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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检察官法实施情况报告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法官法检察官法实施情况报告(精选6篇)

法官法检察官法实施情况报告 第1篇

文章标题:法官法检察官法实施情况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以下简称“两官法”)执法检查方案,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从6月至8月,在全省开展了执法检查。这次检查遵照吴邦国委员长“要精心组织,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的重要批示精神,以推动法院、检察院队伍建设,提高法官、检察官素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目的,帮助司法机关特别是基层法院、检察院解决实际困难。对这次执法检查,省委高度重视,省委常委车俊同志专门作出批示。为组织好这次执法检查,成立了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白润璋同志任组长,内司委委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吸收有关设区市人大常委会分管主任和部分省、市人大代表参加组成执法检查组,分为六个小组,赴全省11个设区市进行了检查。现在,我代表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将检查“两官法”实施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实施“两官法”的基本情况

从这次执法检查的情况看,“两官法”实施以来,我省贯彻执行情况是好的。各级法院、检察院能够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法官、检察官的职责,队伍建设得到加强,切实发挥了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重要作用,为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官、检察官队伍的综合素质明显提高。各级法院、检察院坚持把队伍建设摆在重要位置,通过开展“公正与效率”、“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主题教育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等活动,不断增强司法人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明显增强。

为了提高队伍素质,一是依法配备各级法院、检察院领导干部,班子建设得到加强。为完成好各项审判、检察工作和推动其他各项工作发展提供了组织保证。二是严格准入和资格审查制度。各级法院、检察院坚持凡进必考、任前必训的原则,建立任命和提请任命法官、检察官的审核制度。提请任命的法官、检察官人选绝大多数符合法定条件,得到人大常委会的任命。2003年以来,全省有628人被任命为法官,有766人被任命为检察官。三是全省法院、检察院普遍实行了中层领导任职竞争上岗和轮岗任职。四是建立了法官、检察官考评机制。考评结果作为法官、检察官晋升、降级、辞退、奖惩的依据,促进了法官、检察官认真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

为了提高履职能力,省法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全省法院通过组织参加自考、电大等学历教育和远程网络专升本学历班,截止2005年底,法官本科以上学历已提高到65.1%,5309名法官达到法律本科学历,330名法官获得硕士、博士学位,3023名经过专项培训取得了合格证书,全省8662名法官达到《法官法》规定的学历要求。全省检察机关紧紧围绕素质强检的目标要求,切实加强了岗位教育培训。2003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举办专项业务和岗位练兵等形式的各类培训班、研讨会、专题讲座,参训人员8万余人次。截止2005年底,全省检察人员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为63.62%。

为了加强廉政建设,各级法院、检察院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通过制定、完善和实施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落实中央和省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和要求,加强对法官、检察官的监督和管理。对少数违法违纪人员,各级法院、检察院不姑息袒护,虚心接受监督。对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反映的法官、检察官存在的问题,能够认真对待,切实加以纠正。

(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检察职责得到较好履行。广大法官、检察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全省各级法院在案件数量增长、审判工作领域扩展的情况下,增强司法为民的意识,努力提高公正司法的水平,较好地完成了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案件数量和质量都有了明显提高。经过不懈努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告状难、申诉难、执行难等问题有所缓解。全省各级检察院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加大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力度,促进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全面强化诉讼监督,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尊严。在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中,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

全省法院、检察院严格按照省委政法委的统一部署,开展了集中大接访活动,大大方便了群众申诉,集中清理了积案,有效地减少了我省进京上访的数量,为维护全省稳定和首都安全作出了贡献。

(三)司法改革得到推进。法院检察院在工作理念、工作机制、工作方法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不断创新,有效促进了工作的开展。

法官法检察官法实施情况报告 第2篇

贯彻执行法官法情况的汇报

一、法官队伍建设及法官等级评定情况

我院现有正式在编干警57人,其中法官33人(另有法警5人,书记员8人,司法行政及其他人员7人,不在岗4人),含:正、副院长4人,审判员16人(其中审判委员会委员5人),助理审判员13人。经过多年的努力,我院法官学历层次较2002年前有较大提高。截至2005年12月,所有法官均达到大学本科及本科同等学历,有2人完成了民商法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学习。

