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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保险模式分析论文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漫步者2026-01-071

农村养老保险模式分析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山东省人口老龄化趋势严重,解决好农村老年人养老这一难题已成为当务之急。目前,山东省正在进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青岛、临沂等地已经广泛开展试点工作。在当前的试点工作中,临沂市等地出现了要求儿子代缴养老保险的缴费方式探索,这也就意味着,对代缴养老保险模式亟须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修订社会保险法,将代缴养老保险模式的具体内容纳入社会保险法,或者国家出台相关的规章制度,规范代缴养老保险模式,来逐渐完善代缴养老保险。

关键词:山东省;新农保;“子”;代缴;养老保险

截至2011年,山东省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数量约1500万,其中农村老年人口约占60%,山东省人口老龄化比例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且日趋严重。山东省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并且已经在青岛、济宁、临沂等地市开展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其中,在临沂市等地出现了要求“子”代父母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新型缴费模式。笔者认为,这一模式有利有弊,需要进一步完善,才能更符合山东省实际情况,促进农村养老保障问题的解决。

一、“子”代缴养老保险模式

笔者总结山东省新农保试点中出现的要求农村老年人的儿子代缴养老保险费用的现象为“子”代缴养老保险模式。不论老年人有几个儿子,每个儿子都要为父母缴纳新农保费用,儿子多的老年人就能选择较高档次的新农保,也就能享受更高的养老保险金。

(一)“子”代缴养老保险模式的政策依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31号)(以下简称“意见” )中规定,“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个人缴费中“缴费方式由当地政府确定”。笔者认为,“子”代父母缴养老保险模式的出现,正是某些地区政府根据这一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的政策。

(二)“子”代缴养老保险模式范围

地区范围:“子”代缴养老保险模式并不是在山东省全省内出现的,据笔者查证,只在济宁市、临沂市等地区出现了这一模式。

年龄范围:“子”代缴养老保险中的老年人并不是全部老年人,因为根据《意见》规定,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农村老年人不需缴费即可按月领取养老基础金,45周岁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因此,该模式下的老年人年龄范围在新农保实施过程中界定在45周岁(不含)至60周岁(含)之间。

二、“子”代缴养老保险模式的利弊分析

由于该模式只是出现在山东省新农保试点中,推行的时间尚短,很多利弊并不能及时显现,对该模式的功过还不能盖棺定论,须要看这一模式的试点效果。但笔者认为,以下利弊端还是显而易见的。

(一)“子”代缴养老保险模式的利端

该模式的出现符合当前农村的实际情况,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当前农村中出现的子女不赡养老人的问题的解决对策。众所周知,在当前农村中,普遍存在子女不赡养老人的问题,而且,这一问题没有很好的解决办法,只有老年人起诉子女这一法律途径,而该途径并不能保证老年人的养老而难题得到妥善解决。但是,“子”代缴养老保险模式另辟蹊径,通过让“子”代缴养老保险费用一定程度上保证子女尽赡养义务。这是对山东省乃至全国农村老年人养老保障制度的极大完善,有利于农村老年人养老问题的解决。

(二)“子”代缴养老保险模式的弊端

1.“子“代缴养老保险模式与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相悖。国家一直把计划生育定为基本国策,并大力推行。但计划生育政策在农村仍存在极大阻力,因为养儿防老的观念在农村仍普遍存在。“子”代缴养老保险模式在推行时规定了老年人有几个儿子就有几个儿子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用,这从侧面印证了养儿防老。笔者认为,这是变相的鼓励农村居民生育,极其不利于计划生育国策在农村的推行,甚至产生负面效应。

2.“子”代缴养老保险模式显失公平。笔者认为,该模式对农村老年人和其子女都有不公平之处。儿子少的老年人只能选择较低档次的新农保,享受较低的养老保险金,没有儿子的老年人(并非“五保户”)则只能自己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相对儿子多的老年人来说显失公平。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都规定了子女对老人有赡养义务,那么“女儿”也应为老人承担养老保险费用的缴纳。但“子”代缴养老保险模式并没有将老年人的女儿包括在内,这对老年人的儿子来说不公平,不利于子女公平地履行对老人的赡养义务。

3.“子”代缴养老保险模式在一定情况下不适用。在农村,由于重男轻女观念的存在,男孩在18岁之后仍在上学的家庭有很大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老年人的“儿子”没有收入能力,并不能按规定为父母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相反,老人不但要为自己还要为其户口在家的儿子缴纳新农保费用。

三、“子”代缴养老保险模式的完善

“子”代缴养老保险模式就笔者来看需要进一步完善,一言以蔽之,可以将其发展为“新农保代缴模式”。

(一)“子”代缴养老保险模式范围完善

1.将该模式发展为子女代缴养老保险费用。笔者前面已经就“子”代缴养老保险模式的弊端进行了分析,从中可以看出该模式显失公平。既然法律规定子女对老年人有相同的赡养义务,那么就应该将“女儿”加入到代缴养老保险费用人的范围中,以免与法律规定相左,从而更好地促进农村老年人的养老保障。

2.将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纳入代缴养老保险费用人的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确定了扶养人与遗赠人互相有扶养和遗赠的权利义务关系。既然扶养人对遗赠的老人有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且能在履行协议后接受老年人的遗赠,那么也就可以将扶养人视为遗赠人的“子女”。并且让扶养人为遗赠人代缴养老保险费用可以减轻扶养人的负担,利于其履行遗赠扶养协议,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养老。总之,笔者认为,将扶养人纳入代缴养老保险费用人的范围内是对继承法和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进一步完善,能够更好地解决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利于新农保工作的开展。

3.将法律规定的其他对老年人有赡养义务的人纳入代缴养老保险费用人范围内。笔者认为,这主要是指除子女外的家庭成员,如子女的配偶等。根据法律的规定,这些人应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将这些人纳入代缴养老保险费用人的范围内更有利于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4.其他自愿为老年人代缴养老保险费用的人也可以纳入代缴养老保险费用人的范围内。如果老年人的某些亲朋好友或某些单位、组织自愿为老年人代缴新农保费用,那么可以尝试在代缴养老保险模式中加入这些人或单位、组织。

(二)代缴养老保险模式的法规和政策完善

目前,山东省正在进行的新农保试点工作的主要政策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这仅仅是各地政府推行新农保试点的依据,新农保推行的具体方式、模式并没有相关政策,各地因实际情况的不同,政府推行的政策也会大相径庭。2011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颁布施行,就已经晚于山东省新农保试点,而且其中也没有具体规定代缴养老保险的相关法规。也就是说,代缴养老保险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和政策。

这也就意味着,对代缴养老保险模式亟须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笔者认为,可以修订社会保险法,将代缴养老保险模式的具体内容纳入其中,或者国家出台相关的规章制度,规定代缴养老保险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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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赵春江,冯毅.公共选择理论视角下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政府失灵分析[J].湖南商学院学报,2010,(6).

