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贪侦查工作范文
反贪侦查工作范文(精选12篇)
反贪侦查工作 第1篇
一、建立畅通高效的侦查指挥机制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形式也在不断变化,犯罪手段日渐隐秘、呈现出高科技化、犯罪金额高额化等特点,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能力日渐增强,开展贪污贿赂犯罪侦查工作的困难越来越大。与此同时,我们在发现犯罪能力、获取和固定证据能力、突破案件能力上还不适应侦查工作的需要,法制环境和经费保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也在困扰着侦查工作的开展,尤其是基层院,侦查力量较为薄弱、侦查技术装备落后、各办案小组各自为战的问题也还不同程度的存在。多年来由于各基层院多按本院的部署展开工作,缺乏统一高效的侦查指挥机制,导致一些案件质量不高,打击力度不强,社会效果不理想,难以形成反腐败一盘棋格局。提高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能力,必须使侦查工作具有策略性、敏捷性和完整性。这靠两三个人的办案小组是根本无法实现的,必须采取兵团作战方式,组织抓捕、搜查、审讯、情报等多个侦查小组同时行动,达到缩短办案时限的目的。必须建立和完善“上下一体,资源整合,统一指挥,紧密协作”的侦查一体化运行机制,要突出侦查指挥中心的三个作用:一是侦查指挥作用。由指挥中心统一指挥当地大案要案侦查工作,确定侦查方案和侦查方向;并抽调上下级检察院侦查人员分成任务小组,合理的配置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迅速突破重大案件;二是侦查协调作用。协调解决下级检察院之间、检察院与其他机关、部门之间有关案件管辖、定性和处理等方面的争议以及侦查工作中需要协调的其他事项,如帮助下级院排除干扰,克服阻力,以保障侦查取证整体有效运作;三是侦查协作作用。由侦查指挥中心统一调度和安排异地取证、异地追赃等侦查协作工作,提高侦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二、建立多元开放的线索收集机制
收集线索是案件侦查的基础,也是进入司法程序的必经之路,因此建立多元开放的线索收集机制十分必要,这是严惩腐败犯罪的前提和基础。
1.要注重培养干警经营线索的理念,主动出击,多点启动,拓宽线索来源渠道,建立高效的线索来源网络和线索的检索、分类、调度系统。一是加强反腐败法制宣传,与各项宣传活动相结合,深入到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部门、案件易发多发的重点系统,采取定期上法制课,发放举报宣传资料等形式,增强人民群众与腐败行为斗争的意识,积极发动群众揭发检举;二是建立健全完善的线索举报奖励机制,实行有奖举报,积极鼓励群众举报,要严肃保密纪律,切实保障举报人的合法利益;三是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主动与纪委、信访、审计、控申、公安等部门建立经常性沟通协作线索移交机制;四是充分运用网络信息和新闻媒体报道的信息,深入到群众中去收集和发现线索;五是制定反腐败犯罪案件线索内部移送奖励实施办法,要增强培养全体检察干警的反腐意识,不仅反贪部门干警要深入群众摸排线索,而且其他部门干警都要在工作和生活中提高警觉,主动收集线索。2007年,笔者所在院制定了自侦案件线索移送奖励制度,用奖励机制调动广大干警发现和移送线索的责任心和积极性。
2.线索上来后,要迅速对线索进行认真筛选处理,分清轻重缓急,确定案件管辖,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相关部门处理,及时给举报人以负责任的答复。要选派业务精,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专人管理,要建立以侦查指挥中心为主轴的线索积累管理机制。指挥中心在对线索资源的整合上,应本着因案而异、短线攻坚、长线经营的原则,在微机化规范管理基础上,建立起良好的线索管理机制。要规定明确的线索管理权限,实行严格的分级制管理,各级院要根据案件管辖的规定将要案线索层层上报,也就是实行要案线索上管一级制度。线索要由上级指挥中心设专人录入微机,进行分类、登记和归档,形成线索数据库,从而有利于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改变以往各院各自受案自查的做法,使许多看似孤立、零散的信息经上级指挥中心统一归类分析,挖掘其潜藏的价值,提高线索的综合利用率,便于上级院了解全貌,科学决策,统筹调度。
三、建立切实可行的协作配合机制
建立一体化侦查运行机制,形成反腐败犯罪大侦查格局,需要以检察机关为办案主体,上下级检察院一体化侦查、同一检察院侦捕诉等职能部门左右协同,还需与执法执纪等外部门单位统一协调,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建立简捷灵活的协作配合机制,正确解决好以下三种关系。
1.联合与配合关系。反腐败犯罪案件尤其是大案要案的侦查工作往往涉及不同的执法、执纪等职能机关和专业性的领域或涉案单位,如纪检、监察、公安、税务、工商、物价、金融、证券、审计、房地产、技术监督等单位和专门领域。检察机关只有通过对外部的“协调”争取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大力协助,侦查工作才能保证顺利进行。协调配合要从过去主要靠人来人往解决具体问题的“一时一事”方式转变到主要靠制度与机制解决共性问题上来。要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情况通报制度、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等形式,建立健全与有关执纪执法部门的配合协作机制,保证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也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案件的具体需要,建立与纪检监察等部门或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简捷灵活的联合办案机制,联合办案可以互相依托优势,有效整合优势资源,取长补短,增强打击合力。联合办案时要讲求方法,增强互信,注意团结,顾全大局,要摆正位置,分清主次,统一步调,配合时不越权,主办时不武断,充分发挥个体的主观能动作用。要以办案需要为第一要务,严格执行办案纪律,珍惜互相学习机会,确保案件质量。
2.反贪部门与院内各业务部门的配合关系。检察机关内部侦捕诉职能虽然由不同部门行使,但部门的设置只是检察机关内设职能部门的不同分工,对反腐败犯罪的侦查,是法律赋予整个检察机关的职责,而不是单单交给检察机关哪一个部门的任务。侦捕诉部门加强联系,能够使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能力得到提升。因此必须构架新型侦捕诉关系,实现捕诉引导侦查、侦查跟踪捕诉,创建侦查联动机制。一是批捕公诉活动要向前延伸。即捕诉部门要提前介入侦查活动,按照逮捕或起诉的要求,就案件的实体和程序性问题向侦查部门提供指导性意见,引导侦查活动。这有助于提高案件质量标准,强化内部监督。二是侦查活动要向后延续。即侦查部门依靠自身侦查力量和经验,为满足法庭上指控犯罪的证据需要,与捕诉部门共同进行补充侦查。这有助于及时补充、完善证据。
3.坚持党委的统一领导及群众支持与独立办案的关系。反贪部门依法独立办案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是宪法赋予的神圣职责。但独立办案不等于脱离党委的领导,实践上看,离开党委的协调领导,办案工作就会陷入僵局。因此我们必须坚持向党委汇报制度,积极争取党委的支持与理解,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排除查办职务犯罪中的干扰和阻力,特别是在具体个案的处理上,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存在不同意见和做法时,我们要充分依靠政法委的协调作用来统一认识,保证办案工作顺利进行。我们还要取得法院的配合,将一些重大、特大的职务犯罪案件,不宜在本地审判的案件,积极取得法院的大力支持,形成共识,将此类案件一律交付异地审判。我们还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认真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虚心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及时纠正自身存在的缺点与错误,以优异的工作业绩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赢得群众的支持,为打击职务犯罪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四、建立流程科学规范的办案机制
质量是案件的生命线,办案流程是保证案件质量的原则和规定。科学规范的办案工作流程是侦查活动的内在必然要求。
1.要科学确定目标任务,落实办案责任制。给反贪部门确定的办案目标任务,应在综合调研前一个或几个阶段统计反贪部门查处的案件数,大案要案数所占比率,侦结率,起诉率和有罪判决率,在此基础上所确定的最低标准。科学目标任务的确定,应涵盖当地的人口财政状况、历年办案相关数据等综合因素,只有这样通过全面综合分析确定的目标才具有科学性。要明确职责,建立起层层把关制度,从调查到结案流程都要有人对每个环节负责。反贪局长要负总责,统筹调度,靠前指挥,科学决策。每个内设科室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冲锋在前,克难攻坚。
2.要建立合理的办案评价体系。细化环节,量化打分,落实具体的配套奖惩措施,要以《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办案质量考评办法》及《浙江省基层人民检察院规范化建设分类考评办法》为依据,制定本院的考评办法。案件考评结果是否优秀、合格、不合格,不仅自侦部门自评,还要听取和吸收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的意见,细化环节,对每一环节都给予评分标准,量化打分,建立起合理的办案评价体系。在考核内容上,既要有实体内容,又要有程序内容,既要有办案法律效果,又有办案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在考核的结果上,必须要有配套的奖惩措施相促进,如果只有合理的办案评价体系,没有配套的奖惩措施,对案件的考评就几乎失去了意义,定期进行统一评判时要根据分数高低,结合年终目标考核对干警进行奖惩,奖惩措施既要体现在经济物质奖惩上,又要体现晋级、晋职等政治待遇奖惩上。以此来奖励先进、激励后进,最大限度的调动干警办案的积极性。
3.要加强法律文书的规范管理。法律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它既体现了—个部门的管理水平,又体现了每个科室、办案组甚至办案个人的法律水平与办案能力,因此说法律文书必须规范管理到位。一要由专人管理,严格审批,避免随意性;二要填写工整,装订有序,要体现法律文书的严肃性;三要印章与文书分离管理,法律文书一定要有各级领导、主办人员、经办人员签字,层层把关。
五、建立以人为本的队伍建设管理机制
建设一支素质高、作风硬、能力强的反贪干警队伍是当前反贪污贿赂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我们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立足教育的原则,严格管理,严格监督;要坚持从优待检,经费、办案力量等向办案一线倾斜。要坚持经常教育,建立起提高素质、增强能力和拒腐防变的培训和教育体系;要建立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坚持有错必究,决不姑息纵容;反贪干警必须要树立五种责任意识,即;忠诚国家意识,遵纪守宪意识,维护大局意识,协作配合意识和办案安全意识;必须发扬五种作风,即吃苦耐劳,甘于奉献,勇于争先,雷厉风行,廉洁自律。而当务之急是要重点培养四种能力:
1.提高发现线索的能力。一是要主动的收集线索,不坐等举报,而是通过多种渠道,捕捉犯罪线索信息;二是总结办案经验和发案规律,把案件多发部门中的重点部位以及重点人物纳入视线,积累线索;三是积极与纪检监察部门配合,与行政执法部门沟通情况,从中发现和掌握线索;四是在办案中查微析疑,发现和积累相关线索。通过采取以上措施,保证把握查案工作的主动性,减少被动和盲目性,审时度势,正确掌握查案的有利时机。
2.提高个案突破攻坚能力。一是认真搞好初查工作。初查要增强谋略意识,精心准备,收集案件中证明犯罪事实的关键证据。初查尽量在犯罪嫌疑人未察觉的情况下秘密进行,没有条件秘密调查的,应当创造条件,寻找机会。如利用办理其他案件的便利以案隐案开展调查等。慎重初查,目的是避免初查随意性和盲目性,初查面过大,既可能伤害被诬告陷害的好干部,又可能放纵隐藏较深的重大贪污贿赂犯罪。二是提高讯问水平。首先要熟悉案件的全部情况,做到知已知彼。特别是首次讯问,是查案成功的关键,办案人员应十分重视,精心准备,务求必胜。其次是制定详细的讯问方案,对讯问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都要有相应的预案。三要设计好适合突破嫌疑人心理防线的时空氛围,造成足够的威慑和心理压力。第四要讲究审讯艺术,随机调整审讯方案,把审讯和其他调查方法、有关强制措施、搜查等有机结合,合理配置。三是提高固定证据的能力。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翻供情况相当突出,要克服这一现象给侦查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关键是提高固定证据的能力。要进一步深化和完善“三位一体”手段,逐步发挥科技手段在获取涉案信息及视听资料、固定证据的成功做法,巩固侦查成果,不给嫌疑人翻供留下任何空隙。
3.提高抗干扰能力。每位反贪干警以及当事人、嫌疑人都不是生活在真空中,查办一起案件,必然要牵涉相关人员,一石击起千层浪。作为反贪干警怎样面队诱惑、威胁及干扰,不为情所迷、利所惑、威所吓,是一场严峻的政治考验。对此,反贪干警一是要有抗干扰的心理,保持反贪干警的铮铮铁骨;二是要讲求抗干扰的方式,善于斡旋,出奇制胜;三是要紧紧依靠各级组织,特别是大要案上级院指挥中心要帮助排除干扰,指导基层院开展工作。
4.提高组织协调能力。协调是一门艺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现代化建设的推进,我们面对的社会利益主体越来越多,领域越来越广,利益关系也越来越复杂,这就要求我们更加要注意统筹兼顾,使检察工作与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协调发展。当前,检察工作处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加之案件的复杂性,受外界影响较大。如果不能很好地协调社会主体、利益主体多方面的关系,办案工作就会阻力重重,进退维谷。这也要求我们协调、理顺和处理好上下左右各种关系,搞好协调,以求得支持、理解和配合。
反贪侦查协作工作调研报告 第2篇
一、对区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的总体评价
近年来,区人民检察院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惩治和预防贪污贿赂犯罪的原则,认真贯彻党中央和上级检察机关关于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及时有效查办贪污贿赂案件、预防腐败。五年来,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55件66人,通过办案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7000余万元,有力地维护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安全,为促进我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一)围绕中心工作,突出重点,加大反贪工作力度
