妙不可言歌词范文
妙不可言歌词范文第1篇
我,从外表上看,那就是,高大威猛、英俊潇洒、智勇双全、气宇不凡、风流倜傥、玉树临风、顾盼之间还带点神采飞扬,诚实稳重、温柔体贴、风趣幽默、勇敢正义、善解人意、老实巴交、回眸之间还带点年少轻狂;那从内在看呢,那就是,乐天达观、活泼可爱、外向开朗、心地善良、聪明伶俐、善解人意、有了媳妇儿绝不会忘了娘,是不是,风趣幽默、积极进取、处事洒脱、乐于助人、快人快语、诚实坦白,私房钱绝对不会往兜里藏。总的来讲就是积极负责、勇敢正义、聪明好学、实事求是、豪放不羁、举世无双、绝无仅有、空前绝后、独一无
二、前无古人后无来者,只此一家别无分店的好男人。
于是乎呢,一部分女性认为我那简直就是帅呆了、酷毙了、简直无法比喻了,如果把我失去了,心肝都要变绿了,爱情没有甜蜜了,地球也没有吸引力了,只剩一句话了,没有我她就根本就活不下去了。
但是,世事无绝对。是不是?也有一部分女性认为我就是个流氓,这到也没什么关系。毕竟流氓不可怕,就怕流氓没文化。所以你们要像我一样好好学习,天天向上,争作一个有文化、有知识、有学问、有才艺的四有流氓。
不管怎么说,好男人也好,臭流氓也罢,俗话说得好,人争一口气,佛争一柱香,没有自己的原则,啊,那没地说啦,只能把光棍当,自我介绍《无耻的自我介绍》。 所以咱们也得提出咱们找老婆的条件。
我提出,十要十不要:
变性的不要,长得看着就生气的不要,思想肮脏的不要,没有共同语言的不要,被人甩过N次的不要,N次甩过别人的也不要,性亢奋的不要,有性冷战嗜好的不要,喜欢惹是生非的不要,喜欢提老婆和娘同时掉进水里的时候只能救一个人的时候先救谁这类不利于家庭和睦的问题的坚决不要!
那我要什么样的呢?红颜知己的要,忠贞不
二、死情不渝的要,长得看着就舒服的要,说话声音动听的要,活波可爱、温柔贤淑的要,严于对己、宽于对我的要,上得厅堂、下得厨房的要,管夫无方、持家有道的要,每天看着我就他妈比捡着一百万块钱还高兴还得要,听见丈夫酒醉之后说“兄弟如手足,女人如衣服”能忍受住愤怒绝不乘此机会打他一两耳光踢他两脚的坚决的要!
妙不可言歌词范文第2篇
摘要:不可抗辩条款是国际寿险标准条款的组成部分,是保险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其在维护投保人利益、约束保险人的道德风险方面起到积极作用。中国目前保险法和寿险合同条款中均未有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在中国《保险法》修订之际,依法确定不可抗辩条款,有利于加强对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确保中国保险市场的良性运行,提升保业的社会信用度,增强中国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
关键词:不可抗辩条款;含义;作用
2008年8月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根据公开披露的信息,在修订草案(送审稿)中,保险合同法首次纳入了“不可抗辩”条款的内容,抗辩期为两年,具体内容为:“投保人不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即使其后果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但经过两年期限后,保险公司不得据此解除合同。”[1]究竟什么是“不可抗辩”条款?“不可抗辩”条款首进保险法会起到什么作用呢?
