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暴力心理干预的研究进展
夫妻暴力心理干预的研究进展(精选3篇)
夫妻暴力心理干预的研究进展 第1篇
夫妻暴力心理干预的研究进展①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精神卫生研究所
黄国平张亚林
夫妻暴力是家庭暴力中最常见类型之一,在美国每分钟就有4名妇女遭到关系密切的人的殴打;在被他杀女性中,超过半数是被现在或以前的伴侣所害[1]。2000年中国北京一项民意调查显示[2],33.9%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47.1%的离异者离异是源于强度较大的家庭暴力;2002年一份资料显示[3],国内三地区共计3543个调查对象中,夫妻吵架发生率80.17%,夫妻打架发生率为34.9%。如果不进行干预,夫妻暴力有可能继续或升级(Rosenfeld,1992)。就暴力造成的伤害、配偶自杀或被他杀而言,夫妻暴力所造成的后果是令人震惊的。其它不良结果包括夫妻不满以及抑郁、酒滥用等。夫妻暴力与儿童问题紧密相关。如美国有三分之一儿童出生于婚姻失调家庭,这些孩子更可能与贫困相伴、靠福利生活和有行为问题,也可能不能上学、吸毒,最后入狱。1996年美国福利改革法将促进健康的双亲家庭作为国家目标,并计划每年斥资30亿美元即TANF计划,用于教导夫妻关系交流技巧。促进已怀孕妇女步入稳定、健康的婚姻,并且还为那些低收入夫妻提供训练以改善他们的关系和避免暴力行为[4]。
国内这方面的研究刚刚起步。本文拟从夫妻暴力的事后治疗和事前预防两个角度来探讨其研究进展,同时对方法学和干预效果作一评价,以期为国内开展此类研究提供参考框架。
一、夫妻暴力的心理干预
由于丈夫对妻子的暴力危害将远远大于妻子对丈夫的(Cantos,et al,1994),所以各种治疗理论和方案选择是建构在丈夫对妻子的暴力事实基础上。各种具体治疗方案的目标不尽完全一致,其最终目标均是消除暴力行为。治疗形式的选择和治疗依从性一般来讲,夫妻共同,治疗会优于个体治疗[56]。但考虑到暴力问题的特殊性,治疗者还是应在充分评估的基础上,决定夫妻共同参与还是分别接受治疗。若暴力行为发生不太严重或不频繁,或者夫妻双方都愿意通过消除暴力而改善关系的话,共同治疗无疑是比较好的选择。它的优点是[7]:使治疗者更准确了解正在发生的暴力;改变夫妻交流方式,帮助丈夫控制愤怒并与妻子沟通;帮助妻子识别危险信号及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等。
如果暴力行为很严重,或者施暴者不愿意降低暴力危险或妻子不愿以平等身份同丈夫一起参加治疗,则建议分别参加小组或个体治疗[7]。施暴者小组治疗能够让施暴者有机会和其他人交流,减少其通常有的孤立和耻辱感。这要求男性为暴力行为负责并有义务终止暴力行为和增加妻子安全感。对受暴者提供支持性小组治疗同样普遍。治疗给予受暴者感情支持和建立自尊的机会;给予社会和法律援助。有人对受暴韩国妇女进行支持性小组治疗,内容包括评估创伤、识别主要问题、处理情感、理解自我、改善应急处理策略和提高女性赋权等。干预后,16例受暴女性的特质焦虑分明显下降,但同时发现其状态焦虑、自尊、抑郁分的变化水平与17例对照组比较并无明显不同[8]。一些希望参加共同治疗的施暴者,治疗者可根据情况要求其先完成小组或个体治疗。①本课题受CMB(美国纽约中华医学基金会)资助(项目编号:01-749)依从性是影响治疗形式选择的主要因素。接受施暴小组治疗者常常认为他们是迫于法庭或伴侣的外界压力,因而充满愤怒和对治疗的阻抗。如某研究有526个被推荐治疗的男性施暴者,仅有218人(41%)参加了一次治疗活动,132人(25%)完成了为期10周的短期治疗计划[9]。如何增加治疗依从性是小组或个体治疗的首要考虑问题。有人采用播放戏剧录相/心灵的阴影0让施暴者从内在动机上消除治疗抵抗。戏剧讲述一个年轻男孩眼中的夫妻暴力,当他长大以后也成了夫妻暴力的施暴者。被治疗者出自对目睹家庭暴力孩子的同情,他们学会将习惯化的愤怒反应转化为非暴力行动。在随机试验了106个男性施暴者后,发现观看录相可显著地增加治疗的出席和参与率(Stosny,1994)。
