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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流管理论文题目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辽宁省物流管理论文题目范文第1篇

(2012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30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地矿主管部门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第七条修改为:“探矿权、采矿权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有偿取得。国家规定协议出让的除外。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制定。”

三、第十五条修改为:“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勘查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

四、第二十条第四款修改为:“开采河道外普通建筑用砂、石和粘土等矿产资源,由县地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五、第二十三条修改为:“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采矿申请登记书和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

(二)占用矿产储量登记表;

1 “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准文件;

(五)安全预评价报告;

(六)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八)土地复垦方案;

(九)地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第二十八条修改为:“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七、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实行矿山环境治理和恢复保证金制度。采矿权人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矿山环境治理和恢复等闭坑工作。其闭坑工作经验收合格后,返还保证金及利息。”

八、第三十九条修改为:“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采矿活动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矿区范围进行勘查、采矿活动的,由县以上地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恢复植被;在违法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设备等先行登记保存,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无证勘查或越界勘查的,处以其勘查项目资金30%的罚款,最多不超过10万元;

(二)无证采矿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2 “

(三)越界采矿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造成资源破坏,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部门吊销勘查、采矿许可证,对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

(1997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 2002年5月30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会议第一次修改 根据2004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2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本省矿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利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矿产资源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各种破坏矿产资源的行为。

3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地矿主管部门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内、国外投资者均可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六条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具备与所承担的勘查、开采工作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等条件。

第七条 探矿权、采矿权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有偿取得。国家规定协议出让的除外。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制定。

第八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加强地质和矿山环境保护,防止污染环境和破坏自然生态;应加强矿山生产安全工作以及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九条 矿产资源勘查,实行资质认证制度。从事矿产资源勘查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地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勘查资格证书。符合条件的由省地矿主管部门核发勘查资格证书。勘查资格证书实行年检制度。

第十条 勘查项目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

4 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的地质勘查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合资、合作勘查的,探矿权申请人由合同约定。

第十一条 探矿权申请人申请勘查登记,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区块范围图;

(二)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地质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四)勘查项目所需资金证明;

(五)勘查项目的设计审批意见或专家论证意见材料;

(六)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前款所列材料须经市地矿主管部门初审后,由省地矿主管部门办理勘查登记手续。

跨市的勘查项目申请由探矿权申请人直接报省地矿主管部门,办理勘查登记手续。同时报相关市地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省地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勘查登记申请后1个月内,作出审查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

第十三条 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到省地矿主管部门按规定缴纳当年探矿权使用费,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

第十四条 探矿权人必须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施工。施工前,必须到项目所在地地矿主管部门验证,报告开工准备情况。

5 第十五条 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勘查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

第十六条 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原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变更勘查作业区范围;

(二)变更勘查工作对象;

(三)转让探矿权;

(四)改变勘查施工单位;

(五)变更勘查工作阶段。

第十七条 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或撤销勘查项目的,应到省地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探矿权人应按有关规定将在不同勘查阶段编写的勘查报告报储量审批机构或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于勘查报告批准或验收后3个月内到省地矿主管部门办理探明储量登记,汇交地质资料。

第十九条 探矿权人有权优先取得批准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及所发现新矿种的探矿优先权。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条 开采由国家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以外的矿产资源,分别由省、市、县地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6 开采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和开采菱镁矿、硼、玉石和滑石等矿产资源,由省地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呆矿许可证。

开采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和由省地矿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的矿产资源,由市地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河道外普通建筑用砂、石和粘土等矿产资源,由县地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跨市、县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由上一级地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市地矿主管部门应将市、县地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资料汇总报省地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采矿权申请人应按有关规定持开采不同矿产资源所需的地质勘查报告、复采区域有关资料或其他必要地质资料,向地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占用矿产储量登记,划定矿区范围。

大型矿山矿区范围保留期由国家规定,中、小型矿山矿区范围保留期不得超过1年。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矿区范围保留期的,可在期满前3个月内向地矿主管部门申请延长矿区范围保留期,保留期延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采矿申请登记书和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

(二)占用矿产储量登记表;

7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准文件;

(五)安全预评价报告;

(六)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八)土地复垦方案;

(九)地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地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采矿登记申请后1个月内作出审查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按国家规定到批准登记的地矿主管部门缴纳当年采矿权使用费,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第二十五条 采矿权人应当从取得采矿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建矿、采矿,逾期不建矿、采矿的,由原登记部门收回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县以上地矿主管部门,按批准的矿区范围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