始终坚持将依法独立办案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相结合,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一是坚决查处发生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中的贪污贿赂犯罪,将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案要案作为主攻方向,先后查办了南京市旅游园林局副局级干部王某、南京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赵某、副总经理沈某、南京市卫生局规划财务处助理调研员王某等人受贿案,遏制了重点领域贪污贿赂犯罪的高发势头。二是严厉打击民生领域侵害民生民利、造成恶劣影响的贪污贿赂案件,查办了南京市儿童医院原副院长龚某、南京农业大学原招生就业处处长王某等一批受贿案和南京水务集团副总郑某、尤某等六人受贿的窝串案件,惩治了腐败,净化了社会风气。三是深入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抓住项目审批、招标投标、规划调整、质量监管、拆分转包等关键环节,持续开展工程领域突出问题的专项治理,查处了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郑某、黄某、项目党支部书记杨某等人受贿案,为地铁等重大市政工程的顺利推进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创新工作机制,提高执法办案水平
积极应对贪污贿赂犯罪形式多样、手法隐蔽、反侦查能力增强等新特点,着力在创新工作方法、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工作合力上下工夫。一是推进“两化”建设。主动适应信息化时代侦查办案的新要求,加大侦查装备建设投入,积极推进电子取证、数据恢复、手机定位等新型侦查装备的应用,不断改进和扩大与行政机关信息共享的方式和内容。二是拓宽案源渠道。加强举报宣传、信息收集和线索管理工作,健全与区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信息沟通、线索移送、办案协作等工作机制。三是深化办案一体化机制。完善检察系统内部协作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人、财、物的整体效能,从控申、预防、刑检获取各类职务犯罪线索,切实增强查办大要案和行业性、系统性腐败犯罪的能力。
(三)规范执法行为,提升反贪工作质效
一是突出抓好案件质量。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将举报线索受理和案件查办各环节纳入统一管理,加强流程监控和质量把关。认真执行新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切实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完善和落实非法证据排除机制。依法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认真听取意见,确保案件公正处理。二是坚持惩防并举。在依法查办贪污贿赂犯罪的同时,按照中央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结合办案,拓展渠道,创新手段,积极推行案件立案与预防立项同步、案件分析与案件侦查同步、检察建议与案件终结同步、案件通报与警示教育同步,着力从源头上预防贪污贿赂犯罪发生。三是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及时主动地向同级党委和人大会汇报高检院及省、市院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通报大要案查处情况,强化内部制约,规范办案行为,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努力提升执法的社会公信力。
(四)加强自身建设,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以锻造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的反贪队伍为目标,不断提升反贪干警的综合素能。一是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反贪干警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三严三实”等一系列主题教育,不断强化反贪工作的政治方向,真正担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反腐败神圣职责和使命。二是加强纪律作风建设。经常性地开展廉洁从检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加强职业纪律约束,把对干警的监督延伸到八小时之外,增强干警自我管理、廉洁执法的自觉性,筑牢思想道德防线。三是加强执法专业化建设。深入推进反贪队伍全员业务培训,切实提升干警发现犯罪、侦破案件、收集证据、适用法律等能力。开展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规则专题学习培训,针对反贪工作实践性强的特点,广泛开展岗位练兵和实战竞赛,不断提高执法办案能力。
二、面临的困难及存在的问题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应当看到相对于当前严峻的反腐败形势,相对于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区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在很多方面还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调研中各有关方面对惩治贪污贿赂犯罪、预防腐败工作面临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意见,主要集中在:一是反贪污贿赂工作的执法理念、查办力度等方面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反腐败形势发展需要,反贪工作成效与人民群众的期望仍有差距;二是查办贪污贿赂犯罪获取线索的渠道较为单一,主要依靠自行发现、上级交办等,行政执法部门和发案单位很少移送线索;三是检察机关与相关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还不完善,对贪污贿赂“多发、易发”行业、领域实施有效预防的手段还有待加强; 四是与反腐败的要求相比,反贪工作部门还存在人员偏少、侦查手段单一等问题,熟悉经济、金融、证券、科技等专业知识的侦查人才不足,反贪污贿赂工作队伍专业化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关于反贪污贿赂工作的几点建议
反腐败斗争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任务,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加强反贪污贿赂工作寄予厚望。区检察院要深刻认识到检察机关在党和国家反腐败工作格局中的重要地位和职责使命,从全面依法治国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反贪污贿赂工作的责任感,正确处理好查办贪污贿赂案件与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用执法办案的效果推进法治玄武建设。为此,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要始终保持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高压态势。积极响应党中央关于“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反腐要求,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继续保持反贪污贿赂的强劲势头,加大查办贪污贿赂犯罪的力度,彰显反腐肃贪的决心。坚决查办国家机关和领导干部中职务犯罪的大案要案,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中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犯罪案件,着力解决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促进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二是要努力扩大反贪污贿赂的线索渠道。加强举报宣传,落实高检院、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增强人民群众的反腐信心和参与热情。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机制建设,强化与各行政机关的协调互动,督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打击犯罪的法定职责,及时发现并查处隐藏在背后的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线索。继续完善举报信息的集中管理、集成研判和跟踪督办的制度建设,加大举报信息的利用和查处力度。
三是要深入推进预防贪污腐败工作体系建设。主动融入全区反腐败工作大局,加强对贪污贿赂案件高发领域犯罪防控工作,指导区各有关单位充分运用现代网络信息化科技手段,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贪污贿赂行为的发生。针对不同领域、不同层面、不同群体,采取形式多样、喜闻乐见的方法,开展生动有效的廉政教育,充分运用查办的典型案例,增强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单位“一把手”的廉政意识,提高其拒腐防变的能力。继续做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检察建议等工作,帮助有关单位堵塞管理漏洞、制定预防对策、完善监督机制。
大数据时代反贪工作信息化侦查研究 第3篇
摘 要:大数据时代下,反贪工作的方式和手段也作出了一定调整。反贪信息化是侦查工作进行的需要,是反贪信息急待保护的需要。文章从反贪信息化的原因入手,并分析了大数据时代对反贪工作信息化的影响。
关键词:大数据;反贪;信息化
大数据时代,反贪工作信息化也受到一定影响。犯罪嫌疑人利用网络的便利,为自己的犯罪行为和犯罪动机作掩护,并且负面影响的传播更迅速。检察机关侦查人员在传统侦查方式的基础上,应该利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以及一定网络信息资源,为自己侦查案件、调动有用信息、存储证据等提供最大便利。侦查工作应该从大数据背景下出发,才能将信息化的优势发挥出来。
一、反侦察信息化的原因
1.反涉贪人员应对反侦察的需求
反贪侦查中,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当下,犯罪嫌疑人通过网络能轻易获取各种资源中关于反贪干警侦查的内容。犯罪嫌疑人犯罪过程中,就可以利用之前看到的资料内容,运用一定手段和心理躲避侦查。反贪人员通常在案发时就警觉的将对自己不利的证据都消灭了,并且设置一些干扰障碍,影响侦查人员的判断。而且反贪人员在表情和意志上越来越会掩饰,其供述的虚假性也在增加。所以仅凭犯罪嫌人的供词已经不能为办案提供可靠证据,难以适应当下这种情况。在听取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过程中,使用一定录音或录像手段,能够证明证据的合法性,还可以避免嫌疑人翻供。[1]
2.反贪侦察理念的要求
反贪侦查必须实现正义。在办案过程中,侦查人员处于主动地位,涉贪人员较为被动。纵然在问询过程中,办案人员保障了嫌疑人的人权,为避免嫌疑人对外号称自己被虐待了,可以在一定信息手段和电子设备的支持下,将审问过程录下来,将这些视听资料作为一种证据。
3.反贪信息的保护的需求
反贪案件的来源,以前主要靠举报人写信或者当面举报。网络发达之后,许多举报都是通过邮件、网上留言等方式向检查机关举报的。检查部门不具备既掌握计算机专业知识,又掌握法学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使得许多反贪信息在没有分类的情况下就已经流失了。
二、大數据给反贪侦查工作带来的影响
1.统计工作变得更简单易行
传统的反贪侦查统计,靠的是侦查人员大街小巷进行资料收集,并将这些资料一笔一划记录在笔记本上。这种数据收集方式需要花费一定人数的侦查人员的精力对数据进行分析,造成极大的浪费。大数据让资料统计更加方便。侦查人员可以在获得电子版数据之后,运用一定统计技术将数据进行筛选。可以最大限度节省人力和时间,为整个案件的侦破提供便利。
2.信息保密性呈降低趋势
大数据时代,人们在生活中随处都会留下一定数据。但是由于现在相关技术水平的限制,使得很多数据都极其容易泄漏。在案件侦查初期,案件被越多人知道,泄密的可能性越高。文件、U盘等,一定程度上都存在泄密风险。所以,侦查人员要做好保密工作和网络防护系统。[2]
3.各类数据呈信息网状,相互影响更加密切
侦查人员获得的一系列数据,深入挖掘就会发现他们之间的联系,分析研究形成一定证据链,为案件侦破提供动力。
三、利用大数据进行职务犯罪侦查的几点设想
1.建立统一的数据采集方式方法和途径
各地检查机关的数据库信息不够完善,应该建立起一个信息集群平台。以公安机关情报系统为中心,银行、通讯等其他部门的信息为一个一个的节点,让信息能够在不同行业之间进行共享。出现犯罪嫌疑人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系统中的信息对嫌疑人其他方面的信息进行提取。通过跟银行部门合作,能够获取嫌疑人存款、账户、转账明细等信息。通过跟房产部门合作,能清楚了解到嫌疑人的房产等信息。还可以跟通讯公司合作,将嫌疑人的详细通话、短信记录调取出来。大数据时代,人们每迈出一步都会留下一定的数据记录,各大媒体运营商每天都会留下无数人的足迹。在侦查过程中,可以充分利用媒体,成功获取有用信息。同媒体合作时,需要有关部门跟网络媒体进行沟通。通过有偿购买或者政府收集信息等方式,与媒体建立合作关系。[3]
2.提高单兵作战的能力,增强办案组信息化配置
培养反贪人才,要对侦查人员的信息意识进行强化,让侦查员在信息侦查过程中,主动发现有用信息,主动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办案。可以对侦查人员进行相关侦查培训,通过讲座、经验分享、实训等方式,让侦查人员信息使用能力得到提高,对信息进行有效的分析。另外,根据侦查人员的特长对其进行培养。擅长侦查的,就着重培养侦查能力。
3.建立严格的保密和泄密追责机制
保密工作对侦查工作尤为重要。所以要对侦查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高他们防护信息的意识。其次,实行严格的案件保密制度,对重要的证据资料,一定要防止它从某些渠道中被泄漏出去。文件和其他纸质资料,要确定它的具体张数。另外,办公软件系统要设置强有力的保密措施,防止文件通过网络传出去。[4]
4.依靠计算机获取信息的高效性能
利用网络技术可以在网上进行一定办案程序。利用网络发布有关工作信息,或者发布在逃人员信息。有关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可靠的局域网。
5.加强对不同类别数据的交叉解读
各类信息交叉解读,就好似拿着整个陶器各个部位的碎片,通过信息交叉解读,最终拼出一个利于案件的有用信息。
四、结束语
反贪工作信息化完全将传统的逐个询问、一笔一划记录、走街串巷了解有关信息的方式改变了。大数据时代,更应该活用各种先进的设备、装备,为侦查活动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监察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引进先进技术为侦查活动所用。 利用网络拓展信息渠道。
参考文献:
[1]王苗.信息化下反贪路径[J].商,2014,15:94+65.
