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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执法系统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漫步者2026-01-071

路政执法系统范文第1篇

一、填空题:(20分,每空1分)

1.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加处罚款。

2.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的“案由”填写应当包含的三部分,即

、 和 。

3.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选择

通行的地点进行,并设立警示牌或以醒目、明显标志物体示意,避免引发交通堵塞和安全事故。

4.指挥车辆接受检查时,指挥手势参照 手势信号执行。

5.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求对方出示证件、接受检查及要求配合执行其他公务时,应当使用 ,出示全国统一的 证件。

6.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使用A4型纸制作。文书中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填写 ,文头应与 一致。

7.《交通行政执法规范》适用于交通行政执法人员 或虽没有执行公务但着交通行政执法制式服装时。

8.交通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统

一、内容完整准确、 、 。

9.、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 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0.制定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规范》,就是要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严明执法纪律,坚决杜绝和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建设一支 、 、 、

的交通行政执法队伍。

二、多项选择题:(20分,每题2分)

1.交通行政执法规范包括 。

A、交通行政执法风纪规范;B、交通行政执法用语规范;C、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D、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E、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F、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2.证据是指能够证明交通行政处罚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包括 。

A、书证;B、物证; C、视听资料;D、证人证言;E、当事人的陈述;F、鉴定结论; G、勘验笔录、现场笔录;H、证据保存清单。

3.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诉或检举,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受理和审查,认为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后,予以改正: 。

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B、适用依据错误的;C、违反法定程序的;D、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E、超越或滥用职权的;F、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 案件调查结束后,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 。

A、基本情况、B、违法事实、C、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D、案件性质、E、自由裁量理由、F、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

A、证据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B、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撤回听证要求的;

C、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接到参加听证的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

D、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出听证的;E、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6.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A、戴围巾、耳套; B、戴耳环、项链、手镯、戒指、胸针、胸花等饰品; C、化浓妆、纹身、染指甲、染彩发; D、佩戴有色眼镜。

7.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应当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手势动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

A、双手抱胸;B、翘二郎腿;C、用手敲桌台提醒行政相对人;D、打哈欠、伸懒腰等;E、与行政相对人有身体上的接触(正当防卫除外);F、其他不文明或可能引起行政相对人过激行为的举止。

8.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批准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以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

A事实、B理由、C依据、D处罚内容,D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听证权;E、诉讼的权利。

9.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注目礼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A、面向受礼者成立正姿势;B、注视受礼者,并且迎目送(左、右转头角度不超过45度);C、身体同时向左或右转体45度;D、礼毕时将头转正,恢复立正姿势;E、精神饱满,表情自然。

10.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审核案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 。

A、案件是否属于本交通行政机关管辖;B、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C、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D、定性是否准确;E、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F、行政处罚是否适当;G、办案程序是否合法;H、法律文书是否规范。

三、判断题(20分,每题2分)

1、根据《交通行政执法风纪》,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阳光耀眼的路面执法时可以佩戴墨镜。( )

2、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处罚的,应当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3、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制发《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4、路政人员治超工作中,发现非法超限运输车辆运输的是整车鲜活农副产品,应当放行。( )

5.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

6.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认真进行复核,提出最终处罚决定的建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而加重行政处罚。( )

7.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干净、整齐。男性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剃光头,但不得留大鬓角、长发,不得蓄胡须。( )

8.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宝依据,对公民处以五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9.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注明加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印章的地方,必须加盖路政管理大队的印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正。( )

10.交通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行政相对人存在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交还有关证件后放行。( )

四、简答题(20分,每题5分)

1.升国旗和奏国歌时,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怎样做?

2.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时,如果出现行政相对人态度蛮横、暴力反抗法或煽动围观群众围攻执法人员的情况,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如何处置?

3.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听证笔录的法律文书制作完成后,当事人拒绝签字或拒不到场时,执法人员应如何处置?

4.交通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有哪几种?

五、简述题(20分每题10分)

1.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做到哪些?

