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研究区范文
欧洲研究区范文(精选4篇)
欧洲研究区 第1篇
1 泛区域创新系统概述
跨越国界的泛区域创新系统是一个包括多国国家创新系统的大系统,构成更复杂,研究难度更大,目前理论界的研究较少,但欧洲一些国家的学者已经开始关注并研究这个理论,试图建设欧洲创新系统。如1997 年3 月,以约翰逊( Bjrn Johrson)[1]为领导的研究小组向欧盟委员会递交了 《欧洲一体化和国家创新系统的研究报告》,主要研究欧洲的一体化对欧洲国家创新体系的影响程度、影响领域以及影响方式,探求随着欧洲一体化发展的推进,欧洲创新系统的可能发展情况,可以看作欧洲跨国的泛区域创新系统研究的尝试。
1. 1 泛区域创新系统的概念
泛区域创新系统是系统内各创新相关主体相互作用形成的跨国网络结构和多层次制度安排的总和。创新相关主体包括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政府和创新服务机构,不同国家界限内的不同机构相互作用。创新系统中的制度包括超国家、国家和地区3 个层次。
泛区域创新系统将各成员国的创新系统协调整合,既使各子系统保持各自的特色,又使各子系统优势互补、协调发展以实现规模效益,将国家创新系统产生的正的外部经济内部化,提升泛区域创新系统的整体创新能力。
1. 2 泛区域创新系统的特征
1. 2. 1 复杂的跨国界网状结构
泛区域创新系统由各个成员国的国家创新系统构成又受其影响,各国家创新系统之间也在泛区域创新系统的协调下互相发生作用,这种相互作用也会反映在各国区域创新系统之间的互动联系。泛区域创新系统所包含的每一个子系统都是开放的,不仅子系统内的企业、研究机构、高校、创新服务机构等互相联系,而且与其他子系统内的各类机构相互作用,甚至跨越国界。创新相关主体在国界内或跨越国界互动形成错综复杂的网状结构,多个子创新系统的网状结构在纵向和横向上相互交织、互相作用,系统越大,关系越复杂。泛区域创新系统不仅要处理好系统内部各主体之间的关系,还要从纵向上有效协调总系统与各子系统之间的关系,如图1 所示。
1. 2. 2 多层次的制度协调
制度安排是创新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泛区域创新系统包含成员国的国家创新系统及成员国的区域创新系统,因此涉及到不同层次的制度,有超国家层次的制度、国家层次的制度和区域层次的制度,各层次制度的侧重点是不同的。超国家层次的制度主要是起整合和引导的作用,进行宏观战略决策,并从整体上进行监督; 国家制度的重点在对国内各行为主体的创新进行激励,通过协调各行为主体以促进知识传播和技术扩散,优化和调整财政资金在不同区域的配置,为区域的创新政策制定提供指导; 区域制度的重点是根据区域特色和发展潜力制定区域创新政策,促进区域创新系统内主体间的联系,发展区域合作。在泛区域创新系统中,不同层次的制度相互影响和作用,交织在一起,构成泛区域创新系统的制度环境。
1. 2. 3 知识的跨国自由流动
知识是创新系统的关键要素,创新系统的构建就是为实现知识在系统内的自由创造、传播和转化,创新系统的顺利运作取决于知识的流动度和流动效果,因此对创新系统的评价也主要以知识的流动为中心。知识流动的途径主要有: 企业间的联合研究和技术协作; 企业与高校或研究机构之间的共同研发和协作; 高校与研究机构之间的研发协作; 各主体间研究人员的交流( 包括人员在各部门之间的工作流动和各种形式的交流活动) ; 知识通过产品进行扩散,如技术和机器设备的采用。泛区域创新系统中知识要跨国流动就涉及到研究数据在成员国间的开放和共享,也涉及到人员的跨国流动和技术的跨国传播。只有克服了阻碍知识在系统内自由流动的障碍,泛区域创新系统才能够有效运转。
2 欧洲研究区的内涵
进入21 世纪后,从科学与技术的关键评价指标中所反映出来的欧盟的研发状况令人堪忧,在这种背景下,2000 年1 月由欧盟科研委员布斯坎先生( Busquin) 最早提出题为 《建立欧洲研究区》 的报告,该报告的主要内容是有关建立欧洲研究区( European Research Area,ERA ) 的设想与做法[2]。在2000 年3 月的里斯本会议上,欧洲理事会倡导欧盟理事会和委员会与成员国为建立欧洲研究区一起开展必要的行动。欧洲研究区从开始建设以来,一直围绕促进研究人员、科学和技术知识的自由流通,及协调各国研究行为和研究政策、增进创新相关主体之间的联系开展,目标越来越清晰,治理措施越来越具体,监管机制也越来越完善。
2. 1 欧洲研究区的定义
《里斯本条约》 和欧洲理事会的结论中对欧洲研究区的定义为: 以内部市场为基础的面向全世界的统一的研究区域,研究人员、科学知识和技术在其中自由流通,通过其发展来加强联盟及成员国的科学和技术基础,提高竞争能力以及联合应对重大挑战的能力[3]。从该定义中可以看出,欧洲研究区的目标是提升欧盟的创新竞争力及联合应对重大挑战的能力,核心问题是使知识在欧洲研究区内自由流动。欧洲研究区通过共同利益将成员国聚合起来,使知识在其中有效流动,提高欧洲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2. 2 欧洲研究区的五大优先发展领域
为推动欧洲研究区建设的顺利进行,欧盟委员制定了五大优先发展领域,分别是: ( 1) 更有效的国家研究系统。包括提升国家的竞争力,维持或增加科研投入。( 2) 优化跨国合作和竞争。确定并执行针对重大挑战的共同研发日程,通过欧洲范围的公开竞争来提升研发质量,在全欧洲基础上有效使用关键的研究基础设施。 ( 3) 为研究者提供开放的劳动力市场。确保清除妨碍科研人员流动、培养和实现良好职业生涯的障碍。 ( 4) 在研究领域实现性别平等和性别主流化[4]。
3 欧洲研究区是一个泛区域创新系统
欧洲研究区是一个包括影响创新的各种相关机构的跨国研究区域,以促进欧盟经济发展、提高欧盟竞争力并增加就业为共同利益将各成员国的创新系统整合在一起,致力于建立区内相关主体有效合作的机制,使知识和创新成果在研究区内自由流通。欧洲研究区具备泛区域创新系统的特征,因此欧洲研究区是一种泛区域创新系统。
3. 1 欧洲研究区是一个跨国创新网络
欧洲研究区是欧盟成员国创新系统的有效整合,欧洲研究区确定的五大优先发展领域之一就是发展更有效的成员国研究创新系统,在 《欧洲研究区发展报告2014》中,欧盟指出目前欧洲研究区继续推进的重点就是各成员国在与欧洲研究区保持一致的原则下改革本国的创新系统[5]; 五大优先发展领域的第2 个是优化跨国合作和竞争,欧洲研究区的主体是欧盟、成员国及地区( 包括协议国) 、与研究相关的各类组织( Research Stakeholder Organizations) ,致力于建立欧洲研究区内各创新主体的有效合作机制,使成员国的国家创新系统经过整合后产生的整体效果大于部分之和。因此,欧洲研究区是一个创新相关主体跨国范围相互联系和作用的网络结构,是一个欧盟泛区域创新系统,包括28 个成员国和协约国家( Associated Countries) 。欧洲研究区涉及各主体的纵向协调和横向协调,纵向协调指欧盟的超国家机构、成员国、成员国地区的协调,横向协调指政府、企业、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创新服务机构的协调。
