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盘古文库-分享文档发现价值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变更管理办法发布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变更管理办法发布(精选6篇)

变更管理办法发布 第1篇

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管道建设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经理部)项目变更管理,依法合规处理项目变更,规范项目变更管控过程,提高变更审批效率,实现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等管理目标,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经理部承建的油气管道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工作。

第三条 项目变更管理遵循事前预控、严格限制、尊重设计、一事一议、保持合同严肃性的基本原则,项目变更管理采取分级、分类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

术语解释及变更分类

第四条 项目变更是指由于项目环境或其他原因,对已批复用于工程建设的规范标准、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的调整,或是对合同约定事项的调整。项目变更包括设计变更、施工变更、合同变更,设计变更和施工变更统称为工程变更。

(一)设计变更是指对已批复使用设计方案、标准规范的变更,设计变更主要可划分为可行性研究变更、初步 1

设计变更和施工图设计变更,承包商依照批复的设计方案和设计变更完成工程实体建设。

可行性研究变更和初步设计变更,是指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批复后,由于项目资源、市场、功能、范围、方案、地方规划、投资等发生重大变化,需修改已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方案或初步设计方案,并通过地区公司报股份公司批准的变更。

(二)施工变更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对合同约定的或经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施工组织设计等的变更。

(三)合同变更是指项目经理部与合同相对人对于已签订合同条款的调整和修改,对于合同中约定延期服务、工程量增加等条款的执行,不属于合同变更。合同变更按《合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条 变更提出方的变更分类

(一)股份公司提出的变更。

(二)地区公司提出的变更。

(三)调控中心等中石油内部单位提出的变更。

(四)项目经理部各处室及项目部提出的变更。

(五)初步设计服务商提出的变更。

(六)承包商提交的变更:

1.实施阶段工程EPC/PC承包商接收的地方政府、公路、沿线群众、铁路、河流、电力、军队等中石油外部单位提出变更要求,工程范围调整导致的变更;

2.实施阶段EPC/PC承包商根据现行法规、条例要求及详细勘察情况,采取合理工程方案造成的施工方式调整或工程实体功能、结构变更。

(七)地方政府、公路、铁路、河流、电力、军队等中石油外部单位提出的变更。

第三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六条 计划处是项目变更的综合协调部门,变更管理职责如下:

(一)负责项目变更管理办法的编制、修订和解释。

(二)接收股份公司或地区公司提出的设计变更、变更批复,发布变更通知,统一安排变更实施计划和相应的投资控制指标。负责项目变更管理办法的编制、修订和解释

(三)根据工程技术处审核确定的变更方案,在初步设计编制阶段,共同向地区公司提交对批复可研的变更申请;在项目实施阶段,向地区公司提交对批复初设的变更申请。

(四)接收业务处室及项目部提出的变更,组织协调相关业务处室进行变更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对工程技术处、工程管理处、项目部明确的线路管材数据调整意见进行分析,明确最终执行意见。

(五)组织建立各项目变更管理台账(附表6、7),组织变更审查会,跟踪落实会议安排和要求。

第七条 造价与法律事务处是合同变更管理,及变更费用审查、结算的管理部门,变更管理职责如下:

(一)根据合同约定、定额及有关规定,对承包商和服务商提出的变更费用进行复审。

(二)根据变更工程量确认表,以及变更审批单确定的变更费用,进行变更结算。

(三)负责合同工程报价内容的界定,明确变更费用的计价原则。

第八条 工程管理处变更管理职责如下:

(一)负责审查项目变更的施工可行性和对施工组织影响,包括变更引起的工序改变、施工工艺调整、重大施工方案调整等,审查承包商提出变更工程量的合理性,分析项目变更对工期的影响。

(二)界定项目变更中施工、投产有关问题涉及承包商的责任,并根据合同条款组织项目部启动索赔。

(三)负责变更引起建设模式调整和承包商的确认,根据规定向招标管理处提出招标需求。

(四)施工图设计完成后,负责组织项目部落实项目实际管材需求及与施工图数据的差异。

(五)负责核实工程变更的实际完成工程量,以及项目变更的竣工资料管理。

第九条 工程技术处变更管理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对批复可研方案的变更申请,落实批复可研调整后初步设计调整工作。组织审核变更设计方案,提出审查意见。

(二)对于批复初步设计后的变更,组织初步设计服务商按照要求编制变更方案和概算,审查变更设计方案,提出审查意见。

(三)负责组织分析初步设计批复后,变更对专项评价的影响,组织开展补充评价。

(四)组织审查承包商提出的施工图设计变更方案。第十条 质量安全环保处变更管理职责如下:

(一)分析变更对已批复除工程技术处负责外的环评、安评、职评、水保评价方案、安全设施专篇的影响,提出开展补充评价的意见。

(二)审核变更引起的HSE风险及应对措施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物资采办处变更管理职责如下:

(一)审核变更引起设备、材料的采购到场时间的可满足性,提出和审查变更引起的物资采购、到场时间、费用变化、物资生产与施工需求调整平衡等意见。

(二)对于已经批复实施的工程变更,按照工程技术处提交的设备材料调整数据,组织变更物资的平衡调剂或增订。

(三)组织开展变更增订物资监造工作,负责监控乙供物资变更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公共关系处变更管理职责如下:

(一)负责进行工程变更项目用地预审的合规性分析。

(二)负责审核工程变更对规划、建设用地、林地、文物保护区等影响。

(三)负责组织工程变更后的用地标准确定、永久用地、林业的征用和补偿等工作。

第十三条 招标管理处负责按照各职能处室的招标需求,组织变更引起的采购招标工作。

第十四条 财务处负责分析变更对工程保险的影响。第十五条 审计监察处参加变更审查会,负责监督变更管理过程的及时性、合规性。

第十六条 项目部代表项目经理部在现场处理项目变更,变更管理职责如下:

(一)组织EPC承包商按批复的初设方案和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开展现场工作,严格控制项目变更。

(二)负责现场接收承包商、现场服务商和工程建设相关第三方提出的项目变更申请,组织分析变更的原因、责任,以及对工程建设合规性、现场可行性、工期、费用、设备材料和HSE的影响。

(三)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处理项目变更,对承包商提交变更的合同允许调价内容进行初步判定,明确审查意见。

(四)负责对同时具备如下条件的项目变更进行审批: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不影响合同价格调整,不影响工 6

程合同及综合计划工期目标,不影响初步设计方案调整,不影响专项评价,不影响建设用地。

(五)负责建立并定期提交项目变更管理台账。第十七条 项目部、本部处室均有义务根据项目建设环境、条件变化,提出工程变更申请。

第四章 变更管理要求及流程

第十八条 对于项目前期成果的审核和调整。计划处接收项目前期资料后,组织业务处室和项目部根据职责分工,对前期资料进行审查,针对批复可研方案与专项评价、用地预审、路由规划等不一致内容提出审查意见;计划处梳理汇总后,提交地区公司开展补充评价或修订可研方案。

第十九条 对批复可研方案的变更。在初步设计编制过程中,针对已批复可研方案,包括设计方案、线路路由、站场/阀室选址等的变化,工程技术处组织初步设计服务商提出调整方案,以及变更依据、对投资、工期和专项评价的影响,形成申请报告,经计划处会签后提交地区公司;在与地区公司达成共识后,开展相应初步设计工作;对于没有形成共识、无法按原可研方案实施的工作,提交股份公司前期工作衔接会,按会议安排开展相应初步设计工作。

工程技术处组织初步设计咨询商将补充评价要求落实到初步设计方案中。

第二十条

工程变更审查会

计划处组织造价与法律事务处、工程管理处、工程技术处、质量安全环保处、公共关系处、物资采办处、财务处、审计监察处等处室参加工程变更审查会。会议主要对工程建设实施期间的工程变更进行审查评估,各业务处室根据部门职责分工,讨论分析变更的合法合规性、变更原因、变更责任、变更方案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对工期、费用、专项评价的影响等,审议确定需提交地区公司审查并报股份公司批准的变更,以及需要报投资管理委员会批复的项目变更。

在工程变更审查会7个工作日前,计划处向业务处室提供工程变更申请资料,在会议2个工作日前,业务处室将审查意见提交计划处组织上会。如相应处室书面意见未明确,工程变更会取消。

工程变更审查会每两周召开一次,由计划处编写会议纪要,参会处室汇签,主管领导签发。对于单项变更费用增加费用200万元及以上的(不包括需提交地区公司审查并报股份公司批准的变更),提交投资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对于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提出变更的处理。集团公司关于工程建设规模、工程建设范围、工艺技术方案、工程建设标准等方面提出的变更,计划处接到变更通知后,组织工程技术处、工程管理处、物资采办处、质量安全环保处、公共关系处,按职责分工进行分析后,发布变更通知。对于工程变更审查会审议后确认现场无法实施的变更,业务处室提交原因说明,计划处拟函报告。

