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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重大隐患督办制度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81

安全重大隐患督办制度(精选13篇)

安全重大隐患督办制度 第1篇

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1.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建立健全重大安全隐患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县安委会要求等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2.使用范围

道路运输行业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制度。3.职责

3.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所属单位和部门进行重大安全隐患督办。3.2各部门按照要求做好重大安全隐患督办的实施和配合工作。4.督办案件范围

4.1有本条框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应当列入挂牌督办案件。4.1.1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问题。4.1.2重大安全事故。4.1.3总公司内重点事项。

4.1.4县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4.1.5县级领导机关交办或批转的案件。4.1.6县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4.1.7其他应挂牌的案件。

5.工作内容

5.1经确认为重大安全隐患的,列为挂牌督办案件,有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挂牌督办案件通知书》。

5.2承办单位收到督办通知书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业务科室、技术机构等部门业务骨干成立专案组对督办案件进行办理。属疑难复杂案件,特殊案件的可向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协调、指导办案。5.3责任单位在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书后,在15个工作日内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报水务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于每季度3日前,主动上报前一阶段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5.4公司采取普查和抽查、例行检查和突击检查、重点检查和单项检查、现场考察和查阅资料相结合的办法,对挂牌督办事项进行督查,定期发督查通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发出整改督办通知书。各单位、部门在接到整改督办通知书后,应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将有关事项整改到位,并报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

5.5各单位、部门在完成挂牌督办事项后,要认真开展自查评估,形成书面自查评估报告。经自查评估已具备验收条件的督办事项,由挂牌督办事项的责任的责任主体向市安委会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暂不具备验收条件的,要书面陈述理由,并提出推进措施和整改。5.6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在收到挂牌督办结案报告7日内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审查,并及时将审查合格的挂牌督办案件查处情况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报告,同时报请市局分管领导批准终结挂牌督办。

5.7在考核验收结束后发出考核验收通报,对通过考核验收的挂牌督办事项进行认可,对未通过考核验收的挂牌督办事项提出整改意见。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挂牌督办事项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

5.8对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完成挂牌督办事项的责任主体将予以问责。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将移送有关单位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依法机关处理。

5.9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属各科室(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5.9.1挂牌督办案件未按挂牌督办要求或者意见办理的; 5.9.2挂牌督办案件超过期限未办理完毕业未及时报告的; 5.9.2结案案件未按规定向上报告的;

5.9.4不执行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查意见的。

安全重大隐患督办制度 第2篇

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

审 批 人: 审 核 人: 编 制 人: 日 期:

中交四航局北海工程项目经理部 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

为促进中交四航局北海工程项目经理部安全形势的稳定好转,加强对重大安全隐患的辨识和治理,促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杜绝事故发生,特制定此制度。

第一条 项目经理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必须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由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等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第二条 组织认真查找安全生产工作和隐患排查治理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注重用事故教训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认真分析近年来的典型事故案例,掌握事故发生的部位、环节、原因、特点及规律,举一反三,制定并落实措施,预防和杜绝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对查出的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项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安全技术措施、复查人员及应急预案。

第三条 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危险源告知牌,安全部负责组织对现场重大危险源的隐患进行辨识。

第四条 各部门、作业队在接到安全部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书后,要及时整改。安全部对隐患进行跟踪排查,落实责任,对隐患的挂牌督办、监控,实现闭环管理。

安全重大隐患督办制度 第3篇

2015 年12 月3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签署《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总局令第85号) ,并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该标准确定了15 个方面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瓦斯超限作业;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超层越界开采;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其他重大事故隐患。同时对每个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都进行了细化。

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该标准主要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令第446 号) 而制定,为全国煤矿统一执行标准,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不再另行制定煤矿重大隐患认定事项。该标准与现行煤矿安全规定和工作实际相衔接,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引用标准判定重大隐患时的自由裁量权,提高了判定的可操作性。

安全重大隐患督办制度 第4篇

《制度》对重大火灾隐患的定性、整改对象、整改方式、整改期限以及提请政府挂牌督办等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政府、公安消防机构和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职责。

