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范文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范文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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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代签字’行为、保险代理人的销售误导和投保人的认知误区、部分保险产品存在缺陷、保险合同条款设计上存在瑕疵等原因是近年来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数量连年攀升的原因。
1、投保人缺乏法律常识。
主要表现在:
第一,对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缺乏认知。
有的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营业部及其分公司的诉讼主体地位认识不足,本该起诉分公司的却起诉总公司或直接起诉没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营业部;有的投保人混淆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的内部关系以及其分别与保险公司的相互关系,本应由投保人主张要求解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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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合同的却误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列为原告,或者本应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主张要求保险公司理赔的,却误将投保人列为原告,导致由于原、被告主体不适格被法院裁驳后进行重复诉讼。
第二,过分想念保险代理人的口头承诺,而轻视保险合同条款的书面约定。
有的投保人以保险代理人的口头承诺与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为由,认为保险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撤销合同或者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代理人的口头承诺进行理赔,但由于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易陷入举证不能的尴尬境地。
第三,因未履行法定义务而导致保险公司拒赔。
例如投保人作为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常常不履行如实告知的法定义务:有的投保人是由于一时疏忽过失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还有的投保人是由于缺乏诚信意识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从而导致保险公司拒赔。
2、保险公司管理不够规范
第一,结保险业务员管理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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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部分保险公司为了拓宽销售渠道,一味壮大保险业务员队伍,而不严把从业资格关,不考虑业务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允许没有保险代理资格证书的列证业务员对外开展销售业务,对有证业务员不进行充分的岗前业务培训,导致保险业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参差不齐。
第二,对事务性工作管理不到位。
有的保险公司不注重工作细节,经营过程中的营销理论、理赔管理、服务举措等工作存在许多薄弱环节。有的保险公司营销理念滞后,偏重短期利益,重点在于推销保险产品,而缺乏围绕满足投保人的需要开展包括保险市场的调查和预测、营销环境分析、投保人行为的研究、保险销售渠道的选择及售后服务等到整体营销理念,给人们造成厌烦情绪和逆反心理,损害了保险在人们心中的形象。
第三,对与保险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培训不到位。
实践中很多保险公司疏于对法律部门人员的管理,不重视对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导致保险公司经常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中出现一些常识性错误。
3、隐瞒病情投保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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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苏某被某医院检查出患有肝脏弥漫性病变。医院确诊后,苏某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万全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太平盛世长泰安康终身寿险(B)等险种,身故受益人均为苏某的儿子。
投保时,保险公司向苏某询问其是否患有疾病,苏某隐瞒了他刚刚被检查出的疾病情况,没有将真实患病情况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保险公司签发了3张保险单。
苏某病故后,他的儿子以受益人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苏某在投保前患病的事实,作出不予理赔并不退还保费的决定。
由此,苏某的家人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23万元并退还已交纳的保费624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的决定依法有据,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司法实践中发现,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非常普遍,而这恰恰成为保险公司拒绝承担保险责任进而引起纠纷的主要原因,同时也是被保险人、受益人在诉讼中败诉的最主要原因。投保人在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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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保险合同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投保人的指导不到位甚至存在误导;二是部分投保人缺乏诚信意识,刻意隐瞒重要事实。
3、代签字人身保险合同无效
张某以儿子为被保险人投保了3份寿险,由于父子两人关系不是很好,张某暂时不希望儿子知道其财产状态,于是没有告诉儿子为其投保的事。但是,因为保险必须由被保险人本人签字,在保险公司业务员的默许之下,张某代替其儿子在被保险人处签了张某的名字,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之后,张某发现该保险需要长期支付数额较大的保费,其财力不足以支撑,于是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保险合同无效,判令保险公司退还保费并支付利息。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找到张某的儿子了解情况,其子才知道张某投保一事,并明确表示不同意张某为其投保,他本人也没有在投保单上签字。
