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安全知识讲座简讯
法律安全知识讲座简讯(精选13篇)
法律安全知识讲座简讯 第1篇
简
讯
第九期
胡吉尔台乡中心校 201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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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知识讲座
为提高学校全体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掌握消防基本知识,2015年4月13日下午在三楼会议室组织召开消防安全知识讲座,伊犁州吐尔逊哈子担任主讲,全校教师参加了学习。通过一个个真实生动的火灾案例,深入浅出的讲述了消防安全的重要性,就防火、灭火、逃生、自救四个方面进行了重点阐述,并介绍了火灾的形成过程、火场中易出现的延误逃生时机的误区、自救逃生的方法以及灭火器的种类、操作使用方法等一系列消防安全知识。
本次讲座使广大师生的消防知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得到了极大提高,对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有了进一步认识。并且强调 “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安全是师生幸福生活的保证,安全是学校健康发展的前提。生命属于我们只有一次,平安、健康、快乐成长需要我们珍爱生命,时刻保持高度的安全警觉。安全意识提高一分,我们的生命就会得到一份保障,让我们自觉行动起来,为打造平安校园做出自己的一份努力!
抄报:尼勒克县教育局维稳办
抄送:胡吉尔台乡政府、胡吉尔台乡中心校存档
责任编辑:刘振军 编辑:吴虎泉 供稿:张凯青
法律安全知识讲座简讯 第2篇
为提高学校教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掌握消防基本知识,2018年1月8日下午在学校教师会议室组织召开消防安全知识讲座,学校特邀成都政安消防知识宣传中心黄笃勇主任担任主讲,全体教职工参加了学习。
黄主任通过一个个真实生动的火灾案例,深入浅出的讲述了消防安全的重要性,就防火、灭火、逃生、自救四个方面进行了重点阐述,并介绍了火灾的形成过程、火场中易出现的延误逃生时机的误区、自救逃生的方法以及灭火器的种类、操作使用方法等一系列消防安全知识。本次讲座使全体教职工的消防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得到了极大提高,对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有了进一步认识。
随后,刘校长向全体教职工强调“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安全是大家幸福生活的保证,安全是学校健康发展的前提。生命不可重来,平安、健康、快乐成长需要我们珍爱生命,时刻保持高度的安全警觉。安全意识提高一分,我们的生命就会得到一份保障,让我们自觉行动起来,为打造平安校园做出自己的一份努力!
法律安全知识讲座简讯 第3篇
罗春说, 中国目前正在推行的“互联网+”行动计划, 就是要推动互联网与各行业深度融合, 让互联网真正成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驱动力。当今的社会现状已然形成了“互联网+”带动经济发展的局面, 那么随着中国正在从互联网大国向互联网强国的迈进, 新形势下有效防范网络安全风险是网络时代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以及公众利益的重要使命。
面对快速发展的互联网时代, 网络安全存在的隐患以及防御的手段措施有哪些?罗春将他丰富的经验与各种现实案例相结合, 让两个小时的讲座变得生动有趣, 颇具吸引力, 俨然一场故事分享会, 其中一个个或大或小, 一桩桩或国内或国外的案例, 将在场所有听众的注意力聚集在一起, 从工作到生活, 为大家讲解其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应对办法, 最后半小时的互动环节, 听众们纷纷举手提问, 罗春耐心进行了解答。
健康知识讲座简讯 第4篇
根据××[2014] ×号文件精神及局工会工作计划,为了进一步体现对职工的人文关怀,继续开展职工心理辅导、心理知识讲座等活动,缓解职工工作、生活压力。我局积极邀请公卫、临床、健康教育等方面专家,对我单位职工进行健康生活方式相关知识讲座。
2014年7月9日,在局机关三楼会议室,我局邀请了×××的刘××医生,举办了以“身心和谐,健康永驻”为主题的健康知识讲座。大半天时间,参加讲座的职工约80余人,发放宣传资料百余份,活动十分受欢迎。
法律安全知识讲座简讯 第5篇
“营养与健康”知识讲座简讯
为普及健康知识、提高全区妇女群众的健康生活水平,17日上午,我区妇联邀请高级讲师冯竟楠教授开展“营养与健康”知识讲座,参加人员包括举办单位区妇联全体工作人员、区直机关干部职工以及街道社区群众近100余人次。
授课老师从女性健康和营养搭配等多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并提供了一些切实可行的对于身体保健方面的小知识、并讲述了在日常生活中如何合理搭配饮食等知识,为妇女群众们在生活中的营养搭配提供了有效的指导。通过这次讲座能让更多的女性朋友知道健康饮食的重要性,想要以后都有健康的身体现在就必须注意饮食和加强锻炼。
安全法制讲座简讯 第6篇
为了进一步增强师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加强对学生的行为规范教育和管理,让每一位学生养成学法、懂法、守法,学会利用法律进行自我保护,做一名的合格小学生,有效地树立和维护学校良好的学风校风。2013年9月12日下午,我校邀请了原康镇派出所常宝亮所长为全校师生题为:【珍爱生命、安全出行、远离危险、平安成长】为主题的法制安全教育讲座。
