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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法律援助论文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漫步者2025-11-191

残疾人法律援助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面临新的发展机遇。但因为基础相对薄弱,发展面临诸多挑战。需要从高等教育价值取向、残疾人高等教育布局、师资队伍建设、教育与就业、残疾人高等教育理论研究等多方面加以改进。

关键词:残疾人高等教育;挑战;思考

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起步较迟、规模较小,“九五”、“十五”期间有了比较快的发展。党的“十七大”报告和国家“十一·五”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对我国残疾人事业、特别是残疾人高等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残疾人高等教育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在此背景下,认真回顾和总结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二十多年发展的历程、特点与不足,重新审视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对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促进社会的公平公正,建设和谐社会,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的现状

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的现状,有不少研究者做过梳理。概括起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1.1人数增长较快

从我国第一所专门招收残疾人大学生的山东滨州医学院1985年9月首批招收的几十名残疾大学生算起,我国的残疾人高等教育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到“九五”末,接受高等教育的残疾人已超过2000人,进入“十五”、“十一五”后,发展的速度明显加快,据2008年的统计,在校的残疾人大学生已突破4000人。

1.2形成了一批专门招收残疾学生的高等院校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特别是“九五”、“十五”期间国家教育部、中国残联等部门的高度重视,目前全国已有长春大学特教学院、北京联合大学特教学院、天津理工大学聋人工学院、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等十余所高等院校设立了专门的院系,招收有残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这些学校按照国家政策实行单独考试的形式,择优选拔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使许多优秀的残疾青年圆了大学梦。

1.3普通高校接收残疾学生随班就读

除肢残学生一般都进入普通高校学习外,我国也有一定数量的高校招收通过正常高考的听障或视障学生随班就读。目前,残疾青年在普通高校随班就读的人数还偏少,面向残疾青年报考的专业还有不少限制。目前大部分高校还不具备应有的教学条件和生活设施接纳残疾学生,很难系统地完成教学任务。

1.4成人高等教育面向残疾人开放

通过电大、夜大、自学考试等形式,为不同年龄、不同类型的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提供了便利,特别是现代网络远程教育技术的推广应用,为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提供了广阔的前景,使相当数量的残疾人通过这些形式提高了文化素质和社会技能,成为了社会的有用人才[1]。

尽管我国的残疾人高等教育在20多年的时间里有了很大的发展,取得了不小的进步,但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们还处于起步阶段;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与国家总体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和与普通高等教育的发展是不相适应的。和谐社会的建设目标,要求我们必须从全局的高度来审视弱势群体的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我们必须认真总结经验与教训,寻求思路与对策,用科学发展观来指导和促进残疾人高等教育事业。

2.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的特点与不足

2.1注重残疾人特点设置专业

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的专业设置,多年来受到国情特别是社会、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主要注重残疾人的生理特点和代偿原理来设置专业。如视障的学生,因为眼睛看不见,而以手代目,手感和手部动作比较占优势,因而设置以触摸为主,实践性较强,可回避视觉障碍的推拿、声乐、器乐等专业;听障学生因为耳朵听不见,而视觉相对比较发达,因而设置美术、服装、计算机应用等专业;肢残学生由于活动受到限制,为考虑其工作便利,因而设置以案头工作为主的财会、企业管理等专业。注重残疾人的生理特点来设置专业,在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开办之初是符合我国高等教育的国情的,但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各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它的局限与不足也日益明显。首先有可能造成专业面相对较窄,把人数众多的残疾人群体局限在有限的专业领域,对残疾人的现实生活难免没有负面影响;其次,由于是注重残疾人生理特点,普通高等院校接受残疾学生随班就读,采取限制专业招生的政策,实际上是剥夺了身体残疾学生自主地选择专业的权利,不顾学生的学习兴趣和专业爱好,对他们将来的发展也会产生不良影响。因此,有的研究者指出,今后发展专业,一要考虑专业教育对残疾人现实生活产生的影响和发挥的作用;二要考虑专业教育对残疾人一生的影响,特别是人生不同时期的发展要求;三要考虑社会需求和未来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预期要求[2]。

2.2专业师资队伍相对薄弱

师资力量是高校办学的关键因素之一,一流的教学质量来源于一流的师资队伍,普通高等教育如此,残疾人高等教育更是如此。一支数量充足、素质精良、结构合理、教学水平高、科研能力强的教师队伍是残疾人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保障。需要明确的是残疾人的高等教育也是特殊教育,从事残疾人高等教育的教师不仅应该具备宽广、深厚的专业知识,还必须具备特殊教育的知识和技能。目前我国几所专门招收残疾人的高校院系中,师资队伍的状况并不乐观。首先是从事残疾人专业教育的教师数量明显偏紧。由于专业师资不足,许多课程只好请外聘教师上课。由于人员流动性大,临时性外聘人员缺乏同残疾学生沟通的能力,自然会影响到教学质量。其次是教师的业务素质有待加强。残疾人的高等教育应该是专业教育+特殊教育[3]。这几年有的学校升格、转型,例如由教师教育转向职业技术教育,再拓展为残疾人高等教育,随着办学规模的扩大,新进教师的数量增多。尽管说近几年的新进教师都有较高的学历,但由于残疾人高等教育的特殊性,这些教师必须补上特殊教育这一课,只有掌握特殊教育的理论,熟练运用手语、盲文等沟通手段,才能胜任残疾学生专业教育的工作。在这方面我们需要学习发达国家的成功做法,例如实行特殊教师资格认证;把特殊教育知识的学习作为业务进修的一部分,鼓励教师利用假期、休息日在职进修学习,提高教师从事残疾人专业教育的能力。