《制度》规定,对被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场所,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以作出挂牌督办决定的当地人民政府的名义在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火灾隐患场所”警示牌,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遮挡、摘除、装修等方式,隐蔽、转移、破坏重大火灾隐患场所警示牌。《制度》规定对下列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且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在《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送达后2个工作日内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挂牌督办。包括旅馆、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 “三合一”建筑或多产权办公楼、商住楼等公共建筑物。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制作《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在立案后4个工作日内送达。组织专家论证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送达。各市、区(县)政府接到公安消防机构提请的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请示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批复。《制度》还明确规定,被列为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火灾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督促和组织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同时,对涉及多产权的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整改责任作了规定。

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第5篇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努力消除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和水上交通、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建设过程中有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由市各职能部门按照国家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确定。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整改销号等制度,经常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努力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四条 挂牌督办重大隐患,按照分级属地和行业主管的原则进行。各县(市)区能够自行组织、督促整改的重大隐患,由县(市)区政府挂牌督办。行业领域突出的重大隐患,由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市级有关职能部门挂牌督办。涉及到跨县(市)区和多个部门的、或是问题特别严重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威胁严重情况特别紧急的重大隐患,可报请市安委办挂牌督办。

第五条 被挂牌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建立重大隐患台帐和责任制,落实整改责任、整改资金、整改措施、整改预案和整改期限,限期将隐患整改到位,并将有关情况报挂牌单位摘牌。

第六条 对市安委办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跟踪督办。对按期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及时销号处理,对不认真整改的予以警示通报。

第七条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加强跟踪督促并到期复查。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隐患单位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八条 被挂牌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完成整改后,应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交验收报告,并经挂牌单位复查验收合格后摘牌。

安全重大隐患督办制度 第6篇

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6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四条 桥上乡人民政府及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规范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采取督查、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全面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第五条 桥上乡人民政府及其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对查出的重大隐患,要理出清单,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便及时或集中进行挂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重大事故隐患实行“三挂牌”。即:对隐患单位、主管或监管部门、当地政府进行挂牌。

第七条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对重大隐患治理组织实施挂牌督办,并根据隐患治理结果情况,作出是否摘牌决定。

第八条 桥上乡人民政府负责对重大事故隐患单位采取措施能够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

第九条 建立登记、督办、销号制度,乡镇、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应随时上报。对已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随时予以销号处理。

第十条 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制度,桥上乡人民政府对各部门各单位的重大隐患和整改销号情况进行公告,以接受全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落实资金,明确责任人,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并在本单位内公告,接受职工监督。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三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要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依法督促隐患单位彻底消除隐患。

第十四条 对确定为被挂牌督办的单位(以下简称被挂牌单位),由安监站在单位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场所、隐患内容、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

第十五条 被挂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事故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解决事故隐患整改涉及的资金投入、组织保障并督促落实。

第十六条 被挂牌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过程中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十七条 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其他单位的,由被挂牌单位和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共同承担整改责任,协商治理措施,共同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八条 被挂牌单位应切实履行销号程序,重大事故隐患通过治理后,应及时向挂牌督办单位写出复查验收申请报告,并经有关部门复查合格后,逐级销号报备。

第十九条 被挂牌单位不得以遮挡、摘除、装修等方式,人为隐蔽、转移、破坏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

第二十条 桥上乡人民政府执行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列入安全生产管理目标重要内容实施考核奖惩。

第二十一条 对逾期未整改的被挂牌单位,由安监站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进行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安全重大隐患督办制度 第7篇

第一条 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6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各公司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并负有督查义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依法督促隐患单位彻底消除隐患。

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排查,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列出清单,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便及时或集中进行挂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做好对被挂牌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整治的督促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治。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整改期限及治理方案。

第六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实行分级负责。重大事故隐患单位采取措施能够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县级政府负责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市、县有关部门和单位,由市政府负责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涉及省、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由市政府统一报省政府挂牌督办。

各级人民政府在发现重大隐患或者接到上级督办的事项后,可委托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隐患单位、隐患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和有关专家,对重大隐患进行评估分析,如有需要,可委托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牵头组织,界定重大隐患等级,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整改责任、整改时限、整改措施、整改资金和应急预案“五落实”,制定、落实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挂牌督办。

第七条 对确定为被挂牌督办的单位(以下简称被挂牌单位),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负责挂牌督办的政府制作“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可委托同级