鉴于张某代签字且被保险人不同意张某为其投保的事实,法院依法认定3份保险合同无效。代签字行为涉及到保险合同的成立、效力、主要义务的履行等诸多争议焦点问题,而保险业务员或者代理人的利益驱动成为代签字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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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轻信“保险当存款”引纠纷
陈先生和老伴都是退休人员,多年来省吃俭用也积攒下来一些钱。
一次在银行存钱时,陈先生遇到了某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这名业务员极力劝说陈先生购买某款万能型投资理财保险,并介绍说这种保险和存款一样,可以随时提取保险金,比存款收益高,又能收获一份保障。听了业务员的介绍,陈先生购买了该款终身寿险,并先后交纳了7万元保费。依据合同约定,陈先生所交的7万元保费均被保险公司扣除了初始费用。
投保半年后,陈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提取4万元现金。一个月后,陈先生又将另外4万元现金打入了保险账户,却发现又一次被扣除了3200元的初始费用。对此十分不解的陈先生找到业务员询问,业务员解释称这4万元被认定为陈先生追加的保费,因此需要扣除初始费用。
陈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保险公司退回收取的初始费用3200元及其利息。
法院调查发现,陈先生在投保时签署了投保书和《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同时陈先生在提取以及归还4万元保费时均签署了委托书和保险合同变更书,上述书面证据内容表明了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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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说明。法院最终依据书面证据判决驳回了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保险代理人的销售误导和投保人对于保险产品的错误认知也是引发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一大原因,尤其体现在投资理财类保险纠纷中,这种销售误导导致投保人的收益预期被人为提高,投保人一旦发现与自己的理解不一致、保障或者收益达不到预期或者无力继续支付保费等情形,往往选择解除合同,但退保产生的损失往往导致投保人不满,进而引发诉讼。
此外,人身保险合同中存在很多专业性很强的概念、术语和条款,这些概念、术语和条款对于一般的消费者来说,理解相对困难,极容易引起歧义和误解,另外,部分保险条款在对涉及重大权利义务的关键问题上过于简略,往往只注明详见某些手册等等,而投保人并不能得到这类资料,保险公司援引这类资料进行解释往往不能得到保险相对人的认同,导致纠纷产生。
同时,根据调研,西城区法院的法官发现,目前为了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各寿险公司不断追求保险产品的创新,但是个别保险产品的设计对道德风险和投保人的逆向选择考虑不足,产品设计存在缺陷,导致了后期纠纷的集中出现,诉讼中保险公司往往处于不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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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几点建议】
1、提高全民保险意识。虽然目前一部分人具有较高的保险意识,但是大部分人对于保险的保障功能、风险防范功能认识尚有不足,因此有必要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的保险意识。
2、重塑对保险公司的信心。目前人们对保险推销存在厌恶和逆反心理,保险公司应当转变服务理念,提升服务水平,一切从满足投保人需要出发,重塑人们对保险公司的信心。
3、规范市场秩序。为规范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的长期发展,保险公司必须查堵管理漏洞,从薄弱环节入手,加强内部管理,全面提升管理水平。
4、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针对目前保险公司诚信缺失的问题,有必要建立健全由法律制度、市场监督和信用评价组成的保险诚信体系,树立保险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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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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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提交的材料 http://s.yingle.com/y/gs/11010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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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费用中的税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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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
(一) http://s.yingle.com/y/gs/1101002.html
强制执行程序下的股权转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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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转让出资后应变更股东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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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对股票上市的暂停的规定 http://s.yingle.com/y/gs/11009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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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财政部 http://s.yingle.com/y/gs/1100998.html
广西保监局五项措施落实《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 http://s.yingle.com/y/gs/11009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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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备
案
提
交
材
料
清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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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有何要求 http://s.yingle.com/y/gs/1100993.html
