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体育产业行业现状范文
山西体育产业行业现状范文第1篇
摘 要:在法经济学的基本范式中,成本效益理论揭示了违法行为主体实施违法行为的概率与违法成本成反比、与违法收益成正比的原理。我国近年来频频发生的矿难事故与采矿中违法主体的违法行为有密切关系。由于我国规制采矿的配套法制不完善,导致行为主体实施违法行为的成本过低而收益巨大,最终引发了多起重大矿难事故。所以在法经济学的视角下,完善各项与采矿有关的法律制度以提高采矿中行为主体实施违法行为的成本,减少其收益,就成为预防和减少矿难事故发生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矿难;法经济学;经济性成本;行为性成本
文献标识码:A
根据库恩对“范式”概念的经典解释可知,抽象意义上的范式是一个科学共同体成员所共有的东西[1](P295)。具体而言,范式就是研究立场、观点和方法的综合体[2](P130-136)。因此,法经济学范式,就是偏重于运用微观经济学和福利经济学等立场、观点、原理和方法,分析、评判和预测在法律制度、法律活动及其法律制度框架下,人如何进行行为决策等问题的一种研究范式。法经济学的范式体系由“一个基本假设”(即“人是其自利的理性最大化者” 或者理性选择理论)、“一个理论基础”(即交易成本理论或者“成本—收益范式”)及“四大定理”(即斯密定理、科斯定理、规范的霍布斯定理及波斯纳定理)组成[3](P211-212)。法经济学的立场、观点及其所具备的假设、理论和定理,不仅对于研究矿产资源产权制度、矿山安全法律制度、矿山企业组织法律制度以及这些制度对矿山企业、安全管理者及矿工预防安全事故的影响分析具有某种符合实际生活情形的相对比较优势,并且还为建立在矿山安全事故中的各主体行为的经济逻辑、经济结构及经济动机之上的矿山安全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了现实和潜在的理论支撑。不过,在矿山安全事故分析上,这些理论的运用具有一个共性,即它们都基于“人是理性的利益最大化者”的假设,将法律规则体系类比为市场价格体系,法律规则下的行为人时刻都在进行得与失、利与害的比较分析后,对自己的行为方案加以符合自我利益最大化的选择。于是,在现有采矿法律规则下,矿山企业、矿工、安全监管者的行为反应就类似于市场中参与者的行为反应,即他们会根据既定的法律规则体系这一“隐性价格体系”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后,选择有利于自己利益实现的最优对策或策略。本文基于法经济学的“成本—效益范式”(简称“本益范式”),采用分散式思维分析采矿法律关系中各违法行为主体的违法成本和收益,探讨我国矿难事故屡禁不止的经济机理,进而得出法经济学的“本益范式”在矿难中的意义回归:矿难事故法律治理的强化。
一、“本益范式”在矿难分析中的扩展
成本在经济学中是指产品价值中的劳动耗费。违法行为的成本包括实施行为过程中所作出的物质耗费,实施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后果以及由违法行为所引起的社会给予的惩罚和制裁。这个成本既有必然成本,又有法定成本。必然成本是指行为主体实施特定违法行为本身必然要承受的资源耗费等代价。法定成本是指法律规定经济行为主体实施特定违法行为应当承受的代价,它实质上就是法律对违法行为所规定的制裁。违法行为成本的具体形式有[4]:
1.经济性成本。经济性成本既表现为行为主体实施违法行为本身必然要承受的资源耗费,即必然成本;又表现为行为主体实施违法行为给国家、社会或特定的社会组织与公民造成的财产或其他经济利益的损害,而应当以其财产或其他经济利益给被损害者以补偿,即法定成本。
2.行为性成本。行为性成本主要是指法定成本。就采矿来说,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在采矿管理法律关系的被管理主体因实施违法行为受到某些限制,如被强制整顿、强制停业、吊销采矿许可证等,严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另一方面是在采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管理主体因实施违法行为受到某种限制,包括限制或剥夺其管理资格,纠正调整其管理行为,承受行政处分等,情节严重的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的成本和收益的大小,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主要包括:法律设定;执法水平;主体能力;行为机会[4]。我国采矿业在权利界定、行政审批与监管、矿难责任事故的处罚力度等制度上均存在缺陷,致使采矿违法主体违法行为的成本较低,为其实施违法行为提供了较为充足的机会。
二、“本益范式”的进一步运用:矿难事故原因分析
在法律生活中,人们实施各种法律行为,并不仅仅是为了追求真善美,而主要是为了获取各自的利益。日常生活中人们对法律的遵守、规避或者抵制,从根本上说,都取决于他们对法律权利义务及其蕴含的利益的评价,取决于法定权益与其自身利益诉求之间差距的大小。他们在法律运行的各个环节中都自觉不自觉地进行着成本收益的核算。法律收益越大,人们就越有动力清晰界定各自享有的权利,并积极争取机会以便享受更多的权利,力图摆脱和规避法律义务。与此同时,由于不同类型法律规范的供求状况是有差异的,主体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在不同地区、行业、组织、时段中会有不同的安排和配置,这使得法律主体面对的隐含法律成本和收益便很不一样,进而导致其对待法律的态度各不相同。
(一)分析路径之一:经济性成本过低
我国对采矿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矿产资源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中,此外,还散见于《宪法》、《刑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法规中。部分条文的不完善及某些制度的不合理,使采矿行为违法主体有机会降低实施违法行为的成本,从而加大了矿难事故发生的概率。
1.采矿投资成本低,安全投入成本低。
(1)投资成本分析。虽然《宪法》和《矿产资源法》都规定一切矿产资源属于国家,但国家是抽象的,实际上所有者是政府。在这样的所有权制度下,与城镇建设用地一样,矿产资源也只能出让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然而由于“采矿权是在不断消耗矿产资源的过程中来处分矿产资源的,从而使它与旨在用益而不是消耗和处分财产的他物权有了本质的区别”[5](P323),这样使得矿权人以用益物权的价格取得了矿产所有权的价值。
我国《矿产资源法》规定采矿审批权属于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这种行政配置做法将矿产资源排除在市场配置之外。这阻碍了矿权市场的形成,使煤矿开采权无法通过市场机制定价,导致了矿权人取得采矿权的物质成本过低。
(2)安全投入成本分析。采煤业长期实行承包制,承包本身并没有问题,问题是承包的期限太短——通常只有3到5年——而且朝不保夕[6]。短期的承包只能催生短期行为,在这种权利界定不清、期限短暂的承包制下,短期行为就成为矿主唯一的理性选择。由于煤矿设备造价并不低廉,一整套完整的设备至少需要几千万的投资,而煤矿主在煤矿上又没有长期的权利保障,如此投入巨资而无受益的事是没有人愿意干的。加上煤炭又是一种稀缺但在短期内无限供给的资源,为了尽量减少成本,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煤矿主不愿在基础设施上做长期投资,而代之以忽略基础设施和安全设备建设,冒险进行掠夺式开采,争取在短期内采出尽量多的煤。
现行《矿山安全法》规定了开办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但这并不等于确立了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现实情形中,许多矿山企业具备了开采条件但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在矿山生产实践中表现为矿山企业安全投入欠账大,安全管理机构或安全管理人员等其他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却照常开采。这不仅存在高度安全隐患,也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在掠夺式开采中回采率最低只有10%左右,这意味着每采出一吨煤,就要浪费掉9吨。