安全生产委员会承办,并将警示牌悬挂在被挂牌督办单位的醒目位置,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场所、隐患内容、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

第八条 被挂牌单位不得以变更、搬迁、装修等理由,人为遮挡、转移、摘除、破坏“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

第九条各部门要加强对事故隐患信息档案的管理。对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要立即登记建档,建档内容见附表。

第十条各部门要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控管理。由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各县(市、区)政府于每月25日前将本级政府(管委会)负责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治情况报告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报告内容应包括单位名称、隐患部位、隐患类型、隐患级别、隐患现状及产生原因、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整改期限和隐患治理方案及整改进度等。市政府负责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对整治情况进行建档跟踪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一条 挂牌督办单位在收到被挂牌单位要求恢复生产经营的申请报告后,可委托同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现场审查验收,审查合格并报挂牌督办单位批准后,由挂牌督办单位对重大隐患进行核销,同意其恢复生产经营,并摘除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审查不合格的,由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或下达停产整改指令,确属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第十二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提出建议,防止隐患变成事故,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十三条 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制度,市政府每季度在《西江日报》等媒体,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重大隐患整改和销号情况进行公示,以接受全社会监督。第十四条 凡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各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台账、汇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视情节轻重,采取通知警醒、通报批评、上级约见谈话等措施责令纠正,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同时,隐患治理工作要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对各级政府、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职考核工作中。

第十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对经责令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依法撤销原行政许可、审批或者不依法查处的;

(二)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认真履行职责,按规定督促落实有关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

(三)对生产安全事故防范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十六条 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需给予组织处理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对未经挂牌督办单位许可,故意遮挡、损毁、涂改、移动、摘除“重大事故隐患警示牌”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将通过我市有关媒体对责任单位

予以公开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安全重大隐患督办制度 第8篇

国家安监总局网站日前披露, 国务院安委会近日给辽宁省人民政府下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 决定对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连山钼业集团兴利矿业有限公司钢屯钼矿“12·17”重大火灾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

通知书要求, 辽宁省要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93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 组织有关部门抓紧进行事故调查, 研究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 (初稿) 经辽宁省安委会审查同意, 由省安委会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 由辽宁省负责批复结案并向社会公布。事故结案后, 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处理决定落实情况要及时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据了解, 2015年12月17日16时30分, 辽宁葫芦岛市连山区连山钼业集团兴利矿业有限公司井下发生火灾事故, 造成17人死亡。

杜绝机械顶管施工的重大安全隐患 第9篇

【关键词】机械顶管施工;临电;吊装;深基坑

在现代城市建设中,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世界人口的日益增长,地面资源及可开发的空间越来越少,城市地上空间的拥挤程度大大增加,进而产生诸如交通拥挤、环境质量差等诸多城市问题,地面空间的利用逐渐趋于饱和。合理利用和开发地下空间成为解决城市问题的一条重要途径。地铁、隧道及地下管线等市政工程也越来越多。城市地下建设所遇到的问题亦日益复杂,城市地下给排水管道工程就是其中之一。其主要施工方法分为开槽明挖法和暗挖法。

所谓暗挖法,是指在地下管道铺设中无需由地表开槽的施工方法,主要包括顶管法、定向钻孔法等。顶管法是最为常用的一种暗挖法的施工形式。顶管施工技术,由于施工不开挖地面、不受气候及环境影响、不影响交通、拆迁及管线改迁小、工期和工程量可控、一次顶进的距离长、穿越构筑物影响小等优点,在工程实践中体现出较高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是顶管施工环境潮湿,频繁的吊装管材,出渣等,安全隐患较多,易发生安全事故。

一、现状调查

我们对分公司机械顶管施工现场危险源进行了辨识,辨识出施工现场的危险源共计232项;又用LEC风险评价法对辨识出的危险源进行了危险度评价,L-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E-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繁程度;C-发生事故产生的后果。确认深基坑机械顶管中临时用电隐患和不规范吊装为重大危险源,是我们解决的主要问题。

二、机械顶管施工重大安全隐患因素控制措施

通过对深基坑机械顶管中临时用电隐患和不规范吊装进行分析,总结以下原因:

