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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度范文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5-12-201

立案登记制度范文(精选6篇)

立案登记制度 第1篇

立案登记制度探析

在案多人少背景下,立案登记有其分流导诉的重大意义,但实际运行中出现了一些异化,通过流程规范动态追踪可以较好的纠偏该制度。

立案登记运行现状制度规范

2012年底,各地法院纷纷发文推行立案登记制度。立案登记符合目前“大调解”政策和多元纠纷解决模式的提倡,对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矛盾、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价值。但其作为审前程序,具有暂缓正式立案的特点,实际运行中容易出现异化,需规范起来。

在目前我国民事纠纷占法院纠纷90%比重短时间内无法降低的情况下,立案登记作为一项民商事立案诉前分流措施,暗含着在立案便民咨询之后,为保障当事人诉权与监督立案审查权,对诉前分流进行登记,并随时跟进这些案件的处理,力图将这些纠纷矛盾通过多元纠纷解决模式消化掉,减轻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

1变形与异化:运行现状分析

1.1 立案启动难与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作为一种准司法判断行为,立案自由裁量权是指立案法官在审查起诉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案件的主体适格性、管辖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由于立案审查受理行为排除对方当事人的参与,封闭性过强,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性严重不足,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自由裁量权被滥用。人民法院如何审查起诉,为什么受理,为什么不受理,都不公开原因,立案自由裁量权极易被滥用。

滥用立案自由裁量权亦不利于保护当事人诉权。诉权是当事人进入审判程序解决纠纷的基础,符合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当事人,都有权到法院起诉,有管辖权的法院也必须受理。立案法官则通过运行立案自由裁量权审查起诉,在当事人无滥用诉权的情况下,对所诉纠纷分类并受理立案应是理内之意。

1.2 执行立案登记的盛行

执行立案登记因其可以粉饰执行实绩,在一些地区法院颇为盛行。其主要做法是通过对执行立案进行登记,查证执行对象有无执行能力,如有执行能力且可以执行,则进行正式立案;如无执行能力无法执行,则通过登记归档,待执行对象有执行能力时再予执行。

1.3 诉累增加与矛盾激化

当事人将纠纷诉至法院,在符合民事诉讼法立案受理条件基础上,期望通过司法裁判,在法律上一次性解决其纠纷,裁判内含的最终解决原则符合当事人的期。无论分流引导到哪个解纷方式,如解决不成,当事人还是要把案件提到法院起诉,在时间、金钱上耗费颇多。很多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他不知道“立案”与正式立案有什么不同,认为反正法院接受了申请,就是一样的效力。等到当事人弄明白“登记”是怎么回事时,已白白浪费了不少时间;待到要求正式立案,还不知道原来的材料在哪里。这不但增加了当事人诉讼成本,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由于现实中某些法院出于维稳考虑对一些某些敏感案件或需其他部门协助解决案件受理的限制,虽进行了立案登记,但是纠纷并没有得到解决,只是争议被搁置了,如果一直得不到解决,容易产生涉诉信访及对抗性事件。对接中纠偏:流程规范动态追踪

2.1 完善运行机制

(1)立案审查权的限制。有权力即有义务。建立立案阶段法官个人负责制是限制立案审查权的较好方式。在立案审查过程中,法官既然享有自由裁量的权力,那么也应设置相应的责任,这种责任应由法官个人来承担,才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和控制力。现在全国法院盛行的法官考核机制,包括对立案庭法官的考核即是应用这一制度的一个反映。特别是对于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应当要求立案法官必须充分说明理由,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立立案执法档案。

(2)全程跟踪的建立健全。立案登记是一套完整的制度,而不是对案件一登了之。必须进行流程控制,在每个时间节点上对做了什么、该做进行管控与提醒。如纠纷不能得到调解,须立案受理,保护当事人的诉权。

(3)绩效与考核的改进。由于实行立案登记,立案法官的工作更忙了,往往一个案件调解完毕后当事人来确认调解协议需要再立一个案,而且责任又很重,在绩效和考核上给予激励是需要的。

