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权益调研报告范文
农民工权益调研报告范文第1篇
农民工作为一个重要的劳动群体,以他们的勤劳和智慧在建设城市,创造财富,提供税收,已成为我们实现城市化、工业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然而,农民工,因其固有为农民,在生存和发展的城市空间里,其特有的农民身份与职业身份的矛盾,被演变成为日益边缘化的城市新弱势群体。主要表现在劳动用工不规范、劳动报酬被拖欠或克扣、不能享受社会保险等合法权益。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解决农民工权益问题,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城乡协调发展,有利于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近年来,国家虽然采取多种措施,为维护农民工权益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种种原因,农民工权益保障仍存在诸多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一、农民工权益缺失现象
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农民工同样地依法享有着按月领取足额工资、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获取劳动保护、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工时与休息休假制度、参加相关社会保险等等的权利。用人单位应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订立合同时不得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扣留相关证件,不得随意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依法为农民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等。但社会现实中,由于诸多原因,这些权益保障却存在着如下的缺失现象:
(一)劳动强度大,安全防护措施差,工作环境差。
大多数农民工因为文化素质不高,缺少相应的工作技能等,在劳动就业时,大多只能进入收入低、工作环境差、福利差的次属劳动力市场,常常只能从事最苦、最累、最脏,并且劳动强度很大的工作。
(二)工资收入低,存在故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情况。 农民工就业最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为了利润最大化,往往将国家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支付给农民工工资的最高工资标准,造成民工薪酬不高;另外由于农民工就业的有些企业内用工不规范,农民工不能按时领到工资。除拖欠工资报酬外, 有少数用人单位还存在克扣或变相克扣农民工工资现象。2011年我县劳动监察大队共受理举报投诉64件,为农民工追回工资106.94万元,涉及农民工220人。
(三)部分用人单位有法不依、用工管理不规范,未劳动合同签订,未缴纳社会保险。
多数的农民工在中小型私营企业就业,企业本身存在着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或认为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加重企业的成本,通常用口头协议代替劳动合同,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为了应付检查只为极个别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
(四)劳动时间被延长,加班领不到加班工资。
有些私人小企业,尤其是季节性生产小企业职工每天工作在10小时以上,休息日和节假日还不能保证,更别说领取加班工资。
二、造成农民工权益易受损害、维权难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法律观念淡薄,维权意识不足。农民工法律知识了解少,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或是忍受不公正的待遇,或是采取极端方式解决问题,使矛盾激化,影响到自身权益的维护和社会的稳定。同时,由于农民工法律意识不强,发生问题时往往疏于收集、保全相关证据,增加了工作的难度。
(二)农民工维权成本高。劳动争议实行“先仲裁,后诉讼”的解决方式,造成寻求公力救济的金钱成本和时间成本过高,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障。
(三)由于现行法律援助制度不健全,使得处于弱势地位的
农民工很难获得法律援助。
(四)劳动监察部门人员配置严重不足,使执法监察无法落实到位;经费不足、调查手段落后,导致劳动行政执法监察力度不够。我县劳动保障监察行政部门有编制专职监察员4人,这显然难以发挥劳动监察的职能作用,不利于预防并及时纠正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中的违法行为,确实心有余而力不足。
(五)工会组织和职代会制度不健全。大部分小企业没有建立工会组织。其中有部分工会组织基本上是“有名无实”,无专职人员、无活动经费、无单独的工会活动、无工人代表会制度或职代会制度。
三、加强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建议
(一)帮助农民工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其就业能力和维权能力。
农民工素质普遍偏低,这是造成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力、就业能力和维权能力严重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要加强对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提高农民工的技能水平;同时加强法律普及宣传,提高农民工遵守法律法规和依法维护权益的意识。
(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劳动执法检查力度。]
一是要规范劳动力市场,打击非法职业中介,确保用工市场
信息准确。二是监督和规范用工单位的用工行为。三是加强农民工工资发放执法检查,尤其对农民工需求较多的建筑、劳动密集型加工等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执法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支付工资,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要及时、严厉查处。四是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加强举报投诉接待力量,做好对举报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做到对此类违法案件,发现一起,及时处理一起。正确适用简易程序,及时为民工追索劳动报酬,充分发挥简易程序迅捷、简单和高效的优势。
(三)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实行建筑业、交通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向所有用人单位推行,建立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
(四)对企业违反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通过相关媒体如实曝光,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作用。
(五)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充实劳动保障保障监察队伍,强化劳动保障执法力度。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把基层维权、企业维权、乡镇企业维权、非公企业维权、个体雇工维权等作为工作重点。建立起牢固的、相关部门都能积极主动参与的联动机制,形成强大合力,增加监察执法社会效果。要注意将事后执法,变成事前预防,尽可能把劳资纠纷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中。要加强政府投入,充实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的人员、经费、设施、装备,提高办事效率和能力,以适应工作需要。要加快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人员职业化、程序司法化、管理行政化