一)原因分析

1、线路受水浸泡。由于深基坑受地下水影响、土压平衡顶管工艺所采用的触变泥浆减租技术,使得顶管坑内、管道内常有积水,线路浸泡在水中;2、机具临电不规范。现场使用的小型机具存在防护罩缺失、绝缘部分破损等缺陷。3、奖罚措施不健全。项目部制定了《安全用电奖罚措施》并能严格执行,但针对吊装安全虽然制定了管理办法,但奖罚措施不具体、操作性不强,使得施工人员安全管理意识不强,不能将吊装作为一项长期有效的工作来开展,存在应付检查的现象。4、吊装指挥不规范。吊装指挥人员随意更换并且由于缺乏培训,不能用正确的手势与门式起重机操作手沟通,存在乱指挥、错误指挥的现象。

二)改进措施

1、针对线路受水浸泡。1)基坑四周设置30cm高挡水墙,购置水泵及时对坑内积水进行排除(见图一);2).安排专门人员检查管道注浆情况,发现漏浆及时抽浆,保证无积浆;3).管道内线路沿管道壁中部敷设,坑底线路沿工作坑壁敷设,必要时线路做埋地附设(见图二);4).电工不定期检查临时线路,发现线路接头裸露及时做防水包裹;5).定期会同建设、监理单位对现场临时线路进行专项检查。

2、针对机具临电不规范。1)购置正规厂家生产的具有合格证的机具,从进货渠道保证机具临电的规范性;2)机具进场履行安全验证程序,由安全员、电工、设备管理员进行三方验证程序,其中,安全员、设备管理员检验机具的防护装置是否完好、电工检验机具的接地接零、线路布设是否符合国家规范,只有三方共同确认合格后方可进场使用;3)除了安全员、电工日常检查外,项目部定期由项目经理带队,安全员、设备管理员、电工参加检查机具临时用电;

3、针对奖罚措施不健全。1)对深基坑吊装安全的具体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奖罚措施,奖罚项目和金额数量化,细化,并与具体负责人签订责任书;2)每月生产会上严格兑现当月奖罚情况并对奖罚情况进行公示;

4.针对吊装指挥不规范。1)购置光碟,组织吊装指挥人员进行规范性吊装的学习;2)对吊装指挥人员进行专项的现场考核评分,根据名次对吊装人员进行不同的处理;3)项目部定期现场检查吊装指挥人员规范性指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4)针对项目部的深基坑吊装规范性编制示意图(见图三),供人员学习执行。

三、效果验证

经过以上对策的实施,我项目部机械顶管施工中安全生产方面有了很大提升,现场杜绝了临时用电安全隐患和不规范吊装。安全管理水平有进一步的提高,同时调动了施工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和创新意识,提高了施工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意识和团队协作能力。

参考文献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安全重大隐患督办制度 第10篇

为倡导“隐患就是事故”的预防理念,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防止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制定本制度。

一、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在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活动中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等,应当遵守本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是指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高、整改难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安全事故隐患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隐患。

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以下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管辖部门)督查、巡视发现的重大隐患;

(二)企业或个人报告或举报并经查实的重大隐患;

(三)同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重大隐患;

(四)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三、公路水运工程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地区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挂牌督办下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的重大隐患,或认为应当直接督办的重大隐患;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负责督办本地区存在的重大隐患。

涉及跨地区、跨部门的工程项目存在重大隐患的,由项目管辖部门进行挂牌督办;对于问题特别严重、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隐患,可视情况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

重大隐患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移送其他部门并登记备查。

四、公路水运建设项目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实行“业主组织、监理核实、施工治理”的工作机制。参与各方应确保隐患排查登记、公示公告、治理销号等过程闭合,档案完整。

五、项目施工单位是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并层层落实责任人。项目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企业总部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应对企业所承揽的全部公路水运建设项目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经常性的巡视检查。