Study on the mode of the \"children\" withholding endowment and its perfect of

the new rural insurance in Shandong province

ZHU Jing-wei

(Humanity social science college,Harbin engineering university,Harbin 150010,China)

Key words: Shandong province; new rural insurance; \"children\"; withholding; endowment[责任编辑 杜 娟]

农村养老保险模式分析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占总人口的70%以上,随着社会老龄化现象的加剧,农村养老保险问题成了“十二五”期间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着重分析我国养老保障体系和养老保险所面临的问题,并提出如何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以期为完善我国养老保障体系提供借鉴。

【关键词】“十二五”期间 养老保险 老龄化 基金

作为“十二五”规划的党十七届五中全会公报,明确指出了要“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这对全国9亿农民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并且国家为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保障广大农民老有所养,把改革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提上日程。“十二五”是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发展的良好机遇,但由于人口基数大、农村经济相对落后等实际情况,农村养老保险发展也将面临巨大的挑战。

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传统家庭养老方式受到冲击。中国传统养老制度是以家庭养老为主,概括地说则为“在家养老”和“子女养老”两者相结合。但由于农业的机械化和农业经济重要性的降低,老年农民家庭地位日益下降;传统养老观念受到各种不良价值观念破坏,多子女家庭养老责任分散;多年实行计划生育以致家庭规模变小;大量劳动力外出务工导致空巢家庭的增多;物价、医疗费用的上升使得家庭养老负担加重。这些负面影响都让传统的养老方式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冲击。

农村集体养老力量有限,养老保险制度问题重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经济快速发展,农民的生活得到很大改善。但是现阶段如农村敬老院数量少、五保户养老困难等问题都显示出我们农村养老力量薄弱。而且本身养老制度不健全,首先相关立法体系不完善;其次农村养老保险覆盖面狭窄、保障水平低;还有养老资金筹措渠道单一、财政支持力度小,而且基金规模及保值增值幅度小;最后养老基金经办机构权力分散,监管不力。

农村老龄化现象日益严重。目前中国城市65岁以上的老人占城市总人口的6.30%,而农村的同一指标却达到7.35%,已突破了国际社会通行7%这一老龄化标准,到2020年农村65岁及以上老人的比例为15.6%,在农村通过领取生活费和退休金来养老的仅有10%,而依靠家庭养老的高达85%。再加上大批农村青年涌入城镇务工,造成农村实际老龄化现象更为严重。这都使得农村养老问题面临着极大的基础压力。

农村年轻劳动力的转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城务工者已从开始的不到200万人增加到1亿多人,人们的观念也受到了市场经济的冲击而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农村经济日益发展,部分年轻人由于工作繁忙或是自身道德受经济影响有所下降,不愿意再承担赡养老人的责任,直接导致了赡养问题的增多。农村与城市贫富差距逐年拉大,农村年轻人已经不愿意再留在农村,在大规模的劳动力转移下,农民长时间留在城镇,造成了农村“留守老人”的增多,农村养老问题也日益严重。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社会竞争的不断加剧,农村的养老保障体系正在承受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和冲击,而解决目前困难的最好的方式就是大力发展农村养老保险事业,让农村老年人有经济保障。

目前我国农村保险制度存在的不足

法律层次低、缺乏约束力。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在立法上处于非常落后的地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虽然已试点多年,但至今仍没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在我国现行的保障法规中,影响较大的只有1992年民政部制定的部门规章《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以及1994年国务院制定颁布的仅对五保户适用的行政法规《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条例》。部门规章本身仅在本部门范围内有效,对部门外却没有强制执行力,不能作为农村养老保险的“法律”依据政策。法律的缺失导致政府监管责任的缺位,基金管理人违规操作,加上内控薄弱,导致养老金被挤占、挪用等现象时有发生,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降低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政策制定不合理,增加了农村保险工作推行的难度。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无强制性,大多数的农民还游离于社会养老保险的体系之外。而且规定个人缴费的比例不得低于投保额的50%,却淡化了政府和集体的责任,没有对集体补助和国家政策扶持的最低标准做出规定,甚至集体补助部分因各种原因流产,降低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另外,我国农民养老保险采用积累式资金筹集模式,一些地方将农保基金违规存入非国家银行金融机构,这些机构有的因经营不善亏损破产,致使存入的农保基金无法取出造成损失,而且基金管理者也缺乏合理的投资手段,致使资金增值缓慢甚至贬值,以致部分参保人中途断保、停保和退保。

养老保险使用强制手段存在着较大的负面效应。由于宣传不够,加上农民认识的局限性和收入水平不高,还有个别基层保险管理人员采取强硬粗暴的方式向农民征收社会保险金,甚至与其它农民日常生活相挂钩,使农民产生严重抵触情绪。城镇的社会养老保险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而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规定保险费的筹集以个人交纳为主,致使许多贫困农民无法投保。甚至养老保险成了某些村干部谋取私利的工具,严重影响了养老保险的运行和群众投保的积极性。还有少数地方将社保基金擅自挪作他用,引起风险,损害投保人的利益,最终必将影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行。

农村养老商业保险发展缓慢。养老保险在农村中缺乏影响力,而且现在商业养老保险多为分红制,每年需要投入的保费大大超出了农民所能承受的上限。回报率低,而且回报年限长,再加上农民对保险公司的不信任,这都很大程度影响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当代完善农村的养老保险已经成为了解决农民生活保障的关键,对整个社会的稳定具有十分现实而且迫切的意义。

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

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体系。首先,应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地位。以立法形式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准确定位,规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国家、集体、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其次,加快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立法步伐,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各项措施制度都有法可依,便于操作并提高制度的稳定性。最后,建立健全养老保险的监督机制,以确保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运营的规范性,防范社会保险基金的风险,并通过合理运作使其不断增值,以更好地满足农村社会养老制度建设的需要。同时要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重点突破、逐步推进”的方针和“低水平、广覆盖、多层次、易衔接、可持续”的基本原则,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农保改革方案。

