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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制度研究论文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莲生三十二2026-01-071

审判委员会制度研究论文范文第1篇

审判人员, 从通俗意义上解释, 就是参与案件审理的人员, 包括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等。[1]另外, 其他审判辅助人员, 在特殊情况下, 也可以成为检察监督的对象。比如, 在有些地方法院, 由于案多人少矛盾突出, 诉讼文书送达、诉讼保全及先予执行等, 都是由司法警察或者执行法官完成, 在此情况下, 一旦发生违法行为, 如违法送达、超标的保全财产等, 应该也属于审判人员违法, 检察机关对此可以按照民诉法的上述规定进行监督, 而不能认为司法警察或者执行法官不具有审判职能而将其排除在该规定的监督对象之外。

另外, 需要说明的是, 对于执行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由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明确了执行检察监督, 因此, 对于在执行程序中的执行人员的违法行为, 包括执行实施行为及执行裁决行为存在违法情形的, 属于执行监督的范围, 如果将执行人员也纳入审判人员范围, 则违背了民诉法所确立的“审执分离”的基本原则, 因此, 执行程序中执行人员违法行为并不属于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的范围。[2]

二、对“其他审判程序”范围的理解

对“其他审判程序”的范围理解, 目前存在分歧:是否涵盖执行领域和是否包括审判监督程序本身。

是否涵盖执行领域存在两种理解: (1) 从监督的需要和效力范围来看, 其他审判程序的范围实际涵盖了审判与执行两大领域。 (2) 从文义解释出发, 其他审判程序的范围仅包括审判, 而不包括执行程序。

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 即执行人员属于民事诉讼法208条所规定的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范围。检察监督原则之所以从原有的“民事审判活动”改为“民事诉讼”, 其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希望通过这种立法变动, 将一直被排斥在法律监督界域之外的民事执行纳入检察监督范围之中。

同时, 对是否包括审判监督程序本身在理论界同样存在两种分歧, 一种认为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 自然排除了审判监督程序;一种认为应当包括审判监督程序。[3]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 似乎审判监督程序应该排除在监督的程序之外。但是, 从立法解释的角度, 参与民诉法立法的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扈纪华认为, 除了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发挥作用外, 检察建议还可以用于帮助人民法院发现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因此, 从立法人员的解读来看, 检察机关对于审判监督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当然可以监督, 这也符合立法的设立原意。

三、对违法行为的“法”范围的理解

就审判人员而言, 其违法行为所违的“法”的范围主要包括:1、法律规定, 包括民商事实体法、民事诉讼法、法官法有关法官的禁止性规定。2、人民法院有关民商事审判的相关司法解释。3、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有关审判人员的管理性文件。此外, 需要说明的是, 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性质为一般违法, 并不包括刑法, 调查过程中一旦发现行为涉及刑事犯罪, 应当移交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处理。

四、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检察监督方式

对于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 检察机关应当制作调查报告, 根据查明的事实提出处理意见。如果经过调查发现违法行为不存在的, 应当及时向被调查人所在的单位说明结果, 必要时应当及时向被调查人本人说明, 并消除可能对被调查人造成的不利影响, 同时及时回复有关举报人、控告人;对于经过调查发现违法行为存在的, 检察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 检察建议。

对于经过调查发现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一般采用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 检察建议中应当明确发现的问题, 违反规定的事实及依据的法律规定等内容。对于涉及审判人员处分的建议, 笔者认为, 基于这一权力规范的角度, 建议将此事项作为重大事项, 一般还是需要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

(二) 纠正违法通知。

对于经过调查发现有充分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存在严重侵害当事人合法权利, 明显重大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确有纠正必要的违法行为, 可以采取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方式, 督促法院及时纠正错误。

(三)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对于经过调查发现申请监督的理由不成立, 或者举报反映的事实不属实的, 应当做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决定书除送达当事人外, 还应该送达给相应的人民法院。

(四) 移送职务犯罪线索。

对于经过调查发现行为涉嫌犯罪的, 应当及时将线索移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处理, 民行部门不能自行侦查。

摘要:《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3款赋予了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监督以外的审判程序的检察监督权。这对于加强反腐倡廉、确保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 由于有关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构成要件、调查程序及监督方式等方面没有进一步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导致在实务中争议比较大,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这一制度实践运行的效果, 因此, 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制度进行详细研究确有必要。

关键词:民事诉讼审判,检察监督

参考文献

[1] 孙家瑞.民事检察制度新论[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2013:214

[2] 张娜娜.民事行政诉讼行为调查机制研究[A].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理论与实践 (2013卷) [C].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 2013:134.

审判委员会制度研究论文范文第2篇

刑事审判实务

刑事审判提纲

(刑事审判实务课程作业)

指导老师:韦波 一 、开庭前的准备工作由书记员完成:(宣布法庭纪律、核查当事人身份)

书记员李超的工作任务:(在宣布开庭前,依次做好如下工作)

1、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2、拟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应安排在庭外休息,等候传唤。

3、宣读法庭规则。

4、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5、全体人员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6、(审判人员就座后)宣布全体人员坐下。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二、开庭阶段

审判长赵蕾宣布开庭: 1.京华市人民法院对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包书波被控故意伤害一案,现予公开开庭审理。由法警提押本案被告人包书波到庭。(被告人到庭后,原则上不使用械具,但为保障安全秩序,确有必要的除外),此案中介于案情,对被告人包书波不适用械具。

2.查明被告人的下列情况(多个被告人的依次进行)

(1)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2)有无受到过法律处分及有关处分的种类、时间。

(3)何时被刑事拘留、逮捕。

(4)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日期。

3.被害人到庭的,亦应由审判长先查明其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本案被害人死亡,可以针对其相关事项询问被害人家属)。

审判长赵蕾:被告人包书波的代理人的名字、工作单位。如果有附带民事诉讼,还应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各被告人和原告人的身份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民事诉状的日期。(本案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秀华、刘秀,应当查明其身份)。

审判长赵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本庭依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

刑事审判实务

法公开(或不公开,对于不公开的,应说明理由)审理京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包书波故意杀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秀华、刘秀诉包书波民事赔偿一案。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名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本庭由京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赵蕾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何春晓、审判员钟伟筑成合议庭,书记员李超担任本案的记录。京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吴昊、周志勇出庭支持公诉。

审判长赵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第31条、第32条、第34条、第39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有如下主要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

(2)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和依法委托他人辩护。

(3)当事人和辩护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

(4)公诉人和辩护人可以相互辩论。

(5)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证据,可以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6)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判长赵蕾: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及理由。(如要申请审判人员、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回避,合议庭认为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宣布休庭,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认为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庭驳回,继续法庭审理;如果申请回避人当庭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注意,如果,有多名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应分别询问)

审判长赵蕾:告知法庭审理的主要阶段: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及宣判。

审判长赵蕾:公诉人对法庭准备工作有无意见,(公诉人无意见之后)

审判长赵蕾:请鉴定人退庭到休息室听候通知。法庭准备工作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民事诉状)

三、法庭调查阶段

法庭调查过程中,审判人员应注意如下内容: 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

刑事审判实务

1、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然后再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民事诉状。

2、审判长赵蕾要对案件相关事实进行调查,听取被告人意见,

3、公诉机关可以就案件相关事实及证据向被告人发问。(目的在于调查清楚案件的事实)

4、控辩双方必须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此举是为了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客观性)

(1)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2)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3)被告人的身份(特殊情况下可按其自报认定);

(4)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5)共同被告人的责任分担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6)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

(7)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情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8)有附带民事诉讼的,要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已经给被害人造成损害,被害人对造成的损害结果有无过错以及被告人的赔偿能力;

(9)其他有关罪与非罪以及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5、审判人员应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犯罪的事实有无异议,公诉人可以就异议部分进行讯问被告人。被告人全部或者部分否认犯有指控的罪行的,应充分听取其否认的根据和理由,但不能轻信,应着重于其他证据的证明。

