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空白范文
法律空白范文(精选5篇)
法律空白 第1篇
法理缺失。法学理论有“有罪推定”与“无罪推定”的分野, 它们都主观上先认定对象有罪或无罪, 然后在其指导下调查取证, 进而判定对象是否有罪。其缺陷是:1.先入为主地形成某种心证;2.办案方向有了一定指向性;3.证据取舍受到主观倾向的干扰;由于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有时是背离的, “有罪推定”多选择有利于犯罪的证言证据, 舍弃不利于犯罪的证言证据, 容易冤枉好人;“无罪推定”则相反, 易于放纵坏人;两者很难做到不冤不纵。正确的法学理论应是“客观推定”, 即事先不作有罪或无罪的判定, 而是依据现有线索, 不断扩展调查范围, 无倾性地接触所有证人证据, 进行科学的分析与取舍, 并得出客观的、符合实际的结论, 唯如此, 才能真正不冤不纵, 体现法律的公正性。
证据缺失。法律重证据不轻信口供, 但在司法实践中, 犯罪虽然已发生, 但因缺乏充足的证据而使罪犯难以落网的状况却不时发生。一是一人空间的犯罪, 往往会因未留下充足的证据, 缺乏有力的目击证人而逃脱法网;二是两人空间的犯罪, 也会形成攻之者说有, 辩之者说无的孤证局面而放纵了犯罪;三是证人或在重金收买下不愿作证, 或在暴力胁迫下不敢举证, 或是法律无法有效保障证人安全及合法权益证人拒绝作证;四是嫌疑人运用反侦察手法毁证灭迹, 使物证灭失, 踪迹不存;凡此种种, 均会造成证据链缺失, 使嫌疑人罪名难以成立, 从而使大案变小案, 小案化无案, 不了了之, 因而放纵了坏人。
律条的缺失。“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律的基本原则, 判定社会行为合法还是违法, 是要以法律规定为标准的。但法律条款的缺失甚至空白, 使准绳不准, 或无法可依, 也易放纵犯罪。一是由于立法主体及其利益的倾向性不同, 造成法律法规相互打架的矛盾形成两套标准, 各执一端。我国人大制定了保护公私财产的《物权法》, 政府又制定了因公共利益需要可行政强拆私房的原拆迁条例, 在城镇化进程中, 地方政府因土地财政需要坚持条例, 公民则依据物权法维权, 在地方政府的强势主导下, 上位法从属了下位法, 影响了政府执法的公信力。二是司法人员价值取向不同, 形成以此法代代他法, 以此条代他条的法律扯皮现象。我国刑法将强奸罪定义为违背妇女意志的性行为, 妻子是妇女, 婚内强奸也符合这一定义, 但我国第一例婚内强奸案却以无罪告终, 理由是依据婚姻法妻子应满足丈夫的性权利, 但妻子的权利到哪里去了?这种以此法之矛攻彼法之盾的性别歧视, 体现了法官的价值观, 但法律的尊严却显得十分苍白。此外, 男男强奸是违背男性意志的性行为, 不符合强奸罪的要件, 致使我国第一例男男强奸案不能以强奸论罪, 而借用的伤害罪轻判, 这种法而不律的缺失是否可用凡违背他人意志的性行为均属强奸罪加以修正呢?三是传统观念的影响造成法律的空白与盲区, 将违法视为合法, 助长了犯罪。家庭暴力是严重侵犯人权的暴力犯罪, 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要件, 但在合法家庭与传统观念的掩护下殴打妻子儿女往往被视为家庭纠纷而很少被法律问津, 形成殴打他人违法、殴打亲人合法的法律盲区。四是法律的滞后性与社会发展的超前性的矛盾, 使原有法律无法覆盖与适应发展变化了的社会现实。现代高新技术的进步, 使一些犯罪披着高科技的外衣粉墨登场, 其中借腹生子、租赁子宫已成为一种新兴地下产业, 人类生物学父母与生育性母亲的法律关系如何界定, 出租子宫的法律性质如何确定, 都成为法律的盲区与空白, 它不仅向法律提出了挑战, 也向传统道德提出了挑战。以上有法难依的缺失, 无法可依的真空, 都为健全法律体系提出了新课题。
执法缺失。执法必严是对执法者的基本要求, 但在司法实践中, 会因种种原因造成执法难的缺失与无法执行的空白, 使“严”字处于一种相对的状态。
司法不作为, 主要指执法部门不积极主动执法造成的执法缺失。一是指在行政权力干预下, 对违法案件采取告诉不立案、立案不办案、办案不结案的不作为行为;二是在人情、利益诱惑下对犯罪采取视而不见、见而不理、理而无果的司法手段;这类执法缺失, 可称为可为而不为。
司法难作为, 是指被执行对象利用法律漏洞与缺失拒绝执行, 使执法不能完全进行或落空的行为。在经济案件中, 一些富有者采取隐匿、转移财产等手段, 使司法机关无法查扣保全其财产与奖金, 造成执法尴尬, 其特点是, 对赖账的富有者而言是能而不为, 对执法者而言是为而不能。
司法白作为, 指当事人无力兑付法律裁决的内容, 使法律文书沦为一纸空文。一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如刑事犯服刑而又无个人财产, 民事赔偿就会落空;二是法律判决对没有偿还能力的民间债务同样显得苍白无力;三是法律对不具备监护、抚养、赡养、抚养能力与条件的人, 也无法落实其应尽的法律责任。一句话, 法律文书对没有执行力的人只能起到伸张正义、维护法律尊严的作用, 执法只能无奈而落空, 体现了为而白为的特点。
