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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法学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漫步者2026-01-071

浙江大学法学范文第1篇

关键词:大学课堂;经济法学;教学实践改革;分析研究

一、经济法学教学在新时期的大学教学过程中占有着较为重要

的作用。新时期的经济法学不再单纯是一种管理学或经济学应当或必修的一门学科,更是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在大学期间合理有效地开展经济法学,对学生的学习和就业等多个方面都有著积极作用,也正是如此,大学课堂中经济法学教学实践改革就具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和意义。

二、大学课堂经济法学的教学原则

(一) 专业针对性强。与其它大学课程相比经济法具有自身的特点,即使它是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的基础内容,但是不同相关专业的学生需要掌握的知识也不是完全相同的。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讲,他们对经济法学的掌握程度要比对经济学和管理学的深,在学习过程中重点在“法”上,所以在现阶段我国高校已经开设的经济法学课堂中,教师必须根据不同专业的学生来调整经济法课程授课内容和过程,积极创新实践,切记缺乏重点。

(二) 课堂中注重教学相长。随着市场对应用型

人才的需求量增加,质量要求也越来越严格,在新时期大学课堂中,学校和教师都更加注重对学生的自主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尤其是经济法学,但是在这样的教学模式里,教师不再是课堂的主角,老师的作用价值基本无处体现。然而,在经济法的过程中,如果忽略了教师的教学状况,只是强调学生的自主学习,那么教学效果不会很乐观,所以教师必须整合经济法知识,以提高学生对真正意义上的知识的合理使用。

三、大学课堂经济法学教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 选用不合适的教材。随着我国教学改革的大力推进,经济法学科在高校中逐渐展开,同样市场上关于经济法学的教科书也是五花八门,基于此现状,为不同专业的学生选择一本具有权威性和实用性的经济法学教科书尤其困难,但是为了避免繁琐的选择教科书和及时响应领导高层的要求,许多大学只是粗略选择一些国家级优秀教科书。然而,这些教科书的简单选择,特别是法学,本身就是一个更理论化的学科,对于不同的学生应该采取“因材施教”的教学方法,如果只是一味地照本宣书,这样的枯燥教学使得学生对经济法学的学习也就没什么兴趣可言了。

(二) 教师知识体系不健全。

在目前的经济法学大学教师中,可以简单地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学专业,另一类是经济类专业,但是这些类别的教师都有共同的教育缺陷,那就是知识面都比较窄,对经济学的相关见解太过于片面,换句话来讲就是这些教师对经济学知识的掌握并没有很系统,很全面,对法学的相关知识掌握得比较浅,不够彻底,这也导致了大学的经济法学课程不能在平衡的知识框架下开展的局面,学生的知识体系框架具有不完善性。

(三) 法学教师的实务能力普遍欠缺。具有实践能力和经验的法律教师,往往能够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这样做不仅吸引学生,还可以大大提高经济学课堂教学效果,提升学生的真实体观感。虽然律师法允许兼职律师为法律教师,但教学和研究的压力很大,导致从事兼职律师工作的法律教师较少,通过这种方式,没有法律实践经验的法律教师很难培养真正掌握法律实践的法律人才。

四、大学课堂经济法学教学改革的具体对策

(一) 组成系统教学系统。如果经济法学要改变教学内容的现状,就必须建立更加系统全面的教学理论体系,使经济法中的所有知识都具有更加系统和完整的框架,并对一般理论和从属理论进行严格的划分,以补充实际内容。此外,涉及经济法内容的所有法律法规都可以适当地纳入经济法的范畴,并对概念性的知识进行解释,在教学实践中结合大学生的学习特质,以经济法的教学目标为指导,严格规范完善教学内容,有效提升学生对经济法学知识的掌握度。

(二) 选择合适的教科书。虽然现行的经济法书籍是无穷无尽多样化的,但教师还是应该利用自己的专业水平对市场上的经济法学教科书进行辨别,为学生选择最合适最实用的教科书,由于经济法学自身的特性,它有别于其它众多学科,不仅带有很强的时效性,而且还可以与实际生活相结合,并展开探讨。简单来说就是在大学经济法学的教学过程中,必须选用适当的教科书,其内容要合理实用,语言上讲求精益求精,案例选择具有争议性和时代性。