6、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就具体事实、情节向被告人发问或互相发问。被告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就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但对控辩双方讯问、发问、陈述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讯问发问方式不当的,审判长应当制止(包括诱导性的询问)。对于控辩双方认为对方讯问、发问内容无关或方式不当而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

7、审判人员如果认为有必要时,随时可以向被告人讯问,也可以向公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

8、经审判长允许可以宣证人、鉴定人员到庭作证、宣读鉴定笔录(证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先核实证人的身份、证人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关系;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并指令证人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名。向证人发问,应先由提请传唤的一方进行,另一方在对方发问完毕后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发问,鉴定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先核实鉴定人的身份、与本案有无利害关系;告知鉴定人应当如实地提供鉴定意见和有意作虚假鉴定要负的法律责任。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后,要求传唤方可以提出发问,另一方经审判长许可也可以发问)。 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

刑事审判实务

9、对于向证人、鉴定人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发问方式不当的,审判人员应当制止;对于控辩双方认为对方发问不当而提出异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可以不说明理由)。(传唤证人和鉴定人出庭作证应分别进行,发问、询问完毕后,审判长应当告其退庭,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

10、对于控辩双方出示的证据可以进行辩论。

注意(突发情况的方法)

1、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通讯地址、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的理由。合议庭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并继续开庭。

2、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要求撤回起诉,或认为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申请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准许。但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人民检察院在法定补充侦查期限内没有提请恢复法庭审理的,法庭将以撤诉结案。

最后审判长赵蕾可以宣布:(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已查清后)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就全案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

四、法庭辩论阶段

注意(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人辩护;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1、辩论的顺序应先控后辩,再互相辩论。多名被告人的,可逐个进行,但应允许其他被告人、辩护人穿插发言,多轮交锋。发现新的事实和证据,合议庭认为有必要查清的,审判长可以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待事实查清后再继续辩论。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事诉讼部分辩论结束后进行。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审判长对于控辩双方与案件无关、重复意见或互相指责的发言应当制止。

审判长赵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的规定,在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现在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包书波:陈述。

审判长赵蕾:现在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鉴于本案案情重大,本合议庭将在认真评议后,择日宣判。请控辩双方将当庭质证的证据提交法庭。法警,讲被告人带下(敲法槌)。

五、评议、宣告判决阶段 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

刑事审判实务

(合议庭修听后对本案的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惊醒评议,6天后京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一法庭内继续开庭)

(书记员就位)

书记员李超:请公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辩护人入庭.(人员就位后宣布法庭纪律)。

审判长赵蕾入庭(敲法槌)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包书波到庭,然后宣布判决。

最后告知被告人的权利。(上诉权)

0938120102

学生;徐鹏鹏

审判委员会制度研究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 2002年1月,中国证监会与原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自此之后,国内有关审计委员会制度方面的研究文献逐渐增多,特别是2006年以来出现了较多有关审计委员会制度研究方面的文章。本文在梳理以往文献的基础上,提出引入利益相关者治理机制的建议。

[关键词] 公司治理;审计委员会;述评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0 . 16. 020

一、引 言

继世通、安达信财务欺诈事件之后,为了重塑投资者信心、规范美国证券市场秩序,2002年6月18日,美国国会参议院银行委员会通过了由奥克斯利和参议院银行委员会主席萨班斯联合提出的会计改革法案《上市公司会计改革与投资者保护法案》,这一议案在美国国会参议两院投票表决通过后,由布什总统在2002年7月30日签署成为正式法律,称作《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简称《萨班斯法案》,SOA)。该法案对美国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作了许多修订,并在会计职业监督、公司治理、证券市场监管等方面作出了许多新规定。在SOA下,所有在美国上市的公司都要求设立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在内的审计委员会。公司的外部审计机构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批审计费用、监管审计工作以及解决外部审计与管理层之间的任何争执。虽然有许多公司多年来一直都设有审计委员会,但审计委员会治理规则还是被加强了并发生了非常重要的变化,在我国,蓝田股份、银广夏、郑百文等公司会计造假案的发生,使广大投资者受到上市公司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困扰,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被认为是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一个重要原因。为此,2002年1月,中国证监会与原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①,从而开始了通过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来规范公司会计行为,进而保证财务报告质量的进程。

根据沪深两家交易所2007年年报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底,862家沪市上市公司中,有94.66%(816家)已经设立了审计委员会,816家设立审计委员会的沪市上市公司约有89.83%(733家)的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是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深市488家公司中,有448家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审计委员会,占比91.80%,在已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公司中,独立董事作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的公司有441家,占已设立审计委员会公司总数的98.44%。而2002年底我国仅有316家上市公司设立了审计委员会,占当时上市公司的比例为25.82%,到2004年底成立审计委员会的公司共663家,占当时上市公司的比例为50%。短短5年时间内,审计委员会的设立比例有了很大的提高。在2003年后我国上市公司总体治理情况在逐步好转,说明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设立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起到一定的作用。以下从我国上市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动机、审计委员会制度的有效性以及审计委员会与公司治理下监事会等关系展开述评。

二、审计委员会制度设立的动机及影响因素

国内有关审计委员会设立动机的研究较少,杨忠莲、徐政旦(2004)发现上市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只受董事会人数和外部董事的影响,不具有提高财务报告质量的动机。我国上市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在一定程度上是盲目跟风所导致的结果,不排除上市公司成立审计委员会具有安抚媒体和装饰门面的嫌疑。夏文贤(2005)从我国上市公司自愿选择设立审计委员会这一独特的视角,对大股东的行为动机特征进行研究,结果表明,大股东联盟的持股比例与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可能性正相关,当存在重要大股东时,此正相关关系更为显著;第一大股东与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比值与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可能性负相关,当第二大股东为国家股时,此负相关关系更为显著。这一结论为我国上市公司股东之间同时存在“协同效应”和“剥夺效应”提供了更为可靠的经验证据。李补喜、王平心(2005)的研究表明,独立董事相对规模大的董事会支持高质量的审计服务,而绝对规模大的董事会更可能改善了公司内部控制环境,但没有发现审计委员会的设立与审计费用率的相关性。谢永珍(2006)的研究结论也认为,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设置是外部制度约束的结果。王维祝、李国健(2006)以对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查为依据对中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设立动机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显示:我国上市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主要是受外部制度的影响;财务风险以及财务绩效与审计委员会的设立无关;流通股股东持股比例与审计委员会的设立无关。吴水澎、李斌(2006)的研究发现,董事会独立性、董事会规模、监事会规模、是否聘请“四大”合作所、负债比率以及盈利能力都对自愿设立审计委员会有显著影响,而大股东持股比例、成长性与公司规模对其没有影响。

三、审计委员会制度有效性研究

国内关于审计委员会制度有效性的研究文献较为丰富,主要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研究:

(一)审计委员会有效性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

吴清华、王平心、殷俊明(2006)在分析验证董事会特征与财务报告质量之间的相互关系时,将审计委员会的设立与否作为董事会的特征之一,结论显示负责监督财务报告质量的审计委员会,能够帮助上市公司很好地降低盈余管理动机和程度。杨忠莲、杨振慧(2006)的研究表明,公司董事会结构的改善,能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促进财务报告质量提高,特别是公司成立审计委员会与否与财务报告的质量(以报表重述为代替变量)显著相关,该政策执行效果初现。但作者也认为不能就此下结论认为审计委员会在监管报表质量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仍需要进一步证据验证。王雄元、管考磊(2006)研究了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专业性、活跃性以及平均受教育年限与信息披露质量之间的关系。结论显示,独立的和高学历的审计委员会能够提高信息披露质量,而包含财务专家的审计委员会却不能提高信息披露质量,频繁的开会只是为了事后解决频繁发生的问题而非前慑性地去履行职责。李斌、陈凌云(2006)以上市公司是否发布年报补丁作为财务报告质量的代理变量,从审计委员会的设立、独立性、专业性和权威性等各方面考察审计委员会的有效性。结果表明,在研究期间内审计委员会的设立显著降低了公司发布年报补丁的概率,与此同时,随着审计委员会独立性的增强,权威性的提高以及主任委员独立性的增加,公司发布年报补丁的概率将进一步降低,财务报告的质量更高。翟华云(2006)研究了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对盈余质量的影响,上市公司设置审计委员会能够提高会计盈余质量,并且审计委员会规模的扩大能够提高会计盈余质量,但审计委员会独立性及会计专业人员方面没有发现如此结论,作者认为我国审计委员会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有效的,但还要进行完善。吴清华、王平心(2006)通过对2003年沪深两市1 192家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发现:财务独立董事和负责监督财务报告质量的审计委员会,能够帮助我国上市公司很好地降低盈余管理动机和程度。王颖、王平心、吴清华(2006)研究发现: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与盈余管理水平负相关,其他解释变量与盈余管理的关系并不显著。张华伦、王海茸、杨曦、王磊(2007)从盈余管理角度出发,以2003-2005年全部上市公司作为初选样本,对我国独立董事以及审计委员会的有效性进行了实证研究和检验。结果发现,独立董事比例与盈余管理程度不相关或者正相关,表明独立董事对盈余管理并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督和抑制作用;审计委员会的设置情况与盈余管理程度显著负相关,表明审计委员会对盈余管理具有显著的抑制作用。

