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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市场法律法规下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期货市场法律法规下范文第1篇

1.年限的比较

1、下列不得担任交易所负责人、财务人员:解除职务、撤销资格之日起5年内。

2、期货交易所每年对遵守交易规则抽样或全面检查。

3、除风险监管报表和IB业务的资料保存5年以上,其他的都是20年

2.容易混淆的日期

1、结算会员的审批为3个月。

2、期货公司的成立审批为6个月。

3、期货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3个月不开始经营或连续停业3个月的就撤销审批资格。

申请金融结算资格的,受理3个月内作出批复。取得资格6个月内未取得会员的自动失效。提供IB业务的在20日内作出批复。

4、期货公司那些是证监会审批,在2个月内(2条为20日内),那些是派出机构20日内(1条2个月)审批。

5、调查操纵价格、内幕交易的,可以经批准后对当事人15个交易日限制交易,最长30日。

6、期货公司不符合持续性经营、风险指标不合规的2日内上报,整改时间在20日内,自验收完毕后3日内解除措施,连续达标3个月的解除预警期。

7、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冻结的,5日内报告。

8、期货交易所管理中的日期基本是10日、但限制会员结算范围和异常情况暂停交易的为3日,按季后15日、年后30日上报经营情况和工作报告。年后4个月报审计报告。

9、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中的日期基本为5日,处罚基本为3万以下。股东的股权被质押、冻结、转让变更名称的应3日内报告期货公司,他们应在5日内报告派出机构。

10、高管人员的管理办法基本为5日,首席风险官在决定10日内报告、对高管临时任命和违规被调查是3日。

11、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取得30日内上任,过期作废。

12、期货从业人员管理一般10日。

13、首席风险官:季度后10日、年后20日报工作报告。

14、期货公司应当月后7日、年后3个月报送风险监管报表。

3.法律法规处罚

1.期货公司接收全权委托的,对交易损失承担不超过损失80%责任。

2.期货公司对交易结果的通知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不能证明自己无过的,承担损失不超过80%。

3.期货公司保证金不足,交易所未及时通知,应承担损失的60%,客户保证金不足的,期货公司未及时通知的,承担损失的80%。

4.期货交易所允许期货公司开仓透支交易的,承担损失的60%,期货公司允许客户开仓投资交易的,承担80%。

4.比例的比较

1、变相期货交易是保证金比例低于合约标的额的20%。

2、保障基金:按期货交易所06年底的风险准备金的15%缴纳。后续的:期货交易所按照手续费的3%代扣代缴,期货公司按照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千万分之十缴纳。每季度后15日缴纳。达到8亿了可以申请不缴纳。

3、机构投资者损失的,10万以内全额,超过的按照80%赔,个人10万元以内的全陪,超过部分90%赔。

4、期货交易所按照手续费的20%计提风险保证金。诉讼金额占净资产10%以上的为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

5、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与上月变动20%的应5日内报告派出机构,全体董事和股东。

5.设立期货公司条件

1、从业人员不少于15人,有资格的管理人员不低于3人

2、持有5%以上股东的:

①实收资本和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经营2年以上且最近2年中1年盈利

或:实收资本和净资产低于2亿元。

②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对外投资(含新期货公司)不超过净资产。

③3年内无处罚、不诚信行为;高管人员、自然人股东禁入期、撤销资格满2年

3、持股100%的股东:净资本还不低于10亿元,不适用的净资产不低于15亿。

4、设立金融期货经纪资格的,前2个月风险指标合规,高管2年内无处罚(变更比例满50%的特例)控股股东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

设立营业部的,前3个月的风险指标合规,高管1年内无处罚。

6.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1、一般董事、监事

①期货、证券、会计、法律3年以上或经济管理5年以上;专科

2、独立董事:

①期货、证券、会计、法律5年以上或有高级职称;本科;资质测试;有时间和精力

3、董事长、监事会主席:

①期货3年,其他金融4年,会计、法律5年;本科;资质测试

4、经理层:

①期货资格;本科;资质测试

5、总经理、副总经理:

①期货3年,其他金融4年,会计、法律5年;期货资格;本科;资质测试;金融机构负责人2年经验

6、首席风险官:

①期货资格;本科;资质测试;期货3年和2年风险、交易、结算、合规负责人经验/期货1年,经验3年

7、营业部负责人:

①期货资格;本科;期货3年货金融4年经验。

7.金融期货结算业务

1、申请金融业务结算资格的条件:

①经纪资格;负责人2年经验;高管人员、控股股东2年内未处罚

②近3年内无期货公司无处罚、严重的期货交易结算风险事件

2、申请金融期货交易结算资格:除1外

①董事长、正副总经理中至少2人证券或期货5年以上,至少1人期货5年以上且3年管理经验

②注册资本5000万,2个月风险监管指标

③前3年中至少1年盈利且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不低于8000万,控股股东净资产不低于2亿,或控股股东净资本不低于5亿,不适用的净资产不低于8亿。

3、申请全面结算资格

①董事长、正副总经理中至少3人证券或期货5年以上,至少2人期货5年以上且3年管理经验

②注册资本1亿,2个月风险监管指标

③前3年连续盈利,且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不低于3亿,控股股东净资产不低于10亿

4、全面结算会员按照证监会、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建立保证金制度,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建立限仓制度。

5、期货公司被接纳、暂停、终止会员的,3日内向派出机构报告

全面结算会员与非结算会员签订、变更、终止协议的,3日内向派出机构、交易所、保证金监管机构报告。

全面结算会员调整非结算会员的结算金最低余额的应向交易所、保证金监管机构报告。

8.风险监管指标

1、期货公司:

①净资本不低于1500万

净资本不低于客户权益的6%

净资本除营业部家数不低于300万

净资本/净资产不低于40%

流动资产/流动资本不低于100%

负债/净资产不高于150%

②期货公司委托其他机构从事IB的,净资本不低于3000万

从事交易结算业务的,净资本不得低于4500万

从事全面结算业务的,净资本不得低于①9000万;②客户权益总额的6%

③发生重大事项应报告,重大事项是导致净资产变动10%以上的

9.中间介绍业务(IB业务)

1、证券公司的条件:

①申请前6个月的下列指标合规:

净资本不低于12亿;流动资产不低于流动负债150%;对外担保和或有负债不高于净资产的10%;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70%。

②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2个月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

③从业人员,总部至少5人。营业部至少2人。

2、应每半年向派出机构报送合规性检查报告。

10.有关处罚

1.交易所、非公司结算会员有下列之一的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公司的处罚)

①违反规定接纳会员

②违规收取手续费(应退还)

③不发布即时行情或发布价格预测信息、不履行报告义务、不报送资料、不建立担保金、不提取风险金、限制会员实物交割总量、用没资格的人员、违反保证金安全监控规定。

有上述之一的,对主管及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并处1-10万罚款。(对责任人的处罚)。

2.期货交易所、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有下列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没有所得或不满10万元的,处以10-50万罚款

①违规修改章程、上市品种、分立合并、变更场所等.

