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与理赔知识范文
汽车保险与理赔知识范文第1篇
作者简介:葛胜升(1984-),男,安徽芜湖人,芜湖信息技术职业学院汽车电子教研室主任,江南大学在读硕士,研究方向:控制工程。
基金项目:安徽省高等学校省级教学研究项目《高职汽车商务管理人才培养模式的研究》。
摘 要: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中国的汽车行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大好形势,汽车后市场已逐渐成为一个富有发展潜力的领域,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全面的汽车商务管理与服务人才已经是迫在眉睫的事情。
关键词:中国经济 汽车后市场 汽车商务 管理与服务人才
1引言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居民收入的迅速提高,中国的汽车行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大好形势。近两年来我国的汽车年产销量均突破千万大关,2009年中国汽车产销突破1364万辆,乘用车产销首次超过1000万辆,中国已经赶超美国成为世界第一汽车生产和消费国;2010年中国在1-11月的汽车销售去年同比增长34%、近1640万台,据预估,截止2010年底,中国2010年度销售总量将突破1800萬台,从而刷新目前由美国保持的2000年年间销售1740万台的世界纪录。汽车消费市场发展迅速,人才市场上该类专业人才根本无法满足如此巨大需求。同时社会对 “汽车保姆”、汽车租赁、二手车交易评估师等专业人才的需求量逐年增加。因此,培养汽车商务专业人才迫在眉睫。
2人才需求状况分析
随着汽车销售量的迅速增加,汽车后市场已逐渐成为一个富有发展潜力的领域,汽车后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各大汽车厂商、销售企业不断增加经销商4S店的数量,而对于经销商4S店而言,构建一支好的销售、服务队伍也就成了关键,而汽车后市场是一个人才和技术密集的行业,该行业要求拥有一批既懂专业知识又懂经济管理的复合型人才。根据这一市场变动,各院校紧随市场发展变化而调整办学方略,纷纷开设了以汽车维修接待、保险服务、配件供应、维修保养、汽车用品等为主要教学内容的汽车服务类专业,引导学生关注消费者在使用汽车过程中所发生的与汽车有关的费用、养护、零配件、美容、改装、油品等服务。
据最新统计,2009年11月的汽车行业招聘岗位是2万多,而2010年同期就翻倍增长到5万多,在东风日产芜湖福兆专营4S店调研过程中,该4S店副总经理则提醒说,今年汽车销售行业呈现出了暴涨,由此也使企业在人力需求上大幅增加,为此新招收了不少人,但是仍然有大量的人才缺口。我们在调研中了解到,目前各类汽车经销商4S店数量在不断的扩大,而每家专卖店都需要至少配置5名从事汽车销售的“销售顾问”和10名从事提醒服务、跟踪服务等售后服务的“服务顾问”。 但由于汽车消费市场发展得太快, 人才市场上数量非常有限的该类专业人才根本无法满足汽车销售服务行业的巨大需求。随着汽车普及度的提高,社会对 “汽车保姆”的需求量逐年增加。
同时,租赁和二手车交易市场也在不断升温。长租、代驾、自驾三大汽车租赁业务在国内已有10亿美元的规模预计到2015年,中国汽车租赁市场的租赁车辆需求将达到30万至40万辆;世界上发达国家汽车二手车交易量远远高于新车交易量,而我国二手车交易量虽然低于新车交易量,但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目前我国汽车市场上二手车评估师奇缺。
随着中国汽车市场的蓬勃发展,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全面的汽车商务管理与服务人才已经是迫在眉睫的事情。
3高职院校汽车商务人才培养模式探讨
3.1汽车商务人才的知识与培养目标。
汽车商务,包括汽车商务管理与服务两个方面。汽车商务管理人才应掌握的汽车营销、售后服务、维修技术、检测、装饰美容、金融、保险、汽车文化、等汽车产业中下游相关知识、了解从新车使用到报废回收全过程的相关技术问题、掌握汽车营销策划金融保险等市场方面的问题,拓展因汽车带来的能源消耗、有害物排放、废弃物环保等方面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汽车商务管理人才不仅应掌握基本汽车技术的操作流程、服务标准,而且兼备汽车营销、金融知识和传统文化及人文素养知识,同时具备一定的沟通技巧、销售技巧和管理技巧,其作用是扩大汽车产品的市场认知度、维护汽车生产企业的形象与品牌、开拓汽车产品消费市场;汽车商务服务人才是在掌握一定汽车专业知识的基础上,掌握汽车常规维修及保养、汽车保险与理赔、二手车鉴定与过户、其他汽车服务等方面知识的人才。
汽车商务人才的培养目标旨在培养德、智、体、能全面发展,具有良好的职业素质,掌握汽车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掌握汽车商务管理的基本理论、方法和技能,能从事汽车营销与销售、商务活动策划等工作的德才兼备的高级应用型商务管理人才。
3.2技能培养,将职业资格证考试内容融合到课程体系中。
