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盘古文库-分享文档发现价值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救助管理站的机构管理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漫步者2026-01-051

救助管理站的机构管理范文第1篇

摘要:黑龙江省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刚刚起步,各地制度运行尚处于试验和摸索阶段,在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细则、城乡医疗救助公共财政体系、城乡医疗救助监督机制等方面难免出现一些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统一医疗救助模式,建立“守门人”制度;建立医疗救助资金筹资机制;建立医疗救助监督制衡体系;合理界定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和救助标准、简化医疗救助程序;加强与相关制度的衔接及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加强基层能力建设、加大培训考核力度。

关键词:黑龙江省;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一、黑龙江省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设计层面的问题

1.救助对象不明晰

现行制度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医疗费用个人难以承担的人员和其他特困群众均纳入城市医疗救助范围;农村五保户、农村特困家庭成员以及各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均纳入到农村医疗救助范围。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的地区突破了文件规定的救助对象范围,已将救助对象扩大到低保边缘群体(低收入群体);而另一些地区由于财力限制,救助对象仅限于低保对象,从而造成同一省份内部各地区境况相似的贫困者在医疗救助权益上的不平等。

2.救助模式不統一

从全省来看,普遍采用的医疗救助模式有“大病救助”和“综合救助”两种。“大病救助”模式是政府只为某些费用高的大病患者事后提供一定救助,其救助面窄,而且对身患救助范围之外大病的低收入者不公平;“综合救助”模式是政府支付低收入者部分门诊和住院服务费用,而且医疗救助的“核心服务包”中还包括初级医疗卫生服务,从而提高了低收入者初级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其提高健康水平,增强其参与劳动力市场并摆脱贫困的能力。总体来说,只要筹资水平能够达到一定高度,“综合救助”模式值得推广,也是发展趋势。

“综合救助”模式对加强初级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促使他们少生医治费用高昂的大病,更具有成本功效性(cost-effectiveness);而“大病救助”因其只提供大病开支报销,近期看来虽会节省大量初级医疗卫生服务开支的报销,长远看却将有因贫困人群大病开支偏高而得不偿失的可能,同时对于提高贫困人群初级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没有助益。

3.救助标准不科学

救助标准不科学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医疗服务、药品价格以及仪器检查费用近两年都随物价上涨而有调整;另一方面,由于政府的要求,各地公立医院对贫困群体就诊都给予了不同程度的优惠。这些“增支”和“节支”因素,都影响着救助对象的诊疗费用,从而间接影响着救助金额。

在这些方面,医疗救助相关部门缺乏统计和分析,导致救助标准的提高缺乏科学依据,实践中只能反过来依据资金充裕情况来确定救助标准。这样的救助标准,难以准确地满足被救助者的真实需求。

4.救助程序有待完善

救助程序复杂给困难群众带来就诊、转诊和报销的额外麻烦,影响急症或者特殊困难群众的救助质量。同时,繁琐并不等于严密,现程序仍存在漏洞,给“败德”行为留有契机。各地在医疗救助申报的资格审查、报销手续复核等方面虽然做出了相应规定,但在执行过程中,各地基层工作人员都反映票据真实性审核的难度很大,单凭目前的审核程序,很难控制医院“大处方”和医患合作这一“道德风险”的发生,从而影响救助效率。

(二)救助资金筹集和使用层面的问题

1.资金筹措渠道单一,基金规模较小

从理论上讲,政府财政拨款并不应当是医疗救助的唯一筹资渠道,但是,各地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各级政府的财政拨款是医疗救助的绝对主渠道。政府通过福利彩票的预算外投入贡献甚微,境内外的捐助更微不足道,而这种单一的筹资渠道不可能带来较大的资金规模。

从各级政府预算筹资结构上看,又是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比例较高,区县财政投入不足。如此情况,恰恰又成为“综合救助”模式无法广泛推行的原因。

2.基金支付量较少,结余过多

在医疗救助基金规模较小的情况下,有的地区基金结余却较多,而且相对来说,贫困率较高的地区基金结余量更大。无独有偶,云南省的新农合实践调查中也出现了这样的奇特现象:越是贫困地区,新农合基金结余率越高。究其原因有:一是执行问题,由于黑龙江省试点和推广城乡医疗救助先于全国大部分省份,属新生事物,各地政府在“摸不准风向”的情况下作出“适当观望”的选择是符合行政理性的,同时也是没有监督约束机制的体现。二是制度问题,主要是各地职能部门对本地贫困群体的支付能力判断不准确,从而制度核定的救助水平过低、自付部分(起付线以下、封顶线以上部分)仍难以承受,致使贫困群体在有医疗救助的情况下,仍然选择不去看病,出现一方面救助需求得不到满足,另一方面救助资金大量结余的现象。

(三)管理层面的问题

1.多头管理、部门衔接差

按照现行制度,城乡医疗救助的许多工作都涉及到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工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而这些工作分属不同的管理部门,城乡医疗救助由民政部门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由卫生部门负责,城镇职工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由于各部门之间衔接不及时,信息不对称,制约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顺利开展,时有患病城乡困难群众就医后不能按规定及时得到医疗救助的现象。