(一)计划处发布变更通知,明确投资渠道和费用确定原则,提出设计、采购、用地、施工、补充评价等业务活动的综合计划安排。

(二)工程技术处组织初步设计服务商编制变更技术方案(含投资),并组织该项目原专项评价单位开展补充评价,相应费用增加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三)物资采办处根据工程技术处提交的数据单,组织剩余物资的平衡使用后,再在原采购合同基础上增订物资,对于需要重新招标采购的物资,执行《招标管理办法》。

(四)工程管理处、造价与法律事务处、项目部按照原工程建设承包和服务合同约定,启动相应调整工作,项目部组织现场实施。

(五)公共关系处安排建设用地、林地、文物等方面等相关工作。

(六)质量安全环保处分析变更对环评、安全、水保、职评等方面影响和HSE风险,提出是否补充评价。

(七)对于不承担变更工作内容的原承包商或服务商,业务处室在执行合同约定条款的同时,通过谈判或招标选择新的承包商或服务商。

(八)各业务处室梳理按原批复方案已经开展工作、采购物资和发生的费用,提出处理意见,形成报告提交计划处,计划处统一报告股份公司。

第二十二条 对于北京调控中心、地区公司等中石油单位提出变更的处理。计划处接收北京调控中心、地区公司 9

等中石油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要求后,提交工程变更审查会审议。

(一)对于不需要股份公司批复,经分析后同意实施的设计变更,业务处室按与承包商和服务商的原合同约定,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工程技术处分析设计原因和责任。

(二)对于需要股份公司批复的设计变更,业务处室提交原因说明,计划处致函北京调控中心或地区公司,在取得股份公司批复后执行。对于需要初步设计服务商编制设计变更方案的,工程技术处按照地区公司要求做好安排和配合。

(三)现场项目部不接收地区公司未经项目经理部各处室确认的变更通知。如地区公司现场派驻机构提出变更要求,项目部应向其明确需由其上报该上级单位,由相应地区公司与项目经理部联系变更事宜。

第二十三条 对于项目经理部处室和项目部提出变更的处理。业务部门提交计划处,在工程变更审查会审议。

(一)对于不需要股份公司批复,经分析后同意实施的设计变更或施工变更,业务处室按与承包商和服务商的原合同约定,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工程技术处分析设计原因和责任,工程管理处分析施工原因和责任。

(二)对于需要股份公司批复的设计变更,工程技术处分析设计原因和责任,并组织初步设计服务商编制设计变更方案(含费用),经工程技术处审查设计方案、计划 10

处审查投资后,计划处致函地区公司,在取得股份公司批复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于初步设计服务商提出变更的处理。工程技术处组织审查设计变更方案,并分析初步设计服务商责任。

(一)对于不需要股份公司批复,经分析后同意实施的设计变更,业务处室按与承包商和服务商的原合同约定,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二)对于需要股份公司批复的设计变更,计划处审查变更费用,并致函地区公司,在取得股份公司批复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EPC承包商应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批复方案组织开展施工图设计,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经批复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对于EPC承包商提交的工程变更。

(一)承包商编制书面变更申请单及变更材料(包括电子版),具体见附表1至附表5,提交工程监理审查,工程监理结合现场实际,针对变更依据、变更方案(设计或施工)、变更工程量、调整费用、对工期、专项评价、质量安全等影响内容进行全面审查,对照项目经理部与EPC承包商合同约定,提出处理意见,报项目部审查。

(二)项目部对通过工程监理审查的工程变更进行复审,对于材料不完整、依据不充分、不同意实施的变更予以退回;对于处理权限内的变更进行审批,审批后及时组 11

织存档,同时提交计划处备案;对于需要提交工程变更审查会审查的变更,通过工程OA系统提交计划处(涉密资料按照涉密管理规定执行,相关方案可单独上报)组织审查。

(三)计划处对项目部提交的工程变更进行初审,对于上报材料不满足下步审查要求的项目变更予以退回。计划处初审后,在变更审查会一周前,发送至相关处室提前审查;业务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在工程变更审查会上提出审查意见。

(四)按照会议审查内容,计划处形成工程变更审查意见。

(五)对于不需要股份公司批复,经分析后同意实施的设计变更或施工变更,业务处室按与承包商和服务商的原合同约定,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六)对于需要股份公司批复的设计变更,工程技术处分析设计原因和责任,并组织初步设计服务商编制设计变更方案(含费用),经工程技术处审查设计方案、计划处审查投资后,计划处致函地区公司,在取得股份公司批复后执行。

(七)没有通过变更审查会审查的项目变更,不予实施,变更流程关闭。

第二十六条 对于项目沿线地方政府、公铁路、河流、部队等中石油外部机构或单位提出变更的处理。在工程建设实施期间,上述机构或单位向项目部、EPC承包商提出变更要求。

(一)对于增加分输口、功能调整的变更要求,项目部取得地方政府书面文件,向计划处提出变更需求,经工程变更审查会审议并函交地区公司,在取得股份公司批复后,计划处安排实施。

(二)对于上述机构或单位提出的不能落实线路路由或站址的变更,工程技术处、项目部组织设计服务商取得相关机构或单位的书面意见,经工程变更审查会审议并函交地区公司,在取得股份公司批复后取消。各业务处室梳理按原批复方案已经开展工作、采购物资和发生的费用,提出处理意见,形成报告提交计划处,计划处统一报告股份公司。

(三)对于上述机构或单位提出路由改线、站址改变、设计方案等的变更要求,工程技术处、项目部安排EPC承包商编制设计变更方案,按承包商提出变更的流程组织审查。

第二十七条 工程变更审查要求

服务商提交工程变更材料,须依据充分、时效合理,同步分析工程量与费用变化,界定工程变更与合同关系,体现工程变更对费用、工期等关键因素的影响。工程变更提出部门应对照合同约定条款分析,变更审批意见要明确合同依据条款意见,否则接收部门有权退回。

(一)工程变更合规性审查。工程变更合规性审查包括:变更依据的合理有效性,变更方案用地是否符合用地预审意见,地方主管部门关于是否需要开展补充评价的初 13

步意见,变更费用计价符合合同条款约定。

对于涉及建设用地、林地、文物保护区,变更材料须提供与已批复建设用地、林地、文物保护区真实现状情况。

对于改线、改址、改动穿越方案的变更需取得相关行政环保、防洪、安监、规划等管理部门的明确书面意见。

(二)工程变更方案审查。工程技术处审查设计变更方案,工程管理处审查施工变更方案,变更方案审查包括变更原因分析、方案可行性分析、变更方案比选和变更工程量审查。

涉及对批复施工图或初步设计调整的方案,必须由具备设计资质单位编制设计方案,项目主管经理签字外,须有原设计负责人签字确认。

(三)变更影响工期审查。在承包商变更申请资料中,应详细分析变更对工期的影响,明确对后续工作及其他服务商工作的影响,提出对《项目综合计划管理程序》中要求的紧后里程碑节点计划及工期目标的调整建议。计划处综合平衡各业务部门关于影响工期的审查意见,按《项目综合计划管理程序》要求,纳入综合计划季度或工期目标管理。对于影响工期目标的变更,计划处报上级单位或项目业主审批。

(四)变更费用审查

1.变更费用包括变更事项自身发生的费用及由此引起的相关工作所产生的费用;

2.费用变更审查首先判别变更费用承担主体,判别依据是合同相应条款和变更原因,对由于承包商本身责任造成的工程变更,由承包商承担费用;

3.变更费用计算规则是合同相应条款中费用调价条款;

4.承包商变更申请资料中,应包括变更费用预算,造价与法律事务处对于申请变更费用的审查作为变更的最高限价,变更实际实施后,按现场签证进入工程结算;

5.对于需要股份公司批复的设计变更,造价与法律事务处暂不审查费用;取得股份公司批复后,计划处发布投资控制指标,造价与法律事务处对应合同约定,提出承包商费用审查意见;

6.对于变更减少费用的,承包商应按合同条款提出;对于变更应增加费用,而承包商变更申请资料中未提交费用预算的变更,视为无费用变更。

(五)变更申请资料及审批说明

1.承包商提交变更申请资料时,应填写“变更申请单”,体现变更影响分析结果(附表1至附表5根据说明使用);工程变更资料必须齐全,资料不全不清,视为无效变更。

2.变更申请资料,必须依据充分、时效合规,同步分析费用变化与工程量变化;对于涉及永久用地、林地使用面积的,变更材料必须提供与已批复用地、林地指标的对比分析。

(六)对照合同审查工程变更。EPC承包商在提交的工程变更资料中,应包括对照合同条款关于工程范围、计价依据和责任的相关说明,工程监理、项目部对照项目经理部与EPC承包商的合同约定条款进行审查,明确提出审查意见;工程变更是否引起合同调整,由合同执行单位发起,对于引起的原合同造价调整意见,造价与法律事务处明确。

第二十八条 对于现场紧急变更事项的处理。为避免现场发生安全、质量、环保事故,减少工程经济损失,以及为保证工程按期投产,对于现场需要紧急处理的变更事项,项目部组织相关方形成共识并签署书面意见后,可以作为紧急事项在现场紧急组织实施。EPC承包商和工程监理做好现场记录,在后续提交的变更资料中,除项目部组织的审查材料,还应包括紧急变更事项说明和各方签署意见和变更工程量签证确认单,审查完成后直接进入工程结算。