完善农保基金来源与运用管理。农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是农村养老保险事业发展的关键,要建立国家集中管理的养老保险统筹模式。对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设立了全国性的基金管理专门机构,由国家统一收缴、统一管理和支付。为确保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降低投资风险,可以分比例、多渠道的方式进行投资,并尽可能地进行分散投资和投资组合,并建立较高层次的基金管理中心,组建一支懂金融、会运营的基金管理队伍,通过统一规范的管理和运作,达到基金最大程度的增值。并对现有阶段还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村老龄人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可以一次性交清保费或是从子女的社保中提取一部分给予老人。这便可以解决现阶段大部分农村老龄人没有参保的实际问题。

增强各参与主体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意识。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农民素质。农民的思想文化素质是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关键,要通过广泛的政策宣传和培训,提高农民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认识,完成从传统的家庭保障意识向现代保障意识转变。普遍提高农村人口素质,培养农民认识和接受新鲜事物的能力。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使农民知晓农村养老保险政策的意义,并加强农村养老保险的队伍建设,对现有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进行系统培训,提高其理论水平和实务能力,更好地为农民服务。

大力发展乡镇企业。首先,可以有效减少农村青年劳动力转移问题,避免空巢家庭产生的风险;其次,正规乡镇企业能为大批农村劳动力提供社会保障福利,有效降低农民养老保障的成本,减少在农村中推广养老保险的阻力;最后,乡镇企业的发展必然也带动农村和农民收入的提升,降低筹措养老基金的压力和提高农民购买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强化商业养老保险宣传和培训,提高农民保险意识。随着农民生活日渐富裕,一些农民参加了各种形式的商业保险,主要形式有银行推行的养老储蓄、保险公司推行的养老保险和地方组织进行的养老基金会等,这也是未来社会养老保险的重要形式。农民是我国最主要的一个群体,在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内,农民都将是中国最主要的生产和消费单位。提高农民的养老保险意识,可以在最大程度上挖掘养老保险市场潜力。保险公司可以适当推出适合农民参与的养老保险,政府再给予相应的政策照顾。在国家养老保险制度之外开辟商业养老保险,是对丰富国家养老保障体系有着极为重要的补充作用。

坚持把家庭养老作为农村养老的最基本形式。发挥传统孝道文化的作用,加强传统道德教育,这是农村养老保险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家庭养老有利于创造和谐社会,有助于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终,解决农村社会的养老问题,促进农村社会稳定与社会经济发展。(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农村养老保险模式分析论文范文第3篇

在世界上的国家中, 中国人口数量最多, 老年人口数量多, 老龄化程度高。特别是在经济不发达的农村, 大部分青少年因工作或学习涌入到城市, 使得农村留下的基本上是年老的老年人。在面对广大的农村老年人群, 政府也通过新农保, 主张集体式、互助式养老模式, 建立农村养老院等各种措施提高农村老年人的养老保障水平。虽然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村老年人对其子女的依赖性, 提高了农村老年人的医疗保障水平, 但不可否认的是, 他们的日常生活照料仍然主要由子女提供, 家庭养老占有重要地位。而当前我国的家庭养老主要面临着子女养老负担重、孝道意识薄弱等挑战, 因此有必要对农村家庭养老进行分析, 并提出相应措施, 以提高农村老年人的养老保障水平。

二、我国农村老年人的生活现状

(一) 农村老年人的身体情况

农村老年人依靠耕种土地维持生活, 长期以来, 风吹日晒的劳作和不适宜的生活环境, 加之年龄的增长, 使得他们患上许多病痛, 例如高血压, 风湿等长期慢性病。此外, 严重的还有许多农村老年人因血管爆裂引起身体残疾或瘫痪, 甚至还有老年人患上癌症, 因无法治愈而死去。这些病痛都给农村老年人的身心带来了极大的伤害和负担。

(二) 农村老年人精神情况

由于子女常年在外务工, 不能时刻陪伴在老人左右, 农村老年人长期独居。虽然早已形成习惯, 但是在内心里, 他们仍然希望和自己的子女生活在一起, 享受天伦之乐。而很多的农村子女迫于残酷的现实生活无法满足这一要求。因此, 大部分农村老人觉得比较寂寞, 感到生活孤单、不开心。子女很多时候则通过购买生活日用品等物质来弥补农村老年人的精神空虚, 给予慰藉。

(三) 农村老年人家庭情况

许多农村老年人的子女迫于家庭负担与生活压力, 通常过年回家一次, 常常在外务工或者学习, 不能与老人生活在一起, 更有一些子女还把孩子留给老人抚养。老人不仅要照顾自己, 还要承担起照顾孙子孙女、喂养家禽、耕种土地、做农活等劳累繁琐的事情, 影响老年生活。

三、我国农村家庭养老的困境

(一) 传统孝道观念受到不良价值观影响

我国在改革开放这几十年来, 经济和社会的各方面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受经济影响, 人们的个体价值观念也发生了变化, 开始追求个人幸福。个体价值观念的变化冲击了传统的家庭伦理道德。特别是年轻人, 他们在追求个人幸福的同时, 其生活方式、生活观念也在潜移默化地发生变化。他们转变了养老观念, 诸如拜金主义、个人主义、消费主义等不良价值冲击着传统价值观。一方面, 一些人甚至不赡养自己的父母, 直接拒绝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和责任;加上老年人身体虚弱、行动不便等诸多因素的制约, 年轻人没有耐心照顾老人、嫌弃老人的现象常有发生。以上的这些因素都导致了目前中国农村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

(二) 农村家庭养老经济负担沉重

人们的收入水平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也有所提高。但由于城乡二元体制的影响, 城乡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 大多数农村人仍相对贫困。一方面, 由于年龄的增长, 农村老年人体力下降, 能够获得的经济收入随之减少;另一方面, 年老的老人因病痛所需的用于治疗病痛方面的费用增加。在农村, 对于主要提供养老保障的子女来说, 他们的收入也很低, 很多因文化水平低, 只能通过脏累的体力劳动来获取微薄的收入。他们不仅要赡养父母, 维持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 还要养育子女, 供其上学读书。因此, 在子女的经济条件相对较差时, 为家庭老年人提供的支持可能非常有限。

(三) 农村老年人患病率高, 自理能力严重下降

作为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的中国, 与城市老年人口相比, 农村老年人口占据社会老年人口的大多数。农村老年人因缺乏体检和身体健康保养意识, 常常突发疾病而造成瘫痪。老年人自我照顾能力的下降需要子女的日常生活照料更多, 但子女为了工作或者经济问题, 对老人的生活缺乏关心。有时, 长时间的生活照料还让他们身心疲惫。甚至在一些多子女的家庭中, 儿女之间经常出现因养老问题而矛盾重重, 互相推卸赡养责任, 拒绝赡养自己的父母的情况。纠纷不断, 这无疑给老人的身心带来了巨大伤害, 给农村家庭养老带来了困境。

