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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考核标准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漫步者2026-01-071

质检考核标准范文第1篇

一、项目名称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以下简称“机构考核”)。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农业部令第7号)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

三、实施主体及委托办理机构

山东省农业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工作(限种植业范畴)。

指定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为山东省农业厅机构考核的技术审查机构,负责具体业务办理工作。

四、申请条件

申请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基本条件: 1.应当依法设立,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相适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5人,其中中级职称(或同等能力)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40%;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并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5年以上。

3.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测仪器设备,仪器设备配备充足,在用仪器设备完好率达到100%。

4.应当具有与检测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并具备保证检测数据准确的环境条件。

5.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并获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五、申请材料

申请人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书(格式见山东农业信息网“下载中心”) ;

2.机构法人资格证书或者其授权的证明文件;

3.上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臵的证明文件;

4.质量体系文件 [包括:质量手册(全文)、程序文件(全文)、作业指导书(目录)] ;

5.资质认定情况 [包括:资质认定证书、附表(电子版)、获得资质认定授权签字人及其授权签字领域表] ;

6.近两年内的典型性检验报告(每个类别1份);

7.授权签字人申请表;

8.自我声明(声明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9.其他证明材料[包括: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同等能力人员学历证书),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六、考核程序

1.申请。申请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检测机构,需向山东省机构考核技术审查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电子版,初审通过后,提交申请材料纸质版。(邮箱:sdncpjgkh@163.com,联系电话:0531-83179267,联系人:董崭,地址:济南市工业北路202号山东省农科院质标所,邮编:250100)

需要申请复查的,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技术审查机构提出申请,证书失效后不予受理复查申请。申请人如需继续从事相关业务,应按首次申请要求办理。

需要申请变更的,应向技术审查机构提交变更手续。证书有效期内的检测机构,其组织机构(名称、法人)、工作场所、关键人员(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技术能力(标准)等发生变化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技术审查机构视情况进行书面材料确认或组织现场确认。

2.受理。技术审查机构及时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材料的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做出是否受理的结论。可以受理的,将受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可以受理但需补正申请材料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评审。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合格后,技术审查机构组织机构考核评审专家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文审。文审合格者,由技术审查机构提报省农业厅,组织评审组开展现场评审;文审不合格者,由技术审查机构反馈申请人,并说明不合格原因,申请人如需继续申请,应按相关要求完善补正后重新申请。现场评审及整改时间不计入机构考核期限内。申请人整改完成后,评审组长签署评审意见,报机构考核技术审查机构。

4.审批。省农业厅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提交进入审批程序,作出是否准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发证。通过机构考核的,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准许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标志。考核合格证书包括证书正文和项目附表两个部分。

七、结果公告

对已获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分批次在“山东农业信息网”(http://)予以公告。

附: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理流程图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理流程图

申请人申请材料报送材料形式审查不通过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机构考核技术审查机构(省农科院质标所)现文场材料形式审查审评通过不审合评审专家对申请材料文审格文审意见文审评合格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审机构考核技术审查机构组评审(省农科院质标所)意见评审报告山东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审批通过山东省农业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考核合格证书

审批未通过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承检机构管理

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承检机构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承检机构,是指具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资质,承担山东省农业厅下达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服务的检验检测机构。

第二章 机构遴选

第四条 申请承担山东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承检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具有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的有关资质;

(二)具备与承担的监测任务相适应的检验检测能力;

(三)能够保证检验检测结果质量,检验检测活动中无重大差错或责任赔偿案例;当年参加农业部或山东省农业厅组织的能力验证合格,近三年参加与检验检测任务相关的能力验证无不满意结果。

(四)诚信从业,近三年监督检查、飞行检查无重大质量问题,未发生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五)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与要求完成检验检测任务;

(六)能够纳入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平台相关信息系统管理。

第五条 山东省农业厅成立承检机构遴选工作小组,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山东省农业厅邀请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检验检测机构、项目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承检机构遴选评审组,负责遴选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承检机构的遴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进行一次。通过遴选的承检机构,列入本承担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承检机构备选库。

第八条 遴选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告

农业厅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需要,在山东农业信息网、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网发布遴选公告。

(二)申报

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公告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三)评审

工作小组随机抽取专家,组成遴选评审专家组,对参加申报的所有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审核、排序,必要时可现场审核确认。

(四)公示

经遴选拟纳入备选库的承检机构,由工作小组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

第九条 除临时或应急监测任务外,原则上应从备选库中选择承检机构,任务量根据遴选排名、工作质量、飞行检查、结果复查、能力验证、盲样考核等事项确定。

第三章 监测工作

第十条 承检机构应当明确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分管领导、组织结构、岗位职责,并制定相应的样品抽取、交接、制备、保存、检测、质控、结果报告等工作管理制度和经费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承检机构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二)严格按照监测方案的要求开展相关监测工作;

(三)不得将监测任务委托给其他检验检测机构;

(四)参加山东省农业厅组织的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技术培训;

(五)在检验检测机构地址、关键人员(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变更以及检验检测资质、能力变化时,应及时向省农业厅报告。

第十二条 按照抽检分离原则,监督抽查的抽样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承检机构配合抽样并负责检测;风险监测(例行监测、专项监测)抽样、检测均由承检机构负责。

第十三条 风险监测如需混样检测,抽样后按要求将样品集中,重新编号分配检测,并适时添加考核盲样。风险监测、监督抽查,适时安排样品复检。盲样考核或样品复检结果作为各机构承担监测任务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承检机构完成检测工作后,应按方案要求,对监测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分析报告,按要求报送省农业厅及监测技术牵头汇总单位。同时,监测结果要通过《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平台》上报。

第四章 监测要求 第十五条 承检机构必须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农业厅安排的监测工作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拒绝。

第十六条 承检机构不得瞒报、谎报、漏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结果等信息。

第十七条 承检机构应当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擅自使用或对外发布监测结果和相关信息,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有关纪律要求。

