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化肥范文
农民化肥范文第1篇
一、有针对性地选择农药品种。
各种病菌、害虫、杂草,其机体的构造、生理机能,生活习性不同,对药剂的敏感性或抵抗力差异很大。同一种药剂对不同防治对象的药效不同;同一种防治对象对不同的药剂也表现出不同的抵抗力。此外,同一种病菌、害虫、杂草的不同发育阶段,其形态结构、生理机能、生活习性并不完全一样,对药剂的抵抗能力也有显著差异。因此,要根据不同的防治对象和作物,选择适宜的农药品种。在选择农药时,一定要弄清防治对象的生理机制和危害特点,农作物的品种及生育期,做到对症下药。然而在现实生产中,有些农民由于选择药剂不当,误将除草剂或杀菌剂作杀虫剂使用,结果不仅增加了成本,达不到施药的目的,而且往往造成作物的药害,严重时全部毁灭。
二、搞好病虫草害的调查,掌握最佳的防治适期。
适期用药是提高施药效果的关键所在。因为施药过早,不仅起不到防治病虫草害的作用,而且增加成本,污染环境;施药过迟,事倍功半,同样也达不到施药的目的。为了保证防治效果和避免滥用农药,应采取两查两定原则,即对虫害,一般是查虫口密度,定防治对象田;查害虫发育进度,定防治适期。而对病害,通常是查发病率,定防治对象田;查发病程度,定防治适期。
三、确定农药的稀释倍数和用药量。
施药时要根据不同的防治对象,确定适宜的施药浓度和用药量。因为,浓度低,用量小,达不到应有的防治效果;浓度高,用量大,不仅浪费农药,还容易对作物产生药害。在具体操作时应根据农药使用说明进行。禁止使用无标签说明的农药。在农药与水配对使用时,要注意搅拌均匀,否则不仅不能保证药效,而且还会造成局部药害。
如使用三环唑粉剂,要求先配成母液,再按稀释倍数稀释,其使用效果明显高于直接配对稀释的药液。
四、选择适当的施药方法。
农药的剂型有多种,其施用方法也不尽相同。生产上必须根据病虫的为害特点和分布情况选择适当的施药方法,否则就难以控制病虫的危害。如防治土传病菌、萌动的杂草种子、地下害虫,采取药剂处理土壤、开沟撒施等方法效果较好,而防治在植株上为害的病虫,就应选用喷雾法或喷粉法。防治种传性病害,采用药剂浸种或拌种法处理效果较好。颗粒剂农药是根据农艺要求制成的,有利于发挥药效,防止人畜中毒,故不宜作喷雾使用。
五、合理交替、混合使用农药
一种农药在同一种病虫上反复连续使用,经过一定时间后,就会使病虫产生抗药性,使农药防治效果降低,甚至不再有效,因此要合理交替、混合使用农药。选用作用机制不同的农药交替使用,或者根据农药的理化性质合理地混配使用,不但能扩大防治范围,提高防治效果,还能延缓病虫抗药性的产生。但混配农药应注意:、农药混合后药效提高的或效果互不影响的可以混用。若混合后效果没有提高,原有的单一 农药应有的效果也不能各自发挥出来,这几种农药就不能混合使用。、农药混合后药效迅速降低的或失效的坚决不能混合使用。混合后经过一段时间药效降低的可随配随用。、农药混合后对作物产生药害的不能混用。、混用的品种不宜太多,以种为限。
六、选择用药时间和改善施药条件。
环境条件的改变,能影响病菌、害虫、杂草的生理活动和药剂的理化性状,从而影响药效。环境条件主要是指温度、湿度、光照、风、土壤和植物等。此外,土壤的质地、有机质含量、植物表面的蜡质层、茸毛等对药效都有直接的影响。因此,要从病虫与环境条件的关系中找出其数量变化及危害程度轻重的原因,根据植保工作方
针,抓住主导因素,针对病虫发生发展的薄弱环节,制定适宜的防治措施,造成不利于病虫害的环境条件,达到控制其发生危害的目的。这是提高用药效果的重要方面。如防治日出性害虫应安排在8-9时,因为此时露水已干,温度也不太高,是日出性取食、活动最旺盛的时候,这时用药不会因为有露水而冲淡药液或因温度过高而使农药分解,降低药效,有利于害虫增加食药和触药的机会。防治夜出性害虫应安排在下午5-6时,因为此时可以避开强光、高温时段,害虫即将开始活动时用药有利于杀死害虫。、又如杀虫剂辛硫磷、除草剂氟乐灵见光易分解,应贮于避光阴凉处,施药应在傍晚或阴天进行。
第二讲,化肥选购基础知识 一 、外包装识别法
主要看生产许可证、肥料登记证、产品合格证是否齐全有效。
二、 简易目测法
专用复合肥都经过一套复杂程序挤压造粒或圆盘造粒,颜色表现为灰白色或淡灰色,很少有杂色,且造粒均匀,或圆形或圆柱形。而假劣专用复合肥多半未经深加工,为粗制滥造或一般混合而成,颜色不纯,且造粒不均匀,有的甚至未造粒,成面粉状。
三 手捏感觉法
真正的复合肥一般都经高温溶融冷却造粒、再经烘干而成,稳固性较好,硬度大,且硬度表现一致,手捏不容易碎,也不软。而假劣复合肥硬度差,硬度不一致,手捏易成块,或软如泥状。 四 嗅味法
捏一小撮复合肥嗅一嗅,如发现有氨味,则为低含量复合肥,或者里面混有碳铵。若发现有其他异味,则可能是假劣专用复合肥。而真正的专用复合肥总养分含量在25%以上,一般具有成分稳定、不会分解或不会熔化等优点,因而一般不会出现异味,也不会出现氨味。
五 目前市场上复合肥较混乱,不法厂家一般采取以下手法:
①、降低养分或浓度。降低氮、磷、钾、钙、镁等微量元素含量的百分点,成本降低了而价格居高不下,即可赚钱。
②、胡乱标识。国家明确规定,生产厂家必须标明各单质元素含量及总分含量。可是一些厂家为了坑农民,只标明总养分含量,而不标明单质元素含量。有的甚至连总养分含量也不标。
③、复混充复合。有些厂家钻农民对复合肥了解很少的空子,将复混肥等同复合肥,并以低于复合肥的价格推向市场,实际上,复混肥一般只是将几种肥料用物理方式简单混配,设备要求简单,比较容易造假。高浓度复合肥一般用混合造粒、烘干、喷浆工艺生产,技术先进,养分均衡,施用方便,效果显著。
④、假合资。打着合资企业的旗号,本来生产原料、设备都是国产的,却标明是进口的,对消费者进行误导。
农民化肥范文第2篇
摘要:2007年4月,美国就中国文化作品市场准入问题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DSB),这是DSB受理的第一起就文化作品市场准入问题所引发的争端。中国对国外文化作品进入前的审查措施系《伯尔尼公约》所授权的为公共利益而设置的管理措施,审查期间的国外文化作品的著作权依然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美国对此指控忽视了《伯尔尼公约》赋予主权国家对文化作品正当管理之主权;对文化作品进口贸易权主体的审批与限定、对外商投资进口文化作品分销领域的限制等规定,既与中国入世承诺不符,也不符合实践的发展,应当予以改革和完善。
关键词:文化作品;市场准入;DSB;知识产权;《伯尔尼公约》
中美知识产权争端虽由来已久,但一直限于中美双边框架内谈判与磋商。2007年4月,美国就知识产权文化作品的市场准入问题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DSB),这标志着美国试图启用多边机制解决中美双方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争议,这也是DSB受理的第一起就知识产权文化作品市场准入问题所引发的争端。无论该案最终如何解决,对于如何保障国家对于文化作品进口的审查权、如何理解文化作品贸易权和分销权在GATT和GATS中的法律地位、中国文化作品的市场准入机制将如何进行改革等法律问题,均将产生非常重大的影响。
一、关于市场准入审查程序与外国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中国涉及对国外文化作品进口审查的法规有:(1)《出版管理条例》第44条和第45条。第44条规定:“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负责对其进口的出版物进行内容审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可以禁止特定出版物的进口”;第45条规定:“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进口出版物前将拟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发现有禁止进口或者暂缓进口的出版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版进口经营单位并通报海关,进口经营单位不得进口,海关不得放行”。(2)《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音像制品进口单位进口音像制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第19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复制、批发、零售、出租、营业性放映和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3)《电影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进口供公映的电影片,进口前应当报送电影审查机构审查”。根据这些法规,没有通过审查的出版物(报纸、期刊、书籍)、音像制品(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电影等作品,不能进入中国市场,其作者自然不能行使中国《著作权法》中所赋予著作权人的复制、发行、放映等权利。
而对于外国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伯尔尼公约》有明确规定,其第5.1条规定:“凡受本公约保护之作品,其作者除了在来源国之外,可在其他成员国享受各该国法律目前或今后可能授予其国民的权利,以及本公约特别授予的权利。”第5.2条进一步规定,享有和行使这些权利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TRIPS协定将《伯尔尼公约》这些规定纳入其中,作为各成员方应当履行的义务。由此可见,WTO成员方对其他成员方国民作品著作权保护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国民待遇所赋予的权利,二是《伯尔尼公约》特别授予的权利,该权利自作品产生之时即可获得,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美国认为,中国对其作品的审查行为首先剥夺了其国民应享有的《伯尔尼公约》所特别赋予的权利(实际上包括著作权人的主要经济权利),因为在中国享有这些权利需要履行审查手续,特别是中国《著作权法》第4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据此,美国进一步认为,凡是未通过审查的外国作品,在中国可能就得不到保护。此外,美国还认为,中国对外国作品的一些审查措施,有违反国民待遇的嫌疑。
对美国的指控,必须全面分析《伯尔尼公约》的有关规定。公约所规定的著作权人(包括邻接权人)所享有的复制、发行、传播、改编、整理等权利,实际上构成了WTO成员方必须赋予其他成员方著作权人的“最低保护权利标准”,不管这些权利是否属于该成员方本国国民。公约第5.2条进一步规定,这些权利的享有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这是否意味着,任何作者作品一经产生,就享有绝对的权利呢?是否意味着充满淫秽、暴力、宣传战争等为全人类所共同抵制的作品从其产生之时就当然享有出版、发行、传播等《伯尔尼公约》所特别授予的权利?显然不能。《伯尔尼公约》第17条明确规定了“公共利益”条款,该条明确规定:“若本联盟任何成员的主管当局认为有必要对任何作品或制品的发行、表演或展览予以批准、控制或禁止,本公约的条款不能以任何方式妨碍本联盟成员国政府的这种权利。”该条实际上是授权各成员政府根据公共利益控制相关作品的出版或传播,因此,中国规定对外国作品的审查制度以及《著作权法》第4条之规定,与《伯尔尼公约》规定的“最低权利保护标准”并不矛盾。