常所长从培养学生树立法制观念、校园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安全、自身安全、家庭生活安全、户外活动安全、防火安全几个方面谈起,列举了学生生活中的一些警示例子,提醒学生克服日常生活中的不良行为,向大家介绍了自我保护的方法。举例典型的交通事故案例、未成年人犯罪案例,号召同学们认真学好法律知识,增强辨别是非能力。本次生动、有针对性的法制教育讲座,不仅拓宽了师生的法律知识视野,增强了师生的法律观念,而且深入浅出,紧扣主题,能根据小学生的年龄特点和身心特征,贴近学生生活实际,深深地吸引了在场的每一位学生,赢得了阵阵掌声。
法律知识讲座 第7篇
老师、同学们:
你们好!今天利用一节课的时间和同学们共同交流一下学法、懂法、用法方面的一些问题和看法。虽然我所讲的有些内容,对大家来说可能不是很熟悉,但很有必要,目的就是要通过这个讲座,让同学们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杜绝违法犯罪行为,做个知法、懂法、守纪的好学生、好少年。并对以后如何走好人生路有所启廸,有所借鉴。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崛起的希望,教育和培养好青少年,使之成为社会主义事业合格的接班人,是我们在座每一位老师包括社会各界应尽的责任。近年来,由于各方面原因,侵害校园的案件以及学生犯罪问题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学校正常的学习和教学秩序。我们一方面要对侵害校园的犯罪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另一方面,要大力加强校园治安环境的整治工作,做好学生的管理教育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患能力和遵纪守法意识。
今天和同学们共同交流一下学法、懂法、用法方面的一些基本问题和看法,并利用一些发生在我们身边典型的案例进行深入剖析,给大家敲敲警钟。为此,我讲四个问题:
一、中小学生为什么必须学习法律知识?
二、中小学生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
三、中小学生应当学习哪些法律?
四、中小学生如何加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意识。
首先讲第一个问题: 中小学生 为什么要学习法律知识?
邓小平爷爷曾经指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学生学习法制是当前现实社会形势的需要。首先,学好法律才能真正做到懂法、知法、守法、护法。通过学习法律,增强自己的法制意识和法律观念,才能知道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的,什么是犯罪的,什么是可为,什么是不可为。同时知道怎样自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用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其次,学好了法律才能正确地运用法律手段,去处理发生在自己身上的矛盾纠纷,从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防止违法犯罪发生。学生享有法律赋予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身自由受保护权,受教育权,继承权等权利,只有掌握了法律知识,才能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例如:有的父母由于种种原因让自己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辍学,大家遇到这事怎么办?如果你学了《义务教育法》,就知道你的父母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父母必须使适龄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规定,可以向学校或有关单位报告,求得解决。再如:狗咬伤了你怎么处理?你如果学习《民法通则》第127条就知道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再次,学好了法律,可以跟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法律体现人民利益,违法就是违背和损害了人民利益,国家的法律就可以制裁他,他就是过街老鼠,人人都可以喊打。因此,谁违反法律,就要理直气壮地与之作斗争。对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不仅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总之,只有学好法律,才能知道自己哪些合法权益,才能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才能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才能同
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因此,中学生学习法律非常必要。
