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监督论文范文
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监督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在建设工程行业中,如果一个建设工程项目能够正式的投入使用和生产,那么其就应是在环境保护验收的过程中是合格的。即使其已经是是一个合法的污染源了,但是其在运行和生产的过程中,也一定会产生对环境造成影响的污染物,而污染防治设施就会对这部分污染物进行加工处理,在排放到环境中已经确保其是符合环保的要求的。因此这些污染防治设施也要随建设工程项目共同的投入使用,并且保证其正常工作的状态,否则污染物就不会被处理,人体的身体健康就会受到重要的影响,同时会极大的浪费资源并且破坏环境,大大的降低了各大企业以及建设项目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可见,建立完善的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制度就是十分关键和必要的。
关键词:污染防治设施 监督管理 完善制度
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实际上就是指环境保护部门在国家的授权下对建设工程项目的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并且查处有关的违法行为,确保排污单位的污染防治设施都是在合理的使用状态下的,避免出现污染防治设施被拆除或是出于闲置的状态,从而有效的加工处理污染源所排放出的各类污染物。作为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制度是为工业污染源设立的,同时其也是建设工程项目“三同时”制度向合法污染源的过渡和延伸,这项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1 排污单位的法定义务
(1)排污单位可以正常的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在我国环境保护部门所颁布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水污染防治法》等文件中都是有着相关的规定的,并且在我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年12月7号所发布的第十三号文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条款中对“正常使用”也是有着明确的说明的,具体来说就是“只有经过相关的培训,并且熟练掌握相应的岗位规范制度和操作流程的操作人员,在动力以及原来等都得到充分落实的情况下,才可以正常的交付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2)严禁排污单位擅自拆除并且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在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第十五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第十二条第二款,《环境保护法》的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第二十条和第四十条中,对排污单位都有着这样的要求,排污单位是不可以擅自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
(3)当环境保护部门对排污单位的生产作业现象进行定期的检查工作时,排污单位必须真实的反映情况,并且向环保部门提供必要的资料。
2 环境保护部门的职权和职责
(1)在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如果发现了排污单位存在着擅自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或是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那么环境保护部门就有调查取证、立案并且制定出发决定的法定职权。具体来说,在《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行政处罚法》以及环境保护法律相关的法律责任中都是有着明确的规定的。
(2)环境保护部门对排污单位具有现场检查的法定职权。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定期的或是不定期的对排污单位的生产作业现场进行检查。
(3)环境保护部门有责任向排污单位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政策规范中的与污染防治设施有关的规定,同时还应定期的提供给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的最新的科技信息。另外,对于排污单位的污染防治设施实时运行情况和运行效果,环境保护部门也应进行跟踪和反馈,在此过程中找到污染防治设施所存在的问题,并勒令排污单位进行及时的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3 排污单位的法律责任
环境保护工作的相关法律有有效的规定了排污单位的各类行为模式,也就是说当排污单位的生产作业过程中违法了这些行为模式并超出了一定的额度时,那么排污单位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阶段,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相应法律法规对固体废物污染、大气污染、水污染以及噪声污染者四大类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也都有着明确的说明。
(1)不同法律规定的受处罚行为是有所差异的。对于“不正常使用”这个概念,在《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中都将其列为应受处罚的行为,而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却并未将其列为应受处罚的行为。那么怎样才算“不正常使用”的范围呢?以水污染防治设施为例,所谓的“不正常使用”就是对排污单位违反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规范而继续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的情况,环境保护部门认为这就是“不正常使用”的处理设施。而以下几种情况,同样也属于水污染处理设施的“不正常使用”状态:①将全部的处理设施或是部分的处理设施停止运行;②在不经过处理设施的情况下,将全部污水或是部分污水直接排放到环境中;③使用处理设施时,并未遵照相应的规范流程使用、检查和维修;④使用污染处理设施时,从中间的某一工序将污水排放到环境中。
