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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闲置土地范文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处理闲置土地范文(精选9篇)

处理闲置土地 第1篇

一、闲置土地的成因及其引发的问题

闲置土地之所以一直难以根除, 可将原因归结于对于闲置土地认定的问题, 包括以下四点:

一是闲置土地的认定存在法律上的障碍。法律对于闲置土地的认定存在一些含糊之处, 对于哪些属于不可抗力, 或者属于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动工开发前必需的前期工作等没有明确。对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原因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是否算闲置, 对于土地使用者反复修改规划延迟开工或司法查封造成的闲置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 存在诸多争议, 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较多障碍。

二是闲置责任难以界定。由于闲置土地的成因错综复杂, 对闲置土地的调查取证往往需要涉及到发改、规划、建设、环保、水利、供电、通讯等众多部门, 而所涉及部门对于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意见不统一, 会导致闲置土地的责任认定以及处置流产。

三是关于土地闲置费征收的问题。土地闲置费属行政收费, 不属行政罚款。因此, 对拒不缴纳土地闲置费的, 土地监察部门无法采取行政处罚的强制手段予以征收。同时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土地闲置费的征收标准也不一致, 也影响了土地闲置费征收的效果。

四是关于闲置土地处置方式的问题。传统的处置方式没有区分闲置土地的性质, 对于何种闲置性质选择何种处置方式没有做细分, 显然不科学、不合理。

二、现阶段应对闲置土地的措施

目前, 针对闲置土地的相关问题, 现阶段主要从以下方面采取了处理措施, 包括法律、合同、舆论监督以及安排临时使用等方面。

2004年国土资源部出台《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其中规定下列六条处置方案:1.延长开发建设时间, 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2.改变土地用途, 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3.安排临时使用, 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 重新批准开发, 土地增值的, 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4.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5.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 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 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6.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 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 政府应当依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的约定供应与其交还土地等价的土地。法律其他条款还规定1年未开发的, 征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20%作为闲置费;2年未动工的无偿收回等强制性措施。

对收回的国有闲置土地、集体所有的闲置土地, 法律分别进行了规定。主要手段是恢复耕种, 不得恢复耕种的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利用闲置土地, 重新明确闲置土地性质再开发使用, 鼓励优先开发闲置土地。闲置土地再利用时, 对其利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建立闲置土地档案。

由于政府及有关部门无法衡量定额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与闲置土地可能产生的投机收益的比值大小, 土地因闲置的收益随土地资源市场的供求和价格机制波动, 事先预定的税收定额对此未必有效。而且从《物权法》角度来看, 强制性收回土地属于对于私权的介入, 与《宪法》存在一定的抵触。故除了制定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法律外, 通过合同约束开发商是目前避免土地闲置的一个重要手段。合同有其较完善的法律作支持, 哪一方违反合同, 就根据《合同法》处理是既依法又容易落实的一个举措。

此外, 运用新闻媒体提高闲置土地的曝光率, 加强了关于土地闲置处理的案例报道和法规普及教育。如适时征收土地增值税、严格管理土地开发资金等举措也在闲置土地处理的问题上起到了一定作用。

对于农业闲置用地, 可以组织耕种短周期的速生作物创造经济价值, 同时也保护了土地和生态环境;对于城区以及城乡结合部土地, 可以临时规划为停车场所以及流动人口的暂居地, 缓解城市压力。

三、处理闲置土地的思考

我国以GIS为代表的市域闲置土地系统采用动态管理, 将闲置土地空间数据、属性数据和现状图形有机结合起来, 通过ArcGIS平台管理图形信息。对于属性数据以及文档的管理, 则采用大型关系数据库系统和三层架构的体系结构, 利用ArcsDE进行图形数据访问和管理, 实现图形一体化管理.

整体系统分为3个层次:数据层、数据访问层、应用层, 各层之间相互协调完成系统的功能。以管理杭州某高校闲置土地为例, 通过数据层, 将该桩闲置土地的地理位置土地信息写进大型关系数据库;采用ArcsDE协同管理空间数据库以及数据访问组件, 建立该桩闲置出让土地的数据访问层, 实现数据库的访问和管理;建立便捷的操作界面, 提升对于不同闲置原因以及地理位置的土地数据的查询管理能力。

此外, 金融部门应尽快介入。对开发商而言, 土地不是软肋, 资金才是命门。国土部门在清理整顿闲置土地上的艰难可想而知, 金融部门的滞后性已严重影响到了整顿闲地、楼市调控的力度和效果。尽管国务院规定对存在建设用地闲置的房地产项目禁止发放贷款或以此项目用地为抵押物的各类贷款, 但金融部门的协助似乎没有见效。既然国土资源部已将囤地“黑名单”移交银监会、证监会等金融部门, 试图通过部委联动来限制开发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 那么金融部门是否可以效仿, 将贷款明细公布于众呢?

四、处理闲置土地应遵循的原则

闲置土地处置创新, 应遵循四条原则:一是合法性。在闲置土地处置中遵循合法原则, 可以有效避免纠纷, 为闲置土地处置活动的顺利有效开展提供法律保证。二是可行性。应实现处置方式的合理、可行性, 处置效果的高效率、高质量, 如能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之下构建新的处置办法, 将显著增加其可行性与操作性。三是前瞻性。闲置土地处置方式的创新必须与社会发展吻合, 在对现有处置过程中正确认识和理解基础上, 依据前瞻的思维, 分析形势或事件进行改进和创新。四是帕累托改进原则。William Wade说, 一个措施虽是达成目的所必需的, 但不应造成过度负担, 应合乎比例。闲置土地处置方式的创新就要在公共利益没有受到损害或减少的情况下, 同时维持受让方的经济利益的平衡, 以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间的平衡。

参考文献

[1].[美]朱利斯Gy.法布士.土地利用规划——从全球到地方的挑战.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7

[2].李志雄关于闲置土地处置若干问题的研究.南方国土资源.2009.8

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理规定 第2篇

发文单位:中山市人民政府

号:中府[2003]32号 发布日期:2003-2-28 执行日期:2003-3-1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三年二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盘活闲置土地,充分利用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理办法》以及省政府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山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

第三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理工作。

市计划、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闲置土地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有偿使用合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约定的动工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出让用地、国有划拨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等非农建设用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用地批准文件未规定动工开发日期,自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生效或划拨用地批准文件生效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三)城市房屋拆迁公告公布之后,其土地使用者在规定的拆迁期限满1年仍未实施房屋拆迁的;或者地上建筑物已拆平(含部分拆平)具备开工条件,但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或批准用地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动工开发建设是指已领取施工许可证,并进场施工。