我给同学们讲一个案例:被告人刘某年仅15周岁,是中学缀学的学生,刘某缀学后,一直沉迷于网络游戏机,但父母不给钱,于是他就想到向同学下手敲诈钱财。一天,他在学校操场玩时,看见原同学谢某,刘某就走上前要谢某给他钱,并威胁谢某说,你以前跟别人打过架,被打的人叫我来拿医药费,自已认识许多社会上的能人,不给钱就叫人来打你。谢某很怕,将自已身上仅有的五元钱给了刘某,以后刘某陆续向谢某要了三次,共计六十余元,其中有一次,刘某逼谢某带他到谢某父亲那里骗走了三十元。最后一次,被告人刘某逼谢某拿五十元,谢某不给,刘某便将谢某带到一偏僻地方,用玻璃刮谢某手掌,用烟头烫谢某,并要求谢某第二天中午把钱交到刘某手中,在这种情况下,谢某才将这件事告诉其父亲,谢某父亲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2款规定:犯抢劫罪,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某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从这起案件的发生和原因看,一方面,犯罪人刘某贪图享乐,沉迷于游戏机,对违法和犯罪认识不清,另一方面,被害人谢某由于平时没有学好法律知识,不懂得怎样跟犯罪分子作斗争;不懂得运用法律知识,去正确处理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至于三番五次的被抢劫勒索。从这起案件中,可以看出未成年人学习好法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再举过例子:在校园内有人向你要钱要物怎么办?同学们在本校内被人强要钱物的情况虽然比较少见,但相信在座有些同学可能遇到过。向你施加威胁的有本校的学生,也有外校混进来的学生。本校的往往是那种沾染了不少恶习的,出了名的坏孩子,你也可能认识他,他会有时向你索要钱物,比如现金、香烟及其它物品等。不给就说要打你,甚至威胁说以后见一次打一次。他敢做这种事情难道就不怕老师吗,就不怕学校处理他吗?是不是胆子太大了?我看并不是他胆子大,而是抓住你胆小怕事的心理,怕以后报复。其实他心里虚得很,只要是学生,没有一个不怕老师的。有个现象可以说明这一点,那就是学校里的班干部、“三好学生”就很少遇到这种敲诈勒索的事情,为什么?是因为这些班干部、“三好学生”都有股正气,他们遇到这些事情一般都会主动、大胆地跟老师讲,敢于跟不良行为作斗争。哪么遇到这种事情如何解决呢?(1)应该大声拒绝,表明立场,“不行,我凭什么给你!我报告老师去”,要有正气压住邪气的信心和勇气才行。(2)看看自己视野中有没有老师和正义感的同学、同时大呼,使他们不敢轻举妄动。记住千万不要胆小,软弱在此是一文不值的,你越软弱他们就越欺负你,他们的阴谋就会得逞。也用不着和他们动手,如果动手,一是显得你不文明,有时有理会变成没理,二是你也容易吃亏,毕竟寡不敌众。在校外,时常有一些不三不四的小青年,他们都是本地的流失生和已经毕业的人,他们和坏孩子相互勾结,狐假虎威专欺负软弱的同学,记住:(1)当你遇到这种情况时,先要拒绝和不认识的人答话,(2).如被强行拦下,要义正辞严说我没有钱,同时找机会迅速离开,(3.)如果再不让你走,你就报警,他们是不敢打你的,一旦打你,那就犯了抢劫罪,那可就要坐牢了。法律是无情的,只要他们敢打你,就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第二个问题:中学生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
中学生违法犯罪有家庭因素、社会因素、个人原因,在这里我主要谈后两个方面:社会因素及个人原因。社会的负面影响主要来源于网吧、酒吧、歌舞厅
娱乐场所、游戏机室等;来自于不良图书、报刊、杂志、漫画和某些影视、录像作品;黄、赌、毒现象等。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1、目前影视、录像、刊物等大众传播媒介对人们特别是中小学生吸引力极大。一些不良的影视、录像、文学作品则会消磨中小学生的意志,起着负面的、消极的影响。例如:现在有些影视多半属于武打格斗或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帮派打斗,或谈情说爱,这对中小学生来说,由于情节曲折惊险,感情缠绵离奇,黑社会老大威风凛凛,正适合他们的口味,如香港电影《古惑仔》等。由于这种片子宣扬江湖义气,拉帮结伙,以打群架为荣的思想,使有些中小学生直接去模仿,打群架、称“老大”,寻求刺激,这些镜头往往是诱发青少年伤害案件等暴力性犯罪的根源。如:发生在近期李厝村学生与五香溪村学生之间打架斗殴事件,就是因为李厝学生骑自行车后面挂一张光牒被五香学生耻笑引起。由于一些不良居心的村民从中挑拔,制造事端,煽动村民闹事,不听从公安机关依法调解处理,公然阻碍人民警察执法,搞到现场很混乱,造成了很坏的影响。要不是外砂镇政府和派出所的及时制止处理,差得酿成两村械斗的大祸。人民警察在现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阻碍人民警察执法的主要闹事者当场进行了强制带离审查,并对两名主要肇事者进行了治安拘留5天的处罚,详细情况前面汕头《今日视线》也有报道。同学们,你们想一想,假如当初大家保持清醒头脑,利用法律知识,把发生的矛盾及时报告老师或派出所处理,就不会造成后来这种后果。肇事的学生们可能不知道这种事情的严重性,万一两村真的打了起来,造成流血或者死了人,你们或者家长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现在你们的行为在派出所都有记录在案,对你们今后的考学、当兵、入党、找工作等都会有很大的影响。所以同学们要吃一堑,长一智,做什么事情都要三思而后行啊,一旦犯错,就无法弥补,悔恨终生。
2、来自网吧、游戏机厅等娱乐场所的影响。一是对网吧、游戏机厅等的监督不到位,使管理流于形式;二是大多数网吧、游戏厅经营商虽然店里有按规定挂起未成年人不得进入的明牌标志,然而他们为了“钱”丧失良心与理智,为学生提供“便利”服务。三是许多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通宵达旦地在这些场所里玩乐,甚至有的几天几夜不归宿。有的未成年人为了筹集玩乐的本钱,不惜走上偷盗、抢劫犯罪之路。这方面有不少例子,教训十分深刻。
3.精神上迷惘空虚,这是最主要的行为先兆。表现在不好好学习,成绩低下,不思学业,精神恍惚,认为念不进去书,没有刻苦学习的毅力,却喜欢去看不健康电影及书刊,进网吧,打游戏,语言不文明,行为放荡,好结交异性朋友等。
4.生活上追求享乐,这是犯有盗窃、诈骗等侵犯财产罪的青少年共同特点。赶时髦、图安逸、摆阔气冒充大方,过早抽烟喝酒、谈恋爱。有的认为家庭生活