(2)不同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是有所区别的。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其處罚的幅度依据规定应为“5万元以下”,而在《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其处罚的幅度依据规定为“10万元以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其处罚的幅度依据规定也是“5万元以下”,在我国不同区域对环境噪声污染处罚幅度也是有所区别的。当然,同类违法行为处罚上限有如此大的差异显然还是不够合理的,广东省对于环境噪音的处罚的上限显然太低,应尽快修改并适当提高。
(3)不同法律所规定的处罚种类也是有一定差异的。在我国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及《水污染防治法》中,其规定的处罚种类只有“罚款”这一项,而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处罚的种类有“罚款”和“警告”两类,也就是说处罚时在这两者之中可以任选其一。另外,在这四项法律中,不但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也都规定了相应的改正责任,《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为限期重新安装使用或是责令恢复正常使用,而其他三项法律则为责令改正,由于其范围太广,具体的改正方法还应由当地的环境保护部门酌情而定。
4 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对排污单位的法定义务、环境保护部门的职权和职责以及排污单位的法律责任三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探讨。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制度是专门为工业污染源而设立的,在其实行的过程中,我们应明确的掌握上述三大项内容,确保所有的污染防治设施都可以正常的投入使用,有效的保护资源和能源,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做好环境保护的工作,维持生态平衡,从而也保证了人体的身体健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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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监督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环境监测实验室的质量监督是质量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本文阐述了目前环境监测实验室质量监督的现状,同时提出了从质量监督员的选配、质量监督计划的编制、管理体系文件的修订完善、实施监督和对监督效果的评价这5个方面进行了描述。讲解了如何有效地开展质量监督,确保数据的质量和真实性。
关键词:环境监测;管理体系;质量监督
DOI:10.16647/j.cnki.cn15-1369/X.2018.03.099
Key words: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Management system;Quality supervision
质量监督是实验室质量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为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五性”和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的权威性和杜绝虚假数据,质量监督工作始终贯穿和作用于监测任务的所有环节。质量监督是对环境监测工作的技术运作和质量活动进行全方位的监视,验证技术运作与所执行标准的符合性和质量活动与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规定的一致性[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中对质量监督的规定在4.2.5条款中是这样描述的:应由熟悉检验检测目的、程序、方法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验检测人员包括实习员工进行监督。环境监测讲究的是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和全程序的质量监督[2]。认真实施好质量监督也是防止环境监测数据被人为的篡改、伪造等弄虚作假的一种重要手段。
1 如何開展好环境监测实验室的质量监督工作
目前个别环境监测实验室的监测数据质量差、监测报告问题多甚至出现虚假数据等情况,出现这些现象的原因之一就是质量监督没有做好、没有做做实,才会导致监测数据的瑕疵多、不可靠性、可追溯性差、不真实等。而如何做好质量监督,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1.1 配置适宜的质量监督
检验检测机构应设置覆盖其检验检测能力范围的监督员[4]。质量监督员应熟悉并理解评审准则中可能会影响到检验检测数据质量的条款内容;同时要熟悉各自监督领域的监测项目、标准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关键点;还应要重视国家环保部在环境监测领域方面对环境监测质量方面的制度和文件精神的要求,如:《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5]。因为目前环境监测实验室资质管理部门仅仅是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而没有按照“A+B”的模式来开展对实验室开展的资质评审工作。这样就忽视了环境监测行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从而导致某些检测环节只能按照环保部的某些文件和标准来进行监测,同时也只能按照相应的要求进行质量监督工作。如,现场废气监测、污染源工况核实、污染源在线监测、水气自动站等方面。质量监督方面覆盖性不完整、实际可操作性不具体的情况。改革后也许就可以根据环境监测实验室自身的情况增加特殊条款进行评审了。而笔者发现,目前某些环境实验室的质量监督员在业务技术方面不精通,同时不清楚自身的监督职责、不清楚监督的对象,也不清楚该用怎样的一种监督方式进行监督,对于监督的范围和监督重点和时机把握不清楚,对评审准则也不熟悉。直接导致实验室的质量监督工作流于形式、随意性大、抓不住重点、过程简单,纠正及纠正措施执行不力等现象,整改落实差等现象,从而导致实验室的管理体系运行效果差,质量目标难于实现。
选配好监督员之后,实验室的最高管理者应对监督员进行授权。质量监督并不是个人行为,是监测工作的需要,是实验室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需要,只有这样才有利于监督工作的开展。所以配置好质量监督员是做好实验室质量监督工作的前提。
1.2 编制年度质量监督计划