建设速度和力度。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乡镇、街道、企业基层调解组织,发挥更大更实际的作用,培训提高基层调解组织人员依法调解劳动关系的能力。有条件的型企业也可以建立企业调解组织,将劳资纠纷尽可能在本企业内自行调解消除。
农民工权益调研报告范文第2篇
【关键词】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法律制度;分析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的稳步进行,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都在不断的提高,合法权益也都能够得到保障,但是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其中,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一直难以得到保护,农民工的合法利益频频遭人侵犯,这个问题越来越严重,以至现在已经成为了一个社会隐患,对于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的维护是势在必行的,本文对于农民工的劳动权益的相关保障法律进行了探讨,现报告如下。
一、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现状
(一)我国当前对于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
我国《宪法》第四十二、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和休息的权利;《民法通则》也有相关的规定;《劳动法》在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应该享有的各种权利,第二十九条、三十三条规定了对劳动者的一些保护措施。《劳动法》是对于我国的劳动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是在宪法之下的最高级的法律,对于农民工的劳动权益的保护也具有十分强大的作用。而且,除了几条基本法律之外,还有很多的部门规章、行政法规、条例也对于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做出了一些明确规定。
(二)我国对于农民工劳动权益进行保护的现状
对于农民工的权益保障,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保障农民工的工资不被拖欠,而在这一点上,我国采取了几个主要措施:一是大概进行了工资的指导体系的建立,在我国的所有的省、直辖市、自治区进行了工资指导制度的建立;二是对于适合市场经济模式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开始初步形成。这样的制度能够使得劳动者参与到企业的工资决定的决策过程当中,使得农民工能够维护自身的权益;三是进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进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建立使得农民工的集体利益可以得到保护,这对于维护农民工的权益具有比较有效的作用。
二、在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当中出现的问题分析
(一)劳动保障法制的建设不够完善
当前我国有关于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对于劳动保障法的建立还不够全面。虽然当前的劳动保障法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了很多规定,但是对于农民工这个特殊的弱势群体还没有比较具有针对性的保护。而且现在的法律制度对于一些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远远不够,对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没有十分明确地处罚措施,而且,执法的力度也不够,对于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很弱,执法效果大打折扣。
(二)很多用人单位无视法律,对于农民工的管理十分模糊
很多的用人单位无视我国关于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没有和农民工建立合同关系,逃避法律责任。还有一些用人单位无视国家的严格要求对于劳动者进行保护,对于保护设施的设置偷工减料,或是根本就不设置保护措施,使得农民工的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
(三)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不够高,要懂得适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农民工的文化素质不太高,一般不会加入工会等一些比较正式的组织。当前农民工们缺少对于自身权益进行表达和维护的渠道,一旦农民工的权益受到侵害,很难通过集体的力量进行维权,农民工也十分缺少法律意识,在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不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有的救放弃维权,还有的一开始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使得农民工难以进行自我保护,进而自身的权益白白受到侵害。
三、对于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的建议
(一)对于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进行加大
要使得农民工的权益得到落实,对于农民工的权益维护的执法力度就要加大,在进行劳动监察上,就要将农民工的工资与劳动保护的相关问题当作劳动监察的主要内容。对于建筑行业当中存在的比较严重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进行严查,还要对于一些沿海地区的私营企业和外商企业的可口农民工工资问题进行解决,以及劳动环境恶劣、不支付加班费用等一些问题都要进行解决。在进行监察的过程当中,要利用更加有效的措施,对于农民工的劳动合同进行严格监察,对于一些拖欠农民工工资或是不进行劳动保护的恶劣行为,我们要进行严惩。
(二)对于相关的劳动合同和劳动保护制度进行完善
对于劳动合同制度,要进行全面的完善,要有针对性的建立适合农民工的相关制度,印制能够适用于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并且对于用人单位进行制订本单位的劳动合同的相关管理制度进行指导;还要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并将台账与劳动报酬支付、社保缴费等进行有机结合,形成一套完整的管理机制。在对于农民工的劳动保护制度的建立方面,用人单位要根据相关的法律要求,结具体情况进行本单位的劳动保护制度的建立,进行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台账与劳动保护设备管理台账的建立,对于农民工的生命安全进行切实的保障。
(三)进行相关法制的宣教,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
对于劳动保障法要进行积极地宣教,使得农民工建立起法律意识,在自身的权益受到威胁的时候,能够懂得用法律武器来保障自身的权益。
四、总结
随着我国社会的逐渐进步,我国的人民生活水平也越来越好,社会也越来越安定,但是,还存在着一些隐患,像是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一直得不到很好地保护,本文针对这一问题,对于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障法律提出了相关建议,对于农民工的权益维护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对于我国社会的进步也具有十分重要的帮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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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廖蓉.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法律制度研究以城乡统筹为视角[D].西南政法大学,2008.
