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征地补偿款
农村征地补偿款(精选11篇)
农村征地补偿款 第1篇
关键词: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现状,法律问题,建议
随着城市化工业化的推进, 征收农村土地已然成为了扩大城市规模、发展城市经济的重要途径。农地补偿问题却是征地过程中极为关键的一个问题。2012年浙江温岭最牛钉子户事件曝光, 这一事件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征地补偿问题再一次成为全民热议的话题。
根据国务院中心课题组提供的数据显示“在全国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中70%以上是征地, 依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 20002030年三十年间占用的耕地将超过5 450亩。” (1) 众多失地农民的出现, 使得解决好征地补偿问题显得尤为重要。但是, 由于在实践中, 征地补偿的法律制度不健全, 征地补偿的标准过低, 补偿方式单一, 补偿受益主体不明确等等一系列问题的出现, 引起了广大农民的不满, 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即使已通过征地补偿的方式得到了安置的农民, 由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不公, 社会保障制度滞后等因素, 生活依然过得十分艰苦。
一、农地征收补偿存在的法律问题
1.“公共利益”的概念笼统、模糊, 征地权利滥用。
《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所有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 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土地实施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第2条对此也有相关的规定。但是, “公共利益”的内涵应该如何界定呢?至今, 也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或规章制度给予解释。这就使得地方政府对“公共利益”进行任意解读时有了合理的借口, 钻了法律的空子。为了招商引资, 发展经济, 受到政绩观等不良观念的影响, 部分地方政府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帜, 滥用征地权利, 以地敛财。这样不但造成了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 还损害了广大农民的利益。大批失地农民涌现, 国家负担加剧, 农地补偿问题显得更为严峻。
2. 农地征收补偿标准不合理, 增值利益分配不公。
从中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 (2) 中可以发现, “现行的法定征地补偿标准与现实土地市场价格脱节, 与被征收土地的实际增值价值脱节, 不能根本解决土地增值利益分配不公的现象。”按照目前《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在中国农村许多地方征收一亩地的补偿费为3万元~5万元, 然而, 通过土地拍卖等方式, 每亩土地的价值可达到上百万, 中间巨大的增值收益农民却丝毫都分享不到。“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调查表明, 如果成本价为100, 则拥有集体使用权的农民只得5%~10%, 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得25%~30%, 60%~70%为政府及各部门所得, 而从成本加到出让价之间所产生的土地资本巨额收益, 则大部分被中间商或地方政府所获取。”
3. 补偿方式单一。
理论上, 中国土地补偿有多种方式, 如货币补偿、土地使用权入股、住房安置、就业安置等。但是, 在实践过程中, 中国通常采用的是一次性货币补偿的直接补偿方式或住房安置的间接补偿方式。一次性货币补偿虽然能够给农民带来暂时的巨大的收益, 解决他们眼前的困难, 但是, 由于农民自身的理财能力、投资能力、规划能力等都较为薄弱, 容易造成坐吃山空的局面。就住房安置来说, 也存在许多问题。住房安置房多数都是在城区或者城郊, 对于大多数刚走出农村的农民来说他们已经有了自己的生活习惯和方式, 突然来到了一个新的环境, 势必会有许多的不适应甚至可能会因为生活方式和观念的差异与城里的邻居发生一些小矛盾。另外, 城市里高昂的医疗、教育、生活等等各种费用, 对失地农民来说又是新的繁重的负担。
4. 土地补偿受益主体模糊。
中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 (1) 明确规定了, 农村征地补偿费的受益主体应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然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身是一个抽象、模糊的概念, 再加上《土地管理法》第10条 (2) 中, 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设定也相当模糊, 这就使得乡政府、村委会、村经济组织有机可乘, 造成了各方层层截留补偿款, 各级争利的现象发生。在利益的驱动下, 各方主体都想从中获利, 这就导致最后到达农民手中的补偿款所剩无几, 农民的利益受到了严重的损害。
二、完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建议
1. 合理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
目前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公共利益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三种:概括式, 如德国;概括式加列举式, 如日本、韩国;还有一种是英美国家所采用的以广义的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模糊式。随着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 城市化处于高速发展的进程, 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已经流于形式。在实践中, 政府征地往往都是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 如果采用概括式的方式界定公共利益, 这就赋予了政府更多自主的权利, 会导致政府对公共利益界定的任意性加大导致权利滥用。因此, 笔者认为可以采用概括式加列举式的方法对公共利益的概念进行界定。
2. 科学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 合理分配土地增值收益。
不论是公共利益还是经营性用地, 都会对农民的财产造成损失, 都应当公平地得到赔偿。但目前中国采用的产值补偿标准完全背离了土地的市场价格, 与土地增值价值脱节。考虑到中国经济发展的水平, 完全补偿的方式暂时行不通, 那么可以采用公平补偿的方式。可以按照农用地被征用后的用途来评估补偿标准, 同时也应当考虑到农用地所在地段, 产值以及当地居民生活水平等其他客观因素的影响, 扩大补偿范围, 不但补偿直接的损失, 间接损失也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因此, “可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土地评估体系, 实行由具备特定资质的的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对土地进行评估的制度。”按照土地的市场价格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对于土地被征收后的巨大增值收益, 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失地农民, 这就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撑。
3. 构建多元化的补偿方式。
通行的一次性的货币补偿的方式并不能为失地农民提供充分的生活保障, 各种弊端也逐渐显露出来。因此, 应当以终身补偿的方式代替一次性的货币补偿方式, 如, 为失地农民建立个人账户, 每月或每年依据当时的物价水平、生活环境等等因素存入相当的补偿款。还可以采用终身货币补偿方式为主, 其他间接的补偿方式为辅, 如就业安置、住房安置等。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规定:“被征地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这样的补偿方式可以在农地征收补偿的时候有所借鉴, 让失地农民自主地选择补偿方式。
4. 明确农地征收补偿受益主体。
从前文提到的中国《土地管理法》第10条的规定可以看出, 农地补偿受益主体不明确的根本原因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不明, 因此, 首先应当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其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身就是一个极为抽象模糊的概念, 因此, 应当进一步规范农村户籍管理, 切实核实好户籍登记的准确性, 将农地征收补偿受益主体明确的落实到具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另外, 应当切实保障失地农民对征地补偿的知情权、参与权、听证权以及及时获得救济的权利能够得以实现。
三、结束语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 城市化的快速推进, 大量征收农村土地已不可避免。农地征收的补偿问题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 但是, 由于中国在农地征收补偿制度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不健全, 在实践中造成了许多侵害农民权益的事件发生。因此, 总结农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合理界定公共利益范围;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 合理分配增值收益;构建多元化的补偿方式;明确补偿受益主体。这样, 一个完善的农地征收补偿制度必将呈现在我们面前。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发展中心课题组.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Z].2003.
[2]高素清.中国农村征地补偿法律问题研究——以重庆市为例[D].成都:西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11:15-41.
[3]鲍海军, 吴次芳.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J].管理世界, 2002, (1) .
[4]石佑启, 苗志江.论农村土地征收与农民权益保护[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 2008, (1) :38-128.
[5]张虹.农村征地补偿法律制度分析[J].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1, (5) .
[6]兰立宏.农地征收过程中农民权益保护法律机制研究[J].法制与社会, 2011, (4) .
[7]孙由体.被征地农民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D].苏州: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07.
农村征地安置补偿政策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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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安置补偿政策汇编
为了能让您更加了解农村征地安置补偿的规定,小编特别整理了相关政策和办理程序,供您了解参考。
1、发布征地公告。
征地的主要公告有2个,一个是征地公告,一个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这两个公告都非常重要,为了规范土地征用的公告工作,国土资源部专门制定了《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先说第一个公告,也就是征地公告。征地公告的目的是向被征地单位告知征地的事实与办理补偿登记的机关和期限等重要内容,标志着征地实施工作的开始。如果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和安置登记手续(《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14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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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地公告的发布机关:市、县政府。《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2)征地公告的发布范围: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有4个方面:①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用途、范围,②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③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办法、④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等。
(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市国土资源局或者合浦县国土资源局按职能范围履行登记机关之职。
(2)登记申请人: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所有权人是指拥有土地所有权的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生产队).使用权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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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指承包土地的人、房屋等建筑物的主人等。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证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等证书,比如:1962年的“四固定”证、山界林权证、房产证等等。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补偿以市、县国土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可能有的村集体不同意征地,或者征地补偿标准低,因此不愿意办理登记;或者错误认为不办理登记,国家的征地机关就执行不了;或者由于特殊原因没有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担心得不到补偿。这些想法是错误的、担心是多余的,办不办理登记,都不影响征地的进行,也不影响补偿,只不过补偿的数额以土地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实施拟订。
(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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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方案内容:①被征用土地的情况②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③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方案。
(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这是征地过程中的第二个重要的公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没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方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5)听证:根据国土资源部2004年1月9日颁布、2004年5月1日实行的《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在拟定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报批之前,征地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所谓听证,通俗来讲,就是听取意见,听证会也就是听取意见会。听取意见有多种方式,比如说调查,开座谈会,走访等。听证会方式能够从程序上保证公正,听取多方面的意见,不偏袒某一方。在听证会上申请人提出意见后,由各方代表,也就是利益相关人,对是否同意申请人的意见进行论证,以使决策者科学、合理地作出决定。