2.3支持系统的建设有待加强

所谓支持系统,是指接受残疾学生的学校为残疾学生提供必需的帮助或最佳的支持的总称。实事求是地说,到目前为止,我国高等学校中主动为残疾人提供支持系统的还微乎其微。如为肢体残疾者提供无障碍通道,盲人所需的盲道、形声转换系统,为听障学生授课配备手语翻译,开设盲人电子阅览室,等等。这些硬件上所需支持的不足,在已经接收了残疾人随班就读的高校中表现是十分明显的,这也是许多高校不能接收残疾学生入学的一个重要原因。解决此类问题的途径主要是靠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加大对残疾人高等教育的投入,促使学校改进支持系统。即使在专门招收残疾人的高等学校的一些院系,支持系统不完备的现象也是不同程度的存在。例如,在有专门招收听障学生的系科的高校,除了在课堂上教师可以同学生进行教学的沟通与交流外,课外的大部分时间,就很少有会手语的师生与听障学生聊天、谈心。这样,听障学生只能封闭在很小的人际圈子里,很多的诉求无法与健听人进行正常的交流,这对他们心理健康、思想进步、专业思想的巩固与应用技能的提高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3.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发展的机遇与挑战

3.1机遇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了“重视特殊教育”,《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提出了“加快高级中等特殊教育发展,积极发展高等特殊教育”,党和国家对残疾人高等教育的重视,特别是具体规划和措施的出台,为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教育公平理念的提出,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数比例极低的现象,受到社会高度关注,弱势群体高教权益的保障也受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日益重视[4]。

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的推动,为残疾人提供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更多机会和更加便利的条件,使更多的高等院校向优秀残疾青年敞开了大门。

3.2挑战

尽管我国的残疾人高等教育面临良好的发展机遇,但短期内的发展还不容乐观。几个制约因素构成了巨大的挑战:

我国残疾人基础教育发展缓慢,基础教育质量偏低,残疾人高中教育发展落后成为制约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瓶颈”。相当一部分通过“单招”进入高校的残疾学生,其文化基础知识远没有达到高中毕业水平,许多残疾学生在接受高等教育前并没有做好充分的文化基础知识的准备。

我国众多高校就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尚未完全进入状态。一般高校以接受残疾学生随班就读为主,但由于听障学生、视障学生生理上的特殊性,报考专业受到诸多限制;况且即使残疾学生进了一般的普通高校,支持其完成学习任务的手语翻译,或盲文阅读设备等配套项目还难以到位,制约了残疾学生系统深入地开展专业知识的学习。相对于与正常学生差距较小的肢残学生,尽管在选择专业或就学时遇到的障碍会比听障或视障的残疾学生小些,但学校在教学和生活设施方面尚不能为其提供必需的保障。

高校中部分专门招收残疾学生的院系,主要是面向社会需求培养高素质应用性人才,为残疾学生服务的生活设施、教学设施,特别是实习、实训条件的建设,离应用性人才培养的需求还有很大的差距,必须加大投入,尽快达到或基本达到普通高校相关专业的建设标准。目前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投入不足的现状已直接影响了残疾人高等教育的质量。另一方面,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机构的布局也需要从协调发展的角度,兼顾南方、北方、东部和西部,以方便残疾大学生尽可能就近接受高等教育。

4.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发展的思考

4.1调整我国高等教育政策的价值取向,充分考虑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正当权益和诉求

我国出台的一系列高等教育政策的价值取向主要是面向普通大学生,残疾人高等教育并没有得到足够的特殊政策关注和支持。这对于残疾人高等教育发展和残疾人高等教育权益保障十分不利。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发展速度明显落后于高等教育大众化的整体进程,这与我们今天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是不相适应的。建议国家从维护教育公平的角度,尽早调整高等教育的价值取向,充分关注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正当权益诉求,出台支持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规,促进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发展[5]。

4.2各级政府教育部门应加大对残疾人高等教育的规划、管理,加大教育投入

根据我国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发展,国家应作统一规划。建议由教育部、中残联与相关省、市共建若干所面向全国招生的残疾人高等院校,作为全国残疾人高等教育的示范基地。各省也可根据本省实际,由省教育厅、省残联合办一所面向当地招生的残疾人高等教育机构。国家应尽快制定相关的政策,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吸收优秀残疾学生随班就读。各级政府应针对残疾人高等教育发展的特殊需要,加大对残疾人高等教育机构的经费投入,确保残疾人高等教育投入的增长速度逐年递增。国家应制定政策,明确规定残疾大学生和普通大学生的拨款比例,以政策激励各类高校吸收残疾人入学,便于残疾学生多样化和个性化的专业选择[6]。

4.3加强残疾人高等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培养双师型教学团队,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当前,我国的残疾人高等教育主要以专科和本科的职业教育为主,培养高素质、技能型应用型人才。这类人才的培养,要求教师既有较宽广的理论知识功底,又掌握本专业领域较丰富的实践知识和技能,还要具备特殊教育的基本原理,掌握与残疾学生沟通的能力。目前,我国教师的职前培养还难以达到这样的要求。国家可以制定相关的政策,通过4+1+1的形式即本科后学一年特殊教育再到企业实践一年,培养残疾人高等教育师资。还要鼓励在职教师通过各种形式到企业、机关、学校等学习进修,提高学历层次和技能水平,逐步达到“双师”标准。

4.4随着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大,残疾人大学毕业就业难将日益突出

我国残疾人就业政策法规的制定已经比较多,但残疾人大学生就业遭排斥的现象十分普遍。有相当多的单位宁愿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也不愿接受残疾人就业。针对这种情况,首先,做好政策舆论的宣传工作,既宣传接纳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也要宣传残疾人在工作中的表现,消除社会对残疾人就业的歧视和偏见。其次,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应该为社会作出示范,在可能的情况下按比例优先录用残疾大学生就业。第三,要引导残疾人大学生建立科学的就业观念,选择适合自身的工作岗位,回报社会,服务社会。还要鼓励残疾人大学生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自主创业。

4.5推进残疾人高等教育的理论研究,为残疾人高等教育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要不断重视和加强残疾人高等教育教学与科研,加强学科、专业、课程、教材、教风学风、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建设,积极开展中外残疾人高等教育的比较研究,开展学术交流和教育合作,逐步完善适合我国特点的残疾人高等教育体系。

参考文献:

[1]余慧云,卫小满.我国高等特殊教育研究综述[J].中国特殊教育,2006,(4):66-67.

