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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工程造价管理论文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世界贸易工程造价管理论文范文第1篇

名牌农产品是指有价值的农产品品牌,即质量好、成本低、市场占有份额高、超值创利能力强、出口业绩优良,并拥有注册商标,具有较强的超越地理和文化边界能力的农产品。面临当前及未来农产品市场激烈竞争的形势,充分全面认识创建名牌农产品的必要性,树立正确的名牌农产品观念,从而探索出一条行之有效的创建名牌农产品之路,对兵团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显得格外重要。

一、树立创建名牌农产品的三种观念

1、树立全面正确的名牌农产品观念。既要扩大农产品的知名度、增加美誉度,又要培养消费者的忠诚度。对农产品名牌的认识不能仅限于知名度,而忽略美誉度和忠诚度。否则,所创建的农产品名牌只能在市场上“昙花一现”。

2、树立质量是创建名牌农产品基石的观念。质量是“农产品名牌”的生命线,是农产品进入国内和国际市场的“通行证”。

3、树立长远发展的名牌农产品观念。农产品受自然条件和市场因素双重制约,创建农产品名牌的过程比较复杂,一定要树立长远发展的观念。

二、依靠科学技术,打造名牌农产品

科学技术是新时期兵团农业和团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也是农产品优质、高效的根本保证。创建农产品名牌,就需要在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进行科技攻关,不断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一是围绕国内和国际市场需求,在农作物、畜禽、水产的优良、高效新品种选育上重点突破,促进品种更新换代,以满足消费者不断求新的需求;二是围绕新品种选育,做好与之相配套的良种良法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工作,保证食品卫生安全,以消除进入国内和国际市场的障碍;三是围绕产后的保鲜、贮运、加工、包装、营销等环节,开展相应的技术攻关,加大对保鲜技术的研究,延长农产品的消费时效,开发不同档次的农产品,形成一个品牌、多个系列;四是注重技术引进,积极引进国外农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并通过技术嫁接,推动农产品名牌的创建。

三、提高农产品品质,增强农产品的美誉度

名牌农产品是农产品中的精华,是以高度的质量保证作为基本特征的,是决定农产品市场和销售效果的重要条件。兵团要创建农产品名牌,就必须重点抓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以提高农产品的品质:第一,发展“有机”农业,禁用城市垃圾肥料,特别是化肥,提倡使用有机肥、腐殖质类肥、微生物肥,并禁用有毒农药,提倡物理防治、生物防治病虫害,既要符合绿色食品标准,又要达到世界贸易组织所要求的SPS协议(WTO的《卫生与检疫措施》)标准,保证生产出安全、卫生和品质优良的农产品。第二,依靠农业生态系统中的可再生资源,充分利用生态系统内物质与能量的循环与转换、各生物以及生物与环境之间的共生、相养规律,建立起一个综合发展、多级转化、良性循环的高效农业立体体系,确保农产品品质的提高。

四、创造出富有个性的农产品及其名牌

1、利用农产品不同的有机物含量及其色泽、风味、外观和口感不同,创造不同品种的农产品。

2、利用所处南疆和北疆不同的地理环境、土质、温湿度及日照等的不同所造成的农产品品质差异,创造出富有个性化的农产品。

3、利用农业生产程序(如播种、灌溉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现场管理等程序)与农业生产时间(如播种时间、收获时间等)以及农业生产技术(如农药使用技术、施肥技术、灌溉技术)等生产方式上的差异化,创造出品质个性化的农产品。

4、利用品牌定位、品牌命名、品牌形象塑造以及产品定价、产品分销、产品促销等的差异化,创造个性化的农产品。

五、进一步扩大农产品的生产规模和经营规模

农产品名牌的创立需要一定的生产规模和经营规模,农产品生产规模和经营规模的大小直接影响农产品名牌的创造速度及市场竞争力。为使生产的农产品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从而扩大这一名牌农产品对市场的影响,兵团在创建农产品名牌的过程中,必须解决目前农产品的生产规模和经营规模较小的问题,设法扩大农产品的生产规模和经营规模,提高农产品的生产规模效益,促进其农产品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

六、加大农产品的广告宣传力度,突出农产晶的名牌形象

兵团要创建名牌农产品,在广告宣传策略上,应该以新的宣传思路、形式来突出产品的“品牌”和“名牌”形象,加大宣传力度和普及面,让“名牌”深人人心,家喻户晓。

(作者单位:石河子大学经贸学院 石河子大学经济技术管理学院)

世界贸易工程造价管理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加大了涉外经济立法的力度,只有处理好公平、效率的关系问题,才能使涉外法律起到即能保护中国国内产业又能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作用。

[关键词] 涉外经济立法 公平 效率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外经贸发展面临重要的发展机遇和挑战,为了使中国经济融入全球经济中去,分享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好处,我国加大了涉外经济立法的力度,在涉外经济立法中,只有注意处理好公平、效率的关系问题,才能使涉外法律起到即能保护中国国内产业又能促进对外投资与对外贸易发展的作用。

一、公平问题

立法公平的实质,是关于权利与义务的一种分配原则。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奉行的公平观仅

指利益上的绝对平均,即结果的公平,而忽视了主体在地位和机会上的公平。这一观念反映到立法上,主要表现为按身份立法。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按照不同的法律、法规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和责任;而且,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享有不同的经营条件。这种“身份不同、内外有别”的多轨制立法造成了当今经济法律、法规体系内部的杂乱无章和适用上的混乱,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进行,造成了一定的危害。

