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罚细则
安全生产奖罚细则(精选6篇)
安全生产奖罚细则 第1篇
第六章 安全生产奖罚细则
一、奖励:
对严格按照公司和项目部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施工,在每月的月检查中两次及两次以上被奖励的施工单位,经项目经理批准,给予1000—5000元奖励。
二、处罚:
(一)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1.各基层单位要根据项目部要求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岗位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职责。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处罚负责人2000元;岗位人员职责不明确的处罚负责人500元。
2.各施工单位必须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未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的处罚负责人2000元;人员配备不足的,限期补足安全管理人员,并处罚负责人1000元。
3.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进行考核。
安全管理目标不明确或落实不到位的,处罚负责人1000元。4.及时对施工现场进行危险源的辨识评价,对危险源分阶段采取动态管理;对评价出的重大危险源制订管理方案或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
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危险源辨识评价的,处罚相关责任人1000元;辨识不全面的罚款500元;对重大危险源未制订管理方案或应急救援预案的罚款500元;未进行演练的(检查演练记录),罚款200元。
5.对有重大危险的作业要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并报现场专职安全员审查备案登记。
未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的罚款500元,未报专职安全员备案登记的罚款500元。
6.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施工单位应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有相应的施工资质,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三类人员”持证上岗,并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有相应的资格操作证书。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的,罚款2000元(参照公司有关规定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二)安全检查和监督
1.对不按时参加项目部安全例会者罚款500元;
2.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召开周安全例会,或开会无记录,每项罚施工单位负责人500元;
3.施工班组未按要求召开班前会,或开会无记录、记录不真实罚施工单位责任人200元;
4.安全员在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未对班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安全员罚款100元;
5.施工单位每月要召开安全会议,检查上月的安全生产情况,并对检查情况进行讲评,部署下月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点。未召开安全会议的(查会议记录),每少开一次罚施工单位负责人500元; 6.在高空作业、危险区域动火、大型设备吊装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时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按照编制出的专项安全技术方案中规定的要求逐条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为落实到位的,每条罚款500元。违反要求,不停劝阻,不对隐患整改,强行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的,安全员可强令停工,对违章指挥者罚款2000元;
7.对“四口五临边”应按规范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未采取措施的,每发现一项,罚施工单位负责人200元;
8.现场用电设备接线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TN-S”三相五线制,并设置配电箱。未按照规定设置的,罚责任人500元;
9.夜间照明严禁使用碘钨灯,违规使用的每发现一个罚现场负责人100元;
10.严禁电焊机未工作开机过夜,每发现一台罚责任人100元; 11.电焊机等电动机具应当采取防雨措施。未采取措施的罚责任人100元;
12.在潮湿地沟、槽罐内进行焊接作业时,应当采取防触电措施。未采取措施的每处罚款100元;
13.进行金属切割作业时氧气、乙炔瓶间距不得小于5米,距离明火不得小于10米。氧气瓶、乙炔瓶不得倒置、暴晒,乙炔表必须装阻火器,否则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14.施工现场重点防火部位应当配备消防器材,未按规定配备的,罚款500元;
15.在上班前四小时内或被安排进行加班作业,在作业前四小时内禁止饮用酒精或有麻醉作用的饮品、酒类等,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每发现一人次违反,罚款200元;
16.现场专职安全员的检查要有详细记录,应当按照程序文件要求,对安全隐患出具隐患整改单并按时验证。检查记录不详细的,罚款100元;未按照程序文件要求整改验证的,罚款100元;
17.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四口五临边”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吊装作业无人监护或未拉警戒线,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未落实等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现场专职安全员没有制止,没有要求整改,查安全员的检查记录和隐患整改处罚单,发现一条处罚专职安全员200元;
18.不得在工地赌博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19.非操作人员乱动机械设备,罚款100元,造成人身与机械事故全部由责任者赔偿;
20.机械设备要轮有罩、轴有套,违者每项罚机具员100元; 21.电动机具、工具必须从漏电保护器上接出,须接地良好,违者罚100元;
22.漏电保护器失灵,插头、插座损坏未及时更换,小型电动工具、照明线无插头,用线头直接插入插座,每项罚款责任人100元;
23.在容器、塔内施工必须用36V以下安全电源照明,行灯必须有金属保护罩,如用电不规范、容器通风不畅,罚款100元;
24.架空电缆高度不够,被车辆挂断;埋地电缆深度不够,被机械损伤,每项罚款100元;
25.电缆接头未采取防水措施,熔断器不符合规范要求,违者每项罚款100元;
26.机具、设备检修时必须切断电源,并挂上“有人作业,严禁合闸”的警示牌,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电工不得从事电气作业,违者罚款100元;
27.严禁乘坐吊车操作平台上下班,违者罚款50元,因乘坐吊车被交警扣车罚款以及坠落发生的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均由吊车司机和乘车人自负;
28.乘座卡车上下班时,严禁在车上嬉戏打闹,不得坐在车厢侧板上,违者每项罚款100元;
29.在施工中嬉戏、打闹者各罚100元,打架斗殴者罚500元; 30.未按安全规范要求搭设脚手架,搭设、拆除脚手架时未设警示带、未设专人监护,每项罚款200元;
31.未经有关人员同意擅自改变或破坏脚手架者,罚款200元; 32.脚手架跳板铺设不足,跳板未绑扎,在跳板上方施焊、气割未对竹跳板采取保护措施,每项罚款100元。
32.对于涉及安全的罚款要落实到相关责任人,并对其及时进行教育。罚款未落实、未教育,每人次处罚施工单位负责人100元;
(三)安全教育培训和体检
1.对入场新工人严格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教育卡由项目部和施工单位分别保存。
未对入场新工人进行教育的单位(查安全教育卡),每人次处罚责任人500元;
2.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
特种作业人员无资格操作证的,罚现场负责人500元;证件过期的是同无证;
3.严格按照项目部规定,对临时雇用人员的年龄及身体状况进行检查,合格的才能雇用。
对临时用工未进行体检的(查体检表),罚负责人500元;超过规定年龄的,罚款200元并勒令辞退;
4.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职工要严格进行安全交底,保留交底时受教育者的签名记录。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职工未进行安全交底的,每一人/次罚款200元;交底无签字记录的,视同未进行交底。
(四)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
1.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配备足够的安全防护用品。配备不足的,处罚施工单位负责人1000元;
2.各施工单位购置的安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三证”和“一标志”(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安全标志)。无生产许可证和合格证得罚款500元,无安全鉴定证和安全标志的,罚款200元;
3.着装应规范,不得畅胸、挽袖;未按规定着装的,每发现一人,工地负责人罚款500元;一般管理人员罚款200元,职工罚款100元;
4.未戴安全帽,未系帽带或佩戴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现一人,罚款100元,休息时安全帽放置一边或当坐垫者罚款50元,屡教不改者加重处罚;
5.进入施工现场穿高跟鞋或拖鞋的,没发现一人次,罚款100元; 6.进行高空作业未正确悬挂安全带的,罚款500元,7.梯子角度大于或小于75°±5°,梯子上多人操作,梯子施工无人监护各罚100元;
8.严禁高空抛掷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违者罚款100元; 9.使用电动砂轮机、磨光机时,未戴护目镜,罚款200元; 10.其他未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每发现一人,罚款100元。
(五)安全警示标示的使用