质量负责人组织人员编制好年度质量监督计划表,对于临时向的重大监测项目和任务可以临时有针对性的编制质量监督计划。
总之,编制的年度质量监督计划内容方面要贯穿于监测的全过程,监督的要素要全覆盖,监督的频次要合理,可能影响质量的各种因数都应该考虑到,尤其是要注重现场监测环节的质量监督。
1.3 完善管理体系中关于质量监督方面要求的内容
修订和完善管理体系文件中关于质量监督方面的内容。完善有关质量监督方面程序文件要求的内容和编制质量监督岗位的作业指导书。以明确质量监督的工作流程,强调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项的纠正及纠正措施的执行,强调预防及预防措施的执行,强调改整改落实情况的验证工作;以明确质量监督网中质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监督员的任职要求、职责和监督权限,以及接受继续教育的要求。编制好质量监督记录表。监督监督记录是环境监测实验室进行了各种质量监督的痕迹,是体系有效运行的要求之一。由于环境监测监测活动涉及的流程长、过程多、各环节的难易复杂程度不一,关注的质量控制重点不一等。则要求质量监督记录表的内容设计应该有针对性和重点性,以便监督员现场便于操作。可考虑这些方面来进行设计表格的内容:人员;仪器设备;室内分析测试(常规、光谱、色谱、质谱);水和废水现场采样(含现场分析);气(环境空气、废气)现场监测;土壤及沉积物(含固废)现场监测;噪声;监测数据(含监测报告、原始记录)以及其他综合方面的来设计表格等。也可根据不同的岗位和科室设计合理的监督表。但所有的质量监督表格都应该设置监督结果的评价、出现不符合项的原因分析,整改落实情况。
质量监督计划编制的内容可以参考下表
1.4 实施质量监督
深入实验室监督检查环境监测质量监督各项内容的实施情况,定期向有关领导报告质量监督技术工作的开展和完成情况[8]。质量监督员按照已经编制好的质量监督计划表,将按照时间节点、监测任务到分析室内和监测现场实施监督并做好记录。监督员要注意工作的方式方法避免与监测人员发生语言的冲突、查阅原始记录和报告要有代表性、现场监督重点关注取样的代表性和规范性等。对发现的不符合工作,应及时记录并予以提醒和纠正。在监督记录表上陈述事实清楚,引用的依据准确合理。对于不符合的工作要求按时间节点做好整改落实、跟踪验证工作,从而形成质量监督的闭环。
1.5 质量监督效果的评价
对质量监督效果的评价尤为重要,是为下一步改进和提高质量监督工作提供一个良好的改进机会。质量负责人定期的开展质量监督效果的检查和评价,检查监督员是否按照计划的时间节点开展了监督工作。重点查看所形成的监督记录的内容,发现的不符合项是否事实陈诉清楚,语言能抓住要求、引用的依据是否充分、分析问题和采取的整改措施是否合理、跟踪验证情况是否达到预期的要求和效果。通过对监督记录的分析,能发现监测过程中那些环节容易出现质量控制的难点、容易出现质量监督的难点,为下一次质量监督计划制定提供针对性的依据。同时,通过监督记录的评价也能发现监督员是否具备正确判断监测结果准确性的能力。
质量监督效果的有效评价可以为下一阶段质量监督计划的制定、质量监督员的选择和培训、提高质量监督质量提供依据[3]。
2 结语
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事关政府的公信力,责任重大。守住环境监测职业道德和底线,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真、准、全”[9]。质量监督工作是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和提高监测数据质量的重要抓手之一。环境监测实验室应选配好监督员并予以授权,监督员按照编制好的监督计划认真履职,对监督中发现的偏离和问题应及时记录、分析,对不符合的工作应以纠正或采取纠正措施,对潜在的不符合工作应以采取预防或预防措施。同时实验室还应建立质量监督结果的考核机制,将部门和个人纳入考核之中来。质量监督报告是管理评审输入的内容之一,质量监督是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要求,同时也为其持续改进提供机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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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8-02-13
作者简介:唐兴伟,四川理工学院 工业分析专业,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为环境监测与质量管理。
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监督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环境管理;环境监测;质量控制;工作思路;新环境
Key words:Environmental management;Environmental monitoring;Quality control;Working ideas;New environment
经济、工业的快速发展,让自然生态环境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当下我国经济发展速度逐步放缓,产业结构不断调整,城市环境、自然生态环境发展趋势逐步稳定,在这样的“新环境”中,必须要重新思考环境监测工作质量控制方法。广大从业者必须要在政策的引导下,思考质量控制工作开展的路径,各级环境监测部门需要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下,进一步强化质量控制工作,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严格控制渎职、失职等问题,切实的提高环境监测水准,为环境保护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下文着重从质量管理、信息数字化管理、信息动态化更新等方面,对环境监测质量控制工作思路进行论述。
1 提高质量管理服务意识,奠定质量控制工作基础
近几年,伴随着环境监测工作的逐步发展、深化,相关法律、规范逐步完善,同时环境污染相关行为也被正式纳入刑事范围,如“两最高司法解释”就对环境污染以及环境监测工作的规范性提出了新的要求,尤其是在环境污染犯罪中证据链涉及到的环境监测内容。笔者认为,这对环境监测质量控制工作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在法律化、规范化的背景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部门需要积极转变工作方式,转“被动”为“主动”切实的提高质量管理服务性提示,主動介入环境监测工作[1]。对于环境监测质量控制工作来说,服务是基础,管理知识是辅助手段,只有从根本上提高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才算是达到了工作目标。因此,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人员必须要树立信息记录工作,将各类数据记录方法进一步规范、统一,保证监测过程中各类信息的完整性,为一线监测工作人员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标准、校对标准。同时,要严格落实监测仪器的抽检、校准、核查工作,保证最终监测数据能够在法律层面上得到认可。另外,需要进一步提高监测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准、综合素质,提高技术支持力度,通过定期培训来循序提升环境监测水准[2]。