四、解决我国农村家庭养老困境的对策

(一) 以家庭养老为依托, 增强农村老年人的自我养老能力

在解决农村养老困境时, 增强农村老年人的自我养老能力尤为重要。虽然家庭养老更多的是依靠子女, 但是很多子女在成家立业, 组建自己的小家庭过后, 对家中老年人的关心照顾以及经济支持有限, 对老年人的照料也难做到完备。此外, 农村地区的许多子女经常在外工作, 难以满足老年人的照料需求。因此, 应提高农村老年人的经济独立能力, 提倡增强其自我养老的能力, 减少他们对子女的经济依赖。以增强经济能力这一根本性因素来提高农村老年人的养老保障水平是比较可行的。

(二) 进行孝文化宣传, 增强子女的赡养责任意识

“孝”是中国几千年来所提倡的传统美德, 是维持农村家庭养老模式的道德根基。但现在, 农村的许多父母得不到子女的尊重和孝敬。一些子女推脱对父母的养老责任, 甚至有虐待老人的现象。

所以, 要针对当前年轻人传统孝道意识薄弱的情况, 进行孝道教育。让年轻人设身处地思考, 让他们尝试体验到在年老时如果自己的子女不赡养自己的感受, 充分认识到不孝的错误观念与行为, 以此更加深刻地增强年轻人的敬老爱老养老观念, 为老年人营造舒适的养老环境。

(三) 发展经济, 增加农村子女收入

在家庭养老中, 最主要的还是经济问题。美国心理学研究者马斯诺提出的需要层次理论将人的需求分为五个层次, 也就是生理、安全、社会互动、尊重和自我实现五个层次的需要。

在生理和安全需要层次中, 包括饥渴、衣住、威胁、失业和疾病等需要。在农村家庭养老中, 老年人很大程度上依靠的是子女的经济支持。另一方面, 大多数子女通过体力活赚取微薄的收入。他们不仅要赡养父母, 还要抚养子女, 在生活中, 他们面临着巨大压力和负担。农村子女在满足自身生存的需要时, 自己都面临着困难, 更别说在父母养老方面提供更大支持。同时, 这也是许多农村子女出现不孝敬父母的重要原因之一。所以, 为了增加农村老年人子女的收入, 必须大力发展经济, 给予老年人养老保障。

(四) 政府要提高农村医疗保障水平,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随着中国进入老龄化社会, 老年人身体状况不佳, 大部分农村老年人都患有疾病。农村家庭养老存在困境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老年人的医疗负担重。有时, 面临昂贵的医药费用, 一个普通的农民家庭根本无法承受, 不得不让老人放弃治疗, 在家中修养, 直到死亡。因此, 我们必须提高农村老年人的医疗保障水平, 使他们在生病时能够得到医疗保障。

现阶段, 根据我国农村地区和传统价值观的实际情况, 农村养老模式存在诸多问题。然而在农村, 家庭养老模式仍然居于主导。因此, 我们要采取各种措施大力发展经济, 增加农民子女收入;进行孝文化宣传教育, 培养农村子女的孝道意识, 增强农村家庭养老功能, 使农村老人老有所养;完善医疗服务体系, 使农村老人老有所医。努力通过政府、社会组织、家庭个人三方主体的力量, 让农村老年人能够安享晚年。

摘要:当前, 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日趋严重, 在养老服务方面, 社会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 尤其是经济社会发展比较落后的农村。受城乡二元体制的制约影响, 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远远滞后于城市, 而农村的老龄人口却多余城市的老龄人口。而作为农村主导的家庭养老模式在现阶段面临着子女不孝、任其老人独立生活, 农村老年人患病率高等诸多挑战。因此, 本文试分析探索农村家庭养老的困境, 提出一些途径, 缓解农村家庭养老压力。

关键词:家庭养老,困境,对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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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保险模式分析论文范文第4篇

一、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主要模式分析

自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各地商业保险公司快速崛起, 使得商业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服务迈入了新的发展阶段。随着国民经济水平的不断上升, 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模式也日趋多样化, “太仓模式”、“湛江模式”等各种新的模式相继涌现。从整体的政保合作现状来看, 这些模式可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一) 委托管理模式

该模式主要指的是由政府主办, 由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具体业务, 盈亏风险仍由政府承担的一种新农合运作模式。政府通过与保险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履行方案测算、筹资咨询、理赔调查、理算等义务, 并收取相应的劳务费用。该种模式最早是由太平洋人寿无锡分公司江阴支公司创办的, 因此, 又被称为“江阴模式”。“江阴模式”的成功创办为商业保险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提供了典范, 使得由政府机构引导、职能部门监管、保险公司承办的这种“委托管理模式”迅速在全国各地发展起来。

(二) 保险合同模式

该种模式下, 政府主要是通过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来解决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一方面, 政府要承担筹集新农合的医疗参保资金, 以投保人的身份帮助农民购买医疗保险, 另一方面, 保险公司需按照与政府达成的协议, 承担保险责任、依据协议当中约定的保险额与赔付比例履行理赔义务。此种情况下, 新农合的基金透支风险将由保险公司承担, 这就是典型的“湛江模式”, 最早是由湛江政府与当地保险公司共同创办的。该模式的主要特征为“政府监管指导、政企合作办公”, 如此既能够降低政府的行政负担, 又能够整合社保机构与商业公司的医疗资源, 利于实现二者间的互惠共赢。

(三) 共保联办模式

该种模式主要是保险公司在收取政府一定管理费用的前提下, 与其建立的一种“共保联办”的运行模式。二者需要共同承担医保赔付责任, 相应的基金盈余也需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分担, 具体的管理及服务业务也需要由二者共同开展。这种模式可以有效平衡政府的保险成本控制与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该种模式又被称为“平谷模式”, 是典型的由政府与保险公司“共保”的合作模式, 政府与保险公司在相应的保险责任内自负盈亏, 二者联合办公, 提供完善的社会医疗经办服务。

二、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几种模式比较

基于运作方式及双方权责的不同, 以上几种模式也都具有不同的优缺点, 这种差异性决定了其可以各自存在, 并共同发展。下面就其各自的优缺点进行分析。

(一) 委托管理模式的优缺点

对于政府而言, 该种模式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业务工作量, 转而将更多的精力放在政策制定与资金使用方面, 从而发挥监督引导职能。对于参保居民及医疗机构而言, 农民的医保待遇显著提高, 参保积极性增强, 医疗机构的业务收入也大大上升。对于保险公司而言, 公司无须承担基金保值增值责任与透支风险, 财务压力相对降低, 还能够额外获得管理费用来开展其他业务。但由于该模式下, 保险公司无须承担基金透支风险, 相应的利润也较为微薄, 且倘若政府资金投入产生不足, 公司极有可能面临资金运转困难的问题。

