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代理租赁合同版
房屋代理租赁合同版(精选8篇)
房屋代理租赁合同版 第1篇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原告xx诉被告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的委托,指派律师xx担任本案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代理人收集、查阅、研究了本案有关材料,向证人了解情况,并经过本案的开庭审理,对本案的事实、证据作了全面了解,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一、本案原告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第二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被告以“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来否认原告的主体资格是错误的。所谓“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不产生任何影响,原租赁合同在买受人(新的所有人)和承租人之间继续有效,双方无须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可依据原租赁合同继续占有使用该租赁物,并按照原租赁合同向新的所有权人交纳租金、承担原租赁合同中的义务。
原告在获得xx转让的房屋所有权(并非被告辩称的债权转让)后,当然地取得了该房屋的收益权,在本案中,原告依据《xx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向被告主张房屋租金,既有前述法律
依据,也有被告一直以该房屋为经营地而办理工商登记的事实依据。所以,原告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1、本案的客观事实表明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原告自xx年取得房屋产权以来,一直委托xx到房屋催收租金,并且还通过书面的催收函催收租金,原告所提供的一系列证据已经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原告一直在催收租金的事实。
2、原告针对诉讼时效的证据依法应予以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本案中由于证人皆是受原告的委托到房屋向被告催收过租金,了解案件真实情况,因此,他们有义务出庭作证。
3、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中原、被告在租赁合同中所约定的租金是一个整体债务,分XX期履行,这些义务的设定是依据同一份《租赁合同》,其义务内容的总和作为一个整体构成了权利人的权利内容,权利人依据该《租赁合同》所享有的权利也是一个整体的合同权利,其主张合同权利也是对合同整体权利的主张,所以权利人可以在该项作为整体的权利最终到期而未能实现时就该项权利提出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所以,本案应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即
XX年XX月XX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原告在XX年XX月XX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4、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有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高级人民法院的判例及指导意见佐证。
(1)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147号判决书。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苏高法审委[2005]17号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以分期履行的方式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履行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三、被告以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拒付租金的辩解不成立。
首先,被告主张的优先购买权与原告主张的租金请求,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理应另案处理。
其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以优先购买权受侵害为由并不能宣告原告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更何况原告已经取得房屋的物权。因此,即使被告主张权利,也应当向房屋出让人主张,并不能以此对抗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以被告以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拒付租金的辩解不成立。
综上,代理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原告诉讼请求理应得到主张,为此,希望合议庭充分考虑并采纳上述代理意见。
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月日
房屋代理租赁合同版 第2篇
溢价指房屋租赁收入超过660015060(按房屋实际可销售面积计算)部分的租金收益。溢价部分的收益,双方按7:3分成,甲方得70%。乙方得30%。
4.首次代理佣金支付起点为:乙方完成租赁指标达40%。
5.甲、乙双方同意从第二次佣金支付起均按本合同第四条第一款 “2、3、4”中约定的时间进行考核后支付。
6.按本协议第四条第一款的约定,乙方完成的相应时段租赁指标每减少10%,则甲方扣除相应时段应付乙方代理佣金的5%,反之,则甲方给以同比例奖励。
7.合同有效期间,本案所有租赁均计入乙方业绩,按双方约定计算乙方代理费。经甲方特指租赁的成交价格低于乙方制定的当期实际租赁价格的,乙方按实际成交价结算代理佣金。
8.乙方收到代理佣金、溢价奖励款时须开具正式发票给甲方。
第六条 广告费用
1.本合同中的广告费是指用于帮助房屋租赁的各种资料的设计、制作、道具、印刷品、媒体购买及制作、广告市政发布费和宣传推广活动等费用。租赁展示中心的装修、办公设备的配臵、模型及样板房的装修费用不包含在广告费内。
2.本案广告费由甲方承担支付。甲、乙双方同意本案广告费预算不超过项目总租赁额的1.0%。乙方负责将广告计划表在签订本合同后10天内书面提交给甲方审核,经甲方书面批准后由双方共同执行。广告计划在租赁过程中可根据实际市场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调整。
3.甲方应确保广告费用及时到位,因此影响租赁的,甲方应顺延考核指标。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确保工程施工进度、并按期完成,质量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工程进度如下:(红色字体为待定)
(1)工程于10月底前开工;
(2)春节前,工程施工至正负零;
(3)20上半年(6月底前),项目主体工程封顶;
(4)年10月底前,工程房屋竣工验收;
(5)春节前装修完成并交付使用。
2.按本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和比例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3.按本协议第四条第一款的约定,乙方连续两个时段未完成计划租赁指标的70%,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4.甲方在月底前,免费提供乙方销售所需用房,包含房屋租赁接待处内部装修及办公设施。
5.负责房屋租赁接待处的安保,并支付薪酬。
6.甲方应在七天内完成对租赁方签署的合格的《房屋租赁合同》的审核及签字盖章(如遇双休日或节假日顺延)。