(三) 建立合理的教学课堂。在经济法学教学实践中,合理高校的的课堂模式才能真正利于学生掌握经济法的相关知识,教师应该撇弃旧式的教学观念,从学生的角度出发。教师还要注重和学生的平等沟通,对课堂内容进行规划整合,选择最合适最高效的教学方法,更加注重案例分析,使学生将获得的知识和实践结合起来。

(四) 完善教师的知识框架。经济法课程的开设离不开专业老师的指导,在大学经济法授课过程中老师必须不断提升自己,完善自己的知识框架结构,扩充知识内容,法律专业的教师可以通过不同的学习机会来深化对经济学的掌握程度,还可以通过系统的相关法律来开拓教师的知识视野,只有这样才能在教导学生的过程中完善教师自身的知识框架,这样才能够更加深他们对于案例的理解程度。

(五) 明确课程次重点。首先必须明确的是经济法学课程内容,它是非法学专业的开设课程,所以不是对经济法的一般理论介绍和解释,该课程对不同专业的学生应该如何开展,讲解哪些知识内容,需要和每个大学对学生的培养计划相结合,避免发生课程重复和冲突的现象。除此之外,课程次重点的选择以及理论知识的讲解深度也是一个影响因素,对于所开设的课程应该具有实用性,在现阶段的高校经济法学教学中,更注重的是对不同案例的分析,不会对理论问题展开深度讨论。

结束语

综上所述,教师在进行大学课堂经济法学教学时,应该对教学中存在的各项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并且采取有效的措施,解决这些问题,才能促进课堂教学进行更好的发展。高校也应该建立更加完善的实践教学体系,通过制度内容的优化,提高学生的学习地位。确保学生在进行课程学习时,能够学习到更多的专业知识,提高自身的实践能力。教师还应该对现有的教学方法进行创新,通过引进先进的技术,改革课堂教学方式和内容。只有这样,才能为社会培养更多的优秀专业人才,促进这项课程进行更好的发展。

(合肥职业技术学院 安徽合肥 230000)

浙江大学法学范文第2篇

关键词: 法学专业实习 实习基地 考评机制

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我国宪法中明确的一项治国方略。要实现法治国家的建设目标,必然离不开法学人才。为了满足依法治国的需要,改革开放40多年以来,我国的高等院校在招生人数、办学层次、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和方式等方面都有了飞跃发展。法学毕业生虽历经多年法律知识的浸淫,有丰富的理论知识,但应用能力还是不尽如人意。正如美国的大法官霍姆斯所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1]法律知识需要应用才能转化成一种技能,这种职业技能的培养离不开法律实践。

一、法学专业毕业实习的重要性

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具备广博的知识、较强的辨别与判断是非的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实际运作能力和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伦理修养[2]。这种目标设计突出了应用型和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必须通过实践教学实现,法学实践则主要通过社会实践和专业实习实现。社会实践的主要方式有法律援助、社会调查、社会公益咨询等,社会实践的目的是使学生了解社会、培养学生的沟通能力。這些活动对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的效果是有限的,只是学生走出象牙塔了解社情民生的一个途径。要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专业实习必不可缺。

专业实习分为课程实习和毕业实习两种。课程实习指在某一单科科目的学习过程中安排的一次实习。不同的学校采用不同的方式,大多采用在校内的模拟法庭模拟审判或去法院旁听案件审理。总体而言,课程实习的目的明确,是为了某一部门法的掌握。历时短、学生参与度低,对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和素质培养效果有限,而毕业实习则弥补了社会实践与课程实习的不足。法学专业的毕业实习一般安排在学生系统地学完专业课程之后,学生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具备一定的法律思维。实习单位一般选择在公检法等司法部门和律师事务所,这是法律的专业性要求的。实习地的专业性、规范性能为学生提供很好的平台和实践机会,让学生近距离地了解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等职业共同体是如何运用法律解决实际生活中的问题,不仅能培养他们的职业认同感而且对法律的认识、法律信仰的建立、职业技能的形成和规范有积极的作用。与此同时,学生从学校走向社会,在社会化过程中迈出一大步。不仅在法律知识的转化方面将抽象的理论变为解决问题的利器,将法律知识与具体生活联系起来,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应用更深入和得心应手,而且对学生的法律思维训练和对中国法治现状的认识极其重要。通过实习学生从身份的转化过程中可以很好地了解法律共同体中不同职业的特点,为以后的择业提供有益的帮助。总之,法学专业的毕业实习对学生而言是非常重要的,认识到其重要性,才会在心里重视,时间和精力的分配才会更科学。对学校而言,实践教学是达到教学目的、实现培养目标的重要途径。