2.行政监督缺位,没有相应的制衡机制

再富裕的社会、再高的筹资水平,如果没有制衡,也难以实现健康收益和较高的救助效率。理想的制衡机制应当是医疗救助的各参与主体构成“制衡链”,“制衡链”中各服务主体都以“尽可能低的成本提供尽可能到位的服务”为目标,在这个“链条”里,财政和审计机关应提高行政监督能力,建立医疗救助系统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否则,再多的筹资、再多的补贴也无法惠及贫民。各地在医疗救助的行政监督方面基本是没有作为或者少作为,财政和审计的长效监督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

3.基层办公经费不足、工作力量薄弱

由于市县财政困难,对医疗救助工作缺乏经费投入,经费供给不足;而另一方面,随着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全面展开,工作量越来越大,经费需求增加,在这种情况下,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难度很大。同时,由于对具体工作人员缺乏专门、系统地培训,导致实际工作中时有政策执行出现偏差现象,影响工作效率。

(四)政策层面的问题

政策层面存在衔接上的问题,如农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市的城镇职工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性质上都属于社会保险这一层次,城乡医疗救助在性质上则属于社会救助,当保险功能不能保障或者不能完全保障的时候,救助功能发挥“最后防线”的作用,可见城乡医疗救助在救助对象、救助标准乃至工作程序上与前两者都有相关联、相交叉的地方。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已经感觉到了政策衔接的必要,并开始尝试,但是总体还是衔接不足,常常出现“保险”之后,“救助”承接不及时的真空时段,影响医疗救助的“口碑”。

二、进一步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对策

(一)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办法

1.合理界定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界定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包括两个方面问题:一是要逐步扩大救助的覆盖面。各地要在确保把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户纳入救助范围的基础上,逐步将低收入的老年人、重病或重残的人群纳入保障范围。有条件的地方,还要充分考虑其他低保边缘群体、低收入群体的实际困难,探索扩大救助范围。二是各地要建立健全城乡医疗救助人员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的界定办法,提高对救助对象的识别能力,为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提供依据,使救助资金成为真正的受困群众的“雪中炭”。

2.统一医疗救助模式,建立“守门人”制度

在稳定资金来源的基础上,将“综合救助”确定为黑龙江省各地医疗救助的统一模式,将初级医疗卫生服务列入“医疗救助服务包”,提高贫困人群初级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再者是常见病种的救助和住院救助。以初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基点,建立“守门人”制度,即门诊服务必须由基于社区的初级医疗卫生服务提供者(一般是全科医生)来承担,各类医院只提供专科医疗服务,救助对象必须接受社区全科医生的首诊制,医生诊断确需住院治疗的,必须接受定点医疗机构安排的逐级转诊,方能享受医疗救助。

3.简化医疗救助程序

简化医疗救助程序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应尽量缩短办理时限。根据救助对象难以垫付医疗费用的实际困难,坚持快捷、便民、利民的原则,探索建立适合困难群众特点的申请审批程序;对申请医疗救助的困难群众要及时受理申请,对符合条件的要按时办理审批手续;对于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制度已明确的救助对象,经民政部门授权定点医疗机构核定,应当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另一方面要改进救助资金的结算办法,如建立定点医院垫付机制。加强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调与配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救助规定额度内的医疗费用,救助对象出院时只需缴纳个人自负部分,民政部门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垫付的费用。同时,对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简化手续。对按规定转诊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救助对象,可采取就医后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费用的补助,但要简化手续,方便救助对象。条件成熟的地区,应积极探索对转诊救助对象预先支付部分医疗救助金。

此外,尽量采取灵活多样的便民措施。要充分利用医药集团、连锁药店和基层医疗机构网点多、价格低廉、服务便利等条件,通过发放一定限额的医疗救助卡券,建立平价药店,方便救助对象日常门诊和购药。

4.合理确定救助标准,对特殊困难群众实施分类救助

各地要随着医疗救助资金总量的增加,及时提高医疗救助补助水平,重点是提高医疗救助比例。各地要进一步做好分类救助,针对救助对象的困难情况和基本医疗需求,制定不同的补助标准和办法,对救助对象中“三无人员”、“五保户”以及重病、重残等人员给予重点照顾。

(二)建立稳定的医疗救助资金管理机制

1.建立医疗救助资金筹资机制

建立医疗救助资金筹资机制包括扩大社会救助资金来源渠道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两个方面。建立穩定的中央和省级财政投入机制,其中中央财政应承担更多的筹资责任;利用福利彩票公益金不断增长的有利条件,逐步加大对医疗救助的投入力度;落实社会捐助的税收减免政策,引导社会捐助资金投入医疗救助;加强和慈善组织的联系与协作,引导慈善资金投向医疗救助。单次治疗额度大的病种和单次医疗费用虽不高、但需长期频繁支付的慢性病种是“综合救助”模式中门诊和住院救助都无力负担的难题。但在实践中,由慈善组织出资救助上述贫困患者的做法,因最大程度实现了社会公平与效率,而被社会各阶层所接受。同时,各地方财政要积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在预算中将本级应负担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打满打足,保证城乡医疗救助事业的资金需求。为保证地方负担资金足额到位,可要求其先将款项上交到省,省财政再会同省级资金一并下发到终点;不上交者,年终从预算中扣回。

2.建立医疗救助资金监管体系

建立医疗救助资金监管体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建立医疗救助基金使用公示制度。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要通过张榜公布和新闻媒体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监督。二是建立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制度。财政部门会同民政、审计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挤占挪用、贪污医疗救助基金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三)建立医疗救助监督制衡体系

