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管理办法范文
劳动争议调解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方因与乙方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现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对于XX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XXX仲字【20XX】XX号)裁决的事项不再履行。
二、双方确认乙方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三、甲方在签订本协议后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所有款项,合计人民币----元,大写----万元整。前款约定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所规定的甲方承担的工伤待遇、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甲方应承担的各项社保费用,乙方工资及其他各项费用。
四、乙方承诺:本协议为甲、乙双方解决双方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的一次性终局处理协议。双方之间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消灭,乙方不得再以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劳动仲裁、诉讼等方式),双方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任何争议。
五、双方在签订本协调协议后,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调解协议的内容,否则由责任方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起生效。
甲方:
乙 方: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劳动争议调解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1、截止2011年10月10日共接待企业和职工日常劳动保障咨询服务共计2300余次,发放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册等共计2500余次。
2、截止2011年10月10日共受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156件(其中立案受理案件108件)。截至目前,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立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已调解结案108件,结案率为100%,调解成功率达93%。调解涉及经济标的215万元,涉及劳动者288人。截至目前今年我镇共发生3起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其中一起为企业搬迁职工要求经济补偿,另外两起为建筑工地劳动工资纠纷,3起集体劳动争议在领导高度重视下均在第一时间妥善处置,未有较大影响。
2012年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特色及亮点
一、预防与调解并重,以多元化的方式开展主动预防工作。为使本镇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健康发展,我们随之调整了工作思路,单单是被动调解无法达到劳动争议调解的最终目的,必须将主动预防工作同调解工作结合起来。截止2011年10月10日我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共接待企业和职工日常劳动保障咨询服务共计2300余次,发放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册等共计2500余次。另外,在调解过程中,抓住每一次和企业负责人当面交流的机会,向其灌输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告知其各种厉害关系。通过咨询服务、发放资料和当面交流这些方法,对于预防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效果较为显著,2011年
劳动争议案件比往年明显下降。在来年的工作中,要善于总结经验,在现有工作方法的基础上,不断摸索、创新,掌握一套多元化的主动预防策略。
二、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及时有效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上有句格言叫做“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的”。正确的法律有助于我们正确判断案件,而“及时”大多只能人为把控。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的,不能及时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当然也是非正义的。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把百姓的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如果不能给百姓正义,何谈以人为本。截止2012年10月10日,本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共受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156件(其中立案受理案件108件),案件结案率为100%,所有案件基本做到及时处理。在2012年的工作中,必须反省以往工作中可能出现案件不及时处理情况的方方面面,进一步提高案件的处理效率。我认为应当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克服自身惰性的,无延误地及时处理争议案件;其次,熟练掌握业务知识,以便于迅速作出正确判断;再次,对于恶意拖延、拒不配合的用人单位,及时向上级部分汇报处理。
三、学习“五心”调解法,提升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层次。“五心”调解法是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前辈老师总结出来的的一套方法。“五心”即耐心、细心、换心、交心、合心。“耐心、细心”更多体现一种态度;“换心、交心、合心”则更多体现一种方式。学习“五心”调解法是符合以人为本的要求的,能够帮助调解员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解决在当地,既缓解了双方关系,又化解了对立情绪,从
而有效化解了矛盾。截止2012年10月10日,本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立案受理108件案件中,调解成功率为93%。通过学习“五心”调解法,本镇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也将会把更多的“心”融入到工作中,进一步提高调解成功率,为镇内劳资关系的和谐作出更多贡献。
劳动争议调解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各位员工:
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随着社会上各类劳动争议案件的大量上升,各企业都感觉到了内部调解的重要性。我司也不例外,因此我司决定自****年**月**日起启用内部劳动争议调解程序,以便当员工与企业发生矛盾或纠纷之时,能够使问题从根本上得到更人性化的解决。
我司的内部劳动争议调解程序主要按照《内部劳动争议调解书》执行,步骤如下:
1、设总经理室信箱于餐厅处,接受员工信件反映(信件要求内容真实、字迹端正、条理清晰,且不接受匿名方式),由人资部门定期开箱收件;
2、员工可通过面谈或投信件方式反映各类劳动矛盾或纠纷,由受理人员启用调解程序,填写《内部劳动争议调解书》中的“争议简述”栏;
3、受理人员将《调解书》交给Step 1的处理部门,即当事员工的本部门,由其主管先行调解,并在《调解书》上做好相应记录;
4、若调解不成功,则按《调解书》上的步骤顺序依次由各级处理部门进行调解,并在《调解书》上做好相应记录;