投资开放式基金三条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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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我省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进行规范有关 http://s.yingle.com/y/gs/1100985.html
公司变更登记提交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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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需缴纳哪些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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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变更登记2018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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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社会责任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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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的的构成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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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强调强化对控股股东监管规范三会运作 http://s.yingle.com/y/gs/1100977.html
开放式基金的投资对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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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兴(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gs/1100973.html
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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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资本如何流通 http://s.yingle.com/y/gs/1100971.html 进行股权转让
应该注意
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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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监事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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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注册资金由他人投入自身未直接投入的开办单位是否承 http://s.yingle.com/y/gs/1100968.html
无明确对价的股权转让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http://s.yingle.com/y/gs/1100967.html
开放式基金投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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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股权出资设立公司所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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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股份 http://s.yingle.com/y/gs/11009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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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关于同意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 http://s.yingle.com/y/gs/1100963.html
《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的填写方法 http://s.yingle.com/y/gs/1100962.html
公司管理经营出现僵局,股东权益受到损害如何保护 http://s.yingle.com/y/gs/1100961.html
市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企业发展环境的规定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gs/1100960.html
股东代表诉讼的担保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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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高科技签订(股份转让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的提示性公告 http://s.yingle.com/y/gs/1100958.html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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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潘两家的真功夫股权争夺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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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新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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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http://s.yingle.com/y/gs/11009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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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组建福建汽车投资有限公司的批复 http://s.yingle.com/y/gs/1100952.html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组建重庆茶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复 http://s.yingle.com/y/gs/11009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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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成都城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gs/1100947.html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范文第2篇
