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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制度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莲生三十二2026-01-051

公益性岗位制度范文第1篇

4月27日:12中、13中、21中、棉四幼师、铁职专。 4月28日:22中、45中、53中、81中。

(五)公益性岗位人员档案管理

1、档案接收

接收石家庄市公益性岗位招录审批表,录入电脑花名册。

(1)有正规劳动人事档案人员

①个人持身份证来我处申请调档,根据公益性岗位招录审批表开具调档函及公益岗位入档相关表格。

②拟存档人员持转出单位盖章的《市(县)内企业职工流动登记表》及相关表格连同档案交我处审核无误后,在流动表盖章,接收档案。

③对被招录人员档案进行编号,填写档案移交登记表入档,存入档案室。

④档案接收后,签订公益性岗位档案托管协议。

(2)无档人员

①无档人员需准备就业援助协议书、石家庄市协议期满公益性岗位人员考核登记表、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临

时档案。

②无档人员签订无档公益性岗位人员承诺书,编号后存入档案室。

③签订无档人员托管协议。

2、档案转出

(1)存档人员本人凭接收单位商调函,来我处办理转移手续。

(2)我处审核无误后,开具无调资证明,将档案转出并签封,同时在调动表“原单位意见”处盖章,本人签字后一并交给本人。

(3)无档人员领取临时档案,需在公益岗位临时档案出库单上签字后,档案签封后交给本人。

3、养老保险

(1)本人持公益岗位协议复印件,持在原单位办理好中断手续的养老手册到我处进行接续。

(2)没有养老保险的本人持身份证复印件、公益岗位协议复印件、一寸照片一张、3元工本费到我处办理新参手续。

(3)公益岗位人员在职,省外或机关事业有养老保险的,本人需携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原社保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交于我处,并由我处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申请表》后,到社保局办理养老保险转入手续。

(4)公益岗位人员辞退,养老保险有转到省外或机关事业的,本人需携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并由我处填写《参保缴费凭证申领及信息核对表》后,到社保局办理养老保险转出手续。

(5)死亡职工家属需携带:死亡证明复印件、火化证明复印件、死者身份证复印件、直系亲属身份证复印件、邮政银行存折复印件、申领证明,将所需材料交予我处,由我处到社保局办理养老保险一次性结算。

(6)市社保局规定每月1125日到社保局申报打印养老保险结算单,并办理转入转出业务。

(7)我处接到本人转来的手续于次月办理接续手续。

4、医疗保险

(1)本人当月签订协议后,必须在办理完养老手续后才能办理医疗手续。

(2)已经办理过石家庄市医疗保险卡的,在原单位办理减少手续后,本人必须将医保卡送至我处接收,我处在办理手续的下月为其上医疗保险,之前如欠费必须补齐。

(3)未参加过市医疗保险的,本人需要提供个

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一寸照片一张,工本费,根据医保政策要求在我处办理新参手续。

(4)慢性病认定、生育报销人员和特病报销人员需在月底前将所需要材料交至我处。

(5)每月15日后办理各项材料的发放,本人带身份证来领取材料,如代领须携带双方身份证。

(6)报销费用到我单位后,电话通知本人。领卡时本人带身份证,代领携带双方身份证,领特病款及生育款本人带身份证,代领须携带双方身份证,和能证明双方关系的证件原件复印件来我处领取资金详单。

5、失业保险

(1)本人签订协议后,于次月1日按上月签订协议和辞退人员出失业增减表,在失业系统上做增减人员。

(2)按市失业处规定携带失业保险缴费申报表和补报名单及U盘到失业处申报失业,网上进行缴费。

(3)每月辞退人员中符合申领失业金要求的,在辞退表到我处后通知本人于当月25日前带身份证复印件一张,一寸照片3张,公益岗位托档协议,医保卡来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申报失业缴费时到失业处移交档案;次月25日后凭本人身份证到我