[2]宋珊,王海源.大数据时代反贪侦查模式探讨[J].法制博览,2015,26:182.
[3]刘川,张飞虎.大数据时代反贪侦查工作的调整与应对[J].法制博览,2016,06:13-15.
[4]王立楠,魏佳明.大数据时代反贪信息化侦查模式的构建[J].中国检察官,2015,17:48-50.
作者简介:
反贪侦查工作 第4篇
某必胜客店的电话铃响了, 客服人员拿起电话。
客服:必胜客。您好, 请问有什么需要我为您服务?
顾客:你好, 我想要一份……
客服:先生, 烦请先把您的会员卡号告诉我。
顾客:16846146***。
客服: 陈先生, 您好! 您是住在泉州路一号12 楼1205室, 您家电话是2646****, 您公司电话是4666****, 您的手机是1391234****。请问您想用哪一个电话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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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根据您的医疗记录, 你的血压和胆固醇都偏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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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您可以试试我们的低脂健康比萨。
顾客:你怎么知道我会喜欢吃这种的?
客服: 您上星期一在国家图书馆借了一本《低脂健康食谱》。
顾客: 好。那我要一个家庭特大号比萨, 要付多少钱?
客服: 99 元, 这个足够您一家六口吃了。但您母亲应该少吃, 她上个月刚刚做了心脏搭桥手术, 还处在恢复期。
顾客: 那可以刷卡吗?
客服: 陈先生, 对不起。请您付现款, 因为您的信用卡已经刷爆了, 您现在还欠银行4807 元, 而且还不包括房贷利息。
顾客: 那我先去附近的提款机提款。
客服: 陈先生, 根据您的记录, 您已经超过今日提款限额。
顾客: 算了, 你们直接把比萨送我家吧, 家里有现金。你们多久会送到?
客服:大约30分钟。如果您不想等, 可以自己骑车来。
顾客:为什么?
客服: 根据我们CRM全球定位系统的车辆行驶自动跟踪系统记录。您登记有一辆车号为DF - 798 的摩托车, 而目前您正在解放路东段华联商场右侧骑着这辆摩托车。
虽然这只是一个杜撰的故事, 我们暂且不提一个快餐店能否合法的获取如此大量的私人信息, 但就反贪侦查工作而言, 这些信息却是对案件查办有极大帮助的。从客服的谈话中我们也不难发现, 信息的利用不仅仅包括获取, 更应当包含汇总、分析和交叉。下面我们就来谈谈大数据以及它给我们带来的那些事儿。
一、什么是大数据
对于“大数据” ( Bigdata) , 研究机构Gartner给出了这样的定义。“大数据”是需要新处理模式才能具有更强的决策力、洞察发现力和流程优化能力的海量、高增长率和多样化的信息资产。 (1)
麦肯锡全球研究所给出的定义是: 一种规模大到在获取、存储、管理、分析方面大大超出了传统数据库软件工具能力范围的数据集合, 具有海量的数据规模、快速的数据流转、多样的数据类型和价值密度低四大特征。 (2)
大数据技术的战略意义不在于掌握庞大的数据信息, 而在于对这些含有意义的数据进行专业化处理。换言之, 如果把大数据比作一种产业, 那么这种产业实现盈利的关键, 在于提高对数据的“加工能力”, 通过“加工”实现数据的“增值”。
从技术上看, 大数据与云计算的关系就像一枚硬币的正反面一样密不可分。大数据必然无法用单台的计算机进行处理, 必须采用分布式架构。它的特色在于对海量数据进行分布式数据挖掘, 但它必须依托云计算的分布式处理、分布式数据库和云存储、虚拟化技术。 (3)
二、大数据给反贪侦查工作带来的影响
( 一) 统计工作变得更简单易行。
反贪侦查传统的统计方式是侦查人员对从银行、工商、公安、通讯等部门获取的海量纸质版信息一笔一笔进行分析, 这种对数据的传统统计方式经常需要几个侦查人员耗时数天才能完成, 不仅影响了办案效率, 而且耗费了侦查人员大量精力。大数据时代, 不仅统计工作变得简单易行, 而且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侦查人员从银行、工行、通讯部门获取信息时, 可以要求提供电子版数据, 然后利用数据分析系统对数据信息进行分析, 这种统计方式一个侦查人员即可完成, 不仅节省了人力, 而且统计结果准确度高, 提高了办案质效。 (4)
( 二) 信息保密性呈降低趋势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 我们每个人的生活轨迹都会不经意间以电子数据形式被存储。但由于目前数据存储、安防等技术不健全, 反贪侦查工作中的一些案件信息可能泄露, 比如自侦案件初查阶段, 知道案件信息的人越多, 泄密的可能性就越大, 此外, 文书审批、制作、销毁等环节, 办公U盘的使用等也存在泄密的风险, 因此大数据时代, 提高反贪侦查人员保密意识和升级安防系统十分必要。
( 三) 各类数据呈信息网状, 相互影响更加密切
如果把反贪侦查工作比作一张大网, 那么在侦查过程中获取的各类数据信息就如同这张大网的一个个结点, 看似独立, 实则每个点之间都存在关联关系。侦查人员可以通过对从工商、公安、银行、通讯等部门获取的信息进行深入挖掘, 对这些不同类的信息数据进行综合分析研判, 从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进而侦破案件。
三、目前基层反贪工作信息化面临的问题
( 一) 获取数据途径有限
信息化时代, 信息是办案的前提, 缺少充分扎实的信息工作基础, 就不可能做出科学的侦查决策。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 虽然为基层检察院反贪工作提供了大量信息源, 然而我国一些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着侦查人员年龄和学历结构不合理、侦查人员信息化理念淡薄的问题。侦查工作中数据的获取仍然摆脱不了传统侦查模式, 获取数据途径单一, 即由反贪工作人员携带相关制式法律文书去银行、公安、工商、通讯等管理部门进行查询或调查取证, 这种传统获取信息的方式不仅耗时较长, 而且效率低, 影响了办案进度。因此, 建立统一的数据信息平台, 实现与通讯、银行、工商、公安各部门的社会公共信息共享, 并保持这个共享平台的畅通, 对于反贪侦查工作来说, 迫切而又必要。
( 二) 获取数据过程繁琐
大数据时代, 谁拥有的侦查信息量多, 获取信息的速度快, 谁就站在了案件的前沿。然而反贪侦查实务工作中, 侦查人员面临着获取信息渠道不畅、过程繁琐的难题。以查办案件过程中银行查询为例, 银行查询工作由始至终贯穿于侦查工作各个环节, 但实践中, 各家银行的查询流程不同, 对反贪部门在第一时间内有效查获证据信息构成阻力;查询周期偏长, 当时当场提供查询结果的情况很少; 提供数据不全, 基本只有本年度的明细账数据, 有些历史数据查询不便, 导致查询效率不高、贻误办案时机; 银行查询受地域限制、银行性质影响较大, 对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影响比较大的地方性商业银行, 一般市级银行分行只能查询本市开户的账户情况, 省级银行分行只能查询本省开户的账户情况, 省外查询就只得前往总行查询。
( 三) 处理数据能力不足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是一个与时间赛跑的过程, 如果能够快速的对已掌握的信息进行分析, 锁定、突破犯罪嫌疑人和证人, 将会减少相关人员串供、毁灭证据和逃跑的可能性, 保证侦查活动顺利进行。然而目前基层检察机关反贪侦查部门在专业人员和硬件设施的配置上均没有达到反贪信息化所需要的标准, 侦查人员信息化意识不强, 从信息中判断出可能存在犯罪的领域和环节、可能存在证据的能力不足, 通讯话单分析系统、心里测谎仪等硬件设备缺失, 这些因素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办案的效率和质量。
( 四) 数据交叉应用乏力
大数据下的职务犯罪侦查, 建立在海量的信息基础之上, 但仅仅掌握大量信息, 对于反贪侦查工作来说, 远远不够。侦查人员还需要具备强大的信息挖掘、数据分析、数据交叉应用能力, 能够从海量的不同类数据信息中, 揭露与犯罪有关的线索, 通过关联信息为侦查工作提供可靠的切入点。本文作者在基层反贪部门工作多年, 发现信息分析、信息交叉应用能力是基层检察机关反贪侦查信息化建设中的短板, 侦查人员运用科学的技术方法对收集到的信息数据进行处理加工, 对不同类的信息进行交叉分析的能力严重不足, 影响了反贪侦查工作的质效。因此, 应加强对侦查人员的信息数据应用培训, 提高反贪侦查人员运用技术手段收集、分析、研判、处理办案信息的能力。
四、利用大数据进行职务犯罪侦查的几点设想
( 一) 建立统一的数据采集方式方法和途径
虽然各地检察机关正在尝试或已经建立了一些数据信息平台, 但整体上来说, 反贪侦查信息库数据还不完善, 积极推进侦查信息情报集群平台建设十分必要。对此作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来努力: 一是可以借鉴公安机关以金盾系统为基石的全国刑事犯罪情报信息系统 (5) , 与公安、银行、通讯、房产等部门信息联网, 实现信息跨行业共享, 当然实现与地方公安、工商、税务、银行、通讯等管理部门的数据进行无缝对接, 仅靠地方检察院的努力很难推进, 对此, 作者建议可以由高检院牵头, 以参股的形式与以上各部门主管单位去协商共同开发建设侦查信息情报集群平台。二是可以与公安、银行等部门通过建立绿色查询通道方式构建以下信息库: 与公安系统协作, 建立职务犯罪案件主体身份信息库, 包括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及其家庭成员情况; 与银行等金融部门合作建立账户明细信息库, 建立涉案款项交易明细的快速查询系统, 对大额涉案款项的流向进行监控;与房管、交通等部门, 建立房产、车辆信息库, 对犯罪嫌疑人所拥有的房产、车辆进行登记, 掌握犯罪嫌疑人的行踪轨迹。三是可以整合社会信息数据获取侦查数据信息。随着电子时代的到来, 人类每一次活动的轨迹都在不经意间以电子数据形式被网络系统云数据储存, 特别是各大主流互联网企业为用户提供大容量云存储空间, 会自动保存用户消费习惯、交易情况等个人信息。充分利用好这些主流互联网企业, 比如腾讯、百度、360、淘宝、移动等通讯公司储存的大量数据, 可以为反贪侦查工作提供可靠的电子数据。对此最高检可以与这些主流互联网企业协商, 在采集信息的过程中, 采用有偿购买、行政收集等方式, 建立司法信息查询特别许可机制。
( 二) 提高单兵作战的能力, 增强办案组信息化配置
反贪侦查信息化的发展, 离不开专业化的反贪信息化人才。反贪信息化人才的培养, 首先是增强侦查人员的信息化意识, 树立信息侦查思维, 主动发现和掌握大量信息源, 主动利用信息化手段办案, 切实改变以往跑派出所查户口、跑银行查存款记录、跑通讯系统查话单的简单办案思路, 学会充分运用情报信息, 拓宽办案思路; 其次可以开展信息化侦查模拟培训, 以专题讲座、模拟实训、经验分享、成果演示等多种形式帮助反贪干警活用相关资源库中的信息, 提升反贪侦查人员运用信息引导侦查的能力, 提高侦查人员获取信息、分析信息、运用信息的能力, 为反贪侦查部门缩小侦查范围、明确侦查方向夯实基础; 最后, 要根据侦查人员的专业特长, 加强对反贪侦查人才的分类培养, 提高单兵作战能力, 擅长搜集证据的, 将其培养成证据收集型人才, 擅长审讯突破的, 将其培养成审讯型人才, 做到才尽其用。此外, 加快科技强检步伐, 提高侦查工作科技含量。大数据背景之下, 现代化的侦查装备对侦察活动的顺利进行也至关重要, 因此, 应加大资金投入, 研发和引进一些适合自身实际并能满足大数据时代下侦查活动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装备, 比如测谎仪、话单分析软件等, 提高侦查的现代化水平。