根据世界银行2004年发展报告给出的“长线”和“短线”制衡架构及其配套要求,通过“信息-制度-行为”的架构,让各利益主体相互制衡,形成行政纪律、市场纪律、受益人和社区参与、舆论监督等有效的、制度化的激励和约束,规范相关主体的行为,确保制度的持续、自动和低成本运行。

医疗救助监督制衡体系可以使用上述架构,具体应用为:长线制衡用于构筑“救助对象→政治家→公务员→医院→医生”多重委托代理链,靠约束和激励机制实现;短线制衡用于构筑救助对象对服务提供者(医院、医生)的激励约束机制,实现救助对象行使“客户权利”,形成“救助对象→医院→医生”的制衡关系。配套以医疗救助信息公开化和医疗救助公共信息立法,确保各利益主体“成本”和“绩效”信息的“自动披露”。

(四)加强与相关制度的衔接

加强与相关制度的衔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各级民政部门进一步调整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方案,搞好医疗救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政策、技术和服务管理等方面的衔接。具体衔接点有:资助困难群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帮助困难群众享受到相关保障制度的补偿,对困难居民经相关保障制度补偿之外个人仍难以负担的医疗费用要通过医疗救助给予适当帮助,对于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群众,符合条件的要按照规定及时给予医疗救助。二是加强医疗救助与慈善事业的衔接。建立医疗救助与慈善事业的衔接机制,充分发挥医疗救助的平台作用,积极引导和协助慈善机构通过医疗救助平台,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医疗援助。慈善医疗援助要重点解决患有大病、重病且通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补偿后难以自负医疗费用的困难群众。

(五)加强部门衔接与配合

民政部门要加强与财政、卫生、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的配合,做好衔接工作,建立“一站式”服务规程,及时传递信息,实现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信息共享,推行城镇职工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医疗救助的“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六)加强基层能力建设,加大培训考核力度

要加强基层工作力量,改善基层工作条件,积极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基层工作中的困难,努力帮助基层解决工作人员和经费不足的问题,促进基层实际问题的解决。各地业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创造条件,定期组织具体工作人员进行政策和业务培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救助管理站的机构管理范文第2篇

摘 要:农村社会救助存在的诸多问题已影响到了农村社会的和谐发展。完善法律制度是推动农村社会救助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加快农村社会救助立法、明确政府主导责任、健全管理监督机制等是完善农村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關键词:农村;社会救助;法律制度

当前,农村社会救助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这不仅制约着农村弱势群体生存环境的改善和发展能力的提升,也影响着农村的和谐与发展。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是农村社会救助存在问题的重要原因。完善农村社会救助法律制度是实现农村社会救助工作有序、有效实施的基础。

一、当前农村社会救助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社会救助供给与需求的矛盾突出

救助制度是农村社会安全的最后一道屏障。从发挥制度功能角度看,农村社会救助应面向农村所有贫困人口。但农村获得实际社会救助的群体大约占到“应保”对象的16-50%;“三无对象”的“五保户”中,得到实际救助的大约占到该群体的70%。农村社会救助还未达到“应保尽保”,而且保障水平也偏低,以农村低保为例,2013年我国农村低保标准为每月117元。[1]与农村现有物价相比,农村低保水平低是不争的事实。特别是低保群体中的“困难户”,如主要劳动力常年患病家庭,现有低保水平如杯水车薪,生活困窘无法改善。“救助水平低,保障范围狭窄”反映了农村社会救助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矛盾突出,这势必影响农村社会救助的制度功效。

(二)农村社会救助对象确定困难

“应保才保”是社会救助的基本精神。准确确定救助对象,是发挥社会救助制度功能的前提。当前准确确定农村社会救助对象还是一个难题,主要原因有:一是我国还没有完善的农村贫困家庭评价制度;二是农村社会救助基层管理力量薄弱,且救助对象居住分散;三是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难以调查。这直接影响农村救助对象确定的客观性,极易滋生因人情造成的“应保未保,不该保的却保”的现象。同时也难以实施对农村社会救助对象的动态管理,造成“纳入容易,清除难”的局面。这样的“现象”和“局面”,违背了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的基本精神,难以真正发挥救助制度的功效。

(三)农村社会救助管理体制不完善

健全的管理体制是农村社会救助有效开展的制度基础。现行的多部门各自监管的管理体制,使得农村社会救助工作难以统一协调,极易造成“重复救助”和“得不到救助”的现象,农村社会救助难以发挥“应保才报,应保尽保”的制度功能。其次是基层救助力量很薄弱。如,乡镇基层机构没有专职的民政工作人员;基层救助机构信息化建设滞后等,相对于农村社会救助工作的繁重任务,薄弱的基层救助力量直接影响了农村社会救助工作的正常开展。其三,地方政府承担着大部分救助资金责任,有限的地方财力使得救助资金较匮乏,这使得农村社会救助难以扩大救助范围和提高救助水平。

(四)农村社会救助体系有待完善

目前,我国基本上建立起一套包括农村低保、“五保户”供养、扶贫和灾害救助为内容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但该体系救助覆盖面依然较窄,相当一部分困难群体尚不能纳入救助范围。有些家庭在住房,子女上学,就医等方面困难非常突出。大部分地方还没有把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医疗救助等专项救助制度纳入到农村社会救助体系之中,即使在纳入救助体系的地方,在救助对象、救助方式、救助标准等问题规定上也不够具体化。同时,各项救助制度都封闭运行,缺乏整体协调机制,政策间的衔接和配套还不够完善,使得农村有限的社会救助资源难以共享,严重影响了救助资源综合效能的发挥。