7.负责审核乙方提交的各类方案、报告等文件,并在七天内完成审核给予乙方书面意见(如遇特殊情况另行约定)。
8.甲方指派的财务人员收取租赁人交纳的租赁款及相关款项,并出具正式收据或者正式发票。
9.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开展本案的租赁策划、包装推广及租赁工作。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组织专业人员实施开展本案的租赁方案的策划、包装、推广和租赁工作。
2.负责起草针对本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经甲方确认后方可使用。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擅自增减或改动房屋租赁合同上的任何内容。
3.乙方起草的房屋租赁合同文本及设计的本案广告及宣传资料等须提交甲方审核书面确认后方可执行。
4.若甲方未按本协议第七条第一款的约定履行,则乙方的考核指标及时段予以适当降低和延期;因此影响乙方正常租赁的,则甲方应予以乙方适当的经济补偿。
5.保证租赁口径的一致性,不夸大、不缩小、不隐瞒。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不得向租赁人以房屋租赁合同以外的书面承诺。否则,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负责所有与租赁房屋有关的合同文本等签署前的填写,并办理相关手续。
7.协助甲方收取租赁款,但乙方人员不得擅自经手租赁人交纳的租赁款及相关款项,包括定金等。
8.协助甲方整理交付使用入住的相关材料。
9.乙方有责任为甲方保守相关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成本、客户资料等。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违约的,本合同解除后一周内,甲方应按解除合同时
乙方实际完成的租赁任务结算代理佣金及溢价奖励给乙方。
2.因乙方原因违约的,本合同解除后一周内,甲方应按解除合同时乙方实际完成的租赁任务结算代理佣金。
3.如属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行使解除合同权利时,须提前半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十条 其它约定
1.如遇特殊情况租赁人提出特殊要求或请示时,可由乙方书面提报甲方协商,以甲方书面批复执行。
2.若因建筑施工质量、装修质量、交房延期等由甲方原因造成的退租,其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该房屋按乙方已租赁处理,其代理佣金及溢价奖励按该房屋原租赁价格计提。若因乙方原因发生退租的,则该房屋租赁代理佣金及溢价奖励不予计提。
4.因不可抗力、房地产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影响本合同的履行,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终止本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经协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均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如因本合同而发生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 肆 份,甲乙双方各执 贰 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签名): 或授权委托人(签名):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房屋租赁代理合同协议书范文三
甲方:(出租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码 丙方:(代理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坐落在大连市 房屋一间,建筑面积平方米,出租给乙方做 使用。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 个月,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收回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须在 年 月 日将房屋交给乙方使用。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缴纳期限及抵押金
1.该房屋月租金为¥元(大写人民币佰元整)。租金总额为¥ 元(大写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元整),乙方需在下一次房租到期前 日支付下一期房租。(付款方式为 付)
第一次乙方于 年 月 日向甲方支付房租人民币 元整 甲方签字确认: 第二次乙方于 年 月 日向甲方支付房租人民币 元整 甲方签字确认: 第三次乙方于 年 月 日向甲方支付房租人民币 元整 甲方签字确认: 第四次乙方于 年 月 日向甲方支付房租人民币 元整 甲方签字确认:
2.甲方于 年 月 日收取乙方抵押金人民币 元整,保障房屋设施及家具、家电不受损害和各项费用及时支付。甲方应于本合同期租赁期满,乙方腾空并交还房屋时,扣除乙方使用所需缴纳的费用后,将剩余金额返还给乙方,如果抵押金不足支付房屋的设施损坏及其它各项费用,乙方应在交还房屋时承担支付不足费用。
3.甲方在交付该房屋之前必须将该房屋的相关费用全部结清,关于本房屋在本次出租之前产生的权属纠纷、债务、税项等事宜, 应在房屋出租之前处理完毕,否则,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
4.租赁期间产生的 采暖费、物业费 中介费人民币( )元 由甲方承担。 水、电、煤气、数字电视、电话、宽带费、卫生费 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租赁期间的房屋修饰和装饰
1.修缮房屋时甲方的义务,甲方对出租房屋及其设备应及时修缮,做到不漏、不淹、三通(户内上水、下水、照明电)和门窗完好,以保障乙方安全正常使用。
2.甲方修缮房屋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3 乙方应按时交纳水、电、煤气、有线(数字)电视、电话、宽带等使用费,并保存好收据以备退租时结算。
4因使用不当或他人原因而造成房屋设施及家具家电损坏的,乙方负责赔偿或修复,如不予修缮或修缮之后不合使用目的时,甲方有权终止本租赁合同及追究乙方赔偿责任。 5乙方于房屋租赁期间不得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险物品影响公共安全,因此造成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租赁合同的变更
1.甲方若要出售房屋,须在三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2.乙方若要转租房屋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签订转租合同,若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租并签订转租合同,乙方须赔偿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并无条件解除合同。
3.乙方若需要提前续签合同,需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通知通知甲方,若未按时通知甲方,视为乙方不再续租。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擅自将承租住房转给他人使用,甲方有权责令停止转让行为,终止租赁合同,乙方所支付的抵押金作为违约金,并于次日倒房。
2.乙方入住后合同未到期,乙方提前退租时,押金及提前一个月房租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并于次日倒房(水电费结清)。
3.合同签订及入住后,如甲方提前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并且甲方返还乙方剩余房屋租金及赔偿乙方一个月房租作为违约金。