( 三) 建立严格的保密和泄密追责机制
在反贪侦查工作中, 做好案件的保密工作, 是确保案件顺利侦办的前提。如果案件保密工作没有做好, 案件信息的泄露可能导致举报人遭致报复, 被举报人逃跑、毁证、串供等严重后果的发生, 案件也将会面临流产的可能。因此, 应当将保密工作视为自侦工作的生命线, 常抓不懈。一是要加强对侦查人员保密教育, 提高防范意识。加强保密法规的学习和宣传教育, 提高侦查人员对保密法规的理解深度和在业务工作中的应用能力, 经常组织大家自查发现问题, 引导大家增强保密工作的责任心。二是要严格办案保密纪律, 做好办案人员选任工作。选择素质过硬、作风正派的人负责案件侦办工作, 严格限制案件知情范围, 非因工作需要严禁接触案件保密信息, 做好案件保密工作。三是要抓好文书保密, 堵塞泄密渠道。制作发放文书要确定制作份数和发放范围, 对多余文书和作废文书要由专人管理, 及时予以销毁; 打印复印文件要印刷准确, 做好文书归档保存工作; 对文书内容要做到不传、不说, 防止案外人知情泄密。四是加强办公自动化系统保密。科技的发展, 办公自动化系统的普及, 既给反贪侦查工作带来便利, 同时也给保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对存有保密内容的电脑软件、硬盘设备等要制定相关的保密措施并由专人管理, 做好办公自动化系统的保密工作。五是要加强保密检查与责任追究。自侦部门应当通过全面检查或组织自查等方式, 找出保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 强化保密手段, 加强防范措施, 杜绝泄密事件的发生。同时对发现的泄密的人和事要做到发生一起查处一起, 对严重的失泄密案件, 尤其是那些意志薄弱, 经不住金钱、物质的诱惑和人际关系的拉拢而故意泄密, 甚至给犯罪分子通风报信, 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 要坚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从而对其他侦查人员起到威慑和警戒作用。
( 四) 依靠计算机获取信息的高效性能
反贪侦查离不开各种各样的信息资料和线索, 构建高效的反贪侦查机制, 应充分利用技术手段拓展信息渠道。一是要充分发挥网络的作用。随着各级检察院的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建立健全, 网上办公已不再是梦想。应利用网络技术, 开展网上受案、网上统计、网上协查、网上办案等, 努力提高反贪运行时效。二是要加强与外界网络的联络, 如利用公共网页宣传检察工作, 开展法律咨询, 发布追逃信息, 获取举报线索。还可以与有关部门协商, 秘密查询该部门的内部网, 查询企业信息、查询项目情况、查询干部资料等, 这样做有利于增加初查和调查的隐蔽性, 远比直接上门调取资料效果好的多。三是加大资金投入, 建立计算机局域网和系统内部的广域网, 将举报线索和移送线索存储分析, 提高决策科技含量。
( 五) 加强对不同类别数据的交叉解读
职务犯罪的隐蔽性、复杂性和查证的艰巨性决定了侦查信息分析交叉解读的重要性。只有具备了对不同类别数据的交叉解读能力, 才能更好的解决侦查信息与案件突破相脱节的问题, 进而增强侦查破案的主动性、针对性, 实现侦查工作的规范高效。侦查信息交叉解读和运用应注重以下几点: 一是要善于用好侦查信息分析研判中的相似相关性思维, 着力研究掌握类比、推测、联想等方法在侦查信息分析研判中的运用, 以解决关键信息关键证据尚未到位时理清侦查思路。二是侦查人员尤其是侦查指挥人员要善于运用侦查信息分析研判中的技术性方法, 例如, 数据整合法、计算机软件分析法等, 在占有一定数量侦查信息基础上结合侦查办案经验分析研判, 整理出对办案有更大帮助、更高价值的成果性信息。三是重视侦查信息分析研判与侦查信息收集以及整个查案工作的互动。在分析研判侦查信息的同时, 要注意在侦查活动中予以验证, 不完整的分析研判成果要结合讯问、询问、查询、搜查、扣押等侦查活动予以充实提升。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对反贪侦查工作来说既是挑战也是机遇, 反贪侦查部门应迎接挑战, 抓住机遇, 加快转变传统反贪侦查模式, 加大反贪侦查信息化建设。提高人员信息侦查意识, 建立侦查信息情报集群平台, 保障侦查装备信息化, 提高侦查工作科技含量, 走科技强检之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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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侦查工作 第5篇
我科为完成2011的工作任务,特制定以下工作思路和具体措施:
一、工作思路
1、将经济、民生领域的行政执法人员的权钱交易、贪污、受贿行为作为打击重点,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我区是能源资源生产开发大区,已开始的资源转型性经济建设必然会对对资源的生产开发进行重新优化配置。要强化对在能源资源生产流通领域负有管理、监督、审批等职权的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打击,促进我区能源资源文明建设,增强能源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同时,随着我区三年大变样工程的稳步推进,大规模城镇建设和重点工程建设已相继展开,着眼点要放在查办城镇建设领域如土地审批、建筑规划等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权钱交易、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行为,从而保障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健康有序进行。
另外,加大查办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征地拆迁、医疗卫生、招生考试等民生诉求领域的执法人员贪污、受贿犯罪案件的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有一个和谐安康的生活环境。
2、案件资源的发掘、整理。
从我科的实际情况看,以往只重视办案,轻视基础工作,今后要狠抓反贪基础工作,加强案件信息和线索收集工作,改变单纯依赖个人掌握信息的局面。可尝试将近几年的办案情况按照一定的标准、格式,分门别类进行登记整理,以发现对未来办案可能有用的线索。将行政执法人员、司法工作人员的涉法涉罪材料
单独进行登记,以发现执法不公,执法违法后面的职务犯罪的规律,以便进一步的挖掘线索。同时,加强内部科室之间信息交流,寻找行政执法人员、司法工作人员的犯罪线索。
二、具体措施
1、强化思想动力建设。我科将以创建“学习型”科室活动为抓手,坚持把政治理论学习摆在首位,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全科干警的思想,指导反贪工作,真正发扬“吃苦、奉献、敬业、团结”的精神,克服困难和厌战情绪,不断增强工作责任心,把工作当追求,把争先当动力,焕发全体干警的工作激情和热情,始终保持旺盛的工作劲头,争创一流的工作成果。
2、强化干警整体素质建设。老同志在查办案件过程中要注重指导,培养新同志提高办案实战技能。同时,新同志要主动学习,增加法律理论与运用等多方面素质,以丰富理论素养,提高在办案中的应变能力。全科同志要精诚团结,互相帮助,取长补短,在办案中不断积累,在积累中不断进步,在进步中总结经验,把理论知识和实战经验不断有效结合,使我科形成一个有高度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小集体,成为我院反贪办案中的生力军。
3、强化办案能力建设。我科将经常开展业务学习活动,学会用科学的手段和方法谋划反贪办案工作,学会用新的思维方式开阔我们的办案视野,着力提高全体同志发现、捕捉、分析案件线索的能力;收集、固定、运用证据的能力;秉公执法、公正办案的能力;在提高能力的同时,坚持“系统抓,抓系统”的办案方法,重点查处大案、要案、窝案、串案,力争查办有影响的案件,使办案力度不断加大。
4、强化案件质量建设。我科将严把初查关、立案关、侦查取证关、结案关,做到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打击犯罪与保护人
权并重,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并重。真正做到案件“立得住、诉得出、判得掉”。所办案件经得起时间和社会的检验。
5、强化办案安全建设。牢固树立办案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办案中看审分离,明确责任,形成在办案中人人想安全,人人抓安全,事事落实安全的良好机制,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松懈情绪,从思想上构筑杜绝安全事故的防线,把安全防范工作落到实处。坚决按照上级院的规范要求做好同步录音、录像和电子化案卷等工作。另外,严格执行中政委、上级院以及本院的规定、禁令,在办案中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文明办案,秉公执法,做到“不出事、不误事、不惹事”,维护检察机关的良好社会形象。
反贪侦查工作 第6篇
[关键词]辩护律师;侦查阶段;挑战;对策
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是当前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发展,是实现侦查阶段控辩平衡的历史性突破。这一规定将对职务犯罪侦查的现有模式和工作机制带来严峻的挑战。反贪部门应正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权,积极转变执法理念,充分利用新刑诉法赋予自侦案件的侦查权和侦查措施,及时调整侦查模式,确保反贪案件的办案质量。
一、辩护律师介入侦查对反贪工作的挑战
新刑诉法赋予了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享有会见权、调查取证权以及执业权利的司法救济权。与在其他诉讼阶段相比,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权的内容有一定的限制,如在会见时不能核实证据、不能阅卷等,但是对现阶段的反贪工作仍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一)现有的侦查方式面临挑战
当前,贪污腐败案件呈现部门化、行业化特点,涉案人员群体化、窝串案现象突出,特别是在受贿案件中,多头受贿、多头行贿的现象尤为突出。查窝带串和系统抓、抓系统是当前查办贪腐案件的重要办案思路。如围绕某市教育系统信息化建设项目查办的系列贿赂案件中,承办人员选取行贿人、建设项目等重点环节为切入点,以该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流程为主线,延伸至项目的立项、审核、验收、工程款的拨付等环节,深挖系统内部的利益圈子及其与招标代理机构之间的利益链条,先后突破了两大窝串案,共计立案10件10人,其中受贿个案最高案值达200余万元。辩护律师介入侦查后,侦查信息、侦查活动势必公开化。辩护律师可能提前获知一些涉案线索,提前接触有关涉案人员,帮助串供或订立攻守同盟,致使一些涉案人员或关键证人外逃以逃避调查,大大增加了侦查人员深挖犯罪的难度。
