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范本范文
民事诉讼范本范文第1篇
原告:X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号码: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住址: X栋X单元X室。
被告: ,营业执照注册号: 住所地: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承担逾期未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 元;
2、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年 月 日,原告同被告签订哈尔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书(下称“合同书”),合同编号为 ,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出售的位于 栋 单元 层 号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屋总价款 元人民币,双方约定被告应于 年 月 日前交付原告所购房屋。合同约定,被告交付房屋后的一年内办理完毕房屋产权证,但是,时至今日被告也未给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按房价款的 支付违约金 元。
原告多次不间断的要求被告办理房屋产权证,但被告用给中借口推迟、拒绝办理。原告无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起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
民事诉讼范本范文第2篇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 。
受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__________因_________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_________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民事诉讼范本范文第3篇
上诉人
上诉人因 一案,
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字
第 号刑事 ,现提出上诉,2012年刑事上诉状格式范本。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此 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 份
上诉人
年 月 日
注:
1、本上诉状供刑事案件当事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对一审刑事判决、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用,用碳素黑墨水钢笔、毛笔书写或印制,范文《2012年刑事上诉状格式范本》。
2、“上诉人”栏,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或职务、住址等。
民事诉讼范本范文第4篇
[摘要]行政裁决作为行政机关解决特定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融合。目前存在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三种司法救济方式尚不能很好地发挥行政监督和当事人权利保障的作用,而当事人诉讼不失为一种值得我们考虑和借鉴的模式。
[关键词]行政裁决;司法救济;当事人诉讼
[作者简介]韦佼杏,广西大学法学院2009级硕士研究生;李佳芳,广西大学法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广西南宁530004
[文献标识码]A
一、行政裁决的价值与特点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裁决作为行政主体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它的价值在于能较为便捷和高效地解决专业性和技术性民事纠纷。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事纠纷会涉及到与行政机关日常管理相关的金融、专利、交通、环境等各个领域。与普通法院相比,行政机关在这些领域所具有的专业知识优势就得到明显体现。“一般说来,拥有精良技术装备和专业从业人员的行政机关是行政管理问题的专家,相比较而言,法院则不具备解决纯粹行政问题的知识优势,因而由技术上‘文盲’的法官对数学和科学证据所作的实体审查是危险和不可靠的。”而这些专业纠纷的解决对于专业的行政管理人员来说却是游刃有余。
同时,和法院的司法程序相比,行政裁决还具有便捷高效的特点。英国著名行政法学家威廉·韦德说过:“法院的法律程序是琐碎、缓慢、费用昂贵,它的缺陷也正是其优点,因为法院的任务是实现高标准的公正。一般而言,公众总是需要尽可能的最好的产品,并准备为此付出代价。但在处理社会事务当中,目标就不同了,这个目标并不是不惜任何代价以获得最好的结果,而是在符合有效管理的基础上取得最好的结果,为了节省社会和当事人的开支,应当使争议得到迅速和经济的处理。”
二、我国行政裁决司法救济制度的主要模式
行政裁决制度能高效便捷地处理民事纠纷,但公民权利受到强势行政权力侵害的风险性也会随之增加。只有建立完善的行政裁决救济制度,才能对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裁决权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防范行政权的扩张和滥用,进而保障民事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裁决的司法救济主要有行政诉讼、民事诉讼、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三种途径。