在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及设备上应当按规范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1.在工地入口处必须设置“正确穿戴安全帽、工作服“的警示标识,未设置的罚款200元;
2.等高作业的入口处必须设置“正确悬挂安全带”警示标识,未设置的罚款200元;
3.进行吊装作业时必须拉设警戒线,并设置“危险区域,路人绕行”的警示标识,未设置的罚款200元;
4.大中型设备吊装无安全技术交底,吊装前未对机具、绳索、卡具进行全面检查,吊装范围未设警示带或警示牌,起重工无旗、无哨指挥、被吊物无溜绳,每项罚责任人500元;
5.安全防护设施要人人保护,对损坏安全设施者罚款100元,由于施工需要拆除防护设施必须经安全员同意方可拆除,否则罚款100元;
6.交叉作业施工处必须设置“防止坠物伤人”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防护措施,未设置的罚款200元;
7.高温作业处,必须设置“当心高位”的安全警示标识,未设置的罚款200元;
8.冰雪天气施工时,必须设置“注意防滑”的安全警示标识,未设置的罚款200元;
9.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场所为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的,罚款200元; 10.无损检测公司要严格按照检测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及时办理检测申请,申请正式批准后方可检测,违者罚款500元; 11.检测时对危害区域内设警示带并有专人监护,告知相关方、检测时间、地点,并在检测周边区域张贴通告,不按此要求操作者罚款500元,由于以上措施不到位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检测公司负责。
(六)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的使用
1.施工单位应按照项目部的规定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建立专项账户。未按规定提取费用并建立账户的,罚款1000元;
2.未编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的,罚款500元;
3.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应按项目部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否则给予超出范围使用金额2倍的罚款。
(七)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
1、事故报告
(1)轻伤及重伤事故的报告: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司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和质量安全处报告;(2)一般及以上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司主要领导报告;公司主要领导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是,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③事故的简要经过;
④事故已经造成后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⑤已经采取的措施; ⑥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2、事故的调查处理
发生轻伤或重伤事故的,公司安委会安排质量安全处和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或直接委托事故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对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的,公司安委会安排相关人员配合政府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3、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1)发生生产性死亡事故的处罚
①事故调查处理费用、死亡家属丧葬、抚恤、赔偿等费用以及国家政府部门的罚款由事故单位承担。并处事故单位罚款10万元。
②取消事故单位评选先进集体资格,扣罚承包班组当月全部奖金,扣罚专职、兼职安全员全年岗位津贴。
③对事故单位负责人将采取将之的行政处分,并处以年风险收入50%的罚款,对事故相关责任者按照责任大小进行相应处罚
④对连续两年发生生产性死亡事故的单位负责人,将予以调整。(2)发生重伤和轻伤事故的处罚
①发生重伤事故的,调查处理等相关费用由事故单位承担,并处以罚款3万元/起。
②千人重伤率超过3‰的,对事故单位负责人处年风险收入15%的罚款。对事故相关责任者按照责任大小进行相应处罚。
③发生轻伤事故、中毒事故的,罚款金额为5000元*轻伤人数。④月千人负伤率超过0.5‰,对事故单位负责人处年风险收入5%的罚款。对事故单位的罚款金额未1万元。对事故相关责任者按照责任大小进行相应处罚。
⑤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隐瞒或拖延不报的,一经查出,处罚事故单位责任人年风险收入5%。
(八)安全目标考核
1.设置班组安全月奖,班组当月劳动定额10%-20%的金额做为班组安全月奖。有“三违”现象发生的,一次扣10%的安全月奖,可累计扣除;班组发生一起安全轻伤事故,扣除安全月奖的50%,重伤扣除当月安全奖的100%;发生一起死亡事故,扣罚承包班组奖金的100%,取消当年评选先进班组和模范职工资格;
2.违反以上规定被罚的职工,所在施工单位及安全员、施工班组长负有监督责任,同时处以相应罚款,罚施工单位负责人100元,安全员、施工班组长各50元;
3.受到处罚的班组及个人要认真学习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要按要求及时整改,对项目部的处罚置之不理,或对检查人员打击报复者,罚款5000—10000元,并撤离工地;
4.项目部安全部根据月检情况,结合专检、巡检、周检记录对各施工单位进行评比,对表现突出的单位经项目经理批准后给予嘉奖,对表现较差的单位及时给予经济处罚(依照《安全生产奖罚细则》),连续三次综合打分排名最后两位者,清理出施工现场,终止施工合同。
以上奖罚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以奖罚通知单形式下发,项目经理或质安经理批准后交财务执行。
安全生产奖罚细则 第2篇
有生产,就存在安全,安全生产是一个永恒的主题。为了强化安全管理,根据我项目部实际,特制定安全奖罚制度实施细则如下:
一、劳动安全纪律部分: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任何工种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每一人次罚款100元,帽壳已坏、帽带不扣、前后反带、不起安全防护作用,每发现一人次,罚款20元;一人连续被罚三次以上(含三次),将停薪停工且在工地现场学习一周,因不戴安全帽而发生了轻伤事故,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自负。
2、进入施工现场严禁穿拖鞋、高跟鞋。进入施工现场不穿安全鞋每发现一人次,罚款100元。
3、酒后人员严禁进入3M工厂作业,如发现酒后作业人员每一人次罚款500元并立即解除雇佣关系,酒后作业发生任何事故后果自负,造成他人事故者除承担经济责任外,将视其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
4、严禁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发现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每一人次罚款100元,因小孩年幼无知而造成个人人身安全事故,责任由监护人自负,因乱动机械设备而造成经济损失者,由监护人全部负责。
5、严禁机械工在工作岗位看书、干私活。发现在工作岗位看书、干私活,每一人次罚款100元,处罚后仍不改正者,除名处理。
6、厂区内严禁吸烟(吸烟者可到指定吸烟处吸烟),如被发现罚款500元后除名处理。
7、施工人员必须佩带安全眼镜进行施工,必要时根据车间要求佩带口罩和耳塞等PPE,如有违规每次罚款100元。
8、不把施工胸卡正确佩带在明显易见位置或忘带胸卡者罚款50元。
9、二、临时用电部分:
1、施工现场线路架设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如发现不设横杆,不用绝缘架空、线路一把抓,罚款50元。
2、闸刀保险丝必须匹配,有一处保险丝用铝丝、铜丝代用,罚款100元。
3、总配电箱、闸刀箱不加锁,下班后不拉闸,无防雨措施,一处每次罚款100元;
4、手持电动工具,照明线路不使用安装漏电保护器,一处罚款100元;
5、电气设备有按规程作接零保护,接地接零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100元。
6、临时照明线路高度不符和要求,动力、照明线路通过金属脚手架无绝缘隔离保护,线路拖地,老化破皮,漏电等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7、严禁使用损坏或裸露的插头和插座,违规罚款100元。
三、机械设备部分:
1、手持切割电动工具操作时不带面罩等个人防护用品,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2、操作木工电锯、平刨带手套者,每一人次罚款50元。
3、操作木工电锯不用防护挡板,操作木工平刨不用护指键推板、推棍每一人次罚款50元。
4、严禁使用无安全罩的磨光机和切割机,违规罚款50元。
四、动火作业部分:
1、在动火作业前,施工人员先检查动火证是否开具,无证动火者罚款300元。
2、在动火作业时,在火种中心3米内必须配备灭火器,违规罚款100元。
3、在动火作业的下方及周围,必要时采取防火布或者铁皮等阻燃物覆盖保护,违规者罚款100元,造成后果由动火者自负,并且承担法律责任。
4、动火时要先查看周围环境,清除易燃易爆物品,确保绝对安全的情况下才可以动火,违规动火人员罚款100元。
5、在动火现场,绝对禁止油漆和油性涂料及溶剂的作业,如有发现,油漆工和动火作业工各罚500元。
6、氧气乙炔管道及压力标抗回火器要完好无损,氧气乙炔瓶不得倒地,要安全固定在其他不易倾倒的物体上,并且间距不低于6m,违规者罚款100元。
五、高空临边作业部分:
1、二米以下基槽临边和一米以上悬挑建筑物临边不设防护支护,不设围挡,安全员和主管各罚款300元每次。
2、临边作业严禁使用软绳或胶带作为围护支撑,如发现安全员和主管各罚款300员每次;
3、施工过程中出现洞口应立即遮盖,当事施工人员没有进行处理每次罚款100元。
4、临时脚手架超过一米以上必须有围护栏杆,人员操作超过2米(含2米)必须佩带安全带并且扣好安全带(安全带严禁低挂高用),如有违规每次罚款100元。
5、在使用人字梯时,必须有专人看护并且扶着梯子,如果单独爬梯操作施工,违规罚款100元。
6、在进行高空作业时,严禁使用箱子及油桶等物体代替脚手架增高,一经发现罚款100元。
7、在高空作业时,如有高空坠落危险,必须在下方地面和设备做必要的防护措施和区域严禁进入的围护警告,违规罚款100元。
安全奖惩总则:
1— 施工人员每人每月如无安全罚款记录,月底由安全员发放安全奖100元。
2---安全员和项目经理在项目部每月无可记录违例,由公司发放安全奖500元。如有可记录违例,罚款500元。
希望各位员工相互关心,相互督促,认真履行本公司安全奖罚制度,请千万记住:安全第一,你的家人需要你!