[2]宗占国.关于残疾人高等教育几方面问题的思考[J].长春大学学报,2005,(2):1-4.

[3]曲学利等.中国的残疾人高等教育[M].教师博览,2007,(12):41-42.

[4]邹海燕.关注弱势群体,促进教育公平[J].课程、教材、教法,2007,(6):87-88.

[5]许巧仙.我国高等特殊教育发展的几点思考[J].江苏高教,2005,(6):141-142.

[6]李文长等.弱势群体高等教育权益研究[J].人民教育出版社,2007,238-240.

current situation of higher education of disabled people in China and reflection on developpment

yusonghua

(Nanjing technical college of special education,nanjing,210038)

Key words:higher education of disabled people;Challenge;reflection

残疾人法律援助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本文界定了政府购买商业保险服务的内涵和外延,分析了当前政府与保险业合作的现状,指出在政府与保险机构合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今后完善政府购买保险服务的工作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公共服务;商业保险;政府采购

政府购买商业保险服务是新型的公共服务市场化方式,政府通过公开招标、定向委托、邀标以及竞争性谈判等形式向保险机构购买保险专业服务,用以满足公众对民生风险保障和公共风险管理等方面需求。在保险费承担方面,一部分由财政部门全额承担,一部分由财政部门和相关经济主体共同承担,还有财政部门、经济主体和个人分担的方式。这里探讨的政府购买保险服务不包括由财政补贴保费的政策性保险,如农业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和巨灾保险等,也不含类似省、市政府公车保险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

商业保险具有转嫁风险、市场融资和社会管理的职能。政府利用商业保险公司健全的服务机构的硬件和软件,包括具有较强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的保险专业人员,推行不以盈利为目的、旨在承担社会责任的险种,丰富了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降低了公共服务成本,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受益的是广大民众。商业保险公司在接受政府保险服务项目的同时,也是利用自身优势参与国家建设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实现承担社会责任的过程。

一、目前政府购买商业保险服务的概况

我国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险种较少,线条较粗,远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人身和财产保障的需要,所以品种繁多、服务细腻的商业保险成为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保险是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金融产品,难免存在逐利倾向,所以政府有关部门从大局着想,以稳定社会、提高民众福利、救助弱势群体为宗旨,以收支平衡和保本微利的原则,参考一些商业保险险种框架,结合各省、市、地区财政情况,创新了一些保险险种,由政府采用招标、定向委托、竞争与磋商性谈判等方式进行实施。主要涵盖以下险种:

(一)医疗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

2013年,政府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大病保险服务开始在局部地区试点运行。2015年8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一年来在31个省开展了大病保险试点相关工作,并给予了一些减免税费的优惠政策。与政府合作的第一批保险公司都是实力较强、分支机构众多的老牌大公司,其服务基本覆盖了所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参保人群,大病患者实际报销比例在基本医保报销的基础上提高了10-15个百分点,有效缓解了群众因大病致贫的问题。

(二)特种意外伤害保险

近年来,政府为一些弱势群体提供了一系列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目前涵盖的弱势群体有环卫工人、老年人、低保人员、残疾人等。按照商业保险公司的运行规则,一般意外伤害保险会将老年人排除在外,对工作中风险较大的环卫工人采用较高保险费率,对于残疾人则根据不同的残疾程度,采取限制保险金额或者直接拒保的风险选择策略,而享受低保的人员基本不在保险营销的目标市场范围。这些弱势群体只有通过政府购买商业保险服务项目,才能得到充分的意外伤害保险保障,也体现了政府购买保险服务项目在精准扶贫方面的作用。

(三)特殊公众责任保险

政府作为公共管理机构,特别注重对公众责任的保护,在购买保险服务方面也体现了这一点。各省普遍开展了校园责任保险、医疗事故责任保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省重大装备(首台套)产品责任保险等政保合作项目。这些项目大大提升了政府对公众利益的保护水平,也起到了为科技创新保驾护航的作用。

二、政府在购买保险服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政府保险项目需求不足

我国民众普遍存在保险意识低的问题,政府购买商业保险服务起步较晚,宣传的力度和广度还有待提高。政府官员对保险专业知识知之甚少,多年习惯于灾后救助、被动拨款,对于事前防灾、事前买保险的风险管理方式还有个适应过程,很难从顶层设计上作出具有前瞻性的科学安排。即便在具有保险意识的情况下,由于保险经营的技术性和复杂性,也很难判断出哪些公共服务项目适合与商业保险合作,财政付出的成本是否划算,其价格是否对保险公司具有吸引力。所以,虽然政府购买商业保险服务的维度在逐渐加宽,但仍然不能满足社会公众的需要。

(二)保险公司的承接工作不够积极

在政府购买保险服务的过程中,有些险种价值量大、保额高、创新性强、风险大,缺乏对历史风险数据的积累,费率厘定不尽合理,容易造成亏损。这些现象的出现会影响保险公司参与政府购买保险服务项目的积极性,甚至出现搭车销售和流标的情况。需要在项目选择和设计时,考虑保险基本原理和经营管理技术,在出现政策性亏损和大量盈余时有相应的调整办法。

(三)制度和政策落后于实际工作

政府购买商业保险服务项目比保险公司自身经营还要复杂,需要制定诸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由于信息不对称,政府在起草招标文件时往往对保险公司有很多限定条件,致使很多保险机构被拒之门外,竞争不够充分。在招标和审批过程中,政府裁量权较大,容易滋生腐败,导致暗箱操作。对于承接业务的保险公司,如果没有有效考量和监督,也可能出现重承保、轻服务、低价中标、事后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等问题。政府采购部门往往在项目招标工作安排结束时就画上句号,缺乏对项目服务全程跟踪和科学化管理内容的相关工作。