六、项目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公路水运工程中的深基坑、高支模、长大隧道或地质不良隧道、水(海)上作业、大型起重吊装作业以及爆破作业等技术难度大、风险高、参与人员多的施工环节应实施动态排查。对确认存在重大隐患的,在施工现场应设立风险告知牌,并对一线作业人员进行风险告知。重大隐患经项目监理单位确认后应向项目建设单位备案。项目监理、建设单位应及时主动向具有项目管辖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七、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管辖部门)应对接报或了解到的重大隐患予以确认。重大隐患一经确认,则由负责督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管辖部门)下发挂牌督办通知书给项目建设单位;工程项目实施总承包或代建制的,挂牌督办通知书则下发给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对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企业靠自身力量难以治理的重大隐患,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明确具体牵头单位组织隐患治理。

挂牌督办通知书同时抄送施工企业总部质量安全管理部门。

八、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负责挂牌督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管辖部门)名称。下发给下级部门的,要有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名称;

(二)存在重大隐患的工程项目及标段的名称,该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

(三)重大隐患的内容简述,包括隐患的类型、部位、违反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规范的条款等;

(四)督办要求,包括要求整改的内容、范围、整改期限以及为保障安全需要停工的作业区域等;

(五)挂牌督办解除的方式、程序。

九、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将挂牌督办通知书转达给项目施工单位并告知项目监理单位。项目施工单位应结合施工特点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整改方案,明确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应急预案、过程监控等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协调勘察、设计、监理、监测等其他从业单位共同参与重大隐患治理整改,项目监理单位应加强对隐患治理过程的检查核实与整改督促。对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的施工单位,应及时反馈项目建设单位。

十、项目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组织编制重大隐患治理方案,经施工企业总部质量安全管理部门确认,报项目监理单位审核、项目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时限;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一、项目施工单位在重大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局部或全部停工;对暂时难以停工或者停止使用的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监测与维护,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十二、重大隐患治理整改结束后,项目施工单位应及时将整改情况向项目监理、建设单位以及本企业总部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报告重点载明以下内容:

(一)重大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采取的治理措施和实施过程;

(三)治理效果以及可能存在的遗留问题;

(四)预防措施;

(五)其他意见建议。

十三、整改报告经项目监理单位确认,由项目建设单位统一向督办单位提出摘牌销号的书面申请。实行项目总承包或代建制的,由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提出。

十四、按照“谁督办,谁验收”的原则,负责挂牌督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接到销号申请书起10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报告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复查,必要时可委托专家组或评价机构进行现场复查,确认隐患消除后,方可解除督办。复查不合格的,继续实施挂牌督办。

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或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作为销号申请的依据之一。

十五、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事故隐患治理的监管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或邮箱,加强社会监督。对于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或项目,负责督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督促检查,并在本部门政务网站上公布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的实时信息。

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第11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的决定》(云政发[2008]85号)文件精神,切实抓好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项目部管段工程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项目部管段内工程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二章

重大隐患认定

第三条 重大隐患是指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高、整改难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安全事故隐患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隐患。

第四条 重大风险因素判定准则:风险因素的风险级别为3级及3级以上(D大于等于70分)以上时,该风险因素为重大风险因素;风险评价小组认为应列入重大风险因素的因素;本发生伤亡事故的风险因素等。

第三章 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与挂牌督办制度

第五条 隧道施工是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项目经理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全面负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重大隐患,按照定隐患、定措施、定资金、定时限、定责任人的“五定”原则限期整改。

(二)安全总监负责研究制定重大隐患的治理方案,对本工程难以解决的隐患要及时上报公司及玉临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研究决定。

(三)项目经理负责对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限期治理,复查验收,销号管理。重大隐患整改结束后,及时组织复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销号,并将复查验收结果报公司及玉临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备案。

(四)安全部做好重大隐患的上报工作。

(五)及时对重大隐患进行分析汇总,建立台账、闭环管理。第六条 安全部主要负责重大隐患的督促整改、分析通报等工作。

(一)安全部及时对重大隐患进行分析汇总,建立台账、闭环管理。每月25日前将存在的重大隐患及整改进展情况汇总后报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日常新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必须24小时内上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二)定期或不定期对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挂牌督办、验收销号、汇总上报、分析建档等情况进行通报。

(三)对上报的重大隐患进行汇总分析,督促或指导按“五定”原则限期整改,并每月进行通报。

第七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管理部门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二)被挂牌督办单位按照挂牌督办通知书要求督办或整改;

(三)管理部门负责跟踪督办;