安全生产奖罚细则 第3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前不久公布了《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以下简称《细则》) , 该《细则》共有9章、120条, 将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细则》规定, 要对海洋石油作业设施和生产设施进行备案, 对石油生产设施进行发证检验, 以充分体现作业者负责、第三方把关、政府监督的指导思想。《细则》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国家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 (含天然气, 下同) 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 适用本细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对全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海油安办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分部分别负责各集团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该《细则》出台前, 我国的海洋石油安全管理主要依据1986年公布的《海洋石油作业安全法规汇编》。
健身场地的安全细则 第4篇
滑梯、秋千、攀爬架……这些运动项目让孩子百玩不厌,也让家长担心不已。其实,只要做一些安全铺垫,绝大多数意外都是可以避免的。这里,是给你的一些安全建议。
成人不能“大撒把”
当孩子在游乐场玩得不亦乐乎的时候,你也不能闲着,要在旁边做场外监督,而且你这个监督员的任务还挺艰巨。
你首先要做的是确保孩子玩的器械与他的年龄和运动能力相符合,不要让孩子玩那些超出他能力范围的器械。
其次,要监督孩子是否是正确地操作游乐场的各种设施,有没有“违规”操作行为或有不安全的行为。年龄比较小的孩子,往往不知道什么样的距离是安全的,所以没法准确地保持和其他正在活动的孩子之间的距离,使自己受到伤害;而年龄稍大的孩子又往往喜欢冒险和挑战,喜欢尝试能够展现自己运动能力的极限。因此,你的任务是制止这些有极大潜在危险的活动方式。而且,就算意外防不胜防,有大人在,就能够在意外发生时及时地采取一些必要的急救措施,使孩子免受更大的伤害。
另外,在带孩子到一个游乐活动场地时,你还要寻找一处最佳位置,以保证自己的视野能够覆盖所有的活动器械。这样,不管孩子在哪个器械上活动,你都能够清楚地看到他的活动情况,以减少发生意外的可能性。
安全的地面什么样?
活动场地的地面材料是否合适,是决定伤害发生得多与少以及伤害严重程度重要的因素之一。因为绝大多数活动场地的伤害都是因为孩子不小心摔倒,或者从活动器械上摔下来引起的。因此,地表应该足够厚并柔软,能够减弱孩子摔倒时和地表的撞击力。
那么,安全的地面是什么样的呢?
混凝土、沥青、柏油路面这些比较硬的地面都是不安全的,这些家长都知道;那么,草地、土壤表面应该安全了吧?不,这也不够安全,因为天气和时间会让草地和土壤表面逐渐变硬,以至于无法缓冲孩子摔倒时的撞击力。
松散的填充材料,如木屑、细沙或碾碎的橡胶,或者类似橡胶的柔软材料都是比较安全的。
不同的游乐设施,对于地面的要求也各有不同。比如转椅游戏区最好的地表材料应该是橡胶或者木屑填充材料;而2.5 米高的活动器械,地表至少有应该30 厘米厚的松散填充材料,这样才能起到缓冲作用。不过,如果孩子和器械的高度加起来超过了3.7 米,那没有任何一种地表材料能够保证他的安全。
另外还要确保活动场地的地表上没有水、石头碎片、树桩和裸露的树根,以免使孩子们滑倒或者绊倒。
对器械做个体检
检查完了地面,还要对器械进行一下“体检”,不要让那些“老弱病残”却仍然坚持工作的器械伤到孩子。
看看场地上有没有“带病工作”的破损器械。
检查木制设备有没有破裂的地方。
金属设备是否有被锈蚀的地方。
如果公共游乐场地有围栏,要看看这些围栏是不是完整的。如果不完整,要防止调皮的孩子在玩耍时从那儿钻出去,跑到马路上,酿成交通事故。
如果场地上有地表覆盖材料,要确保它们覆盖在应该覆盖的区域,尤其是那些孩子们容易摔落的地方。
检查设备中是否有尖锐的硬物、挂钩,以及螺栓和锋利而未打磨的边沿,这些物品都有可能划伤孩子,或者挂住孩子的衣物,导致孩子摔倒受伤。
如果活动场地有沙坑,要注意检查其中是否有破砖块、锋利的小棍或者碎玻璃。另外还要注意沙坑中是否有动物粪便,现在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难以保证它们的主人都那么规矩地制止它们到沙坑里去大小便。
有时间的话,就来当个义工吧!帮助保持游乐场地的清洁和安全,将树枝、垃圾清理出场地,提醒孩子正确使用场地的设备。运动器械出现问题时,向场地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部门及时提出。
让孩子掌握基本的安全守则
安全的游乐场设施和成人的监督虽然重要,但这只完成了安全保障的一半,还有很重要的一半,那就是让孩子掌握一些基本的安全守则:
在攀登架、滑梯、跷跷板、秋千和其他活动设施上玩耍的时候,不能推别人,也不能互相打闹。
按照正常的操作程序来活动,比如滑滑梯的时候,脚朝下滑,不要从外面的栏杆翻到滑梯上;不要站在秋千上荡秋千等。
从某个游乐设备上跳下来之前,先看清楚下面没有其他孩子或物品在脚下。跳的时候要双脚着地,双膝轻微弯曲。
不要把滑板车、皮球等东西放在器械周围,以免自己和别的小朋友玩耍时被绊倒。
游乐场的设备如果是湿的,先不要玩耍,因为器械在湿的时候会变得非常滑。
在活动场地玩耍的时候,不要拿着细绳或背着小包,以防无意中挂在器械上造成意外。
特别提醒:
铁路工程安全生产奖罚实施细则 第5篇
铁路工程安全生产奖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安全生产的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长效管理,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根据《安全生产法》、《XXXX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及责任追究制度和《XXXX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要求,建立激励机制和惩罚措施,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各种人身伤亡事故,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事故发生。确保公司和项目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结合XXXX铁路项目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XXXX公司XXXX铁路项目经理部及所属的各分部、劳务协作队(工区)、班组等全体作业人员。
第三条制定原则:项目安全生产奖惩贯彻“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和“奖惩结合、以责论处”的原则;把思想教育和行政、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坚持逐级负责,分级管理和控制的原则,做到权责对应,奖惩适度,调动全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现项目安全目标。
第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逐级组织调查、分析、定性,并根据国家和主管部门对事故的认定,确定事故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领导责任者等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事故分类和责任认定
第五条安全生产事故的等级和分类
根据国家和公司对安全生产事故分级,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分为以下四个等级:(注:“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又分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依据国家对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分为20类事故。
第六条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认定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分部负责人报告;分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项目负责人报告;项目经理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同时报送本公司负责人。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本项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公司和项目部、分部必须配合、相关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3、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发生一般及其以上事故时,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要求,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XXXX集团公司进行调查处理和责任认定。
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追责
本项目发生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XXXX集团公司进行责任认定、XXXX公司负责对相关责任者的追责。项目部负责执行公司对事故的责任认定。追究本项目范围内的相关人员责任。
1、主要责任者: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过失和失职(如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保护、自动装置和设施,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违反劳动纪律等),直接导致事故发生、扩大,在事故过程中起主导作用者;
2、次要责任者:是指由于过失、疏忽,在安全组织措施、安全技术措施等方面安排、布置不严密,未能及时制止事故的发生、发展,在事故过程中起次要作用者的;
3、领导责任者:事故所在分部领导班子成员、劳务协作队伍负责人。