行政诉讼方式可以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同时可以避免司法机关与行政主体间法律文书的冲突。但是存在的问题是,行政诉讼只能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有限的合理性进行审查,这会导致其解决纠纷的局限性,不能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并不能最终解决民事纠纷,纠纷的解决还是得通过新一轮的行政裁决进行,不利于改变行政主体逃避履行行政裁决职责的现状。
民事诉讼作为行政裁决的救济制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纠纷一方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裁决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始终围绕着民事权益纠纷进行,采用民事诉讼可以较为直接地解决民事纠纷。但民事诉讼的缺陷在于:首先,它违反了行政行为公定力原理。行政裁决一经作出,对任何人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有效并予以尊重的效力。如果当事人直接抛开行政裁决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会造成对行政行为公定力的否认。其次,民事诉讼不能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监督,将会导致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的行为得不到审查。最后,民事诉讼加大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将行政裁决的效力弃之不顾,就会形成行政裁决、一审、二审三次救济,耗时比普通民事诉讼更长,违背了行政裁决制度设置的初衷。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通过同一程序同时解决民事和行政纠纷。这种制度虽然在形式上提高了司法效率,但在具体操中却错综复杂。虽然行政行为与民事关系具有内在关联性,但在诉讼的审查内容方面不是相同的,解决了行政纠纷,还需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民事争议。二者的举证责任分配恰恰相反,很有可能造成不同的裁判结果。例如行政诉讼中因行政机关举证不足而胜诉,而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又会因自己举证不足而败诉。
三、对学界提出的日本当事人诉讼制度分析
在我国现有的司法救济制度尚不能很好发挥效用时,不妨分析和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在国外的相关制度中,日本的当事人制度对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类型的构建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当事人诉讼模式是日本行政诉讼制度中确立的一种诉讼类型。分为实质当事人诉讼和形式当事人诉讼。实质当事人诉讼指的是公法上的当事人诉讼。如公务员请求给付薪金的诉讼;形式当事人诉讼是有关确认或形成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处分或裁决的诉讼。形式当事人诉讼制度的特点是:诉讼的被告是民事争议的另一方当事人,行政机关可以依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原告可以直接提起给付之诉,而不必先请求法院撤销或变更行政裁决;法院直接审理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而不直接审理行政裁决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该程序主要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判决结果同时拘束民事当事人和行政机关。
当事人诉讼模式的优势在于:首先,在主体的确定方面,直接以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作为诉讼当事人有利于明确案件争议的焦点。法院审理的重点在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在诉讼过程中,兼顾对行政行为的审查,监督了行政裁决行为。排除行政机关的被告地位,有利于行政机关积极主动行使裁决权。实务中行政裁决机关为避免当被告往往对案件久拖不决,不仅影响了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及时实现,也使行政裁决制度的效用大打折扣。其次,当事人诉讼制度主要适用民事程序进行审理,同时准用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民事诉讼程序有机地融合在一起,提高诉讼效率,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总的来说,当事人诉讼制度符合司法最终原则,既尊重了当事人的诉权,也有利于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的全面解决。
四、我国当事人诉讼制度构建的基本构想
当事人诉讼模式的优点在于能够彻底解决行政主体不宜作为行政裁决诉讼被告的问题,有利于行政裁决制度的优势得到积极发挥。同时,统一简化行政裁决救济路径,方便民事纠纷当事人提起诉讼,并能消除当事人的抵触心理。这一诉讼模式已被不少学者认同,其具体操作运用也值得我们进一步探究。
