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权论文范文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权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有效途径,治理结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高效运作的基础和保障。文章指出,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扩张很快,但在内部治理结构上存在许多问题,致使合作所带来的规模效应和互补效应为合作社内部的摩擦效应所抵消,合作社的组织资源未得到充分发挥。文章认为,为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高效运作,在治理结构设计上要充分重视不同成员的能力差异与利益关系,区分两类决策类型并赋予不同的投票权,设立独立监事以加强合作社内部的监督与制衡。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独立监事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中国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迅速,截至2009年9月底,全国共有依法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21,16万个(农业部官网数据),这些合作社成为农村稳定、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重要载体。但是在深入调查后不难发现,合作社数量发展虽然很快,但质量差异同样也很大,除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明确的法人治理结构并且运行良好外,相当多合作社的组建和发展在制度上还存在问题,没有建立起产权清晰、权责明确、制衡合理和运作高效的合作社治理结构,致使组织资源未得到充分的发挥和利用。因此,探索适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有很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的界定
治理结构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一组联结并规范经济组织中所有者、支配者和控制者等相关主体之间权利、责任和义务的制度体系。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是指反映合作社社员、社员大会、理(董)事会、监事会之间相互制衡关系和利益协调的制度安排。同时治理结构还可以表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各部分排列顺序、空间位置、聚散状态、联系方式以及各要素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模式,是整个农民合作社管理系统的“框架”。合作经济组织的治理结构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机制:激励理(董)事和进农村改革发展实现“第二次飞跃”》阶总经理,减少道德风险的机制;监督、评价理(董)事会和经理人的监督机制;配置和行使剩余控制权的机制。其中,合作社治理结构的核心是关于合作社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配置安排。
按照资源依赖理论,组织的发展依赖于三种主要资源,即物质资源、人力资源和组织资源。其中,组织资源包括组织所拥有或控制的制度资源、市场资源和社会资源等。治理结构是组织制度资源的核心组成部分,组织治理结构往往决定组织效率。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来说组织治理结构更为重要,因为分散的弱小的农民要想在残酷竞争的市场环境中生存和发展,必须有一套使自身紧密联结在一起的机制,使自己能够以整体的面貌适应生产资料卖方垄断、农产品供给相对过剩和有效需求不足的现代市场条件。
二、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笔者于2009年走访了江浙地区数十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学界同仁的学术成果得出,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治理结构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问题。
(一)自主性不强,农民合作流于形式,治理结构缺位
一些地方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是农民迫切需求的产物,而是政府部门为求政绩单方推动的结果,没有将农民合作的积极性真正调动起来,没有将政府推动与农民利益需求有效结合起来,没有建立真正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合作社治理结构。有的地方出现了“伪合作社”,甚至因为发展指标定得过高,导致有的地方出现了“空壳社”。虽然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制定了章程,成立了理事会和监事会等组织机构,但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合作社的章程和制度形同虚设,社务不够公开,不按章程办事,运作和管理随意性较大,合作社处于放任自流状态。还有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缺乏规范的章程。宗旨模糊,使命不清,组织结构不合理,管理制度不完善,民主监督缺位,内部缺乏激励和活力,谈不上责、权、利的有效配置,农民合作流于形式。
(二)家族化倾向存在、家长制作风严重,法人治理结构基础不牢固
在我国某些地区和某些行业。出现“家族化合作社”,这样的合作社实质上违背了国际合作社原则中“开放原则”,使合作的利益局限在较小的范围内,减小了合作社的正的外部性。家族化合作社有其合理性也有其弱点,其合理性表现在决策上效率较高,监督成本较小,社员利益关系紧密,内部运行通畅。但是从本质上说,“家族化合作社”只是家庭经营单位向家族的延伸,而不是向更广的地区和行业延伸,说白了它还只是个大家庭,因此“家族化合作社”只是合作社发展的一个初级阶段,合作带来的规模效应和节约效应还比较有限。同时,家族合作的基础是家族首领的权威,治理结构基本是家长制一言堂,在合作社内部普遍缺乏民主议事制度、监事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等,在重大项目和活动上决策不民主。没有建立在法人治理结构基础上,只是建立在家族首领基础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不稳固的,合作社的前途可能仅维系在家族首领个人身上,随时存在着解体的风险,同时合作的正的外部性也不能得到全面的发挥。
(三)合作层次低,缺乏制衡机制,利益分配不公平
目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多是局限在产前、产中和产后的某一领域的联合,有相当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社还仅仅停留在生产环节或技术指导方面的简单合作,并没有真正解决把农民组织起来进入市场的根本问题。还有一些合作社只注意维护核心层(领办人)的利益,而忽视外围社员的切身利益。合作社中明显地分为强势的一方和弱势的一方。强势的一方是龙头企业或专业生产大户,弱势的一方是众多的小规模农户。在许多以龙头企业或专业生产大户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强势的一方并没有从维护合作社全体社员的共同利益出发,去组织开展深层次的互助合作,而是在双方之间建立一种简单的买断合作关系,根本谈不上更高层次的资本合作。在合作社经营决策方面农民参与不够。在分配问题上,一些合作社没有对农民实施二次返利,大部分收益都归入龙头企业和产销大户等手中,农民得到的实惠较少,农民的利益得不到合理保障。
(四)协调机制不通畅,决策效率低下,制约了合作社功能的发挥
在一些规模较大、组织机构健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存在另一倾向的问题,即因为内部责权利划分不科学,重大事项决策机制不明确,日常管理缺乏核心主体,利益主体之间协调不通畅,致使重大事项久议不决,决策效率低下,合作所带来的规模效应和互补效应为合作社内部的摩擦效应所抵消。调查中还发现,有相当一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者是在乡、村两级干部中产生,这种情况会使一些农民参与合作社运作的积极性大打折扣。农民对人股入
