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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思考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51

警察法思考范文第1篇

行为观察法是观察者依据编码方案的定义和规则,对目标行为进行编码,其结果可用于定量分析和对比研究。目标行为可以是现场正在发生的,也可以是用仪器记录下来的。现场既可以是实验室,也可以是实际的生活环境。行为观察法的要求包括: (1) 受一定的研究目的和理论指导,要事先识别行为的类别,对观察变量有清晰的操作定义; (2) 有标准化的观察程序或实施方案; (3) 有事先设计好的记录格式; (4) 受过训练的观察者依据编码方案观察。运用行为观察法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是选择或制定编码方案。

2 行为编码方案的编制

编码方案是运用行为观察法的前提,指研究者将行为或事件分为若干有意义的、可以观察和处理的类别,将大的行为单位 (即行为维度) 分解为独立有限的小的行为类别 (即代码) ,为观察、记录和随后的分析处理制定出的一整套符号系统。一个编码方案可以由一个行为维度构成,也可以由多个行为维度组成,每个行为维度是一个编码单位。

是否编制一个新的编码方案,主要看现有的编码方案是否适合研究的问题和要观察的行为。一般而言,应尽量采用现有的信度和效度较好的编码方案,或对其进行适当修改。使用相同编码方案的益处是可以进行不同研究的比较。如果需要编制新的编码方案,有几个步骤值得注意:首先,要明确研究问题,确定需要观察的行为。第二,根据研究问题的指导理论和相关文献,确定行为的维度以及每个维度大致的类别(即代码)。第三,对要研究的行为进行细致观察,补充类别。第四,在行为现场试用编码方案,并进一步讨论和提炼编码方案。这样的过程可能需要重复若干次。最后进行编码方案的信效度分析。

可以运用三种方式检验编码方案的信度。一是再测法,让一个观察者在不同的时间段对相同的资料再次编码。二是复制法,比较几个受过训练的独立观察者的编码结果。三是标准法,将几个受过训练的独立观察者的编码结果与标准相比,所谓标准的编码结果是由编码方案的开发者完成的。当然这里的信度检验和下文的编码者信度评价意义是不同的。后者是要确认编码数据的信度,信度高表明观察客观。

依据效度的类别,可以采用内容效度、聚合效度、区分效度或者预测效度等进行效度检验。比如,对依据行为观察法得到的数据与运用其他方法如自陈量表法获得的同种特质或行为数据求相关,如果有较高的正相关,可以判断该编码方案有聚合效度。在临床研究中,多运用预测效度。

对正式编码方案的要求是理论清晰、简单易用,并能准确地反映要研究的问题。行为分类要求完整、不重叠,有明确的操作定义,类别不必太精细,但也不能太概略,因为两者都可能增加观察的难度,降低观察者间的一致性。

3 编码者培训

行为编码过程是行为观察法的关键环节,包括录制和转录观察资料,选择、培训编码人员,编码等, 这里根据Margolin等人的观点主要对编码人员的培训进行阐述。

培训的目的是帮助编码者高效地对观察资料进行分类编码。培训常以群体的形式,通过数次会议进行。首先是让编码者自己阅读编码手册,熟悉代码定义,掌握编码程序。其次是编码者独立地对培训用资料进行试编码,讨论彼此意见不统一的编码。最后与熟练的编码者 (常常是研究者) 进行比较,考察其编码的一致性,以确定编码者是否达到了预定的胜任水平,可以开始编码工作。需要强调的是,在整个培训和正式编码期间,不能向编码者透露研究的主要假设。

在整个编码期间,可以通过检查编码者的一致性,决定是否需要进行补充培训。编码期间对编码者一致性经常进行检查,对于保证编码数据的完整性和统计效力非常必要。同时还可以激励编码者,维持或增强编码者的积极性。

4 编码者信度的评价

根据经典测验理论的观点,信度是指真分数的变异数与实得分数的变异数之比。表现在实际的测量中,当不同评价者之间的判断一致时,测量便是可信的,通常用编码者一致性系数来评估。编码者一致性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编码者对同一组观察资料独立地观察和编码时,编码结果之间的一致性程度。如果编码者一致性高,说明观察数据准确地反映了被观察的行为,随后的统计分析结果也是可信的。相反,若编码者一致性较低,则说明数据的客观性较差,无法作进一步的研究。以往编码者一致性系数是运用一致性百分比计算的,公式是: (一致数/一致与不一致数之和) 100。因它没有排除偶然的一致性,常产生误导,所以不主张使用。目前更常用的是下列两种方法。