中国“换脸人”闯入法律空白区 第2篇
2005年11月11日,灵灵在北京成功地做了小腿下三分之一后外侧环形瘢痕修复手术。下一步的手术费用达30万元之巨。一筹莫展之时,杨晋富从报纸上看到了一则招募“捐脸”人的文章。
为了筹钱,他与招募“捐脸”的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学专家陈焕然取得了联系。杨晋富成为了中国第一捐脸人。
7年奔波
1999年1月,杨晋富4岁的女儿灵灵和小朋友们在麦田里玩耍。灵灵把麦秸插入一个废弃的塑料瓶中当火炬,正当她举着自己的“发明”炫耀时,融化的塑料火星落在了她的棉裤上,灵灵却浑然不觉。
当灵灵感到疼痛时,右小腿已经被烧伤,送到当地医院后,虽经手术,病情却没有好转,形成溃疡,并发生皮肤坏死。此时,医生建议让灵灵截肢,可是作为父亲的杨晋富无法接受这个决定。
他说:“我的妹妹已经被截肢了,看看妹妹腿上的断面被假肢磨得都渗血了,说什么我也不能让女儿截肢,一定要治好她的病。”从此,杨晋富带着女儿开始了漫漫求医之路。
这些年,老杨带着女儿辗转于全国各大医院,听到哪儿能治女儿的腿,就赶紧跑去。由于瘢痕压迫,灵灵的右小腿生长缓慢,发展到后来右小腿比左小腿细子8.4厘米,整个右腿比左腿短4厘米。
在北京一个居民家中,记者见到了清瘦的老杨与灵灵。老杨说,要不是这位法大姐收留了他和女儿,他就得回老家了。“正是因为不断有这么多好心的人帮助他,才能让女儿的病情好转。”
杨晋富是位来自山西的农民,家里有五亩地,一年的收入仅有2000元,为了给孩子治病,杨家变卖了家中可以变卖的所有东西,甚至想到过要卖掉夫妻两人的肾。
后来通过媒体呼吁,灵灵已经进行了大大小小的手术20多次,花费30万元左右,大部分来自于社会的捐助,一些医院也减免了很多手术费用。
老杨拿出灵灵手术前的照片,惨不忍睹的照片中,灵灵的后背和双腿,几乎没有完整的皮肤,全是血肉模糊。
老杨说,由于不断要给灵灵的右小腿实施植皮手术,只能将其背后和大腿的部分皮肤肌肉组织移植到小腿上来。因为担心右腿的供氧能力差,只好将两条小腿连起来,共用一条血管,以求从健康的左腿上多吸取一些养分,这样灵灵又成了连腿女孩,不能行走。
如果要像正常孩子一样行走,就需要把连着的两条腿再断开,但是分开后,由于右腿存在大面积疤痕,很快又逐渐萎缩,不得已,医院又要将灵灵的双腿连上,这样的手术来来回回已经做了4次。
他在苦苦等待“换脸”
老王,一个准备换脸的人。
2004年11月25日夜晚,在河北一个炼钢厂当炉前工的老王被滚烫的铁水劈头盖脸泻遍了全身,他的“脸”没了。
从此,就再也看不出老王的实际年龄,没有眉毛,没有耳朵,也没有鼻子,只能靠两个鼻孔艰难地喘气,他的眼睛永远是血红的,嘴巴只是一个很小的圆洞,没有嘴唇,说话时也只能上下张开一点,因此,吃饭只能吃流食。
度过危险期后的老王通过看电视,报纸,觉得整形外科医院的陈焕然博士可能会帮他整容,2005年11月,老王在妻子的陪同下,来到了北京。
由于老王毁容面积达到50%以上,毁容深度也达到肌肉和骨骼,属于重度毁容,陈焕然认为老王可以实施异体移植,通过换脸来恢复五官的功能,重新拥有一张脸,因为植皮无法让老王的脸得到美容意义上的改善。
2005年12月23日,在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的病房,“捐脸第一人”和需要换脸的老王见了面。老杨说,因为自己的女儿是烧伤的,所以他特别理解老王的痛苦。
虽然有了愿意捐脸的老杨,也有了要换脸的老王,但是换脸手术目前还是不能施行。
“换脸正规的说法应当叫面部多器官联合移植术,极其复杂。”陈焕然介绍说,“换脸技术分为两大部分,一个是手术台上的技术,在手术台上的技术我们并不比外国人差。但是下了手术台之后,便遇到了目前4个全球的医学难题,制约了换脸手术究竟成不成功。”
这四个问题是:一是排异反应。二是神经细胞的恢复,前不久法国人做的手术的当事人不会自主的笑,尽管可能会出现抽搐的笑。三是新换的脸的颜色不同,会造成邮票脸,人类目前还没有破解色素细胞的代谢。四是肌肉的记忆功能,如果换脸后,需要重新接受新主人的神经反射,有一个过程。
即使今后四大难题解决后,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并不是任何死者的脸都符合医学移植的条件,能作为医学移植的脸具有特殊的规定。配型一般要几十万分之一甚至上百万分之一,因此供体来源十分紧张。
目前王先生的手术还是按照传统的常规办法在进行,也就是自体取材。陈焕然说:“我们要双管齐下,不能一味让患者等待,否则会延误他的治疗。”
换脸遭遇法律空白
自从法国实施全球第一例换脸手术后,“换脸”也在国内备受关注。南京开始征集“国内换脸第一人”,上海也开通全国首条换脸免费咨询热线。