社不太重视,也很少参与管理,对合作社的发展不太关心,合作意识不强烈,难以形成真正的利益共同体。另外,由于这些官员或准官员的多重身份特征也导致了他们在合作社经营过程中不再追求合作社价值的最大化,而是追求包括政治目标和文化目标在内的多元化目标,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合作社功能的发挥。
三、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推动合作社健康发展的基本思路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介于家庭与公司组织之间的准企业组织,兼具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的特点,合作社的社员既是所有者,也是劳动者。劳动合作的特点要求合作社以互利共生为宗旨。以自愿民主为特征;资本合作的特点要求合作社按资本(股权)行使权利。因此,在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时可以参照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但又不完全模仿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一)在控制机制方面,基于能力与关系的合作社治理结构是提高决策效率的保障
在现阶段,发挥专业生产大户在合作社治理中的突出作用,体现能力与利益关系在治理结构中的作用是必要的。专业生产大户和销售大户是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基础条件,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中理应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一般来说,专业生产大户、销售大户是农村中所谓的能人,他们较一般的社员具有更为敏锐的市场洞察力、新事物接受能力和决策胆识,他们在专业合作社中也往往拥有较多的股份,他们理应在合作社决策机制中占有较大的分量。另外,这些所谓的能人是相对成功者,在日常生活中有较强的影响力和示范作用,作为追随者的一般社员常常对于农村的能人具有先天的服从和效仿倾向。在合作社治理结构中注重能力与关系可以使合作社决策效率提高,使合作社决策容易得到贯彻执行。浙江大学黄祖辉教授在调研了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安排的一些基本事实之后,也曾指出我国东部沿海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结构是一种基于能力和关系的合作治理结构。从实际运行效果看,至少在现阶段,基于能力和利益关系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是现实可行的。
(二)在决策权配置方面,“一人一票”与“一人多票”相结合
据笔者调查,现实中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出现两种极端,要么是不民主,但决策效率高;要么是很松散,但决策效率很低,这两种倾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都是不利的。完善内部治理结构的最终目的是真正实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共同受益。在专业合作社的日常管理中,可以区分两种类型的决策管理。一种是涉及生产经营过程本身的决策,譬如生产什么、如何生产和销售方式等,我们称之为经营决策;另一种是涉及现实权益的决策,譬如选举理事会、监事会和确定分配方案等,我们称之为权益决策。对于两种类型决策,笔者建议赋予不同的投票权:经营决策可以实行“一人多票制”,权益决策可以按“一人一票”的原则表决。即,在生产经营决策时,可以考虑社员股份、交易额等因素,按股权表决,反映了对能力和利益关系的重视,在现阶段,单个会员表决权不得超过总票数的20%。在权益决策时,可以严格地贯彻一人一票的原则,以体现社员的平等地位。这样分类表决的权力分配机制既可以体现效率,也可以体现公平,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的重要创新。
(三)在监督机制方面,实行独立监事制度,保证合作社内部公平
如前所述,与经营者合一的所有者往往都是专业生产大户和龙头企业主等强势主体,这种所有者与经营者重合有一定的合理性,因其可视为某种意义上的专家治理。但是这种状况也会造成合作社内部力量的不平衡,制衡经营者的力量明显薄弱。在缺乏制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合作社运作好坏,完全依赖于领办人的决策水平,一般社员的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完全依赖于合作社领办人物的道德自觉。如果这个领办人私德较差,那么一般社员的权益将很难得到保护。另外,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具有较为复杂的家族关系和乡情邻里关系,这些复杂关系势必会在合作社的治理过程中发生重要影响,因此很难要求监事会切实起到监督和保障的作用。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合作社实行独立监事制度,请一到两名专业人士或者受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派承担独立监事职务。为保证独立监事的独立性,独立监事的报酬应该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状况脱勾,或直接由地方财政给付。
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独立监事必须对合作社、股东利益及委托主体负责,密切关注所有合作社成员的利益。独立监事应该允许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重大经营决策,并对其他理事和经理层进行监督,不允许大股东利益凌驾于中小股东利益之上。独立监事应当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切实履行独立监事的义务,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独立监事除了具有独立监督权之外,不再有其他特权(包括直接处置权)。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中引入独立监事制度,一方面能够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解决一些专业性或仅靠农民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掌握剩余控制权的少数所有者进行监督和制衡。独立监事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合作社不至于被内部人控制,以维护大多数所有者的利益。
四、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的外部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外部制度供给
在我国目前政治经济体制下,政府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发挥主导作用的状况在未来较长时期内不会有大的改变。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核心问题就在很大程度上转化为政府的制度供给问题。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不仅要靠内部制度的创新,也要依靠来自外部的其他制度安排。例如,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税收、信贷和市场准入等配套制度。尽管我国于2007年开始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但由于各地实践的丰富性和多样性,这个法规还不足以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譬如在苏南地区广泛存在的“社区股份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新型农村合作组织,其法人地位的确认,税收优惠的尺度还存在许多不确定性。政府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方面的配套制度还不够完善。另外,独立监事制度要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发挥作用也需要一定的政府制度供给作保障。从法律、法规的高度确定独立监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明确独立监事与理事会和经理层以及社员大会之间的关系,对于保证这一制度的稳定性是至关重要的。当然,政府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独立监事制度提供制度供给的同时,也不能过多地介入其日常运营管理、