要做到涉外经济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义务的一致和公平,我们必须确立国民待遇原则。要做到这点,就必须取消差别待遇,减少限制,进一步开放投资领域,淡化优惠,公平税负。当然,能否对外商投资者全面实行国民待遇,主要取决于我们经济的市场化、国际化的程度。目前中国经济尚处于向市场经济转型、向国际经济接轨时期,总体而言,国际化的程度不高,因此,中国外资国民待遇制度的推进只能是逐步的。其次,还必须贯彻平等互利的原则、平等互利是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的一个重要内容,它不仅适用于国家之间政治关系,而且也适用于国家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只有在法律上保证了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平等和一致,才能为对外经济贸易实务中实现互利奠定基础。加入WTO之后中国的涉外经济立法如何做到权利和义务的平衡是确保国家的根本利益、确保做到利大于弊、确保机遇大于挑战的重要原则。法律与法规的修改与调整除了要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外,还要有利于中国经济发展,只有这样才能在对外经济贸易中做到平等互利。而这就意味着应该在国际经济贸易的主体之间实现“双赢”。

在我国加入WTO之后,立法者应从新的公平观念出发,即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对涉外经济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调整,并自觉与国际惯例接轨。实践证明,要想参与国际竞争,必须融入国际经济体系,而世界贸易协定正是全世界范围内最具有广泛影响的法典。所以,按照世界贸易协定的体制构造我国的涉外经济法律法规体系正是与国际规则接轨。在涉外经济主体的立法上,一方面,应提高立法的层次,制定統一的外商投资企业法,使相同责任形式的企业处于同一“起跑线”上;另一方面,应在合理区别的前提下,统一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纳税条件和经营条件,为市场主体制定相同的“游戏”规则。

二、效率问题

效率是市场经济的生存法则,谁要在市场竞争中取胜。谁就必须有效率,有比别人更高的效率。我国自加入WTO以来,对外经贸活动十分频繁,规模不断扩大;我国经济和贸易在向WTO规则体系快速靠拢,已建立起规范市场主体、调整交易行为的基本法律体系,制定了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但是,从目前我国的涉外经济立法看,与WTO所体现的国际经贸规则和惯例方面还存在明显的差别和不足。一方面,我国与国际贸易密切相关的某些领域的立法还很不完善,对外贸易法过于简单和笼统;还缺少反垄断法、反倾销法等法律;另一方面,我国已有的法律中的某些规定与国际通行规则和惯例相冲突,贸易政策的透明度还不够高,法律实施的力度还不够大;再有,我国的涉外经济立法滞后现象还相当严重,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外国投资者的投资热情;还有一些法律真空也需要尽快填充。因此,要想尽快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达到WTO规则体系的要求,立法机关必须在崇尚公平的同时,高度重视效率,尽快完成向WTO规则体系的全面转变。总之,加入WTO后涉外经济立法,应公平、效率并重。实践中要尽量避免两种倾向和做法:一是立法草率、忽视公平;二是立法滞后、忽视效率。在加快立法速度的同时应注意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系统性,提高立法的质量和层次,减少立法中的短期行为,杜绝立法草率现象;立法的程序和内容在体现公平的同时也要体现效率。惟有公平和效率兼顾,完善的涉外经济法律、法规体系才能尽快建立起来。

在涉外经济立法实践中,我们要适当地借鉴WTO中成功的市场经济国家的先进的法制经验为我所用,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涉外经济法律制度。同时还要把完善涉外经贸法律法规同中国外经贸体制改革紧密结合起来,才能制定出既合乎WTO规则要求,又适合中国国情的涉外经济法律制度。

世界贸易工程造价管理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 世界贸易组织规定每2年对世界最大的四个贸易国的贸易政策进行审议,其他主要贸易国家每隔4年审议一次。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贸易国家。而中国自2001年入世以来已经5年了。2006年3月份,世界贸易组织按例对美国的贸易政策进行了审议,紧接下来的4月份,对中国的贸易政策也进行了入世以来的第一次审议。本文通过对比中美两国的贸易政策审议来比较分析两国的总体贸易政策趋势。

[关键词] 国际贸易 贸易政策 关税 市场准入 贸易壁垒 进出口措施

世界贸易工程造价管理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 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的重要标志就是以世界贸易组织为中心所建立的多边贸易体制和规则的运行与实施。但世界经济格局发生变化的今天,保护主义与单边主义抬头,多边贸易体制被削弱,WTO面临前所未有的法律制度问题,WTO改革迫在眉睫。通过总结WTO面临的问题,总结WTO改革的中国方案以及中国在WTO改革中的重要作用。中国作为全球变化发展中的新兴力量,一直积极推动WTO改革并提出中国方案,提供中国力量。

[关键词] WTO;多边贸易体制;争端解决机制;谈判机制;透明度

一、WTO现状分析

目前,加入WTO的成员工共有164个。作为最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之一,它不仅是贸易制度建立的强大支柱,也能为贸易的产生和发展提供条件和机会,并起到一定的监督和管理作用。

