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分析论文范文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分析论文范文第1篇
一、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利益保护的重要性
我国自新中国成立以来, 就确立了以人为本的思想, 农民作为全国总人口的主体, 尤其为国家所关心。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 “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 城乡发展一体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农民的富裕成为在现阶段党领导下的首要任务, 尤其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维护农民利益至关重要。
(一) 保护失地农民利益关乎社会和谐与政治稳定
随着社会主义的经济发展, 中国社会结构发生巨大变化, 导致社会各行业中存在普遍的不平衡现象, 尤其是在于政府对农民土地征收方面, 不能充分权衡各方利益, 导致失地农民问题日益严重 (1) 。失地农民问题体现出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着一定的不公平, 农民因为缺乏法律、维权等相应的知识与意识, 所以他们常采用不合理或者不合法的方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比如群体上访、游行等。这种情况下, 政府或职能部门或许会重视, 但是, 如果问题没有得到完善的解决, 或者问题的处理结果没有满足群体的要求, 群体上访、游行等行为将会得到进一步发展。
(二) 保护失地农民利益关乎新型城镇化的进程
我国是农业大国, 农民占主体地位。随着新型城镇化的不断发展以及进程的加快, 必然导致部分农民与土地分离, 农民的户口性质也随之改变, 由农村户口转变为新型城镇户口, 地位由“农民”转变为“市民” (2) 。农民在失去土地之后, 失去生活的保障, 处于城镇与农村之间, 成为“失地农民”, 他们的利益没有得到有利的保护, 享受不到“市民”固有的医疗、教育、养老等基本保障, 在切身感受到社会的不公平待遇之后, 不免会与地方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用地单位发生冲突, 影响农地征收和土地开发企业对其进行建设的进程, 影响了城镇化的进程, 同时造成失地农民在城市无法生存, 形成大量城市贫民。
二、国内外城镇化建设中失地农民利益保障概况
(一) 我国失地农民利益保障概况
随着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扩大, 农民失地现象愈加严重, 我国现有耕地面积逐渐减少, 大片的耕地被征用。农民一下子失去原有的经济基础, 让他们一时很难适应, 在他们获得政府的补偿之后, 一般都自谋职业, 他们大多穿梭于城市和农村之间, 而且一般农民文化程度普遍偏低, 缺乏相应的生活技能, 只能做一些最基本的工作, 即使有些农民被安排了工作, 但由于他们自身条件受到限制, 大多从事一些缺乏劳动技能而偏向于体力劳动。国家对农民使用土地的征用采用补偿的方式, 补偿金短期内很难支付给农民, 而且补偿金额较少, 这使得大部分农民很难维持生计, 严重者连基本的生活保障都不能满足。此外, 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也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这样加剧了贫富差距, 甚至导致了很多社会不和谐的因素。
(二) 外国失地农民利益保障概况
以美国为例, 美国作为当今时代资本主义国家的代表, 它的全国城镇化进程也是发展最快的, 在20世纪70年代, 美国就已经进入高度城市化社会。美国实行土地多元所有制, 与我国的土地公有制不同, 美国是典型的以土地私有制为主的国家。美国自建国以来就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始终非常正式而且日臻完善, 已形成一套完整有效的土地救济机制。美国的农民失地问题都是在自由放任的市场条件下发生的, 但是农民失地问题在任何时候都能得到满意的解决。虽然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末出现了过度郊区化 (3) , 但目前已然趋于平缓的状况, 主要是由于美国政府对于失地农民问题, 表现出的态度较为积极, 在征地补偿、养老、医疗等问题上投入较大的工程, 充分做好社会保障机制, 维护失地农民的利益。
三、我国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问题的表现
新型城镇化的核心是农村人口的转移, 而非仅仅指城镇的扩大、高楼的建设。它的目的在于实现城乡共同富裕, 促进经济的共同发展。但是新型城镇化建设往往伴随着越来越严重的农民失地问题, 国家征用土地的指标超过规定, 带来的是更多的农民失去土地, 断掉低层农民的经济收入。城镇的快速发展, 并没有为这块发展的土地上老主人的牟利或者服务, 相反却是非常彻底的剥削。农民的主要经济来源被剪断, 政府又不能及时保障农民的再收入, 进而形成日益突出的“农民问题”。
(一) 政府有关部门对失地农民利益保护不作为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而农村人也是国家的主体组成, 国家拥有土地的完整权, 然而, 法律同样赋予农民群体使用土地的权利。但是, 政府有关部门在有偿征用农民土地时未能充分考虑到农民的权益, 存在一定的矛盾, 补偿措施不到位, 使农民的利益受到损害, 无形中加大农民的负担。有些政府部门对此却不闻不问, 或者采用回避群众提问, 避而不见群众, 充耳不闻民众诉求, 完全不顾民意。此外, 政府有关部门没有充分认识到农民利益的重要性, 土地是农民生活的本钱, 在有偿征用之后, 补偿金迟迟不发放等行为都属于对农民利益保护的不作为。
(二) 城乡二元结构阻碍农村城镇化的进程
我国长期以来采用城乡二元结构, 阻碍农村城镇化的进程, 使得农民进城得不到优势, 仍然处于“二等公民”的地位, 而且农民进城享受不到城镇的待遇, 包括医疗、教育、就业等, 城镇化对于农民来讲并没有较大的吸引力, 导致农民自身不愿意接受土地被征用。而政府及职能部门中存在的体制问题, 致使农民无权自主选择, 只能被动接受。
(三) 农民失业问题日益突出
在目前就业岗位不足、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 绝大多数农民一旦失去土地, 则面临着既失地又失业的境地 (4) 。土地被征收, 农民丧失土地使用权, 导致农民失去主要的家庭财富来源。土地对于农民而言就是“就业”, 农民在自己的土地上劳作, 获得经济, 以维持生活。在我国, 失地农民中存在失地农民老龄化以及失地人口文化素质偏低, 缺乏专业技能, 面对现代化的社会主义社会, 没有非农经营技能的农村劳动人民在社会中并没有就业岗位可言, 失去土地就意味着失去最基本的就业岗位, 进而导致“农民失业”。
四、保障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利益的法律路径
李克强总理指出:“推进城镇化的核心是人的城镇化, 关键是提高城镇化的质量, 目的是造福百姓和富裕农民。”当前社会, 农民作为我国社会人口的主要群体, 伴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 越来越多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或征收, 失地农民所占的比重日益增加。然而土地是农民生活的最基本保障, 是农村稳定的基础, 解决好农民失地问题, 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的重要课题, 同时也是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必然要求。寻求法律保障, 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 对从根本上维护失地农民的利益至关重要。
(一) 依法建立土地征用机制
1. 严格依法征地
当前的失地农民问题, 通常是由于在征地过程中执法不严, 处置不当, 问题越是严重, 所存在的违法现象就越明显。这就要求执法部门在征收征用土地的过程中必须有法可依, 执法必严, 做到法制公开, 依法追究违法犯罪行为。一方面, 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及地方的规章制度, 明确执法主体, 征收依据, 并及时公开信息, 确保农民知情。另一方面, 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 体现国家“以人为本”的观念, 维护农民的利益最大化。
2. 建立科学的征地补偿标准
依法建立科学的补偿标准, 做到不少补, 使失地农民能够保障基本的生活。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 包括土地类型、位置、产值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赋予地方变通采用补偿方法及制定补偿标准的权利, 并根据当地制定的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 及时发放的失地农民的手中。规范发放补偿金的程序, 保证农民直接拿到补偿金, 监督并杜绝政府人员克扣或暂扣补偿金的不法行为。
(二) 依法健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
我国社会的养老、医疗问题尚不完善, 存在的问题较为突出, 失地农民的养老及医疗等方面等不到有效的保障, 集中体现出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当前国家及政府必须进一步加大农村教育, 改革并完善失地农民的养老、医疗保障问题, 这对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维护社会和谐, 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共同进步等起到积极的作用。一方面要从法律角度建设,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做到有法可依, 杜绝社会腐败因素的存在, 另一方面, 加大失地农民养老、医疗等资金的投入, 只有在资金充裕的前提下, 才能使失地农民充分享受社会养老、医疗等服务 (5) 。
五、总结
失地农民问题是新型城镇化发展必然产物, 我国在坚持改革开放, 加快城镇化建设进程中必须正确面对。新型城镇化建设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也是当前国际大形势下综合国力的象征, 一国城镇化发展的程度, 代表本国经济发展水平能力的大小。新型城镇化的发展所产生的失地农民问题, 关乎到社会的政治稳定与经济的发展。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 有利于促进新型城镇化的进程, 符合我国的发展要求, 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农民是国家的主体, 我国作为农业大国, 农业在国家经济中占有较大的比重。积极对待失地农民问题, 依法解决并处置, 是当前发展的重要趋势。
摘要:随着我国新型城镇化进程的加快, 越来越多的土地被征用, 农民失地问题日益严重。保障失地农民利益, 切实维护失地农民自身的合法权益, 解决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中的障碍, 是国家当前必须认真面对的问题。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城镇化建设中农民失地问题的对比, 深入分析了我国当前新型城镇化建设所面临的困难, 并进一步提出了保障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失地农民利益的法律对策。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失地农民,权益,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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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分析论文范文第2篇