5、该《调解书》的过程原则上须逐步进行,不可逆向。任何一个步骤的调解若获成功,则该争议即行终止,相关调解人必须将该《调解书》交至人资部门归档备查;
6、此程序的终端调解部门为法务部,若仍无法成功,则将按国家相关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处理。
附件:
1、《内部劳动争议调解书》;
2、作业流程。
劳动争议调解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工作情况汇报
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在市人社发【2010】131号《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基层调解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出台后,根据要求我们成立了雁塔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并推行出台了加强我区劳动人事争议基层调解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
在市调委的指导下,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不断前进,当前56家调解组织均被列为我市“建立和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基层调解组织第一批示范性单位”。各基层调解组织正处逐步完善过程中中,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通过人社局指导逐步完善形成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根据建设要求由工会指导完善机制体制,人民调解组织约 家,正着手通过基层司法所指导逐步将劳动争议入纳调解范围。在实际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当中,我们发现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外人员申请劳动仲裁现象,因此我们联系区级相关部门,通过沟通使其督促直属事业单位或直接在本单位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以便从内部解决和预防争议的发生。为了促进基层调解组织体制机制建设,在辖区内形成“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经研究,我们将陕西省军区军人服务社、西安开米股份有限公司、雁塔区科技产业园等6家调解组织作为雁塔区“规范性调解组织”代表单位。
因辖区内用人单位较多,包括高新和曲江经济区,其仲裁在雁塔区,但均设有劳动监察部门,故用人单位情况的掌握和汇总,需要与相关部门(如高新、曲江劳动监察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等)的沟通和协调。由于情况复杂,此项摸底工作无法在街道劳动保障所开展。鉴于种种原因,我们正在与各方沟通协调,克服困难,争取完成工作。2010年7月30日,在收到市调委2号文件后,我们立即召开会议组织学习了荆局长讲话精神。随后,由各相关科室传达学习了市总工会许主席讲话精神。
调解,是对争议的柔性化处理,是一种“绿色”纠纷处理机制。因此我们将调解作为主要工作来抓,将基层调解组织建设、调解业务培训工作同时进行,以期在培训的同时系统性指导用人单位建立本单位调解组织体系,并带动更多的用人单位积极参与到全区“调解大环境”中来。在全区实施建立和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基层调解组织建设的意见当中,我们将调解组织的日常管理办法、调解员的培训考核作出了明确;并将调解工作纳入到对各街道相关工作的考核范围内,下一步会制定具体的考核方案。我们定于2010年9月初进行调解业务培训活动,具体情况正在安排部署当中,涉及培训内容、培训结业资格证书的相关情况,请市调委给予指导。
在众多的劳动争议案例中,我们发现众多的用人单位所需要的更多是在用人过程中的劳动争议或纠纷的规避,而非仅仅的调解组织机构建设。在工作中,我们不断学习,从调解仲裁工作中2
总结好的方法,着手整理和制订相关的办法和防范,通过对用人单位的培训和建议,帮助其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依法行使其对劳动者的义务。如:指导其依法制定签订劳动合同,如何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超出则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等;建议用人单位通过在劳动合同的约定中、在招聘和录用过程中的相关程序和措施,以规避劳动争议的发生,从多种渠道寻求预防争议的方法。这些工作看似非目前所重要的,但却恰恰是用人单位所必需要的,通过这些工作能更大的带动用人单位的积极性,其对争议的预防乃至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起着不容置疑的作用。
劳动争议调解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本企业劳动争议的组织。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受企业所在地方工会(或行业工会)和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的指导。
第三条 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 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一)调解本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三)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
议的预防工作。
第五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
(二)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三)同当事人民主协商;
(四)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第六条 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章 调解组织
第七条 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
设有分厂(或者分公司、分店)的企业,可以在总厂(总公司、总店)和分厂(分公司、分店)分别设立调解委员会。
第八条 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职工代表;
(二)企业代表;
(三)企业工会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员>工大会,下同)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各方推举或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一方参加调解委员会。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
企业法定代表人协商确定。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协商决定。
第九条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
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
第十条 调解委员会应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做好调解的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
第十一条 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由具有一定劳动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的人员担任。
调解委员会委员调离本企业或需要调整时,应由原推选单位或组织按规定另行推举或指定。
调解委员会委员名单应报送地方总工会和地方仲裁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兼职的调解委员会参加调解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企业应予支持,并按正常出勤对待。