(五)农村社会救助的社会化程度低

社会组织在社会救助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这是一条重要的国际经验。我国农村社会救助从资金承担和实施情况来看,是以政府为主的,社会组织参与程度低。根据2010年统计数据显示,我国85%公民没有捐献过钱物。社会捐助金额仅占GDP的0.001538%。在美国,85%的捐款来自于民众,慈善公益机构每年募集的资金高达美国GDP的8%-9%。[2]国际发展经验表明,在社会救助事业中,政府不是万能的,社会组织往往发挥着其独特的作用。我国农村社会救助的社会化程度亟待提高。

(六)农村社会救助监督薄弱

“中国的法律制度其实最大的问题不是制定问题,而主要是执行和监督执行问题,尤其是监督问题。”[3]我国农村社会救助监督机制依然薄弱,造成了诸多问题,如在确定农村社会救助对象时重亲厚友,结果是符合救助条件的成不了救助对象,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却侵占着国家有限的救助资源;有的主管部门私自挪用救助款,甚至贪污腐败等,这不仅严重背离了救助制度的初衷和目的,也引起群众极大的不满,损害着政府形象。

(七)农村社会救助立法滞后

立法先行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有了立法,才有社会救助制度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及有效推行。立法滞后对社会救助制度负面影响极大。我国农村社会救助立法严重滞后。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农村社会救助的专门法律。已有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等行政法规和规章,立法层次较低,内容也不全面。立法的滞后,使得农村社会救助处于无法可依的无序状态,管理机制薄弱,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严重阻碍着农村社会救助工作的开展和贫困者权益的保障。

二、完善农村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加快农村社会救助立法工作

“立法的意义不仅在于对社会保障制度的权威规范,更在于实现社会保障责任与权益的合理配置。”[4]通过立法,社会救助工作走规范化、科学化和法治化道路,是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一条重要国际经验和必由之路。我国农村社会救助工作亟待顶层设计,加强农村社会救助法律制度建设已经刻不容缓。在农村社会救助立法问题上,笔者认为,应按照城乡统一的发展方向来构建一部单独的《社会救助法》,对社会救助(包含农村社会救助)作出统一的全面的规定。在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中,既要借鉴国际社会其他国家社会救助立法制度的有益经验和有效实践,又要从我国实际出发,构建一个符合我国国情的农村社会救助法律体系,使农村社会救助工作有法可依。

(二)明确政府主导责任,推进农村社会救助社会化

理清社会救助中的政府责任和社会责任是完善农村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的关键点。就我国国情来说,农村社会救助还是要以政府为主导,同时辅以社会组织和个人共同参与完成。政府在农村社会救助中依然要承担义不容辞的职责,这将直接影响到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性和法律化。基于我国中央政府财政吸取能力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差异,要合理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农村社会救助资金的分担比例,由中央政府承担主要救助资金职责,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建立农村社会救助资金正常增长机制,以保证充足的农村社会救助资金,这是顺利实施农村社会救助工作的基础。

政府应承担社会救助的主导责任,但政府不是全能的。随着现代公共行政的发展,政府职能的转变和我国农村社会救助的现实,我们要重视、支持和鼓励民间机构和慈善组织的发展,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积极推动农村社会救助的社会化。

(三)明确农村社会救助对象和标准

救助该救助的人,是救助制度的初衷,也是实现救助制度功效的基础。正如前所述,我国存在着农村社会救助对象确定困难问题,制度的不完善和监督机制的薄弱是重要原因。因此,科学界定农村社会救助的对象和标准是完善农村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笔者认为,农村社会救助对象应分成生理性困难群体、资源性困难群体、突发性困难群体和社会性困难群体四类,同时,以此为基础区分哪些是需要长期救助的对象,哪些是需要短期救助的对象(如突发性困难群体)。因为短期需要救助群体的“短期性”,确定农村社会救助标准主要涉及的是长期需要救助的贫困性社会救助的标准问题。根据我国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性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承载能力,农村社会救助的标准应该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为基准,参照个人家庭具体收入情况和物价因素来确定。笔者建议国家每二年依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农村居民生活水平和物价指数來测算和调整地方最低生活保障线,实现农村社会救助标准的动态管理。同时,加强对救助对象生活状况跟踪制度建设,保证救助对象“进得来,出的去”,救助“真正需要救助的人”。

(四)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

完善救助体系是发挥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综合功效的基础和保障。笔者认为,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要以“扩大覆盖、提高水平、充分衔接、应保尽保”为目标,进一步健全以农村低保为基础的,辅以“五保”供养、教育救助、就业救助、灾害救助、住房救助、医疗救助、农村扶贫为内容的多层次、全方位、综合性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把生存型救助与发展型救助有机结合,实现农村困难群众应保尽保的同时,使得困难群众能够通过自立摆脱困境。同时,要做好各项社会救助制度之间,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之间的制度衔接,使得各项社会救助制度互通、互联、互补,构成一个有机的制度体系,充分发挥救助制度的综合效能。