4.1 Kappa系数

Kappa系数是描述观察到的一致性与偶然一致性的差值,为使度量一致性的指标值不超过1,而对这个差值进行修正后的值。其科学之处是消除了一致性百分比计算中分子和分母的偶然性。Kappa系数是针对编码单位而非各个代码计算一致性,研究者可以计算各个案例的各个编码单位的k系数,也可以计算跨案例合并的各个编码单位的k系数。下面以两个编码者对某个幼儿社交退缩行为的编码为例加以说明。A表示抑制行为,B表示安静退缩,C表示活跃退缩。如果编码的数据是不计时的事件序列数据,那么一致性矩阵中的数值为各类行为出现的频次;如果数据是状态序列数据,那么矩阵中的数值是以时间为计数单位所获得的值。比如,假设时间单位为1分钟,某一类别的行为持续了3分钟,则在矩阵中相应位置记入3。两个编码者的编码结果见表1。设r代表编码方案中的代码数,这里为3,一致性可以在这个33 (rr) 矩阵中计算。横排代表第一个编码者,纵列代表第二个编码者,两栏都用相同的r个代码标识。左上到右下的对角线表示两人一致的编码数,远离对角线的数据表示不一致的编码数。令xij为矩阵的某个元素,“+”表示加总,那么,xi+表示第i行的总数,x+i表示第i列的总数,x++表示矩阵中分数的总数。则观察到的一致性比值为:

偶然一致性比值为:

Kappa系数为:

本例中,P1= (3+5+12) /24=0.833;

P2= (43+68+1413) /2424=0.420;

K= (0.833-0.420) / (1-0.420) =0.712

计算k值的一个重要细节是,各个编码者总计的代码数应相同。如果计算出的Kappa系数值k小于或等于0,那么可以判断这两个编码者的结果是偶然一致的。只有当计算的k值大于0时,才能进行一致性的显著性检验 (具体方法可参阅王静龙、粱小筠,2005) 。当然,由于对编码者一致性的评估主要是看k值的大小,因而k值显著只是最低的标准,不能作为判断编码者之间是否一致的最终标准。对编码者一致性合适与否的判断,可以参考弗莱斯 (J.L.Fleiss, 1981) 的建议:若k值介于0.40~0.60之间,则编码者一致性是可接受的;若介于0.60~0.75之间,则一致性是较好的;若超过0.75,则一致性是极好的。此外,扩展的k值可用于计算两个以上编码者之间的一致性 (Fleiss, Nee, Landis, 1979) 。

4.2 组内相关系数

除了Kappa系数外,要想更规范地分析总的测量信度,可运用概化理论法。评估编码者的信度,可使用概化系数,在编码者个体侧面进行概化,对未来相似的编码者编码时的信度作出估计。其计算公式是:。这里,no是编码者或观察者的个数,MSP和MSr分别是被观察者的均方和残差 (即误差,此处指编码者和被观察者间的交互作用) 的均方。根据经典测量理论的假设观察分数由真分数和误差分数组成 (X=T+e) ,概化系数即是组内相关系数。就所测的行为而言,高的组内相关系数表明,相对于被观察者间的差异引起的变异,编码者造成的变异是较低的。组内相关系数可以针对每个代码分别计算,以反映特定行为类别总数的一致性。

5 行为观察数据的修正

5.1 数据预览

在对研究变量进行正式统计分析之前,需要先了解收集的数据在整体上是否恰当,能否反映所研究的行为维度。集中所有的案例,计算出每个代码的描述性统计量,如频次、平均持续时间等。当了解了所研究的行为在全部数据中出现的情况后,就可以决定是否需要修正数据。

5.2 数据修正的方法

数据修正要求用一系列的步骤去合并原来的数据,形成修正数据。仔细地进行数据修正,慎重地设置新代码,既可以简化数据,又能更好地反映研究构思。一些修正涉及在行为者之间进行代码的合并,例如,如果在学生间加以区分是不重要的,可以将所有学生合并起来编码。另一些情况则是在行为之间进行合并,如将功能相似的行为合并。Bakeman等人提出了数据修正的下述思路。 (1) 在编码期间,如果发现编码者不能稳定地区分两个代码,但若将其组合为更概括性的代码后,概括性的代码较为可靠,则可以将这两个代码合并为一个新代码。 (2) 如果发现有些相似的代码不经常出现,若将其视为不同的代码,有些案例的得分可能是0,或者很小,则可将其合并为一个代码,以使分析更为简单。 (3) 根据更可靠的理论,把几个代码合并为一个更有包容性的新代码。 (4) 将同时发生的事件代码合并为一个新代码,如在互动行为研究中,用一个代码表示老师对学生说话,同时学生低着头,可以减少描述统计量。 (5) 将间隔很短的相同代码合并,如,已对亲子互动中的“忙乱”进行了编码,但检查数据时发现,“忙乱”的平均持续时间仅为几秒钟,且常常出现得很密集,则可以创设一个新代码,如定义为“一组分散不到5秒的忙乱’”,来描述忙乱的情节。

这里有个问题:既然有可能合并数据,最初为何还要进行精细地编码呢?事实上,第一,详细而精确的编码方案为编码者提供了更多的指导,可以减少编码者编码时的不确定性,保证编码的信度和效度;第二,精细的编码会获得更丰富的数据信息、更多的分析选项,有更多的选择去考察大量的研究问题。如果代码不细,那么研究者若对更具体的信息感兴趣,除了重新编码外,别无选择。

摘要:本文对行为观察法的重要环节, 包括选择或制定编码方案、培训编码人员、编码者信度的评价、数据修正等问题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行为观察法,编码方案,信度,效度

参考文献

[1] Furr R M, Funder D C.Behavioral observation.In Robins R W, Fraley R C, Krueger R F (Eds.) , Handbook of research methods in personality psychology[M].New York:The Guilford Press, 2007.