妥善处理农民、农村、农业问题是关系经济发展, 社会安定的重要问题。近年来, 国内也出现有大量关于国内的自然村大量消亡的报道。例如, 在10 a内, 中国的自然村以每天80个的速度消失等。在农村消失的过程中, 如何处理好农民的转化与农村土地的合理开发成为重要议题。2015年4月, 国家发改委出台《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作为首批试点城市。2016年2月4日, 正式出台了青岛市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方案, 提出了以“同城同待”为导向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战略布局。
改过开放以来, 大量农民涌入城市, 从事工业生产, 城市服务业成为农民工。同时, 因为城市化扩张、征地等行政手段改变了原有农民的生产方式, 使农民沦为失地农民。针对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建议, 本文主要探究在农业人口中首先向城市转移的应为失地农民, 为什么失地农民最迫切的需要进行转化。
2 理论背景
马克思主义城市化理论认为, 城市化的过程中主要包括4个方面:一是城市化发展导致城乡的对立;二是消除城乡对立是城市发展的趋势;三是城乡融合的途径在于改造农业和转变农民;四是未来社会消除阶级对立, 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当前, 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中面临着大量的城乡发展对立。由于土地资源具有有限性, 因此, 在城市化的进程中必然引发工农业相互竞争, 造成不可避免的城乡发展矛盾。
目前, 我国城市发展正处于城乡融合与改造农业和转变农民的关键阶段, 因此, 妥善地处理失地农民与城市发展的问题成为现阶段我国新型城市化建设的症结所在。在探究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的差异过程中, 农民与市民在享受社会福利制度, 劳动待遇上, 生活方式与消费行为上都存在的较大差异, 因此在对比的过程中, 应侧重对比在享受社会公共福、消费习惯、生活方式和收入来源上的异同点。
基于以上观点, 本文选择了中国海洋大学周边的北龙口、南龙口、牟家村3个自然村, 总结在政府征地后, 村民的生活习惯, 消费方式, 收入来源的相同点, 以佐证失地农民是否已丧失农民的基本属性与市民相同, 并分析二者福利待遇之间的差异, 解释在农民市民化过程中, 失地农民转化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3 案例村村庄概况
本文选取的案例村庄都位于城市郊区, 区位条件好, 村内土地由于建设中国海洋大学、滨海公路、特锐德工业园等已全部征收完毕。
南龙口村位于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 该村现有村民410户, 1 243人。北龙口村现有村民570户, 1 850人。牟家村, 有居民509户。
目前, 3个村庄内村集体主要收入来源均与农业活动无关, 以北龙口村为例, 村集体主要收入来源于集市摊位费、出租产房、商铺等。南北龙口及牟家村已完全丧失农业生产能力, 但由于政策性原因, 目前崂山区绝大多数居民, 包含中韩街道、沙子口街道等大量城中村居民依然属于农业户口, 生活环境与方式转变, 并未对农民的身份发生改变。
4 农民生活习惯分析
4.1 提出假设
学术界对于农民定义的普遍看法是, 农民指长时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我国户口管理条例则以是否用拥有城市居民户口进行划分。失地农民, 是指农民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后, 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耕种面积少于200 m2的统称为失地农民。我们假设农民在失去土地这一基本生产要素后, 其主要收入来源发生改变, 而收入来源的改变必将影响农民消费方式与生活习惯的转变。农民在失去土地后, 其消费习惯将与城市居民相类似。主要经济来源不在依靠农业生产。
4.2 数据分析
基于假设, 通过对比青岛市十年间城市化发展速度, 农业人口与非农人口比例, 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的消费性支出和青岛市人口增长与城市建设速度3个方面开展
4.2.1 青岛市从常住人口变化与城市化水平变化趋势
2005-2015年, 青岛市常驻人口增长超过150万人, 其中农村人口增加超过10万户, 城市常驻人就增加超过11万户, 人口增长速率基本相同。同时, 城市建设面积扩展超过300 km2, 城市面积扩大2.5倍以上, 城市人口在不断扩展的同时人口也在不断增长。就目前情况看, 城市建设速度明显高于人口增长速率。
综合当前发展情况, 在城市与农村人口增长速率相似的基础上, 城市面积不断扩张, 必然挤占农用土地, 城市开始由城区向周边近郊乡村地带发展。农用土地的征收与用途的转变已不可避免, 这也成为产生失地农民的客观原因。
4.2.2 农村与城市居民消费习惯与收入来源
通过初步的走访与调查, 目前, 海大周边、南北龙口、牟家村等村内居民主要经济来源来自于外出务工, 或在周边地区务工, 从事工商业。村内除少量自留地, 果树, 山地外, 耕地以全部征收。基本丧失农业生产能力;同时, 村民日常口粮, 食品全部依靠外出采购解决, 村民消费性食品支出与城市居民消费水平大体相同。
4.2.3 农村与城市居民社会保障与公共服务待遇
根据《2015年青岛市养老金上调计算方法和方案细则》, 据统计, 调整后月企业退休人员2 914元/月, 灵活退休人员1 645元/月, 补缴参保人员868元/月。
2014年, 青岛市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规定, 个人保障费用80%计入个人缴费栏目, 20%计入政府补贴栏目。但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巨大差异, 以北龙口村实行高保标准养老保险在1 400左右, 并随着年龄的增长, 村民福利递增。同时, 相距不到300 m的牟家村社保退休金只有600元左右。主要原因在于村民的社保费用主要由个人、村集体、政府三方承担, 但由于村落所属街道与村集体缴纳比例不同造成了待遇上的差别。
5 存在的主要问题
综合以上内容, 政府通过行政手段进行土地征收后, 农民失去土地, 也失去了通过种植粮食, 经济作物等农业活动获取收入的手段, 同时面临着在城市中日益上升的生活成本。而在社会保障与公共服务等中无法享受到与市民同等待遇。
目前主要存在的问题有:一是村民的生活环境与生产方式, 但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 仍无法享受基本的城市居民生活待遇;二是失地农民保障体系不健全, 地域性差异大, 由于失地农民的社报缴费由三方共同承担, 由于村庄的不同, 导致农民保障差异大, 难易真正解决农民的保障问题;三是失地农民缺乏劳动技能, 仍停留在出卖劳动级阶段, 由于劳动技能缺失, 导致了失地农民再就业缺乏内生力, 绝大多数依靠土地补偿金度日;四是政府对失地农民的帮扶缺乏造血是帮扶, 扶持措施仍然停留在补助阶段。
6 结论
土地集中流转是政府为实现自身计划或目标, 促进经济发展, 提升城市发展速度与竞争力而主动干预市场的过程。在推进城市化的进程中, 要注重农民利益的保障与维护, 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同时, 加快农民市民化进程, 让广大农民尽快享受到基本的城市居民待遇。
摘要:农业发展关乎经济民生, 如何妥善处理经济发展与农民生活之间的问题, 实现城乡间协调发展, 是当前我国城市化进程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如何妥善地解决失地农民的身份问题, 保障失地农民生活成为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新议题。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分析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本文分析了城镇化土地征用背景下失地农民的职业层次分化及其影响因素,在此基础上运用长三角地区858个失地农民数据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征地后,失地农民群体不仅经历了就业模式转型,且在职业层次方面也呈现出进一步分化特征,其中处于职业低层与高层之间失地农民就业发展差距有所拉大;而运用Multinomial Logit模型显示,人力资本是造成失地农民群体职业分化的核心因素,相比而言,低人力资本水平构成了征地后农民获取高层次职业的主要障碍,此外,征地用途、补偿方式等征地因素对失地农民职业行为也构成一定的影响。文章认为,新时期我国城镇化发展要将促进区域就业增长和民生福利改善作为重要战略目标之一,在土地征用补偿政策上,要从单纯重视对失地农民短期“经济补偿”,向扶持其个体及家庭人力资本投资以增强长期非农职业发展之“能力补偿”转变,以构筑促其市民化转型的长效机制。
关键词失地农民;职业分化;土地征用;Multinomial Logit模型;长三角地区
文献标识码A
改革开放30多年间,中国农村社会经济结构的转型进程是与不同阶段农民就业持续分化过程紧密关联的。1978年以家庭联产承包制为核心的农村经济改革的实施,释放了大量农业剩余劳动力,推动了农村非农产业发展,使得越来越多的农民以“离土不离乡”形式就近进入乡镇企业等非农领域就业,推动了我国农民从农业向非农兼业的第一次就业分化阶段的形成;到了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伴随着城市体制改革的启动,城乡、区域间劳动力流动障碍逐步被打破,农民就业呈现出以“离土又离乡”式的异地非农就业流动构成了对原先就近兼业的替代,从而形成了第二次农民就业分化阶段;而步入新世纪以来,我国迎来新一轮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浪潮,因农地非农征用而失地的农民规模持续增加。失地农民群体的出现,不仅改变了农村现有社会结构,同时也构成了对农村乃至城乡经济结构的深度转型要求,其中,失地农民就业分化与转型发展将有助于推动我国农民步入第三次就业分化阶段。
与大量围绕前两阶段农民就业分化主题研究的文献相比,当前由失地农民为核心的新时期农民就业分化问题研究总体还不多。牟少岩[1]基于青岛地区农户调查数据研究了影响农民职业分化的微观因素;陈会广[2]认为农民职业分化与土地制度变迁存在紧密联系;许恒周[3]研究发现,基于土地产权偏好差异,农民将面临分化趋势;谢勇[4]通过对南京市的实证研究发现,土地征用对失地农民群体就业形成了差异性影响;陈浩[5]研究认为,失地农民教育、培训等人力资本投资有助于增强失地农民非农就业能力,提升其家庭主动离农意愿;李飞[6]进一步揭示了除了人力资本之外,社会资本对失地农民职业获得也具有显著影响,而张晖[7]认为,适量的拆地补偿有助于促进失地农民创业,等等。
纵观上述研究,对我国土地非农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就业分化问题进行了一定的富有价值探索,但还存在一些不足,突出体现为现有多数研究或多或少都隐含着一个假设,农民对土地存在一定的就业依赖,因此失地农民的就业分化将主要表现为由征地导致从原先的涉农就业形态(如农业或兼业)向非农就业或无业形态转化。虽说这一假定确实能反映当前我国特定区域尤其是一些欠发达地区失地农民状况,但初步调查显示,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