WTO自成立以来,对削减、取消贸易和关税壁垒,解决贸易争端问题,以及推动和促进全球贸易发展等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WTO的辉煌成就是全球各国有目共睹的。但由于2001年的“多哈回合”贸易谈判,有许多人对WTO提出了质疑并对WTO的作用持消极态度。由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影响,原定于2020年在哈萨克斯坦召开的世界贸易组织第12次部长级会议取消,“多哈回合”谈判迄今无法完成。但相信多边谈判的僵局对世界经济的影响只是局部的和暂时的,世界贸易组织将会继续起到维护多边贸易体制长足发展的作用。WTO作為唯一提供自由和非歧视性贸易体制的多边机构,仍然是不可或缺的核心组织,世界经济的发展还需要WTO的支撑和维护[1]。

二、WTO面临的法律制度困境

(一)上诉机构停摆,争端难以解决

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是WTO的关键组成部分,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认可度,并有WTO“掌上明珠”的美誉。上诉机构隶属于WTO,对国际贸易争端享有最终审判权。自成立以来,上诉机构共处理了近两百起争端,不仅确保了世贸组织成员方的合法权益,也起到了维护世贸组织规则实施和运行的作用。

上诉机构常设七个法官席位,法官遴选程序依照世贸组织成员协商一致原则,即在所有成员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法官才能入选。但自2019年12月开始,上诉机构仅剩一名法官,所有争端一律暂停受理,争端解决机制和多边贸易体系遭到破坏。上诉机构停摆的关键原因之一就是美国出于对上诉机构的不满阻止上诉机构法官的遴选。美国的不满表现在以下方面:1.指责上诉机构未经案件有关当事方的同意审理超期。2.指责上诉机构超越审理权限,WTO上诉机构错误地将成员方国内法视为法律问题审查对象,有损美国利益[2]。3.上诉机构对非歧视义务范围的裁决过宽。4.上诉机构将其以往的判决视为具备约束力的先例,而美国认为这些“先例”仅具有说服力的价值。基于对上诉机构的种种反对意见,美国多次阻挠遴选,频频使用一票否决权,致使上诉机构由于法官数量严重不足而停摆[3]。

而在2020年11月30日,赵宏法官任期届满,其作为最后一位法官的离职标志着WTO上诉机构再无在任法官。一个正常运转且公正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是WTO的支柱,上诉机构的职能缺失会破坏WTO的整体性,贸易争端难以解决将会成为WTO面临的巨大危机[4]。

(二)谈判机制存在问题,立法功能陷入停滞

WTO一经成立就天然地具有管理和组织职能,其理应为多边贸易体制制定相应规则。但实际上,WTO制定规则的立法功能处于缺失状态[5]。“多哈回合”谈判是WTO于2001年开始的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至今未能完成,也就造成了多边贸易缺少新的适用规则,难以顺应经济发展的潮流[7]。

结合WTO谈判机制的特点,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协商一致的决策程序效率低下,谈判难以进行。随着WTO成员方逐渐增多,要想取得协商一致的结果变得越来越困难。谈判效率低下,无法达成谈判结果。“多哈回合”谈判也是由于谈判机制本身问题难以完成。并且虽然表面上各国是平等的,都享有一票否决权,但本质上各国由于其国际地位或综合国力不同,所具备的牵制力是截然不同的[8]。大国具有强大的市场规模,在WTO谈判中,就意味着存在较多的交换条件和更强的谈判影响力,因此,对谈判进程也就拥有了更多的发言权[2]。民主的背后也存在不公和差异。纵观当今世界,随着新兴力量国际地位的提高,发展中国家的综合国力不断增强,不同类型的国家都想在WTO框架内使自己的利益得到最大化,导致协商一致原则的实施难度加大,阻碍了多边贸易谈判的发展,谈判难以进行。2.WTO回合式谈判的“两分格局”受到挑战,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难以协商一致。“两分格局”是WTO谈判的特点之一,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发展中国家可以享受特殊和差别待遇[9],二是指因为发达国家承担了更多义务,因此在谈判中享有更多话语权。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发展中国家以及新兴势力国家在国际多边贸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两分格局”受到挑战。发达国家希望对发展中国家进行进一步区分,有能力的新型国家应当承担更多的市场义务,特殊和差别待遇也应做相应区分;而发展中国家也开始追求更多的话语权,希望谈判结果能更符合自身特点和利益,由此造成成员方内部不同国家类型的争议,难以形成适合全体的谈判结果。3.谈判议题存在分歧。WTO多边谈判旨在促进多边贸易自由化,建立惠及各国的非歧视性规则,推动多边贸易发展。而随着成员国数量的增加,各成员具有不同特点,差异较大,因此想要在众多成员之间找到共同利益需求的难度增大[10]。

(三)透明度规则的实施和成员通报义务履行存在问题

透明度规则是WTO规则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透明度规则的规定,各成员方必须公布并且以正当方式实施相关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措施,目的是保证贸易公平,消除歧视,消除障碍,促进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往来[11]。

透明度规则实施不佳,成员履行通报义务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履行通报义务能力不足。各成员国行政能力不同,部分成员贸易部门人手不够,没有足够的能力和时间完成通报所需要的各项工作[12]。2.成员通报意愿不强。首先,部分成员由于通报能力不足,因此怠于通报;其次,由于通报会涉及一国相关政策和信息,部分成员担心会遭到批评或卷入贸易战,因此故意不通报。3.通报义务过重,成员通报压力大。通报程序繁杂,效率低下,并且缺少约束未履行通报义务的规定,強制力较低。透明度规则是WTO维护多边贸易的重要规则之一,因此解决透明度相关问题十分重要[13]。