但是,“换脸”手术在国内医院并不是想做就做的,有一套独特的审批系统。首先,主刀医生要向上级申请,通过行政部门审批,然后要经过全国性的医学伦理委员会、法律委员会等一系列相关部门的审核,这涉及医学、伦理、法律、道德、心理等诸多方面,这些程序下来,至少需要几个月时间。
《孝经》中就强调“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而身体的所有器官中,脸又极为特殊,代表了一个人社会识别的基本元素,很多伦理学专家对此都持谨慎态度。
卫生部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委员邱仁宗认为,只有患者受益大于所承担风险、患者对手术有充分的知情权、患者自愿接受手术时,换脸手术才可以操作。
原本没有的或者想不到的事情,因为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其与伦理道德的冲突等诸多因素,而成为问题,器官移植的法律问题就是如此。
据了解,中国器官移植管理法规的拟订工作早在数年前就开始了,但是推进比较缓慢。同济医院器官移植研究院院长陈忠华认为问题在于“小众性”,毕竟等待器官移植的人占人口总数比例小,社会关注不够,法律、法规、条例的出台就不受重视。尽管目前在做,反复讨论,但是没有效率。
目前,中国第一部对人体器官移植规范化管理的法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进入了最后的征求意见阶段。
陈忠华对《瞭望东方周刊》说:“这个管理办法生效的日期是个空白,目前只是在公开讨论的阶段,这个管理办法当中,没有涉及对死亡的界定,这是重大的缺陷,只是对医院、医生的责任进行了管理,没有对器官的来源、渠道和分配进行规范,没有解决根源问题,当然也没有对面部器官移植做出规定。可以说是一个不完善的条例。但有一部不完善的管理办法,要比没有好得多。”
亲子鉴定是法律上的空白点 第3篇
“亲子鉴定问题,我们国家目前尚无任何法律来认可或规范其程序及效力,所以,它是法律上的一个空白点。”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侯利宏副研究员在接受时讯记者采访时开宗明义谈了她的看法。
侯利宏介绍说,从法理上说,亲子关系属于亲属法律关系,而从大系来讲,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而我国的民法体系中,除了《民法通则》,只有《婚姻法》、《继承法》等单行条文,对于亲属关系,并没有单行的《亲属法》来规范。
尽管如此,还是有学者沿着这些蛛丝马迹就亲子关系问题做了一些研究,并就此展开了讨论,但目前只能说是限于学术层面的探讨,不能指导现实中的司法实践。
一、鉴定结果不能作为法定证据。
由于鉴定结果本身具有一定的证据属性,所以这个问题首先要摆在证据的角度来看。从现有的民事法律和民事诉讼法律来看,没有条文或权威司法解释表明亲子鉴定可以作为法定的证据来使用。
换句话来说,我们平时接触的证明材料有很多种,但是,只有那些法律认可并由司法机关指定的鉴定机构作出的证明材料,而且是与案件审理相关的证明材料,才有可能作为法定证据。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说,亲子鉴定的效力只能是体现在伦理道德层面,还上升不到法律层面。对于一个家庭而言,这就意味着你自己确信你与某个家庭成员确实没有血缘关系,然后你做出某种伦理层面的举动,比如不再承认他是你的父母或子女,但于法律关系而言,丝毫没有意义。
二、无法与财产的法律关系相比照
侯女士介绍说,有些学者比照财产法律关系上的“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来研究“一个人抚养非亲生子女”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但在现实中,这似乎也面临着许多尴尬。
“无因管理”,是一个人面临他人财产遭受危险为尽量减少损失而主动替别人管理财产的行为。如果他为此付出了一定代价,财产的真正主人在受返还后应该给予一定补偿。但把它用于抚养非亲生子女问题上的尴尬之处在于,首先对象是人不是物,关于人的危险处境和损失大小怎么衡量?其次,抚养非亲生子女的人,往往是事先并不知道子女不是自己亲生的,那么,“主动”二字就根本谈不上。
“不当得利”,是一个人意外获得本属他人的财产而长期占有并使用、收益的行为。如果他因此而收益,返还真正主人后要向人家支付一定的补偿。同样,这里首先遭遇的尴尬也是对象是人不是物;其次,长期“占有”别人的孩子的事实存在的基础上,“使用、收益”又从何谈起呢?如果真要算细账的话,到底是抚养者从孩子身上获得的多呢,还是他为孩子付出的多呢?
所以,不能把上述二者的法律后果推加到非亲生子女的问题上。还有,这位倒霉的父亲所遭受的精神创伤,又怎么衡量呢?