路政执法系统范文第2篇

今天我们一起学习了央视关于路政执法的一系列报道,使我对路政执法有了一个更加深入、更全面的认识,当前一些地方的执法者将执法权与执法处罚赔偿与经济利益挂上钩,严重影响了路政执法人员的形象,造了极大的负面影响。通过视频学习,我决定以后从以下方面要求自己:

一、努力加强自身业务素质的学习。及时向过往司乘人员宣传《大桥管理154号令》、《公路、桥梁安全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将管护大桥安全,确保畅通作为第一任务,心中牢记自己的责任落实到行动中来,规范执法行为,做到公开、文明、按程序执,确保执法过程中,政策法规清楚、有法可依、依法执行,通过加强自身学习提高自己随时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及协调能力。

二、坚持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做大桥最强有力的执行者和守护者。执法的权力来自于人民,执法的最终目的是确保国有资产不被损坏,大桥的安全畅通,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增强文明服务意识,秉公执法,热情服务;做到按照规定着装,佩载行政执法证件,亮证执法,文明执法,规范执法,执法程序实行阳光操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必须做到严格执法。做到公开、文明、按程序执法;要正确处理执法与服务的关系,坚决防止越权执法、粗暴执法和不廉洁执法;应规范执法队伍,严格执法程序;依法严

厉打击各种不法行为,努力营造出大桥优良的通行环境。

路政执法系统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路政大队工作管理,督促执法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令,遵守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五不准”和“十条禁令”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公路日常管理的正常工作程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大队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制订原则:

1.有章可依,有章必依,违章必究,有奖有惩,奖惩严明,赏罚有度;

2.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大队。

第四条本制度由大队负责人督察实施情况。

二、奖励

第五条执法人员(含聘用人员)凡有以下一条或多条功绩者,大队给予奖励。

1.超额完成《年度工作经济责任制》的各项工作,在交通行政执法考评考核中取得突出成绩者;

2.工作中以法律法规为准绳,敢于坚持原则,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重违反纪律、贪污、盗窃、破坏公共财产者大胆揭发、勇于斗 1

争有功绩者;

3.在工作中发现事故隐患并采取正当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以及保护大队人员和财产有突出贡献者;

4.主持正义,积极维护社会治安,维护路政大队工作的工作秩序,勇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有功绩者;

5.在其它方面做出重大成绩者。

第六条奖励的种类:

大队奖励分为A级、AA级、AAA(3A)级和SA(4A)级4种。其中: A级为表彰。获3次A级表彰晋升为AA级。

AA级为路政大队工作内记功一次。记功二次晋升为AAA级

AAA级又称3A级,为路政大队工作内记大功一次,由大队负责人颁发奖金。

SA级为路政大队工作特别奖励,奖励内容为晋级,实物重奖或奖金、奖励休假。

第七条执法人员受奖应由大队负责人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支队决定奖励级别与方式,由行政部向受奖人发受奖通知。

三、处罚

第八条 大队对未完成《年度工作经济责任制》及违纪、违规者视其过失情节轻重分别予以B级、BB级和BBB(3B)级三类处罚;处罚分为口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停职反省等。其中口头批评、警告的,由大队负责人作出处理决定;记过、记大过、停职反

省等处分由大队负责人上报支队决定,并由支队上报桂中公路管理局备案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B级过失及处罚

(一)B级过失

迟到、早退或不按规定签到、签退;

仪容不整,站、坐姿式不正,经指出仍不及时改正;

上班时间看书报、电视及收听广播、音乐等;

上班时间串岗、闲聊;

其他与上述有相同内容和性质的行为。

(二)处罚

B级过失属程度较轻的过错。出现一次,予以口头批评。同月内出现两次,予以书面警告,并扣罚当月薪资。

第十条BB级过失及处罚

(一)BB(2B)级过失

迟到、早退月累计5次;

上班时间行为不检点,大声喧哗、追逐嬉戏等;

未经批准,擅自更换班次,休息时间,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擅自使用大队财产(工具、设备、设施);

擅自改动或损毁大队信函、布告、通知等;

随意搬移或损坏大队财物(工具、设备、设施);

上班时间不执行上级命令或紧争情况下拖延指派工作;

超出工作范围与处理当事人接近;

其他类似过失。

(二)处罚

1.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BBB(3B)级过失及处罚

3B级过失为重大过失行为,应予辞退或开除处分。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即为3B级过失:

1.月旷工2天以上(含2天),年旷工5天以上(含5天);

2.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大队财产严重损失;发生重大事故,擅离职守;出现重大差错,擅自处理、隐瞒不报;

6.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虚报冒领或利用职务及工作之便行贿受贿,谋取私利;