针对暴力发生后的治疗
对暴力发生后的治疗,无论是选择夫妻共同或小组治疗,还是个体治疗方式,所用方法多数是认知-行为治疗。其理论认为暴力行为可以通过儿童期目睹、影视媒体宣传、同伴影响等学习而来。有资料也显示暴力男性更多成长于暴力家庭、目睹或经历夫妻暴力(Hotaling,et al,1986)。同时还显示暴力男性更难以控制自己的愤怒情绪、缺乏冲突解决技巧特别是在婚姻状况中,如研究表明目睹父母暴力的男性在当前的夫妻冲突中有更多负性情感和交流方式,女性有更多负性认知[10]。在新近结婚的夫妻中,有躯体暴力的个体表现为解决问题的技能更少。值得注意的是,在缺乏问题解决技能等方面,受暴和施暴的女性也存在同样的问题(Claerhout et al,1982)。
该治疗方案包括[11]:首先也是最重要的是夫妻必须学会采用非暴力方式处理婚姻冲突问题。即让夫妻学会更有建设性的冲突解决技巧,而不是单单注重消除负面的攻击行为。学会了有效交流方式和应对问题的策略以后,许多冲突和由此导致的暴力行为将得到避免。其次,要学会愤怒情绪方面的控制技巧如回避、自我劝解、放松。第二,应关注有增加暴力危险的问题如应激、酒使用等。应给予关于暴力基本知识和一些女权主义观点如性别角色教育,让暴力夫妻了解暴力危险和反省自己对暴力的态度。有人把218例社区家庭暴力的男性施暴者随机分成两组,分别进行基于女权的认知行为治疗和过程-精神动力治疗。共有136例完成了治疗,其中79%完成了治疗后两年的暴力行为报告。结果发现两组治疗后疗效没有差异,指出只有依赖人格的男性对精神动力治疗反应较好,而反社会人格的男性对认知-行为治疗的反应较好[12]。认知-行为治疗不仅对一般条件下的夫妻暴力有效,而且对特殊情况的夫妻暴力显示了同样效果。有两个两年随访研究发现,夫妻行为治疗(BMT)可明显降低酒中毒男性患者,对他们妻子的暴力发生率(从48%降至16%)和降低夫妻的言语攻击[34]。2001年,一项研究再次表明,夫妻行为治疗有物质滥用的已婚或同居男性后,可显著地降低毒品使用和增加夫妻间愉快感[6]。
其它如夫妻情感集中疗法(EFT),以成人亲密的依恋理论为基础。它认为紧张的夫妻关系和僵化的交流妨碍彼此感情吸引,后者又将导致夫妻采用负性处理方法去应对关系问题,从而形成恶性循环。这种模式限制了彼此亲近和回应,后者则是情感和依恋的基础。由于它重视夫妻间内心体验和含蓄的交流方式,所以被验证为目前最有可能将紧张关系修复为亲密关系的方法之一[7]。也有认为叙述治疗对治疗有过性虐待和暴力的复杂经历的受暴者有效(Draucker,1998)。
针对暴力发生或升级的预防
许多情况是这种夫妻治疗来得太晚以至无法修补夫妻严重冲突带来的损害,并且有些打算离婚的夫妻不再考虑夫妻治疗。一种可行办法是预防,尽管夫妻当前还处于快乐或冲突不太严重的阶段。它的重要性是由NlMH的研究报告得到认识的(Coie J,et al,l993)。它指出毁坏性的婚姻冲突是产生成人和儿童各种形式的精神病理的内在因素;对夫妻不和的预防具 2 有鲜明的优点,因为它的效果可辐射整个家庭。
