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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咨询合同范文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服务咨询合同范文(精选8篇)

服务咨询合同 第1篇

第三十条 合同法第 三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称“特定技术项目”,包括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调查、分析、论证、评价、预测的专业性技术项目。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论证、试验测定等所需费用的负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受托人承担。

当事人对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或者受托人提出的咨询报告和意见未约定保密义务,当事人一方引用、发表或者向第三人提供的,不认定为违约行为,但侵害对方当事人对此享有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发现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数据等有明显错误或者缺陷,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委托人的,视为其对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等予以认可。委托人在接到受托人的补正通知后未在合理期限内答复并予补正的,发生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合同法第 三百五十六条第二款所称“特定技术问题”,包括需要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的有关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问题。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以技术转让的名义提供已进入公有领域的技术,或者在技术转让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标的技术进入公有领域,但是技术提供方进行技术指导、传授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符合约定条件的,按照技术服务合同处理,约定的技术转让费可以视为提供技术服务的报酬和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照前款规定,技术转让费视为提供技术服务的报酬和费用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合理确定。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提供服务所需费用的负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受托人承担。

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发现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数据、样品、材料、场地等工作条件不符合约定,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委托人的,视为其对委托人提供的工作条件予以认可。委托人在接到受托人的补正通知后未在合理期限内答复并予补正的,发生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 合同法第 三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技术培训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学员进行特定项目的专业技术训练和技术指导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职业培训、文化学习和按照行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计划进行的职工业余教育。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技术培训必需的场地、设施和试验条件等工作条件的提供和管理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委托人负责提供和管理。

技术培训合同委托人派出的学员不符合约定条件,影响培训质量的,由委托人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受托人配备的教员不符合约定条件,影响培训质量,或者受托人未按照计划和项目进行培训,导致不能实现约定培训目标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报酬。

受托人发现学员不符合约定条件或者委托人发现教员不符合约定条件,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或者接到通知的一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按约定改派的,应当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法第 三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技术中介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为另一方与第三人订立技术合同进行联系、介绍以及对履行合同提供专门服务所订立的合同。

第三十九条 中介人从事中介活动的`费用,是指中介人在委托人和第三人订立技术合同前,进行联系、介绍活动所支出的通信、交通和必要的调查研究等费用。中介人的报酬,是指中介人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技术合同以及对履行该合同提供服务应当得到的收益。

当事人对中介人从事中介活动的费用负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中介人承担。当事人约定该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未约定具体数额或者计算方法的,由委托人支付中介人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当事人对中介人的报酬数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根据中介人所进行的劳务合理确定,并由委托人承担。仅在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技术合同中约定中介条款,但未约定给付中介人报酬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支付的报酬由委托人和第三人平均承担。

第四十条 中介人未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技术合同成立的,其要求支付报酬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要求委托人支付其从事中介活动必要费用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介人隐瞒与订立技术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侵害委托人利益的,应当根据情况免收报酬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中介人对造成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技术合同的无效或者被撤销没有过错,并且该技术合同的无效或者被撤销不影响有关中介条款或者技术中介合同继续有效,中介人要求按照约定或者本解释的有关规定给付从事中介活动的费用和报酬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中介人收取从事中介活动的费用和报酬不应当被视为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技术合同纠纷中一方当事人的损失。

服务咨询合同 第2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它相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为甲方实现数据专线接入INTERNET及提供INTERNET网络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一)网络持续联通是指:放置在网络数据中心的服务器与ChinaNet持续连接,且互联网络用户可通过相关终端设备与之通信。

(二)网络持续联通中断是指:放置在网络数据中心的服务器与ChinaNet连接中断,互联网络用户不能通过相关终端设备与之通信。

(三)电力持续供应是指:乙方的电力系统(市电及不间断电源系统)可持续为客户的 网络设备提供电力供应。

(四)电力持续供应中断是指:乙方的电力系统(市电及不间断电源系统)不能持续为客户的网络设备提供电力供应。

(五)不可抗力是指:

1.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

2.战争、罢工、停电、政府行为;

3.电信线路被人为破坏或CHINANET的线路、设备因调试、扩容所引起的中断;

4.其它甲乙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情形;