②保证金不足仍同意交易的、直接或间接从事交易的、违规收或挪用保证金、伪造涂改交易资料的、未建立几个风险制度的、拒绝或妨碍证监会检查的。

责任人的处罚:违反之一的给予纪律处分,并处1-10万罚款。

3.期货公司有欺诈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

没有所得或不满10万元的,处以10-50万罚款。

①保证收益、不提示风险说明书、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提供虚假资料、未按照客户要求下达交易指令、挪用客户保证金的、不按规定开户或违规划转保证金的。

责任人的处罚:违反之一的给予纪律处分,并处1-10万罚款。

4.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单位从事的,责任人:处3-30万罚款。

5.交割仓库违规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单位从事的,责任人:处1-10万罚款。

6.国有企业违规买卖期货的责任人降级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没有所得或不满10万元的,处以10-50万罚款,操纵期货价格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7.境内机构、人员违规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违规设置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没有所得或不满20万元的,处以20-100万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任人:处1-10万罚款。

期货市场法律法规下范文第2篇

摘 要:金融市场是社会经济运作的主要分支,具有基础性、关联性以及风险性等特征。基于此,本文结合国内金融市场瓶颈期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着重挖掘其未来发展潜在力的策略,以达到充分发挥社会金融优势,寻求社会金融协调分配趋向的目的。

关键词:金融市场 瓶颈期 未来发展潜力

金融市场协调运行,是国家经济协调运用的重要因素,它与社会房地产、农业、商业、服务业等方面,均有密切联系。有研究表明,国内金融市场发展正处于新旧承接关键期,且经济运行多元条件更是呈现出发散式、多元化的转变趋向。由此,国内企业为准确把握金融市场运行要素,寻求新发展趋向,就必须对当前金融运行的瓶颈问题进行研读,这对于企业平稳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1 中国金融市场瓶颈期存在的问题

随着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脚步逐步加快,传统的金融市场模式,已经无法适应国内金融运行需求,为推进国内金融行业创新,就必须突破当前发展瓶颈问题。

1.1 金融市场运作规律把握不到位

自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金融运行逐步向着国际化趋向转变,金融市场的发展,也逐步向着“高速率,高收益”的模式转变。但由于国内金融市场运行,過于沉迷于高速率的金融投资趋向,而忽视了市场运行的基本规律,致使国内金融市场许多投资方式,已经完全偏离了金融操纵控一般规律。一旦高效率金融投资泡沫现象完全退却,毫无规律的金融投资模式,将逐步显露出运行风险。

国内金融市场管理部门统计数据表明:截至到2018年上半年,国内金融市场中,北上广等一线城市的金融稳定率为88.95%,二三线城市的金融投资稳定率分别为70.24%、55.91%[1]。后者相比与前者来说,金融市场实际运行,存在更大的经济调节风险,且由于二三线城市,主要依靠城市发展,促进金融市场运作,因而,对金融市场的一般周期规律把握不到位,瓶颈期阶段金融市场运行稳定性相对较差。

1.2 金融市场存在行业“脱节”趋向

国内金融市场运行,始终坚持着市场投资形式多样,投资趋向综合分析的发展趋向。但由于国内金融市场,过于注重投资市场趋向的分析,而忽视了金融市场与相关行业发展速率的协调关系,导致国内金融市场,出现了严重的主体与客体“脱节”的问题。如,房地产投资资金逐步增加,但建筑、园林设计、装饰等行业的金融资金运转,却始终处于资金周转困难的状态,两者发展失衡,就是金融市场行业“脱节”的主要体现。

同时,金融市场的行业运行“脱节”问题,也表现为金融资金链的断裂,金融投资市场,想要实现“钱生钱”的循环状态,就必须提升金融资金的应用价值,提高其活跃性,但国内金融投资主要固定在建筑、旅游、农业等方面,导致金融市场的资金链缺乏创新性,国内金融市场长期运行时,自然也就出现了瓶颈问题。

1.3 金融市场投入与收益失衡

国内金融市场投入与收益失衡,也是国内金融资产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国内部分企业,为了追求国际化的金融投资趋向,往往会动用大量金融资金,进行完全超出企业承受范围的资金投入;或者,盲目跟风进行金融股票、基金买进。但实际操作时,80%企业处于无线量投入,回报少的状态,致使许多金融企业,在这一无线循环的状态下破产。同时,国内金融市场的瓶颈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部分企业完全照搬西方经济运行分析理论,采取所谓的金融市场投资方法。实际运行期间,企业为了回收投资成本,需不断地进行资产投资[2]。

1.4 金融市场运行制度层面缺失

我国金融市场,具有发展时间短,活跃性强的特征。但由于国内金融市场现有管理制度,主要以西方国家的金融市场管理框架为主,许多细节部分,依旧存在着中西方金融经济运行差异,致使国内金融市场在转型阶段,逐渐暴露了“借鉴”框架的缺点。如,金融市场运行过于追求利益,而忽视了市场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社会金融投资存在“暗箱操作”问题等,均属于国内金融市场框架存在的制度漏洞[3]。

2 挖掘中国金融市场的未来发展潜力的策略

2.1 综合解析金融市场运作规律

挖掘国内金融市场的未来发展潜力,是进一步激发国内金融产业潜在动力的主要方法,也是解决当前国内经济低迷的主要手段。

2.1.1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分析

国内金融市场运行,是基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之上,形成的金融运行模式。与西方商品经济为主导的金融市场相比,它能够站在更立体的视角上,分析金融市场的运行状态,因而,金融市场的资金运转规律把握更便捷。