对于隧道围岩变化、不良地质等变更资料由现场监理证明现场变化属于危及安全须及时处理,并出具书面意见,由监理项目部总监审核确认。对于围岩变化的情况,上报资料中对围岩变化的确认工作,需具有勘察资质的监理或设计单位出具书面围岩鉴定意见。

应急变更包括:

(一)在危及人员和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启动应急抢险管理流程,事后履行变更流程;

(二)隧道围岩等级与项目经理部提供的地质勘察资料不一致,工期或质量安全要求及时处理的;

(三)隧道或其他地下工程遇溶洞、断层破碎带等不良地质,需要及时处理的;

(四)其他紧急情况,为保证工期目标,经变更审查会审查确认属于紧急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九条 工程变更的执行与监控

(一)工程变更审查会会议纪要、变更实施通知由计划处统一发布,未得到批准的工程变更不准实施(对于紧急事项变更除外)。

(二)计划处发布工程变更通知后,项目部向承包商、服务商发布变更通知并组织EPC承包商对已批复的施工图设计或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或补充,完善设计和施工组织文件,履行审查手续,按修订后的施工图设计或施工组织设计组织现场工程建设。

(三)项目部、工程监理做好过程监控管理,每月将工程变更执行情况,完善进变更管理台账并提交计划处,计划处汇总后通报各相关处室。

(四)变更实施完成后,项目部组织现场工程监理对变更实际工程量进行确认并审核费用,填报变更工程量确认单,工程监理、项目部签字确认后提交工程管理处审查,造价与法律事务处按照《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进行工程变更结算。

(五)工程技术处界定工程变更中初步设计服务商、EPC施工图设计承包商的责任,并根据合同条款启动对初步设计服务商的索赔,为项目部提供对施工图设计责任方的索赔依据;项目部根据确定的项目变更中承包商的责任,依据合同条款启动索赔。

(六)对于超出时效且已实施的工程变更,如因项目经理部原因造成,计划处组织调查并说明原因,涉及相关处室、项目部原因导致变更工作出现问题,相关意见反馈人事处纳入绩效考核。如因服务商自身原因造成的违反工程变更审批要求行为,对于确有必要实施的工程变更,只对技术方案审查,对增加费用不予审查。对于没有必要实施的工程变更,如承包商已经组织实施,由项目部安排对已经实施的变更工程返工,并根据与承包商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处理或索赔。

(七)由于承包商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由承包商承担变更工程及相关费用,造成工期延误的,项目部按照《索赔与反索赔管理办法》启动索赔。

第三十条 关于管材、设备的变更管理。EPC承包商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组织开展施工图设计,按照经过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施工。对由于设计变更造成的管材、设备规格和数量的调整,严格履行调整手续。

(一)初步设计方案批复后,工程技术处组织初步设计服务商提交不同种类和规格的管材和设备数据单,招标 18

管理处、物资采办处按照数据单组织或委托管材、设备采购。

(二)施工图编制完成后,工程技术处、项目部组织EPC承包商统计归0施工图中管材、设备数量对比批复初步设计的数据单的差异,向计划处提交分析报告,说明差异原因和相应变更依据,经工程变更审查会审议后,按会议确定的意见安排后续工作。

(三)施工图编制完成后,对于施工图进行调整的变更,项目部每月对管材需求变化进行统计报告,同时将对照施工图需求变化情况报送工程管理处。对于非急需物资每3个月随季度更新计划进行调整。

(四)对于没有批复的设计变更,EPC承包商提交的甲供物资调整,项目部不予提交管材、设备需求报告,对于EPC承包商超出初步设计批复数据单数量的乙供物资,由EPC承包商自行承担。

第三十一条 承包商对已批复工程变更存在异议的处理。承包商对工程变更计划安排有异议的,在收到工程变更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履行综合计划调整流程;对工程变更审核费用存在异议的,在收到工程变更通知后14个工作日内提出,按原合同约定进行协商;对工程变更计价原则存在异议、需要修订原合同关于变更的计价原则条款,按原合同约定并执行《合同管理办法》。

如果承包商拒绝执行工程变更通知安排的工作内容,在项目经理部与承包商合同内有明确规定,项目部按原合 19

同规定执行;如原合同中无相应规定,项目部向工程管理处提交报告,由其确定承包商组织模式。

第五章 其他管理要求

第三十二条 对于项目经理部领导班子会、投资管理委员会、外协审批会、变更审查会等由项目经理部领导确认的事项发生调整,按照变更处理,提交原会议审查、确认,并在变更审查会上进行通报。

第三十三条 工程变更管理的时限要求

(一)对于涉及需要开展补充评价和管材规格、数量调整的变更,项目部在变更实施前3个月提交审核。

(二)项目部收到经过工程监理或第三方审查后的工程变更,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报批,审查方式项目部确定。

(三)工程变更审查会后2个工作日内,计划处组织编制会议纪要,各处室3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

(四)对于批复可研和初步设计的调整变更,计划处在收到股份公司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发布工程变更实施通知。

(五)对于批复初步设计的设计变更,工程技术处收到计划处变更(包括费用)工作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编制完成设计变更方案(包括费用);若涉及补充评价,60个工作日内提交设计变更方案(包括费用);计划处在 20

收到设计变更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地区公司。

第三十四条 变更问责

(一)工程变更提出部门应对照合同约定条款进行分析,否则接收部门有权退回,另相应审查部门承担相应专业审查责任。

(二)对于因提交工程变更资料不完善或质量不符合要求,无法提交会议审查,或是未能通过会议审查,相应项目部或发起变更部门承担工程变更审批延误的相应责任。

(三)由于勘察设计服务商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勘察设计服务商应无偿进行设计变更,并按照设计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四)对于未按照工程变更审批流程申报的工程变更不予认可。

(五)项目部未按期报告管材变化,相应物资计划不予调整,因此计划滞后责任由相应项目部承担。

(六)对于以下情况,计划处统计后,纳入人事处绩效考核:

1.项目部没有通过工程变更批复,现场实施的; 2.项目部和业务处室没有对照合同约定进行审查或未提出明确意见,被退回的;

3.项目部审核后经造价与法律事务处审核费用偏差超过10%的;

4.未按要求对项目变更进行统计备案的项目,按照 21

变更未及时处理纳入绩效考核。

5.未按时限组织各处室进行审查的,计划处承担组织协调责任;相关处室未按时限进行审查的,按考核要求对及时性进行考核。

第三十五条 工程变更文件归档按照《档案管理办法》执行。本变更管理办法中所有表格及文件作为竣工资料中变更部分文件相应支持性附件,具体组卷表格和要求按照工程管理处和造价与法律事务处相应竣工资料归档要求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计划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项目变更管理办法》(管建〔2013〕24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的相关记录表单 附表1:变更申请单

附表2:变更情况说明,方案及支持性文件 附表3:变更工程量申请确认表 附表4:变更实施后工程量确认表 附表5:变更申请预算表 附表6:管理台账

附表7:变更审查会审查意见

变更管理办法发布 第2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本管理办法规定了我区信息系统的变更和发布管理,变更和发布管理作业操作流程和控制要点,确保变更需求的受理符合业务的优先需要,并使变更和发布过程规范化,控制变更对银行业务和已投产系统安全运行的不利影响。达到降低信息系统变更和发布风险的目的。保障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依据:本管理办法根据《高新区信息安全管理策略》制订。第三条 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区信息系统变更和发布管理。第四条 定义

(一)软件产品:泛指信息技术开发的生产业务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等应用软件项目。

(二)生产业务系统:指我区从事金融服务的应用网络系统。

(三)管理信息系统:指我区信息管理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具体指OA办公系统、信贷管理、报表系统等用来进行内部管理的应用软件系统。

(四)业务部门:指我区相关业务部门。

第五条 遵循原则

(五)监督制约原则:针对信息系统变更和发布管理工作中各个环节,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机制。

(六)计划性原则:信息系统发布应纳入每年计算机应用计划,确保全行计算机系统资源、应用环境、维护力量、操作技能能满足系统安全、可靠运行的要求。

(七)可行性原则: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八)风险控制原则:

若为新项目或新业务功能变更和发布,需进行以下风险分析: 1.备份机建设情况;

2.应用系统投产后的集中监控方案; 3.生产数据备份方案; 4.程序及系统备份方案;

5.数据库建库/建表/建索引方式等; 6.对其他系统的影响。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职责划分(一)需求部门:

1.提出需求,并确认《用户需求说明书》;

2.用户测试阶段确认用户测试计划、记录用户测试问题、确认用户测试报告;

3.接受用户培训并提出反馈。

(二)信息化管理与服务中心:

1.在需求阶段审阅和提出风险控制、合规和稽核方面的要求,在项目开发阶段对有关风险控制、合规和稽核方面的测试结果进行审阅;

2.在项目实施后审阅阶段对有关风险控制、合规和稽核要求的实施效果进行审阅。

3.负责受理所有变更和发布需求,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对变更和发布需求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意见向部门领导汇报;