农民工权益调研报告范文第3篇
(一)农民工的界定
农民工是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时期形成的特殊的劳动力群体。对农民工的界定,可以从不同方面进行分析。从劳动关系看,包括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也包括尚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形
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务工人员;从产业分布看,大部分集中在第二产业的建筑、采掘、纺织、制造等行业,以及在第三产业的商业、餐饮、服务等行业的务工人员;从就业方式看,部分在国有、集体单位正规就业,大部分是在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以及在国有、集体单位里短期临时性就业、非全日制就业、劳务派遣就业、分包生产或服务项目的外部务工人员;从与城镇的联系看,包括“离土又离乡”进入城镇的务工人员,也包括“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的乡镇企业务工人员。
(二)农民工的地位和作用
农民工初步具备了工人阶级的基本特征。一是农民工与社会化大生产紧密相联,掌握和运用现代生产技能,成为我国产业工人中的生力军。二是农民工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他们的劳动时间、劳动对象以及所创造的价值主要在城市,其收入形态是货币而不是实物。三是农民工既受到机器大工业生产规则和社会化大生产秩序的约束,又受到工业文明与城市文明的熏陶,已与传统的产业工人日益融合。
农民工作为工人阶级新成员,壮大了工人阶级队伍,巩固了工农联盟,扩大了党的阶级基础,增强了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的阶级基础,为我国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
(三)农民工队伍的发展趋势
在数量上,农民工队伍规模将继续扩大,但增速趋向平稳。目前,我国有1.2亿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已经占全国职工总数的一半以上。随着我国产业结构的升级,以劳动密集型为主要特征的第
二、三产业和新兴企业的快速发展,对从事简单技能工作的农民工的需求将增大;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乡镇企业和小城镇“离土不离乡”的农民工会就地转移为城镇居民;随着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的逐步打破,农民工在城市有相对稳定的职业、收入或固定住所,这一部分人的数量也会逐年增多。但是,随着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受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和城市承载能力的限制,以及受农民工自身素质和个人愿望的影响,一些农民工在城市“进得去、留不住、融不入”,又将返回农村。在素质上,农民工是农村劳动力中受教育程度比较高的群体,思想道德素质和职业技能不断提高,开始逐步完成从农民向工人的转型。
总之,农民工已经成为工人阶级新成员和重要组成部分。要从培养新一代工人阶级、培养新一代城市市民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使他们与城镇职工享有同等权益和保障。
二、农民工权益的实现情况
(一)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成效
一是农民工的社会政治地位逐步提高。各地党委、政府更加重视农民工政治待遇的落实,有些农民工在企业中入党、入团,有的当选为职工代表、被评为优秀员工、成为生产技术骨干和管理人员。有些省、市外来农民工当选为镇、市人大代表。在2005年表彰的全国劳动模范中,有21位是农民工。二是农民工进城就业的体制性障碍逐渐削减。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体制逐步被打破,户籍制度对于农民工进城就业的制约逐渐减弱。三是农民工就业的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日趋改善。多数地方城市政府逐渐取消对农民工防范性政策,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职业工种限制等,尊重和善待农民工的政策、社会环境已初步形成。四是农民工权益保障情况日益好转。劳动合同签订率有所提高,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等状况逐步扭转,劳动保护和生产工作环境逐渐得到改善,其子女入学乱收费问题基本得到了解决。五是农民工对自身享受权益情况满意度上升。多数农民工对党和政府有关农民工的政策及地方政府为他们所作的管理、服务比较满意。
(二)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主要做法
1.从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出发,把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摆在工会工作的重要位置。中国工会十四大以来,全总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切实维护好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重要指示和温家宝总理有关农民工问题的批示精神,坚持“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会工作方针,对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多次进行专题研究,做出部署,发出文件。全总多次向党中央、国务院反映农民工权益保障方面的问题,从源头上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工会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次提出议案、提案,反映农民工的呼声和诉求。各级地方工会积极推动党委、政府把农民工权益保障纳入重要议题,配合人大执法检查,政协组织视察,与有关部门共同推动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的解决。
农民工权益调研报告范文第4篇
调查地点:新华广场工地,城中城1#楼工地,
调查时间:暑假期间
调查方法:访谈(与近15个民工的谈话,聊天中对民工生活有了大体的了解)
在文中我将对如下两个问题进行阐述并发表一下自己的观点。
()拖欠民工工资问题:许多民工一年的辛苦钱打了水漂,家里的生活没了着落。据调查,拖欠民工工资大多发生在建筑工地。在建筑工地打工的民工劳动强度大,工作时间长达10个小时以上,劳动和生活条件差。而建筑工程流动性比较大,有关部门管理相对困难,许多民工工资被拖欠和克扣。这个问题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民工背井离乡,常年在外卖苦力,挣的是“血汗钱“和”活命钱“,拖欠民工工资,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道义上讲,都是极其恶劣的行为。广大农民工对美化城市做出了重要贡献,没有他们的付出,取得今天的建设成果是不可想象的,我想,拖欠农民工工资,不管什么原因都不应该,尤其是一些包工头恶意拖欠,行为特别恶劣,令人气愤。
是什么原因造成拖欠民工工资的事件屡见不鲜呢?据调查,拖欠民工工资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建筑市场不规范。有的建筑队为了揽工程垫资施工;而垫资款也有可能是贷款来的,一旦发生资金给付能力不足,很容易拖欠劳动者工资,损害民工权益。有的工程层层转包,加上监管不利,很容易发生“包工头“卷款逃逸,让辛辛苦苦一年的民工们血本无归。