首先,当事人地位的确立。当事人诉讼模式的原告应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相对人,被告为另一方民事主体。行政机关作为独立的裁决者不作为诉讼当事人,如行政机关牵涉到有关事实的认定,应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向法院提交裁决所涉及的相关文书。一方面有利于法院利用行政裁决机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查明事实情况,以作出公正的裁决;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证明行政裁决行为的合法性。
其次,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由于当事人诉讼是以解决民事争议为直接目的,当事人对案情最为熟悉,举证相对容易,因此,举证责任适用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充分辩论,有利于案件事实的充分展开,有利于民事纠纷的公正处理。行政主体仅负提交相关书面材料以证明行政行为合法的义务,这也是由行政裁决中行政主体的中立性地位决定的。
再次,对于审判组织的设立,行政裁决诉讼不仅要解决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还需要对行政裁决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由于行政审判与民事审判存在很大区别,如审理原则、合议庭的组成方面等,因此,由行政庭或者民庭审理政裁决案件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我国不妨组建行政民事审判庭,由行政民事审判庭对行政裁决案件一并审理。由于民事法律关系是法院审理的重点,为查明当事人之间所争议的民事纠纷,应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由当事人举证辩论以查清事实,之后再对行政裁决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通知行政裁决主体出庭。
最后,在当事人诉讼审理中,在不涉及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为了保障民事争议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应中止行政裁决行为的执行。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主要是出于对公共利益的考虑,如行政裁决所涉及的仅仅是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之间的争议,则应从保护当事人权利的角度出发,中止行政裁决的作为的执行。
民事诉讼范本范文第5篇
[关键词] 民事诉讼 调解
诉讼调解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程序中,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对争议各方进行疏导规劝,促使其就民事争议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的活动。诉讼调解作为重要的诉讼机制,不仅具有定纷止争、维护稳定的功能,而且能最大限度地提高诉讼效益,缓解当事人的诉累,节约诉讼时间、降低诉讼成本,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诉讼调解作为我国重要的诉讼制度和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1条,调解适用于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它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传统特色的纠纷处理方式。
一、民事诉讼调解的时间
按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也就是将调解时间定在立案后至裁判作出前这段时间。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中规定“民事诉讼过程中,调解可以在任何一个阶段进行,法院不得以调审分离拒绝当事人进行调解的正当请求”。据此,调解分为庭前调解,庭中调解,庭后调解。
(一)庭前调解
庭前调解可分为复查听、证阶段调解和立案决定后至庭审前的调解。法院受理案件后,要基本弄清了当事人各方的主要争执焦点,初步掌握了当事人的思想动态以及是否有调解的意愿,在此基础上找准调解的切入点,然后充分征求当事人各方意见,若当事人各方同意调解应不失时机组织调解。如果当事人在此阶段达成一致意见,握手言和,可以节省诉讼资源和诉讼成本。一般情况下在庭审前组织调解比较有利,由于没有庭审中的激烈对抗与严格的时间限制,各方当事人的思想状态相对较为轻松,一般较易达成调解协议。
(二)庭中调解
在司法实践中最普遍适用的是庭中调解,通过开庭,法官已基本查明案件事实,当事人各方随着案件的进展,对“是非”又有了进一步明了,原来的个性化“是非”标准、“公正”标准亦发生了一定变化,在此“事实清楚”,是非分明情况下进行调解,自然会收到较为理想的效果。
(三)庭后判前调解
《若干规定》将庭审后调解时间界定在判决作出前。经过庭审调查与辩论,当事人虽然有了较深入的认识,但难以完全明确。还需进一步咨询或征求亲属意见,而这些在极有限的庭审中都无法实现,此时当事人虽有调解意愿,但仍心存顾虑,这种情况下,法官最好将调解置于庭后,可以在判决前组织一次调解,当事人顾虑消除后,很可能会选择调解结案。
二、民事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各地法院从促进案结事了、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积极开展调解工作,把调解贯穿于民事案件审判的各个环节,从而为及时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在民事调解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法官对调解制度的认识存在问题