第七条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丙方对双方提供的相关文件材料进行仔细核查,对提供无效或不真实证件的乙方,丙方有权终止提供服务。
2.非丙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执行时,丙方已收取的中介费不予退还。
3.在合同期内,若乙方违约,丙方在同等价格下免费为甲方提供二次租赁,高出本合同价格做为中介费。
第八条 免责条件
1.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损毁或造成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因上诉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
第九条 相关约定事宜
1.乙方应在租赁届满时,甲乙双方验收房屋后,将房屋返还,如需继续承租,乙方应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提出,经甲方同意后,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2.乙方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明确表示不再续租或未和甲方续租合同,甲方有权带领新承租人前去看房,在早9至晚5时间段,乙方应积极给予配合,若因乙方工作等原因在此时间段看不了房,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看房时间。
第十条 交屋时室内设施及物品:甲方提供家具、家电等明细附表(后附验房单) 第十一条 其它事项约定
若乙方在居住期间因为人为原因造成的一系列危险行为而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连带责任,外籍人士请在签合同起24小时之日内到辖区指定派出所登记。 补充条款: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之附件及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执行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代理方:
联系方式:
店长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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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探析 第3篇
合同解除作为一种法律制度, 产生合同效力消灭的后果。通常行使解除权的时间在自合同生效之后、履行完毕前, 解除权可以依双方当事人约定, 也可由一方当事人行使。合同的解除事由有合意、约定、法定之分, 故解除情形依解除事由不同, 有以下分类:1、合意解除, 即双方在合同中未预见可能产生解除的情形, 双方可协商行使解除权;2、约定解除, 即在合同中就预先定好条件, 一旦解除条件成就即可行权;3、法定解除, 即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我国《合同法》九十三、九十四条规定了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情形, 为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提供法律依据。
二、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
《合同法》九十四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五项情形, 但在法条表述中, 仅表述为“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并未指明该当事人为守约方还是违约方。
普遍看法认为, 约定解除权的主体更为简单, 合同当事人之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禁止性规定, 即可在双方合同中予以明确。但在法定解除的规定情形中, 争议主要以谁可成为解除权行使的主体展开, 有主张守约方为天然行权人, 也有为违约方发声的支持者。有些违约为当事人蓄意为之, 但在一些情况下违约方并非蓄意, 为减少自身损失不得已向法院提起合同解除之诉, 法院的处理方式不尽相同。通过对关联案例的分析, 笔者尝试归纳了法院的处理模式:
此表可以看出, 对于违约情况, 救济手段首选合同的继续履行, 违约方因违反约定不享有解除权, 法院据此精神, 作出继续履行或裁定驳回起诉的判决。从合同解除设立的初衷来看, 将解除权仅赋予守约方, 是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但解除权从性质上来说是一种形成权, 无须相对方配合即可发生效力, 现行合同法只赋予守约一方合同解除权, 有悖平等、公平、效率原则:首先, 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的法律关系, 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 享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仅凭违约方存在违约行为而罔顾其违约原因、剥夺其解除权, 极易导致守约方借此权利压制对方意志, 谓之不平等;其次, 守约方享有解除权的条件是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等严重程度, 不考虑实际履行时现实环境复杂性导致的被动违约, 笼统规定只要符合规定的违约行为即可解除合同, 谓之不公平;最后, 解除权作为守约方的权利, 其可以选择及时行使权利, 亦可随时放弃而改选其他救济方式。若守约方凭借手持的合同解除权, 在合理期限内不行权, 那么解除权会因过了时效而消灭。对于合同来说, 解除未发生, 合同持续有效。对于合同当事人来说, 违约的行为没有及时处理, 即使诉至法院, 法院也因“不告不理”无法处理。于情于理, 于合同涉及的各方都是有害而无益的, 不符合效率。
笔者认为, 房屋租赁合同的现实环境十分复杂, 在合同签订到合同履行完毕这段时间里, 蓄意违约和被动违约情形均应纳入考虑范围, 解除权该特殊权利不应仅赋予守约一方, 作为平衡, 应综合考虑违约的具体原因及违约的效果等多种因素, 有条件地为违约方设置有限的解除权。
三、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一) 房屋租赁合同的任意解除
任意解除权, 指享有权利方无需任何理由,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解除合同而使合同关系趋向消灭的权利。《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对租赁期限不明的合同解除作如下逻辑判断: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 或者该期限的约定不明, 参考合同法六十一条后还是无法确定期限的, 那么判断该租赁为不定期租赁。在不定期租赁合同里, 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但是须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租房方。因此对于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合同而言, 租赁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本文所谓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合同, 结合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可分为以下三种:租期在半年以上但是没有书面订立合同的, 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租期或者租期约定不明的, 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合同规定了租赁期且租赁期满、承租人没有返还房屋反而继续使用的, 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任意解除权作为特殊的解除权, 给予当事人最大意思自治的空间, 但任意解除权利不得滥用。