将职业资格证考试内容融合到课程体系中。除获得毕业证书外,还要取得汽车维修职业资格证书和汽车营销职业资格证书,将职业资格标准中的内容融入到教学内容中,学生学习相应的课程和实训技能鉴定。
3.3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建立汽车商务实训、实习基地
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具有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双重属性,其特点体现在培养目标的实用性,专业设置的灵活性,教学内容的针对性。此外,高等职业教育的特色还体现注重实践教学,注重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
加强学校与企业合作,深化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的改革,实现工学结合,双证融通的人才培养模式,教学与生产结合,可使校企双方互相支持、互相渗透、优势互补、资源互用,既能发挥学校和企业的各自优势,又能共同培养社会和市场需要的人才,是高校与企业(社会)双赢的模式之一。学校应积极与汽车销售服务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建设实习基地,为学生提供实习、实践的机会。
汽车4S服务站工作人员可分为车间内人员和车间外人员,如今,车间外人员比例越来越高,而且这个比例还在不断增长之中。例如:汽车营销岗位群包括汽车采购、汽车库管、销售接待、汽车销售、一条龙服务、售后回访等岗位;维修服务岗位群包括前台接待、三包索赔、保险理赔、维修跟踪等岗位;增值服务包括汽车精品销售、汽车美容、汽车改装、保险销售、代缴税费等等岗位。这些岗位,并不仅仅存在于汽车4S服务站内,而是广泛地存在于各种汽车服务和商务企业中。为了更好体现高职人才培养模式的特色,搞好汽车商务实践教学,提高学生毕业后竞争力,扩大就业面,对高职院校来说,设立汽车商务实训、实习基地是非常有必要的。
3.4 文、理结合的知识结构
汽车商务专业主要以汽车营销、旧车交易、汽车配件营销、汽车租赁经营、汽车美容、汽车装饰、润滑油(液)经营以及汽车消费业务为一体的专业,该专业包括汽车文化、汽车机械基础、汽车电工电子基础、法律常识及应用基础知识、车辆识别与估损资料使用、汽车构造、机动车定损、碰撞分析与估损的电子化技术、交通事故现场查勘、汽车保险基础、车险理赔流程、车险索赔与理赔技巧、经典交通事故与保险理赔案例分析等。
该行业要求拥有一批既懂专业知识又懂经济管理的复合型人才,但目前我国的汽车商务从业人员基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理工科出身的“技术型人才”,对于汽车较为了解,但是对于营销知识掌握较少;另一类是学营销出身的“理论型”人才,对于营销理论可以说得头头是道,但是对于汽车产品却是一窍不通。这两类人才想要进入汽车销售服务行业都需要很长的适应期。而如果能在学校里将汽车技术和营销理论同时掌握,那么将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融入这个行业。要把汽车商务教学的内容定位为基层商务工作人员的上岗技能,它既不是技术工种的技能,也不是市场营销学、消费心理学等理论知识,而是商务岗位的动手技能,例如汽车贸易的管理和模拟、汽车配件商务的管理和模拟、三包索赔和保险理赔的管理和模拟等,其中既包含一些简单的商务基础,也包含一些经验知识和实用技能。
3.5提高教师专业知识水平教师是实施教学的关键
教师必须对课程的内容和结构有深刻了解,才能对学生进行传授。然而汽车商务所涵盖的内容不但复杂,而且多变。随着知识、技术生命周期更新换代速度的加快,常常出现教学内容比现实情况滞后,甚至相悖的局面。这就要求教师不断学习、充实自己,才能够胜任工作。为了更好地提高教师的专业知识水平,要寻找相应的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立办法,除了在本校培养一定比例的双师型教师外,派教师进入企业进行顶岗实习,从事汽车营销、维修接待、保险理赔等工作,对整车商务的运营、配件商务的运营、汽车维修的基本流程管理、汽车保险理赔、三包索赔的基本知识以及基本商务礼仪等进行深入具体的学习。这样有利于教师进一步了解企业工作的运行模式,逐渐建立与企业共同参与教学的机制,在共同确立教学计划、课程内容,建设实训基地等方面,做到有的放矢,具体可行。
校企联合、产学研结合,建立与行业专家与企业骨干的通畅的联系管道,在一些实践性很强的课程教学中会聘请一些行业专家和企业骨干授课并作指导。
本文就高职院校汽车商务专业的人才培养进行了探讨。目前这方面人才市场需求量较大,汽车销售与服务作为一个新兴的职业正在不断走向成熟,随着汽车后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企业对汽车商务管理与服务人才的依赖程度也随之提高,迫使从业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素质,适应社会和市场的需要。
参考文献
[1]朱杰.汽车服务工程本科专业的汽车商务教学实践.理工高教研究,2007
[2]张凤娇,戴建国.汽车服务工程专业实践环节设置的研究.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9
[3]张向文.汽车电子技术课程教学改革的探讨[J].高教论坛,2008,2(1):104-106.