第十八条 承检机构不得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九条 承检机构应当规范资金管理,严格按预算开支范围列支,专款专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山东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承检机构的日常监督与考核管理,监管形式包括能力验证、实验室间比对、样品复检、盲样考核、飞行检查等,对承检机构工作质量、工作成效、工作纪律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承检机构下一年遴选及安排任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承检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整改或从备选库中移除,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参与承检机构的申报:

(一)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贿赂、欺骗等手段参加遴选;

(二)在抽样、检验过程中接受被抽检单位馈赠,影响检验公正性;

(三)篡改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检测结果;

(四)未经批准或授权,将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擅自使用和对外公布;

(五)实验室间比对、盲样考核或样品复检结果不准确(结果一次不准确的,责令整改并提交整改意见;两次不准确的从备选库中移除);

(六)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质量问题;

(七)检验工作出现重大差错并造成严重后果;

(八)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规定。

第二十二条 考核检查中发现承检机构在承担监测任务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将依法通报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承检机构遴选、考核、检查、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规范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风险监测工作,保证检测数据的客观和公正,制定本规范。

一、抽样

(一)抽样的准备工作

1.抽样工作应严格按照方案规定的标准执行。 2.各任务承担单位在每次抽样前应组织抽样人员,根据监测方案,研究制定抽样计划、熟悉抽样技术、明确抽样工作纪律。

3.各任务承担单位应当在抽样前准备好抽样单和抽样工具等物品,并由专人负责检查抽样工具是否洁净,避免造成污染。

4.任务承担单位应对受检市农产品的生产情况进行相应的调研,抽样地点及生产面积等要有代表性。抽样前应会同受检市的农业主管部门,根据监测方案要求,按照随机抽样的原则,确定本次监测具体的抽样地点。

5.各任务承担单位要按照监测方案中规定监测的农产品种类抽取。 6.各任务承担单位在制定抽样方案时发现问题或遇到特殊情况应及时与组织单位联系、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再实施。

(二)抽样工作程序

1.原则上由承担单位主管领导带队完成全部抽样工作。各任务承担单位每次抽样不得少于2人,并具备一定抽样工作经验。

2.抽样人员应主动向受检单位出示有关监测工作正式文件、抽样人员工作证件、抽样工作单等。抽样人员应衣着整齐,态度端正,保持良好工作作风,树立质检机构良好形象。

3.抽样工作应由检测机构独立完成。抽样人员应亲自到现场抽样,不得由受检单位人员或其他人员取样。当地人员可陪同抽样,但不得干扰已定抽样方案的实施。对抽取的样品应据实付款。

4.抽样人员在现场应认真填写抽样单,抽样单信息要齐全、准确,字迹要清晰、工整。经抽样人员和受检单位人员或陪同人员确认无误后,在抽样单上签字或盖章。

5.抽样后,样品应由抽样人员尽快带回本单位处理。异地抽样距离较远的情况下,应尽快在有制样条件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样品应冷冻保存,防止样品变质。样品运输过程要进行降温处理。 6.样品一经抽取,在送达实验室检测之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换,违者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7.样品到达检测单位后,收样人员应对样品进行认真检查,对样品数量、状态、质量、抽样编号及抽样单进行一一核对。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库。

8.在抽样过程中,抽样人员要对当地农产品生产情况、农药使用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及时梳理汇总,供主管部门决策参考。

9.遇到突发情况,要在及时汇报承检机构或主管部门的基础上,妥善处理。

二、检测工作

(一)总体要求

1.统一检测方法。严格按照省农业厅监测方案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检测人员不得擅自更改方法。

2.统一标准溶液。各承担单位应使用符合检测方法标准要求的标准物质及试剂。

3.统一判定原则。应统一根据方案规定的判定原则进行判定。

(二)检测工作的质量控制 1.检测前准备

(1)仪器设备检查。每次检测工作开始前,应对检测仪器设备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维护。调整仪器工作条件,确保最佳工作状态。用标准溶液检查仪器灵敏度,对达不到灵敏度要求的仪器应及时维修,否则不得进行样品检测。

(2)试剂和药品检查。要分批次按检测方法对试剂进行检查,排除对检测结果的干扰因素,如有必要应进行处理后再使用。应检查标准物质和标准溶液是否在有效期内。

(3)环境检查。检测工作中,应对实验室、样品储藏室、前处理室和仪器室等进行环境控制,保证温湿度符合检测要求。样品前处理室要进行控温,防止试剂的过度挥发,影响结果的准确性。

(4)器皿检查。农药残留检测所用器皿,使用前要进行清洗,防止造成交叉污染。

2.检测过程

(1)农药残留检测样品不得用水清洗,但要去除样品表面污物。所抽样品要严格按规定处理,充分混合后用四分法取样进行粉碎,分正、副样放入冷冻箱内-18度以下低温保存。处理样品所用的刀、板子、粉碎机等要一个样品处理即时清洗。称样时要将样品恢复至室温、充分搅匀后再进行称样。副样要规范贮存,待技术牵头单位确认检测结果没有问题后,再进行销毁处理。

(2)样品提取过程应严格按方法规定的固液比进行,不得擅自改变比例。在提取过程中要保证提取条件的一致性,如提取时间、振摇幅度和频率等。 (3)在样品净化过程中,要防止浓缩时蒸干;样品一经定容应尽快测定,防止试剂的挥发和农药的降解,影响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4)样品在测定时,要严格按照监测方案规定,首先做试剂空白,每测定10个样品进一个标准溶液,至少每测定24个样品做一个添加回收率(应保证每天至少做一个添加回收率)。如发现回收率达不到70 %~130 %的范围时,该批样品必须重做。

(5)对超标或接近限量值的样品,应重新称2个平行样进行测定,并使用质谱法或双柱法进行确认。在用质谱法进行确认时,视农药残留量的高低,可对样品进行浓缩,并要进行相应净化处理,防止杂质干扰影响结果的判定。

3.检测过程出现问题的处理

检测过程中出现有可能影响检测结果的问题时,检测人员应根据相应工作程序,及时报告技术负责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复测:

(1)在检测过程中如出现停水、停电或仪器故障时; (2)在检测结果离散度较大时;