7.工作不服从分配,紧急情况下拒不执行上级指派的工作;

8.泄露大队机密,使大队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9.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

10.进行不道德的交易及活动;

11.因违法犯法活动给大队带来不良影响或受公安、司法机关审查。

12.违法交通行政执法“五不准”、“十条禁令”的其他情形。

路政执法系统范文第4篇

判例一

裁判要旨:

车辆驶入高速公路,车辆使用人与高速公路管理者之间即形成了有偿使用高速公路的合同关系。对于高速路面上的撒落物造成的车辆损失,除非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能证明其已履行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义务,对于车辆损失的发生无任何过错,否则高速公路管理者应承担相应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当事人:

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被告:浙江沪杭币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管理处。 被告:浙江沪杭币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简要事实:

2011年7月22日邹启朋驾驶其所有的小型轿车在南线高速公路第一车道行驶中碰撞一铁块,造成车辆受损。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邹启朋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车在原告处投保了商业险。原告依据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金10700元。两被告系事故发生高速路段的经营主体单位。

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已支出的保险赔款10700元。

裁判理由: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认为,首先,被保险人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被保险人与高速公路管理者即被告之间即形成了有偿使用高速公路的合同关系,作为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者,被告应当履行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职责,保障车辆安全通行。现路面铁块造成了车辆损失,证明被告并没有尽到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义务,被告属违约。

其次,被告提供了清扫、巡查记录表拟证明其已经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对事故相关路段进行了清扫、巡查及养护,不存在任何过错和违约行为,无需承担被保险人的损失,但是《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是一个行业标准,被告按照行业标准的要求进行巡查、养护是在履行其日常经营管理行为,对于被保险人与被告之间的有偿使用合同关系而言,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使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也并不足以证明被告的行为已经足以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

最后,驾驶员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应集中注意力谨慎驾驶,由于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对于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院综合考虑后认为,原告和被告双方应各自承担50%的责任,故本院最终判决两被告赔付原告535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上诉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告和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两被告支付原告款项5000元。

索引:

案例全文及评析详见张丽:“高速公路上撒落物造成车辆损失的责任承担”,载《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4期。

判例二

裁判要旨:

新建、改建的高速公路应当按照交通部发布的技术标准设置服务区为行驶车辆提供加油站服务,对交通运输部上述规定尚未出台之前建成通车的高速公路,其经营管理单位不具有严格意义上应按现行通用技术标准设置服务区并为行驶车辆提供加油站服务的合同义务。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深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简要事实:

2010年7月21日晚,赵某驾驶小轿车自深圳皇岗入口进入广深高速公路驶向广州方向。行驶至距离广氮出口2公里处,车辆燃油耗尽停止行驶,赵某拨打122求助,因此支出拖车费290元。在广氮出口,广深珠公司收取赵绍华高速公路通行费70元。广深高速公路皇岗入口至广氮出口两者之间无设置加油站。 原告赵某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退还50%的通行费35元,并向原告赔偿拖车费290元;2.被告向所有通行广深高速公路的消费者提供合格的服务设施,在提供合格的服务设施前通行费减半收取;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裁判理由: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赵某驾车驶入广深高速公路,接受高速公路通行服务,并向该公路的经营管理单位广深珠公司交纳通行费,赵某与广深珠公司之间形成通行服务合同关系。

关于广深珠公司是否违约的问题。赵某以广深高速公路没有设置加油站为由主张广深珠公司提供的服务不合格,请求广深珠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广深珠公司在本案服务合同中是否有提供加油站服务的合同义务,是认定广深珠公司是否违约的前提和基础。

就广深珠公司在提供广深高速公路通行服务的过程中是否应同时提供加油站服务问题,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应根据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来确定双方当事人对此事项的权利义务。现赵某主张广深珠公司有义务提供加油站服务所依据的行业标准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J001-97)》,《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以及《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通用规范(JTG D80-2006 )》 ,但上述标准及规范的施行起始时间均为1998年之后,且适用范围均明确规定是适用于新建和改建公路,而本案所涉广深高速公路于1994年建成通车且非改建公路,故上述行业标准不适用于该公路,不能作为确定本案赵某与广深珠公司之间权利义务的依据。