美国还认为:美国作品在中国尚处于审查阶段,比如说音像制品、电影,但对该作品盗版行为已经开始,根据《著作权法》第4条的“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之规定,这时美国著作权人在中国得不到保护。这种指控,显然是混淆了作品内容违法与准入程序、准入程序与著作权保护之间的关系。依据《伯尔尼公约》而制定的《著作权法》第14条,凡是内容违法的作品,例如色,J隋、法轮功等作品,自应不受著作权保护,不管是中国国民的还是美国国民的作品。凡是内容不违法的作品,自完成之日起即受到中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不管是中国国民的作品,还是美国国民的作品;不管这种作品是在美国,还是进入了中国;不管这种作品是处于审查阶段,还是结束审查阶段。举例而言,假设美国电影《变形金刚》,尚处于广电总局审查阶段,而国内出现相应《变形金刚》的盗版碟片,美国《变形金刚》电影著作权人完全可以在中国法院起诉盗版侵权人,中国法院当然会提供相应的司法保护。
二、关于文化作品市场准入审查程序的国民待遇问题
美国还进一步认为,对中国国内文化作品(包括出版物、音像制品、电影等)审查程序不同于对美国文化作品的审查程序,给予国内作品更优惠待遇,从而有违TRIPS协定第3.1条规定的国民待遇之嫌。笔者以中国相关条例逐一分析。
首先,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国家实行电影审查制度。未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审查机构(以下简称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第26条和第27条分别规定了进口电影与国产电影的审查程序: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力、理电影片临时进口手续后,报请电影审查机构审查。国产电影制片单位应当负责电影剧本投拍和电影出厂前的审查,审查后,应当报电影审查机构备案,电影审查机构可以对备案电影剧本进行审查,发现有本条例禁止内容的,应当及时通知电影制片单位不得投拍。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在电影片摄制完成后,报请电影审查机构审查。由条例规定可知,作为已经摄制结束的电影而言,
不管是进口还是国产,都必须经过审查机构的审查。审查的标准、程序、时间,都完全相同。
其次,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20条的规定;国内出版物的审查程序为: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的年度出版计划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涉及重大选题,未在出版前报备案的出版物,不得出版。第45条列进口出版物的审查程序进行了规定: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进口出版物前将拟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发现有禁止进口的或者暂缓进口的出版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并通报海关。对通报禁止进口或者暂缓进口的出版物,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不得进口,海关不得放行。仅仅从条例本身看,看不出两者程序对国内出版物著作权人提供了优惠待遇。
最后,根据《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的规定,音像制品进口单位进口音像制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具体程序为:若进口音像制品成品,应当向文化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文件和材料:(1)进口录音(像)制品报审表;(2)进口协议草案;(3)节目样片、中外文歌词;(4)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若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应当向文化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文件和材料:(1)进口录音(像)制品报审表;(2)版权贸易协议(中外文文本)草案,原始版权证明书,版权授权书和国家著作权认证机构的登记认证文件;(3)节目样片;(4)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文化部自收到进口音像制品申请之日起3 O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根据《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国内音像出版物的出版,音像出版单位实行年度出版计划备案制度,出版计划的内容应包括选题名称、制作单位、主创人员、类别、载体、内容提要、节目长度、计划出版时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出版计划报送申请之日起20日内,向音像出版单位回复审核意见,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从两个办法来看,差异在于:第一,进口音像制品内容审查主管机构是文化部;国内音像制品审核主管机构是省级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第二,从时间上看,进口音像制品的审查批准需要30天,而国内音像制品审核时间为20天。对于这两点差异,的确会给相关权利人造成不同待遇,建议做出相应的修改。
三、关于贸易权与文化作品的市场准入问题
美国提出,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第5条有关贸易权的规定,特殊情况除外,中国在加入WTO后3年,不仅应当允许所有中国企业享有货物进出口贸易的权利。而且对于所有外国个人和企业(不管是否在中国注册)在贸易权方面应当给与其不低于给与中国企业的待遇。但是中国通过一系列法规、行政规章在有关出版物、音像制品、电影等文化作品方面的贸易权的规定,显然与中国的入世承诺不符。对于美国的质疑,我们根据中国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出版物进口,必须由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经营;其中经营报纸、期刊进口业务的,须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指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进口业务;未经指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纸、期刊进口业务。第42条进一步对“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的设立条件进行了规定: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的名称、章程;(2)是国有独资企业并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3)确定的业务范围;(4)与出版物进口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业人员;(5)与出版物进口业务相适应的资金;(6)固定的经营场所;(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43条规定了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的审批程序,即应当向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方可进行出版物的进口业务。
与出版物进口类似,根据《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由文化部指定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经营;未经文化部指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电影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电影进口业务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指定电影进口经营单位经营;未经指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电影进口业务。
从《出版物管理条例》、《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电影管理条例》的规定可得出如下几个初步结论:首先,从事出版物进口业务的单位必须经过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的审批,该种贸易权并非所有的企业享有;其次,设立从事出版物进口业务单位的申请人必须是国有独资企业,换言之,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不能成为申请设立从事出版物进口业务的主体;第三,对于从事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影的进口业务,由国务院行政部门指定经营。对照中国入世议定书,中国目前对出版物、音像制品、电影进口贸易权的审批或指定,很难说履行了入世承诺的义务。值得指出的是,对于电影进口贸易权的限制,中国还是有抗辩理由,因为根据中国入世承诺,电影进口是列入服务贸易承诺表的,根据“通信服务”项下的“D视听服务”,中国的承诺是“在不损害中国关于电影管理的法规情况下,自加入时起,中国将允许以分账形式进口电影用于电影院放映,此类进口数量不超过每年20部。”
四、关于出版物与音像制品的分销权问题
企业贸易权是指企业享有进出口货物的权利,属GATT管辖,WTO要求国家尽可能减少或取消对贸易权的干预;分销权则是指企业对产品享有的批发、零售等再销售产品的权利,属于服务贸易,属GATS管辖。在WTO框架下分销权的开放与否或开放程度,取决于各成员方的具体承诺。美国认为,中国目前有关出版物(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分销服务的管理规定,主要存在两大方面的问题:一是外商投资企业不能享有“总发行”的权利,二是外商投资企业在从事出版物与音像制品的分销服务中不能享受国民待遇。
(一)关于总发行与分销服务的关系问题
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和2007年修订版)的规定,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总发行属于禁止外商投资的业务。换言之,外国服务贸易商不得通过“商业存在”的方式在中国从事“总发行”业务。美国指责中国这种规定违反了中国入世服务承诺表中有关“分销服务”承诺的义务。根据中国入世服务贸易承诺表4A-4E,中国承诺开放“分销服务”领域,具体包括佣金代理服务、批发服务、零售服务、特许经营服务、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业务。由此可见,中美双方争议的焦点实际就在于“总发行”是否属于“分销服务”中的具体贸易模式?