3. 2 欧洲研究区致力于不同层次制度的协调
欧洲研究区的治理主要涉及到欧盟、成员国及其区域制度的协调。欧洲研究区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科研和创新问题,但创新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概念,还涉及到产业、财税、金融、教育、社会保障、移民等其他领域的制度,欧盟的成员国之间存在很大差异性,各层次制度的侧重点也不同。欧盟的超国家层次的制度就要起到引导和示范的作用,协调成员国的制度尤其是科技创新政策趋于一致化,并对成员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各成员国要改革本国的制度,加强跨国竞争和合作,激励创新,协调好和地方政府的关系,为区域创新系统的完善提供指导; 区域制度的制定要考虑本区域的创新资源和发展特色,在保持专业化的基础上接受国家和欧盟的指导。欧洲研究区要通过政策与制度建设来引领创新资源在整个区域内的有效配置和创新要素的有效组合,提升运行效率。
3. 3 欧洲研究区以知识为核心要素
在创新系统中,知识是最核心的要素,创新能力的提高取决于知识的创造和转化能力。欧洲研究区致力于形成一个有利于知识、研究者和技术自由流动的区域,从而达到加强合作、鼓励竞争和实现资源更好配置的目的。研究者和技术实质是知识的载体,因此知识、研究者和技术的流动本质都是知识在研究区的自由流通。欧洲研究区的五大优先发展措施之一就是优化知识的流通、转化和获取,而欧洲研究区的其他优先发展领域最终实现的也是增加知识的生产、推动知识的流动和转化,如优化成员国的国家创新系统是在成员国内实现知识有效流通的基础上加强跨国合作,从而实现知识的跨国流通; 清除妨碍科研人员流动的障碍,优化科学知识的流通、获取和转化,最终都是为了清除知识在欧洲研究区中的流通障碍。因此知识是欧洲研究区中的核心要素。
4 欧洲研究区对中国在亚洲地区开展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的启示
在全球化发展的时代,跨国科技合作越来越多,在区域性组织内推动科技和创新合作也是比较容易达成各方共识的,因此中国要想在国际事务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就必须在推动国际科技和创新合作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近年来亚洲的国家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很快,根据2014 年美国康奈尔大学、欧洲工商管理学院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发布的《2014 全球创新指数报告》,2014 年全球投入/产出创新指数排名榜中,新加坡位列第7,中国香港位列第10,韩国列第16,日本位列21,中国位列29[6]。这些亚洲国家和地区的创新差距不大,具备开展研究和创新合作的基础,但是亚洲国家的科技合作进展缓慢,没有有效的科技合作机制,在亚洲国家间尚未形成科技创新的合力。中国应该在加强亚洲国家间的科技创新合作上发挥积极作用,探索有效的合作机制。
4. 1 发展伙伴关系,建立国家间有效的合作机制
欧盟在建设欧洲研究区的过程中积极发展伙伴关系,协调欧盟、成员国及各研究创新相关组织之间的关系,在广泛征询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合理决策,构建共同的发展远景并制定各种发展路线图和具体发展方案,协调成员国及地区之间的利益。在欧盟各国加强科技合作的发展进程中,欧盟依照《里斯本条约》第185 条赋予的权力参与由若干成员国承担的研究和开发计划并制定条款,在推动欧盟各国创新合作中起到关键作用。虽然亚洲地区不具备欧盟这样的超国家机构,但应发挥各种区域性合作组织的积极作用,中国可以利用各种区域组织及国际论坛组织,积极在各国之间发展科技和创新合作伙伴关系,可以首先在容易达成共识的亚洲各国共同面临的挑战方面展开科技合作,如能源问题、气候变化问题、医疗健康问题等,加强政治承诺,在征询各方意见和广泛协商的基础上制定战略合作方案,整合各国科技力量,建立合作机制,应对共同的挑战。
4. 2 开发有效的合作平台
欧洲在一体化进程的推进中不断探索欧盟各国科技和创新合作的有效机制,在多年框架计划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欧洲研究区建设,试图打造研究创新领域的统一市场。为达到此目标,从欧洲研究区提出以来,欧盟开发了很多有效的治理工具促进欧盟各国的科研和创新合作,推动欧盟创新系统的形成和发展,如通过ERA - net计划打造欧盟各国研究网络化,通过联合项目计划等行动推动成员国之间的合作。中国也可以尝试在亚洲国家的国际科技合作中打造一些合作平台,设置一些各国共同感兴趣的研究议题,联合各国研究人员、共同投资,共建或共享科研基础设施,共同开展研究和创新。联合研究项目的进行使项目参与国在合作中产生高度认同感并逐步建立长期政治承诺,将会进一步促进合作。
4. 3 设置有效的监督机制
对于较松散的跨国创新网络,监督机制尤为重要。欧盟在发展欧洲研究区的过程中逐渐建立起了有效的监督机制,定期评估欧盟各国的创新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调整发展战略和方案,有效的监督机制是欧洲研究区能够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在欧洲创新记分牌的基础上,欧盟委员会定期发布 《欧洲研究区发展报告》,对欧洲研究区建设情况进行阶段性评价,各行为主体通过欧洲研究区的发展报告可以了解到欧洲研究区建设在欧盟层面和成员国层面的最新进展,了解其他行为体行动开展的效果,并通过数据找到自身的差距,有目标地进行调整和改进,认清自己下一步的改革方向。中国在发展多边科技合作时也应该注重监督机制的完善,可以通过国际上的专家进行同行评议,定期对科技合作情况进行评估,各方代表定期沟通和讨论,对于发现的偏差及时纠正。
参考文献
[1]BJRN JOHNSON,BIRGITTE GREGERSEN.European integration and national systems of innovation[J].Regional Studies,1997,31(5):479-490
[2]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Towards a European research area[R].Brussels: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2000
[3]EUROPEAN COMMISSION.A reinforced European research area partnership for excellence and growth[R].Brussels: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2012