如,国内银行企业、股票投资、商业信贷渠道,可以适当的利用国家金融投资政策,开展金融市场投资规划,降低企业投资风险,以我国经济运行的优势,寻求金融市场运作规律,增大金融市场运作的后期保险,缩减国内金融市场中,个体金融投资者压力,可为个体深入认识金融市场规律,提供一定空间,从而解决了企业原有投资偏离市场规律的问题。

2.1.2 商品经济规律分析

国内金融市场运行规律的综合解析,也需借助商品经济中,价格、市场、价值三者之间的关系,纠正现代中国金融市场中偏离运作规律的问题。具体来说,就是金融企业应结合大众需求,适当的调整金融市场的投资种类,增加大众对金融市场物资的购买力度,并通过价格调节战略,调控金融市场产品,尽量保障市场运行平衡。这种金融市场运作规律调节法,也能够规避金融市场泡沫状态后,出现的长期经济运行市场不协调问题。

2.2 解决金融市场“脱节”问题

2.2.1 行业间差距调节

中国金融市场在拓展经营领域的同时,也需分析产业经营结构运行的平衡性,尽量缩小金融市场顶端行业与低端行业之间的差距,增加金融市场自行运转的空间。

如,M企业进行房地产投资时,也分别在建材、装饰材料、园林设计等方面作出投资。企业股份上市后,除了通过房地产投资收益,调节企业经营收益,也可以通过行业邻近方面的投资,获取相应的金融市场拓展渠道。一旦M企业投资的房地产金融资亏损,企业可通过建材、装饰材料等相关行业进行调节。案例中提到的,M企业金融调节运行方式,就是在企业金融市场投资多元开发趋向层面,进行金融行业投资要素解析层面,寻求金融市场“脱节”问题的体现[4]。

2.2.2 资金链调节

突破中国金融市场“脱节”问题,可结合我国宏观经济与外观经济调节战略,弥补金融市场资金链断裂问题。即,金融企业当前的市场资金投入,需不断地进行金融投资要素创新,确保当前国内金融枝丫,可以再生新的资金投资渠道。

如,L企业进行金融投资时,通过国家农业开发优惠政策,打造绿色的农业产业。企业在产业经营期间,逐步打造了以商品经营和股票运行为支撑的,金融资金运行产业链。虽然L企业原有金融市场的资产运行相对稳定,但为了规避金融市场运行风险,L企业也在商品经营过程中,寻求新的资金链供应合作商,确保企业金融市场投资资金的稳固。

案例中所描述的L企业经营状态,就是进一步挖掘国内金融市场资金链运行的主要方法。这种资金运行方式,能够最大限度地规避企业金融投资中,单个产业链断裂的问题,从而进一步挖掘其内在潜力。

2.3 科学投资,保障最低收益

国内企业想要突破金融市场运作中的问题,需审时适度的进行投资,才能够降低金融市场转折阶段的风险。

2.3.1 市场投资动态管理

国内企业在金融市场的投资,应采取动态分析法,随时进行金融市场投资比重的调节。如,当前金融基金利率为1.23%,股票利率为2.19%。企业为了保障投资风险降到最低,不触发“金融风险”,可在确定企业承担的最高风险标准下,进行金融投资。若两者实际运行期间,突然出现了某一领域风险增加,可第一时间启动风险应对方案,重新调整企业金融市场的投资战略。这种动态管理的金融市场投资方法,可避免企业金融投资资金,在金融市场运行不稳定的状态下,出现金融市场风险蔓延的危险。

2.3.2 金融风险运行最低式保障

国内金融市场收益与投入的平衡化调节,在于做好国内金融市场运行的收益评估。如,结合相应的经济调节战略,开展多元的经济要素整合,可进行不同程度的资源规划。如,当前金融市场该项基金的运行状态都较稳定,进行市场金融风险时,就要适当的进行减少金融市场运行收益。若金融市场的当前运行波动较大,金融市场的备用资金就要提高最低收益比例,作好风险防范。

2.4 建立中国特色的金融市场管理制度

構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市场管理制度,首先,要继承现有制度管理框架,并进行金融市场管理条件的微调。如,企业金融市场的投资标准,风险承担能力,与企业资金投资多少成正比。这种制度改革方法,可以避免旧制度完全剔除后,出现的新制度无法适应,导致金融市场瘫痪的局面。

其次,增加社会金融市场的法律管理力度。针对金融市场运作中存在的造价、非规范性投资、非法集资等行为,要运用社会法律制度,强制性进行金融市场秩序调节。如,我国新时期的金融市场管理期间,着重加强了对高收益群体,资金收益税收缴纳、收益来源情况进行分析,并给予相应的处罚。这种金融市场法治调整战略,就是建立中国特色的金融市场管理制度,实际中落实的具体表现。

3 结语

综上所述,中国金融市场瓶颈及未来发展潜力探究,是国内金融体系整合的理论归纳,它为我国经济体系改革工作推进提供了指导。在此基础上,为解决我国金融市场瓶颈阶段问题,提出了综合解析金融市场运作规律、解决金融市场脱节问题、科学投资,保障最低收益、建立中国特色的金融市场管理制度的应对措施。因此,浅析中国金融市场瓶颈及未来发展潜力,将为我国经济资源运行中改革提供新视角。

参考文献

[1] 孙璐璐.外资“加注”中国金融市场丰富投资者结构分散风险[N].证券时报,2018-08-18.

[2] 王仁祥,付腾腾.中国金融创新与科技创新的耦合模式研究——基于“监管沙盒”思想[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8(8).

[3] 张晓莉,李倩云.人民币国际地位、汇率波动与境外中国金融资产持有量——基于PVAR的实证研究[J].国际金融研究, 2018(7).

[4] 潘一豪.金融监管有效性视角下中央对手方机制的建构与法律问题研究[J].证券法律评论,2018.