当前,部分法官对调解工作的作用和意义认识还不到位,片面地认为选择判决方式比调解方式更符合诉讼公正、效率的本质要求,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少数法官不够重视调解工作,同时在审限的压力下,他们更热衷裁判权的行使,不愿做艰苦细致的思想工作,进而影响了调解工作的良性发展。另由于审判工作任务日益繁重,有些法官为了尽快结案,片面追求办案效率,在违背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迫或变相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结果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侵犯了当事人的诉权,损害了法院的形象。
(二)调解工作机制创新不够
目前,民事调解工作机制创新不够,诸如尽管对调解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但尚未完全制度化,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等。在职权主义影响下的调解过于浓厚。现行的调解模式明显带有浓重的职权主义色彩,自愿原则难以落到实处。由于法官既是调解者又是案件裁判者的双重身份,往往使当事人受到强制或变相强制。裁判者的身份使法官具有潜在的强制力,以合意为基础的调解常常变为法官主持引导下的强制性调解,法官会以审判权为后盾,告知当事人如果不接受调解方案,将来的判决将会对其更加不利,即所谓的“以判压调”。不少当事人迫于压力,不得不同意调解,基于这种因素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容易导致不公,滋生司法腐败。
(三)调解质量或效率仍不高。
由于个别法官在调解中的主观性和随意性较大,常使当事人在无准备的情况下被突然通知调解,使其因准备不足而处于劣势;调解时不注意发挥释明引导作用,敷衍塞责,使调解基本处于当事人自调的状态等,从而造成了案件调解质量的低下。造成当前调解效率不高的原因,既有法官调解技巧、语言表达能力、自身人格魅力方面的因素,也有因案件复杂、难度加大,对案件的驾驭能力不足,抓不住争议症结的原因。
三、加强民事调解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明确调解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和谐司法理念,高度重视调解工作,以促进当事人和睦相处、社会安定为目的,大力提倡和全面落实民事调解制度,强化法官的调解意识。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以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从而保证案结事了。坚持“能调则调,该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调解也好,判决也好,关键是要在查清事实的前提下用准法律,找到公正的处理方案,围绕处理方案把思想工作做到当事人的心灵深处,引导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实调解不成的就判,判就得判成铁案,能经受住历史检验。
(二)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调解机制
在坚持现有整体诉讼架构不变的原则下,完善和改革内部管理与审判模式。如采取多梯层次、全程调解,形成法官助理主审法官审判长庭长或主管院长多梯次的调解模式,在诉讼的各个环节,即立案、送达、证据交换、开庭审理和宣判等阶段均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调解,以尽最大努力促进调解。积极探索建立调解工作激励机制,加大鼓励和奖励的力度,如在办案经费标准中提高调解案件的单案补助标准,年度审判调撤率达到规定指标的给予优先配备装备等措施。
(三)加强对调解工作的监督
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有效方式,其特点是方便、快捷、灵活和具有较弱的对抗性,被国际司法界誉为“东方经验”。如何创造性地开展诉讼调解,充分发挥其价值和优势,就要加强对调解工作的监督。在民事调解工作中,可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以防止各方、包括双方当事人和法官滥用调解,防止不必要的怀疑和风险,防止案件当事人把法官调解当作减少债务的诉讼“技巧”或权宜之计,利用调解之名行逃避法律之实以达到迟缓、拖延时间、规避管辖或作虚假承诺等现象的出现。
(四)引导和发挥诉讼代理人和律师在调解中的作用
调解协议能使当事人的利益得到最快的实现,能够在最大限度地息事宁人,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有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代理的案件,如果在案件开庭审理前其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可按收取当事人的其他诉讼费比例标准给诉讼代理人和律师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果案件已经通过开庭,但尚未进入合议判决之前在诉讼代理人和律师的努力下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法院可在收取的其他诉讼费中返还50%。这样诉讼代理人和律师都得到了实惠,同时对其代理人的代理工作也感到满意,只有这样诉讼代理人和律师才有可能积极去配合法院的调解工作。 建议今后在年度执业年审或对诉讼代理人和优秀律师的评选活动中,将诉讼代理人和律师参与调解结案作为一项硬性指标,达不到调结率的要进行业务培训或取消其参加评优活动,这样诉讼代理人和执业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就会更加积极主动地配合法院的调解工作。