①严格意义上,完全失业者谈不上职业层次,但如果以劳动时间作为衡量个体就业程度,可发现纯粹意义的劳动时间为零的所谓绝对失业是罕见的,即便是那些不出去工作而居家的无业女性,按照家庭理论观点,其照看家庭行为本质也属于一种劳动供给(Becker,1962),但可以归结为极低职业层次。
(如长三角地区),由于高度的农村非农化水平,农民完全非农就业比例也很高,因此对土地的就业依赖度较低,因此,发达地区失地农民的就业分化并非仅存在由涉农向非农就业模式的外部分化,更可能表现为非农就业结构的内部深度分化,其中职业层次变化是重要内容,但迄今尚未发现相关研究。
因此,本文力图基于长三角地区农户实地调查数据,对土地征用前后农民从事职业层次及其变化状况进行分析,进一步运用Multinomial Logit模型方法对失地农民职业分化的影响因素进行实证研究,以便深入洞察当前城镇化土地征用背景下失地农民特别是原先从事非农就业农民的职业演变规律,进而提出相应的结论与政策建议。
1理论分析
1.1失地农民职业层次的构成
分化是一种社会学术语,反映特定个体或群体在不同环境变迁下所形成的行为与状态的变化。本文所研究的失地农民职业分化,侧重考察基于城镇化背景下的土地征用制度变迁对不同类型农民职业层次发展的差异性影响及其演变特征。
陈浩等: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职业分化及其影响因素研究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3年第6期
就业是人的重要经济行为,但就业行为离不开特定职业作为核心载体。按照职业理论的观点,职业类型存在某种层次属性,职业层次的高低对从业者经济和社会阶层地位的演变具有直接而又显著的影响,因此,职业层次的变化不仅可清晰地反映个体就业类型的演变,更构成衡量其就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方面。著名社会学家陆学艺[8]将80年代以来国内农民的职业层次类型按照从低到高分为8层:农业劳动者、农民工、雇工阶层、农民知识分子、个体劳动者与工商户、私营业主、乡镇企业管理者与农村管理者。本文基于数据采集和研究便利的考虑,在陆文的基础上,将失地农民职业层次按照从低到高归纳为以下5类:
(1)最底层:农业劳动者和无业①。为了与陆学艺等学者的研究范式一致,我们将征地前农民从事的纯农业界定为最低职业阶层,但征地后,这部分农民因无地、少地可种,而可能面临失业或半失业状态,因此我们将上述两种形态合并,共同成为职业层次的起点。
(2)中低层:短期雇工。是指农民从事一线岗位,但属于短期雇佣性质,以是否签署劳动雇佣合同情形来度量,具体可包括:没有签署劳动合同的农民工、零工和签署合同期限<6个月的各类临时工等等。之所以将短期雇佣纳入职业层次的中低层,主要考虑:一方面,与最底层相比,该层农民开始从事非农职业;但另一方面,相比其他层次,该层非农职业水平总体还很低,由于缺乏长期合约保障,因此从业者无论是在职业门槛、岗位强度、薪酬水平、安全风险以及劳动权益维护等方面都处于显著劣势。
(3)中间层:长期雇工。与短期雇工相反,长期雇工是指农民与用人单位签订雇佣期限≥6个月劳动合同的一线岗位。一般而言,能够提供较长期正式雇佣合同的企业,其综合实力与运营水平也较高,在用工流程和劳动保障体系方面也更为规范,因而更有利于维护农村务工人员各项合法权益。
(4)中上层:技术人员。(2)、(3)两层职业形态本质上都属于企业一线生产岗位,我们进一步将在企业或农村从事专业职能服务的岗位归类为技术人员层次,具体形态上包括:乡镇企业或其他企业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如工程师、生产管理、会计、营销人员、农村建筑承包人、服务业技师等,此外,也包括农村知识分子,如教师、医生等。
(5)上层:创业与管理者。主要包括个体与私营业主、各类企业管理者以及乡村干部。由于相比其他层级都属于他雇性质,该层次职业具有较强的自主创业或拥有较大的职业权力,因此我们将其视为失地农民职业层次的最高层形态。
以上构成了衡量农民职业层次的基本类别,不难发现,其涵盖了从农业到非农领域,但以非农领域为主,因此,农民职业层次分化的实质是从事非农就业农民之间在非农职业形态上体现出的异化和发展差距,因而从征地前后的农民职业层次演变中也可窥斑见豹地洞察城镇化土地征用对农民就业尤其是非农就业的深入影响程度,这构成了本文的研究目的。考虑到部分农民兼业特性,我们以其所兼的非农职业作为考察其职业层次的基本依据。
1.2影响失地农民职业分化的因素
大量研究表明,农民就业行为受到从其个体到家庭乃至外部环境等多方面因素制约,这也构成了失地农民职业分化的影响因素体系。
(1)个体特征。劳动经济学认为,劳动者就业状况首先取决于其自身劳动能力,而其是由个体人口特征与人力资本状况所决定,具体可包括以下指标:年龄、性别、健康水平、教育程度以及技能培训状况。对于农民而言,个体人力资本禀赋越高,其从事高层次职业能力和水平也越强,失地后,与其他农民的职业分化度也将越大。
(2)家庭及区域特征。大量研究证实,区域与家庭因素也构成对农民职业层次选择与就业发展水平的显著影响,基于本研究主题,我们仅遴选了3个核心指标(见表1)。其中衡量经济发达程度的地区类型和距离中心城镇距离的家庭所在地类型指标一般而言,处于经济越发达地
注:补偿形式中,社保补偿是指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或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作为征地补偿的方式;就业补偿是指直接以安置征地农民非农就业等方式;此外,调研中还存在土地股份分红、安置房补偿、以地换地安置等补偿形式,但这部分样本少且分散,故统一纳入“其他”项。
区以及越接近城镇的农户,其家庭成员获取较高职业层次的非农就业机会也越大,对农地生计依赖度也将越低,因而土地征用对其就业冲击影响程度也越弱。能较好地反映区域特征,而社会资本体现了家庭拥有就业发展的社会关系资源程度。
(3)土地征用特征。失地农民职业分化的最直接外部推力是土地征用因素。[9]首先,不同征地程度将决定农户家庭最终拥有的农地禀赋状况,这将对失地农民就业选择特别是从事农业或兼业等形态具有重要影响;其次,不同征地用途将对周边的失地农民带来不同的就业机会,因此调研中我们整理出4类可能性征地用途,用以考察其对失地农民就业的影响程度;三是土地征用补偿方式。土地征用补偿既能增加失地农民的实际收益水平,同时又对其就业决策与未来预期产生某种影响,但不同征用补偿方式其影响效应也将存在一定的差异。本文结合调研情况,梳理出目前长三角地区失地农民征地补偿方式大致可分为4类,具体涵义与赋值见表1。
以下将基于长三角实地调研数据,对失地农民职业分化状况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实证研究。
2长三角地区失地农民职业层次分化的描述分析
2.1调研样本与数据来源
本文分析所需数据来源于“长三角地区失地农民就业分化统计调查”,系作者所主持相关课题阶段性调研成果。长三角地区作为我国经济较发达区域之一,面临加快推进城镇化发展的战略要求,而妥善解决因农地征用而产生的失地农民群体就业保障问题至关重要,因而符合实证研究的地区要求。调研对象区域为长三角核心区——苏浙沪16市的抽样农户,调研时间为2011.12-2012.3,调研样本抽样方法是,先按照区域经济水平差异将调查地区划分为一类和二类地区,2011年长三角统计年鉴显示,2010年16个城市地区人均GDP排名依次为:苏州、上海、无锡、杭州、宁波、台州、南京、常州、绍兴、舟山、镇江、嘉兴、湖州、扬州、南通和泰州,为了考虑区域差异因素,本文将位于前8位城市列入一类地区(更发达地区),而其余列入二类地区(次发达地区)。以随机非等距原则抽取每类地区市中的1-2个市(县)作为实际调查区域,每个市(县)再以经济发展水平随机选取5-6个近3年内发生过征地行为的自然村或社区,每个村随机抽取10户左右农户,以户主作为调研对象发放问卷,由课题组中受训过的江苏大学管理学院当地生源本科二、三年级学生指导填写并进行部分
访谈,共发放问卷1200份,回收980份,剔除其中一些关键信息填写不完整的以及残疾、无劳动能力等特殊家庭样本,得到符合本文研究要求的有效失地农民样本858份,其中一类地区447份,二类地区411份(各地区实际回收有效样本分布为:上海金山区51份,江苏苏州124份(昆山68、虎丘区56),无锡89份(宜兴42、惠山区47),常州135份(武进区63、溧阳72),镇江145份(润州区65、丹阳80),泰州姜堰92份,南通海安75份,浙江嘉兴嘉善34份,宁波奉化48份,绍兴诸暨65份),具体样本分布见表1。
2.2失地前后农民就业模式分化
就业模式是决定职业层次的首要因素。图1显示,征地前,长三角地区农民就业模式总体呈现“农业与兼业”,“兼业与非农就业”的“旧二元分化”特征,但征地后农民就业模式发生了显著的结构性变化。首先,从事农业与兼业模式的农民比例随着农地征用过程而急剧下降,尤其是纯农业比例已不到4%,显示了失地农民对土地的生计依赖度正趋于不断降低态势,与之相对应的是,从事完全非农就业的比例大幅上升,从征地前的38.35%增至征地后的63.05%,增长了近1倍,其中包含了一部分的非农创业形态;此外,土地征用后,农民无业/失业的比例也从征地前的2%猛增至10%多,究其原因,固然不排除其中有少数农民因获得较高征地补偿进而降低了劳动意愿并选择“自愿”失业,但在实际调研中,我们发现,这种情形并不普遍,更多可能是因就业能力和机会的缺失而导致“被迫”失业。因此,伴随征地前后农民就业形态的变迁,使得失地农民群体的就业模式将体现为“失业—非农就业”、“非农就业—创业”的“新二元分化”转型特征。
图1就业模式变化
Fig.1Change of employment patterns
2.3失地前后农民职业层次分化
运用前文所设计的职业层次划分方法,我们比较了征地前后农民所从事的职业层次变化(见图2),表2显示,征地前,长三角地区农民总体存在显著的职业分化特征,但土地征用进一步加剧了职业分化的深入。从相对比例看,失地农民职业层次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与征地前相比,从事中层及以下职业层次的农民比例不同程度地有所降低,而处于中上层以及上层职业层级类型的比例则相对增加,而从变化幅度看,在所有职业类型中,失地农民在中上层(技术人员)层级的变动幅度最大,净增长近7%,表明一部分失地农民择业行为中的技术倾向有所提高,这有利于增强其未来进一步提升职业层次和水平的能力。
但从绝对数看,失地农民总体职业层次仍然偏低,图2显示,样本区从事长期雇工(中层)职业的比例高达35.548%,成为失地农民的最主要职业形态,征地后,农民从事短期雇工等中下层职业的比例依然有17.6%,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其中处于绝对最底层职业阶层的下层比例更高达13.05%,且绝大多数以失业形态为主。这表明即便在经济发达的长三角地区,现阶段的城镇化与土地征用制度并不能帮助大多数农民尤其是那些处于中低阶层群体实现其职业层次提升和就业发展。因此,未来有必要推动城镇化与土地征用发展战略思路转型,要从单纯以追求区域GDP增长为导向的经济目标向促进包括失地农民在内的区域民众就业机会创造和职业提升的民生目标倾斜,以实现区域经济与就业民生兼顾的良性互动发展。
图2职业层次变化
Fig.2Change of vocational levels
3失地农民职业分化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
据上可知,在城镇化土地征用背景下,农民不仅在就业模式上经历转型,且在职业层次方面也发生了显著变化,总体而言,征地后,不同失地农民群体之间围绕所从事职业层级类型将呈现出不断分化差异特征,那么当前决定失地农民职业层次选择的影响因素程度如何?对此,下面拟运用定量方法进行实证研究。
3.1模型变量确定
我们将土地征用后失地农民所从事的职业层级类型视为5种不同就业情形选择的结果,并假设对于每个农民而言,当前仅存在1种适选职业情形可能,且不存在严格的次序关系,据此,可采用SPSS.20软件包中的Multinomial Logit模型方法[10],来估计影响该失地农民可能处于某种职业层次情形的各种因素,该模型的基本形式为:
Pij=prob(yi=vocationi)=eβ′Xi∑jm=1eβ′mXi(1)
(1)式中,i为第i个失地农民,j为当前失地农民分别处于下层、中下层、中层、中上层以及上层等5种职业层级情形,X为影响因素向量,我们将表1中的各因素作为自变量进入模型方程。为了突出失地农民非农职业层次分化程度,本文选择以下层职业(农业或失业)作为参照组,依次对失地农民处于其他4种职业层次情形进行估计。模型变量的估计系数β若为正,则意味着相对于参照组(下层职业)来说,该变量对于该职业层级形态有着相对概率为正的影响,即失地农民处于此职业情形的可能性更大;相反,若β为负,则表明相比参照组而言,该变量对于失地农民处于该层级职业具有负向概率影响,即处于该职业层级的可能性低。