(二)审计委员会有效性对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的影响

陈汉文 等(2004)对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所进行的案例研究表明,审计委员会加强了内部审计的作用。李补喜、王平心(2005)对我国上市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与审计收费之间的关系进行的研究表明,审计委员会的设立与审计收费负相关,但相关性不显著。他们认为审计委员会为加强内部控制、降低审计风险等提供了一定的条件,但处于起步阶段的审计委员会所起的作用仍然有限。李弢、薛祖云(2003) 研究发现审计委员会的设立有助于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降低了上市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概率。夏文贤、陈汉文(2005)对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与盈余管理关系的研究也表明,设立审计委员会公司的操纵性应计水平显著低于未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公司,这也说明审计委员会更倾向于支持外部审计师。王跃堂、涂建明(2006)以2002-2004年我国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设立及其正常运转的基本数据,对审计委员会治理有效性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发现,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公司更不易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这一结果证实审计委员有效履行了财务信息质量控制和沟通协调的职能,并从审计质量的层面反映了监管层推进上市公司治理制度改革的政策效应。杨忠莲、杨振慧(2006)通过对沪深两市家自一年发生报表重述的上市公司进行配对研究发现,我国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成立与否与报表重述显著相关。夏文贤、陈汉文(2006)的研究结果表明,在控制了影响审计收费的其他因素后,无论从变化方向和变化数量上,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与外部审计师变更时审计收费的变化之间都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这说明从外部审计师的角度看,审计委员会的设立降低了外部审计的控制风险。唐跃军(2007)将审计收费与审计意见购买联系起来考察审计委员会的有效性,结论显示审计委员会在一定意义上未能在审计意见购买过程中发挥对管理层的制衡作用。张阳、张立民(2007)对审计委员会制约独立性威胁的有效性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发现,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公司更不易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说明审计委员会的设立并不能有效提高审计师的独立性。其研究还发现,审计委员会的设立并不能令审计师免于因出具令上市公司不满的审计意见而被改聘的结果,说明我国的审计委员会制度未能在制约独立性威胁方面发挥作用。翟华云(2007)以2004年的1 268家上市公司和556家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公司为样本,考察了审计师选择和审计委员会效率之间的关系。其研究发现,设立审计委员会的上市公司更加可能选择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上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越独立和活跃,聘请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可能性越大。另外,实证结果还证明,公司规模、资产报酬率与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显著正相关。白羽(2007)从上市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前后审计费用变化的角度,间接考察了审计委员会在改善内部控制、保证财务报告质量、减少违规与舞弊等方面的治理效率。回归结果表明,审计委员会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外部审计的控制风险,对审计委员会的信任也减少了一定的审计程序,降低了审计成本。刘伟、刘星(2007)以1999-2004年间我国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对审计师变更、盈余操纵与审计师独立性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检验,结果发现:上市公司能够通过更换审计师达到操纵盈余的目的,同时后任审计师对此并未保持应有的谨慎;变更审计师当年报告盈利的公司,其操控性应计利润在变更前相对较低,而变更后得以显著增长,且增长主要来自于对资产减值准备、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利润调节;与此相反,变更审计师当年报告亏损的公司,在变更当年存在调低收益的“清洗”活动。这些研究结果表明:审计师变更与前任审计师的稳健性有关,且这种变更行为损害了后任审计师的独立性。王雄元、张士成、高炜(2008)以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为视角,探讨具备怎样特征的审计委员会才能有效履行其职责。研究表明,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与会计师事务所变更显著负相关,审计委员会的开会次数与会计师事务所变更没有显著关系,说明审计委员会的存在有助于减少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但在对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进一步研究中,并没有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变更是为了追求更高审计质量的进一步证据,也说明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影响仍然有限。

四、审计委员会与董事会、监事会关系及其作用机理的研究

谢德仁(2005)研究指出审计委员会的本原性质②在于它是代表股东利益直接负责企业外部会计事务,并享有关于企业内部会计事务的消极权力,从而确保注册会计师对经理人的独立性,以降低企业治理成本。审计委员会的作用机理③则需基于其本原性质而设计。管考磊、刘剑超(2006)认为在我国的公司治理模式中同时存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要提高我国公司治理水平,必须理顺三者之间的关系。监事会与审计委员会监督的重点是财务报告过程,因此,两者在功能上出现了重叠。在理论和实践上对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职能进行重新定位是保证我国公司治理机构有效运转的重要前提。监事会的功能应定位于代表广大利益相关者对董事会的监督,审计委员会应定位于代表董事会监督经理人员,并且制衡董事会的内部董事和大股东代表。杨有红、赵佳佳(2006)认为我国将产生于一元结构下的审计委员会嵌入二元治理结构而打造的“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模式,无论是强化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控制,还是弥补现行监事会机制设计及其运行中的缺陷,都是一种现实的选择。但是,要使审计委员会机制植入我国公司治理框架后产生浑然天成的效果,实现监督资源最有效的配置,必须依托审计委员会职责界定和关系定位,并提出审计委员会职责再造与关系梳理的建议。杨有红、徐心怡(2007)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融监事会和独立董事为一体的混合模式的现状进行分析,认为监事会制度在我国形同虚设的问题根源不仅存在于其制度运行的执行过程中,更在于其机制本身设计的先天性缺陷,并且这种缺陷很难通过后天修补得以完善。认为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成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主体,分别通过对内部董事的制衡和对经理层的监督来解决公司治理结构中第一层和第二层的代理问题。取消监事会后,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职责必须发生相应变化,以达到授权清晰、权责明确的目标。张洪生、于修和(2008)指出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都具有对公司管理层进行监督和制约的作用,两者在职权和功能地位上存在一定的交叉和冲突。分析了两种制度之间相互关系的若干模式,指出两者之间的冲突并非主要矛盾,可以通过职能协调来解决。黎瑞珊(2008)对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中监事会与审计委员会并存的局面加以分析,力求找出合理划分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职责范围,分权制衡,解决两者职责重叠冲突问题的措施与方法。优化公司治理,监事会与审计委员会并存的建立与运作是势在必行的:在公司治理体系中,审计委员会制度的监控应具有事前监督、内部监督与决策过程监督紧密结合的特点,而监事会的监督则表现为事后监督、外部监督、非参与决策过程监督的特点。在监事会与审计委员会的分权制衡下,努力构建一个包括政府司法监审机关、中国证监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监事会等一系列监控主体在内的切实可行的监控系统,是优化公司治理、弥补内部控制缺失、提高内部审计作用、加强外部审计独立性的有效措施。

五、述评及建议

综上所述,关于审计委员会设立动机的研究较少,也没有形成定论。关于审计委员会有效性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财务呈报质量、盈余管理与内外部审计质量方面。关于审计委员会与董事会、监事会关系及其作用机理的研究主要还停留在制度安排方面,仍需进一步探讨。国内综合研究结论显示,审计委员会收效甚微尚需进一步检验,可能是因为审计委员会设立时间较短,其作用凸显尚需一定时日。