[4]孙东升.中国汽车产业发展研究概述[J].汽车工业研究, 2006 (12): 3-6.
汽车保险与理赔知识范文第2篇
案例一:王先生是个热心肠,平时就爱帮助人。邻居小张的车启动不了了,王先生二话不说,
将自己的爱车掉了个头,拿来拖车绳,拴好,拖着小张的车向修理厂进发了。两辆车马上就
到修理厂了,在拐弯的时候,不幸的事情发生了。一名骑车人没有看到两车之间的拖车绳,
一下撞在拖车绳上,摔倒在地。王先生和小张立即停车,拦车将骑车人送到医院。还好,人交管部门经过现场查勘,认定王先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承担骑车人的医疗费、误工费
等项费用。王先生支付了这笔费用,然后拿着所有的单证材料到保险公司索赔。没想到,理
赔人员询问完相关情况后说,小张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过期了,保险公司无法承担赔偿责任。
王先生糊涂了
问题:保险车辆拖带没有保险的车辆,造成第三方人员伤亡,保险公司赔吗?
案例二:张先生最近比较郁闷,但是,比张先生郁闷得多的还有马师傅。事情还要从头说起,
一天张先生驾驶自己的爱车行驶在四环路上,与前面马师傅驾驶的富康出租车来了一个亲密
接触。张先生爱车的机器盖撅起来了,马先生的三厢富康后备厢盖瘪进去一大块。追尾,后
车全责。赶紧查勘定损修车吧。
报案、查勘、定损都比较顺利,很快车辆开进修理厂了,但是修理厂的师傅说富康车要
3天后才可以提车。马师傅一听,急了,3天,每天一百多的份钱,三天就得小五百呀,还
不包括自己的生活费,这怎么受的了呢?马师傅找到张先生,要求张先生承担车辆进厂修理
期间的“份儿钱”。张先生找保险公司咨询,保险公司的答复是对这种损失无法赔付。保险
公司为什么不赔?如果保险公司不赔,张先生应该赔偿马师傅吗?张先生非常困惑。
问题: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方出租车的损坏,出租车司机在车辆修理期间的“份
儿钱”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案例三:平时谨小慎微的周先生,因为一起交通事故,被推上了法庭,成为了被告。事
情是这样的,周先生一天开车不小心将横过马路的一位老人撞倒,周先生立即将老人送到医
院抢救,经过几个月的治疗老人出院了,但是经过有关部门的伤残评定,老人被定为三级伤
残。
在交管部门进行调解时,老人家属提出要求周先生在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
疾赔偿金等费用之外,还要求周先生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费用。周先生认为其他费用都可以赔
偿,但是精神损害赔偿费用,认为不应该赔偿。
老者家属在索赔未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周先生告上法庭,经过法院审理,判决周先
生除赔偿老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之外,还要向老者赔偿2000元
精神损害赔偿费用。周先生拿着判决书,心里滋味就别提了。还好,有保险,周先生拿着所
有的证明材料来到保险公司。但结果却令人大失所望:保险公司只赔偿除了精神损害赔偿费
用以外的费用。
问题:法院判定车主向受害人支付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用,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案例四:赵先生最近碰上了一件棘手的事情,这不,前两天开车将孙先生新买的车撞坏了,车辆修好以后,孙先生认为自己的新车被撞以后,市场价值降低了。因此找到有关部门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车辆修复以后,价值减少10000元。孙先生以此向赵先生索赔,未果,孙先生向法院起诉。法院经过审理,支持孙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定赵先生赔偿孙先生车辆减值损失10000元。赵先生无奈,只好赔付。但当赵先生拿着有关材料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时,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告诉赵先生,这种减值的损失,保险公司是无法赔偿的。为什么?!
问题:车辆发生事故,修理后造成车辆价值降低的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案例五:小李在某运输公司工作,平时表现不错,驾驶技术很好,从没有发生过事故。但是,在一次跑长途的过程中,由于疲劳驾驶,将正常行驶的行人撞伤,小李做了一件令他终生后悔的决定,驾车逃离了现场。跑回北京的小李,整日不安,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终于鼓足勇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投案自首了。等待小李的不仅是法律的处罚,而且,小李还要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等费用。小李所在单位投保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保险公司的回答却是无法赔偿。
问题:保险车辆造成第三方损失以后,肇事逃逸,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吗?