2.2 对接诉外纠纷解决模式

(1)诉前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数据显示,诉前调解是解决诉前分流纠纷的最主要方式。调解机构有法院调解窗口、镇街地方调解委员会、司法局、派出所、政府部门等多个机构。对于调处完毕的纠纷,符合人民法院处理范围的,引导当事人自愿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过严格把关后,纳入人民法院案件管理体系;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不收取任何费用,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2)联动协商机制的建立健全。实践中,一般有两类纠纷会与党政机关等法院外组织产生联系:一类是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引导群众到有权机关申请处理;另一类是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的,但法院暂时不宜处理或处理了也无法做到案结事了的,需要其他机关的协助配合。联动协商机制主要是指在第二类情形下,法院与所涉机关部门的协商解决制度。

2.3 取消执行立案登记

执行立案登记的设计初衷是法院针对占执行案件20%左右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包括虽有财产但不宜、不能执行的情形),从工作方法出发,通过立案时的登记从而减少积案、提升执行效率、缓解执行压力。

但执行立案登记的弊端显而易见:一是缺乏法律依据,使案件处于流程管理监督之外。《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法院自收到执行申请书七日内须进行立案。执行登记则完全规避了这个规定,使得后续的执行审限、强制措施等都无法在时间上掌控。

二是掩盖实际执行效果,打乱正常执行秩序。登记使大量案件处于立案和执行状态之外,这给不作为留了很多空间。同时执行工作中后续工作的启动必须以执行案号为内容,登记号不能也不应成为执行工作的启动点。虽然立案在“执行结案率、未执结率、执行周期”等指标表现优异,但是实际上是弄虚作假,反映不了执行工作的实际,到头来影响案件质量。

综上所述,在目前应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有程序终结这一法定结案方式的情况下,执行立案登记弊大于利,登记的做法极易产生弄虚作假、掩盖真实情况的现象,取消执行立案登记势在必行。

立案登记制度 第2篇

时政热点:立案登记 让立案难消失

2015-04-23 10:10 公务员考试网 http:///RAOVae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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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度 第3篇

我国民事诉讼在立案阶段采取的是立案审查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 这种制度存在着很多问题。它将很多纠纷的当事人拒绝在法院的大门之外, 使老百姓欲诉无门, 极大的侵害了当事人的诉权的行使。从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 法院在立案过程中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起诉状的内容、起诉应当具备的积极要件、起诉应当具备的消极条件等。

立案审查制度的弊端有:1.法院的受案范围有些狭窄。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使得一些尚未上升为法定权利的民事权益由于缺乏法律规范的支持难以获得司法救济, 许多宪法性的基本权利仍然游离在司法保护之外。2.起诉条件过于严格, 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将案件的实体判决要件作为起诉要件在诉讼启动前就予以审查, 必然抬高当事人进入诉讼程序的门槛, 这就是在我国存在的“起诉难”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3.没有明确区分程序当事人和正当当事人, 并且缺乏程序当事人的概念。4.起诉证据与定案证据不分, 起诉时就要求起诉人提交详细的证据, 给起诉人增加很大的难度。5.法院审查起诉程序欠缺公开性, 法官的裁量权很大, 极易造成权力滥用、司法腐败和当事人利益的损害。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下称《决定》) 其中提出:“改革法院立案受理制度, 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这一决定的出台, 无疑让期待民诉立案制度改革的人们感到民事诉讼法的“春天”不久将会来临。

二、立案登记制度的优点及其域外考察

(一) 立案登记制度的优点

与立案审查制度相比, 立案登记制度的目的在于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权, 其优点如下:1.立案登记制度能在很大程度上保护当事人的起诉权, 公民只要提交了符合形式要求的起诉状并缴纳了诉讼费用, 诉讼便可以启动。2.在立案登记制度下, 法院收到当事人的诉状后, 对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的案件进行登记, 这样就进入了诉讼程序, 这样也就严格区分了起诉要件和诉讼要件。3.避免了立案审查制度程序的不公开, 限制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利益。4.扩大了法院的受案范围, 避免了很多案件由于不能进入法院而进行信访和上访, 减轻了相关部门的压力。