三、WTO法律制度改革的中国策略

(一)中国与WTO

2021年是中国加入WTO的第20个年头,20年的风云变幻中,中国既是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受益者,也是WTO多边贸易体制的积极推动者和坚定维护者[14]。

中国为WTO多边贸易的发展做出了贡献,是多边贸易的参与者和推动者,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中国参加WTO以后一直坚决维护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认真履行各项义务和承诺。中国一直以重承诺、守信用、负责任的形象,积极参与WTO的各项贸易活动。第二,中国在享受WTO多边贸易体制和规则带来优惠的同时,也通过自己的努力促进多边贸易的发展,推动经济全球化。中国的“一带一路”倡议推动了经济全球化发展,设立了21个自由贸易试验区,颁布了《外商投资法》,提出了WTO改革的中国方案等,在世界舞台上,中国展现了负责任的大国形象。第三,中国的数字贸易领先发展,推动了全球贸易转型。中国的数字贸易、电子商务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最快,已经占有领先地位[15]。

经济全球化潮流势不可挡,全球多边贸易体制必将是适应全球变化发展的经济体制。随着全球经济力量多极化的变化发展,中国已经从最初的遵守者,逐渐变为倡导者和引领者。中国将继续发挥大国力量,促进世界贸易稳步发展,推进经济全球化进一步发展[16]。

(二)中国关于WTO改革的建议

中国已经认识到WTO在争端解决机制、谈判机制、贸易规则等方面存在的危机,中国支持WTO进行改革。世界贸易组织改革应当从以下四个领域入手:一是解决危及WTO生存的关键和紧迫性问题;二是提升WTO在全世界经济治理中的相关性;三是提高WTO的运转效率;四是加强多边贸易体系的包容性[7]。中国提出的世界贸易组织改革方案涉及WTO的规则、机构、运行等各方面,强调从“动”和“静”两方面入手:“动”是指WTO具体运行的活动和贸易体制运作;“静”是指WTO各项规则、准则及纪律约束问题[17]。

首先,在WTO运行及体制方面,即“动”的问题上,中国提出以下改革建议:第一,谈判机制作为WTO多边贸易体制的核心,应当恢复和加强多边谈判活动的运行,更新和丰富谈判议题。完善与渔业补贴相关的谈判,促使电子商务谈判的稳定开展[18]。中国指出,谈判议题应当切实回应市场发展的需求,体现包容性的多边贸易理念,建立专门的磋商机制,以发展为核心,推动新议题的展开。第二,应当加强WTO成员通报义务的履行,各成员应当做到善意、诚实、准确、及时、全面地履行通报义务。WTO成员需要加强通报经验交流,并且开展相应的技术培训。对于难以履行通报义务的发展中国家,WTO秘书处应当给予技术支持和援助,提高通报效率。

其次,WTO的多边贸易规则及原则,即“静”的方面,是组成WTO多边贸易体制的重要基石。对于该方面,中国提出以下改革建议:第一,进一步完善贸易经济领域的有关规则,对WTO补贴及反补贴等规则做出明确的规定,完善现有规则,消除歧视性规则,保障发展中成员方、中小型企业的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实现。第二,WTO应当始终坚持公平竞争原则。在世贸组织涉及的与补贴有关的改革中,不能对国有企业设立具有差别性和歧视性的补贴规则。第三,发展仍然是当今时代发展的主题,WTO改革应当继续朝着维护发展中成员国家利益方向努力,尊重发展中国家成员享受特殊和差别待遇的权利。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一员,将始终代表发展中国家成员维护自身合法利益[19]。

中国始终支持世界贸易组织的各项贸易规则及制度,也一直是多边贸易发展的参与者和推动者。中国提出的WTO改革方案不是针对任何一个国家和组织,也不是单纯以自我利益为基础,而是真正以多边利益和发展利益为目标,以维护多边贸易体制为基础,以经济全球化为标杆所考虑的全面合理的改革建议。中国始终坚信只有以维护多边贸易体制为出发点的WTO改革才是正确的改革之路。

四、结语

中国已经认识到,WTO改革并不是某一国自己的内部改革,也不是其他国家针对某一国的改革,而是全方位、多领域,更具包容性和发展前沿性的改革,应当在多边贸易体制框架下进行。无论是WTO面临的法律制度危机和难题,还是当今世界中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和问题,都不是一个国家或一个组织凭借自己的力量所能够妥善解决的,只有世界各国团结统一、携手努力,才能顺利解决危机和难题。尽管受到多重挑战,WTO仍然是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石和支柱。WTO改革应当尽早展开,以使WTO多边贸易体制更加公平、更加包容,促进多边经济贸易体制稳定、持续发展,维护世界经济全球化。

参考文献:

[1] 崔向程.WTO面临的难题及改革对策[J].北方经贸,2020,{4}(07):19-20.

[2] 宋瑞琛.美国关于WTO改革的主张、措施及中国的策略选择[J].国际贸易,2020,{4}(08):48-55.

[3] 丛琬晶,贺平.日本对世界贸易组织改革的政策取向[J].复旦国际关系评论,2020,{4}(01):111-127.

[4] 陈曦.WTO补贴改革背景下中国贸易救济应对研究[J].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2424(04):26-43.