第五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划拨用地批准文件规定分期开发的,按分期开发范围核定闲置土地面积。

第六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建设迟延而闲置土地的,顺延计算动工开发建设日期。

第七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定期对闲置土地的情况进行清查、登记。对闲置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八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闲置土地时,应当通知土地使用者在30天内如实报告用地情况,土地使用者应当将闲置土地的范围、面积、闲置的时间和原因及闲置土地审批、抵押等有关资料,如实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接受调查处理。经审查确认为闲置土地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通报市计划、建设、规划部门,并将认定的事实、依据通知土地使用者,闲置土地依法设有抵押的,还应通知抵押权人。

经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闲置的情况进行公布。

第九条 经认定的闲置土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处置方案,闲置土地已依法设定抵押的,应通知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拟定工作。处置方案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处置方案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一)政府收购进行土地储备;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已全部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且开发建设前期工作准备就绪,资金落实,已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并明确开发建设期限的,可一次性延长开发建设时间,并限期动工开发建设,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已部分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按已支付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占应交地价款的比例折算土 地使用面积,确定相应土地给土地使用者,对重新确定的土地,可一次性延长开发建设时间,并限期动工开发建设,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其余部分由政府无偿收回;

(四)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五)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市政府收取增值地价;

(六)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七)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竞价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确定新的使用年限,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

(八)土地使用者与市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市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由市政府按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书的约定供应与其交还土地等价的土地。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用地者确因实际困难要求延长开发建设期限的,应提出申请,经镇区政府加具意见,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按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者应自收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征收土地闲置费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

土地闲置费按1年不超过该用地的出让地价(划拨用地按所在地当年的基准地价计算)的15%的标准计收。

第十二条 闲置的土地原为耕地,但已停止耕作或耕作条件已被破坏的,除按第十一条规定的标准征收土地闲置费外,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土地使用者限期复耕或恢复农业用途,逾期不复耕或恢复农业用途的,按第十一条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土地闲置费。

第十三条 土地闲置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银行代收款,土地使用者应按规定的标准和期限,到指定的银行代收网点缴交,逾期缴纳土地闲置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土地闲置费总额3‰的滞纳金。拒缴土地闲置费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土地闲置费原则上不得减免。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而使土地闲置,需缓缴、减免缴土地闲置费的,由土地使用者提出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文件,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国土、财政部门核准。

第十五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征收的土地闲置费,按市留45%、镇(区)留45%、上缴省10%的比例,分级安排使用。在市、镇留成使用的土地闲置费中,由市财政部门提取2%作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费用。

第十六条 土地闲置费必须专款用于土地保护、开发和管理。因实施土地保护、开发和管理需要使用土地闲置费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的用款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拨付。

第十七条 收回闲置土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案,调查取证,认定事实;

(二)告知土地使用者作出收回闲置土地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还应告知抵押权人;

(三)听取土地使用者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四)拟定收回闲置土地决定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五)将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同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终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同时通知市计划、规划、建设等部门撤销相关批准文件;

(七)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 被收回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交回土地使用权证书。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不交回土 6 地使用证书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后直接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使用证书。

第十九条 因处置闲置土地而致土地权属、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土地使用者应在15日内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通知市计划、规划、建设等部门撤销或变更相关批准文件。土地使用者逾期不办理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予以变更。

各镇区在引进项目时,应优先安排使用收回的闲置土地。

第二十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应当重新明确用途、设定使用条件、确定供地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一)属国有闲置土地的,应当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安排建设项目或者其他临时用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且耕种条件未被破坏的,可以组织耕种,不适宜耕种的,可采取绿地等方式作为政府土地储备。

(二)属集体闲置土地的,应当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优先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建设项目;本集体经济组织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可拟订置换方案,经镇政府(区办事处)同意,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安排其他建设项目,并对原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偿。

(三)规划用途为农用地,耕种条件未被破坏的,恢复耕种,不适宜耕种的,改为其他农用地。

第二十一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地籍调查和土地变更登记的基础上,核实闲置土地的位置和面积等情况,建立闲置土地宗地档案,绘制闲置土地分布现状图,监督跟踪其利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闲置土地的状况,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以及各项建设对用地的需求,优先安排使用闲置土地。建设用地能够使用闲置土地的,应当使用闲置土地,不得批准其占用农用地。

第二十三条 妨碍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土地管理工作人员在闲置土地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闲置·房屋空置 第3篇

8月初, 一份全国土地闲置“黑名单”《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闲置情况表》 (下称情况表) 在业内掀起轩然大波。这份情况表详细列出了涉及的项目名称、闲置土地的受让人、合同编号、合同签订时间和约定的开竣工时间等内容。情况表显示截至2009年9月30日, 全国闲置土地总计达1457宗, 闲置面积达9772公顷, 合同价款256亿元, 70%以上为住宅用地, 涉及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其中, 北京、广东、海南、江苏、重庆、贵州等地成为闲置土地的典型区域, 其闲置土地数量占全国的近七成。

这份“黑名单”曝光后, 有人怀疑其真实性;对其确切出处也未见权威说法。全国闲置土地的数量到底有多大, “黑名单”中披露的是否仅为“冰山一角”, 更多的人发出了这样的疑问。关于这一问题近期有了一个公开和权威的回答。8月19日, 国土资源部召开的房地产用地专项整治工作新闻通气会上公布了最新数据:截至今年5月底, 全国共上报房地产违法违规用地3070宗, 面积约18.84万亩。其中, 闲置土地2815宗, 面积16.95万亩, 分别占91.69%和90%。国土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司长廖永林表示, 从闲置土地分布来看, 东部地区分别占上报总宗数和面积的62.24%和62.46%。从闲置时间上看, 闲置5年以下的地块1354宗, 占48%;闲置5年以上的875宗, 占31%;闲置时间较长, 但合同中未约定具体开工时间的586宗, 占21%。

土地闲置问题为什么如此严重?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是利益驱使。业界有句名言, 叫作“建房的不如倒地的”。囤地不仅可以“坐地生财”, 而且对于上市公司而言, 也是业绩的体现。难怪开发商都热衷此道, 大开发商四处“跑马圈地”, 小开发商也不顾自身实力拼命拿地。

二是制度缺陷。“价高者得”的方式将地价推向畸高, 当“面粉贵过面包”, 开发商只有将土地囤起来等待地价继续狂飙。从“地王”到“闲置土地”, 虽然并不一定存在着必然联系, 但“囤积土地”可以赚得高额利润却是不争的事实。