第三条 安全生产处罚的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 安全生产处罚的范围和主要项目
1、本项目安全生产处罚范围为XXXX铁路XX标段内项目管理的所有分部,劳务协作队伍(工区)和个人,参与工程施工的相关方(供应商、服务提供方)。
2、安全生产处罚的范围和主要项目:包括违反安全生产制度管理;违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违反人员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和交底;违反专项施工方案管理;违反施工现场基本安全条件及开(复)停工管理;违反施工临时用电管理;违反防火及消防安全管理;违反爆破安全管理;违反机械设备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违反路基施工管理;违反桥涵施工管理;违反隧道施工管理;违反轨道铺架管理;违反既有线施工管理;违反房建施工管理;违反应急管理;违反安全事故管理等。
第九条违反安全生产制度管理的处罚
各分部、劳务协作队(工区)应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台账。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处违规单位2000-10000元处罚;未按期整改完成的,实施加倍处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进行通报。
1、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2、未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制度不完善的;
3、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台账的;
4、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不足导致安全隐患的;
5、未按时上报上级、公司和项目经理部要求的反馈报告、工作总结等文件。
6、未按规定编制应急预案,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十条违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处罚
各分部、劳务协作队(工区)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落实责任制,按照隐患治理“五定”要求进行治理;并于每月20日前将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表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报项目部。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处违规单位1000-10000元处罚;未按期整改完成的,实施加倍处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进行通报。
1、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安全检查、巡查制度的;
2、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安全生产相关统计报表的;
3、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4、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对重要部位、重点场所、危险点未落实人员管理,未采取限制进入或封闭施工措施的;
5、对主管部门、业主、监理和项目部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指令不执行,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整改不彻底、防范措施不落实,擅自施工生产的;
6、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7、隐患整改不到位的,相同工点发生雷同隐患的,或相同隐患重复多次出现的; 第十一条违反人员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和交底的处罚
各分部、劳务协作队(工区)应建立人员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和交底制度,建立人员管理台账,落实人员教育培训、安全操作规程、危险告知和交底,做到人员台账齐全,“先培训后上岗”。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处违规单位1000-10000元处罚;未按期整改完成的,实施加倍处罚。
1、未及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安全培训内容不全,记录不详细、签字不齐全;
2、作业人员“先上岗后培训”的;
3、未及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项目不全,记录不详细、签字不齐全;
4、未进行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的;未进行危险告知的;
5、未进行专项施工方案交底和培训的。
6、特种(工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培训和到期复审的; 第十二条违反专项施工方案管理的处罚
各分部、劳务协作队(工区)应加强专项施工方案的管理,做好编制、审批、培训交底、检查、验收工作。违反本规定,确保专项施工方案完成现场验收,取得开工许可后,方可正常施工。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处违规单位2000-20000元处罚;未按期整改完成的,实施加倍处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进行通报。
1、未按要求编制和审批专项施工方案的;
2、无专项施工方案和开工报告,擅自进行施工的;
3、不按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施工,未落实人员、管理和相关措施的;
4、未进行专项施工方案交底和培训的;
5、未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未完成验收和开工许可,擅自进行施工的。第十三条违反施工现场基本安全条件及开(复)停工管理的处罚
各分部、劳务协作队(工区)应加强施工基本安全条件及开工、停工、复工管理;按施工现场平面图进行平面布置,加强现场施工基本条件的检查、验收工作。不得降低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标准,确保施工安全。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处违规单位10000-50000元处罚;未按期整改完成的,实施加倍处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进行通报。
1、违反文明施工要求的:不按施工平面图布置现场,机械设备、材料物资存放位置不合理,临时设备、库房布置不合理的;现场安全标语、警示标识明显不足的;“临边”、“四口”及现场防护措施不到位、失效的;民工宿舍设置、机械设备停放在泥石流、滑坡、高压电线及洪水威胁区等危险位置的;材料设备存放措施未落实;
2、违反施工许可规定的:未取得相关(铁路、交通、航道、河道、水务、电力、市政管道)部门的施工(开工)许可,擅自施工的:未按要求编制相关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3、违反施工基本条件的:违反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隧道施工、跨越(高速、主干道)公路、航道、江河、(自然、森林、水源、文物)保护区、电力线路、石油燃气管道等施工基本条件,基本的安全设备设施配备,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要求的;
4、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未按规定配备和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安全防护用品的;未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进行定期检测和控制的;施工现场未采取扬尘治理、减少施工噪音等措施、未落实个体劳动保护等措施的;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危险岗位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的;未办理危险岗位意外伤害保险的;未办理工伤保险的;
5、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未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光污染、扬尘治理、施工噪音控制等措施;未落实水土保持、水源保护措施;施工“三废”控制和治理措施不到位,现场“垃圾”未分类存放和回收的;
5、违反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规定的:施工现场须按规章制度设置组织机构和配备专业管理人员,有关人员应持证上岗:不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管理、爆破管理、物资设备管理机构的;不按要求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员、职业健康管理员、环境保护管理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管理员和操作人员、爆破管理和作业人员、机械设备管理员、电气管理员和电工等的;
6、违反危险化学品和有毒有害物品管理规定的:施工现场存储、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和有毒有害物品,违反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司及项目管理制度的;废弃的危险化学品和有毒有害物品处理不符合相关处理规定的;不按要求进行管理,被当地主管部门处罚的,项目部将进行加倍处罚;
7、违反危险作业管理规定的:交叉作业无措施、无人监护,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的;违反动火作业、起重吊装作业、高处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基本作业条件、人员要求、现场监护、作业许可和管理制度的;