为了实现对法官的科学管理,增强法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保障法官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国家实行了法官等级制度,我们依据省高院及中院的文件精神,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有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评定法官等级实施办法》,领会精神实质,排查我院干警的基本情况,严格依法办事,坚持实事求是,使法官等级的每次评定及晋升都能及时、准确地完成。1998年法官实行等级评定后,首评参加人数为30人,其中,四级高级法官8人,一级法官8人,二级法官2人,三级法官1人,四级法官10人,五级法官1人。

2000年法官等级评定时,首评9人,晋升7人。首评9人中,四级高级法官2人,一级法官1人,三级法官2人,四级法官2人,五级法官2人;晋升7人中,三级法官5人,二级法官2人。

2001年法官等级评定时,首评五级法官1人,晋升6人,其中:一

级法官1人,三级法官5人。

2002年法官等级评定时,晋升一级法官1人。

2003年法官等级评定时,晋升一级法官1人,二级法官5人,三级法官5人。

现我院法官经过几次调整,共有四级高级法官2人,一级法官10人,二级法官6人,三级法官12人,四级法官2人,未评定1人。

二、《法官法》实施情况

(一)大力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

几年来,我院深入贯彻《法官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积极探索建设高素质职业化法官队伍,取得了一定成效。一是进一步完善符合法官职业化特点的法官管理体制,从制度上确保法官依法履行职权,维护司法公正。同时,加强了职业培训,努力提高法官的职业技能,不断增强法官的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二是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我院坚持严格按照《法官法》的规定推荐法院领导干部的选配,并本着使全院中层领导班子优化结构、强化功能的精神,在机构改革中对全院中层领导班子进行了适当的调整。2003年,增补一名33岁的年轻同志任党组成员、副院长,对现职中层领导干部采取自愿报名、民主测评、竞争上岗的办法,进行了岗位交流,为今后干部队伍的进一步年轻化打下了

基础。通过调整,全院中层领导班子的知识化水平和年轻化程度明显提高,有大学学历的中层领导干部占全院中层领导干部的比例由原来的不足70上升到100%,提高了30多个百分点,中层领导干部的精

平均年龄也降到了40.8岁。班子的结构更加合理,整体功能也有明显的增强。

(二)大力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

为使对法官的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更加规范化、系统化,我院把《法官法》关于法官职责、义务的规定作为法官队伍建设的基本标准,把《法官法》规定的十三个不得有作为法官职业纪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基本依据,长期不懈地抓好法官队伍的教育和管理,从根本上遏制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一是根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结合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实际,进一步建立完善法官职业道德相关制度,建立建全各个岗位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加强对法官工作和生活的管理和监督,从考核的内容、办法、标准、组织领导等方面进行规范,使法官的职业道德考核有章可循。二是坚持不懈地抓好法官的思想教育,引导法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仅系统地组织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重要论述,打牢法官的政治思想基础,而且还加强对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学习教育,从而使法官正确地对待个人的前途与荣誉,正确地对待个人的名利与得失。

三是采取多种形式,激发法官爱党爱国、爱岗敬业、奋发向上、积极进取的热情。如组织法官接受革命传统教育、学习宋鱼水、蒋庆等先进典型,以及开展争当优秀法官(干警)活动,能较好地宣传先进典型,培养法官忠实于事实、忠实

于法律,对公平和正义孜孜不倦追求的职业良知,培养法官淡泊名利、无私无畏、一身正气的浩然风范,培养法官严谨治学、精研法律、学识渊博的社会精英意识。

(三)大力加强制度建设

为贯彻《法官法》,使全院干警适应日益繁重的审判需要,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真正鞭策后进,实现抓管理、强素质、树形象、创一流的奋斗目标,我院结合实际,大力加强机制和制度建设。一是坚持抓管理,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以制度管人,是实现法院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的重要措施。为此,我院进一步修改完善了《岗位责任制》、《业务学习制度》、《干警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制度》等四大方面57项制度。并通过狠抓制度的贯彻落实,堵塞了管理中的漏洞,约束了管理中诸多不规范行为,使得管理水平有明显提高。