答案:
案例一:根据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责任免除条款中的规定:“保险车辆拖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含挂车)或被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其他车辆拖带。”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在此次事故中,由于小张车辆的第三者责任险已经过期了,没有继续投保,在这种情况下,王先生拖带小张的车,发生事故,造成第三方人员的人身损害,保险公司是无法赔偿的。
案例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责任免除条款中规定:“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在上面的事故中,马师傅的“份儿钱”损失,是由于车辆停驶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因此,对于“份儿钱”保险公司是不负责赔偿的。
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张先生是否也对此损失不负责赔偿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5号)规定:“在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根据这一《批复》,张先生应该向马师傅赔偿相应的“份儿钱”损失。
张先生该赔,但是这种损失保险公司又不负责赔偿,看来这是保险保障的一个“盲区”,在今后的产品设计时,保险公司应该设计开发相应的保险条款,以满足客户的需求。
案例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本解释。依据相关规定,法院裁定周先生向老者支付一定金额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用,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根据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属于责任免除条款的一条,根据这一责任免除条款,保险公司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费用是不负责赔偿的。
不过,如果周先生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投保了“附加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那么这笔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就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了。
案例四:发生交通事故,受损的第三方车辆在修复以后,因市场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依据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责任免除条款的规定:“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是不负责赔偿的。同样,在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对于保险车辆的“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也是不负责赔偿的。
案例五:小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行人的伤害,应该立即停车抢救,可以减少伤者的伤害,也可以减少自己的责任。但是,小李没有选择这条正路,反而,驾车逃逸,做了一个极为不明智的选择。虽然,小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但是,肇事逃逸的事实已经成立,因此根据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责任免除条款的规定:“保险车辆肇事逃逸”造成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无法给予赔偿。
同样,在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保险车辆肇事逃逸”,造成保险车辆的自身损失,保险公司也是不负责赔偿的。
汽车保险与理赔知识范文第3篇
案例一:王先生是个热心肠,平时就爱帮助人。邻居小张的车启动不了了,王先生二话不说,
将自己的爱车掉了个头,拿来拖车绳,拴好,拖着小张的车向修理厂进发了。两辆车马上就
到修理厂了,在拐弯的时候,不幸的事情发生了。一名骑车人没有看到两车之间的拖车绳,
一下撞在拖车绳上,摔倒在地。王先生和小张立即停车,拦车将骑车人送到医院。还好,人交管部门经过现场查勘,认定王先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承担骑车人的医疗费、误工费
等项费用。王先生支付了这笔费用,然后拿着所有的单证材料到保险公司索赔。没想到,理
赔人员询问完相关情况后说,小张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过期了,保险公司无法承担赔偿责任。
王先生糊涂了
问题:保险车辆拖带没有保险的车辆,造成第三方人员伤亡,保险公司赔吗?
案例二:张先生最近比较郁闷,但是,比张先生郁闷得多的还有马师傅。事情还要从头说起,
一天张先生驾驶自己的爱车行驶在四环路上,与前面马师傅驾驶的富康出租车来了一个亲密
接触。张先生爱车的机器盖撅起来了,马先生的三厢富康后备厢盖瘪进去一大块。追尾,后
车全责。赶紧查勘定损修车吧。
报案、查勘、定损都比较顺利,很快车辆开进修理厂了,但是修理厂的师傅说富康车要
3天后才可以提车。马师傅一听,急了,3天,每天一百多的份钱,三天就得小五百呀,还
不包括自己的生活费,这怎么受的了呢?马师傅找到张先生,要求张先生承担车辆进厂修理
期间的“份儿钱”。张先生找保险公司咨询,保险公司的答复是对这种损失无法赔付。保险
公司为什么不赔?如果保险公司不赔,张先生应该赔偿马师傅吗?张先生非常困惑。
问题: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方出租车的损坏,出租车司机在车辆修理期间的“份
儿钱”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案例三:平时谨小慎微的周先生,因为一起交通事故,被推上了法庭,成为了被告。事
情是这样的,周先生一天开车不小心将横过马路的一位老人撞倒,周先生立即将老人送到医
院抢救,经过几个月的治疗老人出院了,但是经过有关部门的伤残评定,老人被定为三级伤
残。
在交管部门进行调解时,老人家属提出要求周先生在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
疾赔偿金等费用之外,还要求周先生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费用。周先生认为其他费用都可以赔
偿,但是精神损害赔偿费用,认为不应该赔偿。
老者家属在索赔未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周先生告上法庭,经过法院审理,判决周先
生除赔偿老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之外,还要向老者赔偿2000元
精神损害赔偿费用。周先生拿着判决书,心里滋味就别提了。还好,有保险,周先生拿着所
有的证明材料来到保险公司。但结果却令人大失所望:保险公司只赔偿除了精神损害赔偿费
用以外的费用。
问题:法院判定车主向受害人支付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用,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案例四:赵先生最近碰上了一件棘手的事情,这不,前两天开车将孙先生新买的车撞坏了,车辆修好以后,孙先生认为自己的新车被撞以后,市场价值降低了。因此找到有关部门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车辆修复以后,价值减少10000元。孙先生以此向赵先生索赔,未果,孙先生向法院起诉。法院经过审理,支持孙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定赵先生赔偿孙先生车辆减值损失10000元。赵先生无奈,只好赔付。但当赵先生拿着有关材料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时,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告诉赵先生,这种减值的损失,保险公司是无法赔偿的。为什么?!