期货市场法律法规下范文第3篇

摘 要:数字遗产是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的新生儿,虽然还处于“幼儿期”,但是其明显的利害关系和未来可预见的巨大风险性,使得近年来人们越来越重视这个新生事物。本篇论文主要是从数字遗产的产生与发展现状出发,基于对数字遗产继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瓶颈的分析和评估,针对性的提出可行性的对策。

关键词:数字遗产;继承;用户;网络服务提供商

随着科技与时代的进步和发展,进入互联网时代后,网络使用率及网民数量实现了井喷式的快速增长。据联合国信息通信技术(ICT)事务专门机构国际电信联盟(ITU)2021年公布的数据显示,到2021年,全球63%的人口,即49亿人正在使用互联网,网民数量从2005年底的11亿发展到2019年的39.7亿,首次实现全球网民数量过半,而2021年比2019年增加了17%。同时,在国际电联的估算中,近年来发展中国家的网民增长速度要明显快于发达国家,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扮演者不容忽视的重要角色(如表1)。

但是这华丽的蜕变后面却隐藏着 “危机”,人们越来越依赖于网络,网络开始渗入现实生活的方方面面,人们在这个虚拟世界里投入了大量的钱财与精力。与此同时,第一代网民去世潮悄然上演,互联网这一新事物再也无法掩盖它所产生的新问题,频发的网络遗产纠纷案件使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思考如果有一天自己去世,自己在网络上的所有权益应该如何处置?网络上的“财产”又该怎样继承?

所谓数字遗产,又可称为虚拟遗产,是指在特定的互联网时代下产生的,具有一定情感价值、财产价值和文化价值,当被继承者自然死亡时遗留下来的所有正当合法的网络权益和财产,如QQ币、个人文档及相册、Email、游戏装备等。数字遗产具有虚拟性、价值的不确定性、占有主体的双重性以及私密性等特点。

一、数字遗产的发展瓶颈

我国的数字遗产在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这些问题具有其特殊性,也是数字遗产不同于传统遗产的体现。想要推动数字遗产的发展是不能绕开这些问题的,只有从问题出发,以问题为突破口,从而推动问题的解决才能够让数字遗产摆脱禁锢其发展的枷锁。

(一)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现行的《继承法》是从1985年10月1日起就开始施行的,法律制定与实施距今已有30多年,而这30年来中国的经济社会早已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当时在制定法律时还没有出现QQ、微博、淘宝等这些现在与数字遗产息息相关的概念,所以《继承法》也就不会有相关的规定。同样的在《民法通则》里对个人合法财产的规定中也未明确提到数字遗产属于个人合法财产。但实际上我国早在2004年就有19位律师向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请建议通过立法形式来保护虚拟财产,但似乎当时并未引起国家立法机关重视,直到如今,数字遗产保护与继承仍然是我国法律的一个盲区。

(二)用户数字遗产意识淡薄

虽然,随着数字遗产纠纷问题的不断涌现,已经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数字遗产,但是,身边仍有不少人没有意识到数字遗产的存在,还有一部分即使知道数字遗产的存在,但却从未想过个人数字遗产未来的继承问题,只有少部分人会主动去关注数字遗产,其中一些却因为立法方面的空白无力维权。

(三)网络服务协议对数字遗产继承可能性的排除

网络服务协议存在滞后性,甚至與数字遗产保护与继承潮流完全相悖。比如腾讯就规定,账号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禁止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一旦腾讯发现使用者并非账号初始注册人,网络服务提供商有权在未经通知的情况下收回该账号,无需向该账号使用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由此带来的损失均由用户自行承担。

(四)数字遗产不同类别处置存在的问题

数字遗产包括数字化个人信息,数字化作品以及数字化财产,针对这三类数字遗产,目前我国在遗产保护和继承方面的措施和力度也存在很大的不同(如表2)。对于数字化个人信息,网络公司享有独立的财产占有权,而用户则仅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这就是所谓的数字遗产占有主体的双重性,同时这一部分的数字遗产由于也涉及到个人隐私的问题,目前是比较难继承的部分;对于数字化作品,用户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并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这一类的数字遗产由于用户具有处置权,所以易于继承和保护;对于数字化财产,网络公司和用户享有相对的财产权,用户仅具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力,而不具备处置的权利,这也就是近年来数字遗产纠纷频发的除了情感的另一个关键原因,数字遗产所具备的经济价值越来越凸显,而对于数字财产的保护和继承问题也愈加受到人们的重视,这不仅仅需要法律法规的保驾,也需要先进技术的护航。

(五)专业化人才和机构建设的滞后

国外十分重视数字遗产专业化人才的培养和机构建设,在很多国家的大学都开设了与数字遗产相关的专业,致力于数字遗产人才队伍的建设。但是相反,在国内,我们既没有在大学开设专门的专业来进行研究,也没有成气候的相关机构。人才是社会发展的催化剂,人才建设也能带动数字遗产保护和继承的进一步深入。机构建设也是数字遗产保护不断实践的再次尝试。但是人才和机构建设目前却成为了阻碍我国数字遗产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六)保护成本高,资金跟不上

对于网络服务提供商来说,开展数字遗产保护与继承服务,就意味着要使用专门的人员和投入一定的技术,消耗企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给企业增加资金支出,所以一般公司不愿为数字遗产投入这么多的资金。另外,国家目前对数字遗产保护与继承的重视程度还不够,虽说近年来我国陆续开展了不少旨在研究和保护数字遗产的大项目以及一些公司或机构也开始了这方面的探索,但是我们在立法方面还是几乎处于空白状态,而立法的成本又很高,与此同时,国家在立法方面的资金投入又很少,供给跟不上需求,必然会成为数字遗产保护路上的一大障碍。

二、数字遗产的解决办法

(一)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由于我国的《继承法》自1985年颁布以来长时间未对其进行修改和完善,其中很多内容随着时代和社会的发展变迁已经显得不太适宜,需要查漏补缺,修补完善。而数字遗产作为社会的一个新产物,属于合法的个人财产,应该被法律所承认和保护,这也要求《民法通则》内容也需要及时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将数字遗产纳入个人的合法财产的概念体系之内。但仅仅这些还不够,还需要相关部门针对数字遗产的保护和继承问题制定和颁布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数字遗产继承的条件、程序和责任主体等,来帮助处理好用户、继承人和网络服务提供商三者的关系,另外针对危害个人数字资产和遗产的行为,法律也要明确惩治办法,使再次面对数字遗产纠纷和侵权案件时我们能够有法可依。