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为了有效地加强队伍建设,我院着手建立了监督、考评、培训和激励四项机制,从机制建设入手,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全方位调动积极性。建立监督机制,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职能,强化纪律监督,对举报线索认真核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建立考评机制,强化系统的、经常性的考评和完成临时性工作任务情况的考评,适时作出评价,作为提职晋级的依据;建立培训机制,坚持学历教育与岗位培训相结合,基础法律教育与高层次法律

教育相结合,通过培训,提高法官司法技能,以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建立了激励机制,在贯彻落实《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的同时,对公正廉洁、办事质量好、效率高、群众反映好的法官及其工作人员要给予必要的鼓励。

以上四个机制的初步建立,对广大审判人员思想观念的更新,执法行为的约束产生了较好的作用。提高了审判的质量和效率,群众也比较满意。

三、存在的问题

我院认真落实《法官法》的要求,审判质量得到了提高,队伍建设得到了加强,但也存在着几方面问题:

(一)人才紧缺,全院面临法官断层问题。由于受编制的限制和法官门槛的抬高,我院自2000年以来,仅任命了1名法官,而因退休和调离免去法官职务的达7人,整个法官队伍面临严重的断层问题。

(二)法官职级、待遇未得到有效落实。目前法院干警的政治待遇和物质待遇普遍比不上一些行政机关公务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官队伍的稳定。

(三)法官职业安全保障机制有待完善。法官受到打击报复、诬告、伤害的事件多有发生,法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能得到完全保证。

(四)办案经费紧张,办公条件尚需改善。县财政财力有限,拨至法院的办案经费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遇到一些需到外地办案的案件,法院不得不要求当事人与法官同往或支付一部分费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办案的公信度。

四、建议

(一)请党委、人大一如既往的高度重视关心法院法官队伍建设,帮助基层法院疏通法官的进出口,特别是进人渠道,解决法官断层问题,督促审判经费的落实和法官待遇的改善,保障法院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能够持续健康发展。

(二)请党委、人大在加强对法院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的同时,采取措施进一步关心、支持审判设施建设,帮助改善人民法院的司法环境,强化法官的职业保障,确保法官能够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贯彻执行《法官法》离不开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和政府、政协及有关部门、社会各界的支持配合。这次人大听取关于贯彻执行《法官法》情况的汇报,充分体现了对法院工作和法官队伍建设的高度重视和关心支持。我们将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大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法官法》的力度,狠抓法官队伍建设,进一步开创以审判为中心的法院各项工作新局面,为打造平安**,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检察院自侦案件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第3篇

关键词:自侦,监督,公平正义,惩罚

就目前来讲, 实践当中自侦案件工作方法成功案例屡见不鲜, 已成为检察机关工作业绩当中的一项重要指标。成功的主要做法包括以下几点:一是抓住重点。如前所述, 贪污贿赂案在自侦案件当中所占比重较大, 检方应根据实际情况, 调配适当的人力物力, 以保证热点案件的顺利侦破, 同时避免人员的闲置与资源的浪费。二是重视创新, 即重视办案机制的创新。随着国家、社会和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 自侦案件的办案环节也在发生着显著的改变, 因循守旧的照搬原有的机制和方法不可行, 并将使机制成为阻碍。相对于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的普通刑事案件, 自侦案件的侦查权与起诉权统一于检察机关, 这样更有利于案件办理过程的一致, 能更好地避免案件前后观念不一致或证据链前后有出入等问题。三是自侦过程必须高度重视司法过程的监督。权力的统一和集中很容易导致权力滥用甚至滋生腐败。自侦案件要坚持公平正义, 首要任务是加大检察院自身的监督力度, 监督权力和形式都更加开放, 使侦查起诉过程可以得到全方位的监督和监控, 防止司法腐败的发生。