处领取失业证明书,本人在月底前带医保卡及证明书到户口所属区报道。

6、工伤保险

(1)每月增加养老保险的同时增加工伤保险。

(2)申请工伤,工作时间发生事故伤害24小时需报告到我处,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5日内将工伤申报材料交到我处。

(3)工伤认定书下来后通知受害本人或家属及时到我处签回执并准备报销医疗待遇材料。如需评残,职工本人在停工留薪期满后5日之内准备材料来我处办理评残手续。伤残鉴定书下来后通知受害本人或家属到我单位签回执并准备报销伤残待遇和医疗待遇材料。

(4)钱到帐经审批后,通知本人或家属先到我处领取工伤待遇报销通知单,加盖公章后持本人或家属身份证到我局财务处领取报销金额。领取长期工伤待遇的人员累计3个月领取一次。

7、退休

(1)退休人员提前一个月携带6张一寸照片、2张身份证复印件(A4纸复印)、公益岗位退休申请表,到我单位填写“参保人员退休核准表”。

(2)填好“参保人员退休核准表”加盖公章携档

案及养老手册到市社保局离退休处审批,并到市人社局养老保险处审批。

(3)审批完成后到市社保局打养老保险结算和退休待遇,和养老手册核实无误后加盖公章,到市社保局盖章交表,并到人社局养老保险处交表。

(4)通知退休本人到我单位领取存折,签退休协议。

公益性岗位制度范文第2篇

一、服从领导管理安排,按时到岗,坚持考勤,做到每天签到、签退。保证一天4小时工作时间。

二、杜绝出现脱岗、空岗、顶岗、一人多岗等现象。

三、遵守劳动纪律,团结同志,尽职尽责完成好领导分配的任务,有事提前办理请假手续。

四、自觉维护单位形象,讲团结,顾大局,不做有损单位形象的事,如有违反有关纪律规定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以上各项制度望各位上岗人员自觉认真执行。

银湖湾居委会

公益性岗位制度范文第3篇

丁润啟

同志们:

上午好,首先,我代表天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体干部职工欢迎大家的到来。

就业是民生之本。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工作是我们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构建和谐天镇、维护我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一项重要任务。在此,我希望大家珍惜这个来之不易的机会,振奋精神,自立自强,爱惜岗位,敬业奉献,自觉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在岗位上充分展示自身的能力和价值。大家都是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大学本科毕业生,经过四年的大学学习,相信大家的素质是高的,也具备了一定的社会能力,俗话说,十年寒窗。读书是一件苦差事,可我们为什么要读书?因为学习的本质是改变和提升,改变观念和思维,提升素质和境界。社会需要的是高素质有能力的人才,知识才能改变一切。我们为大家搭建了一个展示自己、锻炼自己的平台,希望大家珍惜这次机会,努力奋发、拼搏进取、立足自身,做好本职工作,将自己最耀眼、优秀的一面展现出来。下面,我对大家提三点要求:

一、以积极的态度去生活

孟子说过:“故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行,行拂乱其所为,所以动心忍性,曾益其所不能。” 人生是多姿多彩的,也是曲折的,也正因为此,人生才显得精彩。我希望大家不要满足于现状,也不能妄自菲薄,历史告诉我们,社会进步总是呈螺旋状的,总有曲折和反复,人生总是在挫折中前进,在曲折中上升。每一次的曲折,都是为了更好的出发!

一是希望大家有理想。每个人都要牢固树立远大的理想,让理想发挥指路明灯的作用,照亮自己的人生道路,要善于把远大理想与各个阶段性的目标结合起来,把美好理想付诸于实际,始终保持积极进取、奋发向上的精神状态,脚踏实地,做好本职工作,积蓄力量,一步一个脚印迈向自己的远大理想。二是希望大家有热情。我们部门是政府的窗口单位,面对的对象方方面面,工作的内容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这就要求我们,要用自身的热情和努力去温暖人、感染人、鼓舞人,让前来办事的群众开心的来,满意的走。三是希望大家有韧性。工作,有各种的规章制度制约着我们,比起大学里丰富多彩的生活,肯定会显得枯燥,但我们要时刻牢记“为人民服务”这个思想,忍的住孤独,耐的住寂寞,本着爱岗敬业、尽职尽责的思想,以坚定、坚韧、坚强、百折不挠的精神投入工作,相信大家会成功的。四是希望大家有情怀。人民是我们的衣食父母,发自内心地去爱民是做好工作的基本要求,要深入了解群众的愿望和期盼,把为群众解决问题作为自身的责任,在服务群众中纯洁思想、提升自我、走向成功。