条件比较优越,父母供得起自己的一切费用,尤其是单亲家庭的骄生惯养,把自己的意志给毁了。
5.行为逞强霸道,常常殴打他人,欺负弱小同学,顶撞老师、以违反校纪校规为荣。处处表现自己,不思悔改。不思进取。
6.心理上偏执狂妄,对别人批评教育充耳不闻,逆反心理强烈,性格孤僻、偏执,处事偏急、怪异。
7.愚昧无知。犯罪的青少年中,不少学习不好或文化水平低的人,无知和野蛮常常是他们共同特点。
8.缺乏道德。有这样一件事,一个初二男学生,一天放学回家,向其父母要钱购置衣服,母亲面对家境贫困,那有钱给他时,他竟然拿起菜刀将其母亲当场砍伤。当公安民警问他为什么砍自己亲生母亲时,他竟说“她是我母亲,就要给我钱,给我钱就不砍她了“。同学们,这是典型的法盲和无知啊!你说这种人,父母生他来有何用,辛辛苦苦养他、供他读书,他却用这种方式回报他的母亲,这是严重的暴力犯罪啊!等待他的将是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惩处。
9.目无法纪。违法犯罪的青少年,多数缺乏法制观念。今年3月份外砂侨中发生了一起学生叫来校外3名无业青少年持刀砍伤本村学生的伤害案件。除当事人家里要赔偿巨额的医药费外,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现在讲第三个问题;中学生应当学习哪些法律?
作为中学生,年龄基本上都介于13至17周岁之间,这个年龄正是心理成长、变化最大,也是逆反心理最重的阶段,用一颗平衡的,宽阔的心态沿着正确的人生方向走下去,便是“条条大路通罗马”,每个人都会在不同的事业中取得辉煌。相反,“一失足便成千古恨”,走错了路也许会贻误终身。首先我们学习了解一下,在哪些法律中规定,什么样的年龄段应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对今后避免触犯法律,减少犯错误很有好处。下面,我择出一些主要相关的法律条款让大家学习学习并严格遵守好。
(一)18周岁以下均为未成年人,作为未成年人我们首先应当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从而知道当我们受到伤害时应寻求哪些保护。
(二)14至16周岁限制行为能力人。16周岁:完全行为能力人。《刑法》规定16周岁为刑事责任年龄。也就是说如果你满16周岁,如果触犯了《刑法》规定的法律条文,你就要负刑事责任。比如: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等违法行为,就要受到法律的严惩。《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还规定14周岁为治安责任年龄。情节严重的还要受到罚款、治安拘留等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因此我们应当学习〈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学习了这些法律就知道自己如果违法犯罪将会得到什么样的处罚或刑罚。法律不因你不知自己的行为犯了哪条法律而不追究责任。
(三)10周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自己的过错对他人造成侵害的由其监护人负民事责任,也就是说法律虽然没追究你的民事责任,但可以追究你父母的民事责任。因此我们应当学习〈民法〉,〈民法〉和每个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涉及人身、财产、婚姻、经济等方方面面,学好了民法才能更好地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四)在道路上我们基本上都属于骑自行车或行人一族,当然也有少数家庭条件好的还骑摩托车、开车等。〈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12周岁以上方能骑自行车上路,18周岁至60周岁允许驾驶机动车辆(小客可至70周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第四款明确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因此要在道路上保障自己的安全和他人的安全,我们的生活离不开〈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讲最后一个问题:中学生如何加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所谓犯罪的自我防范是指个人为减少被害的可能,进行自我保护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方法。同学们在成长的过程中,有时会碰到各种各样的不法侵害,比如说被人敲诈勒索、被人殴打、被人抢劫等等,一旦碰上了怎么办呢?我们要增强分辨能力,学会自我保护。国家的法律都是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惩罚各种不法行为而制定的,也就是说在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罪犯的不法侵害时,我们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面临危险的时候,同学们要机智勇敢地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如果畏惧罪犯的话,就会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使他们有恃无恐地实施犯罪行为。
(一)、中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规范。