5.因Y2K问题、黑客、病毒、电信部门技术调整等引起的事件;

6.由于Internet上通路的阻塞造成甲方服务器访问速度下降,甲方均认同是正常情况。

(六)客户指甲方。

第二条 服务内容

(一)甲方托管一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将其客户及其附属设备,放置到乙方服务器内,以开展Internet 信息服务。

(二)为了保证甲方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乙方提供_______M共享带宽、分配给甲方使用。

(三)乙方为甲方免费提供_______个IP地址,乙方为甲方单独付费提供_______个IP地址。

(四)甲方在乙方机房内所放置设备,甲方设备最大流量不得超过_______兆,如果超过此最大流量,乙方有权暂停甲方使用网络,直到甲方将网络调试到不超过最大流量的带宽的标准方可继续开通网络使用等各项功能。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通过远程系统对被服务器进行配置、管理以及更新内容等操作。

(二)授权乙方对信息服务器进行日常维护工作和设备的安全管理,以保证甲方信息服务器的正常运行。

(三)如甲方使用在乙方处托管的服务器开展网络增值服务,应向乙方出示相关的许可证,经乙方同意后方可进行。

(四)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付款义务。

(五)甲方的技术人员在严格遵守乙方的《数据中心管理办法》并办理相关手续的前提下,可以进入乙方数据中心机房相应的客户区域进行服务器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1.提前与乙方数据中心机房网管人员预约;

2.持有乙方数据中心机房的出入证件;

3.办理登记手续,离开时填写离开时间;

(六)甲方的信息经营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国际联网暂行规定》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经营活动。因甲方的信息内容而引起的一切政治责任、法律责任、经济纠纷,乙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甲方承诺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不进入网络:

1.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信息内容。

2.涉及封建迷信,淫秽色情的信息内容。

3.违反国家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的信息内容。

4.其它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社会公共道德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内容。

(八)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的信息服务器设备应符合邮电公用通信网络的各项技术接口指标和终端通信的技术标准、电信特性、通信方式等。由于甲方设备引起的任何法律纠纷、经济纠纷,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除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协议的权益转让给第三方。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提供放置信息服务器所需的标准机房环境,包括:照明系统、电力系统、恒温恒湿系统、监控系统、门禁系统、消防系统、防静电地板、服务器系统安全等。

(二)提供实现服务器托管业务所需的标准网络环境,包括标准交换机接口、互联网络出口、空间环境等,并配备专业的网管工程师为甲方提供服务。

(三)保证甲方的服务器设备可持续获得电力供应,每月持续电力供应时间在99.99%以上。

(四)负责甲方信息服务器的日常维护和设备的安全管理,以保证客户信息服务器的正常运行。

(五)在甲方技术人员严格遵守乙方制定的《数据中心管理办法》、并办理相关手续的前提下,同意其进入数据中心机房相应的客户区域进行甲方服务器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六)向甲方提供每天_______小时,一年_______日全天候技术支持响应;

1.服务器系统状态监测。

2.紧急情况通知。

3.授权下的服务器操作。

第五条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_年,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六条 费用和结算

(一)本合同涉及的费用为:

(2)服务器托管费______元/年;

(3)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付款时间及方式:

1.付款: 本合同签订生效后________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托管费________元、IP地址占用费________元、其他费用________元,合计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整交付乙方。

2.乙方的帐号信息: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

收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乙方有权暂停履行自己的所有义务,直至甲方付款为止,并有权要求甲方承担付款额_______%的违约金。

(二)因乙方原因,使甲方的服务器与网络持续联通中断时间每月超过_______分钟但低于_______分钟时,乙方将给甲方延长一天的使用时间;当甲方服务器与网络持续联通中断时间每月超过_______分钟时,乙方将给甲方延长三天的使用时间。

(三)因乙方原因,使甲方的服务器设备的电力中断时间每月超过_______分钟时,乙方应免费给甲方延长一天的使用时间。

(四)甲方迟延履行付款义务,每迟延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应付款百分之三的违约金,并以此累计。

(五)如人为原因造成长时间服务器中断,乙方应立即协助甲方与IDC机房联系处理。

第八条 关于免责的约定

(一)甲方服务器与网络持续联通中断,是因以下原因造成时,乙方不负赔偿责任:

1.甲方服务器的软件故障(系统故障、软件升级、系统维护)造成的网络联通中断或甲方硬件设备所造成的网络联通中断;

2.甲方要求乙方人员维护机器(系统重新启动、软件服务终止等)造成的网络联通中断;

3.甲方网络管理人员远程或现场维护失败所造成的网络联通中断;

4.ChinaNet的骨干网络升级所造成的网络联通中断;

5.不可抗力所造成的网络联通中断;

6.乙方网络升级所造成的网络联通中断(乙方应在升级前12小时通知甲方中断时间)。

(二)甲方认同:电力供应中断是因以下原因造成时,乙方不负赔偿。

1.甲方的服务器设备不符合邮电公用通信网络的技术接口指标、终端通信的技术指标、电器特性、通信方式所造成的电力供应中断;

2.甲方网络设备的异常和软硬件故障;

3.甲方网络管理人员对其服务器应用时的操作失误;

4.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甲方网络设备电力供应中断;

5.乙方数据中心所在电力供应单位的长时间市电中断;

6.乙方的电力设备扩容所造成的电力供应中断(乙方应在扩容前两周通知甲方电力中断的时间)

7、由于甲方的疏忽,造成所提供的指定联系人的联络信息已经过时、不准确,或因其它不可抗力的原因而无法联络甲方时,乙方将解除紧急状态通报服务。

(三)因乙方的责任造成客户设备的损失,乙方的赔偿范围限于当时置换该设备硬件部分的成本而不包括有关的软件、数据和类似的设置等。

(四)甲乙双方认同:Internet 是全球性互联网络,因其它通路上的偶然阻塞,都有可能造成客户的访问速率下降;有时在对服务器进行设置或安装应用程序时可能会产生一段时间的中断,以上现象在任何服务器上都有可能产生,是属正常现象。

(五)当甲方服务器流量超过乙方IDC机房所限定_______M共享独立IP地址最大带宽时,乙方IDC机房有权中断甲方服务器的网络连接服务(或限制甲方服务器网络流量)直到甲方服务器流量符合乙方IDC机房规定的最大流量标准为止,乙方IDC机房规定的最大流量限制随国家规定及IDC机房规定有所调整,具体流量限制条款以机房规定为准,甲、乙双方均表示认同,对此产生的损失乙方不负责任何赔偿责任。

(六)甲、乙双方均服从IDC机房根据自身规定调整IP地址(网关、DNS服务器地址)及托管服务器的机柜位置。

(七)如甲方服务器放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互联网管理条例的内容时(包括:利用服务器发送垃圾邮件、发布反动言论、放置未经授权的文字及图片、视频、音频资料等)乙方将配合IDC机房及有关部门追究甲方责任,并根据IDC机房及有关部门规定停止其服务器运行,中断其网络连接,所产生的托管剩余时间及款项乙方不予退还。

第九条 相互联系的确认

乙方客户服务热线:__________________

机房技术排除热线: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

Web:__________________

客户服务中心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甲方联系人的权利

(一)本合同确定的联系人,视为甲方书面指定的授权人,其有权以书面形式,委托乙方的工程师对其服务器进行操作。

(二)书面授权必须有甲方授权人的签字。当出现紧急情况,甲方授权人无法以书面形式授权时,可以通过电话向乙方工程师授权,电话内容将被录音,操作完成后需补交书面授权书。

第十一条 协议的解除

(一)出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均可解除本合同,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二)甲方拖欠乙方的托管费达_______天,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三)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

(四)甲方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确需终止本合同,但需提前一个月向乙方提出书面终止申请,乙方自收到甲方书面申请的日期起停止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纠纷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其它

(一)除非得到客户的书面通知,本合同履行到期后,将自动顺延_______个月,并以此类推。顺延后本合同条款将自动保留原有的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甲方需求发生变更(仅限于线路升级、扩容、或其它网络修改),应与乙方签署补充协议。

(三)如因法律法规的变更或其它政府行为,导致本合同部分条款无效的,合同中的其它条款仍然有效,甲乙双方应依照公平合理、互惠互利的原则,就无效内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四)本合同签订前,双方之间达成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如与本合同内容有冲突之处,均以本合同内容为主。