对不定期租赁合同任意解除权, 王利明教授认为应体从如下三个方面进行限制:解除权须附条件、解除权须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以及解除权兼顾诚实信用原则: (1) 附条件。因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当出租人和承租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时, 当事人可根据利益的随时变化, 向相对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 若不对任意解除权设限, 会导致其滥用, 损害相对方的合法利益, 损害租赁物的使用价值, 不符合物尽其用的原则。 (2) 解除权须在合理期限之内通知对方。该精神在《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得以体现。作为租赁人, 随时冒着出租人任意行使解除权的风险, 对于租赁物的利益没有保障, 因此合理期限的通知实为必要。此外, 合同法虽肯定了解约人的通知义务, 对于“合理期限”并未做具体规定。 (3) 解除须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在纷繁复杂的民事活动中, 当事人应做到诚实守信, 履行义务务必通过善意方式, 滥用权力或者规避法律规定义务的行为不可取。何况任意解除权带来的是更大更广的合同自主权, 该规则在一定程度上会违背合同必守原则。正是基于这种冲突, 诚实信用原则更要突出发挥其指导作用。
因《合同法》分则“租赁合同”一章并未规定租赁合同的解除权行使方式, 按照交易习惯, 如行使房屋租赁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以“解除的意思表示通知到对方”为必要。至于通知的形式, 有口头与书面通知之分。《德国民法典》以“口头形式不宜作为通知的形式, 因为口头通知缺乏证明力”为考量, 规定了“必须用书面形式向对方通知对方, 表达终止租赁关系的意思。”笔者看来, 口头亦或书面, 是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自由。书面更为规范, 不必赘述;口头形式在交易习惯中方便快捷, 在效率上更甚一筹。至于口头方式不利于举证证明的问题, 不足以作为限制解除权行使限制的理由, 况且采用口头形式并不会对承租人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二) 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列举了五种情形, 满足之一即可行使合同解除权。针对房屋租赁合同, 法律还特别规定了出租人和承租人享有解除权的情形: (一)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 出租方有理由解除合同; (二) 承租人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间不支付租金, 出租方有理由解除合同; (三) 若租赁物部分毁损或者全部毁损, 承租人有权提起解除; (四) 承租人的安全和健康遭受质量不合格的租赁物的威胁时, 承租人有权提起解除。以上四种特殊的解除权, 实质是将《合同法》九十四条具体化, 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才可产生, 同属于法定解除权。
在多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 由于被告在合理期限内不支付租金, 构成根本违约, 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据此提出合同解除。此时原告的解除权属于法定, 即按法律行使合同解除。同时, 现有的房屋租赁合同多在补充协议中对租赁合同的解除进行了约定。在此种情况下, 原告基于法律规定享有解除权还是基于双方合同约定享有解除权?笔者看法和崔建远教授一致, 认为:法定解除在具体适用时, 多为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违反, 结果造成如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等严重后果;约定解除不同, 约定解除在适用时不一定以违约作为条件。因此可以把约定解除看作法定解除的一种补充, 假使约定的解除条件无法涵盖全部解除条件的情况, 在未涵盖的领域内, 可以适用法定解除。[1]
我国在立法模式上采用通知解除的模式。享有法定解除权的当事人要解除合同, 只需通知对方自己要解除的意思。对方如对解除的效力有异议, 可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来确认。在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的情形下, 惯用通知解除作为合同解除的标准。
四、解除后发生的效力
依据合同法九十七条规定, 适用到房屋租赁合同上,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如下变化: (1) 承租人对租赁房屋的返还。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负有把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的义务。 (2) 承租人欠付租金的支付义务。 (3) 承租人对因使用原因造成的房屋损害进行修缮的义务。 (4) 损害赔偿责任。 (5) 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2]
返还租赁房屋时, 返还的房屋除了应符合约定的状况, 房屋内的附属物品也应返还。如果没有经出租人的同意, 承租人对租赁房屋
进行了装修或增设了他物, 增设物和装修费用问题如何解决?A公司诉B公司租赁合同添附物案的审判结果可以作为参考。在此案中, 两家公司租赁合同的解除是A公司一方违约导致的。A公司的装修得到出租方B公司的同意继而作了改善, 因此出租方不得以“未经其同意增设他物”为由提起诉讼。该添附出于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的考虑, 不宜拆除, 故归B公司所有。如果因承租人的改善、增设行为, 出租人受有利益的, 为了实现交易公平, 平衡利益, B公司作为受益人, 应当适当补偿A公司。
五、总结
实践中, 对于解除权的主体规定较为模糊, 在不定期租赁合同中赋予当事人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等等规定, 致使承租人的住房利益无法得以保障。因此, 解除权的主体不应只限于守约方一方, 违约方在特殊事由下理应平等享有解除权;对于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合同而言, 出租房也不得滥用合同解除权, 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 考虑承租方的利益, 履行提前告知义务, 从而实现交易安全, 实现资源的优化、合理配置, 达到租赁物的效益最大化。
摘要:租赁合同一旦有效成立, 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租赁双方都应严格遵守, 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违约一方须承担法律责任。但客观状况约束着履约者的履约行为, 若情况使然, 合同无法继续进行, 为保护自身利益, 解除合同成为必然选择。租赁合同的解除权由谁行使、如何行使、行使条件如何, 解除后的法律效力如何是本文所探讨的问题。考虑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合同交易安全的维护以及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租赁合同解除权的价值不可小觑。
关键词: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任意解除权
参考文献
[1]崔建远, 吴光荣.我国合同法上解除权的行使规则[J].法律适用, 2009 (11) :14-18.
无效房屋租赁合同问题探究 第4篇
关键词:无效房屋租赁合同;认定;法律效果
一、无效房屋租赁合同的认定
(一)影响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因素