不可否认, 自侦案件在办理过程中也暴露出了检察工作的一些问题和矛盾, 主要表现是案件办理程序中检察机关的自我监督。自侦案件作为特殊类型的案件, 从侦查、立案到起诉, 全部过程都在检察机关内部完成, 其他机关无法介入其中, 权力的制衡机制被打破, 必须完全依靠检察机关内部的自我监督才能维护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总结以往案件中的经验, 自侦案件的监督机制主要存在以下方面的问题:

首先, 监督缺乏体系性。各监督部门针对自身各自的职能对案件过程的某个部分、某类人员进行监督, 没有形成监督的合力。同时, 分管责任不明也导致监督的区域有些部分重叠、某些部分空白等现象, 无法达到有效、全面监督的目标。我国各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的问题是, 对程序正义的重视程度不够。由于以往的观念只注重案件审理的结果, 也就是说只要处理结果符合公平正义、过程中如何操作完全可以忽略, 这就导致了目前程序正义缺失的状况时有发生。事实上, 程序正义也是必不可少的要素, 即使案件在实体上并没有背离正义的标准, 程序上的瑕疵和不公也足以毁掉法律在群众中的根基、妨碍社会的前进步伐。体系性的缺乏还表现在对检察人员社会生活监督的缺失上。自侦案件办案人员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承受着来自外界的各种压力与诱惑, 涉案人员与检察人员私下联系也存在可能性, 有效的约束是必要的。

其次, 监督存在滞后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办案同步监督少,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 考虑到可能会影响案件的进度, 也为了避免监督对案件的结果产生不必要的影响, 检察机关目前的做法中, 很少对正在办理的案件实施监督。这种做法刚好措施了监督最佳的时间段, 也使案件监督的作用由事前的预防转移到了事后的惩罚上;二是纪检部门的监督缺乏主动性, 通常很多事件的发生都是在得到举报信息后, 纪检部门才开始调查相关的情况。此时, 可能案件已经已经发生了错办的结果, 或者案件办理过程中有违公正的行为取证已经非常困难, 延误了处理的时机。

最后, 监督结果中的责任不够明确。对于司法监督的监督更应该体现责罚一致的原则, 对于检察院工作的监督, 不应该只是停留在监督过程的表面, 监督结果做出后, 应当有与之相应的责任承担和惩罚方式。目前的现状是, 自侦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出现了错案或程序问题时, 归责机制不够明确, 让责任的归属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同时, 对于责任人的惩罚也没有相应的具体规定, 让惩罚的实施很难有准确的依据。这些都是监督不力现象存在的原因, 理应得到有效的解决。

现有的调研结果显示, 自侦案件的办理在很大程度上是坚持了司法正义的, 树立了检察机关威严的司法形象。存在的问题只是少数, 在监督网络、监督时效、责任追究等方面不断完善后, 此类案件的办理过程将更好的体现法律公平正义的宗旨。

参考文献

[1]周继风.如何保证自侦案件质量.法治与经济, 2011, (10) .

[2]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课题组.自侦案件侦查监督研究.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0, (02) .

[3]张平.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监督机制研究.河北法学, 2008.

试论法官法解释权的界限 第4篇

关键词:法律解释;法官;法解释权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0)01—0097—02

法官的受约束性与独立性,乃是现代法治的两项原则。“这两个原则相互处在功能性的关联中,并代表了法治国的重要成就。” [1] 裁判中对法律的解释是法官行使自主权的重要方面,但有自主权而无完全的自由。卡多佐说得很精彩:“从来就不存在完全的自由——没有任何限制的、缺乏方向的自由”[2]。“即使法官是自由的时候,他也仍然不是完全自由。他不得随意创新。他不是一位随意漫游、追逐他自己的美善理想的游侠。”[3]