(五)完善农村社会救助管理和监督机制

健全管理和监督机制是完善农村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农村社会救助管理体制建设的基本方向应是建立“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机制”。[5]尤其要注意加强领导、科学规划、统筹协调和信息化管理,以有效推进农村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其次,要加强农村社会救助基层管理组织建设和工作队伍建设。在乡镇和行政村我们可以建立救助所和救助点,足额拨付经费和安排专职人员负责基层农村社会救助相关事宜。

健全和强化政府自纠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这是保障农村社会救助持续有效发展的关键。首先,构建救助部门与社会和救助对象,救助部门之间的交流平台,形成良性互动。并建立农村社会救助主管部门信息公开制度,通过部门网站或媒体向社会公布农村社会救助的有关政策和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其次,加强农村社会救助责任追究机制,对农村社会救助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严惩不怠,营造农村社会救助工作良性运行的内部环境。

注释:

[1]李海鹏.中国农村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研[D].桂林:广西师范大学,2012.

[2]李海鹏.中国农村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研[D].桂林:广西师范大学,2012.

[3]金波.法律监督的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25.

[4]郑功成.加入WTO与中国的社会保障改革[J].管理世界2002(4):38.

[5]曹明睿.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研究[D].成都:西南政法大学,2004.

作者简介:于禄娟(1976-),女,河北顺平人,河北保定学院政法系讲师,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行政法学;陈林(1979-),女,河北保定人,河北保定广播电视大学讲师,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行政法学;赵青(1983-),女,河北石家庄人,河北保定学院教师,教育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教育管理。

救助管理站的机构管理范文第3篇

为了帮助我狱特困服刑人员家庭以及遭遇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的服刑人员战胜困难、走出困境,我狱于年创建了“爱心基金”。基金的管理与使用由统一负责。近年来,“爱心基金”于组织一次集中募捐活动,得到了全狱服刑人员的大力支持,对家庭困难的服刑人员和重病犯的资助力度也随着基金总额的增加而不断加大。目前,“爱

心基金”已经为我狱位身患重病的服刑人员送去了善款共计万元。

每一位得到“爱心基金”帮助的服刑人员都感受到了全狱服刑人员浓浓的真情和爱的温暖。因为资金有限,这一笔一笔的善款虽然不多,却点亮了一盏盏希望的灯,传递着全监狱服刑人员的浓浓爱心。“爱心基金”每帮扶一位服刑人员,就会温暖一个家庭,感动一个群体,也倡导了“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互助精神。

为了传递爱心,继续帮助那些面临困难的服刑人员,我们再次向全体服刑人员们发出倡议:募捐2012年爱心救助金,希望广大服刑人员伸出您的友爱之手,献出您的关爱之情,让困难服刑人员感受到爱的温暖!我们一定会妥善珍惜您的这

份爱心,并把大家爱的结晶及时送达所需的服刑人员手中,让我们共同努力,用心点亮每一盏希望之灯。“爱心基金”管委会将管理和使用好每一分钱,并接受广大服刑人员的监督。

集中捐款时间:2012年,由捐款人所在监区负责收取咨询电话:2047817

救助管理站的机构管理范文第4篇

员工救助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员工福利制度的建设,提高员工的生活保障水平,充分体现公司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公司在职(不包括临时工)员工。

第三条 员工个人每人每月缴纳3元,公司每月拨付员工缴纳总金额的等值部分,设立救助基金(专设帐户),由公司工会作为基金管理小组负责管理。

第四条 凡本公司正式雇用的员工,自到职日起,至离职日止,得以发生的事实,分别引用本办法条款,申请救助金,如其配偶或直系血亲同在本公司服务者,不得以同一事因重复申请补助。

第五条 职工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岳父母、祖父母)因伤病住院时,必须填具申请书,连同户籍本(职工本人免附)、县级以上正规医院住院证明书、及医疗费用单据,提送公司工会申请补助。

第六条 伤病救助金的给付标准

(一)因员工本人伤病而申请的救助金,申请的额度为医疗费用总金额的80%,且从第一次住院日起一年内,其累积总额以3000元为限。医疗住院费用不足500元不予救助。

(二)因配偶或直系血亲伤病而申请的救助金,申请的额度为医疗费用总金额的50%,且从第一次住院日起一年内,其累积总额以1500元为限。

(三)员工本人或其家属如因施行整容、整形或违反生理的手术等,及因自戕或从事非法等不正当行为而致伤者,均不得申请救助金。

第七条 申请水灾、火灾、风灾、地震或其他无可避免的重大灾害救助金,须由员工本人或其家属于灾害发生后,填具申请书,出具当地政府县级以上证明,提交公司工会进行核定。

第八条 重大灾害救助金的给付,须由工会委员3人以上查明实际受害情形后,核定救助金额,但最多以3000元为限。

第九条 员工填写《救助金申请表》后,部门确认后报公司工会,公司工会在收到救助申请后,需对员工所提交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查核,工会主席签署意见,上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工会给予发放救助金。

第十条 员工申请救助金,如发现有伪造证件冒领等事件,除追 回相关款项外,还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救助管理站的机构管理范文第5篇

食品安全组织机构 第一条、组织机构 组长:尚青松(企业法人)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副组长):温献勇

成员:丁建军、胡延城、采购人员、前厅经理、主管、后厨各档口老大; 第二条、职责分工

(1) 组长为企业法人,是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负责人,对本单位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单位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监督管理责任制。 (2)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为本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的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督促公司采购人员、加工人员、装盘人员等员工按公司规定的食品质量安全制度执行;