(二)加强独立监事的供给管理
独立监事担负着对合作社重大事项的监督保障,对广大社员权益维护的重大责任,因此,在独立监事的选取上应该考虑两个方面。其一是要对合作社相关业务较熟悉,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和超前意识;其二是要有高尚的品德和强烈的责任感。建议各级政府应该建立相应的独立监事人才库,对独立监事进行动态跟踪和筛选。同时可以考虑设立独立监事协会,在保证独立监事合法权益的同时,通过行业协会制定内部惩戒措施规范独立监事职业执业能力,通过内部加强学习交流,提高独立监事行使职权的业务能力。在目前没有专门独立监事资质评估机构的情况下,可以由协会对独立监事的资质和经营绩效进行定期评估,以增强独立监事的行业自律性。也可以考虑在时机成熟时成立独立监事事务所。在独立监事事务所之间展开竞争,以提高监事服务的水平和效率。
(三)加强教育与培训
随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发展壮大,治理结构日趋完善,社会需要更多的掌握现代合作社管理理论的专业人才来经营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职业合作社经理人将成为一个新的群体。我国各级教育培训机构要承担起对合作社经理人队伍的培育工作,重点是对现有合作社经理人的组织理论培训,提升其科学管理和民主管理的能力。力争通过较短的时间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传统到现代,从懵懂到自觉的转变。
综上可见,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设计是一项结构性的、复杂的系统工程,相信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治理结构一定会日趋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定会健康发展,成为我国农村改革和发展实现“第二次飞跃”的有效途径。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权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市场营销体系建设是提高农业市场竞争力的有效途径,合作社须从品牌战略出发,逐步完善产后营销体系建设,综合运用促销、分销策略,创新营销观念,壮大服务实力,充分发挥服务作用,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关键词]市场营销体系;建设;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目标就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农业市场竞争力,合作社市场营销体系建设是提高农业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方面。以靖边县为例浅析农民专业合作社市场营销体系建设。
一、合作社市场营销体系建设现状与问题
靖边县从2000年开始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试点工作,截止2011年底全县共登记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197家,成员总人数达4200人,带动非成员农户2.5万户,合作社资产总额9500万元。合作社经营服务情况良好,全县合作社年统一销售农产品总量14万t,年销售生猪7992t,年销售羊肉432.5t,年销售牛奶900t,年销售兔子3万只,年销售总额2亿元,年农资服务量2.77万t,年农资服务额1.4亿元,年服务业总收入46万元,2011年底抽样调查示范社入社成员较当地农户人均增收500元左右。
一是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达到发展,全县合作社共发展规模化生产基地15万亩,建立无公害标准化生产基地3万亩,注册商标10件,绿源泉蔬菜专业合作社建成有机食品生产基地5000亩。
二是农产品产地市场初步建立,目前5家示范社已建成产地批发市场并投入运营,年交易额达1600万元。
三是产品整理贮藏体系建设逐步完善,目前3家示范社已建成集产品分级、整理、包装为一体的产后营销服务体系并投入运营,建成冷库20门,产品整理车间3处。
合作社市场营销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以出售原产品为主,产品缺乏整理分级包装等,产品增值能力差;二是加工运销能力滞后,全县合作社资金实力薄弱,缺乏加工实体,合作社除了具有产品产地集散能力外,几乎不具备运銷能力;三是城市销售窗口、网络营销理念还未形成。
二、合作社市场营销体系建设效果分析
1.提高了农产品市场占有率和农业竞争力
合作社通过发展无公害等标准化生产,增加了农业科技含量,提高了产品产量与质量,东坑镇兴农洋芋专业合作社、席麻湾同富马铃薯专业合作社2007年先后建立了15000亩、10000亩马铃薯生产基地并对基地和产品进行了无公害产地和无公害农产品质量认证,基地平均亩产2000kg,产品平均市场占有率90%以上(普通马铃薯市场占有率仅为68%),平均每千克售价较普通马铃薯高出0.1元左右;全县合作社注册了“绿源泉”辣椒、
“统万”马铃薯、
“马莲坑”散养鸡、“芦源”羊肉等特色品牌,发展了本地特色品牌,促进了产品销售,
2.延长了产业链,增加了产品附加值
东坑镇兴农洋芋专业合作社2007年通过对马铃薯产品贮藏、包装,每千克较普通马铃薯售价高出0.15元左右;东坑镇宝丰蔬菜专业合作社2011年发展销售包装2800t,平均每t包装增值40元,发展红萝卜清洗制冷1800t,平均每t增值120元;红墩界绿源泉蔬菜专业合作社年蔬菜贮藏保鲜量5000t,平均保鲜期3个月,年蔬菜贮藏保鲜效益80万元,年产品包装量8000t,年产品包装效益60万元,年蔬菜脱水10000t,年蔬菜脱水加工效益50万元,产后服务中,调解了淡旺季,增加了经营效益。
3.合作销售产品环节,减少了流通费用和中间商盘剥,降低了成本,增加了收入
2008年,东坑镇兴农洋芋专业合作社、席麻湾同富马铃薯专业合作社全年合作销售马铃薯产品3万t,平均每千克较当地一般马铃薯售价高出0.01元左右,直接增加农民收入30万元。红墩界绿源泉蔬菜专业合作社2010年全年统一销售“万丰泉”辣椒等蔬菜4.7万t,使辣椒产品商品率提高,实现了产销两旺,全面推进了辣椒产业建设。
三、合作社市场营销体系建设思路与对策
1.实施品牌战略
一是建立标准化生产基地,组织进行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生产优质高效农产品;二是对基地和产品进行认证;三发展名特优产品;四是注册产品商标,创立特色品牌。
2.农产品产后营销体系建设
一是产品整理、分级,对马铃薯、蔬菜按照统一标准进行整理分级,实行分级定价;二是发展包装,对产品按产品分级进行包装,对加工品进行包装;三是发展产品贮藏,充分利用土窑窖、建立冷库、发展罐藏;四是发展产品加工,合作社开展淀粉、粉皮加工,蔬菜脱水、腌制;五是运销服务,发展产品配送系统。
3.综合应用促销方式
一是人员促销,召开产品推荐会,介绍本地特色产品,增进顾客认知,吸引消费者;二是广告促销,利用传单、户外广告、新闻媒体对产品进行宣传;三是充分利用产品包装图案文字、商标设计等对消费者进行宣传。
4.拓展销售渠道
一是建立产地批发市场,实现产品直销;二是设立城市销售网点、窗口;三是建立大中城市代理商销售关系;四是开发本地市场,发展分销商。
5.创新营销观念
一是发展网络营销,利用互联网优势,对产品进行宣传销售;二是实施农超对接、农校对接,与超市学校建立销售关系;三是实施订单农业;四是建立以市场为导向观念,进行市场调研及需求分析,结合自身优势,按照市场需求进行产品生产、加工、包装,以求获得市场认可。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权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非营利性的自治组织,在满足成员共同利益需求方面,以及在应对政府和市场失灵方面具有特殊的价值与不可替代的功效。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尚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来自政府的支持与帮助十分关键。通过分析近年来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行为,针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与完善的相关措施,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政府行为;规范管理
1 当前我国政府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中的行为表现