(二) 保险合同模式优缺点

该种模式下, 参保居民的医保报销额度大大提升, 在政府不增加资金投入的情况下, 超过住院统筹资金的费用, 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理赔, 因此, 参保人员的保障水平能够提高。同时, 保险年度后的基金结余一律转换为保险公司的营业利润, 利于调动保险公司在风险管控方面的积极性。该模式的缺点在于, 个人缴费的测算标准难以界定, 若该部分费用在新农合医保基金中所占的比重过大, 可能会增加政府的经济压力, 而过小势必会降低居民的参保积极性, 同时, 保险公司还需承担国家政策变更的相关风险。

(三) 共保联办模式的优缺点

该模式在优势在于可以实现政府、医疗机构与商业保险公司的资源互补, 利于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制;同时, 利于政府优化管理成本, 提高基金运转效率。但由于该种模式下, 政府与保险公司需共同承担基金风险与收益, 这就意味着相对于以上两种模式而言, 商业保险公司对于政府的依赖度会更高, 地位较为被动。

三、结语

社会医疗保险直接关乎我国居民的切身利益, 国家政府要加强完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 充分发挥监督引导职责, 与商业保险公司实现优势互补, 建立全新的医保管理模式, 为社会大众提高更加全面的医疗保障服务。

摘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医疗保障体系是我国民生计划的基本内容。随着国民经济水平的不断上升, 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得到了良好的发展, 参保人数逐年增多。与此同时, 商业保险也抓住了良机, 在保险业务方面也取得了快速的增长, 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已经成为一种必然发展趋势。

关键词:商业保险公司,社会医疗保险,参与管理,模式

参考文献

[1] 吴海波, 何冲.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障的现实模式与发展方向[J].西部论坛, 2014 (5) .

[2] 苏昕, 郭丹丹.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衔接基于民营化理论视角[J].甘肃社会科学, 2018 (5) .

农村养老保险模式分析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传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变迁;社会保障;发展对策

回顾六十年来(19562016年)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曲折发展历程,不难发现,在发展初期我国仅仅将农村养老保险作为政治的附属物,直到1986年“沙洲会议”确定了农村社会保障建设的主要任务,并在此基础上展开全国范围内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探索。六年之后,1992年民政部颁布《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现在普遍称之为传统养老保险,在全国范围试点和推广并取得一定成效。由于传统养老保险本身存在一定的缺陷,随着时间的推移,问题逐渐凸显,1998年以后传统养老保险进入整顿规范时期,参保人数逐年降低,最终于2002年被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取代,即十六大以后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正式步入正轨。

一、我国传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变迁历程及评述

1.萌芽阶段(19561986年)。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村家庭养老为主要的养老保障方式。1952年经过三年的经济恢复,农民收入的增长,提高了农村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稳固了家庭保障的实力。虽然在这一时期尚未出台有关农村社会养老的政策措施,农村养老以传统的家庭保障为主要形式,政府对于农村养老没有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和财政支撑,但其仍然对这一问题思考颇多,结合各方面因素为农村养老寻找突破点。随着集体经济的发展,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在实践操作中起到了潜在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其中便包括农村养老保障。如《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中有所强调的问题:“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缺乏劳动力或者完全丧失劳动力,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的社员,在生产上和生活上给以适当的安排和照顾,保证他们的吃、穿和柴火的供应,保证年幼的受到教育和年老的死后安葬,使他们生养死葬都有依靠。”文中提到的五方面保障,即为此后众所周知的“五保”。一部分无劳动力的农民开始享受到来自国家的福利政策,我国农村养老开始了以“家庭保障为主,五保制度并行”的保障模式,同时我国城乡“二元化”的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固化。

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经济在1978年开始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中被家庭经济所取代。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变革,给农村发展带来一系列的变革:商品经济在农村发展起来、计划生育的实施、人口结构的变化等等,这些变化均成为诱致性制度变迁的重要原因。

2.探索时期(19861992年)。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的逐渐缩小,“五保户”再次回到家庭之中,但此时的农村家庭已与往日大不相同家庭结构大大缩小、家庭价值观念也有了极大的变化,社会中出现了大量的家庭冲突与矛盾,为了缓解农村家庭的养老负担,我国开始探索农村社会养老。1986年10月沙洲会议确定了农村社会保障建设的主要任务;1987年对于建设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探索在全国蔓延开来,在山东、北京、上海等地1 000多个经济条件较好的县进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截至1989年底,800多个乡镇建立起以乡镇、村为单位的养老保障制度。

这一阶段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初步探索,尽管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从中反映出的问题更值得关注。首先,缺乏统筹。农村社保试点是以村镇为单位开展的,只有乡镇办法和村规民约,各村之间制度混乱,注定不能长久维持。其次,资金筹集方式存在问题,大部分农村养老保险资金来自集体,导致集体负担过于繁重,相比之下村民不投入资金只享受成果,违背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原则,这样的筹资方式只会给村集体带来越来越大的资金压力,最终沦于失败。最后,资金的增值方式过于落后,资金增值缓慢,老龄化大潮来临之时会出现资金不足的危险。

3.曲折发展(19922002年)。1992年民政部颁布《县级农村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此次试点吸取了之前以村、乡镇为单位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教训,走农村不同职业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方向。根据《县级农村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指导,民政部先后在山东省和武汉市发展起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此后,江苏、河北、福建、上海等地也相继发展起来。数据显示,到1997年底,全国已有8 280万农民参加,累计140多亿元,其中55万农民已经领上养老金(民政部《民政事业统计数据》,2002)。

但好景不长,由于银行利率自1996年来连续下调,实际收益达不到投保人目标期望,这个完全靠个人缴费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遭遇极大的压力。直到2002年底,农村参保人数为5 462万人,相较1997年年底参保人数缩减了将近一半。