三是监管及执行不力。这些年土地部门对闲置土地、违规违法用地, 下达了很多处罚通知书, 但一般都很难落实到位。这是因为执法工作通常由公检法部门执行, 国土部门并没有执法权。而且土地整理、出让、建设和监管的整个过程, 要涉及土地、建设、规划、监察、公安等多个利益部门, 多头监管加大了闲置土地的处理难度。

四是土地财政。又是“土地财政”, 房地产市场的诸多弊病, 它都脱不了干系。这次闲置土地曝光事件, 舆论形成一定共识一半以上数量的闲置土地是由地方政府导致, 如出于利益考虑, 将非“净地”出让、后期变更规划等, 导致土地开发停滞。而且地方政府在处理闲置土地时, 所采取的往往也是最温和的“延期”处理方式, 以此来维系地价高位, 确保高额的卖地收入。

闲置土地的问题由来已久, 这次国土部公开全国闲置土地的情况, 具有极为重要和特殊的意义。当前, 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正处于关键时期, 一方面成交低迷, 另一方面房地产价格还在高位运行, 并没有出现明显松动。在中央出台更严厉的调控政策之前, 将“闲置土地”问题摆出来, 将拷问诸多利益链条, 从而有利于打破僵局。近期, 中央高层及相关部委都明确表态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方向不变。此次在土地市场, 国土部继续清理“闲置土地”, 堵住“囤地”的缺口, 进一步表明房地产调控政策将得到严格执行和落实。这对当前的房地产调控和今后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都具有非常重要和积极的作用。

●房屋空置

3个月前, 有媒体报道称, 国家电网通过对全国660个城市电表读数进行调查, 得出“连续六个月读数为零”的“空置房”套数为6540万套的数据。虽然国家电网随即否认曾发布此数据, 但该条新闻仍然引起了持续不断的波澜。

随后, 央视在两期调查节目中披露, 北京、天津某些热点楼盘的空置率达40%。但众多专家学者都对“6540万套”的空置数据进行了证伪, 国家统计局新闻发言人也公开回应“房屋空置是近几年由于房地产行业发展出现的新问题, 目前国家统计局关于房地产统计方面的制度还不能计算出空置率这样的指标”。对相关部门及人士的这种说法, 批评和质疑者颇多。一时间, 网友们掀起了“晒黑灯”、“查水表”、“数空调”的热潮, 试图利用这些与生活休戚相关的表象, 揭示我国高空置率的现状。有观点指出:正是高空置率导致了房价的不断走高。

对此, 住建部相关人士表示, 中国房价水平和市场走势受产业结构、投资渠道及租赁市场规范程度等因素影响, 况且关于住房空置率我国并没有官方统计数据, 将空置率所展现出的投资或投机行为认定为高房价的直接原因是不准确的, 空置率与高房价二者间没有直接关系。

这一言论引来了众多非议, 一场关于“高空置率是否是高房价幕后推手”的争执由此开启。

一、空置率之辩

按照国际通行惯例, 空置率是指某一时刻空置房屋面积占房屋总面积的比率。商品房空置率在5%~10%之间为合理区, 10%~20%之间为空置危险区, 20%以上为商品房严重积压区。这种统计方法主要关注的是房屋存量的使用率。然而, 空置率在我国的定义是指当年竣工而没有卖出去的房子。

在实行住房预售制度及利用银行资金或政府优惠政策过度炒作的情况下, 如此定义下的中国房地产市场哪里会有“空置房”?近几年, 房地产市场上只有开发商捂盘惜售, 住房几乎不可能“空置”在开发商手中, 但是却可以“空置”在投机炒作者手上, 而这种“空置”恰恰是我国空置率概念所不能显现的。

二、空置率之惑

这场住房空置率之争看似属于技术问题, 实则是房地产市场中“刚性需求”与“投资投机者”两大阵营矛盾日益深化的集中爆发。其一, 自住型刚性需求者想要的是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的住房, 而投资投机者青睐的是中高档、中大户型住房, 产品的不对接导致了闲置住宅的过度积压。其二, 多数投资投机者持有空置房均出于长期投资目的, 除非赚他个盆满钵满, 否则并不急于卖房。这也反映了我国商品房的持有成本过低, 投资投机房地产的风险也相对较低。

“有的人没房住”和“有的房子没人住”两种现象的交锋, 向我们传递了最明显的一个信号国内房地产市场的投资炒作现象十分严重。

三、空置率之源

住房空置率之争说明了住房空置率等其他主要房地产市场的指标信息存在着“统计盲点”。如果有关方面不能提供真实可信、相对完整的房地产市场信息, 就难以梳理清楚当前中国房地产市场的现状、特征与变化趋势。因此, 必须尽快采取措施完善房地产统计信息和信息发布工作。

第一, 重视和加强房地产市场的统计信息发布工作, 逐步完善统计方法, 提高房地产统计信息的科学性。从满足社会与市场对房地产信息需求的角度出发, 尽可能多地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 以增强市场透明度。

处理闲置土地 第4篇

【发布文号】海府办 [2007] 151号 【发布日期】2007-11-23 【生效日期】2007-11-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海南省

琼海市征地和闲置土地处置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实施方案

(海府办 [2007] 151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琼海市非林地权属纠纷历史遗留问题调处工作实施方案》和《琼海市征地和闲置土地处置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琼海市征地和闲置土地处置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为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好征地及闲置土地处置历史遗留问题,贯彻落实省第五次党代会和省政府工作报告关于解决土地纠纷历史遗留问题的工作部署,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用3年到5年时间基本解决我市征地与闲置土地处置历史遗留问题。

(二)2007年工作任务。

1、全面清理各类征地与闲置土地处置遗留问题,摸清底数,并逐宗查找问题引发的原因,建立全市土地征收宗地数据库和闲置土地宗地数据库。

2、解决征地遗留问题总宗数的50%以上;其中群众反映强烈、已经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确保在今年内解决。

3、解决闲置土地处置纠纷问题总宗数的30%以上;回收换地权益书价值20%以上。

(三)2008年至2009年工作任务。

1、基本解决征地历史遗留问题,并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征地制度。

2、解决闲置土地处置纠纷问题总宗数累计达到70%以上;回收换地权益书价值累计达到60%以上。

(四)2010至2011年工作任务。

1、基本解决闲置土地处置纠纷问题。

2、基本完成换地权益书的回收工作。

二、工作的重点和具体内容

本次专项工作分两个方面进行:一是1990年至2005年期间涉及征地遗留的各类历史问题,包括拖欠农民征地补偿费、土地征收后闲置、被征地农民劳动力就业、安置不落实,生活无保障以及征地实施环节引发的各类问题;二是涉及闲置土地处置的各类遗留问题,包括政府与农民和政府与企业的两大矛盾关系问题。