二、法学专业毕业实习的现状

(一)专业实习基地的匮乏

法学专业的实习基地与其他专业相比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法律的专业性很强,学生须到运用法律的部门实践,在我国主要是公检法等司法部门和律师事务所及法律服务所。我国的公检法等司法部门数量有限,承担着繁杂的司法职能。司法部门工作的规范化、严谨性和审慎性导致许多岗位都有严格的资格限制,所以能给实习生提供的工作机会有限。公检法等单位因为职责所在,业务量繁多,对于没有任何操作技能的学生出于工作效率的考虑大多不愿接收。认为实习生会影响正常的工作,降低工作效率,管理实习生要承担很多责任,消耗很多的精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管理比较灵活和松散,律师业的竞争很残酷,愿意耗费精力带实习生的律师不多。一方面是急需专业实习的学生,另一方面是有限的实习单位。为了应对这对矛盾,一些高校采用集中实习和自主实习两种实习办法。自主实习由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自己去实习,最后向学校上交实习单位的实习意见即可。而集中实习则由学校统一安排实习单位,因为缺乏动力和制约机制,实习单位在接收学生时缺乏积极性。实习生到单位后会被随意分到一些科室,做一些简单的辅助工作,比如传送文件、协助整理案卷、档案、充当临时的书记员,真正参与法律工作的可能性很小。学生到实习单位后,实习单位没有专门的指导老师,实习的指导随意性很强。因为只能从事一些辅助性的工作难以参与真正的法律专业工作中,学生会感觉实习的意义不大,所能学到的有限,加之缺乏指导,所以在专业认识上很难有所提高,对职业的认识局限于自己的观察和感性认识,缺乏理性的专业思考。曾有实习生告诉我,她所实习的法院的法官业务繁多,工作量大,这个职业不好。因为缺乏深入专业的实践,感性的认识限制了他们对法律职业工作的真正认识,对他们的职业选择会产生不良的影响。因此,学生的实习流于形式,实习缺乏实效性。

(二)实习指导老师的非专业化

法学专业的实习要取得成效,实习指导老师是必不可少的。实习指导老师应该由校内的法学教师和实习单位的法律工作人员担任。但在实践中,只有学校的任课教师对学生的指导。任课教师一方面要担任教学工作,另一方面要指导实习,不仅时间上不允许,而且纸上谈兵,缺乏实战经验。加之学校对实习生的实习工作缺乏监管,指导难免泛泛而论,不具有针对性。而实习单位对指导者的配备一般不太重视,加之实习单位的指导者缺乏训练,即使工作经验丰富也因为缺乏专业的授业技能培训,指导并不一定到位;有些指导者甚至敷衍了事,很难尽到职责。从这些方面看,实习指导老师的缺乏和选任的随意性难以满足实习生专业实习的需要。

(三)实习考评机制滞后

实习生的实习成绩考评是对实习生实习工作的评价,目前主要从学生的日常表现、实习单位的实习鉴定意见、实习总结等方面结合考评。考评内容简单、流于程式,难以客观地反映学生实习的具体情况。这种机制不仅难以调动学生实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产生消极的作用,导致学生应付差事,得过且过,实习流于形式。

(四)实习时间安排缺乏科学性

法学专业的毕业实习一般安排在大四第一学期,这一时期学生要面临司法考试、考研、公务员考试、论文写作、找工作等事情。为了应对各种考试和找工作,很难将精力集中在实习上。学校考虑到学生就业难,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提过高的要求。一些学生申请自主实习,大多不实习,找个单位盖章了事,参加集中实习的学生以各种借口请假。毕业实习的时间一般为6周8周,时间有限,学到的东西也有限,加之目前要进入公检法部门工作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难度极大,因此学生的积极性更不高。

三、毕业实习的环节完善

法学专业的毕业实习对这个专业的学生而言非常重要,缺乏有效的实习,素质教育就难以真正实现,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只能是空谈。要提高实习质量,必须解决目前实习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实习体系的各個环节。

