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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洁服务终止合同协议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保洁服务终止合同协议(精选5篇)

保洁服务终止合同协议 第1篇

保洁服务终止合同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同意《********清扫保洁服务合同》于2013年5月31日终止,甲、乙双方合同关系解除,即日起乙方不再承担甲方保洁工作带来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终止合同的有关事宜如下:

一、甲方义务:

1.甲方协助乙方因终止合同对现有作业工具进行回收变买处理,至完成处理(工具清单附后);

2.清算作业经费,并及时付清给乙方;(有关加班费附后)

3.在乙方付清2013年5月份工人工资后,将保证金壹拾万元在五个工作内全额付清给乙方;

4.原合同中第七条的第四点“各级政府在对本村清扫保洁政策补贴和奖励的,政策补贴和奖励总金额的三分之一由甲方收取作为管理费

用,而余下部分,即总金额的三分之二作为奖励金支付给乙方,奖

励金到帐后,在五个工作日支付给乙方”。因此,2013年上半年奖

励金到甲方帐后,根据原合同规定,到时甲方需要支付此笔奖励金

给乙方。

二、乙方义务:

1.派管理人员2名,协助甲方做好工人稳定及保洁工作,至2013年6月8日止,2名管理人员工资由甲方发放;

2.在收齐作业经费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付清工人工资;并做好交接工作。

三、从终止合同之日起,甲方保洁工作责任和保洁员工工资、安全责任、劳保福利、工伤及劳资纠纷等一切与乙方无关。

四、此协议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盖章和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保洁服务终止合同协议 第2篇

成都兴发保洁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于2012年2月20日签订的《保洁服务合同》,由甲方委托已方提供顶峰水岸汇景1A期物业保洁服务项目,将于2012年12月31日到期(终止条件已出现),我司决定不再与贵司续签合同,请贵司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及所聘请员工的善后工作。

特此通知!

保洁服务终止合同协议 第3篇

一审: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 (2010) 武法民初字第01493号

二审: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11) 渝三中法民终字第296号

再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3) 渝高法民提字第00215号

【案情】

重庆市武隆县巷口镇世纪五龙城龙泉丽景小区 (以下简称五龙城小区) 有5个组团, 分期开发建设过程中, 建设单位指定重庆庆Y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庆Y公司) 为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服务。2008年5月30日, 庆Y公司与业主游某龙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双方对物业服务质量、物业服务费等进行了约定, 其中物业服务费标准为0.5元/平方米, 电梯费另算, 并对电梯费计算方法作了详细约定, 合同期限为3年。

2009年9月25日, 该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 经武隆县房地产管理中心武隆物会备 (2009) 第005号备案, 名为武隆县世纪五龙城业主委员会 (以下简称五龙城业委会) 。2009年10月10日, 五龙城业委会书面通知庆Y公司, 解除相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选聘武隆县德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德X公司) 进行物业服务。德X公司随后与五龙城业委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并于同年12月3日进驻小区, 但于2010年8月7日退场。

2010年8月28日, 武隆县国土房管局、司法局、公安局、信访办、巷口镇人民政府联合组织召开该小区业主代表大会, 重新选聘物业公司。庆Y公司等5家物业公司参加竞标, 最终由重庆巨L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巨L公司) 中标, 庆Y公司未能中标。巨L公司在该小区服务三个月后撤出。庆Y公司一直未退出该小区。

2010年9月, 庆Y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判令游某龙立即支付2009年10月至2010年10月垫付的水电费、物业服务费 (含电梯费) 及违约金共计2611.90元。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五龙城小区2009年9月产生的业委会合法有效。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 五龙城业委会于德X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 庆Y公司与游某龙等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然终止, 庆Y公司应该退场但坚持不退场, 在未中标的情况下仍不退场, 由此造成的损失应自行承担。庆Y公司要求游某龙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在未退场期间, 庆Y公司垫付的水电费、公摊费等费用, 属无因管理性质, 该笔费用应由游某龙承担, 游某龙对该金额无异议并愿意承担, 故对庆Y公司的该诉请予以支持。