[5] 崇泉.新冠疫情对经济全球化与WTO的影响及中国的对策建议[J].国际贸易问题,2020,{4}(06):19-25.

[6] 方元.在WTO谈判及WTO改革中,中国的作用非常关键[N].中国对外贸易,2020,{4}(10):34-35.

[7] 韩立余.世界贸易组织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8] 荣民.WTO改革要以维护多边贸易体制为基础[N].中国贸易报,2020-06-23(001).

[9] 廖凡.世界贸易组织改革:全球方案与中国立场[J].国际经济评论,2019,{4}(02):32-43+4-5.

[10] 李杨,尹紫伊.美国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不满与改革诉求[J].国际贸易,2020,{4}(07):72-79.

[11] 刘斌,宫方茗,李川川.美日欧WTO补贴规则改革方案及其对中国的挑战[J].国际贸易,2020,{4}(02):57-63.

[12] 裴长洪,倪江飞.坚持与改革全球多边贸易体制的历史使命——写在中国加入WTO20年之际[J].改革,2020,{4}(11):5-22.

[13] 石岩.欧盟推动WTO改革:主张、路径及影响[J].国际问题研究,2019,{4}(02):82-98.

[14] 石静霞.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的危机与改革[J].法商研究,2019,36(03):150-163.

[15] 屠新泉,杨丹宁,李思奇.加入WTO 20年:中国与WTO互动关系的演进[J].改革,2020,{4}(11):23-36.

[16] 姚铃.世贸组织的欧盟改革方案及我国应对策略[J].国际贸易,2019,{4}(05):4-9.

[17] 张玉环.WTO争端解决机制危机:美国立场与改革前景[J].中国国际战略评论,2019,{4}(02):105-119.

[18] 张生.世界贸易组织改革背景下发展中成員的特殊和差别待遇问题[J].太平洋学报,2019,27(11):65-77.

[19] 张乃根.关于WTO未来的若干国际法问题[J].国际法研,2020,{4}(05):3-19.

世界贸易工程造价管理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在世界经济发展的背景下,国际贸易与国际资本流动是两大重要议题。国际贸易发展中,传统贸易理论较重视对国际贸易发展造成影响的自由贸易,而对国际贸易造成很大影响的资本自由流动,却不予以重视。传统贸易理论更趋向于对自由贸易理论体系进行假定形式的构造。国际资本流动中的国际直接投资,简称为FDI,在世界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国际直接投资与国际贸易有着密切的关联性。

关键词:国际直接投资;国际贸易;关联性

一、对外贸易的反倾销现象

在我国目前的对外贸易中,反倾销现象严重,出口商品遭受的反倾销诉讼,给我国的出口业造成了巨额损失,就我国对外贸易的许多国家而言,反倾销发起较为频繁的是美国和欧盟。随着我国近几年对外贸易的发展,一支发起反倾销的新生力量逐渐形成,如巴西、印度、南非以及阿根廷等。经相关商务部调查,发现我国的多种商品遭受反倾销诉讼,反倾销这一问题,严重阻碍了我国的出口业发展,出口产品逐年减少,市场萎靡不景气,相应的产品生产企业效益平平,甚至造成许多企业不堪重负,被迫停产,反倾销的危害已经对我国的出口贸易发展造成一定难以挽回的局面。数年来,对外贸易遭受反倾销频繁,当务之急,我国必须拿出相应的对策,应对反倾销。

二、国际直接投资与国际贸易的关联性

在世界经济发展的背景下,国际贸易与国际资本流动是两大重要议题。国际贸易发展中,传统贸易理论较重视对国际贸易发展造成影响的自由贸易,而对国际贸易造成很大影响的资本自由流动,却不予以重视。传统贸易理论更趋向于对自由贸易理论体系进行假定形式的构造。国际资本流动中的国际直接投资,简称为FDI,在世界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国际直接投资与国际贸易有着密切的关联性。

在世界开放经济中,生产要素于不同的国家中,自然禀赋自是不同,因此会引起各个国家生产要素价格的不平衡,在国际贸易中,商品价格均等应通过商品国际流动和生产要素两项因素来实现。生产要素及货物流动中的其中一项在国际流动中,若阻力相对较小时,就能促成国际间商品价格的均等。所以国际贸易量与生产要素两者之一,此消彼长的形式用以促成国际价格平衡。而商品的自然禀赋以及要素差价是各国之间发生贸易的直接原因。市场是竞争的市场,国家或是企业在贸易中,会使同质生产要素在国际贸易中获取相对或者是绝对收入。较之一些发达国家,我国属于资本欠缺,劳动力充裕的国家。在出口贸易的商品中,劳动密集型产品相对其他贸易产品,有一定的优势,出口贸易的相对利益较高,因此,劳动密集型产品在我国的出口贸易中占绝大多数。基于俄林理论,从贸易两国,贸易商品以及不同要素的框架进行分析,因此而得出贸易与投资替代模型,即著名的蒙代尔模型。蒙代尔模型是指跨国商品贸易能够由直接投资所替代,而且在现实的国际贸易经济中,这种两者相互替代关系也得到了相应的证明,但实际上,由于在国际经济中诸如要素配置格局,资本流动,存在的国际贸易壁垒等影响因素,蒙代尔模型并不能够趋于理想化,也就是说直接投资并不能够完全替代商品贸易。