2.存在权力租金成本。在采矿过程中,非法经营煤矿者以一定的金钱和物质利益换得当地政府部门对其违法生产的许可,各种“通关费”即构成其租金成本[7]。非法经营煤矿者仅需支出少量的资金即可打通行政审批和监管的后路,从而获得可观的潜在收益,包括不受限制开采,安全设备不到位下的肆意开采,受地方行政权力的保护以及垄断开采权等。
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则是法律法规对行政审批监管体制规定的混乱。
我国《矿产资源法》规定采矿审批权属于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而现行《矿山安全法》所设定的矿山安全监督主体是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土地的使用还需受到土地管理部门的监管等。
依照这些法律,要想成为矿权人必须接受几个部门的审批,由于不同部门对申请审批人的审查重点不同,审查程序、内容也都大不相同,导致了审批的混乱。此外两种不同的审批制度又存在对同一内容都有规定但所规定又不同的地方,而两部门所依据的法律效力又相同,更加深了审批的混乱。这就直接导致了两个必然结果:审批关把不严,一些不符合开矿标准的企业利用审批的混乱,浑水摸鱼,而个别领导也利用这点为一些企业大开绿灯,自己发笔小财;更为重要的是监管不力,一些企业过了审批关之后,为了减少成本,就降低各项企业的安全指标,而监管部门则对此视而不见。
诸如《矿产资源法》、《矿山安全法》之类的法律法规对采矿监察管理机关及其监管人员的职权和行使职权的原则与程序规定不明,使这些部门有机趁此征收“苛捐杂税”,这必然导致矿权人的压力,矿权人为了转移压力把“苛捐杂税”转嫁给工人,这样,安全隐患问题就慢慢凸现了。因规章不明还会导致法律虚无,对油水小的地方各主管部门放之不管,相反油水大的地方则成为权力寻租求租的舞台,也成为权力和金钱博弈的游戏。
3.事故赔偿成本过低。我国现行法律中缺乏劳动者权益保护条款,《刑法》关于侵犯劳动权的犯罪仅仅表现在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强迫劳动罪以及《工会法》中规定的犯罪。而且这些都是针对给劳动者人身安全、健康造成实际损害的行为,而未涉及对给劳动者人身安全和健康造成危险的行为的处罚。《矿产资源法》中的法律责任条款主要是针对矿山及矿产品的保护,规定破坏矿山及矿产资源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没有涉及矿工的人身权益保护。
《矿山安全法》中规定了保障矿工人身安全的标准,如规定: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矿山企业必须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等。但鉴于上述煤矿主对巨额经济利益的片面追求以及行政审批监管部门把关不严等原因,使得这些标准很难落到实处,无法保障矿工的健康权。
《煤炭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规范中对煤矿事故的赔偿力度和标准有所规定,但这些标准都比较低。从目前情况看,如果遇难矿工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对于他们的赔偿标准就要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即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这个标准还比较低。以前,对煤矿事故中死亡矿工的赔偿金一直是一人两万元,直到前几年也就是几万元。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对能源的急剧需求,煤炭价格一路上涨,煤炭行业持续处于卖方市场,存在着巨大的利润空间。在我国低赔偿标准下,矿主们并不特别担心煤矿出事死人,因为几万元的事故成本比起他们采矿所赚取的利润来说实在是微不足道。多数矿主心存侥幸,不愿增加安全投入。一些黑心矿主甚至在被发现违规、责令停产之后在丰厚利润的驱使下仍旧突击生产。对于矿难的惩罚,政府一般采取罚款加整改的方法,一些企业往往可以在隐匿一段时间后,又可以轻松上马并迅速让利润链滚动起来,矿难的成本和代价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被填平[8]。
当几万元的赔偿标准与高昂的安全生产保障费用进行比较的时候,当每年成百上千万的利润与侥幸没有事故的机会主义心理遭遇的时候,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本性无一例外会激励矿主选择降低或者根本不设置各种安全设施标准以防止矿难事故的行为策略。
(二)分析路径之二:行为性成本过低
采矿关系中违法行为的行为性成本包括采矿监管者实施违法行为和煤矿主实施违法行为所受到的法定制裁。在集中规范采矿的法律法规中对此均有规定,但由于其规定得不完善,面对相对较低的行为性成本和高额的利润,主体会不惜铤而走险,在采矿中实施违法行为。
1.政府主管监察部门的行为性成本分析。《矿产资源法》第39至48条规定了采矿监管主体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所应承担的行政及刑事责任。同时,《煤炭法》第80条规定了采矿监管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所应承担的责任;《安全生产法》第77、78条,《矿山安全法》第48条,《矿山监察条例》第6条等也都规定了矿山安全监察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构成犯罪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
按照这些法律规定,对于采矿监管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而未构成犯罪的,只会受到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则适用《刑法》第397条和408条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第397条规定了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第408条规定了环境监管失职罪。
在犯罪构成上,这几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即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这些罪。这在客观行为要件上就放松了对政府监管主体的要求。
在量刑上,《刑法》397条规定了两个量刑档次:对于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徇私舞弊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408条的量刑更轻,构成此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由此可看出,我国法律法规对应承担责任的政府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处罚力度过轻,致使其违法成本太低。对于这些主管部门人员来讲,面对巨大的利益,他们不负责任、失职渎职甚至违法犯罪的损失几乎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即使要追究其责任,地方政府监管部门也会以发展地方经济为理由来搪塞,或以其他方式来推脱责任。对官员毫发无伤的惩戒机制、官官相护的官场恶习,都足以使本就不完善的监督落空。
责任处罚制度不仅让监管人员在行使监管职权时心存侥幸,认为小的疏忽不会造成重大事故而在审批过程中大开绿灯,使不少不合格企业得以进行煤矿开采。从“理性经济人”的角度,监管人员也是其自身及部门最大利益的追求者。由于量刑的不足,使其在发生事故时所需承担的法定成本与其所能获得的巨额经济利益相比相对轻微,这也促成了他们的冒险心理,为了追求利润,即使承担责任也在所不惜。
2.矿权人的行为性成本分析。《矿产资源法》的法律责任追究主要是针对破坏矿山和矿产品的行为,并未涉及由于非法采矿致使矿工受难的矿权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对矿难事故中矿权人的责任追究主要体现在:《矿山安全法》第46、47条规定了矿企主管人员违规操作造成重大事故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煤炭法》第78、79条规定了发生矿难事故时矿权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80-83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违规操作造成安全事故所应承担的责任。