各种预防项目中。预防与关系促进教程(PREP)的长期效果得到了最广泛研究。它于20多年前由丹佛大学的两名学者Marklnan H和Stanley S得以最初设计。它要求夫妻共同参加,4-10对或更多夫妻一起学习,然后各自实践并反馈信息。所以合理的课程设置和内容安排很重要。其主要手段是教导夫妻交流、冲突解决和负性情感反应的调节技巧,以及如何维持和,促进爱、承担义务等。丹佛一项长期研究肯定了PREP的效果[1516]:与对照组比较,干预后3年,研究组仍然保持了高水平的关系和性满意度、较低问题密度。干预后12年,研究组有更积极交流技巧、更少负性交流模式和更好冲突管理技能。干预3-5年后,研究组有更少躯体暴力发生率。同时发现,研究组更少出现关系破裂。在德国和澳大利亚的研究得到类似结,果[1718]。如德国一个研究显示,5年随访,PREP组的离婚率为3%,而对照组为16%(Thurmaier,1999)。2001年,一项更大规模、设计更严密的PREP干预项目再次证明它所起的作用[19]。
最初的PREP主要用于婚前预防干预,目前它已广泛用于婚后有高危因素(如关系紧张、有物质滥用或暴力冲突早期)的年轻夫妻的干预,目的是为了降低成本,毕竟许多夫妻是终生没有暴力行为。PREP已有多种形式的宣传载体如书刊和音像带等。
其它的一些如夫妻交流(CC),是最古老和研究最多的以技巧训练为基础的夫妻预防项目之一(Miler,et al,1976)。主题包括反省和揭露、情感倾听、冲突解决和交流的信息模式内容。要求把每一个内容分解成具体的技巧,使被治疗者都能学会。目前研究最多的是12小时的结构式训练项目,已在美国军队中广为应用(Wampler,1990)。1991年,经过重新设计和更新,CC可用于小组或个体治疗。
二、对夫妻暴力心理干预的方法学
和效果评价针对夫妻暴力的事后治疗研究主要集中在男性施暴者的小组治疗,有少数研究共同治疗。可能原因是后者往往让暴力夫妻误以为妻子也应为暴力行为负责和妻子可能处于更危险境地,如妻子和治疗者讨论了丈夫认为不应讨论的问题,将可能遭到丈夫的报复[11]。许多研究缺少严格意义上的对照,如将完成治疗的男性与中途退出治疗的男性比较,而不少研究表明他们存在人口学上的差异。如退出小组治疗的男性更多为失业、未婚或无小孩、低收入、少教育以及有犯罪史、物质滥用等[20]。一些研究还将有其它方面问题如酗酒或没有决心改过的男性排除在外,影响治疗在更多人群的效果评估。不同研究者采用了暴力、再犯和退出治疗的不同定义和评估方法,影响了研究结果之间的比较。多数研究是短期评估,长期追踪的少。所以有人对夫妻治疗干预暴力行为的效果感到悲观,认为与那些拒绝、退出治疗,的暴力男性相比,让法庭建议接受并完成治疗者本来就存在暴力不严重、低再犯率等特点[2122]。也有研究认为认知-行为治疗无效,如把861对海军暴力夫妻随机分成4组:男性施暴组、夫妻共同治疗组、严格监控组、对照组,在完成12个月的行为-认知治疗后,发现男性施暴组和夫妻共同治疗组暴力情况的各项评估指标没有明显改变[23]。对夫妻治疗持怀疑态度者,假定被治疗者仍接受的是标准夫妻治疗,而后者常常把挽回夫妻关系作为治疗的主要目标。现实中采用的夫妻治疗却与标准夫妻治疗有别,它注重消除暴力行为,不把夫妻关系的结束看作负性结果[11]。如果这样,至少现有资料已证明夫妻治疗对不严重的暴力行为是可行并有效的(O.Leary,et al,1993)。有人在综述有关文献后也得出:夫妻治疗至少在短期内可以减少冲突行为,且在促进婚姻稳定性方面还显示了一定的长期效果[24]。2000年,加拿大学者对夫妻治疗进行了10年回顾后指出夫妻治疗用于暴力问题的治疗进一步加深了对该问题的理解,同时认为治疗模式可能趋向综合,并正在成为暴力治疗的可行选择[25]。
如果说已有资料表明夫妻治疗不是最好干预措施的话,那么PREP出现,却让干预者有了足够信心,尽管目前研究在方法学上仍有可疑之处。其最重要的问题是大多数研究用短期设计去评估长期目标。此外,未经任何干预的对照组更容易出现关系破裂或退出研究,而随 3 机治疗或替代性治疗的对照研究少。无论怎样,至少有29种杂志包括了100余篇独立评估的文章表明:不管是婚前预防,还是婚后关系促进、夫妻咨询、交流技巧训练等心理治疗,在降低夫妻冲突、增加交流、促进快乐和避免可导致家庭解体的负性行为方面有效。且这些效果还体现在低社会经济地位的人群中[4]。