3.2计量结果分析
我们建立了长三角失地农民职业分化影响因素的Multinomial Logit模型,结果如表2。
从上表的相关检验系数看,模型整体通过了显著性检验,通过考察各模型变量的回归结果,可得出以下研究结论:
(1)失地农民职业分化具有明显的性别和年龄差异。相比女性而言,失地农户中的男性从事中层及以上职业层
注:各变量括号内为参照组,系数()为sig值,*、**分别表示通过5%和1%显著性检验。
①相比我国其他地区,经济发达的长三角地区政府更重视社会保障发展,对企业规范用工和劳动保障要求更为严格,因此各类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率较高。如江苏镇江市明确规定,凡雇工3人以上,雇期3个月以上的企业必须为员工办理参保手续,并把灵活就业人员、失地农民工等也纳入到职工社会保险范围。
次类型的概率更大,尤其是从事技术人员与创业管理者的概率分别是女性的2.57和2.64倍,性别间的职业分化特征十分明显,这可能与中国农村家庭传统“男主外、女主内”的劳动分工有关,土地征用将使得男性因承担更多家庭生计责任而对其职业提升的要求更为迫切;而年龄变量显示,当前长三角地区55岁以下各劳龄阶段的失地农民群体普遍具有较高的非农就业参与率,且从概率比看,不同年龄段之间的职业分化度也较为显著,年龄越小,从事各类非农职业特别是追求较高职业层次的概率越大。
(2)人力资本对失地农民职业分化具有直接而又显著的影响。表2结果显示,总体而言,职业层次较低的短期雇工类型对人力资本要求不甚明显,但相比之下,拥有更高健康、教育和技能等人力资本水平的失地农民从事较高职业层次的可能性加大,尤其是教育程度越高,会显著增加失地农民从事中上层及上层职业的概率。
(3)家庭和区域因素对失地农民职业分化存在一定的影响。从计量结果看,地区类型变量不显著,这主要得益于近年来长三角地区统筹发展深化使得区域差距趋于缩小;而模型Ⅲ、Ⅳ中的家庭所在地变量为显著正值,表明家庭越靠近中心城镇的近郊失地农民,越易受到城镇良好的经济与产业发展机会的辐射,因而获取与从事中上层以上非农职业的机会也越大;社会资本变量方面,模型Ⅰ、Ⅱ的回归系数为负值,其中前者为显著,而模型Ⅲ、Ⅳ的回归系数虽为正值,但却不显著,这表明,社会资本构成长三角失地农民职业层次提升的充分而非必要条件,即农民拥有社会资本只是具备追求高端就业的第一步,其成功性可能还取决于其他条件(如人力资本等),但与之相反,缺乏社会资本,却会显著扩大其从事低层次职业(如短期雇工)的概率。
(4)不同土地征用因素对失地农民职业分化呈现出差异性影响特征。首先看征地程度。结果显示,征地程度的加深,将显著增加农民从事中层以上非农职业形态的可能性,这是因为当农户拥有的农地资源越减少,土地保障能力也将越弱,则越会强化农民将非农就业作为维系长期生计保障的核心手段[11],进而努力提升其非农职业的稳定性与层次水平。
其次看征地用途,从各模型变量系数看,总体而言,各类土地征用开发形式对周边被征地农民的非农职业发展并不构成显著的正向促进概率,相反,单纯的房地产开发反而会不同程度地损害农民非农职业发展,其中,对中层及中上层职业形态的阻滞效应尤为明显。这似乎昭示了当前长三角地区实施的城镇化征地开发战略存在某种不均衡缺陷,即过多地关注区域GDP增长等经济目标,而对促进包括失地农民在内的区域民众就业机会创造和就业发展等民生目标较为欠缺。长期以往,将严重制约区域城镇化质量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三是征地补偿方式。结果表明,货币补偿显著降低了失地农民从事中低层以下职业的概率,同时提升了从事高层职业的概率。笔者认为其中有两种可能:一是货币补偿增加了失地农民短期非劳动收入,使得一部分低人力资本水平的失地农民有可能降低劳动意愿而选择“自愿”失业[12];而另一种可能则是一些具备高人力资本禀赋的失地农民充分利用货币补偿契机,进行自主创业投资等,提升其非农职业层次,模型Ⅳ的回归结果进一步验证了货币补偿对失地农民从事创业管理职业具有显著正向促进的概率。此外,模型结果还显示,一定范围的就业补偿对那些缺乏自主求职能力的农村弱势劳动群体获得短期雇工等职业机会而从事非农就业具有一定的意义,但对其他职业形态影响不大;而由于当前长三角地区普遍较高的企业职工社保参保率①,因此单纯的社保补偿对失地农民非农职业形态并不构成显著影响。
4结论与建议
城镇化背景下的农地征用作为一种外生制度变迁,对农民就业将产生一定的分化影响效应。这种分化效应既涉及到征地前后农民在涉农与非农之间外部就业模式的演变,更涵盖农民所从事非农职业层次的内部结构变化,而后者构成了发达地区失地农民就业分化的重要特征。
本文基于内部结构视角,分析了城镇化农地征用背景下失地农民的职业层次分化及其影响因素,在此基础上运用长三角地区858个失地农民调研数据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征地前,样本地区农民职业已呈现出显著的分化特征,而土地征用进一步加剧了职业分化程度,其中处于职业低层与高层的失地农民就业发展差距有所拉大,久之将可能扩大其收入水平及市民化能力的差距,进而增加未来群体分化的风险;而进一步运用Multinomial Logit模型显示,人力资本是造成失地农民群体职业分化的核心因素,相比而言,低人力资本水平构成了征地后农民获取高层次职业的主要障碍,此外,征地用途、补偿方式等征地制度因素对失地农民职业行为也构成一定的影响。
文章认为,在我国新一轮城镇化发展的战略背景下,要把促进失地农民就业转型发展作为重要政策切入点,将扶持失地农民人力资本投资以提升职业层次水平,进而缩小群体内部乃至与城镇民众之间的就业差距作为助其市民化转型的长效之策。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1)推动新时期城镇化发展战略目标转型。要摒弃以往单纯追求区域GDP增长经济目标,而将就业与公共福利增长等民生目标纳入区域土地征用与城镇化发展规划与政策考核范畴,特别要重视城镇化发展对就业创造和带动效应,以满足失地农民等各类新市民可持续生计发展需求。
(2)打破城乡、区域间劳动力市场分割壁垒,消除各类就业歧视,构筑面向包括失地农民在内的所有城乡劳动者平等开放的有效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培育基于能力绩效导向的不同职业阶层的平等进入机会和扶持通道机制。
(3)要通过加大教育培训以及非农职业技能训练等人力资本投资,努力培育和提高失地农民的非农就业技能水平与进入更高职业阶层的劳动竞争能力。鼓励和扶持青年失地农民(特别是女性)追求自主创业等高层次就业,以创业带动其他家庭成员就业,以提高失地农民非农就业程度;同时,注重对年老、残疾、患病等弱势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与就业扶持,努力改善其健康水平和劳动能力,减少因病、因残而被迫失业的几率,针对性开展适用技能培训和职业帮扶,以实现其个人及家庭适度参与非农就业的目标。
(4)转变土地征用方式与补偿政策思路,基于就业优先型城镇化发展战略指引下,不同地区结合本地实际,在征地用途上,要进一步向职业层次高、区域就业、创业带动效应强的开发项目倾斜;在征地补偿形式上,要从单纯重视短期“经济补偿”,向扶持提升被征地农户成员人力资本发展之长期“能力补偿”转变,鼓励和引导失地农民合理运用征地补偿契机进行人力资本投资,不断提升非农职业层次水平。
本文还存在一些研究不足:虽然文章的核心价值在于初步揭示了失地农民因土地征用而存在进一步职业分化特征,并对征地后不同失地农民群体所从事职业分化的影响因素进行了短期静态分析。但应看到的是,一方面,严格精确意义上对职业分化度的刻画应建立在对每个农民围绕征地前后不同阶段的职业变化进行深入跟踪和比较研究,特别是应以征地前的职业形态为重要参照点,建立起规范评价模型,但受调研数据采集等条件限制,本文这方面的分析力度略显不够;同样地,也没有考虑征地后失地农民可能面临职业分化长期动态演变问题,针对以上缺憾,有待作者后续深度探究。
(编辑:王爱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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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分析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伴随着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如何解决好失地农民的生存和养老问题,是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失地农民参加商业保险,既是解决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有效方式,也是促进社会公平和和谐的有效途径。文章对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的调查研究发现,对商业养老保险认知、子女养老负担、教育程度、亲戚朋友和邻居的行为对失地农民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意愿的影响较大。为了提高失地农民商业养老保险的参保率,政府和保险公司都要加强商业养老保险的宣传力度,保险公司充分利用农村“熟人社会”,设计定制化和个性化的养老保险产品、加强保险业声誉风险管理,更好地帮助失地农民“老有所养”。
关键词:失地农民 商业养老保险 影响因素
一、引言
城镇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自然历史过程,是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强大引擎,是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必然要求,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和国家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我国城镇化的发展问题,1978—2013年,城镇常住人口从1.7亿人增加到7.3亿人,城镇化率从17.9%提升到53.7%,基本达到世界平均水平。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到2020年,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0%左右,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5%左右;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伴随我国城镇化步伐加快,城乡结合部的农用土地被大量征用,失地农民的数量快速增长。2003年,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总队在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调查,调查的主要对象以人均耕地面积0.3亩以下的农户,共调查了2942户。所以,本文界定的失地农民,是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耕种面积少于0.3亩的农民。2009年,民进中央的调查和估算显示,预测2020年我国失地农民总数将达1亿人以上。中国社科院发布的《2011年中国城市发展报告》估算,中国失地农民的总量已经达到4000万~5000万人,且保持每年约300万人的增速,预估到2030年增至1.1亿人左右。由于受年龄、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等自身客观条件的限制,庞大的失地农民群体难以在城市中找到收入稳定的工作,失去土地的城郊农民的养老问题成为一个重大的课题。