(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持一份,乙方持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使用中文书写。

附件

CHINANET用户入网责任书

CHINANET用户必须认真阅读CHINANET用户入网责任书并自觉遵守责任书中的各项规定。

1.用户在使用CHINANET业务时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

2.用户不得利用CHINANET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利用CHINANET查阅、复制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和淫秽黄色的信息。若发现此类信息,需向主管部门报告。

3.用户在使用CHINANET业务时,应遵守INTERNET网的国际惯例,不得向他人发送恶意的、挑衅性的文章和商业广告。

4.用户应每月交纳业务使用费。对延期或不缴纳费用的,按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5.专线入网的接入单位还应承担如下责任:

(1)向所属用户宣传国家及邮电主管部门有关使用CHINANET的法规和规定。

(2)建立健全使用者档案,加强对使用者的管理、教育工作。

(3)有健全的网络安全保密管理办法。

6.企事业单位的各级主管人员有责任教育、监督本单位职工严格遵守以上条款。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单位代理):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单位代理):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签名(个人代理):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个人代理):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会员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网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电信服务合同与格式条款 第3篇

一、格式条款的提示义务

对于电信服务而言,格式条款若要订入电信服务合同,电信企业必须主动对格式条款的存在及其内容履行提示义务,否则格式条款将不能进入合同,无法对客户产生约束力。电信企业对格式条款履行提示义务应符合以下要求:

第一,提示的对象。首先,电信企业履行提示义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电信企业免除或者限制其自身责任的条款(如规定用户在使用宽带业务时发生障碍,电信企业仅依照规定减免当月费用而不承担其他损失的条款)。电信企业订约前或订约时,有义务将其准备以格式条款订入电信服务合同的事实以及该条款的内容告知客户。尽管客户对电信企业提供的格式条款的内容毫无协商变更的可能性,但这并不等于说客户对这些条款的了解就毫无意义。因为从法律上说,客户在全部了解并权衡这些条款之后,仍然享有是否缔结合同的自由决定权。而在当今通信服务多元化的社会条件下,客户事实上还往往有机会选择其他缔约途径,如选择其他电信企业或其他通信服务种类,这与水、电、气等供应合同的情况有所不同。因此,格式条款的缔结,特别就电信服务合同而言,当事人无可奈何地接受与其根本就不了解这些条款的存在具有完全不同的意义。在电信企业根本就没有将格式条款的存在于缔约前告知用户的情况下,这些条款将因没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而不能进入合同。其次,提示的对象应包括援引自推荐性标准以及内部规范性文件的格式条款,如电信服务的行业标准以及电信企业的业务规程。推荐性标准以及内部业务规程与法律规范不同,对客户没有天然的法律强制约束力。其对客户构成约束的前提是经由电信企业履行提示义务征得客户同意,从而以格式条款形式构成合同内容。

第二,提示的时间。提示应在电信服务合同成立之前,最迟应于合同缔结之时履行。格式条款在合同成立后的单方补入是不被允许的,否则将造成消费者权益被任意侵犯或剥夺。若电信服务合同成立之后,电信企业才将其印制的载有格式条款的发票、收据等交付客户,则该凭证上的格式条款将不构成合同内容。值得一提的是,电信服务合同履行具有长期性特点,新业务的出现和市场环境的变化往往需要对最初签订的合同进行补充完善,如一概否认电信服务合同格式条款的补入,将会造成用户不满和电信企业服务成本的不合理加大,并最终损害用户权益。因此,对电信服务合同而言,应允许某些格式条款在特定条件下的补入。

第三,提示的方式。提示义务应以“个别提示”为原则,“公开张贴告示”为例外。逐一口头告知或请客户在载有格式条款的单式上签字认可,即为“个别提示”。在客户签字的情况下,即使其并未实际阅读,该条款也因经其同意而对其产生拘束力。由于电信服务面向公众,在个别提示存在较大困难时可以采取“公开张贴告示”的方式,如借助新闻媒体或互联网刊载、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粘贴告示或滚动播放电子屏幕等。