2003年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在《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出版物的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而总发行是指出版物总发行单位统一包销出版物。根据《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办法所称分销业务,是
指图书、报纸、期刊的批发和零售”。由这两个规定或办法就不难看出,在中国,“总发行”与“分销服务”属于不同类型的“服务”,“分销服务”似乎只包括批发和零售业务。但我们要知道,在WTO争端解决实践中,一个成员方对服务贸易的分类并不一定能够获得DSB的认可。例如,在欧共体香蕉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之·就是欧共体对进口未成熟的(即绿色)香蕉而采取进口许可证制度是否属于针对“批发服务”而采取的措施?欧共体提出,就出售货物对消费者而言,“批发服务”通常意味着分销在形式上已经可以消费的货物。就香蕉而言,只有对成熟的(即黄色的)香蕉的分销才能构成“批发服务”;进口那些未成熟的香蕉并不是“批发”,因此,双方争议的措施不属GATS管辖。专家组认为,联合国中心产品分类表(CPC)将“批发服务”描述为“分销服务”的一个分支,这种服务活动的核心在于“再销售商品”。因此,只要涉及到将香蕉销售给零售商、工业、商业、机构、其他行业的商业使用者或者其他批发商,不管香蕉是黄色还是绿色,都属--于欧共体服务贸易承诺表中“批发服务”。由此可见,在欧共体香蕉案中,“批发服务”作为一种服务贸易的形态,其法律特征在于“再转售商品”。实际上,在中国入世服务承诺表附件2中又对“分销服务”进行了定义,“分销服务”由4个主要部分组成:佣金代理服务、批发、零售、特许经营,每一分部门提供的主要服务的特点可以归纳为“再转售商品”。Ⅲ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总发行”指出版物总发行单位统一包销出版物。很显然,总发行单位“总包”下出版物后还需“再转售”该出版物,符合“分销服务”的法律特征。申言之,“总发行”与“总批发”只是文字不同而已,实际上则相当于“分销服务”项下“批发服务”的一个子类型。
(二)关于国民待遇的法律问题
GATS中国民待遇是有条件的,即WTO成员在某个服务部门、分部门项下的服务是否给与其他成员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国民待遇,以其明示列入本国服务承诺表中的限制为前提条件。换言之,凡是在服务贸易承诺表中未列明的限制或条件,成员方对其他成员方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与本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因此,讨论出版物和音像制品分销服务的国民待遇问题,应当先查看中国入世服务承诺表有关国民待遇的承诺。关于出版物的批发服务,中国给与外国服务提供者以商业存在方式提供服务的限制为:“中国加入WTO后1年内,外国服务提供者可设立合资企业,从事所有进口和国产品的批发业务,但下列产品除外。对于这些产品,将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在中国加入WTO后3年内,从事图书、报纸、杂志、药品、农药和农膜的分销,并在中国加入WTO后5年内,从事化肥、成品油和原油的分销。中国加入WTO后2年内,将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取消地域或数量限制。”关于零售业务的限制为:“向合资零售企业开放所有省会城市和重庆与宁波市,加入1年内允许从事图书、报纸和杂志的零售。关于音像制品的分销业务,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与中国合资伙伴设立合作企业,从事除电影外的音像制品的分销。”根据这些承诺可看出,对加入WTO近7年的中国而言,对于出版物(图书、报纸、杂志)的批发业务应当给与外国服务提供者国民待遇,而零售业务,除地域限制外应给与外国服务提供者国民待遇;对于音像制品的分销业务,除了设立企业形态方面有所限制外,也应给与外国服务提供者国民待遇。
中国相关规定是否符合中国入世服务贸易承诺表中有关国民待遇呢?我们l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比较分析:
1、从设立条件方面进行比较 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8条的规定:“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2)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发行专业人员,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发行人员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3)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其中进入批发市场的单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4)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5)具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了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批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中、外投资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从事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业务的能力,最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2)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应取得出版物中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发行专业人员应取得出版物初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3)有与批发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4)注册资金不少于3 000万元人民币;(5)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
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10条的规定,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2)经营者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而根据《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第8条的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零售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中、外投资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从事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业务的能力,最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2)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应取得出版物中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发行专业人员应取得出版物初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3)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4)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5)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
对比来看,从事出版物分销业务的中外资企业差异主要有:一是投资股东要求不同,中资企业几乎没有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则要求股东3年无违法记录,且具有出版物分销业务的能力;二是注册资金的要求不同,从事批发业务的中资企业注册资金为200万元,而从事批发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金则为3000万元;从事零售业务的中资企业注册资金没有特别要求,而从事零售业务的外资企业注册资金则要求500万元。三是经营期限不同,中资企业没有经营期限的限制,而外资企业经营期限不得超过30年。如果再对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有关中资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设立条件与《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中有关外商投资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设立条件,不仅具有上述的差异,《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力、法》还特别规定中外合作音像分销企业中的中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中所拥有的权益不得低于51%。这种限制性规定,属于GATS第16.2条(f)款下禁止“以限制外国股权最高百分比的方式限制外国资本”的政府措施,除非在服务承诺表中另有列明,否则不得适用该种限制;而查阅中国入世服务贸易承诺表,中国并没有列明对外资股权最高百分比有特别的限定。
2、从审批程序方面进行比较 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9条与第10条的规定,中
资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审批程序为:申请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向所在地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从事报纸、期刊、图书零售业务的审批则较为简单,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即可。而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则应先向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审批。即所有外商投资出版物的分销企业,不管是从事批发还是零售,统一由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决定是否审批。与内资相比,审批主体的级别存在较大差异。
3、从业务范围方面比较 根据《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分销业务,是指图书、报纸、期刊的批发和零售;本办法所称图书、报纸、期刊是指经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外商投资分销企业分销出版物限定于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报纸或期刊,而对于进口出版物,依据该办法,显然不在外商投资分销企业的营业范围之内;中资分销企业则没有此类限制。这种限制性规定,不仅不符合GATS中国民待遇,实际上与中国加入议定书中的承诺亦有所不符。根据中国加入议定书第5.1条的规定:“凡是允许进出口贸易的货物,均应根据GATT1994第3条,特别是其中第4款的规定,在国内销售、许诺销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方面,包括直接接触最终用户方面,给与国民待遇。”由前述分析可知,对出版物进口贸易权的限制本身就与加入议定书义务不符,现又在进口出版物的批发与零售业务中排除外资企业,这就导致了进口出版物在分销渠道方面的待遇低于国内出版物。