2 提升数字化管理水准,实现动态化质量管理
环境监测工作过程涉及到人、设备、材料、规范等等因素,这些因素均会对环境质量监测工作质量造成影响,而反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过程,若是质量管理工作所有内容都由“人工记录”的方式来完成,那么质量信息的采集、质量信息的传递、质量信息的处理必然会消耗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从而导致大量的质量管理信息无法得到有效地追踪以及监控。因此,想要进一步提高环境监测质量控制水平,必须要实现数字化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以让管理人员能够从繁琐的重复操作中解放出来,转而将精力放在质量信息的分析、控制上[3]。具体,可利用计算机技术,构建Computer Integrated Quality In-formation System,实现数字化的质量信息采集、传递,并在质量控制体系内形成一个完整的质量形成过程,让质量信息溯源可靠性得到有效保证。在构建数字化管理系统的基础上,还要实现对人员、技术方法、标准规范、设备等等信息的实时更新,从而提高环境监测质量信息的利用率,让各个部门能够在监测任务正式开展之前获取最新的质量控制标准,识别有可能对环境监测工作造成影响的因素,并采取有针对性的质量控制方法,以保证能够提供最准确的环境监测数据[4]。
3 倾斜质量控制工作重心,提高质量控制可操作性
环境监测质量控制工作的基本目的,是保证能够获得最准确的质量监测结果,而不是要从质量监测工作中发现问题。许多从业者对质量控制工作的根本目的缺乏足够的了解,认为质量控制就是要找出问题,而不是通过质量控制来提高环境监测质量。在整个质量监测工作体系中,样品从采样到送往实验室,是一个非常被容易忽视的环节,我国多数权威研究对环境监测质量控制的研究也普遍集中在实验室分析阶段,对采样、运输、保存质量控制的研究较少[5]。诚然,环境监测工作质量的形成是一个系统的过程,在实验室分析前,采样送往实验室这个阶段的工作占据了接近整个监测工作1/2的时间,所以必须要加强对这个阶段的控制,统筹全局,认真协调各个环节,减少各个环节产生的误差。目前,我国所推行的环境监测质量控制规范在不断完善,监测人员必须要熟悉各种技术方法,了解相应的干扰因素,采样人员的资质、人员数目必须要满足环境监测质量控制要求。尤其是含有微量有毒化学污染物的环境样品,若是采样方法不规范,样品中的微量化学污染物就会挥发,从而导致最终结果偏差,且无法在实验室分析阶段通过质量控制措施揭示出来。这就要求环境监测质量控制工作必须将工作的重心向前逐步偏移,进一步规范现场监测人员的操作方法,加强对监测用设备的维护、校准等等,确保样品的采集、运输、交接完全按照规范、制度开展,并做好采样全过程的有效记录。针对一些容易出现质量问题的样品采集,在采样时可考虑适当增加采样量,以留出备份校对样品质量,这样才能够尽量减少技术因素导致的质量问题[6]。
4 加强实验室资质认定,保证监测数据准确性
实验室资质认定是保证环境监测信息质量的先决条件,实验室资质认定通常由省级以上政府质量监督部分进行公正、公平、公开的资质检定、能力测定等。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就明确了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在质量检测工作方面的职能,明确了实验室必须通过资质认定才能够开展质量检验工作。从这个角度看,对实验室资质的审定,就直接決定了实验室的能力、规范性,对环境监测质量控制有着重要的约束作用。因此,建议进一步规范对实验室的资质审定,适当提高实验室资质审定难度,降低监测站等机构在环境监测方面失职、渎职方面的风险。同时,需要进一步规范实验室资质审定的各项技术要素,通过颁发技术指标来指导监测站等机构开展工作。另外,各级环境监测部门应该积极推进科研工作,利用最新的科研成果,提高监测工作的覆盖面,提高环境监测工作的效率以及质量,可多借鉴美国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学习其技术指标、操作流程等,同时要实时跟踪国内外有关环境监测质量控制的研究成果,将成果切实的转化为工作方法。举个例子,日本环境监测质量控制,非常重视质量控制标准和国际标准的一致性,环境监测质量控制工作的开展,会先收集大量国内外环境监测资料,透彻分析其中的条款以及技术内容,然后列出一批作为参考资料,最后从资料内容中制定出适合其实际情况的环境监测质量控制方法,这些经验都值得我们去学习、借鉴。
5 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们必须深入考虑如何保证环境监测活动全过程的规范性、标准性,如何保证样品采集、交接、保存符合规范需求,如何保证监测质量数据的完整性,如何保证仪器设备正常运作。在实际工作中,必须要将环境监测质量控制工作的中心适当向前偏移,实现事前控制以及行之有效的全程质量控制,主动干预环境监测工作过程,杜绝失职、渎职等等行为,进而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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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9-09-16
作者简介:黄玉梅(1983-),女,汉族,本科学历,中级工程师,研究方向额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
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监督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在圈养畜禽方面,加强畜禽养殖环境质量,降低人力与资金成本,强化畜禽生产力,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环保最大化养殖是现阶段国家畜禽养殖优化调整的一大重点。基于此,文章针对灵活屋顶的技术设计展开分析,灵活屋顶可以使畜禽获得自然光照和充分通风,降低其感染疾病几率,对于提升畜禽养殖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活动屋顶;生态养殖;养殖环境;光照
一、活动屋顶技术研究
制作方法:瓦片上下相隔相叠,铁架铁轨支撑,滑动式移动瓦片,人工或自动。实现屋顶半开半合或全合。
使用方法:上下瓦片半开半合,轮流开合或全合。晚上、雨天及暴风天气全合上。夏天,视天气、风速情况,晴天上午、傍晚各开半小时到一个小时。冬天晴天,可以适当延长一些时间。阴天,视气温情况,可以适当开合,总之,主要是视畜禽舒适程度而定。注意,不要狂风暴雨了或大热天长时间暴晒了还开着。
二、活动屋顶积极作用
及时散发舍内污蚀的有害气体,调节温湿度,让舍内环境接近舍外环境,让畜禽有更舒适的自由感和幸福感。