第四,提示的程度。格式条款的内容应当通俗易懂、明晰无误。在“书面印出”情况下,“合理”的提示必须使用引人注目的特殊字体(如黑体、加粗字体),必要时使用红色手指图标在显著位置标出,从而使对方“一眼就能注意到”。也可另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特别提请对方阅读此免责条款。若提示程度不够,将仍有可能被判定为“未尽提示义务”。

二、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

电信企业对格式条款还可能需要承担说明义务。在用户对格式条款提出解释要求时,电信企业应当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其内容包括该条款的含义及该条款的存在对用户带来的风险可能与大小。电信企业不履行说明义务的,格式条款亦不能订入电信服务合同。

三、格式条款的公平拟约义务

格式条款成为电信服务合同组成部分后并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相关格式条款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电信企业在拟订格式条款内容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以使格式条款预先设定的利益关系均衡、风险负担合理。电信企业不得免除自身主要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不得约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客户损失的免责条款,亦不得存在其他法定无效情形。如电信企业不得以格式条款将其人为阻断通信对客户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限定为退还通信费用。电信企业如违反上述规定,在发生纠纷时,法院将认定相关格式条款无效,即对客户不发生法律效力。

高速公路通行服务合同分析 第4篇

关键词 经营性 高速公路 通行服务合同

从1988年10月,我国大陆首条高速公路沪嘉高速公路建成通车,我国的高速公路事业就进入了迅猛发展的阶段,并逐步走到了世界的前列。目前,我國高速公路通行里程约达7.4万公里,居世界第二。随着高速公路通车里程的迅速增加,实践中高速公路管理者与通行者之间的纠纷逐渐增多。高速管理者与通行者之间是否存在民事合同关系,合同的权利义务又是怎样的,这些问题的解答对于纠纷的妥善处理意义重大。

一、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法律地位及职能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的规定,“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实践中,高速公路管理局是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工作的事业单位。高速公路管理局的主要职能是负责高速公路的建设,承担项目法人和投资主体职责,负责高速公路的投融资工作,负责高速公路的养护、通行费征收、服务设施管理、科技研发以及智能交通建设,保护路产路权等工作。

二、高速公路通行者与管理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

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职能具有多重性,其与通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具有多样性。当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作为路政管理者的身份出现时,通行者必须履行路政管理方面的义务,双方之间形成行政管理关系;当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者的身份出现时,通行者负有交费义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有收费的权利,双方形成的关系便是公路服务合同关系或者行政征收关系。

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以下简称政府还贷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以下简称经营性公路),经依法批准后,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这表明,对高速公路按不同性质进行区分,可以分为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两种。政府还贷型高速公路收取的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不存在营利行为,通行者缴费是使用高速公路应尽的义务,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对管理瑕疵承担的责任不是违约责任,而是侵权赔偿责任;经营性高速公路收取通行费是一种经营行为,管理者与通行者之间形成通行服务合同关系,管理出现瑕疵或者造成使用者损失的时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三、高速公路通行服务合同特点及权利义务关系分析

本文着重分析经营性高速公路管理者与通行者之间的通行服务合同关系。它是一种合同法没有规定的无名合同,合同具有什么样的性质,双方的权利义务是怎样的,都需要进一步明确。

当驾驶员缴费进入经营性高速公路行驶,就与高速公路管理者之间形成了通行服务合同关系。高速公路是一种全封闭、全立交、专供汽车行驶并具有相应服务设施的现代化公路,对所有符合通行标准的机动车辆开放,高速公路通行服务合同与一般的服务合同相比,具有不同的特征。

(一)高速公路通行服务合同具有公共事业性

高速公路作为一种现代化的公共服务设施,有利于社会生活效率的提高,为居民的出行带来的方便;同时,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质量受国家经济政策的影响。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作为服务提供者在市场上具有独占性的地位。

(二)高速公路通行服务合同是格式合同。

通行服务合同的内容具有确定性,收费标准、服务方式等合同内容均是按照政府定价或适用相关行业标准。因此,这种格式合同一方面能使交易便利、快捷,但同时具有不完全平等、自愿的缺陷。

(三)高速公路通行服务合同是事实合同

服务的接受者具有开放性,往往是车辆缴费并驶入高速公路,合同就开始履行,并未形成书面的规范的合同书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高速公路通行服务合同双方一般具有以下权利义务:

1.机动车驾驶人权利义务

机动车驾驶人有权以支付通行费为代价获取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提供通行及附属设施服务的权利。应承担的义务包括:①支付通行费;②取得驾驶资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安全驾驶;③保证车辆符合高速公路行驶要求的安全性标准。

2.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权利义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有收取通行费并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高速公路及附属设施服务的权利。应承担的义务包括:①确保道路安全通畅,保证机动车能够高速通行;②提供高速公路相关附属设施,例如:排水、通讯、供电、供水、照明等;③信息提供义务,包括路况、天气和服务设施变化的相关情况;④对于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通行过程中发生的故障、事故及人身和财产损害,有义务提供及时的援助。

四、结语

目前,我国与高速公路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权责不明,无法真正有效地保护高速公路使用者和经营管理者的权利。针对目前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与通行者之间的纠纷日益增多的现象,高速公路管理者越来越多的成为被告,被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违约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如纠纷一旦发生,通行者不加以区分都以通行服务合同关系来起诉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势必造成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处于高风险状态。虽说“谁享受利益即谁承担责任”,但我们还应当明确,高速公路经营者职责决定,它与通行者之间的关系不仅仅是因私权而发生的,很多时候是因受委托而发生的具有公法管理性质的事务,也即经营性与行政管理性相结合。如前所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的法律地位具有多重性,因此,纠纷发生时应当首先对双方法律关系进行明确,寻求公平、正义的解决方案。

参考文献:

[1]陈丹,刘贤君,刘璟.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否提供加油站服务[J].人民司法,2011,(20):089-092

[2]罗幸存.高速公路事故案例四则[J].中国公路,2011,(19):78-81

咨询服务合同 第5篇

乙方(月X):身份证号:电话:

丙方:

甲乙丙三方是平等民事主体,三方是平等民事关系。三方本着自愿的原则,协商签订本合同,以确保甲乙丙三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一条服务内容:甲方同意由丙方委派的乙方为其提供专业、优质、安全的月X服务。乙方、丙

方也愿意为甲方提供此项服务。

第二条甲方家庭住址。甲方在三天之内如觉不满意,可由乙方再另

行调换一名“金牌月X”,但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在合同期内最多调换一次。

第三条服务期限:在丙方接到甲方电话通知后,派遣月X进入甲方家庭之日起连续服

务天或月,合同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服务地点(家庭住址):

第五条服务费:

1、短期合同服务费服务费共计元

人民币在合同签定之日支付;乙方安排月X正式上岗____日之内甲方需支付剩余的全部服务费元,如有其他费用产生,由甲、丙双方进行适时结算,所有费用款项均由乙方委派专人收取,不得由月X代收。

2、长期合同服务费服务费共计个月支付一次,定金为元,定金从初次服务费中冲减。初次支付费用于本合同签定之日支付,甲方初次支付金额为元,以后每个月应支付一次费用,金额为,甲方须在每个周期结束前一周支付下一周期服务费,否则乙方可提前无条件终止本合同,同时甲方须向乙方赔偿本合同金额两倍的违约金。

第六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若对乙方安排的月X服务不满意,如月X工作能力差或态度散漫恶劣、不服从甲方合理的工作安排、不能胜任相应工作、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换人员。

2.甲方有权拒绝月X在其住所从事与约定服务无关的活动。

3.甲方应向乙方月X明确其生活习惯、家庭禁忌、母婴状况等,合理安排日常护理事务;甲方应保障月X白天时间每天不少于三个小时的休息调整时间;甲方应每周安排月X休息一天时间,

即30天之内休息4天(如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月X休息期间由甲方自行安排人员照料,月X

应在休息之后的次日上午8点之前到达甲方住所。如甲方另需乙方在每月4天的休息时间工作

的,需另支付费用给乙方。

4.如发生因乙方月X造成甲方的人身损害或财物损失时,经双方核实确认后,有权向乙方和乙方月X提出赔偿;乙方月X在甲方处工作时甲方负有保障其安全的义务,乙方月X在甲方住所内

