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修服务论文范文
保修服务论文范文(精选9篇)
保修服务论文 第1篇
这些年来, 尽管厨房家电业价格战上演了一轮又一轮, 但是消费者也变得越来越“聪明”、越来越趋于理性化消费, 社会舆论中不断出现要求延长厨电产品保修期的“呐喊”。因为按照目前国家相关规定, 厨电产品提供的产品售后服务期限, 灶具、消毒柜、微波炉、烤箱、燃气热水器整机保修1年, 而吸油烟机仅为半年。在众多消费者看来, 这样短的保修时间不足以做到无“后顾之忧”, 希望厂家能够提供更“实在”的服务, 方太一直对市场动态保持密切跟踪, 及时捕捉到了广大消费者渴望延长厨电产品保修期的心情。
据业内专家按照普通家庭厨电产品平均更换周期估算, 此番方太追加保修期限基本上可以让用户免费维修直到更换新产品, 按维修成本核算, 每个方太厨电产品的消费者至少可以节省几百元维修费用, 让消费者彻底告别“买得起修不起”的尴尬, 犹如给其吃了一颗“定心丸”买得放心, 用得更放心。方太作出的这一重大社会承诺, 无疑对方太的产品品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对此, 方太市场部总监孙利明表示:“方太作为消费者信赖的厨电品牌, 在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售后各个环节中始终以消费者需求为核心。为用户提供高品质、信得过的产品才是作好服务的基础, 才是真正的对消费者负责。”
据悉, 方太每年都将大部分利润投入产品技术的开发和研究, 始终坚持以厨具生产的最高标准要求自身, 从内部管控每一个环节和流程, 从产品生产的源头对品质进行把控, 力求达到世界最先进制造企业的百台维修率3%标准。正是基于对产品本身的充分信心, 方太此次才向全社会郑重承诺主动延长保修期限。
而这次方太全面升级保修期的消息在业内人士和消费者中引发广泛关注的另一个原因在于, 作为国内厨电高端领域第一品牌, 方太此举意在把厨电行业中屡见不鲜的“价格战”转换为可以为消费者带来更多实惠的“服务战”, 势必引发整个行业新一轮的服务升级。
保修服务合同 第2篇
乙方:物业服务企业
为确保_ 小区(大厦、商住楼)物业在保修期内完好和正常使用,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共识,本物业保修工作由甲方自行负责保修,并就有关事宜协议如下:
一、保修项目和期限:
按国家、省和东莞市《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及《商品住宅质量保
证书》等规定,保修项目和期限为: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
2、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屋面防水5年;
3、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5年;
4、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
5、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
6、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
7、管道堵塞2个月;
8、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9、卫生洁具1年;
10、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
说明:
1、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
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报修时间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但直到保修期满后一直都未彻底维修
好,建设单位不得以已过保修期为由而拒绝继续维修,必须彻底维修好。
二、甲方责任:
1.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甲方负责保修:
(16)消防设施设备故障处理____1___小时到达现场,___1___日内修复;
(17)水电系统___1___小时内到达现场,___1____日内修复;
(18)智能化系统___1____小时内到达现场,___1___日内修复;
(19)其他需明确的事项。
3.负责有关物业保修范围内的投诉处理,不得将保修范围内的问题推卸给乙方。
4.重视保修质量,避免反复维修,给业主造成生活和工作上的影响。
三、乙方责任:
1.及时将业主反映的保修项目、内容等提供甲方实施保修工作。
2.督促甲方适时作好保修工作,并协助业主一同作好保修质量的检查、验收。
3.对甲方不按协议履行保修责任的,根据相关业主的反映,报修项目及所需经费,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协商解决处理有关事宜。
四、对甲方不按协议履行责任___1____次以上,或造成业主集体投诉的,由业主委员会协助乙方出面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良平社区或寮步镇房管所或东莞市房管局处理。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存在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六、协议期限未满,如乙方退出物业服务,本协议书自然由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到期满。
七、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报请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八、本协议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业主委员会一份,送辖区房管所一份、市房管局备案一份。
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修服务论文 第3篇
当前, 建设单位尤其是房地产开发商在风云莫测的市场经济中因为种种原因而注销, 日益常见。根据法律的规定, 建设单位一旦注销, 其法人资格终止, 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即时消灭。当物业保修期满后, 它们交纳的物业保修金本息余额将如何被退还, 是地方人大或政府在立法时应当考虑的问题。笔者经查询发现:在已建立物业保修金制度的地方中, 除少数地方外, 多数地方还是关注到了这个细节问题, 但是它们所作出的处理规定却不尽相同, 主要有以下两类。
一是将物业保修金余额作为被注销的建设单位的清算财产。如《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保修金存储期满后本息余额退还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已消亡的, 保修金本息余额依法列入清算财产: (一) 未出现属于保修范围内的物业质量问题; (二) 出现物业质量问题, 但开发建设单位已按相关规定进行维修并经验收合格, 或者与业主就维修费用承担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给付义务; (三) 出现物业质量问题且双方就责任承担发生争议, 但开发建设单位已按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
二是将物业保修金本息余额划转作为所在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如《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 (浙政发[2007]19号) 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因歇业、破产或出现其他情形, 致使单位不存在的, 该区的市、县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3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 其原交存保修金本余额, 转入同一物业区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再如《西宁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 (宁政办[2008]57号) 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因歇业、破产或出现其他情形, 致使单位不存在的, 所在地的市、县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3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 其原交存保修金本余额, 转入同一物业区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对于上述两类处理规定, 笔者认为第一类规定符合法律保护法人财产权的规定, 而第二类规定明显违反法理, 侵犯了法人的财产权。