二、以端正的态度去学习

学习者智、学习者成、学习者胜。做好本职工作,需要具备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但是,知识不是喊出来的,更不是凭空想出来的,而是通过孜孜不倦学出来的。学习,决定着

- 2并以群众满意作为检验活动效果的标尺,通过建立健全作风评议考核制度体系,开展双向考评,对人员作风是否优良、工作是否落到实处、办事效率是否提高进行重点督查,并纳入年终考评和任用选拔考评的重要内容。通过考评,淘汰和转岗一批不适合岗位需求的人员。

最后,再次对大家的到来表示欢迎。希望大家积极进取、奋发图强,以崭新的面貌融入新的环境、投入新的工作、迎接新的机遇、接受新的挑战!相信大家会迎来崭新的明天、辉煌的人生!

谢谢大家!

公益性岗位制度范文第4篇

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杜绝拿钱不干事,“吃空饷”的现象,本着“谁用人,谁管理,谁考勤,谁负责”的原则,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西冲镇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及安置人员。

第二条、公益性岗位人事和资金由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业务、日常工作及考勤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

第三条、全镇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年终考核由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各用人单位提供考核依据。

第四条、各用人单位要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档案,主要存入登记表、聘用合同、工作业绩材料、考核记录、奖惩材料等。聘用和被解聘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档案应长期保存。

第五条、各用人单位要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学习、会议、考勤、考核奖惩等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簿册,同时各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要制订岗位职责,并将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报镇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所备案。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工作纪律

- 1

(二)对工作不认真负责、违反规章制度或不能达到规定工作标准和要求的,由用人单位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可报镇人民政府解除聘用合同。

(三)对于录用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凡是连续15日或年累计30日不上岗工作的,拒绝用人单位工作安排的,其他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违犯劳动合同达到辞退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报镇人民政府解除聘用合同,。

第九条:考勤

(一)、公益岗位安置人员的考勤由用人单位负责。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应遵守劳动纪律,坚持上下班制度和考勤签到制。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本人到单位签到,签到时间为:上午8点30分签到(因岗位特殊不能签到的由单位写出说明,负责人签字认可报镇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所)。轮班、值班由各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安排,自行确定签到时间。

(二)迟到:在规定的上班时间,未签到者为迟到。凡迟到一小时以上,视为旷工一天。

(三)早退、脱岗。在上班时间内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为早退或脱岗。早退、脱岗一小时以上,视为旷工一天。

(四)旷工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者,未上班视为旷工。

- 3

(三)事假、病假严格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请假制度;如遇特殊情况,连续事假一个月以上或连续病假两个月以上的,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参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工作中有吃、拿、卡、要等违规违纪行为或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影响的,一经查实,报请镇政府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公益性岗位制度范文第5篇

公益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一、 考勤制度

1、 公益岗位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时间到达工作岗位,不得迟到和早退,实行日考勤制度。

2、 幼儿园公益岗位人员在工作日内,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签到,签到必须是本人签名,不得代签。

3、 考勤表准确无误,严禁弄虚作假。

4、 签到表、考勤表示发放工资或辞退的依据,要妥善保管。

二、 例会学习制度

1、 幼儿园公益岗位人员每周召开一次会议,每月组织一次政治、业务学习,学习时间不低于两个小时;

2、 会议内容主要是总结一周工作,表扬好人好事或先进事迹,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及要求。部署下一步工作。