尽管夫妻暴力的心理干预有一些方法学问题值得探讨,但有足够证据表明各种干预已给不同年龄、不同地位的夫妻及家庭其他成员如小孩、老人带来了好处。未来考虑采用更严密的设计(如随机治疗对照以控制混杂变量)和更严格的评估,在不同人群中进一步验证心理干预的长期效果,还须结合成本-效益分析寻找最优化方案。此外,针对女性施暴的干预和进行更早期预防如在学校中添置暴力相关课程的效果研究,也需进一步探讨。
(参考文献略)
(原文参见《中国心理卫生杂志》2003年第9期)
夫妻暴力心理干预的研究进展 第2篇
1 家庭暴力危害性小
中国人常说:“床头吵架床尾和。”受这种传统思想的影响, 部分警察认为, 家庭暴力发生在私人领域, 只是夫妻间的纠纷, 是“打打闹闹”, 没什么危害性。从表面看, 同吸毒、赌博等治安案件和一些重大刑事案件相比, 家庭暴力的危害及其社会影响似乎要小得多。但事实却不是这样的, 家庭暴力具有极其严重的危害性, 如不及时介入, 任由其升级, 将会对个人、家庭乃至整个社会造成恶劣的后果。警察轻视家庭暴力危害, 主要有以下两点原因:
首先, 家庭暴力的危害具有潜伏性。家庭暴力危害的潜伏性体现在了“暴力循环”这个概念上。暴力循环是由美国学者在沃克采访大量的家庭暴力受害者后提出的。他认为家庭暴力存在一种“冲突—和好—冲突”的循环模式。当施暴者忏悔自己的暴力时, 家庭暴力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解决, 随着某个事件的激发, 暴力会再次出现, 并且愈演愈烈。
因此, 当警察干预家庭暴力案件时, 切勿因为暴力行为轻微而忽视其危害。暴力行为轻微可能是由于暴力行为正处于早期的暴力循环当中, 如果此时警察不及时介入, 这种危害可能如滚雪球般越滚越大, 对受害者造成巨大的身心伤害 (精神失常、殴打致死、自杀等) 。
其次, 家庭暴力的危害具有多样性。家庭暴力的危害具有多样性, 但部分警察只关注到了家庭暴力对受害者身心带来的巨大伤害, 却忽视了它可能带来的其他恶劣后果。实际上, 除受害者之外, 家庭暴力还会对孩子、家庭和社会带来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
此外, 家庭暴力案件也可能会危害到警察的人身安全。正是由于对家庭暴力案件的轻视, 部分警察在干预家庭暴力案件时未严格执行110 接出警规范, 思想上又过于放松警惕, 导致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处理不当, 造成自身伤亡。
2 劝和不劝离
在暴力行为较轻微尚不足以构成犯罪的情况下, 调解是警察经常使用的一项干预手段。在调解过程中, 警察一般都持着“劝和不劝离”的立场。即使受害者要求严惩施暴者, 警察也会希望双方都做出一定程度的让步, 以维持家庭的稳定。
在中国文化的背景下, 这种做法是有一定道理的。一方面, 中国属于集体主义文化, “家”这个概念占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国人讲究“家和万事兴”, 为了家庭愿意牺牲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 在被殴打后受害者处于情绪激动状态, 她由于一时冲动做出某些决定, 事后却很可能后悔。
但是, 调解真的能够起到作用吗?这点值得我们怀疑。国外研究告诉我们家庭暴力是不会自动终止的, 如果施暴者未受到严厉的处罚, 情况很可能愈演愈烈。从这个角度看, 单纯的调解很难阻止家庭暴力的发生, 因为它难以对施暴者起到威慑作用。另一方面, 对受暴妇女而言, 她们本就处于弱势地位, 接受调解很可能是一种被逼无奈, 并非她自己的意愿, 不能真正帮助她改变境况。