(3) 公司内凡是直接接触产品的采购人员、加工人员、装盘人员是食品安全的执行人员,对各自环节负直接责任,并按公司食品安全制度履行自已的职责,保障所经营的食品安全卫生;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第一条、确保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未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

第二条、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第三条、公司为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建立健康档案,负责组织本单位员工的健康检查,员工患病及时建档,并经疾病控制中心检查无相关传染病者方可上岗。

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进入本经营单位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检验报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执行标准、及相关票据等相关证件。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三条、经营包装食品的,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三)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

(四)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五)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六)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五条、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本经营单位的采购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七条、本经营单位管理人员要指导场内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工作,对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

第八条、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确保广大消费者购买到安全放心的食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经营单位内经营者应保持场内整洁卫生,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制定的质量卫生标准。

第三条、本经营单位配备专职食品质量监督员负责食品质量的督促管理工作,并做好进货食品索证和查验登记工作,经常查验上柜食品的内外质量,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项标准,保证不销售任何不合格食品。

第四条、经质量自检不合格的食品,应立即撤柜停止销售,进行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不得进入本经营单位销售。

第五条、本经营单位设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对每天的食品质量自检结果(包括品种、产地、检测情况等)进行公示。

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提高食品质量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经营单位本着“公平、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文明经商、诚信经营,遵守有关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不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经营单位积极参与食品准入工作,遵守各项食品准入制度,接受工商部门和消费者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本经营单位按照市场准入标准,建立各项内部食品质量管理制度;并完善内部管理,建立食品质量档案和管理机构,明确责任,专人负责。

第五条、本经营单位加强食品质量的日常管理:做好进货食品索票索证和查验登记工作,保证食品来源合法真实;经常查验上柜食品的内外质量,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项标准,保证不销售任何不合格食品。

第六条、本经营单位对消费者作出如下食品质量承诺:所经营的食品符合相应的标准,在保质期限内,无腐烂变质,包装标识符合要求,标识内容属实,票证合法齐全,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第七条、本经营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销售的食品采取质量先行负责、“三包”等方式,落实质量承诺责任。

第八条、本经营单位认真配合有关部门的日常巡查和市场检查,自觉学习食品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建议和顾客咨询投诉,完善售后服务措施,努力为所有消费者服务。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维护本经营单位声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

(一)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二)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八)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九)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格食品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第四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

(二)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并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方,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四)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条、对已经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本经营单位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第六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对本经营单位内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退出市场。

第七条、本经营单位应对消费者作出食品质量承诺,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食品购销台帐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经营单位内的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台帐,并建立销货台帐。

第三条、进货台帐应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名称、购货时间、规格(品种)、数量、供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检验检疫证明编号、食品质量保质期限等情况。

第四条、销货台帐应如实记录销售食品名称、销售时间、规格(品种)、数量、购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第五条、进货台帐和销货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六条、本经营单位确保在购进食品时,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索取的票证分类建档,以保证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七条、消费者有要求的,本经营单位在出售食品时,应提供合法销售凭证,未能提供合法销售凭证的,应提供商品质量信誉卡。

第八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检测的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信息内容,也应当做好台帐登记工作:

(一)食品质量检查和检验、检测结果;

(二)不合格的食品质量情况;

(三)经多次检查、检验合格的和不合格的食品名录;

(四)其他需要登记备注的信息。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第一条、为了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及事故进一步扩大,保障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落实食品安全环节的事故责任,进一步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公司应主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人员的抢救、就医工作,并做好医药费的安排工作;

第三条、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企业法人应立即领导企业员工做好食品安全处置工作,分析造成事故的原因,立即停止问题产品的销售;

第四条、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公司应全员努力,实行问题产品的召回制度,并通知各问题产品销售渠道,最大范围内防止事故扩大。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第五条、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公司应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对已经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本经营单位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并做好事故赔偿工作;

第六条、事故处理后,公司应进一步分析事故原因,找出公司内部的问题,全员树立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完善产品采购、生产、包装、销售各环节责任机制,为下一轮经营做好准备; 食品协议准入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管理,明确食品来源和责任,提高本经营单位的食品质量,确保食品消费安全放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食品协议准入,是指本经营单位以协议方式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加工单位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优质食品进入本经营单位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第三条、食品购销挂钩形式包括:场厂(场)挂钩、场地挂钩、户厂挂钩、户地挂钩等各种购销挂钩制度。

第四条、本经营单位应当与供货方建立购销挂钩关系,签订购销合同,并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在合同中订立产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商品的召回、退货、赔偿和解除合同的条款。

第五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做好供货方的主体资格和产品质量的考察工作,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

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六条、与本经营单位建立购销挂钩关系的食品,可简化准入手续,根据协议约定,凭证明供货方产品的票据进入本经营单位。

救助管理站的机构管理范文第6篇

摘要:在我们国家交通运输综合物流管理的组织建设是坚决要坚持依法执行原则、简洁原则、政企分开的原则以及统一精简原则,通过对物流进行一个综合的管理能够使得各种各样的运输方式都能够一体化,并且能够在全过程中都能实现无缝的对接。加强对于交通运输基础方面设施的建设,可以充分发挥每一个交通运输总类的优势,使得最后的综合利益得到很大的提升;加强对于交通服务的衔接程度,能够使得各种各样的运输政策以及技术标准得到统筹的管理;加强对于综合的运输管理之间的衔接,能够使得各种各样的信息资源得到整合,让信息能够得到一个好的管理。