(二)讯问突破难度加大
目前的贪腐案件的侦查模式仍沿用由供到证的模式,尤其在“一对一”的贿赂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在证据体系中居最为重要之位置。辩护律师介入侦查,会强化犯罪嫌疑人的僥幸、对抗心理。在12小时的讯问中,犯罪嫌疑人通过沉默、答非所问、避重就轻等形式与讯问人员对抗。即使在首次讯问中已作供述,但在后期与辩护律师会见时,辩护律师就案件的具体事实、情节以及法律适用等给予专业意见,使嫌疑人对自己罪行以及要承担的法律后果都有了明晰的了解,又会动摇供罪的心理,出现翻供、反复的情况。如此,口供的“王者”地位势必遭动摇。
(三)言词证据的稳定性遭打击
除了前文所述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容易出现翻供、前后矛盾外,证人作证的稳定性也将减弱。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工作可以与侦查部门同步,出于控辩双方不同的调查目的,对于同一个调查对象,可能会出现证言前后反复、矛盾等情况,这将导致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大打折扣。另外,反贪案件的证人与嫌疑人往往是同事、朋友等关系,其不仅仅只与该案的犯罪嫌疑人有利害关系,为了保护自己的业务关系以及企业声誉等,其可能会故意逃避这种侦查机关以及辩护律师的多方取证,这对侦查取证工作也带来了难题。
(四)控辩双方获知的信息不对称
新刑诉法赋予律师调查取证权,其调查取证可以与侦查机关同步进行,侦查取证活动就公开化、透明化,除了卷宗材料外,其他的物证、书证、证人辩护律师均能接触到。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辩护律师应该将掌握的证据情况(除了法定应告知的事项外)均告知侦查机关,这就导致控辩双方获取信息的不对等,影响侦查机关对案件侦查进程的掌控,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二、反贪工作应对辩护律师介入侦查的对策
辩护律师介入侦查后,还可对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反贪部门应充分利用此挑战,转变执法理念,规范执法办案行为,拓展办案能力,增强办案能力。
(一)尊重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积极转变侦查理念
新刑诉法施行后,律师将以辩护人的身份介入侦查,其诉讼地位与侦查部门是平等的,侦查部门应正视其权利及作用,改变传统的“国家本位”和“权力本位”的观念,畅通与辩护律师沟通的渠道,及时听取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获知其收集的关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最轻的材料,调整侦查方向,掌握侦查节奏,提高侦查效率。
在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同时,侦查部门更应要改变现行的侦查理念,树立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理念,依法规范执法,重视调查取证的程序合法性,以程序公正来保障实体公正;树立由证到供的侦查理念,办案中坚持先查事再找人,先找证据后找人的办案思路,以证促供。
(二)前移工作中心,周密部署初查
初查是立案前的调查、审查工作,对于线索能否成案起决定性的作用,而辩护律师无权介入初查,无从获知初查的对象及方向。因此反贪工作应将工作中心前移至初查阶段,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在严格保密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查询、审计、鉴定等侦查手段,巧用化妆侦查、跟踪、盯梢等秘密侦查技术,借用工商、公安、纪检、街道等外部力量,尽可能收集涉案信息,及时分析,筛选有价值的信息,不断调整方向,力争在初查阶段获取成案的关键证据,为立案后12小时的讯问提供详实的信息材料,为侦查部门掌控侦查主动权奠定基础。
(三)注重效率,合理运用风险决策,快侦快结
保证侦查效率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 ,也是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在反贪办案中,虽然相关人员未到案或未供述,但是经过初查,掌握了涉嫌犯罪的基本事实以及基本证据材料,可根据风险决策原理,及时决定立案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出其不意,给犯罪嫌疑人强大的威慑力,攻破其心理防线,增强第一次讯问的效果。为了减少辩护律师介入侦查后给反贪工作带来阻扰,反贪部门应整合侦查资源,合理调配侦查力量,集中优势兵力,必要时邀请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提前介入,对罪名把握、搜集证据进行指导,快速查清全案,搜集证据,并及时侦结移送审查起诉。
(四)强化证据意识,增强证据证明力
首先,偵查部门应加强外围证据收集意识,综合运用各种取证措施和手段,搜集与案件有关的物证、书证等。在职务犯罪案件无犯罪现场可勘察、犯罪手段智能化发展趋势下,应加强对电子证据的收集,如邮件、已删除的电子文件等。侦查部门应认真审查判断各证据的关联性,形成证据锁链,或印证言词证据,或将“零口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其次,充分利用反侦查,收集再生证据。辩护律师介入侦查后,言辞证据不稳定,而反侦查活动也会随之增多。在反贪案件侦查中,应密切关注串供、订立攻守同盟、实施转移赃款赃物、毁灭证据、通过各种社会关系打探案情或阻碍侦查活动等系列反侦查活动,并注意搜集这些再生证据,以补强原生证据,发现新的侦查对象和方向,增强突破窝串案能力。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侦查的技术含量
一要完善反贪信息资料库,除了现有的线索及案件资料库,还应增加行贿人信息库,完善基础信息材料的收集,加强归纳、分类,应用信息检索,不仅可为在查的线索或案件提供基础信息,还及时突破窝串案,发挥信息引导侦查的作用。二要加紧完善公共信息的资源共享机制。尽快建设信息联网,引入工商资料、人口信息、银行、电信、房产、车辆等信息资料的查询通道。三要充分利用新刑诉法赋予的技术侦查手段,灵活适用偷拍、定位、监听、监控、测谎等技术手段,善于提取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中的犯罪信息,获取在网络上留下的犯罪痕迹,以减少对言词证据的依赖,获取串供、翻供、订立攻守同盟的直接证据,更能提高追逃工作成效。
(六)加强与律师及其主管部门联系,促进律师依法规范执业
辩护律师介入侦查,增强犯罪嫌疑人对辩护律师的依赖心理,我们可利用此依赖心理,由辩护律师做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工作,宣讲法律政策,促使认罪伏法。因此要建立与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的沟通交流机制,明确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职能,即辩护律师的辩护职能是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而不是帮助其逃避侦查、逃避法律责任。同时,对辩护律师滥用辩护权或违法行为的应及时通报或发送检察建议书,督促加强对辩护律师执业的管理,对于涉嫌犯罪,及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以监督促规范执业,不断提高律师的职业道德素质,增强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七)加强反贪队伍建设,优化反贪队伍专业结构
要应对辩护律师介入侦查的挑战,最基本的就是要提高反贪队伍的业务素养和侦查能力。一是要强化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初查能力、讯问能力以及收集固定证据能力,熟练掌握录音录像以及其他技侦仪器的操作技巧等;二要加强侦查谋略的研究与应用,改变过去的车轮战、时间战等侦查思维,强化心理战术、场景设置、讯问人员“黑、白脸”搭配、化妆、跟踪等侦查策略的运用;三要构建反贪队伍多层次的知识结构,打破单一的法律知识结构,积极丰富会计、金融、财务、证券、外汇等专业知识或技能的多学科结构,提升侦查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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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组工作法在反贪侦查管理中的应用 第7篇
实现双向选择, 优化人员组合, 推进自主管理
企业是由一个个班组组成的, 班组之于企业就如同细胞之于人体, 企业整体管理水平要上台阶, 就有赖于每个班组水平的不断提高, 而班组水平的提高又与班组成员的素质息息相关。 人本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的精髓, 以人为本就必须尊重个人才能的差异, 合理调配人力资源也成为企业人力管理的一个支点。 现代企业推崇优化组合, 以岗定人, 这对反贪侦查管理颇有借鉴。 反贪局每个办案组人员岗位也是有差异的, 有通过集中突破来获取口供的, 有记录和整理案卷的, 有外出调查取证的, 有坐镇局内负责全局指挥的等, 而且每个人的性格、 能力也有所不同, 甚至彼此有无宿怨也会影响团结协作, 因此基层院应借鉴优化组合理论, 在全局实现人员之间的双向选择, 最后局长在尊重办案人员自主意愿的基础上合理调配人力资源。 这里提出的配备办案组长是非常重要, 因为班组长在企业中作为最基层的兵头将尾, 是车间各项工作的执行者, 又是班组工作的领导者、 协调者, 在车间、 工段和班组间起着纽带的作用, 同理办案组长作为办案的基层指战员, 在查、 立、 结案中也起着与企业班组长同样的重要作用, 因为要选好配强, 笔者建议在基层反贪局办案组长也要实行竞争上岗的形式, 同时适当扩大办案组长的权力, 给其一定的初查自由度, 同时其权利也要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多办案多奖励;侧重于向一线倾斜, 将办案奖金分配权直接交办案组长支配, 赋予其一定的人、 财、 物的管理权, 促其搞好自主管理和民主管理。
加强思想教育, 强化岗位练兵, 推进民主管理
班组工作的好坏与职工的思想紧密相连, 抓好班组管理就要扎扎实实地抓好班组的政治思想工作, 开展企业文化建设, 树立职工主人翁意识;同时抓好班组培训, 通过老带小、 师带徒等形式开展岗位培训提高全员技能。 办案组作为基层办案单元, 也应高度重视思想政治工作, 党小组建在办案组, 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身教重于言教; 同时办案组还要组织学好法律法纪, 规章制度; 在教育理念上采用 “温情方式”, 培养团队精神, 营造 “家” 的温馨氛围。 要加强思想教育提高政治素质的同时要强化业务培训, 以办案组为单元组织干警学好专业技术, 提高办案能力。 开展以自学、 互学为特点的各种技术培训、技术练兵、 以老带新、 师带徒、 互帮互学等形式全方位开展岗位培训, 全员练兵, 提高业务素质。 当前要重点在办案组推行案例教学学, 通过每个办案组所亲自办的案件, 加以归纳总结提高, 同时局里也要印制 《案例练兵手册》, 专岗专用, 人手一册, 在练兵题目上与干警培训内容相衔接, 与实际工作相结合, 由办案组长具体组织办案组认真开展此项工作。