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伴随着相关配套法规与扶持政策的陆续出台,政府行为逐渐向规范化方向发展,其职能与作用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挥,对合作组织的发展壮大起到了积极的影响。
1.1 基本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法律法规政策规范体系
1.1.1 法律法规体系
以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主体法,配套制定的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等法律规范在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法规体系,已在我国基本建立。通过实施该法律法规体系,围绕着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与发展的注册登记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等制度已基本建立。
1.1.2三大扶持政策
一是财政扶持政策。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给予了大力的财政支持。中央逐年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专项资金扶持额度,2008年达到3.3亿元,2009年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项资金5亿元,比2008年增长66.7%。此外,在中央财政扶持资金的引导下,各地财政扶持资金规模也不断加大,据不完全统计,2007~2008年,省级财政扶持资金累计已超过8亿元。
二是金融服务与支持政策。2009年通过发布“四大意见”,国家层面的专项金融扶持政策基本明朗。这“四大意见”分别是:银监会与农业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国农业银行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大信贷投放扎实做好粮食生产金融服务的意见》国家开发银行出台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2009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持续推进基层金融业务的实施意见》和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四大意见”总的思想就是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提供金融支持与服务,以期为合作社解决“资金难”的问题。
三是税收优惠政策。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了合作社的四项税收优惠政策,具体为:(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4)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1.1.3 其他配套法规
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为豁免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这一规定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反垄断豁免,这对发展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具有重要意义。二是多个省份依据《合作社法》出台了针对本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实施办法。最早颁布实施办法的是陕西省,陕西省于2007年11月出台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中可能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极大地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本地区的发展。此外,湖北省、北京市和湖南省也相继出台了适用于本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或者草案。
1.2 项目扶持与典型示范引导
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产业扶持政策,主要是通过选择具有一定条件的合作社,以项目建设的形式来进行的。如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土壤有机质提升试点补贴、苹果套袋关键技术示范项目、优势农产品新品种推广、农业产业化、一村一品、生猪和奶业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等项目建设中,政府选择了在标准化生产、专业化服务等方面有较好工作基础,对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增加农民收入有较强带动能力和示范作用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入示范载体当中,并且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依照此路径,截至2008年底,农业部已累计安排项目资金1.15亿元,共扶持了633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此外农业部已着手实施了新一轮的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活动,该活动要求:每个市、县每年培育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3~已经5个,各省从市、县级示范社中每年择优培育50个左右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农业部再从省级示范社中每年择优培育100个左右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目的在于做大做强一批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质量安全优、品牌效益高、出口能力强、服务设施全、带动农户多、社会效果好的示范专业合作社。
1.3 宣传与培训
在宣传方面政府主要进行着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各级政府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合作社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宣传,使法律精神逐步深入人心;二是不断加强对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带头人的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的宣传,以扩大合作社的社会影响。而培训主要针对的是合作社相关人才严重短缺的问题。农业部已在提出培训原则、阶段性目标和培训方式等基础上,开始抓培训规划的实施与落实工作。
2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过程中政府行为存在的问题
2.1 政出多门管理失范
当前,我国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指导分散在农业、畜牧、水产、农机、水利、林业、粮食、供销、科委、科协、工商联等10多个部门当中。而各个部门对合作组织都有自己的职能要求。都按照自己上级的文件规定行事,使得各个部门之间往往因缺乏协调与统一,而出现“政出多门”和“多头管理”的体制现象。而实践证明,这种体制无疑是弊端重重。
2.2 干预过度
目前,总体上看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正越来越受到政府的重视。但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地方政府行政推动过度,不是根据当地的产业发展水平、农民意愿等制定渐进式发展规划,而是以政府的力量来主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产生与发展。如对合作社指派管理人员,或政府机关人员兼任合作社董事长、监事长等职务;在合作社业务发展过程中,
政府往往越俎代庖,在公司与合作社之间充当中介人的角色,本该由公司与合作社签订的生产或销售合同,变成由政府为公司担保或由政府代替合作社与公司签约等。
2.3 审查监管不力