1、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
3、被保险人自杀,但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后被保险人自杀除
外;
4、被保险人酗酒、殴斗、吸毒;
5、被保险人驾驶无证或法律禁止的交通工具及无照或酒后驾驶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患爱滋病及其并发症;
7、战争、军事行动、内乱或武装**;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健康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已经患病或怀孕;
2、被保险人故意自杀或企图自杀而造成的疾病及因此致残、致死的,法律另有规
定除外;
3、被保险人因故意堕胎所导致的疾病、残废、流产、死亡的。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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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
2、暴动、内乱、叛乱或任何战争行为;
3、任何犯罪行为或拒捕;
4、怀孕、流产或分娩;
5、精神病、酒精中毒、吸食毒品、无照或酒后驾驶;
6、非以治疗手术(意外伤害所导致的除外);
7、一般牙齿治疗手术(意外伤害所导致的除外);
8、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已经患病或伤害中;
9、后天免疫不全症候群疾病(AIDS)。
法定免责事由
法定免责事由是指《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责任免除事项,具体涉及以下五方面:
1、违反告知义务
因为投保人违反告知业务得以解除保险合同而责任免除。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
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给付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给付责任,但可以退还
保险费。
2、保险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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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诈得以解除保险合同而责任免除。保险法第27条
规定: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见下述)另有规定外,
也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所列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
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3、故意行为
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费,保险人应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
益人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4、自杀行为
保险法第65条规定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
其现金价值。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5、犯罪行为
保险法第66条明文规定: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
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范文第3篇
第一条 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章 保险期限
第二条 保险期限为_________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 保险金额
第三条 保险金额最低为_________元,最高为_________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 保险责任
第四条 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又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远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
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 除外责任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3.战争或军事行动;
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 保险费率
第八条 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 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
第九条 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十条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 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保险费。
第十二条 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始生效。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2.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_________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保险人(公章):_________投保人(公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附件一: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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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保 单 位││
├──────────┼───────────────────────┤
│被保险人人数│人(另附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
├──────────┼───────────────────────┤
│ 被保险人的受益人 │按所附被保险人名单中所填明的受益人为依据│
├──────────┼───────────────────────┤