我认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标本兼治“,要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综合治理,一是布置各地认真清查,对查出或被投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要责令其及时补发。对据不补发的,要与有关部门一起帮助农民工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二是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依法给予制裁和惩处,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企业信用挡案;性质恶劣的资质年检时按不合格处理,按低一级资质认定,三是因建筑单位拖欠企业工程款导致拖欠工资的,要会同有关部门追究建设单位责任。房地产项目资金不到位的,坚决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房地产企业施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准许其新开发项目,并在资质年鉴中予以处理。四是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将制定建筑用户合同示范文本,在合同中对付款期限,拖延付款的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将农民权益写在条款上,对他们进行实实在在的保护。
(二)民工权益保障问题:民工哪里得知,民工权益保障问题严重,民工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导致有些民工怕上当受骗不敢外出务工,有些为了讨要工钱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用绑架,暴力,跳楼,自杀等非正常手段解决,有些看别人靠非法手段聚敛财富相安无事,就放纵自己偷盗,抢劫,绑架,坑蒙拐骗等非法手段寻求生存生活,成为严重影响社会安定团结和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应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是什么原因造成民工的权益受到侵害呢?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通过我对着各方面的查询与调查,总结出以下四点主要原因。
一, 现有法律对侵权者处罚太轻
社会实践调查中我发现一个怪现象,企业用人单位老板有意和民工不签合同,以便侵害民工权益在发生伤残赔偿是推脱责任逃避法律制裁,有些用人单位即便签了合同,也往往大都是以自身自身利益为重,不考虑民工权益的霸权合同,民工一旦提出签订合同按法律享受权益时,往往遭到解雇开除。在我国人多岗少就业严峻的情况下,民工为了生存生活只能忍辱负重,任人宰割。有些老板动用暴力,黑社会等手段撒赖或卷款一跑,民工一年辛辛苦苦的血汗钱就付之东流,连吃饭回家成问题。一位民工以他200来人的单位为例,企业通过罚款不给加班费,结帐克扣压低工资等非法手段,一年仅侵占民工工资福利一项竟达一百多万元,触目惊心,不敢想象。而这些老板如此聚敛财富,到处挥金如土,横行霸道却无一人因此获罪判邢岂能不肆无忌惮。 二, 摆正民工权益保障的位置
在一些地方,保护民工权益还停留在口头上,只喊口号,不见行动,如有行动也是雷声大,雨点小。制订政策文件时如同儿戏,政治口号满篇,只字不见硬措施,强手段。前段时间新闻媒体对北京某执法部门落实每月按时不足额给民工发工资时,出台这样条款“用人单位每月保证300元工资,如有困难的单位可逐步落实“,这种摸棱两可,愚弄民众的文件进行了有力地批评就是典范一例。我们不明白,出台这样的单位领导为何对用人单位那么地暧昧,处处考虑周到,就连每月足额发工资的法规于不顾大打其折扣,让只发300元,还是有困难可逐步落实。相反,对民工竟是那么的冷漠,苛刻。他们不会不知道民工这点血汗钱是一家人赖以为生的救命钱,不按时发放,民工家里的老人、妻子、孩子的生活就要受到影响。当企业用人单位发生侵害民工权益和特大恶性以及流血事件是,有些部门和领导竟以影响投资环境,安定团结冠冕堂皇的理由进行袒护,压制处理。可从来没有任何部门,任何领导认为自己这样的做法,才是真正影响社会安定团结和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
三、劳务市场监管不力
目前全国劳动力市场而言,企业老板,用人单位私招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发生侵权后无人过问;而拿着纳税人工资的当地政府,劳动监督部门连自己管辖内有多少用人单位,多少在业人员都搞不清楚。执法摆出一副官僚衙门作风,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民告了相互推委,久拖不决。按说一个地区拖欠民工工资,侵权事件,恶性流血时间频繁发生,当地政府,劳动部门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可至今没有人和部门因此受到处罚。如此执法,如此监管全国拖欠民工工资达千亿元之后就不足为怪了。
四、受害民工投诉艰难
民工遭受侵权后,按说解决途径很多,可向劳动监察,政府,信访,劳动仲裁,法院等执法部门投诉得到解决,可事实上民工投诉极其艰难。因国情人多岗少就业严峻,民工要求用人单位签定合同往往遭解雇,开除。这样的法律,这样的公道,久而久之民工不再相信法律、相信公道,有冤大都自认倒霉。 对于保证民工权益的问题,我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完善法制,加大打击侵权力度。
现有法律对侵权时间大都以罚款不了了之,处罚太轻,起不到应有作用。在民营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民工占用企业老板的财产大都追究相关责任。而企业老板有意侵害民工权益聚敛财产却相干无事。
二、科学有序地规范劳务市场管理秩序
目前劳务市场秩序混乱,监管失控,在这种情况下不能放任自流,危害社会。职介应由劳动部门统一管理。以规范劳务市场秩序纳入科学有序监督管理体系。
三、责任到人,处理监管不力的行为
劳务监管要责任到人,分片负责,对处理不当引起集体上访,闹事的,应对当地政府,劳动监察部门负有责任的人员进行记过、撤职、开除等相应的处罚,以避免因管理失职,不力造成危害社会。
四、建立健全民工权益监督保障体系
劳务监察部门要经常对民工工资、福利发放,三险的交纳进行坚持督促形成工作制度。这样就形成工会协作,劳动监督,法律作后盾的一体的社会保障民工权益体系。
五、民工侵权纠纷法院应该先受理后收费
民工遭遇侵权后,大都因手续不全,交不起各种费用被执法部门拒绝受理,这导致民工铤而走险,用非正常手段解决,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经济发展。在人多岗少、就业形势严峻的特殊国情下,对交不起诉讼费的,应先受理,判决执行后扣除。
农民工权益调研报告范文第5篇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让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为保障农民工在我公司项目部的合法权益和预防我公司项目部与农民工因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而引发的突发紧急情况,降低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公司企业形象的不良影响,确保社会稳定,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以下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制度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二、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制度
1、农民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2、农民工人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管理人员或项目部投诉。管理人员对农民工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拖延或推诿。
3、施工队伍招用的农民工,不得向其收取或变相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和物品,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暂住证、驾驶证、资格证等证件。
4、项目部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职业技能培训,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合同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内容。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5、项目部与招用的农民工未以书面形式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期确立;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当视为双方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项目部解除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7、对未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民工,项目部不得以农民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8、项目部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农民工,离岗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9、项目部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有关农民工的劳动用工、工资发放、考核奖惩等内容的规章制度。