将失地农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是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的途径。目前我国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障主要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为主,而失地农民进城后,身份变为城镇居民,可选择的养老保障主要有三种方式: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2014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将商业保险建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对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等的补充作用。本文在论证商业养老保险在失地农民群体中推广的必要性的基础上,对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失地农民参与商业养老保险进行了调查,通过调查数据分析探究失地农民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意愿的影响因素,窥斑见豹从中找出推进失地农民参与商业养老保险的策略。
本文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通过已有文献述评论证失地农民参与商业养老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三部分构建模型,从商业养老保险认知、养老负担、社保满意度、教育程度、渠道影响等因素,对样本地的失地农民参与商业养老保险的意愿进行实证分析;第四部分为研究结论和推进失地农民参与商业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建议。
二、失地农民参与商业养老保险研究的简要评述
失地农民这一特殊群体的生存与养老状况引起了政府和学术界的高度关注。收入下降、就业困难和社会保障问题成为失地农民面临的“三大难题”。2003年,国家统计局对2942户失地农民的抽样调查数据表明,耕地被占用前年人均纯收入平均为2765元,耕地被占用后年人均纯收入平均为2739元,约下降了1%,其中持平的约11%,下降的占46%(毛峰,2004)。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研究报告显示,西南各省20%的失地农户仅靠土地征用补偿金生活,25.6%的失地农户最急需解决的是吃饭问题。康钧、张时飞(2005)对京郊失地农民的调查发现,失地农民遭遇就业难题,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障也成问题。唐玉英(2012)认为,失地农民由于年龄、技能等因素的限制,就业机会较少,就业质量较差,失地农民缺少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朱岩(2013)对浙江嘉兴市的调查发现,失地农民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社会保障水平低、收入低、就业不稳定、贫富差距不断拉大、没能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无业游民化。李飞等(2010)分析,劳动力市场排斥是失地农民不能顺利融入城市劳动力市场的制度性因素。由此看来,从我国城镇化进程加快开始到现在,就业、社保和收入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为改善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许多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解决方案。农民在失去土地这一稳定收入来源的同时,面临城市中饮食、医疗、交通等多个方面不断上涨的物价水平,其得到的有限征地补偿款无法持续承受失去土地后的高成本生活压力,日常生活易陷入困境,缺乏养老所需的資金(杨巢徽,2008)。杜书云(2016)等认为首先应完善征地程序,合理制定征地补偿标准,以保障失地农民生计,体现社会公平。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2009)通过实地调研,指出应推行“逢征必保”,征地之后,所有失地农民立即转入农村或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政府应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注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江治民(2010)等指出要通过普及义务教育、养老政策宣传等形式对农民进行教育,引导失地农民重视养老保险问题。王轶(2016)等则从失地农民再就业角度进行了分析,认为政府可以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同时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其就业能力。
对失地农民应该建立何种养老保障模式比较合理呢?在实践中有两种做法:一是设计一个失地农民与城市居民相对接近、便于今后与城镇社保体系相衔接的操作方案,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等问题;二是将失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障体系之中,享受与市民的同等待遇,比如,淮安市开发区“土地换城保”政策,采取财政补贴、集体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办法,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从各地的实践看,大多数采取了第一种做法,即为失地农民建立独立的社会保障体系(胡媛,2007)。比如,浙江省采取分类保障的做法;石家庄市高新区建立了独立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和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上海在浦东实施“征地保障”安置模式;重庆市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政府保证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利率达到10%;等等。
然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只能满足失地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真正解决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不能仅靠国家政策的支持,也要从失地农民个体和社会保险的角度进行考量。赵国辉(2005)较早地提出探索商业养老保险解决失地农民养老“低保无份,社保无门”的窘境问题,第一个途径,以政府财政补贴为前提,商业保险提供运作平台,建立多方支撑的养老机制;第二个途径,以农民需求为导向,商业保险提供差异化产品,满足被征地农民补充养老需求。秦士由(2008)也认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协同配合是优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理想运作模式。冼青华(2013)提出构建三层次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体系, 第一层次为基本养老保险,第二层次为强制性的专业年金(即补充养老保险),第三层次为个人自愿性的储蓄养老保险。尚颖、张源(2015)也认为,构建多层次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予以配套运行已经成为必然趋势,针对不同类型的失地农民采取不同的养老保险措施,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
综上所述,为了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保障措施。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大多数失地农民处于“种田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的状态,由此引发一系列问题,在这些问题中,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尤为突出。近几年,各地先后出台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被征地农民的缴费标准、缴费方法和享受的待遇也随之明确,并且逐步提高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然而,社会保障的养老金额有限,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养老问题,所以,参与商业养老保险成为弥补社保不足解决失地农民养老的重要途径。
三、调查研究及结果分析
(一)样本说明
本文选择商业养老保险参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前期的调查和了解,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在2001年撤县设区、加速城镇化后,产生了大量失地农民,且有失地农民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现象存在,故将其作为调研地。
2012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淮安市楚州区更名为淮安市淮安区。2014年年末,全区户籍总人口120.06万人,常住人口98.33万人;常住人口中,城镇人口47.06万人,农村人口51.27万人。城镇地区就业人口11.19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2.22%;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4981人,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就业660人;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5821人。城乡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99.2%、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95.3%,失业保险覆盖率95.5%。年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33.57万人(实际交费人数),领取基础养老金人数15.66万人。
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和《淮安市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淮政规[2013]4号)文件的要求,淮安区制定了一整套针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办法,将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中的安置补助费,用于失地农民的生活补助或养老保障资金。此套办法规定,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将失地农民划分为三个年龄段:16周岁以下(未成年年龄段);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劳动年龄段);60周岁以上(养老年龄段)。针对不同的年龄段,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保障。
未成年年龄段: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当地安置补助费标准一次性领取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本文不再赘述。