(二) 立案登记制度的域外考察查

一般来说, 大陆法系国家没有立案这个词, 采用的是诉讼系属, 它能够产生与立案一样的效果。立案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 在其他国家虽然不单独存在, 但各国都有相应的法律对案件的起诉要件加以规定。德国法院一般不对起诉的当事人资格进行审核, 只要起诉状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 被告收到起诉状后, 就进入诉讼系属状态, 在德国法上, 开启诉讼程序的重要因素就是确定是个的当事人以及拥有诉讼实施权。在日本, 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诉讼以诉状为必要的形式要件。在诉状中, 当事人要载明其身份、诉讼请求、以及相关事实原因等。如果缺少法律规定的应当记载的事项, 则不能成为产生素的效果。而且法院接受起诉的条件还包括是否缴纳了诉讼费用。

由于英美法系国家奉行的是当事人主义, 所以程序问题一般都是由当事人来决定的。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3条规定, 自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诉讼状时起民事诉讼程序启动。法院的书记官在收到当事人的起诉状之后对其签发传唤状, 然后由原告向被告送达。而且, 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会进行实质的审查。在英国, 提起诉讼的方式统一为诉状格式, 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由此可见, 与美国制度相似, 英国的起诉制度是只要符合书面的形式要求即可进入诉讼程序, 而不需要法院对诉状记载的内容是否真实及当事人是否适格加以审查。

从上述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立案制度的分析可见, 虽然大陆法系的审查较英美法系稍微严格一些, 但也都限于程序方面的审查。在审查内容上, 两大法系各国对起诉的审查都集中于程序性事项, 主要包括: (1) 诉讼文书格式。 (2) 记载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 (3) 是否缴纳了案件的受理费。因此, 我国应该辩证地吸收两大法系中关于立案制度的研究成果, 以便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诉权。

三、我国立案制度的构建和探讨

虽然我国目前实行的立案审查制度存在着很多问题, 但不可否认, 它在过去几十年的民事诉讼立案程序中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 适应了我国当时的国情需要。但现在我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期, 纠纷复杂多样, 公民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 立案审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严重限制了公民诉权的行使。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改立案审查制度为立案登记制度的呼声也越来越大。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决定》其中提出:“改革法院立案受理制度, 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 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 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保障当事人诉权。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由此可见, 立案登记制度改革势在必行。下面笔者就如何构建我国立案登记制度提出一些设想:

第一, 取消现行的受理制度, 诉讼系属自登记立案时开始, 应当确立形式化的起诉条件, 对起诉进行形式审查。对此, 我们可以借鉴德国和日本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进行两方面的形式审查:一是对诉状应当记载的事项进行审查, 也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0条之规定。二是缴纳案件的受理费。只要上述两点达到了要求, 立案登记处的书记官就应当对案件予以登记, 诉讼程序即启动。如果形式审查不符合要求, 立案登记处应当给当事人以释明, 告知当事人在修改或补正后重新起诉;当事人坚持起诉的, 裁定不予登记, 对于不予登记裁定书应当允许当事人通过上诉方式进行救济。

第二, 法院应完善相关机构的建设, 设立诉讼服务中心, 明确内部分工。诉讼服务中心可以下设立案庭, 负责法律专业的立案审查工作, 立案庭下可以设立立案登记处、立案审查庭等机构, 由立案登记处负责对起诉案件进行形式审查、登记立案, 这项工作可以交给一般的书记官去做。案件审查庭应配备预审法官, 在立案登记之后负责对案件进行一定程度上的实质审查和分流。

第三, 建立滥诉制裁机制, 对滥用诉权行为进行预防和惩治。立案登记制度使法院受理案件的门槛降低了, 但由此可能会带来一些虚假诉讼、恶意诉讼以及无理缠诉, 因此法院要建立起滥诉制裁机制, 并且建立起滥用诉权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 赋予滥诉行为的受害人提起侵权之诉的权利, 由滥用诉权的人赔偿受害方为诉讼支付的金钱以及精神损害。同时, 建立必要的惩戒措施, 比如警告、责令具结悔过、罚款甚至拘留, 根据滥用诉权进行的不同阶段和不同程度可以有选择的适用。

第四, 完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多种纠纷解决方式 (包括协商、调解、行政处理、仲裁、公证、诉讼等) 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 相互协调地共同存在, 所结成的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多样的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调整系统。通过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以使得一些案件可以在法院外解决, 既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由适当减轻法院的压力。

摘要:民事诉讼的立案是法院受理起诉的开始, 标志着民事诉讼的启动。目前, 大多数国家在民事诉讼领域都已经实行立案登记制度, 我国一直以来实行的是程序审查和实体审查相结合立案审查制度。从目前改革的趋势来看, 由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度已是大势所趋的。关于在我国能否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度, 我们应该对其进行深入分析, 充分明确其利弊, 在探索试点改革与趋利避害中慢慢推进。

关键词:立案审查制度,立案登记制度,司法改革

参考文献

[1]毕玉谦.民事诉讼起诉要件与诉讼系属之间关系的定位[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2006 (1) .