(二)提升用户数字遗产意识

我们需要提升的是用户的两种意识:一是对个人数字遗产的保护意识;二是对数字遗产的再利用意识。将数字遗产(包括重要的账号密码等)正式写入遗嘱,或是提前将账号密码告诉自己选择的未来继承人,再或者把重要的数字信息通过第三方机构或是网站进行储存,用户死亡后,经机构和网站确认后将这些加密的数字信息交给其法定继承人。在数字遗产再利用方面,国内外调查都显示,大部分继承人都会选择对其有纪念价值的数字遗产(包括相册,邮件,日志等)存档或拷贝,同时继承其账号内的虚拟货币,但对于账号本身来说,大部分人会选择一段时间后注销,而不是再利用,其实这些账号通过一些技术手段完全可以成为“新账号”被再次利用。

(三)修改网络服务协议

网络服务提供商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所以想要令其修改网络服务协议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原因主要有三点:第一,网络运营商基于对用户隐私保护的考虑;第二,为了避免增加网络运营商的负担;第三,为了提高网站运行速度。鉴于此,在这里针对性提出了三种可行性的办法来消除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后顾之忧。首先,出于隐私保护的考虑,网络供应商可以要求用户就未来继承人继承数字遗产时涉及隐私权内容签署针对网络供应商的免责协议。其次,为缓解数字遗产继承过程中网络公司的运营负担,网络公司可以通过核算相关运营成本、以向用户提供合理收费服务的方式来解决。最后,为了提升网络运行速度,网络公司可以根据继承人的自愿选择来处理“僵尸号”,如果继承人选择继承账号成为新用户,那么网络公司应该将账号的使用权转移给继承人;否则网络公司应通过技术手段在一段时间后将其注销。

(四)对数字遗产进行分类处理

针对三大类数字遗产,应该采取分类合理的处置方法。首先,针对数字化个人信息类的继承,根据用户的意愿,如果同意继承人处置这部分的遗产,可由继承人自由选择,如对于QQ号、微信号、淘宝,游戏账号等,继承人既可以选择获取账号密码后再使用,也可以只获取被继承人账号内的信息资料,如照片,日志等,可以通过网络服务提供商的配合拷贝这些资料,然后账号则由提供商在一定时间后进行注销,但是前提需要网络服务提供商对其网络服务协议的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改。

其次,针对数据化作品的继承,因为涉及到用户的隐私问题,应该区分对待。比如已经公开发表的照片、朋友圈、日志,微信等可以直接继承,但对于加密的私密空间和照片等,应根据被继承人的遗嘱规定或者评估其保密性,否则,网络服务提供商基于保密原则可以删除相关数据信息。

最后,针对数字化财产的继承,因为其包括游戏设备、游戏角色以及虚拟货币等,具有一定的敬酒经济价值,所以与现实中的实体财产具有趋同性,其价值也可通过交易或者估价进行价值确定,由于其财产属性明显,作为遗产可参照实物财产依法继承。

(五)建设专业化人才和机构

我们深知教育是立国之本,兴国之计,对于数字遗产来说教育培训同样重要,我国应大力培养数字遗产相关人才,并在高校设立专门研究数字遗产的专门学科,为专业化人才的培养提供沃土,这不仅仅能够突出专业化人才培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也能够真正推动数字遗产保护人才队伍的建设。并通过国际合作与交流,汲取经验,进一步充实我国数字遗产保护的专家和人才信息库。

除此之外,我国也需要成立一些专门为数字遗产保护服务的专门化的机构,这些机构可以和网络服务提供商进行合作,减轻网络服务提供商在遗产处理上可能出现的“超负荷”工作,但双方并不是孤立的需要不断的融合,机构需要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用户的信息资料,而网络服务提供商也需要机构为其网络用户提供专业化的数字遗产服务。

(六)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的长效机制

数字遗产保护和继承是一项大工程,需要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就需要大量的资金来维持。另外,数字遗产的保护和继承作为公益性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也是一项持续性的工程,需要长期的资金支持,因为短期内可能很难呈现出成效。

在国外,为了提供数字遗产保护和继承中持续性的资金需求,许多国家都已建立了多元化的资金投入的长效机制,主要是通过政府资助、社会捐助及个人捐赠等多种方式为数字遗产的发展提供所需的资金。而我国目前对这方面的资金投入不足,这不利于我国相关研究和实践的发展,所以我们应该借鉴国外为数字遗产保护建立有效的多元化资金投入的长效机制,不仅仅是利用国家财政,还应调动多方力量共同参与完善数字遗产资金链,为其发展解决了后顾之忧。

三、总结

数字遗产不同于传统遗产,它是信息时代下特有的产物,具有虚拟性、占有主体的双重性和机制的不确定性等特性,但是它们又存在很大的相同点,他们本身都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都具有财产属性。不幸的是,作为新事物的数字遗产,由于发展还不充分,又加之缺乏法律法规的支持、相关人才和机构的滞后以及用户数字遗产意识的淡薄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导致数字遗产不能像传统遗产那样直接以遗嘱的形式被继承。随着人们数字遗产继承意识的不断提升,人们终会为改变数字遗产保护现状而不懈努力,但是仅仅靠用户的遗产保护意识还是不够的,还需要培养专业的人才,成立专门的机构,制定和完善数字遗产相关立法,协调用户、继承人和网络服务提供商三者之间的关系和矛盾。可见,数字遗产继承问题的解决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既需要多方的共同參与,也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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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裴钰.被忽视的文化遗产:数字遗产[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0(10).