(3)各级审核人员对检测结果提出合理异议,主检人员解释不清时。

(三)检测工作质量保证措施

1.实验室内部考核。除按方案进行回收率检测外,各承担单位质量保证负责人在承担每次风险监测工作时,应进行1~2次盲样添加考核。

2.各承担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管理体系要求,制定并落实保证检测质量的工作措施。

3.外部质量控制。风险监测适时采用混样检测形式,抽样后按要求将样品集中,重新编号分配检测,并适时添加考核盲样。适时安排样品复检。盲样考核或样品复检结果作为各机构承担监测任务的重要依据。

三、检测原始记录的校核和审查

(一)检测人员要认真填写原始记录,不得事后追记。字迹要工整、清晰,信息要完整,应具有可追溯性和重现性。

(二)风险监测的仪器图谱应打印并附在检测原始记录表之后。校核人员要对空白试剂、标准溶液和样品的图谱进行审核,对检测结果重新进行计算确认,并检查结果的有效数位和检测项目。

(三)审查人员应对原始记录进行全面的审查,对检测依据的正确性、原始记录有关信息与任务通知单的一致性、数据转移、计算公式、计算结果、数字修约、有效数字位数、法定计量单位、平行误差、更改及原始记录书面质量进行审核。

四、检测结果的汇总

(一)任务承担单位要保证监测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真实性,如实报告监测结果,不得弄虚作假。要按监测结果数据库的要求,认真填写各种信息。要认真进行分析总结,突出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和对策措施建议。在规定时间将监测结果及总结分析报告用纸质和电子文本传报汇总单位。同时,要通过《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上报平台》进行数据上报。

(二)承担汇总工作的单位要对检测结果加强检查,做好审核、分析、汇总工作,按时完成总结报告。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各任务承担单位联系,了解情况,必要时上报省农业厅。

五、工作纪律

(一)抽样工作纪律

抽样人员要廉洁公正,不得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抽样人员的差旅和食宿费用自理。抽样应严格按预定方案进行,抽样人员不得擅自改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干扰抽样工作。

发现抽样人员有违规行为时,抽样单位应及时进行调查,予以纠正,及时挽回影响,并对责任人予以处理。抽样工作一经结束,未经省农业厅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要求进行补抽或重新抽样。

(二)检测工作纪律 检测人员应严格按照任务通知单的要求,按时完成检测任务。不得随意编造、更改检测数据,不得瞒报、谎报、漏报监测数据、结果等信息。不得将监测任务进行分包、转包。

(三)保密纪律

监测结果由省农业厅统一通报或公布。任务承担单位人员应对检测结果保密,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发布监测结果和相关信息,不得向任何人和单位透露检测结果。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一经查实,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处罚。对于其他违反工作纪律要求的,由主管部门对任务承担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规范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监督抽查的行为,保证监测数据的客观和公正,制定本规范。

一、抽样要求

(一)抽检分离 1.严格遵循抽样机构与检测机构相分离的原则。 2.抽样工作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农业执法人员具体实施。抽样人员应具备执法证件,且不得少于2人。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人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并及时填写《抽样单》。抽样单一式四份,分别留存抽样单位、被抽查人、检测单位和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3.根据抽样工作需要,可邀请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技术人员协助实施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

4.检测工作由省农业厅遴选有资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具体承担。

(二)样品制备及封存

1.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制备和封存样品。现场制备的样品分为三份,一份用于检验检测(以下简称正样)、一份用于需要时复查或确证用(以下简称副样)、一份作留样备用(以下简称备样)。封条须由2名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及被抽样单位签字或捺印。

2.不得向被抽查单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3.正样和副样交承担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备样由当地农业主管部门保存,保存条件应在-18℃以下。不具备保存条件的,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检测机构保存。

4.检测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正样和副样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测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对检测样品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

(三)拒绝抽样的处理

被抽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告知拒绝抽样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被抽查单位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监督抽查拒检确认文书,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省级农业部门报告情况。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被拒绝抽查的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二、检测要求

1.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采用的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具体按监督抽查下达文件中的相关要求执行。

2.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应按文件要求时限完成检验任务。

3.监督抽查任务不得分包、转包。

4.其他检测过程、质量控制、记录审核、结果汇总上报等方面的具体要求见《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规范》。

三、结果处理

(一)检测结果告知

1.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结果及时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测结果合格的不附检验报告,检测结果不合格的需附检验报告。

2.检测结果合格的,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农业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告知被抽查单位。

(二)不合格检测结果确认

1.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在检测数据确认后24小时内将检验报告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抽查人,进行结果确认。结果确认时注意留存被抽查单位接收证据,当面递交的应当留存签字书证,邮寄的应当及时打印并留存邮件签收证明。

2.被抽查人应填写《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的回执,并于接到通知书5日内将回执寄送或传真至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农业执法机构,逾期则视为认同检验结果。

(三)异议处理

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复检。法律法规对申请复检的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复检要求

1.省农业厅收到复检申请后,经审查,认为有必要复检的,应当及时通知检测机构和复检申请人。

2.复检由省农业厅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承担复检任务的检测机构应自收到样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复检原则上不得由原检测机构承担。

3.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测机构承担。

四、工作纪律

1.参与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法、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对被抽查的对象和产品必须严守秘密。

2.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监督抽查工作有关规定承担检验工作,应当保证检验工作科学、公正、准确。

3.检测机构应当如实上报检测结果和分析报告,不得瞒报、谎报、迟报,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4.检测机构不得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5.监督抽查承担单位和参与的工作人员应当对监测工作方案和检测结果保密,未经任务下达部门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

6.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抽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质检考核标准范文第2篇