劳动年龄段与养老年龄段:根据被征地农民的工作状况和被征地前的参保情况,引导其参加不同的养老保险。除了已经在企业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外,失地农民可以选择以两种方式参加到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中:一为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二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若失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当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发2元。提高和增发基础养老金部分的资金由区政府支出。因此,养老金发放遵循参保人员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
若失地农民选择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男60周岁,女55周岁时,缴费年限(包括补缴)满15年的,可以从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养老金待遇按照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目前失地农民参与基本养老保险的主流方案。根据《淮安市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和现行标准,失地农民在被征地后一次性缴清保费,男60周岁(女55周岁)之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以60周岁领取为例,每月养老金共509.88元。
根据前文文献研究与分析,失地农民进入城市后面临着生活成本骤然上升的压力,又失去了土地这一固有的收入来源,如果失地农民在60周岁之后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当前的养老金给付水平标准显然不足以一直维持日常生活。
综上所述,淮安市现有的失地农民所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障体系,表现出实际给付水平不足的问题。此外,商业保险有强制储蓄的特点,通过对现有基本养老保障体系的分析,我们认为商业养老保险进入到针对失地农民的養老保障体系中是必要的,商业养老保险可以有效地保障失地农民的晚年生活。
(二)关键变量与模型构建
国内学者对影响失地农民是否参保的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石绍宾(2009)的调查发现,农民是否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主要受农民身体健康状况及子女养老能力等个人特征、家庭中儿子的数量及是否拥有党员等家庭特征、社区区位特征、农民的未来预期以及周围邻居行为等因素的影响。范成杰(2010)对武汉市的调查发现,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心理预期相对比较低,年龄等个人特征和家庭子女数、家庭年净收入等家庭特征对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心理预期影响显著。王积田(2016)等调查发现,性别、文化程度、健康状况、婚姻状况、家庭人口、保险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保险产品合适度、保险公司信用对失地农民参与商业养老保险的需求意愿没有显著影响;年龄、养老期望、自评家庭富裕程度、家庭耐用品价值及是否参加其他养老保险对需求意愿有显著影响。
黄英君(2016)运用Logistic模型对重庆市转户人员参与配套养老保险情况的研究发现,影响转户人员购买与否的因素主要是社会因素,包括周围购买情况、给付水平和转移接续制度。其中,周围购买情况的影响最大,给付情况的影响是正相关的,转移接续制度的影响是负相关的。个人和家庭因素的影响比较小,家庭人数与购买结果呈负相关,赡养矛盾与购买结果成正相关。肖应钊(2011)等对山东省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意愿影响因素的调查研究发现,子女个数、希望的养老方式、为家庭考虑是否参保、是否参加商业养老保险以及对新农保的总体评价等因素对农民参保意愿具有较强影响。
借鉴前人的研究,我们设计了影响因素指标体系和调查研究方案。
1.影响因素指标体系的初步构建。根据和当地农民、政府工作人员、中国人寿淮安市淮安区分公司个险销售部访谈的情况,我们从失地农民个人及家庭情况、被征地情况、对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认知情况、对商业养老保险的认知情况、保险公司的服务情况五个方面,选取了25个二级指标作为解释变量。选取是否购买过商业养老保险为被解释变量。
2.数据的收集。本次调查研究选取淮安区撤县设区后产生的失地农民家庭作为总体,通过发放问卷的方式收集数据,本次研究收集的有效样本数为382。性别分布大致符合人口学1∶1的特征,年龄分布符合研究的需要,文化程度分布符合农民群体的特征,因此样本的收集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科学性。
3.确立影响因素指标体系。由于选取的指标解释变量较多,且各指标变量对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意愿的影响权重不同,采用信息增益的方法计算各指标属性对购买意愿影响的贡献度,进而去除那些对购买意愿影响较小的指标,选出对购买意愿影响较大的指标,进而建立估计模型。
信息增益法的计算公式:
则Gain(A)为A解释变量对应的信息增益值。
为提高模型的准确性,将信息增益值小于0.001的指标去掉,共剩下18个解释变量。具体的变量设定见表1。
4.因子分析。上一节构建的指标能够较好地反映失地农民是否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影响因素,但在经过信息增益值处理之后变量仍然较多,给实际应用该模型带来很大不便,因此利用因子分析法对解释变量进行降维处理。
(1)因子分析的适合性检验(见表2)。
KMO为0.78,大于0.7,巴特利特球度检验统计量的观测值为2194.597,相应的概率p接近0,因此,该样本数据适合做因子分析。
(2)指标因子提取和命名。利用SPSS,采用主成分分析法提取上述18个变量的共同因子,最终提取6个共同因子。
由表3数据可得6个因子共解释了原有变量总方差的63.217%,原有变量的大部分信息得到了解释。
由表4可知各因子解释的主要变量,结果如表5所示,因子1主要包含的变量为对商业养老保险的了解程度、对商业养老保险保费的认知、对商业养老保险给付水平的认知、对商业养老保险的总体满意度和与保险营销员接触次数,命名为商业养老保险认知因子(FAC1);因子2主要包含年龄、性别、身体状况、子女数和对养老方式的认知,命名为养老负担因子(FAC2);因子3主要包含对社保的总体满意度,命名为社保满意度因子(FAC3);因子4主要包含家庭年总收入、家里被征地面积,命名为收入因子(FAC4);因子5主要包含受教育状况、外出务工人数、对保险公司是否信任,命名为教育程度因子(FAC5);因子6主要为了解商业养老保险的渠道、亲朋好友的影响,命名为渠道影响因子(FAC6)。
(3)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通过SPSS计算出各因子得分,进行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分析各因子对失地农民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影响的显著性。采用logistic向前(条件)回归的方法,输出结果见表6。
通过检验的四个因子分别为商业养老保险认知因子、养老负担因子、教育程度因子和渠道影响因子。
似然比检验的P值均小于0.05,模型整体性显著。
在SPSS中求得Hosmer和Lemeshow检验P值为0.45,表明拟合优度的显著性检验通过,模型有很好的拟合优度;NagelkerkeR2为0.76,表明该模型对商业养老保险购买行为的解释比例为76%。
通过以上定量分析,对商业养老保险的认知因子、养老负担因子、教育程度因子和渠道影响因子对失地农民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具有显著影响。
(三)实证结果分析
1.对商业养老保险认知对购买意愿的影响最大。商业养老保险认知因子衡量被调查者对于目前商业养老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的了解情况。回归结果显示,如果被调查者倾向于认为商业养老保险给付水平较高、对商业养老保险较为了解,且曾多次接触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保险营销员等),则更倾向于购买保险。
认知因子共包含5个方面。其中,认为保险保费便宜、给付水平得当是对保险产品的主观感受,需要基于对某些具体保险产品的了解得出,其本质是保险产品价格的经济激励。对商业养老保险的总体了解和总体满意度则衡量了失地农民对商业养老保险市场整体的认识情况。而与保险营销员的接触是失地农民作为普通消费者,能够系统了解保险产品的重要渠道之一,接触次数越多,认识程度越深,同时对保险公司也更加信任,因此更加倾向于购买保险产品。随着失地农民对商业养老保险的认知程度上升,其购买意愿也随之增加。
2.养老负担对购买意愿的影响显著。回归结果表明,养老负担对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意愿会产生显著影响,其中,年龄、性别和子女数三个问题衡量失地农民的养老壓力,养老压力越大,则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意愿越强烈,这满足商业养老保险的定位和潜在消费群体特征。商业养老保险对失地农民而言是一种比较新式的养老方式,由于失地农民失去土地使用权,在失去劳动能力之后没有持续的收入,因此面临的养老压力较大。但失地农民也保留有农民群体的保守思想,对涉及大笔支出的新型事物抱有怀疑与观望态度,只有较大的养老压力才会促使他们进行尝试。
另外,对养老方式的选择方面,认为养老更多靠个人的受访者更倾向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也有一部分受访者认为养老更多依靠政府和子女,而自己不需要花费过多,因此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意愿较低。
3.失地农民对社保满意度较高。社保满意度因子衡量失地农民对已经享受到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满意程度。该因子在回归分析中没有通过。这可能是由于,失地农民普遍对社保的满意程度较高,没有呈现出明显的区分。
失地农民虽然已经失去了农民的身份,但还保留有农民的思考方式。針对失地农民有专门的社保政策,其中社会养老保险每年只需要缴纳很少保费,而60岁之后每月可领取一部分养老金,其投入回报比率较高。因此,失地农民认为当前的社保是一笔较划算的投资,普遍抱有较高的认可和满意程度。但这并没有影响他们对商业养老保险的认可程度,可能是由于失地农民眼中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一种国家强制行为,而非单纯的“保险”产品,与商业养老保险并无太大关系。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失地农民对社保的主观满意程度普遍偏高,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给付水平客观上无法满足他们的需求,这也是失地农民群体认识上的短板。