文化作品的市场准入问题,由于涉及到意识形态方面的差异以及文化观念方面的冲突,各国保留相应的主权是完全合理和可以理解的。然而,这种主权是有边界的,即受到WTO框架下TRIPS协定、GATT和GATS的调整和规范。中国对于国外文化作品的审查制度,基本上符合TRIPS协定的规定;而对于文化作品的进出口贸易权的限制以及相应的分销权限制,很难说与中国入世承诺义务相符。
笔者认为,我们这些规定,一方面与中国入世承诺不符,另一方面,在实践中又实现不了管理者的意图。譬如,对音像制品分销行业,规定只有中外合作企业才可以设立,且中资应占51%以上。但在实际执行中,世界上各个大的公司都已经通过各种手段、各种方法来规避该法律条文。据介绍,现在世界五大公司——环球、华纳、百代、索尼、贝塔斯曼,实际上都已经通过各种途径完全进入中国市场,或者是独资,或者掌握主导权,或者控股。比如通过某个中资代理人,在上海设立一家音像制品企业,然后外商再和这个代理人合作;或者在香港设立一家公司,比如华纳香港公司,因为根据CEPA,香港服务商的合资比例可以达到70%。通过这种手段,这五大公司等于都已经进入了我们国内市场。在此情形下,我们有些不合时宜的条款也确实应该及时修改和完善。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农民化肥范文第3篇
尿素来自石油、煤炭和天然气,当前全球石油、煤炭和天然气供应紧张的状况不可能在10年之内得到缓解,因为新的替代能源不可能在10年之内研究出来。所以从长期角度来讲,尿素的供给难以有效增长,而需求因我国人口增长及多数土地耕种千年以上用肥量不断增加,尿素行业需求增速要明显快于供给增速,故行业高盈利周期至少可持续10年以上。
从产业生命周期来看,化肥业处于生命周期的成熟期。从产业景气循环来看。2004年,化肥业步入成长,2008年行业景气仍在成长阶段持续。
二、宏观经济周期下化肥行业的周期
化肥行业周期性较弱,刚性需求支撑行业发展。我国化肥企业开工率逐渐提高,化肥价格在刚性需求的拉动下明显回升,预计化肥行业将率先走出低谷。
三、钾肥行业依然看好
农民化肥范文第4篇
化肥、农药作为农业生产的一大催化剂,在给农作物带来丰产的同时,也给农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看不见的土壤污染所生产出的农产品已摆上人们的餐桌:如“瓜不甜、菜不香、果无味、有毒‟豇豆”等问题摆在了人们的面前,因此,解决土壤污染问题已势在必行。与水变黑、天变灰这样肉眼可见的污染相比,土壤污染有着一定的隐蔽性。正因为这样,土壤污染多年来被人们所忽视。
1. 引起土壤酸度变化。过磷酸钙、硫酸铵、氯化铵等都属生物酸性肥料,即植物吸收肥料中的养分离子后,土壤中氢离子增多,易造成土壤酸化。长期大量施用化肥,尤其在连续施用单一品种化肥时,在短期内即可出现这种情况。土壤酸化后会导致有毒物质的释放,或使有毒物质毒性增强,对生物体产生不良影响。土壤酸化还能溶解土壤中的一些营养物质,在降雨和灌溉的作用下,向下渗透补给地下水,使得营养成分流失,造成土壤贫瘠化,影响作物的生长。
2.导致土壤板结,肥力下降。化肥使用过多,大量的NH4+、K+和土壤胶体吸附的Ca2+、Mg2+等阳离子发生交换,使土壤结构被破坏,导致土壤板结。大量施用化肥,用地不养地,造成土壤有机质下降,化肥无法补偿有机质的缺乏,进一步影响了土壤微生物的生存,不仅破坏了土壤肥力结构,而且还降低了肥效。
农民化肥范文第5篇
食品销售代理合同范本一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被代理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乙方(代理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就乙方销售代理甲方_________产品的相关事宜,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一、代理区域
1、乙方的代理区域为:_________地区。
2、代理区域扩大或缩小的条件及方法:_________
二、代理产品
1、乙方代理销售甲方的产品为:_________
2、代理商品种类增减的条件及方法:_________
3、约定新产品(是/否)包括在内:_________
三、代理权限
1、甲方授权乙方为_________地区的独家代理商,全面负责该地区的销售和经销商管理。
2、甲方不得在乙方代理区域内另设其他代理或经销商。如出现上述情况,甲方须退还乙方保证金,乙方有权立即终止代理合同及得到相应补偿。
3、乙方严禁跨区域窜货,对有跨区域窜货行为的乙方,甲方将取消其代理资格,本合同将自动终止。
4、乙方在代理经营甲方产品的同时,必须禁止经营其他对甲方有竞争有冲击的同类产品。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对于乙方代理的销售区域,乙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订销售政策,原则上甲方不予干涉,但乙方对于自己以及下属经销商的经销行为负无限连带责任。
四、代理期限
1、本合同的代理期限为_________年,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双方可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或续期。
2、乙方要求对本合同续期的,应至少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_________个月向甲方书面提出。甲方同意的,与乙方签订续期合同。
3、甲、乙双方约定,在本合同期限届满时,乙方满足以下条件可以续约:
(1)较好地履行了本合同的义务,没有发生过重大违约行为;
(2)已经向甲方支付了到期的全部款项;
(3)签署放弃可针对甲方提起诉讼和仲裁的文件;
(4)同意向甲方支付_________元的续约费;
(5)_________。
五、最低代理销售额
乙方承诺每月向甲方的订货量为_________,乙方保证一个会计的营业收入均不得低于_________元。如果连续_________年不能完成销售指标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代理资格。
六、代理商品价格
1、配送价格:甲方向乙方统一配送产品的价格,按照成本价格加管理费的办法确定,但管理费最多不得超过成本价格的_________%。成本价格由进项价格、进项税、包装费、运费及_________构成。甲方除向乙方收取资格审查费和销售返利以外,不得向乙方收取其他费用或牟取任何利益。
2、销售价格: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建议(规定)的零售价格销售产品(服务)。乙方不得擅自调整规定的产品销售价格或以收取_________费用等方式变相加价。如果甲方建议(规定)的零售价格不符合本地区市场情况,乙方需调整销售价格时,应当向甲方报告。甲方应当根据系统的统一性要求和乙方所处地区的市场情况综合考虑,作出调整价格的决定。
七、佣金
1、乙方的佣金以每次售出并签字的协议产品为基础,其收佣百分比如下:_________元按_________%收佣;_________元按_________%收佣。
2、佣金以发票金额计算,任何附加费用如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海关税或由进口国家征收的关税等应另开发票。
3、佣金按成交的货币来计算和支付。
4、甲方每季度应向乙方说明佣金数额和支付佣金的有关商务,甲方在收到货款后,应在30天内支付佣金。
5、乙方所介绍的询价或订单,如甲方不予接受则无佣金。若乙方所介绍的订单合约已中止,乙方无权索取佣金,若该合约的中止是由于甲方的责任,则不在此限。
八、商情报告
1、乙方有权接受客户对产品的意见和申诉,并及时通知甲方,以关注甲方的切身利益为宜。
2、乙方应尽力向甲方提供商品的市场和竞争等方面的信息,每_________个月需向甲方寄送工作报告。
3、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包括销售情况、价目表、技术文件和广告资料等一切必要的信息。甲方还应将产品价格、销售情况或付款方式的任何变化及时通知乙方。
九、推销、宣传与广告
1、乙方是_________市场的全权代理,应收集信息,争取客户,尽力促进产品的销售。
2、乙方有义务通过广告活动,宣传代理产品(服务),并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担广告与宣传费用。
3、甲方通过制定总体广告计划及其他规定,实施产品的广告计划和发布广告;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在代理区域内发布促销广告,开展促销活动。
4、乙方应当执行甲方对广告活动的要求,不得违反规定发布广告。
5、乙方可自行策划并实施针对代理区域市场特点的广告宣传或促销推广活动,但必须获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并在甲方指导下进行。
十、购货与销售
1、乙方需货时,应向甲方发出书面订单,一般应在每月_________日以前向甲方下达下一月度订单,并在提货前全额支付货款。
(1)甲方收到乙方全额货款后交付货物,交货地点为乙方所在地。
(2)甲方可代乙方发货,乙方承担铁路货运或汽运费,航空货运费等,发货方式由乙方确定。
(3)甲方将在发货后将货运单据传真或寄至乙方。货运时间以货运单据上标明的时间为准。
2、乙方须在收到货物后_________日内对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因产品质量及包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或者产品的保质期已经超过规定标准的,由甲方予以换货或退货。
十一、监督、培训及售后服务
1、甲方应当在不影响乙方正常营业的前提下,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辅导、检查、监督和考核。乙方应当遵循甲方或其委派的督导员在经营过程中的建议和指导。
2、乙方应当保持完整、准确的交易记录,在每月_________日前向甲方递交上月的总营业收入的财务报表。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每年应对乙方或其指定承担管理职责的人员提供不少于_________次的业务培训。培训费用由甲方负担,但参加培训人员的差旅费自负。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持续地对乙方提供开展经营所必需的营销、服务或技术上的指导,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5、甲方为乙方提供的产品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质保书和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质保服务。
6、乙方在销售完成后,应按甲方要求填写客户登记表,并应于每月定期以传真或其他形式向甲方返回客户登记表,以便于日后的售后服务和例行巡检工作。
7、当乙方发生售后服务要求时,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服务要求和内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的_________小时内给予答复,确认服务内容和时间,同时,甲方向乙方提供_________小时售后服务热线联络服务。
十二、知识产权
1、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甲方拥有的商标(商号、标志)、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等,乙方在代理区域内享有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或普通许可)的权利。
2、甲方对许可乙方使用的商标(商号、标志)、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的权利作出下列限制和保留:
(1)仅限于销售代理经营的目的;
(2)甲方许可的第三人在代理区域内以_________方式使用商业秘密;
(3)《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或《商业秘密许可使用协议》或《专利实施许可协议》或_________作出的其他限制与保留。
3、乙方应经常视察市场,如发现第三方侵犯甲方的工业产权或有损于甲方利益的任何非法行为,乙方应据实向甲方报告。乙方应尽最大努力并按照甲方的指示,帮助甲方使其不受这类行为的侵害,甲方将承担正常代理活动以外的此类费用。
4、乙方不应与甲方或帮助他人与甲方竞争,乙方更不应制造代理产品或类似于代销的产品,也不应从与甲方竞争的任何企业中获利。同时,乙方不应代理或销售与代理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不论是新的或旧的)任何产品。
5、乙方在本合同终止后的_________年内,乙方不能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予以竞争,本合同终止后的_________年内,乙方也不能代理其他类似产品,予以竞争。
6、所有产品设计和说明均属甲方所有,乙方应在协议终止时归还给甲方。
十三、合同转让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当独立自主地经营代理业务,禁止以承包、租赁、合作、委托或其他任何方式将代理销售业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经营管理。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本合同。
(1)乙方要求转让本合同时,应当将转让的理由及转让条件、受让人按照本合同规定制作的信息披露文件等情况报告甲方,由甲方作出是否同意转让的决定。
(2)乙方转让本合同时,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在甲方向乙方发出优先受让的通知后,乙方不得撤销转让或变更转让价格与转让条件,否则,乙方在_________年内不得进行转让。
(3)乙方转让本合同,受让人应当与甲方重新签订代理销售合同。
十四、合同变更
1、为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甲方有权对本合同进行适当变更,但变更必须是善意与合理的,且不得与主合同及合同附件中的附属协议的内容相抵触。
2、甲方应当将合同变更的原因、可行性及有关事项,在规定的变更时间前_________天通知乙方。
3、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规定在代理区域内实行变更,并及时将实施的情况报告甲方。
4、在本合同期满续订合同时,甲方有权以新制定的销售代理合同代替本合同。对本合同的修订应基于合理和善意的准则,且新制定的销售代理合同文本应当适用于全部的代理销售商。
十五、合同终止
1、本合同因下列情况而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不再续签本合同;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7)一方宣告破产或宣告解散;
(8)法院、政府等行政行为要求代理商终止营业;
(9)_________。
2、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与代理销售有关的甲方任何的标识及知识产权。
3、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返还甲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的所有物品,包括文件及其副本或其他任何复制品。
4、本合同终止之日存在的全部完好无损、尚在保质期内、可以再次使用或销售的剩余产品的处理方式为:
□甲方以原售价回购;
□乙方自行处理;
□_________。
十六、合同解除
1、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到达甲方时生效:
(1)在本合同签订时不符合法律、法规关于代理商资格的强制性规定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的;
(2)在签订本合同前未按法律、法规规定提供代理相关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的;
(3)在本合同签订时不具备或本合同有效期内丧失相关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导致第三方向乙方主张相关权利的;
(4)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大量投诉并被主要媒体曝光,品牌形象和价值及企业商誉受到严重损害的。
(5)无故停止向乙方供应代理产品;
(6)公开许可乙方使用的商业秘密的,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的;
(7)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乙方书面通知其_________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
(8)_________。
2、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_________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到达乙方时生效:
(1)擅自代理销售其他产品或服务;
(2)因管理和服务问题引起大量投诉或被主要媒体曝光批评,严重损害甲方经营体系的商誉;
(3)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全部或部分转让本合同;
(4)故意向第三人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的;
(5)故意向甲方报告错误的或误导性的信息;
(6)违反竞业禁止的规定参与竞争的;
(7)连续_________年未能完成销售指标,受到甲方_________次以上处罚,屡教不改的;
(8)乙方逾期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逾期超过_________天,仍不改正的;
(9)_________。
十七、声明及保证
(一)甲方: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乙方:
1、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八、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十九、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二
十、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采取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争议: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一、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二十二、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二十三、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四、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食品销售代理合同范本二
甲方:*******食品有限公司
乙方:
以下简称甲方和乙方:
甲、乙双方为了更好的发挥**系列产品的名牌效应,进一步提高**系列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销量,实现**国内贸易的崛起,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着诚信经营、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共识,并签定此商品代理合同:
一、双方的基本条件约定
1、甲方向乙方提供其合法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
食品销售代理合同。
2、乙方向甲方提供其合法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
3、商超客户的代理,乙方必须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
4、乙方应对甲方的品牌有足够的了解和认知认可度,且乙方的经营性质应该和甲方的产品属性、销售渠道相吻合。
5、甲方的商品送达乙方仓库,并由乙方验收和向甲方付款后,其商品所有权归属乙方所有,但其商标使用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擅自使用。
6、乙方在合同期内,不得销售与甲方商品所属同类的其他品牌商品,否则甲方有权利提前中止合同,取消乙方的代理经营权。
7、乙方必须对所属区域内的现有客户具备融洽的客情关系和良好的社会关系。
8、乙方必须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系统,能及时提供各项真实有效的数据报表给甲方。
二、合同约定乙方的销售区域和销售渠道
1、甲方允许乙方代理经营的销售区域和客户名称:
。(见附表1)
2、乙方不得将甲方商品出现在上述区域或者客户之外的范围销售,否则一经发现,甲方有权按照其售价货值金额的30%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收回货物。
3、甲方尽量保证乙方的所属客户以及其区域范围内不出现其他代理商或者客户所经营的**品牌商品销售,一旦出现,甲方将积极给予协调解决,同时乙方应该给予谅解。
4、在双方合作过程中,乙方所属区域内的未来潜在客户(新开业客户),原则上由乙方进行经营管理,但是,乙方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交申请报告并得到甲方的许可后,方可进场销售。否则,甲方有撤消或者转交乙方对此新客户的经营权。
5、甲方将原有客户交付给乙方,乙方通过对帐和审查无误并同意接收后,所转交客户将来出现的任何差错或者经营合作问题,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双方单独另有约定除外)。
三、品牌保证金
1、"**"商标作为中国驰名商标,"**"品牌作为中国名牌商品,****更是中国**行业老大,连续十年中国**市场占有率第一,其固有品牌价值和未来的潜在价值都是不可估量的,**集团作为中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其未来发展的潜力和品牌价值是商界和企业界所瞩目的。
2、乙方销售甲方产品,有权利和义务维护"**"品牌的形象,并向甲方支付元的品牌保证金,以确保乙方在销售甲方的产品过程中不对甲方的品牌名誉和网络基础建设等方面造成损害。
3、品牌保证金应在自合同签定之日起两日内,向甲方支付,甲方给予开具加盖甲方公章的保证金收据,合同期满5日内,如乙方未违反本合同规定且未做出有损甲方品牌声誉或者市场基础建设的行为,甲方全额返还给乙方。
4、在合同期内,乙方若违反合同,或者给甲方的市场经营造成损失,甲方有权据情扣罚乙方的保证金,乙方必须在5天时间内向甲方交纳补齐所扣罚的保证金。
四、合同约定的商品规格和价格
1、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价格是含税到岸价格。(见价格表)
2、乙方供给商超等各类客户的价格完全遵照甲方规定的价格执行,乙方不得擅自更改任何价格(允许乙方的销售价格高于甲方规定价格10%以内)。(见附表1)
3、甲方不向乙方提供特定规格的或者贴牌商品。
4、如果乙方对于甲方的某些商品不愿意代理,甲方可转交给其他代理商代理。
5、因乙方不执行或者低于甲方规定的各级外销价格,造成货物向其他地区的窜货的,乙方需完全承担一切损失和责任。
6、乙方有责任规范和管理好所属区域的下级客户的价格体系,一旦造成窜货行为或者不良的低价影响或者遭到其他地区客户的投诉,乙方应承担完全责任。