三、完善政府购买商业保险服务工作的建议

(一)大力宣传保险知识,增加保险服务需求

政府相关部门应定期进行保险知识培训,多与保险专家和保险企业进行交流,提高保险意识,增加保险知识储备。根据“新国十条”的意见,国家非常重视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情,所以政府应与保险专家合作,利用深入市场调研、统计分析等方法了解公众真实需求。在大病保险普及保险专业服务同时,积极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精耕细作。还要尽快研制涵盖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公共场所方面的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加强支持“三农”保险产品的研发,不满足于现有的农作物、农房保险,还要增加农村小额信贷信用保险、农业机具财产保险等普惠保险业务。利用保险业积累的大数据和精算人才,设计更多适合市场需要的保险产品,与财政政策保持一致条件下共同推广,不排除将一部分险种晋升为强制保险,以更好地支持农业、支持创新和保障公众利益。

(二)加快保险机构自身建设,增加保险服务供给

保险公司毕竟是企业,其目的是盈利,同时保险公司也承担着较大社会责任,提倡微利经营、永续经营。政府购买保险服务的项目,具有保险责任宽泛、除外责任较少、赔付率较高的特点,很多已经运作的项目都是亏损的,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保险公司参与的积极性。所以应允许保险公司在技术上运用“可回溯型保险”的原理,对几年来一直亏损的险种提高收费标准,甚至弥补以前亏空,达到收支平衡。这就需要政府出台相应规定予以政策扶持,对于出现暂时盈余的资金不予划转回财政部门,而是专户存储、专项管理,以备异常情况,既保证了保险服务的科学性,又能提高保险公司的积极性和服务质量。保险公司方面也应主动采取共同保险和再保险等措施,积极分散自身风险,减轻财政负担,提升保险专业服务能力,多为社会做贡献。

(三)加强立法和制度建设,推动实施过程监管

目前我国政府购买保险服务还在试点和探索阶段,对于这种新型服务形式还缺乏科学、系统的评价体系,法律法规不健全,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督并不完善。

首先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市场准入准出制度,让有意愿、有条件的保险机构都能参与到与民生密切相关的保险服务项目中来。政府在招标文件的起草和招投标过程中,都应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必要流程,健全公开透明的招标机制。其次,加强合同管理,强化对合同的签订、履行、绩效评价等环节的管理,明确政府、保险机构和受益公众的权利和义务,制定服务标准和规范,提高合作效率。最后,财政、审计、监察和保监部门应加强工作交流,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形成监管合力,对违法违规行为严加惩处,保护公众权益。

早在上个世纪60年代,西方国家就已开始运作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购买商业保险服务也是其中一部分重要内容,这已然成为了一种国际趋势,并且对社会服务领域产生了深刻影响。随着我国地震、台风、洪水、干旱等静态风险频繁发生,同时环境污染、水污染、社会安全等动态风险迅速上升,政府防范和管理公共风险的任务更加艰巨,改善政府公共风险管理机制、创新政府风险保障服务方式显得尤为重要,这预示着政府与保险公司之间将有更广阔的合作空间。(作者单位:1.哈尔滨金融学院;2.哈尔滨商业大学)

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均等化视角下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研究”,项目编号为14E015

参考文献:

[1] 余卿.政府购买公共保险服务的实践与思考[J].经营管理者,2016(2).

[2] 扬子江.政府购买保险公共服务探析[J].甘肃金融,2015(6).

[3] 张春辉.政保合作项目:星火正燎原[N].中国保险报,2015(9).

残疾人法律援助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作为社会弱势群体之一,中国残疾人群的基本生存状况令人担忧,迫切需要健全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来维护基本权益。利用2006年中国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描述了残疾人群收入贫困、就业困难、教育、医疗服务、康复等基本需求不能得到满足的生存状况,就此提出建立“多支柱、梯度扶助”式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的框架设计。

关键词:中国;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一、残疾人群的基本生存现状

1987年中国首次残疾人抽样调查显示,中国各类残障人员共约5 164万人,占全国人口的4.9%。根据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公报,中国各类残障人员总数为8 296万人,已占全国总人口的6.34%[1]。20多年来,中国残障人员总量与残障人员比例呈现稳步增加的趋势。残疾人属于生理性社会弱势群体,现阶段他们的基本生存状态在总体上依然令人担忧。

1. 残疾人收入水平较低

调查公报显示,在2005年全国有残疾人家庭户人均全部收入中,城镇为4 864元,农村为2 260元。2005年底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0 493元,农村人均纯收入为3 255元,可见城乡残疾人人均收入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在所有残疾人家庭户中,12.95%的农村残疾人家庭户年人均全部收入低于全国农村贫困线683元,7.96%的农村残疾人家庭户年人均全部收入在684元~944元之间,处于贫困线边缘。

2. 残疾人就业比较困难

近年来残障人员就业状况不容乐观,2005年城镇新安排残障人员就业仅为39 万人。2006年15~59岁残疾人的就业率则下降了6.21个百分点,为47.84%。同年全国城镇男性16~59岁、女性16~54岁残疾人中,在业人口297万,就业率为38.72%。农村同年龄段残疾人的就业率为59.02%[2]。随着全国福利企业的总体数量逐年下降,得到安置的残障人员数量也在相应减少, 1996年全国各类福利企业共有59 000家,安置残障人员94万,到2006年底则下降为30 000家,安置人数降至62万人,残障人员群体面临着严峻的就业危机。

3.教育、医疗服务、康复等基本需求不能得到满足

15岁及以上残疾人文盲人口有3 591万,文盲率为43.29%。6~14岁的246万学龄残疾儿童中,有36.81%没有接受义务教育。接受高等教育的残疾人比例极低,全国具有大学程度的残疾人为94万,仅占全部残疾人的1.13%。曾经接受过医疗服务与救助、康复训练与服务的残疾人比例分别为35.61%和8.45%。而对上述服务有需求的残疾人比例则分别达到72.78%和27.69%。这表明残疾人的基本需求与当前提供的服务之间有很大差距。