(四)整改结束,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当向管理部门提出销号的书面申请;

(五)管理部门应当核查整改情况,合格的应当予以销号。第八条 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挂牌督办单位名称;

(二)挂牌督办内容;

(三)整改要求;

(四)整改期限。

第九条 重大隐患报告和治理方案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隐患报告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整改难易程度分析及分类。3.隐患的治理方案。

(二)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条 对于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必须在隧道洞口或作业人员出入较集中的显著位置张贴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发挥警示作用。其内容包括:隐患内容、产生地点、主要危害、治理措施、应急预案、治理责任部门、督办责任部门、治理进展情况等。

第十一条 重大隐患管理台帐应包括单位、编号、分类、隐患内容、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牵头部门、督办部门、发现日期、整改时限、实际

完成整改日期、验收日期、验收人员、验收意见、是否销号等。

重大隐患的档案管理要安排专人负责,保存期限为三年。

第十二条 重大隐患未彻底整改前,必须制定针对性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防止事故发生。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必须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停产停建整改;对暂时难以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严防发生事故。

第十三条 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重大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建设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 被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建治理的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应当组织项目部的技术人员和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公司及玉临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验收合格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建设。

第四章

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十五条 未认真履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因整改不及时或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追究其主要责任,并清理出场。

第五章

附则

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第12篇

为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努力消除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平安工程”创建总体目标的顺利实现,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高芜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江苏段)GW-JL-1合同段。

一、事故隐患的分类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一、二、三级)。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下同)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特别严重,需全部停产停业整治,且整改难度很大的事故隐患。

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很大,需全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较大,需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二、隐患排查的方式:

隐患排查方式有以下几种:

1、由每月定期的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

2、定期组织的安全隐患排查

3、其它方式的检查、巡查等过程中识别出的安全隐患。

三、隐患的识别、评价及处理

在隐患排查过程中,可以使用格雷厄姆评价法、LECD法等方法,当为一般隐患时,由项目专职安全员对隐患进行登记,并报告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安排整改,确定责任人及整改时限。直至整改完成。当确认排查出的为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时,项目部除进行登记外,应立即上报总监办及指挥部,经总监办及指挥部确认后,指挥部下发《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

项目部在接到指挥部下发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后,应立即结合施工特点,针对该重大隐患制定整改方案,方案中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限,整改措施、整改所需资金和物资以及应急预案等。并报送总监办审核,经批准后,迅速实施,根据方案落实整改。

在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整改完毕后,项目部向总监办、指挥部上报整改完毕书面验收申请,经总监办、指挥部验收确认隐患已消除后,方予以摘牌。

煤矿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第13篇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文件精神,及时发现、治理煤矿生产安全隐患,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煤矿生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山西玉和泰煤业公司。

第三条 矿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隐患排查、登记、治理、领导挂牌督办和报告工作负责;煤矿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应遵守实事求是、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全面、客观、准确。

第一章 隐患排查

第五条 安全隐患信息的采集:

安全隐患信息来源:

1、图纸会审;

2、“三评价一评定”;

3、群监员汇报;

4、专业技术员检查;

5、专职安监人员检查;

6、区队干部及管理人员检查;

7、科室管理人员检查;

8、矿领导检查;

9、安全互检及上级检查;

10、调度及自动化监测信息;

11、其它渠道信息。

第六条 安全隐患信息的采集:

1、每月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一次图纸会审和“三评价一评定”,对存在的隐患及时报安检科安全信息中心备案;

2、安全信息中心建立群监员、专职安监员、专业技术人员、区队干部及管理人员、科室管理人员、矿领导检查记录。以上人员升井后必须填写安全隐患信息;

3、安全互检及上级到矿检查,由安全信息中心负责及时收集检查意见;

4、调度及自动化监测的信息,调度、监测员必须及时向安检科安全信息中心汇报;

5、各级人员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信息,必须及时向安检科安全信息中心汇报。

第七条 每月组织一次安全隐患大排查;由矿长组织各区队及业务部门对全矿井范围内安全隐患进行拉网式排查。由安检科信息中心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汇总,并由矿长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方案。对排查的重大隐患,建立隐患台帐,并安检科负责跟踪处理。限期未整改者,对责任单位罚款100-300元,情节严重造成事故者追究领导责任。