《刑法》第134、135条规定了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这涉及到煤矿主或者是煤矿企业主管人员违规采矿情节严重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罪名也可得知这两条罪都是过失犯罪,即“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才构成此罪。罪名都强调要造成严重的后果,而且量刑最高为“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未构成犯罪的,则只承担行政责任,即受到经营资格的限制,如被吊销生产许可证,强制停产整顿等。这样使煤矿主心存侥幸的同时也不甚惧怕承担刑事责任。原因很简单,即使发生重大事故最高也只判7年刑,而煤矿主的违法行为收益则是超额而巨大的。在利益的驱使下,煤矿主置法律于不顾而大肆违规开采也就不足为奇了。
三、“本益范式”运用的回归:矿难法律治理的强化
既然由于法制的不完善使得采矿行为违法主体的违法成本过低,就应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提高违法主体的违法成本,使其惧于实施违法行为。
(一)提高投资成本
将矿产资源资产与国有其他经营性资产一样,投入市场交易。在这样的条件下取得的采矿权必须界定到个人,而且期限要足够长。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为40~70年不等,煤矿开采权的期限也应以煤矿预期的开采年限为准[6]。如果一个煤矿预期可以开采30年,那么矿权期限至少应达到30年。矿产资源作为国有资产的一种,在转让开采权时要考虑到其特殊属性以充分估量其价值,可尝试采取特殊的方式如以矿产所有权的价值来为其定价[9]。行政部门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则是规范矿产资源的市场交易秩序,并对矿产开发利用进行宏观调控。
在这种公开竞价的条件下,投资者会充分考虑煤矿的预期价值,并开出足够高的价格。在买下矿权后,由于长期权益有了保障,煤矿主也会更加珍惜,加大投资力度,尽力避免资源浪费和安全事故。
目前,某些地方政府已启动了改革试点。如山西临汾采用协议出让的办法,尽管还没采用招标拍卖的方式,且定价异议颇多,但在安全投入及防止资源浪费的问题上,还是取得了一些积极成果。
(二)斩断权力租金成本
任何公务人员的违法行为,大都通过行政过程和在制度框架内实施。任何行政违法行为都是行政过程制度疏漏的反映,都是利用了行政法制的缺陷,特别是通过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实现的。所以不仅要追究官员的个人责任,更应想法弥补管理过程的漏洞[10]。
首先,要明确审批监管部门在矿山安全生产监管中的地位,厘清其相应的职权和职责。着重规范政府执法行为,完善矿山安全生产审批监管部门的执法程序,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严禁检查前事先通知矿主,严禁监督监察人员从事或参与矿山生产经营活动;创设检查记录、责任人签字及报告制度,明确规定执法部门之间的协作关系。尽可能保持安监系统的垂直隶属关系。对于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规定地方政府及其所属安监机构不得参与该事故的调查与处理,由安监总局调派外地的安监员进行调查。在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同时增强安监机构的独立性。
在斩断审批监管机关与煤矿的利益关系上,国家已经开始采取相应措施。如国务院于2005年8月22日发出的《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必须从入股煤矿中撤股;国家安监总局也发出了2006年要把亿元GDP死亡率、工矿商贸10万从业人员死亡率等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指标的指示。这都有助于打破官商在安全问题上的“利益联盟”。
其次,在所有技术性事故频发的领域,还应尝试实行新的监督检查制度,引入社会多元监督的新治理模式。国家可以赋予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社会监督权,可以让一些非赢利组织承担一部分公共监督的职能。同时加强司法机关的介入,如近期探索建立起来的检察机关“同步介入重大责任事故调查机制”和“检察建议”。前者由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以及时追究犯罪责任;后者可帮助行政机关健全制度,严肃执法。这两种措施在预防犯罪、促进依法行政上都起到很大的作用。
再次,对于维护公共安全利益的问题,不仅国家机关要负责,还要给公共团体和个人提请调查的权利。
(三)提高事故赔偿成本
维护和保障矿工健康权是国家和矿山企业的义务和责任。在专门的安全法规中,应详细规定国家和企业有义务建立和健全矿工职业病防治体系,切实保障矿山企业职工的健康权益[11]。
矿山安全法之类的法律未对矿工的劳动保险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只是采取“抚恤和补偿”的原则性规定,这不利于伤亡矿工及其家属权益的保护。因此,应当强制性地规定矿山企业必须为矿工进行工伤社会保险,以保障矿工合法权益。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的标准也较低。《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紧急通知》,规定遇难矿工亲属可在“伤亡赔偿标准”与“工伤保险”间选择标准高的要求赔偿,从而加大了煤矿企业的安全事故成本,有利于更大限度地保障职工利益。
一个更直接的方法即通过制定法规明确赔偿数额,让矿主们承担巨大的经济损失。如煤炭大省山西于2004年底出台的新规:从当年12月1日开始,因煤矿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赔偿金不得低于20万元。提高死亡赔偿金增大了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安全机会成本,从而促进煤矿主事前采取预防措施,增加安全投入。
(四)提高行为性成本
其实刑法从采矿的设立、审批,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展开,再到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等可能发生矿难的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几乎都有规定,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加以有效适用。
《刑法》第114、115条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关部门可通过对此罪做出司法解释,将其适用于无视矿工生命安全、故意违规违章开采而有可能引发重大矿难事故的违法行为。即只要有引起伤亡事故和损害健康的严重违规行为的可能,就追究其责任人刑事责任。这样从预防上入手,使采矿业由“死不起人”向“不敢死人”转变。这就大大加强了对矿难责任主体的处罚力度,提高了其行为性成本,强迫其在实施违法行为前将违法成本与预期收益进行比较,做出谨慎的选择。
对其他涉及矿难重大事故责任罪的相关惩罚条款也可作出司法解释,规定有些罪可以数罪并罚,以增加刑罚的威慑力。
同时还应加强经济处罚力度。在刑事责任方面,可以在判处主刑的同时加处罚金;在行政责任上,《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罚款金额为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这一数额与违法采矿可得的利益相比尚不足以构成威慑,还有待于提高,具体数额应使违法主体不能从其违法行为中获益为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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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Regulation of Accidents in Mining:An Approach of Law and Economics