4.在详细设计阶段审阅和提出网络、硬件、操作系统和数据库等方面的配置和容量要求;

5.在设计与编程阶段提供网络、硬件、操作系统和数据库的参数配置; 6.在测试阶段配合项目组设立网络、硬件、操作系统和数据库环境; 7.配合对系统进行联合测试,把信息系统版本软件、相关配置文件、标准数据和相关文档提供给信息化管理与服务中心;

8.将信息系统发布到使用部门,系统上线时会同项目组搭建生产系统并进行程序移植,组织定期对变更和发布效果进行分析和总结。

9.接收管理和备份软件开发中心提供的源程序、相关标准数据、配置文件、相关文档;

10.负责设计、编程、纠错和开发质量控制,编制《系统设计规格书》; 11.落实项目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手册的编制工作,参加制定上线方案制定,编制《上线实施计划》;

12.负责系统切换上线的技术支持工作;

13.负责项目验收资料整理汇总,配合项目验收工作。14.负责对需要测试评估的软件进行分析测试; 15.负责提交测试分析报告。

第三章 信息系统变更

第七条 信息系统变更,指由于新增信息系统功能、系统逻辑改变、系统错误修正、系统补丁安装及版本更新、系统配置修改及业务参数修改等原因,而对已投产系统进行局部改变的一切活动。已投产系统变更需求主要来源于以下几种情况:

(一)由于业务快速发展,业务部门对现有已投产系统的功能或设置进行变更或通过新增功能来满足需求;

(二)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一些操作错误,或技术人员、监控管理软件自动发现的故障或事件,需要通过安装程序补丁或修改配置等操作进行修改;

(三)厂商定期发布的系统补丁,涉及系统的功能、性能、安全漏洞,需要在已投产系统中进行安装;

(四)由于系统容量扩充或与已投产系统存在数据交换或数据共享的其他已投产系统发生变化后引发的已投产系统变更。

第八条 信息系统变更的提出,必须由申请部门填写《系统变更流程单》(附件1)第一部分,申请信息。在申请信息填写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需选择变更类型;

(二)描述变更内容和目的;

(三)是否存在其他措施满足变更需求;

(四)如不实施变更可能对客户、合规、外部利益相关方、内部管理和操作、安全控制、系统可用性和数据准确性的影响;

(五)选择变更的急迫性。

第九条 申请部门主管审批签字后提交信息化管理与服务中心进行处理。第十条 信息化管理与服务中心收到变更申请后,和变更申请部门充分沟通,理解变更需求的合理性,审阅变更的影响和急迫性,并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对可行的变更实施方案和变更对已投产系统的影响做出评估,最终形成建议的变更日期,填写至《系统变更流程单》第二部分,变更需求评估信息,交信息化管理与服务中心负责人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信息化管理与服务中心组织变更需求评估时,应充分考虑系统是否已存在满足变更需求的功能或设置;是否存在其他操作手段,能达到同样的变更需求效果。

第十二条 信息化管理与服务中心组织变更需求评估时,了解实施变更:(一)是否需要进行开发,以及开发的工时;

(二)是否需要进行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中间件、硬件和网络的变更;(三)是否需要进行后台数据变更;(四)是否存在信息安全控制的考虑因素;

(五)结合信息化管理与服务中心现有的资源,统筹安排变更实施时间表;

(六)实施相关变更时,可能导致的业务中断或服务水平下降。

第十三条 综合对变更需求合理性的评估和变更实施影响的评估,信息化管理与服务中心在《系统变更流程单》的第二部分提出变更的建议日期,并进行资源协调。在信息化管理与服务中心负责人进行审批后,通知相关部门:

(一)如不建议实施变更,则向变更申请部门说明理由;

(二)如建议实施变更,则告知建议变更的时间及对客户服务和内部操作的影响,要求变更申请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准备;

第十四条 对涉及软件开发的需求变更,向信息化管理与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对不涉及软件开发的需求变更,信息化管理与服务中心根据需要,提交信息化管理与服务中心相关人员负责制定变更的测试步骤,落实测试人员在测试环境中对变更进行测试,测试人员对测试结果进行记录并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信息安全人员对变更进行上线前审阅,确保系统变更过程中的系统安全。信息安全人员完成上线前审阅后,信息化管理与服务中心进行上线处理。信息安全人员根据变更的风险程度,进行上线后审阅,确保达到变更目标。

第十七条 为控制已投产系统的变更对客户服务和业务操作带来的影响,确保生产环境的完整性和可靠性,信息化管理与服务中心应制定一系列控制变更的策略和制度,严格控制变更的规模、涉及面及信息安全风险。包括:

(一)信息化管理与服务中心负责人每周对集中的变更工作计划进行审阅,确保充分有效的技术资源或系统供应商/开发商技术资源,保证变更的有序进行;

(二)除非是需要立即实施的特急变更,信息化管理与服务中心应选择非业务繁忙时间,如凌晨、周末或公众假期进行变更上线;

(三)信息化管理与服务中心进行周密计划,包括制定意外应急措施;(四)分离已投产系统与开发或测试系统的管理职责;

(五)保证已投产系统和开发或者测试系统相分离,禁止开发人员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进入已投产系统;

(六)只有在得到管理层批准执行紧急修复任务时,开发人员才能访问已投产系统,所有的紧急修复活动都应立即进行记录和审核;

(七)开发人员对已投产系统进行变更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和控制;开发人员访问已投产系统时必须由信息化管理与服务中心系统管理员对其访问进行监督和记录,并在访问结束后系统管理员及时禁用或删除开发人员在已投产系统中使用的账号;

(八)对已投产系统进行变更必须经过严格的授权之后才能进行操作实施,操作实施过程必须受到严格监控。

第十八条 变更实施上线前需进行用户测试,并在变更上线后由变更申请部门负责人对变更进行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对于上线过程可能导致业务暂时中断或导致业务操作发生重大变化的变更,信息化管理与服务中心必须在上线前以书面方式告知相关业务部门影响的业务范围和时间,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第二十条 变更上线执行的工作内容和相关要求进行。

第二十一条 变更计划与步骤、回退计划与步骤、测试步骤与结果、信息安全审阅意见、用户测试确认等变更实施信息记录在《系统变更流程单》第三部分,变更计划和测试接受信息。信息化管理与服务中心负责人负责对变更实施信息进行审阅。

第二十二条

急变更是指在某些紧急情况下,对已投产系统需要在没有完整的系统测试,或无法完成正式审批流程的情况下进行的变更。如:因系统缺陷需要对已投产系统进行立即修补,或突发的监管要求对已投产系统进行紧急变更。

第二十三条

紧急变更应由变更申请部门相关负责人提出,获得信息化管理与服务中心负责人的审批或者授权方可进行。可以接受的审批方式或者授权是信息化管理与服务中心负责人的口头授权或邮件授权等,并在紧急变更实施之后,补足相应的《系统变更流程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员签字,进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

在紧急变更实施前,须进行测试。紧急变更前未能实现测试的,须事后补足相应的测试及测试文档,并由相关测试人员签字。

第二十五条

紧急变更应记录日志,由信息化管理与服务中心和变更申请部门共同审核和签字确认,并进行程序和数据备份,以便必要时可以恢复到原来的程序版本和数据版本。

第二十六条

变更实施后,信息化管理与服务中心组织其他相关部门对变更实施的结果进行定期集中评估,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变更实施的情况进行总结:

(一)变更是否达到预期目标;(二)变更是否存在负面影响;

(三)一段时期内实施的变更数量(包括总量以及按变更类型分类的数量);(四)变更以及变更请求的理由清单和类型分析、以及未来控制变更数量的跟进措施;

(五)变更回退的数量及其原因。

第二十七条

《系统变更流程单》填写完整后由信息化管理与服务中心进行整理,并由信息化管理与服务中心负责人安排人员进行定期审阅,最终交信息化管理与服务中心归档。

第四章 检查监督

第二十八条

检察监督

(一)信息化管理与服务中心管理员在系统切换发布前对系统切换发布的版本进行检查控制;

(二)信息化管理与服务中心系统管理员在系统更变和发布前对系统进行检查控制;

(三)信息化管理与服务中心每季度对项目文档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检查监督;

(四)信息化管理与服务中心安全科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浅谈设计变更管理 第3篇

关键词:设计变更,签发原则,管理

1 设计变更的概述任务

设计变更是指设计部门对原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中所表达的设计标准状态的改变和修改。根据以上定义,设计变更仅包含由于设计工作本身的漏项、错误或其它原因而修改、补充原设计的技术资料。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两者的性质是截然不同的,凡属设计变更的范畴,必须按设计变更处理,而不能以现场签证处理。设计变更是工程变更的一部分内容,因而它也关系到进度、质量和投资控制。所以加强设计变更的管理,对规范各参与单位的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控制工程造价,进而提高设计师技能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设计变更应尽量提前,变更发生得越早则损失越小,反之就越大。如在设计阶段变更,则只须修改图纸,其他费用尚未发生,损失有限;如果在采购阶段变更,不仅需要修改图纸,而且设备、材料还须重新采购;若在施工阶段变更,除上述费用外,已施工的工程还须拆除,势必造成重大变更损失。所以要加强设计变更管理,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尽可能把设计变更控制在设计阶段初期,特别是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设计变更,要先算帐后变更。严禁通过设计变更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使工程造价得到有效控制。