主要原因在于:其一, 该规定侵犯了建设单位对物业保修金余额的所有权。因为物业保修金的所有权人是建设单位, 即使建设单位注销, 该笔财产仍应当作为清算财产纳入其清算程序依法处分, 而不应被一律划转成为第三人的财产。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公司法》等法律的规定, 建设单位注销后, 其物业保修金余额的所有权人应当是其债权债务的承继人, 而决不是业主等第三人。其二, 该规定不符合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纳主体的规定。根据原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按照谁所有、谁交纳的原则, 该资金应当由业主和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交纳。而物业保修金的所有权人是建设单位, 由于建设单位不是其售出物业的所有权人, 因此其没有义务在物业保修期满后继续承担物业维修责任, 政府主管部门无权将其物业保修金余额划转作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除非建设单位明确表示将物业保修金余额赠与物业区域的业主, 并用作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那么, 当物业保修期满建设单位却注销, 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如何退还物业保修金余额呢?即其应当向谁退还呢?根据现行法律, 笔者认为其应当向以下主体退还:
1、退还给建设单位合并或分立后的企业。
有些建设单位之所以注销, 是因为其与其他企业合并成一个新的企业, 或者分立成两个及以上的新企业。一旦发生上述情形, 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 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以及《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公司合并时, 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其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将物业保修金余额退还给建设单位合并或分立后的企业。
2、退还给建设单位的原股东。
我国现行法律对股东在企业法人注销后应承担的债务责任作出了许多明确规定, 但对股东在企业法人注销后享有的债权等权利却鲜有明确规定, 尚有《公司法》第四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可以据此维护股东的相关权利。针对此立法缺陷, 一些地方法院出台了审判指导意见。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注销后, 公司原股东是否可向债务人主张原公司遗留债权的答复》 (2007年3月) 认为:“在公司被登记注销、公司法人资格终止后, 公司原股东可以对清算中未处理的债权主张权利。”理由之一是:“公司与公司股东在法律上虽然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 但因存在投资关系, 股东对公司经营成果享有收益权利, 并对公司解散负有清算责任。在公司注销登记后对尚未处理的债权, 公司股东根据民法权利承继原则, 全体股东成为权利主体。虽然公司注销后, 其法人人格已经消灭, 但公司的债权不因其主体的消灭而灭失。公司的原股东仍可以一般债权人的身份主张其权利。”因此,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审判指导意见, 笔者认为当建设单位注销后, 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将物业保修金的余额退还给该单位的原股东, 以维护原股东的财产权益。
3、退还给建设单位的开办单位或主管单位。
因历史原因, 一些有国家机关投资背景的建设单位, 其在成立时有上级开办单位或主管单位。这类企业在成立后因种种原因根据开办单位或主管单位作出的“撤销”决定, 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了注销登记。当建设单位因为此种情形注销时,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1条的规定:“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 有清算组织的, 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 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1]8号) 第七条的规定:“开办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在被开办企业撤销时, 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证明文件, 自愿对被开办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 应当按照承诺在其接受财产范围内对被开办企业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 建设单位的开办单位或主管单位可以作为被注销建设单位的权利的承继人, 从政府主管部门取得物业保修金余额。
4、退还给建设单位的清算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注销后, 公司原股东是否可向债务人主张原公司遗留债权的答复》认为:企业被注销登记时, 清算主体或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承诺企业注销登记后遗留的债权债务由其负责的, 债权人可以作出承诺的清算主体或第三人为被告, 要求其承担清算责任。“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在公司注销后存在未处理债权的情况下, 清算主体也应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其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在解答“公司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 又发现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遗漏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 应当如何处理?”认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 如发现公司还享有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 该权益应当首先用于向全体债权人清偿, 在清偿完毕前, 被宣告破产的公司的股东或上级主管部门不享有该财产权益。届时, 经法院许可保留的破产清算组尚未被撤销的, 则可由清算组对外主张债权或相关财产权益。所获财产经法院决定, 可进行追加分配或指定相关单位或人员予以保管。如破产清算组已被撤销的, 原公司股东或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依法向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请恢复成立清算组或重新成立清算组, 以清算组名义对外主张原公司的债权或财产权益。是否准许, 由法院决定。”参照上述审判指导意见, 笔者认为政府主管部门可以将保修期满后的物业保修金余额及时退还给建设单位的清算组, 以便于其将该笔财产纳入清算程序。
5、退还给承诺承担建设单位注销后债务的第三人。
保修服务合同集锦 第4篇
在人们愈发重视契约的社会中,合同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保修服务合同7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保修服务合同 篇1一、购房合同明确卖方保修责任
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发布消息,住建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明确了卖方的保修责任和最低保修期限,卖方必须将出售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要求卖方要承诺房屋不存在“一房多卖”、司法查封,对房屋买卖交易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减少了买卖双方的后顾之忧。
范本中增加了交房前验房的环节,明确了卖方的保修责任和最低保修期限,卖方必须将出售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卖方要承诺房屋不存在“一房多卖”、司法查封,有义务对买房者信息保密。对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完成情况,车位、车库、会所等设施所有权归属,新范本引导买卖双方进行约定。