8、违反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建设方有关停止施工、暂停施工的命令的;
7、违反有关恢复施工的程序、验收条件、恢复施工许可规定,未取得项目和监理机构的开工许可擅自进行施工的;
8、取得施工许可或开工命令后,擅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标准,作业环境条件的:因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被主管部门处罚的,项目将实施加倍处罚。
第十四条违反施工临时用电管理的处罚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处违规单位1000-10000元处罚;未按期整改完成的,实施加倍处罚。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不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未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未执行“三级配电、二级保护”规定的;未落实“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规定的;
2、未编制临时用电专项方案,或有编制但未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未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3、电工未持证上岗;其他用电人员未进行相关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
4、违反安全电压管理规定的:潮湿作业环境没有使用 36v以下安全电压及照明。人工挖孔桩未采用24v及以下安全电压照明的。
5、违反线路架设规定的:跨越道路的电线未穿管、埋地或架空;电缆电线架空高度不足,施工现场电线电缆乱拉乱接的,电线绝缘破损未及时处理的。
6、配电室违反规定的:配电室未采用甲级防火门的;配电的几何尺寸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违规存放非电工用品及其他物资的、通道不畅通。配电室和控制室无防雨雪侵入和动物进入措施;变压器周边防护措施未落实或不符合要求,配电室内未按要求配备规定的灭火器材。
7、发电机组及其控制、配电室内存放贮油桶,未配置可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
8、选购的电动机械、手持式电动工具及其用电安全装置不符合相应的现行国家标准有关强制性的规定,无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第十五条违反防火及消防安全管理的处罚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处违规单位1000-10000元处罚;未按期整改完成的,实施加倍处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进行通报。
1、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指定区域防火负责人的;
2、未定期召开安全消防会议,参加会议人员未按要求签字,无会议记录;
3、对办公室、食堂、宿舍、料库等重点部位未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违反活动板房管理规定的;未定期组织防火检查,缺少检查记录;
4、消防通道堵塞、存放无关物资和用品的。不畅通;未按规定配备应急照明的;
5、在消防重点场所(如木工场、焊接作业场所、动火作业场所、危险物品存放点、配电室等),未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设备。
6、动火作业未按要求进行审批,未安排专人进行监护的,动火作业场所措施未落实,违反消防安全规定,7、施工现场违规使用液化气瓶。氧气乙炔存放和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第十六条违反爆破安全管理的处罚
(一)违反民爆物品管理的处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处违规单位10000-50000元处罚;未按期整改完成的,实施加倍处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进行通报。
1、未建立出入库检查制度,领用退库手续不全,登记不完整,帐实不符的;
2、相关人员未持证上岗的,储存库未实行24h专人值守,值守人员未履行交接班制度;
3、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民用爆炸物品行为;
4、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时,未设专人管理和看;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
5、存储、运输、管理民爆物品不符合规定,被公安机关处罚的,将对其进行加倍处罚。
(二)违反爆破施工安全管理的处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处违规单位10000-50000元处罚;未按期整改完成的,实施加倍处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进行通报。
1、未按要求编制爆破专项施工方案的,未制定警戒方案、应急预案、安全防护等措施,并定期进行预案演练;
2、未按照爆破方案做好安全警戒,未指定专人指挥,指挥信号不清的;
3、装药时,采用铁棍、钢管等违规材料装药的;现场采用无填塞爆破或采用石块、易燃物填塞炮孔的;
4、违反爆破作业禁止起爆规定的;
5、已装药的炮孔未当班爆破的;当班发现的盲炮未及时处理,交接不清楚的。
6、爆破器材和物品到达作业现场后警戒不到位,安全措施未落实的。爆破后,未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治理消除隐患。
7、爆破作业人员不按要求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违规携带火源、手机等物品,作业现场吸烟、明火作业等行为;
8、作业人员违反《爆破安全规程》GB6722规定的,作业现场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的,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被公安机关处罚的,将对其进行加倍处罚。
第十七条违反机械设备和特种设备管理的处罚
(一)违反机械设备管理的处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处违规单位1000-10000元处罚;未按期整改完成的,实施加倍处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进行通报。
1、使用国家或者行业明令“淘汰目录”的机械设备的;
2、采购、租赁的大型机械设备缺少质量证明文件;租赁的大型机械设备未与租赁方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协议;
3、大型机械设备未进行验收就投入使用的;
4、机械设备“带病”运行,未按期进行维修保养的,安全装置及附件未及时进行校验、检测;
5、使用的机械设备缺少安全防护、限位、保险和联锁装置的,或安全附件不齐的;
6、机械设备管理不符合要求的;未实行“定人、定机、定岗管理”的。
(二)违反特种设备管理的处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处违规单位10000-50000元处罚;未按期整改完成的,实施加倍处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进行通报。
1、采购、租赁的特种设备缺少制造、质量、检验等证明文件的,或证明文件不齐的;
2、未按国家法规要求建立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的,未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的;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未按要求设置管理机构和配备管理人员的;
3、特种设备未按要求进行安装、拆除、维修、改造、检测检验、备案和使用登记的;未进行验收就投入使用的;安装环境条件不符合要求的;
4、安全装置及附件不齐全的;未按期进行维修保养的,安全装置及附件未及时进行校验、检测;安全装置及附件失效,未停止使用和及时进行维修的;
5、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未按要求持证上岗的,未按要求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审核的;
6、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未按要求对设备进行检查,缺少检查和运行记录的;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出现重大安全隐患的;不按要求进行隐患整改的;
7、违反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被当地主管部门处罚的项目部将加倍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违反路基施工管理的处罚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处违规单位1000-10000元处罚;未按期整改完成的,实施加倍处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进行通报。
1、邻近建筑物、设备基础、石油燃气管道、电杆及各种脚手架附近挖土时,没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临近道路、沟渠、江河、水库等区域施工时现场防护不到位,缺少安全警示标识;
2、违反滑坡、塌方、高边坡地段施工规定的:未执行滑坡、塌方治理方案的、高边坡未按设计坡度放坡、设置台阶的;路基施工不按要求及时清除危石的。未按要求设置警告标志及防护措施的;
3、未按施工顺序要求及时施工天沟;边坡开挖后未及时进行挡护工程施工的。边坡防护作业时,脚手架未按设计及相关规定搭设的;
4、违反施工便道管理要求的:施工便道坡度设置超过规定的;未按规定设置排水体系,急弯、陡坡、涉水等危险地段未设置防撞挡护、栏杆和安全警示标志;
5、抗滑桩施工:现场未建立排水体系,未设置高出地面的围栏,锁口未高于场面30厘米的;孔口作业人员不按要求使用安全带,作业人员出入孔,未设常备的梯子,乘坐料桶上下;未按要求配备安全防护设施(防坠器、安全带,防护棚);孔内照明未采用安全电压的;吊钩和钢丝绳不符合要求的,提升设备缺少制动装置的;挖孔的碴土不按要求装入料桶进行吊装的;挖孔暂停时,孔口无罩盖及标志;挖孔作业孔口无人监护,现场专职管理人员的;