第十三条 企业应支持企业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并在物质上给予帮助。
调解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企业承担。
第三章 调解程序
第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
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第十五条 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调解委员会应在四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调解委员会无法决定是否受理的案件,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诉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
第十七条 调解委员会按下列程序进行调解:
(一)及时指派调解委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查应作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二)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一至二名调解委员进行调解;
(三)调解委员会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企业规章和劳动合同,公正调解;
(四)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法定代
表人)、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简单争议由调解委员会)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五)调解不成的,应作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意见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第十八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十九条 调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要求其回避:
(一)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调解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调解委员会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应遵守调解纪律,维护调解秩序,不得激化矛盾。在调解过程中故意伤害调解委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管理办法范文第6篇
中国石油大庆炼化公司 (2012年4月16日)
各位领导、同志们:
首先,我代表大庆炼化公司对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各位领导莅临检查指导工作表示热烈欢迎!
下面,按照省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调研组的要求,分五个方面作以简要汇报。
一、大庆炼化公司基本情况
大庆炼化公司于2000年10月由原大庆油田化工总厂和林源石化公司重组成立。2006年2月27日,受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对林源炼油厂进行托管。2007年5月底,完成了托管资产收购,并于6月1日起财务并账运行。企业占地21平方公里,在册员工1.17万人,平均年龄39
1 岁,企业固定资产原值132亿元,具有600万吨/年原油
一、二次配套加工能力和20万吨/年润滑油,10万吨/年石蜡,10万吨/年聚丙烯酰胺以及30万吨/年聚丙烯和相当1.1万锭粗纺精纺针织绒、120万平米/年丙纶提花地毯织机等42套生产装置,可生产汽油、柴油、润滑油、石蜡、聚丙烯酰胺、聚丙烯、羊绒、针织绒、地毯等23个品种212个牌号的石油化工和轻纺产品,是集炼油、化工、轻纺生产和矿区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石油化工生产企业。公司秉持中国石油“诚信、创新、业绩、和谐、安全”的核心经营理念,通过了质量、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三个管理体系认证,被中企联、中企协授予“全国企业文化示范基地”称号,并先后荣获国家“重合同守信用”先进企业、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等30多项荣誉。2011年,实现营业收入404.6亿元,迈上历史新台阶。
几年来,在中国石油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市地方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我们牢牢把握“科学发展,构建和谐”两大主题,确立了建设“世界级聚丙烯生产基地、世界级油田化学品生产基地、高档润滑油基础油生产基地和全国企业文化示范基地”的发展方向,正在为打造精品炼化企业,推进“科技炼化、绿色炼化、和谐炼化”的目标而努力奋斗。
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建设情况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是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协调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途径,也是《工会法》、《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要求工会组织在新形势下,履行维护职能的一项基本职责。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建设方面,我们主要做了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全面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保证企业正常运行的基础,是企业深化改革和进行战略性结构调整的客观要求,也是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的客观要求。2000年,大庆炼化公司重组成立后,随即组织成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并由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三方面人员组成。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公司工会主席担任,企业代表不超过调解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工会。同时,在公司工会的指导下,各基层工会参照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模式,相继建立了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小组,作为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基层办事机构,负责本单位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
二是系统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组织实施。我们认真制定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调委会的组织机构、职责、受案范围、调解程序等方面的工作内容。同时,大力宣传劳动 3 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主动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健全劳动争议预防和预警机制,做到超前防范,提高企业自主解决争议的能力,将争议化解在源头。