清理的具体内容:

(一)征地遗留问题。

1、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核算和支付情况。主要清理政府制定的具体项目(特别是基础设施)的征地补偿费标准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核算征地各项补偿费,特别是市重点工程是否存在政府压低征地补偿费标准的行为;全面清理1990-2005年间征收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情况;对拖欠征地补偿费用的是否制定了限期还款计划,并且严格按计划组织清还;对截留、挪用、贪污征地补偿费用的行为是否予以纠正,有关责任人员是否依纪依法作了处理。

2、被征地农民劳动力就业、安置不落实、生活无保障情况。调查核实失地农民的总量以及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大面积征收后的人均耕地情况;市政府征地时已承诺的招工安置指标是否落实;对失地农民的安置是否根据国家政策制订了安置规划,包括从就业培训、社会保障以及预留生产用地等方面。

3、征地审批情况。征地审批有无存在违法审批征地行为,包括各种形式越权审批、化整为零征地和农用地转用,以及未经依法批准私下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等行为;对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地的建设项目,是否严格实行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登记的“两公告一登记”制度。

4、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主要检查征地补偿费是否纳入村集体财务并实行专项管理和监督;村集体财务是否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各项补偿费是否按有关规定在村集体和农民之间作了合理分配,被征地农户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征地补偿费用是否在管理使用中存在违纪违法问题。

(二)闲置土地处置遗留问题。

1、全面查清与闲置土地处置有关的各类遗留问题情况,重点查清土地宗数、面积、土地现状及农民使用、复耕情况。具体内容:依法批准用地、但因各种原因未开发利用,土地仍由农民耕作的;土地征用出让后闲置,政府已依法收回,但尚欠农民征地补偿款的;以限期开发、改变用途等方式处置后又重新闲置的;由于征地操作不规范,征地档案材料遗失或不全,征地补偿款给付情况无据可查的。

2、因处置而引发土地权益人上访、信访、行政复议或司法诉讼的问题,重点查清土地宗数、面积、土地现状及土地权益人异议情况及问题的焦点所在。具体内容:原以限期开发方式处置,但由于规划制约等政府原因造成不能开发利用,导致土地继续闲置的;依法无偿收回或以核发换地权益书方式处置后土地权益人不服政府的处置,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司法诉讼的;司法机关裁定闲置土地过户,但不符合法律规定,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政府应依法做出处置的。

3、核发换地权益书存在的主要问题。全面查清发放的换地权益书价值总量和回收量,找出换地权益书发放量大而回收量少、发收矛盾突出的原因,以及换地权益书流通渠道不畅、贬值严重的原因,并分析可能造成的后果。

三、工作机制和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做好专项清理工作,市征地和闲置土地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由王国升局长廉任办公室主任,戴国川副局长任副主任,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国土环境资源局土地口有关股室抽调人员参加,并建立工作负责制,负责全市征地和闲置土地处置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以确保专项清查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加强跟踪督办。

1、办公室将定期编制工作简报,反映全市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向省厅、市政府报送情况。

2、对于严重拖欠农民征地补偿费等问题的重点项目,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会同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农业局等部门牵头重点督办追缴。(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牵头,监察局、财政局协助)

(三)坚持依法、合理为前提,采取区别对待政策,妥善解决征地历史遗留问题。

要依据国家和我省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征地历史遗留问题。

1、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近期不能开发利用、且耕种条件未被破坏或原征地手续不完善、农民确实得不到征地补偿以及未实际实施征地的土地,应依法解除原征地协议,将土地退回;或采取同农民签订协议,让农民临时耕作,委托管理的方式处理。(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

2、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但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耕种条件未被破坏的土地,可组织农民进行复耕,并约定土地重新开发利用时,可给予适当补偿;对仍拖欠农民征地补偿款的,政府应制定时间计划限期偿还,或者根据拖欠补偿款的金额返还相应面积的土地给农民。(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

3、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近期可开发建设的土地,如尚拖欠农民征地补偿费的,可由市政府代为支付拖欠的征地补偿费、并完善用地手续后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由国土环境资源局牵头、财政局协助)

4、对于90年代初市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因初步平整造成原已预留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用地,其耕地被破坏、土地被闲置撂荒的,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田水利设施的修复,创造耕种条件;此外,要积极引导农民充分利用现有的土地资源,结合地区产业优势,发展高效农业。(由国土环境资源局牵头、财政局协助)

(四)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出路。

1、市政府原已承诺招工安置而因种种原因多年未兑现的,应在安排项目时,有意识地引进一些具有稳定收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并约定用地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被征地单位的人员就业;同时,协调招工单位与招工安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因经营需要与安置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一次性补足养老统筹费用和其他社会保险费用(由于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牵头、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协助)

2、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就业和培训机制。市政府每年要安排专项资金,由就业部门组织免费培训失地失业农民,加强被征地农民的劳动技能培训,以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对城镇总体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申请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办理,给予再就业扶持。(由市人事劳动保障局负责)

3、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失地农民自主择业。市政府应当在代款、税收、场地等方面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失地农民提供优惠政策,尤其金融部门能放宽信贷条件,降低贷款门槛,鼓励和扶持失地农民发展生产,努力增加收入。(市政府办牵头、税务部门、各商业银行协助)

4、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07]20号)要求,在明年初研究制定本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明确保障资金来源、缴费标准以及享受待遇等,并尽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的个人统筹账户。(由市政府办牵头、人劳局、国土环境资源局协助)

(五)继续加大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

1、要按照海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处置海南经济特区停缓建工程的决定》有关规定,对因司法查封未落实处置的土地要继续与法院协商并尽快落实处置。(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

2、对以限期开发、改变用途等方式处置后又重新闲置的土地,要逐宗清理并查找原因:属用地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应坚决收回;因政府规划调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不完善等原因造成的,除按原协议约定的条款尽快落实土地开发条件外,经与用地单位协商,同意以有偿方式交还土地的,应尽快与用地单位签订收购协议,兑现土地收购费用后将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实行统一盘活利用。(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

(六)建立换地权益书回收的有效机制。

1、建立再出让土地时回收换地权益书的制度。要严格执行《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流转与回收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99号)第十条的规定:“受让以换地权益书方式收回的土地,可以换地权益书支付土地出让金的70%;受让新增建设用地,在以货币形式支付土地出让金中用于土地征收(收回)的费用后,余下的土地出让金可以换地权益书支付70%”。(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市财政局协助)