庆Y公司不服一审判决, 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查明, 2010年3月18日,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以 (2010) 武法民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确认五龙城业委会与德X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有效, 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五龙城业主大会有权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本案中, 五龙城小区业主大会已于2009年10月10日通知解除了庆Y公司与游某龙之间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且与德X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 该合同的效力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 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终止。在此情形下, 庆Y公司应当退场, 停止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但其不退场, 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故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生效后, 武隆县国土房管局于2011年9月6日作出武隆国土房管发 (2011) 106号文件, 决定撤销五龙城业委会的备案, 即撤销武隆物会备 (2009) 第005号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理由有三:一是2009年9月产生的五龙城业委会未经多数业主投票选举同意;二是部分业委会成员不具备该小区业主身份;三是该业委会在申报备案材料中严重弄虚作假。

五龙城业委会备案被撤销后, 庆Y公司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法院认为, 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也就是2009年9月五龙城业委会成立后向庆Y公司发送的解除合同通知, 以及与案外人德X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是否产生影响, 这取决于业委会的成立是否合法。本案中, 因五龙城业委会备案被撤销, 说明该业委会并非合法成立的民事主体, 其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不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 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并无影响, 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基于该小区业委会备案被撤销这一新证据, 改变了本案的基础事实, 故再审法院对原一审、二审判决予以改判, 支持了庆Y公司主张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虽然是主要涉及物业服务费的纠纷, 实质则是对业委会以解除合同的方式来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本案一波三折, 因业委会备案被撤销而峰回路转, 折射出业主自治过程中的几个典型问题, 颇值玩味。同时, 再审法院重庆高院的裁判说理中, 以业委会成立的合法与否来判断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 则有可商榷之余地。

一、期限未满时,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终止以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为前提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两种情形, 一是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了合同期限, 则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时合同终止;二是即便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未满,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既包括业主大会合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也包括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本案一审、二审的判决所确认的事实即属于第二种情形。

本案中,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为3年。在合同期满前, 五龙城业委会选聘德X公司进行物业服务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该合同的效力经武隆县人民法院 (2010) 武法民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确认为有效, 则可推断出选聘德X物业系由五龙城小区业主大会所依法作出决定且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因此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均确认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

二、物业企业拒绝退出而提供事实物业服务的, 无权主张物业费

“老物业赖着不走, 新物业进不来”的情况在各地时有发生。也有的小区出现新、老物业“站双岗”的情况。在老物业拒不退出的情形下, 能否基于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而主张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 物权法司法解释给予了明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明文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 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 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基于物业服务合同生效而认定庆Y公司提供的事实上的物业服务不具有无因管理性质而不支持其主张物业费的诉请。

《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是对无因管理的具体规定,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 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 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从学理上言之, 成立无因管理, 前提有二:一是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二是为他人管理。为他人管理, 则不仅仅需有为他人进行管理或服务的客观行为, 更要有为他人管理的主观意思, 也就是管理事务系有利于本人且并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

本案中, 庆Y公司被通知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拒绝退出, 其继续提供事实上的物业服务明显违背了业主大会的真实意思, 因而不构成无因管理, 无权主张物业服务费。对庆Y公司在拒不退出之后所垫付的水电费、公摊费等费用, 则属于无因管理的范畴, 故一审、二审法院支持了其主张的垫付的水电费等费用的诉讼请求。

三、认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应以业主大会的选聘决定为主要判断标准

本案中, 再审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认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效力的影响时, 以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是否合法为判断标准, 笔者认为欠妥。理由如下:

首先, 选聘物业企业系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解聘或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共同决定, 并以业主大会的人数、面积双过半作出决定。

本案中, 选聘德X公司为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大会决定, 并经武隆县人民法院 (2010) 武法民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确认为有效。退一步言之, 即便选聘德X公司的业主大会决定存在程序上瑕疵, 其效力在未经该小区业主以业主撤销权撤销之前, 应属有效。