法官法解释权的约束来自许多方面。古往今来学者和法官们进行了很多的探索,提出了很多有启发的见解。

例如,卡多佐对于法官法解释权的约束性因素还作出如下概括性描述:“即使我们自以为无拘无束地随意漫游时,我们也受着成千上万种限制的包围和阻碍,它们是法规、先例、模糊的传统或某种无法追忆的技巧的产物,专业意见的难以觉察的力量像空气一样压迫着我们,虽然我们感觉不到它的重量。我们所拥有的自由,无论怎样说都是非常有限的。”[4] “他应从一些经过考验并受到尊重的原则中汲取他的启示。他不得屈从于容易激动的感情,屈从于含混不清且未加规制的仁爱之心。他应当运用一种以传统为知识根据的裁量,以类比为方法,受到制度的纪律约束,并服从‘社会生活中对秩序的基本需要’。在所有的良知之中,那里还留下了一个相当宽阔的裁量领域。” [5]

再如,庞德曾论述法官受四个方面的制衡,这些制衡在立法者和行政官员方面不存在或者不能行之有效。它们是:其一,法官因其所受的训练,而必须使其行为受必须符合某些已知的原理或标准的约束。其二,某个裁判否可能受到职业圈内的批评,法官身为该职业圈内的一员,对这些职业性意见具有敏锐性。其三,裁判所涉及的证据,理由等均系公开的,常为众所周知且常被援引。其四,审判是法官集体进行和共同参与的,个人的偏见、成见、癖好为法官集体行动所融化[6]。

一、“法”对法官的约束

显而易见的是,在中国,我们的法官并不可能走的太远。原因之一就是我们是大陆法系传统国家,我们没有判例作为突破口。尽管我们有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这些解释中有一部分就是针对各省某些疑难、典型案件的个案解决批复,实际上也起到了准判例的作用,但我们的法官仍然需要谨小慎微,那就是“依法办事”这项原则为法官们划定了第一个最基本的界限。这里所“依”的“法”,一是各个效力级别的法律规则,二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具体来讲,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依据宪法的精神来进行解释。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效力位阶,对于位阶较低的法律规范,应依位阶较高的法律规范进行解释,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秩序的统一。我国《立法法》第78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官可以根据这一条,在解释法律法规时要尽可能避免使法律法规出现宪法性无效或者遭到宪法性疑问。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法院应推定立法者和准立法者都是理性行事的,其制定的法律法规不会违宪,因而做出呵护宪法的解释。

第二,依据法律中的基本原则和精神进行解释和补充。“对象化于法律文本即有意义形式的精神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东西,因此对作为有意义形式的法律文本的解释必须符合这种精神,才能算是客观的正确的解释。” [7] 法律解释所要探求的不是单纯的字面含义,而是法律的“所欲”,而法律的基本精神就是体现法律“所欲”的一系列原则,如诚信、公平、权利义务平等等。这些原则一方面使法官在适用法律时享有解释权,另一方面也从价值体系的角度限制了这些解释权的运用。

在法律设定有价值准则的时候,遵守既定的价值准则是最为必要的。法的基本原则是法的其他原则必须遵从的原则,并且是其他原则的评价标准。如民法关于平等、公平、诚实信用、保护民事权利,权利不得滥用等原则,这些原则体现了法律的灵活、简单、安全价值。法律解释的目标中引用这些价值,不仅使法律秩序建立在国家强力的基础上,而且使法律得到了社会正义力量的支持。

第三,依据立法的“原意”进行解释和补充。在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法律解释体制中处于主导地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的决议具体构建了我国的法律解释体制,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争议要由它解决。这些都说明了我国法律解释要遵循“立法原意”。正是因为人们认为法律解释要探寻立法原意,而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和本身拥有立法权的机关,因此,它比其他机关更具有发言权。

当然,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如果受立法者当时的原意限制进行解释、判决会导致不公正、不合理的结果,那么法官则可排除这一因素的考虑。