4.收入对购买意愿无显著影响。从回归结果来看,收入因子对失地农民购买意愿无显著影响。从分析结果来看,家庭总收入的多少对是否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没有影响。继续深入调研,与失地农民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我们认为原因是失地农民因失去土地可以获得一大笔征地补偿费用,但由于其学历、能力的限制,被安置在城市之后较难找到收入较高的工作,导致他们家庭年收入与征地补偿费用相比金额较小,所以从“财力”这一角度分析购买决策,应当更多考虑所获征地补偿费用的多少。
5.教育程度对购买意愿的影响明显。教育程度因子衡量失地农民的受教育状况,包括学校教育和其他影响其见识水平的可能因素。回归结果显示,受教育程度较高、或有过外出打工增长见识的失地农民,更倾向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一方面,受教育程度高的失地农民,更有可能对商业养老保险有正确的认识,同时拥有更加长远的目光,不仅在意眼下的收入,也关心自己未来的发展,因此对养老问题更加重视。另一方面,受教育程度高、或曾经外出打工的失地农民,思想偏向于开放,对于新兴事物的接受能力更强,面对商业养老保险这一处于发展阶段的养老保障方式更容易接纳和认可。
6.渠道影响因子与购买意愿显著相关。渠道因子与失地农民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意愿显著相关。在调研中我们发现,第一,越容易受到亲友影响的农民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意愿越强烈。第二,在电视网络广告、保险营销员、亲戚朋友等接触商业养老保险的渠道中,购买过保险的失地农民更多的是通过亲戚朋友来了解保险。我们认为,失地农民群体中,人们之间有信任作为基本的纽带,亲朋好友对养老保险产品的推荐可以真正意义上影响甚至改变农民对商业养老保险的认识,对购买保险产生积极作用;另外,在消费心理上,消费者具有从众心理并且受到消费环境和消费引导等因素的影响,亲友的购买在心理上对失地农民产生暗示效应,从而刺激购买行为。
四、结论与建议
在现行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保障程度不足,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可以极大地提高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水平。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和经济社会的进步,失地农民对参与商业养老保险意愿的影响因素也在发生变化。我们对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调查研究之后,通过定量分析可以得出,失地农民是否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主要取决于其对商业保险和保险公司的认知情况和已购买保险的亲朋好友的影响等,家庭收入或“财力”因素并不是失地农民购买保险时所首先考虑的因素。年龄较大且以自我养老作为养老方式的失地农民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意愿较强。
基于分析,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政府和保险公司都要加大商业养老保险的宣传力度。为改善失地农民对商业保险的固有印象,政府可通过在失地农民中普及商业养老保险涵义,如在安置小区内进行专门宣传等方式,加强对商业养老保险的支持力度。保险公司在保证准确性和真实性的前提下,应尽量使保险条款表达通俗化,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沟通时应当特别注意使用举例等贴近生活的方式使失地农民对商业养老保险有恰当的理解,促进失地农民购买商业养老保险。
其次,保险公司设计定制化和个性化的养老保险产品。保险公司针对失地农民,有意识地探索开发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比如,对于年龄较大且以自我养老作为养老方式的失地农民,保险公司进行条款设计时应考虑失地农民的健康水平和平均寿命,在访谈中了解到,若以60岁为界限领取养老保险金,通常领取年限不超过20年,这一年限的定期寿险对失地农民最为实用也最具有吸引力。
再次,完善保险代理人制度,加强保险业声誉风险管理,提高养老保险的声誉。对保险公司是否信任也是影响失地农民购买意愿,进而影响到其养老保障状况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投保后一旦出现问题甚至纠纷,当事人对保险公司的不满很容易在整个社区内广泛传播甚至恶化,失地农民群体对保险公司的信任程度会严重下降。因此,保险公司应当保证收到投保人反馈至解决问题整个过程的及时性,尽量在负面评价扩散之前消除其不满情绪,提高保险公司声誉。
最后,保险公司充分利用农村“熟人社会”功能,提高失地农民的商业养老保险参保率。失地农民群体保留有农村“熟人社会”的特征,特别是邻里之间沟通较多。相对于其他了解商业保险的渠道,亲戚朋友对失地农民是否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有重要影响。保险公司可将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聘为保险代理人,同为失地农民的情况下,代理人可以更好地理解失地农民的生活状况,提供专门化服务,促进失地农民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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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北京 100000)
(责编:若佳)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分析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身份认同是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关键,也是农民工融入城市的根本尺度。我们通过分析广西南宁万秀村农民工的工资、住房、子女教育、医疗卫生、工伤保险、文化水平、生活方式、社会歧视等问题,探索其在职业、学历和阅历、心理和户籍制度等方面的成因,以此提出解决农民工问题的主要措施,以增强农民工的城市适应性,促进我国的城市化进程。
关键词:农民工;身份认同;影响因素;解决措施
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各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工业化和城镇化得到了迅速发展,巨量的人口流动风潮更是风起云涌。万秀村位于南宁市明秀路和友爱路的交汇处,是广西典型的城中村。为了研究农民工的身份认同及影响因素,我们采用了个案法、访谈法、调查法等收集材料。据统计,目前万秀村的流动人口超过40000人,占当地总人口的90%,其中外来人口主要是农民工,这为我们的课题研究提供了范例。
一、农民工的形成背景
农民工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和现代化进程中相叠加的一种产物,同时又是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特有形式。农民工的形成背景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结果。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出现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人口,亟需向非农产业与城市转移,在转移的过程中,由于特有的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的限制,使转移出去的农村劳动力形成了农民工。
二是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是造成农民工的直接原因。首先,城市大量就业机会与农村劳动力严重过剩是农民工产生的主因。其次,城市高收入与农村低收益之间的巨大差别是农民工产生的内在诱因。再次,城市劳动就业制度的改革与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给农民人身自由是农民工产生的体制因素。最后,城市就业的结构失衡也为农民进城提供了机会。
三是农民阶层分化的产物。农民工从根本上改变了我国长期实行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打破了户籍藩篱,加快了制度创新,瓦解了不利于民主和法治因素生长、壮大的社会根基——小生产的社会土壤,加快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和城市化步伐,改善了农民的经济状况,提高了农民的生活水平,有利于“三农”问题的根本解决,因此,农民工是农民阶层分化群体中对社会影响最大的群体。
二、农民工融入城市的主要问题
1.工作报酬和时间长度问题。首先,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现象屡禁不止,一些企业利用农民工不懂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或者钻法律的空子,往往非法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也由于目前我国在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尚不够健全,没能有效地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其次,由于农民工自身文化水平不高,工作类型具有不稳定性,工作时间和报酬也因而不稳定。据调查,78.7%的农民工是初中以下文化水平,职业技能低,找工作较为困难,往往从事的是建筑、纺织、服务等劳动密集型工作,而且是城市人不愿干的脏、累、重活,工作时间长。据调查,46.2%的农民工每天的工作时间在8—10小时,13.8%在10—12小时,15.4%在12小时以上,报酬却很低,83.9%的月薪低于800元,与城市职工有较大的差别,使他们感到自己不属于城市。
2.消费、住房问题。相对于农村,城市的消费对农民工来说确实难以接受,城市的吃、住、穿、用等问题成为农民工最为头疼的大问题。据调查,78%的农民工无法承受城市的消费水平。目前南宁市的物价居高不下,肉类都在每斤十元以上,蔬菜也在每斤一元以上,每平方米四千元以上的商品房对他们来说更是一个天文数字,每个月约800元的工资,要想在城市中生存谈何容易!据调查,96.9%的农民工只能租房住,一间住房的月租金一般在二百元左右,几个人挤在十平米左右的房子里,他们的生活状况令人堪忧。俗话说“安居才能乐业”,没有住房,农民工在城市中便没有“家”的感觉。
3.子女教育问题。在城市打工,有的农民工的孩子也跟随而来,成为城市的一个新群体——流动儿童,其教育问题也日益凸现。他们不能像城市的孩子一样享受同等的教育,在城市公立学校读书要交如借读费等各种高额入读费,而90%的农民工子女只能进入私立或农民工子弟学校,这些学校的师资、办学条件和基础设施均比较差,他们被称为“农民工子弟”,受到城市居民的歧视。
4.医疗卫生、工伤保险问题。据调查,78.5%的农民工存在着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他们生病一般不上医院,通常去药店买点药来解决,仅13.8%的农民工去无证无照的小诊疗所,只有患上严重的疾病时才会到正规医院治疗,而这种治疗可能要花掉他们几个月甚至一生的积蓄。对他们来说,病是生不起的。据调查,68.5%的农民工没有购买工伤保险,29%的农民工对工伤保险的意义了解不多或几乎不知道。
5.生活环境、生活方式问题。农民工从农村流动到城市,与原来居住的环境及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由原来慢节奏的、自由自在的生活方式变为快节奏的受诸多约束的生活方式,他们常常难以适应城市快节奏的生活方式,出现“文化震惊”的现象。
三、农民工身份认同的主要影响因素