首先,是实习基地建设。实习基地建设需要高校与实习单位建立常态化的联系,合作内容应该更广泛。高校可以针对实习单位的需要,合作召开专业研讨会,为实习单位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条件。还可以在科研方面校地合作,针对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进行科学研究,提高司法人员的理论水平。学校应增加实习经费的投入,对实习单位和指导老师的付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还可以尝试从实习单位聘任一些兼职的教师来学校定期参加教学和研讨活动,调动实习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使他们有职业认同感,乐于指导学生,为法学人才的培养贡献自己的力量。高校每年可以召开法学实习基地建设会议,邀请基地的负责人来参加会议,请他们就基地建设献言献策,通过交流沟通,改善高校与实习单位的关系,使之认识到实习的重要性及高校对实习基地建设的重视,从而更好地支持实习工作,为学生提供更好的实践平台。

其次,选聘优秀的实习指导老师,优秀的指导老师是实习成功的关键。实习指导老师分校内和实习单位两种。校内的指导老师尽量选择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工作负责的具有实习指导经验的老师。校内指导老师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学生并在实习前对学生培训、实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答疑解惑。实习单位的指导老师应选聘一些业务能力强、工作负责、善于沟通、具备一定的指导能力的人员。主要职责是对学生的业务指导和职业技能训练。高校对于实习单位指导老师的选聘应该与实习单位积极合作,由单位推荐高校聘任,举行正式的聘任仪式,使校外指导老师认识到责任重大。高校可以通过开座谈会等方式定期与实习单位的指导老师交流,介绍实习工作的目的、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学生的情况等,便于校外指导老师工作有的放矢。实习结束可以召开实习工作总结会,就学生实习中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改进的地方予以通报,便于下次实习工作改进。评选优秀的实习指导老师,学校予以奖励,提高实习老师的积极性。

另外,对于学生的实习考核和评价办法要规范和完善。考评机制科学化不仅可以客观地评价实习工作,更重要的是可以避免实习流于形式化,从实效方面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考评的项目应该具体明确,无论是日常的表现、实习工作总结还是针对实习单位所做的调查报告、各种文书写作、典型案例的分析等,通过校内外指导老师和实习组的学生打分,三方面相结合确定实习成绩。高校应严格执行考评标准,要求实习不合格的学生重新实习。

至于实习的时间安排可以结合法学专业的特点和学生的情况采用分段实习制和学时制,学生只要完成规定的总学时就可以参与考评。实习时间可以放在大二以后的寒暑假和大四的第一学期。学生根据自己的职业规划申报实习时间,一方面可以满足学生的需求,另一方面可以与实习单位加强联系。因为实习人员和时间不密集,指导效果可能会更好。

实习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需要规划好每个环节,还需要高校、学生、实习单位协调并把握好每个环节。只有各尽其责,实习工作才能取得成效,实习目标才能实现。只有如此,法学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我国的法治建设目标才能顺利实现。

参考文献:

[1]韦乃杨,韦军,主编.社会科学的理论与实践[M].太原:广西人民出版社,2009:35.

[2]郭捷.中国法学教育改革与法律人才培养来自西部的研究与实践[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5.

浙江大学法学范文第3篇

关键词:大学课堂;经济法学;教学实践改革;分析研究

一、经济法学教学在新时期的大学教学过程中占有着较为重要

的作用。新时期的经济法学不再单纯是一种管理学或经济学应当或必修的一门学科,更是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在大学期间合理有效地开展经济法学,对学生的学习和就业等多个方面都有著积极作用,也正是如此,大学课堂中经济法学教学实践改革就具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和意义。

二、大学课堂经济法学的教学原则

(一) 专业针对性强。与其它大学课程相比经济法具有自身的特点,即使它是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的基础内容,但是不同相关专业的学生需要掌握的知识也不是完全相同的。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讲,他们对经济法学的掌握程度要比对经济学和管理学的深,在学习过程中重点在“法”上,所以在现阶段我国高校已经开设的经济法学课堂中,教师必须根据不同专业的学生来调整经济法课程授课内容和过程,积极创新实践,切记缺乏重点。