我国传统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探索过程是社会保障制度第一次变迁中的一部分内容,凸显出典型的路径依赖的特点。路径依赖这一概念源于生物学,诺斯则用来描述以前的机制对当前和未来的影响。首先,由于经济体制的限制,生产系统与社会保障系统无法分离。计划经济时期集中统一的原则下,国家往往将生产和社会保障集中于同一项计划之中,想办法使生产系统实现社会保障系统的目标,没能将社会保障视作单独独立于生产系统之外的、具有自身逻辑性和规律性的制度体系。在1956年前后我国的社会保障可以用“扶贫”和“救灾”两个词语概括,显而易见的是这个时期的社会保障系统被融入生产系统之中了。到了高级合作社完成后,社区性社会保障由于其所带来的报酬递增效应而出现如“五保”供养制度、合作医疗等等为农民的生活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仍可发现各项制度具有路径依赖的特点。其次,二元化的社会保障制度结构。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农民不能享受到与城市户口相同的社会保障政策,因此农村养老模式普遍为家庭保障,依靠农村大家庭的分工劳动来保证对老人的养老和对下一代的抚养。农民为了保障家庭养老代代延续仍然坚持养儿防老和土地供养,这种典型的路径依赖时刻制约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创新与发展。传统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保富不保穷”的筹资完全依靠农民本人的商业保险形式,相较于同时期的城镇则是以个人储蓄和社会统筹相结合的方式,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只有个人账户,而城镇则有“个人账户+社会统筹”。甚至,缴费标准不贴合实际,农民无力缴纳;到期发放的金额养不起参加保险的农民。

种种缺陷造成了传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失败,但也为继续建设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探索提供了颇多启示:第一,应当破除城乡二元社会保障制度结构的藩篱,坚持城乡统筹的整体观。在城市和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方面应当保持结构上的一致性,以保证城市和农村之间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及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保持村与村之间社会保障制度的一致性,以保证农村之间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农民在农村的流动。归纳起来,我国应当建立全国范围基本一致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各省各地区乃至镇、村都应当包括在制度框架之内,在实践中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实地调整方法手段,努力破除制度上和结构上的城乡差异,实现劳动力的快速流动和人们的便捷生活。第二,确立政府的主导地位。传统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在以村为单位的基础之上,之后吸取教训搞试点“由点到面、逐步发展”,均以失败告终。留给我们的启示就是,要定位好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探索中的责任,应当根据试点地区的实际问题提供财政支持、组织实施、管理监督等等。

二、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探索及评述

从2009年起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国务院出台《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办[2009]32号),凡是在试点地区内的年满16周岁、非在校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均可自愿参加。在中央政府的统筹领导下,第一批试点地区新农保工作进展顺利;2010年开展对于西藏、青海、甘肃、云南等贫困地区的第二批试点也初具成效,同年《社会保险法》颁布,为新农保的全面推进提供法律保障。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步入正轨,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越来越具有明确的建制理念和目标定位。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提出到“十二五”末,在全国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其实施成效显著,据人社部发布的《中国社会保险年度发展报告2014》显示,2014年末全国养老基金累计结余3.56万亿,其中,城镇职工养老基金累计结余3.18万亿,城乡居民养老基金累计结余3 845亿。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剧,基金规模不断扩大,保障基金安全的任务越来越重,迫切需要强化对基金投资运营的管理和监督。其中,保险资金和养老基金是资本市场投资的长期性基金;而养老基金比保险资金还要稳定,养老基金几十年不用考虑流动性的问题,是发现市场价值和实施价值投资的本源所在。因此,我国对于庞大的基金的风险防控和保值增值出台了具有针对性的政策:一是2015年8月17日国务院发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国发[2015]48号),这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史上的一项大事和重大突破,标志着数以万亿计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即将在中国资本市场上横空出世,并将成为促进中国经济持续增长强有力的助推器和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的重要途径;二是2016年3月28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这是首次以国务院条例级别明确社保基金运作规范。《条例》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对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运营、监督等环节做出进一步规范,保证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直至今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第二次变迁仍在进行之中,相较于第一次变迁过程中政府制定政策的随意性、临时性及非连续性的特点,探索出了新制度、新体系与社会生产系统相分离的具有自身发展逻辑和规律的独立的制度体系,具体表现在:一是新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筹资原则是“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这种方式既调动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又不至于因为缴费标准过高而使农民望而却步,“缴得起”是新农保保障有效性的要求,也是决定其成功与否的关键。二是制度的统一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总结第一次制度变迁时的教训,我国开始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地区政府可以在主制度框架内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指导社会保障事业的各项工作,如苏州模式“农保转城保”和“老年农民养老补贴制度”、北京城乡衔接和转换的养老制度、安徽霍邱的“粮食换保障”等等。通过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民也和城市居民一样开始享受政府带来的关于生活各方各面的保障,提高了地方政府的创新能力,缩小了城乡的二元化差异,便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广和普及。三是探索新的保值增值途径,加强对基金的投资管理。长期以来,国家对于基金的投资管理不够深入,投资方式只有两种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这样的投资方式很难保证资金在通货膨胀的背景下实现保值,增值就更不必多说。2015年国务院出台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对养老保险基金进行市场化、多元化投资运营,使养老基金成为调控国家劳动力成本的重要工具,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同时,国务院出台的投资政策也有利于养老保险基金的风险防范,避免侵占、贪污、挪用基金及基金贬值等隐形损失的增加,通过明确投资原则及范围等方面的制度保证基金的安全,同时实现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制度框架大体已经形成,尽管新农保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也在运行过程中发现了不少的缺陷:一是农村养老形式单一,具有典型的路径依赖。农村家庭结构越来越小化,从前的四世同堂如今很少能够见到,往往在农村也会像城市一样出现一个家庭赡养四位老人的情况,作为普通的农村家庭无力负担如此沉重的养老任务,这些问题极易影响家庭中老人的生活质量。二是制度本身缺乏法律的支持,虽然我国出台了不少关于农村的发展现状的政策,但不具备法律的强制力,实际操作往往取决于长官意志。三是制度转移衔接不通畅,不同地区的农民保障范围、原则、内容上有极大的差异,造成部分农民心理上的不平衡及政策上的不配合。

三、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

在主制度框架内的修改和完善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够完成的,第二次制度变迁虽已拉开帷幕,但完成之日尚未确定。唯有坚定信念,制定明确的计划和方法,一步步打破路径依赖的影响,在实践中获取成功,在过程里总结与改正。