[4]EUROPEAN COMMISSION.European research area facts and figures2013[R].Brussels: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2013
[5]EUROPEAN COMMISSION.European research area progress report2014[R].Brussels: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2014
欧洲研究区 第2篇
关键词:欧洲高等教育区,高等教育透明工具,高等教育区域整合
1999年6月19日,欧洲29国教育部长签署了《博洛尼亚宣言》(Bologna Declaration),宣布到2010年建立“欧洲高等教育区”(EHEA),欧洲高等教育一体化进程由此启动。然而,欧洲高等教育体制的差异性与多样化程度,超过了世界上任何一个多民族国家和区域联合体。这就需要欧洲各国首先提高高等教育系统的开放性与透明度,以增进它们之间的沟通、交流、理解与认可。欧盟因此出资开发了多个试点项目来开发“透明工具”(transparent tools),其目标在于以透明、简洁而有意义的方式提供欧洲高校分类、比较、排名、评估等信息,从而在多样性基础上建立起欧洲高等教育一体化的区域整合机制。国内目前对这些政策工具还缺乏整体性研究。鉴于此,本文对这些透明工具的开发状况及内容进行介绍,并对其区域整合功能、特色以及对我们的借鉴价值做简要评述。
一、高等教育分类工具:“大学地图”项目
“大学地图”(University Map,U-Map)项目,是对欧洲高等教育机构进行分类的政策工具,其目标是开发一套在欧洲通用并能够有效甄别机构多样性的高等分类标准与体系,以引导欧洲高校合理定位,从而保持特色发展。该项目由荷兰特文特大学高等教育政策研究中心(CHEPS)主持,自2005年至2010年,该中心相继发布了3份研究报告,(2)开发出一套分类指标体系。这一分类指标体系包含学生、教学、科研、创新、地区服务、国际化6个分类维度(classification dimensions),每个维度又包含一套具体的分类指标。[1]2010年11月“大学地图”项目进入推广阶段。目前,已有超过300所欧洲高校分类信息收录到“大学地图”项目数据库中。[2]项目组制定了未来在欧洲4,000所大学中达到50%覆盖率的目标,[3]并逐步向社会公开,以实现欧洲高等教育分类信息与资源的透明与共享。
“大学地图”项目的特色就是不再形成固定不变的分类结果。它允许用户根据自己的偏好来选择分类维度和指标。在“大学地图”项目官网上,用户通过点击“发现”(profile finder)工具来选取自己感兴趣的分类维度和指标,输入的条件不同就会形成不同的分类结果;“浏览”(profile viewer)工具则以“太阳辐射图”(sunburst chart)的直观形式来呈现高校的分类结果。只要输入的数据信息是完整的,辐射图就能够充分展示一所学校在6个维度上的活动状态,并可以同时对3所学校进行在线比较。(1)这样,“大学地图”项目开发的政策工具以一种开放和动态的方式,提供了描述高等教育机构之间相似性和差异性的多重“镜像”(lenses),从而打破了以往分类根据某些固定指标只能形成单一分类的弊端。
二、高等教育排名工具:“多维度大学排名”项目
“多维度大学排名”(University Multirank,U-Multirank)项目,是欧盟投巨资开发的欧洲版本的世界大学排名榜,旨在提高欧洲高等教育的国际吸引力与影响力。“多维度大学排名”的特色仍然是立足于多样性,其理念是“没有最好的大学,只有最适合用户的大学”。因此,它不像传统大学排名那样,用一套固定的指标体系对大学活动进行测量,产生一个固定的大学排名榜,而是以用户需求为出发点,广泛吸收各方利益相关者参与指标体系的筛选,“多维度大学排名”还允许用户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兴趣输入条件筛选指标,选择参与排名的大学样本,从而生成一个专属于自己的大学排名榜。有学者因而评价道:“‘多维度大学排名’是一个创造个性化排名的新工具,它引导了整个国际大学排名系统的自制(DIY)转向。”[4]
2008年高等教育和科研绩效评价协会(CHERPA)赢得欧盟“多维度大学排名”项目的招标。(2)历时多年开发,2014年“多维度大学排名”正式发布,最终形成5个维度的排名指标体系和两个层次的排名。“5个维度”指从教学、科研、知识转换、国际化和地区服务五个方面对参与的大学进行排名;“两个层次”指院校排名和学科排名两个层次的排名。目前,在“多维度大学排名”项目官网上,用户可以充分体验到该排名的“用户友善性”(user-friendly):首先,用户可以通过输入相应的条件,选出自己感兴趣的大学组,对它们进行综合或学科排名;其次,用户可以选出几所相似的大学,对它们进行综合实力或某个学科的深入比较;最后,用户也可以只选择一所大学,“多维度大学排名”项目将以“太阳辐射图”的形式来直观展示这所大学在5个维度上的表现。(3)此外,为了方便用户,“多维度大学排名”项目还开发了“现成”排名榜(readymade ranking),该排名与传统大学排名一样,预设大学排名的指标体系,生成固定的大学排名榜单。目前,“多维度大学排名”项目开发了4个现成排名榜,包括科研排名、经济参与度排名、商业研究项目排名和国际化排名。
三、高校数据搜集工具:“欧洲微型数据搜集”项目和“欧洲高等教育注册”项目
“欧洲微型数据搜集”(EUropean MIcro DAta collection,EUMIDA)项目是关于大规模搜集欧洲高等教育机构数据信息的可行性研究,“欧洲高等教育注册”(European Tertiary Education Register,ETER)项目是“欧洲微型数据搜集”项目的延伸项目,主要对符合欧洲第三级教育机构标准的学校进行注册登记。它们的目标都是要打破壁垒与隔阂,在欧洲建立广泛的、可共享的、信息准确并及时更新的高校信息数据库。
2009年7月欧盟与“欧洲微型数据搜集”项目组签署了研发合同。(1)项目组首先对数据库覆盖的高校进行了界定:一是颁发国际教育分类标准ISCED5以上学位;二是具有实质性自治权。经统计,属于该范围的高校有2,457所。关于数据内容,“欧洲微型数据搜集”项目数据库采用了“大学地图”项目界定的6个维度。“大学地图”项目在学校自愿参加的基础上对这些指标数据进行了搜集,这为“欧洲微型数据搜集”项目提供了重要的数据来源。不过,“大学地图”项目数据主要通过院校自愿提供,“欧洲微型数据搜集”项目则以官方统计数据为基础,两者的数据信息并不完全重合。
“欧洲高等教育注册”项目采用了“欧洲微型数据搜集”项目的基本思路和方法。不过,“欧洲高等教育注册”项目在更大程度上得到了各国统计部门提供的官方数据,并按照国际标准对这些数据进行了处理。“欧洲高等教育注册”项目由欧盟委员会的教育与文化总署、研究与创新总署和欧洲统计局合作开发。自2013年启动以来,已有36个国家的2,673个高等教育机构注册,搜集并公布了第一批欧洲高校2011学年的数据信息。目前,在“欧洲高等教育注册”项目的官网上,可以通过3种途径获得注册高校信息:一是高校浏览列表,通过点击列表中的某所学校而获得该校的数据信息;二是学校微观数据(microdata),通过输入学校名字、代码、国家和注册年,查找相关高校的数据信息;三是国家层面的元数据(metadata),用户可以获得所有注册国家高校的数据,也可以查找2009年(欧洲微型数据搜集项目基准年)和2011年(欧洲高等教育注册项目基准年)间国家高校的数量变化。