6、弃土场管理不规范的,未按要求进行挡护工程施工的,未建立排水体系的;不按指定的弃土场碴土的,乱丢乱弃碴土的;
7、违反设计要求、施工工艺流程、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施工的;路基施工的防治“扬尘”的措施不落实的。弃(碴)土运输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第十九条违反桥涵施工管理的处罚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处违规单位2000-20000元处罚;未按期整改完成的,实施加倍处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进行通报。
1、深基坑施工时,无上下扶梯通道。孔桩口、泥浆池、承台基坑等孔口及临边防护措施不到位,无安全警示标志;跨越道路、沟渠、江河、水库等区域施工时,现场防护不到位,缺少安全警示标识;
2、未编制便桥、码头施工方案,便桥及施工平台周边无护栏及安全警示标志;
3、涉水施工:水上施工平台防护措施不到位的,涉水作业人员未使用救生衣的,浮动作业平台固定措施不符合要求的,人员上下浮动作业平台不符合施工方案要求的,水上吊装作业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涉水作业的应急物资装备配备不足的。水上打桩平台搭设不牢固,打桩机底座与平台未连接牢靠,打桩机上未配备救生设备;涉水施工的环保水保措施未落实的;
4、人工挖孔:现场未建立排水体系,未设置高出地面的围栏,锁口未高于场面30厘米的;孔口作业人员不按要求使用安全带,作业人员出入孔,未设常备的梯子,乘坐料桶上下;未按要求配备安全防护设施(防坠器、安全带,防护棚);孔内照明未采用安全电压的;吊钩和钢丝绳不符合要求的,提升设备缺少制动装置的;挖孔的碴土不按要求装入料桶进行吊装的;挖孔暂停时,孔口无罩盖及标志;挖孔作业孔口无人监护,现场专职管理人员的;
5、墩台施工时,作业平台外侧未设栏杆。墩高在10m以上时,未加设安全网,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高处作业措施不到位,作业人员不按要求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爬梯未按方案搭设,安全爬梯与墩身、作业平台的连接不符合要求;
6、预应力张拉时,人员站在张拉千斤顶挂面的,违反禁止张拉规定的,张拉作业缺少联络信号,或通信不畅通的;
7、起重吊装:违反禁止起重吊装作业规定的,作业人员违章乘坐吊篮,使用起重设备吊人的。起重吊装设备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大型吊装施工作业,缺少吊装专项方案盲目吊装的。起重吊装作业无专人指挥的;
8、梁板安装,未制定安装方案,未建立统一的指挥系统。施工难度、危险性较大的作业项目未组织培训和交底;移动模架制梁施工:跨越道路、河道施工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要求的、移动模架拼装和拆解、预压、过孔未按方案操作的、起重吊装、高处作业防雷、防风季节性施工等措施不符合要求的;
9、挂篮施工,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在平台边缘处,未设安全防护设施。墩身两侧斜拉托架平台之间搭设的人行道板连接不牢固。底模标高调整时,无专人统一指挥,且作业人员站的脚手板铺设不稳固;挂篮的拼装和锚固不符合方案要求的,0#块托架未按方案要求制作和安装,合拢块的固定不符合要求的,墩梁的临时锚固不符合要求的,挂篮施工上下作业面的通道不符合要求的,作业人员临边作业不按要求使用防护用品的;
10、违反设计要求、施工工艺流程、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施工的。设计为机械钻孔,第二十条违反隧道施工管理的处罚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处违规单位1000-10000元处罚;未按期整改完成的,实施加倍处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进行通报。
1、排水:洞内排水不通畅,不及时,积水浸泡拱脚或墙脚。
2、支护:喷锚支护时,危石未及时清除,脚手架不牢固,喷射手无防尘等保护措施;未按要求及时施做超前支护、喷锚支护等;不按设计要求施工管棚和超前小导管,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注资加固的;开挖软弱围岩时未及时喷护封闭掌子面,初期支护未紧跟掌子面。临时支护安装、拆除不符合要求;出现拱脚悬空,锁脚锚杆打设不符合要求的;
3、洞口工程:洞口边仰坡、天沟施工不及时、不符合要求的;洞口施工不及时,洞口和明洞施工措施不到位,高处作业不符合要求的;
4、隧道爆破时,人员未全部撤离到安全区。未按设计及相关规定进行安全警戒、处理盲炮、隧道内存放爆破器材的、遗留(盲炮)安全隐患不及时处理的;爆破作业违反爆破安全操作规程的;
5、洞内照明灯光亮度不足,未要求设置应急照明的,临时用电乱拉乱接的:洞内使用的脚手架、工作平台、跳板、梯子等安装不牢固。高于2m的工作平台上未设置防护栏杆;
6、隧道开挖:未按设计或批复的施工方案开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围岩变形量超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有效措施。拱架安装不及时,盲目开挖的,隧道施工(掌子面、仰拱、二衬)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一次开挖长度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不良地质和特殊岩土地段缺少施工方案和措施,不按方案和措施施工的;
7、通风和有害气体检测:洞内通风设施不能满足设计及相关要求的。非正常情况停止通风的,未通风进行(开挖、出碴、支护、衬砌等)作业的;未按要求进行瓦斯、有害气体检测,记录不及时、其他违反操作规程及相关规定的行为;
8、进洞管理:未按要求进行登记、检身的,携带违规物品进行洞;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进洞车辆违规载人,超速行驶的;
9、衬砌施工:台车拼装缺少方案,不按方案拼装,拼装完成未经项目验收开始使用的;台车未设置警示灯和安全警示标志;衬砌施工高处作业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防水施工不符合消防要求的;
10、监控量测:未按要求设置监控量测量点,不按监控量测方案的时间频率进行量测的,量测数据和记录不真实、不及时的;
11、违反设计要求、不按设计参数和施工工法、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施工的;违反国家对隧道施工“九条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轨道铺架管理的处罚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处违规单位1000-10000元处罚;未按期整改完成的,实施加倍处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进行通报。
1、基本要求: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人员培训和交底不到位;未与相关方签订施工安全协议的;起重吊装、大型机械设备和特种设备使用不符合要求,未通过验收使用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2、轨道材料装卸、运输和存放不符合要求的;
3、道床施工:道砟运输车辆超速行驶,道砟的运输和装卸不规范,无专人指挥和管理的;临边防护拆除并未设专人看管的;无关材料物资侵入铁路限界未及时清理的。
4、铺轨作业:铺轨吊装作业时轨排下方站人的;铺轨作业时轨排上站人的;铺轨机向前方移动时,已铺轨道顶端未按要求设置防止器的;铺架作业时主机和机动平车超速行驶的。
5、架梁作业:架梁作业前未做好现场警戒和安全警示的,作业现场无专人负责管理的;未按要求对桥头压道和加固进行检查的;运梁、喟梁、捆梁、吊梁和落位不符合规范和方案要求的;架桥机接近桥位时,未按要求减速和一度停车检查制动效果的;铺架作业前未按要求清理限界内的障碍物的;下坡道架梁时未按要求采取防溜措施的;架桥机架梁时出现梁片碰撞前端支柱的;架桥机过孔时未按要求对梁片横隔板进行焊接和加固的;架梁后未及时安装桥面防护设施的;
6、违反设计要求、不按设计参数和施工工法、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施工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既有线施工的处罚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处违规单位10000-50000元处罚;未按期整改完成的,实施加倍处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进行通报。
1、基本要求: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人员培训和交底不到位;未与相关方签订施工安全协议的;起重吊装、大型机械设备和特种设备使用不符合要求,未通过验收使用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2、“驻站”联络员与现场监护员撤离工作岗位的;
3、未落实既有线封锁前的准备工作,封锁中的施工与作业防护,开通前的确认;未接封锁命令盲目施工;施工过程中“超范围”施工、“施工延时”,未落实施工“一事一令”,未执行施工“八不准”的。
4、既有线施工:防止路基或路堑边坡坍塌失稳措施不到位,出现基坑支护及路基边坡失稳的;临时架空线路侵入铁路限界的;临时施工道口管理不到位的;临近既有线的爆破施工措施未落实的;施工机械、材料侵入铁路限界;
5、临近既有线装卸材料设备、自轮运转设备管理不到位、电气化施工影响行车安全;
6、违反设计要求或施工组织设计、不按设计参数和施工工法、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施工的;
7、违反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及规章制度,被铁路相关部门处罚的单位和个人,项目将进行加倍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房建施工管理的处罚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处违规单位1000-10000元处罚;未按期整改完成的,实施加倍处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进行通报。