确认合同有效与无效,是正确处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前提。笔者认为影响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订立合同目的的合法性。如若订立合同的目的是违法的,则该合同无效。如租赁房屋从事开赌场,提供卖淫场所,或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等;
(2)合同标的物的合法性。如若合同标的物是违法的,则该合同无效。如在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况下建造的房屋或者没有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建造的房屋进行出租;
(3)合同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若违反,则该合同无效。如建筑物在未经竣工验收或未经消防安全验收的不得出租;
(4)当事人是否规避法律,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如若有此情形,则该合同无效。如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签订的合同;
(5)房屋出租人是否有处分权。如若没有处分权,则该合同无效。如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私自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
(二)法律规定的无效房屋租赁合同
1.以违法建筑物为标的房屋租赁合同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均有该类似规定,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建筑物在建造之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证,还应取得施工许可证,然后才能建造房屋,否则建造的房屋即为违法建筑物。以违法建筑物为标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此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城镇房屋的建造符合城镇发展的整体规划,防止房屋乱建乱造,影响城镇的长远发展。
2.以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为标的房屋租赁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关规定,房屋经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租赁房屋也必须是经竣工验收后的房屋。这主要是出于人身安全考虑,房屋己完工但未验收之前,可能存在一些安全隐患,如建筑物质量不合格、配套设施不齐全等,这都可能给当事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甚至危机当事人生命安全。因此,法律强制性规定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不可投入使用。
3.以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筑物为标的物的房屋租赁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未经消防验收的房屋同样不可投入使用,这也是出于對当事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考虑。尤其是对一些大型的用于商业经营的大厦,消防安全显现的尤为重要。因此,法律强制性规定,未经消防验收的房屋不得投入使用。一旦违反此规定,势必导致合同无效。
二、无效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效果
对于房屋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法律效果,笔者从两个值得商榷的问题进行阐析,对于其他问题暂且不议。一个涉及房屋使用费的支付问题;另一个涉及承租人在使用房屋期间对租赁房屋添附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问题。
(一)房屋使用费的支付问题
对于合同无效时房屋使用费的支付标准,应依导致合同无效的不同因素分别进行处理,不能一概而论。
1.以未经竣工验收或未经消防验收的房屋为标的房屋租赁合同
对于此种情形,在承租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不应支付房屋使用费;如果承租人明知该房屋未经竣工验收或未经消防验收仍愿意租赁,则表明承租人愿意接受租赁房屋存在的安全隐患,此时承租人应该参照约定租金支付房屋使用费给出租人,因为双方都有错误才导致合同无效;由于此使用费对出租人而言属于非法收入,应予以收缴。
2.以违法建筑物为标的房屋租赁合同
此种情形下,在承租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其支付的房屋使用费应为房屋在使用期间的损耗与折旧,一般情况下低于约定租金;如果承租人明知租赁房屋为非法建筑物仍愿意租赁,则表明承租人愿意为此非法建筑物的使用支付以约定租金为标准使用费,那么,承租人当然应该支付以约定租金数额为标准的房屋使用费。
3.因合同当事人为无权处分人引起的无效合同
对于因合同当事人为无权处分人造成合同无效时,房屋使用费应该按照约定的租金数额支付,因为此种情况下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只引起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不牵扯合同之外的第三人。
(二)租赁房屋添附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问题
我国法律关于添附制度的规定虽有所涉及,但还是不尽完善,都没有明确规定附和后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没有真正实现添附制度确定物权归属的目的。笔者认为宜在我国构建动产和不动产附合的规则。该规则包含两个内容:第一,动产和不动产构成附合的构成要件是动产成为不动产的重要成分。第二,动产和不动产附合后,不动产所有权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这样的规制有诸多益处:
首先,装饰装修物的所有权归属得到清晰地界定。根据物权特定的原则,作为所有权客体的物必须具有特定性,一个物只能被一个人拥有。法律作出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明确物权的归属,为物权的流转提供便利。如果无此规定,则会造成装饰装修物与房屋构成附合时其所有权与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不一致的情况。房屋的一部分上存在另一所有权,这将导致同一物上既有不动产所有权又有动产所有权的情况发生。其次,房屋的所有权能顺利地流转。如果装饰装修物的所有权没有明确的界定,则房屋的流转也存在障碍。当房屋出租人转移房屋所有权或者将房屋进行抵押时,装饰装修物的所有权不能从外观上看出,从而使得房屋所有权的受让人要承受不必要的风险,这不利于房屋所有权的流转。
对于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时因装饰装修物引起的损失赔偿问题。笔者认为,未与房屋形成附和的装饰装修物,所有权归属于承租人所有;己与房屋形成附和的装饰装修物,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对于未与房屋形成附和的装饰装修物,因其所有权仍归承租人所有,因此承租人可将其拆除取走,对于造成的损失,应由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方赔偿。
参考文献:
[1]李荣鑫.房屋租赁合同的诚信原则立法问题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3.
[2]杨博宁.房屋租赁合同中装饰装修物处理问题研究[D].湘潭大学,2013.
[3]段然.剖析房屋租赁合同之维修义务[D].华东政法大学,2012.
[4]李晓晓.房屋租赁合同中装饰装修物的归属及民法利益思考[D].天津师范大学,2012.
[5]张勇.房屋租赁合同争议问题研究[D].辽宁大学,2013.