经由世界贸易组织研究发现,国际贸易与国际直接投资存在着一种国际化特征性的关系,国际贸易与国际直接投资两者总呈相互影响的格局,如国际贸易会引起并导致最终的国际直接投资,反过来亦有同样的效果。一些企业在国家直接投资之前,先是从最基础的生产销售做起,通过国际商品贸易进一步实现海外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以此来逐步实现企业产品跨国生产销售,进而促成业务国际化的进一步实现。以上可以看出,国际直接投资于国际贸易呈现一种线性结构,顺序先后分明,世界贸易组织指出,制造业的国际贸易可经由国际直接投资所替代。而从自然资源部门的国际贸易与国际直接投资关系来看,两者却呈相互促进的关系,因此就自然资源部门而言,国际直接投资与国际贸易亦呈现一定的线性关系。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行业中,这两者之间始终以线性关系相互作用并影响,也存在非线性的关系在其他行业中。

三、规避反倾销壁垒的出口贸易与对外直接贸易关联性应用

针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反倾销现象,应加强联合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以及出口企业,积极应对国外对华反倾销势力,利用出口贸易与对外直接贸易的关联系,我国企业应加大对外直接投资,对外设厂投资,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同时,还能够以应变的姿态积极应对反倾销现象。同时还要加快完善相应的出口贸易机制,并调整出口商品结构,多方位优化政策,以促使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

根据我国的出口贸易现状,需积极应用对外直接投资来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自然资源与服务业应加大力度对外开发,制造业对外投资也是重点,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中,制造业对外直接投资十分关键。制造业对外投资,基于我国对外贸易现状来看,多数是初级产品生产制造,而初级产品生产制造所创造的利润值低,因此要想通过制造业对外投资来带动其他产品贸易,作用不会很明显。而如果在制造业对外投资中,对初级产品做深层次加工,这样便可以起到贸易创造效应。制造业在对外贸易中,附加值较高,尤其是一些机械类行业,机械的零部件配置以及原材料都是与相关的技术相结合,在制造业对外投资中,能够将我国的相关技术引入国外,而机械零部件配置以及原材料的出口同时也加大了该技术的广泛传播,因此贸易创造效应在这一过程中明显突出。随着国际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直接投资与国际贸易的关联性也在不断加深,我国应依据自身对外投资的现状,在新形势发展趋势下,积极加强对外直接投资战略,完善相关的境外投资立法,并鼓励和支持企业在这一竞争激烈的国际形势下,开展跨国经营,并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龚晓莺. 国际贸易与国际直接投资的关系及政策选择[D].复旦大学,2003.

[2]赵春明,焦军普. 当代国际贸易与国际直接投资的交叉发展趋势[J].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02:34-40.

[3]祖强,梁曙霞. 国际直接投资与国际贸易的关系理论及其在中国的实践[J]. 唯实,2004,06:27-31.

[4]陈铭. 国际贸易与国际直接投资双向作用的微观分析[J].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04:105-109+127-128.

[5]黄河. 论国际贸易理论与国际直接投资理论在比较优势下的融合[J]. 国际经贸探索,2002,02:11-14.

世界贸易工程造价管理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最惠国待遇原则(Most-Favoured-Nation Treatment, MFN)是世贸组织法的一个基石,也是国际贸易制度中一项历史悠久的制度,是WTO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基本含义是一国承诺给予另一国的优惠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待遇。WTO的基本原则主要来自于GATT1947、GATT以及历次多边贸易谈判特别是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一系列协议和决定中。 国际法学界普遍认为,最惠国待遇原则自引进国际多边贸易体系以来,已成为国际贸易赖以进行的柱石,也是GATT/WTO法律制度的基礎,是贯穿于WTO多边贸易各个领域的一条总的指导思想。

关键词:最惠国待遇原则 WTO GATT 例外规定

一、最惠国待遇的概念

最惠国待遇原则(Most-Favoured-Nation Treatment, MFN)是世贸组织法的一个基石,也是国际贸易制度中一项历史悠久的制度。是WTO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基本含义是一国承诺给予另一国的优惠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待遇。WTO的基本原则主要来自于GATT1947、GATT以及历次多边贸易谈判特别是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一系列协议和决定中。 国际法学界普遍认为,最惠国待遇原则自引进国际多边贸易体系以来,已成为国际贸易赖以进行的柱石,也是GATT/WTO法律制度的基础,是贯穿于WTO多边贸易各个领域的一条总的指导思想。

二、 国际经贸关系中最惠国待遇的几种形式

(一)片面的最惠国待遇

片面的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国一方才能享有的最惠国待遇,比如1842年《中美望厦条约》规定美国享有最惠国待遇,但却没有规定中国享有同样的待遇。后来其他西方列强和日本又相继援引这一先例,要求中国清政府与其签订这样的单方面最惠国待遇条款。

(二)无条件最惠国待遇与有条件最惠国待遇

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优惠、豁免或特权应立即无条件地、无补偿地、自动地适用于缔约对方。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是指缔约一方已经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豁免或特权是有条件的,缔约另一方必须提供同样的条件才能享有这种优惠、豁免或特权。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最先是在美国与他国签订的贸易条约中采用的,所以又叫\"美洲式\"的最惠国待遇条款。

(三)无限制和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

无限制的最惠国待遇指对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不加以任何限制,不仅适用于商品进出口征收的关税及手续、方法,也适用于移民、投资、商标、专利等各个方面。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是将其适用范围限制在经济贸易关系的某些领域,规定仅在条约规定的范围内适用,在此范围外则不适用。