设计变更费用一般应控制在建安工程总造价的5%以内,由设计变更产生的新增投资额不得超过基本预备费的三分之一。本文着重讨论施工图完成以后设计变更的管理。

2 设计变更产生的原因

(1)修改工艺技术,包括设备的改变;(2)增减工程内容;(3)改变使用功能;(4)设计错误、遗漏;(5)提高合理化建议;(6)施工中产生错误;(7)使用的材料品种的改变;(8)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不准确而引起的修改,如基础加深。

由于以上原因所提出变更的有可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中的任何一个单位,有些则是上述几个单位都会提出。

3 设计变更的签发原则

设计变更无论是由哪方提出,均应由监理部门会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协商,经过确认后由设计部门发出相应图纸或说明,并由监理工程师办理签发手续,下发到有关部门付诸实施。但在审查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确属原设计不能保证工程质量要求,设计遗漏和确有错误以及与现场不符,无法施工非改不可。(2)一般情况下,即使变更要求可能在技术经济上是合理的,也应全面考虑,将变更以后所产生的效益(质量、工期、造价)与现场变更往往会引起施工单位的索赔等所产生的损失,加以比较,权衡轻重后再做出决定。(3)工程造价增减幅度是否控制在总概算的范围之内,若确需变更但有可能超概算时,更要慎重。(4)设计变更应简要说明变更产生的背景,包括变更产生的提出单位、主要参与人员、时间等。(5)设计变更必须说明变更原因,如工艺改变、工艺要求、设备选型不当,设计者考虑需提高或降低标准、设计漏项、设计失误或其它原因。(6)建设单位对设计图纸的合理修改意见,应在施工之前提出。在施工试车或验收过程中,只要不影响生产,一般不再接受变更要求。(7)施工中发生的材料代用,办理材料代用单。

要坚决杜绝内容不明确的、没有详图或具体使用部位,而只是增加材料用量的变更。

4 设计变更的实施与费用结算

设计变更实施后,由监理工程师签注实施意见,但应注明以下几点:

(1)本变更是否已全部实施,若原设计图已实施后,才发变更,则应注明。因牵扯到原图制作加工、安装、材料费以及拆除费。若原设计图没有实施,则要扣除变更前部分内容的费用。(2)若发生拆除,已拆除的材料、设备、或已加工好但未安装的成品、半成品,均应由监理人员负责组织建设单位回收。

由施工单位编制结算单,经过造价工程师按照标书或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审核后做为结算的依据,此时也应注意以下几点:

(1)由于施工不当,或施工错误造成的,正常程序相同,但监理工程师应注明原因,此变更费用不予处理,由施工单位自负,若对工期、质量、投资效益造成影响的,还应进行反索赔。(2)由设计部门的错误或缺陷造成的变更费用,以及采取的补救措施,如返修、加固、拆除所生的费用,由监理单位协助业主与设计部门协商是否索赔。(3)由于监理部门责任造成损失的,应扣减监理费用。(4)设计变更应视作原施工图纸的一部分内容,所发生的费用计算应保持一致,并根据合同条款按国家有关政策进行费用调整。(5)材料的供应及自购范围也应同原合同内容相一致。(6)属变更削减的内容,也应按上述程序办理费用削减,若施工单位拖延,监理单位可督促其执行或采取措施直接发出的削减费用结算单。(7)合理化建议也按照上面的程序办理,奖励、提成另按有关规定办理。(8)由设计变更造成的工期延误或延期,则由监理工程师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此处不再赘述。

凡是没有经过监理工程师认可并签发的变更一律无效;若经过监理工程师口头同意的,事后应按有关规定补办手续。

软件项目的需求变更管理 第4篇

需求管理的常见误区

软件项目的范围控制应该是在需求分析阶段就开始的,然而很多项目经理针对需求分析存在不少认识误区。

误区1:开发商和用户仅就软件需求的基本轮廓达成一致即可,具体细节准备日后协商。

从项目管理角度分析,这是非常危险的,许多软件项目失败的最主要原因就是需求分析阶段对问题、流程、细节的描述不够准确,导致后期预算超支或者工期延误。

正确的方法是:在需求分析阶段,双方必须对项目的应用背景、功能需求、性能需求、可靠性需求、可用性需求、操作界面需求、外部接口需求,以及项目评审的方法、标准、过程进行全面、细致地研究讨论,逐一进行明确。

误区2:软件需求是软件必需向用户提供的功能和界面,功能上满足需求就足够了。

从软件需求工程角度分析,这只是认识到了软件系统的功能需求,忽略了软件的非功能需求和设计约束,需求捕获不够全面。软件需求工程理论认为,软件需求包括功能需求、非功能需求和设计约束三方面内容。

正确的方法是:除了要明确软件的功能需求,还需要进一步明确非功能需求(即软件产品所必备的属性和品质,包括可靠性、可用性、安全性、可扩展性、可移植性等)和设计约束(即软件研发必须遵守的特定规约、限制条件、政策标准,如软件必须采用国内自主知识产权的数据库产品)。

误区3:需求调研的对象是用户,用户就是软件产品的最终使用人员。

从项目管理角度分析,该观点缺乏对项目相关人全面、系统的认识,对用户的概念理解不到位。“用户”是一种泛称,它可细分为客户、最终用户和间接用户三种类型。例如,很多企业的一把手并不直接参与软件的采购和操作,但是其对于软件项目实际上起到了关键意义的决定作用,属于最重要的间接用户。

正确的方法是:要充分认识用户的多重性、层次性、复杂性,在进行需求调研时应首先对用户进行分析、分类,根据重要性、优先级、特殊性对各类用户进行排序;其次,是针对不同类别的用户分别制订不同的需求调研计划,全面开展需求调研。需要重点指出的是,对于由多个业务部门共同参与的软件项目,在确认软件需求时一定要得到全部参与部门的共同认可。

误区4:按照“需求、设计、编程、测试”步骤研发出的软件不必考虑需求跟踪问题。

从软件工程角度分析,这是对于需求变更过程缺乏系统的认识的表现,严格线性顺序的开发模型并不能保证各个开发阶段的工作成果与需求保持一致。实际上,由于需求变更的不可预见性和必然性,各个阶段往往以螺旋的方式渐进。

正确的方法是:需求跟踪应该贯穿于整个软件需求管理阶段,需求跟踪的目标是实现《产品需求规格说明书》和软件产品之间的双向可追溯。

做好需求工程

需求分析是软件工程项目最重要、最基础的起始阶段,为后续的规划设计阶段提供参照依据。在软件研发项目过程中一定要树立需求工程的意识,将需求视为一项系统工程。为了能够全面做好需求管理,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严格划分项目阶段,清晰界定、定义项目阶段的基线,在每个项目阶段制订、执行阶段性需求管理计划,逐一认真落实。

1.需求工程的结构及目标任务

需求工程是一个包括创建和维护系统需求文档所必需的一切活动的过程。需求工程中的活动可分为两大类,一类属于需求开发,另一类属于需求管理。需求工程结构如图1所示,需求开发与需求管理的流程如图2所示。

需求开发的目的是通过调查与分析,获取用户需求并定义产品需求。需求开发过程有3个主要活动:需求调查、需求分析、需求定义。需求开发过程可分为两个阶段:用户需求调查阶段和产品需求定义阶段,两个阶段在逻辑上通常是以迭代的形式进行的。需求开发过程产生的主要文档有《用户需求说明书》、《产品需求规格说明书》(对于软件产品而言就是《软件需求规格说明书》)。

需求管理的目的是在用户与开发商之间建立对需求的共同理解,维护需求与软件工作成果的一致性,并控制需求的变更。需求管理过程有三项主要活动:

(1)需求确认:开发商和用户共同对需求文档进行评审,双方就需求达成共识后做出书面承诺,使需求文档具有商业合同效果。

(2)需求跟踪:通过比较需求文档与后续工作成果之间的对应关系,建立与维护“需求跟踪矩阵”,确保产品依据需求文档进行开发。

(3)需求变更控制:依据“变更申请、审批、实施、重新确认”的流程处理需求的变更,防止需求变更失去控制而导致项目发生混乱。

需求管理过程产生的主要文档有《需求评审报告》、《需求跟踪报告》、《需求变更控制报告》等。

2.需求的跟踪

需求跟踪的目的是建立与维护“需求、设计、编程、测试”过程的一致性,确保所有的工作成果符合用户需求。需求跟踪有两种方式:

(1)正向跟踪:检查《产品需求规格说明书》中的每个需求是否都能在后继工作成果中找到对应点。

(2)逆向跟踪:检查设计文档、代码、测试用例等工作成果是否都能在《产品需求规格说明书》中找到出处。

正向跟踪和逆向跟踪合称为“双向跟踪”。不论采用何种跟踪方式,都要建立与维护需求跟踪矩阵。

组建变更控制管理机构

项目变更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环境或者其他因素的变化而对项目部分或者全部功能、性能、架构、技术指标、集成方案、进度、质量等方面做出改变。

1.变更控制管理的任务及目标

信息系统项目实施过程中变更是无法避免的。变更控制管理的任务是:建立规范、严格、可行、高效的变更控制体系机制,组建变更控制管理机构,出台变更管理制度;对用户提交的变更请求进行快速的响应、受理;及时分析、研究、评估变更的可行性、成本、代价、范围;对于确定接受的变更请求制订变更实施计划方案及配套应对措施,实施变更任务,进行变更测试检查,做好变更记录。需求变更控制的最终目标是:通过建立严格规范的变更控制管理流程,拒绝不切合实际的变更,减少变更带来的风险,防止变更范围扩大、蔓延,杜绝随意的变更申请及受理过程等。

2.变更控制管理机构的建立

组建有效的变更控制管理机构和制订配套的变更控制管理制度,是进行变更控制管理的重要基础和前提保障,否则变更控制管理将成为一纸空文。变更控制管理机构(形式上可以是“变更控制管理委员会”、“变更控制管理办公室”、“变更控制管理组”等)是一个特殊组织,对项目负责人直接负责,它不受现存的职能组织结构的束缚,可由来自不同机构、不同部门、不同专业、不同岗位的人员组成,各成员划分权限岗位、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协同工作。一般情况下,变更控制管理机构内部应至少配备以下四种角色的成员:

项目管理人员(类似于“项目经理”):主要负责制订项目管理制度和项目管理计划,督促、检查、落实、考核项目执行过程,做好项目干系人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

技术负责人员(类似于“总工程师”):主要负责项目中信息技术平台的分析、建模、设计、测试、实现。

业务管理人员(类似于“业务经理”):主要负责收集整理业务需求、编写需求说明书、验证和评审需求、管理和控制需求变更。

通信联络人员:主要负责项目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的信息发布。

需求变更控制 管理工作程序

需求变更的目的是希望软件产品更加符合用户的需求,但是变更涉及的人员多、范围广、影响大,在进行变更控制管理时必须建立严格、规范的变更控制管理工作程序,这样才能使项目始终按照预定的方向、模式、进度进行。

需求变更控制过程中最难办的事情不是“满足用户提出的变更请求”,而是“在用户认同支持、追加项目投资经费的前提下尽快完成变更任务”。用户往往认为提出变更需求是基本权利,而软件开发商往往认为只有义务解决在《用户需求说明书》、《产品需求规格说明书》中预先定义的各类需求,除此以外都应该拒绝或者在用户追加投资的前提下解决。

现实中信息系统项目的目标是具有一定弹性的,这一点尤其重要,用户和软件开发商之间为了达成共同目标不可能针锋相对,项目管理人员需要利用高超的管理艺术、沟通技巧、人格魅力,在对立博弈的关系之中寻求最佳的平衡点。

另外,有必要强调的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变更处理越早,难度越小,损失越小;变更处理越迟,难度越大,损失也越大。而且,任何变更都必须经过项目建设全部相关方(建设单位、承建单位和监理单位)多方确认后才能计划实施,严禁任何一方擅自变更。对项目变更的范围要有明确的界定,而且项目建设全部相关方对变更范围的理解上都没有任何异议。

变更管理办法发布 第5篇

可以通过年报报告的批准后生产变更

源网址:http://plianceRegulatoryInformation/Guidances/UCM217043.pdf

日期:2014.3

类型:生效

摘要:本指南的目的旨在为NDA和ANDA申请者提供一些建议,关于哪些类型的变更可以通过年报来报告,需要注意的是,本指南中所提到的关于化学,生产和控制(CMC)的批准后变更是指已经明确了对产品质量本身几乎不会产生不良反应的变更,因此,可以通过年报报告。

内容简报:该指南的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者需根据法规要求将产品批准后的变更告知FDA。根据21CFR314.70,对于NDA和ANDA,所有的CMC批准后的变更分为三类:大变更(major),中等变更(moderate)和小变更(minor)。对于大变更,NDA和ANDA申请者必须向FDA递交补充申请(也称为PAS)并要求在得到批准后方能实施变更。若变更被认为是中等变更,申请者必须在产品分销前至少30天提交补充申请(CBE-30 supplement),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在分销时递交补充申请(CBE-0 supplement)。如果某个变更认为是小变更,申请者可以自行执行此变更,但需要通过年报告知FDA。对于任何一种变更,申请都需要评估其对于产品质量的影响。

近年来NDA和ANDA递交的CMC生产补充申请越来越多。FDA在评估了很多批准后变更申请后认为许多报告的变更对产品本身的质量影响的风险很低,认为这些变更不需要以批准后变更(PAS)的方式递交。

基于风险评估的基础,FDA提供了一个清单(见附件A),其中列举了一些对于产品质量产生不良反应的风险较低的例子,对于此类变更不需要递交补充申请(PAS),可以执行后在下一年的年报中体现。

列在附件A中的变更是根据生产变更的种类来分类的。这些变更是对SUPAC指南或其他相关指南中提到的需在年报中报告的变更的修订或补充。因此在基于此前的指南来递交补充申请前有必要参考一下本指南附件A中提到建议。

我们希望NDA或者ANDA申请者在提交申请前能以书面的形式来评估变更对产品质量是否存在不良反应。若评估结果表明此变更对产品质量影响很小,那么变更可以在下一年的年报中体现。当然,NDA或者ANDA申请者也可以根据产品实际的情况来决定,附件A或B中列举的变更可能通过补充申请(PAS)的途径来报告更合适。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和21CFR 314.70的要求来报告变更给当药政当局。因此,本指南的目的是对能在年报中报告的变更提出一些建议,而非强制此类变更必须按照21CFR 314.70以年报形式报告。

对于在本指南中没有提到的变更,或者其他多个同时执行的相关的变更,申请者可以参考其他CDER指南(见第四部分)或附件B来决定合适的报告种类(e.g.PAS, CBE-30, CBE-0或者年报)。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活性成分的生产请参考Q7A。成品的CGMP法规中包含的一些与变更种类有关的特定要求都在本指南中有提到。无论是以哪种形式来报告的变更都必须要符合CGMP。CGMP法规包括建立并符合相应的书面文件,并且该文件需要经过质量控制部分的审核和批准,设备是合格可用的,方法需要经过验证,商业生产工艺是建立在科学基础上,确保生产工艺过程可控(根据变更的情况可能需要进行额外的工艺验证和稳定性研究。)。

对于以年报形式报告的变更,申请者需对CMC变更进行详细的阐述来表明此变更不需要以补充申请(PAS)的形式递交,阐述的内容包括:

 以清单的形式列举每个变更和相应的执行日期,以及

 评估产品质量影响的研究数据汇总表,如变更控制的交叉索引清单和变更验证方案,以及用于评估变更影响的SOP 还应包括:

 在变更中受到影响的一个或多个产品名(不同规格和产品)或者, 如果变更影响到多个产品,索引到任何之前已经批准的“grouped supplements”(指变更影响到多个产品,其中的某些产品已经递交过变更)

批记录,SOP和用于评估每种变更的研究数据以及检测都应该存档以便官方查看(如现场检查时)。申请者应该在年报中尽可能详细的描述每种变更,这样有利于官方判断变更的分类是否正确。如果递交的变更不适合在年报中报告,申请者将会被通知以正确的分类来递交或者补充额外信息。附件A 通过年报报告的对产品质量产生不良反应风险较小的CMC变更实例

1.组成和成分

除去或减少制剂产品生产中处方中的过量投料,该过量本来的目的是为了补偿生产过程中的损失。

固体速释制剂的包衣成分的改变,前提是该包衣材料的用量已经被其他相似的已获批产品使用过,并且该变更不会改变药物的释放或者质量标准(如检测项,分析方法或可接受标准),或者稳定性。

非活性成分供应商变更(如,从一个DMF holder更换成另一个DMF holder,或者换成新的合格的供应商),这种变更的前提是非活性物质的质量标准不发生改变。

2.生产地址

已经被批准的无菌制剂厂进行微小结构改造,前提是该变更不会影响产品生产区或无菌保障,也不会改变产品的质量或者质量标准。

在生产无菌产品时,在传统填充区增加屏障,以防止IPC人员干扰经过验证的合格的填充区。

3.生产工艺,批量和设备:

以下工艺发生改变:

在非无菌条件下增加过筛的步骤用以除掉团块。

变更速释口服固体制剂或液体制剂的混合时间(用于混合粉末或颗粒)

变更速释固体口服制剂的干燥时间

生产批量的改变,这个改变是由将几个单独亚批的中间物料混合后引起的。前提是所有混合后的批次都满足已批准的IPC标准,并且混合后的下一工序不会受到影响,生产过程可追溯。