房屋租赁代理合同协议书 第5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苏省和南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独家代理租赁甲方建设的江苏省农科院农产品孵化中心办公楼(以下简称“本案”)房屋使用权、并为本案作全程推广租赁策划等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租赁物业基本情况
1.委托租赁物业名称:江苏省农科院农产品孵化中心办公楼
2.委托租赁物业坐落:位于宁杭公路以南、柳营西路以东、余粮路以北
3.委托租赁物业性质:办公、居住用房
4.委托租赁总建筑面积约15060㎡(面积以实际测绘为准),其中办公、居住用房建筑面积为139500㎡,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为1110㎡(该物业另立协议)。
第二条 委托租赁期限
委托期限:18个月(自房屋开盘销售之日起计算)。本合同期满时,如需续约,双方另行签订合同。若乙方提前租出该物业,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终止本合同。
第三条 委托租赁价格
1.甲、乙双方同意本案房屋租赁均价(平均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600元人民币。房屋每平方米租金不得低于5800元人民币。
2.乙方根据各户所在的位臵、房号制订各户的底价价格表,该价格表
经甲乙双方盖章确认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3、乙方在公开销售前应以各户底价为基础制作销售价格表,销售价格表须经甲方书面确认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四条 委托租赁进度
1.租赁进度指标
(1)房屋开盘销售后6个月内,完成总租赁面积的40%;
(2)房屋开盘销售后9个月内,完成总租赁面积的60%;
(3)房屋开盘销售后15个月内,完成总租赁面积的90%;
(4)房屋开盘销售后18个月内,基本完成租赁任务。
2.本案租赁进度指标以客户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付清首期租赁款(不低于合同总价的30%)为计算标准。
第五条 委托代理费及结算方法
1.委托代理费包含代理佣金和溢价奖励。
版房屋租赁合同 第6篇
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证件类型及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坐落于北京市__________区,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
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__________,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__________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__________,房屋已设定了抵押。
第二条房屋租赁情况
租赁用途:__________;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为:__________,最多不超过__________人。
第三条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年个月。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交割清单》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后视为交付完成。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日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租金及押金
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_____元/,租金总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
支付方式:_____,押付__________,各期租金支付日期:__________。
押金: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__________由甲方承担,__________由乙方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费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第六条房屋维护及维修
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成人伦乱小说安全;乙方保证遵守国家、北京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__________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成人伦乱小说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转租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合同解除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__________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__________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__________元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成人伦乱小说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8、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九条违约责任
甲方有第八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__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第八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_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__________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__________%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
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__________标准支付违约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份,其中甲方执__________份,乙方执__________份,__________执__________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签章: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承租人签章: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房屋租赁合同房东版 第7篇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经协商一致,续签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保证对乙方所出 租的房屋拥有完整的产权,未设定任何抵押权,该房屋为商业用房,符合国家对租赁房屋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房屋的坐落、面积、设施情况。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新兴北路新兴明珠商铺1幢14号,一、二层总计出租房屋面积共计400平方米。建筑物总层数7层。设施良好。