第5条 一般事故、一般“三违”考核

三、机电专业部分

1、对高压停电线路和可能反送电部分、不履行验电、放电,接地短路手续,不设遮拦、警戒和悬挂警示标志牌的,罚款200元。

2、高压电缆入井前不进行耐压试验,低压电缆不遥测绝缘的,罚款200元。

3、主要供电线路备用回路发生故障不立即组织抢修处理的,罚款100150元。

4、电气设备入井前未通过带检漏器电源试验的;机械设备未通过试运转的罚款50100元。

5、防爆电气设备未经防爆检查员检查安全性能、粘贴合格证下井的,罚款200元

6、井下使用非阻燃胶带、延燃性动力电缆的,对提供材料负责人罚款500元。

7、提升、运输或生产设备的闭锁装臵、急停装臵或保护装臵不 起作用、不齐全或甩掉不用而进行的运行的,罚款200元。

8、未经主管部门的批准,随意改变高压供电系统的,罚款200元。

9、电气设备未经主管部门同意随意改动的,按电气失爆处罚,罚款30005000元。

10、未经主管部门的批准,私自对外乱接电源和水管的,罚款100元。

11、瓦斯泵房随意浪费冷却水和故意乱动各类通风管道闸门的,罚款100元。

12、大动力设备不按规定检查注油的,罚款50元。

13、井下不按规定使用屏蔽电缆和设备的,对提供材料负责人和 使用材料负责人各罚款500元。

14、整定值与整定牌不符的,罚款100元。

15、无人配电室不加锁的,罚款100元。

16、双人岗位但私自变更为单人操作的,罚款200元。

17、不按规定设接地装臵的,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18、用铁丝悬挂电缆的,有一根罚款5元。

19、电缆、胶管悬挂混乱的,罚款30-100元。

20、压风、液压管路、支架阀组带压检修的,罚款100元。

21、煤溜缺刮板或刮板变形,皮带缺上、下托滚或上、下托滚损坏,有一处处罚责任者30元;皮带机头、机尾除粉器没皮或损坏,有一处罚款100元,用锚杆、木头、钢管等作除粉器的,有一处罚款500元;煤溜链轮错位,造成刮板大链斜拉,有一处处罚责任者200元。

22、机械设备装臵连接部位未使用专用固定销的,罚款50元。

23、不按规定对煤电钻综合保护进行试验的,罚款100元。

24、电机无风叶的罚款300元,电机无风叶罩继续使用的,罚款500元。

25、工作期间,斜井绞车在不提人的情况下,随意切断信号电源的,罚款100

元。

26、煤溜缺刮板、皮带缺上、下托辊的或损坏不及时更换的,罚款30元。

27、皮带跑偏、严重磨损而强行开动的,罚款100元。

28、不停机清理皮带机头、机尾的,罚款200元。

29、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不设防护装臵的,罚款100元。 30、皮带或煤溜电机与减速器连接筒无盖板的,罚款100元。

31、皮带机尾无护罩的,罚款100元。

32、皮带、煤溜应设过桥而未设过桥、回采工作面转载机机尾不按规定上盖板的,皮带未设过桥对责任队长罚款500元,煤溜未设过桥罚款100元。

33、行人通过皮带、煤溜时,不走过桥的,罚款50元。

34、皮带、煤溜司机正冲机头开机或开机时而不制止工作人员在机头正前方作业的,罚款100元。

35、运输机机头、机尾浮煤堆积严重不清理继续开机的,罚款50元。

36、煤溜机头搭接高度不够30cm不及时处理的,罚款50元。

37、电铃和压扣装臵按设位臵不当的,罚款50元。

38、各类绞车钢丝绳断股、打结、腐蚀严重、磨损超过规定继续使用的,罚款500元。

39、各类绞车钢丝绳绳头不按规定固定绳卡的,罚款100元。 40、地面电线有明头,出现一处罚款100元。

41、地面厂房非岗位人员私开机床加工设备的,罚款50元。

第五章 机电标准化考核

第12条 机电标准化考核(机电工区)

矿每月由机电工区组织对机电标准化工作进行检查,对不达标的单位、队组,按季度机电标准化奖励标准月均数扣除单位、队组结算工资,另对责任人员处罚200元。

第13条 设备综合管理考核(机电工区)

一、每月全矿烧电机事故不超过920KW,其中:采煤工区650KW、开掘工区100KW、选煤厂70KW、运输工区30KW、机电工区40KW、维运工区30KW(不含大型固定主设备),烧电机事故按5元/KW处罚责任人,超出以上指标对责任者加倍处罚。

二、“三无”,“失爆”:井下电车大巷、采区轨道巷处罚责任者500元、机电副队长100元;采区皮带巷、工作面进风处罚责任者1000元、机电副队长200元;采区回风、工作面回风处罚责任者3000元、机电副队长300元;每发现一处、,井下一般地点一处处罚责任者3000元,综放工作面后部溜、机头、机尾、掘进盲峒处罚责任者5000元、机电副队长500元。 第14条 安全隐患考核(机电工区)

一、短接各种电气保护装臵;液力耦合器的易熔塞,防爆塞、介质不合格,有一处处罚责任者300元。

二、甩掉检漏继电器不用或试验不跳闸,一处处罚责任者500元。

三、皮带保护装臵不合格,清带器不合格,用铁管、铁梁、锚杆、木头等代替缓冲器和防跑偏装臵,有一处处罚责任者500元,H架不加整根垫木,发现一架处罚责任者50元。

四、风电、瓦斯电闭锁不合格的,有一处不合格处罚责任者2000元;应装设风电、瓦斯闭锁而未装的或擅自甩掉风电、瓦斯闭锁装臵的,对责任者给与留用查看或开除处分,并处罚责任者1400元,株连处罚跟班队干和队长各2000元。

五、检修和搬迁电气设备,不按规定进行停电、验电、放电、闭锁、挂牌的,一次处罚责任责500元。

六、电器设备

电气设备没有整定牌、整定不合格的有一处处罚责任者100元,擅自甩掉和短接继电保护的,有一处处罚责任者1000元;保护接地保护不合格的有一处处罚100元,应装设保护接地在未装设或装设不齐全的,有一处处罚责任者200元;破坏接地装臵的,有一处处罚责任者2000元。

七、检漏继电器和电煤钻综合保护不按规定进行试验、汇报、登记和签字,有一次处罚责任者100元。不按规定设臵检漏继电器和煤电钻综合保护的,处罚责任者500元,且停止设备使用。

八、不按供电设计安装供电系统,对未造成安全重大隐患的,有一处处罚责任者200元。对造成安全重大隐患的,有一处处罚责任者2000元。供电系统图与实际不符合的、私自更改供电系统的,对未造成安全重大隐患的,有一处处罚责任者100元,对造成安全重大隐患的,有一处处罚责任者2000元。