无菌生产工艺中的设备发生改变(如新灌装线,新冻干机),当不改变已批准的工艺和IPC标准时,新设备的设计和操作原理必须与之前的设备一样。

增加相同的工艺线,以便于原料药和制剂生产工艺过程中可以平行操作,必须保证对IPC限度或产品质量标准无影响。

对于无菌产品,可以增加,减少或者改变再过滤的再加工的方案,以解决由于滤膜完整性测试失败而引起的生物负载的问题

可以减少开放性处理步骤的次数或者人工操作步骤来降低产品的风险,但不能改变其他工艺(如采用无菌连接设备来取代火焰保护程序)

对于无菌产品,在已经验证的参数范围内变更过滤工艺参数的范围(如流速,压力,时间或者体积,但不改变孔径),不需要对新范围再进行验证。

在生产无菌产品时,将某一合格的消毒室(环氧乙烷,高压灭菌器)变更为另一相同设计和操作原理的无菌室用于制备包装系统,工艺设备的“变更的零件”的灭菌和产品的终端灭菌,前提是新的操作室和装载配置是经过验证并在之前的验证参数内。变更验证参数不属于此情况。

4.质量标准

在辅料质量标准中增加新的检测项 变更原料药,制剂产品或药典辅料的质量标准,使其符合药典标准。前提是该变更不会放宽可接受标准或者删除某一检测项。

不适合在年报中体现的质量标准的变更包括已批准NDAs或ANDAs中含量,杂质,降解产物,成品有关物质或者生物活性检测方法的变更。此类变更需要递交补充申请(PAS)。

改变已批准的分析方法,前提是修改的方法维持原有的方法学原理并对原料药或制剂提供等价或更严格的保障。产品鉴别,规格,质量,纯度或效能等特性如其所要求不会发生改变,可接受标准不会改变(如改变HPLC方法中流速或者样品制备方法)

取代某一非专属性的鉴别方法,使其更具区分能力(新方法的可接受标准以范围的形式表示)。

增加中控检测

用其他更为合适的方法来取代混合均匀度或中间过程的均一性检测来保证混合的充分性。

修订片剂的硬度(如检测结果的可接受标准,或者改变不同的分析方法及相应的可接受标准),前提是对已获批的溶出分析方法,可接受标准或溶出曲线没有影响。

增加包装材料的检测以提高产品质量保障。

收窄已经获批的原料药,制剂产品,制剂处方组成或中控物质的可接受标准

5.容器/密闭系统

变更非无菌原料药(固体,半固体或液体)的包装系统,前提是新的包装系统在不会增加可萃取物质(半固体或液体)的风险,并能提供与之前的包装材料等价的保护特性。

使用或者改变合同加工商(CMO)来清洗,干燥或者硅化产品的塞子或者包装系统的某一部分,前提是申请者能证明CMO的工艺是经过验证的或者CMO工厂通过了申请者(或者其他申请者赞助的团体)的审计且符合CGMP的要求

对于固体口服制剂,改变某种一级包装材料,该成分已被其他CDER已批准的产品用过:

改变干燥剂的型号,该干燥剂已被其他获批的产品使用且更适合本产品。

减少装瓶的填充空间,如纤维材料(合适种类的棉花,人造纤维,聚酯等)可用于减少产品包装中的空隙空间。

对于透皮制剂,变更玻璃供应商但不改变玻璃的种类,涂层,也不改变包装的尺寸。

变更螺旋盖(套圈或翻盖/顶封),前提是颜色不改变,并用验证过的方法来证明其包装完整性。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翻盖或者顶封颜色发生了改变需要确保其与已经建立的颜色条形码系统相符,产品级别需要在年报中阐明。

改变或去掉公司商标或其他螺旋密封盖上的标记来符合药典要求

6.标签变更

修订产品标签来反应包衣组成中非活性成分的定性变化,如以上1.2中所述。应该在执行此变更时把的变更的最终的产品标签(SPL)提交给药政当局。以便于在eLIST中更新现行的产品信息,这有助于确保产品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通过变更产品标签来修订CMC相关的变更信息在本指南中有讨论。如果变更包含产品标签的修订,6.1中提到内容都将适用。

7.其他变更

根据已批准的稳定性方案,基于注册批或者商业批的稳定系数据来延长原料药的复验期或制剂产品的有效期。

对于速释固体制剂,如果进行了溶出测试,可以从已批准的稳定性方案中去掉鉴别和硬度检测。

根据一个已经获批的“grouped supplement”变更来对其他的相似产品进行同样的变更。附件B:FDA SUPAC-IR,SUPAC-MR,SUPAC-SS和已经批准的NDA和ANDA变更指南中提到的需要在年报中报告的变更实例

1.组成和组分

为了符合药典的要求而做的任何变更,除了放宽可接受标准或者去掉某一检测项(见21CFR 314.70(c)(2)(iii))

完全或部分去掉影响产品颜色,气味或者香味的成分而不改变产品的质量标准。需要注意的是去掉或改变颜色,气味或香味可能影响产品的外观或制剂的其他显著的感官特性(可见外观,味道,香味,气味或者香气)。这些变更可能会影响标签中“How the Drug Product is Supplied”的部分。在这种情况下,附件A中第6部分标签变更可适用。

变更非控释辅料在处方中的用量,以占总处方组成百分比(w/w)的形式表示,与最初的申请相比变化不超过以下范围:填充剂±5%,崩解剂(淀粉±3%,其他±1%),粘合剂±0.5%,润滑剂(硬脂酸钙或硬脂酸镁±0.25%,其他±1%),助流剂(滑石粉±1%,其他±0.1%),包衣粉±1%。

变更辅料的供应商,需要保证辅料的级别和质量标准不改变

在控释制剂中,任何一种控释材料占总控制材料比例的改变,以百分比(w/w)的形式来表现, 应该小于或等于5%。变更后,制剂总片重和质量标准应该保持不变。

2.生产地址

如果新的生产地址通过CGMP的检查,以下变更可以在年报中体现:

变更固体制剂二级包装,贴标签,油墨印字的地点或者原料药中间体而非最后一步中间体的生产和加工地点

在同一个工厂内变更生产地点(包括产品的终端灭菌),不管是单独生产还是合作生产的工厂,不包括放大变更,生产工艺及设备的变更,产品组成和组分的变更。SOP,具备生产工艺经验的操作人员,环境条件和控制,生产批记录都保持不变,只有行政信息和同一个工厂的生产地点发生改变。3.生产工艺

对于药品而言,可以变更具有相同设计和操作原理,容量,批量的设备(增加或减少),除天然蛋白质原料药和蛋白质制剂以外。

可以变更液体制剂中组分的添加顺序(除活性成分外)或者配制某单元操作中的溶液(如制粒液)时,改变其组分添加顺序

4.质量标准

4.1.对于原料药或者制剂成品,增加或者修订某一可替换的分析方法,前提是要保证该分析方法与已经获批的分析方法相比,具有等效的或者更优的鉴定,规格,质量,纯度,效能检测方法。或者删掉一个可替换的分析方法。

变更管理办法发布 第6篇

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7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规范上市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7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7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七年十月九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7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

第一条 为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规范上市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行为及其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定义的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

249 执行新准则相关法规汇编

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第四条 上市公司不得利用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操纵利润、所有者权益等财务指标。

第五条 上市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应该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上市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其披露的会计政策变更公告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变更的原因、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涉及公司业务的范围,变更会计政策对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

(三)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四)本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上市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提交专项审计报告并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的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

(三)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致使公司的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上市公司在召开前述股东大会期间,必须向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渠道。

第八条 上市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应当在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后,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三)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适用于需股东大会审批的情形);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250 执行新准则相关法规汇编

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第九条 上市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变更的原因、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

(二)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涉及公司业务的范围,变更会计政策对定期报告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

(四)如果因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最近两年已披露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公司已披露的报告出现盈亏性质改变的,公司应该进行说明;

(五)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

(六)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适用于需股东大会审批的情形);

(七)关于股东大会审议的安排;

(八)本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上市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未按本指引第五条要求履行披露义务的,视为滥用会计政策,按照前期差错更正的方法处理。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变更重要会计估计的,应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比照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履行披露义务;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专项审计报告并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

(二)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

(三)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致使公司的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上市公司在召开前述股东大会期间,必须向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渠道。

第十二条 本指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定期报告,是指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日后尚未披露的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比例,是指上市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后,定期报告现有披露数据与假定不变更会计政策定期报告原有

251 执行新准则相关法规汇编

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披露数据的差额的绝对值除以假定不变更会计政策定期报告原有披露数据的绝对值;

(三)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比例,是指上市公司变更会计估计后,定期报告现有披露数据与假定不变更会计估计定期报告原有披露数据的差额的绝对值除以假定不变更会计估计定期报告原有披露数据的绝对值;

(四)所有者权益,是指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五)净利润,是指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六)会计政策变更日,是指变更以后的会计政策开始起用的日期;

(七)会计估计变更日,是指变更以后的会计估计方法开始起用的日期;

(八)重要会计估计,是指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的规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重要的会计估计,包括: 1.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

2.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下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确定; 3.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与净残值;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4.生物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与净残值;各类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方法;