征地补偿和安置的听证会,是征地部门听取被征地人对补偿和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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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方案的意见,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后确定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
(6)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征地赔偿安置的裁决 http://s.yingle.com/cq/901321.html 2018取
消
土
地
使
用
年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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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与赔偿款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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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赔偿方式有哪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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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有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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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的土地能在上面建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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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电力设施建设用地及青苗补偿规定 http://s.yingle.com/cq/9012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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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部门有权强制拆除违法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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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结婚骗拆迁犯法吗 http://s.yingle.com/cq/9012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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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违章建筑政策规定(2018)http://s.yingle.com/cq/901277.html
锦州市征地赔偿标准(2018年)http://s.yingle.com/cq/901276.html
行政强制法能否解决强制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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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问题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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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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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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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征地补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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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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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证委托领取授权书范本书写格式2018 http://s.yingle.com/cq/901268.html
土地经营权是怎样抵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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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实施征地拆迁确保重点项目建设 http://s.yingle.com/cq/901266.html
安置房有使用年限安置房的土地使用权是多少年 http://s.yingle.com/cq/901265.html
强占良田13亩建江都"紫禁城"征地手续在办理 http://s.yingle.com/cq/901264.html
惠州提高房屋拆迁赔偿标准(2018年)是什么 http://s.yingle.com/cq/901263.html
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有偿出让有什么法律规定2018(2018)http://s.yingle.com/cq/901262.html
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成立公司的程序 http://s.yingle.com/cq/901261.html
司法能动化解征地补偿安置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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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赔偿实施办法 http://s.yingle.com/cq/901259.html
未取得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如何处罚 http://s.yingle.com/cq/901258.html
移民安置政策明白纸 http://s.yingle.com/cq/901257.html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范本 http://s.yingle.com/cq/9012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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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城市房屋强制拆迁形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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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征地赔偿标准(2018年)http://s.yingle.com/cq/901254.html
安徽省公布执行新的征地补偿标准 http://s.yingle.com/cq/901253.html
厂房土地转让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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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
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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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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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如何进行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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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申请书(2018最新)写格式2018 http://s.yingle.com/cq/9012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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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平高速征地赔偿标准(2018年)http://s.yingle.com/cq/901244.html
济宁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http://s.yingle.com/cq/901243.html
棚改指挥部为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做好准备 http://s.yingle.com/cq/901242.html
农村宅基地批复能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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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主城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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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年限法律法规规定(2018)2018最新 http://s.yingle.com/cq/9012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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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证不小心丢失了如何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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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租赁合同范本 http://s.yingle.com/cq/9012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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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标准须被征地农户听证 http://s.yingle.com/cq/901232.html
撤销土地证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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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征地与文明进程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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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多要赔偿有人抢种青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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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方式是如何的 http://s.yingle.com/cq/901228.html
农村户口迁入城镇户口,土地承包权是否就意味着要被收回 http://s.yingle.com/cq/901227.html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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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是永久性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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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朔州市应县征地赔偿标准(2018http://s.yingle.com/cq/901224.html
年) 强制征地何时能停止 http://s.yingle.com/cq/901223.html 政府
违
法
征
地
怎
么
举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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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规范透明的招投标工作体系对策建议 http://s.yingle.com/l/jz/703833.html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http://s.yingle.com/l/jz/703832.html
格力案调查最低技术要求扳倒行业巨头 http://s.yingle.com/l/jz/703831.html
物业管理主体及程序
http://s.yingle.com/l/jz/703830.html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特点有哪些 http://s.yingle.com/l/jz/703829.html
威海2018年改建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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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前对分包商的管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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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程序须重视 http://s.yingle.com/l/jz/703826.html 建设工
程
施
工
合同
有
哪
些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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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电子招投标亟待规范招投标管理费 http://s.yingle.com/l/jz/703824.html
霍山县烂泥坳 http://s.yingle.com/l/jz/703823.html 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审批原则和程序 http://s.yingle.com/l/jz/7038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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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http://s.yingle.com/l/jz/703821.html 招标人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权利包括哪两个方面 http://s.yingle.com/l/jz/703820.html