第四,司法政策的约束。法律适用具有很强的选择性,在可此可彼的选择中,取此舍彼的导向就是司法政策,也即司法政策就是指导法律解释和适用的导向性规则 [8]。我国上下级法院之间有业务监督指导关系,最高人民法院与地方法院之间更是如此,而监督指导的重要方式就是制定司法政策(如体现在法院领导的讲话和其他各种司法文件中的指导性意见和工作要求),司法政策对于法官行使法解释权具有较为具体和直接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通常而言,法律规则是基础,司法政策是灵魂。司法政策对同一法律规则不同的适用方向的取舍,它不能脱离法律规则,但却决定着法律规则的适用方向。诸如当前我国法院奉行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加强诉讼调解(如肖扬院长《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2006年1月5日)指出:“进一步加大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比重”、“尽量用‘和谐’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争议,避免‘一判了之’,案结了事。”该司法政策显然具有偏重调解结案方式的导向性)、乃至“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等,都是行之有效的司法政策。

二、判例对法官的约束

在判例法国家,判例是一种正式的法源,法官受遵循先例的直接约束。在非判例法国家,判例的作用越来越大,判例的效力主要体现为说服力或者示范效果。

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判例不是正式的法源,但判例的指引作用越来越大。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于下级法源的裁判往往具有直接的说服力,而同级或者各地法院之间的判例也常常相互影响。因此,判例成为法官在行使法解释权时的重要约束性因素。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中,将“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重视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的作用”作为改革措施之一,案例指导制度将更加强化案例在法律适用中的作用,其中亦包括对法官法解释权的约束作用。

三、公共决策和公共利益对法官的约束

法官在行使法解释权时,在缺乏可供援引的规则的情况下,法官根据公共决策的考虑而作出裁判,已成为适用法律的一种方式。如我国《民法通则》第2 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博登海默指出,在美国,公共决策“主要是指尚未纳入法律中的政府政策和惯例”。

四、社会舆论对法官的约束

近年来,媒体对重大法制事件高度关注,公众特别是网民纷纷对这些事件表达看法。 舆论体现着民主的力量,而司法在法治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司法公正需要很多条件,其中之一就是处理好舆论与司法、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司法独立是司法工作的基本原则。可以说,在所有的国家机关中,司法机关与民主之间的距离是最大的。司法公正要求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受任何方面的非法干涉。但是,司法与民主之间适当的距离并不意味着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是全然对立的。实际上,舆论监督是维护司法独立的一支力量。当司法活动受到外部势力的不当干预,自由舆论可以批评干预,以保护司法独立。

舆论监督对于社会的法制化进程,确有积极的一面,让百姓关注法律的实施,也会给相关法律机构形成一定的社会压力,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程序,但同样也可能出现另外一种情况,可能一个案件也会被社会舆论所误导,舆论和媒体或者公众对法律的影响其实是把双刃剑。

五、司法职业群体的约束

如杜鲁门所说:“当一个人成为法官,他不仅获得了一个新角色,而且也进入一个新的由法官组成的集团。他开始与那些占据类似职位的人们进行正式或非正式的互动。就像其他集团一样,这种互动要求以一定的服从为代价。即使是较低层法院的法官,与其他法官的互动也要通过司法的等级体系进行。如果不能接受司法集团的要求,包括那些界定法官角色的要求,将会被该集团拒之门外。这种排斥可能导致随后法院的上诉判决推翻该法官的裁决。”[9]

法官的裁判并非是一个人做出的,法官在进行法解释时亦不是个人单独的行为,通过陪审团的讨论,群体之中的法官相互之间施加影响,法官个人的偏好和个性将被融化,并由此影响对法律解释的方式和结果,这是一种法院内部司法职业群体间的制约力量。

参考文献:

[1][德]阿图尔·考夫曼,等.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M].郑永流,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280.

[2][4][美]本杰明·内森·卡多佐.法律的生长[M].刘培峰,等,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35.