阳光消毒。阳光中的紫外线可以杀灭空气中的细菌,许多霉菌在阳光下无法存活。节能,减少化学消毒药品的使用。从而,减少对环境的污染,这恰是顺应了现行提倡的健康养殖,减少残留,生产绿色无公害的安全的畜禽产品。
接近自然,更接地气。更适合畜禽生理所需,让畜禽潜在的生产性能得到极致发挥。如,畜禽临床健康活泼、无残疾、均匀度高、日粮转化率高、耗料比低、生长速度快,等等,这些临床的数量性状和质量性状都能显现喜人。
接受日晒。当阳光照射到畜禽身体上可以激发其身体造血功能,强化免疫力,推动钙、磷等代谢与体内维生素D合成,让畜禽骨骼更加强健;在阳光中的紫外线能透过皮肤抵达皮下组织,对机体产生热刺激,提升血液流速,推动畜禽新陈代谢,加强畜禽食欲和消化水平,同时起到消炎镇痛作用。光照还可以加强钙吸收,降低对人工维生素D的依赖性,且可以呼吸到新鲜的空气,以此实现畜禽快速生长。
圈内干燥。阳光是最好的兴奋剂,能调节情绪、振奋精神、减少忧郁症状,提高畜禽舒适度,并可改善机体的各种生理机能。让畜禽的生活更舒适和更安逸。
虽然,制约畜禽养殖生产性能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如,遗传育种、环境布局与控制、日粮原料的新鲜程度、日粮配制及预混料配制、日常的饲养管理和疫情防控等等都会影响到畜禽养殖的生产性能。活动屋顶是改善了环境控制,旨在让畜禽生活在更舒适的生活环境当中,从而,使畜禽养殖潜在的生产性能得到更好的发挥。
三、圈养畜禽未来养殖环境智能调控展望
(一)热环境调控
现阶段畜禽养殖普遍是圈养养殖,环境温度比较舒适,畜禽健康状态较佳,拥有可观的生产力和饲料有效使用率,但是过高或过低的温度会给畜禽造成影响,如热应激和冷应激,影响其体热平衡,致使畜禽生产力持续降低或停止,严重可死亡。环境温度、湿度以及气流相互作用,高温时环境湿度上涨10%,等同于环境气温上升1摄氏度,畜禽圈舍内气流速率和分布都对畜禽机体散热产生影响[1]。对畜禽圈舍热环境进行调控,畜禽圈舍搭建外部护栏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和气密性是基础措施,而圈舍通风智能设计与调控是重点。
(二)空气质量调控
畜禽圈舍内部,基于畜禽粪便、垫料和饲料等产生的粉尘和堆积发酵产生的气体,使得养殖圈内空气环境较差,极易引发畜禽患上呼吸道疾病。畜禽圈内粉尘中会带有细菌、病毒等有毒有害物质,会对养殖人员和畜禽同时造成伤害[2]。圈养畜禽通过灵活屋顶智能调控可以充分获得圈内通风,也可以采用源头减排、末端净化以及过程控制等方式实施圈舍空气质量调节。
(三)自动化环境调控系统
最近几年,利用数字化技术开展畜禽养殖环境升级的研究在持续推进。针对养殖环境调节来讲,将当前单因素环境调节技术和当前物联网智能感知、控制以及传输技术充分结合,借助最前沿的科技来设计智能环境监测与调节系统[3]。
系统通过传感器掌握畜禽圈内温湿度以及光照情况和有害物质浓度等环境情况,然后通过针对性措施将其传递给系统控制中心;主控装置根据收集到的信息数据加以深入分析后传递相关任务指令,并且发布各个环境参数控制终端控制器关键点,使之对现场各设备加以有效把控,以此实现圈养环境自动化控制。
四、圈养畜禽未来养殖优化建议
(一)积极深化畜禽智能养殖技术研究
立足畜牧业长效发展角度分析,目前畜牧业养殖产业存在生物安全、环境保护以及食品安全等问题均和畜禽养殖环境与装备技术支撑力较弱相关。在畜禽环境智能调节、健康等级数字化分析以及饲养环节信息技术装备研究领域,深化本土技术研究,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化养殖技术与装备,减少生产成本,不断拉近与国外的差距。
(二)建立健全畜禽智能养殖标准化结构
畜禽養殖标准化一直是国家畜牧业的重要发展方向,是促进工业化生产方式调整、实现养殖现代化的主要内容。要根据畜禽养殖环境管理要求建立规范化生产控制和管理机制,严格控制畜禽生产过程中的热环境、空气质量、光环境等养殖环境。并开展智能化畜禽生理监测,确保畜禽健康安全,加快优质高效生产、智能科技与畜禽养殖业相结合[4]。
结语:
综上所述,通过灵活屋顶使太阳光可以充分进入畜禽养殖圈内,有效利用光照资源。养殖圈舍顶棚可以灵活移动,让圈舍各个角落均可以享受到阳光照射,通过自然手段实施紫外线消杀,充分通风与光照,可以最大化发挥紫外线作用。让圈养畜禽定期接受阳光照射,可以提升畜禽抵抗力,以此有效控制圈养畜禽患病几率和抗生素用药频率,深化饮食安全与养殖经济性。另外灵活屋顶操作简单,可以节省人力与资金成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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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监督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城市化进程的过程当中,发展的同时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问题已成为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已构成了现实威胁。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人类社会的持续发展,是全人类紧迫而艰巨的任务,本研究就如何进行环境污染和公害的防治措施进行相关解决与探讨。
关键词:环境污染;环境公害;防治措施
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开幕式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生态文明建设关系人民生活,关乎民族未来,要努力建设生态文明的美好家园。树立环境污染治理的使命感和紧迫感,以壮士断腕的决心,打响这场“水陆空”的攻坚战和持久战很有贴近性的现实意义。
1.我国目前环境污染种类
保护生态环境,确保人与自然的和谐,是经济能够得到进一步发展的前提,也是人类文明得以延续的保证。但近些年,伴随工业化脚步的加快,城市环境的污染破坏问题凸显出来,中国大气污染状况十分严重,主要呈现为城市大气环境中总悬浮颗粒物浓度普遍超标;二氧化硫污染保持在较高水平;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迅速增加;氮氧化物污染呈加重趋势;全国多半地区出现重中轻度的雾霾天气,不仅如此,还形成华中、西南、华东、华南多个酸雨区,大气环境污染令人堪忧。同时,人口激增带来的固体废物污染及声环境污染等也都严重影响着人民日常的生活。
2.环境污染及公害问题
环境污染是指有害物质或因子进入环境,并在环境中扩散、迁移、转化,使环境系统的结构性与功能发生变化,对人类或其他生物的正常生存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的现象。主要是指人类活动导致环境质量下降。如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放射性污染等,这威胁着人类的健康。而环境公害是指由于人类活动而引起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系统破坏,对公众安全、健康、生命、财产以及生产和生活造成的严重危害。又称公害。日本在1896年的《河川法》中第一次采用“公害”,系相对于“公益”的用语,指河流侵蚀、妨碍航运等对公众的危害。后在其环境法中,将由于事业活动及人类其他活动而造成的相当范围的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噪声、振动、地面沉降、恶臭、妨碍日照和通风等称为环境公害。中国在197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首次采用公害一词。在中国,凡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从而对公众的健康、安全、生命以及公私财产等造成的危害均为公害。