1.确立中央政府在新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建设中的主导地位。一是强化中央政府的立法功能,如上文所述我国有关新农保的法律目前只有《社会保险法》中有所涉及,并没有一部专门针对新农保的法律出台,数亿农民参加新农保没有法律做后盾,大多数农民参保没有积极性,总怕政策变化导致之前交的保险全部作废,怕自己交了几十年新农保到期领取养老金时政府不兑现,怕几十年后发放的养老金数额随着经济发展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其现值小于目前所交的新农保金额,这“三怕”构成了农民不愿参与新农保的主要原因。因此,法律层面上的稳定性和强制性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所急需的,也是参保的数亿农民所迫切希望的,有了法律上的强制性保障,农民才能放心将钱交给经办机构,对于新农保的态度也会随之转变。我国应结合国内外的社会保障发展经验及未来国家发展趋势,尽快颁布《社会保障法》以满足社会各个阶层的不同需求,这是迫切需要的、刻不容缓的,是我国发展到现阶段急需出台的一项法律,否则将制约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安定繁荣。二是强化中央政府的规划、组织功能,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问题上中央政府应当注意防止制度碎片化的同时在主制度框架内给予地方政府适度的空间,明确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整体性和灵活性,使地方政府在统筹工作中充满活力,方法和措施的制定充满创造力和实践性。三是尽快提高统筹层次,目前我国的新农保的统筹层次为县级统筹,层次过低,严重影响新农保的转移和续接工作,降低经办机构的工作效率,浪费时间、精力和资源。因此,政府应出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其相关政策间的衔接办法,加快新农保在不同地区间的转移和续接的速度,并预留制度接口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提供方便,有利于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目标的实现。在此基础上,提高社会保障制度的包容性,对于不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将其尽量纳入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来,在省级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衔接办法及基金结算办法,力争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在制度上的全覆盖,使每一位公民都能享受到制度政策带来的保障。

2.加快配套设施建设、完善制度服务。制度服务是需求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动力之一。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配套的各项设施的不断完善与升级改造,使得新农保制度服务相应地获得极高的效率和良好的信誉。优质的服务才能换回人民的满意,人民的满意度高了,政策实施起来自然畅通无阻,加快配套设施的建设能够保证农民更为积极地参与新农保,完善的制度服务亦使农民对于养老金的发放更有信心。强化农民对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制度服务认可,农民对于该制度的需求随之加大,从而增强需求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动力,促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变迁的进程,影响其变迁的方向和路径。一是中央政府应引导地方建立、完善信息系统的建设,信息系统是新农保的一项重要的配套设施,将参加新农保的人员统计起来,方便保存记录和调取资料,政府在信息系统的建设方面应当为地方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和技术帮助。二是地方政府应当以提高工作效率为目标,在建立信息系统时,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数据库建立起来之后应实现数据库与公安、民政等部门的无缝衔接与信息共享,便于在工作过程中便捷地实现信息的采集与调取,节省调查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三是在统筹层次内应加强统筹发展城乡社会保障制度,逐步使城市与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趋于统一。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可以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础数据库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信息系统衔接起来,共存与同一个信息系统之中,为以后对于二者数据的整理与统筹留下空余,也为城市与农村人口的流动时新农保的转移和续接提供便捷。四是对经办人员进行上岗培训以培养其较高的业务素质,经办人员队伍的强大才能使经办机构声誉好影响范围大。优秀的经办人员要吃苦耐劳、爱岗敬业,同时还要对每一位参保农民认真负责、耐心服务,在农民心中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和机构形象,让农民信得过、愿意办、放心交。另一方面,经办机构应明确经办人员与服务对象的配置比例,以保证经办人员服务的质量,实行规范化的服务流程和操作程序,达到基层经办机构规范化管理目标。

3.依靠市场和社会力量建立农村社区养老。“上门服务”和“社区日托”是农村社区养老的主要形式,农村社区养老就是指农村老年人在家庭中安居,社区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等服务的一种养老方式,它既实现了老年人的愿望可以在家中安度晚年,又借助了社区的力量对老年人进行生活上和精神上的照料,能够极大地减轻家庭的养老负担。但是,这种养老形式当前在我国农村并不普遍,甚至在农村里有很多老年人为减轻大家庭的负担而选择自杀,社区养老的推广将会大大减少此类情况的发生,有利于促进社会安定繁荣、保障人民幸福安康。如果政府能够将市场、社会的力量重视起来,并充分地发挥,我国的农村养老问题将出现全新的美好的局面。通过市场和社会的力量来建立农村社区养老不但可以使政府的养老负担大大减轻,同时也使农村家庭的负担减轻不少,有利于农村劳动力的流动,加快城镇化发展进程。具体操作过程描述如下:中央作为主导力量,充分地发挥政府、市场、社会等各种力量,通过责任让渡、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赋予社区一定的服务能力,这样农村社区养老将会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发展起来,甚至成为未来农村极为重要的养老形式之一。这种通过“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方式,效果远远好于原始的政府出资修建养老院,传统的养老院需要劝导老年人住进养老院,在生活上虽然获得了帮助,但农村老年人在思想上还是不愿意离开自己的家,因此在精神上得不到慰藉,这种传统形式的养老机构缺点是出资多、效果不明显。相较于农村社区养老来说,“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方式更为先进,也更有效率,政府通过竞标的方式将政府购买服务的财政拨款下发给中标的非政府组织,既易于监控又具有激励性质,促进社会福利经营的“多元化”发展。政府为主干,社会各方积极参与,实现了社会福利的形式多样化、对象公众化、服务社会化、运作市场化,达到财政支出效应最大化目标,形成了政府社会市场三方面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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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 words:traditional rural social pension system;new rural social endowment insurance system;institutional change;social security

[责任编辑 刘娇娇]

农村养老保险模式分析论文范文第6篇

1 农村养老保险的意义

当今,世界各国在为老年人提供经济保障制度方面都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压力。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也将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平均每年以3.2%的速度增长,而据预测到2051年,中国老年人口规模更将达到峰值4.37亿人,约为0-14岁少儿人口数量的两倍。

可见,如何最优安置这样一个庞大的群体,构筑完善的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已是当务之急。因为这一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完善对保障老年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改革的深化,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都有积极意义。同时还有助于淡化传统的“养儿防老”思想,从而推进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落实。在社会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老龄化浪潮又汹涌而来,农村养老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和紧迫。

2 现行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制度模式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基金筹集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二是实行储备累积,建立个人帐户,个人领取养老金数额由个人缴费和累积时间决定;三是农村务农、经商等各类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四是采取政府组织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的工作方法。然而与城市职工养老保险相比,现今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诸多缺陷,运行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

2.1 行政色彩浓厚,法律规制缺位

目前各地制订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都是在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基本方案》)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的,由于这些办法普遍缺乏法律约束力,缺少农民与政府间一种明确的持久性的契约,使农村养老保险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这就直接导致了本来就心存疑虑的农民更加不愿投保,从而严重阻碍了这一事业的发展。