综上可见,残疾人群体是中国最具典型性的一个社会弱势群落。他们既有经济利益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上的低层次性,又具有风险承受能力方面的脆弱性。因此,基于维护社会公正、保障基本生存公平、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同步、政府承担主体责任与社会具有接纳弱者义务的理念,极有必要对残疾人群体的基本生存状态给予高度的关注,构建完整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既成为政府和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与义务,又成为时代发展与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

二、“多支柱、梯度扶助”式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框架设计

构建完整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应包含政府保障计划、企业保障计划、个人补充保障计划和社会慈善事业补充保障计划四个支柱,同时应具有以下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政府提供的基础保障,属于低层次内容,覆盖全体残障人员。包括最低生活保障、救济型养老金、基本医疗救助、公益就业扶持、免费义务教育等。第二层次是由政府和企业提供的与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的配套保障,属于中层次内容。包括社会救助(由政府提供的残障人员生活补贴和企业内部提供的互济救助)、社会保险(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和生育保险等)、社会福利(福利供养、就业安置、创业优惠、住房补贴、供暖补贴、教育补贴等)、社会服务(如就业指导和培训、举办文化体育活动、建设无障碍社会环境等)四方面内容。第三层次是由个人自身和社会慈善事业提供的补充保障,属于高层次内容。它是在前两个保障层次基础上,满足残障人员较高层次的发展需求,为其参加社会科学、文化、体育等活动创造有利的条件和提供有力支持。上述三个层次紧密衔接,构成了一个梯度分明而又相互联系的保障体系,这里称之为“多支柱、梯度扶助”式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中国社会保障内容的基本分类,“多支柱、梯度扶助”式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应由残障人员的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含残障人员就业)、社会救助和社会服务等子系统构成。

1.社会救助子系统

第一,政府救助应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户救助、临时救济、康复救助等项目。首先,继续将残障人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中,做到应保尽保;对接近低保而又未达到低保线的边缘户给予救助;对一户多残、一户重残的残障人员家庭,通过政府财政安排使之享受定期化、制度化的社会救助,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其次,临时救助包括节日救助和突发性事件救助。再次,政府应加大对残障人员的康复力度。对残障人员康复治疗的费用,由市政府及残联设立残障人员康复基金中给予部分报销;对于社会救济型残障人员,除了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外,还应为其提供医疗服务作为扶贫解困的形式。第二,民间救助。在建立残障人员的社会保障网络中,要大力发挥社会慈善事业和社会志愿者的支持作用,以填补政府机构与个人需要之间的空白。依托社区残障人员协会,大力发展社区非营利组织,引导非营利组织积极开展残障人员社会保障服务。还可以通过慈善捐赠等方式来建立残障人员生活保障基金等。

2.社会保险子系统

第一,针对有劳动能力的残障人员社会保险。城镇残疾职工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待遇。对于有工作单位的残障人员,用人单位要按有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其次,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残障人员也应按规定参加基本社会保险,政府应对其进行补贴。第二,重度残障人员社会保险。政府应帮助无业贫困残障人员和重度残障人员解决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问题。对于社会救济型残障人员,政府应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基本医疗保险金,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3.社会福利子系统

第一,福利供养。中国《残障人员保障法》规定对于丧失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法定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三无”残障人员应予以供养、救济,福利院和其他安置收养机构应按规定安置收养残障人员。第二,就业安置和创业优惠。可以考虑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地安排残障人员就业。如民政、残联系统等有关部门可举办一些集中安排残障人员就业的福利企业,也可建立精神病人的工疗农场。此外,政府应倡导成立若干行业协会,增强吸纳就业能力。对安排残障人员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照差额人数向残障人员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障人员就业保障金。对于有创业愿望的残障人员,应为其培训并提供低息小额贷款、减免税收等政策,帮助其创业。第三,教育福利。对不具备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应根据其特殊需要实施特殊教育。同时还需要大力发展残障人员的职业技能教育,将培训与就业一体化。在费用方面,政府现已免除包括残疾学生在内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并对高中、职业教育和大学阶段的费用给予部分补贴。在资金来源上,政府财政应承担主要责任,并提倡社会捐资助学,多渠道筹集资金。第四,政府还有必要对贫困残障人员的住房、冬季取暖等最基本生活需要进行补贴。

4.社会服务子系统

第一,积极发展残障人员文化体育事业。定期举办残障人员运动会、艺术节、智能竞赛等,同时建立残障人员图书馆、俱乐部和活动站等,丰富残障人员的文化生活。第二,建设无障碍社会环境。根据市级财政状况和残障人员基金情况,可以免费或优惠为残障人员提供轮椅、助听器或手杖等必备用品,并对残障人员搭乘公共汽车、火车,进入公园、盲人读物邮寄等给予优惠或免费。政府还应加大宣传力度,促成尊重残障人员、帮助残障人员的良好社会风尚。第三,逐步建立多维一体的社区服务网络。残障人员社区服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提供与残障人员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帮扶服务;以家庭为基础开展残障人员社区康复;残障人员再就业服务;残障人员的文化生活服务;建设社区无障碍环境;心理辅导服务和维护残障人员合法权益等方面。

参考文献:

[1]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手册[K].北京:华夏出版社,2007.

[2] 程凯.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结果及其对策[C].首届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论坛论文集,2007.