总之,对于审计委员会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中的安排及有效运行应充分考虑到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相对集中、董事会与高管层重叠等特征。另外,我们发现目前国内有关审计委员会制度研究的立足点主要是为保护股东的利益,可能与审计委员会制度在我国发展较晚以及制度本身不完善有关。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研究经验,在完善我国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同时,引入保护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债权人、管理者及职工等)的共同治理机制,在企业能力理论④的指导下将利益相关者的价值真正落到实处,以保证我国上市公司健康发展,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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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制度研究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物业管理企业人力资源的多层次性要求人力资源管理应刚柔相济。本文探讨了物业管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以严格的制度、严密的组织为特征的刚性管理为基础,以“以人为本”的柔性管理为主导的管理思想,使刚性管理与柔性管理相互结合,发挥各自的优势,从而使物业管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协调有序,充分发挥员工的主动性、创造性,为物业管理服务创造佳绩。

〔关键词〕物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刚性管理;柔性管理;刚柔相济

章编号:1008-4096(2009)03-0028-04

物业管理企业也和许多企业一样,要增强竞争力,必须加强管理。人既是管理的主体,又是管理的客体。对人的管理既可以凭借制度约束、纪律监督,直至惩处、强迫等手段进行刚性管理,也可以依靠激励、感召、启发、诱导等方法进行柔性管理。所谓刚性管理是指根据成文的规章制度,依靠组织职权进行的程序化管理,强调组织权威;所谓柔性管理则是指依据组织的共同价值观和文化、精神氛围进行的人性化管理。刚性管理是必要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但仅用刚性管理是不够的。在现代企业里,尤其是作为服务性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其人力资源既有工作在基层一线的普通员工,又有中高级管理层的高素质管理人员与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因此,其人力资源管理不仅要有以制度为中心的刚性管理,还必须要有讲究人性、讲究熏陶和感染的柔性管理,以培养每一个员工发自内心的自觉。即强调刚性管理与柔性管理相结合——刚柔相济的人力资源管理。

一、刚性管理与柔性管理的比较

从管理工作的实际效果来看,刚性管理的长处主要有:(1)在刚性管理中,某项规章制度的严格执行,便于协调员工个体之间以及员工与组织之间的关系,易于维持组织正常的工作秩序。(2)刚性管理往往制定了一定的工作标准对员工的工作绩效进行量化,极大方便了考核。主要缺陷有:(1)严格执行某项规章制度势必降低组织活动的灵活性,容易使组织僵化,缺乏活力,适应性不强。同时由于规章制度的不完善,责、权、利不可能完全对等,所以在工作中难免会出现矛盾和冲突。(2)刚性管理往往将员工置于消极被管理的状态,缺乏主动参与管理、参与决策的意识,限制了其积极性与创造性。(3)工作量化的同时也造成了员工的惰性,使员工一味只求完成份内的工作。

柔性管理对应刚性管理,其长处是:(1)柔性管理满足员工的高层次需要,因而能深层次地激发员工的工作动机,增强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挖掘其潜能,发挥其天赋,做出超常的工作成就。(2)柔性管理有利于组织内部形成集体主义和相互协作的精神,有利于对种种失范现象形成一种“防患未然”的机制。当然,柔性管理也有其局限性:(1)柔性管理缺乏严格的工作职责分工,容易形成冲突。(2)柔性管理缺乏明确的工作标准,工作绩效不易考核、评估,等等。

综上所述,刚性管理与柔性管理各有优缺点,刚性管理在管理活动中对提高产量、提高工作效率、提高管理成效等方面有其不可替代的优势作用,在倡导柔性管理的今天,仍不可否定或排斥刚性管理。但要使刚性管理在实践中发挥更好的积极作用,必须针对不同的组织特点、不同的工作性质、不同的发展阶段,艺术地把握好刚性的度,与柔性管理结合,使组织处于最佳运行状态。在实际工作中两者是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的。刚性管理是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完全没有规章制度约束的企业必然是无序的、混乱的,缺乏一定的柔性管理,刚性管理亦难以深入,二者的有机结合才是高效益管理的源泉。

二、物业管理企业人力资源现状

(一)物业管理的相关基础理论

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定义:“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和秩序的活动。”可见物业管理是以合同的方式,通过对物业及其设施设备的管理来为业主和使用人服务的。管理的客体是物业,服务的对象是业主及使用人,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在管理中服务,服务性是物业管理的本质。

物业管理作为集管理、服务、经营于一体,与房地产开发相配套的综合性企业管理,不仅与传统的行政福利型的房管有着本质的区别,而且具有覆盖面广、服务性强、专业性强、业主主导、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相结合的特点。1.覆盖面广,是指物业管理自20世纪80年代从香港、国外传播到国内,由深圳逐步发展到全国各省市,从地域上看,管理面广;从管理对象上看,包括居住物业、商业物业、工业物业和其他特种物业等各种物业类型的管理服务,范围比较宽;从服务对象上看,由于各种物业归属于不同的业主或由各种各样的使用人使用,其服务的对象各不相同,十分广泛。2.服务性强,正如前文所述,物业管理属于服务性行业,服务是物业管理的根本属性。为突出强调其服务性,《物业管理条例》中把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称为《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使用人提供服务。物业管理企业只有根据业主的委托、要求,不断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办法、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扩大服务范围、开拓服务项目,为业主提供高效、优质、周到的管理服务,才能具有无限的生命力,才能永远立于不败之地,才能不断得到新发展。3.业主主导,业主是物业的主人,在物业管理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从制度上看,国家立法和行政管理都有明确的法规和措施来保障业主的权益。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这就从制度上保证了业主能够自治管理物业,在管理中起主导作用,占据主要地位。在实践中,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通过招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工作。只有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被业主接受,让业主满意,企业才有生命力,才能取得合法收入,得到良好的效益。4.专业性强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委托后,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采用先进的维修养护技术和方法,对建筑物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安全保卫、道路养护实施专业化的管理,为业主及使用人提供全方位高效、优质、经济的服务,涉及物业管理、建筑工程、电气设备、给排水、暖通、自动化、通讯、保安、保洁、绿化等多种专业领域,需要多方面的专业人才、各种专业的工具设备、健全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先进的管理方法与专业的维修养护技术等。专业化是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共同的希望与需求,是物业管理的发展方向之一。5.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相结合,社区管理一般是由政府的基层单位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内的居民委员会承担的,主要工作包括组织管理社区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青少年教育、治安保卫、民事调解、社会福利、老龄工作等;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众多,内容丰富,从最基本的物业维修、养护到物业管理区域的环境管理,都应与社区管理紧密结合,共建文明和谐的生活工作环境。

(二)物业管理企业对人力资源的需求及现状

物业管理服务的特殊性决定了物业管理企业对人力资源的需求。物业管理地域范围的覆盖面广,决定物业管理对人才的需求量巨大;物业管理的服务性强,决定物业管理需要人才的思想素质、职业道德素质、服务的专业素质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物业管理专业性强的特点尤其是物业管理未来发展趋势(物业管理的规模化发展,物业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物业管理专项业务的外包),决定物业管理亟需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

而物业管理企业人力资源目前状况却是:(1)人力资源类型多样。一方面,从业人员学历层次多样,有研究生、本科生、大专生、高中生学历,还有初中生学历,甚至没有学历的。另一方面,从业人员来源多样,既有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又有来自城市企事业单位下岗分流人员、部队退伍军人及农村剩余劳动力。(2)人力资源素质不一,专业化水平差,真正学习物业管理专业或相关技术专业的人员比例偏低。据相关部门不完全统计,其中大专以上学历占20%左右,80%是高中以下学历。(3)人力资源流动性大,缺乏稳定性。由于本行业是微利行业,绝大部分企业没有形成规模经营、规模效益,创新能力较差,因此,员工的薪酬待遇低、社会地位低,加之多数人认为物业管理行业是低技术、劳动密集型行业,保安、清洁、绿化、维修等工作不需要高素质人才,缺乏对人才的吸引力。