2、纳入用地计划管理。结合供地计划指标,按照省政府下达回收换地权益书指标,逐年完成。(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

3、建立回收基金。按规定设立换地权益书的回收基金,回收基金从市政府出让土地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专项用于回收换地权益书。(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牵头、市财政局协助)

四、几点工作要求

(一)严格责任追究。将处理征地和闲置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纳入市政府相关部门政绩评价和考核重要内容,每年进行考核;对因长期拖欠征地补偿费而引发群众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相关部门,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不按省政府令第199号规定回收换地权益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二)加大资金投入。一是落实征地补偿与安置资金,安排专门资金用于解决尚拖欠农民的征地补偿款、招工安置以及社保、技能培训等问题。二是保证专项工作经费,落实专项工作经费,将所需费用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和当年工作任务列入财政预算,予以解决。

(三)建立制度。按照征地制度改革的要求建立健全征地管理制度,重点放在完善征地程序,禁止滥用征地权、压低征地法定补偿标准,改革征地补偿方式,按照“土地换社保”原则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

五、工作安排

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本次工作采取上下联动、自查自纠、重点督办相结合的方法。专项工作共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清查摸底(2007年9月6日至2007年10月31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和专项清理的范围内容,对上述问题进行全面排查、清理,掌握遗留问题的总量、类型和分布情况,填报省统一编制的调查统计表格;对宗地档案遗失或不完善的,应补充建立和完善;切实摸清底数,做好排查登记。

第二阶段。整改处理(2007年11月1日至2007年12月5日)。要对查找出的问题集中进行分析研究,并区别情况制定整改措施、落实处理意见;同时针对问题发生的原因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规范管理。对于农民和权益人反映强烈的问题要作为处理和整改的重点。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2007年12月5日至2007年12月31日)。对清理解决征地和闲置土地遗留问题工作进行总结,并于今年11月底向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上报总结报告,迎接省组织联合检查组对我市工作进行检查。

治理土地闲置:关键在于执行 第5篇

今年6月7日, 国土资源部发布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再次明确了闲置土地的定义, 并规定对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闲置土地, 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 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一城市土地闲置现状

目前, 由于我国房地产企业依靠土地升值已作为一种主要的盈利模式, 因此捂地待建现象非常普遍, 土地闲置现象非常严重。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 (2011) 》统计数据显示, 全国3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2010年度待开发土地面积达31458万平方米。2010年8月, 国土资源部《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闲置情况统计》名单向媒体披露。根据名单显示, 列入闲置土地面积约为9772万平方米。据媒体报道, 位于北京通州京杭大运河畔的“运河岸上的院子”别墅项目, 由泰禾地产公司在10年前就已拿到该项目的土地, 而10年后项目才开始天价销售。由此可见, 捂地待建、土地闲置现象的普遍性和严重性 (见表1) 。

造成土地闲置或待开发的原因很多:一是政府原因。由于城市规划调整、基础设施配套不完善等造成土地闲置或待开发;二是开发商自身原因。等土地升值以获得更高的收益、资金紧张无法开工等导致土地闲置或待开发。大面积的土地闲置影响了宏观调控的效果, 又使土地资源未充分利用, 因此, 依法治理土地闲置势在必行。

二治理土地闲置的意义

在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关键时期, 治理土地闲置不仅是落实我国土地利用的基本国策和实现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有效措施, 而且是政府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 能有效地调整房地产市场结构, 平抑房地产市场价格, 因此治理土地闲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治理土地闲置能有效调控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土地是房地产开发的载体,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掌控着大量的土地, 因此可以轻松掌控市场定价权。治理土地闲置可以有效增加土地供应量, 从而调整结构, 平抑房地产价格;可以有效防止国有土地资产增值中应属于国家所有收益的流失;。同时通过收回房地产企业大量囤积的土地, 可以削弱开发企业掌控的定价权, 让市场调节机制充分发挥其调控机能, 从而促进房地产市场理性回归, 最终达到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目的。

治理土地闲置在我国早就有法可依。《土地管理法》第37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 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经原批准机构批准,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1994年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1999年颁布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也同样对闲置土地的处置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 土地闲置问题却一直未得到真正解决。究其原因, 一是在于有关处理土地闲置的法规政策刚性不够, 尚未形成责任追究制度。比如, 闲置土地未收回, 有关部门和责任人应如何处罚, 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 执行力度大大下降。二是由于开发企业和政府间紧密的利益关系, 无偿收回闲置土地难度相当大, 而闲置税费相对于开发企业取得土地的增值收益来说, 又显得微不足道。因此, 治理土地闲置缺乏的不是法律、法规和政策, 而是一种令行禁止的监督和管理。

单位:万平方米

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 (2008~2010) 。注:表中所列闲置土地面积非严格意义上的“闲置”, 因此本年新增闲置土地面积应大于等于表中计算的“闲置土地面积”。

三治理土地闲置关键在于执行

国土资源部新颁布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能否最终落实, 关键在于执行力度。要提高执行力度、杜绝土地闲置, 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要进一步完善闲置土地处理方法, 让法规更有可操作性;二是有关部门要严格执法, 加大执法力度, 同时对不严格执法的部门和个人予以严厉的处分;三是将土地督察的权力上提, 即由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执行下级城市土地的督察工作, 以避免受地方政府的干扰影响;四是地方政府态度决定效果。由于地方政府和开发企业间的利益关系, 尤其是当前许多地方政府“土地财政”的状况, 决定了地方政府治理土地闲置的力度和效果。同时, 有些土地闲置的原因又是地方政府形成的, 因此, 必须通过行政的手段、问责的办法等相关措施促使地方政府积极主动地治理土地闲置, 这样才能使《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得到有效落实。

当前土地闲置的成因与对策分析 第6篇

农村土地闲置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 第一种主要是指抛荒, 即某块农田已经抛荒半年以上, 空闲搁置而未得到利用的土地, 此为农业闲置土地;第二种为农村宅基地的废弃、空置, 此为非农建设用地闲置。

1 土地闲置的现状及成因分析

1.1 土地闲置的现状分析

根据全国的清查, 至2010年5月底, 全国闲置地2815宗, 总面积约为1.13万hm2, 其中北京、广州、海南、江苏等地成为闲置土地的“重灾区”, 四地闲置土地数目占全国的近四分之一, 70%以上的闲置土地性质为住宅用地;而另一方面, 至2010年, 全国耕地面积减少644.07万hm2, 除去2010年全国土地整理, 开发复垦等多种方式补充的耕地414.73万hm2, 当年全国耕地净减少203.27万hm2。农村土地闲置不仅浪费宝贵的土地资源, 更使得人均耕地减少、人地矛盾加剧。此外, 城市土地闲置造成大量土地囤积、城市用地紧张、地产房源供应趋紧、房价上涨过快、住房供求矛盾尖锐。