The framework design of social security system for the disabled in China

ZHANG Jin-feng1, YANG Jian2,ZHANG Xiao-meng2

(1.China center for social security research of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872, China;2.Population research institute of Liaoning University, Shenyang, 110036 ,China)

Key words: China; the disabled; social security system

[责任编辑陈丽敏]

残疾人法律援助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 特殊教育是衡量一个国家教育水平及文明程度的标尺。当前我国特殊教育存在师资水平不高、课程设置单一等问题,原因可归为我国社会支持保障体系不健全、特殊教育事业社会福利投资渠道单一、特殊教育社会福利水平滞后于总体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等。通过建立以社会福利方向的残疾儿童特殊教育机制,改单向消极福利为自助型积极福利,提高社会福利倾向性,等等,可以使我国残疾儿童享受公平的教育机会与开放的教育环境,帮助残疾儿童顺利社会化,获得健康成长。

关键词: 特殊教育 社会福利 问题与建议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与进步,残疾人群体的生活状态越来越受到重视。该群体需要系统化、制度化、高度稳定性的国家福利救助及社会救助。“残疾人社会福利不仅是指国家和社会为残疾公民提供基本的物质帮助,而且理应根据社会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给予残疾人相应的医疗、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环境等方面的权益保障,实现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目标”[1]。

对于残疾儿童而言,接受教育是其社会化的重要平台。“特殊教育指的是针对具有不同类型及不同残疾程度的学龄残疾群体实施的各级各类教育,是义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2]。该项事业在我国有了长足进步,但是相对于发达国家的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水平,我国在特殊教育方面还是存在亟待完善之处。

一、对呼和浩特某特殊教育学校的调查引发的思考

首先,笔者通过对特教学生进行相应考核,即从数学和语文两方面进行测试,数学试题方面是根据正常教育学校所用教材习题考查特教同年级学生,试题类型为计算题和应用题。语文试题则是根据正常教育学校所用教材习题考查特教同年级学生,试题类型为古诗填词和小作文。以国家公认的学业检测合格线为测量指标,探究正常学校及特殊学校在基础教育方面是否存在差异性,若有差异性,则探究其原因。并对该学校课程设置进行分析,以此验证对于不同类型的残疾儿童是否进行因材施教。其次,笔者对该校学生进行访谈,了解他们对于现在所受教育的感想。对老师进行访谈,了解老师对特教事业的看法。对学生家长进行访谈,了解他们对特殊教育的态度。在进行上述工作之后,笔者发现以下问题。

(一)特教师资水平和课程设置有待提高

笔者经过调查发现,该校老师总体年龄偏高,对年轻老师的吸纳力小,并且没有专业社工师资配置。在访问年龄较大的教师时了解到,很多年轻老师不情愿来这里教学,因为相对于正常教育学校来说,这里压力更大但收入偏低,并认为在这里工作没有前途,所以来到这里工作的年轻老师,很多是没有经过专业训练的,仅通过简单选拔考试即被录取。

在特教课程设置方面,笔者发现该特殊学校设置常规课程之外,还设置残疾康复课程,但这些课程因设备未齐全,并未开设。此外,该校开设职业技术课程,但仅是十字绣一门,较为单一。

(二)特殊教育挥之不去的“标签”

其实,导致残疾人教育水平不高的根本原因不在于残疾人本身,而很大程度上在于社会对残疾人的“标签视角”,表现为特殊教育时效与内容严重滞后。笔者调查发现,以聋障碍学生为例,所用的教材为1995年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全日制聋人教材,在时效性上严重滞后;在内容上,所授知识普遍低于正常学生教材2—3年,这就人为导致残疾儿童在完成基础教育之后普遍达不到正常高等教育所要求的水平。人为地给残疾儿童贴上在接受知识的能力上就一定比常人低的标签,并以此建构一整套关于残疾人接受知识能力低下的知识体系,无法切实保障残疾人公平受教育的权利。

(三)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存在脱节

家庭是人进行社会化的重要场所,是连接残疾儿童接受特殊教育的桥梁。但是在该学校,出现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脱节情况。该学校实行寄宿制管理模式,家长大多把孩子寄宿于此。据笔者调查学生的回家情况看:来自本市的学生,一个星期回一次家。来自旗县和外地的孩子,只有暑、寒假才可回家。当笔者问及他们想不想家时,他们的回答是想家但是不想回家,原因是不想给家人添麻烦。同样,笔者访问正巧来看望学生的家长。家长表示,她很想让孩子待在身边,可由于工作不得不送到寄宿制学校,相信学校能够给孩子专业的照顾。当笔者问及老师家长与学校的沟通情况时,老师普遍回答家长很少与老师交流,他们大多忙于工作,有的家庭还有健全的兄弟姐妹,交流就会更少。这样学校与家庭的沟通不畅,也就不能给予性格各异残疾儿童合适的教育方案,不利于其成长。

二、社会福利视角对当前特殊教育情况的审视

(一)当前我国社会支持保障体系不健全

我国残疾儿童教育的社会支持体系尚未健全,这无疑会影响特殊教育的发展。家庭、社区、政府、社会没有形成契合的扶持锁链,由此导致残疾儿童特殊教育事业仅处于一种政府经济扶持的单向投入状态,社会关注度较低,未形成覆盖型的社会支持网络。

(二)特殊教育事业社会福利投资渠道单一

多元化的筹资渠道是社会福利资金充足的重要保障。由于我国残疾人在很大程度上陷入了因残致贫的恶性循环,残疾人的收入水平、生活水平都不高,而我国残疾人社会福利资金的来源仅限于税收和捐助两个渠道,资金来源狭窄,所以会出现部分地区残疾群体难以得到较好的经济扶持与帮助。

(三)特殊教育社会福利水平较低

随着社会对残疾人群体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国家和社会对弱势群体的扶持力度也在不断加大,体现为针对残疾人的社会福利资金的逐年提升。值得注意的是,特殊教育在其中所占比例并不大,相较于正常教育投资而言,更是微乎其微。从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学配置上,教师培训等方面都需要充足资金支持。

三、完善我国特殊教育事业社会福利方向对策建议

(一)单向消极福利转变成为自助型积极福利

“消极福利是属于生存型、单一的、单向的福利,仅提供外在的物质性福利或现金福利而维持人的一种生存状态”[3]。对于残疾儿童来说,如果仅给予他们基本的物质型保障,而没有给予他们完善的社会化平台,那么该弱势群体会在一定程度上丧失抗击风险的能力,难以走出困境。