3、 每月集中进行一次业务学习,主要内容是学习时事政治、业务工作常识、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

4、 每次会议或政治、业务学习、业务技能培训,每人要有会议记录、学习记录,记录本妥善保管。

三、 考核评比制度

1、 幼儿园成立由主管领导牵头的考核组,严格按照幼儿园各岗位工作标准进行考核评比工作;

2、 每月进行一次讲评,每季度定期组织一次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集中考核、年终总评,并以此作为幼儿园公益岗位人员评比的依据。

3、 设立考核评比记录本,记录考核情况。

4、 考核组要公正客观,实事求是地反映幼儿园公益岗位人员的实际工作情况。

5、 定期召开会议公布考核结果,考核结果报上一级管理组织备案。

四、 请假销假制度

1、 幼儿园公益岗位人员工作时间因公请假、因公外出学习,要填写请销假审批表。上报幼儿园领导批准,未经批准幼儿园公益岗位人员一律不得擅自离岗,否则按旷工处理;

2、 无特殊原因或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得请假。病事假需提前通知幼儿园领导,以便工作衔接和安排;

3、 请假人员因特殊原因需要续假的必须经过批准,方可续假,未经批准不得超假或逾假不归;

4、 幼儿园公益岗位人员因病请假的。必须开市级以上的医疗单位诊断,否则按旷工处理;

五、 培训教育制度

1、 定期培训。幼儿园公益岗位人员由幼儿园统一组织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培训合格后上岗。

2、 岗位培训。对已上岗的幼儿园公益岗位人员,每半年要组织一次业务培训,每次培训不低于两小时;

3、 专业培训。对已上岗的幼儿园公益岗位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专业培训时每个科目不少于两小时。主要内容是:教师专业技能培训、教学方法培训、食堂岗位技能培训、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常用法律法规等;

4、 每个幼儿园公益岗位人员都要建立人事档案,对培训情况进行记录。

六、 奖惩制度

1、 幼儿园公益岗位人员严格遵纪守法,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有显著成绩,工作任劳任怨,无条件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按规定时间到达工作岗位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临时交办的工作。具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可给予奖励:

(1) 在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起到重要作用,有突出贡献的;

(2) 能为幼儿园发展献计献策,并为节能节约做出重要贡献的;

(3) 在宣传工作中表现突出,吸引新生入园的; (4) 在各项工作中恪尽职守,勤奋工作,工作质量效率高,完成任务出色的;

(5) 在其他方面有重大贡献,得到局级领导好评和表扬的。

2、 幼儿园每月对幼儿园公益岗位人员进行一次综合考评,表现优异者视情况给与一定奖励;对表现较差者进行培训,不合格者予以辞退。每年召开一次幼儿园公益岗位人员总结表彰大会,先进个人按10%的比例进行评选。

3、 幼儿园公益岗位人员有下列情行之一者,予以辞退,触犯刑律者,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 月旷工累计3日,年累计15日的; (2) 不服从指挥,拒绝或不听从领导工作安排、出工不出力的;

(3) 徇私枉法、包庇违法行为、干私活屡教不改的; (4) 工作中不参加集体活动、政治业务学习,月累计3日,年累计15日的;

(5) 冒名顶替的;

(6) 出现假考勤,骗取工资的;

(7) 年内病、事假累计达一个月以上的; (8) 策划、组织、煽动和参与非法聚众闹事的; (9) 经常违反幼儿园规定,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10) 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公益性岗位制度范文第6篇