在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的陷阱与防范都有什么 http://s.yingle.com/l/jz/703819.html
路灯系统工程承包合同书范本http://s.yingle.com/l/jz/703818.html
2018最新
工程发包方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http://s.yingle.com/l/jz/703817.html
开标会有哪些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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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方工程分类与施工特点
http://s.yingle.com/l/jz/703815.html
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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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中标人的程序 http://s.yingle.com/l/jz/703813.html 建筑给
水
排
水
几
个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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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麻官“巧贪”征地补偿款 第3篇
他先后担任过江苏南京原江浦县建设乡党政办副主任、团委书记,撤县设区后,又任浦口区江浦街道科长等职务。2010年7月任浦口区江浦街道拆迁办主任,2011年任江浦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2006年上半年的一天,李德清在浦口区江浦街道新合村和平组的父母住处吃饭。同桌的二哥说道:“和平组这一块地区,迟早一天要拆迁,我们可以找一块地盖房子,到时候就能弄到拆迁补偿。”
在街道工作多年、熟悉拆迁工作有关规定的李德清不假思索地接过话茬说:“要盖房子,就要先搞到建设许可证,然后再找地盖房子,否则,即使拆迁也搞不到钱。”
“那你能不能想办法办个证,我来找地?” 二哥既征询意见,又出谋划策。
此时,作为街道干部的李德清怦然心动,早把有关规定忘到了脑后。
“三十六计”的第一计便是瞒天过海。李德清与二哥推杯换盏间,就商量出一个自认为可以瞒天过海、顺利捞钱的办法——假称父母在和平组所居住的老房子翻建出新,向街道建管所申请建设许可证。
随后,李德清利用自己在街道当科长的有利条件,大显神通:首先,从新合村要了一张盖有村委会公章的空白建房审批表,编造理由填写了审批表;接着,到街道建管所分别找所长卓某某、建房员王某,谎称其父母在和平组所住的房子年久失修要翻建,取得了他们的同意。
取得了街道建管所的同意,意味着万事俱备只欠“地”了。于是,李德清又迈开了关键性的找地这一步骤。
2007年年初,李德清二哥告诉他,和平组的罗某家有块空闲的宅基地,有人曾找罗的父亲想买这块地,罗父同意卖,但罗某未同意,此时这块地还空着。
得知此讯,李德清大喜过望,说这位罗某是自己从小玩到大的好哥们。于是,李德清直接打电话给罗某。
听说在街道当干部的铁哥们李德清要买自己的地,罗某满口应承。随后,李德清凭着同事的关系,“嘁哩咔嚓一通运作”,就从街道建管所王某手中拿到了建房选址意见书,批准的面积为176平方米。仅一个月,一栋300多平方米的两层楼房就建好了。
就这样,李德清兄弟俩谋划的突击建房骗取拆迁补偿款的事,万事俱备只等“拆”了!
2008年6月,浦口区滨江大道一期工程征迁工作开始,征迁区域涉及新合村部分村组,其中包括和平组部分土地,李德清突击建成的房子也在征迁之列。而此时的李德清,已经从街道科长职位上调任新合村党支部书记,江浦街道办事处还安排其担任滨江大道拆迁工作小组副组长,并作为新合村拆迁工作第一责任人,同时负责和平组拆迁房屋的调查工作。
在其位则谋其政,身为村拆迁工作第一责任人,当然知道其违章突建的楼房要如愿取得高額拆迁补偿款,还有许多难以绕过的“坎”。平时爱看《孙子兵法》、《三十六计》的他,蓦然想起“三十六计”之二十九计“树上开花”,豁然开朗。
当年八月,拆迁领导小组开始与拆迁户商量拆迁补偿事宜,同时开始拆除房屋。谈到李德清的房子时,李德清就出面和街道拆迁办派到新合村的拆迁负责人赵某商谈。
赵某看了看李德清以其母亲名义从王某手中办理的建房许可证,面有难色:“在算补偿款时,房子总面积300多平方米,可有证面积却只有100多平方米,不太好弄。”
“那怎么办?”李德清沉着脸反问赵某。看到李德清不太高兴的神态,又想到李德清是街道的老科长,赵某想了想,出了主意说:“房子是一次性建成的,可以将多出建房许可证的违建面积认证为有证面积进行补偿,总的补偿款会有100多万。”
于是,李德清开始了一系列操作,先是编一套假话游说街道领导,并拿着假认证材料逐个找认证小组成员签名。经一番策划运作,终于把认证表搞到手,并很快就拿到了150余万元的拆迁补偿款。
李德清做了亏心事,总怕深夜敲门声。虽然拿到了巨额补偿款,但他心里还是有点不踏实,特别是发生在南京的一连串骗取拆迁补偿款的案件查处后,他更是胆战心惊。
为了找退路,防止执纪执法机关的调查,李德清想起了《三十六计》之十一计“李代桃僵”。除了找亲哥哥顶包之外,惊恐不定的他还找了罗某串谋此事。
殊不知,机关算尽太聪明。这兄弟俩的想法也太天真了。殊不知,法律是无情的。只要触犯法律,任何人都要受到法律的惩处。
2011年11月15日,李德清被浦口区检察院以涉嫌犯贪污罪批准逮捕,2011年12月30日被提起公诉。
2012年2月9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德清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贪污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被押往监狱服刑的路上,李德清不时哀叹。人若心术不正,纵善三十六计,也是小聪明不敌大智慧,最终自酿苦酒自己咽。
检察官析案
作为一名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拆迁工作小组副组长,李德清可谓是一位“芝麻官”,却在明知自己搭建的房屋不具备合法产权的情况下,利用其协助政府从事征地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以虚假的产权资料冒充该拆迁房屋的补偿依据,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109.6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由此案我们不得不思考:为何一个小小的“芝麻官”,竟然能瞒天过海,在一道道规则门槛面前,如入无人之境,为何法律法规在基层形同虚设?这些问题不解决,李德清式的人物恐怕不会绝迹。
农村水库移民征地补偿合约探讨 第4篇
水库移民[1]认为转让权管制与价格管制具有同样的行为逻辑。根据我国农村土地的产权界定现状,转让权是受到严格限制的。水库移民在土地资产的转让中,基本是没有转让权可言的,因此,本文不讨论补偿标准数量多少的问题。阿尔钦认为“所有的定价问题都是产权问题”[1],补偿数量的标准是难以从逻辑上推导出来的,只是一个判断性的问题。本文主要讨论农村水库移民补偿合约的使用条款。讨论的前提是:①农村水库移民生产安置时面临土地容量限制,土地安置困难;②农村制度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缺失,农地承担着社会保障功能;③农村水库移民在提供收入的资产形态短期内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获取收入的过程中交易费用增加,预期未来生活面临着更高的信息费用约束。水库移民未来的生活状态,反映的是政府履行社会契约、进行社会管理的费用支付情况。本文是在以上3个前提条件之下,根据政府意图减少履行社会契约和社会管理费用支出的逻辑,对水库移民补偿合约的使用条款进行讨论。
2 水库移民的土地安置
我国的水库移民政策历来注重移民安置。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的水库移民政策强调农村水库移民必须以土地安置为最主要的安置方式。土地安置实质上可视为水库移民补偿合约的使用条款,因为在逻辑上可以这样理解土地安置,即移民在参与交换之前,拥有一份农地产权合约,移民的人力资产状况保证了移民可以从这份合约中获得较稳定的收入。将未来的收入以社会折现率进行折现,就是移民拥有的土地财富,也就是土地资产的市场价格。水库移民补偿实质上就是政府以这样的价格买断移民的土地资产[2]。社会救助属于社会保障体系的第一层次,以维持公民的生存权利。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部分,是狭义的社会保障概念[3],以维持公民在生命波折期的基本生活水平。社会福利属于社会保障的最高层次,为满足作为人类福利的基本需求和保障社会秩序的正常功能,政府或在政府的督导下为社会提供法律、项目、利益和服务[3]。由于绝大部分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在边远落后地区,土地是当地农民赖以生存的唯一保障,除土地之外基本不存在其他可提供收入的资产形式。依赖于土地的人力资产是需要通过土地才能实现收入的,因此移民的人力资产具有威廉姆森意义上的专用性。也就是说,只有在拥有土地的情况下,水库移民的人力资产才可以成为人力资本和财富,因此,一旦其失去土地,即几乎失去了可提供收入的所有资产。移民补偿的货币资产理论上可以提供同样的收入,但这是在不考虑市场交易费用的前提下的结论。交易费用过高,是可以将收入吞没的,从而消费便失去了来源,生活水平因此而下降。社会保障的一个作用,便是将移民的货币资产交付给处理市场交易费用的专家打理,因此获得货币资产提供较多收入的可能性增大,水库移民的收入及生活水平得到保障。笔者认为,给定社会保障制度的刚性特征,将水库移民补偿资金用于社会保障,应当只是保证移民的基本收入。
水库移民补偿资金的落实,最重要的就是资金来源问题。按照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建立水库移民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着很大的资金缺口[4],因此,需要拓展和完善资金的来源渠道。笔者的观点是,由于农村水库移民实际是为社会公共利益承担了额外的特殊成本,因此从公平角度而言,农村水库移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主要应是社会,是土地的增值收益、受益区的转移支付。朱东恺等[4]还提出,可以采取适当提高征地费用在项目建设投资概算中的比例、适当提高征地费用在用地成本中的比例、反哺移民等措施,筹措移民社会保障资金。
农地转为建设用地之后,产生了明显的土地增值。表现在水利水电项目中,即是显著的发电收益。而按照现行的土地征收机制,土地增值收益主要由政府、项目业主及消费电力的发达地区分享,移民及移民地区基本被排除在土地增值收益的分享范围之外。有学者认为,按照“谁贡献、谁受益”的原则,移民不应该分享土地的增值收益,因为其对增值没有贡献[5]。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存在以下问题:一方面,移民对土地增值没有贡献的说法本身就不符合事实,因为移民转让土地权利本身就是贡献;另一方面,如果这种观点适用的话,则国家征收100%的土地增值税就是应该的,但由此导致的“冷冻效应”[5]。还是周其仁[6]说得好,如果“涨价归公”的逻辑成立的话,那么白菜涨价也应当归公了。
由于水利工程的巨大的正外部效应,受益区消费工程产品并不付出费用(不包括电费,但电费却又很低,如三峡水电站的上网电价仅0.25元/(kW·h)),但水利工程的产品却保障了收益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即成本-收益分布并不对称。工程所在地不仅承担了巨大的现实成本,还付出了未来发展的部分代价,因此,运用转移支付对受损地区进行补偿,才符合公平原则。这也包括筹措农村水库移民的社会保障资金。
另外,应该强调的是,农村水库移民补偿资金的社会保障使用形式,也是一种价格安排。在现行的移民补偿的机制下,农村水库移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最主要来源仍然只能是偏低的征地补偿。以偏低的征地补偿为基础的社保基金,只能向移民“提供偏低水平”的社会保障,且其本质仅仅将一次性补偿改为分期补偿,移民利益没有也不可能增加[1]。农村水库移民大多在不发达地区,在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下,地方财政拮据,而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尚不健全,因此局部小范围内的农村水库移民社会保障是否会出现结构性的兑付困难,不能不令人担心。因为保险经费自身平衡的理论基础是大数定律,否则只能依赖财政的输入,因此,关于水库移民补偿资金如何用于社会保障,还需要对合约执行实践做进一步探索。
4 水库移民的长期补偿
水库移民的长期补偿,是实践中探索、提出的合约形式。徐俊新等[7]通过对案例的讨论,认为水库移民补偿方式应当采取长效补偿的方式。长期补偿的具体操作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概括而言,主要有3种操作方式:第一种,就是每年支付土地的年均产值,这种方式实际就是假定市场交易费用永远不变,不同市场的交易费用相等。对移民而言,土地每年可以提供收入(不一定相同),且永远发生。将这永远发生的收入进行折现,便得到土地资产的价格,也就是移民拥有的土地财富。将该财富乘以利率,便得到年金收入。假如土地提供的收入每年均相同,在数额上就与年金收入相等。因此,长期地支付土地的年均产值,就是支付年金收入。若按照土地产品的市价计算,会发生数额的改变,但这不影响对年金收入的理解。例如,广西京南水利枢纽工程实行对淹没土地给予长期补偿的办法,逐年支付移民的淹没损失。具体做法是以淹没的水田为补偿对象,以水田淹没前3年平均产量为基数,以当年市场平均粮价作为标准,每年分早晚两季进行补偿,补偿费用直接由业主划拨到移民个人的银行账户上。结果表明,由于对淹没水田进行长期补偿,移民每年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移民中的青壮年劳动力全部向第二、第三产业转移,经济收入逐年提高[8]。第二种,类似于水库建设者向移民借贷,借贷的数额是水库移民按照价格条款应该获得的补偿资金。水库建设者每年按照银行利率,向水库移民支付年息。例如,广东省槽渔滩水电站就是如此[9]。第三种,可理解为水库建设者与水库移民合资建设水利工程。水库移民的出资是其可以获得的土地产权交换收益。作为项目建设的资本金投入,在项目产生收益后,按照各自的股权比例,按股分红。邵慧敏等[10]建议的“变水库移民为半失地农民”,其本质上也是一种长期补偿。《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明确指出,对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可以凭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与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471号令)没有规定可以采用这种方式处理补偿资金的使用,但也没有禁止。笔者经过调研了解到,一些地方政府以及水库移民对补偿资金的入股使用是很欢迎的,甚至很主动。倘若不同市场的交易费用相同,且不会变化,从长远而言,在上述3种长期补偿方式中,水库移民可获得的收入是一样的,并且等同于水库移民从事土地农植时收入。究竟哪种形式的长期补偿适合于约束的目的,只能决定于当时的约束条件。总之,无论是哪种形式的长期补偿,本质都是对水库移民补偿资金使用的约束。同样,也无论要求约束的主体是哪一方、理由是什么,必定需要得到政府的认可,至少是默认,因为水库移民的社会成本最终是需要由政府承担的,政府的动机是将成本减少到约束条件允许的最低程度。
5 结 论
水库移民是在政府施加了很高的约束条件下,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土地产权交换现象。约束这一产权交换活动的合约是水库移民补偿与安置政策。政府由于受到执行社会契约和实施社会管理的费用约束,对产权交换合约的决策不仅涉及资产的价格条款,还涉及移民参与交换后所获得的新资产的使用条款。通过选择满足现实环境局限的使用条款,使得政府承担的水库移民的成本最小化。水库移民的土地安置可视为水库移民将产权交换所获得的货币资产用于购置土地。社会保障、长期补偿可视为由于土地安置的成本不断上升,合约使用条款适应约束条件变化的创新。
摘要:水库移民可视为一种特殊的产权交换现象,水库移民征地补偿与安置政策即是对这一产权交换行为进行约束的合约。从合约选择的视角,分析了真实世界的约束条件与合约条款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给定水库移民使用货币资产获取收入的不确定性增加的前提,则含义着政府承担水库移民的总成本增加,政府减低水库移民总成本的动机,便表现为对水库移民获得的货币资产施加使用约束,土地安置是一个约束方式。在土地安置成本上升,成为合约选择新的局限条件时,水库移民补偿资金的社会保障使用或长期补偿即成为适应新的局限条件要求的约束形式。
关键词:水库移民,补偿合约,约束条件
参考文献
[1]周其仁.农地产权与征地制度[J].经济学,2004,4(1):193-210.
[2]郑功成.社会保障学[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7.
[3]郭伟和.福利经济学[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83-85.
[4]朱东恺,施国庆.我国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利益补偿机制改革思路及建议[J].中国软科学,2006(1):28-34.
[5]毕宝德.土地经济学[M].5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30.
[6]周其仁.世事如棋局[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203-205.
[7]徐俊新,施国庆,郑瑞强.水库移民补偿中的几个问题探讨[J].水利经济,2008,26(5):72-74.
[8]张绍山.水库移民实行长期补偿的探索与实践[C]//水利部移民开发局.水库移民理论与实践.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5:46-53.
[9]武树帜,陈吉江.槽渔滩水电站移民和办电经验值得重视[J].人民论坛,1995(10):54-55.