九、按规定要求装设防护装臵的地方,有一处不合格处罚责任者100元,有一处未装设的处罚责任者300元。严禁小绞车反拉,有一处处罚责任者1000元。

十、对所查出的隐患不按确定的时间进行整改,复查时仍然存在的,加倍处罚责任者。

第15条 现场管理考核(机电工区)

一、各队组所有设备、五小电器、电缆,必须分工明确,挂牌留名,专职人员变动要及时更改,否则,处罚责任者200元。

二、各机房、峒室、巷道的电缆要按规定敷设,排列整齐。电缆通过风门、防火门、电气设备峒室的隔墙时,必须有穿墙管保护,并且只能穿过单根电缆,同时按规定封堵严实,否则,一处处罚责任者200元。无穿墙管的一处处罚责任者300元。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必须使用电缆钩整挂电缆,每发现一处不使用电缆钩处罚责任者50元。

三、机房、峒室、巷道要保持干净整洁,不得有积水杂物,否则,处罚责任者20元;移动设备的开关必须上台上架,摆放整齐,否则每有一台处罚责任者20元。

四、各机房、峒室、巷牌的牌板要干净、整齐、醒目,不得胡乱涂写,否则,处罚责任者20元;各配电室必须有供电系统图,并做到图物相符,否则处罚队长100元;信号装臵必须声光兼备,清晰可靠,否则处罚责任者10元,无信号装臵,处罚责任者50元。

五、支架管路和液压件跑、冒、滴、漏、串液,一处处罚责任者100元;电器接线腔内存放工具仪表、配件等按失爆考核责任者3000元;采煤机固定螺丝松动一处,处罚责任者100元;漏油超过10滴/分钟,一处处罚责任者100元;压力表短缺一处处罚责任者100元,损坏不更换一块处罚50元;滚筒齿座损坏、短缺不得超过20%,每超一个处罚责任者200元;综放工作面工作溜机头和破碎机入口处,不安装闭锁转载机装臵,处罚责任者500元,不灵敏可靠处罚责任者200元;支架灯按规定每少一盏,处罚责任者100元,一盏不亮处罚责任者50元;设备润滑实行“五定”,油脂存放干净整齐,标志清楚,注油量合格,标志不清,存放不干净、不整齐,加注油脂不使用加油器和漏斗,一次处罚责任者500元,不按规定牌号和加油量加注油脂的,一次处罚责任者1000元。

六、乳化液浓度(微乳)不得低于1%,浓度不合格,处罚责任者1000元,对在乳化液中加水的,一次处罚责任者2000元,使用水代替乳化液的,对责任者处罚3000元;液箱干净无杂物,测试仪器灵敏可靠,泵站的安全阀、卸载阀、压力表齐全有效,动作可靠。一处不合格处罚责任者200元。

七、电机风叶必须齐全完好,无风叶处罚责任者300元,风叶损坏不更换处罚责任者100元;各工作地点的消防器材(灭火器、砂箱、消防水管、消防砂)应齐全、全格、有效,明确专责人,一处不合格处罚责任者200元。

八、地面厂房的检修记录、试验记录和验收记录要认真填写,内容齐全,并妥善保管。管理制度完善,作业环境优美,实现文明生产。一项不完善处罚责任者100元,缺一项处罚责任者200元。

九、井下电缆的冷补仅限于橡套电缆绝缘护套损坏的处理,电缆接头的应急冷补,五天内必须更换上井;机组线每100米超过4个热补头,且间距均小于15米,严禁井下采煤机供电使用;否则,发现一次按“三无”失爆处罚责任者3000元。

十、凡是上煤仓的皮带机必须安装防止人员掉落煤仓的装臵,未安装的一处处罚责任者500元;不起作用和不符合要求的一处处罚责任者300元。

十一、没有列入参加竞赛的车间,机电工区将组织不定期的检查,考核同上。

第三章 一般事故、 一般“三违” 考核

第五条

一般事故、一般“三违” 考核

一般事故划定:因“三违”造成人身伤害但未达到轻伤及以上事故;造成设备损坏、停产误时的事故,但未达到阳煤【2003】424文所规定的范畴。

一般“三违”划定:干部、工人在生产过程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但不属于集团公司下发的阳煤发【2003】424号文划定的严重 “三违”范畴。

一、采煤专业部分

1、采煤机在开机前未发信号或通知人员站在安全地点的,罚款100元。采煤机割煤时,人员在滚筒前5米内行走的,罚款50元。

2、液压支架维修或更换有压力的零件或元件时,带压操作的,罚款100元。

3、综放工作面放煤步距不符合规定的,罚款200元;随意不放顶煤的,有一架罚款50元。

4、工作面支架的端面距超过规定,有一架罚款20元。 坏梁、坏柱(自降柱)不及时进行更换的每根罚款50元。

1、在进回风顺槽落山侧工作无安全退路或退路不畅通的,罚款100元。进回风落山放顶没有专人监护和不执行3人配套作业规定的,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2、进回风顺槽落山退锚不按规定进行临时支护的,罚款100元。

3、 在采煤工作面工作溜内行走的,罚款100元。进入煤溜道作业不按规程规定采

取防止片帮措施、没有闭锁工作溜、没有专人监护的,罚款200元。

4、 采煤工作面移架滞后割煤距离超过作用规程规定不停机等候的,每米罚款10

元。

5、 采煤工作面设备列车不按规定连接或固定的,罚款200元。

6、 采煤机齿坐、截齿短缺超过规定或滚筒上缠绕金属网、锚杆等其他物件强行

割煤的罚款50-100元。

7、 单体柱或临时支柱设在浮煤、浮矸上,软底不穿鞋的,有一根罚款30元。

8、 工作面遇坚硬岩石不按措施规定放炮而强行开机截割的,罚款500元。违反

规定割顶的,罚款1000元。

9、 采煤机滚筒割前梁或铲煤板的,罚款200元,损坏设备的另按损坏价值赔偿。

10、 推移工作溜、收后部溜弯曲段距离不符合设备技术要求的罚款30元。

11、 启动刮板运输机、皮带运输机不先点动二至三次,而一次启动的,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按事故情况进行处理。