民事诉讼范本范文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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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原料 民事官司又称民事诉讼,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诉讼关系的总和。民事官司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诉讼,同时,因为有国家审判权介入,它又具有国家公力性质;民事诉讼受《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范,具有严格的规范性;民事诉讼分起诉阶段、法庭准备阶段、开庭审理阶段、制作和宣告判决阶段等,前阶段是后阶段的基础和前提,后阶段是前阶段的继续和延伸,具有明显的阶段性。步骤/方法 发生纠纷后,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举例说明:发生交通事故后,你要及时报警,保护现场,拍照固定证据,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好保险公司。正确预测评估诉讼风险 评估是否在诉讼时效范围内、现有的证据是否充分、对方是否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是否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可以向律师咨询。确定本案适格被告 首先,如果被告是个人,那么你需要到对方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打印户籍证明(个人无法办理,律师可以打印);如果被告是单位,那么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打印该单位的基本注册资料。 其次,尽可能多列被告,追究侵害主体时要尽可能地做到宁可告错,不可漏告,这样会增加执行主体和承担责任的保险系数; 再次,紧盯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被告,做到挑肥拣瘦。一般单位财力相对雄厚,执行起来比个人更好执行些,对于那些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被告应想其他办法,有时不一定非要走诉讼程序,协商调解也是不错的解决办法。确定管辖法院 举例说明:发生同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上海市人民法院和江西省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那么我们应尽量选择向上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江西省人民法院计算残疾赔偿金所依据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适用江西省统计局的数据,他远远低于上海地区的统计局数据,在赔偿标准上不能有效的达到最大的合法权益。选择诉讼策略 包括立案时机、诉讼方式等,举例说明:同样一个交通事故案件在2010年2月份起诉和在2010年4月份起诉所得到的判决结果很可能是不一样的,因为新标准一般会在3月份出台。提起诉讼时要充分考虑是否有新的法律或司法解释出台,该法律或解释对我方诉讼是否有利,然后确定正确的诉讼策略。准备起诉材料立案 制作诉状和证据目录后向法院立案庭立案,如果受理了会给你交费通知书,你再持交费通知书去缴纳诉讼费用。缴纳费用后,算是你的案件已经正式受理了,法院会安排开庭日期,并邮寄传票,上面会写明开庭日期、时间和地点以及审判员。法庭审理 开庭时间到了,你应准时到庭,迟到会给法官留下不佳的印象,有时侯会认为你主动放弃诉讼,会作为撤诉来处理。 法官的书记员会核实双方的身份,然后进入庭审阶段,法官会先问你要不要法官回避,如果你确认法官与被告是亲戚或者其它亲密关系,那么你就说要回避,否则你就说不需要。然后宣布正式审判,会让原告先读诉讼状,读完后提交相应的证据,再让被告反驳,然后进入对证据的质证阶段(庭审调查),这个时候,你一定要对所有对方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仔细的质辩,否则就会对你不利。证据质辩完后,就进行双方的辩论阶段,一般法官会让双方各有两次辩论机会,但如时间拖长就可能只有一次。辩论结束,法官通常会问双方要不要调解。如果双方都说可以,那么法官会先分别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功,法官就会宣布,现在休庭,择日宣判。过段时间,法官的书记员就会通知你去拿判决书。 法官最后判决之前,你如果认为案件可能对你不利,或者说同个诉讼标的你还有其它诉讼方式,或者说你不准备起诉对方了,你可以向法院申请撤诉,提交民事诉讼撤诉申请书。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允许你撤诉,然后给你一个裁决书,你可持裁决书向审判法官申请退还一半的诉讼费用。 收到判决书后,如果你认为判决不公平,那么你就要在拿到判决书之日起15天内(裁决为10天)提起上诉,你要准备上诉状,然后提交给一审法院,由审判法官连同你的一审资料提交给二审法院;你也可以直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上级法院决定受理你的案子后会给你缴费通知,你要记住的是你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去缴纳上诉费,否则会因错过上诉期而没办法启动二审。申请执行 如果你不上诉,对方也不上诉,15天后判决书生效,如对方不主动履行,你可向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注意事项 要打好一场民事官司,涉及许多专业的诉讼技巧及法律知识,聘请专业律师为你提供法律服务是有必要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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