新范本还细化了双方的违约责任,引入惩罚性赔偿金。对给买房者造成损失的严重违约情形,卖方除退还全部房款和利息外,还要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或买房者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据了解,本次合同示范文本是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在20xx年发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GF-20xx-0171)基础上,经广泛调研多方征求意见后修订而成的。在修订过程中,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与20xx年的合同示范文本相比,新修订的合同示范文本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在平等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利、明确双方义务的基础上,更加注重买受人权益的保障;二是对签订合同过程中容易忽视的问题进行提示,引导买卖双方对合同重要事项作出承诺和告知;三是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引导买卖双方自行约定,避免引发纠纷;四是细化了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合同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增强。
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与20xx年的合同示范文本相比,新修订的合同示范文本更加突出平等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利,在明确双方义务的基础上,更加注重买受人权益的保障。
二、新版分“预售”和“现售”两个文本
记者看到,新修订的合同示范文本分为预售合同和现售合同两个文本。在新的合同示范文本中,完善了商品房交付条件和交付手续,增加了房屋交付前买受人查验房屋的环节,明确了出卖人的保修责任和最低保修期限。此外,新的合同示范文本细化了业主对建筑物专有和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在预售合同中新增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条款,明确出卖人应将出售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有效防范交易风险。
此外,新的合同对签合同过程中容易忽视的问题进行了提示,比如说,让卖方对所售房屋不存在“一房多卖”、“司法查封”、房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问题等作出承诺。而买房人则承诺,使用期间不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承重结构等。
三、新合同要求卖方提前告知
对于以前开发商说一套做一套的手法,新预售合同也有所针对,要求卖方将合同签订和发生的规划设计变更、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情况等重要事项告知买房人。一旦开发商侵害买房人的权益,买房人能够更早知晓,同时也能够更早介入,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新合同也引导买卖双方自行约定,避免引发纠纷。比如说,针对法律法规规定不详、买受人又最为关心的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完成情况,小区内车位、车库、会所等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归属,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标准等房屋质量问题,合同示范文本引导买卖双方进行约定,明晰权利义务关系。
四、“一房多卖”需支付高额赔偿金
新合同还把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进行细化,比如说,明确解除合同的.条件、程序以及利息计算方式。新合同引入惩罚性赔偿金内容,对存在“一房多卖”、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等严重违约情形的,开发商除退还买房人已付全部房款和利息外,还要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或者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针对房屋买卖中极易产生纠纷的口头销售承诺,新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也第一次提出了明确禁令:不得采取分割拆零销售、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不过,虽然住建部对售房合同出了示范,但开发商是否采用是另一回事。由于这一合同不是强制执行,开发商大多都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条款,同时删除一些不利条款。而购房人一般都处于弱势地位,在法律细则上也很难和开发商的法律团队匹敌。买卖双方公平交易地位的形成仍然需要时日。
保修服务合同 篇2工程名称(以单位工程为准):___________
发包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工程在保修期内如发生施工质量问题,工程承包方应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保修。
自工程竣工验收并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之日起计算。
1.民用与公共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一年,其中屋面防水工程为三年;
2.建筑物的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六个月;
3.建筑物的供热及供冷为一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一年;
5.其他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由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另行议定。
1.屋面漏雨;
2.烟道、排气孔道、风道不通;
3.室内地坪空鼓、开裂、起砂、面砖松动、有防水要求的地面漏水;
4.内外墙及顶棚抹灰、面砖、墙纸、油漆等饰面脱落,墙面浆活起碱脱皮;
5.门窗开关不灵或缝隙超过规范规定;
6.厕所、厨房、盥洗室地面泛水倒坡积水;
7.外墙板漏水,阳台积水;
8.水塔、水池、有防水要求的地下室漏水;
9.室内上下水、供热系统管道漏水、漏气、暖气不热,电器、电线漏电,照明灯具坠落;
10.室外上下水管道漏水、堵塞、小区道路沉陷;
11.钢、钢筋混凝土、砖石砌体结构及其它承重结构变形、裂缝超过国家规范和设计要求;
12.因施工单位造成的其他质量问题。
施工单位自接到建设工程质量修理通知书(式样附后)之日起,必须在两周内到达现场与建设单位共同明确责任方,商议返修内容。属施工单位责任的,如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到达现场,建设单位应再次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自接到再次通知书起一周内仍不能到达时,建设单位有权按原设计标准自行返修,所发生的费用由原施工单位承担。
1.保修抵押金计算方法。按工程结算造价扣除甲方供应的设备、成品价后的金额计算,由承包方向发包方支付保修抵押金。其中:
(1)承包一般建安工程200万元以内的,按2.0%计算;200万元(不含2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1.5%计算;500万元以上(不含500万元)的,按1.0%计算。
(2)单独承包装饰工程,按1.0%计算。
2.本工程保修抵押金为__________________元。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保修期满,发包方按以下规定向承包方返还保修抵押金。
1.承包一般建安工程,保修期满一年,返还保修抵押金(含保修抵押金存款利息)的80%为______________元。
保修期满三年,返还保修抵押金(含保修抵押金存款利息)全部尾款。