7、乙方因低价供货造成下属终端客户的零售价低于市场正常零售价格,而遭到同一区域其他代理商或者终端客户投诉或者索赔的,乙方应承担完全责任和损失索赔。甲方有权对其做出相应的经济处罚。
8、乙方因节假日或者其他庆祝活动或者为图商品增销量或者为宣传商品或者为处理积压库存等目的需要在特定时间范围内,特定地点,或者限定销量的前提下,需要进行特殊价格销售的,必须最少提前四天向甲方报批申请,并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
9、因甲方原材料价格或者生产等原因,需要对出厂价格统一上调或者下调的,乙方应该给予配合支持,甲方应提前15天通知乙方,乙方须在接到通知30日内,全面按照甲方的要求调整对外销售价格,并执行完毕。
五、商品的质量和索赔
1、甲方承诺向乙方提供的商品属于符合国标的合格商品,并向乙方提供所有商品质量检测报告书的复印件。
2、乙方进购甲方的商品后在保质期内,任何因甲方自身质量原因造成的相关损失和关联到的赔偿由甲方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3、因乙方自身保管或者运输等原因造成的商品质量损害及造成的相关损失和关联到的赔偿事宜等,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4、乙方经营期间,通过甲方同意后,在一些乙方经营区域所在地各级职能部门所做的关于产品质量方面的检测,或者当地政府职能部门自行抽查,其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
六、甲方的供货、退货服务
1、甲方根据乙方的定单,将货物送达乙方仓库,乙方保证在收到定单小时内将货物送达乙方的固定仓库,仓库地点:。
2、乙方定单的每次最低定货金额:
元,否则甲方不予安排送货。
3、乙方要求自行提货的,甲方给予乙方成本价格的运费补贴。
4、乙方自提货物或者收到甲方来货,必须当面清点数量和检查货品质量,无误,即给予签署甲方的发货单据,乙方提货离开甲方仓库或者甲方送货人员离开乙方仓库,甲方即不对货物的非生产质量问题和数量缺少负责。
5、乙方在收到货物15天时间内发现批次质量问题的,可通知甲方退换货。
6、甲方保证乙方正常销售经营状态下的货物供应,因甲方原因如公路或者铁路运输等不可控制因素造成的货物暂缺,乙方应该给予谅解,甲方也应全力保障好乙方的货物供应,并经常向乙方通报货物库存情况,并对畅销量大商品实行"15天预警"控制,将货物缺口造成的销量损失,降到最低极限。
7、乙方计划做促销活动时,必须提前20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计划,以便甲方能够及时备货。
8、旺季或者重大节假日来临前一个月,甲、乙双方应就库存备货,加强沟通,对市场需求作好预测,提前做出合理的备货计划准备。
9、由于滞销原因,导致乙方个别单品货物库存积压,在保质期到达前三个月时间内、且商品质量完好,甲方允许给予折价退换货物。
10、由于包装破损原因造成乙方货物无法正常销售,如果产品内在质量完好,甲方给予乙方退换货。(鼠损虫咬商品,甲方一律不给予退换货)
11、**系列产品,需乙方自行妥善保管和运输,由于破损原因,甲方不给予退换货。
12、**产品如果由于滞销原因造成积压,必须要求在保质期到达前五个月,且商品内外包装完好无损,内在质量完好无损,甲方可允许折价后退换货,否则,由乙方自行承担损失,
七、乙方的经营服务职责
1、乙方负责对所属区域内的所有客户的对、结帐和供、退货服务工作。
2、乙方应最少固定部送货车和名固定业务人员做好甲方产品的市场维护服务工作。
3、乙方必须配备足够的业务人员和理货人员,加强对甲方产品排面的理顺,乙方保证甲方产品的排面在同类商品中位置最佳,单品排面最多,乙方保障每个客户的货架上单品不缺、货物不缺。
4、乙方应保证在接到客户定单24小时内,将货物送达。
5、乙方不得以人员或者车辆紧张原因为借口,延误送货。
6、乙方不得以客户定单数量少等原因为借口,而拖延或者不予送货。
7、对于商超等客户要求的退换货,乙方应该及时给予服务到位。
8、乙方保证所属区域范围内的KA卖场的进场率达到90%。
9、乙方保证所属区域范围内各类终端网点的进场覆盖率达到70%以上。
八、关于结算方式
1、甲方对乙方实行现款现货的结算方式,甲方在确认乙方的货款到帐后,方可给乙方发货。
2、对于前期甲方在商场等客户的未尽应收帐款,其债权转由乙方接收,乙方须在合同签定三天内以现款方式付给甲方,或者同甲方签定前期货款付款计划表(作为本合同有效附件),或者由甲方自行向原客户收取。
3、乙方对甲方的付款方式可以是:现金、支票、电汇、银行汇票方式。
4、甲方向乙方提供相应税率的增值税发票。
5、现金结算,甲方向乙方提供明确的货款结算专人身份证明,甲方其他任何业务人员无权前往乙方处结算货款,并且必须持有合法的、完善的相关结算票据,否则甲方不予以承认。
6、乙方每月日必须配合甲方对上月双方发生的销售、付款及费用进行详细对帐。
7、如果乙方拖欠甲方货款,甲方有权利对其停止发货。
九、促销活动
1、甲方根据市场需要,在一些大型卖场采取特价、***赠送、免费品尝、海报等常规促销活动,应提前将计划方案通知乙方。
2、对于甲方在全国或者全省或者全市统一的大型促销或者展示活动,乙方应该提前做好人力和物力上的准备,并全力配合好甲方的活动。
3、对于甲方安排的促销计划,乙方应该全力配合执行,协同甲方谈判压缩各类费用,安排场地、提供物力支持和人员支持等。
4、甲方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和乙方的申请,给予乙方所属卖场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或者兼职促销人员。是否配备促销员或者配备数量由甲方决定。
5、乙方的任何新商品进店或者新开业商超进店,有可能产生甲方应该承担的费用项目的,必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6、乙方的任何宣传促销活动计划,有可能产生甲方应该承担的费用项目的,必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和认可。
十、促销品和广告宣传
1、甲方的新产品如**系列,甲方按照进货比例,免费配发不干胶张贴画、双面宣传单页、笔记本、餐巾纸、手提袋、促销台等宣传品。
2、今后甲方将继续设计制作增加促销品的种类,如促销员统一着服装、雨伞、展示架等等各类促销宣传品。
3、甲方将根据乙方市场的实际运作情况,确定是否给予乙方市场一定的广告宣传支持。
4、甲方对乙方所属区域的广告投入,由甲方人员直接操作投入,乙方不接触投入费用,但乙方应该全力配合甲方的信息收集、价格费用谈判、人力支援及提供合理的广告投入建设性建议。
5、今后甲方可能对乙方市场进行广告投入的方式主要是电视广告、公交车体广告、报纸广告和城市广告牌等方面。
十一、销售费用和甲方对****的市场投入
1、甲、乙双方的商超客户转户,如果需要产生费用的,由甲方承担,乙方应全力协调客情将该费用压缩到最低。
2、甲方的常规产品销售,甲方不提供任何促销品宣传品,基本不做广告宣传投入。
3、乙方在和客户对帐、结算过程中出现的误差或者卖场耗损或者货物丢失、商品价差、罚款等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运营费用,甲方不予以承担,任何商场扣点和年节庆费、开业费、赞助费等等商超杂费,甲方不予承担,应由乙方完全承担。
5、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呆死帐或者以物抵货款等,甲方一概不予以承担。
6、甲方承担新商品的单品进店(条码)费用(若费用较大,双方协商分担)。
7、甲方承担卖场促销人员管理费(若费用较大,双方协商分担)。
8、促销员的销售提成由乙方承担。
9、甲方承担促销员基本工资及试吃品和物料费用(若费用较大,双方协商分担)。
10、甲方承担卖场的堆头、端架、海报费用(若费用较大,双方协商分担)。
11、促销期间的折价让利或者免费赠品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承担,要求乙方在促销期间的销售毛利率(扣除商超各类结帐扣点后)不得超过5%。
12、乙方应充分发挥大型代理商的规模优势和客情优势协助甲方进行关系沟通和谈判,将需要甲方承担应支付的各项费用压缩到最低。
13、甲方明确承诺给予乙方在每个商超的最低年促销次数(客户年促销计划表)。
14、乙方向甲方申请的促销、宣传费用投入,必须向甲方提供正式的费用发票,并附带详细的费用清单表,并及时将销售数据和效果评估报告上报甲方。
15、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费用,必须实事求是,否则,甲方有权利拒付费用,并对乙方做出同等金额的罚款。
十二、销售任务和奖励
1、本合同签定三个月后,甲、乙双方协商制定乙方的年销售任务,乙方必须保障年销售任务基数完成,否则甲方有权利中止和乙方的代理合同(年销售任务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
2、在经营过程中随着乙方客户的增加和减少或者其他等不可预计因素的出现,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调整任务基数额。
3、甲、乙双方的销售任务超额奖励,可以单独签定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
十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义务主动协助乙方协调好同商超卖场的各级客情关系。
2、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各类优秀的促销方案。
3、甲方对乙方的经营行为有监督指导权。
4、甲方负责对促销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同时具有对乙方业务人员进行培训的义务。
5、甲方有权利随时核查乙方的经营帐目和费用(限甲方产品)。
6、甲方有权利给乙方制定特殊时期或者情况的指导销售价格,乙方应遵照执行。
7、乙方应该对甲方的价格、销量、政策、计划方案等商业秘密,给予严格保密,否则一旦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或者影响,乙方应承担完全责任,并赔偿甲方相关损失(包括无形资产损失)。
8、乙方应该定期向甲方提供甲方产品的销售数据报表、客户档案资料。
9、乙方应该及时将市场综合信息反馈提供给甲方。
10、乙方有义务维护好甲方的市场网络和品牌基础建设。
11、乙方应该服从甲方对市场方面的统一号召及相关指导政策和规定。
12、乙方不得对甲方的各项核查工作予以刁难或者不配合。
十四、违约责任的承担和处罚
1、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事项,在本合同明确规定的处罚事项,按照本合同规定执行,本合同未明确的违约处罚事项,双方可商定,但处罚金额最低限度标准为
元。
2、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有明确违反本合同规定,且性质严重的,甲方可提前终止合同。
3、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对甲方的市场或者品牌造成损害或者损失的,或者消极、敷衍销售,造成市场份额严重下滑的,乙方应承担相关赔偿,同时甲方有权利终止合同。
4、乙方在经营过程中背离甲方原则规定,不服从甲方对市场的统一运作规划管理的,甲方有权利终止该合同,收回乙方的产品代理权。
十五、合同的期限、续签、解除
1、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有效期限壹年,合同签定时间:。
2、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可重新谈判合同条款,继续签定合作合同,同等条件下,甲方给予乙方优先签定权。
3、中途解除合同或者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合作的,甲、乙双方应将相互之间的合同约定费用以及货款等事宜在15天时间内两清,如乙方要求清退甲方货物的,甲方应给予清退,并于清退完完毕后15天内付清乙方的退货款项(限商品质量完好无损)。
十六、合同其他约定及补充事项
1、甲、乙双方除本合同之外的任何书面形式、且手续齐全的补充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均可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甲、乙双方应给予承认。
2、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协商解决,未果,交由甲方所在地法院裁决。
3、本合同签署地:山东省莱阳市龙旺庄镇龙大集团公司驻地。