12、 移架前没有将架下人员撤离的,罚款30元。降工作面机头或机尾与顺槽

相邻的第一架支架前没有将人员撤离危险区的,罚款200元。

13、 皮带、煤溜拉出大于30cm的大矸或其他非煤(矸)物件不处理的,罚款

50元。

14、

19、上下端头放顶,落山侧出现悬臂梁(长度超过0. 5米)的有一根对

责任人罚款50元。

15、 更换设备大型部件而没有制定措施、没有按规定填写工作票的,罚款300元。

16、 人员通过工作溜机头时司机没有按规定停机的, 罚款50元。

二、 掘开专业部分

1、 掘开工作面的煤头空顶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罚款100元。

2、 人员进入煤(岩)头作业没有按规定处理顶帮活煤、活矸的,罚款200元。

3、 工作面备用临时支柱距工作地点超过规定的,罚款100元。

4、 临时支护或永久设在浮煤、浮矸上,底软不穿鞋的,有一架或一根罚款50元。

5、 掘开巷道所支设的单体柱未按规定拴防倒绳的,有一处罚款30元,

6、 综掘工作面遇坚硬岩石不按措施规定放炮而强行开机截割的,罚款200元。

7、 要求挂网的巷道,网片之间出现0.2m

2的空隙,罚款50元。钢筋网和金属网之间搭接必须超过10Cm,否则罚款50元。

8、 砌墙发现有干缝、齐缝、瞎缝,有一处罚款10元。

9、 急倾斜巷道施工时,施工人员必须佩戴保险绳,否则罚款100元。

10、 高处作业必须蹬架施工,蹬架不牢固、不平稳、不安全的,罚款100元。

11、 检查锚索预紧力时,在涨拉过程中锚具夹片移动距离超过1mm,锚索为不合格,罚款100元。

12、 锚索外露长度丈八下层不得大于300mm,丈八和单一煤层不得大于200mm,否则一根罚款100元。

13、 顶部锚索索距29U钢短节、槽钢未按规定采取防坠措施,有一根罚款30元。

14、 打注锚杆外露长度超过规定的,有一个罚款50元。

15、 割煤、打眼不戴防尘口罩的,罚款30元。不按规定配备防尘口罩的,有一人罚款30元。

16、 掘进机司机离开工作台不停机的,罚款100元。检修滚筒或滚筒附近有人作业不打开离合器、不停电闭锁掘进机的,罚款500元。

17、 巷道超宽、超高部位,未按规定补打锚索、锚杆的,罚款100元。

18、 锚索、锚杆锚固不够深度,截断或打弯的,每根罚款100~150元。

19、 喷浆不按比例搅拌的,罚款100元。

20、 喷浆时,未将喷枪口前方及其附近人员撤离的,罚款50元。处理喷浆输料管时不停机,罚款100元。

21、 无措施进行风钻干打眼的,罚款50元。风钻上不了水的,对队长或责任人罚款200元。

22、 拱型棚卡缆搭接超过规定,卡缆螺丝扭力矩达不到规程要求的,罚款50元。

23、 耙岩机距工作面超过规定不移的,罚款50元。

24、 耙岩机耙装40cm以上大矸的,罚款50元。

25、 巷道安装耙岩机的卡轨器不紧、数量不够的,罚款100元。

26、 耙岩机缺簸箕或未上支撑腿而不吊挂或吊挂直接拴在巷道正式支护上或吊挂不紧的,有一项罚款50元。

27、 倾斜巷道中,使用耙岩机不按规定进行稳固的,罚款100元。

28、 耙岩机无防护栏或防护栏不合格开机的,罚款100元。

29、 移耙岩机时没有防倾倒措施的,罚款100元。

30、 耙岩机耙装时,巷道底板耙装过深,致使掉跟的,罚款100元。

质检考核标准范文第3篇

为调动护理员工作积极性,提高生活护理质量,特增设以下奖励项目,具体奖金数目根据医院相关规定执行。

1获得家属表扬信、锦旗表扬的.

2、不顾自身利益而维护医院整体利益的. 3在处理重大安全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4积极参加院内、院外行业内比赛等活动,获得名次的. 5在评比中,获得病人及家属及同行业好评的

6在院科两级考核中,全月无意外事件发生,病人家属无投诉,家属满意度在85%以上。

杭州绿康护理院精神科护理员考核标准处罚项目

1安全意外事件处罚细则:(1)走失,经调查确实属于护理员看护不当造成的

及时发现,及时找回,病人身心健康,未发生意外事件,家属能理解并不追究责任,给予严重警告处理;病人出现安全意外事件如车祸,给病人及家属身心及经济造成损害的,家属追究科室及医院责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使医院荣誉受损,给予扣除当月全额奖金。

(2)烫伤

应护理员操作不当引起病人烫伤的,轻度烫伤,烫伤只损伤皮肤表层,局部红肿、无水泡、疼痛明显,及时处理后病人好转的,给予20元处罚。中度烫伤到达真皮,局部红肿疼痛,出现大小不等的水泡,预后周期较长,遭到病人家属投诉(投诉仅限于科室),给予100元处罚。重度烫伤,烫伤到达皮下、脂肪、肌肉、骨骼都有损伤,皮肤呈灰或红褐色,预后较差,遭到家属投诉并上升到院部,给予200元处罚。情节严重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扣除当月奖金。

(3)跌倒

经调查确实属于护理员看护不当造成的

轻度:病人摔伤,及时处理,射片后未造成病人骨折的,给予严重警告处理,达三次以上者给予50元处罚。重度:病人摔伤,及时处理,射片后出现骨折,家属沟通后表示理解,,给予100元处罚;遭到家属投诉,造成科室及医院经济损失的,扣除护理员当月奖金。

(4)噎食

经调查确实因护理员喂饭不当造成病人噎食的 ,及时处理,措施得当,病人预后良好,给予20元处罚。造成病人身心损害,家属沟通后表示理解,给予100元处罚。造成病人死亡,遭到家属投诉,造成科室及医院经济损失的,扣除护理员当月奖金