[2]董少谋.民事诉讼法学 (第二版) [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3, 8:33.

[3]范愉主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 2005:150.

浅析立案登记制度 第4篇

关键词:立案登记制;价值;完善

中图分类号:DF71l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8-0118-02

一、立案登记制的概述

(一)立案登记制的理论学说。

对于什么是立案登记制,众说纷纭,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目前对立案登记制的概念主要有两种主流观点:持第一种观点的人认为,立案部门完全只是登记,不用做任何审查,审查的任务主要是由审判庭室负责; 持第二种观点的人认为,立案登记制不代表立案部门完全不用审查。立案部门收到案件同样要进行审查,但是只进行形式上的审查,不能进行实质审查,而且对当事人的起诉材料必须接受,并予以登记。我国最高院对立案登记制概念有完整陈述,认为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除了意见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从最高院的解释来看,我国对立案登记制的定义采纳的第二种观点。

(二)关于立案登记制认识的误区:是不是公民提出申请的案件都应当立案?

在立案登记制确立之前,面对法院审理案件的“高门槛”,实践中仍然有无数案件无法进入到实体程序就被拒之门外,不禁让人感慨:立案部门掌握着案件是否能进入法院大门的“生死大权”。较之于立案审查制,立案登记制的确立确实让人鼓舞,但是也不能过于乐观,因为这并不代表着所有的所有案件都能登记立案。我国三大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同时也对不予受理的案件作了相应规定,因此并不是所有案件都能登记立案。

二、立案登记制的存在价值

从立案审查制向立案登记制转变,立案登记制度有如下重要的价值:

(一)立案登记制保障了当事人的诉权。

将需要经过法官实体审查才能作出裁决的诉讼要件纳入到未经过庭审的起诉条件之中,这种是在诉讼程序启动前就对其进行实体审查,是在案件还未进入实体阶段就实现对当事人的裁决。笔者不禁质疑,在法理上立案审查部门是否有权对立案申请人做出实体上的裁判?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之诉讼请求必然不能得到充分表达,这也是立案登记制确立前我国立案程序备受诟病的根本原因。仅审查起诉条件、不审查诉讼要件乃是立案登记制最大之特点,启动诉讼程序之要求仅仅为公民所提交的起诉书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形式要件,并缴纳了诉讼费用,当事人无需担心因案件材料准备得不足等问题而无法寻求司法救济。在进入诉讼程序后,法官再依其职权对案件的诉讼要件进行审查。这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起诉的权利,妥善地解决了过去我国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起诉难”问题。关于原告资格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奉行“利害关系人”学说,即“原告应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原告资格属于诉讼要件,应在审理阶段才予以审查,将其放置于起诉受理程序中审查,无疑与诉讼程序的原则相违背。

(二)立案登记制是保障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

立案审查制于案件受理阶段就对诉讼要件进行了实质性审查,这一阶段并不是可以审查诉讼要件的诉讼程序,在受理阶段的审查不受诉讼程序的规制,当事人没有机会辩论实质性审查所涉及的大量实体性问题,这毫无疑问地违反了辩论原则,因此也就难以体现程序的正义性。当事人感到“起诉难”,是因为当事人在起诉立案阶段缺乏程序参与,在面对立案程序的非公开性和单方性较易产生不公正感。⑥而立案登记制保障案件能够立案进入诉讼程序,当事人对于实体性问题在能够在诉讼过程中行使自己的辩论权,这是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亦有独到的价值。