实践证明中学生一旦养成了种种不良习性后要矫正过来是很不容易的,需要花费更大的力气,因此,中学生就应该在日常生活中和学习中,处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规范,尊重社会公德,从小养成良好习惯加强自我修养,自我调节、自我完善,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我们看到的一些青少年案件中,有些青少年本来是品学兼优的,只是由于没有管束好自己,看到社会上一些闲事,放任自己去参与,抱着一种侥幸心理,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二)、树立自尊、自立、自强的意识。
自尊、自律、自强是一种积极的人生态度,也是中学生进行自我防范和赢得社会保护的途径。如果中学生自甘堕落,外界再怎样帮助,也是无济于事的。如案犯李某原是某中学的学生,因父母离异无人管教学习成绩越来越差,他就自暴自弃,成天泡在网吧里上网玩游戏,并结识了刘某等人,后与刘某等人一同去打架伤人,抢出租车司机,坠落的无法自拔,最后被关进牢房,被判处七年徒刑。
(三)、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中学生只有学好知识,丰富社会生活经验,锻炼各种能力,才能对违法犯罪行为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才能分清是非,中学生还要加强锻炼身体,增强体魄,这样有助于中学生在遭到暴力侵害的时候,及时逃脱或者进行正当防卫,不至于受犯罪行为的随意侵害。
(四)、加强中学生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
中学生对犯罪的自我防范,除以上讲的,还必需懂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根据实践经验,我们建议同学们在遭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时候,切记两点:
第一、同学们要以躲避免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为自己的首要任务,不提倡你们去同违法犯罪分子面对面博斗,比较明智的做法是遇事不慌,然后设法摆脱或向四周的大人呼救,或拔打“110”报警。对于这一点,我给同学们举个案例,这个案例中的作法对同学们很有借鉴作用,一天住在城郊的小
女孩方方放学后背着书包独自一人往家里赶,罪犯陈某看见方方脖子上挂着一把钥匙往家赶的样子,陈某心想:这个小女孩家可能大人没在家的,我就跟着她待她开门后就冲进她家抢点东西。于是陈某就一直跟着方方,走了一段路后方方发现后面有个男青年一直跟着她,心里很害怕,在走到自家房子门口时,她心想:如果我现在开门进房间的话,这个坏蛋一定会冲进我家干坏事的,我不能开门。方方一直在家门前马路上逛来逛去,陈某见方方没开门就躲在马路对面等,过了一会儿,方方看见隔壁的张阿姨走了过来,就立即凑着张阿姨的耳朵把她遇到的情况告诉了张阿姨,张阿姨叫方方去开门,她立即打110报警。在方方开门后,陈某就冲上前将方方逼进一个小房间里反锁起来,并威胁方方不准喊叫,他自己就到方方父母的房间里翻东西,在陈某翻东西时,由于张阿姨报了警,公安人员及时赶到将陈某抓获。
第二、如果同学们发现自己正在或已经受到非法侵害的就应该采取正确的途径解决。如及时向学校、家庭或者其他监护人报告,由家长、老师或学校出面制止不法侵害,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主管部门的报告。例如前面所举案例中的谢某,他当时就没有通过正当的途径保护好自己。如果他被刘某第一次抢劫时立即向父母或老师报告,就不会三番五次地被刘某抢劫。此外学生之间打架事件也要引起同学们的注意,据调查,一些学生被同学殴打后并不是向家长或学校汇报,而是自己作主到外面找人来报复,要知道报复伤人也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是要被判刑坐牢的。
再给同学们讲另一种自我保护的特殊情形。举一个案例说明:学生王某假期与邻居李某及几个朋友在一起玩。一天,王某和李某等人坐出租车出去玩,在出租车上,王某听李及朋友说:“等一下要将那人的手机抢来,另外还要搜一下他的身看有没有钱。”王某听了这话知道李某等人是要去抢劫,他有点想不去,但碍于朋友情面,他只好跟着去了抢劫现场。实施抢劫时,王某站在边上看,李某叫王某帮忙搜一下受害人的身,王某就上前搜了受害人的身并将搜到的钱全部交给李某。案发后,由于受害人及时报案,公安机关很快将李某及朋友、还有王某一并抓获,王某归案后一直辩解说他并不想抢别人的钱,他觉得很冤枉,但是法律规定:帮助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强行劫取公民财物的行为同样构成抢劫罪。王某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举这个例子的目的是要告诉大家:当你与同伴在一起玩,发现同伴有犯罪意图时,你应当制止他;如果你制止不了的话,你就要赶快想办法远离他,千万不能为了哥们义气跟着同伴去抢劫。因为你一旦到了犯罪现场,即使你没有动手,你也难脱干系。因为受害人不管你具体有什么行为,他只说共有多少人实施了抢劫,你们这些去的人即使没动手也都为罪犯助了威。所以我们的同学以后如碰到这种情况,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不要惹祸上身。
总之,同学们如遇上不法侵害时,不要害怕,一定要沉着、冷静,机智勇敢,要敢于检举揭发,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我们要坚信邪不压正的道理,干坏事的人总是心虚的,害怕的应该是他们。
以上我给同学们讲述了违法犯罪的一点基本知识和如何加强自我防范方面的问题,我所讲的只是给同学们起个抛砖引玉的作用,同学们要真正做到远离违法、犯罪,健康成长,还要靠同学自觉刻苦地学习文化、科学、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成为国家、社会有用之人。
学习法律知识讲座 第8篇
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好!