农村征地补偿款 第5篇
【内容摘要】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拆迁呈逐年上升趋势,因征地补偿款分配,拆迁引发的纠纷逐年增加,由于我国立法滞后和执法无明确标准,农村土地征地款分配纠纷,拆迁已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法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从法律上讲,对来源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收益,依法属于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果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共同享有,每个成员的权利是平等的,对集体土地等的收益享有可分割的特定份额,但不少乡村在土地分配款等问题中村民的分配权被限制或剥夺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文提出了解决农村土地征地款分配,拆迁纠纷的途径;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方法;处理原则;
【关键词】土地补偿款分配收益主体处理原则拆迁
一、关于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是否属于民事诉讼范围问题
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是指村民委员会或由村民小组在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时,在村民中实行不平等分配,不分或少分给一部分村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而引发的纠纷。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是否属于民事诉讼范围,尚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分配,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事务的处理,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分配纠纷,属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中出现的纠纷,只能有有关行政部门协调解决。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明确规定:“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故当村民与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因征地补偿费问题发生争议时,市、县、乡(镇)政府应当解决,责无旁贷。所以,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也有人认为,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是代表农民集体对其所有的集体土地行使经营、管理、收益权的机构,与其成员之间地位平等。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行为,是依法行使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收益权的具体体现,是一种民事行为。因此,此类纠纷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关于此类纠纷,人民法院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释也前后不一。最高人民法院业务庭自1994年至2004年就村民征地款分配纠纷问题是否受理做了五个复函或答复。一是最高人民法院[1994]民他字第285号《关于王翠兰等六人与庐山区十里黄土岭村六组土地征用费纠纷一案的复函》,其主旨是不予受理;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1]51号《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分配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其主旨是受理;三是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1]116号《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其主旨是受理;四是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立他字第4号《关于徐志君等十一人诉龙家市龙渊镇第八村委会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的复函》,其主旨是不予受理;五是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立他字第33号《关于村民请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纠纷法院应否受理的请求的答复》,其主旨是不予受理。由于最高人民法院业务庭的复函或答复内容冲突,使得下级法院对这类案件是否受理掌握不一,各取所需。笔者认为,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法院对因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引起的纠纷不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缺乏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这里出现了集体经济组织与
村民委员会两个并列的概念,这两者不是同一个组织,也不是相互交叉的组织。至今法律上对何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没有明确的界定。根据字面的理解,集体经济组织应是村民集体管理集体经济而设立的组织,如农村经济合作社等,它与村民委员会有很大区别。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调整。村内集体收入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分配,但在实践中,很多地方没有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其收入分配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为行使权利。因而,当土地收益分配纠纷发生诉讼时,便发生在村民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之间。因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是村民自治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经济管理的组织,两者均不是一级政府机构,所以,进行的管理、分配等活动不具有行政性。从法律上讲,对来源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收益,依法属于全村村民,如果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应属于全体村民共有,每个成员的权利是平等的,对集体土地等的收益享有可分割的特定份额。可见,对我国农村公民来说,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权是一项法定的财产性民事权利,对该民事权利的侵害是一种侵权行为,应当依法由侵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再说,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行为,也是依法行使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权的具体体现,本身就是一种民事行为。因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或村、组)之间因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所引发的争议应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对此,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
二、如何确定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的受益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实践中,农民的土地被征用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都是支付给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组)。而由于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组)通常将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揉在一块,分配给村民,后再统一调整本村(组)农业承包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决定了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是对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补偿,土地共有人应共同享有,土地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就应由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参与分配,这与法律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性质是相一致的。那么,依何标准来确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呢?在实践中,一般有以下几种主张:①户口说,认为只要户口在该村(组),就享有该村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权。②事实主义说,认为只要是长期在本村(组)生活,就应当享有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权。③生活来源说,认为只要是以土地耕作收益作为个人主要生活来源,就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笔者认为,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既要反映征地补偿费的本质,又要有利于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由于很多农村没有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财产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进行管理,这种情况下,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就是本村(组)的村民。笔者主张,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依据一般应以户籍为原则,但户籍又不是唯一依据,还应结合地权进行考虑。如果某人户口在本村(组),只要他(她)的农民身份没有改变,依附于村(组)集体土地,他(她)必然享有集体土地的地权,他(她)就是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团体里的一分子,他(她)就和其他集体成员一起,成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主体的一部分,就应该成为征地补偿费的受益权主体。
三、当前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的突出表现、处理原则、解决办法
当前,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的突出表现在于村委会或村民小组擅自决定分配事务,对出嫁女、招婿、丧偶、离异及继子女、大中专在校生、义务兵等处理不当。笔者认为,处理此类案件时既要充分尊重村民的自治权,也不能剥夺公民的财产权,要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村民的自治权并不能对抗公民的生存权和财产权,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土地补偿款既具有生存利益性质又具有财产权性质,该权利非法律不得剥夺。因此,村委会、村民小组在决策时必须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程序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其无权擅自作主。村民会议作出的决策亦必须符合该法第十九条所规定的民主原则和第二十条规定的合法原则,应明确村民享有同等待遇。具体地说,应该遵守以下原则:
(1)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村民自治必须是真正的大多数村民的集体意志,而不是某个人或某些少数人的意志,且该意志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一些农村部分村民的土地收益权得不到保护,与人们对村民自治的模糊认识有很大的关系,其所依仗的就是村民自治制度所赋予的一些权力,其实这是对村民自治权力的滥用。在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任何形式的自治都不能同国家的依法行政相违抗,任何形式的自治章程都不能同国家的法律相抵触,任何形式的社区民主决定都不能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那些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民主决定都是自然无效的。村民自治必须在民主和法治的轨道上才能获得健康发展,必须做到既要充分发扬民主又要遵守法律。
(2)平等原则。在进行征地补偿款分配中,要充分保障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享有平等的待遇,正确地处理利益关系。之所以会出现剥夺少数成员或村民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收益权,主要受经济利益驱动的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次的收益和征地款分配总量是恒定的,为了更多的分配集体收益,惟有通过减少应分款人数来实现多数村民的最大利益化,因此,公正、公平地分配征地款是保障每个成员或村民享有土地收益权的前提。
(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集体成员在享有分配利益的同时要考虑其对集体所尽义务的大小,做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公平合理地分配征地款。
在明确了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的受益主体和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的处理原则后,对当前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应合理的予以解决:
1、关于嫁城女及所生子女的问题。与城镇职工、居民结婚的农村妇女(嫁城姑娘),由于政策规定不能到男方落户的,且居住地也未迁离、享有地权的,应当保证其享有村民同等待遇。其所生子女是农村户口的,属有地权主体,应与其母等额分配。
2、关于入赘婿的问题。对于入赘婿及其所带的子女,只要户口已迁入,且居住在当地,其迁出地已不享有地权的,应保证其享有村民同等待遇。
3、关于离婚或丧偶的妇女的问题。妇女离婚或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户籍仍在当地,且原居住地村(组)保留其原有地权的,应与本村村民等额分配土地收益;若不在原居住地生活、其新居住地地权尚未落实的,原居住地所在村(组)应保留其地权,并与村民等额分配收益。
4、关于农村五保户收养子女的问题。对依据《收养法》办理了相关手续,已在当地村组落户的养子女,也应与村民等额分配。
5、关于农业户口入学的大、中专在校学生的问题。农业户口入学的大、中专学生以及毕业后未就业前,因就学已将户口从农村迁出,但从经济来源看,家乡地权仍是他们主要的依赖条件,为确保学生能完成学业,可当有地权看待,应与村民等额分配或适当分配。
6、关于进城打工人员的问题。进城打工人员,户籍仍在当地,仍依附于村集体土地,而不是对地权的放弃,打工是为了挣钱弥补生产和生活所需,不能取消村民待遇,必须与本村村民等额分配。
7、关于超生子女的问题。对于违反了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子女,如已接受处罚,并已执行到位、户口已登记的,应当给予地权,与村民等额分配
8、关于服现役的义务兵的问题。凡农业户口的服现役的义务兵,不能停止其受益分配;如在部队一旦提干或转志愿兵,有了固定工资,应停止其受益分配。
四、拆迁混乱局面解读与治理
为什么我们总是听到、看到因拆迁引发的过激行为呢?比如群体上访甚至自焚?
对于政府拆迁,最要害的莫过于对“公共利益”的认知。因为“公共利益”是政府可以强制拆迁而无须充分补偿的唯一理由,对拆迁户利益有着莫大的影响。所以,我们应明确界定何为“公共利益”。对于公共利益的判断应当基于利益相关者中的大多数人的意见而定,而不应由哪个部门或哪个领导决定什么是公共利益。为了正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畴,立法层面上应当考虑采取列举法或排除法对公共利益进行限定,或者列举供暖,交通等作为公共利益的范畴,除此而外都不得以公共利益之名进行拆迁;或者明确将商业建设,比如商品房建设、商场建设等排除出公共利益的范畴,以防止公共利益被滥用。在实际的操作中,应当在拆迁决定作出前,举行由利益相关者参加的听证会,广泛的听取民意,由参加者投票决定某项拆迁是否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