4、本合同一式四份共计六页,涂改或者复印无效,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5、本合同自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
6、在以后合作过程中通过双方协商补签或者修改的一切正规书面协议内容,均告有效。
7、补充事项添加:
甲方:************食品有限公司乙方:
法人:法人:
代表人:代表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税号:税号: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地址:地址:
食品销售代理合同范本三
订货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税务登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货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税务登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商品价格
一、商品的价格:
进货价格:乙方以□1.出厂价□2.批发价□3.供货价,并给予单面折扣_________%为甲方的进货价格。
售货价格:由甲方参考乙方提供的建议零售价及市场价格自行决定。
二、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盖有乙方公司公章的商品报价单。乙方若调高商品价格,必须提前5日向甲方发出书面的"商品报价变更通知单"通知甲方,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按新的商品报价单执行,否则甲方仍然有权按原商品报价单约定的价格向乙方发出订货单订货,乙方仍然有义务按原商品报价单约定的价格向甲方供货。
三、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盖有乙方公司公章的生鲜食品报价单。乙方若调高商品价格的,必须提前_________日向甲方发出书面的商品报价变更通知单通知甲方,并经订货书面确认后方可按新的商品报价单执行,否则甲方仍然有权按原商品报价单约定的价格向乙方发出定货单订货,乙方仍然有义务按原商品报价约定的价格向甲方供货。
四、乙方保证不得以高于其向_________地区同等级超市出售的商品的价格向甲方提供商品。如果乙方比其向甲方提供的商品报价单更低的价格或更优惠的条件向_________同等级超市出售同种商品的,则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出售给_________同等级超市同种商品的价格之最低者,相应调低向乙方所下订货单上的商品价格,并据此计算向乙方支付货款的金额,对于已支付的货款,则由乙方退还由于上述价格差异而多支付的货款给甲方,或者由甲方从尚未支付的其他货款中扣除。
第二条 订货
一、甲方将根据乙方提供的商品报价信息,就每一个特定商品的订货提交订货单,订货单上明确商品名称,规格,数量,包装,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条款。
二、甲方有权在订货单发出后的3个工作日内撤回或修订订单。
三、乙方收到订货单后,若对订货单上的价格,数量等条款有异议,应于收到订货单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未书面通知的则视为完全同意订货单的条款。
第三条 商品要求
甲方向乙方采购的商品包括该商品本身以及该商品的包装,简介,使用方法说明书,警示说明书,保证(修)书,售后服务卡等其他有关资料和该类商品所须之随附义务。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商品及其销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地区,行业标准及双方确认的其他标准或样品,完全符合本合同以及甲方提交的订单要求,并保证:
一、产品质量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二、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的标识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4.限期使用的产品,在显著位置清晰的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三、乙方保证不存在以下欺诈行为
1.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2.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3.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4.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
四、乙方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保证立即告知甲方,并采取防止危害的措施。
五、乙方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真实,没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没有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六、乙方提供的食品符合卫生标准,提供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符合营养,卫生标准,提供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
七、乙方提供的商品没有侵犯他人专利以及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等侵犯他人专利权。
八、乙方提供的商品没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九、进口商品:
1.乙方提供的进口商品,必须向甲方提供中国________出入境检疫局出具的监管证,同时提供海关卫生检测合格证明及商检报告
2.乙方必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且每批次商品应当有对应的卫生附表。
3.每个最小包装上必须粘贴进口商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CIO标志),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在商品包装上贴有详细的产品中文说明、代理商名称、地址及电话。
十、乙方提供的商品产地若属__________________以外地区,除向甲方提供当地相关证明、检测报告外,还须向甲方提供进京销售证明及_________市相关检测单位的检测报告。
十一、乙方提供的所有商品应当印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条形码及中文标识。且乙方将商品发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前,商品外包装上已印好或贴上符合国家规定的可用条形码及中文标识,若乙方将商品发送到甲方指定地点时未能完成上述工作的,则甲方有权拒绝收货。
十二、乙方提供的所有商品清洁,整齐,包装完好,适宜销售,送货时不得有任何包装破损或潮湿,变色,凡有保质期的商品如果保质期大于六个月的,乙方商品送达甲方指定收货地时其商品保质期距到期日的时限不得少于保质期规定的一半,否则甲方有权拒收,如果商品保质期小于六个月,则不应少于其保质期的三分之二,否则甲方有权拒收。
十三、乙方因违反以上第一款至第十款的承诺而侵犯消费者的人身与财产安全、知情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乙方提供给甲方的商品收到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损害而向甲方要求赔偿的,甲方赔偿后,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追偿的金额包括:
(1)甲方赔偿给消费者的全部金额
(2)甲方因赔偿事件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修理费,退还商品运输费,鉴定部门的鉴定费,检验检疫部门的检验费,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交通费。
(3)甲方所支付资金的利息,利息的起算时间从每一笔资金支出的当天算起,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00%计算。如果因此而影响甲方的商业信誉,导致甲方的客流量减少,销售额下降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要求赔偿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十四、乙方因违反本条第三,六,七,八,九,十款的承诺,导致其提供给甲方的商品被国家执法部门扣留,查封,没收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已支付的货款,停止向乙方支付尚未支付的所有货款,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一切损失。
十五、甲方有权对提供生鲜食品的乙方的卫生情况,运输条件,产品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如果乙方的食品生产经营过程,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具,设备等不符合法定以及双方约定的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十六、如乙方有违反上述所做的承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停止向乙方支付尚未支付的所有货款,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一切损失。
第四条 送货原则
一、乙方严格按甲方提交的定货单确定的商品名称,数量,规格,包装,地点,按时向甲方送货。
二、乙方在向甲方交货时要携带甲方提交过的订货单以及与之相对应的乙方送货单。甲方收货部门验货后,向乙方出具"甲方订货单的第四联",并在乙方送货单上签字盖章,并留存上述底单备查。如果订货单与送货单的"数量"等项目不一致,则以订货单的为准。尽管甲方收货部门在乙方的送货单上签字盖章,但是这并不表明甲方对送货单上的"单价"及"金额"的确认,而只是对送货单上的"数量"等条款的确认,乙方不得将送货单上的金额作为向甲方结算货款的依据,也不得将送货单上的金额作为向甲方主张其他权利的依据。送货单上所列商品的单价以与之相对应的订货单价作为该商品的单价。
三、乙方应按订单按时交货。乙方如要求变更送货期,应至少提前3天向甲方提交书面要求,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运抵。
(1)如果乙方延期交货,甲方有权拒收,由此产生的运输等费用由乙方自负。
(2)乙方交货每延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该订货单含税金额_________%的违约金。
(3)如果乙方提前交货,甲方也有权拒收,但会尽量安排收货,乙方交货每提前一天,应向甲方支付该收货金额(含税)_____%的仓储占用费。甲方可在乙方的货款中扣除本款所述的违约金及仓储占用费。
第五条 收货原则
一、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货人有权拒收所有违反本合同以及订单条款的商品。对此,乙方应无条件及时运返该商品,并自负运费和承担相应责任,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相应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货人有权要求乙方对包装损坏商品给予及时调换并有权拒收。被拒收的商品乙方应及时运返,对甲方造成的相应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交货及验收
一、交货