对合作组织的审查不力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合作社的准入审查上。由于政府给予合作社财政税收方面的大力支持,一些非合作社的涉农企业通过钻资格审查宽松的空子,利用虚假材料注册登记为合作社,以套取政府的项目扶持资金和政策优惠,从而使得财政扶持资金被隐蔽性流出,而真正的合作社也遭受了侵害。另一方面表现在对试点合作社的资格评定上。由于一些地方政府只依据试点单位自身提供的申报材料来判别,没有进行充足的前期调研与实地考察,导致人选为项目试点的合作社质量低下,从而使试点绩效大打折扣,较大地浪费了国家财政资源和试点机会。而合作组织的监管不到位,则主要表现为;一方面对合作组织使用财政扶持资金情况缺乏监管;另一方面是对合作组织的日常经营情况监管不力,这都是造成当前一些地方合作组织水平低下的重要原因。
2.4 基础设施建设与信息服务不到位
交通、通讯、电力、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物质基础,合作组织的发展离不开这些设施的发展与完善。但由于这些设施建设资大、周期长,而国家长期以来又对“三农”发展的投入严重不足,导致了这些设施往往成为制约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特别是中西部农村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此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息不对称是交易费用高昂的重要原因。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进行农产品销售过程中,因无法掌握及时、准确的市场信息,而使得产品销售缓慢、销售价格低廉。面对这样的问题,作为以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为己任的政府,无疑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失职。
3完善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政府行为的相关措施
3.1 明确主管部门,避免热情过度
当前,面对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管理中出现的严重的政出多门问题,需要明确主管部门,以实现对合作组织的统一管理。建议政府成立专门的农政委,主要负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情况调研、政策制定、组织建设和监督检察以及负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审核、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体制弊端对合作组织的严重影响。此外,政府要严格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合作组织实行规范化管理,严格杜绝“热情过度”,从而避免对合作组织的拔苗助长和对其独立性的侵犯。
3.2 加大对合作组织的审查监管力度
对合作组织的审查,重点要做好两件事:一是对要登记为合作社的组织进行严格审查,避免一些涉农企业借假材料注册为合作社套取国家财政扶持资金与相关优惠政策,侵害真合作社利益。二是要严格入选示范合作社标准,提升示范绩效。要选择那些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质量安全优、民主管理好的合作社,将其建成示范合作社,使其成为率先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以引导和带动更多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此外,还要加强对合作社的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和日常经营情况的监管,以确保合作组织的良性运行。
3.3 持续进行教育与培训工作
人才队伍建设是确保合作组织发展壮大的关键,是合作组织制度有效供给的源泉。因此在当前相关法律政策环境都较有利于合作组织发展的形势下,政府要安排专门的财政资金,统筹规划,一方面依托农业系统培训机构重点培训合作社带头人、财会人员和基层辅导人员。另一方面要从长远考虑,依托有关院校建立合作社学院,开设合作组织专业,专门培养合作社经营管理人才,和具有专业知识的指导人员队伍,保证合作社工作指导水平的不断提高。
3.4 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与信息服务力度
为农业发展提供所需的相关基础设施是政府的职责之一,针对我国农业基础设施较为落后的现状,一方面各级政府需加大对相关设施的财政投入力度,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和发挥市场的作用,创新农业基础设施提供方式,从而大力改善农村交通、电力、通讯、农田水利等设施条件,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此外,政府还要加大对合作组织的信息服务力度:首先要逐步制定与实施信息服务规划,以及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建设;其次要建立一支从地方到中央的农产品和农用生产资料市场信息收集与发布系统,广泛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和报纸等现代传媒方式,进行及时信息发布;除此之外,政府还应定期组织诸如农产品交易会、博览会、技术下乡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活动,来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时获得准确、全面的市场信息。
3.5 进行流通业相关改革
农产品销售难一直是困扰合作组织发展的主要问题,而这同当前的流通业状况有很大关系。我们知道,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产生的直接动因在于,将一家一户的农户小生产同千变万化的大市场对接起来,实现农民增收。而农产品流通成本的高低,则直接影响着农户与市场的对接程度,一般而言两者呈反向相关关系。而当前,由于我国农产品流通方面的税收较重,再加上流通环节较多,使合作组织进入诸如大型超市这样的终极销售市场的门槛过高,由此不仅导致了合作组织的产品销售困难,更主要的是销售价格无法得到有效提高,这在很大程度上打击了农民加入合作组织的积极性。
3.6 构建风险防范机制
农业是个高风险的产业,不仅有来自自然灾害的威胁,更有来自市场的巨大风险。作为提供公共产品的政府要努力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构建风险防范机制:首先在应对自然风险上,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纳入农业政策性保险的试点范围,增强他们发展农业生产的信心,为农民增收系上“安全带”。其次在应对市场风险上,要制定市场准入制度,并合理调控市场主体的服务行为。要注意发挥其他准公共主体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服务与支持作用,以降低农村市场的交易费用与交易风险,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权论文范文第4篇
--扶余市农村经济管理局 于国凤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业供给侧改革的核心主体,也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主导力量,是农业经营方式创新的必由之路。当前各类从事农业生产和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蓬勃兴起,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处在成长的关键期,亟需引导扶持,以此来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的进程,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
一、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虽有较快发展,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着总体规模较小,基础比较脆弱,认识和发展的内动力不足,利益机制不完善,专业化、组织化程度亟待提高,扶持力度不强,以及当前的政策导向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规模化经营的进程:
(一)组建目的不够纯正。