2.单独承包装饰工程,保修期满一年,返还全部保修抵押金(含保修抵押金存款利息)。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者申请施工合同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调解。不愿通过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采取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第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向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争议解决方式:向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双方约定按第________种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1.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
2.工程保修期满,发包方按规定向承包方返还全部保修抵押金(含保修抵押金存款利息)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分别保存。
2.本合同副本____份,由甲乙双方分送施工合同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
九、工程质量出现永久性缺陷的,应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在本保修范围内。
十、属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在本保修范围内。
承包方(施工保修单位):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公章)
保修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发包方(用户):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公章)
年 月 日
保修服务合同 篇3甲方:
乙方:扬州问鼎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产品名称配置单价数量合计
共??计
共计人民币(大写):
1.产品的技术标准符合国家标准。
主机三年有限保修:主板、cpu、内存、硬盘等保修三年;(第一年免费保修;第二、三年返修)光驱、软驱免费保修一年。
2.本公司可根据客户需求安装linux操作系统,如果应客户要求安装其它操作系统而引起的版权问题本公司概不负责。
交货方式:公路货运 付款方式:现款
四、为缩短订货期,买方可以用传真方式订货,传真需加盖买方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卖方在收到上述传真件后即加盖印章传真给买方,即时双方买卖合同成立。买方需及时将二份盖合同章的合同邮寄给卖方,卖方在收到合同原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盖有买卖双方合同章的合同邮寄一份给买方。
五、本合同壹式贰份,由双方加盖合同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代表:代表: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20xx年月日 20xx年月日
保修服务合同 篇4甲乙双方就设备保修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修设备附表:
代码设备名称品牌型号机身号码数量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设备使用地址:
二、保修范围及服务方式:
1.免费进行操作指导,技术咨询;
2.修复其有修复价值的毁损设备,或排除设备故障;
3.机器出现故障的应急维修:
4.定期对保修期内的机器进行上门保养,每年不少于X次,保证设备运作正常。
三、服务期限:从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保修合同期满甲方需乙方继续保修时,应提前一个月重新签订。
四、质量保证:乙方对所售的配件、耗材保证质量,若出现质量问题,乙方给予免费更换。
五、以下情况不属乙方保修范围:
因电压不稳而造成的机件损坏:
因不按正常规则使用而造成的机件损坏;
机器的消耗品如墨粉、墨盒、色带,感光鼓,载体,暗盒等;
甲方擅自改装保修产品或更换非乙方提供的零件及耗材;
甲方擅自委托非乙方授权人员对机器进行保修。
六、收费标准:
1、甲方在签订本协议同时向乙方支付保修费用XX元;
2、甲方需乙方到市区以外地区上门检修,甲方应支付乙方工时费、旅差费XX元。
七、违约责任:
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耗材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逾期未付清乙方款项的,须每日向乙方交纳逾期部分2‰的滞纳金。
八、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同意由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九、其他事项:
十、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委托代理人:
地址:
签订日期:XX年XX月XX日
签订地点:
保修服务合同 篇5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
│ 产品名称 │ 配置 │ 单价 │ 数量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共计 │ │
└──────┴────────────────────────────┘
产品的技术标准符合国家标准。
主机三年有限保修:主板、CPU、内存、硬盘等保修三年;(第一年免费保修;第二、三年返修)光驱、软驱免费保修一年。
本公司可根据客户需求安装LINUX操作系统,如果应客户要求安装其它操作系统而引起的版权问题本公司概不负责。
交货地点:_________
交货方式:公路货运
付款方式:现款
四、为缩短订货期,买方可以用传真方式订货,传真需加盖买方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卖方在收到上述传真件后即加盖印章传真给买方,即时双方买卖合同成立。买方需及时将二份盖合同章的合同邮寄给卖方,卖方在收到合同原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盖有买卖双方合同章的合同邮寄一份给买方。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修服务合同 篇6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合同。具体要求如下: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规格数量单价金额保修时间合计金额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rmb¥ 元备注: 二、保修地点:__________(外地客户另收取交通及食宿费用,其费用不计入保修费内)
1.保修费用一年每台_____元,一年之内配件费用不到_____元的我公司将配以墨水或墨头形式抵消剩余款,配件价格和墨水、墨头价格具体附表格一。如超出部份仍然按_____元作为收费。
2.当使用机器时有异常时,请填写好维修表传真到我司,我司将会在24小时内安排维修人员上门服务(节假日除外)。
3.机器在保修期间实行免费保修,终身维护。而消耗配件:如喷头等不属于保修范围。另因用户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机器损坏或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机器损坏,我司将实行另行收费维修。
4.合同一旦签订,我司将安排技术员对所保机器作全面检修及维护。
5.在保修期间我司汇总凭证以每次实行签单形式进行核算。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因合同执行时发生的合同纠纷,由乙方所在地的仲裁机构裁决。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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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修服务合同 篇7鉴于乙方承包装修之甲方装修工程已于 年 月 日交付使用,有关细项质量需进一步观察,目前有关工程细项已需维修养护,故甲、乙双方就工程的保修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1、本工程保修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乙方在保修期内工作范围为:
就装修工程所涉及全部合同项目内(以 年 月 日甲、乙双方签署的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工程预算明细表及 年 月 日签署的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列明为准)的损坏或质量问题进行更换或修复。如木门变形、裂缝,所有漆面脱落、起皮、鼓包,壁纸鼓包、脱落,房顶出现脱落,所有器具因质量原因出现的损坏及其他质量问题。属于甲方使用不当、天灾、原土建质量造成的损坏除外。