期货市场法律法规下范文第4篇

( 一) 市场经济概述及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分析

市场规律是一双看不见的手, 对市场经济发展起着调节作用, 有效的实现资源配置。市场经济是自由、平等的经济发展模式, 但是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受到了诸多方面的影响, 市场经济具有双重性的特征, 它既能起到利益竞争机制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还能有效的利用价值规律进行自我调节, 但由于市场经济自发性、盲目性且滞后性的特征, 又会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阻碍作用。因此, 国家必须对市场经济制定相应的法律保障制度, 法律的调控与政府行政管理的结合, 能有效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我国正处于经济制度的转型时期, 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 传统的经济发展管理模式已不能很好的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 而更好的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型管理模式还有待开发, 在这种情况下, 市场经济秩序面临着一定混乱的局面。这些混乱现象给国家和人民的经济财产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损失, 不利于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 规范的市场秩序和有序的市场行为关系到我国的根本利益, 是摆在我国面前的一项重要且紧迫的任务。

( 二) 加强法律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保护

1. 完善立法。进一步完善行政立法和民事立法, 对促进经济社会规范化运转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根据不完全统计, 自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制定关于经济发展的民法已达40 多部, 立法的目的主要是为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发展秩序以及调整市场化行为, 为建立更加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提供法律保障。虽然我国已制定了较多的法律, 但迄今为止还没有一部系统化的民法法律, 这限制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发展。经济行政法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发展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我国制定的行政法在实践的过程中也起到了一定的效果, 但是法律也存在着可操作性差、不规范、不公开等方面的缺陷。努力提高立法质量, 完善立法规范, 转变政府行政机关的职能, 制定真正适合社会主义市场发展的法律规范。

2. 加强行政执法。行政机关对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起着巨大的影响作用, 是主要的执法机构, 市场交易秩序的完善能有效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发展以及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当前的社会发展中, 应用法律手段来规范行政, 加强行政机关的执法对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机关严格加强执法, 能促进良好的执法环境建设。

二、市场经济法律观念探析

( 一) 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条件以权力为本的法律观念

权力是在相对自由的法律情况下运行的, 以获得合法权益为可能的, 权利的运行主要以利益为核心, 以自由为本质, 保障权利能为市场经济获得更大的利润, 市场经济法律要首先确定以权利为根本的法律观念。市场经济体制与计划经济体制有着本质上是区别, 市场经济并不是仅仅受到行政权利的控制, 更重要的是受到商品的供求关系和价格的影响,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 市场经济主体要不断建立健全现代化企业制度, 让企业真正的享有自主运营的权力, 减少对国家的依赖, 通过优胜劣汰的竞争形势和竞争规律, 有效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要求市场主体具有相对的独立自主权, 确立以权利为本的观念, 着力完善民事立法与经济立法体系建设, 为市场经济良好运行创造条件。

( 二) 市场经济竞争法则要求公平、公正的法律观念

市场经济竞争的基础是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进行的, 主要包括: 竞争参与的全面化、竞争规则的公正性以及竞争过程的透明化、竞争结果的有效性。计划经济体制是对上级要求的绝对服从, 对个体则会在一定程度上产生排斥, 计划经济在我国的发展, 其公平性、公正性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市场经济中的一些问题是由供求关系和价格变化来决定的, 生产者与消费者的生产消费活动也受到供求关系及价格的影响, 市场经济中不公平、不公平的竞争导致市场经济不能平稳的发展。

三、结语

在市场经济中的法律与计划经济相比较而言, 是对“质”和“量”两个方面的要求, 这就要求我们不断更新和增加市场经济法律观念, 提高法律意识。总结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建设中所取得的成就, 分析经济建设中的不足, 借鉴其他国家在经济建设中法律观念的建设, 并将其中优秀、成功的经验融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市场经济建设中, 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 建立健全法律规范, 保障市场经济平稳、快速的发展。

摘要:在市场经济研究框架中, 法律观念、体制以及理论的调整与变革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权力的运行是法律观念下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基础和前提, 市场经济竞争下公平、公正是其法则要求。本文主要是从法律保护与市场经济理论研究方面着手, 对市场经济法律观念进行深入化探究, 以安全、信用的法律观念来保障市场经济安全运行。

关键词:市场经济,法律观念,改革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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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于彤.中国法制现代化与法律移植研究[D].华东政法学院, 2002.

期货市场法律法规下范文第5篇

摘 要:教育的产品属性问题是现代教育研究与实践十分关注的课题,对教育产品属性的判断,决定着教育资源配置机制的选择。教育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最佳资源配置机制是将政府机制和市场机制有机结合。同时,在对教育资源进行优化配置的实践过程中,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根据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教育产品科学地、动态地选择具体的资源配置机制。

关键词:教育;产品属性;资源配置

关于教育的产品属性以及教育资源配置问题,学界已展开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其成果为教育经济与管理领域的实践提供了理论支撑。但目前在此问题上仍存在爭论,随着我国教育与经济的不断发展,理应对已有的观点和认识不断丰富和完善。

一、教育的产品属性

目前,关于教育产品属性的讨论,大多是基于公共产品理论之上的。公共产品理论最先由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提出,此后在经济分析中被广泛运用。

按公共产品理论,全部社会产品可分为公共产品、私人产品和准公共产品三类。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将公共产品定义为这样一种产品:每个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不会导致他人对该种产品消费的减少。公共产品具有三个特征:消费的非竞争性、受益的非排他性以及效用的不可分割性,如国防、路灯等。与公共产品相反,私人产品是同时具有消费的竞争性、受益的非排他性和效用的可分割性,如食品、衣服等。介于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或兼具二者特征的产品属于准公共产品。

目前,不同学者对教育的产品属性这一问题尚未达成共识。从公共产品的定义、特征以及教育的外部效应来看,笔者认为教育是一种准公共产品。首先,教育具有部分竞争性和排他性。一方面,教育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如绝大多数类型的教育在技术上(如收费)可以实现排他;另一方面,教育又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如教育传递的普适性知识、技术等产品是全人类共同的文化遗产。其次,教育的部分效益是可分割的,例如,教育使受教育者自身人力资本得到提升的效益不可分割,但与此同时教育还能促使受教育者家庭以及整个社会经济的更快增长,此时教育所带来的效益分割给了受教育者的家庭及所处的社会。最后,教育具有正外部性,即教育使受教育者在劳动力市场和社会活动中获得更高的收入和地位,进而从受教育者本人及其家庭外溢给其他社会成员,促进社会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和谐,但由上可知教育并非具有绝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因此,教育是一种准公共产品。

二、教育的产品属性决定教育资源配置机制的选择

教育资源配置是指如何将有限的教育资源在各级各类教育之间、各地区之间和各学校之间进行分配,以期投入的教育资源能够得到充分有效的使用,力求教育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教育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其提供者不仅仅是政府,还可以包括市场。具体地说,教育产品消费的非排他性特征决定了其不能完全以市场定价出售,须经过公共选择过程由政府来提供;而教育所具有的部分竞争性和排他性又决定了教育产品的边际成本不为零,在技术上可以实现排他,可以通过市场价格来调节供求的平衡。正是因为教育产品兼具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某些属性,所以教育资源的配置机制既可以是政府的公共配置机制,也可以是市场的私人配置机制,亦或二者的有机结合。