(三)立案登记制缓解了其他相关部门的压力。

近年来,信访、上访案件的数量已成几何数量地增长,而根据有关统计,信访、上访案件中多数都是涉法案件。而诱发这些涉法的信访、上访案件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立案审查制之下法院拒绝受理当事人之起诉。在这样的情况之下,当事人只得寻求其他的救济途径,于是信访、上访事件屡见报端,当事人寄希望于通过行政权力来解决自己的诉求,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行政权力愈发膨胀,代替了司法权的行使,这与构建法治社会的精神是南辕北辙。而在立案登记制之下,降低了法院的立案门槛,使得寻求司法救济无果的信访、上访案件能够通过诉讼这一纠纷解决机制所处理,这不可置否地缓解了其他部门的压力。

三、立案登记制之不足

虽然确立立案登记制对于保障公民诉权、解决起诉难等问题的解决有了很大改观,但其在司法实践中仍有不可忽视之漏洞。

(一)立案登记制可能引发滥诉之风险。

在立案登记制之下,只要起诉主体向法院提交起诉书,并且其符合法律规定之形式要件,法院即须对其进行登记立案,排期审理。这样制度所导致的结果便是,当事人轻易地便启动了诉讼程序,“被告”是与原告或本案无任何关系的人,因原告滥诉行为而莫名其妙地卷入诉讼程序中的情况,与本案毫无瓜葛的“被告”的正常生活、工作受到影响,其合法权益因此受到了损害。这种滥诉行为同样导致了法院司法资源的浪费,使得本就捉襟见肘的人员配置受到影响。

(二)立案登记制给法院工作带来压力。

自立案登记制施行以来对全国法院案件受理数量的统计情况来看,毫不意外地出现了案件数量激增的情况,其中行政案件增幅最大,成倍数增长,刑事自诉登记亦增长了一倍以上,民事案件同比也增长了30%左右。根据《意见》与《规定》的精神,法院须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对所有提交至法院的起诉书只要符合形式要件一律登记立案。不言自明,这种几乎没有准入限制的司法救济会使许多本不应由法院处理而是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案件涌入法院,给法院的工作带来巨大的压力。而在目前司法改革的大趋势之下法官编制缩减,而案件数量的增多导致从基层法院到高级法院都出现了人手紧缺的情况。法院案件数量堆积如山,但并没有足够的资源去审理这些案件,这导致立案登记制的确立仅是形式上改变,未能从实质上解决问题。

四、立案登记制之完善

如前所述,立案登记制在实务中还有诉讼门槛的降低所导致的种种问题,要更好地施行立案登记制,需要针对问题进一步完善。

(一)对于滥诉之规制。

对于滥诉之规制,需要建立对滥诉行为的制裁机制,使得当事人对其不当起诉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首先,对于因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使得人民法院立案登记或被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应当规定不予退还案件受理费,对于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对滥诉当事人予以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以达到惩戒效果与警示作用。同时,赋予滥诉行为的受害人以提起侵权之诉的权利,由起诉主体赔偿受害人由于滥诉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只有将这些机制通过立法予以规定并形成一个完善的制度,才能达到制裁滥诉行为的作用。

(二)对于案件数量激增之规制。

司法资源之有限性决定了法院并不能处理一切纠纷,一个成熟的理性的法治社会应当存在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产生纠纷首先寻求社会救济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将司法救济作为最终的纠纷解决机制。为缓解法院工作压力,见效最快、成效最佳的方式便是建立健全多种多样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对案件进行分流。落实体系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之建构,明确司法有权认定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效力,并运用司法力量促使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发展与完善,同时注意妥善衔接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机制,使这些纠纷解决机制能够有机运作。通过分析案件的必要性与时效性,向当事人阐明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利弊,给当事人选择何种程序的权利。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目的是分流而不是替代诉讼机制,我们仍需坚持司法最终解决原则,法院作出的裁判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

参考文献:

[1]赵钢、占善刚、刘学在.民事诉讼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15.13.

[2]柯阳友、吴英旗.诉权入宪:构建和谐社会的宪政之道.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1).

[3]许尚豪.立案登记制的本质及其建构.理论探索.2015(2).

[4]宋旺兴.论民事诉讼立案审查制度.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8(2).

[5]张卫平.民事案件受理制度的反思与重构.法商研究.2015(3).