(5)坠床

病人发生坠床后,及时处理,病人全身出现多次淤青及皮肤破损,射片后未造成病人骨折的,家属沟通后表示理解,给予100元处罚。重度:病人坠床,及时处理,射片后出现骨折,家属沟通后表示理解,,给予200元处罚;遭到家属投诉,造成科室及医院经济损失的,扣除护理员当月奖金。

(6)压疮

应护理员未及时翻身,造成病人表皮破损,及时处理,在短时间内能愈合,给予50元处罚,病人皮肤破损到达皮下、脂肪、肌肉、骨骼,在短时间内很难愈合,造成病人身心痛苦,给科室及医院经济损失的,扣除当月奖金。(因病人自身皮肤瘙痒,出现皮肤抓伤,危重病人后期,护理员翻身得当而出现的压疮属于难免压疮,不进行处罚,但要配合医护人员进行治疗)

另外自伤和被伤害各科室根据病人情况,严重程度自行制定相关处罚制度。

2任何意外事件出现瞒报现象的,一经查实,不分后果严重程度,扣除护理员当月奖金。

3、未根据医嘱使用约束用具,产生不良后果的,扣除100元奖金。 4索要或收受老人及家属钱、物,一经查实,扣除护理员当月奖金 5谩骂、暴力老人的(包括言语暴力及行为暴力),一经查实,扣除护理员当月奖金并予以辞退。

6、出现不良言语、行为,损害医院利益的,经调查属实,情节较轻,给予100元处罚,情节恶劣的扣除护理员当月奖金并予以辞退。

7遭到家属或病人投诉的,经核实的,情节较轻,给予100元处罚,情节较重的扣除护理员当月奖金并予以辞退。

8所以护理员无条件服从医院岗位调动,不服从者扣除当月奖金并予以辞退。

质检考核标准范文第4篇

全面、客观评估管理岗员工绩效,提高工作效率,培养优秀人才,通过上级领导对下级员工工作公平、公正、及时、准确的评价,使员工充分了解自己的工作表现与取得报酬、职位晋升的关系,获得努力向上改善工作的动力。

二、制定原则

1、根据多劳多得和按劳计酬的原则。

2、双重考核标准,即业务考核与日常岗位考核相结合,全面评估员工工作;

3、公平、公正、公开。

三、业务部工资标准及考核标准

工资及绩效提成均以部门为单位结算,含本部门客户经理工资及绩效提成。

1、部门经理:

(1)、工资待遇:按月考核,每完成60万1000元。

(2)、绩效提成:按月考核,部门经理(团队长)按公司应收担保费的15%提取,且以银行放款及银行要求的上户资料回来为准。 (3)、风险金:公司根据每个客户担保费的3%提取风险金,本风险金在部门绩效提成中支取,客户按揭风险解除后公司给予退还部门。备注: 个别客户风险出现,不影响其他客户的风险金退还。或者公司通过风控部催收,被催收客户偿还银行欠款,也不影响风险金退还。 (4)、享受续保客户保险金额的3%的返点。 (5)、享受公司提供给职工的养老保险等相关福利。

2、客户经理

(1)、在公司连续每月业绩达到60万或前三个月达到240万,业务人员才能正式入职我司。

(2)、工资:由部门经理统一发放。

(3)、绩效提成:按绩效提成的15%提取,且以银行放款及上户资料回来为准,由部门发放,财务需统计好业务数据,以便业务人员核实。 (4)、风险金:由公司在部门绩效中统一提取。

(5)、续保返点:3%的返点由公司保险部统一核算后通过公司财务向各业务部门发放。

(6)、享受公司提供给职工的养老保险等相关福利。

3、年终考核

不良率在千分之三以下的业务部门才能参与年终绩效考核。不良率指本年度该部门连续六个月我公司垫款客户的发生垫款总额除以该部门本年度客户贷款总额。

部门:年总担保额度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奖励3万元,年总担保额度达到8000万元(含)以上奖励5万元。 备注:以上考核标准按银行放款金额为准考核。

4、业务助理

(1)、工资由本部门的客户经理承担和发放。 (2)、享受公司提供给职工的养老保险等相关福利。

四、综合管理部工资标准及业绩考核标准

1、部门经理 (1)、底薪1500元 (2) 岗位工资 1000元 (3) 岗位补贴 800元

(4)、电话补贴88元 (5)、交通补贴88元

(6)、部门业绩补贴:每个客户150元(以银行放款和押品资料回来为准,且本提成作为整个部门提成,涵盖该部门所有岗位,如合同文员、上户人员,驻行人员等,部门经理领取并统一发放) (7)、享受公司提供给职工的养老保险等相关福利。

2、驻行专员 (1)、底薪1500元 (2)、岗位工资500元 (3)、岗位补贴200元 (4)、电话补贴88元 (5)、交通补贴88元 (6)、餐饮补贴 220元

(7)、享受公司提供给职工的养老保险等相关福利。

3、内勤、文员、资料 (1)、底薪1300元 (2)、岗位工资500元 (3)、岗位补贴500元 (4)、电话补贴88元 (5)、交通补贴88元

(6)、享受公司提供给职工的养老保险等相关福利。

4、成都市上户专员 (1)、底薪1050元 (2)、电话补贴88元 (3)、交通补贴88元

(4)、享受公司提供给职工的养老保险等相关福利。 (5)、上户提成每单100元。

(6)、上户专员每月交纳总绩效的20%上交风险金,年底退还80%,第二年底退剩余20%。

五、保险部工资标准及考核标准

1、部门经理 (1)、底薪1500元 (2)、岗位工资800元 (3)、岗位补贴500元 (4)、电话补贴88元 (5)、交通补贴88元

(6)、享受公司提供给职工的养老保险等相关福利。

(7)、部门业绩补贴:保险部续保率达到50%以上,按每月保险代理费净收入(保险返点减去业务经理3个点)的15%作为部门奖金,保险部续保率达到50%以下,按每月保险代理费净收入(保险返点减去业务经理3个点)的12%作为部门奖金,合作车商的续保保单不纳入续保率计算,且本提成作为整个部门提成,涵盖该部门所有岗位,如出单专员、送单专员等,部门经理领取并统一发放)