界桩和地面标志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或者损毁。

第二十七条 采矿权人变更矿区范围、主要开采矿种或开采方式的,应到原登记部门重新办理采矿登记。

8 采矿权人变更矿山(企业)名称或转让采矿权的,到原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企业,应向原登记部门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办理闭坑登记手续。

第四章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批准的矿山设计或开采方案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工艺进行施工,保证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以下简称三率)达到设计要求。

第三十一条 各级地矿主管部门应对本地区矿山企业的“三率”指标进行考核,按设计标准予以认定和核定。

第三十二条 采矿权人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矿、伴生矿,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对中低品位矿、薄层矿、难选矿、尾矿和废石(煤矸石)应加强管理和综合利用;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已经呆出暂时不能综合利用的,应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防止损失浪费,破坏资源,污染环境。

第三十三条 矿山企业应定期进行地质测量,不能独立完成地质测量工作的,应委托有资质条件的地质测量单位进行测量。

第三十四条 矿产资源的勘查施工和开采活动,实行年检制度。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应按有关规定到地矿主管部门办理年检手续。年检合格的,缴纳下一的探矿权或采矿权使用费,予以年检注册。

9 第三十五条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地矿主管部门报送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表。

第三十六条 采矿权人应将每年增减的矿产储量报地矿主管部门核准。

报销正常矿产储量,由采矿权人提出申请,报地矿主管部门审核。报销非正常矿产储量,由储量审批机构审批。

第三十七条 实行矿山环境治理和恢复保证金制度。采矿权人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矿山环境治理和恢复等闭坑工作。其闭坑工作经验收合格后,返还保证金及利息。

第三十八条 各级地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选(洗)矿厂的监督管理,开办选(洗)矿厂,应到当地市级地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采矿活动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矿区范围进行勘查、采矿活动的,由县以上地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恢复植被;在违法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设备等先行登记保存,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无证勘查或越界勘查的,处以其勘查项目资金30%的罚款,最多不超过10万元;

(二)无证采矿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三)越界采矿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10 违反前款规定,造成资源破坏,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部门吊销勘查、采矿许可证,对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超过规定时间未进行勘查施工、建矿的,不按期办理延续、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地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登记部门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以上地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连续两年不能完成地矿主管部门核定的“三率”指标的矿山企业,其应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开采回采率系数提高为1至1.5,并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的罚款,最多不超过10万元。

第四十三条 不按规定进行地质测量,由县以上地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不按规定到地矿主管部门办理年检手续的,不予注册,并吊销其勘查、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浪费的,由县以上地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吊销采矿许可证;对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采矿权人不按规定闭坑,由县以上地矿主管部门按照其矿山规模和开采方式及对地质、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的,应赔偿直接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11 第四十七条 非法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县以上地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当事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其勘查、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地矿主管部门未按规定时间办理有关勘查和采矿登记手续的,其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地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上级地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地矿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对下级地矿主管部门不适当的或违法的行政行为有权改变或撤销;对下级地矿主管部门应作出行政处罚而未作出行政处罚的,上级地矿主管部门应责令改正或直接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辽宁省集体和个体采矿条例》同时废止。

辽宁省物流管理论文题目范文第2篇

20世纪末,国家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基金成立,主要用于资助和支持处于萌芽期的中小企业的研发和技术创新产品的开发,经过十多年的工作和实施,我们可以看到创新基金的设立,大大缓解了国内中小科技企业融资难的情况。政策的成功实施也带动了相关新兴产业的快速发展。产业结构的有效调整和转型期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是重要的驱动因素。不过,创新基金也存在着挑战,待扶持的中小科技企业数量庞大,国家每年可扶持的项目总数较少,由于基金规模有限,无法满足需求。我们现在在合适政策引导下,正朝着高速成长和规范管理的方向前进。

据统计,政府引导基金数量在2012-2019年呈逐年增加趋势,于2015和2016年增速达到最快,2017-2018年增速相对变缓。2018年政府引导基金的自身规模和数量呈现稳步增长态势,自身总规模同比增长20%,数量同比增长11%,。截至2019年6月,政府引导基金自身总规模达到19694亿元,政府引导基金母子基金群总规模约为82270亿元,见图1。

从地域分布来看,截至2019年上半年,华东地区数量和规模均排名第一,华北地区居第二位,华南地区均位列第三,其次为华中地区,西南地区位于其后,在基金数量和自身总规模上稍显逊色,东北地区和西北地区数量和规模相对占比不高,见图2-3。