特殊教育事业有赖于积极型社会福利的开展,即是一种发展型,社会融合型的福利方向。有效发挥国家、集体、个人的主动性和责任感,使得残疾儿童不仅接受物质性补偿,而是能够让他们接受完善的特殊教育,充分挖掘自己的优势与潜能,从而缩小与普通人群的能力差距,亲自打开“上帝为他们敞开的另一扇明亮之窗”。

(二)加强社会福利的社会化程度,拓宽资金来源

推进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传统的财政投入筹资渠道已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福利需求。即使我国的财政收入逐年增多,但毕竟投入这方面的资金是有限的,因此应挖掘不同的筹资渠道,鼓励社会公益企业,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努力,形成社会成员互帮互助的氛围,减轻政府和家庭的负担。

(三)提高社会福利倾向性,合理配置基础教育的教育资源

因为残疾儿童处于“弱中弱”的地位,所以在对残疾人社会福利政策的制定上,为维护“弱中弱”的残疾儿童群体的利益,尤其是深切关系到残疾儿童成长与发展的特殊教育事业,应加大扶持力度。合理配置基础教育资源使残疾儿童拥有同等受教育的机会,同等质量的教育,同等的学业成功的机会。

特殊教育在我国教育产业方面是一个朝阳新兴事业和学科,我国已经走出了最初几步,当然有些不足需要完善,有些制度亟待健全。只要学校、社会、政府等多方进行不懈努力,吸收国外的优秀的经验,那么我国残疾人的教育事业就会取得更大进步与发展。

参考文献:

[1]王玉琼,王玉娥.我国特殊教育管理模式:现状、成因及对策分析[J].中国特殊教育,2003(6).

[2]黄晶晶,刘艳虹.特殊儿童家庭社会支持情况调查报告[J].中国特殊教育,2006.

[3]解佳龙,何山.我国残疾人社会福利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理论月刊,2009(9).

[4]周沛.积极福利视角下残疾人社会福利政策[J].残疾人社会福利政策与服务研讨会暨第六届中国残论坛事业发展论坛.

[5]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作者系内蒙古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12级社会学专业本科生)

残疾人法律援助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国融合教育的开展情况,提出了目前融合教育开展中面临的问题,并对肢体残疾学生进行针对性问卷调查,以进一步探讨在中职肢体残疾学生中开展融合教育的必要性。

关键词:中职;肢残学生;融合教育

融合教育也就是把无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及青少年纳入为社会各类儿童而设的融合教育学校,可使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童,取得教育进步及融入社会的最佳成效。但是,这些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与无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毕竟有着很大的差别,本文通过对我校肢体残疾学生的调查,以探究肢体残疾学生是否有需要开展融合教育。

一、我国融合教育开展情况分析

融合教育在我国最初被大家所得知,是在1993年初,当时在哈尔滨召开亚太地区特殊教育研讨会,大洋洲的一位学者把“包容”介绍到我国,当时把Inclusion翻译为“全纳”。1994年6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西班牙举行会议,通过《萨拉曼卡宣言》,明确提出“包容教育”(全纳教育),有特殊教育需要者必须有机会进入普通学校,这些学校应该将他们吸收在能满足其需要的,以儿童为中心的教育活动中。

融合教育的对象是班级内所有具有特殊需求的学生,而由普通教师、特殊教师及相关专业人员协同合作,分担责任,共同完成教学工作。融合教育的要点为:(1)让残疾学生就读普通学校;(2)提供融合教育之普通班;(3)针对残疾学生提出个别化教育计划;(4)让普通学生与特殊学生均蒙其利。

据调查发现,目前开展了融合教育的学校,主要面临了以下方面的问题:(1)师资方面,受过特殊教育培训的教师很少,未能满足特殊教育的需求;(2)设施方面,很少学校能提供无障碍设施,很多学校的教学楼没有安装电梯,校园内没有铺设盲道,没有为轮椅生设置无障碍洗手间;(3)教育计划方面,绝大多数学校并没有结合残疾学生的实际情况而制定个别化的教育计划;(4)家长方面,大部分家长不懂得如何配合学校进行有效的家庭教育;(5)学生方面,残疾学生通常比较沉默、害羞、敏感以及缺乏自信,因此比较容易被健全学生欺凌。

二、中职肢残学生融合教育参与意愿情况调查

在中职肢残学生中开展融合教育,从学生个体出发,他们是否愿意参与融合教育呢?为此,笔者在中职肢残学生中作了一次问卷调查。

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中规定:肢体残疾,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的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导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丧失或功能障碍。且在抽样调查中,把肢体残疾分为以下四级:肢体残疾一级: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肢体残疾二级: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肢体残疾三级: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肢体残疾四级: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我校肢体残疾学生,生活能自理,残疾程度小部分为二级,大部分为三级和四级。其中大多数是小学和初中在普通学校里随班就读,毕业后来到我们这所招收各类残疾学生的中职学校就读,年龄基本在16~20岁之间,智力除个别脑瘫学生较低外,其他学生智力正常,思想较为成熟,个人意愿比较强烈。笔者通过对肢体残疾学生作进行问卷调查,以探讨他们是否愿意参与融合教育,具体调查数据见表一和表二。

三、调查结果分析

本次的调查有146位肢体残疾学生参加,为我校的一至三年级学生,通过对他们进行普通学校和特殊学校的对比性问卷调查,调查结果分析如下:

(1)肢体残疾学生在普通学校就读,31.5%的学生认为愉快,有归属感;20.5%的学生认为不愉快;48%的学生认为没感觉。在特殊学校就读,40%的学生认为愉快,有归属感;21%的学生认为不愉快;39%的学生认为没感觉。对这组调查数据的分析可以得出,在特殊学校就读的学生得到的愉悦感比在普通学校就读的学生要多。可以得知,他们在特殊学校就读,受到的压力较在普通学校要小,他们认为在特殊学校就读更有归属感。