目标任务分解到组, 工作压力分担到人, 实现目标管理
企业要求是全员劳动生产率, 这最终都要具体落实到最基层, 就是班组。 企业总体目标要通过层层分解落实到班组每个职工头上, 以岗位责任制为基础通过制定严格的班组目标奖考核实现管理目的。 由于班组的整体工作都围绕班组经济核算来开展, 所以企业都把经济核算的各项指标分解到人, 做到任何人肩上有指标, 实现专业管理精细化、 项目考核严格化、 参数控制最佳化。 随着目标管理制度由企业向政府机关的推广, 机关的各项业务也被纳入到本地区目标管理之中, 反贪局作为检察机关的一个部门也承担着每年的目标任务, 这些目标压力不能只由检察长、 反贪局长直接承担, 而应量化工作目标, 将责任分解到办案的各个环节, 落实到办案组每个人头上, 通过目标考核实现管理目的。 量化考核具体就是将反贪局全年总的岗位目标任务分解到全局干警进行考核, 规定每人必须达到一定工作任务。 通过考核指标把办案的各个环节从摸排线索到立案、 挽回损失、 侦结起诉等都规定明确的计分标准, 通过领导督促检查、 年终兑现奖惩等方法达到管理目的。
加强办案保障, 推行成本核算, 实现成本管理
企业生存需要的是效益, 而效益需要的是低投入、 高产出, 因此班组核算的重要性就日益突现出来, 成本收益、 利润损耗等都成为班组核算的基础指标。 为做好班组核算, 企业班组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开展成本管理, 内部挖潜, 深化科学创新, 搞好内部经济核算, 不断降低人工、 材料、 机械费用, 压缩维修成本, 向管理要效益。 反贪侦查管理要不要引入成本管理? 有的人讲认为反贪目标的潜隐性, 成本很难控制, 如果强调成本管理, 势必束缚住办案人员的手脚, 而且现在基层院反贪局普遍财力、 物力投入不足, 讲成本管理没有实际意见。 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 反贪侦查部门同其他国家机关一样, 花的都是纳税人的钱, 我们应当珍惜钱来之不易, 树立为人民执法的意识, 树立执法效益观, 而且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 反贪保障力量会不断增强, 随着可控资源的增强, 推进成本管理不仅必要, 而且纳税人也会向我们提出更高的标准。 现在反贪工作作为基层院的重要工作, 检察机关都比较重视, 考虑反贪工作的特殊性, 从人、 财、 物等方面采取倾斜保障措施, 办案经费优先保证, 车辆优先满足, 因此反贪侦查管理必须要引入成本管理, 把有限的资金用到办案的关键处。 据笔者统计, 办一个案件, 即使不成, 平均初查成本也需要1000元左右。 这些成本包括车辆维修、 油款等附加费用, 通讯费用, 出差费用等, 因此反贪局应严格控制办案组成本, 树立以最少的成本得最大收益理念, 在线索上加强前提摸排调研, 做好筛选, 提高成案率;日常管理中对用车制度、 通讯费用等环节加强改革, 严格控制非办案支出, 可尝试包干制、 内部成本核算, 精打细算, 实现节支有奖, 超支有罚。
加强廉政监察, 开展效能监察, 推行绩效管理
反贪侦查工作 第8篇
关键词:庭审中心主义,反贪侦查,程序正义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2016年7月, 在全国政法干部学习讲座上, 孟建柱提出积极稳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1) 庭审中心主义成为新一轮的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当前反腐倡廉建设处于关键时刻, 庭审中心主义诉讼制度改革将直接促进反贪侦查工作的变革, 对反贪侦查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一、庭审中心主义的内涵及特点
庭审中心主义是指审判案件以庭审为中心, 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 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 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 全面落实直接言词原则、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2)
庭审中心主义是相对于侦查中心主义而言, 庭审中心主义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 庭审实质化, 庭审实质化是指在诉讼活动中, 事实的调查、质证、辩论以及最终判决的作出必须在法庭中进行。庭审实质化要求法庭是查明事实、认定证据、形成裁判结果的场所。 (3) (2) 保障讼诉结构的稳定和平衡, 在庭审中心主义中诉讼结构呈现出一种等腰三角形构造。法院居中裁判、检察机关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分别位于等腰三角形的另外两端, 并成相互对等相互制衡的状态。这种诉讼结构中控辩双方对抗更加激烈, 有助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力、查明案件事实、制衡公诉权。 (3) 强调程序正义。庭审中心主义尤为突出强调了程序正义, 为此设计了一系列保障程序正义的环节。其中包含以下几个重要的程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制证人出庭规则、直接言词原则。
二、庭审中心主义对反贪侦查工作的影响及存在的困难
庭审中心主义对当前反贪侦查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1) 反贪侦查目的发生转变。目前, 反贪侦查工作的目的单纯在于打击犯罪, 这就使得在整个侦查活动中过分注重实体正义忽视程序正义, 导致刑讯逼供等不合法的侦查事件案发率高。在庭审中心主义的刑事活动中, 侦查工作的目的是综合性的, 它包含了打击犯罪、消除冤假错案、尊重司法精神、保障人权等丰富内涵。这就要求在整个侦查活动中要观察司法精神、构建科学制度、保重人权、重视程序正义。 (2) 证据合法性要求提高。庭审中心主义诉讼活动对证据的合法性要求提高, 一是引入了各种程序规制, 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就使得以不合法方式不和程序方式收集的证据失去证明的效力;二是法庭对抗更加激烈, 庭审中心主义诉讼中, 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地位更加对等, 辩护方具有更多的司法保障权利和司法资源来应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控诉, 这就使得侦查部门收集的证据会经过严格的质证环节, 任何证据链上的瑕疵和证据收集过程出现的纰漏都将在质证环节中被指正出来。
随着诉讼活动转向庭审中心主义, 将使得现有的反贪侦查工作陷入一定困境。 (1) 侦查模式过于单一。反贪侦查案件的隐蔽性使得反贪突破点单一, 侦查通常是找人谈话、到银行开对账单。 (2) 过分依赖言词证据。言词证据生动、形象、具体, 可以让侦查人员迅速地从总体上以至在细节上把握案件的全貌。但言词证据稳定性不足、客观性差, 其真实性受到如陈述者能力、陈述者的利害关系等个方面影响。过分依赖言词证据使得在庭审过程中极易受辩护方的攻击、被告人翻供以及证人更改证词。 (3) 侦查人员综合性能力有限。当前侦查员队伍中复合性人才所占的比例不高与当前反贪工作的需求存在着矛盾。当前反贪工作中犯罪分子的犯罪智商成上升趋势, 各种狡诈的犯罪手段、反侦查手段等层出不穷, 传统的侦查技术已经很难有效的发现并侦破案件。在反贪工作中不仅要求侦查员熟知法律法规、还需掌握如财务、计算机等方面的知识。
三、完善反贪侦查工作的对策
庭审中心主义诉讼活动的变革, 必将对反贪侦查工作提出新要求, 如何完善侦查工作制度是亟待解决的课题。笔者通过研究国内外司法实践和学者的学术成果, 对完善反贪侦查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 加强复合型侦查队伍建设。复合型侦查队伍的建设:一是从思想上提升侦查人员对司法精神、司法人权保障的认识。随着庭审中心主义诉讼制度的变革, 现有的法学教育、职业培训以及管理考核机制亟待变革。笔者认为 (1) 在法学教育和职业培训中重视司法精神的灌输, 制定一套合理的教学方式向学员灌输司法精神, 让学员从内心上信仰法律, 尊重司法人权, 而非机械守法; (2) 完善侦查人员管理考核机制, 对于在侦查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给予严厉处罚, 对于在侦查过程中非法收取的证据进行审前排除, 改变单纯以结案率为标准的考核机制, 引入综合性考核标准, 特别是将司法精神的实践量化进入考核体系。二是侦查人员构造多样化。高素质侦查队伍的建设对于人员的专业结构有着更高的要求。笔者认为 (1) 从侦查人员选聘上进行改革, 选聘的专业不能仅局限在法学专业, 而应多方面拓展, 如财务、金融、计算机等专业人才均可进入侦查员队伍; (2) 从专业技能培训上提高侦查人员综合素质。实践中在选聘侦查人员时不仅局限于招收法学专业人才, 还应考虑其他方面的人员招收, 同时加大对侦查人员多方面技能的培训力度。
其次, 拓宽侦查模式。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引入诱惑侦查、派遣秘密侦查员侦查。 (1) 诱惑侦查, 诱惑侦查是指侦查人员设计某种诱发犯罪的情境, 或者为实施犯罪提供条件或机会, 诱使他人实施犯罪, 进而侦破案件并将其拘捕的一种侦查手段。诱惑侦查的特点:一是主动性。二是顺向性和直接性。凡被动侦查, 其思维都具有逆向性, 即通过收集证据, 去“回复”和“再现”既往的犯罪事实;侦查人员认识犯罪事实必须通过证据这一中介, 具有间接性。而诱惑侦查的犯罪事实及犯罪过程却能直接展现在侦查人员面前, 使侦查人员能够像一般案件的证人那样, 顺向而直接地认识犯罪事实和过程。 (2) 派遣秘密侦查员侦查, 派遣秘密侦查员侦查是指侦查机关派遣秘密侦查员收集有关犯罪证据的一种特殊侦查措施, 包括线人、特情、卧底侦查措施等。这种侦查措施在英美国家采用较为普遍。在美国, 对于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 除了采取查阅有关人员的财产情况外, 还经常利用耳目收集破案线索和证据, 派遣特工人员进行化装侦查等。
第三、建设全网侦查信息系统。信息系统的建设可以避免信息闭塞的问题。笔者也已经注意到了实践中已有部分省院开始建设全网侦查信息系统。以河南省检察院为例, 其构建的信息系统可以有效的与银行、税务、公安、社保等主体实现信息共享, 可以有效及时通过信息系统发现案件线索、侦破案件。
注释
11张樵苏.孟建柱:积极稳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EB/OL].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6-07/29/c_1119306566.htm, 2016-7-29.
22 蒋惠岭.重提“庭审中心主义”[N].人民法院报, 2014-4-18.