二、辽宁省投资引导基金的总体情况

(一)辽宁省投资引导基金的设立情况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精神,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全省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辽宁省设立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基金是由省政府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政策性投资引导基金,目的在于对商业性股权投资基金进行扶持,从而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产业升级、经济结构调整、创新驱动类投资项目。加大鼓励投资处于萌芽期的企业,不仅吸引国内投资者,还要吸引外资的投入,促进创新型企业的发展。

(二)辽宁省投资引导基金的募资情况

引导基金自2015年起设立,首期规模设定为100亿元,由财政安排,以后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增加,滚动使用。其中,部分用于设立直接投资基金。引导基金的其他来源包括:支持产业发展的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和产业发展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入;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其他交由引导基金使用的资金等。

(三)辽宁省投资引导基金的发展现状

为支持辽宁当地(产业)创业投资发展,辽宁省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陆续设计制定了一系列引导基金工作制度与政策措施。将投资引导基金充分实现其政府导向作用,基于《辽宁省优化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指导,投资的项目应符合经济结构调整升级,所有基金交由专业管理机构管理。投资前的决策,投资后的管理和退出应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不违背可持续发展原则。设置科学的评估决策机制、风险容忍机制和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将风险降到最低。

三、辽宁省投资引导基金存在问题分析

(一)管理模式体制机制相对落后

辽宁省引导基金设立伊始,为保障基金资金安全,管理体制上采用较为稳健的行政化管理方式,由政府部门及事业单位具体负责,采取方案受理,集中评审,政府常务会议决策的方式。多部门串联,从严把关,资金使用安全得到保障的同时,也暴露出程序烦琐,审核链条较长,运行较为僵化,社会资本吸引力不足的问题。直接造成基金方案受理量较少,基金落地率不高,高水平管理机构引入少,项目投放总量较少。

(二)管理办法更新滞后国家政策发展

辽宁省引导基金依据《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管理办法(试行)》(辽政办发[2016]48号)文件执行,该办法2016年制定,两年来国家层面关于政府财政性资金管理、私募股权管理相关规章,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有关备案的窗口指导意见不断推出,辽宁省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与新规已经出诸多不匹配的问题,一定程度影响了基金组建和落地。

(三)外部大环境的不利影响

一是受国内金融行业去杠杆、加强风控等各项政策推动和股市连续下跌影响市场上资金紧张,募资难成为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第一瓶颈。二是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的比例和时间限制在稳定了股票市场的同时,客观上增加了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难度。三是证监会、中基协对新增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备案呈现从严管理趋势。四是坊间“投资不过山海关”对于投资辽宁省的不利舆论影响,造成细分领域的头部基金管理机构对于参与辽宁省基金设立,投资东北项目信心不足。五是目前辽宁省的投资引导基金大部分为直接投资,投出去回不来,几乎相当于财政直接补贴。

(四)辽宁省投资引导基金知名度、影响力尚未形成

辽宁省引导基金设立仅仅几年,处于起步期,与深圳、上海、北京、杭州、重庆、山东、吉林等起步早的省份、地区相比,辽宁省引导基金知名度、影响力均处于较低的水平,行业顶级管理机构对于辽宁省引导基金政策、产业基础、项目情况了解程度不足。

四、辽宁省投资引导基金存在问题的对策分析

(一)提高管理模式灵活性

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当前市场发展情况与特点等,结合引导基金的使用情况,建立先进的管理方案,通过自我管理或是委托管理方式,对其进行全面的控制,制定完善的责任制度。

(二)加快管理办法更新速度,适应国家政策发展

相关部门应当开展制度梳理和执行的专项工作,废止与修改与国家政策冲突,或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制度,对仅有原则性的规范性内容、缺乏操作指引性的制度制定程序性制度支撑。

(三)夯实实体经济,带动虚拟经济的发展

实体经济是经济发展的立足之本,在外部金融经济大环境不利于投资引导基金发展的情况下,更要加强实体经济的发展。现阶段,辽宁省实体经济与长三角、珠三角等发达省份、地区相比,优秀产业项目储备总量存在差距,产业机构较为单一,加速器数量、质量双低,股权投资基金可投标的较少,因此更要夯实实体经济基础,从而带动虚拟经济的发展,减少外部大环境对投资引导基金带来的不利影响。