一、“不可抗辩”条款的含义及其法理分析
(一)“不可抗辩”条款的含义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议条款,是指保险合同订立生效经过一段时间(又称可争议期间)后,既使保险人知道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有违反告知义务的事实,也不得再行使合同解除权,这段时间一旦经过,保险合同行为便创设了一个没有争议的法律关系。
不可抗辩条款首先出现在人寿保险单中,为保护被保险方的正当利益,吸引更多的客户购买本公司的保险产品,一些保险公司在19世纪后期在保险条款中列入了不可抗辩条款[2]。不可抗辩条款现已为大部分国家保险法所吸收,成为强制性法律规范。有关不可抗辩条款的立法,最早见于1906年的纽约州《阿姆斯特朗法案》(Armstrong Act)。1906年美国纽约州《阿姆斯特朗法案》将不可抗辩条款上升到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的法律规范的高度,明确规定了不可抗辩条款为人寿保险合同的法定条款,其后相继为其他州所采用。美国大多数州议会均制定专门法律,强制要求保险人在寿险和健康险等长期保险合同中必须要有不可抗辩条款[3]。《阿姆斯特朗法案》对现代各国保险立法产生的重大影响,体现在:《日本商法典》第644条、《中国澳门商法典》第1041条、中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64条等,且均为强制性规定。
(二)“不可抗辩”条款的法理分析
中国现行《保险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该条要求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将有关保险标的之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不得有任何隐瞒、遗漏、错误或欺诈。这种义务是法定的,不受保险合同是否有明确约定的影响。
而不可抗辩条款实质上限制了保险人的保险合同解除权:即使投保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欺诈行为,但经过法定期限后,合同也当然继续有效。表面看来,这项规则与“欺诈会使合同无效”的合同法基本原则相悖,但不可抗辩条款之所以被法律承认,根本原因在于其存在的合理性:首先,保险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工具,须保护保险金受益人的利益,尽可能地维系保险关系的存在。订立人寿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一般都指定其家属或其他受扶助的人为受益人,这些受益人对将来支付的保险金有期待权,因此,人寿保险常涉及这些人的生计安排,若不规定一个抗辩权丧失期间,使得受益人无反证的机会,从而丧失怜恤之道。而且人寿保险合同为长期合同,若已成立多年,保险人因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而行使解除权,致使被保险人因年老体衰而难以获新保险。甚或出现保险人在明知不实告知义务的存在而仍签订合同,以图投保人缴纳多年保费后,而抗辩拒付保险金,显然有失公允。其次,从保单金融功能来看,以人寿保单所体现的保险金请求权为质,而设定质权,向第三人借款,若保险合同订立二年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以违反告知义务抗辩、拒付保险金,则应被保险人业已死亡,质权人概无提出反证之可能。如果保单伴有此项危险,必将有害于保单信用交易安全[4]。
(三)不可抗辩条款的例外
不可抗辩条款一般仅限于保单有效性的争议,旨在禁止因投保人欺诈、隐匿或重大误述而对保单的有效性提出争议。该规则也有例外情况,在欺诈性冒名顶替、缺乏可保利益、蓄意谋杀被保险人等情况下,即使争议期结束,保险人也可提出抗辩[5]。一般来说,保险人基于以下几种事由所提出的抗辩不受不可抗辩条款的拘束:(1)在不可抗辩期间发生事故的,解除权不因不可抗辩期间的届满而消灭,保险人仍可以告知义务有瑕疵而解除合同。英美立法一般规定“本契约自成立日起经过一年以后,订为不可争,但以被保险人未亡为条件”以防止投保人或受益人可能进行的规避。(2)未缴纳保险费的情形,不受不可抗辩条款的约束。(3)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以防止利用生命赌博和道德危险因素。因此,保险利益的争辩不在此规则的调整范围内。(4)此规则虽适用一般的欺诈行为,但特别严重的欺诈行为仍可能使合同无效,如冒充被保险人进行体检等行为[6]。在保险实务中,不可抗辩条款主要存在于具有长期性的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
二、“不可抗辩”条款的作用
(一)解决“理赔难”,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承保容易理赔难的现状一直为人诟病。保险事故发生后,部分保险公司不遵守合同约定,找出种种理由惜赔、拖赔、欠赔甚至无理拒赔的情况时有发生,无法体现保险法修改时明确提出的加大对投保人利益的保护力度原则。例如,西安刘女士1995年患慢性肾炎,1997年隐瞒病情投保重大疾病险,2005年由于长期肾炎不愈导致肾衰竭(重疾),由于保险合同无“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公司因此拒赔。而实际上,保险代理人就是刘女士的邻居,明知刘女士身体欠佳,代理人为了拿提成,诱使刘女士在投保时填写“没病,健康”。更有甚者,个别保险公司故意与不合格的被保险人签订合同(或放任代理人与之签订合同),先收保费,事后再“严格审查”、拒赔。但是,如果合同中有“不可抗辩条款”,就算保险公司事后查明刘女士1997年是带病投保,也必须给付保费,因为保险合同生效已逾二年,是一份“无可争议的文件”[7]。
笔者以为,在保险合同中确认不可抗辩条款,能有效遏制保险业的销售误导,从根本上解决理赔难问题,依法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促进中国保险业诚信经营并健康发展
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经营信用的特殊行业,它本身经营的是一种承诺,所以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业经营的最根本要求,是防范和化解保险企业风险的前提。但在中国保险实践中,由于中国《保险法》无“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致保险公司的一些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大量存在,使消费者丧失了对保险公司的信赖,严重阻碍了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例如,(1)误导客户。在客户投保时,有些业务员为拉业务、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避重就轻,过分夸大产品功能,私自承诺投资回报率,以虚夸的不现实的回报率作诱饵;有的只谈利益,不讲风险,对一些重要事实刻意隐瞒。(2)不按规定理赔。有的保险代理人在开展业务时笑脸相迎,乱打包票,但等到客户真的出险时就换了一副面孔,百般刁难;有的则层层加扣,导致执行的赔付范围、赔付费用与保户根据条款推算的赔付额相差较大;有的滥用真实告知原则,抓住投保人在投保中的误告、没有告知或任何与事实有出入的地方,随意在理赔中拒赔或不足额赔付。(3)违规现象严重。有的在大项目、统括保单和政府招标项目中突破保监会核准的条款和浮动费率范围,违规降费;有的手续费突破财政部有关规定,一涨再涨;有的以“回佣”方式招揽客户或迎合投保人不合理要求。(4)同业相互贬损。现实经营中,以邻为壑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业务员视同行为冤家,标榜自己、贬损他人。