│保险金额总数│人民币│
││(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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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费 率│每年每千元元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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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费│人民币│
││(大写)│
├──────────┼───────────────────────┤
│保 险 期 限│自年月日零时起│
││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
│被保险人从事主要工种││
├──────────┼───────────────────────┤
│备注│每一被保险人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元。 │
└──────────┴───────────────────────┘
附件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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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 保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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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保险人人数 │人(详附被保险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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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金额总数 │人民币│
││(大写)│
├────────┼─────────────────────────┤
│ 保 险 费 率 │每千元元角│
├────────┼─────────────────────────┤
│保 险 费│人民币│
││(大写)│
├────────┼─────────────────────────┤
│ 保 险 期 限 │自年月日零时起│
││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
│ 特 别 约 定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范文第4篇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计划部提供)
2、保单复印件。(计划部提供)
3、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户籍页复印件。)(相关部门提供)
4、投保人或项目经理部出具的事故证明(项目部或投保人盖章。)(计划部提供)
5、照片(事故现场、伤残者)(相关部门提供)。
6、县级以上(如果需要紧急抢救,可以是县级以下)的医疗机构出具的: ⑴入出院记录;(相关部门提供) ⑵入出院证(盖章);(相关部门提供) ⑶原始医疗费用发票;(相关部门提供) ⑷医疗费用清单;(相关部门提供) ⑸诊断证明;(相关部门提供) ⑹病历;(相关部门提供)
7、具体投保人提供的保险事故发生前三个月(含出险月): ⑴工资表(有关投保人或项目部盖章);(相关部门提供) ⑵出勤表(有关投保人或项目部盖章);(相关部门提供) ⑶临时工劳动合同;(计划部提供)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范文第5篇
【摘 要】本文基于中国2000年-2012年的年度数据,运用滞后变量模型的计量分析方法,在中国经济快速发展而人身保险业发展不足背景下,研究储蓄对人身保险需求的影响。研究得出,从短期来看,收入有限性使二者之间替代效应凸显,储蓄对人身保险需求呈现负面影响,然而从长期来看,经济发展将使收入效应的效用越来越显著,二者呈现协同发展状态。
【关键词】储蓄;人身保险;需求;实证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一直保持良好发展势头,经济总量不断增长,居民人均收入也不断增长。人们保险意识也越来越强,不仅为规避风险,更为实现财富的合理配置,人身保险潜在需求巨大。但当前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保险深度、保险密度等指标仍处较低水平,需要采取积极措施促进保险业发展,使潜在需求转为现实需要。人身保险作为保险重要组成部分,兼具保障、储蓄、投资等多重功能,其中储蓄特征更为突出,由此在人们当期收入有限条件下,人身保险与储蓄必会呈现此消彼长的发展态势,两者之间存在替代效应;从另一方面来说,伴随人们收入和储蓄增加,保费收入也会增加,收入效应将使两者呈现同方向变化。而现实背景下,储蓄对于居民购买保险抉择影响到底如何仍需从实证角度出发,运用实际数据进行验证分析。
一、背景
1.中国储蓄水平
在我国,储蓄一直是居民对资产最传统、最重要的处置方式,我国储蓄率一直维持较高水平。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公布数据,中国国民储蓄率从20世纪70年代至今一直位居世界前列。2013年9月,我国居民储蓄连续3个月突破43万亿元,人均储蓄超3万元,为全球储蓄金额最多国家。同时,我国也是目前全球储蓄率最高的国家,居民储蓄率已超过50%,远超世界平均水平。
2.中国人身保险业发展现状
自1980年我国恢复保险业以来,我国保险业也经历高速发展阶段,而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表现为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不足。我国人均人身险保费2013年仅为110美元,人身险保费占GDP比重仅为1.6%,分别比世界平均水平低256美元、1.9%;更为甚者,我国人身险的保险密度、深度也远低于与有类似文化背景的日本、韩国、中国香港和中国台湾等地。因此,我国人身保险业的发展前景良好、潜在需求巨大。
二、理论分析
马歇尔将寿险就视作一种储蓄的方式。马歇尔认为,人们购买寿险保单是为了对“家庭情感”进行储蓄。虽然两者之间还是存在本质的区别,但是保险产品在个人理财规划中应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第一,保险产品是一种二元化的理财产品,可以满足不同人群的理财需求。保险产品包括传统保障型产品和新型投资型产品两种,传统保障型产品通过消除生老病死等人身风险对家庭带来的经济损失,发挥其经济保障功能,从而确保家庭财务上的稳定性。而新型投资型产品不仅为个人提供保障服务,还可以通过个人直接参与公司管理的投资活动的方式,实现个人资产的增值。第二,保险产品能通过独特的税收减免政策,充分发挥其理财成本优势。例如我国税法规定:寿险产品给付的身故保险金免征受益人的个人收入所得税。第三,保险产品具有融资的附属功能。长期寿险产品,保险合同中一般都约定了保单贷款条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急需资金而又不愿终止保险保障的情形下,可以以保险单向保险人申请质押贷款,以简便的程序迅速解决现金流短缺问题。第四,长期的年金保险产品,有助于实现生命周期内财富的跨期配置,实现个人消费在各个年龄阶段的最优水平,同时可以为长寿风险提供充分的养老融资安排。根据国际经验,寿险的发展,或者说是公众对寿险的需求,将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呈现出规律性变化。
1.替代效应
1977年,莫菲特在单期模型假定条件下证明出,当个人风险厌恶且绝对风险厌恶递减,保险与储蓄存在替代效应。Dionne和Eeckhoudt(1984)延续莫菲特的研究思路,在同一个框架下讨论最优保费、储蓄和保险决策,他们研究表明无风险资产投资是保险购买的替代。