四、大学科研评估工具:“欧洲大学科研评估”项目
为了给欧洲大学研究评估提供健全的、可比较的数据信息,以尽快建立欧洲大学科研评估基准。2008年7月,欧盟召集专家组开发对欧洲大学的科研质量进行专门评估的“欧洲大学科研评估”项目(Assessing Europe’s University-Based Research,AUBR)。专家组成员包括15位来自欧盟不同部门的行政官员、15位专家和20多位受邀学者。(2)2008年至2009年,项目专家组先后在布鲁塞尔召开了7次会议,对目前流行的大学评估与排名所采用的指标体系进行了细致分析,在此基础上开发了一个“多维度研究评估矩阵”(multidimensional research assessment matrix)。该矩阵的横向评估维度包括:科研产出、学术质量、社会效益、可持续规模、基础设施5项;纵向评估维度包括:资源分配、任务多样性、地区服务、科研能力、科研收益、国际合作和跨学科研究7项,横向与纵向维度交叉而成的矩阵内又细化出各项研究评估的具体指标。[5]“欧洲大学科研评估”项目在英、法、德、意等13个欧洲国家进行了测试。项目组于2010年初发布测试报告指出:在欧盟大学内进行多维度研究性评估具有可行性,并提出了一些以行动为导向的政策建议。
“欧洲大学科研评估”项目的特点是采用了以知识集群(knowledge cluster)为基本单元的评估方法,知识集群的评估方式可以适合评估目的的方式来灵活界定评估单元,从而使交叉学科、新兴研究领域的评估成为可能。而传统的以院校或学科为单元的评估方法在这方面存在很大局限。由于地域与文化差异,每所大学的院系并不是严格按照学科、专业划分来组织设置的,因此以院系为单元的评估很难建立比较基准。学科或专业评估存在的问题则是无法有效识别正在形成中的新研究领域。知识集群是以问题或项目集成的研究领域为基础的,可以代表一个由新问题驱动的连续的知识链条(continuum),覆盖研究、创新和商业化之间的整个过程。所以,知识集群的评估单元,有的与学科是重合的,有的则是跨系科或跨院系的,有的甚至是跨院校的国际合作网络。可见,这种方法对于组织与学科结构存在显著差异的欧洲大学间的评估尤为适用,有利于建立欧洲大学科研评估基准。
五、学习效果评估工具:“高等教育学习成果评价”项目
2008年,经合组织国家的教育部长在东京召开会议,专门讨论了国际高等教育的教学质量评估问题,并发布了“高等教育学习成果评价”(Assessing Higher Education Learning Outcomes,AHELO)项目,其目标是探讨跨国家、语言和文化背景下,评估高等教育教学质量的可行性。该项目虽由经合组织发起,但欧盟将高等教育学习成果评价项目作为其透明工具开发项目之一,积极资助并参与了该项目的测试。
“高等教育学习成果评价”项目主要进行了3种评估测试:第一种是普通技能评估,项目组在参照美国大学学习评估(the US Collegiate Learning Assessment)的基础上,根据欧洲民族、语言和文化特点调整了测评内容。测评以多重选择题的形式进行,学生可以从一些开放性资源,如信件、地图、备忘录等获取必要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答案。该项目的目标是测试学生的批判性思维、逻辑推理、书面交流和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第二种是专业技能评估,该测试选择经济(Economics)和工程(Engineering)两个专业试点,分别由一个全球公认的该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来开发测评内容,目标是测试学生进入劳动力市场之前能否按照规定的要求运用本专业知识解决现实问题;第三种是“增值”测评(value-added measurement)。没有人会奇怪顶级大学招收了A+学生并培养出A+学生。然而,招收了B+学生却培养出来A+学生的大学,与前一种大学相比,哪个做得更好呢?实际上,学生学习知识与能力的增长更能反映一所学校的教学质量。因此,不仅应该测量学生的学习结果,而且需要测量能够反映学生学习进步的增值,以便更清楚地展示学校教学对学生学习的净贡献(the net contribution)。
至2013年6月为止,有17个国家和经济体参加了“高等教育学习成果评价”项目的测试,并从参与测试的270所高校、23,000名学生和4,900名教师中搜集到了有效数据。[6]目前,经济学和工程学项目的测试已经获得了本领域专家和参与院校的认可,这表明开发专业技能知识的国际评估标准是可行的。其他两类评估还需要进一步讨论从可行性研究中获得的结论,据此制定下一阶段项目的实施方案。
六、欧洲高等教育“透明”政策工具开发的特征与启示
十多年来,欧洲高等教育区域整合取得了有目共睹的进展,国际社会的态度也由质疑到认可、积极应对、合作参与。显然,博洛尼亚进程仅靠部长会议签署的纸面协议是难以有实质性进展的,上述“透明工具”的开发无疑起到现实性推动作用。那么,这些工具之间是如何发挥这种作用的呢?笔者认为有三个方面是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的。
第一,统一的概念框架使统一的质量基准得以建立,但“一体化”并非“一元化”,而保持“多样性”也并非任其发展,不予控制。欧盟开发欧洲高等教育“透明工具”的目的就是要在多元的体系之间形成统一的质量基准,以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实现高等机构的多样化发展。上述各“透明工具”首先通过共享一套理论模型解决了这个问题。
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上述“透明工具”的一个共同特征是:这些“透明工具”都有一套多维度而非单一、固定的指标体系,而且这些指标是在一个共享的理论框架下来选取的。表1以“网格表”(conceptual grid)形式呈现出该理论框架。首先,静态地看,无论这些工具侧重于考察高等教育的哪个方面,无论分类、评估,还是排名,都是围绕着高等教育机构的三大基本功能,即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来开发的,如表1第一纵栏所示。社会服务功能在这里又细分为知识转化、国际化与地方服务三方面,国际化与地方服务考察的是高校社会服务的辐射范围。
资料来源:U-Multirank Interim Progress Report:Design and Testing the Feasibility of a Multi-dimensional Global University Ranking[EB/OL].http://www.u-multirank.eu/UMR_IR_0110.pdf.2011-09-24.
