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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金方案建议书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房屋租金方案建议书(精选11篇)

房屋租金方案建议书 第1篇

股权投资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现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达成本协议书,并郑重声明共同遵守 :

一、甲方同意乙方向甲方公司注资。

二、乙方向甲方公司注资(即股权投资):

1、注资方式:乙方将以现金的方式向甲方公司注资,注资额为2万元(注:注资额为甲方提供实际办公场所费用租金),占该公司20%股权。

2、注资期限:乙方一次性支付办公地使用费用,时间为12个月。

3、股权的排他性和无瑕疵:甲方保证对其拟增发或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设定质押,保证股权未被查封,没有工商、税务问题,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4、费用承担:在本次股权投资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如见证、审计、工商变更等),由甲方承担。

5、债务划分:乙方不承担甲方本协议签订前任何债务,及工商税务罚金及其他费用支付;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不承担甲方运营过程中任何债务。

6、公司分红:甲方应按季度进行财务报表交于乙方进行财务审查,保证本协议签订到期日进行分红,保证红利正常归属到乙方账户,不得随意扣除、挪用、侵占等。

6、违约责任:

如乙方按期支付股权投资款。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乙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如甲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股权投资款的万分之 五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三、甲方的其他责任:

1、甲方应指定专人及时、合理地向乙方提供乙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必须的证件和法律文件资料。

2、甲方对其提供的一切证件和法律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

四、乙方的其他责任:

1、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照规定从事企业信息咨询服务工作。

2、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证件和资料负有妥善保管和保密责任,乙方不得将证件和资料提供给与本次咨询服务无关的其他第三者。

五、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信息撰写材料,甲方确认无误后签名盖章,意味着甲方认可乙方撰写的材料符合甲方的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如果因为材料不真实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六、实际注入资金:实际注入为乙方向甲方提供办公场地,及办公设施;位置在南阳市汉画街乐游庄园3-4楼;正常运营期间,乙方拥有办公设备拥有权,甲方仅有使用权;办公设施若损坏,甲方应按照原价赔偿,含在公司正常运营成本内;若甲方搬离该办公场所,物品均归乙方所有,股权仍然有效;若甲方因经营原因,导致公司负债、破产等,乙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办公设施仍归乙方所有。

六、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如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或者罢工、政府强制措施、政府政策变更等原因而影响本协议的执行,双方不负违约责任,根据事故影响的时间可将协议履行时间相应延长,并由甲乙双方协商补救措施。

七、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和争议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八、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协议中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选择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协议的生效及其它:

1、本协议签字盖章后即时生效。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或授权代表人(签章): 地址:

乙方或授权代表人(签章): 地址:

协议书签订地点: 协议书签订时间: 年 月

房屋租金方案建议书 第2篇

今收到交 X小区楼X室 X年XX月至X年XX月,XX个月房租。 金额(大写): ¥

收款人:

房屋租金方案建议书 第3篇

近年来,服务分公司房地产管理部大胆实践,积极探索企业商贸用房对外租赁办法,努力寻求租赁双方利益的最佳结合点,走出了一条针对来源多元化、租金标准形成原因各异的具有企业特色的商贸房逐步向市场化过度、运营收益逐年提高的新路子。

1 商贸房及其租金标准的形成

服务分公司原有出租房屋200余间,由财务科负责管理,当时俗称出租房。1998年划归房地产部管理,在此前后服务分公司已陆续将各生活小区原开水房转化为出租房,2001年分公司成立商贸部,将原属园林公司、食品厂等用以代销其产品的营业性网点所用房屋统一划归商贸部管理,自此改称商贸房。2002年集团公司为有效整合资源,实行专业化管理,又将各二级单位用于出租经营的房屋统一划归分公司房地产部管理,加上逐年新建的商贸房,目前实有商贸房371套,使用面积约为2.2万m2,分布在市区16个居民小区。