(2)对于肢体残疾学生遭遇欺凌方面的问题,调查发现,在普通学校就读明显比在特殊学校严重。有66%的调查对象在普通学校有曾经遭遇欺凌的经历,但这经历在特殊学校只占34%。从这点来看,特殊学校的环境更加有利于保护肢体残疾学生的身心健康。

(3)对于特殊学校是否会给学生造成与社会隔离的感受,在本次调查中可得知,有42%的学生有被隔离的感觉,有48%的学生担心回归社会后,与社会脱节,而有52%的学生表示不担心,也就是说有接近一半的学生对这个问题是担心的,因此,这个问题的确需要引起特殊教育工作者们的注意,并想办法予以改善。

(4)47%的肢体残疾学生喜欢在普通学校就读,37%的学生喜欢在特殊学校就读,16%的学生喜欢在有特殊班的普通学校就读。从调查结果可以得知,虽然更多的学生在特殊学校得到更多的愉悦感,但是他们的内心是更渴望与健全学生一起学习,与社会融合,而不是隔离在特殊学校的特殊环境里。不过也有部分学生因为担心受欺凌,而愿意在有特殊班的普通学校里就读。

总而言之,对于肢体残疾学生而言,在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大多数的学生喜欢在普通学校或者是有特殊班的普通学校就读,那么,在他们身上开展融合教育是容易让他们接受的。就他们的经历而言,有78%的学生跟得上普通学校的进度,说明适合健全学生的教学计划和教学进度也是基本上适合他们的。但是在实行融合教育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如何避免肢体残疾学生受健全学生的欺凌。

(作者单位:广东省培英职业技术学校)

参考文献:

[1]刘春玲,江琴娣.特殊教育概论[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

[2]刘全礼.特殊教育导论教学资料选[M].天津:天津教育出版社,2008.

责任编辑:何丽华

残疾人法律援助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构建设社会主义法律援助体系,是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客观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法律举措。本文将从法律援助体系的定义谈起,阐述,目前在构建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大背景下,中国法律援助体系的建设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 法律援助体系 和谐社会 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援助的定义及构建法律援助体系的意义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定义。

在《法学大辞典》中对法律援助定義为:“对收入不足一定数额的人发生诉讼案后给予的法律上的帮助。”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简而言之,法律援助就是法律救助,对诉讼上需要帮助的人给予法律上的帮助,具体指国家对因在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因素而造成无法正常通过法律手段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弱势群体,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的义务行为,即国家在法律援助关系中永远是义务主体,国家有责任和义务使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实实再再地得以实现;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构建法律援助体系的意义。

法律援助体系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社会民主法治建设的客观要求, 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要保障。其意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援助制度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利于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为诉讼当事人提供司法保障,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3)构建社会法律援助体系是健全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重要举措,有利于保障社会稳定、维护社会公平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我国法律援助体系的现状

(一)我国法律援助的立法状况。

1996年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首次以立法形式将法律援助写入了法律。1996年5月15日《律师法》第四十一条进一步明确了律援助制度。2003 年 9 月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自此,我国法律援助体系已初步建成。近些年来,由于法律援助的影响不大扩大,国家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又出台了许多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档案局《关于贯彻落实〈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等。这些法律援助制度的订立,基本建立起一个比较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体系。

(二)我国法律援助的组织状况。

概括来说,我国的法律援助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形式多样。目前,我国的法律援助体系已初步形成。从不同的角度,可将法律援助划分为不的类型:专职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援助、公证机构提供的法律援助和其他社会团体提供的法律援助。目前,我国的法律援助事务主要由各级法律援助中心承办。自从1996 年以来,我国许多律师事务所也同时承接法律援助事务。至20019月底,全国已建立各级法律援助机构2207个,法律援助专职人员7000 多人。

三、 我国法律援助体系存在的问题

我国法律援助体系已初步建成,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存在许多不和谐因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立法滞后:立法滞后是指法律体系不够完备,一项法律制度的建立总是在某一社会问题存在严重影响,才开始谋划建立法律制度来规范。这也是中国法律制度建设的通病。法律援助制度是一国民主法制化进程的重要标志,是衡量一国现代政治和法治文明程度高低的主要标准之一。而一国法律援助制度是否健全,其中一个重要的标志就是看其法律援助法制体系是否完备。纵观世界范围内那些法律援助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都有健全的法律援助法律体系作保障。(2)人力不足:目前,我国仅有律师12 万多人,而美国加州一个州的执业律师就有13 万人,且美国律师职业人数的增长率比人口的增长速度要快 5 倍多。我国律师与人口的之比是 0.009 5%,低于泰国、巴基斯坦等发展中国家。加之律师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执业,与援助需求呈反向分布,从而进一步加剧了供需矛盾。(3)需求与实施不对称:法律援助在我国仍处于需求与实施不对称的发展阶段,需求旺盛而援助不足。(4)经费拮据:经费保障是法律援助工作正常开展的最根本条件之一,没有可靠的经费保障,法律援助工作就无从谈起。

四、结束语

法律援助体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因子,我国法律援助体系起步虽较晚,经过努力,我国的法律援助体系已初步建成。但中国法律援助体系仍然存在许多问题,需要不断完善,才能加快和谐社会的构建。

(作者单位:北京清水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刘洋.论改善民生与促进和谐发展的法律援助体系建设[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10年第4期.

[2]牛庆超.流浪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体系建设[J].社会福利,2006年第3期.

[3]潘顺.从人权视角谈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理念支撑[J].巢湖学院学,2007年第1期.

残疾人法律援助论文范文

残疾人法律援助论文范文第1篇摘要: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面临新的发展机遇。但因为基础相对薄弱,发展面临诸多挑战。需要从高等教育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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