(四)互惠的与非互惠的最惠国待遇

互惠的最惠国待遇指缔约双方给予的最惠国待遇是相互的、同样的。非互惠的最惠国待遇则指缔约国一方有义务给予缔约国另一方以最惠国待遇,即单方面给予,而无权从另一方享有最惠国待遇。

三、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挑战

虽然WTO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是无条件的,但是它还有大量的适用例外,这些例外几乎分布在所有附件及条款中。它表现出了制定GATT1994及其他一系列附件之际充满着利益的冲突和调和的艰难。它们的大量存在,被称为是\"例外条款的迷宫\",大大有损于最惠国待遇的实际功效,是对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巨大挑战。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关于一般例外主要有:(1)保护公共道德所必须采取的措施;(2)为了保障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3)对黄金白银进出口所采取的措施;(4)为保护本国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文物而采取的措施;(5)国家为了维护国内的公共秩序而制订的限制规定与禁令;(6)为保护可能枯竭的自然资源;(7)为履行国际商品协定而采取的措施等,都不适用最惠国待遇原则。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1条规定的\"安全例外\"是为保护国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制订的规定和禁令。包括:(1)要求成员方提供依据其国家安全利益不能公布的资料。(2)阻止为保护国家基本安全利益而采取的下列任何行为:①裂变材料和提供裂变材料的原料;②武器、弹药和军火贸易或直接和间接供军事机关使用的货物和原料的贸易;③战争或国际关系中的其他紧急情况。(3)阻止成员方依照《联合国宪章》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而采取的行动。

上述行为均具有政治性,在关贸总协定中,有关机构或专家小组往往拒绝对某一缔约方的行为的合法性做出判断。

除了《货物贸易总协定》第一条本身规定的例外以外,在总协定的条文和以后的发展实践中,还保留有对最惠国待遇原则之例外:(1)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安排。(2)第25条缔约方的联合行动。按照《货物贸易总协定》第25条第5款,即著名的\"豁免条款\"的规定在关贸总协定其它部分未作规定的特殊情况下,缔约方全体经三分之二投票通过,可以免除某一缔约方承担的最惠国待遇义务。在总协定历史上,经缔约方全体批准\"豁免\"最惠国待遇义务的事例可以举出很多,严重损害了关贸总协定体系的纪律和权威。(3)世界贸易组织的复边贸易协定。乌拉圭回合对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附件4除外)在内的18个多边协议采取了\"一揽子接受\"的办法,除协议本身允许保留的条款外,对世界贸易组织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力。附件4包括供成员选择适用的四个复边贸易协定,简称PTAS对于接受复边协定的成员关贸总协定最惠国待遇原则予以适用,对于不接受复边协定的成员,协定中有关最惠国待遇有原则的规定对其没有约束力。

四、我国如何应对最惠国待遇的挑战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基本意义是通过相互间承担给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义务,为所有其他成员的相同产品和服务在任一成员国的国内市场上公平竞争提供了保障,也为任一成员国相同产品和服务在一个更广阔的市场上面临最充分的竞争提供了约束,对任一成员做出的任一单方面让步,都将变成对全体成员的普遍义务。因此,我们在做出任一关税减让或市场开放等优惠的承诺时,必须从WTO全体成员的整体角度来全面考虑,而不能仅仅考虑满足某一成员的某种特殊要求,否则就是对最惠国待遇的直接违反,将不可避免地引起国际贸易争端,甚至遭受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制裁。

目前,我国最惠国待遇的基本形式是双边互惠无条件的,它通过双边协议中的最惠国条款给予规定,这些条款主要适用于外国人在华投资和贸易等经济领域以及航运方面。在投资方面,我国与外国签订的70多个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缔约双方给予对方在其境内的投资者在投资与投资有关的活动中的最惠国待遇,以及由于战争和革命造成的损失的补偿等方面的最惠国待遇。在贸易与航运方面,我国与意大利、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美国、泰国、马来西亚、巴西以及国家签订了百余个通商、航海条约、贸易协定以及贸易和支付协定或议定书,这些条约、协定或议定书中均载有最惠国条款。

现行多边贸易协议中,最惠国待遇例外的规定与每个成员方都是休戚相关的,一方面,它們可以通过运用最惠国待遇例外来实现所希望达到的利益或目的。另一方面,它们也要防止其他成员方利用最惠国待遇例外来损害其已经达到或可能实现的利益或目的。中国自然也不例外,自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最惠国待遇例外的各个具体条款在我国的实践一直是各界关心的重点。这尤其体现区域一体化例外和议定书适用例外上。这两个条款的实践对于我国而言一个可能带来极大收益,而另一个则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带来较大的损失。同时,最惠国待遇例外对于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律体系的修改也有着一定宏观的影响。下面将从区域一体化例外入手谈我国对此可能的利用,从议定书适用例外入手谈我国对此可能的防范。