第三条 甲方应出示具有出租权的有效证明、身份证明等文件,乙方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双方验证后可复印对方文件备存。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租赁使用。
第四条、租赁期限、用途。
1.该房屋租赁期共
年,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经营餐饮和办公使用。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 须在租赁期满两个月之前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合同。
第五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1.该房屋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年整体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金额:(圆整)。后续房屋租金按每年递增上浮
实际收取。
2.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金额:(圆)。
3.甲方应向乙方收取人民币
元,大写金额:(圆整),作为租赁保证金,甲方收款后应提供给乙方有效收款凭证。
4.甲方向乙方返还保证金(无息)的条件:
⑴.乙方租赁期满,退租时乙方应付清所有房租及其他租赁期间产生的费用;
⑵.乙方租赁期满交房时,甲方对消防硬件等硬件设施、硬件无异议;
⑶.乙方如用该地址注册公司,需提前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完成公司注册地址变更手续。
第六条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及税金: 1.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2.乙方交纳以下费用:
因使用租赁房屋所产生的费用,如煤气费、水电费、采暖费、空调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网络使用费、环境卫生费、保安费、物业管理费、本体维修积金等。
第七条 房屋修缮与使用: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甲方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2.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设施损失和维修的费用的,由乙方承担并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乙方需承担自用范围内的房屋的维护,包括但不限于室内外装修部分,自用管网等。对乙方正常、合理使用租赁房屋,甲方不得干扰或者妨碍。
3.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安装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施,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自身原因退租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权利中的一种:
(1)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2)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3)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4.乙方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行为;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相关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八条 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1.租赁期间,甲方依照法定程序出卖该出租的房屋,出卖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产权人和乙方继续有效;取得产权的第三方即 成为本合同的当然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权利和承担甲方的义务;租赁期内甲方出卖该出租的房屋时,应当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双方可协商解决后续问题。合同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同新的该房屋产权人协商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如果乙方有购买意向,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于第三方购买的权利。如果新的房屋产权人不同意出租,甲方、乙方以及新的房屋产权人三方协商后,合同终止。
2.乙方如欲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使用,须征得甲方同意。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权利和承担乙方的义务,乙方不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转租期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租赁期限。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1.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终止本合同。2.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⑴.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使用的。
⑵.甲方房屋不能使用的。
3.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调换使用承租房屋。⑵.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⑶.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⑷.未经甲方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⑸.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⑹.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
⑺.拖欠房租累计2个月以上。
4.租赁期满前,乙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2两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期届满后仍要对外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5.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6.因城市规划,政府拆迁及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第十条 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硬件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
2.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硬件设施有异议应当场提出。
3.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硬件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臵。
4.租赁期满,对增添物的处臵按照第七条第三款约定执行。第十一条 甲方违约责任处理规定。