1.教育资源配置的公共机制——政府

按照公共产品理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主要是为了“生产”和提供具有公共利益的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以满足社会的公共需要。政府提供或参与提供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的方式主要有三种:生产、购买和补贴。此外,政府还需对市场经济生活进行外在的引导和调控,制定必要的规则并监督规则的执行,对市场本身难以企及的领域进行有效干预等等。

具体到教育领域,教育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其消费的非排他性决定了政府有承担教育发展和进行教育资源合理配置的义务和责任。政府的主导作用主要表现在合理规划教育资源和宏观调控教育活动两个方面。在教育产品的提供上,政府可以通过生产、购买和补贴教育产品,进而科学合理地划归教育资源。如政府生产,即使用财政资金开办公立学校,对学生免费或只收取低于成本的学费;政府购买,即政府出资委托非公立学校和机构进行培训和教育;政府补贴,即对贫困学生或者非公立学校提供财政资助。在教育活动的宏观调控中,政府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对国民教育做出科学的规划、制定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创设良好的教育发展环境、提供必要的监督和评估等方面。

2.教育资源配置的私人机制——市场

市场经济作为资源配置的一种方式,是迄今为止最具效率和活力的经济运行机制和手段,能够通过价格体系使每个经济活动的参与者获得简单、明晰的信息,提高资源配置的合理性。

具体到教育领域,教育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其部分的竞争性和排他性决定了市场参与教育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市场的作用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办学体制的多元化。市场经济的多元所有制结构,居民收入的增长,选择性教育需求的扩展,形成了发展民办学校的客观要求。在政府参与提供的教育占主导地位的条件下,民办学校的发展不会带来严重的教育机会不平等。第二,建立教育成本分担制度。教育的准公共产品性质决定了应该由市场或由市场和政府共同提供教育,具体表现为受教育者和政府共同负担教育成本。教育成本分担制度,是增加教育供给的需要,也是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主要途径。第三,学校资源配置的市场化。学校消耗的人力、物力等教育生产要素都受市场供求的调节,学校要在生产素市场上通过价格竞争获取。因此,在教育活动中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促进了教育结构的多元化,提升了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的积极性、主动性。

3.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政府与市场有机结合

单方面运用政府机制或者市场机制配置教育资源,会出现政府失灵或市场失灵。此外,过于强调某一方的主导作用,将会导致缺效率的公平或却公平的效率。

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必须充分考虑教育的公平和效率,公平与效率是衡量教育发展的两个重要尺度和价值目标。教育产品若单纯由政府提供,会导致效率的损失;若单纯由市场提供,政府不参与提供,则由市场供求所决定的教育价格必然会造成教育的排他性,从而影响教育公平。只有政府机制和市场机制有机结合,才能尽可能以最小的公平损失换取最高的效率,或者以最小的效率损失来换取最大的公平。

因此,在教育资源配置中,政府与市场是有机统一的,既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性作用,同时又要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增加教育供给,只有两者的有机结合,才能达到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最终目的。

三、义务教育与非义务教育的资源配置机制

虽然教育从整体上看是一种准公共产品,但实际上各级各类教育的性质有很大的差异。我国教育大体上可分为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两大块。从义务教育到非义务教育,它们在受益的外在性方面逐渐减小,在消费的排他性方面则逐渐增大,即教育的公共产品属性逐渐减少、私人产品属性逐渐加强,这也决定了义务教育与非义务教育的资源配置方式的差异性。

义务教育是通过立法约束受教育者的家庭和政府的行为。义务教育消費上的非排他性、供给上的不易排除以及具有广泛的社会效益表明,义务教育的产品属性接近于纯公共产品。因此,就义务教育阶段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来说,应由政府用计划方式予以提供为主,坚持以平等为基本原则,实行全面免费的义务教育。

非义务教育,就我国现阶段而言,包括初中后教育和高等教育、成人教育等。非义务教育在技术上容易实现排他,具有私人产品属性。非义务教育的目的是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培养人才,因此,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资源的有效配置应侧重效率,更多地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政府主要从宏观上监管和调控。

四、结论

教育从整体上看是一种准公共产品。基于教育的产品属性,其最佳的资源配置机制应当是政府和市场相结合的机制。但是各级各类教育的性质有所差异,其具体的配置机制应当根据具体的教育产品属性,科学地、动态地进行选择,如义务教育应当以政府配置资源为主,注重教育公平;非义务教育则着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注重效率的提升。总之,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最根本的是通过对资源配置方式科学、有效的选择,促进教育均衡、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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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江露薇(1991~ ),女,湖北鄂州人,武汉理工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2014级教育经济与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高等教育管理。

期货市场法律法规下范文第6篇

摘 要: 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重要内容,是中华民族追求和谐、幸福,要求社会稳定的有效保证。当前,围绕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讲话精神,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是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在这种背景下我们对法律顾问制度的渊源及实践意义进行研究,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关键词: 法律顾问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实践意义

一、法律顾问制度概述

法律顾问指具有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人员及法人或其他组织内法律机构中的工作人员。法律顾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顾问指为聘请方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业人员,其范围包括律师、法律工作者、法学专家、法学研究人员等。狭义的法律顾问仅指律师。法律顾问制度也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顾问制度指有关国家法律规范制定或确认的有关法律顾问的制度体系,是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狭义的法律顾问制度指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它是现代企业制度的组成部分之一,指企业通过设置法律顾问机构及人员,专门负责处理企业法务问题,以及规范、指导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资格、执业机构、工作规范、法律责任及企业与顾问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等一系列制度的总称。本文主要就狭义的法律顾问制度,即企业法律顾问的产生渊源及实践意义进行研究。

二、法律顾问制度的历史渊源

我国法律顾问制度是在借鉴和参照国外发展模式和成功经验,结合自身历史特点和实际过程中逐步建立起来的,历经多年发展,其渊源丰富,既是从资本主义国家引进,顺应经济发展要求的自然演化,又是政府主导的中国化特色进程。