目前管理的状况是:忽视人力资源规划的价值,缺乏有效的人才结构和企业招聘、录用、培训与开发等环节的计划。而事实上许多企业(不仅是中小企业,包括部分大型企业)缺乏人力资源规划意识,有的企业组织结构设置不科学,如把人力资源部随分公司设立而转移到分公司,却兼顾整个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力不从心;有的企业人力资源部设置有名无实,形同虚设;有的企业因为人才流动大,只用人,不培训;也有的企业只顾扩张市场,不注重人才储备,人员培训与管理跟不上企业发展步伐。其次,缺乏一套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系统完善的绩效考评机制。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能有效地激发员工的工作潜能,提升他们的进取心,满足员工更高层次的精神需求。事实上多数物业管理企业没有形成一套成熟完善的绩效考评系统,甚至根本不重视。有的用定性考核代替定量考核,有的用主管意志代替科学合理的考评,有的考核惩罚多于奖赏,约束多于激励。既谈不上“以人为本”,更难以激发、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三、物业管理企业人力资源刚柔相济管理体系的建设

针对物业管理行业的特点、物业管理企业人力资源及其管理的状况,结合人力资源刚性管理与柔性管理的各自特点、优势,物业管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应将刚性管理与柔性管理有机结合,在实际工作中各取所长,以刚性管理作为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建立相对完善的规章制度,使企业经营管理组织严密,协调有序发展;以柔性管理为主导,按照马斯洛的人的需求层次理论,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素质员工的特点需求,坚持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管理。二者有机结合,相互影响、相互渗透,发挥各自优势,从而实现企业的高效益管理。

(一)以刚性管理为基础:健全制度、严密组织。没有健全的制度,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就没有行动的依据,也就无法实现企业的目标;有了健全的制度规范,既可以协调员工与员工、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关系,维持企业正常的工作秩序,限制不良行为,又可以明确岗位职责,使权责分明、赏罚得当;通过工作的标准化与量化进行企业的绩效考核,从而提高服务质量,提高管理效率;还可以将企业的经营管理理念贯穿到制度、纪律与行为规范之中,让企业的价值观念、经营理念在企业中形成共识,变成员工的自觉行为。

1.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使企业协调有序地运作、发展

第一,建立健全物业管理企业内部行政管理方面的管理制度,如劳动人事管理制度、设备物质管理制度、组织管理制度、决策与领导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及后勤服务制度等。

第二,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服务方面的管理制度,要视服务内容、范围而定。主要有物业产权产籍档案管理制度、物业交接验收制度、物业维修保养制度、装修者道德规范与行业准则、管理费收取标准与管理方法、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环境绿化管理办法、保安管理办法、小区车辆管理办法、从业人员岗位标准与操作规范、信访走访制度及住户须知等内容。

第三,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公司内部经济责任制。这是指按照职、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把完成企业目标的经济责任,层层分解到各职能部门、班组和个人的一种综合性企业管理制度。是由“标准、考核、奖惩”组成三位一体的内容体系,以领导层、职能层、作业层和岗位个人经济责任制四者组成的内部经济责任制层次体系。在管理实践中,广泛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学习先进物业管理企业的经验,循序渐进,修改调整,使制度不断完善,让物业管理企业协调有序地运作、发展。

2.建立严密的组织,确保物业管理企业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

物业管理企业通过制定严格的物业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从领导到基层员工都有详细而明确的工作分工,每个人都有具体的职责,从而形成一个严密的职务结构链。每位员工充当一个角色,在严密的结构中完成既定的工作,从而确保各项活动协调一致,企业总目标得以高效实现。

3.规章制度与企业文化协调一致

企业文化是企业领导者倡导、上下共同遵守的文化传统和不断革新的一套行为方式,它体现为企业价值观、经营理念和行为规范,渗透于企业的各个领域和全部时空。企业的规章制度要完整地体现企业文化,使企业的价值观念、经营理念制度化,渗透在企业的管理制度和员工的岗位职责、行为规范之中,使员工将企业文化从认识、认同到变成自觉行为,与企业形成共识,上下一致。如:物业管理企业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在企业的规章制度中就应将企业依靠人、尊重人、发展人的思想制度化;物业管理企业倡导“业主至上,服务第一”的理念,在企业的规章制度中就必须充分体现这一理念,从企业经营管理方针、管理办法、岗位职责、行为准则,到员工的服务态度、言谈举止,处处把业主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把为业主提供最优秀、最满意的服务作为企业每个人的工作准则与追求,体现在制度中,落实在行动上。

(二)以柔性管理为主导:坚持以人为本的柔性管理。严格的制度、严密的组织所体现的刚性管理为企业经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组织与制度基础,在人类已从工业时代迈入知识经济时代的今天,物业管理企业在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的同时,只有坚持“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管理,充分尊重人,依靠人,发展人,顺应人性、尊重人格、理解人心,这样才能留得住人,使企业的人才队伍稳定,使人的潜力得到充分发挥。

1.依靠人

所谓依靠人是指把人视为组织中最重要的资源,承认人在组织中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物业管理企业中员工是企业的主体,在人力资源管理中应倡导“人的价值高于一切”的人才价值观念,从人力资源的规划、招聘、培训、储备到录用、晋升及职业生涯策划,在实践中塑造以尊重人、关心人、信任人、培养人为核心的组织文化,为员工营造一个平等、民主、开放的工作环境,使人工作其中并尽享工作的乐趣,将企业的管理理念、发展战略与员工个人的价值取向及发展目标相统一,充分发挥其主人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一,建立科学的人力资源规划体系,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人力资源规划的过程包括人力资源预测、人力资源目标的设定和战略规划、人力资源规划的执行与效果评价。物业管理企业有效的人力资源规划能提高企业的竞争力。物业管理是一个人力资源层次多样、劳动力输出与智力输出兼备的服务性行业,因此,物业管理的人力资源规划应针对本行业人才不稳、流动较大的特点,针对不同层次、素质类型的人力资源制定规划方案。首先要设立职责明确、人员配置科学合理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并制定有效的人才结构和企业招聘、录用、培训与开发等环节的计划,注重人才储备,制定人才储备计划等。

第二,建立科学完善的招聘管理系统,吸纳专业人才,优化人才结构。建立科学完善的招聘管理系统,可以为物业管理企业不断补充新生力量,减少人员流动带来的损失,提高物业管理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根据物业管理企业人力资源层次素质多样、智力输出与劳动力输出兼备的特点,在招聘时必须根据岗位的不同、需要的不同,采取相应的招聘策略与手段,增强企业吸引力,通过各种渠道,吸纳不同层次、不同专业的优秀人才,优化企业人才结构,提升企业的服务水平、服务质量,真正让广大业主满意。

第三,有计划地进行人力资源储备,实现人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之路是物业管理企业发展的必由之路,是未来的发展方向。保有适量的人才储备,使人才培养与企业的发展速度、规模相匹配,是物业管理企业长期发展的先决条件之一。因此,有远见的企业应有计划地进行人才储备。人才储备一般采取自主培养和引进人才两种方式,二者可以相互结合,互相补充。一方面,引进各层次的人才,尤其是高校毕业生,发挥他们观念新、知识新、思想方法新等优势,给企业带来生机活力,同时安排专人帮带,使他们在1—2年内成才,适应并满足企业规模扩展的需要;另一方面,在企业内自主培养,作为物业管理处主任或物业管理项目经理,应具备管理能力、组织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应变能力等综合能力与素质,在工作实践注重培养一批有实力、有潜力、素质较高的人才,培养锻炼他们的综合能力与素质,使他们具备独挡一面的能力,适应企业发展需要,随时充实到新的更高的岗位。

2.尊重人

所谓尊重人,是指尊重员工的独立人格、做人的尊严和应有的权利。按照马斯洛的需求理论,人除了生理、安全、社交的需求,还有尊重的需求。无论是普通员工还是中高层管理型员工,都同样需要尊重,对于有知识、有思想、有见解的高素质管理型员工,尊重其独立人格与权利显得尤其重要。