遭受人身、财产等损害时,甲方负有全部赔偿责任。

5.不得与乙方月X私下达成任何协议;如无续约合同,不得以任何理由挽留乙方月X继续服务;不得不经乙方同意安排月X到

第三方工作;不得引诱乙方月X违反乙方和月X之间劳动合同,导致月X从乙方辞职而为甲方服务;否则赔偿乙方本合同金额5倍的经济损失。

6.甲方及其家属应尊重月X人格,保持与月X良好的互动和沟通,甲方有义务向家庭成员申明月X只听从于甲方本人的合理工作安排。

7.甲方对月X在服务期间和服务场所的安全负责,不得指使其从事危险工作及违法工作;如遇月X突发急病或其他伤害时,甲方应采取必要的救治措施;月X离开服务地点外出,未按时返回或发生意外,甲方应在24小时内通知乙方。

8.甲方有义务在约定时间内付清相应费用,否则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甲方应付未付款的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超过____日,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3000元的违约金。

9.甲方有义务保守合同内容中包含的各项商业秘密,如约定的服务费用、交费方式、服务内容、联系方式等,保证不向

第三方透露本合同的任何信息,否则赔偿乙方3000元的损失费,损失费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认真履行义务,督促和指导月X做好服务工作。

2.乙方应与甲方保持经常的联系,有义务保持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处理甲方的反馈意见;乙方客服主管姓名电话座机。

3.为甲方委派经身份验证、体检合格、诚实可靠、技能过硬的“金牌月X”,并按时进入甲方家庭服务。

4.乙方月X有事请假外出应征得甲方同意,禁止擅自离岗。

5.乙方月X有权拒绝从事与合同内容不符的工作,有权拒绝为其他

第三方服务,包括为甲方的家庭成员服务,有权拒绝甲方的家务劳动,有权拒绝在非约定地址服务(母婴需在外治疗的或经乙方同意的除外)。

6.不得在甲方住处从事与合同约定服务无关的活动;不得有任何主观恶意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因乙方原因而造成甲方人身或其他权益受侵害的,乙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7.乙方在本合同签定时需向甲方主动出示乙方公司营业执照,乙方月X的身份证、健康证、育婴师资格证等有效信息。

8.乙方有义务对月X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有义务对甲方进进定期不定期地回访、慰问,了解乙方月X工作和服务情况,及时解决甲方投诉和合理要求。

9.因乙方月X原因(如生病、事假等)造成月X不能继续服务时,有权为甲方调换同等级别的月X,本协议继续有效。

10.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月X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且不退还甲方费用,如发生不尊重月X人格、打骂月X、多次重复让月X从事《服务内容》之外的工作而被月X拒绝的;不按时支付乙方相关费用的等。

第八条其它约定

1.服务期满甲方若延长服务期,应征求乙方同意并提前7天与乙方续签合同。

2.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不再续约,合同双方应于当日确认各方权利义务的履行是否完毕,认真检查

有无财物丢失或人身损害,确认无误后本合同自动终止,不再为他方损失承担责任。

3.合同的附件《服务内容》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5.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九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按手印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咨询服务合同 第6篇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营销管理咨询服务;

二、约定管理项目咨询服务内容:

按甲方要求完善和建立适合甲方需要的规范的现代营销管理系统,具体内容如下:

1、调研和分析甲方的XXXX等行业,提交调研报告;

2、协助建立与完善甲方营销系统管理制度、销售、推广政策,建立必要的管理流程;

3、协助甲方对于营销人员进行营销推广、团队建设、职业心态及产品知识等多方面的培训。

三、项目实施时间:

20xx年12月25日--20xx年03月24日,初步约定90天,具体按工作日程表执行,开始时间从20xx年12月25日算起。

四、协议确定由xXXX先生担任项目顾问并派驻甲方,负责项目执行。

五、甲方给于乙方的工作支持:

1、为乙方派驻人员提供办公场所,手提电脑,无限网卡,内线电话以方便联络;

2、按乙方要求,安排甲方人员相关部门人员配合工作;

3、乙方享受甲方副总待遇;

4、乙方自行承担人员在XX的食宿费用,相关费用及差旅由甲方提供,按甲方同级人员标准执行。

六、费用及付款方式:

A、项目服务费RBM万元,x此费用不含税;