问题:车辆发生事故,修理后造成车辆价值降低的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案例五:小李在某运输公司工作,平时表现不错,驾驶技术很好,从没有发生过事故。但是,在一次跑长途的过程中,由于疲劳驾驶,将正常行驶的行人撞伤,小李做了一件令他终生后悔的决定,驾车逃离了现场。跑回北京的小李,整日不安,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终于鼓足勇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投案自首了。等待小李的不仅是法律的处罚,而且,小李还要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等费用。小李所在单位投保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保险公司的回答却是无法赔偿。
问题:保险车辆造成第三方损失以后,肇事逃逸,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吗?
答案:
案例一:根据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责任免除条款中的规定:“保险车辆拖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含挂车)或被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其他车辆拖带。”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在此次事故中,由于小张车辆的第三者责任险已经过期了,没有继续投保,在这种情况下,王先生拖带小张的车,发生事故,造成第三方人员的人身损害,保险公司是无法赔偿的。
案例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责任免除条款中规定:“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在上面的事故中,马师傅的“份儿钱”损失,是由于车辆停驶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因此,对于“份儿钱”保险公司是不负责赔偿的。
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张先生是否也对此损失不负责赔偿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5号)规定:“在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根据这一《批复》,张先生应该向马师傅赔偿相应的“份儿钱”损失。
张先生该赔,但是这种损失保险公司又不负责赔偿,看来这是保险保障的一个“盲区”,在今后的产品设计时,保险公司应该设计开发相应的保险条款,以满足客户的需求。
案例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本解释。依据相关规定,法院裁定周先生向老者支付一定金额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用,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根据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属于责任免除条款的一条,根据这一责任免除条款,保险公司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费用是不负责赔偿的。
不过,如果周先生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投保了“附加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那么这笔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就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了。
案例四:发生交通事故,受损的第三方车辆在修复以后,因市场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依据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责任免除条款的规定:“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是不负责赔偿的。同样,在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对于保险车辆的“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也是不负责赔偿的。
案例五:小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行人的伤害,应该立即停车抢救,可以减少伤者的伤害,也可以减少自己的责任。但是,小李没有选择这条正路,反而,驾车逃逸,做了一个极为不明智的选择。虽然,小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但是,肇事逃逸的事实已经成立,因此根据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责任免除条款的规定:“保险车辆肇事逃逸”造成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无法给予赔偿。
同样,在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保险车辆肇事逃逸”,造成保险车辆的自身损失,保险公司也是不负责赔偿的。
汽车保险与理赔知识范文第4篇
案例一:王先生是个热心肠,平时就爱帮助人。邻居小张的车启动不了了,王先生二话不说,
将自己的爱车掉了个头,拿来拖车绳,拴好,拖着小张的车向修理厂进发了。两辆车马上就
到修理厂了,在拐弯的时候,不幸的事情发生了。一名骑车人没有看到两车之间的拖车绳,
一下撞在拖车绳上,摔倒在地。王先生和小张立即停车,拦车将骑车人送到医院。还好,人交管部门经过现场查勘,认定王先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承担骑车人的医疗费、误工费
等项费用。王先生支付了这笔费用,然后拿着所有的单证材料到保险公司索赔。没想到,理
赔人员询问完相关情况后说,小张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过期了,保险公司无法承担赔偿责任。
王先生糊涂了
问题:保险车辆拖带没有保险的车辆,造成第三方人员伤亡,保险公司赔吗?