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组建之初,就错误的认为,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为了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和优价购买生产资料等。不给钱就不做事,给了钱又乱开支,做表面文章;有的合作社单纯为了减免工商税收和享受政策优惠成立的,目的是降低费用;更有打着合作社牌子的个体户等等。不太纯正的目的必然导致部分主体形同虚设,难以真正有效地规范运作起来,产生合作效益,难以体现办社、办场成效。
(二)主体法律意识淡薄,身份不明确。
有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意识淡薄,在工商登记注册时,履行相应手续,套用别人的章程,成员至少5人,出资人也不少,其实质并非一个联合经营体,只是由1人出资注册,但帐务处理中成员帐户名下会有相应的股金与量化份额,如果产生纠纷,注册人必须按章程约定来履行相应的责任,势必会造成一定的损失。
(三)管理不规范,内控形同虚设。
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机构不健全,制定章程流于形式,都是照搬照套形成的,可操作性不强,限制了合作社自身的发展,导致了管理的随意性与经营的混乱局面。内部各项管理制度的可执行力偏弱。有组织却无作为,使得合作社失去了应有的凝聚力和带动力,不能更好地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就会存在好则合,不好则散的现象,制约了合作社自身的健康发展。
(四)量大质轻,管理难度大。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现代化农业的主导力量,也是创新农业的必由之路,所以,农村涌现出一大批人跟风建社,各地普遍存在合作社数量庞大,但实际运营的却不多。即使运营,也是家庭农场或大户的模式,并且有些人即注册了家庭农场,又注册了合作社,出现了一个主体,双重身份,这样就造成了“空壳社”较多,管理难度大,一旦有政策又蜂涌而上。
(五)合作形式松散单一。
从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形式来看,大多合作社是简单松散的几个成员间的合作,他们以理事长占绝大部分股份,其他成员以少量资金或土地入股到合作社,按其出资额对合作社承担义务,同时也享受相应的权利,但是,以土地入股的合作社成员极少,他们更希望土地以转包方式流转给合作社,这样可以有保底收入,风险性小。但是,国家鼓励发展专业合作、股份合作,这样可以防止农民利益被挤出,受到损害,也可以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机制。真正意义上的合作,才能调动成员主人翁的责任感,使合作社迸发出更强的生命力和凝聚力,从而真正实现农业的规模经营与农业现代化。
(六)缺乏整合人才。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需要有一大批会经营、善管理、懂技术的人才,人才缺乏将已为合作社发展的瓶颈。目前,合作社的管理者大多是农民身份,其文化知识水平、经营管理能力、技术水平等相对较低,大多数管理人员仅在种植、养殖、加工、销售等其中的某一方面有专长,而具备组织协调、技术指导,经管管理、市场营销等复合型才能的人极少,难以适应规模化经营管理的需求,而合作社的自身条件也难以吸引高素质专业人才,这已成为制约合作社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所以急需要有思想、有能力的管理者来开拓这片天地。
(七)部门之间配合松散,工作中有脱节现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需要农业、发展、财政、水利、林业、地税、工商、供销、银监等多个部门积极配合,协调沟通,共同探讨、制定、规范合作社管理,但是各部门工作各行其事,沟通少,不能更好的发挥职能作用。
(八)示范带动、引导作用力不强。
农民专业合作社真正规范发展起来的少,只是依靠普通农民盲目的发展,创造收益的可能性极小,所以,我们应该根据当地的特色,引导、培育和扶持一批适合当地农业发展的示范社,由他们带动农户与农业的发展,打造一方特色农业。
(九)农资价格上涨,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资金紧张。 农资的上涨,每公顷种植成本会增加500-1000元,农民专业合作社主体种植面积越大,成本增加越多。融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需要较长时间,在春耕前如果资金不能到位,将会极大影响主体生产的进行,一味扩大规模,种植风险会很大。
(十)土地流转价格的上涨,将影响规模化经营的进程。 2018年,从前土地转出方,还会继续流转,土地流转价格的上涨,使得转出方的积极性还是很高的。但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承包费的增加,市场的不确定因素,无疑会影响到他们承包的积极性与风险性。
(十一)品牌效益低
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有红树梅、黑糯米、四粒红花生、各类无公害棚菜、“网户达”大米等多种特色品种,但是,农民目前只懂得种植,营销与管理还远远不够,品牌效益特别低。
(十二)政策宣传不到位
目前惠农政策很多,但是合作社有的完全没有听说过,即使有,也是道听途说,等到了解了,却已经超过项目申报时限。
(十三)政策倾斜力度小
政府加大了对合作社的金融服务创新,不断创新金融产品,拓宽了合作社的融资渠道,满足了他们对资金的需求,但是,担保费与贷款贴息补贴力度却越来越小,
二、下一步建议
(一)加强登记注册与备案管理
工商部门,要严格按照法规政策规定,严把注册第一关口。农业部门,要加强备案管理工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时开展指导服务。对已经完成注册的主体,要进行一次彻底清查,对注册一年并未开展生产运营的,不予备案登记。强化主体报告制度,对未报告的合作社,不予以政策扶持,尽快削减“空壳社”,杜绝量大质轻的现象。
(二)上下联动,部门配合,共同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
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工作,建立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共同推进合作社建设发展的工作机制。各部门要通力配合,各司其职,充分发挥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实现资源共享、统筹兼顾,积极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信息、技术、资金等保障,为合作社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各级政府、部门要将合作社的建设发展与农业、农村工作同安排,共检查。
(三)整合资源,培训人才。
希望相关部门切实解决合作社在运营管理方面的困难,解决财务管理混乱的现象,充分利用上级拨付的培训经费,急合作社之所急,针对合作社管理者的特点,把理论教条式的培训转向有方向性的学习,适当组织就近的实地典型学习,培养出一批有能力,有思想,有创新的管理者。通过培训教育,使他们熟悉理论、政策和实践,提高了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水平,使合作社带头人增强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本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开拓能力。
(四)抓好典型带动,规范管理。 明确市级示范社监测标准,按照“突出重点、创新方式、示范带动、加快发展”的总体要求,每年选取一批内部制度完善、管理规范,规模化生产运营的典型示范社。认真抓好示范主体创建工作,提高合作水平和服务质量,增强发展后劲,努力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成为有规模、有效益、有实力、有品牌、有影响、带动能力强、辐射范围广、产权关系清、分配机制好的典型,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目标主体。
(五)强化主体培育,做好品牌宣传推广。
充分发挥村委会、村干部、龙头企业、农村经纪人、种养大户及农技人员的作用,鼓励他们发挥自身优势领办创办合作社,通过他们的加入,使主体变得稳固、规范、有活力。要围绕特色优势产业开发和农产品精深加工,加快发展一批具有较强带动能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拓宽营销渠道,带动特色产业规模化建设,把特色品种推广出去,取得品牌效益。
(六)加强宣传培训,营造发展氛围 。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到基层悬挂宣传条幅与深入座谈等方式,大力宣传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相关政策法规。使得基层群众增加认知,增强意识。同时,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整合所有部门的惠农信息,印发宣传到农户,为合作社的规模发展提供更多的政策信息。