实际上我们所说的问题主要发生在商业拆迁领域。一方面因为现实中存在的拆迁行为绝大多数属于商业拆迁,另一方面因为商业拆迁的民事性质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发生异化。我认为,如果我们的拆迁遵循了前文提及的区别对待法则,绝对不会导致如此恶性的后果。但现实是,我们的一些地方政府出于种种的利益动机,比如打造政绩工程,获取土地差价甚至官员个人的寻租行为而不适当的介入了商业拆迁,使的性质单纯的民事拆迁行为复杂化,公权力不适当的侵入私法的范畴。由于公权力的介入,拆迁户几乎丧失了谈判能力,无法自由的与以政府强制力为后盾的商业组织协商合同内容,其除了接受以外别无他法,否则就会被视为“钉子户”而强制拔除。拆迁户即使对这种侵害自身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也往往由于地方政府对案件的干涉使得受损的权利无法恢复。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拆迁户才被迫采取过激行为,以期引起高层的重视,对其权利予以救济。要想切实的改变拆迁的混乱局面,实际上早已超越了私法的范畴,主要应期望公法尤其是行政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实际上,依据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的职权是法定的,其既要不缺位,又不能越位,进入其不应当进入的领域,比如民事领域。要想改变目前的混乱状况,关键是要健全法律和监督制度,通过完善法治、严格执法和新闻舆论等监督方式,加大政府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违法成本,使其不敢违法,不能违法。唯有当不适当的政府行为从拆迁行为中隐退的时候,才能还原商业拆迁民事法律行为的本来面目,改善拆迁户的缔约地位,使其可以通过与商业组织的谈判而最好的保护自身的利益。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唯有其自己才明白自己的真正利益所在,既包括拆迁户也包括商业组织,假设没有预期利润,那么,作为具有逐利本性的资本是不会将自己陷入其与拆迁户达成的契约的约束中的。
法律应保护社会的公正和一般拆迁户的基本的生存资料,防止弱肉强食的丛林原则在文明社会重演。为此,法律必须正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畴,在保证我们城市化、现代化进程的同时,保证社会的正义,维护民众对于政府和法律的信心。
参考文献:
1、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一版第217页
2.李国光主编:《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民事卷(1997—2002)》,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3王泽鉴:《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农村征地补偿款 第6篇
不管是哪一个社会形态, 有个发展规律一直没有改变, 即土地掌握在谁手里, 谁就掌握了自己的命运, 所谓“农民起义”, 归根究底都是为了土地以及土地所能带来的利益。自新中国成立以后, 国家出台了各种法律法规保护土地, 如《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规则》等等。可以说, 土地不仅是国家的命脉, 也是农民生存的根基和血脉。这种根基能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 当利益不被公平分配的时候, 则会产生纠纷。而土地被征, 是土地所能带来的各种效益当中较为显著的部分。
根据我国宪法及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如果农村土地被征收, 国家按照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如被征土地为耕地的, 该费用 (包括安置补偿费) 最高可达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1]而许多地区特别是经济较为发达的沿海地区, 正在尝试以市场价来计算土地补偿金和安置补助费。可见, 土地被征收所带来的经济价值不可小觑。
然而, 在对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金进行分配时, 由于僧多粥少, 土地资源的稀缺使得“外嫁女”这种特殊身份便容易被农村集体组织忽略甚至排斥, 其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权亦得不到保护。
2“外嫁女”身份的界定
以湖南省湘潭县河口镇枫树冲村6名“外嫁女”为例, 该6名妇女虽已出嫁, 然其户籍依旧在枫树冲村。2007年, 该村土地重新分配, 该6名女子未被通知到场, 同时被剥夺土地承包经营权;2011年, 枫树冲村部分土地被征收, 在对征地补偿金进行分配时, 村支书再次以“外嫁”为由, 剥夺了户籍仍在该村的此6名女子的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权。[2]
在此, 有必要界定“外嫁女”的范围。“外嫁女”是带有广东特色的俗语, 在福建又叫“嫁出女”, 其主要指出嫁后户口没有迁出、仍然留在本村的女子。倘再细化, 则包括四种情形: (1) 嫁给本村人, 人留在本村劳作; (2) 嫁给本村人, 人外出打工; (3) 嫁给外村人, 人留在本村劳作; (4) 嫁给外村人, 人外出打工。但不管如何分类, 有一个前提是没有改变的, 即该妇女的户口始终留在她的出生地或者出嫁前的迁入地。显然, 本案例的6名女子, 都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外嫁女, 她们户口没有因为结婚登记而选择迁出本村、人也在本村长期生活与劳作。
但也正是因为户口没有迁出出嫁前的村落, 导致以集体享有所有权、农民享有承包经营权为特征的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受到了一定威胁。外嫁女以户口没有迁出, 即可分享集体土地被征收时所带来的补偿金的“一杯羹”;但村民认为女人嫁人以后, 即从村里自然除名, 所以外嫁女不可能享有与村民同等的待遇, 当外嫁女对受损权益发出请求时, 村民即以农村村民自治为由, “合法”剥夺或限制外嫁女的请求权。
3 对外嫁女权益的保护建议
3.1 明确外嫁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59条的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 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也就是说, 如果一个人要享有该集体土地本身及其之上的权利, 如征收或征用土地的补偿金分配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 前提是他必须是该集体组织成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户口来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要素。只有取得户口, 才能证明一个人的身份, 这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条件, 其在我国的《户口登记条例》第4条有明文规定。所以有学者认为, 户籍改革虽屡次提起, 然而在今天确定一个人最直接的身份依然是户籍。[3]因此, 就上文6名外嫁女对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权请求, 法院应给予支持。同时, 在实践中, 严格禁止通过村规民约来强迫妇女婚后户口迁出户籍地。
3.2 协调法律与村规民约的冲突
尽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和第33条都对外嫁女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我国几千年的封建传统在农村并没有获得多大的改变, 故本文案例中村支书对6名女子的拒绝理由:“嫁出去的女儿, 泼出去的水, 我这是按照老祖宗的土方法办。”
该村支书所说的“土办法”, 即村规民约。由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文规定了村民自治地位的合法取得, 使得村民自治化的权力得到极大扩张, 比较明显的表现是自由制定村规民约。村规民约对村民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农村征地补偿款 第7篇
一、案例简介
原告李光于村里实施家庭联产承包前入赘到城北公社城北大队定居、落户;1990年左右, 李光一家回到被告东塘经济合作社、由其侄子提供宅基地一处由其建房居住。1997年东塘经济合作社对土地进行了分配, 李光一家不在发包对象之列。后李光经由其侄子从其他村民处流转到0.5亩土地。2008年东塘经济合作社土地整体被征收。东塘经济合作社以李光不属于本经济合作社成员未向李光一家发放征收补偿款, 但给予了一定的经济资助。前述0.5亩的青苗补偿款已由李光侄子领取。
原告李光等一家不服, 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判决东塘经济合作社向其支付征地补偿款。东塘经济合作社辩称, 李光不属于东塘经济合作社的在册村民, 故自实行家庭承包制后一直未取得承包权, 不应享受村民待遇。
另查:李光在入赘后已在当地办理了户口, 2000年左右李光在东塘经济合作社所在地也办理了户口 (户口簿注明是“无迁移久居”) , 其属于双重户籍;2008年在本市户口清理时, 李光选择保留了位于东塘经济合作社的户口;在农业税废除之前, 集体完成粮食定购任务的村民名单中没有李光等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光是否具有东塘经济合作社的成员资格。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李光在东塘经济合作社有户口且在此长期居住, 在当地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 所以从形式上和实质上均应属于该经济合作社的成员。
判决生效后, 东塘经济合作社不服, 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 经审查认为, 东塘经济合作社的申诉理由成立, 遂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抗诉, 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法院的最终判决驳回了李光等人的诉讼请求。
二、成员资格认定标准有待立法明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一般是指从改革开放前的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改革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 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及其他专业合作社等[1]。它体现了“合作经营”、“民主管理”两个特征, 有时也统称为“村集体经济组织”[2]。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也应当相应享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的权利, 该权利不但体现在对集体财产和收益的分配, 也体现在对经营事务的平等决策上。从这个意义上讲,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对每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各成员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200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纪敏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中指出, 认定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 “应当以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 并取得常住户口为形式要件, 以是否需要本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要件。”前述虽然从两方面判断是否具有相关资格具有合理性, 但显然, 一方面该讲话并非司法解释, 另一方面该标准在实践中也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不适合当前社会发展的客观状况。所以在实践中, 有些是以“户口”作为判断标准, 有些是以承包权作为判断标准, 或者虽双重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使用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一概念, 但对该名词的内涵未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原有关负责人曾就《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中明确指出:出嫁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等问题, 已经成为影响当前中国农村社会稳定的大问题。要解决上述问题, 正确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必不可少的基本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对《解释》稿进行讨论后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事关广大农民的基本民事权利, 属于《立法法》第四十二条第 (一) 项规定的情形, 其法律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 不宜通过司法解释对此重大事项进行规定。因此, 应当根据《立法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 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或者相关规定。[3]
目前, 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问题, 国家仍未出台统一的意见与标准, 而作为事关广大农村、农民的权益保护的一个基本问题, 只有明确清晰的界定标准, 才能够为解决当前农村中最常见、也是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关系农村发展与稳定的承包权纠纷、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等问题的提供基本依据。
三、宜以“一般规定”加“特殊情形”模式作为界定成员资格的标准
纪敏同志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标准的讲话, 主要是考虑三个因素:1.是否为农业户口且落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2.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3.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其中前两个因素为形式要件, 后一个因素为实质要件。[4]应该说, 前述观点基本上把握了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特征, 且考虑到系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在全国性会议上针对该问题所发表的看法, 基本上可以成为各级法院在处理相关问题时的参考, 但是该原则性的观点显然与目前快速发展的城镇化等是不相适应的, 特别是, 对在本集体生产、生活的判断就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实质要件更是与当前农民工进城、新型农村建设 (城镇化) 等社会发展不相符。所以, 以上三个要素远不能作为判断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完整标准, 且无法在判决书中作为判断相关法律事实的依据。
笔者认为, 正确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应采取“一般规定”加“特殊情形”模式作为界定成员资格的标准, 具体如下:
(一) 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般规定
笔者认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般规定, 应当能够体现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特征———成员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我们不妨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定义作如下表述: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 或户口迁入、迁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 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享受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的权利的, 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前述定义中, 户口是判断是否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形式要件, 享有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则是实质要件。该定义基本能够对家户出生的新增人口、因婚姻迁出或迁入的自然人、新型城镇化过程中整个集体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居民等是否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进行准确判断。
(二) 特殊情形情形
前述定义中,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现有规定的例外情况, 主要有: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服义务兵役或初级士官期间, 仍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如《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 (山、林) 等, 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 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 免除其他负担。”