[3][5][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M].苏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88.

[6][美]庞德.庞德法学文述[M].雷宾南,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317.

[7]梁慧星.民法解释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87.

[8]孔祥俊.法律方法论:第3卷[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1237.

法官法检察官法实施情况报告 第5篇

自《法官法》颁布实施,特别是2002年1月1日《法官法》修正案的颁布实施以来,我院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执行,现将实施情况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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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手,写作无忧!]

一、法官队伍建设及法官等级评定情况

我院现有正式在编干警57人,其中法官33人(另有法警5人,书记员8人,司法行政及其他人员7人,不在岗4人),含:正、副院长4人,审判员16人(其中审判委员会委员5人),助理审判员13人。经过多年的努力,我院法官学历层次较2002年前有较大提高。截至2005年12月,所有法官均达到大学本科及本科同等学历,有2人完成了民商法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学习。

为了实现对法官的科学管理,增强法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保障法官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国家实行了法官等级制度,我们依据省高院及中院的文件精神,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有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评定法官等级实施办法》,领会精神实质,排查我院干警的基本情况,严格依法办事,坚持实事求是,使法官等级的每次评定及晋升都能及时、准确地完成。

1998年法官实行等级评定后,首评参加人数为30人,其中,四级高级法官8人,一级法官8人,二级法官2人,三级法官1人,四级法官10人,五级法官1人。

2000年法官等级评定时,首评9人,晋升7人。首评9人中,四级高级法官2人,一级法官1人,三级法官2人,四级法官2人,五级法官2人;晋升7人中,三级法官5人,二级法官2人。

2001年法官等级评定时,首评五级法官1人,晋升6人,其中:一级法官1人,三级法官5人。

2002年法官等级评定时,晋升一级法官1人。

2003年法官等级评定时,晋升一级法官1人,二级法官5人,三级法官5人。

现我院法官经过几次调整,共有四级高级法官2人,一级法官10人,二级法官6人,三级法官12人,四级法官2人,未评定1人。

二、《法官法》实施情况

(一)大力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

几年来,我院深入贯彻《法官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积极探索建设高素质职业化法官队伍,取得了一定成效。一是进一步完善符合法官职业化特点的法官管理体制,从制度上确保法官依法履行职权,维护司法公正。同时,加强了职业培训,努力提高法官的职业技能,不断增强法官的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二是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我院坚持严格按照《法官法》的规定推荐法院领导干部的选配,并本着使全院中层领导班子优化结构、强化功能的精神,在机构改革中对全院中层领导班子进行了适当的调整。2003年,增补一名33岁的年轻同志任党组成员、副院长,对现职中层领导干部采取自愿报名、民主测评、竞争上岗的办法,进行了岗位交流,为今后干部队伍的进一步年轻化打下了基础。通过调整,全院中层领导班子的知识化水平和年轻化程度明显提高,有大学学历的中层领导干部占全院中层领导干部的比例由原来的不足70上升到100%,提高了30多个百分点,中层领导干部的平均年龄也降到了40.8岁。班子的结构更加合理,整体功能也有明显的增强。

(二)大力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

为使对法官的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更加规范化、系统化,我院把《法官法》关于法官职责、义务的规定作为法官队伍建设的基本标准,把《法官法》规定的“十三个不得有”作为法官职业纪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基本依据,长期不懈地抓好法官队伍的教育和管理,从根本上遏制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一是根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结合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实际,进一步建立完善法官职业道德相关制度,建立建全各个岗位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加强对法官工作和生活的管理和监督,从考核的内容、办法、标准、组织领导等方面进行规范,使法官的职业道德考核有章可循。

二是坚持不懈地抓好法官的思想教育,引导法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仅系统地组织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重要论述,打牢法官的政治思想基础,而且还加强对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学习教育,从而使法官正确地对待个人的前途与荣誉,正确地对待个人的名利与得失。