案例二:张先生最近比较郁闷,但是,比张先生郁闷得多的还有马师傅。事情还要从头说起,
一天张先生驾驶自己的爱车行驶在四环路上,与前面马师傅驾驶的富康出租车来了一个亲密
接触。张先生爱车的机器盖撅起来了,马先生的三厢富康后备厢盖瘪进去一大块。追尾,后
车全责。赶紧查勘定损修车吧。
报案、查勘、定损都比较顺利,很快车辆开进修理厂了,但是修理厂的师傅说富康车要
3天后才可以提车。马师傅一听,急了,3天,每天一百多的份钱,三天就得小五百呀,还
不包括自己的生活费,这怎么受的了呢?马师傅找到张先生,要求张先生承担车辆进厂修理
期间的“份儿钱”。张先生找保险公司咨询,保险公司的答复是对这种损失无法赔付。保险
公司为什么不赔?如果保险公司不赔,张先生应该赔偿马师傅吗?张先生非常困惑。
问题: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方出租车的损坏,出租车司机在车辆修理期间的“份
儿钱”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案例三:平时谨小慎微的周先生,因为一起交通事故,被推上了法庭,成为了被告。事
情是这样的,周先生一天开车不小心将横过马路的一位老人撞倒,周先生立即将老人送到医
院抢救,经过几个月的治疗老人出院了,但是经过有关部门的伤残评定,老人被定为三级伤
残。
在交管部门进行调解时,老人家属提出要求周先生在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
疾赔偿金等费用之外,还要求周先生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费用。周先生认为其他费用都可以赔
偿,但是精神损害赔偿费用,认为不应该赔偿。
老者家属在索赔未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周先生告上法庭,经过法院审理,判决周先
生除赔偿老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之外,还要向老者赔偿2000元
精神损害赔偿费用。周先生拿着判决书,心里滋味就别提了。还好,有保险,周先生拿着所
有的证明材料来到保险公司。但结果却令人大失所望:保险公司只赔偿除了精神损害赔偿费
用以外的费用。
问题:法院判定车主向受害人支付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用,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案例四:赵先生最近碰上了一件棘手的事情,这不,前两天开车将孙先生新买的车撞坏了,车辆修好以后,孙先生认为自己的新车被撞以后,市场价值降低了。因此找到有关部门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车辆修复以后,价值减少10000元。孙先生以此向赵先生索赔,未果,孙先生向法院起诉。法院经过审理,支持孙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定赵先生赔偿孙先生车辆减值损失10000元。赵先生无奈,只好赔付。但当赵先生拿着有关材料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时,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告诉赵先生,这种减值的损失,保险公司是无法赔偿的。为什么?!
问题:车辆发生事故,修理后造成车辆价值降低的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案例五:小李在某运输公司工作,平时表现不错,驾驶技术很好,从没有发生过事故。但是,在一次跑长途的过程中,由于疲劳驾驶,将正常行驶的行人撞伤,小李做了一件令他终生后悔的决定,驾车逃离了现场。跑回北京的小李,整日不安,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终于鼓足勇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投案自首了。等待小李的不仅是法律的处罚,而且,小李还要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等费用。小李所在单位投保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保险公司的回答却是无法赔偿。
问题:保险车辆造成第三方损失以后,肇事逃逸,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吗?
答案:
案例一:根据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责任免除条款中的规定:“保险车辆拖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含挂车)或被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其他车辆拖带。”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在此次事故中,由于小张车辆的第三者责任险已经过期了,没有继续投保,在这种情况下,王先生拖带小张的车,发生事故,造成第三方人员的人身损害,保险公司是无法赔偿的。
案例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责任免除条款中规定:“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在上面的事故中,马师傅的“份儿钱”损失,是由于车辆停驶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因此,对于“份儿钱”保险公司是不负责赔偿的。
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张先生是否也对此损失不负责赔偿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5号)规定:“在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根据这一《批复》,张先生应该向马师傅赔偿相应的“份儿钱”损失。
张先生该赔,但是这种损失保险公司又不负责赔偿,看来这是保险保障的一个“盲区”,在今后的产品设计时,保险公司应该设计开发相应的保险条款,以满足客户的需求。
案例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本解释。依据相关规定,法院裁定周先生向老者支付一定金额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用,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根据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属于责任免除条款的一条,根据这一责任免除条款,保险公司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费用是不负责赔偿的。