3.防治措施与办法
3.1制定并完善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要调整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关系,以及当代人之间关系,真正解决环境问题,首先必须改变当前人类的发展模式和道路,制定并完善好相关的保护与发展的法律文条,严苛中谨行慎行,为解决防治环境污染问题拥有强有力的法律措施,减少甚至避免再度严重的环境污染及其他公害现象的发生。环境污染不仅国内重视,还涉及到与周边国家及地区的利益问题。正因如此,我们新环保法已以2015年1月进行实施,国家现在逐步完善和健全环保法律体系。
3.2优先保护策略
坚决保护较好的生态环境,严禁一切导致生态环境恶化的开发活动和其它人为破坏活动.主要工作:一是保护好重要生态功能区环境,通过建立不同类型的生态功能保护区,切实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保持流域、区域生态平衡,减轻自然灾害,确保省区生态环境安全;二是保护好重点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包括对水资源、土地资源、林草资源、生物物种资源、渔业资源、矿产资源、旅游资源等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三是保护好生态良好地区特别是物种丰富区和大中城市的生态环境,使其生态系统和生态功能不被破坏。同时,结合生态环境建设措施,认真进行恢复与重建。要点之一是对宜林、宜草、宜湿区域,制定周密规划与计划,下决心有步骤地退耕还林、退耕还草、退耕还湿;要点之二是实施封(沙)山育林,对生态脆弱、交通不便等不适宜生产、生活的高寒、高山偏僻地区,要有组织、有计划地搬迁。个别地区可实行生态移民,达到封山绿化目的;要点之三是生态建设要选好植物品种和防治模式,要发展一些既有生态效益又有经济效益且适合当地的树草种,强化草场建设,发展舍饲禁牧。推广牧薪模式、农牧模式、林菜药模式,也可采取林药模式、林果模式等;要点之四对过去开发利用资源,已经造成破坏的,要坚决执行“谁污染,谁恢复”的制度;对油田开发带来的环境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恢复。
3.3强化治理
在坚持生态环境保护的同时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一是国土整治,重点是水土保持,荒漠化防治,退化土地治理;二是水污染治理,重点是江河湖泊水污染和城市水污染治理;三是大气污染治理,重点是改变城市工业与民用燃料结构和燃烧技术,加强对老污染源的治理改造;四是工业固体废物的污染治理,对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贮运、综合利用处理和处置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严禁污染土壤和水源;五是城市噪声污染、生活垃圾污染等的综合治理,不断提高广大城镇居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3.4调整加强能源结构建设
建设一批低耗、清洁、高效工业;对现有耗能高、污染重的企业,要限期进行技术改造;对能耗物耗高、污染严重、国家明令禁止的企业要坚决淘汰.只有坚持发展与淘汰并重,才能不断完成经济结构调整任务,使我省生态安全、经济发展、社会文明,主要建设指标达到国内一流水平,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进。
3.5全面贯彻落实环保新理念
新任的环保部部长陈吉宁指出要全力贯彻新环保法,增加企业的守法意识,要让企业守法成为一种常态,守法是底线,无论是政府不是企业都要守法,要加大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县、市的建设力度。积极恢复对已经遭受不同程度破坏的重要生态系统,加大力度搞好环境治理。
4.结语
防治环境污染和公害,以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为重点,加强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建成城市功能齐全、生态经济发达、人居环境优美、生态文化氛围浓厚的生态城市。以中心城市带动卫星城,形成区域联动态势,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繁荣。为了我们自己,也为了人类的将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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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熊林秋.论我国环境保护协定制度的构建[D].重庆大学,2012
[3]张欣野.浅谈防治环境污染和公害的措施[J].科技致富向导,2014
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监督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我国农村环境污染已经发展成为影响农村地区和谐稳定的社会问题。依法治国背景下,将环境污染的治理预防纳入到法治轨道之内,也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文章在阐述农村环境污染法治化治理必要性的基础上,分别从立法层面、执法层面、司法层面、监督层面等几个角度分析了我国农村环境污染依法治理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有效对策。
关键词:农村环境污染;依法
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乡村振兴战略是继社会主义新农村之后又一个解决三农问题的重大战略。为实现乡村振兴,应当着力建设生态宜居型乡村。党的十九大报告还指出,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加快水污染防治,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加强固体废弃物和垃圾处置。因此,开展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之一。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有效治理是基础,依法治理是关键。
一、农村环境污染依法治理的现实需求