5.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与净残值;

6.可收回金额按照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臵费用后的净额确定的,确定公允价值减去处臵费用后的净额的方法;

可收回金额按照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确定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及其折现率的确定; 7.合同完工进度的确定; 8.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

9.债务人债务重组中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务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的确定;

债权人债务重组中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权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权的公允价值的确定; 10.预计负债初始计量的最佳估计数的确定;

252 执行新准则相关法规汇编

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11.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

12.承租人对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出租人对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

13.探明矿区权益、井及相关设施的折耗方法。与油气开采活动相关的辅助设备及设施的折旧方法;

14.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成本的公允价值的确定; 15.其他重要会计估计。

第十三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会计估计变更日示例

会计估计与会计期间相关的,从公司没有披露过财务报告的期间初始日期开始适用变更以后的会计估计。例如,某公司在20*7年10月20日披露了该年的第三季度报告,期后至20*7年报告披露前,公司没有披露过财务报告。如果公司在20*8年年初编制20*7年财务报告时,决定在20*7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基础上变更某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则新的折旧方法从20*7年10月1日起开始起用,即会计估计变更日为20*7年10月1日。

【附】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会计政策答记者问 来源:中国证券网

记者9日(视野注:2007年10月9日)获悉,为规范会计变更行为,提高财务信息透明度,遏制滥用会计变更操纵利润等,深交所将于10日发布《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7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与该指引一同生效的信息披露业务规则还有经修订的《股权分臵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6号--解除限售》。修订后的解除限售备忘录要求上市公司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减持前执行预披露制度。规范行为主体、遏制会计变脸

问:为什么要制定《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7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253 执行新准则相关法规汇编

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变更》?

答:由于会计信息具有协调利益分配的功能,是公司利益分配和财富转移的信息基础,因此,上市公司大股东和管理层利用会计变更操纵利润、粉饰业绩是资本市场财务信息披露中常见的现象。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尽可能缓和公司内部人与外部人(特别是中小股东)的信息不对称状况,我们出台了会计变更信息披露业务指引。

1、规范会计变更行为,遏制滥用会计变更操纵利润。

尽管《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不得滥用会计变更操纵利润,但少数上市公司在会计实务中滥用会计变更的情形仍然十分严重。个别公司甚至滥用会计估计变更进行巨额冲销,在临近报告披露之际进行业绩大变脸,市场影响非常恶劣。这些滥用行为,特别是巨额冲销(洗大澡)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预期,引发市场剧烈波动,极大地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出台相应的工作指引规范公司会计变更程序,遏止滥用会计变更操纵利润的行为。

2、合理规定会计变更决策程序,提高财务信息透明度。

由于会计变更具有盈余管理的功能,公司管理层有利用会计变更谋取自身利益的潜在冲动。例如,在股权激励制度安排下,有些公司的管理层在股权激励实施前有利用会计变更调低业绩指标创造较低的行权条件的冲动;在股权激励实施期间,有利用会计变更提升或平滑业绩指标满足行权条件的冲动。为了遏制管理层滥用会计变更过分追求自身利益、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指引通过对会计变更的决策程序进行明确规定,并要求公司在定期报告之前进行披露,以提高公司财务信息的透明度。

重要变更股东事前审议,不增加正常会计核算成本

问:《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指引》对会计变更分类别规定了相应的批准程序,这是否会增加公司的运作成本?《指引》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指引》针对强制性法规引起的会计政策变更、自主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批准程序,这对少数经常利用会计变更进行业绩操纵的公司确实会增加成本,但不会增加规范运作公司的正常会计核算成本。统计显示,规范运作的公司其因会计变更导致公司利润或

254 执行新准则相关法规汇编

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所有者权益等财务指标大幅变动的情形几乎没有。因此,本指引通过采用“重要影响的会计变更履行股东大会事前决策程序”这样的总体思路较好地解决了既遏制蓄意的滥用会计变更行为,又不增加规范运作公司成本的目的。具体一点说就是,当自主会计变更(含自主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达到50%以上或致使公司盈亏性质发生变化的,则这些会计变更必须事先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管理层才能在编制定期财务报告的会计核算中运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这不同于目前会计核算实务中管理层先按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编制财务报告,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审议的做法。

重要性判断突破传统,实务操作切实可行

问:《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指引》在判断重要性标准上使用了公司尚未对外披露的财务数据作为比较基数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你注意得非常仔细。采用拟披露的财务数据作为比较基数是本《指引》的一个亮点,也是我们面对新的市场监管环境的一次尝试。现有信息披露规范的比较基数一般是以已披露的历史数据为基础,即从历史财务数据维度考察拟发生事项或已发生事项是否具有重要性。如果某事项达到重要性标准,预计其将发生或已发生时,就需要履行披露或其他相应的义务。例如:交易如果涉及的是非股权资产,则以其总额达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特定百分比作为衡量其是否需披露或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等。由于这些历史数据已经披露,并经中介机构鉴证,其客观性相对较强,对投资者而言,也比较容易把握。

本指引的比较基数与现有规范体系比较基数的差异在于,它是业已存在但尚未披露的数据,且一般没有经过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意见。换句话说,这个数据是公司财务机构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完毕,尚待披露的数据。由于自主会计政策变更或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数占前述尚待披露的数据的百分比非常大甚至直接改变公司的定期报告的盈亏性质,所以,对该类自主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要求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履行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例如,某公司20*6年12月31日根据当时的信息,对应收帐款按其余额的5%计提坏帐准备。20*7年12月31日,公

255 执行新准则相关法规汇编

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司根据掌握的新信息,判断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比例已达20%,企业改按20%的比例计提坏帐准备。假设:①该公司20*7年没有发生除坏帐计提比例以外的其他会计估计变更;②公司20*7年应收帐款余额60000万元;③公司如果按5%计提坏帐准备,利润-1000万;如果按20%计提坏帐准备,利润-10000万(此处不考虑税收的影响)。在该案例中,坏帐准备计提比例的变化减少公司20*7年的利润9000万((20%-5%)*60000)。根据本指引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司变更应收帐款坏帐准备计提比例对定期报告利润影响比例为(-9000/-1000)的绝对值,即900%。由于影响比例超过50%,所以,公司需要在20*7年报告披露前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坏帐准备的计提比例变更事项。

问:公司在遵循《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指引》时,怎样理解《指引》中的“尚未披露的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答:由于本指引在判断重要性标准时采用的是拟披露的数据作为比较基数,所以本指引所指定期报告均指自主会计政策变更日或会计估计变更日后,按照有关规定应该对外披露、但尚未对外披露的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例如,某公司在编制某年的半报告时,按照实际情况计划在当年第一季报的会计估计方法的基础上进行会计估计变更,则该公司会计估计变更日后尚未披露的最近一期定期报告就是半报告。依次类推,在半年报披露之后,第三季报披露之前发生会计估计变更的,则会计估计变更日后尚未披露的最近一期定期报告就是第三季度报告。在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年报披露之前发生会计估计变更的,则会计估计变更日后尚未披露的最近一期定期报告就是报告。

问:《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指引》为什么特别对会计估计变更日进行了示例解释?

答:目前关于会计估计变更日的理解有多种观点,因此,会计核算实务中的操作也大不一样。第一种观点认为,会计估计变更日应该是决定变更的日期,即估计变更决定日为估计变更日。比如,公司如果要变更20*7年会计的某一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应该在20*7年年初就作出变更决定,不能等到20*8年年初在编制20*7年的报告时才决定变更。第二种观点认为,报告作为会计分期的产物,如果在编制报告时决定

256 执行新准则相关法规汇编

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进行会计估计变更,则该等变更后的估计方法应该适用尚未编制完成的报告涵盖的全部期间,即会计估计变更日为财务报告的期初日。第三种观点介于前两种观点之间,认为估计方法变更与会计期间相关的,可以从公司没有披露过财务报告的期间初始日期开始适用变更以后的会计估计。例如,某公司在20*7年10月20日披露了该年的第三季度报告,公司没有披露其对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进行变更,则如果公司在20*8年年初编制20*7年财务报告时,决定变更某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则新的折旧方法从20*7年10月1日起开始适用,即会计估计变更日为20*7年10月1日。

为了避免对专业术语理解不同导致实务操作上的差异使得不同公司的会计信息失去可比性,我们经过仔细研究并征求业内专业人士意见后,确定采用第三种观点规范会计估计变更日的操作。

问:修订后的《股权分臵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6号--解除限售》与2006年6月1日发布的16号备忘录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修订后的解除限售备忘录增加了上市公司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减持前的预披露规定。即,⑴如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计划在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股份达到5%以上的,应该在解除限售公告中披露拟出售的数量、时间、价格区间等;⑵如果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暂无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5%以上解除限售流通股计划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该承诺:如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计划未来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所持公司解除限售流通股,并于第一笔减持起六个月内减持数量达到5%以上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将于第一次减持前两个交易日内通过上市公司对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

变更管理办法发布

变更管理办法发布(精选6篇)变更管理办法发布 第1篇项目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管道建设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内容为doc格式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