(二) 课堂中注重教学相长。随着市场对应用型

人才的需求量增加,质量要求也越来越严格,在新时期大学课堂中,学校和教师都更加注重对学生的自主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尤其是经济法学,但是在这样的教学模式里,教师不再是课堂的主角,老师的作用价值基本无处体现。然而,在经济法的过程中,如果忽略了教师的教学状况,只是强调学生的自主学习,那么教学效果不会很乐观,所以教师必须整合经济法知识,以提高学生对真正意义上的知识的合理使用。

三、大学课堂经济法学教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 选用不合适的教材。随着我国教学改革的大力推进,经济法学科在高校中逐渐展开,同样市场上关于经济法学的教科书也是五花八门,基于此现状,为不同专业的学生选择一本具有权威性和实用性的经济法学教科书尤其困难,但是为了避免繁琐的选择教科书和及时响应领导高层的要求,许多大学只是粗略选择一些国家级优秀教科书。然而,这些教科书的简单选择,特别是法学,本身就是一个更理论化的学科,对于不同的学生应该采取“因材施教”的教学方法,如果只是一味地照本宣书,这样的枯燥教学使得学生对经济法学的学习也就没什么兴趣可言了。

(二) 教师知识体系不健全。

在目前的经济法学大学教师中,可以简单地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学专业,另一类是经济类专业,但是这些类别的教师都有共同的教育缺陷,那就是知识面都比较窄,对经济学的相关见解太过于片面,换句话来讲就是这些教师对经济学知识的掌握并没有很系统,很全面,对法学的相关知识掌握得比较浅,不够彻底,这也导致了大学的经济法学课程不能在平衡的知识框架下开展的局面,学生的知识体系框架具有不完善性。

(三) 法学教师的实务能力普遍欠缺。具有实践能力和经验的法律教师,往往能够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这样做不仅吸引学生,还可以大大提高经济学课堂教学效果,提升学生的真实体观感。虽然律师法允许兼职律师为法律教师,但教学和研究的压力很大,导致从事兼职律师工作的法律教师较少,通过这种方式,没有法律实践经验的法律教师很难培养真正掌握法律实践的法律人才。

四、大学课堂经济法学教学改革的具体对策

(一) 组成系统教学系统。如果经济法学要改变教学内容的现状,就必须建立更加系统全面的教学理论体系,使经济法中的所有知识都具有更加系统和完整的框架,并对一般理论和从属理论进行严格的划分,以补充实际内容。此外,涉及经济法内容的所有法律法规都可以适当地纳入经济法的范畴,并对概念性的知识进行解释,在教学实践中结合大学生的学习特质,以经济法的教学目标为指导,严格规范完善教学内容,有效提升学生对经济法学知识的掌握度。

(二) 选择合适的教科书。虽然现行的经济法书籍是无穷无尽多样化的,但教师还是应该利用自己的专业水平对市场上的经济法学教科书进行辨别,为学生选择最合适最实用的教科书,由于经济法学自身的特性,它有别于其它众多学科,不仅带有很强的时效性,而且还可以与实际生活相结合,并展开探讨。简单来说就是在大学经济法学的教学过程中,必须选用适当的教科书,其内容要合理实用,语言上讲求精益求精,案例选择具有争议性和时代性。

(三) 建立合理的教学课堂。在经济法学教学实践中,合理高校的的课堂模式才能真正利于学生掌握经济法的相关知识,教师应该撇弃旧式的教学观念,从学生的角度出发。教师还要注重和学生的平等沟通,对课堂内容进行规划整合,选择最合适最高效的教学方法,更加注重案例分析,使学生将获得的知识和实践结合起来。

(四) 完善教师的知识框架。经济法课程的开设离不开专业老师的指导,在大学经济法授课过程中老师必须不断提升自己,完善自己的知识框架结构,扩充知识内容,法律专业的教师可以通过不同的学习机会来深化对经济学的掌握程度,还可以通过系统的相关法律来开拓教师的知识视野,只有这样才能在教导学生的过程中完善教师自身的知识框架,这样才能够更加深他们对于案例的理解程度。

(五) 明确课程次重点。首先必须明确的是经济法学课程内容,它是非法学专业的开设课程,所以不是对经济法的一般理论介绍和解释,该课程对不同专业的学生应该如何开展,讲解哪些知识内容,需要和每个大学对学生的培养计划相结合,避免发生课程重复和冲突的现象。除此之外,课程次重点的选择以及理论知识的讲解深度也是一个影响因素,对于所开设的课程应该具有实用性,在现阶段的高校经济法学教学中,更注重的是对不同案例的分析,不会对理论问题展开深度讨论。