(四)提高投资引导基金知名度,加大优惠政策

建议通过社会参股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做到有投资有回报。辽宁省应开展与投资引导基金相关的论坛及博览会,出台高标准及高覆盖面的补贴政策,对企业的入驻补贴、置业减免、税收奖励、经营补助等方面进行资金奖励,对互联网+及服务贸易产业和取得相关资质的互联网支付平台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区内企业上市发展,吸引高端人才落户,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与鼓励。

摘要:如今我国投资引导基金发展迅猛,各级地方政府都争相开展实施引导基金,引导民间资本的集聚与发展。投资引导基金运用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实现对产业的扶持,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创新产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实施进程中,个别地方政府对引导基金缺乏充足的了解,便争相设立投资引导基金,产生了盲目和跟风现象。基于此,对地方投资引导基金进行科学的研究,以确定其面临的一系列问题,探寻出需要改进和优化的地方,才能发挥其正确的引导作用,为风险投资服务。

关键词:投资引导基金,地方政府,管理体系

参考文献

[1] 韩瑜.我国政府引导基金管理问题和解决方案研究[J].现代商业,2019(35).

[2] .陈昱润,高帅兵.浅析政府投资基金运行问题及研究对策[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9(24).

辽宁省物流管理论文题目范文第3篇

2、我国食品冷链物流的发展对策研究

3、坚持科教融合全力推进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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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食品企业大规模定制质量链协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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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生鲜产品冷链物流问题的调研分析

10、试析供应链管理模式下企业物流管理的方法初探

11、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引智工作取得新成效

12、两会声音:聆听信息的力量

13、食品供应链中食品安全的控制

14、包装管理课程的教学重点及改革

15、区块链技术在食品封闭供应链中的应用

16、卡夫:“让今天更美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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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Exact公司食品行业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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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物流业,打铁还要自身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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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供应链视角下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探索

32、这些被校名“耽误”的院校,竟暗藏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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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我国食品冷链物流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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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冷链物流:“热市场”遭遇“冷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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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流管理论文题目范文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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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应用型经济管理类专业“一体两翼”发展战略研究

4、“一带一路”倡议下高校现代物流人才培养的革新

5、新时代背景下高职物流专业校企合作课程开发与实践研究

6、物流管理专业一体化教学开发嵌入“课程思政”的基本思路及创新点

7、云南财经大学:好学笃行,厚德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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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地方本科院校物流管理专业顶岗实习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11、黑龙江省现代物流人才培养初探

12、铁路货运向现代物流企业转型中物流人才培养的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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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校企合作共同开发专业课程和教学资源研究

15、高等医药院校物流管理专业实践教学体系探析

16、在武汉高职高专院校中开设冷链物流专业的探讨

17、物流管理专业“递进式”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与建设成效

18、基于产教融合的物流管理专业课程体系的创新

19、高职院校新进教师如何培养岗位适应能力

20、校企合作培养创新型物流人才

21、高职高专物流管理专业实践性教学的探索

22、陕西省物流人才需求现状及培养对策分析

23、应用型管理专业课堂教学模式的实践探讨

24、高职院校物流管理专业实践教学改革探索与实践

25、这个月什么职业又热呢?