“家庭暴力不适用调解”在国外已经渐成共识, 这对于我国警察反家暴工作来说是一种很好的借鉴, 至少警察在运用调解时应保持高度谨慎, 切勿高估调解的作用。
警察应该坚持以受害者为中心。如果双方愿意接受调解, 作为公权力的代表, 警察应该对施暴者予以批评、训诫, 告知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后果, 防范和制止事态扩大;如果受害者坚决要求处罚施暴者甚至是离婚, 警察也应该尊重受害者的意见并给予应有的帮助和建议。
3 不告不理
当家庭暴力情节较严重, 涉及犯罪时, 警察应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在现阶段, 根据《刑事诉讼法》, 除非涉及杀人和重伤害, 警察一般都将其视为自诉案件, 所做的只是简单的案件登记, 并告知受害者自己去法院起诉, “不告不理”。
之所以会这样, 一方面是部分警察希望“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能推脱的就推脱掉;另一方面是我国反家暴立法还不够完善, 没有专门的反家暴法。尽管我国《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都禁止暴力虐待、残害妇女, 却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 缺乏明确的认定、具体的救助措施和制裁标准。这导致警察在面对家暴案件时无法可依, 无规可循。
这种“不告不理”的做法严重伤害了受害妇女的权益, 并对家庭暴力行为起到了一定的助长作用。首先, 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 许多妇女认为自己在家庭中处于从属地位, 责任就是“相夫教子”。她们缺乏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面对家庭暴力时只是默默忍受。其次, 大部分妇女在经济上都处于劣势地位, 如果将丈夫绳之以法, 她们的生计问题可能受到威胁。还有妇女考虑到自己孩子的未来, 即使她们愿意举报自己的丈夫, 也不敢付诸行动。再次, 即使受害妇女勇敢地迈出这一步, 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知识, 她们在收集证据上存在着极大困难, 伤情可能没有及时鉴定, 证据也可能缺乏良好保存。
总之, 这种“不告不理”的做法无助于反家暴工作的开展。在美国, 一旦妇女报警遭遇家庭暴力, 警察会立刻进行伤情鉴定, 只要在现场验出她身上有伤痕, 就会将施暴者带走, 并根据伤情提起公诉。当然, 这种做法在中国有一定难度。有专家提倡自诉与公诉相结合, 对于涉及犯罪却又未造成杀人和重伤害的家暴案件, 受害者可以自诉, 相关部门保留追诉的权利。当受害人缺乏自诉能力时, 公安机关应该及时介入, 自诉转公诉, 立案侦查, 调查取证。
4 有些家庭暴力是可以理解的
警察干预家庭暴力过程中还有一点很常见的误区, 那就是部分人认为如果女性确实存在过错, 家庭暴力是可以理解的。在一些由于女性出轨造成家庭暴力的案件中, 这种想法尤其普遍, 有些警察甚至认为:“换做是我我也会打她。”这种想法对于反家暴工作有极大危害, 一方面会助长施暴者的气焰, 让他们认为自己打得对、打得好, 最后导致暴力行为愈演愈烈;另一方面警察的不支持会使受害者处于更孤立无援的地位, 最终很可能走上“以暴制暴”的道路。