公益诉讼又称“现代型诉讼,在美国称为公共诉讼,在日本则交替使用现代型诉讼和公共诉讼概念”。这种诉讼是围绕公共利益产生的纠纷基础上形成的诉讼。公益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公益诉讼包括所有为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既包括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诉讼,也包括私人、非法人组织等,代表国家和社会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诉讼(本文的公益诉讼是广义的公益诉讼)。狭义的公益诉讼仅指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公诉,我国目前只有刑事公诉属于此列。根据提起公益诉讼主体不同,公益诉讼可分为国家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非国家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个人提起公益诉讼。国家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主要是检察院作为国家、社会利益的代表向法院提起的公诉。非国家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是非国家机关的社会组织代表社会公众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如消费者协会代表消费者向法院提起的公益诉讼。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又称公民诉讼或民众诉讼,是指任何一个公民对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均可代表国家、社会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根据适用法律的不同和处理的纠纷的性质不同,公益诉讼还可分为刑事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有其明显的特征:

1、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2、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不一定与被告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3、民事公益诉讼的救济内容,不仅仅是对损害的赔偿,恢复原状或确认和恢复权,对侵害者惩罚,还包括要求公司、企业以及国家修改、变更有关政策和事业规模,或者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避免损害的出现或扩大,甚至禁止被告再从事有关活动,故而又被称为禁止型诉讼。换句话说,民事公益诉讼的请求内容不仅仅针对过去,还具有指向未来的意义。(例如环境污染案件)

4、被告一方一般是社会的强势群体成员。传统的诉讼中,纠纷当事人主要是个人和一般的商业组织,而且他们之间的力量关系对比无太大的差距。但随着商品经济的飞速发展,经济组织的力量差距日益分化(如垄断组织、跨国公司的出现),使得许多民事主体由形式上平等变成事实上的不平等。民事公益诉讼正是为了保护社会弱势群体成员的利益,维护社会公正、公平,而将从事公共事业的公共团体甚至是国家或者是大量进行规模化生产的大企业等社会强势群体成员推上了被告席。民事公益诉讼实质上也是顺应民法现代化的发展趋势。

5、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如果是公民或社会组织,在胜诉后,可依法获得因诉讼而支出的补偿,同时可得到适当奖励。公民或社会组织为了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免不了要花费时间和精力,同时还要担当一定的风险,那么,在胜诉后,得到适当的物质补偿和必要的物质、精神奖励于情、于理、于法都不矛盾。

6、公益诉讼涉及的面很广,卷入纠纷的人数相对于传统的诉讼要多得多。

7、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被告不仅要对其侵害行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而且还要承担罚款等其他的民事责任。惩罚性赔偿,也称示范性赔偿或报复性的赔偿,是指由法庭做出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失数额的赔偿。民事公益诉讼中多为侵权行为案件,由于这种侵权行为危害面广,对其采取惩罚性赔偿不仅可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失,而且可以惩罚遏制不法行为。

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

(一)法定机关

“机关”的概念比较宽泛,类型很多。根据相关理论,可限制性解释为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理由为:一是检察机关居于法律监督和代表、维护国家、社会利益的地位,其具备收集证据、调查取证的权限,同时担负诉讼成本的能力较强并具备进行诉讼所必需的法律素养人士。刑诉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已经赋予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公诉权,即当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损失时,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检察院行使提起公益诉讼职能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现实需要。二是行政机关掌握有关环境评价、环境监测、检验、评估报告、现场检查记录等方面的信息资料,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能力也比较高。而且行政机关提起诉讼,表明政府对此的态度是支持,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证据容易固定,事实容易查清,审理压力和阻力相对较小。

鉴于民诉法没有规定哪些国家机关可以提起哪案件。因此在实践中处理的方式为单行法有具体规定,由按单行法规定主体提起诉讼;没有单行法规定的,由检察机关或相关行政机关均可提起。如迄今为止,我国40多个环保法庭处理了10多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其中检察机关作为原告的有6件,行政机关作为原告的有3件。

(二)有关组织

“有关组织”在现实中类型众多,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哪些组织对哪些案件可提起公益诉讼,需要通过司法解释进行过滤和限制。

为了使公益诉讼制度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其进行完备,科学合理的程序设计是必要的,下面针对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提出几点设想:

投诉作为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前奏

为了及时有效地制止和处罚侵犯公益的行为,行政执法与司法相比,具有主动性和及时性的特点,行政执法部门在接到投诉之后可以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把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损失减小到最低程度。而与此相反,诉讼程序纷繁,时间相对过大,显然没有行政执法得力,因此,有必要规定投诉作为公益诉讼提起的必经程序。只有投诉无门、无果时,方可提起诉讼。

设立预审制度

指在审判机关正式受理公益诉讼之前,对公益诉讼人的起诉进行审查,以确保公益诉讼人所控的侵犯公益的行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排除没有事实根据的起诉。必要时,可由人民法院将公益诉讼人、被告召集在一起,在质证和辩论的基础上做出判断,以决定是否立案?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为谁?以何种类型的案件立案?

受诉法院级别应作相应地提高

即一审法院应为作出违法行为的主体在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因公益诉讼与其他常见的诉讼相比,往往会涉及更为广泛的大多数人的利益,且起诉人所受到的阻力也相对较大,比如行政公益诉讼,面对代表国家的公权力机关,诉讼人往往会显得力不从心,甚至,违法的行政机关会以权压力,阻挠诉讼人的起诉。正是出于对公益诉讼的重视及保护起诉人的诉权,人们就有必要把公益诉讼案件交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人民法院。同时由于中级人民法院对法官有着更高的学历和审判经验要求,因此,相当于基层人民法院来说,中级法院的法官更能满足公益诉讼对法官高素质的要求。

设立保证金制度

公益诉讼中起诉和诉讼标的缺乏足够的利害关系。这就使公益诉讼人缺乏相应的动力追求胜诉的结果。为防止公益诉讼人在启动诉讼程序后,随意退出或无故缺席,造成法院审理机制的瘫痪和司法资源的浪费,可以规定法院在受理案件之时,要求公益诉讼人交纳适当数额的保证金,作为公益诉讼人完整地参加诉讼过程的物质制约手段。在诉讼程序终结之时,不论其是否败诉,法院都应如数退还保证金及相应银行利率。

修改有关举证责任的理论

关于举证责任问题,学者众说繁谈并无定论。笔者认为:有必要区分举证责任中的提供证据责任和说服责任。前者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基础,后者则是确定贩诉责任的指针。故对有关公共利益损害或可能损害的事实证据,由公益诉讼人提供,而对于提供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责任,则由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可不断地提出新的证据以达到胜诉的目的。至于说服责任的承担问题,不应做“一刀切”的规定,可在制定实体法时对说服责任的分配问题作出规定。

这里还存在一个问题,即在公益诉讼作为个人组织时,因为自身力量的薄弱而难以满足举证责任的要求,针对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应当让检察院参与到公益诉讼中尤其是民事诉讼中来。并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身份出现,检察院作为公法机关,其收集证据的能力自不待言,在公益诉讼人向检察院提出申请后,检察院在经审查后,可与公益诉讼人合作作为联合当事人或其作为主要诉讼参与人,进入公益诉讼程序。

撤诉与和解

当事人的自由处分将受到法律较多的限制。首先,公益诉讼人如果撤回起诉,要受到法律严格的限制。除已提起的公益诉讼证据不足,法院允许撤诉外,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明显违反法律,侵害国家利益、扰乱社会秩序的案件一般不允许撤诉。其次,双方允许自行和解,但要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例如:国家对某一违法行为的处罚是违法金额的1-5倍,则被告只有在承诺接受法定范围内的罚款,并交出罚款的情况下,才允许双方自行和解。

裁判的执行应有别于民事裁判执行

公益诉讼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交由人民法院相应执行机关直接执行。民事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需要按照执行程序由人民法院的相关执行组织加以执行。只有在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审判组织依法移送执行的,人民法院执行组织才按执行程序执行。执行中,如果涉及相关权利人难以确定或无法确定时,执行所获收益应该收归国家。刑事公益诉讼直接有相关机关执行。

原告胜诉以后应给予一定的奖励

中国关于奖励揭发,检举违法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规定早已在各类法律中有所出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就有相关规定。

公益性岗位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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