26、论远程教育物流管理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

27、地方性高校应用型本科专业建设研究

28、“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模式在电子商务与物流教学中的实践探讨

29、“一带一路”下广东农产品冷链物流人才培养模式与路径

30、中职校以电子商务专业为核心的现代商品流通专业群建设探析

31、高职物流管理专业人才培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

32、物流专业体验式教学内涵探究

33、基于学科竞赛的创新型物流管理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研究

34、基于项目化教学的运输管理实务课程设计

35、民办高职院校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

36、校企合作探新路 源头活水育人才

37、基于校中厂模式的高职学生综合职业能力培养实践研究

38、走出物流人才“误区”成为复合型人才研究

39、论高校物流人才的现状及培养策略

40、智慧物流背景下中职物流管理专业教学分析

41、应用型本科物流管理专业特色课程体系构建管理研究

42、基于“宽基础”模式的职教现代物流概论课程改革与实践研究

43、谈物流管理专业《国际贸易与经济》课程的实践性教学

44、独立学院校企合作模式之企业校园分公司的研究

45、高职院校精英人才培养方案设计

46、适应CAFTA发展需要的国际型物流人才培养模式探析

47、高校物流管理专业建设及教学模式分析

48、基于“工学结合、校企合作”模式下的高职物流管理人才培养研究

49、高职物流管理专业管理基础课程改革的实践与探索

辽宁省物流管理论文题目范文第5篇

2013年8月,我国林业信息化进入发展的新阶段,国家林业局发布《中国智慧林业发展指导意见》,要求在当前“数字林业”的基础上,全面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实现我国“智慧林业”目标[1]。“智慧林业”建设不仅使林业在感知、管理、服务方面更具“智慧”,同时使林业在信息基础条件方面达到了领先国际的地位,感知化、物联化、智能化的手段也促进了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在林业信息化建设方面,由于辽宁省起步较早,林业建设效果显著。林业厅自动化办公实现规模化,主要体现在计算机网络框架基本形成、逐渐趋于成熟的应用系统、完善的基础资源数据库等方面[2]。任何事物的发展总是伴随着一定的问题,林业信息化的发展也是如此,各林业部门之间分散的信息资源、较低的关联度导致不同部门缺乏数据的共享性。基于此,为实现各部门信息资源的交换与共享,就需要依靠技术手段把信息集中、整序、关联起来,进行统一管理。为更好地管理和保护森林资源,林业各部门必须协同办公,优化信息资源配置,促进各部门之间的相互沟通联系。

2 实现辽宁“智慧林业”升级的手段

在新时代的条件下,各行各业的信息化建设都离不开云计算、虚拟化技术、大数据等高新技术,林业信息化建设也要依靠这些高新技术,不断进行优化调整,使林业的业务水平达到一个更高的阶段。林业信息系统必须面向大众开放,在满足林业信息化需求的基础上,还要促进林业业务的调整,推动业务发展[3]。辽宁省在林业建设方面应努力成为全国“智慧林业”的第一省,为此,辽宁应先完成基础框架建设,搭建智慧林业云平台,统一地管理与分配基础设施资源,实现数字资源的共享,从而全面实现辽宁省的林业发展目标。

2.1 云计算与虚拟化技术的应用

云计算是通过分布式处理,并行计算、网格计算等概念发展而来,在虚拟化、数据存储、数据管理及编程模式等方面独具特色,其最大的技术特点是虚拟化,即计算、存储、服务器、应用软件等IT硬软件的虚拟化。

相对于传统的计算模式而言,云计算的最重要特点是虚拟化。采用虚拟化技术的优点在于云计算可以有隔离作用,即隔离应用程序的执行环境与物理环境,因此可以更加容易改变应用程序环境。随着虚拟化技术的不断发展,虚拟化的技术种类也在不断增加,如硬件虚拟化、应用虚拟化、全面虚拟化等,同时,虚拟化的概念已经覆盖了IT技术的多个领域层面,对IT技术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

目前,辽宁省在“智慧林业”的建设中存在着许多问题,整个建设系统的存储能力低、计算和运行效率不高等,因此可以考虑采用虚拟化技术,使之应用于存储、服务器、CPU操作系统等方面,同时为了减少在硬件资源方面的投入,可以采用统一的纯软件虚拟化的解决方案,合理配置硬件资源并且使其达到充分共享。在信息化网络及基础设施方面,也可采用虚拟化技术,实现辽宁林业的智慧升级。

2.2 大数据技术分析的应用

大数据实际上是一种数据量大、数据类型繁多、具有极其高的商业价值、能实现快速处理的资讯,由于其资料规模巨大,导致目前所使用的主流软件工具难以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截取、管理、处理并整理等工作,因而也就难以帮助企业做出积极的经营决策。

辽宁省的“智慧林业”建设为实现森林信息资源的高增长率、多样化以及获取更强的洞察力和发现力的目标,就需要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的特点,不仅具有大量的可应用数据,而且能实现快速的查询分析,让林业的数据分析通过大数据的处理模式进行[4,5,6]。

2.3 卫星导航定位技术的应用

由中国自主研制的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兼备了定位与通信双重功能,其组成部分为“三端”,即空间端、地面端和用户端。可在全球范围内不分时间和地点为用户提供精准的高质量服务,除能及其准确的定位、导航外,还具有通信能力。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已初步具备区域导航、定位和授时能力,为有特殊需求的客户提供授权服务,能够准确地为用户提供定位、测速、授时和通信服务以及系统完好性信息。

GPS定位技术已经为人们所熟知,但由于技术水平或地域条件的限制等,该项技术难以应用,在此情况下就可以切换到北斗技术进行定位。相对于GPS来说,北斗技术具有很强的优势,它不需要依靠信号,即使在手机信号不能到达的地方,采用北斗提供的报文收发的技术,只要有北斗覆盖的地方,可以实时监控护林员的巡护情况[7]。