“人的生命价值”理念很早就被用来解释人寿保险经济学原理,并被视作人寿保险理论基础。休伯纳认为人的生命的經济价值源于人们经济劳动力收入能力的资本化货币价值。在此基础上可进一步指出,人身风险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两部分,既直接增加了医疗支出,又间接导致了劳动供给减少,从而导致收入损失,即均可用货币价值进行度量。由此,关于对保险与储蓄关系的分析适用于分析人身保险与储蓄的关系。
在上述基础上,再加上人身保险理财工具属性与储蓄功能冲突,短期来看,居民收入有限性使二者间必然存在替代效应,居民储蓄的增加将导致保险需求的降低。
2.收入效应
莫森(1968)研究表明,只有在损失远超保费且绝对风险厌恶系数递减条件下,人们对保险需求才会随财富增加而降低,在通常情况下,人们对保险需求随财富增加而增多,或不受影响。
马斯洛研究表明人们总是从追求低层次需要满足开始,逐步提高需要满足的层次。低层次需要是基本需要,也是迫切的需要。保险作为一种管理风险的办法,满足了人们的安全需要。人们在满足了基础生理需要后,会开始关注高层次需要。因此,满足安全需要的心理诉求会驱动人身保险需求不断增加,而这是建立在人们收入水平不断提升的基础上。
在此基础上可进一步分析,从长期来看,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居民财富水平不断提高,人身保险需求也会增加,即收入效应主导使储蓄和人身保险呈现同方向变动,储蓄增长对人身保险需求呈现积极影响。
三、研究设计
1.变量选取与数据
由理论分析可看出,储蓄对人身保险需求影响,从短期来看替代效应占主导,从长期来看收入效应主导。在此基础下,本文以人身保费收入体现居民人身保险需求(PI),以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年底余额)体现居民储蓄水平(S),以国内生产总值(GDP)体现居民收入水平(G)。本文收集了2000年—2012年相关年度数据,人身保险保费数据来源于《中国保险年鉴》,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和国内生产总值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
2.模型设计
经过理论分析,考虑储蓄对保险需求影响的复杂性,建立关于储蓄S和人身保险保费PI的分布滞后期模型。同时为粗略考察居民收入水平对保险需求的影响,建立了PI和G(GDP) 的一元线性回归模型。
其中,变量下标t表示当期,t-i中的i表示滞后i期。
四、实证结果与讨论
本文运用了EViews5.0对数据进行分析。估计滞后模型所用方法为阿尔蒙法,采用5期滞后和2次多项式进行估计。对简单一元线性回归问题运用最小二乘法(OLS)进行估计。具体结果如下表:
模型1 的回归结果良好,R2值高达0.992,F值为174.58,通过显著性检验。由模型设定可以得出,回归出的系数为弹性系数,即储蓄增加对人身保险保费增长的弹性作用。当期LnS的系数为0.27,这一结果看似与理论分析部分得出的短期替代效应主导的结论相悖,然而呈现这一结果的原因是因为随时间流逝,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二者必呈现随时间变化而递增的趋势,使两者关系呈现正相关状态,这是从长期来看收入效应凸显的后果。除此外,证明这一点的还有LnSt-4 和LnSt-5的系数均显著为正,且后者的系数为2.79,远高于当期与滞后一到四期的系数值,这表明储蓄每增长1%,对人身保险需求的影响是其5年后保费因此增长2.79%。这说明人们意识到,储蓄并非规划一生财富的唯一途径,人身保险也具有重要作用。对于模型2回归结果也证明了这点。对模型2估计通过了显著性检验,LnG的系数显著为正,为1.29,GDP增长有力地影响了人身保费的增长,这是收入效应有力表现。我国人身保险获得快速发展,与经济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升有密切联系。
从短期来看,滞后一期至滞后三期的LnSt-1、 LnSt-2和LnSt-3的系数均显著为负,这表明由于人们收入水平有限,储蓄与人身保险之间替代效应明显,并深受传统消费观念影响,人们仍会以储蓄替代购买人身保险,储蓄增长将使人身保险需求呈减少态势。
总之,从我国来看,购买人身保险仍需建立在一定生活水平基础上,当人们拥有更多收入,满足了一定消费、储蓄水平后,才有更大动力选择其他方式规划未来生活,人们通过投保人身保险平滑未来消费、应对各种风险还仅是处理额外增加部分收入的一种有效途径。而在收入水平较低时人们更倾向以最稳妥方式(必要的消费、储蓄) 来安排当期收入,而没有动力或实力通过保险规划未来。
五、结论
人身保险与储蓄都是人们应对未来不确定风险、稳定收入有效方式,因此,它们之间存在密切联系。本文利用滞后变量模型研究了2000 年—2012 年储蓄对于人身保险需求影响。可得出,短期来看,基于有限收入水平和传统消费观念,人们更倾向用储蓄替代人身保险,用储蓄方式应对未来各种风险发生和维持固有消费水平,储蓄对于人身保险需求呈负面影响。但随着人们收入水平增加和对保险认识不断提升,人们对人身保险需求会不断增加,保险作为规划一生财富的另一有效途径会逐渐被人们所关注,收入效应使人身保险与储蓄协同发展。
总之,人们对保险需求仍以一定收入水平为基础,与经济社会發展水平紧密相连。与社会保障制度不同的是商业人身保险不是一种社会公共产品,它遵循市场经济公平交易原则,消费者须付出一定成本才能获得相应保障。没有购买能力就谈不上人身保险需求。因此从宏观角度来看,社会总体人身保险需求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关;从微观角度说,个人人身保险需求与个人经济收入水平紧密联系。因此,经济社会越发达,人身保险需求越旺盛,而随着中国经济继续保持良好发展态势,人身保险业也将得到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魏华林,林宝清. 保险学[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6.
[2]Moffet Denis. Optimal Deductible and Consumption Theory[J]. Journal of Risk and Insurance, 1977.
[3]孙祁祥,孙金勇. 保险需求因素分析——简论中国保险业增长潜在需求因素[J].改革,1997(05).
[4]卓志. 我国人寿保险需求的实证分析[J]. 保险研究,2001(05).
[5]王琪,王寒. 个人保险、消费和储蓄决策[J]. 保险研究,2009(05).
[6]魏华林,李金辉. 人寿保险需求研究[M].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02).
作者简介:
王晓宇(1993-),女,安徽芜湖人,研究生在读,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研究方向:保险实务;冯晓彤(1991-),女,汉族,山西省太原市,研究生在读,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研究方向:保险实务。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范文第6篇
(五)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认定
一、被保险人前后有两个妻子的受益人身份认定案
(一)案情介绍
1998年5月,赵大大为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在填写投保险单时,作为被保险人的赵大大在投保险单上的受益人一栏内只填写了“妻子”两个字。2000年6月,赵大大回家乡探亲途中遇车祸死亡。保险事故发生后,由谁来领取20万元保险金在被保险人的两个“妻子”之间产生争执。
被保险人赵大大怎么会有两个妻子?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通过了解方知原委:原来,1998年5月赵大大在向保险公司投保时,其妻为崔翠翠;一年以后赵与崔离婚,2000年春节,赵大大又与蔡彩彩结为夫妻。
正是由于被保险人赵大大在投保险单上的受益人栏内只注明“妻子”,而未具体写上名字,故而他的两个“妻子”崔翠翠和蔡彩彩各持己见,认为自己才是有权提出申领保险金请求的那个“妻子”:崔翠翠的理由是,在前夫赵大大投保时,她与赵大大还未离婚,夫妻关系并未解除,投保险单上的“妻子”当然指的是她;而蔡彩彩对此反驳说,赵大大死亡时,“妻子”已不再是崔翠翠,她才是赵大大名正言顺的妻子。不仅如此,蔡彩彩在提出索赔时还向保险公司提供了被保险人赵大大生前交给她的保险单正本和其他有关材料。
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面对被保险人两个“妻子”各自以受益人身份提出领取保险金的申请挠起了头皮:该付给谁呢?