家庭暴力真的是可以理解的吗?答案是否定的, “家庭暴力零容忍”在国外早已达成共识, 在中国也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男性也好, 女性也好, 大家都是相互平等的, 不管是出于何种原因, 不管关系如何亲近, 我们都没有权利伤害别人。即使一方真的犯了错, 这也不能成为她被殴打的理由。
部分警察之所以觉得家庭暴力可以理解, 其主要根源是来自于对警察角色的认知不清。严格地讲, 警察不是道德的维护者, 而是法律的执行者, 不是是非的判断者, 而是秩序的捍卫者。以女性出轨的家庭暴力案件为例, 警察要关注重点不应该是女性是否出轨, 而是家庭暴力行为是否真的存在。如果女性的确出轨, 警察首先要做的也绝不是支持和助长施暴者, 而是应该立刻向施暴者阐明“家庭暴力零容忍”的立场, 并根据受害者意愿严格按照法律来处理, 接着才应告知施暴者面对妻子出轨时正确的处理方式。施暴者要么进行沟通达成谅解, 要么起诉离婚, 但绝不应该是诉诸暴力。
5 只有躯体暴力才算暴力
虽然家庭暴力的定义明确地规定了暴力的范围, 包括躯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等等, 但是部分警察在处理案件时仍然只将躯体暴力认定为判断标准。在他们看来, 只有双方发生了躯体冲突, 家庭暴力行为才算发生。
实际上, 相比于躯体暴力, 精神暴力在某种程度上要更为可怕。这些暴力又被称为“冷暴力”, 一般表现为夫妻之间有矛盾时, 虽不诉诸武力, 但却通过暗示的威胁、言语的攻击, 在精神上、经济上和性方面进行控制。
需要指出的是, 在一般的躯体性家庭暴力案件中, 施暴者多为男性, 而在家庭冷暴力事件中, 夫妻双方都有可能成为施暴的一方。双方在精神上相互折磨和摧残, 使婚姻处于一种长期的不正常状态。有心理学家指出, 处于家庭冷暴力中的女性大多感情脆弱、孤单、敏感、易激动。而且, 同躯体性家庭暴力一样, 家庭冷暴力也会对小孩的成长和心理健康造成无法估算的影响。
家庭冷暴力在中国十分普遍, 中国法学会跨越浙江、湖南、甘肃三省, 在对3500 多个家庭进行调查后指出, 存在矛盾的家庭中, 60%以上出现过冷暴力。著名学者刘吉吉博士对北京、天津、武汉、长沙四大城市的2000 多个家庭进行了调查, 研究结果表明, 70%以上的家庭都有过或正处于不同程度的冷暴力。
当然, 从客观上, 警察在家庭冷暴力的认定上的确存在困难。首先, 法律上缺乏对家庭冷暴力明确的界定和维权流程, 导致警察无法可依;其次, 家庭冷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 又不像躯体暴力那样具有实体的证据, 在认定上面临举证的困难, 而且一旦认定, 也容易激化夫妻矛盾, 使原本平静且可能好转的夫妻关系, 走向彻底的崩溃。
在家庭暴力越来越严重的今天, 社会各界对家庭暴力的关注也越来越多, 相应的举措和研究也越来越丰富。作为公权力的代表, 警察理应站在反家暴战线的最前端, 克服以上错误的认知, 真正从执法者的角度为人民维权。相信通过警察和社会各界的不断努力, 家庭暴力必能得到有效的遏制。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 家庭暴力已经成为热点问题。作为公权力的代表, 警察在反家暴工作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然而, 在实际操作中, 部分警察仍然存在不少心理误区。警察应该努力克服这些错误认知, 真正捍卫弱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家庭暴力,警察,心理误区
参考文献
[1]林少菊.以人为本:现代家庭伦理体系的重构[J].船山学刊, 2006 (1) :140.