反贪侦查工作 第9篇
一、职务犯罪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对反贪工作的影响
新《刑事诉讼法》有关职务犯罪侦查阶段对辩护律师会见权的新规定, 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 可以更好地促进检察机关进一步规范自身执法行为, 树立公正执法的观念, 提高公正执法水平。但是从某种程度上说, 这彻底动摇了目前职务犯罪办案的传统侦查模式, 促使反贪侦查工作由“相对秘密和半公开透明”转向“真正意义上的公开和透明”, 使侦查工作由静态向动态发展, 侦查人员与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当事人之间的互动性增强, 侦查与反侦查的对抗更趋激烈, 反贪办案的侦查思维、侦查模式和侦查方式都将产生深刻而长远的变化。 (1)
(一) 犯罪嫌疑人对抗心理增强, 审讯工作难度加大, 传统的“由供到证”侦查模式面临极大挑战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受委托的律师除特殊情况下可以不经侦查机关许可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 且会见时不被监听, 同时还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上述规定可能会增强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和抗审心理, 使其拒不交代问题, 而同侦查讯问人员“软磨硬泡”。即使产生交代问题的念头, 也可能拖至与律师会见权衡利弊后再供述, 加大了审讯突破的难度。
(二) 侦查工作更趋公开透明, 部分审讯策略受限或失效, 窝案串案成案率大幅下降
侦查与反侦查是一种智力较量, 侦查部门往往运用侦查计谋进行讯问破案和深挖案情, 而审讯策略成功运用的关键一点在于侦查部门和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律师的提前介入且会见次数不加限制, 使侦查工作的神秘感和信息优势荡然无存, 许多原本行之有效的审讯策略在这种情形下被大大折扣甚至失效。一旦运用不慎, 不但未能达到预期的施谋效果, 反而使犯罪嫌疑人对办案人员丧失信任, 影响审讯工作的有效开展。一些在审讯过程中掌握的有价值线索, 一旦被泄露, 同案犯或相关涉案人员就会闻风而动、逃避侦查, 这将使侦查取证和深挖串窝案更加举步维艰。
(三) 口供的稳定性降低, 犯罪嫌疑人翻供可能性加大, 零口供案件将会增加
律师提前介入侦查讯问, 不但可以提供法律咨询, 还可以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律师依法为犯罪嫌疑人分析其所交代事实的法律性质、犯罪构成要件和后果, 犯罪嫌疑人因畏罪而产生动摇心理是正常的, 因而其供述产生反复也必然存在。但如果律师违背职业操守, 甚至违纪违法, 给犯罪嫌疑人进行“指点”, 势必强化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 翻供、拒供, 进而产生零口供的现象必将大幅增加。
(四) 证人证言趋于不稳定, 证人避证、逃证或伪证现象将更突出
在受贿案件中, 行、受贿人之间本来就存在着直接的利益关系, 受贿人在某一地域或者行业一般都有较大的“能量”。行贿人一旦作证, 将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 其经营的各种关系甚至在行业内的“声誉”将会受到毁灭性的打击。 (2) 在司法实践中, 行贿人勉强配合, 通常都是迫于法律的权威以及政策压力下利弊权衡后的艰难选择。一旦律师介入其中, 行贿人的心态会产生微妙的变化, 尤其是在律师的点拨下, 一些证人因某种原因或压力, 出现证言反复或虚假证言情况, 这将使反贪侦查取证工作陷入更为被动的境地, 最终影响案件认定处理, 甚至使真正犯罪的人逃脱法网。
二、反贪部门应对新《刑事诉讼法》律师会见权的几点建议
(一) 切实转变观念, 以积极的心态认识和应对新刑诉法有关侦查阶段律师权利的新规定
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和辩护律师双方都必须有一个基本的共同法律价值观, 即无论是律师的代理、辩护活动, 还是检察自侦工作, 都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 都是广义的司法活动的有机组成, 基本着力点都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转变执法观念和工作作风, 牢固树立保障人权、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观念, 树立“拖延会见未必对办案有利, 积极提供会见未必对办案不利”的理念, 理性认识到辩护律师既是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忠诚维护者, 也是自侦案件质量的铁面检验员。尊重和保障辩护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积极适应在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做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以自身执法能力的提高应对新《刑事诉讼法》带来的挑战, 确保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依法、规范进行。
(二) 建立健全与公安机关看守所的沟通协调机制, 依法保障不同情形下的律师会见权
检察机关应主动与公安机关、看守所沟通协调, 探讨刑诉法修改后如何在依法保障辩护律师会见权的基础上保障案件审讯活动的顺利进行。对于特别重大的贿赂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或者监视居住的, 反贪部门要敢用善用但不滥用新刑诉法赋予的辩护律师会见“许可权”, 特别是对案情有较大发展价值、有形成窝串案可能的, 应该充分行使“许可权”, 反之则可许可公安机关、看守所直接安排律师会见。对于普通自侦案件, 在依法保障律师直接会见的权利的同时, 反贪部门要与看守所或者公安机关建立相关信息反馈渠道, 及时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委托律师、律师是否与其会见等基本情况。特殊情况下, 如果反贪部门提审时间与律师会见时间发生冲突的, 应优先保障审讯活动的顺利进行, 但公安机关、看守所应保障在律师提出会见后的48小时内安排会见。当然, 律师已经开始会见的除外。
(三) 建立健全与辩护律师及其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 形成良性互动
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律师行业协会、行业主管部门及沟通协调, 要求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后, 在3日内将委托情况告知检察机关反贪部门, 以便及时掌握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的情况和及时联系辩护人。在辩护律师会见或申请会见犯罪嫌疑人前, 反贪部门可与辩护律师加强沟通, 向辩护律师通报案件的相关情况。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后, 反贪部门可以主动与辩护律师联系沟通, 及时了解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情况, 如具体了解犯罪嫌疑人家庭状况及相关诉求、犯罪嫌疑人是否对侦查活动提出异议以及律师对案件侦查的相关意见等, 积极配合其履行职责, 依法保障其知情权, 及时回应其诉求。 (3) 同时反贪部门还可以适时通过辩护律师对犯罪嫌疑人开展法制教育, 促使其认罪伏法, 争取从轻处理。这样, 反贪部门与辩护律师相互尊重配合, 形成良性互动, 达到双赢局面。
(四) 动态收集证据, 及时固定、补强证据
由于初查阶段受到手段措施限制和隐蔽性考虑, 无论初查再精细化也无法弥补和取代搜查及审讯中获取证据或证据信息的作用。因此, 要高度重视外围调查取证与审讯活动的内外配合, 审讯活动为外围取证提供取证信息和方向, 外围取证为审讯活动提供谈话内容和审讯思路。因此, 立案传唤后, 要及时进行全面搜查及调取档案资料等, 细致整理归纳分析, 结合前期初查资料, 研判出可能存在腐败问题的内容和方向, 化繁为简, 为快速审讯突破提供“炮弹”。考虑律师频繁会见后信息不对称优势的丧失和犯罪嫌疑人心态可能发生的转变, 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 及时固定容易反复、证据关联性小的言词证据, 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形成基本的证据体系。办案人员对每节犯罪事实应当按照“零口供”的证据标准进行固定, 及时审查证据本身及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瑕疵, 在律师全面介入案情、行使调查取证权前及时补强。
(五) 注重各方协作配合, 为案件的成功办理争取有利环境
“一个篱笆三个桩, 一个好汉三个帮”。在现今的复杂情况下, 反贪部门要办好案件, 往往需要加强检察机关内设业务部门之间以及检察机关同纪检监察、公安、法院等职能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
一方面, 牢固树立反贪侦查工作“一盘棋”的思想, 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反贪部门与侦监、公诉、监所等部门的协作, 形成合力。如邀请侦监、公诉部门适时介入案件, 指导调查取证, 为审讯办案需要;与侦监部门协调逮捕决定下达的时间等;发挥监所检察室的职能作用, 及时了解监管场所内犯罪嫌疑人的动态, 加强对看守所安排律师会见是否符合新刑诉法规定的监督。
另一方面, 加强与纪委监察、公安、法院等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紧紧依靠党的领导, 在必要时请求或者接受纪委的组织协调, 解决反贪侦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重视与公安机关的协作, 加强技侦手段的运用, 有效开展狱侦工作, 加大对律师妨碍刑事诉讼、引诱证人作伪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与法院的配合, 在犯罪证明标准、证据效力等方面形成共识, 做到不枉不纵。同时要提高信息情报收集及其运用的能力, 逐步建立与有关部门 (如公安、工商、税务、银行、房地产交易中心、电信等行业) 信息资料联网。 (4)
参考文献
①参见叶莹:《律师法修订实施后对检察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载《上海检察调研》2008年12期。
②参见王利民:《适应修改后律师法的实施, 提高检察机关反贪侦查水平》, 载《人民检察》2008年第7期。
③参考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在职务犯罪侦查阶段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通知》, 渝检 (职侦) (2013) 4号。
反贪侦查措施适用与人权保障问题 第10篇
( 一) 法律规定
在技术侦查的法律依据方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 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 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 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 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该条第三款规定,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经过批准, 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在技术侦查期限规定方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 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 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 应当及时解除; 对于复杂、疑难案件, 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 经过批准, 有效期可以延长, 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 二) 相关思考
从以上规定, 能看出一些问题:
第一, 法条中“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其表述过于模糊, 给司法操作带来不确定的指引。从本质上讲。作为程序法的刑事诉讼法本身, 虽然有自己独立的价值, 但它在很大程度上是为实体法服务, 而司法操作本身是在遵循程序法规定的同时去体现实体法内容, 实现实体法的价值, 但是程序法相关条文的表述过于模糊, 司法人员真正操作起来比较困难时, 就给司法权本身的公正性带来挑战。
第二, 规定中“对于复杂、疑难案件, 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 经过批准, 有效期可以延长, 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实质上, 是对期限未加真正意义上的限制, 这样的规定会使得侦查人员利用其对侦查对象进行长期的侦查措施适用, 而仅仅认为案件“复杂、疑难”, 况且何为复杂、疑难并未界定。司法实践中, 侦查人员可能会变相地去解读此规定, 不会去顾及侦查对象的正当权益。
二、反贪侦查中侦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人权保障问题
( 一) 反贪侦查讯问环节法律规定的矛盾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 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 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 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 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 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以上规定要求, 在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 反贪侦查人员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且要求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从“应当”一词看出, 这是犯罪嫌疑人的义务, 是义务则本身就是不管对方愿不愿意, 都得履行, 那其强迫成分必然存在, 而这与“不得强迫”是矛盾的, 冲突的。既然如此, 在二者选择中, 侦查人员当然会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 至于怎么让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 则惯用手段必然在其中发挥很大作用。因此, 法律规定本身要讲究逻辑性、衔接性、协调性。
( 二) 人权保障思考
反贪侦查本身具有其特殊性, 必要时, 采取技术侦查手段, 例如监听, 势必在一定程度上对犯罪嫌疑人的隐私权有所侵犯。那么如何平衡侦查对象的人权与侦查工作的开展, 就是很重要的问题。技侦权的配置应当着眼于公民权利保障与侦查效率的平衡。
在反贪侦查的司法实践中, 犯罪嫌疑人不仅会面临刑讯逼供、疲劳审讯的问题, 而且在侦查人员变相审讯中, 连犯罪嫌疑人的亲属, 尤其家人的人身安全将是侦查人员给犯罪嫌疑人施加精神折磨和获取供述的重要砝码。在此期间, 犯罪嫌疑人本人的人权会受到侵犯。反贪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 刑讯逼供、疲劳审讯、以饿冻等方式获取供述已经是侦查人员惯用手段。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 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 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 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由此可见, 疲劳审讯是被禁止的, 但司法实践却对此并不严格遵守, 司法对立法的公然违背, 这是不能被接受的。
参考文献
[1]邢星.职务犯罪侦查中技术侦查措施的依法使用与人权保障[J].法制与社会, 2014.
[2]张云霄, 温树飞.论我国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措施适用与人权保障之平衡——以与国外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措施适用比较研究为视角[J].法学杂志, 2014.
[3]董震.关于秘密侦查与人权保障问题研究[D].西北大学, 2014.