不过,如果周先生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投保了“附加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那么这笔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就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了。
案例四:发生交通事故,受损的第三方车辆在修复以后,因市场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依据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责任免除条款的规定:“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是不负责赔偿的。同样,在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对于保险车辆的“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也是不负责赔偿的。
案例五:小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行人的伤害,应该立即停车抢救,可以减少伤者的伤害,也可以减少自己的责任。但是,小李没有选择这条正路,反而,驾车逃逸,做了一个极为不明智的选择。虽然,小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但是,肇事逃逸的事实已经成立,因此根据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责任免除条款的规定:“保险车辆肇事逃逸”造成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无法给予赔偿。
同样,在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保险车辆肇事逃逸”,造成保险车辆的自身损失,保险公司也是不负责赔偿的。
汽车保险与理赔知识范文第5篇
追溯云南保险的历史,1909年以前云南无保险业,是中国保险业空白省份之一。1909年滇越铁路碧色寨段通车后,滇越铁路公司规定,无论是省内段或境外段,凡经这条铁路(云南昆明-越南海防)运输的所有货物,都必须按到达目的地办理全程货物运输保险,必须缴纳相应险种的保险费。这就意味着云南保险业始于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此为云南保险业(含涉外保险业)的萌芽。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军管会)接管了在滇的全部官僚资本的金融保险机构及其全部业务,并于1950年4月25日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全省的各级保险机构相继成立,并陆续开办了国内保险业务。直至1958年底,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同全国一样,云南的国内保险业务全部停办,全省的各级保险机构全部撤销,此后停办国内保险业务达22年之久。在此期间,由于当时的体制原因,云南外贸局的各进出口企业,无直接经营进出口业务的自主权,其出口业务基本上是组织货源,作为供货单位,委托口岸各进出口公司办理对外出口;云南的进口业务则是由中央各有关部门直接办理,其涉外保险业务均由广州、大连、上海、青岛、天津等专营涉外保险业务保险分公司办理(停办国内保险后而保留下来的专营涉外保险机构)。在此期间,云南的涉外保险工作只有一项,就是接受口岸保险公司的委托,凡进口货物到达云南后,如发生货物残损等事故,应到现场进行勘察、检验,出具残损检验报告,送口岸保险公司理赔。按人民银行总行规定,在内地此项工作由各级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承担,就云南而言,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负责昆明地区,其余地区由各地的人民银行承担此项工作。
上世纪70年代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为了贯彻、落实“三个世界理论”,提出“两个一般原则”的政策,要求各级涉外保险公司贯彻和执行,从而在保险领域中,体现我国的“国家不分大小,一律平等”的对外方针、政策。所谓“两个一般原则”,即凡是我方出口的一般由我方保险公司负责保险,凡我方进口的一般由对方保险公司负责保险,如对方仍坚持要求我方负责保险,亦予以接受。但由于历史形成的习惯做法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缺乏远洋运输能力,“两个一般原则”未能贯彻始终,最后不了了之,实际上对我国涉外保险业影响极为有限。
随着云南省外贸体制改革的进行,由原来的调拨出口改为直接自主经营进出口,首先试办对港澳地区的直接进出口业务。由于外贸经营体制的改变,需要就地为外贸企业的进出口业务提供涉外保险服务,特别是货物运输保险服务。经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和云南省委批准,于1975年10月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昆明分公司,对内隶属于昆明中国银行领导,是昆明中行的一个科(组)。此期间,主要是直接经营对港澳等地区的进出口保险业务。从1975~1979年共收入保险费约6万余美元,有力地支持了云南省进出口业务的顺利进行。
党的十一届三中会后,我国实行全面的改革开放政策,1979年4月国务院作出“逐步恢复国内保险业务”的重大决策。1980年1月1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正式恢复成立,全省国内保险业务开始全面恢复。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昆明分公司整体并入省人保分公司,成为省公司的国际保险业务处(部),专营全省的涉外保险业务,从此云南涉外保险业步入了正常发展之路。