警察法思考范文第2篇

(一) 香港警用枪支的使用

1. 警用枪支使用情形规定。

《香港警察通例》第二十九章“武力与枪械的使用”中规定, 警务人员可在下列情况使用枪支:为了保护包括自己在内的任何人, 以免生命受到危害或身体受到严重损伤;有理由相信某人犯严重暴力罪行, 应当加以拘捕或犯严重暴力犯罪的疑犯企图拒捕;平息骚乱或暴乱。

2. 警用枪支使用程序规定。

只要警务人员认为当时属于符合三种枪支使用情形的, 便可以拔枪或举枪警戒, 并及时通过手台向所属警区指挥中心报告情况, 事后, 向事件发生地所属辖区的负责人报告, 该辖区将对拔枪行为是否符合规定进行调查, 并且将不符合规定的行为上报。

3. 警用枪支使用的报告。

如果警务人员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开枪, 将有专门人员对开枪事件进行调查。并且调查结果将报告行动处处长。对于不当使用枪支的行为予以责罚或取消配枪资格。

(二) 香港警用枪支使用的训练

在招录新警员时, 首先对其进行枪械的基本使用技能进行培训;培训完毕后持枪上岗, 并且每年对持枪警员进行三次考核, 对不合格人员再次进行训练, 在岗时间一年再换岗到特殊机动部队进一步训练枪械技能、相关的法律知识及实战场景反应训练。

二、内地警用枪支使用情况

(一) 内地警用枪支的使用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9条采取列举式立法技术规定了15种警察可以开枪的情形。但我国社会经过将近20年的发展变革, 这部法律早已不再适合现在警察的执法环境。这十五种开枪情形不便记忆, 要求执勤民警在使用枪支前一一判断核对所处环境是否符合开枪规定, 可行性不高;我国法律并未对警察开枪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如:有关法律并未规定鸣枪警告是法律必经程序, 但在实践中民警为了避免事后调查举证尴尬, 已经把鸣枪示警上升成为程序, 形成误伤隐患。另外, 对于事后调查存在两套制度, 一是公安机关的内部调查, 二是检查机关的外部调查。实践中公安机关往往碍于避嫌放弃调查, 而检查机关的调查程序和手段又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依据, 不确定因素增多, 使得开枪的民警“提心吊胆”, 等待调查。

(二) 内地对民警的枪支使用技能的训练

目前, 内地的警员招募分为警校招募和社会招录, 其中后者招录后要进行两年的培训。一般警校生 (以中国刑警学院为例) 的枪支射击训练课程分为3260课时不等, 射击实弹数量在75200发, 主要使用国产77式和92式半自动手枪为训练枪支, 训练仅停留在室内打靶。对于在岗训练主要针对有可能使用枪支的警察, 以深圳地区为例, 一线实战单位民警基本可以保证一年参加两次轮训, 除此以外, 民警很难进行实弹射击训练。

三、对香港和内地警察对枪支的管理使用比较后的思考与启示

(一) 法律制度方面

针对警察不愿带枪的情况, 应整合现有法律, 研究分析警察实际使用枪械的需要和困难, 注重在实战中枪支使用的可操作性, 在程序和实体方面出台具有完善详细的操作流程的法律法规。

(二) 加大大陆地区民警枪支训练水平, 提高法律素养

建议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设置射击场馆, 鼓励民警进行射击训练, 提高射击的稳定性。进行实地场景射击训练, 提高民警在处置突发事件时的应变能力。此外, 应加强民警法律素质的培养, 以便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使用枪支。

(三) 完善救济措施

民警开枪后在身体上可能遭受伤害的同时也可能伴随心理疾病, 例如:一些被民警开枪击毙犯罪人后, 会产生彷徨、自责、和畏惧, 这些心理疾病可能在民警中传染扩散, 以致影响之后的工作, 甚至会影响到民警的正常生活, 针对这些情况, 应对开枪民警及时进行心理压力疏导, 配备专业人员给予心理治疗。

我国各地公安机关和警察机构警用枪支的看法参差不齐, 但毋庸置疑的是警察作为国家暴力机关, 拥有合法使用枪支维护社会稳定的权利和需要。在犯罪水平不断提高, 犯罪手段更加残忍的严峻形势下, 对警察用枪问题的解决已是刻不容缓, 拥有160年历史的香港警队积累了宝贵的枪支使用和管理经验,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我们可以借鉴香港警队的经验, 因地制宜地改革和完善大陆地区公安民警的枪支管理和使用, 从而在保护民警人身安全的同时更好地实现公安机关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摘要:近年来, 我国内地关于警察用枪案件频发, 使警察用枪成为社会敏感话题, 警察枪支使用问题陷于困境。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警队非常注重警务人员对枪支的使用, 并且在防止警察不当使用枪支方面经验丰富。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 学习借鉴香港的警察用枪使用经验是非常必要的。

关键词:香港警察用枪,内地警察用枪,枪支使用

参考文献

[1] 武西锋.论我国警察枪支使用法律制度的完善[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5.

[2] 朱立伟, 谢川豫.论公安民警用枪的困境与对策[J].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4.

[3] 韩增辉.简析警察用枪困境广东调研报告[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10.

[4] 张沪生.警察枪支使用后期法律程序研究[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10.