鉴于商贸房成因比较复杂,有照顾困难职工家属的,有照顾无业职工子女的,有承包经营的等不一而足,导致租金标准的形成原因较为混乱,调整的难度也随之加大。划归房地产管理部时,只好基本保持或沿用了原来的租金标准。

2 商贸房租金标准的探索

随着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原有租金标准偏低和不平衡的矛盾日益突出,我们经过对商贸房承租方的筛查发现,真正属于困难职工家属、无业职工子女经营的承租方不到总数的20%。为此,房地产管理部决定采取分步实施、逐年过度的办法对租金标准进行调整。通过2006年下半年的市场调研和分析,于2007年借采暖费标准调整之际,对有采暖设备等配套设施较为完善的商贸房每月每平米提价1元,这样,年可增收约28万元,其中约21万元实际是属于租金提价增加的收益。与此同时,还采取了同区段同标准、较低标准向较高标准看齐的调价措施,对历史形成的同区段不同标准等问题进行了系统纠正。该项举措及其他配套措施的落实年可增收租金约20万元。

经过2008年下半年和2009年上半年的市场调研,我们发现近两年房屋租赁的市场价格增幅较大,所辖商贸房租金标准与市场标准存在相当差距,在分公司经理和主管经理相继做出对商贸房租金标准进行调研的批示后,房地产管理部随即组织实施了第一次大规模的市场调研。

由房地产管理部组织带领商贸房全体管理人员分期分片对所属376套商贸房相邻近地区的外单位(或个人)的营业性出租房屋进行现场询价,询价遵循“就近、随机、有代表性”的原则。“就近”是由于商贸房的租金标准不仅不同区域价格差别很大,而且同一区域的价格差别也很大,越是临近的才越有可比性。“随机”就是在临近位置按随机取样法选取样本。“有代表性”则是指选取的样本单位不能与金川集团公司服务分公司房地产管理部相距太远,价格不能过高或过低,能代表相应区段租金标准的一般水平。

本次调查属于普查性质,所选样本的代表性十分重要。然而在调查中发现,除了本部所属商贸房租金标准公开透明、较为稳定之外,外单位或个人出租房屋的租金标准起伏较大,其承租方大都将租金标准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守,提供给我们的也不一定完全可靠,这就使随机性原则和样本的代表性受到影响,抽样误差在所难免,进而对新租金标准的合理制定产生影响。在很多区段,本单位商贸房附近外单位或个人的出租房屋十分有限,还有的区段根本就没有,搜集数据的时候,实在找不到样本的,只好将采访法和直接观察法结合运用,根据附近承租方的反映和商贸房管理人员多年的观察进行调整。

为了便于比较和分析,将所属商贸房的当前租金标准与调查对象的平均租金标准比较,价差在±10%以内的为适中,价差大于+10%的为偏高,价差小于-10%的为偏低。通过比较,大于+10%的有18套,在±10%以内的有176套,小于-10%的有182套,分别占总数的5%、47%和48%。即房地产管理部商贸房的租金标准与相应区段的单位或个人的出租房屋的租金标准相当或偏高的占总数的52%,这部分商贸房的租金标准除对价差在±10%以内的极个别的、依据多年的观察和采访进行了小幅调整外,价差大于+10%的租金标准偏高的,留待继续观察,其他基本与市场租金标准接轨的,则未做调整。

根据调查结果,将调价的重点之一放在了占总数48%的182套租金标准偏低的商贸房,对这部分商贸房的租金标准作了比较大的调整。调价幅度在50%以内的有107套,在50%~100%以内的有53套,在100%以上的有22套。调整后的租金标准一般在当前租金标准和调查对象平均租金标准之间,在确保公司利益最大化和收益稳定、兼顾承租方利益使其能长期稳定经营、实现双赢的前提下,尽可能向调查对象平均租金标准靠拢。

调价的重点之二是借集团公司采暖费调整之际,建议把原含在租金中的采暖费另行收取,即在采暖期按6.2元/月m2建筑面积收取,仅此一项年可为企业增加收益约76万元。

2009年的第一次市场调研后,提高了近半数商贸房的租金标准,加之采暖费另行收取等措施,这样一来,2010年事实上95%以上的商贸房的运营收入都增加了,共计增收超过180万元。