关键词:交通运输;物流管理;建设

现代物流的发展是市场之间分工和合作得到的综合性产物,是有很多因素共同导致的结果。从国外的物流业发展看,物流业发展的好坏与国家的政策有着密切的关系,政策以及法规的制定都与各个有关的机构运转密不可分。在这当中寻找出符合中国体制的交通运输来管理物流的体制,并且能够找出合理的物流管理方面的组织机构,充分发挥我国政府的各种职能,提高政府办事的效率,建立并且健全整个行业协会功能,这些都是我国发展交通运输综合物流管理的关键地方。为了能够加快交通运输综合物流管理组织建设,本文对交通运输与物流管理方面的关系做了具体的分析。

一、交通运输与物流发展之间的关系

(一)交通运输是综合物流管理的基本保障

运输是整个物流系统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简单说来,物流就是建立在运输的基础之上,如果没有了运输,那么自然也就不会有物流。并且如果想要降低物流的成本就必须要降低运输的成本。从一些外国的物流发展历史看来,想要减少物流的成本主要就是控制运输成本、优化运输的网络和提高运输的效率。从供应链的理论看来,物流的主要成本就是包括仓库储藏、货物运输和整个系统的管理,想要控制物流的成本主要就是对于这几个方面的控制。在2010年的时候,我国整个物流的成本有一半都是用于运输这一环节,从这个就可以看出对于运输成本的控制是整个物流成本控制的核心部分。

(二)物流的需求能够促进交通运输的发展

目前随着全球的经济发展不断加快,国内外的物流企业数量也在不断增加,所以整个物流企业面临的竞争也是越来越大。如何提高整个物流企业的竞争力成为了物流企业发展的关键,事实上想要提升物流企业的竞争力主要就在于时间和效率这两个方面,在此基础上还要做到送货及时、精准并且能够使得顾客很满意。所以说以前的交通运输也在物流发展的大背景下遇到了很大的挑战,因为目前我国的运输在管理的体制、交通枢纽的建设以及组织的衔接这些方面都存在很多问题,并且有着很大的提升空间。就交通运输建设来看,政府也是做了很多方面的努力,对交通运输的整个资源进行整理,并且对组织的关系进行梳理。在2013年的时候,交通运输管理方面的负责人说一定要对交通运输方面的各个资源进行整合;大力建设各个交通运输方式联网售票的系统;能够为旅客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积极的整个物流公共的信息平台,提高物流的效率。构建出一些应急的机构,确保公路以及铁路等运输方式能够有很好的应急措施。

二、国内目前交通运输的综合物流管理情况

目前我国在对于交通运输的管理方式上是采用纵向的管理体制,这样能够很好地实现管理职能。但是缺点就是会使得很多部门之间不协调,工作的效率很低。对于这个缺点我国管理机构采取了很多措施,也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相比于一些发达国家的物流行业来说,我们国家的交通运输体制对于综合物流的管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主要就是表现在下面这几个方面。

(一)交通运输的成本提高

对于前几年来说,我国的汽油价格和柴油价格都上涨了很大的幅度,但是对于整个运输行业来说,油价是对于运输成本影响最大的因素。除此以外,全球的通货膨胀也给交通运输行业的经济方面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就目前物流行业整个的需求看来,形式并没有很乐观,再加上近几年整个物流行业的竞争非常大,使得物流行业在利润方面的提升很小。与此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在不断加快,外国的一些企业也是争抢着在我国发展物流企业,这样激烈的竞争对我国的物流行业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压力。

(二)物流的基础设施很差

目前我国政府在对于物流行业的整体规划和行业指导这两个方面都存在很大的问题,还有很多提升的空间。就比如说在一些物流的基础设施方面应该加强建设、重复建设的问题应该得到解决、发展物流行业的无序性问题应该得到改善。

(三)过多的税费总类使得物流的运输成本很高

在我国运输车辆都需要交很多各种各样的税费,这其中不仅仅是包括交安委的管理费用、养路保险的费用、车船的税务,还包括了民工的建勤费、货运的附加费以及停车的费用,各个行业都想在这个运输当中获得经济利益,有的时候罚款还要分为超限的处罚、路政的处罚、环保的处罚等等一系列的费用,这样看来一般情况下一辆运输的车子每年都需要交纳差不多7万的税务费用,这样高额的税务费用使得整个物流的运输成本大大增高。

(四)缺乏协调能力

一般情况下物流行业涉及的领域很广泛,不仅仅是要涉及到一些交通、贸易以及工商等等部门,还要涉及到海关、公关和税务这一系列的政府部门。物流涉及到的这几个部门管理权限都很大,但是在管理的方式以及管理的制度上面都有着很大的差异。在整个物流的过程中,每一个部门都想要使得自己的利益最大,这样就会导致很大的竞争,最终会使得很多政策的制定不合理。并且因为每一个部门的规划都不统一,加上部门之间的协调性很差,国家部门与一些地方部门在枢纽设施和服务设施之间的衔接存在很大的问题。