LIAO Jian-qiu,ZHOU Jing-mei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China University of Geosciences, Wuhan 430074,China)
Key words:accident in mining;law and economics;material cost;law-punitive cost
(责任编辑:周振新)
山西体育产业行业现状范文第2篇
山西省在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腾飞给山西带来了日新月异的变化,城市的现代化举措有目共睹。当代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人类从自然环境中获得了大量的物质能量,,促进了当今社会的持续前进发展。与此同时,,人类对自然界生态环境的影响也开始扩大,,影响深刻,特别是现代工业、农业和国防的发展,,对自然环境带来了极大的影响,,环境问题越来越大,,影响到人类的生活和社会经济活动。交通运输的现代化,,各种交通工具,,特别是机动车辆燃烧汽油,柴油等排出大量的尾气,,污染大气,,所产生的光化学烟雾使受害者加速衰老,,缩短人体寿命、各种交通工具在运行中发出的噪声直接破坏了居民的安静环境和产生其他副作用。现代农业对环境的消极作用也是相当大的,,表现在滥用土地资源、使植被破坏造成水土流失,滥垦草原或过渡放牧导致草原沙化,不合理的灌溉使土壤次生盐渍化,,化学药物的使用造成污染,,破坏自然生态平衡。
当前世界面临的主要问题便是自然环境和人类之间的问题。人类对周边环境的利用和影响对可持续发展有着直接作用。人类社会发展,经济和现代工业、科技业发展迅速,有利就有弊,严重破坏了自然界的循环和发展规律,致使环境污染恶化,,还威胁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我们要处理这些已经形成的生态环境问题,制止新的环境问题产生,需要做到总结经验教训,依照自然规律行事,这样做才可以从根本上治理环境污染问题。
2 当今山西省环境基本问题分析
近年来,全球污染问题日益加剧。山西省自从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获得了璀璨的成绩,但是在经济发展的同时,环境问题日益加剧。山西省近几年来,山西省委、省政府下大决心要采取大措施使山西的环境面貌有大改观。以实施蓝天碧水工程和削减排污总量为主线,大刀阔斧地对重点污染源实行摧枯拉朽式的整治,取缔、关闭、治理、改造,多管齐下,取得了明显成效。这样继续下去,环境状况还会有进一步改善。但是,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隐忧。
一是大量的煤化工产业的上马,给恶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和危害,埋下了隐患。特别是对地下水的污染危害造成了潜在威胁。
二是采煤对水资源的破坏。采煤要对地下形成一个个的大窟窿。当降水穿过地表下渗时,就渗到大窟窿里,破坏了地下水上下的连通。使地下水位下降,泉源衰竭。目前,山西全省大多数泉源已干涸,人们主要靠从浅层地下水取水饮用,维持生活。
三是工业化污染加剧。现代工业发展迅速,对人类文明建设至关重要。现代工业生产对于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快速加强环境中物质循环速度。现代工业生产中所需要的各类矿物,按照其自然环境循环所需要的地质年代来计算时间,,而人类的利用却在时间上缩短了无数倍,除此以外,人类各种农业机械、化学肥料和农药的使用,,加强了人们对土地资源的垦殖利用,,也加大了物质循环量。人们这时乐于改造自然的能力加强向自然界索取更多的物质和能量,,却忽视了对白然环境保护和对一些环境问题治理。
总之,,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对环境影响不断增大,,环境问题显得愈来愈严重。只有充分认识环境恶化的主因,通过现有的科学技术,改善环境恶化,忽略环境问题教训,防止新的自然环境出现,有效利用自然环境,这样才能为人类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3 山西环境问题治理对策建议
当前山西较为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不仅仅是对污染进行整治,也不是仅仅对生态进行整治。环境问题的核心是查出污染源,并对污染源进行根治,这样往往起到不错的效果。用科学发展观与生态文化的信念,不管是经济构造、产业规划还是正当区域性能定位的高层面上,进行统一规划。总体而言,通过追求经济和产业结构的平衡,经过经济活动发展对生态环境承受能力的均衡,去促进实现人类与生态自然环境和睦发展,环境质量与人类环境的和谐共融。
3.1 处理区域性能冲突,确定区域主体性能的定位
在山西环境整治重点项目中,主要是将当地能源、重工业产业和人居区域分开布局。一是在人口密集的地方,将人居环境作为主导功能的基本定位,实现以人为本,环保优先的整治理念。将满足于人类居住环境的基本要求作为当下山西环境整治的主要要求,将会对人居环境行成污染的社会生产行为活动设立为红色高压线。对于山西省当地的重污染企业或者生产设施地点,应当进行充分整治。加大对工业污染的整治,生活污染以及垃圾的归类处理。充分发展集中供热、供气,增加绿地和景观水域,建设优美的人工环境,并大力发展无污染产业。二是响应当前绿色环保的基本精神。充分利用环境容量,充分发展循环经济,打造可持续发展的绿色山西。
3.2 发展低碳产业,实现经济、产业的均衡
破除惯有思维,能源重化工基地不仅仅发展能源重化工。要认识到能源重化工的产业构造一方面浪费生态环境资源,污染生态环境。另一方面,成本较高,税收高,地方政府实惠不多。要大力发展无污染或少污染、低能耗、低税收、多留成的产业。一是大力鼓励第三产业的发展政策,结合当下环境,积极鼓励发展无污染、少污染、多收益的产业结构。与此同时,对于传统的煤炭和炼铁行业加以控制,将经济产业调整为环保型产业结构的模式。二是争取中央对山西省环境整治的资金支持和优惠政策,让当地政府在做好环境整治的同时可以享受到更多的实惠。三是在实现山西各个产业之间的平衡的同时,必须使得生产活动对环境影响和环境承载能力达到平衡,充分保证排污总量和环境容量能够达到一个和谐平衡点。
3.3 制定山西地方的产业政策和经济技术政策
山西自古以来便是煤炭行业的重工业区。如何制定符合山西特色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这是我们需要严格讨论的。山西是一座重污染工业密集的地方必须制定出一套有别于其他省市甚至高于其他省市的产业环保政策,从严治理,从根治理,刻不容缓。我们要与时俱进,更新技术发展。当今世界环境保护技术日新月异,得从各个阶段进行根治,需要有一套系统的理论与技术革新,用适应潮流的最新技术去抓好环境整治,对于山西省环境治理,大有裨益。
3.4 建立正确的经济、社会、环保考评体系,发挥正确的导向作用
当前的山西省环境治理需一套可行的环境考评体系指标,将环境治理量化,精细化,对于环境卫生的知己事半功倍。在此基础上要按照科学发展,优化结构、改善民生、改善环境,增加地方收益的思路,制定考核指标体系,引导、推动山西的产业结构得到良性调整,环境得到改善。山西省的环境问题是当今社会热点问题,需要对其进行分析,并在这个基础上实行环境整治之路,任重而道远。
摘要:本文对当下的山西省的环境现状进行分析,对环境的主要问题进行论述,得出一系列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针对环境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的可行性对策。
关键词:山西省,环境问题,治理
参考文献
[1] 王虹扬,王立刚.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分析及对策[J].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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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夏玲,吴勇.安徽省农村环境问题研究[J].安徽电气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04).