1、违反基础施工规定的:基础施工时,所有临边、洞口、操作面未做落实防护措施的;土方回填拆除临边防护措施后,未设专人看管的;地下室施工无充足照明的;
2、违反防护棚架和安全通道管理规定的;建筑物出入口未搭设出入通道两侧宽于各1米的防护棚,棚顶未满铺双层的脚手板;防护棚高度未超过3米的;安全通道不畅通的,通道两侧未密目安全网封闭;楼梯踏步及休息平台处未搭设两道牢固的1.2米高的防护栏杆,并用密目安全网封闭的;
3、违反脚手架施工方案要求,未按要求设置剪刀撑、连墙件的,拆除作业时抛掷钢管和扣件的,不按方案要求搭设的;违反悬挑架、爬升架施工要求的;
4、违反临边、洞口防护措施规定的:未按要求设置临边防护和孔洞防护措施;台、楼层、屋面、临边防护栏杆固定不固定的;
5、违反材料存放要求,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的;防水施工违反防火要求的;违反防火、消防管理要求的;
6、违反吊装作业管理规定的,吊装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违反“十不吊”规定的,7、违反高处作业管理要求的,违反施工用电管理规定的;违反施工电梯使用要求的;违反施工吊篮管理规定的;
8、卸料平台上的脚手板未铺严绑牢,两侧未设1.2米防护栏杆、18厘米高的挡脚板,并未用密目安全网封闭,外侧未设推拉式的防护门,防护门不灵活的;
9、违反“危大工程”管理规定的;未编制方案的,未按要求进行审批的,未按要求进行交底和培训的,未按要求进行验收的;
10、违反机械设备管理要求的,特种机械和设备不按要求进行检验的,未按要求进行使用登记的、安装拆除不符合管理要求的。
11、违反设计要求、施工工艺流程、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施工的。第二十四条违反应急管理的处罚
分部、劳务协作队(工区)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应急预案,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做好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处违规单位2000-20000元处罚;未按期整改完成的,实施加倍处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进行通报。
1、未按要求编制应急预案的,应急预案体系不完整的,应急预案缺少针对性、实用性的;
2、未按要求设置应急救援机构,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3、未按要求配置应急救援器材和物资的;
4、出现险情或突发事件不及时启动预案,开展抢险和救援的;不服从上级的抢险救援工作安排及物资调配的;
5、未按要求进行应急救援演练的。第二十五条违反安全事故管理的处罚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的管理规定,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必须及时报告事故信息。不得谎报、瞒报;项目相关单位必须配合调查组工作。相关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1、违反安全事故报告的: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限期上报或隐瞒不报、漏报、谎报事故的,对分部经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20000元罚款;
2、违反安全事故调查的:不按要求提供事故相关情况和资料的;涂改、销毁、伪造原始记录的:破坏、伪造事故现场的;隐瞒事故真相、阻碍事故调查、弄虚作假、嫁祸他人等情况,一经查实,对涉及的分部经理、有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经考核认定,给予分部经理和直接责任者10000-5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违反国家法规规定的,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违反安全事故处理的:不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事故的;未按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对责任单位处2000-10000元罚款:
4、因违反或未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规范、业主、监理、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现场管理不到位、责任未落实、被相关主管部门、业主、监理、公司及上级单位处罚的单位和个人,项目经理部对相关单位和个人执行加倍(罚款金额)处罚。
5、对不执行当地主管部门、业主、监理、公司及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指令、通知、整改通知单的,未按规定期限完成整改事项的,根据严重程度对相关分部处2000-50000元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6、一年内发生两起或两起以上同类型一般事故,对主要负责人给予5000-20000元罚款。
第四章 奖励的范围、内容和金额
第二十六条完成安全目标和责任书的奖励。
1、认真贯彻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执行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在预防事故、安全生产过程中做出显著成绩,全面实现安全目标和《安全责任书》各项指标的,按公司规定给予安全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按每人500元标准奖励单位、个人2000-3000元奖励。
2、按照公司、项目经理部要求,认真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在季度、半年和全年安全检查中排名一直领先(前三名),且未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的单位,按公司规定项目给予10000-60000元奖励。
3、按照公司、项目经理部要求,完成每季度安全目标任务的单位人均给予500元安全奖励。
第二十七条在安全上成绩突出的奖励。
1、在安全管理岗位上尽职尽责,有创新并做出突出贡献者。给予2000-3000元奖励。
2、遵章守纪、模范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一贯正确使用标准化动作的操作者。按公司规定给予500-2000元奖励。
3、在安全技术方面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并有明显的效果者,有发明创造成果,成绩显著的;给予2000-5000元奖金。
第二十八条防止事故发生,事故抢险的奖励。
1、制止或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对“三违”现象进行举报,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给予2000-5000元奖励。
2、及时发现并报告重大安全隐患、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给予1000-3000元奖励。
3、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给予1000-10000元奖励。
第二十九条技能比武、知识竞赛等活动的奖励。
1、积极参加省、市主管部门、集团公司等上级单位组织的安全技能比武、安全活动、知识竞赛等活动中取得奖牌和荣誉称号的,为公司取得荣誉称号的,对获奖个人给予2000-5000元奖励。
2、积极参加公司、项目部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安全技能比武、安全活动、知识竞赛等活动中取得奖牌和荣誉称号的,对获奖个人给予500-2000元奖励。
第二十九条在项目标准化工地建设、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工作得到当地主管部门的表彰和奖牌的单位给予10000-20000元奖励。
第三十条抢险救灾、应急演练的奖励。
1、在抢险救灾中,做出突出成绩,减少灾害损失和人员伤亡的、对分部和工区(集体)给予10000-20000元奖励。
2、在应急演练中表现出色的,对分部和工区(集体)给予10000-20000元奖励。第三十一条对“危大工程”、关键部位、重要环节的奖励。
1、分部在“危大工程”施工、关键部位、重要环节施工中,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标准化建设中表现突出的;如水上施工、围堰施工、起重吊装、施工用电、爆破作业、挂篮施工、深基坑施工、高边坡防护、跨越施工、既有线施工、铺架作业、抢险救灾等(亦不仅限于此)项目;
2、申报要求:分部每月25日前将单项奖励的书面材料上报项目部进行评审,经项目部评审后视情况对单项进行1000~3000元奖励。
3、奖励原则和要求:项目部对分部的单项奖励每个单独项目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发现本单项奖励不符合要求时,项目可进行双倍处罚。
第五章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对各分部(工区)和个人的罚款,由项目经理部发文通报,安全生产部下发通知单,主管领导签字确认,由财务部门负责执行。
2、不得将罚款项支出计入工程成本。
3、罚款由项目经理部财务部设专户管理,主要用于安全措施整改和安全奖励经费以及安全活动经费,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附则
1、事故责任者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2、本实施细则不作为处理和判定刑事、民事责任的依据。解释权属XXXX公司XXXX铁路项目经理部。
安全生产奖罚细则 第6篇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财产安全,确保企业的经济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坚决杜绝施工中的三违,确保全年安全生产工作无重大事故的目标实现,现将公司研究制订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奖罚细则公布以众,谨请各项目部安全科和施工单位认真参照,贯彻执行。