2.因在大专院校就读、服刑 (或劳教) 的原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户口迁出的, 视为仍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原因在于, 此时该成员无独立的生活来源, 户口迁入地并不负担其基本生活保障, 其生活基础仍依附于本集体经济组织。
外出务工人员, 虽然其收入来源于务工收入、甚至已完全脱离了农业生产, 但是因其仍需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相关义务、行使相关权利 (如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 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等生产资料对其仍具有生活的最终保障功能[5]。
3.在新型城镇化过程中, 整个集体成员全部转变为城镇居民的, 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变。也就是说, 在身份转换关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身份转换后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仍有权享受相关权利。[6]
四、对本案的评述
笔者认为, 李光一家不具有东塘经济合作社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李光一家具有东塘经济合作社所在地的常住户口, 虽然其户口为双重户口, 但是并不能否认位于东塘经济合作社所在地的户口无效, 况且其已申请删除了双重户口、保留了位于东塘经济合作社所在地的户口, 该户口目前是合法、有效的;目前也有证据显示李光一家在东塘经济合作社有房屋被征收。所以李光一家符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形式要件。
2.李光一家未取得东塘经济合作社的承包权利或其他成员权利, 也未履行相关义务, 所以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实质要件。
3.是否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的专属权力, 是村民自治领域的范围, 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 法院在民事审判中直接审理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没有法律依据[7], 在立法机关作出解释前, 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审理[8]。东塘集体经济合作社在1997年土地分配及之后征地补偿款分配所召开的会议上, 均明确讨论决定了李光一家人的权利, 从内容上看是否认了李光一家人的成员资格。
省人民检察院也正是基于笔者提出的上述理由成立, 从而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当然, 这类纠纷的解决最终还需通过立法途径解决。
摘要:因多方面原因, 司法实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不一, 文章从实际案件出发, 从司法实践角度探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标准, 认为宜以“一般规定”加“特殊情形”的模式在立法层面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标准
注释
1如2013年《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三条和《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22011年农业部、监察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集体经济组织 (以下称村集体经济组织) 。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 (村民小组) 、撤村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农村社区 (居委会) 、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 适用本规定。”
3《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见中国法院网http://old.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71297) 。
4如《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第三条规定。
5参考《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以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问题的意见》 (津高法民一字[2007]3号) 第六条规定。
6如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 (五) 项的解释意见 (国法函[2005]36 号) 指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 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 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在此情况下, 原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转变为城镇居民后仍有权参与征收补偿款的分配。
7《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 户口迁入、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 按照组织章程规定, 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农村征地补偿款 第8篇
关键词:水电开,现金流分析,征地补偿,水电移民
我国大西南地区可开发的水能资源占全国的81.4%,为了尽快地将水能转化为经济能源,《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显示,“十一五”期间,全国计划新增水电装机容量7 300万kW,到2010年,全国水电装机容量达到1.9亿kW。已建常规水电装机容量占全国水电技术可开发装机容量的31%。在已规划的12大水电基地中,其中九大基地分布在我国的大西南地区,总装机容量为22 423万kW,占规划总量的86.04%,其中大西南地区“三江一河”的总装机容量为14 930万kW,占中规划容量的57.29%。伴随着水电建设产生的农村移民已成为社会新弱势群体的代言人。现行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以下称“471号”令)中沿用的“产值倍数”的征地补偿测算思路不太适应我国大西南地区的客观情况。鉴于此,笔者认为构造适合大西南民族地区的水电建设中的征地补偿函数,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 大西南水电开发产生的移民问题
移民问题是制约水电开发的首要因素。根据世行Michael M. Cernea研究,移民搬迁后将面临8个方面的风险:①丧失土地;②实业;③无家可归;④边缘化;⑤食品不安全;⑥发病率增加;⑦失去享有公共财产和服务的权利;⑧社会解体。考虑到大西南地区移民群体对自然资源的依赖程度高、受教育水平极低、缺乏非农技能以及地区间宗教差异明显的特征,上述风险在我国大西南地区的水电移民中表现为以下3个方面:
(1)移民生计困难。
目前水电开发移民绝大部分采取就地后靠安置方式,这就使得区域内本已紧缺的土地资源更加稀缺,农民的传统农业收入减少。迫于生存压力生态圈不断向海拔较高的地区延伸,这将引发高原地带发病率的增加,医疗成本支出增加,房屋建造成本、土地垦殖成本加倍,同时,移民丧失了诸多非农收入渠道,如虫草地可能被淹没,薪炭林、饮水源被破坏,支出的增加和收入的减少加重了移民的生计困难,造成了“水电发-移民返贫”的怪圈。
(2)民族文化遗失,宗教文化弱化。
伴随着民族特色建筑、宗教设施的淹没,民族节日、宗教活动受到一次强烈的震荡。移民中多是宗教信徒,采取就地后靠的安置方式后,一是安置地土地资源减少,没有足够的土地配置,重建宗教活动设施。其次,到达新的安置地后,信徒规模缩小、造成寺庙收益减少,可能无法进行正常的宗教活动减少,而且不同信徒之间宗教信仰差异较大,可能造成信仰冲突。再者,缤彩纷呈的风俗民情活动可能由于移民迁徙后受到地域的限制日渐从简从略。相对于物质的损失,民族文化、宗教文化的损失则是难以恢复、无法估量的。
(3)移民弱势地位凸显。
某种程度上移民成了新的弱势群体的代言人。首先在安置规划阶段,移民的权、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被忽略。尽管“471号”令(第九条、第十五条)提出“应当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但并没提出实际的可操作性和移民质量的考核方法。其次,到达安置地后,移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打散、移民的社会归属感消失,被迫接受安置地村民的“异已”待遇,移民难以建立新的社会关系网络;最后,移民脆弱的心理调节能力、民族文化差异引起的冲突都加重了移民的弱势地位。
2 水电开发产生的移民问题成因分析
2.1 “重工程、轻移民”的观念是根本原因
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重工程、轻移民”的观念在新的历史时期并没有改观。
大西南地区水能多分布在民族聚居的贫困山区,经济十分落后,人民强烈的脱贫诉求和GDP 政绩考核导向迫使地方政府提出了“水电强市”的发展战略。再加上近年来,鼓励水电开发的政策导向和电力体制改革释放的市场竞争活力,地方各级政府和各类开发企业对水电开发的积极性被充分调动起来,水电建设遍地开花。水电移民的人力资本、生产资料、社会资源和无形资产没有得到合理补偿。
2.2 土地收益中未考虑民族地区收入构成的特殊性
库区耕地资源匮乏,但林、草地丰富,林、牧业发达,且因其独特的地理优势产有经济价值很高的虫草、鹿茸等。如四川康藏地区两河口电站的虫草和松茸收入约5 000元/(人a);四川石棉县大岗山电站的佛手桔每亩收入在0.4~0.5万元,约占年年家庭总收入的70%~80%。到达安置地后,由于居住地的外迁交通成本加大或者库区建设使得部分生态失衡,移民基本上失去了虫草的收益,这部分特殊收入是因丧失土地而产生的损失,理应作为土地补偿费的构成内容。若仅靠土地上传统农业的收益进行补偿,移民迁移后的生活水平必然会大幅下降,严重违背了移民搬迁的“三原”原则。
2.3 土地补偿费的测算理论不符合山区移民安置过程
目前移民的安置过程是用土地补偿费去进行安置地的土地开发和调配。意即移民得到的是“土地的收益价格”,付出的是“土地的成本价格”,一般而言,资产评估理论规定的3大基本方法中,收益法测算的资产价值最高,成本法测算的资产价值最低。但在山区,土地的垦殖成本随着海拔高度H呈正相关,土地的收益与H呈负相关。一般情况下,移民拿到的收益价格难以支付土地的高垦殖成本。若再考虑“工农业价格剪刀差”的影响和农业高风险的特征,决定了收益法中的纯收益较低,折现率较高,这样测算出的农地收益价格更低。因此,得到的“土地收益价格”与“土地成本价格”的缺口较大。意即“产值倍数”测算的征地补偿费难以满足基本生产资料的购置,移民即使能搬得出,也难以稳得住。
3 试重构水电移民土地补偿的技术路线
3.1 确定补偿程度
补偿程度的标准是确立补偿技术路线的灵魂。
我国在2003年《完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第1次提出:征地必须给予农民合理补偿。2004年3月的《宪法修正案》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在补偿标准上去掉了“适当”2字。迄今,再无法律、法规规定征地补偿的程度。纵观世界各国的征地补偿原则主要存在以下3种:以日本为代表的完全补偿论,补偿被征地人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以美国为代表的相当补偿论,按照土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其当前价值和不可预见的未来价值;以德国、法国和巴西为代表的公平补偿论,是将征地人和被征地人处在同样的经济条件下,双方既不会因此致富也不因此变穷。由于目前国力所限和农地的非市场化,完全补偿论和相当补偿论尚不适用我国大西南地区的实际情况。分析公平补偿的内涵正符合我国提出的科学发展观中的人本原则和“471号令”提出的保障移民征地后的生活水平不降低的主旨。再从经济学视角分析,征地补偿是以经济手段解决社会问题,既然采取经济手段,理应符合经济学市场等价交换的基本原则,即征地补偿应遵循对价公平原则。因此,本研究中将征地补偿程度确立为“公平补偿”是恰当的。正如美国著名政治伦理学家罗尔斯在《正义论》中称“公正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3.2 征地补偿函数构建的路径分析
如何保证征地前后移民不变穷是征地补偿函数构建的核心准则。经济学对贫困的研究由来已久,世界银行社会学家塞尼(1998)认为移民安置的目的就是尽可能帮助移民提高或至少回复原来的生活标准和收入标准,“471号”令也提出保证移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换言之,基于福利经济学的观点,移民在安置后的福利水平应不低于移民前的水平。根据帕累托改进,一部分人的福利增加是以一部分人的福利损失为代价的,只有当损失部分的福利被完全补偿后尚有剩余,这才是一个福利改进。因此,应对移民受到的福利损失进行完全补偿。征地前后福利水平之差,应为移民福利损失,本研究中现金流分析法,绘制出净福利损失现金流,然后根据现金流折现的思想,得出福利损失的经济值,此即为征地补偿费用,再结合补偿方式,共同确定征地补偿方案。该思路表达见图1。
(1)绘制福利现金流量图。
根据现金流量图绘制的3要素,绘制移民失地前后的现金流量图。
①福利大小。
征地前搬迁前农民从土地上获得的福利主要体现在土地的经济功能上①,具体包括基本的农业收益、民族地区特殊性收益以及依地而减少的生活成本(如燃料材、食用菌、山泉水)。到达安置地后,移民首先投入土地的开发成本(包含熟园费、因改变作业方式产生的技能培训费用),以后生产年内,主要获得传统农业收益,因此,移民的净福利流量应为土地垦殖成本和土地收益两者之差。绘制时,应引入海拔高度H为绘图的基本依据(详细原因见2.3分析)。据此,得出现金流量图(见图2)。
(2)福利流向。
本研究以土地之于农民的经济功能为研究对象,对移民而言,因土地而产生的收益和成本减少作为现金流入,反之,为现金流出。
(3)作用点。
主要是从移民达到安置地后作为现金流量的“0”点,以土地剩余承包年限为终点。
注:C为土地垦殖成本;0为土地征用时点;T为土地尚可承包经营年限。
(2)计量福利水平的现值。
基于福利水平变化的现金流分析,计算图2(c)的现值P,即为土地的补偿费V。由此构建出的土地补偿函数为:
式中:V为土地的补偿费;C为安置地农地开发成本;R1为安置地土地年收益;R0为迁出地土地年收益(含因地而产生的收益);i为土地收益率;T为土地尚可承包经营期。
3.3 补偿函数的可行性分析
理论是为实践服务的。移民工作是政策性、操作性很强的工作,新的补偿技术路线、补偿函数的构建,除了具备逻辑上的严谨性,更应注重操作上的可行性。 从函数的构成上分析如下。
(1)第1部分C。可用资产评估中的成本法、市场法(路线价法、假设开发法)等进行估价。成本法测算农地价格的基本公式为:
土地价格=土地取得费用+土地开发费用+土地增值收益
式中:土地取得费用为取得荒地或者未开发土地的费用,一般为0;土地开发费用主要是指农地开发的基本工程费和土地熟化费,基本工程费可按照土地整理定额计价,土地熟化费(成园费),按照每年投入费用和成园期进行折现;土地增值收益指水电移民中,开发未利用土地的目的是劳动力农业转移,不进行农业性的投入,进而土地的增值收益为0,至于土地的外部性效益需要长时期才能体现,考虑到土地开发的时间较短,故此项也忽略不计。因本文主要从补偿技术路线构建出发,具体数据测算不在此展开。至于其他方法目前还不适应我国大陆地区的农地估价。
(2)第2部分
目前,我国的估价理论体系和市场组织已趋完善,估价咨询机构的技术力量完成能够满足农地估价的需要。若在非自愿移民的征地补偿中,借助了市场中介的力量,不仅增加了征地补偿费计算过程的科学性和测算结果的可信度,使得移民更易于接受补偿政策,而且减少了征地工作的阻力,以便加速我国水电建设的进程。
4 结 语
征地补偿费用的合理确定涉及到诸多方面的利益。现行的“产值倍数法”明显降低了我国民族地区的移民生活水平,由此笔者提出了保障移民征地前后福利水平不降低的公平补偿标准,借助现金流分析、资产评估等技术方法构建了成本法和收益法相结合的征地补偿函数,并详细论证了其可行性。研究结果表明,应将土地开发费作为征地补偿的基本内容,必须考虑移民地区特殊性非农收益。保障移民的基本利益,还原农地的价值内涵,努力构建“水电开发-库区发展-移民致富”的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
[1]P.麦卡利编著.大坝经济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1.
[2]施国庆.水库移民系统规划理论与应用[M].南京:河海大学出版社,1996.
[3]盛济川,施国庆.水库移民贫困原因的经济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2008,(12):43-46.
[4]靳相木.解析征地制度改革的主流思路[J].中国农村经济,2008,(2):11-17.
[5]张术环.浅谈国外征地补偿的方式和原则[J].农业经济,2007,(6):40-41.
[6]孙爱芬,李丹.我国水电工程农村移民弱势地位分析[J].中国农村水利水电,2007,(10):136-140.
[7]朱东恺.我国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利益补偿机制改革思路及建议[J].中国软科学,2006,(1):28-34.
[8]任浩.剪刀差对农地价格的影响[J].中国土地科学,2003,(3):38-43.
[9]Michal M Cernea.风险、保障和重建:一种移民安置模式[J].河海大学学报(哲社版),2002,(2).
[10]Theodore E.Downing risk-liability mapping in development-in-duced displacement and resettlement[R].Collections of the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on Resettlement and Social Development,2001.