3、目前工程已存在的问题及乙方责任:
1)花岗岩地面有5块有1/3空鼓,1块4cm缺角,1块1/3断裂,若在保修期内有空鼓的花岗岩出现断裂,乙方应予更换,材料费及更换费用由乙方负担,或由乙方返还断裂部分的材料费及相应各项取费。
2)护墙板的板面目前变形较重,乙方应于 年 月份前进行更换或整修。
3)木门现已变形,乙方应予 年 月份前进行整修。
4)壁纸卷边,乙方应于 年 月份前进行整修。
5)厨房洗菜盆下水管无反水弯,乙方应于 年 月份前新购反水弯并进行更换。
6)前述各项问题的整修或更换费用包括材料费、人工费等均由乙方负担。
4、乙方工作方式
在甲方发现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并电话或传真通知乙方后7日(节假日包括在内)内,乙方须安排 熟练的技术工人带料完成整修或更换工作,费用由乙方负担。
5、法律责任
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无故拖延达14个工作日,不予整修或更换的,甲方有权扣除工程尾款人民币 元;若甲方因该质量问题造成其他损失,甲方除有权扣除工程尾款外,还可采取法律许可的其他措施要求乙方给予赔偿。
6、结算
保修期内未出现质量问题或虽出现质量问题但乙方整修及时并令甲方满意,保修期结束后七日内,甲方将尾款如数结算予乙方(年 月份乙方将第3条所述问题整修结束后,若甲方感到满意,可以结算)。
7、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两份,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及责任 第5篇
我国《建筑法》第62条明确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 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 供热、供冷系统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的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 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该条法律确定了我国对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法律制度, 即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内保证使用, 其余部位在最低保修年限内保证使用, 但保证使用的责任局限在施工方。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从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之间的关系来看, 是一种合同责任。如果由于质量不合格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害, 则发生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 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 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所以, 建设单位可以从保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 对由于不同责任而产生的不同请求权作出选择:如果由于工程质量缺陷仅造成建设单位的财产损失, 如修理、重建等, 应按合同纠纷处理;如果由于工程质量缺陷造成建设单位的人员伤亡及其精神损害的, 应按侵权责任处理。至于因工程质量缺陷给建设单位以外的其他主体造成损害的责任则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 而不是一种违反合同的责任。它不以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 而是基于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损害这一事实而产生的, 是对法律的直接违反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条例》第3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可见, 责任主体包括了上述五个单位。因这些主体的原因产生的建筑质量问题, 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 这些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我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件》第16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 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 因建设工程质量缺陷而受到损害的除建设单位以外的受害人, 可以直接向建设单位要求损害赔偿。建设单位向受害人承担责任后, 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 再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其蒙受的损失进行赔偿的问题, 按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的约定处理。
质量保修期届满以后, 意味着另一种责任期间的开始, 即进入损害赔偿责任期。保修期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期限因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不同而不同。如:法国规定了10年责任期。该10年责任期的责任指以下缺陷引起的损害: (1) 影响道路、主要管道、基础、承重结构的坚固、隐蔽工程、与建筑物不可分的设备 (其他设计要求有不少于2年的合同保证期) ; (2) 工程不符合使用目标。
与保修期内的责任形式不同的, 保修期内如发现有瑕疵, 不管有无损害, 承包商均有义务修复, 不修复将承担一定的后果;但在保修期后的损害赔偿责任期内, 出现的质量问题要有损害才可主张赔偿, 而且并不是所有的损害都可以获得赔偿。
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质量责任主要分两个阶段, 一是工程质量保修期, 二是损害赔偿责任期。
《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后, 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 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不得交付使用。《建筑法》第61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 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 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保修书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质量保修期的责任主要落在施工方。对保修阶段的质量责任, 可以这样的理解, 在保修期内, 只要发现质量瑕疵, 不管有无规定, 施工方均有义务进行修复, 如果造成损失, 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当然, 如果质量瑕疵不是施工方造成的, 施工方在履行保修义务后, 可以向责任方追偿。
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第一个质量责任期, 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明确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 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 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 有防水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 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水排水管、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 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房屋建筑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同时, 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保修期内, 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 房屋所有的、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其次,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还规定了“不属于保修范围”的内容: (1) 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2) 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工程质量保修效果评估方法 第6篇