10、农民工与本项目部其他职工实行同工同酬。农民工工资的确定和增长与本项目部其他职工同等对待。
11、农民工提供正常劳动后,当月收入除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在中班、夜班、高温、低 第 1 页 共 7 页
民工权益保障应急预案
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之外,不得低于当地同行业最低工资标准。
12、农民工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3、项目部应当以法定货币按月足额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
14、项目部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或者农民工协商同意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并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15、项目部应当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16、项目部未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时,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支付费用。
17、项目部不得与农民工约定免除或者减轻其对农民工因工伤亡或者患职业病所应承担的责任,约定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的,约定无效。
18、项目部应当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对招用的农民工进行劳动技能、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19、项目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为农民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20、项目部为农民工提供的饮食、居住场所应当符合基本的卫生安全条件。
21、农民工应当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操作规程。
22、项目部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农民工有权拒绝执行。
23、禁止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非法拘禁农民工。
24、项目部解除或者终止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符合经济补偿条件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25、项目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对农民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6、项目部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后存在劳动关系而未续订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项目部按照未签订或者未续订劳动合同人数,每涉及1人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27、项目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农民工的工资报酬、农民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第 2 页 共 7 页
民工权益保障应急预案
金;逾期不支付的,并可责令其按照相当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总和的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农民工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2)、延长工作时间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 (3)、农民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法给予农民工经济补偿的。
28、项目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劳动的; (2)、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非法拘禁农民工的。
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突发事件的阐述
(1)、凡是因劳动合同保障问题所引发的五人以上的罢工、游行、静坐、请愿、集体上访时间,称为劳动保障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劳动保障问题主要是指劳动合同纠纷,拖欠员工(民工)工资及拖欠发放社会保障待遇等。
(2)、根据突发紧急情况、参加人员少、影响大小程度,可划分为一般性、重大、特大突发事件。
一般性突发事件:5人以上10人一下到我司或县以上政府部门集体上访的行为。 重大突发事件:10人以上30人以下到我司或县以上政府部门集体上访、几座、请愿等行为。
特大突发事件:30人以上到我司或县以上政府部门集体上访、请愿、静坐等行为。或人数不到30人以上,但行为激烈,影响巨大,有罢工、冲击办公场所,或有引发阻断交通、阻碍执法、危害公共安全。需出动经历才能恢复持续等行为。
2、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公司各部门在签订民工提供劳动服务的合同时,必须要求签订合同的对方(即民工雇佣方)签署《民工权益保障承诺书》作为合同附件,用于约束对方当事人,以减少因拖欠民工薪酬而导致突发事件的隐患,减少突发事件发生的几率。
(2)、依法管理:对施工现场或我公司办公场所突发事件预防、控制的管理及应急处置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快速反应:建立预警和处置快速反应机制,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立即进入应急状 第 3 页 共 7 页
民工权益保障应急预案
态,启动预案,果断采取措施,最短时间内控制事态,将危害与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3、南通三建新都丽苑A区项目部成立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小组。 《1》应急工作小组组成人员 (1)、领导小组 组长:项目经理 副组长:执行经理
(2)、各专项小组,分别负责谈判、媒体监控、取证、保卫和后勤保障工作,各专项小组成员如下:
谈判组:项目经理、执行经理、合同管理部负责人。 取证组:项目部管理人员
保卫组:消防保卫负责人,成员为保安部员工。 后勤组:财务部负责人、采购部负责人。
4、应急工作小组主要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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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挥、处置突发紧急群体性事件; (2)、指导、监督突发紧急群体性事件的处置; 《2》各专项小组主要职责