3 商贸房租金标准的市场化方向

市场是多变的,商贸房的租金标准是由多方面的因素决定的,租金标准的确定也不可能一蹴而就,一劳永逸。租金标准调整实施后,房地产管理部在所有房屋几乎都涨价的情况下,为保证调价目标的顺利实现,商贸房管理人员多次深入现场逐户做市场化运营的宣传工作,积极化解了租赁矛盾,维护了和谐稳定的大局。

市场实践充分说明,租金标准过高或过低会直接导致租赁双方的利益分配不平衡,还容易引起转租、转让等租赁纠纷。过高不利于承租方长期稳定经营,过低则会使出租方的利益受损。因此,在提出建议租金标准时,尽可能综合多种因素加以考虑,尽量使建议价比较合理。租金标准调整的依据源于市场,租金标准高低要受市场调节,是否符合市场实际,还有待于再回到实践中去,由市场去检验。

由于调研工作深入细致,扎实有据,落实过程中耐心细致,措施得力,经过一年的消化吸收,新增的180余万元已全部收缴完毕,目前,绝大多数承租方已基本认同和接受了2010年的租金标准。

为了使租金标准更合理、更接近市场,服务分公司决定将市场调查及其租金标准调整长期化、制度化,由房地产管理部会同办公室、财务室、纪委监察室等部门,于每年的第四季度对商贸房进行市场调研,提出租金确定和调整方案,每年进行一次。对以后新交工投入使用的商贸房,服务分公司决定一律通过公开竞标后承租,并且两年内不予调整租金标准。同时,随着集团公司职工子女就业形势的渐趋好转,所有商贸房一律实行市场化运营,公开面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进行租赁,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降低租金标准以寻求照顾。

经过认真总结、科学提炼,我们在2010年的第二次租金标准调研和拟定新的租金标准过程中,始终坚持 “三个为主”,即以与本单位商贸房相邻、相近的外单位(或个人)营业性出租房屋的租金标准为主要参照依据,以随机取样进行对比为主要手段,以市场化运营为主导思想。始终坚持 “两个长期稳定”,即出租方长期稳定的收益和承租方长期稳定的经营。始终坚持“一个根本目的”,即使商贸房的租金标准尽可能地接近市场标准,不断深挖内部潜力,提高资产运营的质量和效益。通过本次调整,2011年预计可增加租金收入27万元。

实践证明,认真细致的市场调研,是掌握科学准确的第一手资料的最好方法,而量化和对比分析又是做出正确决策的最佳手段,运用统计预测法进行长期趋势预测,以使租金标准的预测和制定更加科学合理,更经得起市场的检验。

摘要:随着国企改革的深化,金川集团公司服务分公司房地产管理部积极探索,勇于实践,把来源多元化、租金标准形成原因各异的具有企业特色的商贸房逐步向市场化运营过度,并使其运营收益逐年提高。

房屋租金方案建议书 第4篇

我与丈夫王某结婚已经三年半了。结婚前我丈夫有一栋两层小楼,每层有四个房间,配套设施也很齐全。结婚后我们就住在这栋小楼里。因为只有两个人住,用不了那么多房间,我就建议我们住二层,把一层的房间租出去。很快有人找上门来,经过协商后,签了年租金5万元的租赁协议,并一连租了3年。最近,我和王某因为感情不和,打算协议离婚,正在讨论财产的分割问题。我觉得楼房这3年的租金收入算是共同财产,应该有我的一半。但王某不同意,他认为房屋是他结婚前就有的个人财产,他出租个人财产所得仍然属于他个人所有,没有我的份。不知道他说得对不对?