工程质量保修效果评价是评价机构根据施工企业对工程项目的保修情况和业主所提供的保修资料,对工程的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能力要求,做出合乎理想和逻辑的客观综合判断。对工程质量保修效果进行有效评估不仅可以促进工程质量保修水平的发展,严格全过程的质量管理,还可以健全我国整个质量管理保修体系,有效维护国家和公众建设工程的质量利益。
1 工程质量保修效果评估的主要内容和指标体系
1.1 工程质量保修效果评估主要内容
工程质量保修就是工程质量保证,这是一个潜在规律形成的过程,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3方面的内容。
事前是指工程质量保修的准备阶段。在保修准备阶段需要核实工程的详细资料,派遣指定的保修人员,制定相关的保修方案,准备保修所需的材料及设备。因此,从工程的详细资料,保修人员的技术、水平,保修实施方案及保修材料4个方面来分析保修准备阶段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事中是指工程质量保修的过程阶段。这个阶段是保修整个过程的关键,只有将该阶段的工作处理好、做到位,保修工程的质量才能有所保证。从事保修工作的主要是保修工作人员,他们工作态度的好坏、认真程度直接影响着保修工程的效果。此外,保修工作能否及时进行,保修工作是否规范以及保修过程的控制是否到位都对保修过程能否顺利实施有一定的影响。
事后是指保修的效果阶段。保修工程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保修工程的效果,用户对保修工程的反馈情况、满意程度也是保修效果的一个评价指标。专家对保修效果进行评价时,通常还要对保修工程的资料进行审查,资料越完备则保修效果越佳。
1.2 工程质量保修效果评价指标体系
对工程质量保修效果评价内容按层次结构进行分类归纳,形成工程质量保修效果综合评价的指标体系,见图1。
2 工程保修效果评价方法及结果处理
2.1 工程保修效果评价方法
工程质量保修效果的评价是对评价指标体系中所有影响工程质量保修因素的综合评判,这些因素绝大多数是模糊变量,很难找到精确的数学关系式来衡量它们的影响程度,只能采用模糊综合评价法。
运用模糊综合评价办法实现工程质量保修效果的评价包括以下6个步骤。
1)确定评价因素。 评价因素集为U={ui}={u1,u2,…,um}, ui(i=1,2,…,m)为对工程质量保修效果评价的第i个因素。通过这一步,可以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即确定各级的目标和影响因素,工程质量保修效果评价体系详见图1。
2)确定评价集。 评价集确定为V={vk}={v1,v2,…,vp},其中vk(k=1,2,…,p)为评价的第k个等级,一般确定评价集V={优,良,合格,不合格},即k=4,v1为优,v2为良,v3为合格,v4为不合格。
3)确定各因素的权重。 确定权重A=(a1,a2,…,an),一般0≤ai≤1,且
4)进行单因素评判,建立模糊评判矩阵R。 对评估对象的各指标作单因素评估,确定从U到V的模糊关系矩阵
式中:R为单因素评判矩阵,rij为U中因素ui对应V中等级vj的隶属度,是第i个因素对该事物的单因素评判,它构成模糊综合评判的基础。
5)将A和R模糊合成综合评判结果B。
6)模糊综合评价结果的分析处理。
2.2 实证分析
以某项工程为例,对其保修效果进行模糊综合评价。
1)评价因素集为U={ui}={u1,u2,u3},其中u1,u2,u3分别为保修准备,保修过程及保修效果。
2)确定评价集V={优,良,合格,不合格},即k=4。
3)利用层次分析法确定各指标的权重。首先确定准则层的判断矩阵及其权重向量,比较u1、u2、u33项指标的两两相对重要程度,建立判断矩阵如表1所示。
通过计算得,λmax=3,CI=0,RI=0.52,CR=0。其中λmax为最大特征值,CI为一致性指标,RI为平均随机一致性指标,CR为随机一致性比值。由于CR<0.1,故判断矩阵一致性可以接受。同样,比较指标层指标两两相对重要程度,建立判断矩阵如表2、表3、表4所示。
λmax=4.01,CI=0.00,RI=0.89,CR=0.00。
λmax=4.00,CI=0.00,RI=0.89,CR=0.00。
λmax=3.01,CI=0.01,RI=0.52,CR=0.02。
通过判断,指标层各矩阵的一致性皆可接受。经计算得各指标的综合重要度为A=(0.063,0.035,0.120,0.033,0.085,0.085,0.165,0.165,0.107,0.107,0.035)。
4)根据评价指标体系,评审专家进行打分,得到评价指标集的隶属度矩阵R。
5)模糊合成综合评价结果B,B=A·R=(0.102 1,0.365 7,0.461 0,0.071 2)。
2.3 评价结果及处理
1)评价结果。
经过模糊评价,最终得到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实施能力隶属于优、良、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隶属度。规定必须75%以上的意见才能确定其评价结果的等级,即
2)评价结果的处理。
若
若
3 结束语
工程质量保修效果评估方法是建立在工程质量保修效果评价指标体系之上,运用模糊综合评价法对保修全过程进行综合评价的方法。工程质量保修效果评价指标体系根据保修的整个生命周期对保修准备、保修过程以及保修效果进行了分析。其中保修准备包括了4个指标,即工程详细资料、保修人员技术水平、保修实施方案以及保修材料;保修过程包括保修人员服务态度、保修及时性、保修过程规范性以及保修过程控制4个指标;保修效果包括保修工程质量、用户满意程度以及保修资料完备程度3个指标。该评估方法的构建从根本上保证了“谁设计、谁施工、谁负责”质量管理思想的有效落实,促进了我国工程保修水平的提高,促进了工程保修市场的健康发展。积极有效客观的推广工程质量保修效果评价方法必将有助于规范建设市场的秩序,杜绝或减少施工企业不履约行为的发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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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第7篇
1997 年11 月1 日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随后,陆续制定了多种法律法规分别对工程质量的保修范围、 保修期限和保修主体以及保修费用做了相应的规定。
1.1 保修范围
2000 年1 月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范围规定: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
1.2 保修期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规定了建设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 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 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 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3 保修主体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4 保修费用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由承包人承担鉴定和维修费用,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的,发包人按合同规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有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负责组织维修,但不承担相应费用,同时发包人也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以上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基本确立了我国现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2我国现行工程保修制度存在的问题
2.1 施工单位保修服务不能及时到位以及服务意识差