2、客户经理、内勤、理赔员等 (1)、底薪1000元 (2)、岗位工资500元 (3)、岗位补贴300元 (4)、电话补贴88元 (5)、交通补贴88元

(6)、享受公司提供给职工的养老保险等相关福利。

3、送单专员

(1)、底薪1000元(油费、过路费、停车费自理) (2)、岗位工资500元 (3)、岗位补贴1000元 (4)、电话补贴88元 (5)、交通补贴88元

(6)、送单员送公司续保客户50元/单。

(7)、享受59万意外险及公司提供给职工的养老保险等相关福利。

4、其他

(1)、新车、非按揭车在我公司保险的公司按保单(商业险)金额的1%收取管理费。保险部不再额外提取任何其它费用。

(2)、保险部出的二手车按揭保险,保险部按每单50元提取部门费用。

(3)、合作车商出具的二手车按揭保险,保险部按每单50元提取部门费用。

(4)、保险部负责收取续保客户的保单(可以是原件或则照相相片),每单按20元提成。未收回保单保险部做好记录,并及时向车贷负责人汇报。

六、风险控制部工资标准及考核标准

1、部门经理 (1)、底薪1500元 (2)、岗位工资1000元 (3)、岗位补贴800元 (4)、电话补贴88元 (5)、交通补贴88元

(6)、享受公司提供给职工的养老保险等相关福利。

2、电话催收专员、内勤 (1)、底薪1500元 (2)、岗位工资500元 (3)、岗位补贴500元 (4)、电话补贴88元 (5)、交通补贴88元

(6)、享受公司提供给职工的养老保险等相关福利。

3、谈判专员、追偿专员 (7)、底薪1050元

(8)、享受59万人身意外险及公司提供给职工的养老保险等相关福利。

七、调查部工资标准及考核标准

1、部门经理 (1)、底薪1500元 (2)、岗位工资1000元 (3)、岗位补贴800元 (4)、电话补贴88元 (5)、交通补贴88元

(6)、调查部经理按每单30元提成。(否单照算,以客户已调查完为准)

(7)、风险金:调查部经理按绩效的20%交取,若但年度不良率在千分之三以下,当年风险金总额的80%与当年年底发放,20%于第二年年底发放。若当年度不良率在千分之三以上,当年度风险金不再发放。 (8)、享受公司提供给职工的养老保险等相关福利。

2、调查专员 (1)、底薪1200元

(2)、岗位工资500元 (3)、岗位补贴300元

(4)、绩效提成:三环内客户调查140元每户,三环外大成都市调查240元每户。

(5)、风险金:公司按当月绩效提成的20%扣取,其中80%于当年年底发放,剩余20%于第二年年底发放。

(6)、享受59万人身意外险险及公司提供给职工的养老保险等相关福利。

备注:对于已调查的客户,被公司或银行否单,收了调查费的除去成本,调查员和业务员协商分配,若未收调查费,业务员给予调查员成本。对已做完资料客户退单的公司扣去成本退还客户。

(三)、关于二级城市(攀枝花、巴中)调查和上户(风控部管理)

1、巴中市二环路内提成140元。二环外50公里提成240元,50公里外,提成480元。

2、攀枝花会理县市区内提成140元,市区外50公里内提成240元,攀枝花、会东提成480元。

3、巴中市区二环50公里内提车,提成150元,其余地方提成250元。

4、会理50公里内提车提车150元,50公里外含攀枝花250元。

5、攀枝花地区、巴中地区调查上户配备2人,原则上调查上户提车为同一人。

6、调查专员 (1)、底薪1200元

(2)、岗位工资500元 (3)、岗位补贴300元

(4)、风险金:调查、上户提成均按月总绩效的20%提取风险金,并于年底发放80%,剩余20%于第二年底发放。

(5)、享受59万的人身意外险及公司提供给职工的养老保险等相关福利。

八、车贷部财务工资标准及考核标准 (1)、底薪1200元

(2)、岗位工资1000元 (3)、岗位补贴800元

质检考核标准范文第5篇

开店的准备,清洁的实施,陈列方式的更新。陈列台摆放整理,店面、店内的巡视,待客应对,商品的销售、保管、存货的盘点工作,特别是订、补货的检查和确认。销售活动的推行和促销。

2、部署的掌握和管理

考勤表制作、实施、按岗位不同分配人不同、人事考核的实施

3、情报收集与传达事情的管理

商品质量,款式价格,销售动向等情况收集,并加以分析,作为改善并提高之依据,同时也要对其他品牌的了解,以制定相应的措施面对市场的挑战。

4、业绩的掌握和目标管理

将店内的各项目标传达给部署,要掌握每日,每周,每月的累积等目标完成情况,并依据实际情况制定策略

5、教育、培训活动的推进

利用早、晚会,营业作业的待客时间按规范教育,并相互讨论。在工作时能有良好的人际关系,优良的客户服务

6、店铺、设施的保全管理

专卖店内卖场环境的维护,资产设备的维护

7、涉外、协调活动。

代表公司对外使用职权范围,与外部机构和客户之间的协调,顾客投诉处理

8、报告及现金的管理

9、店长自己做好店员标准后监督各店员的细则工作是否到位。

10、销售例会的举行

确保每天的销售列会招开,并开得有意义。在于各人之间传递信息,沟通。并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员工工作士气。增强同时沟通。

11、顾客服务

指导监督下属以专业的态度推销货品,提供优良顾客服务。

建立顾客与公司间的关系,以增进顾客对本品牌之信息。

以最好的售后服务迎接任何一名顾客。

质检考核标准范文第6篇

2.熟练掌握各项工作制度,并做到认真贯彻执行。

3.熟练掌握各项常见护理技术操作,程序熟练、质量标准达标。

4.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护理常规,并能应用于工作中,认真完成各项操作,并达到质量标准。

质检考核标准范文

质检考核标准范文第1篇一、项目名称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以下简称“机构考核”)。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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