三、有婚外子女不能证明不忠实
新《婚姻法》中有关于夫妻互相有忠实的义务的规定,但是,一方有了“婚外”子女,能作为其“不忠实”的证据吗?从情理上说,这是理所当然的。但从法理上说,未经法律认可的证据,是不能作数的。
《婚姻法》关于“不忠实”的考量依据,主要是夫妻一方在外与他人长期同居并有共同生活的要件来判断的,也就是俗称的“包二奶”、“养汉子”等行为。至于在保持家庭关系的条件下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所生子女,能否作为“不忠实”的依据,《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目前也没有相关司法解释,所以也就不能简单划等号。
侯女士介绍说,社会各界还有各种推理,想按特殊侵权来看待这个问题。但是,首先的一个难题是,谁侵谁的权?有人说,生了他人孩子的妻子侵了丈夫的权,或者是孩子的亲生父亲侵了抚养孩子的那个父亲的权,还有人说是抚养孩子的父亲侵了亲生父亲的权,孩子的亲生父母侵了孩子的权。怎么说,都有怎么说的道理,但依据的都是情理,并不是法理。法律不认可这其中的任何一种,那么任何一种就都不能成立。
游走在法律空白地带的“轻松筹” 第4篇
最近以来,微信朋友圈这样的“救救我”筹款越来越多,这些内容无一例外附带着一个名为“轻松筹”的链接,而当你点开链接后跳转的界面显示了求助人的基本信息,包括求助人(患者)的姓名、所患疾病,收款方信息、目标金额、已筹金额、支持次数等,捐款人可以通过点击“帮助TA”进行捐款,捐款金额从几元到上千元不等。
这就是众筹网“轻松筹”目前最吸引人的地方,凭借这一充满“慈善爱心”的特色,“轻松筹”目前估值已经达到3.5亿美元,腾讯、IDG等资本已经成为其股东。
不过,最近“轻松筹”却频频受到质疑。据媒体报道,一女大学生为病重的母亲募款6万元,事后却天天晒吃喝玩乐,类似事件层出不穷。网友对此颇为无奈:“‘轻松筹什么时候变成了‘轻松骗?”
不可否认,“轻松筹”确实完成了众多慈善项目。然而,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据调查显示,“轻松筹”为代表的网络慈善平台也正面临着越来越多的虚假慈善诈骗难题。事实上,“轻松筹”并不对各种“大病”和捐款的真实性进行实质性核实,无法从根本上防止发布虚假信息。
身份问题逐渐变得明朗
8月22日,民政部公布了13家入围首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名单,其中就包括“轻松筹”。近日,慈济基金会的工作人员表示:“站在慈善的角度来说,是希望看到‘轻松筹这类平台出现,因为慈善组织的资金并不宽裕,在大病、重疾方面往往无能为力,对于这类人群,公益众筹可以起到对慈善组织的补充作用,但前提是要规范。”
从“轻松筹”这类众筹平台的流行可以看出,中国社会保障机制尚不健全,尤其在重疾方面,求助渠道严重缺乏。除此之外,与传统慈善组织相比,在“轻松筹”上发起众筹的程序相对简单:即求助人发布筹款项目、提交材料、平台审核后上线、求助人在项目募集期结束后提现。公益众筹平台的高效、便捷也为很多急需资金的求助人解决了燃眉之急。
然而,在身份问题逐渐明朗之后,“轻松筹”仍未“轻松”。公开信息显示,此前,舆论曾对商业公益众筹平台“轻松筹”颇多质疑。这些质疑曾充斥了整个募捐环节。例如,平台是否合法、捐助者资金流向、受捐者案例真实性以及平台收费的合理性等。
根据百度搜索热度,“轻松筹”身份、“轻松筹”资金流向、“轻松筹”为何频频出现在朋友圈、“轻松筹”收费等问题仍是当前舆论关注热点。
9月1日,《慈善法》正式实施。根据《慈善法》,个人不能发起公开募捐,慈善募捐的主体是慈善组织。不过,慈善法同时也为求助者开了“一扇窗”:个人虽然不能公开募捐,但是可以公开求助。
按照上述解释,个人用户并不能在“轻松筹”平台以众筹的形式进行募捐,但是却可以以个人求助者的形式在朋友圈发布传播。
“轻松筹”平台也曾于5月20日发布公开声明,称“轻松筹”平台仅作为信息服务方为其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轻松筹”平台不对求助项目进行任何推荐与传播,求助信息在“轻松筹”平台发布后,多通过微信朋友圈及微博等社交方式进行传播,整个项目的发起即救助流程不属于我国新慈善法规制的募捐范畴。
“轻松筹”副总裁于亮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进一步解释称,他们一度通过不在网页展示医疗救助项目、明确针对特定受助人,形成事实上的个人求助方面的私募项目,以规避法律风险。
不过,经过梳理发现,随着身份问题逐渐清晰,更多的质疑被拿到台前。自今年慈善法草案公布以来,曾有包含《南方周末》在内的多家媒体从不同角度关注“轻松筹”平台,而其中交叉点最多的便是平台项目的信任问题。
核实难题
据报道,2016年2月10日,一位在德国留学的白血病患者在“轻松筹”发起个人求助,希望筹款500万元治病,后来患者不知为何将金额修改为50万元,并在两天后筹款成功。该事件被媒体报道后引起了轩然大波,这是因为在德国注册的大学生都需要购买强制公保医疗保险,大部分的治病和药费是报销的。
2016年5月19日,名为“午后狂睡_Silent”的网友在微博上爆料称,在“轻松筹”上一位需要换髋关节的病人在众筹后用医保还可以报销85%,不仅治病还能赚钱。