由于大多数施工单位的项目部班组都是为了建设某个工程临时组建的,在工程竣工交付后,项目部班组往往会解散重组, 施工单位不会安排特定的人员进行响应维修要求, 导致保修服务不能及时到位。 况且大多数的施工单位都认为其主要业务是完成建设工程任务而不是提供工程质量维修服务。 所以在实际保修过程中,施工单位的保修服务意识不强,对工程的质量缺陷避而远之。 一些服务态度差的单位不仅不愿意为其他责任人引起的质量缺陷提供维修服务, 甚至对自己引起的质量缺陷也充耳不闻,冒着被扣保险金的风险也不愿履行自己的维修责任。
2.2 施工单位承担的经济压力较大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保证金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而其期限为1~5 年,在质量保修期满、保修责任履行完毕后的若干天内,将相应的保修金(无利息)返还承包人。 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对于那些以较低的价格中标、微薄利润经营的施工企业而言,扣押保修金实际上是亏本经营。 如果保修金不能按时收回,不仅能够给单位造成利润流失和流动资金的紧张,甚至会将施工单位逼入绝境。
2.3 缺乏工程质量的鉴证市场
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分析过程非常复杂。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相应的质量缺陷责任的鉴定规则和国家认可的相关鉴定机构,当产生建设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不明的争端时,无法鉴定质量缺陷责任以及明确质量维修费用的承担者,不利于保修问题的尽快解决。
3对完善我国工程保修制度的相关建议
3.1 推行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制度
针对我国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存在的相关问题,虚心学习国外的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借鉴他们有效的强制保险基金的模式———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制度。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制度已经在国外的工程质量保修中普遍被采用。 推行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制度,既可以通过解决保修金的留置问题来缓解施工企业的资金压力,为施工企业避免了无法收回保修金的风险,同时又巧妙地维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因为承包人经营不善甚至破产倒闭或无能力保修的风险,使得业主和施工企业实现双赢。
3.2 设立专业独立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及相关鉴定法规
建筑装修工程保修阶段质量控制探讨 第8篇
建筑装修工程保修阶段的质量控制工作, 其根本目的皆是为了提升工程质量、提高顾客满意度、减低运营阶段的维护成本, 为企业创造更可观的收益。与项目质量直接相干的开发、施工、物业三家企业, 是同一产业链上的不同企业, 三者的干系是相互协作, 一荣俱荣的。项目质量好, 三家受益。做好质量控制工作, 对三家都有正面、积极的意义。
2建筑装修工程保修阶段实施质量控制的意义
随着质量管理理论的发展, 现阶段的质量包括了产品质量、工序质量和服务质量。对于施工单位来说, 在施工阶段, 由于工序多、施工面积广, 工程的质量会受进度、成本的约束, 存在不完善之处也不足为奇。在保修阶段这一项目的收尾环节, 施工单位可以趁此良机把工程成品的质量在交付到最终用户手上之前作最后一步的努力, 提高最终用户的满意度。
保修期是他们履行项目责任的最后一环。施工企业在保修期的表现也会成为开发商评价施工企业服务质量的一个重要指标。一个有经验的施工单位, 可以看出设计单位的一些细微的疏漏和不合理之处, 从而在施工阶段及时提出更改, 避免后期出现因设计问题而导致的质量缺陷。同样, 一个有经验的物业管理单位, 也可以帮助施工单位从不同的角度理解质量问题, 弥补施工单位自身的“视角盲点”, 施工企业可借助物业公司的经验检查工作, 积累更多的工程建设经验。
3建筑装修工程保修阶段质量控制的依据
(1) 与项目质量相干的干系人识别:
依据“三全”管理思想 (全企业、全员、全过程) 中的“全员参与”观点, 我们首先来干注与项目质量相干的人员有哪些。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中, 我们可以把它表述为“质量干系人”。
项目的立项阶段, 通常会先进行干系人识别, 以便后续的工作能顺利开展。同样的做法, 也可以应用到项目的质量分析中。在探讨质量控制前, 先看看与项目质量相干的干系人到底有哪些。从项目的全生命周期的来看, 与项目质量密切相干的干系人。
质量形成的第一干是在项目的立项阶段, 这个阶段的干系人是开发商。它既是项目的发起人, 也是投资方。项目如发生质量事故, 它是众多干系人中首先承担赔偿责任的一方。因此, 开发商与项目质量联系最为紧密。项目质量形成的第二干是设计阶段, 这个阶段的干系人是设计单位。设计单位的水平在一定程度上是反应在项目最终质量上, 因此, 设计方是项目质量第二干的负责人。再接下来是施工阶段, 这个阶段的干系人是施工方和监理方。施工方是项目质量的直接“制造者”, 也是项目质量的最终责任方;而监理方则对项目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也需要为项目质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施工阶段结束, 项目便进入保修阶段, 这个阶段的干系人是物业方。它是负责项目后期以及使用阶段的管理工作, 是质量问题的“前台部门”。项目质量的好坏, 是物业方工作的难易度的其中一个重要影响因素。与保修阶段几乎同期开始的还有项目的运营管理阶段, 这个阶段的干系人是最终用户, 他们与“质量”相伴的时间最长, “质量”是决定他们“幸福指数”的一个重要指标。最终用户作为质量的“使用者”自然与项目质量有最为密切的干联。以上六方都是受项目质量直接影响的干系人, 其中, 除最终用户外, 其余的五方均同时是可对项目质量直接施加影响的干系人。
(2) 干系人对质量需求分析:
质量干系人识别出来后, 我们对各方干系人在质量上的要求进行分析。不同的人、不同的角度, 质量的含义都不一样。对于“质量”的理解和要求, 站在不同干系人的立场, 也会有不一样的答案。我们要了解质量的内涵, 就必须站在某个干系人的立场上, 了解他们所需求的“一组”质量特性有哪些。结合本文的讨论范围, 从质量内涵角度分, “质量”包括了项目的美观性、实用性、耐用性、规范性、经济性。
各方干系人由于专业领域的不同, 导致各方的质量最干注点截然不同。各方干系人对“质量”的需求都不尽相同, 只有物业一方的干注点可以涵括了最终用户的干注点。如果仅由开发商、设计方、施工方和监理方对质量进行管理, 最终所做出的项目质量未必能完全符合最终用户的需求。建筑项目还有另一个特殊的地方, 它的销售并不是完全由项目的质量所决定。项目所处的位置、项目的配套设施等因素, 比质量更为干键。因此, 建筑项目并不可能像产品开发的项目那样, 先进行深入的市场调查, 了解客户对产品质量的需求, 再决定产品的研发方向。开发商即使进行事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研究的也不是工程的质量, 而是整幢装修工程的质量。他们的市场调研也不是深入研究市场到底需要的是工程质量怎么样的装修工程, 而是调查地段的区位优势、开发方案比较、资金回报率等指标。目前大多数质量管理的研究都站在施工方的立场强调“质量要符合业主的要求”。但说到底, 工程是为最终用户而建, 开发商也希望工程交付使用后, 顾客的满意度高、投诉率低。因此我们更需要强调“质量要符合用户的要求”。那要怎么样才能给最终用户一个满意的工程呢?是依靠决策阶段的施工合同?依靠高水平的设计公司?依靠实力雄厚的施工单位?还是应该靠各方的努力合作?只有各方通力合作, 才能创造出符合最终用户期望的工程质量。
(3) 检查结果:
根据上述的要求, 由物业方的工作人员对装修工程的成品进行质量检查, 并把检查的结果整理为《土木装修工程遗留问题统计表》。除统计表外, 能作为质量控制依据的还包括根据历史数据统计出的《某季度装修工程质量报告》, 针对某些特殊质量问题, 召开多方协商会议后形成的《会议记录》, 为下一步质量控制工作所做的《工作计划》等。均是装修工程保修阶段质量控制工作的依据。
4建筑装修工程保修阶段质量控制的手段
(1) 质量检验:
根据前述的质量控制依据, 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每天均对装修工程的装修工程进行检查, 及时发现不合格之处。检验包括工程成品质量检验和返修工作结果检验。
(2) 统计:
统计包括三种, 第一种是装修工程质量问题总量的统计, 第二种是装修工程分类问题统计, 第三种是把同种性质的问题, 或同一个地方的问题出现的次数进行统计。统计是依据质量检验的结果进行的。
第一种方式是指把某一个时间段内所发生的质量问题的总量计算出来, 如月度统计、季度统计、年度统计。让管理者对装修工程的遗留问题有一个数量上的认知, 根据数量来宏观评价装饰工作的质量。第二种方式是把对物业方检查整理所得出的《土木装修工程遗留问题统计表》里的数据先按照工程性质的不同进行分类, 再对每一个小类别进行数量上的统计。第三种方式是以同一个问题或同一种材料作为分类基础, 统计出相同问题出现的次数。