警察法思考范文第3篇

在阶级社会, 警察执法规范化的法律效果意味统治阶级的利益分配准则对被统治阶级的利益准则作用, 警察执法规范化的社会效果则是被统治阶级的利益准则对统治阶级的利益分配准则的作用。无产阶级社会是人民统治, 是人民自我的统治, 阶级斗争在人民的国度里得到消灭。社会主义法呈现的是人民的利益, 全民权利也通过国家行政展现。警察依法规范化行政是人民意志的要求, 是合乎人民的利益, 是和社会大众价值标准相符的。因此, 有且只有在阶级统一下, 警察执法规范化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达到内在统一, 二者本质是无差别的。同时, 事物是依托于特定形式的存在, 是矛盾缓和规律下的统一体。由此可见, 警察执法规范化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内在统一是以阶级属性为前提, 源于特定的基础、承载于一定的模式, 在缓和人民内部矛盾基础上的统一, 并呈现出运动的“各种倾向”。

一、警察执法规范化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内在统一的基础辩证唯物

“物质是标志客观实质的哲学理念, 这些现实实质, 被人们的感知和感觉而复制、记录、放映, 人们依靠它的感觉产生并不经过人们的感受得以存在” (1) 。世界起源来自物质, 意识是物质世界的放映, 在人的意识和物质的反映过程中, 人“从直接感觉到想象存在, 从想象存在到实际执行, 便是了解真理、认知和辨别客观实质的原始路径”。世界是人的思维理性和物质的辩证世界。

警察执法规范化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内在统一的实质基础人权。国家、社会是人的集合体。在法的国度里是关涉人本身的思考。人权是关涉人之为人的思考, 关涉人本身的诉求的满足, 人的诉求归根结底是对物质世界的反应。马克思哲学唯物主义立场科学的揭示事物的本质, 即物质。物质是对人的需求满足的存在。对人有满足感的东西, 在马克思理论中, 是关于价值的讨论, 对人的需求具有满足感的物质存在的关系范畴即是价值, 物质的价值存在即是利益。在人类社会中, 所有的讨论都是以满足人的诉求的利益存在为根本, 是所有上层建筑的本质所在。国家法所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以人的诉求的整合为基础。所以, 警察执法本身是关涉人权的调整, 关涉人的诉求的物质存在的调整。由此可见, 执法社会效果本身也是一种物质特殊性的表现, 其和法律效果所不同的是物质所具有的特殊性不一样。

二、警察执法规范化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内在统一的模式人民民主

“所谓阶层, 就像类似某部分大组织, 这些组织在发展中即定性国家生产系统里处在位置又有区别, 与物质资料之间联系 (其联系大部分系法规内容制定完整好了) 区别, 其国家活动组织中引起成效也有差别, 因此获准了属于自身控制部分物质财富办法与数量有所差别” (2) 。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产物。警察执法规范化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这个角度上并不是必然的统一, 其关键在于统治和被统治阶级的关系。阶级斗争使得警察执法规范化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分离而不相互统一, 这是封建社会、资本社会的本质所在。社会主义国家正是把阶级斗争统一到人民大众内部才得以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但是这种内在统一仍需要以人民意志调和的媒介的存在才能达到, 即人民民主理性和利益在民主中内在统一。因为, 作为“统治者”的人民和“被统治者”的人民是在民主下发挥创造理性, 对物质分配作出反应, 形成某种共识和认同, 从而达到统治和被统治的统一, 才能实现警察执法规范化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内在统一。因此, 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除和阶级关系相关外, 还要一定的统一模式来达成统一。

近代的民主理论表现在两方面:“第一种即民主主义倾向, 参与民主、参加民主观点同属于这类, 倡导公众项目有人民直至参加决策, 这种即民主制原型;第二种即自由主义倾向, 或者称为代议制民主理念, 主导由通过选拔出来官员’然后划定区域范围而执行权益, 代表’公民权益或者观点并且坚持法治’” (3) 。第一种方式相对赞同普通人民等警务个体直接性加入警务制度, 法律法规的制定, 去达到警务个体的需要, 完成警务活动的民主性。大部分学者都赞成它从下到上所体现的强大民主化的理性与经验。在共和取向民主下, 警察执法和社会融为一体, 警察执法规范化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人民的意志和警察行为相互辩证中实现了统一。然而这种民主方式被限制主要因为近代政治共同体中不计其数的公民, 随后许多学者们又称其仅符合小国少民的情况。后面的赞同精英观点即经过选拔发展优秀个体用其智慧、理智拟定了警务法规和政务, 侧面达到和调节警务个体的权益。这体现了近代、当代主要形式, 对精英们智慧理性开展大有裨益, 从上至下指引着大量共同体稳步前进。然而, 却遭反驳“精英民主针对个体自由限制, 社会政治活动中常常存在有不平等性, 聚焦关注社会上层内容里民主性建设。而故意省略去掉人民自身民主性加入能力与其相符合其指标培育” (4) 。也即是认为警察执法可能代表着精英的意志体现, 导致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错开。