[2]欧阳艳文, 林少菊.传统“家文化”与家庭暴力[J].江西社会科学, 2012 (12) :184.
[3]欧阳艳文.警察处理家庭暴力案件询问技巧浅探[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2 (2) :138.
夫妻暴力心理干预的研究进展 第3篇
关键字:中小学校园暴力;心理危机;心理危机干预
近几年以来,世界各地的中小学校园暴力事件频繁发生,仅2006年8月至2007年1月之间,美国中小学就发生了至少3起校园恶性暴力事件[1],我国的中小学校园暴力事件也呈日益上升趋势,杭州中小学校园暴力一项调查中显示有87%的学生曾遭受过不同程度的暴力侵害[2]。校园暴力问题已经成为我们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以我市为代表,试图从中小学存在的暴力问题为突破口,来探讨如何对中小学生进行心理危机干预。
1.存在的问题分析
本次调查对象是唐山市中小学生,被调查者中有59.1%的中小学生在过去一年发生暴力,其中躯体暴力和性暴力的发生率分别为33.5%和3.5%;精神暴力35.1%。从调查结果来,我市中小学生校园暴力问题较普遍,其中精神暴力和躯体暴力为中小学主要暴力方式。本次调查还从中小学的校园暴力应对方式、校园暴力对学生的影响、家庭对校园暴力和学校对校园暴力采取的措施等多方面进行了调查,从本次调查中,发现存在问题如下:
1.1中小学生校园暴力的应对方式不成熟,对个体心理影响较大
本次调查发现中小学生面对校园暴力时,有46%的学生应对方式是“忍让回避”这种消极自我防御的方式,缓解压力的方式还是“自我消化”,企图通过逃避的方式来寻求心理解脱。从“暴力行为对学生的影响”结果分析得出:11.3%的学生遭受了躯体方面的影响,72.9%的学生遭受了精神方面的影响,暴力对学生的心理伤害明显要高于躯体方面,许多学生认为校园暴力行为使他们的心里充满不安、害怕、委屈、愤怒等不良情绪,从而影响到了他们的学习和交往,甚至有3.5%的学生产生过自杀的想法。通过调查我们可以看出:有不少学生的应对暴力的方式是消极、被动、不成熟的。同时,暴力事件对学生心理的影响更普遍、更严重。我们都知道心理伤害的恢复,并不像躯体伤害那样治疗时间短、恢复快,特别是对于中小学生来说,他们的性格正处在形成期,若不能及时、有效地调整心态和心理疏导,这些心理困扰会直接影响到他们的一生。
1.2学校心理危机干预机制不到位
经调查发现其主要问题有:一是学校专门从事心理工作的老师数量少,专业化不强。二是心理危机干预的形式单一,内容枯燥。学校的心理辅导教育多是以课堂和讲座形式举行,不能有效地调动起学生的学习兴趣,难以使学生受到启发。
1.3中小学生暴力受家庭影响因素较大
调查结果显示:学生处理问题的方式与家长的教育和管理方式有很大的关系,家长管理过于严格或过于溺爱,对学生都会产生不良的影响。家长过于严格,学生遭受到校园暴力时易采取忍让回避等消极方式,由于严格的环境使他们的负面情绪无法宣泄,易造成心理压力过大,随着负性事件的积累产生心理问题;家长过于溺爱,学生易采取“以暴制暴”等较为主动出击的回应方式,同时他们的暴力心理倾向较高。另外,部分家长对孩子的忽视、漠不关心及教育方式的不正确也是造成孩子受到校园暴力心理压力过大的主要原因。
2.影响心理危机干预措施的主要因素
2.1个体因素
个体心理危机的易感性即指个体对重大生活事件是否构成心理危机的敏感程度。以往的研究证明,重大生活事件和个人的人格、自我效能感、应对方式等方面存在关系。中小学生的人格特征还不稳定,因而对于重大生活事件,特别是负性重大生活事件的经历,对中小学生人格的发展有较大的影响。从人格特征上来看,对精神质得分较高的学生,应重视他们在丧失因子后的干预,而对精神质得分较低的学生,应重视他们在学习因子后的心理危机干预。对内外向得分较高的学生,应重视对他们师生因子后的心理危机干预。以往研究表明,个人的经历对重大生活事件危机易感程度有直接效应,经历重大生活事件越多的学生,他们的危机易感程度越高,主要因为他们经历了重大生活事件后,没有得到及时、良好的心理危机干预,所以产生累积效应,降低了自己本身的危机免疫能力[3]。通过以上结果我们不难看出,对中小学生进行心理危机干预时,应先了解学生的个体差异。