今天,我来给同学们讲授一些法律常识,以便同学们在今后学习和生活中有所作为。
我讲的题目是学习法律知识,加强自我防范。
我们知道,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信息时代,同学们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接收到各种新鲜的事件,其中有健康的,也有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你们是否能分辨得清楚?你们是否想过你们日常的一言一行都必须受到法律约束,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是不可侵犯的,谁违反了法律,就必定受到法律的惩罚。
那么,什么行为是犯罪的行为呢?要远离犯罪,这是同学们首先要弄清楚的问题。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完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主义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㈠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
㈡犯罪是一种触犯刑律的行为,即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
㈢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今天在坐的都小学生,也就是说你们都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法》第17条做了年龄及犯罪行为种类上的限制。其中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的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在我国,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因体力、智力已相当发展,并有一定的社会知识,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因此,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那么,有些同学们会说我现在还不到十四周岁呢?在这里我要告诉你们,如果你实施了犯罪行为时年龄虽未达到能追究刑事责任的界限,国家法律还是有惩罚的措施的,比如作治
1安处罚、送劳动教养、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等等。
下面,我再向同学们讲一讲如何加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同学们在成长的过程中,有时会碰到各种各样的不法侵害,一旦碰到了,怎么办?我们要增强分辨能力,学会自我保护,国家的法律都是为保护一切合法权益、惩罚各种不法行为而制定的,也就是说在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罪犯的不当侵害时,我们要拿起武器来保护自己,如果畏惧罪犯的话,就会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使他们有恃无恐地实施犯罪行为。
所谓犯罪的自我防范是指个人为减少被害的可能,进行自我保护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方法。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0条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自我防范意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指未成年人通过加强文化修养和法律知识,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另一方面是指未成年人在受到犯罪侵害后应通过法律途径,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讲,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㈠未成年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规范。
实践证明,未成年人一旦养成了种种不良习性后要矫正过来是很不容易的,需要花费更大的力气。因此,未成年人就应该在日常生活中和学习中,处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规范,尊重社会公德,从小养成良好习惯。加强自我修养,自我调节,自我完善,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
㈡树立自尊、自立、自强的意识。
自尊、自立、自强是一种积极的人生态度,也是未成年人进行自我防范和赢得社会保护的途径,如果未成年人自甘堕落,外界再怎样帮助,也是于事无补的。
㈢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未成年人只有学好知识,丰富社会生活经验,锻炼各种能力,才能对违法犯罪行为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才能分清是非,未成年人还要加强锻炼身体,增强体魄,这样有助于未成年人在遭到暴力侵害的时候,及时逃脱或者进行正当防卫,不至于受到犯罪行为的随意侵害。
㈣加强未成年人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未成年孩子对犯罪的自我防范,除以上讲的,还必须懂得同违法犯罪行
为作斗争,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根据实践经验,我们建议同学们如果在遭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时候,切切要记住两点:
第一,同学们要以躲避免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为自己的首要任务,不提倡你们去同违法犯罪分子面对面博斗,比较明智的做法是遇事不慌,然后设法摆脱或向四周的大人呼救,或拨打110报警。派出所的电话也要记住,42452348因为它是离你们最近的公安机关。
第二,如果同学们发现自己正在或已经受到非法侵害的,就应该采取正确的途径解决。例如前面所举案例中的方某,他当时就没有通过正当的途径保护自己,如果他被王某第一次抢劫时,立即向父母或老师报告,就不会三番五次地被抢劫了。
我再给同学们讲另一种自我保护的特殊情况:学生蒋某假期与邻居李某及张的几个朋友在一起玩,一天蒋某和李某等人坐出租车出去玩,在出租车上,蒋某听李及朋友说:等一下要将那人的手机抢来,另外还要搜一下他身上看有没有钱,蒋某听了这话知道李某等人是要去抢劫,他有点想不去但碍于朋友情面,他跟着去了抢劫现场,实施抢劫时,蒋某站在边上看,李某叫蒋帮忙搜一下受害人的身,蒋某就上前搜了受害人的身并将搜到的钱全部交给李某,案发后,由于受害人及时报案,公安机关很快将李某及朋友还有蒋某一并抓获,蒋某归案后一直辩解说他并不想抢别人的钱,他觉得很冤枉,但是法律规定:帮助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强行劫取公民财物的行为同样构成抢劫罪,蒋某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所以以后同学们如碰到这种情况,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不要惹祸上身。