[5] 鞠洪良,孙钰.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农村经济,2010(11).
山西体育产业行业现状范文第3篇
山西是能源大省,但是随着金融危机的加重,产业结构的单一,特别是能源资源的枯竭,山西必将会寻求更多的发展道路,这样才能够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指导要求,也将会为山西的发展创造出一条新路。
山西作为煤炭资源大省,目前仅登记在册的大小煤矿就有3420个。其中,大型国有骨干煤炭企业有十多家,年产量2.5亿吨以上,煤炭资源回采率达到70-80%,煤炭洗选比重达到90%以上,其余为地方中小煤矿和乡镇煤矿,产量约占全省的一半,煤炭资源回采率和平均生产规模明显偏低,煤矿安全事故主要就发生在这些中小矿,煤炭工业"多、小、散、乱"的格局还没有从根本上得以改观。产业集中度低、资源利用率低、增长方式粗放、安全事故多发、资源浪费严重、环境治理滞后等问题,对山西煤炭工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
在当前,煤矿产业是山西的支柱产业,国家的发展和经济建设也离不开煤矿的存在,因此,合理开发煤矿资源获取可持续发展是山西的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而金融危机就给了山西这样的机会。
全球金融危机虽然给山西能源市场带来一定冲击,但也为山西能源产业优化升级带来机遇,借能源需求低迷之机调整能源产业结构,解决在经济高速发展、能源供应紧张时期无法解决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山西煤炭工业结构趋于优化,晋电外输取得实质性进展,发展清洁能源、循环经济成为大势所趋,煤层气,风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迎来发展契机。
按照国家建设大型煤炭基地的总体部属和实施中部崛起的重大战略,山西能源工业迎来一个新的重大发展机遇期。山西省积极推动能源产业集团化、清洁化、多元化、现代化、内涵式发展,改造提升传统支柱产业,依托资源优势,培育壮大新的支柱产业,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节约型经济,节能降耗,促进山西能源产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当然,这些是对于产业结构的调整与改变,对于将要枯竭的煤炭资源而言,必须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促进其改变与可持续发展。在山西省的十二五报告中提到:以构建国家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为基础,努力建设全国重要的现代制造业基地、中西部物流中心和生产性服务大省;力争到2020年,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的体制机制基本形成,全国重要能源基地战略地位全面提升。同时,以煤炭整合、有序开发为重点,完善体制、创新机制,强化管理、保障安全,改小建大、优化结构,依靠科技、促进升级,深度加工、洁净利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煤炭工业体系。
现在,山西在地方已经开始推行收购中小型煤矿的措施,这样做,可以把优质的煤矿资源更加充分合理的利用,避免乱伐乱采的现象的出现,而且,这样的做法,可以确保有一批大型的国有企业的诞生,山西省已经想好了未来煤矿领域的发展目标:大煤炭基地建设:重点建设10个千万吨级现代化露天煤矿,10个千万吨级安全高效现代化矿井。2010年,大型煤炭基地产量达到22.4亿吨。 大企业发展:促进以煤为基础,煤电、煤化、煤路等多元化发展,形成6~8个亿吨级和8~10个5000万吨级大型煤炭企业集团,煤炭产量占全国的50%以上。
除此以外,我们还应该根据国际经验调整产业,主要有以下两点:1,生产趋向集中化、大型化。生产趋向集中化,带来世界主要产煤国家生产效率逐渐提高,生产成本逐渐降低,市场竞争能力逐渐增强,市场份额逐渐增大,导致煤炭企业大型化。
2、煤炭资源利用趋向综合化。由于经营范围和规模经济的形成,煤电一体化、煤化一体化、煤路港航一体化、煤炭的深加工、煤炭的综合利用等联合生产经营,能源资源综合利用已成为国际化大型能源企业的发展趋势。
山西未来的发展不能单纯依靠煤炭资源,所以目前,山西正抓住国家将山西列入循环经济试点省份和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历史机遇,确定了20户省级工业循环经济试点企业、4个省级工业循环经济试点园区,其中太钢、潞安、丰喜和安泰等4家企业被列入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未来几年,山西省将加快推进太原都市圈和晋北、晋南、晋东南城镇群建设,实施“大县城”战略和百镇建设工程,拓展新的发展空间,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增长极。目前,“百镇工程建设”已启动,今年将对21个示范镇进行集中扶持,为全省小城镇建设树立样板,发挥其连接城乡的纽带作用,推进市域城镇化。
而旅游业的发展也是山西未来发展的重中之重,山西拥有灿烂的历史文化,所以山西有着丰富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这也是山西实现绿色转型的新道路,而以建设国家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为基础,努力建设全国重要的现代制造业基地、中西部现代物流中心和生产性服务业大省,早日建成中部地区经济强省和文化强省也将是山西省对于自己未来的目标与定位。 以下几点是个人对于山西未来的一些想法与总结:
1,创新金融体制,加快推进区域金融综合配套改革,着力发展资本市场,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进来,为加快资源型经济转型提供强大金融支撑。
,2,深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创新,大力发展文化事业,重点建设一批省级、市级、县级文化设施工程,实施文化惠民建设工程,重点文化保护工程,如大遗址保护开发工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等。
,3,推进教育改革,深化人才培养体制改革,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推动素质教育,促进培养创新人才,深化学校内部体制改革,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增强办学活力。推进办学体制改革,促进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协调发展。推进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教育管理职能转变。
,4,全面落实首问责任制
只要能坚持这些,我们就有理由相信,山西的未来会更加美好,在改革中绽放出更加精彩的华丽乐章!