首先,根据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也即区域一体化领域内的关税及其他优惠不适用于去他缔约方,我们应该积极组织和加入区域经济组织,从而享受组织内的便利、优惠和利益。从另外一个角度讲我们应该落实原产地原则,确定产品原产地。从而享受区域一体化领域内的优惠待遇。同时防止在一些非常复杂的局面下,\"规避\"等钻空子的问题的出现。特别是在服务贸易方面,首先要对服务贸易进行进一步的原产地方面的规则制定,一方面我们要制定更加具体和完备的规则,另一方面我们要充分结合我国内地和港澳等地的特点,制定有我们特色的规则。我们要迅速提高对于服务贸易和原产地问题的认识,增强对此的经验。虽然世贸组织对服务贸易的区域一体化问题有所规定,但都是一般原则,因此,如果我们可以妥善的利用这一点,我们完全可以通过此来充分实现我国的利益。

其次,面对议定书的例外规定,我们要时刻注意防范。就保障措施这一例外规定而言,从美国针对我国产品如座椅升降器、金属衣架发起的调查看,我国应该尽快找出应对策略。由于议定书例外规定的合法性,及其自由裁量性,直接向争端解决机构起诉这些条款有一定困难。所以,从目前的情况分析,我们还是应该对美国行政机关(如ITC、USTR等)在个案调查中的问题进行研究,对其中违犯了WTO协议的地方进行起诉。如果成功的获得了有利的裁决,其直接结果就是撤销违犯了协议的具体措施,而间接的影响是,确认美国在国内授权范围内的某些行为违犯了WTO的协议,这将阻止美国行政机关在日后的调查中再次凭借自由裁量权采取类似的行为,这在实质上能够将美国对此的立法的相关条款的含义限制在与多边贸易体制协议一致的范围内,从而间接取得了纠正美国立法的效果。除此之外,我国应该更大程度的进行于其他成员之间进行的斡旋和谈判。如果我国能加大斡旋和谈判的力度,一些成员方就会对我国的国力和报复能力有所顾及。这样对我方来讲,压力也会减少很多。

五、面对挑战应实现的最惠国待遇的发展目标

经济全球化使得整个世界如同一个大市场,在新的市场体制下原有最惠国待遇条款已经不再具有其应有的效力。最惠国待遇条款必须在原来的基础上作出进一步的改进,来符合经济发展的要求,促进全球经济朝着快速健康的方向发展。

(一)最惠国待遇条款内容的确定化

最惠国待遇条款具有明确的适用范围:它适用于货物贸易的输出入,与输出入有关的国际收支转账;关税和费用及其征收方法;输出入手续方面以及内地税和内地规章的适用方面。经济全球化后此适用范围将扩大到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在这些协定中最惠国条款的适用也是明确限制在各协议的适用范围之内的。最惠国待遇条款不再是抽象的原则,最惠国待遇条款要真正实现确定化。

(二)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多边化

最惠国待遇不应仅仅适用于双边协定,区域之内。要真正确立多边的最惠国待遇条款,使得所有的缔约方处于既享受一国优惠、又向其他缔约方提供优惠的同等待遇。最惠国待遇条款在缔约方之间起统一和平衡的作用。不但省去缔约方之间进行双边谈判的必要性,也克服了双边谈判不可避免的互惠性和局限性。

(三)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无条件化

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是无条件的,在今后的发展中要真正实现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无条件化,一成员与另一成员之间达成的任何优惠安排自动地适用于其他成员。但是,不包括在确立多边最惠国待遇关系时,以及在给惠时多边贸易规则允许的附加的条件。

(四)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制度化

真正实现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制度化,以成员之间谈判达成的关税减让表或所作的承诺为依据,在有关规则的约束范围内实施,不但要有明确的标准和操作程序要求,而且要规定有明确的时间表。与各协议相配套的委员会及WTO相应的各机构负责监督和执行、比较完善的争端解决机制,可以迅速、高效地化解争端,从制度上保证经济全球化后最惠国待遇条款得到贯彻执行。

结 语

我国加入WTO后,在GATT的无条件最惠国待遇的保障下,我国的对外货物贸易将在更广阔与更公平的空间内展开。而GATS的最惠国待遇如果严格按照无条件方式贯彻实施,也将给我国的某些优势服务产业,诸如劳务输出、旅游业、娱乐业等不受歧视地进入更为广阔的世界服务业投资市场创造机会。当然,我们应当看到GATS确立的是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其基本理由在于避免\"不公平的免费搭车\"现象,即如果实施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许多发展中国家就能在不对等开放服务市场和对等提供较高服务业贸易和投资的待遇下,自动享受发达国家更高水平的市场开放和服务贸易及投资待遇。由于GATS的实际运作过程中,将最惠国待遇与各国关于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具体承诺结合起来,使各国具体承诺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构成最惠国待遇的具体内容。因此,对于我国国内相对落后的服务业投资者来说,也是机遇,由于不会失去国家的保护,则落后的服务业有更多的时间进行调整,以适应全球竞争的需要。我们应充分认识到最惠国待遇原则包括WTO体制都是一把双刃剑,我们要善于抓住机遇,充分利用机遇,同时积极采取政策应对挑战。充分利用好经济全球化的积极作用,从而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

参考文献:

[1]何力著.国际经济法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6)。

[2]余劲松、吴志攀.国际经济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3](德)马迪亚斯.赫德根.国际经济法[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2007。

[4]赵维田.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M].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

[5]杨国华.中国加入WTO法律问题专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6]刘笋.论WTO协定对国际投资法的影响[J].《法商研究》,2000年,第一期。

[7]Rebort E. Hudec.The Evolution of the Modern GATT Legal System.1993。

作者简介:陈庆锁、男、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二年级、法律硕士学院、研究生、法硕不区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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