由于双方当事人在服务合同关系成立时没有约定广深珠公司需提供加油站服务,且本案纠纷发生时可用于规范广深高速公路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也均没有规定广深高速公路应提供加油站服务,故应认为广深珠公司在本案合同关系中并无提供加油站服务的合同义务。对此,广东省物价局2010年8月24日作出的《对赵绍华关于广深高速公路收费问题的答复》中关于“服务区和加油站斩未作为审核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因素”的说明,也表明作为执行政府定价的服务合同,广深高速公路70元通行费的合同对价并不包括提供加油站服务。

综上,赵某以广深高速公路的服务设施不合格、广深珠公司违约为由,上诉请求该公司退还一半通行费并赔偿拖车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一、驳回赵某要求广深珠公司退还50%的通行费35元的诉讼请求。

一、驳回赵某要求广深珠公司赔偿拖车费290元的诉讼请求。

索引: 案例全文及评析详见陈丹、刘贤君、刘璟:“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否提供加油站服务” ,载《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20期。

判例三

裁判要旨: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如果未及时清扫路而障碍物,视为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郑某、李某、宋某某。 被告(上诉人):重庆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

简要事实:

2005年11月20日,郑某丈夫宋某乘坐郭某驾驶的车辆由内环高速公路由江南往南环方向行驶,遇前方路面障碍物(其为捆绑状)而采取紧急避险措施,车体侧滑失控,撞击道路右侧护栏、花台后翻滚跌落于边沟内,造成郭某和宋某两人死亡、该车及道路严重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就该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分析:路面障碍物在夜间形成,由于本身反光性能差,造成夜间通行车辆不能及时发现,给夜间通行车辆造成了通行障碍,该现象为导致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意外原因,本次交通事故为交通意外事故。

宋某的妻子郑某、女儿宋某某、压母李某共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裁判理由: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交通事故是由前车坠落障碍物的行为和事故车辆驾驶员超速行驶的行为共同造成的。前车坠落障碍物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事故车辆的超速行驶则是次要原因。由于高速公路公司负有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义务,对高速公路上前车坠落的障碍物没有及时发现和清除,应对其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事故车辆驶离收费站20.5公里仅用时约11分钟,平均车速约为110公里/小时,超过该路段限速行驶标准80公里/小时,结合迟于其后30秒通过收费站同向行驶的另一车辆到达事发地时车速不低于127公里/小时的客观事实,应认定事故车辆超速行驶,驾驶员有过错。导致本案交通事故的障碍物是前车在通过收费站20.5公里处掉落的。高速公路公司对通过收费站的车辆装载情况是否符合安全要求负有检查义务,并应禁止存在潜在物体坠落危险的车辆驶入高速公路。本案坠落障碍物出现在通过收费站20.5公里处,高速公路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障碍物,未能保证该段公路畅通,使其后行驶的车辆及乘车人员处于不安全状态,视为高速公路公司未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判决:高速公路公司应承担赔偿数额的70%即(287808.56元X70%=201465.99元)。

索引:

案例全文及评析详见李亮、张华荣:“高速公路公司夜间未及时清障之义务限度” ,载《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24期。

判例四

裁判要旨:

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虽然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文件进行了例行巡查,但没有尽到及时清理障碍物、保障道路畅通安全的法定义务,以不作为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对事故的发生存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事人: 原告:金继典。

被告: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速集团公司)。

被告: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以下简称高速集团枣庄分公司)。

简要事实:

2010年7月8日,伍三周驾驶小型普通客车(附载乘车人刘胜兵、李士奎)沿京台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处时,轧在公路中间一铁块上翻车,造成乘车人刘胜兵、李士奎当场死亡,伍三周受伤,车辆损坏,道路交通设施损毁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伍三周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胜兵、李士奎无责任。该事故认定书载明,小型普通客车登记车主为张恩沾,实际车主为金继典。该起事故形成的原因是,伍三周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驾驶载客机动车载货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死者刘胜兵、李士奎系金继典的雇员,伍三周系金继典的雇员。金继典向刘胜兵家属支付赔偿款39万元。金继典向李士奎家属支付赔偿金40万元。

原告金继典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金继典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2万元(80万元的90% );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

薛城区人民法院认为:

一、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原告金继典系事故车辆实际车主。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卷宗材料,原告金继典系死者刘胜兵、李士奎的雇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金继典已经向死者李士奎家属支付了40万元赔偿款,向死者刘胜兵家属支付了39万元赔偿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此,本案的案由应为追偿权纠纷,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二、本案中,驾驶员伍三周没有安全驾驶和高速集团公司没有及时清理遗留在路面铁块的共同作用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告金继典作为死者刘胜兵、李士奎的雇主,其已经向死者刘胜兵、李士奎的家属支付了79万元的赔偿款,且死者刘胜兵、李士奎家属自愿放弃其他赔偿请求。因此,原告金继典有权向伍三周及被告高速集团公司及其枣庄分公司追偿。原告仅诉请被告高速集团公司及其枣庄分公司承担责任而不诉请伍三周承担责任,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一审法院予以认可。

三、关于被告高速集团枣庄分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之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事故的发生是驾驶员伍三周违章驾驶和被告高速集团枣庄分公司没有及时清理路面障碍物等原因间接结合导致的。被告高速集团枣庄分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清除高速公路上的障碍物,不能保障道路安全畅通,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应当承担疏于管理的责任。

四、关于被告高速集团枣庄分公司承担多大比例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伍三周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驾驶载客机动车载货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定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之规定。因此,综合考虑驾驶员伍三周的过错,一审法院酌定被告高速集团公司及其枣庄分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同时,被告高速集团枣庄分公司系被告高速集团公司投资组建的分公司,其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因此,应当由被告高速集团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薛城法院判决:

一、被告高速集团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金继典23.7万元(79万元的30%);

二、驳回原告金继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被告高速集团公司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高速集团公司提交的鲁高速安(2005)22号文件及两份巡查记录,法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该两份证据只能证明其按路政管理制度履行了巡查义务,并不证明其已达到保障公路安全通行的目的。因此,对于该两份证据的证明目的,法院不予采信。高速集团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有权向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而缴费车辆则享有使用高速公路并安全通行的权利。当高速公路出现障碍物后,高速集团枣庄分公司没有及时清除,未能保障公路的安全和畅通,其消极的不作为与伍三周违章驾驶间接结合,造成了本次事故的发生,高速集团公司应当承担定比例的赔偿责任。枣庄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索引:

案例全文及评析详见张硕:“高速公路管理公司间接侵权的责任承担”,载《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8期。

判例五

裁判要旨: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负有对公路进行日常养护,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的义务,但行业技术规范中规定的及时清除杂物并不等于随时清除杂物,如果公路养护单位按照规定的频率或有关工作要求做到了定期清扫,即不能认为其疏于养护,对散落物引发的交通事故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被告:浙江省宁波刻界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简要事实:

2013年12月1日,韩雷驾驶客车途经G1512高速往宁波方向处,右后车轮及右后车身碰撞路面散落物(车辆零件及石块),造成车辆受损。肇事车辆在原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原告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经核算赔付给韩雷21280元。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1280元。

被告高速公路公司为肇事路段的经营管理单位,被告高速公路公司提供的路面清扫保洁记录表上记载:对发生事故路段上午、下午各清扫一次,事故路段清洁。巡查日志中记载:对事故路段上午、下午各巡查一次,路况记录中有铁长网破损情况。道路夜间巡查日志中记载:夜间对事故路段巡查一次。执勤巡查记录本上记载:13时38分,按分中心来电,宁向39KM有车子撞抛洒物,巡逻车前往,14时5分,到达宁向39K M +900M,没有发现车辆,超车道与主车道也没有抛洒物,应急车道内有少许小的破轮胎皮,己清理。

裁判理由: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本案事实,原告向被告主张代位求偿权的关键在于被告对本起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被告作为事故路段的经营管理者,负有对事故路段进行日常养护,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的义务。根据被告提供的清扫保洁记录、巡查记录以及相关制度等证据,被告己经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定期清扫及巡查,履行了日常养护、确保公路安全畅通的义务。技术规范中规定的“及时”清除杂物并不等于随时清除杂物,事实上也不可能要求公路养护单位对路面杂物做到随时清除,如果公路养护单位按照规定的频率或有关工作要求做到了定期清扫,即不能认为其疏于养护。综上所述,被告己经举证证明按有关规定履行了清扫、巡查义务,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被告并无过错,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大地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己发生法律效力。 索引: 案例全文及评析详见郭建标:“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及时而非随时清除散落物”,载《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10期。

判例六

裁判要旨:

高速公路公司提供的是车辆快速通行服务,该服务的高度危险性要求在缔结高速公路服务合同时应对服务对象进行严格审查和甄别。高速公路公司对禁止通行的农用车放行,导致其发生交通事故,农用车所有人可以向高速公路公司追偿,高速公路公司应在自己的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事人: 原告: 琚龙。

被告: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京沈高速公路分公司(以下简称高速公路公司)。

简要事实:

2010年4月9日,琚龙雇佣的司机陈小明驾车通过高速公路收费口进入高速公路。在北京市京承高速进京方向101公里处,武海涛驾驶王宪中所有的“金杯”牌小客车由北向南行驶,适有陈小明驾驶据龙所有的“时代”牌四轮农用车由北向南行驶,小客车前部与四轮农用车后部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武海涛死亡的重人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以(2010)密民初字第72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琚龙赔偿武海涛法定继承人397557元。

现琚龙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78289.9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

裁判理由: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经认为:高速公路服务合同的成立起始于驾车者驶入高速路入口,向高速公路公司提出在某一特定高速路段接受快速通行服务的要约,高速公路公司机打通行券交付驾车者以示在这一特定路段向驾车者提供高速通过的承诺。经过要约和承诺,双方缔结服务合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七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农用运输车安全基准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四轮农用运输车是指发动机为柴油机,功率不大于28kw,载质量不人于1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50km/h的四个车轮的机动车”;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三条规定,低速货车是指(原四轮农用运输车)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

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明确表明陈小明驾驶的是四轮农用车。责任认定中亦显示,武海涛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陈小明驾驶超载的机动车上高速公路未按规定车速行驶,均是此事故发生的原因。在为涉案事故车辆的实际控制人琚龙帮忙过程中,陈小明与京沈高速分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违反了上述法律规范强制性规定,该服务合同应为无效。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由此产生的损失,应依据双方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陈小明作为司机,对上述规范应明知,但其仍然主动驶向高速公路收费口,向京沈高速分公司发出要约,希望驾驶农用车通过高速公路。由于其行为具有明知性和主动性,故对发生农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这一行为状态,相对于京沈高速分公司具有更大的过错。作为事故发生时该农用车的实际控制人琚龙,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京沈高速分公司对上述规范亦应明知。由于其提供的服务是车辆快速通行,而快速通行中车辆危险系数明显增加,因此该服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京沈高速分公司在缔结合同中应对服务的对象、服务的范围进行严格审查和甄别。

虽然上述法律规范均表明四轮农用车无权进入高速公路行驶,但上述规范均是以时速作为高速公路准入的界定标准,并非以车型、外观作为评判依据。涉案车辆虽为农用车,但在外观上不具有典型特征,而京沈高速分公司工作人员仅通过目测时速,存在难以区分该车是否属于准入范围的客观障碍。综上,本案原告需向武海涛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承担的责任应由原告琚龙承担主要责任,由被告京沈高速分公司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京沈高速公路分公司给付原告据龙79511.4元。

索引:

案例全文及评析详见陈琼、李强:“农用车上高速致追尾的责任追偿”, 载《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10期。

判例七

裁判要旨:

高速公路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履行禁止低速车进入高速公路的义务,如果其怠于履行这种义务,一旦低速车肇事,高速公路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当事人:

原告:宁照静、禹留阳、禹淮虹。

被告: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

简要事实:

2008年9月14日,宁照静驾驶禹留阳所有的轿车沿郑石高速公路行驶时,与同方向由叶红军驾驶的低速载货汽车(又叫四轮农用运输车)发生追尾肇事,致轿车报废,宁照静受伤,乘车人宁照静的妻了赵翠琴、女儿宁丽辉死亡,禹留阳的儿了禹淮虹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宁照静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其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叶红军不负此事故责任。

宁照静、禹留阳、禹淮虹后诉至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赔偿各项损失。

裁判理由: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高速有限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的经营者、管理者,其应按照《河南省高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履行职责,有阻止禁止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义务。且农用车牌照与非农用车的牌照有明显的区别,被上诉人在管理上存在疏漏。其辩称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是公安机关高速交警一方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宁照静获取通行卡后即与高速有限公司形成服务合同,高速有限公司有确保道路安全畅通的义务,对该事故的发生高速有限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宁照静驾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没有保持适当的车距,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对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高速有限公司对宁照静等造成的损失应承担30%较为恰当。