浅谈如何加强反贪侦查能力建设 第11篇
[关键词]新律师法;影响;侦查能力
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的完善,人民群众对执法机关公正执法、文明办案的期望越来越高。检察机关如何在当前的执法环境下做好反腐败工作,如何更新观念,调整工作策略,成为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的一个重要课题。检察机关应当继续解放思想,转变思路,从提高反贪侦查能力的角度出发,迎难而上,破解难题,把反贪工作水平推向新的台阶。更好地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
一、影响反贪侦查办案效果的因素
(一)新律师法的实施对反贪侦查工作的影响
新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借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从该条文可以看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和职能有了新的变化。一是律师介入刑事案件的时间提前。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为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后,而新律师法规定为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讯问”之后少了一个“后”字,表明律师介入刑事诉讼时间的提前,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在得知自己在刑事诉讼中“嫌疑人”的身份时,就有权得到律师的帮助。二是会见的内容方面得到扩大。新律师法规定的会见内容是“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扩大了律师对嫌疑人帮助范围,嫌疑人如果对所托律师足够信任,可以向律师坦承所涉案的全部事实。三是律师会见的保障方面。新律师法规定律师会见不被监听。它强化了律师依法独立办理法律事务,不受非法限制和干预。律师在会见过程中,侦查机关不得派员在场,直接干预;不得被秘密录音,间接干预。新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修改后的律师法对执业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会见权和取证权进行了完善和强化,势必促使侦查工作进一步走向透明、公开,增加办案的不确定因素,增大收集、固定证据的难度,这对我们原先的侦查观念、侦查方式、侦查能力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一是讯问的难度增大。律师在侦查中的提前介入,对嫌疑人来说,能够有效地减少检察机关威慑性所带来的恐惧,降低对犯罪事实拒绝供述可能带来的影响的顾虑,不排除零口供的案件大量增加的可能。二是同案人之间串供的可能性增大。由于律师取证权的完善和保障,律师在检察机关第一次接触嫌疑人的同时,双方在证据收集的层面上的对抗就已经开始。如果在有同案人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尚未获悉同案嫌疑人或者重要证人如行贿人的情况下,律师先于检察机关有意无意地“暗示”或提醒相关人员,从而帮助案件当事人实现串供目的的可能是存在的,这势必会使窝案、串案的办理难度相应增加。三是侦查行为的“保密”期限将缩短。四是成案率将降低、无罪判决率可能上升。由于律师取证权的扩大,取证质量的提高,大量的证据、合理的辩解将可能影响公诉人的指控和法官的裁判,案件不能起诉或者被宣判无罪案件将可能增加。
(二)侦查措施和侦查手段落后对反贪侦查工作的影响
检察机关的侦查措施和侦查手段仍显不足。一方面,现行的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的措施和手段有限,增加了侦查破案的难度;另一方面,反贪侦查中的科技含量普遍较低,没有跟上应对贪污贿赂犯罪新形势的要求,反贪办案仍停留在传统落后的办案手段和方式上,习惯用先获取嫌疑人口供再收集证据的模式,对“科技强侦”在思想观念上、经费投入上、实际应用上都存在不到位的问题。与公安部门相比检察机关的侦查措施和侦查手段还有较大的差距。另外,侦查一体化的实际运用还不够普及。
(三)举报线索减少对反贪侦查工作的影響
群众举报逐年减少、反贪案源减少,有价值的线索不多。群众在反腐败方面的意识还不够强,普遍存在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观念。一方面,知道腐败实情的人多数与犯罪嫌疑人属利益共同体,不想举报或不敢举报。另一方面,多年来反贪部门不断打击贪污贿赂犯罪,净化了腐败的土壤,同时国家重视了机制创新建设和监督体系建设,大幅度降低了贪污贿赂犯罪的发生率。近年来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受案数量下滑。有的举报质量不高,初查难以成案。
(四)犯罪嫌疑人心理素质的提高对反贪侦查工作的影响
在办理案件的时候,我们都会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素质作评估,以便对症下药,提高审讯效率。以前我们经常会碰到一些年龄大党性强的犯罪嫌疑人,一开始接触就如实交代问题,甚至将我们未掌握的问题也坦白了。近年来这种情况没有了,而更多的情形是侥幸、对抗的心理,即便交代也是步步为营式的。多年来,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在不断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同时,涉嫌犯罪的人也在不断探讨和研究案例,每发生一起案件都是他们的镜子,或与内行人分析或与律师交流,从而提高他们的心理素质,和反侦查的技巧。随着社会的变化,学历高综合素质高,懂法律的犯罪嫌疑人不断增多。犯罪嫌疑人心理素质的提高增加了讯问时突破的难度。
二、从多角度提高反贪侦查能力
(一)更新观念,转变思路
律师法的修订是我国法治建设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对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保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以及社会公平正义都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应当积极适应、认真执行法律规定,而不能怨天尤人、消极抵触。同时也要看到,律师法修订实施为我们适应新形势下反腐败查办贪污贿赂案件工作的要求,提升自身业务水平、规范执法办案行为提供了新的机遇。我们应当着重在工作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技巧性上下功夫,逐渐强化由证到供的侦查思维模式。检察机关反贪侦查必须在执法理念、策略和方式上进行更大的转变。
(二)强化案件的初查工作
初查既是立案的前提,又是立案后侦查工作乃至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新律师法实施,律师介入侦查的时间就将提前到嫌疑人第一次接受讯问之日。为了有效防止律师介入后对案件查处造成的不利局面,我们可适当将侦查重心前移,更加重视立案前的初查工作,对证据不足、不到位的,慎重使用风险决策,降低案件风险。实践中对案件线索必须进行客观、全面地审查,进行较为准确的筛选与甄别,准确把握初查、立案时机,有效运用查询、询问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做好查案的基础性工作。对经过初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要抓住有利时机,果断决策,做好与立案侦查的衔接工作,为下一步的立案和侦查打下坚实的基础。这不仅有利于提高案件查处的质量与效率,更能有效降低查处案件的风险度。
(三)注重首次讯问
首次讯问开展顺利与否决定了后期侦查工作的开展,因此要高度重视对首次讯问的策划,通过强化审讯预案的制定、审讯谋略的运用以及灵活把握强制措施的时机等措施改善首次讯问的质量。在初查的基础上,尽可能多地掌握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对于讯问的目的与要求、步骤与重点、策略与方法、时间与地点的选择、怎样解决讯问中可能出现的僵局和紧急情况等,都要做好充分的准备。正确把握嫌疑人的心理状态,有的放矢地制定恰当的讯问方案,充分运用说服教育、情感影响、使用证据、利用矛盾等讯问的方法和手段,适时运用侦查谋略,对嫌疑人加压或减压,不断强化侦查人员自身心理对抗的能力,在知己知彼的基础上,把握时机、以奇制胜,以便尽快地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
(四)灵活适用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
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强制措施作为一种重要的侦查手段,不仅可以保障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而且还有深挖犯罪、促进侦查工作纵深发展的特殊效果。讯问、搜查、查询、冻结等侦查措施是实现侦查目的,收集调取证据,及时有效查明犯罪的根本手段和途径。但这并不代表采取强制措施是每个案件必经的程序,每一个侦查措施都必须要在查办案件时使用。对于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的运用不应过于死板和程式化,应该从有利于侦查工作角度,与其他侦查措施有机组合,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在政策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适当灵活运用。对于那些畏刑心理严重的犯罪嫌疑人,如果主动如实交代,认罪态度好,罪行不是十分严重的,可以考虑不采取强制措施或采取较为缓和的强制措施。另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的有效运用,在一定程度上会营造一种氛围,何时采取何种措施,均应围绕有利于侦查工作的开展来决定。
(五)注重外围调查取证和固定证据,减少对口供的依赖
口供作为一种直接的定案证据,对定案有重大影响,但口供的不稳定性和善变性,也一直是侦查实务中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因而,我们必须更加注重外围调查取证工作,不断提高收集口供以外其他证据的能力,综合运用法律规定的各种措施和手段,在不同的地点、范围内,组织力量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关调查对象或案件事实同时进行取证,充分收集证据材料,综合审查判断各证据的关联性,及时补充完善证据,用声像、文字等证据形式予以固定,有效实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将其本身所具有固定和补强证明力的功能得以最大、最优的利用,以减少证据变化的可能性。
(六)注重办案效率,快侦快结
要彻底转变侦查神秘化的观念,坚决摈弃车轮、人海战术,在扎实做好一些基础性工作的前提下,整合侦查资源,集中优势兵力,速战速决。在当前社会形势下,开放、对抗性的侦查模式将以快慢来决定胜负,因此,侦查力量的投入将加大,办案的节奏将加快,才能保持檢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的主动性、主导性,才能有效地遏制同案的嫌疑人串供,找到相关的证人收集证言,防止转移赃款赃物,否则侦查力量和资源优势将因为效率的低下而消失。因此,要将现行的单兵、小组为单位的办案模式,转化为复合型、集团性质的办案组合,将外围取证、审讯、技术、侦查一体化,合理地结合起来,用系统论来统筹侦查工作,实现侦查的快速化。这不仅有助于提高效率,节约侦查成本,更能有效遏制侦查中可能出现的跑风漏气和嫌疑人串供、翻供现象。
(七)指挥决策形式由稳当型向风险型转变
在律师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的情况下,已经不可能有时间允许指挥人员在搜集到足够的证据条件下的稳当型决策,更多的情况下是要么放弃侦查,放弃战机,要么依据职业判断做出风险型决策,这无疑对侦查指挥人员的决策和运筹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八)努力提高侦查人员综合素质
侦查人员的素质决定案件的质量和初查的成案率,尤其是案件的突破审讯,侦查人员的素质更为关键。审讯讲究的是心理的较量,优秀的侦查人员应具备较强的心理素质,丰富的阅历和广博的知识,问话要有震慑力和诱惑力。形象要有鲜明的个性,高大威猛的外形更具威慑力。在反贪部门的用人方面就应该考虑这些因素。另外,加强侦查人员的培训也是提高侦查人员综合素质重要途径。例如组织到刑侦学院封闭学习,聘请香港专业人士授课,组织观摩自侦案件的开庭审讯等培训模式。多使用侦查一体化办案,也可以达到相互交流,提高基层检察院办案水平的目的。
浅析反贪侦查中案件线索制度的完善 第12篇
一、自侦案件犯罪的隐蔽性决定了反贪案件线索制度完善的必要性
自侦案件涉及的犯罪分子通常有两类:一个国家公职人员, 二是行贿人员。在目前的社会中, 这两类人通常都掌握着较为丰富的社会资源, 其中包括金钱、权力、人脉关系等。这些因素都会提高他们实施犯罪时的隐蔽性, 以及面对反贪部门调查时的对抗能力。其次对于贪污受贿等自侦案件, 犯罪的时间不规定, 地点也很随机, 犯罪的具体行为通常会是单独交易, 再加之犯罪分子通常都具有正常、固定、体面的工作, 因而该类犯罪具有很大的隐藏性特性[1]。以上种种都对自侦案件线索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自侦案件犯罪的联系性决定了反贪案件线索制度完善的紧迫性
据相关调查信息显示, 自侦案件具有很大的联系性特点。当发现一个案件线索以后, 在深入侦查后, 往往会引出另一案件甚至一系列的案件。事实表明, 贪污受贿类反贪案件都不是独立存在的, 而是与多个案件具有关联性。比如一些受贿案件往往会涉及到犯罪分子滥用了手中的职权, 可能就同时涉及了相关人员的渎职犯罪职权犯罪。这种联系性的特点体现在不同案件过程中, 而又在每个案件构成元素中相互关联, 因此只要其中一个要素出现错乱, 则犯罪行为无法有效开展[2]。我们抓紧完善反贪案件线索制度, 就能从源头上利用自侦案件犯罪联系性的特点, 去侦查、去突破案件。
三、发动群众是反贪案件线索制度完善的源头
反贪部门的存在, 本身就是我国对反贪任务重视的表现, 也是全面贯彻改革开放理念和运行的体现。贪污受贿是全社会人民群众都深恶痛绝的事, 这就是反贪案件线索最广泛的来源。如何用好这个来源, 是所有反贪部门需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其中, 建立一套科学的举报体系就是反贪局线索制度完善的重要表现。具体地, 一方面反贪部门可以对举报群众或组织进行奖罚制度, 鼓励大众积极参与到反侦查案件中。另一方面反贪部门也要注意对举报人员安全的保护工作。总而言之, 反贪局要在各个行业, 各个部门, 全面宣传反贪污理念建完善预防体系, 加深反贪污理念的宣传, 为国家和各个组织的提供有效的贪污事件的解决方案[3]。
四、互联网大数据是反贪案件线索制度完善的有效途径
立足于我国当前发展情况来看, 反贪污反腐败是关系到我党我国生死存亡的重大问题。而反贪案件线索制度的完善又是这个重大问题的开端。随着目前社会科技发展的日新月异, 我们反贪部门也要建立一套现代化、科学化的线索制度。线索说到底也是一种数据, 一种可能涉及到犯罪的数据。根据司法实践, 通常行贿者、受贿者都不会仅仅只有一次犯罪行为, 而是在不断地连续性的实施犯罪行为。作为反贪部门, 就要尽可能地去掌握这些大数据。比如在一个受贿案件中, 有多名行贿者, 有人涉及行贿犯罪, 有的虽然有行贿行为, 但是还没有构成犯罪, 这些数据我们反贪部门都需要掌握。另外, 每个基层反贪部门的数据也应当尽早实施共享, 只有做到数据收集的规模化, 网络化, 才能为反贪案件线索制度的建立营造生命力。
五、结论
反贪部门在我国的反贪污和犯罪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完善反贪案件的线索制度极为重要并且时间紧迫。目前, 检察机关应该充分抓住司法改革的契机, 积极完善反贪侦查中的案件线索制度。在充分利用人民群众反腐败的内在动力的基础上, 发挥现代社会大数据的优势, 积极运用互联网, 加大对贪污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 减少贪污及行受贿案件的发生率, 为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 为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摘要:反贪局作为国家检察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法治国家建立和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一个反贪案件从线索的审查、初查到案件的侦查再到审讯、立案, 这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随着依法治国的深入, 以及法治观念的不断转变, 反贪侦查也不断遇到新的机遇与挑战, 本文主要就反贪侦查中案件线索制度展开讨论和分析。
关键词:反贪侦查,案件,线索制度,完善
参考文献
[1]陈重喜, 肖力.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与侦查模式转变研究[J].法学评论, 2014, 06:184-192.
[2]钱磊.反贪侦查中案件线索制度的完善[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5, 03:123-125.
反贪侦查工作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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