2016年6月1日,名为“请叫我毛大神”的网友也发布微博称,“这个女孩说她妈妈生病了要做手术,用‘轻松筹来筹款,自己和朋友都捐钱给她了,但是今早看到女孩晒朋友圈,资金和生活条件都比别人好”。针对此类事件的频发,一些网友嘲讽道:“轻松筹”不仅管治病,还管发家致富、吃喝玩乐。
据公开数据显示,2015年,“轻松筹”医疗救助项目遭到用户举报1150起左右,相当于每天有3起用户举报。在这些扎眼的举报数字的背后,除了关系到求助人的诚信问题,还关系到成千上万真正需要帮助者的生命。
于亮并不讳言“轻松筹”的多个被外界诟病的项目,不过,他认为大多数求助者是真的需要帮助,而不是抱着诈骗的心态。据于亮介绍,目前“轻松筹”对类似项目的审核主要分成三块来做,“包含基本的身份信息审核、病例审核以及发起人(不一定是求助者本人)关联银行账户审核”。
不过,目前对求助者家庭的总体资产情况并不当作必然的条件来进行验证。对于求助者可能存在隐瞒真实财产状况的情况,一般将通过举报通道来进行干涉处理。
据于亮介绍,目前“轻松筹”负责审核的服务团队超过100人,其中审核人员近40人,电话客服人员70余人。其中,审核人员大都具有医学方面的背景,可以初步审核求助者发布病历和诊断证明的真实性。
于亮同时坦承,考虑到时间、人力和财力成本都比较高,所以一般不会去当地调查,而是通过公安部信息开放接口,来验证姓名和身份证号是否匹配,做出初步信息审核。然后就是医院的病例审核、机打病例报告等,审核人员审核身份,再通过技术判断是否存在PS的可能。
“目前‘轻松筹主要通过线上审核,因为有合作关系的医疗机构并不太多,和医生电话沟通一次也存在难度,所以实地调查和电话回访方面确实并未完全展开”,于亮说。
收取2%手续费被质疑
在发起大病救助时,“轻松筹”的相应界面会跳出关于微爱通道筹款的说明:“如果你需要将‘轻松筹账户余额提现到银行卡,将扣除提现总额的2%,该费用为平台服务费。”这只是针对求助人的界面,而捐款人在实际捐款时并不知情,平台也没有任何提示。
名为“白一日”的网友在知乎上表示,“平台用大家的爱心来推广自己,但却雁过拔毛,收取2%的手续费,这个从情感和道德上都是无法接受的”,而另一位参与过“轻松筹”捐款的网友不禁提出:“平台收取2%的手续费,难道不需要对项目真实性担责么?”
针对网友的提问以及公众的担忧,“轻松筹”公关张颖丽回应表示:“我们只是提供一个救助的平台,平台没有监管权利,对于善款的使用情况,我们没有权利进行约束。关于2%手续费的问题,这其中有一半是用于第三方支付的费用(主要是微信),属于腾讯收走的转账服务费,剩余的1%才是‘轻松筹的真正收入,这部分收入被用于维持公司的运营基础成本。”
据了解,“轻松筹”的业务板块主要包括:尝鲜预售(农鲜产品、私房菜等)、梦想清单(影视图书、艺术设计等)以及微爱通道(大病救助、灾难救助、动物保护、扶贫助学及其他)这三大类型。
公开资料显示,2015年,“轻松筹”医疗救助板块共上线2.3万个项目,筹款金额1.8亿元,参与人数380万人。按照1%的比例来看,上线仅一年多的医疗救助板块就为平台带来了1800万元的收入。
截至8月17日,“轻松筹”平台官网显示,其累计注册用户8607万,累计筹款项目98.64万个,获得了1.56亿人次的支持。漂亮的数据让“轻松筹”获得了资本市场的青睐。
2014年12年18日,“轻松筹”获IDG数百万美元A轮投资;2015年4月15日,获唯品会创始股东兼董事吴彬A+轮投资;今年6月1日,获2000万美元的B+轮融资,投资方包括腾讯、IDG、德同资本和同道资本,目前“轻松筹”的估值已达到3.5亿美元。
互联网+的发展为网络众筹平台的野蛮生长提供了生存的土壤。据艾媒咨询研究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6月30日,全国共有正常运营众筹平台370家,与2015年底全国正常运营众筹平台数量283家相比,涨幅达30.74%,是2014年全年正常运营平台数量的2.6倍。
互联网分析师于斌表示,“轻松筹”模式是一种新的模式,它的进入门槛是比较低的,而且审核也不严格,可复制性强。市场上这种模式的企业比较多,所以平台必须有注册用户、流水等才能吸引到融资,除此之外,“轻松筹”的风控相对其他同类企业来说,处于弱势,风险系数比较高,对其生存周期持怀疑态度。
平台应对虚假信息承担连带责任
“轻松筹”的公益众筹模式是伴随着互联网+出现的新事物,当骗捐事件出现时,捐助人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成为目前公众热议的话题。
目前在互联网上提供众筹模式发起大病救助的平台并不在少数,除了“轻松筹”以外,还包括新浪微公益和腾讯公益等。
新浪公益的相关负责人余哲介绍,新浪微公益不支持个人账号直接收款,并且项目需由具有公募资质的基金会认领、执行、监督后续的善款发放,同时可以在平台上进行执行反馈,并且微公益平台不收取费用,基金会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收取管理费,也有完全不收费的,这由基金会按规定执行。
关于众筹金额的问题,于哲表示,金额是求助人自己设定的,但有一定限额,公益机构会综合多渠道评估善款。腾讯公益与“轻松筹”的模式很类似,但是,当筹集资金目标在5万元以上时,项目需要由公益组织认领。
那么,“轻松筹”平台是否涉嫌超出经营范围中“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的限制呢?