(二)问题思考
1.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应具备哪些要件?什么人可以成为受益人?受益人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 2.受益人有哪几种类型?不同类型受益人的受益权各有什么特点? 3.受益人的确定方式有哪些?为了避免在合同的受益人问题上产生争议,确定受益人晌应当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4.你认为,本案的被保险人赵大大前后的两个“妻子”中,究竟谁才应该是他在投保时指定的受益人?
二、遗嘱变更指定受益人是否有效争议案
(一)案情介绍
数年前,居民董文甫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指定其儿子董飞熊为受益人。2001年1月,董文甫因病身故,他儿子董飞熊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保险公司经过审核确认了董飞熊的受益人身份后,同意把保险金支付给他。
不料,就在保险公司即将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向受益人董飞熊支付死亡保险金时,被保险人董文甫的女儿董飞燕找上门来,也向保险公司提出申领这笔保险金的要求,理由是她持有父亲生前所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遗嘱上写有:“本人身故后全部保险金归女儿董飞燕所有。”保险公司仔细审验了遗嘱,确认这份遗嘱是立在寿险保险单生效之后的。
为此,围绕这份寿险合同的保险金究竟是应该给付保险单所指定的受益人董飞熊,还是给付被保险人生前所立遗嘱变更的董飞燕,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各抒己见,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二)问题思考
1.遗嘱是一种怎样的法律行为?遗嘱有效的法律条件有哪些? 2.遗嘱人立遗嘱可以采取哪几种形式?何谓公证遗嘱? 3.采用立遗嘱的方式变更寿险保险单指定的受益人是否有法律效力?为什么? 4.你认为,本案中的被保险人董文甫死亡后,保险公司是应该把保险金给付原保险单上指定的受益人董飞熊,还是给付由被保险人作为遗嘱人通过遗嘱所变更的受益人董飞燕?
三、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给付案
(一)案情介绍
某小镇居民高琪麟于1998年6月向某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名为“一生平安”的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56万元,被保险人高琪麟指定其母为受益人。同年8月高琪麟与沈婵娟结婚,11月高母病故。1999年4月高琪麟因患心肌梗塞身亡,此时高妻沈婵娟已有5个月的身孕。高琪麟死亡后,高父和沈婵娟为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应当由谁领取和如何处理发生了争吵。
高父认为应由他领取全部保险金。理由是被保险人高琪麟在投保时指定的受益人为高母,高琪麟死后的保险金就应该归受益人高母,由于高母已死,他作为高母的丈夫对 2 其妻子的财产当然有继承权。
沈婵娟认为应由她与高父分割保险金,而且她应领取其中的3/4。理由是指定受益人高母在被保险人高琪麟死亡之前身故,以后高琪麟又未再指定受益人,保险公司因被保险人高琪麟死亡而给付的保险金只能作为遗产,而且是她与高琪麟的夫妻共有财产来处理。她作为高琪麟的妻子,理应先取得这笔财产属于她的那一半,然后对高琪麟的那一半,由她与高父分割。
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对保险金的处理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二)问题思考
1.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受益权由谁行使? 2.导致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权消灭有哪些原因?在哪些情况下,保险金应作为遗产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 3.本案中的保险金如果作为遗产,哪些人有权参与分割?请谈谈你对本案中的保险金处理的意见。
四、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的保险金归属处理案
(一)案情介绍
2000年5月,罗前进为自己购买了P保险公司的寿险产品“老来福”保险单若干份,保险金额共计50万元。被保险人罗前进指定其5岁的儿子罗改革为受益人。2001年12月,罗前进带领罗改革乘坐长途汽车时发生交通事故,父子双双遇难。
正当P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在为判断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两人当中是谁先死亡和谁后死亡的问题而求助于法医时,被保险人罗前进的妻子向P保险公司提出了申领全部保险金的请求。理由是她既是被保险人罗前进的妻子,也是受益人罗改革的母亲,无论判定谁先死亡、谁后死亡,对她来说都一样,她都可以两人中的任何一人的法定继承人身份领取保险金。
P保险公司并没有就此结束理赔的调查工作,经过对邻居的走访后了解到被保险人罗前进还有一个住在农村但已很少去探望的养母。鉴于这一情况的出现,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认为,判定被保险人与受益人死亡时间孰先孰后依然十分重要,因为养母也是被保险人罗前进的法定继承人之一。
对此案究竟应该如何处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不仅被保险人罗前进的妻子与P保险公司存在分歧,就是在P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之间也产生很大争议。
(二)问题思考
1.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最终获得受益权的条件是什么? 2.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保险事故中死亡,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保险金的给付问题? 3.《继承法》对类似的情况是采用什么推定原则来处理的?这一推定原则是否适用于本案? 4.你是否了解在保险实践中,保险人对在上述情况下的保险金归属是按什么原则处理的?处理的依据是什么?