(七)尽快发挥土地流转平台的作用。 要尽快发挥土流转服务平台的作用,以利于农户土地的转包、入股、托管,代耕等方式的流转,即能规范土地流转市场,也能使得流转入合作社的土地手续齐全,便于办理贷款,农村补贴等政策。
(八)把政策落到实处。
引导农民合作社由数量、速度增长向质量和规范转变,将扶持政策向运行规范、带富能力强的合作社倾斜。严格按要求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按规定应减免的印花税、征地占用税及土地使用税,一定要减免,更好的解决合作社在生产运营中的困难,充分发挥其作用。政策鼓励合作社培养和引进财务、管理等专业人员,使其逐步建立管理制度,破解生产运营中的难题。
(九)形成规模氛围,经营一定要“适度”。 通过近几年来的调研,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因盲目发展壮大,致使其破产。究其原因,主要是一味的追求规模,而不考虑自身的生产环境与生产能力。建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扩大生产规模时一定综合自身能力,“适度”发展规模经营,稳步扩大规模。所以,在引导、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发展的同时,要适量适度。政府相关部门要综合考虑本地的自然情况与生产能力,适量适度培育适合当地生产特色的主体,对有活力的主体进行规范引导,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权论文范文第5篇
--扶余市农村经济管理局 于国凤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业供给侧改革的核心主体,也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主导力量,是农业经营方式创新的必由之路。当前各类从事农业生产和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蓬勃兴起,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处在成长的关键期,亟需引导扶持,以此来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的进程,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
一、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虽有较快发展,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着总体规模较小,基础比较脆弱,认识和发展的内动力不足,利益机制不完善,专业化、组织化程度亟待提高,扶持力度不强,以及当前的政策导向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规模化经营的进程:
(一)组建目的不够纯正。
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组建之初,就错误的认为,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为了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和优价购买生产资料等。不给钱就不做事,给了钱又乱开支,做表面文章;有的合作社单纯为了减免工商税收和享受政策优惠成立的,目的是降低费用;更有打着合作社牌子的个体户等等。不太纯正的目的必然导致部分主体形同虚设,难以真正有效地规范运作起来,产生合作效益,难以体现办社、办场成效。
(二)主体法律意识淡薄,身份不明确。
有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意识淡薄,在工商登记注册时,履行相应手续,套用别人的章程,成员至少5人,出资人也不少,其实质并非一个联合经营体,只是由1人出资注册,但帐务处理中成员帐户名下会有相应的股金与量化份额,如果产生纠纷,注册人必须按章程约定来履行相应的责任,势必会造成一定的损失。
(三)管理不规范,内控形同虚设。
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机构不健全,制定章程流于形式,都是照搬照套形成的,可操作性不强,限制了合作社自身的发展,导致了管理的随意性与经营的混乱局面。内部各项管理制度的可执行力偏弱。有组织却无作为,使得合作社失去了应有的凝聚力和带动力,不能更好地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就会存在好则合,不好则散的现象,制约了合作社自身的健康发展。
(四)量大质轻,管理难度大。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现代化农业的主导力量,也是创新农业的必由之路,所以,农村涌现出一大批人跟风建社,各地普遍存在合作社数量庞大,但实际运营的却不多。即使运营,也是家庭农场或大户的模式,并且有些人即注册了家庭农场,又注册了合作社,出现了一个主体,双重身份,这样就造成了“空壳社”较多,管理难度大,一旦有政策又蜂涌而上。
(五)合作形式松散单一。
从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形式来看,大多合作社是简单松散的几个成员间的合作,他们以理事长占绝大部分股份,其他成员以少量资金或土地入股到合作社,按其出资额对合作社承担义务,同时也享受相应的权利,但是,以土地入股的合作社成员极少,他们更希望土地以转包方式流转给合作社,这样可以有保底收入,风险性小。但是,国家鼓励发展专业合作、股份合作,这样可以防止农民利益被挤出,受到损害,也可以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机制。真正意义上的合作,才能调动成员主人翁的责任感,使合作社迸发出更强的生命力和凝聚力,从而真正实现农业的规模经营与农业现代化。
(六)缺乏整合人才。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需要有一大批会经营、善管理、懂技术的人才,人才缺乏将已为合作社发展的瓶颈。目前,合作社的管理者大多是农民身份,其文化知识水平、经营管理能力、技术水平等相对较低,大多数管理人员仅在种植、养殖、加工、销售等其中的某一方面有专长,而具备组织协调、技术指导,经管管理、市场营销等复合型才能的人极少,难以适应规模化经营管理的需求,而合作社的自身条件也难以吸引高素质专业人才,这已成为制约合作社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所以急需要有思想、有能力的管理者来开拓这片天地。
(七)部门之间配合松散,工作中有脱节现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需要农业、发展、财政、水利、林业、地税、工商、供销、银监等多个部门积极配合,协调沟通,共同探讨、制定、规范合作社管理,但是各部门工作各行其事,沟通少,不能更好的发挥职能作用。
(八)示范带动、引导作用力不强。
农民专业合作社真正规范发展起来的少,只是依靠普通农民盲目的发展,创造收益的可能性极小,所以,我们应该根据当地的特色,引导、培育和扶持一批适合当地农业发展的示范社,由他们带动农户与农业的发展,打造一方特色农业。
(九)农资价格上涨,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资金紧张。 农资的上涨,每公顷种植成本会增加500-1000元,农民专业合作社主体种植面积越大,成本增加越多。融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需要较长时间,在春耕前如果资金不能到位,将会极大影响主体生产的进行,一味扩大规模,种植风险会很大。
(十)土地流转价格的上涨,将影响规模化经营的进程。 2018年,从前土地转出方,还会继续流转,土地流转价格的上涨,使得转出方的积极性还是很高的。但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承包费的增加,市场的不确定因素,无疑会影响到他们承包的积极性与风险性。
(十一)品牌效益低
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有红树梅、黑糯米、四粒红花生、各类无公害棚菜、“网户达”大米等多种特色品种,但是,农民目前只懂得种植,营销与管理还远远不够,品牌效益特别低。
(十二)政策宣传不到位
目前惠农政策很多,但是合作社有的完全没有听说过,即使有,也是道听途说,等到了解了,却已经超过项目申报时限。
(十三)政策倾斜力度小
政府加大了对合作社的金融服务创新,不断创新金融产品,拓宽了合作社的融资渠道,满足了他们对资金的需求,但是,担保费与贷款贴息补贴力度却越来越小,
二、下一步建议
(一)加强登记注册与备案管理
工商部门,要严格按照法规政策规定,严把注册第一关口。农业部门,要加强备案管理工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时开展指导服务。对已经完成注册的主体,要进行一次彻底清查,对注册一年并未开展生产运营的,不予备案登记。强化主体报告制度,对未报告的合作社,不予以政策扶持,尽快削减“空壳社”,杜绝量大质轻的现象。