办公室学习检察官法自查报告 第6篇

按照汝州市人民检察院学习检察官法执法检查活动的安排和部署,办公室结合工作实际,深刻领会活动精神,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强化学习、加强教育、规范执法、督促检查等方式,确保活动用真功、见实效。

一、活动开展的情况和做法

1、深入动员,提高认识。活动自开展以来,办公室按照院安排部署,召开支部动员大会,认真学习《汝州市人民检察官检察官法执法活动工作方案》,通过组织专题讨论,充分认识到开展活动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了开展专项教育活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提高了认识,统一了思想。

2、强化学习,加强教育。通过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办公室认真组织干警学习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检察官法》以及高检院的“十项纪律”、“十个严禁”、等规定。教育干警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和正确的执法观,纠正执法观念不端正、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作风不文明等突出问题,树立良好的检察职业形象。坚 1

决摒弃特权思想、霸道作风,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和严格、公正、廉洁、文明的执法理念。

3、结合实际,查找问题。办公室紧密结合工作实际,通过召开民主生活会、个人自查、相互帮查等方式,认真查找不符合检察官法要求的突出问题及其表现形式。每个干警在党支部民主生活会上宣读《个人自查报告》,全体党员围绕干警个人自查报告是否“象、准、实”进行评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从客观上查摆问题,从主观上查找原因,坚决克服与己无关或关系不大的思想,改变照葫芦画瓢的形式主义作风,从防微杜渐,筑牢思想防线入手,以加强改进制度,提高整体战斗力为宗旨,以树立办公室良好形象为目的,切实把思想统一到整体工作上,树立良好的公仆形象。

4、认真整改,突出实效。办公室针对查找出的问题认真进行了梳理,深入分析,找出原因,制定措施,做到什么问题突出就着重解决什么问题,有的放矢,坚决反对搞形式、走过场。通过开展活动,增强全体人员对检察官法的进一步的认识;检察人员恪守检察职业道德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有了进一步的增强;促进检察人员公正廉洁执法的长效机制,使活动见实效。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下指导工作开展的还不够平衡。存在重实践、轻理论研究倾向,缺少对一些重大问题的研究和提出确有价值的建议。学习力不强,不能够做到积极主动。工作计划性不强,存在应付情绪。二是服务意识还不够,工作不够大胆,思想不够解放,不能从具体事务工作中解脱出来。

三、整改措施及下一步努力方向。针对以上查摆出的问题,办公室及时采取措施,积极整改,为此,提出以下整改措施:

1、认真学习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大力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执法观教育,着力解决干警自身存在的执法理念不端正、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作风不文明的问题,增强专项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围绕检察中心工作和检察事业发展大局,深入结合自身实际,实事求是查找在检察职业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深刻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进一步明确努力方向。

3、加强学习,狠抓落实。办公室每一位干警都要把学习作为立身之本,强身之基,成事之举,减少应酬、社交,把精力用在学习上,坚持向书本学习、向实践学习、向老同志学习;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客观规律,深入调查研究,真正把求真务实融入自己的工作生活之中,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讲实施、办实事、求实效,以求真务实的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4、抓住工作重点,实现创新。虽然当前工作任务重、要求高、环节多,许多工作看似繁杂,但要始终保持一种积极进取、认真负责的精神,变压力为动力,做到有的放矢、有条不紊、做到多思善谋、找准目标,打破束缚瓶颈,大胆进言、大胆开拓。把院党组、检察长交办的各项任务落实好,在本职工作中实现创新。同时,要狠抓落实,做好、做实、做出亮点。

5、高标准、严要求,干好日常工作。对办公室来说,效率高低直接关系着工作的优劣成败,面对大量的日常性工作,绝不能满足于“不出错”、“过得去”的思想,要做到定下来的事抓紧落实、部署的工作坚决贯彻,做好文秘、综治、保密、档案管理、信息宣传等各项工作。

法官法检察官法实施情况报告

法官法检察官法实施情况报告(精选6篇)法官法检察官法实施情况报告 第1篇文章标题:法官法检察官法实施情况报告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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