这两种警务模式实际上体现的是两种不同警务模式即从下至上和从上至下。前一种具有体现微型民主化作用, 主要适用于局部小范围区域, 符合广大参与性权益需要;后一种具有体现宏观民主化作用, 主要适用于全面大范围领域, 符合整体大方向权益需求, 拥有良好的指向性, 可以体现相对高的理性。我们在讨论民主时, 必须和国家的性质相联系。因此, 在民主模式上, 在警务活动过程中, 完全可以兼用这两种模式的优点。社会参与警察执法依据的形成、参与警察执法的监督, 把其意志、诉求体现在规范化中。从法本身实现人民的统治, 从法的效果上实现人民的期许和诉求。因此, 这种自下而上的警务模式, 同样是实现了警察执法规范化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 国家活动内容里关键的一个方面即警务活动, 需要掌控人类进展总体宗旨以及需求。源自人民、代表人民的精英们以理性的睿智通过一种自上而下的模式引导警务活动的大体方向而不偏离客观开展的引导, 完成社会高效卓越前进, 也体现了人们客观实践进行的方向 (当然科学的理性本身同样要取得人民的认同) 。

三、警察执法规范化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内在统一的道路曲折性

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中, 存在于一切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 其是反映事物内部和事物之间的关系的范畴。警察执法的法律效果意味着统治阶级的利益分配准则对被统治阶级的利益准则作用, 警察执法的社会效果则是被统治阶级的利益准则对统治阶级的利益分配准则的作用。在社会主义国家, 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具有整体性。然而, 它没有与马克思主义中哲学相关内容属性评判背道而驰。阶级斗争是阶级社会的本质特征, 阶级消灭之后, 社会的矛盾体现为人民内部的矛盾。社会是人的集合体, 是关系的范畴, 在关系的范畴之内定然有利益拨派方面问题, 是生产问题体现现实反映。“物质生产联系整体组成了国家经济构建, 就是法规和政务内关于上层建筑竖立起来并且局限性社会认识方式同它相符合的实际基础” (5) 。为了缓解内部的矛盾, 人民以民主的形式形成某种规则, 这种社会意识的上升即为法本身。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全民逐渐增加财富、文明需要与陈旧落伍生产力中间激烈问题。警察执法规范化法律效果即是该矛盾的体现, 而与该矛盾相适应的上层建筑是人民意识的体现, 即是警察执法规范化的社会效果本身。因此, 警察执法规范化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内在统一是在对立的矛盾中的统一。

四、小结

警察执法规范化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非常复杂。从人类社会的角度看, 法和社会的基础是关涉世界观的讨论。辩证唯物是揭示人类社会本质的科学理论, 法和社会都是基于辩证唯物的命题。在这里, 警察执法规范化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到了统一, 而不具有任何色彩, 完全是存在之为存在的解读。同时, 二者的统一又必须有一定的模式作为载体, 人类的理性发现了民主。在很大程度上, 民主对实现二者统一同样是不可或缺的。阶级统一和民主对于二者统一来说是血与肉的关系。世界是历史的存在, 是运动着的事物。法和社会在运动中呈现矛盾, 使得警察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立。人的理性和民主的模式使得生产关系 (法律) 与生产力相适应, 达到二者的统一。此中, 法律规范本身具有天然的矛盾属性, 是人的认识能力和法的规范属性使然, 这就需要以运动的眼光看待警察执法规范化, 而不一味寻求规范化本身。

摘要: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警察是执法者, 这就要求警察的执法行为必须规范。从基础、模式、道路三方面对警察执法这一社会现象进行哲学思考, 警示执法规范化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是辩证统一的, 能更好地调和警察与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 以便国家意志的体现。

关键词:警察,执法规范法,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注释

11列宁选集[M].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89.

2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104.

33[美]卡罗尔佩特曼著, 陈尧译.参与和民主理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6.3.

44[美]卡罗尔佩特曼著, 陈尧译.参与和民主理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6.7.

警察法思考范文第4篇

对于警察权益的内涵, 从法律的价值角度来看, 学界基本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权利和利益说”, 这当中既包括警察作为公法关系中执法行为过程的权利和义务, 也包括在自然法中警察首先作为公民应有的权益, 其广泛性和全面性已经涵盖了不同法律关系的内容第二种观点是“执法权益”说, 这种观点认为, 警察行使国家权力的利益体现, 而排除了私权利的内容。在法定范围内, 警察有权要求公民或法人实施一定行为或不实施一定行为, 以便实现自己的权利; 在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 基层警察有权运用法律提供的手段进行自我保护或者要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

基于以上两种观点, 笔者认为, 在法律规范当中体现着权利, 在警察法律关系当中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相应的利益。利益是构成权利的重要内容。一项权利之所以成立, 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 是由于利在其中。在此意义上, 也可以说, 权利是受到保护的利益, 是为道德和法律所确证的利益。警察在性时国家赋予的公权力的过程, 可以看作是两种法律关系的叠加, 一方面警察要代表国家行使抽象的法律赋予的权力, 这当中可以把警察看作是公权力在显示运作的载体, 另一方面不可回避的是警察作为社会的成员, 其体现着自然人属性的部分, 两者是不可割裂, 相互依存的。如果仅仅保护警察行使国家利益的权利, 而忽视了警察作为自然人的权力, 警察队伍的主体部分无法依存, 附加在私权利上的公权利也无法得以实现, 在众多私权利之中, 最重要的是生命权、健康权、休息权、人格权、经济保障权和家庭保障权。警察权的设置及其行使是否适当, 同警察权利并无必然联系, 但保障警察权利有利于警察权力的正确行使。事实上, 当前警察权的被滥用同警察权利得不到保障有一定的关系。因此这里所理解的警察权益, 不可能脱离私法关系中的自然人的权利, 而只强调公法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任何一个警察都具有双重身份, 割裂两者的做法显然是不符合实际的, 既包括基层警察作为公民而享有国家宪法赋予一切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 也包括享有国家赋予的基层警察职务权利以及保障这一权利依法行使的基层警察特别保护性权利。这两个方面都是法律加以规定和保护的, 不容侵犯。