(二)上下联动,部门配合,共同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
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工作,建立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共同推进合作社建设发展的工作机制。各部门要通力配合,各司其职,充分发挥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实现资源共享、统筹兼顾,积极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信息、技术、资金等保障,为合作社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各级政府、部门要将合作社的建设发展与农业、农村工作同安排,共检查。
(三)整合资源,培训人才。
希望相关部门切实解决合作社在运营管理方面的困难,解决财务管理混乱的现象,充分利用上级拨付的培训经费,急合作社之所急,针对合作社管理者的特点,把理论教条式的培训转向有方向性的学习,适当组织就近的实地典型学习,培养出一批有能力,有思想,有创新的管理者。通过培训教育,使他们熟悉理论、政策和实践,提高了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水平,使合作社带头人增强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本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开拓能力。
(四)抓好典型带动,规范管理。 明确市级示范社监测标准,按照“突出重点、创新方式、示范带动、加快发展”的总体要求,每年选取一批内部制度完善、管理规范,规模化生产运营的典型示范社。认真抓好示范主体创建工作,提高合作水平和服务质量,增强发展后劲,努力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成为有规模、有效益、有实力、有品牌、有影响、带动能力强、辐射范围广、产权关系清、分配机制好的典型,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目标主体。
(五)强化主体培育,做好品牌宣传推广。
充分发挥村委会、村干部、龙头企业、农村经纪人、种养大户及农技人员的作用,鼓励他们发挥自身优势领办创办合作社,通过他们的加入,使主体变得稳固、规范、有活力。要围绕特色优势产业开发和农产品精深加工,加快发展一批具有较强带动能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拓宽营销渠道,带动特色产业规模化建设,把特色品种推广出去,取得品牌效益。
(六)加强宣传培训,营造发展氛围 。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到基层悬挂宣传条幅与深入座谈等方式,大力宣传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相关政策法规。使得基层群众增加认知,增强意识。同时,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整合所有部门的惠农信息,印发宣传到农户,为合作社的规模发展提供更多的政策信息。
(七)尽快发挥土地流转平台的作用。 要尽快发挥土流转服务平台的作用,以利于农户土地的转包、入股、托管,代耕等方式的流转,即能规范土地流转市场,也能使得流转入合作社的土地手续齐全,便于办理贷款,农村补贴等政策。
(八)把政策落到实处。
引导农民合作社由数量、速度增长向质量和规范转变,将扶持政策向运行规范、带富能力强的合作社倾斜。严格按要求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按规定应减免的印花税、征地占用税及土地使用税,一定要减免,更好的解决合作社在生产运营中的困难,充分发挥其作用。政策鼓励合作社培养和引进财务、管理等专业人员,使其逐步建立管理制度,破解生产运营中的难题。
(九)形成规模氛围,经营一定要“适度”。 通过近几年来的调研,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因盲目发展壮大,致使其破产。究其原因,主要是一味的追求规模,而不考虑自身的生产环境与生产能力。建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扩大生产规模时一定综合自身能力,“适度”发展规模经营,稳步扩大规模。所以,在引导、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发展的同时,要适量适度。政府相关部门要综合考虑本地的自然情况与生产能力,适量适度培育适合当地生产特色的主体,对有活力的主体进行规范引导,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权论文范文第6篇
2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目前存在着规模过小,分配制度欠公,农民主体地位不突出等问题,必须积极扶持龙头企业踊跃参与,发挥其巨大的带动作用;通过制定有效的分配办法,控制龙头企业或大户的份额;积极培养各种乡土人才,引进有技术、懂法律的优秀人才,进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31、各县市区分布:宜都市41家,夷陵区18家,当阳市16家,长阳自治县和远安县各15家,枝江市11家,秭归县10家,兴山县8家,五峰自治县7家,点军区5家,西陵区、伍家区和猇亭区各1家。
2、行业和产业分布:柑橘类(包括蜜橘、椪柑、脐橙、桃叶橙、甜柚等)合作社共58家,蔬菜类23家,茶叶类20家,畜禽养殖类15家,水产养殖类9家,蚕桑类6家,食用菌类4家,粮棉油类和园林苗木类各2家,药材、魔芋、冬枣、朝鲜蓟和蜂业类各1家,农机专业服务类1家,生态能源类1家,其他3家。
1、从合作社内部运行情况看,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差距:
一是组织规模偏小,带动能力不强。弱势群体的农民联合起来闯市场,使起步阶段的合作社组织规模普遍偏小,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抵御市场风险能力较弱。目前,许多合作社社员数不到100个,注册资金低于10万元,合作社的辐射带动效应不强。
二是内部管理不够规范,制约合作社的良性发展。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尽管各地政府努力引导合作社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但仍有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不够规范,尤其是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盈余分配等方面不太规范,有的合作社财务没有及时向社员公开。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看似合作社,却与成员之间利益联结不够紧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不健全。
三是以种养业为主,深加工不足。我市现有的合作社90%以上都是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处于初级农产品生产阶段,产品深加工和高附加值的合作项目还没有。大多数合作社的服务和业务停留在初级产品销售及信息、技术合作层面上,技术含量高、品牌效应大、产品附加值高的合作社较为少见。
四是以提供服务为主,利益共享不足。现有的合作社,绝大部分只是为成员提供生产技术和信息服务,经营能力还比较薄弱,还没有在经济利益上形成真正的共同体。
2、从合作社外部发展环境看,主要存在三个问题:
一是发展环境仍不宽松,做大做强比较困难。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内不以盈利为目的,年终盈余的大头要返还给社员,客观上造成积累不足、后劲不强。一些合作社呼声较高的是税费减免和经营用地优惠政策,这已经成为合作社做大做强的瓶颈问题。
二是资金短缺,融资比较困难。合作社兴办生产经营项目需要资金投入,特别是在农产品收购旺季,需要大量的资金周转。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于发展初期,经济实力薄弱,资产难以评估抵押,难以得到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有的合作社只得依靠民间借贷周转,无疑增加了合作社的经营成本。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权论文范文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