山西体育产业行业现状范文第4篇
太原钢铁集团第二炼钢厂生产场景。
省发改委工业处处长左金顺
省钢铁行业协会秘书长祝峰亮
省政府出台的《山西省冶金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目标鼓舞人心,任务清晰明确,措施坚强有力,既给身陷金融危机困境的山西冶金产业带来了希望的曙光,又指明了我省冶金产业未来的转型发展之路。 深刻领会《规划》精神、深入理解《规划》内容,是确保《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落到实处的重要前提。为此,记者约请省发改委工业处处长左金顺,《规划》执笔人之
一、省钢铁行业协会秘书长祝峰亮,对《规划》进行了解读。
控制总量淘汰落后夯实产业“基石”
【目标任务】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全省生铁、粗钢产能分别控制在4500万吨 (含铸造生铁)、4000万吨,氧化铝、电解铝、金属镁产能分别控制在800万吨、200万吨、60万吨。淘汰落后取得突破性进展。到2011年底,按国家要求,淘汰落后炼铁产能2000万吨以上、炼钢产能约1600万吨、电解铝产能约20万吨;2012年2015年,进一步提高淘汰落后产能标准,冶金企业装备水平基本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专家解读】左金顺:近年来,我国冶金产业盲目投资严重,产能总量过剩。以粗钢为例,全国的产能达到6.6亿吨,超出实际需求约1亿吨,严重供大于需。我省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要确保山西冶金产业实现健康发展,就必须让总量恢复到一个合理的水平。
截至2008年底,我省生铁、粗钢、氧化铝、电解铝、金属镁实际产能分别为5400万吨、4000万吨、410万吨、120万吨和70万吨。拿《规划》提出的各项产能控制指标,与这组数字逐一对比,我们会看到,其中,生铁、金属镁产能控制指标低于2008年底的实际产能,粗钢产能控制指标与实际产能持平,而氧化铝、电解铝的产能控制指标则分别不同程度地高于全省实际产能。既然《规划》提出要总量控制,为什么全省氧化铝、电解铝的产能在今后一段时期不减反增?这是因为,我省拥有一批“十一五”期间已开工、目前正在建设的氧化铝、电解铝项目,预计近两年将陆续建成;随着这批项目的投产,必将使我省氧化铝、电解铝的产能有所增加。
祝峰亮:2008年,我省生铁产量2782万吨、粗钢产量2345万吨,钢材产量1976万吨,居全国第五;氧化铝产量341万吨、电解铝产量97.3万吨,居全国第三;金属镁产量33万吨,居全国第一。拿这一组数字与截至2008年底我省冶金产业的各项实际产能相比较,我们就会发现,我省主要冶金产品的实际产量与其生产能力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其中,生铁、粗钢的实际产量只占到产能的一半左右。
为什么会存在这一现象?其根本原因就是,我省目前还存在着相当数量的独立炼铁、炼钢企业,生产规模小、装备水平落后、资源能源消耗高,属于落后产能。这些企业的生产成本相对较高,竞争力很弱,市场稍有不好,就难以维系,不得不限产或停产,几乎做不到连续生产,从而导致了全省冶金产业产能、产量的倒挂。
大量落后产能的存在制约着山西冶金产业的健康发展,将之淘汰迫在眉睫。《规划》确定的淘汰落后产能的指标在全国是比较高的,这表明省委、省政府推进此项工作的决心很大。
联合重组优化布局提高产业集中度
【目标任务】 产业基地基本形成。以大型骨干企业为基础,形成太原、长治、运城、临汾、吕梁五个钢铁生产基地,重点建设太钢吕梁钢铁生产基地;建设晋南、晋北、晋西、晋东四个百万吨以上氧化铝生产基地和运城、太原、阳泉、原平四个电解铝及铝材加工产业园区;建设太原、大同、运城三个镁工业基地和中条山铜业基地。
推进企业联合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支持太钢集团、中铝山西分公司、鲁能晋北铝业、银光镁业、中条山有色金属集团等省内外大型骨干企业,对相关企业进行联合重组和升级改造。到2011年,全省钢铁企业由目前的200多家减少到50家左右,电解铝企业由目前的12家减少到8家,金属镁企业由目前的70余家减少到30家左右。到2015年,钢铁企业控制在10家以内,电解铝企业控制在5家以内,金属镁企业控制在10家以内。适时组建山西钢铁集团、山西铝业集团、山西镁业集团,促进我省冶金产业走集约化、集团化发展道路。
【专家解读】左金顺:《规划》在“振兴”之前加上“调整”二字,表明省政府出台《规划》的用意不仅仅是为了救市,更重要的是要着眼长远,力求收到 “短期保增长,长期调结构”的良好效果。要实现这一点就必须提高产业的集中度,因为没有规模,企业就缺乏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就很难在市场的大风大浪中站稳脚跟。
结合山西实际,《规划》提出将重点采取两条措施:一是加快企业联合重组步伐;二是推进产业基地建设。
重组、整合是国内外冶金企业做大做强的必由之路。以钢铁业为例,近年来,我国钢铁企业的“龙头”宝钢、武钢在国内大举“攻城掠地”,着力实施跨地区重组战略;河北的邯钢和唐钢“牵手”,联合组建河北钢铁集团公司;山东的济钢和莱钢“联手”山西的钢铁企业多达200余家,但其中规模在100万吨以上的仅13家,200万吨以上的仅6家,能够称得上大型钢企的只有太钢一家。山西冶金业的重新洗牌、凝聚实力势在必行。
山西冶金业缺乏规划,布局分散。全省现有的200多家钢铁企业分布在7市60多个县(市、区)。我省的镁产量虽占据国内70%的份额,却星罗棋布在几十家镁企。这种遍地开花的布局,极不利于山西冶金形成产业规模。为此,《规划》提出今后要把优化布局,推进基地建设与联合重组同步实施,相辅相成。
祝峰亮:《规划》提出的基地建设并非“另起炉灶”,重新布局;而是以我省现有的矿产资源分布和业已形成的大型骨干企业布局为基础,依托这些大型骨干企业,联合重组周边企业,从而使产业布局得到进一步的优化。比如,吕梁的铁矿资源丰富,当地已拥有了太钢吕梁基地、海威钢铁、中阳钢铁等大中型钢企。下一步将重点支持这些优势企业联合重组,建设吕梁钢铁生产基地。太原致力于打造国际镁都,已具有做大做强镁业的良好产业基础,今后将依托太原同翔镁业、富士康科技集团等现有优势企业,整合资源,建设太原镁及镁合金深加工生产基地。
自我加压抬高门槛实现产业装备现代化
【目标任务】 主要装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通过产能置换建设炼铁高炉容积3200立方米及以上,配套焦炉炭化室高度6米及以上、炼钢转炉容量200吨及以上、电炉容量100吨及以上和先进的轧钢生产装备;完善氧化铝基地在建项目配套建设任务。新、改建电解铝项目采用240KA及以上的大型预焙槽工艺,实现电解铝液直接合金化、连铸、连轧工艺;金属镁冶炼实现煤气加热生产工艺、回转窑煅白工艺、双预热蓄热式加热炉炉料预热处理工艺、镁液直接合金化及连铸连轧生产工艺。