答:

《婚姻法》明確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房屋租金收据 第5篇

今收到XXX交 XXXXXX小区XXXX楼XXXX室 XXXX年XX月至XXXX年XX月,XX个月房租。 金额(大写): ¥

收款人:

房屋租金收款收据 第6篇

今收到__________支付的地址为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路_______小区________门面的摊位租金总计¥18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捌仟元圆整),租期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收款人(门面户主):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款人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款人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租金催款通知书 第7篇

鉴于我们双方多年合作关系,贵单位于11月13日前缴付房租我单位将不收取滞纳金。现按每天124.173元收取滞纳金;月1日至年11月13日共计:44天,滞纳金为5463.61元。

特此通知!

###################公司

#####部

房屋租金催缴通知书 第8篇

现就你未及时支付本人租金一事向你通知如下:

根据你、我双方至20xx年4月2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您应在20xx年11月22日前向我缴纳11月22日至12月21的房屋租金,现您已向我缴纳租金人民币叁千元,剩余租金人民币陆仟元虽经我多次催租,但至今未能向我缴纳。

为妥善解决问题,请您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我缴纳本月的剩余租金人民币陆千元。逾期我将依据《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本人将依照合同条款无条件收回房屋,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你承担。

此致。

房东:

房屋租金方案建议书 第9篇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为保证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租赁代理租金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遵循公平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为甲方开设房屋租赁代理租金专用账户、进行租金代收代付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所示的代收代付对象为甲方所代理出租房屋的租金。

第二条 乙方为甲方开设“房屋租赁代理租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租金账户“),该“ 租金账户“专门用于代收代付甲方所代理出租房屋的租金,“租金账户“应与甲方自有的结算账户分开。

除甲方按有关规定应收取的代理费及其它延伸服务费用外,租金账户中的资金只能用于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甲方提供其他延伸服务的,应在出租代理合同中注明所提供延伸服务的项目及收费标准。

第三条 甲方代理出租房屋的,应在《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通过市建委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系统填报合同及出租房屋的相关信息,网上备案系统据此生成付款列表,甲方定期下载打印付款列表并盖章后送交乙方,乙方核对无误后向出租人代付租金并在网上备案系统上标注付款信息。

第四条 甲方将所代理房屋出租的,甲方与承租人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版)》时,应在合同中约定通过租金账户代收代付租赁房屋的租金。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供收款清单,甲方据此在网上备案系统上标注收款信息。

第五条 甲方要求从租金账户提取代理费及其它延伸服务费用的,应不超过租金账户同期收入的10%。确实超过同期收入的10%的,应提供费用明细清单,乙方通过网上备案系统进行核对后予以划转。

第六条 房屋出租代理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未能将房屋出租的,甲方应将自有资金通过租金账户支付给出租人。

第七条 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租金的,甲方应用自有资金垫付租金,承租人补交租金后,甲方可从租金账户中提取相应金额。

第八条 甲方提取佣金或垫付房租的,应向银行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经银行审核后将相应款项汇入甲方自有资金账户。

第九条 房屋租赁合同或出租代理合同发生变更、终止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1日内,在网上备案系统予以变更、注销。未及时变更或注销造成纠纷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十条 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甲方开立的“租金账户“计息。

第十一条 乙方详细记录“租金账户“资金收支情况,并根据甲方需要向甲方提供。

第十二条 租金帐户存续期间,若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有关部门对“租金账户“进行冻结或扣押,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出示证据以证明租赁代理租金及其银行账户的性质。

第十三条 市、区县建委(房管局)及中介协会履行对租金账户的资金划转情况监督检查职责时,甲乙双方均应予以配合,并按要求提供经银行和机构盖章的银行对账单原件及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服务费用:__________。

第十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一)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交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备案一份。

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质备案证明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租金方案建议书 第10篇

一、为保护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屋出租人、承租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房屋租赁代理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房屋出租人委托,代理出租房屋并在出租人授权范围内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经营活动。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必须通过指定银行代收、代付租金。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出租人及承租人提供租金代收、代付服务的银行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指定。