谈判组 :把握我公司立场,从我公司有利的角度出发,积极与对方谈判协商,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谈判过程中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提供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取证组:负责收集对我司有利的证据,以维护我司合法权益。
保卫组:负责向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汇报情况,经公司领导同意后,负责与公安等有关方面的联络(报警);负责和保卫工地现场、公司办公楼员工人身安全及公司财产安全。
后勤组:负责与市劳动保障及检查部门的联系,协调处理民工投诉,应急情况下提供各种后勤保障服务工作。
5、接突发群体性事件后,接报人及时向应急事件处理领导小组组长报告,启动应急预案。一般由领导小组组长任应急预案的实施负责人,或由组长根据突发事件的案情指定实施负责人,涉及民工50人以上的群众性突发事件,由组长任实施负责人。
6、应急预案实施负责人接通知后,立即电话通知各专项小组组长,60分钟组织谈判组、取证组、保卫组人员赴现场调查处理,开展工作。了解情况,查实事件性质、发生时间、发生原因等基本情况并做好人身安全和公司财产的保护工作。
7、调查完成后,召集相关单位和现场负责人(项目经理或民工代表)对聚集民工进行疏散。并做好民工的说服、解释、安抚工作,防止事态扩大。能现场解决的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劝散人员;未能现场解决的问题,选择处理途径和手段。对于现场劝散无效的,或明显违法、故意制造事件破坏社会稳定和我司品牌形象,经教育引导又不听的,汇总相关情况及时报告领导小组。
8、 领导小组负责召开现场协调会,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件的具体情况,提出初步解决意见,对现场不能圆满解决的问题应在随后一周内做进一步的调查处理。方案确定后报综合计划部备案,并报集团相关部门。
9、统一领导,分别负责。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岗位责任制。
10、预防为主、防患未然。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正确处理发承包双方的关系,在充分考虑农民工利益、取得群众理解和支持的基础上,加强并规范合同管理和资金支付工作,从源头上防止涉及农民工切身利益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建立健全公司劳动保障预警工作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事件控制在萌芽阶段,及时消除诱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各种因素。
11、反应迅速,强化协作。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小组需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 第 5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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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落实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给予配合和支持,要相互协作、相互配合,并确保信息收集、情况报告、指挥处置等各环节的紧密衔接,在最短的时间内控制事态。对发生暴力行为、严重损害社会治安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和损害公司品牌形象的群体性事件,要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坚决制止,尽快平息事态。
12、耐心细致,做好说服。对事件涉及各方做好认真细致解释、安抚工作,说服当事各方通过友好协商,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13、依法协调,妥善解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协调,将矛盾冲突、纠纷予以妥善解决。
14、及时通知,加大处罚。对处理结果及时向集团相关部门汇报,对违规的单位责任人要坚决查处,及时通报处罚情况,防止此类事件的再度发生。
15、连续性与阶段性相结合。事前处置做到信息反应灵敏,事中处置做到依法、即使、妥善,事后处置做到精确处理,追踪掌控。
16、 群体性事件现场事态平息后,对已经承诺解决的问题,必须尽快解决到位,不得搞虚假承诺或者欠妥不决,对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而没有落实到位的,办公室和事件处置组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或部门加以落实;对群众因不了解有关规定合同条款而存在误解的,要说明真相,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和法制教育工作。坚决避免违背承诺、失信于民,重新引发群体性事件。
17、定期开展不稳定因素的排查、调处、化解,及时发现和掌握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严格落实责任制全力及时化解,切实将不稳定因素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听取农民工的意见,并依合同按照集团要求解决民工反映的问题。
18、对存在不稳定因素的方面要落实合同履约责任部门、责任人、提出及时化解、消除隐患的工作要求,并加以督促,切实做到责任不落实不放过,工作不到位不放过,隐患不排除不放过,限期解决问题,消除隐患。
19、对不稳定因素进行定期分析、研究处置对策,制定有针对性的处置预案,做到预防在先,防止和减少群体性突发事件。
20、本预案适用于南通三建新都丽苑(A)区项目部有关涉及农民工权益保障方面,群体性事件的预警、预防、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
民工权益保障应急预案
目
录
一、简述 .......................................................... 1
二、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制度 ........................................ 1
农民工权益调研报告范文第6篇
摘 要:失地农民的权益保障问题是关系到失地农民最切身利益的现实性问题。但在城市化进程中伴随着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收,出现了经济补偿不合理、农民就业增收困难、生活缺乏保障等问题,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如何有效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文章结合龙岩中心城市实际,分析失地农民权益受损的原因,探寻法律保障实现路径。
关键词:中心城市 失地农民 权益保障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显著加快,承载着就业、养老、收益功能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收,失地农民现象也越发凸显。解决失地农民的现实保障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笔者结合福建省龙岩市中心城市实际,分析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法律保障相关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以期为维护失地农民合法权益和依法推进城市化进程提供有益借鉴和参考。
一、失地农民权益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失地农民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是指“在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由于非农建设需要国家依法征收而完全失去或大部分失去农业用地份额的农民。”?譹?訛失地农民不仅失去土地,也失去了与之相关的诸多权益。从经验数据来看,一般每征用0.067公顷(1亩)耕地,就产生1.5个失地农民。据学者推算,目前,中国失地农民人数应在4000万—5000万之间?譺?訛。失地农民面临无田可耕、无班可上、似农非农、似城非城的尴尬,经济收入、社会保障、子女教育、住房等利益屡受侵犯。