总之,同学们如遇上不法侵害时,不要害怕,一定要沉着、冷静,机智勇敢,要敢于检举揭发,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我们要紧信邪不压正的道理,干坏事的心总是虚的,害怕的应该是他们。
以上我给同学们讲述了违法犯罪的一点基本知识和如何加强自我防范方面的问题,我所讲的只是给同学们起个抛砖引玉的作用,同学们要真正做到远离违法犯罪,健康成长,还要靠同学们自觉刻苦地学习文化、科学、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法律知识专题讲座 第9篇
一、与中学生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
1、《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六)多次偷窃;
(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有以上严重不良行为,年满十四周岁,将会被处以拘留、罚款,严重的还可能被劳动教养;如果达到犯罪标准,将被判刑。
2、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享有家庭保护(不得遗弃、放任自由)、学校保护(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社会保护(校园周边200米不得设臵网吧)、司法保护(不公开审理)。
3、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擂肥就是抢劫,好玩也会犯罪”。案例:16岁的小朱与15岁的小李是初三的同班同学,平时就好自称大,恃强凌弱;二人家庭经济都较困难,很羡慕有钱的同学穿名牌。一天,一个低年级学生穿了一双耐克鞋在路上一脚把一块石头踢到小朱的身上,小朱很生气想教训教训这个小同学。小李一看一双新的耐克鞋,就说把这双鞋换过来穿穿算了,小同学不肯,二个人上去一下
1把他按在地上,小朱往他屁股上一脚,小同学只好把鞋给了小朱。小同学的家长报了案,小朱与小李被叫到了公安局。经查,小朱和小李还数次向其他小同学强索人民币,有的2元,有的4元、5元,最多一次强索17元,后因被害人要求返还7元,总共强索金额31元,学生家长反映十分强烈。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条例》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作了处理。
4、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的,北京一大学生李某在ATM取款机上发现一张他人未取走的银行卡,于是将该卡内的5万元人民币转账至自己名下。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信用卡盗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5年,罚金人民币5万元。)
5、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例如:15岁的初三学生庄海在初一年级时就加入了共青团,当选为班长,工作负责、学习优良,先后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共青团员。有一天与父母告别后准备回家时,发现一个初二学生在他父母后面做鬼脸,这本来是一件很小的事情,问一问、说一说,都可以解决问题,但是庄海非常生气,认为是对自己父母的侮辱,竟和几个同学一起上去教训他一顿。原以为被教训者不会怎样,没想到却引起这个学生邀约一帮
人来报复。为了不甘示弱,又发生了对报复者的报复,在双方殴打中,庄海拿出随身带的一把刀捅上去,造成一死一伤,法院判处庄海犯故意伤害罪。在监狱里,庄海面对铁窗、铁门,回顾这不该发生事,无限悔恨。
6、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正当防卫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实施防卫行为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2).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暴力行为。
(3).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
(4).防卫必须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者本人。(5).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为了鼓励群众见义勇为,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法律明确规定,采取正当防卫行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案例:一商店老板逮到小偷,怒不可遏的他将小偷打成轻伤。但他却没想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昨日记者获悉,该商店老板李某被夷陵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1日12时许,男子刘某途经夷陵区鸦鹊岭镇某地时,窜入李某经营的商店内盗窃。得手后,正当刘某准备离开时,碰到一旁的货物发出声响,李某发现后立即追赶。逮住刘某后,李某挥起拳头便
击打刘某面部,致刘某两颗牙脱落。后经夷陵警方法医鉴定,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7、继承法: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法定继承按顺序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婚生、非婚生、养子女、继子女)、父母(生父母、继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确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份额。我国法律规定: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案例:夫妻二人在―次飞机失事的意外事故中同时遇难。夫妻生前无子女,又未立有遗嘱。丈夫的近亲属仅有弟弟一人,妻子既无父母,又无其他近亲属。夫妻遗有存款1万元。对于1万元如何处理?)
8、婚姻法:(1)结婚的三个法定条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条件(男
22、女20岁)、负责一夫一妻制。禁止条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结婚的程序: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2)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和扶助父母的义务。(案例:甲的祖父与乙的外祖母是同胞兄妹,甲乙能结婚吗?)