1.交货时间:乙方在接到甲方订货通知后,应在_________小时内送到。
2.交货地点:乙方应将商品送到甲方的营业场所或甲方指定的其他地点。
3.运输及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验收
1.验收由甲方商管课人员会同超市工作人员,依据甲方开立的订货单进行验收。如发现乙方提供的商品在质量、包装、标识、有效期等方面存在不合格情况,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将商品运回,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及责任。
2.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有正确的北美通用产品条码(简称UPC条码)/国际通用商品条码(简称EAN条码)的商品,否则甲方有权拒收无正确UPC/EAN条码的商品。称重商品条码由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标准自行制作粘贴,费用由乙方承担。
3.在交货时,验收由甲方与乙方双方人员共同参加,根据《订货单》做外观和数量上的清点,并进行抽验,乙方因故不在场时,由甲方本着诚信的原则自行验货,验货结果视为乙方认可。
4.对于不能立即验货的商品,甲方应妥善保管商品和包装,乙方全权委托甲方在消费者选购时开箱验货。
第七条 退换货
一、消费者从甲方购买乙方提供的商品,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甲方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货后,有权将该商品无条件地退回给乙方。
二、消费者从甲方购买乙方提供的商品,属于国家规定或者乙方承诺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甲方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货后,有权将该商品无条件地退回给乙方。
三、消费者从甲方购买乙方提供的商品,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甲方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货后,有权将该商品无条件退回给乙方。
四、消费者从甲方购买乙方提供的商品,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甲方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货后,有权将该商品无条件退回给乙方。
五、食品的退货与换货
1.凡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甲方提出退货要求的,乙方均应无条件退货
(1)保质期至少还有_________天;
(2)外包装完整,无破损;
2.凡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甲方提出换货要求的,乙方均应无条件换货,对于有保质期的食品,凡是甲方在离保质期到期日______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的,乙方应无条件退货或换货,否则已过保质期的商品货款甲方有权单方从应支付乙方的货款里自动冲减。
3.若乙方不同意退、换货的,应与甲方进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六、非食品的退货与换货
非食品类的商品若出现质量问题,甲方有权退货。退还商品由乙方承担运费,若此运费甲方先行支付,则乙方应在货物运返之日起两日内支付运费或甲方在应支付货款里冲减。
七、退货换货的业务流程
1.甲方采用向乙方提交"退(换)货单"的方式,通知乙方所需退换商品的名称,规格,包装,数量,价格,时间,地点。
2.退(换)货单之日起,乙方须在5个工作日从甲方的营业场所提取该退(换)货单所列的商品,并由乙方授权人员签字或盖章确认。
3.如果乙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该条所述的退换商品提走,也没有向甲方提交书面的延期提货通知书的,则视为乙方放弃了上述退换商品的所有权,甲方可以自由处理该退换商品,所得收入归甲方所有,并将上述退换商品的货款从应付乙方的货款中扣除。
八、凡符合上述所约定的退还货条件,在任何时间内,乙方均不得以货款的支付问题、诉讼等理由予以拒绝。
九、上述甲方向乙方提交"退(换)货单"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传真:从甲方将退(换)货单发送至乙方的传真机之时起1小时后视为有效提交。
2.电子邮件:从甲方将退(换)货单发送至乙方指定的电子邮件之时起视为有效提交。
3.特快专递:从乙方任何人员签收回执后视为有效提交。
4.挂号信:从乙方任何人员签收回执后视为有效提交。
第八条 进货方式与货款结算
一、进货与结算方式:
甲乙双方可选择下列之一种进货与结算方式:
1.□经销:
货款结算:甲方结算部门根据"订货单"确定乙方的实际供货数量,并根据订货单确定乙方所提供商品的单价,再根据这两者确定乙方的送货金额,扣除所约定的退货金额以及按本合同或双方以其他方式约定的费用后,即为应付乙方的货款金额。
2.□代销:
货款结算:甲方收到乙方的货物后,以实际卖出的数量向乙方进行结算。甲方结算部门根据"订货单"确定乙方的实际供货数量,并根据订货单确定乙方所提供商品的单价,再根据这两者确定乙方的送货金额,扣除所约定的退货金额以及按本合同或双方以其他方式约定的费用后,即为应付乙方的货款金额。
二、货款到期日(以下简称"帐期")的计算方法:
可由双方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方式来确定:
1.□收货后_________天内支付;
2.□月结;
3.□收货后_________天内付款_________%;天内付款_________%.
三、本合同期满,若乙方终止与甲方合作,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结算申请。经双方核对后,甲方向乙方出具结算通知书,乙方在收到结算通知书后三日内对货款进行确认。如对货款结算有异议,应于收到结算通知书五日内向甲方提出,逾期则视为乙方对结算通知单无异议。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权暂停支付乙方货款:
1.乙方未按本合同及订单的约定送货;
2.乙方所送货物不符合本合同及订单的约定;
3.乙方所送货物在甲方店内连续4周的销售额为零;
4.乙方未按本合同或双方的其他约定向甲方交纳全部费用;
5.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清理退货或换货;
6.乙方连续三个月不送货或连续三次送货缺货率在30%以上的;
7.乙方在促销期内不送货的。
五、乙方知道并遵守甲方的货款结算支付须知。甲方的货款结算支付须知详见附件一。
六、如因乙方发票未及时送达、发票填写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按甲方的结算支付须知及时提交相关票据而造成未能按时支付货款,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七、甲方对乙方的发票要求:
乙方应按甲方结算程序要求按时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九条 滞销商品的处理
在帐期到达之前十天内,双方需对商品的销售情况进行检查。对于滞销商品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丢失、破损、残次商品的补偿
对于丢失、残次、破损商品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新品优惠
一、新品是指甲方向乙方首次采购的商品。
二、为协助甲方尽早将新品上架,扩大销售份额,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以下优惠:
1.新品特别价格折扣:新品的所有首月订货单均享受其货款(含税)_________%的价格折扣。
2.新品特别付款期:新品首月订货单特别付款期自动延长_________天。
三、上述条款不包括商品首次进店合作。
第十二条 销售奖励
一、从合同生效时起至合同期限届满,乙方将以返佣的形式作为对甲方的销售奖励。
二、兑现上述返佣的结算周期是:
□每一结款期□季度□半年□全年
三、返佣的计算方法:(此项不得为空白,否则视为双方同意订货额的2%) □实际送货金额的_________%; □一次性支付_________元,但不能低于实际送货金额的2%.
四、返佣的支付方式:□现金□支票□货款扣除□电汇
第十三条 费用
为促进商品的销售和业务发展,乙方同意向甲方交纳下列费用:
农民化肥范文第6篇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示:本合同适用于化肥(农药)生产商与销售商之间,或经销商与种植户之间进行的大额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 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品种名称商标或品牌
规格
生产厂家(产地)
计量单位
数量(吨)
有效成份(含量)
单价(元/吨)
金额(元)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二、 质量标准:□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企业标准
三、卖方应出示的相关证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肥料(农药)登记证》复印件、《生产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复印件、《代理销售授权书》复印件、《备案登记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交(提)货时间、地点:交(提)货时间为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交货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发运方式、运费负担:用_______运输,运费由_______方负担。
六、付款方式及期限:买方应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以______________(汇款或汇票、现金)向卖方支付(□定金/□预付款)______________元,剩余价款应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付清。
七、 验收:买方应在卖方交货后_______日内进行验收。产品包装和标签内容应符合产品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八、违约责任
1.化肥(农药)经验收不符合第一条或第七条要求的,买方有权要求补足、换货或退货。
2.化肥(农药)不符合第二条质量标准的,买方有权要求退货,并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3.一方迟延交货或迟延支付价款的,应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_______%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按下列第_______条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一、其他约定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份,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备案。买方:(签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卖方:(签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
农民化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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