1、各项目部参施单位,必须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体系:300人以上的施工单位必须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员,300人以下的施工单位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凡安全体系不落实的施工单位,一经查处,罚款2-3万元,并责令安全体系的落实,凡拒不落实的施工单位,一律停止施工。(专兼职安全员佩戴红袖标进入施工现场)
2、各项目部施工单位,职工进场必须进行进场 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知识考试,做好三级教育卡片的填写,职工劳动合同书和安全协议书的签订工作并具有完整的安全资料,凡职工未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知识考试,及考试不合格上岗作业的所属施工单位处1000元以上罚款。
3、各项目部参施单位的工长,施工班组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具有书面的签认手续,班组施工作业前必须有班组安全活动讲话的书面资料,凡手续不全,所属施工单位的工长班组每漏一项处50—100元的罚款,并令其补齐。
4、施工现场杜绝三违作业,凡有违者处300元以上的罚款。
5、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严禁穿硬底鞋、拖鞋、赤脚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现场严禁光背、穿背心和穿短裤,违者每项处20元的罚款,三人以上群体违章分别给所属施工单位处违章总计人数的总额罚款。
6、高处、临边外墙面、外架、阳台、屋面周边,门窗洞口作业无安全防护设施的必须系挂安全带,凡违者不系挂安全带的罚款100元,三人以上群体违章的分别给所属施工单位处违章总额的二倍以上进行罚款。
7、严格按照安全规范要求做好在建工程的四口、五临边的安全防护,凡防护不到位的,分别给所属施工单位处100—5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另行处理。
8、阳台、门窗口模板拆除时外沿必须用安全网进行封闭,严防工具物料飘落,凡封闭工作不到位的,分别给施工班组处500元以上的罚款,作业人员处100元以上的罚款。
9、高处作业时严禁上下抛掷工具和建筑材料,违者罚款100元,施工班组处500元以上的罚款。
10、在建工程内的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严禁凌空抛撒,违者给当事人处500元以上的罚款,并给所属施工单位处1000元以上的罚款。
11、严禁酒后参加施工作业,违者处100元的罚款,并把饮酒者清出施工现场,不服管理,发生争吵的一律按照本细则的第28条精神进行处罚。
12、施工现场的机电设备一律实行专机、专人管理,严禁非本工种人员动用他人机械,违者处100元以上的罚款,损坏机械的一律按照原价进行赔偿,所造成损失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1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后持有效证件上岗,特殊工种的持证率必须达到100%,未经培训考核的上岗人员一律处100元以上的罚款,施工单位处1000元以上的罚款,持假证的按照北京市特殊工种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14、施工现场的临时供电线路安装,必须由施工单位的值班电工来完成。严禁非电工私拉乱接,线路安装必须符合当地电业部门的规定,导线严禁破皮老化,漏电开关动作必须灵敏,配电箱内的元件,配电箱门必须完整,三相五线制必须到位,凡不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每项处100元的罚款。
15、电气设备、电动机、金属外壳必须做可靠的接零或接地保护,违者所属施工单位处100元的罚款,安全通道楼梯踏步的照明必须齐全,凡不到位,每处罚款100元。
16、生活区宿舍,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毯,严禁使用热得快,严禁用明火取暖,违者罚款100元。宿舍内严禁使用100W以上的大灯泡,严禁常明灯和常流水,违者处50元以上的罚款。
17、施工现场明火作业,电气施焊必须开具用火证,指派专人看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操作证并配备消防器材,氧气、乙炔电焊机按照规范要求放置,四级以上大风禁止明火作业和电气施焊,违者处100元以上的罚款。
18、塔司、信号指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十不吊的安全要求进行指挥和吊装作业,违者罚款100元,强制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的,责任人处300—500元的罚款。
19、架子搭设必须符合要求,严禁独跳施工,违者罚款100元,严禁飞跳板和探头跳,违者每项处罚施工单位50元,安全网封闭,防护栏杆必须到位,违者每项处罚施工单位50元。
20、外挂架不按规范要求安装和拆除的,罚责任人100元,罚施工单位300—500元,外挂架上乱堆放材料的罚施工单位100—500元。
21、墙体钢筋绑扎,不搭设操作架,用钢筋网格做架体,小木方做脚手板的每人次罚款50元,三人以上群体违章的施工单位处违章总人数的总额进行罚款。
22、大模场地必须夯实平整,大模放置必须整齐,严禁超角度存放(70~80度),违者罚款500---1000元,施工作业大模板必须搭设操作架,凡不搭设操作平台、防护栏杆不到位的施工单位每处罚款100元,大模安装先合里模,大模拆除先拆外模,严禁大模拆除时吊钩未挂,提前把穿墙螺栓全部拆掉,违者责任人罚款100元,施工单位处1000元以上的罚款。
23、未经项目部安全科同意私自拆除安全防护的,罚责任人100---500元,罚施工单位500—1000元。
24、施工电梯防护门未关的,罚电梯司机50元,施工单位每一处罚50元。(主体施工单位负责监督管理)
25、施工电梯超载,超员运行的,罚电梯司机100元。凡强行起运的或和司机发生争吵的,罚强行指挥的当事人300~500元。发生打架的按照本细则的第28条精神进行处罚。
26、消防器材严禁挪用,违者当事人处100元以上的罚款,器材损坏的有所属施工单位进行赔偿。
27、躺在床上严禁吸烟违者罚款50元,在木工房仓库和施工现场吸烟的处100元以上的罚款。
28、施工现场严禁打闹开玩笑,违者每人罚款50元,酗酒闹事打群架的的每人罚款500~1000元。为首的处1000元以上的罚款,施工单位处5000元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交与地方公安机关处理。
29、施工现场严禁随地大小便,小便者罚款100元,大便者罚款500元对抓住现场大便有功人员奖现金200元。
30、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的材料管理,凡乱锯钢管的罚款200元,乱锯木料的罚款200元,竹胶板上乱打眼的罚款200元,建筑材料埋在地下或打在砼中不及时清理回收的施工单位按原材料价格的二倍进行赔款。栋号长管理失职的年终工资降1~10%凡变卖集体材料,当事人处5000—20000元的罚款,施工单位发生偷盗的,一人偷盗罚5000元,二人偷盗的罚款10000元,三人以上群体偷盗的处20000元的罚款。偷盗施工现场,电线电缆的从重从严处罚,情节严重的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偷个人钱物的,处5000元以上的罚款,搞好友邻施工队的协作关系,严禁未经对方同意私自拿用他人的材料和工具,违者处500元以上的罚款,发生群架的按照本细则第28条的精神处理,凡监守自盗建筑材料的加倍进行罚款。
31、加强政治思想,社会治安教育,严禁卖淫嫖娼、严禁看黄色录像,集体宿舍严禁男女混居,生活区宿舍不设男女单间,有家属的自行租房(途中注意交通安全,违者肇事责任自负),凡住在集体宿舍的当事人处100元以上的罚款,施工单位处500元以上的罚款,有损公司形象的从严处理。
32、搞好生活区宿舍的卫生工作,提高职工的健康水平,宿舍毛巾、日用品、被子叠放整齐,违者每项罚款20元,生活区严禁乱泼污水,严禁乱倒剩余饭菜,违者罚款50元,卫生区域卫生工作不达标的施工单位处500元以上的罚款,食堂没有卫生许可证的施工单位处1000元以上的罚款,炊事人员没有健康证从事炊事工作的罚款100元,食堂发生三人以上食物中毒的施工单位处5000元以上的罚款。
33、损坏施工现场安全标识牌的,处500元以上的罚款。
34、凡当地政府上级领导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指出存在问题和罚款的一律有各施工单位自己承担。隐患不及时整改造成不良影响的加倍处罚。
35、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发生争吵影响公司形象的处1000—5000元的罚款和建设单位、工程监理、以及地方政府部门的领导发生争吵的处3000元以上的罚款。
36、各施工单位必须认真做好职工的考勤和工人工资的发放工作,施工单位付工程款时,必须把上月的职工考勤和工人工资的发放明细书面报项目部安全科,凡资料不全、安全科在其工程付款单上不宜签字,如发生劳资群体纠分的,按照本细则第28条精神处罚。
37、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的处职工的二倍进行罚款,项目部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的处职工的四倍进行罚款,管理人员见现场违章不处罚的和违章者一样处罚。
38、各项目部安全科、施工队安全管理人员不按本细则实施,见违章不处罚的,一律严肃处理,直至辞退。
39、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施工现场的材料必须码放整齐,建筑和生活垃圾必须及时清理,建筑施工现场的渣土和粉粖材料必须进行覆盖,道路必须清扫、洒水降尘,违者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40、施工单位发生10000元事故的,施工单位罚款1000元,发生100000元事故的施工单位处10000元,发生亡人事故的,施工单位处100000元以上的罚款,项目部安全科安全员、施工单位安全员如管理不到位,违章指挥造成亡人事故的处1000~5000元的罚款。
41、项目安全工作全年无重大事故的,项目部安全科安全员、施工单位安全员全年奖金1000~5000元。
42、公司实行奖罚平衡的原则,好的奖、不好的罚,不多罚,不少罚,做到奖罚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目的不是罚款,主要是强化安全工作管理,督促大家进一步做好安全工作,确保全年安全生产工作无重大事故的发生。
43、所有违章罚款一律从施工单位当月的工程款中扣除,凡违章造成事故,责任一律由责任者和责任施工单位自己承担。
44、本细则自2007年3月起实施。祝大家生产安全、出行安全,阖家平安、吉祥如意!
安全生产奖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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