从动态来看,高等教育机构是一个投入、过程与产出组织。以此为基本分析单位(unit of analysis),可将高校活动分两个阶段:一是可行(enabling)阶段,包括投入和生产过程;二是执行(performance)阶段,包括产出(output)和影响(impact)。(见上页表1.)这样动静结合的视角,就形成了考察高等教育机构活动的多维度“矩阵”(matrix)网格表。该网格表是各种透明政策工具共享的理论框架,框定了各工具可以选取的指标范围。正因如此,各“透明工具”在维度和指标选取上有重复之处,但根据分类、排名、评估等功能之不同,它们选取指标的侧重点又有所区别。总之,以组织活动为基本分析单位,来动态地考察高校的三大基本功能,就可以建立一套反映高校活动基本规律的核心数据(core set of data),以此来描述它们的共性特征而建立统一基准。这既解决了多元化带来的质量水平参差不齐问题,又能够使数据本身遵循高等教育自身的活动规律,从而有效反映学校的活动能力与水平。
第二,多元利益群体参与是保持多样性的有效途径。
欧洲高等教育“透明工具”的重要目标是,通过提供透明的可比较信息,来充分描述欧洲高等教育的多样性,而这些多样化的信息往往是通过多元利益相关者的需求反映出来的。因此,只有了解各种利益群体的需求,充分尊重和满足这些需求,高等教育机构才能够更好地理解各自的使命、状况和特征,正确定位并保持其办学特色。因此,各工具在开发过程中,都非常注重多元利益群体的参与,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与建议。
参与开发欧洲透明工具的利益群体是相当广泛的:有欧盟委员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欧洲大学协会、欧洲高等学校协会、欧洲学生协会、欧洲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协会等各种组织,涉及高校、教师、学生、雇主、专家和政策制定者等各方利益相关者。参与的方法也是多元的,如网上问卷调查、在线咨询会、专家研讨会、深度个案研究、预填法(1)、自我评估法等。尤其是“大学地图”项目和“多维度大学排名”项目,还开发了面向“用户”的网络在线工具,使利益相关者可以通过网络,创造专属于自己的个性化分类与排名方案,这可谓是大学分类与排名史上的一项重要创新。总之,欧洲高等教育“透明工具”都是由用户驱动的,多维度与多层次是其显著特色,而这与多元群体的参与和助推是分不开的。
第三,工具间相互支持与补充,使区域整合机制更加健全而透明。
欧洲高等教育“透明工具”的开发并不是各自割裂进行的,它们从同一个概念框架出发,在许多数据资源上是共享和相互支持的。例如,“大学地图”项目的分类工具在开发中遇到的一个难题就是缺乏统一的数据库资源,而美国卡内基分类有强大的国家数据库提供支持,因而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欧洲微型数据搜集”项目和“欧洲高等教育注册”项目的开发则弥补了这个“短板”。当然,来自官方的“欧洲微型数据搜集”项目和“欧洲高等教育注册”项目数据库并不完善,因而也吸收了“大学地图”项目通过学校自填获得的信息。这样,两者就能在数据资源上共享且互相支持。
欧洲各“透明工具”还表现出显著的互补功能。“大学地图”项目开发的分类工具与“多维度大学排名”项目开发的排名工具之间的关系最能体现这一点:一方面,分类工具与排名工具不同,分类工具是“横向”的,它对欧洲高校的相似性和差异性进行描述,但不进行等级评价;排名则是“纵向”等级工具,它对高校的卓越程度做出评判,并进行等级排名;另一方面,“大学地图”项目为“多维度大学排名”项目提供了前期铺垫。如前文所述,“多维度大学排名”致力于设计多维度的分类指标体系来对不同类型的大学进行排名,但这在实践中能否操作在学术界一直存有质疑。“多维度大学排名”项目恰恰通过整合“大学地图”项目的成果做到了这一点。“大学地图”项目开发的分类工具允许用户对分类指标进行选择,形成高校分类组。这样,将”大学地图“项目成果整合进来,“多维度大学排名”就可以让用户先从大范围的高校数据库中选择他们认为具有可比性的院校,然后再对它们进行排名,从而解决了在非同质的多样化大学中选择可比性样本这个一直以来困扰大学排名界的难题。
总之,欧盟开发的一系列高等教育“透明政策”工具,内容上涉及高校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基本功能,功能上覆盖高校的分类、排名、评估,同时还有强大的数据库做支持。它们之间相互补充与支持,形成了欧洲高等教育区域整合的独特机制,“名副其实地‘勾画’了整个欧洲高等教育的多样化‘图景’(landscape),使多元化的欧洲高等教育区域更加透明”。[7]
欧洲高等教育区域整合所取得的成绩,已经得到了越来越多国家的认可和关注,我国目前关于欧洲高等教育一体化改革的研究也已相当丰富。但是,这些研究侧重于从“统一的欧洲”、“全欧理念”、“欧洲主义”等共性因素来解读欧洲高等教育区域整合,对欧盟在一体化进程中如何保持差异和特色方面所做的努力则关注不够。实际上,欧盟在统一的质量基准上保持和促进高等教育多样性的政策目标与措施,对我国高等教育改革更具借鉴价值。众所周知,缺乏办学特色和“千校一面”是我国高校的突出弊端,而这种局面产生的原因之一就是我国政府目前对高校的评价体系过于单一,而欧盟通过开发一系列相互支持的政策工具,在保持质量基准的前提下来促进欧洲高等教育机构多样化的改革探索,对于我国开发多层面、多维度的高等教育评价工具,无疑提供了一条可资借鉴的现实路径。因此,欧洲相关举措应引起我们的持续关注和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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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标准版权政策研究 第3篇
1 欧洲标准的撰稿使用权转让政策
CEN、CENELEC和ETSI是法定的欧洲标准化组织, 三者之间的标准化领域划分明确, 但又相互协调, CENELEC主要负责电工电子工程领域的标准化工作, ETSI负责电信技术与工程领域的标准化工作, 其他领域的标准化工作由CEN承担。在《伯尔尼公约》框架内, CEN、CENELEC和ETSI都采用了相同的撰稿使用权转让模式, 即技术委员会代表或工作组专家都将其在标准起草过程中的撰稿使用权转让给欧洲标准化组织, 标准版权归属于欧洲标准化组织。同时, 欧洲标准化组织赋予其成员享有完全的版权使用权, 使其从标准的版权使用中受益, 但由于各组织的领域特点不同, 具体操作方式有所不同。
1.1 CEN和CENELEC标准的撰稿使用权转让
CEN和CENELEC均明确要求技术委员会或工作组使用包含有“使用权转让声明 (ERAS) ”的“与会者名单”, 通过获取专家的签名将专家所拥有的撰稿使用权转移给CEN或CENELEC。通常签署撰稿使用权转让声明是没有报酬的, 也不在出版的文件中承认个人贡献。根据伯尔尼公约规定, 当前版权保护的期限是70年。
1.2 ETSI标准的撰稿使用权转让
ETSI的撰稿使用权转让方式不同于CEN和CENELEC。ETSI将其标准视作“集体成果”, 在整个过程中, 各个参与制定工作的个人贡献被融入到了整个工作中, 不可能依据工作量分配个人的权利。因此, ETSI成员的技术建议一旦被列入到ETSI标准中, 版权就属于ETSI。
尽管CEN、CENELEC、ETSI独享标准版权, 但这并不妨碍原起草者为个人目的使用他的撰稿, 例如:原起草者可在公司内部的业务流程和文件编制、设计以及规范中, 也可在特定的科学或技术出版物中使用该撰稿, 唯一限制的是不可用于商业用途 (如:进行销售) 。
从欧洲标准化组织的撰稿使用权转让政策情况可以看出, 欧洲标准化组织是充分肯定和尊重专家在标准制定过程中的个人贡献, 但是并不在正式出版的标准中体现个人贡献。
2 欧洲标准版权保护政策
2.1 CEN和CENELEC的标准版权保护政策