以上这些问题若得不到较好地解决,势必危及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因此,笔者认为,保险法修改中,确认不可抗辩条款,可以有效防止保险人对合同解除权的滥用,促进保险业诚信经营并健康发展。
(三)履行加入WTO承诺,与国际惯例接轨,提高行业竞争力
中国政府在加入WTO过程中,对国际间保险服务的四种方式(跨境交易、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做出了相关承诺,同意在一定范围内对外资开放国内保险市场。作为WTO的成员,根据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中国保险业享有成员的权利,也必须遵守WTO规则。随着国内保险市场的开放,中国保险业势必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在“不可抗辩条款”已是国际寿险标准条款的今天,中国现行《保险法》对不可抗辩条款却没有规定,这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不符合世界保险立法发展的趋势,尤其在面对大量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的今天,漠视对不可抗辩条款的立法,损害投保人的利益,势必会大大降低中国保险业的市场竞争力,给外资保险公司以可乘之机。因此,在修订《保险法》时“拿来”不可抗辩条款规则,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
参考文献:
[1]中国保险网,http://www·China-Insurance.com,2008-08-04.
[2]李玉泉.保险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3]樊启荣.保险契约告知义务制度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4]陈云中.保险学[M].台北: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5.
[5]陈欣.保险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6]梁宇贤.保险法新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7]周玉华.最新保险法法理精义与实例解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责任编辑陈鹤]
妙不可言歌词范文第3篇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这里的损失仅指财产损失。也就是说,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还应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即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
实际损失是现存的损失,可以说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损失,一般也不会产生争议。关键是可得利益如何确定?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后债权人可以实现或者取得的收益,它具有以下特点:①未来性。可得利益不是现实的利益,而是一种未来的利益,它必须是经过合同违约方履行后才能获得的利益。②期待性。可得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的利益,可得利益的损失也是合同当事人能够预见到的损失。③一定的现实性。尽管可得利益并非订立合同时就可实际享有的利益,但这种利益并不是臆想的,如果合同违约方不违约,是非违约方可以得到的利益。
(2)合理预见原则。完全赔偿原则是对非违约方的有力保护,但从民法的基本原则出发,应将这种损害赔偿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合同法》第113 条规定,“,但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就是合理预见原则,又叫可预见性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预见的主体是违约方;②预见的时间是合同订立时;③预见的内容是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范围;④判断违约方能否预见的标准采用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即通常以同类型的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
(3)减轻损害原则。也叫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原则,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后,受害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损害的扩大,否则,受害人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违约方此时也有权请求从损害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可避免的损害部分。也就是将减轻损害作为受害人的一项义务看待,并以此限制违约方的赔偿责任。《合同法》第119条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减轻损害原则的构成要件是:①损害的发生由违约方所致,受害人对此没有过错;② 受害人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害扩大;③受害人的不当行为造成损害扩大。