【专家解读】祝峰亮:国家钢铁产业政策规定,新建钢铁项目炼铁高炉容积1000立方米及以上、炼钢转炉容量120吨及以上、电炉容量70吨及以上。我省的《规划》则提出,通过产能置换建设炼铁高炉容积3200立方米及以上、炼钢转炉容量200吨及以上、电炉容量100吨及以上,将国家设置的钢铁行业准入门槛进一步提高。
这样定是经过认真考虑的。装备水平的大型化、现代化已成为国内外冶金企业发展的主要方向。装备水平上去了,企业就能大力发展节能降耗的循环经济,就能应用最先进的工艺技术,就能生产出低成本、低消耗、高品质的产品,就能占领市场、赢得客户。装备水平的大型化、现代化也是山西做大做强冶金产业的必然要求。我省虽然拥有太钢、中铝山西分公司、鲁能晋北铝业等一批装备精良的大型企业,但冶金产业的整体实力还不强。为此,山西不能搞渐进式发展,必须谋求跨越式发展。尽快使主要装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就是我省冶金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内容。
左金顺:门槛定高还有两点好处。一是那些实力弱小的企业不得不望而却步,从而可以有效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二是长期以来我省冶金产业的发展总是由国家产业政策推着走:新建规模稍高于国家标准,标准此后略加提高,就不得不淘汰出局。准入标准定得超前一些,就能跳出这个“新建拆除新建”的怪圈。
这个准入门槛针对的是新建项目。对于现有装备,只要高于《规划》制订的淘汰标准,就可继续正常运行,不需要必须达到这个门槛。
技术创新产品升级提升产业竞争力
【目标任务】产品结构得到优化。形成以不锈钢、铁路运输用钢、结构钢、电工钢、管线钢、装备制造用钢、冷轧硅钢、优质建筑用棒、线、型材为主要品种的钢铁生产体系,以铝板带、型材、箔材、管材、铸件等产品为主的铝材生产体系,以汽车压铸件、IT压铸件、板材、挤压材、型材为龙头的镁合金生产体系,以铜材为主的铜产品生产体系。
节能减排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其中,重点骨干企业吨钢综合能耗0.6吨标煤,吨钢耗新水4吨,吨钢烟粉尘排放量<1.0千克;氧化铝综合能耗<0.8吨标煤/吨,电解铝铝液交流电耗13500千瓦时/吨;金属镁冶炼企业综合能耗<5.6吨标煤/吨;重点企业冶金炉渣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均达到国家标准。
【专家解读】左金顺:我国钢铁“巨头”武钢全年实现的利润中,70%以上来自于27万吨被誉为 “钢铁皇冠上的明珠”的取向硅钢,其余上千万吨的各类钢铁产品叠加起来的利润贡献率不达30%。这个例子告诉我们,冶金产品要想具有强大的市场竞争力,就必须实现由常规产品、同质化产品向特色产品、高端产品的转变。
在我省的200多家钢铁企业中,钢铁联合企业仅20多家,其余均为独立炼铁企业。换言之,只有这20多家企业形成了“矿铁钢”“矿铁钢材”等或长或短的产业链条,其余的只能生产生铁。我省铝、镁深加工产能也很低,氧化铝、电解铝、金属镁就地转化率分别仅为32.7%、6.8%和27%,铝材产量仅占全国的0.6%。打破产品结构单一化、低端化和同质化的格局,向特色产品、高端产品转变,在我省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祝峰亮:要生产出具备强大市场竞争力的冶金产品,必须依靠企业的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能力。绿色产品拥有很强的市场竞争力。鉴于此,《规划》将推广绿色冶金技术,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节能减排,确定为主要任务之一。《规划》制订的节能减排指标比较高,是向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看齐的。其中,重点骨干企业吨钢综合能耗、吨钢耗新水、吨钢烟粉尘排放量等3项指标还要优于国内同行水平。
链接 十条政策措施
1、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完善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对提前淘汰落后产能的钢铁企业可适当加大补偿范围和力度,将电解铝、金属镁生产企业纳入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补偿范围。
2、支持大型生产基地建设。把生产基地建设与总量控制、淘汰落后、产能置换、产业升级和联合重组相结合,各基地的新增产能必须以淘汰相应的落后产能为前提,产能置换项目必须向生产基地集中布局。各部门要大力支持冶金生产基地建设,在各方面给予倾斜。
3、支持优势企业联合重组。落实国家支持企业联合重组相关政策,制定太钢集团等省内龙头企业联合重组方案。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对优势企业联合重组过程中安置富余人员、补交拖欠职工养老保险、债务处置的补助。
4、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新建、改建项目的生产工艺、装备水平和产品质量必须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所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用地、环保、能耗、水耗等准入条件。
5、实施冶金企业升级改造专项计划。省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实施联合重组的大型骨干企业的升级改造项目,对基地建设和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项目等。
6、优化配置,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加强非煤矿产资源整合力度,一是提高准入门槛,对非煤矿山项目建设在生产工艺、装备水平和安全保障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二是淘汰落后产能,设立退出机制,淘汰安全条件差、污染重、资源浪费大、生产技术落后以及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生产能力。三是制定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实现非煤矿山开采及其选矿企业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四是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金属矿山开采和选矿行业的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形成全面、有力的管理队伍。