征地补偿方法分析 第9篇
一、征地补偿的本质
征地是国家利用公权变更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为, 征地补偿是对被征地农民所受损失的公平补偿。因此, 简单说征地补偿就是一种损失的弥补, 而不在于用地者获得的利益, 不同于双方合作开发土地进行利益分成的行为。
二、征地补偿的原则
1. 适当原则
目前比较普遍认可的征地补偿原则是适当补偿, 但关键在于对“适当”如何把握。《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要求征地补偿要做到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 衡量征地前后的生活水平是一项十分复杂的任务, 需要构建一系列可量化的指标体系。国土资源部开展的中国征地移民监测体系课题涵盖了这一内容, 在监测体系正式应用之前, 被征地农民满意、无信访发生一直是各地政府的努力方向, 也是征地补偿工作是否到位的一个考核依据。
2. 公平原则
征地补偿的另一个原则为公平原则, 也就是同地同价, 既对土地所有者公平, 也对建设单位公平, 因为征地补偿是土地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同地同价的难点在于如何确定同地。世界上没有两宗完全相同的土地, 每一宗土地都有其特异性。选择土地的哪些属性作为参考, 这是一个不能马虎的问题。当前国家大力推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度, 做到了征地补偿公开透明、简单易行, 尤其是较之以往的产值倍数法在同地同价方面有了极大的进步, 但实践中也发现, 区片内的差异因素仍然不可忽视, 区片划分方法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征地补偿方法分析
到目前为止我国大部分地区应用比较广泛的征地补偿方法主要有产值倍数法、区片综合地价、自由协商结合最低保护价三种。
1. 产值倍数法
产值倍数法是《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补偿方式。其具体方法是:
征地补偿费=征地数量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
这种方法是基于土地的原用途进行补偿, 优点在于能够充分体现弥补损失的原理, 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 由于自然气候或耕作方式的影响, 具体地块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不一定体现其最高产值, 因此依据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测算补偿标准不能体现“最佳最有效使用”的原则。2004年以后国家推行统一年产值标准, 也就是按区域分地类制定统一的年产值标准作为测算参数, 使得上述状况得到了改善。但是对于建设用地、未利用地而言, 这种方式很难适用。
(2) 补偿倍数浮动范围较大, 在实际工作中容易增加人为因素, 不利于征地补偿的公平性。
2. 区片综合地价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近年国家推广先进地区做法而出台的一种新的征地补偿测算方法。天津市于2007年4月在全国率先公布实行了区片综合地价, 其他地区也陆续推开。所谓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就是依据地类、产值、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划分区片并测算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区片综合地价是一个刚性的、能够直接引用的补偿标准, 没有浮动幅度。与产值倍数法相比, 它的最大特点就是将补偿标准测算工作提前完成, 是一个前置性的标准, 实行周期性调整。它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 同价不同地。同一区片内征地补偿标准相同, 但是土地状况差异仍然存在。如同一区片内既存在优质耕地又存在荒草地等类似情况, 若二者采取同一补偿标准显然难有说服力。但要区片划分很细, 在制定时又会相当繁琐。
(2) 区片交界处的价格落差。很多大型项目特别是线性工程往往跨越多个区片, 相邻区片必然存在价格落差, 在很多时候这个落差相对于农民的心理承受能力来讲是很大的。一埂之隔, 价格翻倍的现象也有可能发生。
3. 协商结合最低价
协商是现实中常用的一种确定补偿标准的方法。随着和谐社会理念和物权意识不断深入人心, 政府单方定价已经逐渐显现出不适应性。尽管我国及时引进了国土资源告知、听证和协调裁决机制, 但是协商仍然是许多群众乐于接受的形式。为了保护农民利益, 在允许自由协商的同时制定最低保护价也很重要, 二者有机结合既能够体现政府的管理职能, 又能够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当然这种协商不是发生在建设单位与被征地农民之间, 而是由各级征地事务机构代表政府去完成, 符合政府统一征地制度的要求。这种方法的不足也有两个方面:容易造成农民的攀比心理, 加大征地成本, 征地周期难以控制, 延误投资建设时机。
四、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制度的建议
从现有的征地补偿方法中吸取经验、扬长避短是完善征地补偿制度的总体思路。前述三种方法各有优缺点, 其中产值倍数法本质是一种评估, 相当于评估了该宗地在现状用途下未来若干年内的收益情况;区片综合地价本质也是一种评估, 但它评估的是一定区域内的平均值, 而且参考因素更加丰富;协商结合最低价则类似于一种有政府调控的市场行为, 给了被征地人更多的发表意见的机会。综合上述认识, 可以思考并推出一种区片价加浮动价的补偿方式。
具体说就是在现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基础上配套一个浮动幅度, 如控制为±20%, 在该幅度内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评估方式确定具体的浮动幅度, 不突破控制幅度均认为合法。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出台专门的评估规则, 将土地现状、区位、人均耕地、当地经济水平和社会保障水平、区片价周期等因素与区片价浮动幅度建立关联, 为科学合理确定区片价浮动幅度提供政策依据。
浅析征地补偿费用与分配 第10篇
关键词:征地;补偿费用;分配
中图分类号 F3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6)13-0004-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因此,在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快速推进中,国有存量土地已不能满足用地需求,征收集体土地成为了解决土地供需矛盾的重要手段。然而,在征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增多,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根据当前的征地实际情况,征地产生的各种矛盾纠纷大多可归结到征地补偿费用与分配上来。本文主要从现行的土地管理制度和征地政策出发,分析研究征地补偿费用及其在政府、集体、农民之间的分配问题,以探寻解决征地问题的途径。
1 征地补偿费用构成
农民在征地过程中获取的收益主要是征地补偿费用,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hm2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被征收耕地的年产值算术平均再加倍计算,忽略了土地的基本特性:即位置固定性、质量差异性、增值性。各块土地之间的相对位置是固定的,因此土地的有用性会随着土地位置不同有较大变化。如场镇周边地方区位优势明显,农民种植蔬菜、培养花卉带来的收益可能比偏远地区种植玉米带来的收益多。土地质量的差异性是由土壤、气候、地形地貌等因素引起,从而使土地的结构和功能不同。如有些地区适宜种植珍贵药材,有些地区适宜种植水稻,两者产生的收益也不一致。土地增值性是指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进行相应开发后而发生的增值。由于以上特性未在征地补偿费用上体现出来,农民在征地过程中会对不同地块以相同价格进行补偿以及自己未享受到土地增值收益产生异议。
2 征地补偿费用分配问题
2.1 土地补偿费的分配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同时要求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但目前中国西部农村现状是集体经济组织大部分成员外出务工,无法按规定和程序行使分配权利,有些地方是由政府代为行使。有些村虽具备行使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权利的条件,但由于村民从众心理严重,缺乏行使权利的内在动机。因此在土地补偿费分配权代为行使以及未真正行使的情况下,部分农民的意愿得不到尊重,征地权益得不到保障。
2.2 房屋补偿款的分配 集体土地征收不仅是将集体土地性质变为国有,而且要将地上附着物全部拆除并重新规划建设。地上附着物包括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着物以及铺设的电缆管线等。在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分配中,房屋补偿款分配问题较为突出。由于多年来形成的重城市轻农村的土地房屋管理现状,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情况较国有土地上房屋情况更为复杂。一是很多农户法律意识淡薄,未申请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二是个别农户修建几处宅基地,受《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的限制,无法进行产权登记。三是农房私下转让较多。由于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身份性质的财产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联系在一起的,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很多房屋买受人无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在实际征地过程中,由于宅基地和农房权属不清晰以及由此引起的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安置补偿上认识的不一致,导致房屋补偿款分配纠纷较多。
2.3 青苗补偿费的分配 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等造成的损失给予的经济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青苗补偿费归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此也有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在实际的土地征收中,青苗补偿费分配纠纷还是较多。一是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出租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协议。二是农村撂荒现象严重,部分农民在别人未耕种的土地上种植,当土地被征收时,双方对青苗补偿费的归属达不成一致意见。三是一些农民由于各种原因在承包地以外的土地上进行耕种,由于以上相关规定未对这部分青苗补偿费归属进行明确,同时国家征收土地支付的青苗补偿费是以征收的土地总面积为基数进行计算的,因此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就承包地以外的青苗补偿费分配有争议。
2.4 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 目前关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争论,主要可以总结为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土地增值收益应当坚持“涨价归公”,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是合理的,因此,政府征收集体土地不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政府在征收集体土地时只要适当考虑让失地农民分享土地发展增益,适当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保证被征收人过上小康生活即可。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在处理集体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时,应该尊重和保护集体土地产权人的权利。在征收集体土地时,也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公平补偿被征收人[1]。目前,具体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制度尚未建立。
3 建议
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在促进地方经济建设发展的同时,应全面保障农民切身利益,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维护社会稳定。
(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培养农民法律意识。一是培养产权意识,让农民意识到申办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林权证的重要性,做到产权清晰,才能更好地在土地制度改革中受益。二是培养农民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意识,积极参与集体收益分配,认真履行合法的决策程序,避免自身利益受损。三是培养维权意识。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应通过司法诉讼、调解等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2)将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与土地制度改革有机联系在一起,将其研究成果应用到征地补偿中,在实践中具有较强的可行性。这是因为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所选因素因子均是影响农用地质量的主要因素,具有普遍实用性。运用定级估价成果,进行适当的因素修正可以简洁合理地划分征地区片,测算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从而科学确定征地补偿标准[2]。
(3)土地增值收益实际上是一种预期收益,涉及面广。它不仅涉及到土地当前收益与未来收益,同时涉及到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三方的关系,也涉及到城市与农村、郊区农村与广大农村的关系。对于因集体土地经征收变更为国有建设用地而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应尽快建立合理的分配制度,适当提高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
参考文献
[1]程雪阳.土地发展权与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J].法学研究,2014(5):76-97.