三是不断增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人员的培训。我们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立伊始,就认真组织组织人事、工会等相关部门的人员参加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和集团公司组织的专业培训,同时还邀请参与《劳动合同法》起草的专家到公司为中层以上干部进行讲课,让大家全面了解掌握这部法律的立法背景、具体内容及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提高调解人员的整体素质,为调解工作顺利进行奠定了基础。
三、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发挥情况
几年来,我们始终致力于和谐企业建设,通过不断加强劳动争议的预防和调解工作,努力将劳动纠纷化解在企业内部、化解在基层单位、化解在萌芽状态,有效地维护了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的争议几乎为零,到市仲裁院的仲裁案件也基本上没有发生,有力地促进了企业的和谐稳定。
一是健全完善民主管理机制,畅通民主管理渠道。通过 4 开展总经理接待日、开通公司领导信箱、建立完善职工代表提案制度、开展职工代表巡视等活动,畅通了沟通渠道,有效解决了员工提出的问题。同时,有诉求的员工找到人事或维稳部门时,我们都能做到认真对待,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对执行政策方面存在问题的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加以纠正,直至问题解决。由于问题解决的比较到位,有效地防止了劳动争议的发生,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是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管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任何矛盾和问题的发生都有其产生的诱因,劳动争议也不是无缘无故发生的,总有一个从苗头到形成的过程。解决问题的关键不是等争议发生了再去做工作,而是要预先掌握苗头,找准原因,积极协调,及时有效地把劳动争议化解在萌芽状态。为此,我们坚持依法合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由公司工会代表劳动者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认真履行规定的程序。目前,我公司员工个人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为100%,劳资双方严格执行劳动合同,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奠定了基础。同时,建立完善的劳动争议预防机制,结合企业发展实际加以落实,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2007年底,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和业务范围的调整,我们对外雇的1000余名临时工依法进行了清理,由于准备充分、依法操作,因而没有发生一起劳动争议。
5 三是大力推进民主公开管理,减少劳动争议问题。为了减少和避免争议的发生,我们通过职代会、厂务公开、集体合同等载体和渠道,从源头维护职工权益。企业重要管理制度的制修订及工资分配、经济责任制考核、福利待遇等方案的出台,均在广泛征求员工意见的基础上,经总经理办公会议集体讨论确定,并提交职工代表团(组)长会议审议通过后,经过公示再具体组织实施。让广大员工知企情,议企事,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和维护经济利益,广大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不断增强。同时,注重协调平衡主体双方的利益关系,努力防止和减少劳动争议,促进了企业的和谐稳定,从整体上营造了浓厚的氛围和宽松的环境。
四是充分发挥基层小组作用,提高争议调解效率。作为运转规范的国有企业,可以说大的劳动争议基本没有,小的争议也比较少,而且集中在基层。基层调解组织具有直接面向广大职工的优势,可以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发现争议苗头,主动介入。每当员工有争议的时候,我们都能通过基层调解小组的工作,使一大批劳动争议在基层得到及时有效化解,矛盾基本上升不到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层面。
四、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6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立以来,在各方面的积极配合和努力下,尽管没有发生大的劳动纠纷,但工作中仍有做得不到位的地方:一是我们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还有待加强。有的员工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性质、作用等方面的认识还不够;二是员工对劳动争议调解的意识还有待提高,现在员工有问题往往首先想到的是通过其他途径加以解决;三是由于调解人员绝大多数为兼职人员,对相关政策法规的掌握运用还不够熟练,调节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高;四是对调解人员的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上还有待进一步强化。
五、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下步工作思路
根据大庆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加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我们将加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力度,具体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大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的宣传,让广大员工真正认识到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意义、目的和作用,让员工清楚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解决他们合理诉求的有效渠道,是处理企业劳动争议纠纷的前沿阵地。
7 二是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体系建设。进一步明确两级调解网络的职责,明确两级调解人员的素质要求和产生办法,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工作流程及议事规则,对基层无法调解的问题及时上报到公司调委会进行调解。
三是加强劳动争议预防工作,以防促调,以调促防。做好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劳动关系运行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劳动关系矛盾和问题,从而有效的预防和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进一步建立健全和修订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加强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劳动关系更加和谐稳固。
四是加强劳动争议调解的培训工作。继续组织做好《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其配套法规的学习培训工作,提高劳动调解员的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不断提升业务素质和能力。
各位领导,虽然我们公司在劳动争议调解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距离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还有差距,诚恳希望各位领导和专家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我们将认真加以落实,不断提升我们的工作水平。
劳动争议调解管理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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