针对质疑,张颖丽表示,“轻松筹”上所有医疗救助项目的发起人均为个人,属于个人求助行为,未被《慈善法》所禁止或限制,并且“轻松筹”不是慈善组织,无需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并不违反公司的经营范围。
那么,如果平台上的众筹项目出现了问题,应该由谁对虚假信息承担责任呢?对此,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法专家赵占领表示:如果募捐平台从募捐金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那么平台对上线的项目就具有审核的义务,包括对求助人身份和捐款事由是否真实进行审核,如果平台没有尽到合理的义务,一旦项目存在虚假情形,则平台对于求助人的侵权行为可能构成“明知”或“应知”,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此之外,目前我国对于募捐平台这种模式的监管比较落后,相关部门有必要对其进行规范。
“当发生骗捐事件时,如果平台只是按照流量收取商户的广告费,那么平台不承担责任;如果平台从求助人身上收取了2%的手续费,那么平台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骗捐的求助人,按照诈骗罪承担刑事责任,平台则承担连带责任。”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周一丁也如是说。
周一丁还表示:“向社会不特定的人群募集款项的话,参与募集的人数超过200人就涉嫌非法集资了。”北京邦洋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焦晓菲与周一丁持有相同的看法,同样认为平台涉嫌非法集资,并表示,把众筹项目发布在朋友圈和微博上,也算向不特定人群募集资金。
不过,赵占领对此持有不同的观点,他认为,如果募捐项目是真实存在的,即使参与募集的人数超过200人也不涉及非法集资问题,如果项目本身是虚假的,则直接按照诈骗罪承担刑事责任,平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为传统公益慈善的重要补充,不可否认公益众筹平台为很多需要帮助的求助人提供了便利,但在没有良好且完善监管的前提下,这类项目很容易成为网络诈骗者的乐园。
法律空白 第5篇
女婿做事失度两代人龃龉不断
2013年6月12日,一年一度的端午节,家庭主妇们忙着包粽子、烹饪美食。然而,从黑龙江来北京的马成军、刘慧兰老两口却无心过节。看着邻居们喜气洋洋地欢度节日,他们显得更加孤独寂寞。其实两位老人的女婿、外孙女就和他们住在一个小区,而且相隔仅几百米。亲人团聚的节日里,老两口想看一眼7岁的外孙女,竟然成了奢望。究竟是什么阻隔了血脉亲情?
马成军和刘慧兰都是黑龙江佳木斯市的退休职工。7年前,他们的独生女儿马杰从北京一所名牌高校研究生毕业后,应聘到北京市昌平区一所重点中学当音乐老师。马杰多才多艺,性格外向,很快就能在业务上独当一面了,颇受学校领导器重。在事业看好的同时,马杰也收获了爱情。
马杰和吕强是在一次单位联谊中相识的,吕强也是黑龙江人,在昌平区某事业单位工作。联谊会后,两人频频约会,关系发展很快。当年五一期间,马杰带吕强回家见父母,马成军夫妇对吕强很满意。
确定关系后,马杰和吕强贷款买了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子,并很快结了婚。2006年,马杰生下女儿蕊蕊,这让马成军老两口非常开心。这时,他们刚刚退休,就放下老家的一切来北京投奔女儿。马杰怕父母和自己长时间住一起会有矛盾,就在离自己家不远处租了一套房子给父母住。马成军夫妇没事就过来帮女儿做做饭,看看孩子,一家人其乐融融。马成军和老伴很满足这样的日子,觉得这样度过余生就是他们最大的幸福。
然而,马成军夫妇三代同堂的日子只维持了不到一年,2007年初,马杰被确诊患了白血病。这个残酷的事实对马成军老两口打击很大。为了鼓励女儿与病魔抗争,马成军和老伴强作欢颜,细心照顾着女儿。而让他们痛心的是,女婿表现得越来越冷漠,起初还到医院看一看,后来干脆以工作忙为由,很少再到医院看马杰。怕父母伤心,马杰极力掩饰自己的失望,情绪却越来越低落。最让马成军和老伴生气的是,女儿离世那天,女婿站在走廊里抽烟,既没有上前和妻子告别,也没有安慰伤心欲绝的他们。