(五)国家的政策体制还不是很完善

我国目前对于交通运输建立的法律法规还不是很完善,其中很多在运输方面的政策并不具有可行性,城市的交通政策与城乡之间的交通政策并不统一,这样就是的整个物流的费用大大增高。

(六)物流的供应和需求还没有取得很好的平衡

在市场经济体制观念和一些信任机制匮乏的影响之下,国内很多企业的物流都是通过企业自己的物流来完成,除此以外的第三方物流行业并没有完全的打开。形成这个局面的主要因素就是目前我国的物流行业并没有实现社会化以及专业化的管理,并且目前物流的企业一般情况下规模都不是很大,综合方面的实力也并不是很强,所以一些企业就对于这些物流企业没有很大的信任。

三、加快发展交通运输的综合物流管理

(一)国外在交通运输方面的主要特点

1. 集中起来进行管理

世界上大多数的发达国家,在对于交通运输方面的管理都是采取集中式的管理模式,也就说中央的政府统一来设置水运、陆运、空运这三个运输方式的部门。这种集中的管理模式也对我国交通运输方面的管理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2. 法律法规的建设比较完善

一般情况下,国外一些发达的国家在对交通管理这一方面的管理,都是非常重视对于交通发面法律法规的完善,并且将一些管理运输的设置以及一些运输的政策都提升到了立法的高度。比如说:日本目前就是通过自己以前不同时期交通运输方面的发展规律,不断地对目前的交通运输的管理体制进行改善,这样能够使得整个交通运输行业可持续发展。与此同时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能够使得物流企业在运输方面更加的专业化和社会化,提高运输的效率,节约运输的成本。

(二)将国内的交通运输现状与国外的优秀管理经验结合

1. 加强对于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

对于综合的物流运输体制进行规划,并且加强对于水路运输和铁路运输这些薄弱运输环节的建设,充分发挥各个运输方式的优点,使得最后的综合利益能够最大化。与此同时还要加强对于一些与物流有关联的运输枢纽和集疏运的投资,2012年时我国在仓储行业、交通运输的行业以及邮政行业的投资力度都大大提高,并且我们国家在“十二五”时期制定了一些目标都能够充分体现我国政府对于交通基础设施方面大力建设的决心。

2. 加强对于运输服务的衔接

目前要对公路、铁路和民航等方面的运输政策进行统筹的管理,是互相之间的法律和法规都能够实现很好的统一,并且实现一体化的管理。与此同时还要积极促进联网售票的发展,使得各个运输方式的效率得到提高。

3. 对于交通运输综合物流管理之间组织的建设原则

第一点就是根据我国的政策以及市场经济的体制,来进行组织之间的建设。第二点就是坚持让政府与企业分开、依法行政、精简和统一的原则,对于政府的机构设置进行调整和完善,梳理好各个部门之间的分工情况,提高各个部门之间的办事效率以及政府的管理能力。第三点就是规范行为,权利和责任制度分明,每一个部门只负责自己的工作,每一个政府的权利和责任也都是独立的。第四点就是各个部门之间协调运作,对于政府之间的管理职能进行一个好的协调,为交通运输综合物流管理提供好的工作环境,同时也要重视各个部门内部的协调。第五点就是借鉴一些其他国家好的经验,在对外国一些好的经验进行借鉴时一定要考虑到每一个国家的经济体制与政府政策,同时制定出属于自己国家的好的管理体制。

4. 加强对于综合运输管理的衔接

将很多种运输方式之间的资源进行一个很好的整合,大力推广民航和公路网络售票的系统,对信息进行一个有效的管理,构建一个好的物流公共的信息服务方面的平台,能够很好地降低货物之间的换装时间,这样就能够提升物流的效率,与此同时构建一些好的应急措施,提高自身对于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关于应急能力这一方面,有一些地方就是做得很好。就比如说,浙江省就正式建立了一个物流公共服务的信息平台,让我国在交通运输信息平台的建设方面翻开了一页崭新的篇章,并且取得了好的效果。

四、结语

目前我国对于交通运输和综合物流管理这一块的工作很重视,交通部的发言人就在新闻发布会上说过,现在的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于交通运输的系统建设,发挥规划来进行引领的作用,大力加强对于交通一些基础设施的建设,统筹各种运输方式的管理,并且推进对于物流服务信息平台的建设。从这几点就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在对于交通运输综合物流管理方面工作的建设就加大了政府的管理力度,加大了政府的重视程度。本文主要就是通过对于运输与物流之间的关系、我国目前的物流管理现状、我国的运输现状、对我国交通运输综合物流管理建设提出了一些意见。并且经过讨论发现,我国可以借鉴一些外国对于交通运输综合物流管理比较好的经验,并且根据自己国家的政策制度,来制定出符合我们国家国情的管理模式。

参考文献:

[1]何平.加快交通运输综合物流管理组织建设[J].中国流通经济,2013(09).

[2]王宏俊.交通运输综合物流管理组织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0.

[3]郭晓东.我国交通运输物流管理组织架构研究[D].武汉理工大学,2004.

[4]汤银英,况漠.现代物流管理对交通运输的影响和要求研究[J].四川工业学院学报,2003(S1).

(作者单位:长江师范学院)

救助管理站的机构管理范文

救助管理站的机构管理范文第1篇摘要:黑龙江省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刚刚起步,各地制度运行尚处于试验和摸索阶段,在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细则、城乡医...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内容为doc格式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