CEN-CENELEC标准版权保护政策主要是在CEN-CENELEC指南10《分发和销售CEN/CENELEC出版物的指南》中规定的, 主要包括:CEN-CENELEC管理中心 (CMCC) 和成员在标准版权保护中的职责, 成员实施欧洲标准、编制限定语言版本、在其他成员境内分发欧洲标准、在第三国分发欧洲标准、以电子方式分发标准的相关版权政策进行了明确阐释。
2.1.1 CMCC和成员的职责
根据相关规定, CEN-CENELEC制定的欧洲标准只是作为制定国家标准的基本文件, 不可用于向最终用户销售和分发, CEN-CENELEC的成员有义务将欧洲标准制定为本国的国家实施文件并实施。在这个过程中, CMCC的主要职责是出于国家实施的目的向成员分发已批准的三种官方语言版本 (英语、法语、德语) 编制的文本的标准, 处理CEN-CENELEC成员之外的第三国 (CEN-CENELEC成员、分支机构或标准化合作机构之外的其他国家) 复制、采用、销售欧洲标准的相关申请。
成员的主要职责是促进欧洲标准在本国境内的使用, 次要职责是促进欧洲标准在CEN-CENELEC成员之外的地域使用。CEN-CENELEC指南10中明确指出商业的出版物使用权是维护CEN-CENELEC体系的基本资金来源, 因此成员有义务保护欧洲标准的完整性和价值, 保障其他成员的利益以及CEN-CENELEC系统为制定和维护这些标准所付出的成本。各成员应保证所有国家实施文件都有维护CEN-CENELEC版权的版权声明, 并在本国境内采取合理的措施来预防滥用和侵犯CEN-CENELEC版权的行为。为了阻止未经授权的使用, 成员在向最终用户提供标准时都应与最终用户签订一个许可协议, 并在协议中明确使用的条件、收费等信息。在没有获得CEN和 (或) CENELEC管理委员会明确批准的情况下, 成员不得出版包含国家实施文件和限定语言版本的出版物并向普通用户免费提供。
2.1.2 成员在国内实施和分发欧洲标准的方法
CEN-CENELEC成员有义务将欧洲标准作为国内标准实施, 并撤销相冲突的国内标准。成员实施欧洲标准的方法有认可和出版两种方法。
认可方法是成员在国家期刊中公告欧洲标准, 并按照《CEN-CENELEC内部条例》编制认可清单来实施欧洲标准。采用认可方法实施欧洲标准时, 成员应将欧洲标准作为已批准文本并附上认可清单进行销售。
出版方法是成员将欧洲标准出版为本国国家标准, 并进行销售。
2.1.3 编制限定语言版本欧洲标准的要求
若成员语言不是英、法、德三种官方语言之一, 其可将欧洲标准翻译为自己的本国语言, 并按照《CEN-CENELEC内部条例》证明翻译的准确性, 此时这个翻译版本即被认定为该标准的限定语言版本。任何欧洲标准应仅有一个限定语言版本。
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使用相同的国家语言且该语言又非官方语言之一, 那么他们之间应就制定限定语言版本的各自责任达成一致意见, 并将协议告知CMCC。
若某个成员想要复制或销售其他成员编制的限定语言版本, 则应与那个成员达成协议, 并支付协定的版税 (该版税可能只是象征性的) 。
2.1.4 在其他成员的境内分发本国的国家实施文件
CEN-CENELEC成员不应在其他成员境内为销售本国国家实施文件而开展“主要营销”活动。除非与有关成员达成协议, 不应针对其他成员国做任何广告 (无论是通过印刷、广播或其他电子手段) , 或为在其他成员境内分发和销售而设立任何分支机构或转运站, 也不应通过营销活动或客户关系主动接触消费者 (无论是通过电子邮件、网站推送技术、推销人员活动等) 。经双方协商一致, 一个成员可以担任另一个成员的分销商, 按照双方约定的条件在本国境内销售和积极营销另一成员的国家实施文件。
2.1.5 在第三国分发
成员可在CEN-CENELEC成员区域外的任何地域不受限地自由营销、分发和销售出版物、国家实施文件或包含有出版物的国家产品。但成员不应与第三国的分销商订立分销许可协议。
2.2 ETSI的标准版权保护政策
ETSI标准属于高技术领域, 而高技术领域的一个显著特点是, 基于标准开展相关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时的技术路径的依赖性很强, 因此相对标准版权保护, ETSI更关注标准的广泛传播和使用。
为非商业性使用, ETSI提供标准免费下载, 但下载的文件应严格限定于私人使用, 并且未经ETSI和其他版权所有者同意, 不允许对文件进行修改、重新分发、销售或作任何形式的重新包装。对于以商业为目的使用和销售, 则需得到ETSI的许可, 并需签署协议。
3 针对第三国的欧洲标准版权保护政策
在欧洲标准版权政策中针对欧洲标准化组织成员国之外的第三国家转化和使用欧洲标准也有明确的政策, 深入研究和理解这部分内容对于我国转化和使用欧洲标准至关重要。
3.1 第三国使用和转化欧洲标准的方式
任何第三国如果想使用和转化欧洲标准, 都应向CMCC提出使用申请, 经许可同意后才能使用或转化。
3.1.1 采用
只要尊重第三方权利和《CEN-CENELEC内部条例》、维护知识产权价值, CEN-CENELEC积极鼓励第三国国家标准机构将CEN-CENELEC标准采用为国家标准, 并且在第三国境内销售是没有任何限制的, 但需向CMCC支付在其领土外销售的佣金。同时, 第三国国家标准机构不应在CEN和CENELEC成员或国家委员会的境内“主动营销”此类标准。
CEN-CENELEC将第三国采用欧洲标准分为完全等同采用和有差异采用两种方式。
完全等同采用欧洲标准是指不对欧洲标准文本进行任何修改, 包括欧洲标准中的原有引用文件。第三国国家标准机构完全等同采用欧洲标准时, 应与CEN-CENELEC签订许可协议, 签订协议后可以采用CEN-CENELEC中某个特定部门的所有欧洲标准或某几项标准。
有差异采用是指将欧洲标准文本内容修改后采用为第三国国家标准。修改采用欧洲标准需经CEN-CENELEC以书面形式批准同意, 每项标准的修改内容都要经过CEN—CENELEC专家的同意。经批准的有差异采用与完全等同采用欧洲标准的程序类似, 但是有差异采用欧洲标准需要交纳版税。根据要修改的内容, CEN-CENELEC决定签订许可协议或商业协议。
3.1.2 部分复制
部分复制欧洲标准是指为了推广、评论、分析以及其他类似的教育性和信息性的目的而少部分摘录欧洲标准。
如果想部分复制欧洲标准, 应将复制的准确部分向CEN-CENELEC说明, 经判断该复制属于“合理使用”范围 (不超过出版物文本的10%) 内则允许复制, 双方签订许可协议或商业协议后, 方可复制该部分内容。若复制不属于“合理使用”范围, CMCC将根据CEN标准分发工作组 (SD) 或CENELEC商业政策委员会 (COMPOL) 的建议做出回应。
3.1.3 参考
参考欧洲标准是指第三国国家标准机构在制定国家标准时, 在技术委员会的工作中使用某项欧洲标准。CEN-CENELEC会根据与第三国国家标准机构之间签署的版权声明条款, 以无法修改的格式提供电子文档 (如PDF格式) 提供所要参考使用的欧洲标准的安全副本, 第三国国家标准机构应仅在制定该国家标准的技术委员会内共享该欧洲标准, 并负责在技术委员会完成工作后销毁所有副本。
3.1.4 出版或销售未采用为国家标准的欧洲标准
若第三国国家标准机构想要出版和销售未采用为国家标准的欧洲标准, 其可将欧洲标准翻译为不是CEN和 (或) CENELEC国家成员或分支机构使用的语言进行销售, 但需与CMCC磋商并支付佣金, 不允许第三国将欧洲标准翻译为CEN和 (或) CENELEC成员或国家委员会之一的语言。
从以上转化和使用欧洲标准的方式和要求来看, 第三国转化和使用欧洲标准的限定是非常严格的, 其中只有完全等同采用、出版或销售未采用为国家标准的欧洲标准时可以采取批处理的方式, 由国家标准机构与CMCC进行磋商, 其他方式都是一事一议。
3.2 第三国国家标准机构转化和使用欧洲标准需承担的义务
(1) 向CEN—CENELEC管理中心通告采用的情况;
(2) 撤销任何与欧洲标准相冲突的国家标准;
(3) 每个季度向CEN—CENELEC管理中心报告标准销售情况;
(4) 如果在境外销售, 需向CEN—CENELEC支付版税;
(5) 若有差异采用、复制欧洲标准内容超过标准文本全部内容的10%, 有可能需向CEN—CENELEC支付版税。