第八条 每旬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全面排查安全隐患。检查要覆盖全井下,深入每个生产岗位、每个生产环节,从严从细,不留死角。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作业场所,必须立即进行停产整顿。对不能现场解决的问题,按“五定”原则,限期整改,跟踪落实。

第九条 坚持系统安全自查;每周由系统矿长带队,组织系统排查,把查出的安全隐患分类后于当日下午18时前报安检科,以便督促落实解决。

按安全隐患的种类分: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它十类。

生产科负责采掘工作面、巷道维修方面顶板隐患的排查;通风科负责通风、瓦斯、煤尘、放炮、井下内因火灾等方面安全隐患的排查;机电运输科负责机电、运输以及业务保安范围内火灾隐患的排查;地测科负责水害等安全隐患的排查;安检科负责组织各类安全隐患的排查。

第三章 隐患登记

第十条 安检科对通过各种渠道获取的隐患信息,经筛选后建立综合安全隐患信息台帐,并监督其整改情况,对按期整改的,按程序消号,对不整改或未按期整改的落实处罚并继续监督整改。

第十一条 安全隐患分为A、B、C三级,A级为需要上报县煤炭局,C为本矿直接解决的问题并实施监控。矿井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按照A、B、C三类进行管理,安全科对B类以上隐患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各系统、各级排查出的各类隐患,要在每月召开的重点隐患排查会议和每周的安全办公会议之前报安检科,建立隐患整改台账;各业务部门科长要对每周排查情况全面负责,按时送交安全隐患排查报表,不按时送交的,每次罚业务部门科长50元。

第四章 隐患治理

第十三条 能够现场处理的,检查人员盯在现场处理:

第十四条 危及安全生产的,检查人员责成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或施工人员)立即停工(或停止作业)、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不能现场立即处理的,安检科负责登记、分类、建立隐患台帐、上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对上报安全隐患信息进行分级处理。A、B类由安全矿长负责向县局汇报,并有汇报记录。安全隐患C类由领导小组负责下发安全隐患处理指令,一式三份,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各一份。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处理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单位负责隐患处理,监管部门负责对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监督。处理完后,施工单位负责向安检科汇报,监督部门确认隐患处理后安全信息中心方可把隐患注销。隐患达到注销条件前,仍按隐患进行管理,直到整改销号为止。

第十六条 对停产整顿的采掘工作面和施工地点,由相关业务部门监督落实。

第十七条 上级部门下达指令停产整顿的,经整改,由业务部门初次验收合格后形成验收报告,上报上级部门,申请验收恢复生产。

第五章 领导挂牌督办

第十八条

安全隐患的整改坚持“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对重大安全隐患,矿井必须实行领导挂牌督办制度,并建立督办台账。第十九条

矿井在醒目位置悬挂“重大隐患督办牌”,并明确隐患整改责任人、主管科长、主管矿长,整改措施、整改时间、整改进度。

第二十条

隐患整改完成后,施工单位负责向安检科汇报,监督部门确认隐患处理后安检科方可把隐患注销。

第二十一条 到期没有完成的安全隐患仍纳入闭环管理,直到整改销号为止。安检科负责分析隐患到期没有完成原因,对照制度进行处罚,并将到期没有完成原因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认真整改安全隐患,因隐患排查整改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要认真分析确认事故责任者,并给予处分。

第六章 隐患报告

第二十三条 各业务部门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或安检部报告,由调度室县煤炭局报告。上报县煤炭局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包括矿井基本情况、隐患排查情况和隐患治理情况三个部分。

矿井基本情况包括矿井地质、企业性质、企业证照情况、开采煤层及赋存情况、开采方式、通风方式、设计能力或核定能力、隐患排查期间的生产动态、生产区域、地点等。

隐患排查情况包括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实际情况、排查结论及排查时间。

隐患治理情况包括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含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整改期间煤矿的生产状态、安全措施、整改结果等内容。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不按规定定期整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不落实整改措施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二十五条 对迟报、瞒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第二十六条 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擅自组织生产的,对责任单位罚款30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玉和泰煤业。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山西玉和泰煤业有限公司

2014年2月15日

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安全重大隐患督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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