近年来,随着龙岩中心城市建设发展步伐加快,征收土地面积明显增多,产生了大量的失地农民。据统计,2010年以来,全市征地总面积145758亩,其中耕地19167亩。而龙岩中心城市在2010年至2014年间,共征地41540.63亩(其中耕地14962.36亩,占征地面积的36%),涉及被征地农民37406人,发放征地补偿费293905.31元,平均每亩7.08万元。
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方面,中心城市按照《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新罗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龙政综[2009]125号)出台了新罗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规定:纳入保障的对象为1987年1月1日起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人均家庭现剩余面积低于上年度新罗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30%的被征地农户。年龄16-34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重点实施就业培训保障,按照自愿原则也可以参加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年满60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直接纳入养老补助范围,按照自愿原则可选择一次性缴足养老保障费后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但不同时享受老年养老补助待遇。该政策实施以来,征收了社会保障资金5.93亿元,为2.2656万人参保,为1.108万名60岁以上被征地农民发放补助金3681.42万元,补助金标准从刚开始的每人每月50元提高到118.3元。失地农民权益尽管有一定保障,但还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征地经济补偿标准偏低,农民得不到土地增值收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是国家目前对被征地农民补偿的主要内容,这些补偿标准是按土地的农业产值来计算的。由于土地的农业产值偏低,导致以农业产值来测算的补偿标准明显偏低。龙岩中心城市主城区最高的补偿标准为一类区菜地10.2万元/亩,最低为三类区旱地4.04万元/亩,各类地平均只有6.2万元/亩。而2010年至2015年上半年,龙岩中心城区的土地拍卖价格最低为49万元/亩,最高则达到1807万元/亩,均价为525.5万元/亩。可见征地补偿远远低于土地进入市场后的实际价格,也与龙岩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极不相符。同时,农村土地负载着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功能,现行国家补偿政策为考虑到这些因素,从而致使征地经济补偿标准设定不科学,数额偏低,农民未能享受土地增值收益权,造成不可预期的损失。
2.失地农民就业增收困难,生活水平下降。目前龙岩中心城市主城区实行的是自用地货币补偿政策。一次性的货币安置,虽然能减轻政府的安置压力,但对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出路缺乏足够考虑。城市郊区农民失去土地这一生产资料后,意味着丧失土地的种植功能,也就丧失了在农村的就业权利,有限的补偿费用一般只能维持几年生计,导致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下降,生存压力增加。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不再包办就业,失地农民要通过市场化方式实现就业。由于失地农民普遍文化程度不高、劳动技能单一、适应性差、信息不灵等原因使他们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劣势地位,自谋职业困难,尤其年龄偏大的农民,只能从事一些技术要求不高的体力劳动或小本生意,在激烈的竞争中很难立足。
3.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难以保障,生存风险高。土地不仅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而且还是重要的保障机制。由于失地农民在就业增收方面的能力不足,大部分家庭还是靠为数不多的征地补偿款来维持正常生活,未到老征地补偿款就告磬了。根据目前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情况,龙岩市中心城区探索建立“土地换社保”的安置机制,规定由政府补助资金70%、村集体和个人出资30%,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民养老问题。但在实际执行中,村集体和个人出资部分不能落实,影响了被征地群众养老保障水平。目前该市中心城市失地农民养老补助金每人每月只有118.3元,生活难予保障。此外,进入城市的这些失地农民生活成本增加,其子女教育、养老和医疗保险、住房等方面也难以得到妥善解决和合理配置面临着巨大的生活难题和社会风险。
二、失地农民权益受损的原因分析
(一)相关土地法律制度不完善,失地农民的权益缺乏法律保障
1.法律法规中对关键概念界定不明确。我国《宪法》第1O条和《土地管理法》第2条都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是,对于什么是“公共利益”?这两部法律均未对此作出具体的解释,“‘公共利益’从内涵到外延都是模糊的。”?譻?訛实践中,对“公共利益”范围怎样界定,该自由裁量权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随意性大,很难得到有效规制,不管是公益性用地还是经营性用地,最终都以“公共利益”之需纳入征地范围。“公共利益”的范围一旦被扩大,那么农民失地以及权益受损的风险便大大增加。
2.土地征收立法在保护失地农民权益方面存在缺陷。我国目前土地征收法律未赋予失地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以及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这是失地农民权益受损的制度根源。《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失地农民获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该法规定的补偿标准是以耕地为基准,参照耕地年产值的几何倍数确定的。测算出来的产值仅仅是土地的直接收益,而土地的间接使用价值、非生产性收益以及土地提供给农民的就业、养老等保障没有考虑。土地作为稀缺资源的价值在征地补偿上没有充分地体现出来。有限的征地补偿款根本无法满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以及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二)地方政府行为不当,忽视了农民土地权益
失地农民权益保障是否充分与地方政府的行为紧密相关。政府作为利益的主体,也要考虑自身的利益。因此,一些地方政府在制定决策、配置公共资源时,为了获得利益的最大化,往往忽视、侵害农民权益。目前,我国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有限,而土地出让金都归属当地政府,这就使得土地出让成为地方政府解决财政资金问题的重要途径。在城市化的征地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过度依赖土地财政,急功近利,征地权使用不当,造成“烂征”现象严重,导致耕地大量流失,并产生了各种社会问题。政府在征地中实行了垄断市场的行为,其既是管理者又是经营者,以国家的名义和公共利益需求从农民手中征收土地,再代表“集体所有者”与开发商谈判出让土地。同时,征地的决定权、征地补偿标准以及争议裁决权都掌握在政府手中,又缺乏相应的机制去制约监督政府的征地行为。而农民作为弱势群体,根本无法在征地过程中与政府抗衡,诉求得不到合理回应,利益得不到良好保障。
(三)失地农民法治观念淡薄,法律救济渠道不畅