结束语

综上所述,教师在进行大学课堂经济法学教学时,应该对教学中存在的各项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并且采取有效的措施,解决这些问题,才能促进课堂教学进行更好的发展。高校也应该建立更加完善的实践教学体系,通过制度内容的优化,提高学生的学习地位。确保学生在进行课程学习时,能够学习到更多的专业知识,提高自身的实践能力。教师还应该对现有的教学方法进行创新,通过引进先进的技术,改革课堂教学方式和内容。只有这样,才能为社会培养更多的优秀专业人才,促进这项课程进行更好的发展。

(合肥职业技术学院 安徽合肥 230000)

浙江大学法学范文第4篇

[摘要]文章分析了我国大学生实习制度的现状,试图厘清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法律关系,进一步明确大学生实习期间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关键词]大学生实习法律关系

[作者简介]万金店(1975- ),男,淮海工学院院长办公室,助理研究员,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教育法学、高等教育管理。(江苏连云港222005)

目前,大学生由于缺乏工作经验而被用人单位拒之门外的事例比比皆是,工作经验成为目前大学生就业的主要障碍之一。因此,强化实习就成为弥补大学生工作经验,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有力措施。然而目前我国大学生实习制度还存在诸多问题:对企业而言,他们缺乏对大学生实习的认同感,据调查显示,由于种种原因,一半以上的企业不愿意接受大学生实习;对大学生而言,由于对实习认识不足及实习机会的缺乏,使得实习效果不如人意;对于高校而言,由于缺少企业的配合,只依靠自身的安排难以满足众多大学生实习的需要,教学目的难以完全实现。出现这样的局面,主要原因就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对大学生实习做出制度性的安排,仅仅是依靠企业自身的自觉行为。而作为接收大学生实习的主体,企业又以营利为目的,他们不愿意过多地承担没有明显经济效益的责任。大学生实习不应该仅是高校、大学生和实习单位之间一种简单的对口任务,而应该成为关系到政府、学校、用人单位和大学生的一种制度性的行为。

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实习期间大学生在与用人单位的交涉中处于劣势,特别是在目前就业难的情况下,学生本人并不具有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实习权益保障协议的主动权。这就使得一部分大学生在自身权利受到侵害后,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护。因此,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保护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根据我国目前的状况,积极探索与构建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保障体系,明确高校、大学生及用人单位在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权利、义务,厘清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法律关系,是保障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的关键。

一、大学生实习期间法律关系的含义

关于法律关系的定义,在我国法理学界主要有来自前苏联的“权利义务关系说”及“社会关系说”等,其中前者为法理学界所公认。本文拟采用权利义务关系说来定义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法律关系。所谓大学生实习期间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大学生实习这一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大学生、高校及实习单位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来讲,主要是指大学生实习期间高校、实习单位、大学生本人及相关人员各自在实习期间及实习前后所应享有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

大学生实习期间法律关系具有复杂性。首先,大学生实习期间法律关系是一种多边法律关系,它不仅涉及大学生、高校及实习单位,还有可能涉及政府相关部门及其他人;其次,大学生实习期间关系也是一种复合性的法律关系,它既可能是一种平权的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可能是一种隶属的法律关系,是管理与服从的法律关系;既有可能是一种源自合法行为的原生法律关系,也有可能是因原生法律关系受损而产生的派生法律关系。所以,要较好地处理大学生实习期间法律关系,就必须要对大学生实习期间法律关系有清楚的认识,必须对大学生实习期间法律关系的各构成要素有较清楚的理解。

理论界对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也存在不同认识,其中有四要素说、三要素说和二要素说,其中三要素说为大家所公认。三要素主要包括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及法律关系客体。本文也拟以三要素说为基础来分析大学生实习期间法律关系。

二、大学生实习期间法律关系主体

大学生实习期间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到大学生实习期间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通常称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根据法理学的一般理论,这里的人通常包括自然人和团体人两大类。作为法律关系的实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它是独立自由的,同时是人格化的。大学生实习期间法律关系主体包括以下两大类:

1.自然人。自然人是指有生命的、具有法律人格的人。在大学生实习期间法律关系中的自然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大学生。大学生是大学生实习期间法律关系的最重要的主体,占有支配地位。没有大学生,此法律关系也就不复存在。(2)大学实习指导教师。是指接受高校委派,承担大学生实习指导任务的教师。他们在大学生实习期间代表高校对大学生实习进行直接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保证大学教学目的的实现及实习任务的圆满完成,是大学生实习期间法律关系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3)实习单位指导人员。是指接受大学生实习单位指派,指导大学生实习的工作人员。他们在大学生实习过程中主要是对实习的大学生在业务上进行指导,协助高校实现教学目的及实习任务,进一步提高学生的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在大学生实习过程中,他们主要代表实习单位直接指导大学生实习工作。(4)其他人。是指在大学生实习期间,有可能与大学生产生利益关系的自然人。这类人不是大学生实习这一行为的直接相关者,但可能在大学生实习期间与大学生发生一定利益方面的联系,因此也是这一法律关系主体的一个组成方面。

2.团体人。团体人是指在法律上被认为具有法律人格,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除自然人以外的任何实体,包括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两种类型。在大学生实习期间法律关系中,团体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高校。是大学生实习期间法律关系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主要是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大学生参加实习,安排指导教师对大学生进行实习指导,以实现教学目的。(2)实习单位。主要是接受大学生实习,对大学生进行业务上的指导,协助高校完成教学目的。实习单位也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如国家机关、企业及社会团体等;另外一种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依然能够享受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组织,主要有合伙、个体户及其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3)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对高校的实习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及指导,并且出台相关的文件,也有可能成为大学生实习期间法律关系主体。实践中还可能涉及一些单位,例如高校内部的系(院)或者实习单位的下属部门,由于这些单位及部门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而且他们所行使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都是代表他们的上级单位及前面提到的团体人,因此我们这里不把这类单位作为大学生实习期间法律关系的独立主体。

以上所提到的自然人和团体人都在大学生实习期间承担着一定的义务且享有一定的权利,他们共同构成了大学生实习期间法律关系的主体。

三、大学生实习期间法律关系内容

大学生实习期间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大学生实习期间法律关系的主体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在大学生实习期间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是对立统一、相互依存的,一方主体所享有的权利正是另一方主体所承担的义务。大学生实习期间法律关系性质的复杂性也决定了这一法律关系内容的复杂性。大学生实习期间法律关系内容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大学生的权利及义务。大学生作为这一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实习期间的权利和义务是这一法律关系内容的主要方面。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权利主要包括人身安全、社会保险、休息权、获得报酬权、获得实习指导的权利、实习期间产生的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大学生实习期间的义务主要包括遵守学校及实习单位规章制度的义务,对实习中所接触到的商业机密和秘密文件保密的义务,接受学校及实习单位相关人员教育管理的义务。另外,宪法所规定的受教育权也是大学生实习期间的一个主要权利和义务。

2.高校的权利和义务。高校作为管理者,在大学生实习期间应该有以下权利和义务:提供实习单位的义务,指派指导教师对学生进行指导的义务,维护学生权益的义务,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安排学生实习的权利,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的权利。指导教师作为学校的代表具体负责执行学校对学生教育管理权利,对学生在实习期间遇到的有关问题进行及时协调解决,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高校承担。

3.实习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实习单位主要有以下义务:接受实习大学生的义务,提供必要的生活、实习条件的义务,安排指导人员对实习大学生进行指导的义务,对实习大学生进行培训的义务,提供适当劳动报酬的义务。实习单位的权利主要有:要求实习大学生对所接触到的秘密保密的权利,对实习大学生进行教育管理的权利,对大学生实习期间所产生的知识产权所享有的相关权利。实习单位指派的实习指导人员代表实习单位对大学生进行指导,并对大学生实习期间的相关行为负责,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实习单位承担。

4.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的权利义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有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与大学生实习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权利及义务,对高校及实习单位的有关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权利及义务。

在大学生实习期间,还有可能与其他人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大学生实习期间法律关系内容里占次要地位,且具有不确定性,需要视具体情形而定。

四、大学生实习期间法律关系客体

大学生实习期间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其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根据目前学界比较一致的看法,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人身利益、智力成果及行为。