2007年12月2日,女儿离世第三天,和马成军相熟的一个邻居告诉他,吕强把马杰的衣物和常用的东西清理后当垃圾扔了出来。听了这话,马成军和老伴赶到女婿家,看到女婿把女儿的所有东西都扔到了楼道里,准备叫收废品的收走。马成军一阵心痛,连忙找了个手提袋把女儿生前的物品都装进去,不满地对女婿说:“小杰刚走你就这样做,是不是太性急了?”没想到吕强冷冷地说:“马杰不在了,我总不能在她的阴影里过一辈子吧?我还有自己的生活!”女婿的话尽管没错,但马成军夫妇还是感到寒心。他们没再和女婿理论,只是把女儿的遗物整理打包后带回了自己的住处。
因为这件事,马成军夫妇和女婿有了芥蒂。女儿走了,还有一个人让老两口牵肠挂肚,那就是他们的外孙女蕊蕊。俗话说,隔代亲。没有了女儿,外孙女成了马成军和老伴在世上的唯一血脉,尽管在处理女儿遗物问题上与女婿闹得不愉快,但他们还是想和外孙女亲近。没想到,女婿却表现得很不耐烦,不是借故撵他们走,就是把蕊蕊带出去,不让蕊蕊和他们过多接触。
2008年春节前,马成军和老伴为外孙女买了过年的新衣服和玩具,敲开女婿家的门,却没看到蕊蕊的身影。马成军问:“蕊蕊呢?”吕强冷冷地说:“有朋友开车回家,蕊蕊随车回老家过年去了。”马成军不满地说:“你怎么不提前打个招呼呢?再怎么说我们也是蕊蕊的外公外婆啊!”吕强不耐烦地说:“春节后不就回来了吗?看孩子也不差这几天!”看女婿实在过分,马成军气上心头,想和他理论几句,被老伴劝住了,两人生气地离开了女婿家。
过年期间,马成军只接到女婿一个问候电话,老两口过了一个孤寂的春节。
为遗产处置女婿彻底翻脸
大年初八那天,吕强上门来了,他是来和岳父岳母商量事情的。吕强以商榷的口吻说:“爸,妈,马杰也走了,我这么年轻,将来还要成家,我怕再婚后媳妇跟我争房产,想把房子过户到蕊蕊名下,希望你们能同意!”马成军知道,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的第一继承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女儿和吕强名下那套房子,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自己和老伴应占有一定份额的继承权。现在女婿提出要把房子过户到外孙女蕊蕊的名下,马成军觉得他的出发点是好的,毕竟蕊蕊没有了妈妈,能让这个可怜的孩子将来生活上有保障,这也符合女儿的心愿。于是,他和老伴表示同意女婿的做法。
第二天上午,吕强开车把马成军夫妇带到公证处,然后从包里拿出一份文件让他们签字。马成军拿过文件仔细看了看,顿时觉得心里很不是滋味。原来,他看到的那份文件是《放弃房产继承公证申请书》。他立刻提出自己的意见:“吕强,‘放弃’这个词不太合适,还是改成‘赠与’吧,等孩子长大后,知道这房子也有我们的份儿,这也是做外公外婆的一点心意!”没想到这句话惹恼了吕强,他气咻咻地说:“公证处没有‘赠与’这个词,要改成‘赠与’得通过法院,那样很麻烦,算了,还是不办了!”说着,就要往外走。见女婿越说越不像话,再加上公证处的公证过程离马成军夫妇的心理预期相差太远,老两口当即决定放弃公证。就这样,原本一件大家都认可的好事,因为前期沟通太少,两家人的关系变得紧张起来。此后,吕强再也没找过岳父岳母,逢年过节连个问候也没有。
女婿与自己断了联系,但马成军和老伴却不想和外孙女断了联系。因为思念外孙女心切,老两口就到女婿家看望蕊蕊,没想到女婿连门都不让他们进。无奈,马成军和老伴只好在外孙女上下学的时候,躲在远处看一眼。老两口的举动被吕强察觉后,每次女儿上下学,他都开车接送,而且把车窗关得严严的。
看到女婿防范得这么严,马成军虽然气愤,却没有办法。一次,马成军和老伴从外边逛街回来,发现吕强家新来的保姆带着蕊蕊在花园里玩。老两口喜出望外,赶紧跑过去,把平时没机会送出去的巧克力等好吃的,掏出来递给外孙女。蕊蕊很少和外公外婆在一起,明显感到了生分。但天然的血脉亲情让她很快接受了两位老人。蕊蕊的保姆是新来的,她并不知道雇主与岳父母之间的矛盾。得知眼前两位老人是蕊蕊的外公外婆时,她表现得很热情。
正当马成军夫妇与蕊蕊玩得开心时,吕强回来了。他看到岳父岳母正和蕊蕊在一起玩,顿时脸色大变,马上把蕊蕊拽走了,还训斥保姆:“以后不许蕊蕊和一些不三不四的人在一起,听到没有?”保姆不知就里,被他训得一脸茫然。听女婿说他和老伴是不三不四的人,马成军非常生气,吕强却抱起女儿就走,连看都不看他们一眼。遭女婿这样对待,马成军和老伴虽然生气,但也只能忍着。可随后发生的一件事,让老两口伤透了心,他们决定向女婿讨个公道。
2011年5月6日是蕊蕊的5岁生日。马成军知道外孙女在学琴,就花1000多元钱买了一台电子琴作为生日礼物。怕自己遭冷遇后控制不住情绪,他就让老伴送过去。刘慧兰硬着头皮敲开了女婿家的门,门是保姆开的。看到刘慧兰时,保姆有些诧异。刘慧兰解释说:“今天是蕊蕊的生日,我买了一台电子琴给她当生日礼物。”保姆不忍心拒绝,就让刘慧兰进屋了。当时蕊蕊在家,刘慧兰把她揽在怀里亲了一口,说:“宝贝儿,生日快乐!”蕊蕊懂事、乖巧地说:“谢谢姥姥!”