农民工的身份认同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我们调查发现,57.8%的农民工认同这一身份,29.2%呈模糊状态,仅4%不认同这一身份。可见,大部分农民工对城市的归属感很弱。
1.职业因素。在企业中,拥有高学历的人往往从事一些相对轻松、高薪的工作,受到企业领导的器重。而农民工由于自己的文化水平和劳动技能比较低,往往从事那些时间长、强度大、工资低的工作,这是城市人不愿意干的脏活、累活,城市居民因之抱着鄙视的态度,这往往使他们更趋向于认同农民工这一身份。
2.户籍制度。中国长期存在着刚性的城乡二元结构,而户籍制度严格地限制着人们的身份地位,使农民工无法逾越城乡差别的鸿沟,虽然在城市工作,农民工却享受不到城里应有的社会福利。据了解,40%以上的城市居民不希望农民工把户口签入本地,认为他们给城市带来的消极影响大于积极影响,户籍制度影响了农民工的身份地位。
3.心理障碍。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农民工一般都有一种乡下人的心理倾向,难以接受城市的文化生活。据调查,67.2%的农民工从来没有参与过所在社区的活动,他们不知道能否参与社区的活动,认为那是为当地居民组织的,农民工没有参与社区活动的资格。表明农民工对社区关注很少或根本不关注,农村文化与城市文化的巨大差异使农民工对城市文化的适应程度不高。这就是美国社会学家威廉.奥格本所说的“文化堕距”。
4.需要不能满足,城市人身份得不到认可。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将人的基本需要从低级向高级分为五个层次: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要、尊重需要、自我实现需要。社交需要指人们渴望获得友谊、得到情感的支持、归属于某一群体,为群体和社区所接纳。尊重需要指人都有自尊和被人尊重的需要,希望获得名誉或威望,取得成绩时,希望被人所承认。据调查,66%以上的农民工很少或几乎不与城里人交往,80%的农民工认为自己来城市的目的是养家糊口,55.6%的农民工认为自己工作的贡献不大或没有贡献。
四、解决措施及文化适应对策
1.建立健全维护农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完善农民工保障体系。各企业要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部门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严惩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要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真正把群众的事当作自己的事。各企业不能以任何借口拒绝保障因工致残致伤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能以任何理由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利益。各政府要建立和完善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政策,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此外,社会保障的主体不应只限于城市居民,农民工也应有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应降低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障的门槛,鼓励、支持农民工购买社会保险。
2.农民工应当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文化技能水平,做合格进取的农民工。农民工一定要学法、懂法、守法、护法,当自身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农民工不要采取偏激、鲁莽的方式,这样不仅不能实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而且盲目的行动可能会使自己走上犯罪的道路。提高农民工的文化素质,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农民工劳动技能的培训,提高农民工的职业道德水平。政府部门应该免费为农民工提供上岗技能培训,农民工自身也要肯学多干,做到谦虚上进,快速成长。
3.解决农民工的住房问题,消除户籍制度对农民工的限制。由于城市住房价格走势日益高涨,单靠农民工本身是难以买到住房的,因此必须努力整合社会力量和资源,让农民工有自己的住房,政府应有一部分的财政预算用于建造农民工的经济住房或廉租房。
4.消除对农民工排斥的政策,利用媒体打造农民工的正面形象。农民工进城务工对城市的发展有利有弊,但总的来看是利大于弊,他们从事城市中低收入、脏、累、重活,减少了城市的运行成本,对城市社会贡献巨大,我们应当以多劳多得原则提高他们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给予他们应有的尊重,增强他们的主人翁责任感,建设城市的安全稳定与社会和谐。
从文化的层次看,由于结构变动导致了处于劣势地位的少数人群体的产生,处于劣势地位的少数人群体的存在一旦不再是暂时的,而是较为长期的现象时,我们就不得不考虑其中的文化因素的影响。调查结果表明,农民工大多认同他们属于农民工群体的身份,具有较强的群体归属感,他们对农民工群体的认同及认同程度基本不受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状况、身体状况和家庭人数等因素的影响,从而使其作为一个群体表现出很强的一致性。
通过加强社会文化整合的行动来消除导致农民工的社会文化基础,是农民工融入城市社会的不可或缺的一个方面,帮助他们摆脱农民工群体认同感,给他们向上流动的机会,不让农民工身份长期化和固定化,以阻止其群体认同的“内卷化”建构,有利于农民工群体的社会融合,让他们对城市具有强烈的归属感和认同感,最终获得城市人的身份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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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雅莉)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分析论文范文第6篇
1 创新可持续生计的安置理念
失地农民的应对制度与政策目标必须以“可持续生计”为指导, 即考虑失地农民问题时要把农民的短期生存质量与长期发展目标结合起来, 使农民不仅得到充分的短期补偿, 还具有长期持续发展的能力。这种能力的获得不仅可以防止失地农民在市民化的过程中陷于社会排斥与社会“脱离”的境地, 而且可以增强那些失去权能的失地农民的再发展能力。
2 改进征地补偿办法
可以借鉴国外通行的办法, 把土地征用补偿分为土地征用费和土地赔偿款两部分。土地征用费相当于土地价值, 这部分的计算必须引进市场机制, 综合考虑土地区位、产值、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进行地价评估, 确立适当的土地补偿标准, 按照征用土地的市场价格给足补偿。土地赔偿款是对土地权利人因土地征用而造成的经济以及其他损失的补偿。这一部分主要指社会保障部分, 要让农民在今后的城市生活中享受到医疗、养老保险、失业救济、最低生活保障等。
3 建立为失地农民再就业服务机制
被征地农民一旦失去土地, 也就失去了维持家庭可持续生计的主要来源。要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根本的出路在于就业。农民市民化的重要前提是农民就业的社会化、非农化和充分化。顺利实现就业是解决失地农民生活来源, 加快其生产生活方式转变的重要保证。首先要加强职业技术培训, 提高失地农民整体素质。要把失地农民的培训纳入城镇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体系, 按照“面向市场, 突出重点, 因人制宜, 提高质量”的方针, 充分利用成校、职校和社会力量办学, 通过政府组织和引导, 对农民进行技能培训和介绍就业服务, 使失地农民学得一技之长, 增强就业适应能力和竞争力。其次建立和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各级政府和村级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 定期组织失地农民到劳务市场接受招工挑选和交流。再次动员各方力量支持失地农民就业工作。社会各界要像关心城镇下岗职工一样关心失地农民, 全力支持失地农民再就业;要想方设法引导失地农民转变旧观念, 积极主动地适应市场经济的变化, 尽快完成从“农民”到“居民”的角色转换。
4 建立失地农民就业保障金
要给失地农民以城镇居民的待遇, 把失地农民纳入整个社会保障体系, 建立保障基金, 实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建立失地农民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 其资金筹措应按国家、集体、个人及市场征地主体“四个一点”的思路解决。规范明确各类征地主体无论是进行何种用途的土地征用, 均应在土地收益中留出一块作为农民失地后的社会保障资金, 并专户储存、专门机构管理;引导农民在土地补偿中拿出部分资金, 购买基本医疗和养老保险;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补贴一点;政府从经营土地收益中拿出一点。
5 规范和引导出租房市场
由于城市扩张造成的失地农民, 其维持可持续生计的方法之一就是出租房屋。政府应当将房屋出租作为一个政策选项。其一, 向外来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已经成为郊区农民获取收入的重要手段。其二, 出租房市场在可预见的时间内会长期存在。适应上述市场需要, 在政策上因势利导, 出租房屋就可成为城郊农民一笔稳定的收入。其三, 类似政策在国内国外其实都被普遍使用。欧洲各国城市中大多有私人房屋出租, 政府对出租房的必要设施有统一规定, 房主们还有行业协会, 以求行业自律。在国内, 杭州市的相关政策就规定, 特别给予失地农民与住房面积同样大小或更大的出租房, 以解决他们的生计问题。
6 鼓励农民从事第三产业
第三产业的服务业和以手工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部门的门槛低、进入成本低, 技术含量要求低。以出卖体力获取就业机会, 失地农民在思想上和实践上比下岗职工更容易接受和进入。
失地农民的可持续生计要求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能够得到长久的政策支持和保障, 其生存的物质条件和物质基础就能够随着社会的发展而进步。要求政府在考虑失地农民问题时, 把失地农民的短期生存质量与长期发展目标结合起来, 使农民不仅得到充分的短期补偿, 还具有长期持续发展的能力。可持续生计问题是失地农民的根本生存问题, 也是关系到其能否发展的问题, 只有解决他们的生计问题, 才能保证我国城市化进程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摘要:失地农民的可持续生计是我国解决失地农民就业安置问题的关键。我国失地农民可持续生计缺失的根本原因是现行就业安置的短期性、补偿费用低、社会保障缺位和就业培训缺失。解决失地农民可持续生计的关键是创新观念、改进征地补偿办法、加强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建立失地农民就业保障金。
关键词:失地农民,就业安置,可持续生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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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分析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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