农民的整体文化素质不高,法律知识缺乏,法治观念淡薄,对于土地政策和自身享有的合法权益认知不足,导致他们在土地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维权意识不强,不知道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土地权益。在传统的小农经济思维模式影响下,农民又缺乏团体意识,不善于建立组织去维护团体利益,因而在征地过程中无法争取到积极主动的话语权,导致其自身权益受损。失地农民利益诉求和表达的制度化渠道不够通畅,司法作为最后的救济,但面对高额的诉讼成本,繁琐的诉讼程序,使得不少失地农民不得不放弃。农民走上信访道路成了权利受侵犯后维权的无奈之举。政府部门的司法救济渠道在城镇化中体现得较少,也难以改变他们被侵害的现实。因此,出现了一些失地农民采用过激的方式维护自己权益的现象,危及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探索失地农民权益法律保障的实现路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这不仅是指导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原则,也为探索完善失地农民权益的制度保障指明了方向。近年来,龙岩市在失地农民权益保障方面做了积极的探索和尝试,但真正系统完善的权益保障体系尚未建立起来,也一定程度上造成“征地难、难征地”现象,影响了城市化进程。因此,建立健全失地农民权益保障长效机制,已成为当务之急。
1.完善土地相关法律制度,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现阶段随着城镇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推进,相关土地法案的立法相对滞后,目前的土地相关法律已经不能解决日益凸显的土地纠纷问题。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制定和完善……土地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制订、修改土地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刻不容缓。首先,要修改完善与农民切身利益相关,能及时有效地保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如《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为了保护失地农民的权益,确保耕地红线,防止违法征地行为的发生,立法时需要明晰公共利益的边界,完善公共利益的内容,有序界定公共利益的适用清单。其次,要改革农地产权制度,赋予集体所有土地同国家所有土地平等的法律地位,受同等保护。进一步健全集体土地征用制度,规范土地征用行为,细化征地程序,建立有效的征地约束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征地行为的打击力度,从源头上解决侵占农民土地的问题,使农民正当权益得到应有保障。再次,要完善有关征地环节中较为薄弱的补偿安置、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以及监督管理的规定,使之明确具体,易于操作。同时,根据当前出现的日新月异的土地纠纷,要在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程序的基础上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机制,从法律上明确农民的合法权益,从而为农民维护正当权益提供法律依据。
2.制定科学合理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建立利益分享机制。土地作为人类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珍贵稀缺的自然资源。土地价格理应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与供求关系和市场相关联。因此,必须改革我国现行的只考虑被征土地的原有用途收益、不考虑土地的非生产性收益的“不完全补偿”的征地补偿方法,构建科学合理的补偿安置规范。应尽快完善《土地管理法》关于征地补偿标准的相关条款,遵从价值和供求关系,确立以被征土地市场价值作为征地补偿依据。同时,还应考虑土地的区位、市场供求、经济发展水平和政府宏观经济政策等因素综合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机制要多样化,积极探索新安置方法。根据失地农民的实际需求,结合当地的发展现状,大胆探索多元化的补偿形式,比如实物补偿、入股补偿、留物业方式补偿、换地安置补偿等,丰富失地农民的选择。由于龙岩中心城市土地紧张,换地安置较难实现,建议结合安置房建设,预留部分商业物业给被征地农民或村级组织。如农贸市场建设,准许由被征地农民或村级组织自主开发和经营,使被征地农民有长期稳定的收入。此外,政府还应建立土地利益分享机制,让广大农民参与土地增值收益的再分配,共享经济发展和城市化建设的成果。
3.健全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妥善安置广大失地农民。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是否健全关系到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我国应尽快出台全国性的《社会保障法》,为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提供法律依据。为使农民享受到更好的社会保障,龙岩各级地方政府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第一,要制定出台切合本地实际的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定的方案要考虑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已经建立的农村养老保险相衔接,低门槛准入、多档次选择、不同标准享受,实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与城市居民养老保险并轨运行,统一管理。同时,采取自愿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对较早的被征地农民实行自愿参保为主,对新的被征地农民则采取应保尽保的强制办法。对于资金问题,应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和土地流转值收益作为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主要来源,采取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办法。第二,要建立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大部分失地农民生活在城市,一部分失地农民年龄偏大、缺乏劳动技能等原因使生活陷入困难。政府应该把这部分人员纳入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中,使其生存权得到保障。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应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第三,完善基本医疗保险。这是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部分。有效办法是社会统筹和个人缴纳相结合,政府出资一部分,征地补偿款中筹集一部分,失地农民所在村委会再交纳一部分,实现多元投入机制。第四,构建城乡一体化的失地农民就业机制。建立以市、县、区劳动力市场为中心,以街道、乡镇为网点的就业服务网络,帮助失地农民获得就业信息,并提供择业指导。建立布局合理的培训网络,把失地农民纳入城镇再就业培训体系,政府应拿出一部分资金专门用于失地农民的转岗职业培训和定期再就业培训。鼓励失地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在工商、土地、场所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4.强化法治宣传教育,畅通诉求和救济渠道。政府部门要加大农民的土地权益主体意识法治宣传教育,切实增强农民的维权意识,引导农民通过合理合法的渠道来维护自己的土地权益。为了避免社会的动荡不安,应该以制度化的形式确立失地农民利益表达机制,以便农民可以用理性的方式有序表达自己的诉求,让国家有关部门及时理解和做出有效反应。完善信访制度,畅通信访渠道,让政府及时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和呼声,及时向信访人答复反馈。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反有关政策法规的,要严格纠正整改;对合乎情理的诉求尽量协调解决到位。加大政策宣传,加强法律援助,逐步建立征地纠纷法律援助机制,确保失地农民在其合法权益遭到不法侵害时能够通过法律途径得到保护。
(作者单位:中共龙岩市委党校 福建龙岩 364000)
(责编:吕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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