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的,应支付乙方本合同年租金总额的3%作为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二条 乙方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有第九条第三款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按照合同总租金额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2.在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该按合同总租金3%的额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累计不超过一个月租金。
3.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须按日租金的2倍支付滞纳金。
4.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的2倍的滞纳金。乙方还应承担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但损失赔偿金累计不超过6个月租金。
第十三条 免责条款:
1.因不可抗拒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调整、城市规划,政府拆迁等需要拆迁等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4.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可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项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任何一方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及附件一式4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共七页,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电话:
电话:
签约时间:
****年**月**日
签约时间:
****年**月**日 见证人(签章):
电话:
签约地点:陕西·咸阳
房屋代理租赁合同版 第8篇
关键词:商业房屋租赁合同,签订,问题,探讨
一、绪论
房屋租赁合同在合同法中没有单独设立, 而是以租赁合同一以概之。房屋租赁又可细分商业房屋租赁、工业房屋租赁、住宅房屋租赁等, 随之而来将有相应的房屋租赁合同, 本文仅对商业房屋租赁合同进行探讨。商业房屋租赁合同在法律界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定义界定, 本人把商业房屋租赁合同定义为: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用于商业经营活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 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协议。
二、商业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中应注意的问题
下面是几个具体的问题, 我分别对可能产生的问题进行了阐述。
1、房屋的性质及产权问题。
目前在实际商业房屋租赁中经常性的碰到房屋性质问题。房屋的性质其实归根结底是土地性质的问题, 土地可分为住宅用地、工业用地、综合用地、商业用地等几类。较早几年, 国家对商业经营用房的性质问题并不是很重视, 而现在非商业性质的房产用作商业经营活动场所时, 在消防验收、营业执照办理等行政审批方面会遇到问题。比如某处工业厂房原来是处于城市当中相对偏僻的位置后来随着城市的发展, 厂房所处位置周边人口聚集, 适合商业经营活动。那么假设租赁了该处厂房用于商业经营活动时, 可能就会碰到消防检查、营业执照办理等个别条件上不能符合要求不能开业而遭受损失。
除了房屋性质外, 还有一个是房屋产权的问题, 在大多数情况我们签订商业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一般都是产权人即房产证上载明的所有权人。但是目前因为商业活动的频繁, 承租人由于主客观原因而转行或退市的情况屡见不鲜, 原承租人为了使自己损失降到最低, 把房屋转租出去。另一情况就是所有权人将房产抵押或出售等导致出租人 (所有权人) 变更的情这些情况均会对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产生影响, 因此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中应当约定, 如承租人转租时必须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才能转租, 相反承租人也可以约定出租人在变更房屋所有权人时必须保证租赁合同在租赁期内的持续有效。
2、房屋租赁用途及房屋改造装修的问题。
商业房屋租赁的用途当然是只能用于商业经营活动, 但商业经营活动是一个广泛的概念, 零售、娱乐、餐饮等都是商业经营活动。在商业房屋租赁合同中除了约定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外, 还应当约定具体用途。如租赁房屋处在居民区, 而承租人租了房屋用于餐饮经营活动, 那么经营活动产生的油、烟等会对周边小区居民产生影响进而导致投诉不断, 甚至在办理证照时遇到不可逆的问题。
承租人租赁房屋以后, 对房屋进行装修是商业经营活动中常见的一环。同样在商业房屋租赁合同中也应当约定装修的范围, 出租人可以约定承租人不得破坏房屋主体结构, 以减小因房屋装修而对房屋产生的损害。另外还可约定租赁房屋到期后对装修的处理, 是拆除恢复原状, 还是承租人撤出后保留装修归出租人所有等等。
3、租赁期限、租金、费用的问题。
租赁期限是房屋租赁起始日与终止日的期间。按照合同法规定, 租期最长不得超过20年。租金问题, 要明确租金计租的标准, 如年租金、月租金、日租金等, 以及租金的递增、租金的支付方式都要明确约定。租金在实际支付过程中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税, 即租金是否含税。一般民间房屋租赁仅凭收款收据, 甚至没有凭证, 没有税务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发票, 但商业经营活动中的房屋租赁发票对于承租人来讲是一个很重要的票据。出租人到税务部门凭房屋租赁合同开具发票时还要缴税, 所以这个问题要在商业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
一般在租赁房屋过程中除租金以外还会产生很多费用, 如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 在签订商业房屋租赁合同时也要写清楚。
4、房屋交付的问题。
要明确房屋交付的时间, 以便承租人计划相应的工作。房屋交付时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有一个交付记录, 比如水表、电表的起始度数, 租赁房屋内的一些设施、设备归属清单等。
三、结论
主体来讲, 本文对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签订商业房屋租赁合同提供了有用的参考。促使有效地避免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因合同约定不明所带来的不利后果。本文对签订商业房屋租赁合同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探讨, 期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然而因为水平和经验有限, 文中不免存在不足和弊端, 未能做到更加详细细致全面的阐述, 缺乏更多事实案例。本文的写作也给自己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和运用带来了考验。在这里非常感谢我的工作单位和家人对我学习上的支持。
参考文献
房屋代理租赁合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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