四、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须与被指定的银行签订租金代收、代付委托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在该银行开设账户、交纳租赁代理保证金。租赁代理保证金的金额不得低于60万元。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银行签订租金代收、代付委托协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其中一份协议送达北京市房屋置换中心。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出租房屋,应与出租人签订房屋出租代理合同。房屋出租代理合同应当使用市国土房管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北京市房屋出租代理合同》示范文本。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自房屋出租代理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中一份合同送达租金代收、代付银行。银行依据房屋出租代理合同和出租人身份证件为其开设账户。

六、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应在出租人授权范围内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应当使用市国土房管局和市工商局制定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中一份房屋租赁合同送达租金代收、代付银行,银行依据房屋租赁合同和承租人身份证件为其开设账户。

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租赁双方应到房屋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七、承租人应按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到银行交纳房屋租金。

承租人不能按期到银行交纳租金的,可以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交。

八、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房地产经纪机构受承租人委托交纳租金的,应自收到租金之日起3日内将租金存入代收、代付银行。

九、代收、代付银行按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代收承租人交纳的房屋租金后,按房屋出租代理合同的约定将应付租金划入出租人账户;将属于房地产经纪机构所得部分划入该房地产经纪机构账户。

十、房屋出租代理合同有效期内,房地产经纪机构未能将房屋出租或承租人未能按期交付租金的,代收、代付银行从该房地产经纪机构交纳的租赁代理保证金中划转相应金额向出租人支付。银行应于划款当日通知该房地产经纪机构补足保证金数额,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于5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数额。

十一、房屋出租代理合同期满,出租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继续维持出租代理关系的,应当续签房屋出租代理合同,并按本办法第五条办理。

十二、房屋出租代理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发生变更或中止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自变更或中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双方同意变更或中止的书面材料到

送达租金代收、代付银行。

十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停止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其签订房屋出租代理合同及房屋租赁合同全部终止后,由银行返还其交纳的租赁代理保证金。

十四、本办法执行前已经开展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按本办法第三、四条办理,已签订的房屋出租代理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于2004年5月20日前通知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签订补充协议,将租金收付方式调整为通过银行代收、代付租金。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自签订补充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已收取的租金转入代收、代付银行账户,通过银行代收、代付租金。

十五、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屋出租代理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应有持证房地产经纪人员签字并注明资格证书号码。

十六、符合房屋租赁代理条件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指定提供租金代收、代付服务的银行名单由北京市房屋置换中心通过“北京房地产交易信息网(http://)”统一公布。

十七、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补足保证金,其保证金余额不足本办法规定标准80%的,银行应于当日书面通知北京市房屋置换中心,由市房屋置换中心予以公布。

十八、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

租金调整方案 第11篇

参考涞百的租赁费和即将开业的东银商场招商条件,结合我商场整体经营状况和现在的实际情况,经过与各楼层经理慎重研究及品牌商户、老商户等多方面的意见,目前我商场的租金不能高于本县其它竞争商场。因为我们还没有彻底成熟,还处于培养期,也要考虑到商户的承受能力和实际情况,但考虑到一层和地超大品牌的进驻等因素,特拟定以下方案参考:

1、租金:

一层:A区元/平米·月; B区元/平米·月; C区元/平米·月。

二层:A区元/平米·月; B区元/平米·月; C区元/平米·月;D区元/平米·月。

三层:A区元/平米·月; B区元/平米·月; C区元/平米·月;D区元/平米·月。

四层:A区元/平米·月; B区元/平米·月; 快餐间元/平米·月。

(按年缴纳、免两个月;按季缴纳、年末免半个月;按月缴纳、压一收一)2、3、4、注:商铺租赁协议应该明确有关事项:

1、明确每平方米的存货量件/㎡·天

2、明确每平方米的销货量元/㎡·月

3、明确每个商位员工数额

4、明确每个员工工资元/人·月

5、明确每个员工销售提成%/人

6、明确每个商户的结账日日

7、明确每个商户工商税费

房屋租金方案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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