其次, 业主大会选聘物业企业有效的,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再退一步言之, 即便选聘德X公司的业主大会决定无效, 在2010年8月28日, 武隆县国土房管局等有关部门联合组织召开该小区业主代表大会, 重新选聘物业企业, 巨L公司中标。因此, 该业主代表大会的选聘决定的效力至少应推定为有效。五龙城业委会与巨L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后, 庆Y公司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终止。

最后, 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是否合法, 不是决定物业服务合同效力的惟一标准。

业主委员会自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之日成立, 业主委员会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 只是告知性备案。业主委员会备案被撤销, 并不直接产生否定业主委员会合法性的法律效力。业主委员会在备案过程中存在的瑕疵, 可以经由业主大会的决定加以补正。

选聘物业企业系由业主共同决定, 业主委员会只是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代表全体业主与选聘的物业企业签订物业合同。本案中, 五龙城小区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先后两次分别作出选聘德X公司、巨L公司的决定的有效性, 与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的合法性并无必然联系。因此, 再审法院仅以五龙城业委会的成立不合法, 然后否定其与德X公司、巨L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 有可商榷之余地。笔者认为, 认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应以业主大会的选聘决定为主要判断标准。

四、本案的警示意义

本案案情及有关判决, 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企业而言, 均具有相当大的警示意义。

就业主委员会而言,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成立、规范运作。打铁还需自身硬。对业主自治活动而言, 业主委员会自身的合法性和运作的规范性是有效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的前提。本案中, 五龙城业委会因其成立欠缺合法性而被撤销备案, 直接导致其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行为无效。

服务合同终止协议书范本 第4篇

在人们愈发重视契约的社会中,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服务合同终止协议书范本,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同意《xx清扫保洁服务合同》于20xx年5月31日终止,甲、乙双方合同关系解除,即日起乙方不再承担甲方保洁工作带来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终止合同的有关事宜如下:

一、甲方义务:

1.甲方协助乙方因终止合同对现有作业工具进行回收变买处理,至完成处理(工具清单附后);

2.清算作业经费,并及时付清给乙方;(有关加班费附后)

3.在乙方付清20xx年5月份工人工资后,将保证金壹拾万元在五个工作内全额付清给乙方;

4.原合同中第七条的第四点各级政府在对本村清扫保洁政策补贴和奖励的,政策补贴和奖励总金额的三分之一由甲方收取作为管理费用,而余下部分,即总金额的三分之二作为奖励金支付给乙方,奖励金到帐后,在五个工作日支付给乙方。因此,20xx年上半年奖励金到甲方帐后,根据原合同规定,到时甲方需要支付此笔奖励金给乙方。

二、乙方义务:

1.派管理人员2名,协助甲方做好工人稳定及保洁工作,至20xx年6月8日止,2名管理人员工资由甲方发放;

2.在收齐作业经费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付清工人工资;并做好交接工作。

三、从终止合同之日起,甲方保洁工作责任和保洁员工工资、安全责任、劳保福利、工伤及劳资纠纷等一切与乙方无关。

四、此协议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盖章和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提前解除终止服务合同协议书 第5篇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鉴于:

(1)甲方和乙方于*****年**月 **日签署了《服务合同》;

(2)经甲方及甲方客户要求,并经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双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提前终止解除该《服务合同》。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1、合同解除及责任承担

(1)甲方向乙方提出并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解除双方已签署的《服务合同》。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该协议不再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相应免除另一方在《服务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2)乙方同意像甲方支付违约、赔偿金,金额总计人民币 元(大写: 圆整),除此之外,乙方不再对甲方负有任何其他钱款、费用。

2、甲方和乙方共同承诺及保证

(1)解除《服务合同》不会导致一方产生对另一方的任何责任负担;

(2)解除《服务合同》不会导致任何一方被提起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或行政程序;不会导致任何一方存在诉讼和潜在纠纷的可能性。

3、管辖法律:仲裁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4、本合同自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持壹份。

甲 方:乙 方: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保洁服务终止合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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