第一,构建企业文化,增强企业的向心力。物业管理作为服务性企业,只有让业主满意,企业才有生命力,才能发展,才有良好的效益。而只有企业让员工满意,员工才能心情舒畅地为业主提供优质的满意的服务。因此,万科公司提出“先有满意的员工,后有满意的顾客”的企业文化,打造了低流动率的高素质的骨干员工队伍。一方面,企业要制订员工合理的工资、奖金、福利等薪酬制度,尽力满足员工最基本的生存与生活需求,使员工的基本需求层次与实际满足程度相适应,使员工有安全感;另一方面,要关心员工的心理需求,即由工作性质、工作表现和工作环境等因素共同创造出来的情绪上的满足感。企业可以通过增加工作的趣味性,提高工作的价值,创造良好的团队气氛;通过创造员工与业主沟通的机会,增进了解,加深感情,提高员工工作的快乐感受;同时,也要精心安排内部员工活动,如定期评选“服务之星”,组织集体旅游,开展各种文体活动,给员工送上生日祝福,给节日值班的员工送去充满温馨的饺子或与值班员工一起过节,等等。让员工感到家的温暖、感到受尊重、受重视的快乐与满足感,从而增强对企业的认同感、归属感,树立主人翁意识,增强企业的向心力、凝聚力。

第二,建立客观公正的绩效考评系统。所谓绩效考评就是对日常工作中的人及其工作状况,从德勤能绩体等方面,进行观察、记录、分析和评价,以促进企业整体工作绩效的改善与提升的制度、程序和方法。考核中,既要有严格的考核制度、严密的组织程序,又能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具有灵活性;既有定量的考核,又有定性的考核;既有日常动态考核,又有阶段性的总评考核。既全面、客观、公正,又不失灵活性,提高考评的可靠性与有效性,并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完善,真正建立起符合物业管理企业需要的绩效考评体系,让考核真正发挥激励人、鼓舞人、促进人的作用,真正做到奖优罚劣、彰显正气,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对人才的吸引力。

3.发展人

发展人是以人为管理思想的核心,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人本管理所要达到的终极目标,而教育培训则是发展人的最有效的途径。人的最高层次的需求就是自我价值的实现,物业管理企业通过对员工的教育培训,既可以提高企业员工整体素质,又可以帮助员工实现自身的理想、价值,使企业目标与员工个人理想追求有机结合、完美统一,将形成一种巨大的合力,推动企业迅速发展。

第一,加强企业内部岗位培训,提高员工整体素质。没有高素质的员工,就没有高质量的服务;没有高质量的服务,就没有较高的业主满意率,就没有企业的高效益。岗位培训不仅能减少人员流动所带来的不利影响,提升员工素质,提高服务技能、服务水平,确保新进人员迅速适应岗位需求,保证服务质量,而且通过培训搭建了一个良好的沟通平台,使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围绕工作要求和目标,充分互动、交流,对企业价值观念、企业经营理念形成共识,增强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归属感,使企业与员工形成合力。针对物业管理人力资源的特点,培训应分层次进行:即高层管理人员关于企业战略管理、企业经营、创新意识等高层次、高增值的培训,中层管理人员关于物业管理政策与实务、服务礼仪、业主沟通、房屋工程等方面知识的培训,基层操作人员保安保洁等方面岗位技能、服务礼仪和职业道德的培训。同时建立全员培训体系,将企业介绍、企业文化、人事制度、劳动纪律等共性内容交给专业的培训部门完成,而具体的岗位技术、技能培训,由各岗位来完成,通过建立岗位培训责任制,将培训目标与责任分解落实到各个岗位,由各岗位具备一定知识、技能、经验,能够承担某一培训任务的企业员工或部门主管担任培训师,并建立内部培训师考核机制、激励机制,以调动并增强员工参与培训的积极性、主动性,促进其自我价值的实现。

第二,抓好学历教育,着眼于当前与未来。物业管理企业工作岗位的多样性、多层次性,决定了人力资源的多层次性,物业管理未来的专业化、智能化、信息化、规模化的发展趋势,决定了人才的专业化与高素质。抓好学历教育,既是着眼于当前,提高企业员工的整体素质与人才专业化程度,更是着眼于未来的发展需求。可以通过两种方式:一是按岗位特点适当提高各类人才招聘录用的门槛;二是制定政策,鼓励、倡导在职员工参加专业对路的学历教育,以提高学历层次,从而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水平。

第三,规范行业上岗培训与资格认证制度,走市场化、国际化之路。我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上岗培训与资格认证制度目前还不够完善,不够规范,甚至很多时候认证工作流于形式,非常不利于人才的培养、提高、发展,更有碍物业管理企业、行业的发展。因此,学习借鉴其他行业的以及国际上的优秀、先进的经验、做法,尽快使物业管理行业的上岗培训与认证制度规范化、国际化已经是当务之急。

综上所述,在知识经济时代,在物业管理实践中,我们倡导“以人为本”的柔性化管理,并不是不要制度,而是要将“以人为本”制度化,体现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招聘、培训、晋升、薪酬、奖励及日常行为规范等各个环节、各个方面,既有严格的制度、严密的组织来协调各种工作关系,明确各自职责,又能充分发展员工的主动性与创造性,让员工们以主人翁的姿态投身于物业管理服务之中,满腔热情地为业主提供最优质的服务。这是物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所追求的理想境界,是未来的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1] 张秀萍,等.知识型组织人力资源柔性化管理的研究[J].辽宁大学学报,2008,(1):135-140.

[2] 武智慧.物业管理概论[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7.

[3] 聂晶.浅论物业管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性[J].现代物业,2008,(4):97-98.

[4] 杨波.浅析物业管理行业的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J].现代物业,2008,(2):98-100.

[5]张仁德,霍洪喜.企业文化概论[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6.

[6] 王兆春.建立全员培训体系,助力企业管理提升[J].现代物业,2008,(8):82-83.

[7] 王秀云.物业管理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9] 刚性管理的特征与利弊中国论文下载中心[08-09-25 17:49:00]作者:钟宏桃.

[10] 比刚性管理更有效力的柔性管理 慧聪网信息来源:中国管理传播网.

(责任编辑:杨 放)

审判委员会制度研究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中国证监会在2007年开展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中,江苏省上市公司披露了审计委员会很多问题,影响了上市公司的质量。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运作,笔者在分析其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规范审计委员会运作的对策。

[关键词]江苏省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反思;对策

一、江苏省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存在的问题

2007年,江苏省证监局贯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开展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各上市公司在网上披露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江苏省境内确认上市公司为117家。其中1家已依法注销。2008年7月后上市的两家未披露《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因此最后确认研究江苏省审计委员会运作的上市公司为114家。

(一)江苏省未设审计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未正常运作的上市公司较多

在江苏省境内A股上市的114家公司中,未设审计委员会的上市公司为37家,占所有上市公司的32.5%。具体见附表1。

在江苏省境内A股上市的114家公司中,审计委员会未正常运作的上市公司为33家,占所有上市公司的28.9%。这里提到的“未正常运作”,是指“工作未独立展开”,“尚未正式运作”,“无实质性运作”,“运作没有正常化”,“尚未召开过会议”等。具体见附表2。

在江苏省境内A股上市的114家公司中,未设审计委员会的上市公司为37家,审计委员会未正常运作的上市公司为33家,共70家,占所有上市公司的61.4%。具体见附表3。

从表3可以看出,江苏省境内A股上市未设审计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未正常运作的上市公司中,2003年占92.3%,1997年占91.6%。2006年占80%,1993年占75%,2004年占66.7%,2005年占66.7%,2008年占66.7%,1999年占62.5%,1998年占50%,2001年占50%,2007年占50%,2000年占37 5%。1996年占36.4%,2002年占33.3%,1994年占20%,1995年占0%。

(二)江苏省审计委员会设置不规范问题不少

1 公司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从我们收集的资料分析,公司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共18家上市公司,占整个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15.8%。