1.2 土地闲置的原因

1.2.1 经济原因。

城市土地闲置的经济原因一方面在于随着城市的发展, 建设用地指标与经济发展不协调, 人地关系紧张, 土地拥有者与房地产开发商为了谋取土地增值效益而采取土地囤积策略;另一方面可能是部分开发商在拿到土地之后开发资金链断裂, 缺乏足够的资金投入到土地开发项目中去, 无法继续后续开发, 使开发建设过程中断, 造成土地闲置。

农村土地闲置的经济原因与城市土地有着不同的背景。一方面农民大量迁居城市后, 仍然占据和空置农村宅基地和房屋, 造成大量空心村出现, 继而引发留守儿童、农村养老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其次是工农业价格剪刀差的加剧, 农副产品价格在可比价格指标体系中趋势下跌, 农用生产资料价格上涨, 农民不愿意耕作, 造成农地大量撂荒与闲置。有资料显示, 自1997年以来, 我国粮、棉、油、畜禽、水产品等主要农产品出现了卖难和价格下跌的问题;1999年几乎所有的农产品都销售困难, 价格持续下跌, 导致农民的收入大幅度减少。与l996年同期相比, 玉米、小麦、大麦的价格下跌, 剔除物价上涨等因素影响, 全国农民实际减少收入3272亿元, 人均收入减少385.3元, 减幅为32.1%, 农民面对“种粮食越来越不划算”的现实问题不仅影响农地闲置, 也影响国家粮食安全与国计民生。

1.2.2 政策原因。

城市土地闲置的政策原因主要在于: (1) 管理层面的“重审批轻管理”的管理模式, 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工作重心均放在用地报批和供地审批上, 而对后面的土地利用过程缺乏监督管理, 为土地闲置提供了可乘之机; (2) 对土地闲置惩罚力度太轻, 经济罚款费用很低, 土地闲置“罚金”目前只属于行政收费而非行政罚款, 土地监察部门对那些拒绝缴纳土地闲置的公司或法人无法采取强制手段, 对于打击土地投机行为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3) 土地经济已经成为各级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来源, 成为一个经济杠杆, 各级政府因政策因素, GDP是考核其政绩的主要标准, 政府为急功近利而不合理不科学批地, 导致政府卖地数量庞大。经济发展的相对滞后性与土地投机等造成城市土地闲置, 这种情况还包括政府为了引进企业进工业园, 无偿或者低价协议, 划拨土地给工业用地, 而工厂因拿地便宜, 使得容积率≤2, 导致土地隐形闲置。

农村土地闲置除上述政策原因外, 还有另外四个方面的原因: (1) 农田抛荒惩罚的力度不够, “罚款金额”很少, 而对于开荒或者复垦缺乏相应的鼓励政策, 导致农民“敢”抛荒, “愿”抛荒而不愿复垦与复种, 导致土地闲置; (2)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市场经济中受到重创, 承包责任制的主权不明, 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 集体范围很大, 没有落实到个人, 农民没有保护耕地级别的意识, 亦不敢过大的对土地进行投资; (3) 一些农村土地因权属纠纷长期得不到解决, 谁都不敢在有纠纷的土地上开垦而导致土地闲置; (4) 农业基础设施薄弱, 抗灾能力不强, 农业生产受到众多政策因素的制约, 政府对农业投入经费不足, 农民务农收入没有健全的制度保证, 工农剪刀差始终存在, 也会造成农村土地闲置。

2 解决土地闲置的对策

2.1 经济对策

对于城市闲置土地, 可以从加大盘活存量的建设用地、开展城市土地闲置清查、优先安排民生用地入手, 对房地产开发过热而留下来的闲置“烂尾楼”、“烂尾地”予以盘活, 鼓励城镇建设用地集约利用, 土地利用向地面以下或者向上的空间开发利用, 改粗放经营为集约经营, 尽量减少占用农用地, 加大开发未利用地。此外, 还要严厉打击开发商为谋取利益而囤积土地的行为。

对于农村闲置土地, 则要统筹城乡发展, 搞好农村基础建设, 使得农民在农村安居乐业, 减轻农民的负担, 增加农民种粮的粮食补偿费用, 政府要加大对农业的资金投入。此外政府应做好宏观调控, 尽量控制CPI上涨幅度过快对农民收入的影响, 防止“谷贱伤农”的现象再次发生。

2.2 政策对策

2.2.1 让处罚土地闲置问题要做到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首先, 对现有的闲置土地进行原因分析, 对于那些开发商为谋取利益而囤积土地的行为给予严厉惩治, 对其土地进行及时的回收并且要补交土地闲置费;其次, 要建立完善的闲置土地处理法律法规, 使得闲置土地处理有法可依, 要明确闲置土地费的具体征收单位, 计费标准和程序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措施, 使城市土地建设用地得到充分的利用;第三, 利用GPS、GIS、RS对土地利用现状进行动态监测, 利用卫星和航空图片对土地利用现状变动情况进行对比, 逐宗地的查实情况, 对涉及构成土地闲置的宗地进行及时处理;最后, 要完善政府政策考核机制, 不仅仅只依靠GDP来衡量经济发展与政绩, 而是要进一步注重环境、社会和经济综合效益, 减少政府为提高政绩而大量出卖土地使用权获取土地出让金的行为。

2.2.2 积极、合理、科学地开展土地整理和复垦工作。

除大力推进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开发未利用地的进程, 还要注意对农村废弃的宅基地进行整理与复垦工作, 对农村抛荒的农田进行重开荒, 对农村的“空心村”和闲置的房屋等进行整理与复垦, 要严格按照一户一屋的要求重新登记,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进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指标挂钩等工作;要科学合理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合理安排农村居民点的布局, 集中布局农村居民点, 科学规划农村建设用地规模, 在布局居民点和基础设施位置的时候要尽量少占农田和优质耕地, 切忌分散居民点, 从而节约农村建设用地;对于农民抛荒者、废弃宅基地者要坚持“谁撂荒谁负责”的原则对造成土地闲置者要加大惩罚力度, 防止新闲置土地的出现;利用信息技术对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进行监督和管理, 发现新的土地闲置要及时处理。

3 结束语

当前日益凸显的人地矛盾使土地闲置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而一直以来土地闲置由于零散分布、调查复杂等, 研究和关注土地闲置问题还不够深入与彻底。要保持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需要更多地对土地闲置问题进行持续研究和关注。

参考文献

[1]钱立文.农村闲置土地成因与对策研究[J].沿海企业与科技, 2009 (10) :69-71.