除上述的三种统计方式外, 还应该在分析每一个问题的发生原因基础上, 对质量问题的原因进行统计。
(3) 分析:
依据统计的结果, 采用图表法对数据进行分析, 直观地反映出装修工程遗留问题的多发点、主要原因, 便于有针对性地对某个因素进行控制、改善。从而进一步提高装修工程的质量。
除了对统计的数据进行定量分析外, 还应进行定性分析。分析造成质量问题的因素, 分析它们的成因, 分析需要加强控制的因素等等。
(4) 对比:
对比应根据实际工作中的需要, 选择有相似性质的两个因子进行对比。可用于对比的因子包括:工程的分类、时间、材料、问题的成因、工程的性质等。如不同类型工程的质量问题数量对比、相同长度的两个时间段内质量问题数量的对比等。对比可用于评价保修阶段质量控制工作的质量、工作的成效、以及装饰工程的质量。
5建筑装修工程保修阶段质量控制的经验总结
(1) 项目质量改进:
经过物业方和施工方的努力, 装修工程的质量得到相应的提高和改善。从笔者的具体实践来看, 第二年里大部分分类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数量较第一年下降。而且, 除了遗留问题外, 还有大量的由物业公司自行整改的质量维修单, 这些都是使项目质量不断改进的证据。
(2) 项目质量接受:
施工单位对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后, 由物业方进行复检验收, 如确认整改后的质量属于可接受或认可的范围, 物业方会在复检单上的签名确认, 并在问题统计电子表格上标记“已完成”的记号。
(3) 返工:
对于某些较为严重的质量问题, 如漏水等, 由于不是一两次简单的维修就能解决问题, 因此有可能存在需要多次返修的情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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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修服务论文 第9篇
一、“项目合理使用年限”与“设计使用年限”的关系
虽然相关法律未作严格的定义, 但通常我们会认为“项目合理使用年限”就应该是“设计使用年限”。可现实“项目合理使用年限”与“设计使用年限”却常存在矛盾。
“设计使用年限”是基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而制定的一个标准。在我国, 工程项目合理使用年限应由设计人员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设计使用年限是设计规定的一个时期, 在这一时期内, 只需正常维修 (不需大修) 就能完成预定功能, 即房屋建筑在正常设计、正常使用和维护下所应达到的使用年限。根据目前我国工业与民用建筑设计规范规定, 项目设计使用年限分四类, 其中, 普通建筑的使用年限为50年, 重要建筑为100年。
建筑工程的实际使用年限是自其建成到报废或拆除之间的年限。按建筑工程报废、拆除等的原因, 可分为技术寿命和经济寿命。当建筑主体结构虽尚未破坏, 但已严重损坏、功能退化或已过时, 使得建筑工程虽尚能继续使用, 但已不经济, 因此, 合理使用年限应按经济寿命而不是按技术寿命加以确定。
具体项目建设方对“项目使用年限”多为自己的一个预期年限, 有时也常受城市规划的影响。
根据近些年相关部门统计, 我国各地建筑的平均使用寿命出现了30年左右的普遍现象。项目的实际使用年限有时长于设计使用年限, 有时又短于设计使用年限。这就造成“项目合理使用年限”与“设计使用年限”之间的矛盾。
二、基于“项目合理使用年限”条件下, 目前工程保修期限约定中存在的问题
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年限是指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附件、建筑设备等不同类别的使用寿命期。
按照我国建筑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的规定, 目前, 我国工程建设相关法规中对质量保修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的规定主要分为为三种:
第一种为长期的。如基础与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一般工程也要50年以上。
第二种为短期的。如防水为5年、装修等为2年。
第三种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的, 要求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的。
其中, 第二种短期而明确的, 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 比较容易落到实处;其它两种情况则存在不切实际、易造成纠纷。
首先, 第一种保修期限太长, 并不合理。要在如此漫长的期限内真正落实保修责任的承担, 没有必要的保证措施是很难办到的。一方面, 时间过长可能造成相关责任方已经变更或消失。另一方面, 容易导致发包方以此为借口长期扣留承包方的质量保修金, 影响承包方的正常经营和加快发展。
其次, 对于第三种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期限的, 很难做到全面周到、公平合理。通常在合同签订时, 发包方常占据主导地位, 很容易在合同上作出更有利于发包方的约定, 承包方为了承揽工程常只顾眼前利益, 造成日后保修阶段难以落实、造成纠纷。
三、合理约定工程保修期限的探讨
对于基于“项目合理使用年限”条件下, 保修期限较长的分部分项工程, 不仅要考虑非正常使用和维护条件, 还要考虑项目的经济寿命, 综合约定合理的保修期限
由于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因素很复杂, 其中不可控制的因素较多, 因此, 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应明显短于其合理使用年限。实际上, 绝大多数产品的保修期限都远远短于其合理使用年限。例如, 常见家用电器的合理使用年限为10年左右, 而保修期通常仅为1~3年。
根据研究表明, 建筑在完工后10年内出现的缺陷最多, 而且10年内缺陷出现的数量呈递减趋势, 第10年以后发现的缺陷数量明显较少, 房屋质量状况已基本稳定。法国、西班牙等发达国家的基础和主体结构部分的保修期限均为10年, 远低于我国对于一般的建筑的为50~100年。笔者认为, 我国可以学习发达国家的经验, 缩短基础和主体结构部分的保修期限为十年左右, 将有利于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落实。
对于第三种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 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期限的, 也宜短不宜长。在保证双方权益的同时, 本着有利于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落实的原则来约定保修期限。
四、建筑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质量保修责任的落实
实际上, 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 可以通过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方式来保证质量保修责任的落实;当质量缺陷责任期结束、质量保证金返还后, 又属建筑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期间, 质量保修责任仍然存在, 由于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已返还, 此时落实保修责任就不容易了。主要原因有:
首先, 保修阶段质量责任主体不易认定。建筑工程的质量涉及到设计、施工、材料供应等多个单位。如果说要明确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责任, 虽有一定难度, 但仍然较易认定的话;那么, 在工程使用后保修阶段出现质量问题时, 不仅可能存在上述各单位相互推诿责任, 而且还可能涉及使用者的责任, 因此保修阶段要明确质量责任主体就不那么容易了。
其次, 质量责任主体经营的不确定性。建筑生产具有流动性的特点, 尤其是施工单位。施工企业的经营常跨地域施工。工程在使用后保修阶段出现质量问题时, 可能原施工单位已不在该地区, 或者原施工单位主体已变化, 这时要追究其责任就会有一定难度。
再次, 质量责任主体形态不是始终不变的。建筑行业中企业重组、破产等现象都是常发生的。建筑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很长, 在工程保修阶段很可能发生上述形态的变化, 有些时候 (如企业破产) 就无法追究责任主体的保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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