应该指出,华西村已意识到这个问题并作了改正,该公司《第三届第二十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第四届第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都披露了财务总监为审计委员会成员,但在2009年3月9日发布的《第四届第九次董事会决议公告》中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人选的议案》。议案修正为:“鉴于XXX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不适合兼任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现将审计委会员成员调整为YYY担任。”可惜其他17家还未调整。

2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的独立董事无财会专业人士

从我们收集的资料分析,审计委员会成员中的独立董事。无财会专业人士的共有5家上市公司,占整个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4.39%。

3 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未占多数

从我们收集的资料分析,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未占多数的共有8家上市公司,占整个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7.02%。所幸的是在8家上市公司中已有3家在江苏证监局开展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得到调整,其中两家在2008年,1家在2009年。

4 大学在职的主要校级领导担任独立董事,有的还是审计委员会成员

从我们收集的资料分析,大学在职的主要校级领导共有6位在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占整个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5.26%。

2004年9月30日,教育部党组发布的《关于部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六不准”规定的通知》第五条规定:“主要领导不准担任社会上经营性实体的独立董事。”“以上规定,其他普通高等学校可以参照执行。”江苏境内最著名的两位主要校级领导在《通知》发布后相继辞去了独立董事职务。

5 独立董事超期履职,审计委员会不及时更新

某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两位独立董事分别从2000年9月和2001年6月担任,上述两位独立董事到2009年换届,明显超过证监会规定的六年任期,其中2001年6月担任的独立董事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三)江苏省审计委员会运作不规范问题很多

前面已涉及到,在江苏省境内A股上市的114家公司中,审计委员会未正常运作的上市公司为33家,占所有上市公司的28.9%。此外还有:

1 外部审计机构不是由审计委员会而是由财务总监提议聘任

某上市公司2008年5月9日发布的《2007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披露:“XXX总监作如下报告:董事会续聘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时,在《2007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显示:“XXX,2004年至今任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2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由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协调

某上市公司2009年4月10日发布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显示,通过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改事项是:原第十五条:“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事宜。”修改为“第十五条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事宜。”

3 未成立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委员会与之如何沟通

从收集的资料分析,未成立内部审计机构共有20家上市公司,占整个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17.5%。

4 内部审计机构与财务机构合设,或由财务总监领导而非审计委员会领导

从收集的资料分析,内部审计机构与财务机构合设,或由财务总监领导的共有7家上市公司,占整个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6.14%。

5 未成立审计委员会却发布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汇总报告

据某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汇总报告”项目中披露,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于2008年3月5日向董事会提交了“关于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公司2007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而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显示,在2008年4月1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才成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此外,该《公告》还显示:“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08年4月1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但接下来又披露“同时经新当选的各委员会委员的现场讨论,选举产生了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暨召集人。”这里,究竟是“通讯方式”还是“现场讨论”?

6 审计委员会不能按规定开会

某上市公司于2007年10月30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中认识到:“按照公司董事会专业委员会有关实施细则的规定,审计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开四次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但检查中发现各专门委员会的实际运作均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建议公司董事会严格按照有关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展工作,切实发挥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

二、江苏省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思考

(一)为什么江苏省未设审计委员会的上市公司较多

附表1显示,在江苏省境内未设审计委员会的上市公司占所有上市公司的32.5%。其原因是:

1 法规规定缺乏刚性要求

在我国,对上市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无明确硬性的规定。首先,在我国的《公司法》和《证券法》中没有规定;其次,在其他行政法规中无硬性规定。如:

2001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只提到一句话“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2002年1月7日,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稍有进步,但仍无明确硬性规定,它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2 我国政府与上市公司对设置审计委员会的理论依据不明晰

笔者曾在《审计委员会的理论与运作》这部专著中论及,设置审计委员会的主要理论依据是委托代理理论。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是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基础和前提。但是,从经济学上分析,委托代理关系也存在自身的两个问题:一是目标函数的差异。公司的委托人往往追求股东权益最大化或资产保值增值;而代理人则追求自己受益最大化,它们或表现为尽可能多的货币与非货币收益,或表现为公司规模与业绩的扩大以提高自身的权力、地位与价值。二是信息不对称。在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经营者掌握的信息自然比所有者更多更详细,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信息的不对称会产生“道德风险”问题,造成机会主义的寻租行为,它表现为偷懒行为和监守自盗等。于是,所有者希冀一个懂财务又处于客观公正的中介地位的人来监督经营者,外部审计就应运而生。但是,从国内外审计失败的案例剖析,经营者与外部审计会勾结欺诈投资者和公众。从历史上看,审计委员会的产生是普华会计师事务所对麦克森,罗宾斯药材公司审计失效后,需要由审计委员会代表股东(董事会)的身份委托外部审计。

由此可见,审计委员会是经营者与外部审计之间的“防火墙”。是接受投资者委托,又代表投资者去聘请外部审计,既有受托又有委托。是法律层面上赋予的重要的委托人身份。江苏省诸多公司未没审计委员会,是未从理论上认识审计委员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制约作用。在安然等系列财务丑闻后,《萨班斯法案》在聘任外部审计的程序上拨乱反正,突出了审计委员会在聘请外部审计师的委托人身份,强调了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的委托人地位。2003年11月,全美证券交易商}办会和纽约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新的公司治理最终规则》中规定:“审计委员会定位在公司治理的最高层面上。”达到了帕累托改进的目的。美国原证监会主席阿瑟·利维特(ArthurLevitt)于1998年9月28日指出:“最后,称职、专注、独立和严厉的审计委员会是公众利益的最可靠守护者。”他又在2000年2月2日指出:“我认识到保护公众利益的最可靠的监护人之一,是一个有能力、守承诺、具独立精神和坚强意志的审计委员会。唯其重要,美国每一个公众公司不能没有审计委员会。”

(二)为什么江苏省审计委员会未正常运作的上市公司较多

附表2显示,在江苏省境内未设审计委员会的上市公司占所有上市公司的28.9%。其原因是:

1 我国的公司文化与公司治理机制相悖

漫长的封建制度和计划经济体制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顽固障碍。公司治理结构是强调权力制衡,强调集体决策。封建专制和命令经济却强调集权,强调“一言堂”;文化上反映为独裁思想和奴化思想;行动上表现为独断专行,不受约束与监督。现在有一种“老总文化”正是在这种土壤中滋生出来的。我国的公司文化继承和发展了很多人类文明的先进成果,但毕竟是从封建影响和计划经济中脱胎出来的,遗留了不少丑陋的东西。顾雏军经营“成者为王”的顾氏王国,陈九霖在“第四石油帝国”中一意孤行、欺上瞒下,“上海首富”周正毅的“英雄问世、海鸟欲飞、商贸开路、地产为王”,以及哪些舞弊公司的老总们,一手遮天,将公司为一己之私,欺骗公众与政府。

在这种“老总文化”的公司里,怎么可能真正实行公司治理机制?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分权的制衡架构,这种文化怎么可能让以独立董事为首的提名委员会去真正提名?让以独立董事为首的薪酬委员会去真正决定薪酬?让以独立董事为首的审计委员会去提名聘请外部审计师?