在此期间,由于改革的不断深化,对外开放的力度不断加大,加之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云南国民经济获得快速的发展。对外经济交往和经济技术合作日益频繁,中外合作、合资经营、补偿贸易、来料加工、引进项目等迅速增加,进出口贸易也快速发展,从以进出口港澳地区为主迅速推向全球,对涉外保险服务的需求亦日益增多,这就为云南涉外保险业务的发展提供了天赐的良机。从1980年开始,云南省涉外保险业务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其后20年间,保险保障从单一的水险业务(进出口)为主,发展到非水险领域(利用外资、引进设备、补偿贸易、来料加工、中外合资、外商承建、对外承包、劳务输出等各个方面);保险的险种种类也从单一的海、陆、空货物运输保险发展到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险、第三者责任险、财产险、飞机险、汽车险、机器损坏险、人身意外险、展览会责任险、公众责任险、产品责任险、雇主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信用保证保险等30多个险种。为了使进出口货物到达目的地意外受损时,能及时得到处理,省人保公司按国际上通行的习惯做法,与世界上近400家保险公司建立了相互代理检验和理赔业务关系。1993年下半年,平安保险、太平洋保险公司分别成立了昆明办事处(后改为云南分公司),两家公司加入了涉外保险行列,并相继开办了涉外保险业务,由于机构的增加、服务力量的增强,有力地推动了云南涉外保险业务的发展。20年来,云南涉外保险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成绩显著,共收入保险费3575.90万美元,支付赔款3658.57万美元,保证了云南省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正常开展,对云南经济发展起到了有力的促进作用。
(作者系云南省人保公司退休干部、云南保监局保险业专家(智囊)团专家。)
汽车保险与理赔知识范文第6篇
一、保险理赔新科技
保险理赔新科技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车联网、无人驾驶汽车、区块链技术、人工智能、无人机、基因检测、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可穿戴设备十项突出新科技。每一种科技的应用对保险理赔的发展以及进步具有突出作用。
二、保险理赔的新科技应用
(一) 深度学习与人工智能新科技在保险理赔中的应用
人工智能在理赔中的应用非常突出, 主要是车损照片的识别。马云旗下的蚂蚁金服推出的“定损宝”非常受人们青睐, 其主要运用了深度学习算法, 能够进行图像识别, 可以运用AI充当人类的大脑以及眼睛, 主要通过云端的算法进行识别事故照片, 并且给出理赔结果, 包含维修方案、损坏部件与维修价格。除此之外, 还避免了理赔欺骗行为的发生, 尤其是“定损宝”能够对不同寻常的事故案件进行细致洞察, 能够很好地识别PS图片、重复理赔以及照片与事故产生原因不符的状况。除此之外, 还有Linkface科技公司推出的鹰眼辅助核损系统以及鹰眼验车系统, 能够为客户提供全流程、全方位的智能解决方案, 可以进行核损理赔与核保验车, 对车辆受损程度给出报告, 输出定损报告, 能够降低公司成本。
(二) 无人机新科技在保险理赔中的应用
无人机新科技具有无人驾驶的特点, 在各行业运用已经比较成熟, 能够替代人类进行一些比较危险、费时以及复杂的事情。无人机在保险行业的应用主要集中在大型事故、农业保险以及火灾现场等。通过无人机的运用很多危险的现场不需要人们亲自去核查, 大大减少了人员的伤亡, 同时还节约大量时间, 降低保险企业的成本。尤其是在情况比较危险、勘察面积较大以及人类无法进入的状况中的应用更是突出, 并且能够准确、高效以及快速地进行, 然后进行数据分析, 与互联网的结合, 将拍摄的影响以及照片、测绘实时传输到平台以及地面, 方便人类分析, 算出理赔金额以及受灾面积。
三、保险理赔的新科技应用展望
(一) 新科技应用需谨慎防范风险
当前, 我国新科技在保险理赔中的运用还处于初始阶段, 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 主要表现在:网络安全、数据技术以及监管等方面。因此, 要想避免不良状况的产生以及防范风险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防范网络安全, 检查漏洞。网络数据丢失以及窃取的事件时有发生, 因此要加强基础数据的保护, 运用先进的技术进行检查漏洞, 防止意外发生, 注重网络安全维护, 保护客户的数据不丢失以及窃取。
第二, 防范监管政策风险。新科技的应用要在国家法律以及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应用, 还要基于保险的本质以及原理, 加强新科技的研发时要在监管氛围内, 保证人们的财产安全以及人身安全不受侵害。
(二) 新科技逐步推动理赔标准化
目前, 我国车险的理赔主要存在理赔流程烦琐、理赔成本过高等问题, 主要时没有形成理赔标准化的产品。对于中下保险公司来说, 自动化、标准化的流程能够节约企业的成本。因此新科技在保险理赔行业的运用还大有作为。云计算、人工智能、深度学习等新科技等第三方平台展现出更加开放的态势。我们可以预见, 现在成熟的新技术在理赔中应用的基础之上, 还有广阔的应用前景等着人们逐步探索以及发现, 以大数据、区块链、互联网以及人工智能等时将来理赔创新的核心力量, 一方面在促进理赔标准化的同时, 能够更加安全、高效、省时的实现理赔的公平性、公正性。互联网可以很好地整合数据, 有利于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进一步提升保险理赔效率;区块链可以为重构信用做出突出贡献, 为人类打开一个全新的视角, 同时为构建一个公正、公平、合理、高效的信用体系提供保障以及技术可能, 与区块链一起出现的智能合约可以实现公平、公正的执行, 改善客户体验, 提高合约履行的效率。
四、结语
综上所述, 新科技的发展推动着保险行业的发展, 有利于保险产业的转型升级, 互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深度学习、基因工程等等技术的革新, 对保险理赔的流程的简化、企业成本的降低以及人员伤亡的减少又具有关键作用。我们清晰地认识到科技进步被人类带来的福利。保险理赔涉及众多行业, 例如、农业、医疗行业、汽车行业以及诸多依附的产业, 都与保险密切相关, 可以说科技推动保险行业的进步, 保险为人类福祉保驾护航。
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 人民对保险关注程度逐渐提高。理赔是保险服务行业最为关键的部分, 但是也存在诸多问题。科技的进步给保险行业带来很多便利, 保险理赔与新科技的融合给保险行业带来了光明, 对保险理赔产生了诸多影响。本文主要阐述新科技对保险理赔的影响、应用, 并且进行展望, 希望对保险公司提升自身核心竞争力有所帮助。
关键词:保险理赔,新科技,核心竞争力,展望
参考文献
[1] 董平, 郭静艳.保险理赔的新科技应用与展望[J].保险理论与实践, 2017 (11) .
汽车保险与理赔知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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