人民警察法作为规定警察权益法律位阶最高的法律, 并没有明确的阐述警察权益, 仅仅在第五章警务保障中涉及到警察权益保护内容, 第三十七条为人民警察的权力行使明确提供经费保障的来源, 真正考虑到具体民警执法中的权益保护内容是第四十条条工资制度和警衔津贴以及福利待遇保障, 第四十一条因公伤残或者牺牲以及病故的情况。人民警察法中并没有明确什么是警察权益, 警察权益和警务保障性质是不同的, 警务保障是在政府层面上进行的权利义务的分配, 警务保障更多的是机关与机关之间的协调保障, 而警察权益则是站在具体的执法人员, 执法单独体为完成执法任务或者使命所需要的各种利益的保证。

二、构建警察权益保护路径的基础

( 一) 警察权益保护受到屡受侵犯的根源

“奉法者强则国强, 奉法者弱则国弱”, 但是从2008 年的“杨某袭警案”、到2011 年“泰安1. 04 袭警案”, 公民对于民警执法的抵抗, 已经从故意侮辱、谩骂演变为公开暴力袭击, 其中还包含不实投诉和诬告陷害, 给正常的民警执法带来很大的困扰。

在现实实践中。警察执法受阻, 警察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引起各方面的关注。这其中尤为突出的法律层面的因素, 警察权内涵缺乏认识, 社会承诺脱离实际。警察权是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 在现实中不能随意的扩大和缩减, 而警察权的性质又直接决定了警察权的外延和内涵。它直接影响到了实践中警察权的落实和警察行为的种类。人民警察法对于警察权规定的缺失, 仅仅在第二章职权当中描述性的规定了十四种职责, 这十四种职责是按照警察具体职责的分工不同所进行的划分, 很难明确警察权在法律上的含义, 以及在实际中执法的权限和范围, 也是造成警察权益收到侵犯的主要因素。

( 二) 警察权益保护的现实意义

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法治中国的建设绘就了新的蓝图。其中实现了法治的全覆盖。“国家安危, 公安系于一半”, 体现了公安工作的重要性。但是近年来“以暴抗法”事件不断增加。受害民警人数呈现跳跃式猛增, 2010 年受侵害民警7268 人, 2013 年猛增至12327 人, 上升70% 。2013 年, 全国查处的侵害民警执法权益案 ( 事) 件达9835件, 受轻微伤以上民警7956 人, 牺牲23 人。因此, 确立警察权益的内容, 健全警察权益保障机制, 对于维护社会稳定, 保证警察队伍建设有重要指导意义。

( 三) 警察权益保护的现实困境

1. 相关法律规定的完善和机制建立

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颁布《人民警察法》到如今已经有二十多年的历史了, 而这二十多年的历史发展, 正是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治安环境的发生巨大变化, 人口结构和人口流动加剧, 城乡发展差异性加大的时期, 《人民警察法》的相关规定也应随之完善。特别是由于公民诉权的增强, 其中对警察权益保护的规定, 应当从当下的新的社会需求和法律价值角度去衡量。

除了《人民警察法》之外, 其它的相关配套法律和法规如《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条例》等, 这些法律规定都从不同角度, 不同程度上涉及到警察权益的保障问题, 但是和《人民警察法》的衡量标准和理解范围不太一致。同时在如何实现人民警察权益问题上没有统一的权威机构予以解释和保障, 这就造成法条中可能已经赋予警察的权利, 在实践中由于无法实施而成为法条中的“僵尸条款”。

2. 司法程序中的进程困难

实践中, 侵犯警察权益的案件往往具有突发性质, 受害警察无法通过录音、录像等取证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有殴打或者辱骂行为未造成严重损害的案件和事件, 但现实没有针对此类行为有力的处罚依据, 使的民警利益受到侵害后, 没有得到法律上的有力援助。有些已经对警察的人身造成一定严重后果, 以妨害公务罪提起公诉, 但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于有罪的认定标准并不统一, 导致这些案件无法进入到司法程序, 警察权益的保护无法在司法程序上得到落实。

3. 善后工作和缺乏对于警察疗养制度的保障

警察权益受侵害后心理上的疏导机构和专业心理咨询人员并不明确, 同时在从事高度危险的警种中, 对于具备一些特殊技能的特殊人才, 提供一定的年度轮流休养制度, 一方面保护优秀警察人才, 另一方面更加利于警察队伍的建设。