我国审计委员会制度的设置,既是一种制度安排也是一种制度变迁。一般认为,一项新制度的评价标准有两个:即帕累托改进和卡尔多——希克斯改进。帕累托改进标准是指制度安排使一个人的境况由于变革而变好,而其他人不因此而受到损失;卡尔多——希克斯标准是指制度安排使一个人的境况由于变革而变好,因而他能够补偿另一个人的损失而且还有剩余,那么整体的效益就改进了。评价我国审计委员会制度的标准应采用卡尔多——希克斯标准。即审计委员会制度使管理层或审计师的某些利益受到损失,但保护了整个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2 上市公司董事会不重视

我国不少上市公司董事会在观念上,仍将独立董事捧为“花瓶”、视为“摆设”,有的甚至当作“稻草人”、“挡箭牌”。他们在董事会下设置的专门委员会(包括审计委员会)也是装装样子而已。这种公司怎么可能聘请“独立”、“懂事”的人做独立董事。怎么可能由这些独立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怎么可能督促审计委员会成员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

3 审计委员会成员不作为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不乏知名会计学教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人士,但由于以下原因却不作为。

(1)他们可能不了解审计委员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制衡作用,因此,出现了诸如上述的“公司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外部审计机构不是由审计委员会而是由财务总监提议聘任”、“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由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财务机构合设,或由财务总监领导而非审计委员会领导”等问题。

(2)他们可能说了不算,审计委员会职责不仅仅是“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但如上述的上市公司未成立内部审计机构,而法规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审计委员会听取内部审计机构的报告…‘审计委员会与内部审计沟通”等如何履职?当然,成立内部审计机构需董事会决定,但毕竟可发表独立意见。也可能碍于大股东情面,目前,我国的独立董事遴选机制主要是大股东说了算。

(3)他们可能工作太忙而不尽职,各上市公司一般都制定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审计委员会年报审议工作规程》,如何开

会、如何沟通、如何实地考察等都有规定。他们或不能亲自出席直接询问,或不能亲自到现场考察,无暇顾及更多详情和细节。但如不开会、不沟通、不实地考察很难说尽职。

(三)为什么江苏省审计委员会运作会出错

1 不依法运作

其实,“审计委员会成员中的独立董事无财会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未占多数”、“独立董事超期履职,审计委员会不及时更新”、“大学在职的主要校级领导担任独立董事,有的还是审计委员会成员”等这些问题都有法规规定,只要董事会注意学习、依法运作,可以避免。

2 有意造假

上述某上市公司“未成立审计委员会却发布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汇总报告”、“通讯方式召开又现场讨论,选举产生了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暨召集人。”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拙劣造假。

三、江苏省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对策

中国证监会首席会计师张为国教授在2003年谈到如何借鉴2002年7月30日颁发的《萨班斯一奥克斯莱法》时指出:“审计委员会在中国特定的环境下应如何运作既缺乏经验,又缺乏具体的规范。建议在下阶段应重视研究和推广工作。”他还在提到“我国借鉴《萨班斯-奥克斯莱法》进度构想”时认为:“三五年内可借鉴”并“相关制度能基本到位”。现在“三五年内”已经过去了,中国证监会开展了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一)加大证监会与证交所对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管与指导

中国证监会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后。各上市公司披露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在“整改意见”中纷纷表示成立审计委员会,大多数上市公司成立了审计委员会;已成立审计委员会也表示要正常运作,事实证明证监会与证交所对审计委员会完善有促进作用。

证监会与证交所还要出台一些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指导性法规,并加快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培训。

同时,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运作状况不一样,有好有差,需要加强证监会与证交所对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考核,并公开披露。

此外,加重证监会与证交所对上市公司及其审计委员会的处罚。中国证监会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后,业内人士担心这会成为上市公司的“走过场”行动,但证监会提出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对于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以及对存在问题拒不整改的上市公司,证监会将不受理其股权激励申报材料。对于治理结构存在问题的上市公司以及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监会将对其再融资、股权转让、并购重组等行为进行重点关注。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也要自我完善,依法运作

要强化公众公司理念,营造科学的公司文化,优化公司的内部控制环境,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严格公司管理。董事会要积极推动审计委员会的正常规范运作,审计委员会亦要主动勤勉尽职地工作。

审判委员会制度研究论文范文第6篇

(一) 推动司法公正

公开审判制度是程序法中一个重要制度, 所以他一个重要的作用就是为了保护程序的正义。有一位著名的学者曾经在他著作中写道“没有公开就无所谓正义”。就是公开审判原则最好的概况。公正也是对法律的最终理想和法律评价的方式。诉讼的价值就在于如何真正的实现社会公正。公正的司法结果是被公开审判通过侧面展示和辅助其他程序规则公正价值来实现的。法院通过将自己的司法审判活动公之于众, 进而来实现司法的公正, 听取公众意见改进不足之处。

(二) 保障公民知情权

公开审判制度被宪法规定为保障当事人行使的诉权的一种有效途径。它对维护人权及其保障程度顺利进行起着巨大的作用。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这就赋予公民对司法过程的知情权。真正地人民当家作主是让当事人真正地知道法院审理案件的进度、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变化、审限中止、延长以及原因, 判决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知道如何监督国家公权力机关行使司法权。

(三) 遏制法官滥用权力

社会公众一直以来都不可避免地怀疑审判程序的是否公正, 他们对审判公正的怀疑一部分是由于自己内心的不信任, 其实更大的一个方面也是由于个别法官在审判案子的过程中有循私枉法的想象存在。审判活动在阳光下, 虽然不能完全制约审判权, 但是也绝对不会因晒不到太阳变质而加剧“暗箱操作”、造成司法专断和擅断, 导致诉讼不公, 致使当事人的不满。

二、网络舆论监督的概念与特征

对于对“舆论监督”的概念和含义的理解, 不同学者的理解不一样。有的学者他的观点是“舆论监督是指网络媒体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 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 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 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共同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有的学者他的观点是“舆论监督是运用网络传媒干预社会的政治现象, 是生产力和民主政治发展的产物。”又有的学者认为, “舆论监督是公众通过舆论的意见形态表达对社会的看法。”纵观上述所列不同观点, 笔者赞同这种认为舆论监督实际上就是指社会公众通过大众传媒对于国家立法、司法和行政管理等公益事务, 以及社会公共事务的如实报道、批评、评价或表达意见、建议的一种参与宪政的言论自由的权利。公民监督权主体具有广泛性和平等性、匿名性、监督者的言论具有极强的扩散性、而且他具有舆论监督范围广、监督效率高、家督方式灵活, 也、评价和监督。通过对网络舆论监督概念的了解我们也看出网络舆论监督他也是因手机上网功能的普及, 网络舆论监督也就具有了其他监督方式所没有的即时性, 更具有开放性的一种监督方式。公民监督权主体的广泛性和平等性。

三、网络舆论监督给公开审判所带来的弊端及其保护

从司法实践来看, 网络舆论监督对审判独立的冲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对法院的独立审判权的独立性是一个巨大的冲击。法院受理案件有受案的标准, 但是在网络舆论的压力之下, 有时会把一些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但是却是有违反程序正义的案件重新受理。这是对法院司法独立的一种干预。2、对法院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是一种破坏。法官在有舆论监督的情况之下虽然不会想要渎职裁判、从中牟取暴利, 但是法官为了让自己的业绩评估不受到损害, 当网络舆论的信息对一个案件倾向于一边倒的时候, 法官会在判决一个为完结的案子之前去过多地考虑社会公众的感受, 按照大多数的社会公众的意见去判处一个案件。这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一个极大的破坏。3、对法律的稳定性进行了破坏。一部法律的深入人心, 需要反复地被适用。他要具有相当大的稳定性才可以让法律在公众心中产生对这部法律的信任, 这样才有利于保护一部好的法可以得到人们的尊重, 并产生强制执行力。网络工作者首先是传播者的身份介入到一个新闻当中, 最后才由传播者派生到监督者的身份。

如何保护在网络舆论监督下的公开审判权呢?笔者提出了如下一些方式:1、增强全民学法懂法用法并尊重法的法律知识修养。全民法律知识修养高的公民个人可以规范自身在参与网络活动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并且合法正当地行使公民监督权, 应该也不会去不滥用监督权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这样是有利于社会的发展进步的。2、完善政务网络交流平台的建设, 将政务处于阳光之下, 这样就可以有效的减少不了解案件的人因为不能得到官方的准确的说法, 而在网上胡乱猜测, 引发人们的误会。但是进入政府的网络平台也不是胡乱就可以进入, 应该设置一种实名登记才可以进入网站查询, 并能保留相关的浏览记录。3、完善互联网的法律管理制度。要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和规范才能使在网络环境下公民行使监督权的行为才有保障。

摘要:目前, 公开审判制度已经被网络空间中的舆论监督影响, 而面临新的困境。所以, 应尽快整理网络空间状态下公开审判原则, 进一步完善公开审判制度, 以及讨论如何保障在网络空间状态下如何让保护传统的公开审判制度。

关键词:公开审判制度,网络空间,公开审判,网络舆论监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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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制度研究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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