[2]张雪.关于土地闲置及解决对策的探讨[J].河南农业科技, 2010 (4) :104-105.

[3]季建林.当前我国农业经济的主要问题与出路[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 2001 (1) :70-72.

[4]陈士银, 周飞, 吴明发.论新农村建设与农村宅基地的合理利用[J].安徽农业科学, 2007 (14) :4356-4396.

[5]鹿存礼.农村土地闲置原因浅析[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5 (11) :35-37.

[6]芦慧晶.对土地闲置问题的研究与思考[J].国土资源, 2013 (3) :87-91.

农村闲置土地问题的综合治理对策 第7篇

一、土地闲置的危害

土地闲置不仅浪费了宝贵的土地资源,同时也加剧了人地矛盾。土地闲置将会导致耕地的质量下降,因为一旦农业生产停止后,裸露的田土抗蚀能力减弱,土壤物理性质变差。

土地资源的闲置使人均耕地更少,加剧人地矛盾,影响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粗放经营和投入的减少造成农产品减少、农民减收,整个农村经济发展缓慢,经济水平上不去,农业生产总值下降,严重地影响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位置。

土地闲置使农民的经济收入减少,影响整个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土地资源的闲置,造成乡村集体经济收入减少,严重影响乡村集体公益事业,使生产条件无法改善,间接加重农民的负担,严重挫伤农民种田的积极性;土地闲置使农产品收入减少,土地闲置多的村,基本口粮都得不到保障,农村社会的安定团结也受到潜在的威胁。

二、农村土地闲转自置的原因分析

(一)农村土地闲置的经济因素分析

由于城镇化,近来城镇打工、经商或举迁到城镇生活的居民,仍然保留着原来的房产而无人居住,造成宅基地的闲置。部分地区在旧村改造过程中,村民搬进了新住宅,而旧宅基地依旧存在,形成宅基地闲置。还有些农村地区在靠近主要公路、街道搞开发区建设,所处地段村民可以以很低的价格得到一块土地盖房经商。其新房产一般是既作商业用房,同时兼作生活用房,使原来的房产闲置。这样,村民名正言顺的避开了政策规定而占有更多的宅基地。农业基础设施薄弱,抗灾能力较差。

(二)农村土地闲置的制度因素分析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虽然在最初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产权主体不明,新时期农村的生产方式仍处于小农状态,分散经营,生产效率低下,农民的收入不高,很快农业生产就陷于缓慢发展状态。土地流转不畅导致土地的投入产出效益太低,土地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不严,管理失控。加之小农经济最本质的缺陷,造成农村土地闲置的机制上的弊端。还有一些土地因权属纠纷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而未耕种。

(三)农村土地闲置的文化心理因素分析

农村传统意识难改,轻农弃耕严重。农民既不愿意种地,又不想轻易放弃土地,部分转移了的农民把承包的责任田留作后路,把土地作为养老保障。家庭传统的分家方式也使得一部分宅基地荒废。许多农村子女考入大、中、专院校,学业有成之后大部分都留在城市里安家落户,他们将父母接到城市里,使原来家里的土地没有人耕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农村土地的闲置。

(四)其它原因

某些土地被厂矿征用后,但长期未投入使用;一些农户因婚丧嫁娶等原因导致地多人少,无力耕种;一些农民为逃避计划生育政策的惩罚,长期在外,造成自己的土地无人耕种而闲置;一些农用地被工程,如修路、采石、厂矿等临时占用一定时间或者破坏后,通过简单的措施就可以耕种的,但是没有对其开发利用;大量土地退耕还林(草)后,由于无人管理,树木成活率低,因此很多退耕还林的土地变成荒地。

三、减少农村土地闲置及有效利用农村闲置土地的对策

关于城市闲置土地景观化处置的思考 第8篇

闲置土地, 是指已经批准使用, 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开发或中途停工满法定期限的土地。在城市中, 如果闲置土地大量存在, 将会严重影响城市环境的健康发展。因此,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问题入手, 找出应对之策处置闲置土地, 从而改善闲置土地给城市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

2 城市闲置土地带来的主要问题

2.1 破坏城市景观形象

城市土地如果长期搁置不用, 无人问津, 会导致杂草丛生, 久而久之变成城市中的一片“荒野”, 期间被大量建筑废料、废旧破烂、生活垃圾占据, 使得城市环境变得脏乱。部分城市流浪者和无家可归人员常选择在此随意搭建栖身之所, 一些社会闲杂人员也在此聚集, 更使得原本萧条的土地变得更加杂乱。

2.2 不利于城市生态环境建设

土地资源的大面积开发一般会造成区域景观结构和功能的快速演变, 从而破坏原有自然景观生态系统。因为其开发过程本身具有极强的粗放性, 缺乏相应的生态补偿和水土保持措施, 所以造成土地原本较完整的生态结构受到强烈的人为干扰。于是, 导致原有植被过度消耗, 生物量减少, 可利用的水资源减少, 水土流失加剧等, 而城市热岛效应也得不到改善, 不利于城市整体生态环境建设。

缺乏植被或植被覆盖率较低的土壤会逐渐退化, 这对维护城市空气质量非常不利。因为土壤能通过微生物、物理和化学的过程移除污染气体, 而研究发现, 退化土壤的吸附作用效率不如健康土壤强。而且, 裸露的地表还会增加空气中的低层较粗砂砾含量, 例如, 北京沙尘天气的形成与本地沙源就有很大关系。

2.3 不利于城市周边耕地资源保护

随着城市的发展扩大所带来的后果却是城市周边大量耕地被占用。然而, 在城市的实际土地利用过程中却同时存在着大量土地粗放低效利用的现象, 即闲置土地问题。

2.4 影响城市整体功能发挥

2005年6月, 根据国土资源部组织的一期未开发土地的调查, 现在全国房地产开发商手里逾期未开发的土地有近40万亩。开发商手中囤积了大量土地, 延迟开发的做法将会导致在城市用地空间布局中, 占据城市优越区位的土地得不到优先使用, 使得土地的区位优势得不到充分发挥, 造成原本规划的城市商务中心得不到发展, 城市用地的空间布局因而呈现不合理的状态, 最终将牵制城市经济发展速度, 使得城市的整体功能发挥不出来。因此可见, 城市大量土地闲置带来了诸多问题, 对城市的未来发展极其不利。违背了发展循环经济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内容, 与建设可持续性社会的宏伟目标背道而驰, 严重威胁子孙后代的可持续发展。因而, 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十分紧迫。