三、警察权益保障的建设路径

( 一) 法律制度的健全是警察权益保障的首要途径

“法治”核心是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样的大环境给公民和执法者提出了具体要求。建立健全法律, 是保障人民警察权益的前提。在《人民警察法》第五章警务保障从32 条到41 条的规定中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 1) 警察权益保护的内容要明确写入《人民警察法》中, 由《人民警察法》加以细致规定。对警察权行使作出补充性原则规定, 明确警察权只能作为私权救济的最后手段, 只有在私权无法得到法院的保护, 唯独通过警察援助才能实现的情况下方能行使; ( 2) 在警察公权力方面, 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警察权益的内容, 保护警察权益的目的和必要性, 为侵犯警察权益的案例提供法律依据, 同时也让公民明确知道警察权益和私人权益的界限, 《人民警察法》中都要有详细地规定, 包括具体情况下什么时候使用武器, 怎样使用武器, 什么情况是紧急情况, 如何处置, 在什么情况下优先使用交通工具, 使用交通工具后如何补偿, 特殊抚恤的标准和怎样救助等等, 都要详细规定, 对具体操作层面的措施予以细化。 ( 3) 重视保护警察的私有权利。警察的私有权利保护历来被忽视, 现行《人民警察法》也没有重视这一问题, 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肖像权, 以及获得劳动报酬、社会福利和安全保障等私权没有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

除了人民警察法作为基本法律的规定外, 可以依据人民警察法对于警察权益保护的内容, 制定专门的人民警察权益保护法, 在这部法条的主要设定目标, 依据人民警察法的相关规定, 明确警察权益的内容和保护的细则措施, 对于人民警察法涉及的保护内容如健康权、休息权、名誉权的细则规定, 建立完整的人民警察福利待遇, 晋升考核, 培训保障和伤害救济, 医疗疗养等体系化的保障机制, 不仅能够对受到人身伤害的警察提供合理有效的保障和救助, 对于处于长期高压状态或者高强度状态的民警给予调整或者休养的机会, 能够更好的调动警察工作的积极性, 调整工作状态, 全身心的投入到警务工作中。也能够保护和保留警察队伍中的优秀人才。

( 二) 立法角度对现有体制进行探讨

《人民警察法》第37 条规定对于人民警察的经费来源是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来保证, 这种体制的设置很容易使得警察在执法时受的地方利益的影响。人民警察法在起草过程中曾经就警察的职责“协助有关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但是在形成草案时被改为“维护行政执法活动的治安秩序”这就造成大量的“非警务活动”对警务工作的困扰。在立法中没有明确警察的权限以及警务活动的范围, 而在实践中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非警务命令对警务工作有着很大的影响, 警务活动的法律界限模糊造成警察权益在非警务活动中受侵害, 因此, 对于在立法中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警察的权限, 既要保证公安经费的不足又要杜绝由于经费问题滥用警察权问题的出现。

( 三) 有第三方依法设立警察权益保障机构, 公正解决纠纷

设立民警权益保障的独立机构, 来维护人民警察权益的保证。英国为保障警察合法行使职权专门于2004 年成立的英国独立投诉委员会。不仅受理警察的投诉, 还负责切实保障人民警察的正当权益, 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该机构完全独立于任何的政府和警方, 为了保证处理程序的公正, 专门由和警方没有任何联系的独立调查人员和辅助人员组成。这种模式大大提高了警察处理纠纷的能力, 也缓和了警民关系。建立一种有效的第三方机制, 在收集证据, 调查执法过程以及处理效率上都大大的提高, 这种第三方的畅通渠道, 对于公正的处理警察受到侵害的纠纷, 保障人民警察的正当执法和维护法律的权威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摘要:当前社会中对于警察权益的侵害已经逐步升级, 愈演愈烈, 由原先的在正当执法过程中被推打、辱骂到直接向警察个人挑衅, 有预谋的袭击的事件, 警察权益的受侵害程度逐渐沦陷在社会转型期的各种矛盾中。同时法治中国的建设又体现了法制建设的升级版, 警察权益的侵犯与法治中国的大环境格格不入, 警察权益保护的不完善和警察职业特点的危险性, 又使的国家培养的大量优秀警察人员流失。本文从警察法的角度, 对维护警察的执法权益和法律法规体系的健全对警察权益的保护角度进行探讨。

关键词:警察权益,警察法

参考文献

[1] 卢建军.警察法治化的思辨与实证[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2.

[2] 亓伟伟.论警察权的滥用与规制[J].齐鲁学刊, 2012 (01) .

警察法思考范文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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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张寅;伍琼芳 (1)南昌大学研究生院医学部,南昌330006; (2)江西省妇幼保健院辅助生殖中心 国际生殖健康/计划生育杂志 2012; 31(2) : 108-114 不孕不育是一个高度遍及全球的生殖健康问题,近年来不孕症患者呈逐年增长趋势。该病已

成为影响人类发展与健康的一个全球性医学和社会学问题。自从1978年世界上首例“试管

婴儿”-英国的Louise Brown经体外受精(IVF)而诞生,辅助生殖技术(ART)逐渐成为不孕夫

妇的重要治疗手段。ART包括人工授精(hi)、体外受精与胚胎移植(IVF-ET)、胞浆内单精

子注射(ICSI)、生殖细胞及胚胎冷冻技术等。而其他ART也在快速改革发展,包括一些建立

在辅助生殖与人类基因组之间的桥梁。一系列辅助生殖相关技术,如未成熟卵母细胞体外培

养成熟(WM)、移植前遗传学诊断(PGD)、单胚胎移植以及冷冻技术等获得了较大的发展,

为降低常规IVF-ET的费用、风险等提供了可能。综述当前临床及实验性ART技术的相娑

研容讲屐.