7、建立冶金企业退出城市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位于城区内的冶金企业提前淘汰或搬迁改建,对提前关停向冶金生产基地或工业园区搬迁的企业给予支持。
8、积极争取国家政策和资金支持。
9、创新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
山西体育产业行业现状范文第5篇
****市是一个因煤而立,依煤而兴的新型工业城市,经过四十多年的建设,目前已形成了包括能源重化工、新材料、煤炭深加工、矿山机械和高载能工业为主的经济格局,其产业构成表现为典型的资源依托型和出口依赖型特征。近年来,全市按照巩固和稳定第一产业、突出发展第二产业、积极提升第三产业的要求,促进三次产业协调发展。2003预计全市实现国内生产总值70亿元,其中:第一产业7亿元,第二产业40亿元,第三产业23亿元。人均GDp达到9836元,人均财政收入627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12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2992元。“九五”期间全市
一、
山西体育产业行业现状范文第6篇
作为一个“老煤炭”, 我的回答是:希望总在绝望中诞生。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 希望往往就在绝望中孕育, 生机往往就在死地中潜伏。山西煤炭产业要成功实现绝地突围, 在坚定信心的基础上, 必须谋定而动。对此, 山西省委、省政府高瞻远瞩, 对症下药, 做出了“革命兴煤、六型转变”的战略决策, 即:以科技创新为动力, 以全面创新为支撑, 着力推进煤炭及其相关产业向市场主导型、清洁低碳型、集约高效型、延伸循环型、生态环保型、安全保障型转变, 打破传统发展模式的路径依赖, 走出一条具有山西特色的“六型转变”革命兴煤新路子。
“六型转变”找准了山西煤炭产业脱胎换骨、转型升级的“命门”和“生路”, 煤炭产业要重获新生, 就必须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以壮士断腕的意志力奋起自救, 强力推进。在实施“六型转变”过程中, 需要注意以下四点:
要树立“大安全观”。也就是要站在行业安全、系统安全、本质安全、源头安全、内生安全的高度来谋划安全。没有安全, 就没有煤炭产业的发展;没有发展, 也没有煤矿安全保障水平的提升。安全为了发展, 不能为安全而安全;发展必须安全, 没有安全, 就没有一切。特别是必须牢固树立“越是困难越要抓安全, 抓不好安全更困难”的思想, 站在整个产业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安全发展的高度, 统筹谋划煤炭产业的转型发展。只有整个产业跃升到一个新的水平, 煤矿安全工作才能跃升到一个更高水平。
要善抓大经营。也就是以市场化理念和方式营造经营煤炭的大环境, 做足做好经营煤炭这篇大文章。
第一, 经营煤炭资源。国家已经实行了矿产资源有偿使用, 并且资源价款由从量计征改为了从价计征, 这是国家和政府层面上的经营资源。山西煤炭资源, 经过前些年的重组整合, 全省煤炭主要资源和优势资源已经集中到了国有或国有控股煤炭企业手中。但整合后, 由于正赶上煤炭市场下滑等原因, 有相当部分的资源成为了“休克”资源。如何通过经营手段, 激活这部分“休克”资源, 变“僵体”为“活躯”, 值得研究思考。
在经营煤炭资源方面, 内蒙古非常成功。内蒙古是后起的煤炭大产区, 但内蒙古基本没有本土成长起来的煤炭大企业, 而是通过经营资源, 吸引了全国的优势煤炭企业参与开发, 因此在煤矿建设规模、技术管理、安全状况等方面, 都是建立在高起点上的, 一度成为全国“第一”。山西恰恰相反, 主要是本土煤炭企业, 大都是传统的老煤矿, 而且有的还习惯于以“老大”“正宗”自居, 引入的外省先进经验不够, 引入外省优势煤炭企业较少。在这方面, 值得进行研究探索。
第二, 经营煤炭资产。资产资本化、资本证券化是企业改革的发展方向。目前山西煤炭企业资产负债率普遍较高, 主要原因在于资源资产成为企业运营的羁绊。前几年煤炭资源整合主体收购煤矿和投入基本建设的资金大多来源于银行贷款, 致使企业背负着非常沉重的财务负担。经营煤炭资产, 就是努力推进煤炭企业集团整体上市 (中央国企改革方案指明的方向) 或核心业务资产上市, 积极引入其他国有资本或各类非国有资本实现股权多元化, 国有资本可以绝对控股、相对控股, 也可以参股, 大力推进煤炭企业煤与煤、煤与电互相参股持股发展混合所有制, 并着力推进整体上市。拓展证券化运作渠道, 创新煤炭金融产品, 鼓励煤炭企业债务重组, 支持企业跨区域、跨领域并购重组和国有产权跨区域、跨领域流转, 把“死”资产变成“活”资本。
第三, 经营煤炭市场。创新交易方式, 构建煤炭现代市场体系。以中国 (太原) 煤炭交易中心为依托, 进一步完善交易平台功能, 通过市场化手段, 吸引国内外煤炭供需双方进入交易平台, 不断扩大交易规模, 并不断探索煤炭期货市场, 引领市场发展。特别是对山西在全国产量和含量都占有绝对优势的焦煤、无烟煤等稀缺煤种, 引导企业适当控制产量, 根据供求关系调节市场价格, 取得市场话语权。
第四, 经营煤炭流通。任何商品, 真正有话语权的不在生产环节, 也不在应用领域, 而是在流通领域。晋商能够通达天下, 主要在物资和货币流通。山西煤炭流通具有独特的区位优势, 晋陕蒙三角地丰富的煤炭储量和居于华中要塞的地理交通位置, 经营煤炭流通得天独厚, 应积极发展现代化、专业化煤炭物流企业, 形成集铁路、公路港口、航运于一体的大物流服务体系。山西应积极探索建立包括资源储备、产能储备和现货储备等多种形式相联贯的战略储备体系, 发挥季节调峰、价格调节和应急保障的作用。
要抢夺话语权。山西最大的优势为煤炭资源, 在全国储量最多、品种最全、产能最大, 历史上贡献最大。但是, 山西煤炭在全国煤炭市场上的话语权却赶不上神华集团一个企业。神华集团煤炭产能只有2 亿吨、经营煤炭4 亿吨, 但能在全国煤炭市场产生“蝴蝶效应”。山西煤炭产能10 亿吨, 但在全国煤炭市场却没有起到主导作用, 山西煤炭企业利益乃至我省的经济利益没有得到充分保护。在国内, 只有我省的煤炭资源条件和省管企业规模, 可能组建在全国具有市场主导权的大型煤炭企业集团。
我们应该采取行政引导、市场主导的方式, 进一步提升煤炭产业集中度。对全省煤炭资源进行再整合, 对省属七大集团进行重组, 组建煤炭企业航母。发挥煤炭交易中心、煤炭运销集团、煤炭进出口集团的市场优势, 强化煤炭交易功能, 重组大型、特大型煤炭运输销售集团。同时, 应择优发展煤炭骨干矿井。充分利用我省资源优势, 结合煤炭大集团组建, 推动实施一个矿区一个开发主体, 建设大型现代化矿井, 争取建成若干个千万吨级现代化煤炭产业群。
山西体育产业行业现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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