依目前的情况来看, 国家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多依赖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 主要措施包括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 已经建立和讨论了有关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观点和方法, 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 笔者认为, 城市闲置土地的处置问题, 改革土地管理制度只是一方面, 何况, 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的处置规定一般闲置土地需等闲置满两年期限后才可作出重新安排, 说明闲置土地的事实认定需要两年以上的刚性时长, 那么闲置的两年时间, 对城市各方面所带来的不良影响怎么办, 所以, 对于闲置土地的处置, 笔者认为应该加强城市规划体系的指导性和约束力, 从闲置土地给城市造成的问题直接入手, 以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维护城市景观形象为目标, 对城市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提出几点建议, 配合国家土地管理工作, 以期将闲置土地给城市发展带来的显性或隐性损失减少到最小, 促进城市更快更好的发展。

3 关于城市闲置土地景观化处置的几点建议

3.1 利用城市闲置土地发展都市农业景观

都市农业 (Agriculturein City Countryside) , 原本在英文中的意思是“都市圈中的农地作业”。在经济发达国家的一些大城市中, 保留一些可以耕作的土地, 由居住在城市的人耕作, 这就是“圈中”所确定的特定区域概念。在日本, 城市扩张速度越来越快, 城市郊区耕地非农化也随之加速, 于是原先残留在城市中的零星土地开始受到重视, 其生态效益在都市农业的方式下得到改善。因此, 我们可以借鉴都市农业的方式, 针对原本为耕地被直接划拨为建设用地, 但从未被用于建设开发的土地, 即未被人为破坏又无污染的土地, 可直接利用其种植农作物, 可以重点考虑栽植蔬菜。果树、花卉等, 例如日本东京的“插花型”农业, 从而既满足城市居民的生活需求;又可以形成有特色的城市农田景观, 为城市景观带来新的空间特质, 实现“田园城市”的设想;还能有效的发挥城市闲置土地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3.2 将城市闲置土地建设成为城市临时休闲绿地

目前最常见、最简单的方式是铺设草皮, 但是草坪毕竟景观效果单一, 种类单一, 提供的生态效益也较差。有测定结果显示, 一般草坪的吸尘率为8%, 灌木结合草坪形式的吸尘率为21%, 乔灌草形式的吸尘率为40%。由此可见, 不同绿地类型的生态效益是有所差别的, 因此, 在对闲置土地进行绿化时可以考虑结合乔木、灌木种植, 甚至作为将来场地建设的储苗基地, 不仅能获得更好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还能形成较丰富的景观效果。笔者认为目前有人提倡将闲置土地作为苗圃使用, 不失为一个兼顾经济和生态效益的做法, 但如果场地位于城市重要地段或人口密集区, 就应该兼顾社会效益, 考虑对其进行简单的城市自然开放空间设计, 交由一些新生设计人员甚至在校学生进行设计既为他们提供实践机会, 又能为周围市民提供一个具有休闲功能的临时绿地, 适当的放置一些休闲及活动设施, 满足人的基本休闲需求。甚至结合将来规划项目的特质, 提前对场地进行场地标志性景观设计, 例如雕塑、摆设等。

3.3 作为艺术创作设计园地, 兼顾场地历史延续

对于一些曾经开发建设过、使用过, 但使用期满而未被新的开发商马上重新开发建设的闲置土地, 场地内一般都保有原先的遗留建筑物或者构筑设施。可以依赖城市设计创意人员的智力和创造力, 通过转换功能, 废物利用等手段进行改造和设计, 激发场地活力, 建成具有纪念意义的城市空间。

4 结论

对城市闲置土地的景观化处置思路, 不仅能直接解决闲置土地给城市带来的环境和生态问题, 还能弥补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对闲置土地部分规定上的不足。具体实行中, 可以利用有关规定收取的土地闲置费进行这部分工作结合产业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来看, 闲置土地的景观化处置是一条回报多于投入, 有益于城市发展建设的思路。

摘要:对城市闲置土地给城市带来的问题进行归纳, 对现行处置方式进行简要分析, 根据主要问题找出直接改善的方法, 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维护城市景观形象的角度对城市闲置土地的景观化处置提出几点建议, 旨在为城市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提供策略方向。

关键词:闲置土地,景观,环境

参考文献

[1]林依标.闲置土地的界定与处置[J].就地说法, 2003.

[2]陆少雁.深圳市裸露地水土保持技术研究[J].科技资讯, 2006.

强化执行力胜过闲置土地“黑名单” 第9篇

此前, 有媒体援引“权威人士”的话说, 国土资源部已将一份涉及全国1457宗闲置土地的统计表交予银监会, 其中80%的闲置土地可能被收回。“这份《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闲置情况表》中, 详细列出了省市、项目名称、闲置土地的受让人、合同编号、合同签订时间和约定的开竣工时间等内容。”就此, 国土部有关人士向《中华工商时报》表示, 国土资源部并没有发出这样一份“黑名单”, 80%可能被收回的闲置土地数据无从得来, 所谓“黑名单”不存在。国土部办公厅相关负责人则向《新京报》表示, 媒体报道的土地闲置名单不属于该部正式文件。

在楼市观望气氛仍然浓厚、买卖双方博弈仍未结束的状态下, 闲置土地“黑名单”消息一出, 便触动了各方的神经。甚至有人猜测, 土地市场或将因此引发一场“大地震”。当然, 这样的“猜测”可能有小题大作之嫌, 但它是基于楼市的一些不良现状, 以及此次调控所要达到的目标和民众对稳定房价的期盼。因此, 大惊小怪一点也未尝不可。

从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出发, 只要政策执行到位, 有没有“黑名单”也无所谓。对于经营性用地出让后,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被认定为闲置土地, 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将其收回, 政策规定很清楚。发现了闲置土地, 按照政策规定该怎么处置就怎么处置, 没必要非得列一串“黑名单”。

此次在否认“黑名单”存在的同时, 国土部有关人士也回应:国土资源部确实在加大对房地产闲置用地的清理和查处;同时, 为了防范金融风险, 国土资源部与证监会、银监会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 各方会将企业的情况通过这一内部信息渠道及时进行沟通。为此, 前段时间国土资源部组织了一次大规模调研, 共派出31个调研组分赴31个省区市。某国有银行总行也证实, 6月底时, 银监会就曾给该总行下发过一份土地闲置的名单, 用来参考审查贷款、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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