9、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公民享有9项权利——保障安
全权(三鹿案件)、知悉真情权(明星代言广告)、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人格尊严权等。我国消费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如产品或服务有缺陷时,消费者可要求经营者或生产者赔偿。当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争执后,先可通过如下几种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315或新闻媒体反映、请求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实质上我国现有法律共2000多部,还有若干地方法规。
二、中学生在法律面前应该怎样去做
(一)养成良好习惯,自觉遵纪守法。古人说“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儿为之”,好习惯和坏习惯都是慢慢养成的,一些坏行为不及时改掉,长此以往会养成坏习惯,长大以后就很难改掉,甚至走上了犯罪。
(二)树立自尊、自立、自强的意识
自尊、自律、自强是人格自我完善,积极向上人生态度的几种体现。在校学生只有自尊、自律、自强,自觉排斥不良行为,不能赢得他人尊重和社会保护。未成年人尤其是女孩子,一定要有自尊、自强的意识。
(三)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控制能力
(四)正确对待各种纠纷,学会控制自己。
(五)加强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方法。在学校生活中,经常发生各种各样的不法侵害,如被盗、被
法律知识讲座.doc 第10篇
首先刘所长围绕自己的本职工作,凭借多年的工作经验,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从学校实际出发,利用鲜活真实的案例,结合现阶段青少年犯罪心理特征,深入浅出的为同学们呈现了一堂别开生面的法律知识教育讲座;讲座主要从学生的自我安全防范,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消防逃生、遇险急救等方面进行全面细致的讲解,希望同学们合理安排学习生活时间,在校期间,遵纪守法,团结同学,放学后按时回家,不在学校、路上逗留玩耍,不和陌生人搭讪,更不进网吧、酒吧等社会场所,更不能未经家长同意随意在同学家中过夜;刘所长还提醒同学们,当自己深处危险时,不要惊慌,不要害怕,要想方设法报警或与最近的民警保持联系,尽快逃生,确保自己的人身安全。
接着,我校刘校长就学校安全工作做了重要讲话,他指出,学生安全工作是全校工作的重心,关乎家长的信任和学校未来的发展,安全工作一定要常抓常管,丝毫不能松懈,才能确保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的开展,这就要求全体同学在校要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学生,在家做一个懂事孝顺的好孩子。为了更好的让同学们树立法律意识,刘校长提出几点希望和要求:1.希望同学们团结师生,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另外,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到来之际,全国上下都掀起了安全维稳的热潮,在次期间,希望广大师生
能以维稳安保为己任,做到不利党的话不说,不利党的事不做,注重言行,管好自己,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顺利召开贡献自己的微博之力。
法律知识讲座主持词 第11篇
各位领导、姐妹们:
今年是我国全面推行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提升我县各级妇女干部群众学法用法水平和依法维权的能力,县妇联决定组织举办这次全县妇女干部法制讲座。
这次讲座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和科学发展观的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动依法治国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努力建设具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妇女干部队伍,提高我县广大妇女学法、用法、护法的能力,维护和巩固我县城乡政治安定、社会稳定的成果,为我县经济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今天,我们荣幸地邀请到了县法院年轻的女法官姜琼为我们授课。姜琼同志虽然年纪不大,却是我县法院的优秀人才,她潜心研究法学理论,并有开庭审判的实际经验,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让我们对姜琼同志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下面就请姜琼同志为我们授课。大家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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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妹们,方才,我们聆听了姜琼同志上的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使我们受益匪浅。让我们再一次向她表示由衷的感谢!
姜琼同志的讲座紧紧围绕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这个主题,深入浅出,旁征博引,使我们在深受教育和启发的同时,更加懂得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的关于深化社会全面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这一决定的英明正确。希望各位姐妹们回去以后,要把这次法制讲座的知识传达到自己周围的同事和亲朋好友中去,让她们也接受法律的保护,使我们这次的法律讲堂发挥最大的作用,为进一步推动我县全民学法用法活动向纵深发展,为进一步推动我县的政治安定、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以及各项事业的进步,做出我们妇女应有的贡献。
法律知识讲座通讯稿 第12篇
法律知识讲座通讯稿
为了营造我校良好的法制教育环境和氛围,增强学校推进法制教育的时效性提高学生良好的法法律意识,2008年4月2号,我校保卫处邀请公安局的同志在大学生活动中心来给我校大一同学来做法律知识讲座。首先,警察同志就校园安全方面给我校同学进行了介绍,并且结合近期卫校学生打架事件为例,让大家明白了校园安全对于自身的重要性。随后,警察同志又针对近期诈骗事件,告诫我们应该如何去防止上当受骗最后,他又根据近年来高校女生受到侵犯事件增多,对女生,进行了女性安全知识讲座。通过这次讲座,很大程度增强了同学们心中的法律意识,为同学们积极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大学生指明了方向,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法律知识讲座讲稿4 第13篇
培训班培训内容
培训时间:2006.9.8 培训地点:荣昌初级中学 主讲人:王建福
培训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今天,我想给大家讲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0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的国旗制法说明制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外交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国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制作。
第五条 下列场所或者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一)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三)外交部;
(四)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第六条 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第七条 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不以春节为传统节日的少数民族地区,春节是否升挂国旗,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民族节日,可以升挂国旗。
第八条 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
第九条 外交活动以及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升挂、使用国旗的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十条 军事机关、军队营区、军用舰船,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升挂国旗。
第十一条 民用船舶和进入中国领水的外国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公安部门执行边防、治安、消防任务的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依照本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升挂国旗的,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
第十三条 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举行升旗仪式时,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参加者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并可以奏国歌或者唱国歌。全日制中学小学,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第十四条 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依照本条第一款
(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第十五条 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在外事活动中同时升挂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时,应当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或者国际惯例升挂。
第十六条 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第十七条 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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