4 欧洲标准版权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欧洲标准化组织在标准版权管理和保护方面构建了一套详细严密的政策体系, 从标准编制过程中的技术委员会成员或工作组专家的撰稿使用权转让政策, 到标准批准发布后欧洲标准化组织及其成员在标准版权保护中的职责定位以及特定问题的版权处置原则和方法, 再到第三国复制、采用和销售欧洲标准的相关政策, 这些都为维护欧洲标准的严肃性、准确性, 激励人们参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 促进标准化工作长久发展和良性循环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也应借鉴欧洲标准化组织的成功经验, 进一步建立健全标准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构建科学严谨的标准发行体系, 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手段, 以期更有效地保护我国的标准版权。
欧洲标准化组织的版权政策是国际通行做法, 即将标准视作产品并以商业模式运作, 在自由竞争中由市场决定标准推广的程度和生命周期, 欧洲标准化组织对标准拥有真正版权的同时也从制定标准中获得充分的经济利益。随着我国加入WTO, 开放程度越来越高, 我国在标准版权管理方面也应逐渐与国际接轨, 这既是维护我国标准在国际竞争中的平等待遇的需要, 也是当前标准化改革发展的必然趋势。当前我国整体处于变革之中, 发展趋势是建立“小政府、大社会”格局, 我国在“加强技术标准体系”的改革方案中明确提出了要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 为了激发企业或社会组织在标准化工作中的活力, 相关管理政策应明确团体标准的版权归属, 使其从标准版权中获益, 只有这样才能培育标准的“自我造血”功能, 形成标准投入与收益的良性循环。
欧洲标准化组织对于第三国复制、采用和销售欧洲标准有严格的限定要求, 特别是随着我国在国际社会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参与国际标准化程度越来越高, 欧洲标准化组织对于我国实施的标准版权保护政策和处置方式越来越关注,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我国国家标准管理机构应尽快完善和细化我国转化和使用国外标准的管理办法和政策措施, 明确标准版权的责任主体、管理流程、转化和使用原则以及方法等内容, 为我国合规使用国际国外标准提供政策指导。
摘要:本文详细介绍了欧洲三大标准化组织的标准版权政策, 并首次系统性地阐释了欧洲标准化组织的撰稿使用权转让政策以及第三国转化和使用欧洲标准的政策, 旨在为系统构建我国的标准版权保护体系、合规使用和转化欧洲标准提供理论指导。
关键词:欧洲标准,版权政策,采用,版权使用权
参考文献
[1]CEN-CENELEC Guide 10 Guidelines for the distribution and sales of CEN-CENELEC publications, Edition 2, January 2010.
[2]CENELEC Guide 21 Guidelines for the distribution of European standards (EN) in electronic format, Edition 1, January 2001.
[3]ETSI Directives, Version 32 October 2013.
欧洲金融救助机制研究 第4篇
一、欧洲金融救助机制演变
1. 银行救助理念的转变
最初银行救助的理念就是各国所奉行的“大则不倒” (Too Big To Fail) , 主要原因是允许大银行倒闭对一国乃至国际的金融体系有不可接受的后果和震荡, 对银行体系健康有着更大的冲击。英国对伦敦黄金市场五大成员之一的约翰曼特立银行家公司 (JMB) 的拯救, 就是这种理念的直接反映。但是很多人认为:“大则不倒”会使大银行产生道德风险和过分承受风险的可能, 导致其不关心储户的利益, 而且也是对小银行的严重不公和歧视;由于挽救大银行通常是通过另一家大银行来收购合并, 这势必加剧银行的集中和垄断的趋势, 对银行业的竞争和效率是不利的。所以近年来“大则不倒”的政策开始逐步受到限制, 一些国家开始放弃对大银行的拯救。1995年英国放弃了对在银行业排名第十六名的巴林银行的拯救就是很显然的例子。
2. 救助措施的转变
(1) 被动最后贷款人到主动贴现政策
在1847年4月的银行危机中英格兰银行减少发行银行券, 仅对短期票据贴现。10月的危机中英格兰银行首次打破《1844年皮尔条例》 (1844, Peel Act) 对英格兰银行券发行的限制。英格兰银行在危机中提供了2 1 5万英镑资金。
1890年11月巴林银行陷入困境, 引起英国整理公债价格的下跌。英格兰银行一面在俄国收购黄金, 一面从法国借入黄金, 并且组织了伦敦的主要商人银行对其提供为期3年的保证金以担保其债务。这些都是早期英国由被动最后贷款人向主动贴现转变的案例。
(2) 政府政策支持
政府政策支持是解决银行危机的重要方式之一, 主要是政府先通过行政政策缓解危机造成的不利影响, 然后再通过货币或财政政策影响经济的发展, 进而为危机的解决提供条件。
1931年7月13日德国最重要的银行之一达姆银行宣布无力支付现款, 政府的不得不宣布银行休假两天, 以后只能一家一家复业, 各种交易所也停止营业。7月15日政府实行外汇管制。此后政府利用财政资金支持这些银行, 使德国政府成为大部分银行的大股东。
(3) 救生艇政策
所谓救生艇政策即通过与商业银行的联合贷款行动来支持那些可能最终会破产的金融机构。1973年的次级银行危机时, 英格兰银行组织了被称为救生艇 (Lifeboat) 的援助行动。
(4) 破产重组
破产重组即国家根据公司法或银行法的规定, 让出现危机的银行破产, 然后进行重组等。1995年巴林银行在衍生金融工具的投机中出现巨额亏损, 最后由荷兰国际集团以1英镑收购。英国1992年~1994年间99家授权银行市场退出全部属于自动退出, 其中有38家是因重组或合并所致。
二、欧洲金融救助主体
由于各国金融制度的特点, 在金融救助过程当中各国金融救助也有不同的主体实施, 并且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1. 英国:以英格兰银行为主
虽然英国于1997年成立金融服务管理局从英格兰银行中分离出来, 独立承担监管职能, 但是英格兰银行在金融救助当中还是充当主要角色。英格兰银行、财政部和金融服务管理局 (FSA) 签署了一个理解备忘录在金融稳定领域内建立起一个合作框架。英格兰银行负责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财政部对金融服务管理局和英格兰银行的市场操作不负任何责任, 并且将不参与他们的操作活动。
2. 德国:以银行业协会为主
德国各类银行机构都成立了行业性协会, 以便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 协调各金融机构内部和金融集团之间的竞争。同时, 很多行业协会内部都设有审计机构和存款保险机构, 对于行业监督和风险预警起到了重要作用。联邦银行监督厅在批准银行执照时, 必须与德国银行联邦协会进行商议, 另一方面, 德国银行联邦协会和银行监查协会必须将所有的监查报告提交给联邦银行监督厅和中央银行查阅。
3. 瑞典:资产管理公司
在瑞典银行危机处理过程中, 注重通过不同的机构实现不同的功能。银行不良资产问题是通过建立资产管理公司 (AMC) 解决的。具体方法是将不良贷款和资产从有问题银行转移到资产管理公司, 该公司可以由国家、私人拥有或资助, 不管它的结构特点如何, 该公司有一个明显的任务, 即先把所有的贷款转成资产, 然后把这些资产变成易销售的资产, 最后卖掉。
4. 法国:银行业委员会
1984年, 法国根据《信用机构活动与管理相关法律》, 对银行制度进行了大幅修改。设置了银行委员会作为监督机构。银行委员会与中央银行关系密切。
银行委员会发现银行的问题时, 只要不是资不抵债或者陷入深刻的流动性危机中, 银行委员会都应该积极介入试图扭转问题银行的状况。法国银行的总裁是银行委员会的议长, 在必要的场合可以要求银行股东和联盟银行对问题银行予以支援。