农村环境污染,是指农村居民在生产和生活活动中,向农村环境排入了超过其自净能力的物质或能量,使得农村环境的物理、生物等性质发生变异,从而导致农村环境质量下降,危害农村居民正常生活和发展的条件。我国现阶段农村环境污染的类型主要有农业生产的污染、居民生活的污染、乡镇企业造成的污染和城镇浸染的转移等。
我国农村环境污染已经发展成为影响农村地区和谐稳定的社会问题。依法治国背景下,将环境污染的治理预防纳入到法治轨道之内,也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
首先,治理环境污染、预防环境问题,实现环境保护,是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全球生态环境保护的一致趋势,更是实现维护当前公众以及子孙后代合法权益必然路径。基于此,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日益严峻的背景下,也有必要采取积极措施来治理,来应对与解决,而法治则成为必然之选。
其次,法律是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间接驱动力和干预策略,是实现环境污染治理最重要的,最为有效的手段之一。法律能够为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展开提供明确的依据和指引,以及对破坏生态环境,进行污染不法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和惩戒,从而形成全社会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
二、依法治理农村环境污染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当前在依法治理农村环境污染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及普法等几个层面。
(一)立法层面
1. 缺乏对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单独规定
尽管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主体、以各地环境保护法规为补充的较为丰富和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但我国现阶段并没有单独对农村环境污染的问题作出规定,事实上,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有其特殊之处,而相关立法的笼统的规定,使得对农村地区环境污染的防治缺乏针对性。
2. 缺乏对公民环境权的规定
公民环境权,理应成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也应该成为对农村地区群众合法环境权益进行保障的主要依据。但現阶段,我国宪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并无公民环境权的规定,这意味着公民无法以侵害自身环境权为由来请求侵权主体来进行赔偿。
3. 地方性法规存在欠缺
基层农村地区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展开,也要依托地方性法规来进行。地方性法规更细致,更全面,针对性也更强,在依法治理农村环境污染方面所能发挥的作用不容小觑。现阶段,我国各省份大多出台了农业环境保护条例,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但部分地方性法规存在立法时间长,立法滞后性现象突出等问题。此外,我国多数省份也尚未制定地方性环境标准,这对于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展开也是不利的。
(二)执法层面
1. 执法依据不足。现阶段执法层面,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执法依据不全面。我国现有的有关环境污染治理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再加上存在立法空白,这样势必会造成执法依据不足。比如,如国家环保总局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中只对畜禽养殖规模作了规定,没有明确污染确定的标准,对于一些小型的畜禽养殖场,即使其已经造成了环境的污染,引发了周围群众的质疑不满,执法部门却不能依据法律的规定来展开执法。
2. 执法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基层地区环保部门的独立性不够,在执法工作中会受到政府的影响,会受到其他部门的干预。在广大农村地区,部分乡镇企业的污染行为,更是很容易受到基层乡镇政府、村委会等的阻挠阻碍,使得执法工作展开举步维艰。
3. 执法力量薄弱。我国基层环保机构执法工作人员专业度不高,人手不足等,都成为制约环境执法工作展开的瓶颈。在环保机构设置上,我国现阶段最低一级的是县级,也就是说在乡镇并无环保机构,仅有环境保护办公室,工作人员数量很少。县级环保机构也多在农村地区工业环保方面,对于其他农村环境污染现象的关注不足。
(三)司法层面
1.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落实不到位。
虽然我国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但这一制度也存在一些立法上的欠缺以及司法实务中运行中的阻力和困境。比如环保NGO作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提起诉讼的案例很少,主要也是因为环保非政府组织能力有限,独立性不强。
2. 环境诉讼时效短、证据搜集难。
当前我国环境诉讼的时效时间过短,超出20年的诉讼时效,受害者可能就无法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权,而环境污染所带来的伤害可能会要超出20年才能在受害者身心的健康方面有所体现,特别是村民因法律素养不高,取证意识不强,直接导致其维权的艰难。
(四)监督层面
1. 行政监督不力。
尽管现行《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政府对环境保护所担负的监督管理职责,但这条规定在实践中仍面临不少困境。农村基层地区政府部门,基层村委会等,大多都是更关注经济效益,忽视生态效益,对农村地区不同主体环境保护的行为缺乏足够的监督监管。
2. 社会监督不到位。
环境保护工作是一项需要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工作,但当前对于农村地区存在的环境污染现象,新闻媒体、环保NGO等相关主体的关注度并不高,广大农民参与环保的观念缺失,亦不能成为社会监督的重要部分,直接影响了社会监督的效果。
(五)观念层面
1. 农民环保法律意识淡薄。
一方面,广大农民自身就缺乏环保意识,自身可能存在一些破坏环境污染环境的不当行为,且不以为然,对环境污染的现象也是熟视无睹;其次,部分农民也存在追求经济效益的短视目光,对于进入农村地区的污染环境的企业,即使企业污染超标,部分农民也认为只要给钱就“一切都好说”。这种思想上的短视,势必会导致农村环境污染的防治得不到普遍的支持。