立案登记执行情况 第5篇

据悉,西安中院还开通了网上预约立案,欲来法院诉讼的群众,特别是外地当事人或者行动不便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西安法院网、西安中院官方微博、微信公共账号实现远程的网上立案。当事人也可拨打12368热线,会有专职人员帮忙提供查询案件办理服务。

有案不立责任人将被追责

据赵海峰介绍,两级法院要坚持从严治院,加大纪检监督力度,如果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等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每周五,基层法院向市中院立案一庭报告本辖区本周新收案件和不予受理案件收案数以及同比上升率,要密切关注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后出现的新类型案件,及时梳理,上报中院,中院立案一庭及审管办要认真研判,加强调研,积极解决立案登记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诉调对接探索“引转”机制

赵海峰说,司法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要处理好司法裁判与多元化解的关系。对于涉及人数众多、政策性强的群体性纠纷,法院受理后难以审判执行的纠纷,应主要依靠党委政府统筹协调解决,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对不属于法院主管的案件,要依托政府、公安机关、仲裁机构、社区的资源和力量,完善诉讼与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积极引导当事人到相关部门解决纠纷,必要时由法院积极协调各相关单位;落实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充分发挥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的作用;完善仲裁与诉讼的衔接机制,引导更多纠纷通过仲裁程序解决。

法官看法

立案登记制度有何意义?

只要符合条件的都要立案

市中院立案一庭庭长邢锐飞说,立案登记制度是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登记制度,对于解决百姓立案难,具有积极意义。在立案审查制下,诉讼起点是法院决定立案时;而在立案登记制下,诉状提交给法院时,诉讼就开始了。“过去的立案审查制度,不仅审查当事人主体,案件性质等,审查较细,耽误了当事人的时间;现在一律先登记,只要符合条件的都要立案,降低立案门槛,过去要做实质性审查,现在对老百姓的诉讼必须接收,不能退材料,否则法官要受到处理”。

邢锐飞说,不是老百姓递过诉状法官登记了就行,而是法官要在很短时间内做出判断是否立案,其实立案与否,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里都有详细规定。“一般的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期限都是7天,法官要在7天内做出立案与否的决定。如果法院登记之后不立案不裁定,当事人可向上级法院投诉”。

邢锐飞说,过去,西安市两级法院1年内受理案件11万件,仅市中院就达1万多件,西安两级法院1年内受理案件占全省三级法院的三分之一还多,随着社会的发展,百姓之间经济交往频繁,新型案件出现,对法院和法官来说,工作量和压力都将增大。

专家观点

降低门槛并非鼓励百姓打官司

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要严惩

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张西安说,针对立案登记制度要全面理解,不仅要保证百姓的诉讼权利,还要严惩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对法院来说,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法院要受理,对百姓来说,“法院依法应予受理的”,不是登记了就意味着受理了。

张西安提醒,老百姓要避免过度解读立案登记制度,“立案登记制度只是先登记,不是所有的案子都要受理,更不是只要受理了,当事人就能赢得官司。”张西安说,对老百姓来说,要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另外,立案登记制度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真正解决问题,靠的是全社会的努力,维护司法权威,而不是单独靠法院一家。

张西安分析,立案登记制实施后,民事诉讼应该不会有大的增加,相反,行政诉讼即俗称的“民告官”案件可能会有所增加。“立案登记制度降低了诉讼门槛,更多的是对当事人诉权保障的一种规定,并非鼓励百姓打官司,诉讼也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途经,诉讼有严格的程序,周期长,选择有利于解决问题的方式,如家长里短、邻里纠纷等用其他方式解决效果可能更好。”张西安说,对干扰立案秩序的,规定有罚款、拘留等措施。“一方面立案槛降低,一方面不能为滥用诉权大开方便之门,对恶意诉讼等行为要严惩”。

权威解读

绝不能让当事人跑第三回

哪些案件适用立案登记制度?立案登记制度的程序是什么?针对立案登记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昨日,市中院副院长赵海峰做了详细解释。

申请再审案件不适用该制度

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初次提出的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一律实行登记立案;申请再审案件不适用该制度。规定期限内不能决定的要先行立案

立案登记制度的程序是什么?对起诉、自诉,做到一律接收诉状、出具凭证《立案登记收取材料凭证》。符合法律规定的当场登记立案,出具《立案登记一次性告知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释明。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要接收材料并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决定的,先行立案,及时移送有关审判庭审理,切实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提高登记立案效率