(4)损益相抵原则。又叫损益同销,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这是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重要规则。根据这一规则,违约既使受害人遭受了损害,又使受害人获得了利益时,法院应责令违约方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害与受害人所得利益的差额,这是净损失、真实损失,但并不是减轻违约方本应承担的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没有规定损益相抵原则,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应承认此原则。具体地说,违约损害赔偿地目的是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并非使受害人反而因此而受益。由于同一违约行为既遭受损失,又获得利益,如不将利益予以扣除,就等于让受害人因违约行为而受益,这是违反违约损害赔偿的本意和目的的。因此,必须采取损益相抵原则。
损益相抵原则的构成要件:①违约损害赔偿之债已经成立。这是前提条件。即只有构成违约损害赔偿之债时,才有必要确定损害赔偿范围,而损益相抵恰恰是限制损害赔偿范围的因素。②违约行为造成了损害和收益。即损害和收益是同一违约行为的不同结果。
(5)责任相抵原则。是指按照债权人与债务人各自应负的责任确定责任范围。《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是责任相抵原则。同时应明确,在我国合同法理论上,责任相抵是一种形象的说法,不是指当事人的责任抵销,是在确定各自应负的责任基础上确定赔偿责任。
责任相抵原则的构成要件:①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即适用前提是双方当事人都存在违约行为。这是客观要件,只要客观上具有违约行为,而不管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②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当事人双方都违约的情况下,其各自承担与其违约行为相对应的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替代。
(6)经营欺诈惩罚性赔偿原则。针对交易中各种严重的欺诈行为,特别是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产生的欺诈行为的严重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 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数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就在法律上确立了经营欺诈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
《食品安全法》[2009]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妙不可言歌词范文第4篇
为什么这样说呢?其实简单,但这前提主要是因为个人认为,在床上肯定不穿内衣,(意指不戴XX),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光穿内裤,不穿睡衣,万一遇到个天灾人祸的,想跑也不及,年少青春的样子,总不能深夜发生意外时半裸奔吧。至于已婚女人,多穿一件睡衣总比全裸或只穿内裤的诱惑要大得多,多少留点神秘感,虽知男人的心态,有时越是朦胧,越是容易让人产生渴望与冲动以下的不说。
此外对于床上穿不穿袜子不少人也有误区。
二、不要穿袜子
不要穿袜子,特别是在冬天,很多女人喜欢穿着双棉袜子睡觉,特别是比较冷的地方,其实穿袜子睡觉并不比不穿袜子睡觉要来得暖和,如果说暖和了,想怕也只是心里作用而已,因为洗完澡过一会上床钻被窝相信绝对不会让你哆嗦到天明,很多女人血气不足,本质都会畏冷,如果好命嫁个好老公,你可以让他先上床把被窝暖好了等你,不穿袜子与他磨擦,相信要比穿上袜子与他磨擦来得痛快。
三、不要扎起长发睡觉
不要以任何形式扎起长发,自然的就是最美的,这不但有利于头部血液循环,影响睡眠的深度,进而影响皮肤的质量。一把秀丽的长发加上一条质感轻柔的睡裙,总会令人浮想蹁跹,无论是侧影,还是背影(只要你不是熊猫样的身材)都将风姿绰约,美态动人。
四、不要用枕头
女人其实不用枕头在床上睡觉,一定程度上是可以有效减少皮肤松驰与细纹的产生,加之,我以为,如果一个女人习惯于在婚前自已睡时要垫枕头,婚后也一定要坚决反对把个双人枕搬回家里放在床上,因为不用枕头睡不着也不怕,非枕不可的情况下,就枕老公的臂膀,嗯。
钻到他怀里,枕着他的臂弯,感觉一定要比用枕头舒服得多。当然,还有不足以道的是,这更有利于增进夫妻感情与身体交流,肩膀宽厚,怀抱温暖。
五、不要化妆
妙不可言歌词范文第5篇
合:敬爱的老师,亲爱的同学:
大家早上好!
今天,我们演讲的题目是:《刻苦学习的精神不能丢弃》。
男:有一句名言,我们人人皆知,那就是“天才在于积累,聪明在于勤奋。”。
女:有一句格言,我们无人不晓,那就是“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男:这两句话都告诉我们一个同样的道理:一个人事业的成功,优异成绩的取得,都离不开刻苦学习的精神。
女:穿越时空的隧道,追寻古人成功的足迹,无论是孙康“映雪”,还是车胤“囊萤”;无论是朱买臣“负薪”,还是李密“挂角”,都无不成为刻苦学习的千古美谈。勿庸质疑,刻苦学习的精神同样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同样是我们现在甚至以后学业致胜的法宝,是成功的阶梯,是到达理想彼岸的渡船,是打开知识大门的金钥匙。
男:爱迪生说过:“天才是百分之九十九的汗水加百分之一的灵感。”看看我们周围在历次考试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同学吧,看看他们是怎样在一些同学的茶余饭后的闲聊时间里,去钻研一道道难题的;看看他们是怎样在一些同学津津有味地玩着手机的时间里,去读一篇篇美文,诵一首首古诗的;看看他们,我们就会明白,没有谁能在随意轻松中取得成绩,没有谁能凭着一时的侥幸而获得成功,更没有谁能在一天天虚度时光中收获丰硕的果实!不经历风雨怎么见彩虹,没有谁会随随便便成功!
合:同学们,无论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刻苦学习的精神都不能丢弃。我们只有刻苦学习,才能放飞理想,收获智慧,抵达理想的彼岸。
妙不可言歌词范文第6篇
您受我公司邀请,到XX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落实我公司融资一事。在协助我公司与XX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并于款项到账的二个工作日内(以银行款项到账日为准),本公司不可撤消的、无条件的同意凭本支付承诺书按《项目贷款居间合同》邀定按比例向贵先生支付融资金额3% (以实际合同所确定的资金为准)的融资中介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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