另一方面,广大农民缺乏环保法律意识、法律观念。农民对于农村地区存在的环境污染行为,大多不知该如何解决,更没有积极维权的观念和意识,也大多不知道不清楚如何维权,导致合法权利难以实现救济。
2. 农村村干部环保法律意识淡薄。
现阶段,部分农村地区村干部,出现了急功近利的思想,过于追求经济效益,忽视了生态效益,缺乏基本的环保观念与法律意识,随意利用手中的权力,为高污染企业大开方便之门。如此一来,部分被城市“抛弃”的高污染企业,经过“包装”后又进入了农村地区,对当地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和破坏,也成为威胁村民健康的严重不利因素。正是因为村干部思想观念上的落后,法律意识的淡薄,也使得农村的环境污染问题愈演愈烈。
三、依法治理农村环境污染的思考
(一)完善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
1. 应该明确公民享有环境权。我国应该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环境权,使环境权顺利成为我国宪法中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应该在环保法、民法、刑法等立法中,都体现出对公民环境权的尊重和保护。
2. 可以考虑结合农村地区环境污染防治的问题,出台专项的《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法》,以体现立法的针对性,更好地为农村地区环境污染防治问题提供法律依据,奠定法律基础。
3. 各省各地应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出臺及完善农村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尤其是要及时更新立法,体现立法的与时俱进,为本地区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展开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确保各项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有序展开。
(二)强化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执法机制
1. 明确执法依据。这一点也要和立法的完善统一结合起来,通过立法的修订完善,增强立法的可操作性,进一步完善环保执法的实体和程序规定。
2. 转变执法观念。地方政府应该摒弃地方保护主义,转变过于关注经济效益而忽视生态效益的错误做法。应加强对农村地区环境情况的监测,从源头上减少污染乃提高农村地区环境质量的必然路径。
3. 增强执法力量。进一步加强执法力量,增加执法人员的配比,并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农村基层地区环保机构改革势在必行,增加基层环保机构的数量,增设乡镇一级环境保护局,同时增加人手,吸引专业的环保人才加入到执法队伍之中。对于环保工作人员,要定期进行培训培养,提升其专业素养和执法能力。
4. 开展联合执法。农村地区环保执法工作的展开,仅靠环保部门是不够的。要提高执法效果,实现执法监督的目标,需要其他各相关部门的配合,共同展开联合执法活动,以提升执法的效果。比如环保部门与农业部门、林业部门等展开联合执法活动,重点查处农业林业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可能影响环境安全的行为,实现对农村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农村环保部门还应该积极与城市地区环保机构展开联合执法活动,重点查处城市地区污染物随意排放到农村的行为,从源头上减少农村地区污染物的排放。
(三)优化环境公益诉讼
1. 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适当扩大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原告范围,使更多主体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从而对破坏环境的主体形成威慑震慑。同时,我们应该鼓励环保非政府组织发展,提高其独立性专业性,并且为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提供帮助支持。
2. 减轻受害者举证责任
农村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受害者多为农民,自身的知识能力素质一般,本身维权就面临难题,再加上农民大多收入不高,可能因无力承受举证方面的压力而导致不得不放弃诉讼,反而通过上访、群体性事件等方式来维权,成为影响地区稳定的不利因素。基于此,我国应在司法活动中,进一步减轻受害者一方的举证压力举证责任。
(四)加强农村环境污染的监管
1. 要加强行政监管。政府在农村环境污染的监管中应当发挥重要作用。要进一步明确各行政机关在农村环境监督管理方面的职权,避免因职权不清晰而出现相互推诿的情形。
2. 进一步健全政府问责机制。对于基层政府在农村环境污染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工作的失职等,应该由司法机关、行政主体、社会公众等行使问责权,追究相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及法律责任,以此来督促行政机关正确履行职责,更好地保障农民的环境权利。
3. 应发挥新闻媒体、环保公益组织等非政府组织在农村环境保护、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方面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监督的目的。
(五)提升村民和村干部的环境保护法律意识
为实现农村环境保护人人参与,要进一步转变广大农民环境保护观念,重点是要提高村民及村干部在环境污染治理、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意识,使其真正认识到环境保护是应该在法治框架内展开的。对村干部而言,作为基层村民自治组织的管理者领导者,应该提高自身的环保意识与法律意识,应该要积极主动地杜绝高污染企业,避免污染严重的企业借机进入农村地区,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参考文献:
[1]肖萍,朱国华.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模式的选择与治理体系的构建[J].南昌大学学报,2014(04).
[2]周霞林.法治背景下宁乡县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的调研报告[D].湖南师范大学,2015.
[3]蔡守秋.法治视野下健全农村环境治理的路径思考[J].环境保护,2015(17).
(作者单位: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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