对于起诉、自诉和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要及时释明,并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提高登记立案效率,绝不能让当事人跑第三回。

禁止抬高立案“门槛”

杜绝不立不裁、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的错误做法,坚决清理在法律规定条件之外自行设定限制立案的“土政策”。

5月4日是全国法院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后首个工作日,实施这项改革,给老百姓立案带来哪些变化?基层法院如何优化立案流程?记者来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探究竟。

“立案还是开庭?请出示身份证件,为您做登记。”5月4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导诉员杜春熟练地为刚过安检的李先生打了一张“来客登记单”。这个纸条清晰地记录了李先生的进门时间、姓名、随行人员、被访人部门等信息,其中“事由”一栏填的是“立案”。

“您拿好单子,请去立案大厅导诉台取号等候”。在杜春的指引下,李先生走进了立案大厅,出示登记单就拿到了号码牌。5分钟后,他已顺利坐到了立案窗口。

“确实很方便,指引特别明确,不用瞎跑乱问,节省了不少时间。”对于这次立案经历,李先生表示非常满意。

据了解,为方便当事人起诉,西城法院将导诉台前置到安检入口处。根据立案、开庭、信访等不同需求,法院通过导诉台对来客进行首次分流。其中,办理立案的当事人被引导至立案大厅,根据具体情况取号后被再次分配到不同立案窗口,进行二次分流,实现“对号入座”。导诉台前,摆放着各类立案文书模板,供当事人参考。

“通过两次分流的有序衔接,最大限度节省当事人问询和排队等候的时间,大大提高了立案效率。”北京西城法院立案一庭负责人张晖法官说。

张晖介绍说,导诉员也会结合具体情况征求当事人意见,帮助引导到诉前调解、专家解难等窗口和大学生志愿服务基地,为当事人提供咨询、调解等法律服务。“西城法院还特意推出了以微信‘摇一摇’为接口的手机互动宣传平台,当事人在立案大厅摇一摇手机便可进入西城法院诉讼服务界面,享受到立案流程告知、便民措施推荐、诉讼费计算等一系列立案服务内容。”

大成律师事务所的赵敏律师专程赶来“检验”立案登记制改革。她特意将几天前就准备好的一个案子推迟到4日立案,不到半小时,手续就全办完了。“立案的每个环节都有明确告知,就是当事人自己来办也非常清楚。”赵律师说,以往立案环节中耗时最长的就是审查环节,如果材料不全,很难一次性立上案。

“我们对当事人需要补充哪些材料进行一次性全面告知,不让当事人跑冤枉路。”张晖表示,顺利立案的案件,两天内就会转到审判庭,进入诉讼程序。

从立案审查制到立案登记制的转变,对保障老百姓的诉权无疑是巨大飞跃,同时也对基层法院提出了严峻挑战。记者了解到,为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西城法院调整了审判格局,打造“3+1”工作布局,即“大立案、大速裁、大调解”加“专业化审判”。通过强化诉前引导,加强诉讼服务和诉调对接的衔接,充分发挥速裁、诉调机制在立案前的分流效用。

“能在立案大厅解决的就不到审判庭里解决,这样既方便了当事人纠纷化解,也减轻了法院诉累,在立案登记制改革的背景下,加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具有更强的现实意义。”西城法院副院长钱俊清说。

据介绍,截至4日下午3点半,北京市三级法院共接待立案群众3005人次,当场立案1963件,发放一次性补正起诉材料257份。

链接 实施立案登记制须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本报北京5月4日讯 记者李万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4日召开立案登记制改革视频检查工作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视频连线督导检查全国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实施情况并强调,实施立案登记制必须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诉权。

周强表示,从视频检查的情况看,实行立案登记制后,全国法院立案数量增长幅度较大,最高人民法院信息集控中心实时出现的案件同比增长数超过20%。立案工作运行总体平稳,秩序良好。

周强强调,各高级人民法院要统筹协调,定期派出督导组赴中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进行检查,对发现“有案不立、有诉不理、拖延立案、增设门槛”等行为,要及时纠正,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要密切关注本地区登记立案情况以及给涉诉信访工作带来的新变化,认真梳理实行立案登记制后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具体分析,仔细研判,制定解决措施。(经济日报记者 李万祥)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立案登记制度出台后,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采取多项措施助推立案登记制度落实,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