2.2 城乡养老保险水平差异大,国家财政投入少

相对于城镇居民退休后绝大多数都能领取养老金,农民以《基本方案》中的规定缴纳保费领取养老金就显得捉襟见肘。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相比,无论从投保能力还是从可得保金的绝对数来看,农民的养老保险水平明显处于弱势。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属于国家公共事业,需要国家和集体的大力支持。《基本方案》中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资金筹集上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与此显得极不协调的是,国家和集体的责任体现较少。近年来,中央财政每年对养老保险的补助都达到数百亿元,但对中国8亿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目前中央财政的投入则几乎为零。

2.3 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欠缺。保值增值困难

在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上,《基本方案》规定,“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主要以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实现保值增值”。而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缺乏合适的投资渠道和理财人才,一般都将这部分基金采取存入银行的方式。但近年来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银行利率不断下调。再加上通货膨胀等因素,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要做到保值已经相当困难,更勿论增值。

3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途径与立法建议

3.1 提升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位阶

(1)提升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法律位阶的必要性。我国对农村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没有法律位阶,显然不利于这项制度的落实。由于加快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立法进程是关系到农村养老保险的可持续性和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一个根本性问题,确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地位已经刻不容缓。调查显示,很大一部分人没有参保是因为怕政策改变,到时不能兑现,可见得到农村居民对政策的信任是这一制度成功的关键。因此,我们首先要做的是稳定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坚持起步低,个人缴纳资金为主、集体补助为辅的原则”,坚持以个人账户为主的储各积累的保险方法,并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和完善。

(2)提升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法律位阶的途径。构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必须确立全新的立法原则,设计合理的立法层次和体例,同时注意与其他法律制度的协调与配合。为了保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正常运行,建议在目前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同时,能尽快拟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法律形式明确诸如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应遵守的原则、主要内容、管理体制、资金来源、支付标准、基金的运营情况、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监督及相关部门的责任等。各地应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再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顺利推进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3.2 缩小城乡差距,提高农民参保水平

缩小城乡差距,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可以从确立适应农村实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入手,按照“一个体系、多个层次”的原则,着手在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之间建立通道,确立既与目前实际相吻合,又便于向城乡整体目标过渡的社会保险制度,最终达到城乡统筹的目标。主要设想和建议如下:

(1)参保对象的覆盖范围。所有年满18周岁以上的农村从业人员,包括在城镇从业的农民工、已经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都应纳入参保范围。其中,对于到一定年龄的农民可规定只有在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出台时一次性统一办理参保手续,以后要求参保的即不予列入。

(2)缴费标准的设计。可设计多层次的缴费结构,以满足不同目标群体的需求。事实上,由于不同地区间的经济发展水平有差异,国家在制定相关法规时可只作最低额的规定,保险金的具体缴纳额度则可由各地方政府依据自身经济发展与生活水平决定。而对于有能力一次性缴纳全部费用的农民也可制定有限度的优惠政策,予以一定程度上的鼓励。

3.3 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资金来源

由于本身的利益色彩,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行中,资金可以说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因此,多方筹集资金,可确保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来源充足。而除了个人缴纳以外,具体可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1)强化政府责任意识,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社会化养老的主体是社会。应当以社会运作的方式实现。而能够代表社会、管理社会的主导者是政府。同时,由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核心内容,政府也有必要在其中牵头,统一政策,加大宣传推力,协调各方面关系,进行有效的组织和引导。而政府补贴更应作为新制度的亮点,各级政府都应确保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财政投入。

举例而言,2002年我国农村65岁以上的老年人约为5400万,如果按每人每年补贴300元计算,共需资金162亿元。而2002年中央财政用于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达到1362亿元,比上年增长38.6%,如果在此基础上再增加10%用于农民养老

保险补贴(即136亿元),中央政府应该有能力履行这一职责,不足部分可由地方财政来负担。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真正具有社会保险所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才能调动农民投保的积极性。

(2)完善农村集体补贴制度。为了引导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民政部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均规定了集体补贴的一些办法。集体补贴作为农村养老保险费用的来源之一,不仅有必要性,而且要有强制性。为了保障这部分资金的落实,需要对农村集体财产进行统一管理和经营,如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所得的补偿费、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承包地经营权所取得的土地收益和其他承包款等都应纳入其中,然后可从其中取l/3至2/3的资金存入银行(农村信用社)专户,作为专款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社会保障,包括养老保险费用的缴纳。

(3)建立农村养老保险赞助基金。我国的支农和扶贫都建立了专用基金,对促进农民脱贫致富起到了一定效果。借鉴这一经验,我们可以考虑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赞助基金。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呼吁国内外的企业、乡镇企业、以及社会中的高收入阶层,为贫困地区的农民赞助部分养老保险金,以减少农民自身的负担。

3.4 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增值

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是养老保险事业的物质基础,保障基金安全和增值,需要在管理上采取措施,特别是国家和政府应该承担起更大的责任。

首先,必须加强管理和监督,以保证其安全性。我国可以建立一个专门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组织,设立监管部门,以保证基金管理监督制度的顺利实施:实施审计监督、法纪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共同维护基金安全,真正实现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其次,应健全制度,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相应的制度制定可从以下几方面考虑:(1)开辟新的投资渠道,扩大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范围。主要为增加投资方向,除传统的以协议存款形式存入银行及进行长期投资外,还可考虑其他新兴投资项目,如金融债券、基金等,有利于提高养老基金的使用收益,提高盈利。(2)通过法律程序,在保证资金安全性的前提下,推行投资代理制,选择专业化的机构作为基金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将部分养老保险基金交由其进行投资,以最大限度地提高积累资金的增值率。(3)由于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大多集中在县级社会保障部门,受人才、信息、投资能力等方面的限制,为此可以允许不能保证适当增值率的投资主体将养老保险基金上缴,由省级部门负责保值增值:省级部门不能实现保值增值的,可以交由全国性机构管理。至于增值率的判断,可从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收益率、通货膨胀率、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工资增长率等的对比得出。通过审查,下级部门的基金收益率若低于上述各项指标,可考虑由上级机构代为管理,更好地实现增值保值。

4 结语

我们的社会进入一个对物质和精神都有了更高要求的新时期,必然需要对相应的社会问题和法律机制进行更多反思和完善。而随着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大加快,建立起更系统、更适合于我国国情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已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同时,科学合理的制度的构建,也将为社会资源利用效益的最大化提供有力保障。

注释

1 郑杭生,李路路.当代中国城市社会结构现状与趋势.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2,3 邹开亮.对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的思考.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07(6).

4,5,6 韩俊江.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几点建议.中国发展观察.2009.

(3)

7 王丽凤.寻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症结.中国财经报,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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