五、父亲失手打死儿子能否享受受益权争议案
(一)案情介绍
1996年1月17日,L市化工建设工程公司职工戈大鹏接过儿子戈小鲲交给他看的考试成绩单,一见儿子期末考试有数门功课不及格,顿时火冒三丈。平日脾气就很暴躁的戈大鹏控制不住自己的怒火,顺手操起身边的一根四棱大棒,便狠命朝儿子身上打去。在对儿子一顿毒打之后,见儿子哭喊着求饶,戈大鹏这才气喘吁吁地停手。刚停下手,不知怎的,似乎还不解恨的老戈又照着儿子的脑袋敲了一棒子。就是这最后的一棒子,立时使正在大哭大喊的戈小鲲一下子没了声息,扑通倒下后便昏迷不醒,口吐白沫。慌了手脚的老戈此时知道闯了大祸,赶紧抱起儿子“打的”急奔医院。途中,戈小鲲已经不会动弹,到了医院一检查,呼吸早已停止,医学死因鉴定为外力致颅脑伤而死。戈大鹏见自己竟失手打死儿子,悔恨不已,抱着儿子的尸体号啕大哭。
戈大鹏被公安部门刑事拘留后,因为其儿子戈小鲲生前曾在当地的一家保险公司买过一份学生健康平安保险,所以学校的教师就代表死者家属到投保的那家保险公司索取戈小鲲的死亡保险金。业务员找出保险单,见保险单上约定:被保险人如因保险责任内的意外事故导致死亡,保险公司将给付伤害保险金6000元、附加医疗医药费3000元,合计9000元。再看受益人一栏内的名字,只见上面清清楚楚地写着:戈大鹏。
这下子,保险公司犯了难:被保险人戈小鲲的死亡是由身兼父亲、投保人、受益人三重角色的戈大鹏殴打致死的,作为受益人的他还能否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领取保险金?
(二)问题思考
1.本案中的戈大鹏殴打儿子致死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还是属于意外事件?认定其行为的性质有何依据?
4 2.戈大鹏能否以受益人的身份,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为什么? 3.请谈谈你对此案处理的看法。
六、被保险人为受益人谋害而其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思考案
(一)案情介绍
1997年11月6日,S省某市居民窦刚在N保险公司为自己购买了20份福禄寿增额还本养老保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年缴保险费10780元。被保险人窦刚在保险单上的受益人栏内填写了两个人的名字:一个是他的妻子白柔,另一个是他的弟弟窦强。但是,窦刚并没有规定这两个人的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1999年11月4日,窦刚与白柔夫妻两人闹矛盾,从口角发展为激烈的争吵,最后甚至大打出手。虽经邻居劝开,但遭丈夫毒打的白柔委屈万分,痛哭不已,情绪一直平静不下来。到了晚上,白柔还是怨气冲天,气恼之下,竟然产生了与丈夫同归于尽的念头。她趁窦刚熟睡之际,打开了煤气开关,然后在床的另一头躺下两人中毒身亡的事直至次日中午才被发现,但已来不及抢救,夫妻双双命赴黄泉。经公安机关调查,确认为刑事案件,窦刚系其妻白柔所杀,白柔系自杀。
2000年1月9日,作为20份福禄寿增额还本养老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之一,窦强向N保险公司提出了给付保险金的申请。然而,N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窦刚系受益人白柔故意行为致死为由,向受益人窦强发出了拒赔通知书。2000年3月,窦强将N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后者履行保险责任,支付给他20万元的保险金。
此案经过两次审理。一审判决N保险公司败诉,判令后者应承担向受益人窦强给付20万元保险金的责任。N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撤销原判,全部诉讼费用由一审原告承担。此案的判决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众多议论。
(二)问题思考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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