来源库: 中国生物医学文献数据库

提高辅助生殖技术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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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乔杰;李红真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妇产科生殖医学中心,北京 100083 国际生殖健康/计划生育杂志 2013; 32(1) : 1-2 在世界范围内,约10%-15%的育龄夫妇受到不孕症的困扰。自1978年首例试管婴儿诞生

以来,辅助生殖技术(ART)呈蓬勃发展之势,并由此引发相关领域在临床医学和分子生物学、

分子遗传学等方面的快速进展。但至今,ART的成功率并不理想,且进步缓慢。探讨影响A

RT成功率的因素,并予以相应的改进,以改善ART成功率是临床医生和科研工作者不断追

求的目标和努力的方向。选择适宜的促排卵方案、深人研究导致不孕症的病因、降低ART

的并发症,将有助于ART的发展,更好地服务于患者。

警察法思考范文第6篇

大家下午好,我是一名交警支队普通一线执勤民警,今天很高兴能和大家在这一起分享一下交通警察的四面人生。所谓交警的四面即严肃执法的铁面,热情服务的笑面、风吹日晒下的黑面以及古道柔情的温柔一面。其实交警的四面随处可见,只要诸位留意一下我身边的那些同事,就能 从他们身上读懂交通警察的心声以及对交通管理的执着。

当前正值违法飙车以及酒后驾车等违法行为整治之高潮。那些喝高了的驾驶员,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或装疯买傻、或借酒壮胆、或胡搅蛮缠甚至恶语相加大打出手,然而,在他们面前,就哪怕是最小个的民警都是一座难以逾越的高山。因为有这一颗为了交通安全而岿然不动的责任心。此时有人会指责,你交警执法太过严肃。不会人性化操作。是的,对于这种交通恶行,我们必将铁面相对,要知道恶行已经让青春年华的谭卓及爱心斑马线上的马芳芳付出了血的代价。我们扼腕叹息,我们立志捍卫更多人的安全。所以横扫那些危害交通安全的顽症。

其实交警的多面,交警的严肃执法,更多的包含了对人性的关怀,对生命的珍视。但是你可别以为交警个个都是一丝不苟,铁面相对。其实我们对待老百姓更多的时候还是笑脸相迎。笑脸相送。当你停车问路时。当您遭遇突然状况时,甚至当您有个小小违章时,我们总是面带微笑,给您敬个礼,指引方向。甚至给您一个善意的提示,同志您好,您若不介意,我帮你把车开到马路边停好。此时,一位新驾驶员在停车起步时突遇尴尬,急的事满头大汗,一脸囧样。每一天,我们都能遇到这事那事,这人那人。但是交警愿意将自己作为一名普通的道路参与者设身处地的为当事人着想。愿意释放致诚之善意,为您营造良好之交通环境。这也是我们孜孜不倦追求的目标。和谐交通。所以交警笑一笑,矛盾少有少。

我很喜欢网友给我们的戏称,日历牌吸尘器,而且还都是黑色的。看看那指挥台上专注指挥的交警。在看看那齐膝深的积水里奋力疏导的交警。个个都是黑黝黝的肤色。这可都是上天所赐。在烈日下,交警淹没在滚滚的车流中。任凭汽车的热气和尾气熏黑那张原本青春的面孔。在夜幕下,警察胸前反光衣上闪烁着警察二字。告诉行人这,最安全。在台风中,一颗快要倒塌的大树旁,警察开辟出一条安全通道。告诉行人当心当心。在雨中,您又怎能体会我们的肢体在闷热潮湿的雨衣里经受着怎样的煎熬。在这样的曝光率下,你们说我们能不黑吗。苦归苦,累归累,只要道路畅通。群众满意,我们心甘情愿当这个吸尘器。用心,用情,用智慧,把道路吸畅了,把人心吸顺了。所以,我们笑说,应该把最帅交警改为最帅吸尘器。

市民群众有人叫我们称为老娘舅,你看他们把我们当作娘家人,我们又怎么能把他们当外人呢。从交通事故一片狼藉的现场,从小朋友胸前飞扬的红领巾上。从迷途老人的眼里,我们看到了不少期待,钦佩和赞许的目光。更坚信了自己人生追求的价值。记得刚进交警队的时候,老同志就对我说过。小周,交警吃的是百家饭。你可要有颗感恩之心呀。我至今都在回味这句话的深刻含义。每当看到事故当事人给我们写来感谢信。受助群众将锦旗送到中队。我感到那是对我们莫大的礼遇。更坚定了自己一颗为民爱民之心。此时此刻,我想到了一个词,厚德流光。

警察法思考范文

警察法思考范文第1篇行为观察法是观察者依据编码方案的定义和规则,对目标行为进行编码,其结果可用于定量分析和对比研究。目标行为可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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