然而,刘慧兰还没待多大一会儿,吕强就拎着蛋糕从外面回来了。一看刘慧兰来了,他的脸色立刻变了。保姆怕主人责怪,忙说:“奶奶是过来给蕊蕊送电子琴的!”吕强怒气冲冲地走过去,拿起放在茶几上的电子琴塞给刘慧兰,说:“把这东西拿走,我们家不缺这东西,以后请您别打扰我和蕊蕊的正常生活!”吕强的话令刘慧兰感到十分生气,她想和女婿说道说道,没想到吕强却冷冷地让保姆送客。刘慧兰把琴放下就离开了吕家。谁知她刚迈出门,吕强就把电子琴扔到了门外。
怒讨探望权遭遇法律空白
听老伴讲了在女婿那儿受的欺辱,马成军肺都气炸了,他觉得,外孙女是女儿留下的血脉,自己探望是应该的,女婿这样做实在太过分。此前,他们之所以没配合女婿完成房产继承公证,并不是贪图钱财,而是想用赠与的方式给外孙女留下一份保障和一份念想。现在女婿的做法让他们感到寒心。忍无可忍之下,2012年9月,马成军和老伴把女婿告上了法庭,要求分割女儿的遗产。
2012年10月中旬,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前,法院启动调解程序,询问原、被告双方是否同意调解,马成军和老伴同意调解,其实他们提起诉讼的本意并不是想分钱分房子,而是想让女婿低头和他们协商。没想到吕强态度强硬,说这事儿没有调解的余地。
法官看到原、被告矛盾不可调和,便开庭审理了此案。因为事实清楚,案情简单,按照《继承法》“父母是女儿遗产第二顺序继承人”的规定,法院判令被告吕强支付岳父母20万元遗产份额。判决书下来后,吕强并没有上诉,第三天就把20万元钱交到岳父的手上。交钱时,他没忘记补充一句:“咱们谁也不欠谁的,希望你们能过好自己的日子,同时,也请你们不要再打扰我和蕊蕊的生活!”
马成军夫妇原本想借诉讼与女婿沟通,没想到双方关系更加恶化。为了能在法律的保障下见到外孙女,2013年3月,他们第二次将女婿告上法庭,要求行使对外孙女的探望权。
法官在审理这次诉讼时却遇到了难题。根据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协助一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探望人可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对探望权不履行义务的,可以强制执行、拘留或罚款。但是,我国《婚姻法》规定探望权享有的主体为子女的父母,而没有直接规定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等亲属的探望权。主审法官经过再三斟酌,驳回了马成军和老伴的诉讼请求。
接到判决书后,马成军和老伴向律师请教了败诉原因,认为即便为了让国家法律更健全,让天下失独父母都有对第三代的探望权,官司也有打下去的必要。于是,他们又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3年4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再度驳回马成军夫妇的诉讼请求。
两次败诉,让马成军夫妇颇感无奈。看着女儿的遗像,想想近在咫尺的外孙女无法见面,老两口痛苦万分。左邻右舍非常同情这两位失独老人,也在想方设法帮助他们。邻居李大伯认为,两位老人失去女儿已经够痛苦的了,现在又失去了对外孙女的探望权,很让人同情。当他得知马成军的外孙女蕊蕊与自己的孙女就在同一个班时,顿时有了主意。
每逢双休日,李大伯都让孙女邀请蕊蕊到他家玩。蕊蕊来了以后,他马上给马成军打电话,让他和老伴过来看蕊蕊。马成军和老伴过来后,静静地看着外孙女和别的小朋友一起玩耍,尽管时间短暂,他们却很知足,因为从外孙女身上,他们看到了女儿当年的影子。
然而,吕强很快就察觉到了邻居们的举动,非常恼怒,他放出话来,说如果蕊蕊再受到打扰,他就搬家离开此地。如果那样的话,马成军夫妇想再和外孙女见面就难了。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昌平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们虽然审结了案子,却并没有放弃对马成军夫妇的帮助,他们对原被告双方也尽其所能地进行调解,无奈收效甚微。这些法官们在长期的司法实践过程中,不断遇到失独老人讨要对孙辈探望权的案例,但由于国家法律在这方面存在空白,给他们审理案件带来了很多困难。因此,他们期待国家能尽快完善隔代探望权这项法律空白。
隔代探望权越来越多地引起人们的关注,尤其对马成军夫妇这样的失独老人,探望权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很多法学专家也呼吁,希望国家对隔代探望权尽快立法。中国政法大学李显东教授说,我国是一个家庭观念很强的国家,现实生活中,很多未成年子女都是和祖辈生活在一起的,有的未成年人与祖辈之间的感情甚至超过和自己父母的感情。祖孙两辈的相见,对祖辈来说是一种心灵安慰,对孙辈来说是收获一份长辈的爱。尽早对隔代探望权立法,不仅可以减轻因家庭破裂给未成年人带来的不利影响,而且能让祖辈从中得到心理慰藉,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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