辽宁省只有积极探索北斗导航应用软硬件方面,进一步扩展导航技术的嵌入、融合以及应用,才能使国家林业生态建设与保护北斗示范应用单位的称号实至名归。

3 结语

“智慧林业”建设带来诸多益处。在信息技术方面,促使林业发展与信息技术更加密切的联系在一起,有助于林业生产和组织管理,实现了林业生产的数字化、智能化、科学化;在生态方面,不仅实现了对森林、湿地、沙地、生物多样性的现状、动态变化的有效监管,而且全面系统、准确的评价了生态工程的实施效果;在产业结构调整方面,实现林业产业结构的升级,为林业和农业提供更加全面的信息服务,包括实时的政策法规、市场动态等。辽宁“智慧林业”建设将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辽宁作出新贡献。

摘要:探讨建设“智慧林业”的重要意义以及辽宁建设智慧林业的必要性,并分析了在“智慧林业”中出现的新技术,目的在于为升级辽宁省“智慧林业”建设提供帮助。

关键词:“智慧林业”,云计算,物联网,辽宁

参考文献

[1] 余新晓,鲁绍伟,靳芳,等.中国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评估[J].生态学报,2005,25(8):2096-2102.

[2] 陈柳钦.林业经营理论的历史演变[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7(2):50-56.

[3] 国家林业局.中国森林可持续经营指南[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6

[4] 施昆山.世界森林经营思想的演变及其对我们的启示[J].世界林业研究,2004,17(5):1-3.

[5] 宋德利,王拥军.辽东山区天然次生林经营的发展与问题[J].安徽农业科学,2007,35(5):1365-1366.

[6] 张放,胡万良,谭学仁,等.辽东山区天然次生林保护与可持续经营研究[J].辽宁林业科技,2003(3):5-8.

辽宁省物流管理论文题目范文第6篇

2、新时代教育工作语境下“物流管理”课程思政建设策略

3、互联网思维的中小企业物流管理策略探析

4、互联网时代智能化物流管理的挑战及途径研究

5、基于课程思政的高职物流管理专业课程教学改革探索

6、物流管理个性化教育的应用

7、基于供应链管理模式的物流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研究

8、1+X证书制度下高职院校物流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研究

9、浅议运输管理中表上作业法对物流管理学生能力的培养

10、供应链管理视角下如何优化我国汽车工业物流管理

11、高职院校物流管理教学创新团队建设浅析

12、农产品绿色物流管理策略

13、新业态平台经济下物流管理专业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研究

14、基于1+x背景下物流管理专业课程改革探索

15、浅析企业精益物流管理方法和应用

16、互联网时代智能化物流管理的挑战及途径研究

17、运输管理与物流管理的必要关系与未来的发展前景探讨

18、探析我国中小型企业物流管理存在的问题

19、现代信息技术在物流管理教学中的应用研究

20、互联网时代电子商务与物流管理模式的优化分析

21、智能技术在物流管理领域的应用实践与展望

22、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物流管理创新研究

23、企业物流管理信息化现状及解决办法

24、企业物流管理信息化问题及对策研究

25、“双高计划”背景下港口物流管理专业标准制定调研需求分析

26、1+X证书制度下高职物流管理专业实训教材开发研究

27、科教融合背景下物流管理大学生培养探析

28、“互联网+”视域下的中小企业物流管理模式探讨

29、高校物流管理专业产教融合人才培养模式研究

30、产教融合视域下物流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策略分析

31、智能仓储物流管理平台的设计与实现

32、产教融合模式下物流管理专业建设的探索

33、物流管理模块导向式人才培养模式研究

34、“1+X”证书制度背景下高职院校物流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改革研究

35、企业物流管理信息化问题及对策研究

36、基于大数据的企业物流管理体系优化研究

37、高职物流管理专业信息化教学水平提升研究

38、企业物流管理在信息时代存在的问题探讨

39、电子商务背景下高职物流管理专业实训教学机制研究

40、采购物流管理及成本控制探究

41、探究高职物流管理专业学生职业素养的培养

42、物流管理在工程建设中的应用

43、1+X制度下物流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优化研究

44、生涯发展视角下五年制高职物流管理专业专本融通培养路径优化研究

45、现代创新物流管理研究

46、物流管理本科专业课程建设与创新研究

47、浅谈物流管理人员素质提升的重要性①

48、高职物流管理专业课程思政改革创新策略分析

49、现代物流管理在供应链模式下的研究思路和方法探索

辽宁省物流管理论文题目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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