征地完全补偿制度初探 第11篇
征地补偿制度关系到耕地保护、失地农民权益保护、城乡统一土地市场建设和城镇土地的节约与集约利用等一系列相关制度的运行绩效。近年来, 学术界对征地补偿制度改革进行了探索和研究。有学者认为, 征地补偿制度改革应以土地的市场价值为基础;[1]也有学者通过实地抽样调查, 发现征地补偿的具体执行标准明显过低, 并提出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地转用制度和征地补偿机制;[2]也有学者利用博奕论探讨了现行征地制度的弊端;[3]也有学者认为, 征地困境形成的主要原因在于以行政手段为主的征地补偿标准确定方式、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以及以“大政府”为特征的经济管理体制存在的弊端;[4]也有学者通过对比中、英两国的征地补偿制度认为, 我国的征地补偿制度应以逐步适应市场化需求为主要改革方向;[5]也有学者从物权理论的角度, 结合城市土地估价的方法, 探索了城市新区征地补偿价格的确定方法;[6]还有学者对征地完全补偿制度进行了初步探讨;[7]此外, 也有一些学者对我国征地制度的改革方向进行了探索, 研究的结论大致相同, 即允许农村非农建设用地进入土地市场, 建立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新型征地制度。[8][9]
学术界对征地补偿制度改革的研究结果趋于一致, 即通过市场机制来制定征地补偿标准。这与我国正在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符合, 也体现了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的征地补偿原则和标准相接轨的发展趋势。本文将对征地完全补偿制度的基础理论进行分析和探索。
二、征地完全补偿的涵义
征地完全补偿有丰富的内涵, 包括经济、社会和法律等方面的具体内容。本文将从以上三个方面对征地完全补偿的涵义进行探索和研究。
1.经济方面
首先, 将耕地资源[10]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仅仅考虑了耕地的经济产出价值, 而忽视了耕地的生态服务价值和社会价值。在实行征地完全补偿时, 要将耕地资源的后两种价值纳入征地补偿的范畴, 从经济的角度全面体现耕地资源的价值。其次, 补偿标准制定市场化。不管是以被征地原用途的倍数法还是采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来制定补偿标准, 均没有体现征地补偿标准制定的市场化原则。在实行征地完全补偿时, 要通过市场机制来制定征地的补偿标准, 使补偿标准真正能体现被征地的价值和土地的供需关系。最后, 完善土地市场机制。征地完全补偿的实施前提和基础是完善的土地市场机制, 即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土地制度, 使市场机制能充分发挥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2.社会方面
征地完全补偿在社会方面的涵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失地农民的生活境况不降低, 二是耕地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一些学者通过对失地农民的实地调查发现, 以当前的征地补偿标准, 部分失地农民的生活境况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下降。[11]所谓完全补偿, 就是要保证失地农民的生活质量不降低。征地完全补偿制度要体现出耕地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工业化、城市化必然引起生产要素从农业部门向非农业部分转移, 也包括农地的转移。[12]征地补偿标准的高低, 影响着耕地保护与经济社会之间的关系。征地完全补偿要求农地非农化的规模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速度相适应, 要节约和集约利用城市土地。
3.法律方面
征地完全补偿在法律方面具有丰富的内涵。首先, 被征地双方地位平等。只有当失地农民和地方政府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时, 才能保证征地补偿标准制定的公平性。在征地制度改革中, 要明确被征地与征地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并加强对地方政府征地行为的规范。其次, 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在征地过程中, 要做到对失地农民进行完全补偿, 必须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包括征地过程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征地补偿标准的决策权、安置补偿费用管理和分配的监督权、征地中部分增值收益的归属权等。最后, 明晰的农地产权关系。征地完全补偿制度要求明晰农村土地的产权主体, 使农村土地使用权物权化, 农民具有农地的收益权和部分处分权等。
三、征地完全补偿的意义
1.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 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的迅速发展占用了大量的农田, 也随之增加了大量的失地农民。到2005年末, 失地农民累计已达四、五千万人, 其中失地又失业的农民至少有1000万人, 占失地农民的20%。[13]补偿标准较低、安置补助资金被截留等问题经常发生, 侵害了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通过实行征地完全补偿制度, 可以科学合理地制定补偿标准, 增加失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等, 从而有效地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2.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
近年来, 我国的生态环境逐渐恶化, 耕地面积也迅速减少, 由2001年末的1.28108ha下降到2006年末的1.22108ha (2007年中国统计年鉴) 。而生态环境的恶化和耕地面积的减少与征地补偿制度有密切的联系。在实行征地完全补偿的情况下, 由于对被征土地实行全面的补偿, 而且征地完全补偿将促使城乡统一土地市场的形成, 地方政府将不可能从征地前后获得差额收益, 购买土地使用权的成本也将提高, 因此, 将减少耕地非农化的速度和规模, 进而维护国家的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
3.提高城镇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水平
我国城市用地规模扩张速度过快, 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浪费。城市人均建成区面积由1981年的80m2增加到2002年的121m2, 而2002年世界平均水平为83m2, 汉称[13]我国城市土地的粗放利用与征地补偿标准有关。通过对征地实行完全补偿, 将增加城市新增建设用地的成本, 地方政府在资金约束的情况下, 将会重视对城市存量土地的节约与集约利用;对城市土地使用者来说, 亦是如此。
4.促进城乡统一土地市场发展
现行城乡二元土地市场结构造成了很多不利影响, 如农地过度非农化、城镇土地粗放利用、征地中土地收益分配不合理等。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 我国必将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而构建城乡统一土地市场的前提之一是实行征地完全补偿制度。
5.与国际接轨
世界上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均有完善的征地制度, 且一个显著的共同之处是以土地的市场价格为补偿标准或实行完全补偿。美国的征地补偿价格按征地之日市场价格计算, 英国的征地补偿标准也是以市场价格为依据, 日本的征地补偿是根据相当的补偿标准来确定的, 在大多数情况下以完全补偿标准确定土地补偿费。[15]在我国经济发展非常迅速和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的背景下, 实行征地完全补偿制度也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四、征地完全补偿实施的基础条件
在现阶段提出实行征地完全补偿制度, 有一定的背景。本文主要从社会、经济和法律三个方面阐述我国实行征地完全补偿制度的基础条件。
1.社会背景
首先, 失地农民的境况和社会各界对失地农民的关注。在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 产生了大量的失地农民。失地农民的生活境况与征地前相比有一定程度的下降。目前, 社会各界普遍关心失地农民。近年来, “两会”代表或委员、新闻媒体、学者等非常关心与征地补偿有关的问题。在此背景下, 有必要实施完全补偿制度。其次, 和谐社会的构建。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 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谐社会的内涵非常丰富, 在征地方面可以理解为妥善处理耕地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合理分配征地中的土地收益、城乡统筹发展和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而这一切的实现都要求实行完全补偿制度。
2.经济基础
首先, 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需要。近年来, 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取得了很大的进展, 很多领域实行了通过市场机制配置资源。土地资源的配置也应该通过市场机制来实施。然而, 由于城乡土地市场的二元格局, 土地资源在农用地和城镇建设用地之间的配置仍以征地的方式为主, 影响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整体发展。其次, 我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现阶段, 我国又提出了“工业反哺农业, 城市反哺农村”的发展战略, 因此, 有必要实行征地完全补偿。最后, 土地市场化发育态势, 需要实行征地完全补偿制度。我国城镇土地市场的发展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在2005年全国国有土地供应中, 成交价款和纯收益的市场化程度分别占63.8%和64.9%;而出让总数和规模的市场化程度仍然较低。因此, 要进一步加快国有土地的市场化程度, 也需要改革现行的征地补偿制度。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国土资源年鉴 (2006) 》整理所得。
3.法律条件
我国实行征地完全补偿的法律背景也已经成熟。首先, 近年来与征地有关的法律法规的修订或制定, 为实行完全补偿铺平了道路。相关法律法规有《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宪法修正案》中的征地部分和《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的修订或颁布, 从本质上要求实行征地完全补偿或者为实行完全补偿打下了基础。其次, 失地农民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 也要求实行征地完全补偿制度。由于普法力度不断加强和国民整体文化素质的提高, 失地农民逐渐重视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关统计资料显示, 60%的农民上访是因为土地问题。[13]实行征地完全补偿制度, 将减少或杜绝失地农民因为征地补偿问题而引起的上访等。
五、征地完全补偿的范围与标准
1.土地功能的补偿
由于耕地资源具有经济产出价值、生态服务价值和社会保障价值, 所以在进行征地补偿时对三部分价值都应该进行补偿, 以体现完全补偿的基本特征。学术界对耕地资源三部分价值的衡量方法进行了探索, 经济产出价值可以通过耕地年收益与贴现率之间的关系来计算;[10]生态服务价值可以通过学者提出的我国耕地资源生态服务年价值来测算;[18]社会保障价值可以运用分解求和法、替代法和影子价格法求得。[19]三部分价值之和就是对耕地资源的完全补偿。
2.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
在征地的过程中, 由于土地上附着物的产权明晰和价值界定方法简单, 所以对于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可以按照现行的补偿方法进行, 或者进行适当提高。
3.其他方面的补偿
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在进行征地补偿时, 都考虑到了由于征地而引起的对其他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或失地农民在其他方面造成的损失, 并进行了适当的补偿。参照美国、日本和英国等国家的征地补偿制度, [20]我国实行征地完全补偿不仅应将被征地及其附着物纳入补偿的范围, 还应该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补偿。①残余地的分割或损失补偿, 对由于征地而造成的市场价格贬值给予补偿。②迁移费、经营损失等干扰的补偿。③事业损失补偿, 即对公共事业开发后造成的环境污染等损失进行补偿。这些补偿的计算标准各不相同, 但要通过科学的测算方法, 通过市场机制对各相关当事人进行完全价值的补偿。
六、征地完全补偿的特征
与现行征地补偿制度相比较, 完全补偿制度有一些明显的特征。主要表现在补偿的范围、补偿标准制定的途径、私有财产保护和当事人的地位等方面。
1.补偿范围的全面化
征地完全补偿制度的最显著特征是补偿范围的全面化。对耕地的补偿不仅包括其经济产出功能, 还包括生态服务功能和社会保障功能。除了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外, 还对失地农民在其他方面的损失进行补偿。在征地中, 不仅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 还对因征地引起的其他受到损失的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进行补偿。与现行征地补偿制度相比, 实行补偿范围的全面化可以保障在征地中各利益主体的权益不受损失, 合理调整了土地收益分配。
2.补偿标准制定的市场化
建国以来的征地补偿制度, 虽然经历过几次变革, 但在补偿标准方面均以被征地前土地原用途的倍数为参考标准, 其弊端非常明显。完全补偿制度通过市场机制来制定补偿标准, 能够准确地反映土地的价值和供需关系, 同时也有利于城乡统一土地市场的构建, 可以避免现行征地补偿标准制定方法所带来的弊端, 如侵害失地农民权益、农地过度非农化、城镇土地粗放利用等。
3.重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农民所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其他土地权益, 都是农民的私有财产。通过实行完全补偿制度, 能够充分实现失地农民所拥有的土地产权的价值, 即保护了失地农民的私有财产。只有重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才能实现征地补偿的公平性和科学性。通过对失地农民和其他相关经济主体的全面补偿, 说明完全补偿制度体现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4.当事人的地位平等
对征地中权益受到损失的各当事人进行全面的补偿, 说明征地完全补偿制度体现了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在征地中, 虽然地方政府是中央政府的代理人, 但依据完全补偿的原则, 地方政府不得扩大征地的范围、降低补偿标准, 或者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侵害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通过实行完全补偿制度, 保障了在征地中失地农民和其他当事人与地方政府之间地位平等的关系。
七、结论与讨论
1.结论
本文对征地完全补偿制度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探索, 得出如下结论。
(1) 征地完全补偿具有丰富的内涵, 可以从经济、社会和法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经济上, 完全补偿可以实现耕地的正外部性内在化, 补偿标准制定的市场化, 同时也可以完善土地市场机制;社会方面, 完全补偿制度能够保障失地农民的生活境况不降低, 实现耕地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在法律上, 完全补偿制度要体现被征地当事人的地位平等, 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2) 征地完全补偿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有利于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维护国家的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 提高城镇土地的节约和集约利用水平, 促进城乡统一土地市场的形成与发展, 促使征地补偿制度与国际接轨。
(3) 我国实行征地完全补偿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在社会方面, 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失地农民的生活境况, 和谐社会的构建也需要实行完全补偿制度;从经济的角度分析, 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土地市场发育的态势均需要实行完全补偿;在法律方面, 近年来相关法律的修订或颁布要求实行完全补偿制度。
(4) 征地完全补偿的范围与标准。对土地功能的补偿要包括经济产出功能、生态服务功能和社会保障功能等。对失地农民在其他方面的损失和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也应该进行补偿。
(5) 征地完全补偿的特征。征地完全补偿具有补偿范围全面化、补偿标准制定的市场化、重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和保证当事人地位平等等特征。
2.讨论
农村征地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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