2.2个体的环境因素
一个人性格与行为习惯的养成,与家庭影响有着很大的关系。本次调查结果表明,生活在单亲家庭或破碎家庭、家庭经济条件较差、父母受教育程度低的中小学生受暴力影响程度要高于一般家庭。在父母受教育程度这一方面,学历高的家长在孩子的教育上更讲究方式方法,孩子的成长环境比较宽松,易形成乐观、豁达、坚强等人格品质特征,遭受暴力后不良情绪得到及时排解。同时,父母的行为习惯对中小学生暴力行为也有一定影响,父母具有不良行为的家庭,孩子的暴力行为相对较多,而且遭遇暴力后影响较大。所以父母在家中应注意自己的言谈举止,做孩子生活中的榜样,让其身心健康地成长。
3.中小学生校园暴力心理危机干预措施
3.1学校方面
3.1.1学校建立专业心理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制定合理、有效的心理危机干预流程和应急预案,定期对学生心理状况进行测查,建立相关档案。当心理危机事件发生时,学校能及时有效地实施心理危机干预。对于心理障碍较为严重的学生,学校应主动联系其家属到医院进行治疗。
3.1.2学校应加强中小学生自我意识和生命教育,重视健康人格的培养。学校应通过课堂、专家讲座、心理游戏等多种渠道来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提升学生的自我价值感,树立自信。同时,学校还要开展中小学自护教育,面对校园暴力学会应对方式和自我调整适应。由于突发事件的不确定性,教育学生在遭遇挫折时,注意改善自我的应付方式,提高学生的抗挫折能力。首先要培养开朗、温和、乐观、直爽和坚强的性格特征;其次,要积极参与各种社会活动,敢于面对现实,接受各种刺激,在刺激中学会缓解紧张心理;再次,培养自己良好的心理素质,丰富自身的知识储备,提高自我的认知力和适应力。
3.2家庭方面
3.2.1建立家庭支持系统。家庭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一个系统。家庭成员的爱护、理解与照顾对缓解学生危机事件后的紧张心理有很大的帮助。同时,学校可以和家长进行沟通,使学生尽快摆脱心理危机的困扰。
3.2.2树立正确家庭教育意识,培养孩子健全的人格。家长不但要关心他们的智力发展,更要注重培养他们坚强、乐观、豁达的人格品质。同时在生活中,还要注重他们的生活技能的培养,增强他们沟通、解决问题、抗挫折的能力,让其成为一个有主见、具有独立思考能力的人。
3.3政府干预
政府应大力支持和帮助中小学建设心理危机干预系统,尽快组建学校心理危机干预中心,制定相关法规政策,为心理危机干预提供制度保障和资金支持。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能看到中小学校园暴力事件后,并不意味着一切已归于平淡,许多受害者的内心却波澜起伏,心理上的创伤还没有愈合,如何最有效地减少暴力事件对他们的伤害,抹去他们心里的疤痕,我们认为,面对中小学校园暴力问题时还是应以预防为主,干预为辅,这样才能达到心理危机干预的最终目的。
参考文献:
[1]刘南南.美国中小学校园暴力探析[J].科教文汇,2007,(125).
[2]杨宏飞.杭州市中小学校园暴力行为及其相关因素分析[J].中国学校卫生,2006,(10).
夫妻暴力心理干预的研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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