1.物。大学生实习期间法律关系所涉及之物与一般法律意义上的物是相同的,即指大学生实习期间法律关系主体所支配的、大学生实习所需要的客观实体,如大学生实习期间所生产的产品,或者所负责策划的文案等。

2.人身利益。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而人身利益则是与人身相关的利益总体,主要包括身份利益和人格利益两种。大学生实习期间法律关系中人身利益因为不涉及我国法律中所规定的特殊身份,因此主要是人格利益。主要内容包括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姓名、名誉、隐私、荣誉等方面的利益。

3.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人通过某种物体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大学生实习期间所涉及的智力成果目前还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经调查显示,无论是高校推荐的实习单位还是大学生个人联系的实习单位,高校、大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极少约定实习期间所产生的智力成果的权益问题,这也为后来引起争议留下隐患。现实中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创造出具有一定价值的智力成果并不少,例如所编写的软件、所做的发明创造等。只是由于没有这方面的意识,或者有一定的意识但也不强烈,或者是因为大学生处于劣势没有提出这方面的要求,导致这方面的问题没有突显,这就很容易造成大学生权益受损。

4.行为。行为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作为包括教育行政管理机关及相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等,包括高校、实习单位指导大学生实习的行为,大学生实习行为;而不作为则有大学生的保密行为等。

[参考文献]

[1]周永坤.法理学——全球视野[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3]张勇.大学生的实习权益保障及制度构建[J].教育评论,2007(6).

[4]陶书中,王佳利.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障问题研究[J].中国青年研究,2006(11).

[5]张晓霞.当前大学生实习状况及发展趋势[J].江苏高教,2005(5).

[6]李鸿建.社会属性视角: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J].当代青年研究,2006(12).

[7]曹培东,李文亚.论大学生法律关系的多重性——以大学生实习期间受到意外伤害展开[J].煤炭高等教育,2006(6).

浙江大学法学范文第5篇

吴光荣基本情况

吴光荣,男,1977年10月生,湖南岳阳人,法学博士,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国家法官学院副教授,兼任国家法官学院司法审判研究中心研究员及清华大学民法研究中心研究员、硕士生导师。2008年1月至2009年2月获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委”的资助在德国从事“法学方法论与民法现代化”的研究工作。2003年以来,出版专著一部(《物权诉讼:原理与实务》,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主编丛书一套(《民商法理论与审判实务研究丛书》,共八册),在《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法律科学》、《清华法学》、《法学家》、《比较法研究》等刊物上发表论文数十篇,并参与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等司法解释的论证工作。

浙江大学法学范文第6篇

我是XX年3月末来到哈外院的,自从来到哈外院开始,有幸与各位领导和同事们相识,成为哈外院队伍的一员,让我感受到在工作中的快乐和自己还能继续在教育工作中发挥余热的自信,是哈外院让我找到作为教师进行专业发展的支撑点基于实践的学习与反思。尤其哈外院所倡导的培养学生学会做人,懂得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办学理念,严父+慈母+导师式的学生管理模式,戒懒惰、克艰险、知节度、求完美的校训,使我对新时期的教育理念有了进一步感悟,有一段时间,我曾经信心十足,决心与哈外院结伴,用自己的生命去谱写最辉煌的人生之歌。

然而,现在我毕竟还没有正式退休,都出来一年时间了,过了春节,就应该回原单位上班了。经过长时间的思考,不得不做出这个决定:本学期末总结会结束,我将辞去哈外院的工作,离开我尊敬的学院领导、同事和我那些十分可亲可爱的同学们。聚散皆是缘,离合总关情。我十分珍惜在哈外院的这段美好时光,即使我离开了哈外院,我也会默默地为哈外院的美好明天祝福。

希望院领导能够批准我的请求。最后,诚恳地说一声:对不起!请院领导谅解我所做出的决定。也衷心地祝愿哈尔滨外国语学院不断发展壮大!诚如吴院长所期盼的那样,“像哈佛、剑桥、牛津一样,活它几百年,甚至更久远,这是哈外院的梦,也是我的梦。”

此致

敬礼!

辞职人:

浙江大学法学范文

浙江大学法学范文第1篇关键词:大学课堂;经济法学;教学实践改革;分析研究一、经济法学教学在新时期的大学教学过程中占有着较为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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