B、付款方式:按合同总额,签订合同后,甲方支付30%预付款,其余部分分月平均支付。

七、项目咨询的后续服务:

项目咨询服务全部完毕后6个月内,甲方在操作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可致电乙方协助解决。

八、违约责任:

双方按合同框架下开展工作,双方签约后合同即生效,若乙方取消合同,须返还预付款;甲方不按约定付款,乙方按1%/日收取滞纳金。

九、其他约定:

乙方在甲方企业服务期间,若有其它问题需要解决,由双方协商解决,乙方确保按照甲方要求按时按量完成甲方交给各项工作。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盖章签字后有效。

甲方:乙方:

负责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咨询服务合同 第7篇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咨询服务的内容如下:

1 、咨询服务的目标:

刍议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 第8篇

一、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的传统界定

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历来都有争论和模糊之处。我们从实务和理论上进行分析。

实务上, 以各地颁布的物业服务合同范本来看。如《上海物业服务合同》在“使用说明”第3条中是这样表述的, “本示范文本所称的甲方为业主大会, 乙方为物业管理企业。”也就是说, 上海的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是将业主大会作为主体。而?《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 (2008版) 则考虑得更为细致和全面,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 “只有一个业主的, 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 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 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也就是说, 当物业管理区域依法不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时, 则直接由业主作为签约主体。在这种情况下, 《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 (2008版) 则在“委托方 (甲方) ”一栏, 给出了两个选择项, 即[业主委员会]或[业主], 以供选择使用。

在最新推出的《哈尔滨市物业服务合同范本》 (2013版) 则和《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 (2008版) 表述一致, 也在“委托方 (甲方) ”一栏, 给出了两个选择项, 即[业主委员会]或[业主], 以供选择使用。同样《深圳市物业服务合同范本》也不约而同地给出了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两种主体。关于乙方, 所有的物业服务合同范本都约定了物业服务公司。

从理论上讲,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从这一条出发, 显然订立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应当是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但《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还规定,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 履行下列职责…… (二) 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从这一条规定看, 业主委员会应该是业主的授权代理人, 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但该条并没有明确业主委员会是以自己的名义, 还是以业主的名义“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因此, 从上述《物业管理条例》两个条款看, 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主体会产生三种理解, 即

一是业主委员会以自己的名义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但该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是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在业主大会, 而业主委员会仅仅是履行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手续, 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是业主;

二是业主委员会以自己的名义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但该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是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在业主大会, 但业主委员会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一方, 独立承受物业服务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三是业主委员会以业主的名义, 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的授权代理人, 不承受物业服务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物业服务协议的权利义务承受人为业主。

总体来说, 理论和实务对物业服务合同甲方的界定有很大出入。笔者认为, 其关键就是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定义和性质、地位不同。

二、物业服务主体的重新定性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从这一条款看出, 尽管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 但业主大会本身并不直接承受《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而是代表了业主的权利, 且不承担业主的义务。结合《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五条, 我们可以进一步为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能作如下定性:

1. 业主:是《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的承受主体, 有权利享受物业服务, 有义务支付物业服务费;

2. 业主大会:

是代表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主体, 在物业服务企业选聘过程中, 是全体业主的代表, 不承受《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3. 业主委员会:

是代表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 其代理范围不仅受限于业主的授权, 还必须符合业主代表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要求。

解决了《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承受主体的问题, 进一步我们需要解决《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主体是谁的问题。让我们再一次回到《合同法》,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 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 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 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从这一条款可以得出结论,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的受托人, 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 且物业服务合同直接约束于业主。从这个角度看, 《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 (2008版) 将业主委员会列为合同签订主体是正确的。

业主大会作为一个议事机构, 不直接接受物业公司的服务, 业主大会的只能是决定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重大事项, 显然让业主大会作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不合适。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和业主大会差不多,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是业主大会所做决议的执行者, 其不是物业服务的承受者, 真正的是承受者自然是业主, 因此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应为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

综上所述, 尽管目前没有任何地方的《物业服务合同》范本提出业主是唯一的甲方, 我们认为, 真正的甲方, 即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是业主。

参考文献

[1]陈慧娜.浅析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J].上海房地, 2009.1:5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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