三、欧洲金融救助主要特点
1. 金融救助的主要方法
由于各国金融体系特点的差异, 在危机发生之时, 各国的救助方式也有所差异, 具体来看主要有以下一些方式:
(1) 政府援救
政府的政治优势对有问题银行机构的信誉援助非常重要, 可以起到很好的安定人心, 稳定信用, 避免恐慌性挤兑发生的作用。在外国政府通常采取对有问题银行的债务清偿提供担保方式进行救助, 或者由中央银行对其接管, 以稳定民心, 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2) 存款保险体系支持
对于建立存款保险体系的国家, 存款保险公司也对金融机构流动性问题负责, 因此在银行发生危机时, 就可以对那些陷入困境的银行提供资金支持。政府援助和同业救助会有一些反对的声音, 导致不良的影响。因此各国存款保险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时候会对问题金融机构进行救助。
(3) 进行重组
改善其资产负债表, 扩充资本, 允许个人、企事业单位及政府持股, 或将部分单位的债权转换为对有问题机构的股权, 增加其资本金, 缩减负债。直接减免有问题机构对政府的债务, 或者将有问题机构的负债转给好的金融机构或国有银行, 且由政府对接收银行提供补偿;盘活资产。由政府建立债权管理机构, 对有问题机构的不良债权或不良债权的抵押物进行收购, 然后在市场上出售, 差额部分由政府弥补。
2. 金融救助的主要模式
7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为处置有问题银行, 先后采取了多种不同的模式对有问题银行进行重组, 其中比较突出的有以下几种:
(1) 救生艇基金模式
英国在1973年到1976年出现第二次银行危机时, 由于中央银行和大的清算银行联合提供流动性成立“救生船基金”对有问题银行进行重组或合并至其他公司, 或者被清理收购。有问题银行倒闭后先由中央银行接管, 然后将其私有化。破产机构的主要损失由股东承担, 但也得到救生船基金的一些流动性支持, 在银行收购和其后的资产出售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损失由中央银行消化。
(2) 好坏银行
建立一个具有特殊职能的清理资机构及坏银行, 从而将原有问题银行资产一分为二, 坏资产集中于坏银行, 有专门人员解决问题, 其他资产进入由充足资本支持的新机构, 即好银行, 使之复活并最终出售给私人部门。
(3) 银行医院和剥离法相结合
西班牙于1980年成立银行存款保险基金, 并进行明显的政府干预, 使用公认的剥离法。存款保险基金的融资由更大的商业银行和西班牙银行承担, 通过提供流动性支持和购买, 或通过银行保险再出售, 该基金像银行医院一样运作, 由西班牙银行负责监督并将有问题的银行指派给银行医院。其使用的技术主要有:第一, 使用手风琴原则, 即根据资本损失的程度降低资本, 由股东负责损失的主要部分, 第二, 以债券换购银行坏资产, 有时向有问题银行提供担保和长期性软贷款, 通过这些手段银行医院取得有问题机构的所有权后, 其对其进行清理, 清理干净后再将其出售非私人部门。
3. 市场退出的方式
(1) 自动退出
主要是指银行因约定或法定事由发生, 致使银行丧失了经营能力, 经批准注销后, 其发生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通过指银行自愿重组、合并或自动解散。英国1992年~1994年间99家授权银行市场退出全部属于自动退出, 其中有38家是因重组或合并所致, 一家自动解散, 一家收到英格兰银行限制性授权的通知而退出。
(2) 撤销与关闭
主要是指监管当局对经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问题银行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终止其经营活动, 对其债务进行清算, 最终消灭其主体资格的行为。1988年~1994年间英国先后有36家银行被限制授权, 10家银行被英格兰银行取消授权。
(3) 宣告破产
英国1978年银行法第92条规定, 英格兰银行可以作为申请人认为授权银行资不抵债时可以法院申请该银行清盘, 银行董事或信贷管理人员也可以作为申请人。破产过程中银行可以向法院提出接管申请, 且必须通知英格兰银行, 英格兰银行有权出席法院听证会和有关会议。
四、欧洲金融救助机制的启示
由于各国的经济金融法律制度和发展水平不同, 银行危机的形成原因各异, 因此各国对银行危机的处理也各具特色。但是尽管如此, 比较各国银行危机处理的实践, 还是有很多共同的经验和教训值得汲取。
1. 果断处理危机
危机的加速扩散性决定危机处理必须迅速果断, 拖得越久, 付出的代价就越大, 讳疾忌医或一味希望顽症不治而愈不仅是不现实的, 也是十分危险的。从各国的实践来看, 要做到果断的处理危机。
2. 加强协调配合
为了有效的处理陷入危机的银行, 特别是当陷入危机的银行面积较大时, 加强配合十分重要。在危机处理中, 首先要加强部门间的有机协调, 包括监管当局、政府、金融同业、贷款企业之间在拯救资金、债权债务处理、损失承担方面的配合。其次要加强当局政策的协调配合, 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以及监管政策协调。
3. 多购并少破产
银行危机处理的各种方式都有其利弊, 并且有其各自的适用条件。但总体来看, 由于单纯的拯救涉及到资金的来源, 并且银行有较大的道德风险, 而破产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冲击很大, 并且付出的成本很高, 因此从各国的实践来看, 更多采用购并的方式, 而较少破产是各国一条普遍的原则。
4. 健全处理中介
银行危机的处理的复杂性决定了单纯依靠金融监管当局、中央银行、政府不能有效地解决问题, 而必须创设专门的中介机构。从各国的实践来看银行危机处理的机构主要包括存款保险机构、资产管理公司、桥银行以及社会性中介, 存款保险机构的危机监管职能在不断的扩大, 越来越多的国家赋予存款保险机构更广泛的危机处理权。
5. 完善法律支撑
银行危机处理要求多个部门、多种政策的配合, 牵扯到多方面的直接利益, 这些利益关系一旦处理不当, 不仅影响危机处理的效率, 还可能导致社会的剧烈动荡, 因此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规范银行的危机处理就显得相当重要。就各国的经验看银行危机处理一般受到以下几方面的法律规范:普通的经济法、普通的金融法。为了确保危机处理的顺利进行各国在以上两方面的基础上都制定和完善了专门性的法律, 这种专门性的法律一般都是在经历了金融危机的洗礼之后逐步完善起来的。
摘要:欧洲金融体系在20世纪经历了几次大的危机的洗礼, 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各国金融体系在救助主体和救助方式方面呈现出不同的特色, 各国都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要给其他国家进行金融救助提供了借鉴。
关键词:金融救助,救助主体,救助方式
参考文献
[1]何广文:《德国存款保险的制度特征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2003,
[2]张之骧严衡元:《最新英国金融体系剖析》.中国金融出版社, 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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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研究区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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