(一)“法律顾问”称谓的来源

“法律顾问”至近代才产生,其名称属从西方沿袭而来。中国古时严禁“教唆词讼”,那时的“法律顾问”称“讼师”或“诉师”,仅指为他人起草诉状的人。

企业产生以后,管理者有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因负责向他们提供服务的社会律师并非企业内部员工,相对于企业而言,社会律师的身份即为其的“法律顾问”,在西方称为“Legal Advisor”或“counselor”。企业法律事务逐渐增多以后,聘请律师服务已不能满足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需要,这时企业内部的有些法律工作人员的身份仍是律师,所以还是沿用“法律顾问”这一称谓。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企业仍使用“法律顾问”的称谓。

(二)法律顾问制度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发展历史

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其法律顾问制度从萌芽到成熟,已有100多年的发展历史。

1882年,美孚石油公司在其内部设置法务机构,成为世界上最早实施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但法律顾问仅负责部分公司业务的处理,主要法律工作还是由律师完成。

1890年,美国《保护贸易及商业以免非法限制及垄断法》颁布以后,一些大公司为适应新的市场及法律环境,开始建立公司自己的法律事务机构。

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开始,法律顾问的主导作用逐步确立,五六十年代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的公司数量剧增,法律顾问的地位愈加重要,总法律顾问成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至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法律顾问制度进入成熟期,其后不断规范和完善,逐渐形成完整体系,出现空前繁荣局面。

(三)法律顾问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史

我国法律顾问制度经历了从萌芽至今约六十余年的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初期,在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和国民经济全面恢复的形势下,一些企业出于依法经营的需要,开始设立“法律室”。1955年3月,国务院法制局拟定了《关于法律室任务职责和组织办法的报告》。1955年4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对该《报告》进行批示的《通知》。该份《通知》及《报告》被视为新中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诞生的标志。

改革开放初期,随着对外经济合作的频繁,企业的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

八十年代初、中期是中国法律顾问制度的恢复和发展阶段,随着改革的深入,企业发展形势良好,对法律顾问的需求明显增加。九十年代初,国民经济进一步繁荣,国家相关部门积极推进工作,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外部环境。九十年代中期以来,我国法律顾问制度进入到制度化、规范化的成长完善阶段。

2013年10月,党的第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这是法律顾问职能转变及服务范围的一次跳跃,标志着历史上法律顾问单纯服务企业为主,可有可无模式的重要转型。

通过以上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发展的论述,可以看出,法律顾问制度作为上层意识形态,是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发展和市场需求,逐步趋向规范和完善的。法律顾问制度是我国向法治社会推进过程中的必然产物,是实现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对企业而言,无论是过去的计划经济还是当前的市场经济,都是企业依法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障;对社会而言,它通过对企业经营及管理行为的有效规范和引导,实现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法律顾问制度的实践意义

在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主题的国际环境下,制度建设成为各国之间文明建设的“软实力”。党的第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这是党中央紧密结合当前国内及国际环境,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举措之一。《决定》发布后,各地政府纷纷出台相关文件或制订有关措施,响应中央这一举措。这一举措的重要意义在于进一步表明我国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建设法治中国的决心,标志着我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走上新台阶,体现出文明法治精神的弘扬,为当前形势下“中国梦”的实现增添了新助力。

历史上,因为多种因素,法律顾问制度不健全、立法凌乱、多头管理等种种弊端显现,当前,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有利于我国法律秩序的建构和发展,有利于稳定社会阶级关系,有利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梦的实现,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它在保障相关组织或个人合法经营及依法行事,防范未来风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规范立法,提升政府形象及办事效率

“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己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本身应当是制定好的法律”,这种西方的法治观念说明了规范立法在整个法制体系中的重要性。然而“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在我国现行法制结构中,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可以使法律方面的专家学者通过对党政机关中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实质审查,发现党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中的法律问题,并通过修订提高各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效率,从而提升政府形象,促进社会和谐。

(二)有效解释法律,加深人们对法律精神的理解

由于法律自身固有的规范性和概括性的特点,立法者的意图往往不能被普通公众或非专业人员准确理解,如果实施者误解了法律的原意,就会为法律实施埋下隐患,这种情况下,由相对独立的法律顾问进行法律释明,有助于人们准确理解立法精神,使国家及其相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变得明确,避免误解。

(三)进行法律风险防范,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法律预防是法律服务发展的必然,较之法律治疗更重要得多”。《周易·既济》中有记载:“君子以思患而豫防之。”法律顾问制度即通过制度的制定与法律顾问的专业服务,事先预计可能发生的风险及困难,从而“防患于未然”。

(四)健全法制,为建设法治社会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法律顾问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建设是社会文明建设的重要标志,因此,从根本上说,法律顾问制度是将企业法律顾问逐渐纳入国家司法行政管理序列,并赋予其相应的管理职能,这是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建设的一次提升,同时,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

(五)实现社会和谐、共圆中国梦的必由之路

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是实现社会和谐、共圆中国梦的必由之路,无论对国家、企业还是个人,都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

在国家层面,有助于化解多元化社会的矛盾和分歧,具体来说,就是通过法律顾问的“调和”作用,建立起社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之间的沟通“桥梁”,使他们的价值判断标准都统一到国家法律规范中,消除彼此之间的潜在危机,保障国家富强,实现社会和谐。

从企业发展方面来说,通过法律顾问参与公司决策、监督及审核等职权的行使,使公司适应当前法治环境的变化,树立以法治企的正确理念,理顺企业与股东、其他组织、政府及自身员工之间的法律关系,实现企业持续稳定地发展,促进民族经济振兴。

从普通公众来说,能有效为公众提供法律服务,解决公众的基本诉求。法律顾问作为政府聘请的为公众提供服务的专业法律人员,其基本职能就是面向普通公众,及时解决民生困难,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正确引导他们依照法定程序主张自身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增强其内在幸福感。

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既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又是我国目前进行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而以实为镜,可以辨是非、明道路,只有在反思过去、积淀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前社会实践,把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相结合,深刻把握其内在实质,考虑其意义所在,并采取有效措施,才能对内实现法治,促进企业依法发展,维护个人合法权益,对外快速提高我国在国际上的文化竞争力,树立现代文明的国际形象,最后真正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

(作者系青岛理工大学 从文学院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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