法院判决:高速有限公司赔偿宁照静153445.4元、赔偿禹留阳64351元、赔偿禹淮虹24396.5元。

索引:

案例全文及评析详见张春阳、王红梅、陈斌:“高速公路公司放任低速车进入高速公路肇事后的责任”,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10月13日,第006版。

路政执法系统范文第5篇

一、评议考核机构

栾城县公路路政管理站成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公路路政管理站崔红光同志担任,成员由中队负责人组成。

二、考核对象

各路政中队及执法人员。

三、考核评议原则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奖罚分明。

四、评议考核内容

1、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宣传贯彻情况。

2、公路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和行政奖励等具体行政行为实际情况。

3、行政执法各项落实情况。

五、评议考核办法

1、实际部门和个人两种评议考核制度。由路政执法评议考核领导小组对各路政中队和路政执法人员考核。

2、在行政执法考核中,实行定期评议考核与经常性评议考核相结合。路政科每半年对各路政中队考核一次,对路政执法人员每季度考核一次。在评议考核结束后,将考核结果及时公布,并报上级备案。

3、实行全年百分考核,年终根据得分情况评议,共评出4个等级,即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90分),合格(7080分),不合格(70分以下)。

4、考评结果与“评先评优”挂钩,具有一票否则权。被评为良好的中队(或个人),才具有参加与先进集体(或个人)的评选资格。

六、考核标准(100分)

(一)部门

1、按要求参加上级组织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学习的得10分,凡无故不参加的每人次扣0.5分。

2、按要求参加上级组织的大型活动的得10分,凡无故不参加的每人次扣0.5分。

3、及时完善各项制度、规章的得10分,未及时完善每项(次)扣1分。

4、坚持原则,依法执行公务的得10分,发现一次行政处罚不当扣5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扣10分,发现一项应强制执行而未强制执行的扣10分。

5、按规定着装执行公务、证件齐全、公正廉洁、平等待人的得10分,凡发现不着装或证件不齐执行公务的每人次扣2分,发现一次违法执行公务或徇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的每人次扣10分。

6、严格按规定收缴费用的得10分,每发现一次擅自减免或加大费用征收标准的扣5分。

7、严格执行审批权限的得10分,凡发现一次超越审批扣5分。

8、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办案的得10分,凡发现一次不按法定程序办案的扣10分。

9、正确规范使用行政执法文书的得10分,凡发现一次应使用执法文书而未使用的或不规范的,每次(件)扣0.5分。

10、严格立案程序监督制度的得10分,凡发现应立案而未立案的扣0.5分,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而未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的每件(次)扣1分。

(二)个人

1、按要求积极参加组织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学习的得10分,凡无故不参加的每人扣0.5分。

2、按规范依法执行公务的得10分,发现一次行政处罚不当扣5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扣10分。

3、积极参加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宣传活动的得10分,凡无故不参加的每次扣0.5分。

4、执行公务时着装整洁、证件齐全的得10分,凡发现不着装或证件不齐执行公务的每次扣1分。

5、依法执行公务,平等待人的得10分,凡发现一次不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公务、语言不文明的扣0.5分,造成不良影响的扣2分。

6、严守权限、奉公守法的得10分,凡发现一次超越权限执法或徇私舞弊的扣2分。

7、按规定正确收缴费用的得10分,每发现一次不按规定收费或擅自减免费用的扣5分。

8、正确规范使用各种行政执法文书的得10分,凡发现一次不按规定使用执法文书的扣1分。

路政执法系统范文第6篇

一、评议目的

全面提升路政执法人员素质,提高服务质量和执法水平,防止违规违纪行为发生,保证路政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评议内容

1、是否坚持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和三个代表的要求。

2、是否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3路政执法行为是否规范。

4、是否以大局为重,牢固树立文明执法和全心全意为人 名服务的观念。

5、是否恪尽职守、廉洁自律。

6、是否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各项工作纪律。

三、评议方法

各路政大队要在每年年底组织一次对全体路政执法人员的综合评议。评议人员由内部人员及外聘行风监督员组成。评议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四、 评议要求

1、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2、评议工作要谨慎、认真,不得走过程、弄虚作假。

路政执法系统范文

路政执法系统范文第1篇一、填空题:(20分,每空1分)1.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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