一加强学习。组织全体干警、尤其是业务部门的干警认真学习立案登记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及相关司法解释,深刻领会,精确把握,为扎实稳妥推进立案制度奠定坚实理论基础。

二更新观念。立案登记制同过去的立案审查制相比,在诉讼起点、立案条件、对当事人起诉权的保障等方面有明显不同。同时案件数量也会明显增加,工作压力进一步加大,要求大家更新观念,尽快适应,积极应对新挑战、新常态。

三加强宣传。在该院辖区范围内进行形式多样的专题宣传活动。制作宣传版面,印发宣传资料,深入乡下,辖区机关单位,工业园区等进行立案登记工作宣传。

四抓好落实。以改革为契机,进一步加强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完善便民服务机制,让当事人更加方便地行使诉权。积极推行审判执行机制改革,注重运用调解、仲裁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矛盾,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

五加强监督。针对立案登记制度改革制定细则,并及时向当地人大、政府汇报,争取社会各界的监督支持,确保立案登记工作落到实处。

严格执行,加强请示汇报。从5月1日起,安岳法院将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登记制的有关规定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意见,并及时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认真学习法律,正确理解立案登记制度。立案人员要认真学习民法、刑法等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规定,准确把握法律精神,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予以登记立案,做到依法严格,杜绝推诿拖延。

严格形式审查,依法受理起诉案件。严格审查“起诉状是否规范、案件是否属于法院管辖、诉讼请求是否具体等形式要件”,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坚决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充分保护当事人诉权。

加强释明工作,减少涉诉信访。在立案工作中,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及证据时,应当出具相应的书面凭证。对起诉状内容缺欠或需要补充材料等情形,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应补正的地方,耐心提供诉讼引导服务,并严格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让当事人心服口服,切实做到立案流程的规范化、透明化,让老百姓从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一是从思想上继续提高认识。近年来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要求和关注程度越来越高,要对执行立案登记制度的建立发展高度重视,及时总结巩固前期成果,加快完善制度。

二是制定工作流程。加强对执行干警的培训力度,及时总结经验,加快制定执行登记工作流程,确保工作质量。

三是建立标准化、格式化的文书模版。要科学配置资源,从制度、流程层次对改革进行标准化、规范化;要通过建立标准化、格式化的文书模版,迅速完善执行立案登记制度。

四是对制度进行深入调研,以专家研讨会,法官讲坛等形式对制度进行论证和完善。要注重研究执行登记制度推行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探索出一条适合丰台法院的工作方法,推动工作水平有提升。

五是条件具备,抓紧实施。要充分把握利用好这项改革活动的重要机遇,齐心协力、攻难克坚,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抓紧实施,成熟一部分,实施一部分,使执行改革举措迅速展现成果。

立案登记制讲解 第6篇

2015年 4月 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 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今天(15日,最高人民法院刚刚发布了《意见》,自 5月 1日起施行。最高 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接受本台采访,深度解读。

《意见》开篇指出,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改革法 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立案审查制它的核心的特征就是当事人起诉到法院, 法院要对起诉 的条件进行实质性的审查,甚至有一些要对事实、证据进行深度审查,这样客观上就把一些本来应该 受理的案件,挡在了门外。立案登记制,顾名思义,它不对起诉的要件进行实质性审查,而仅仅是对 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进行一般性核对,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立案条件的,都要登记立案。这实际上就客 观地扩大了受案的范围。

立案登记制改革的重点是改进工作机制,加强责任追究。包括: 第一,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第二,对提交的材 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第三,对在法 律规定期限无法判定的,应当先行立案。第四,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 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 具法律文书。第五,明确指出加强内部监督以及人大监督、检察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外部监督。第六, 强化责任追究,对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 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责任。

景汉朝:从案件的阶段,主要是指初始起诉,也就是平时我们讲的一审,从案件种类来讲,是指 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强制执行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从目标要求来讲,那就是凡是 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都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不得违背法律拒绝收案。

立案登记制将带来哪些影响

从实务角度, 可以预测, 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将会对司法系统及法律行业带来一些改变,这些改变 可能会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司法机关丧失了案件的选择权,可能要面对骤然上升的工作量以及压力。

二、立案流程因登记而更加透明化,去除了审查环节,将大大加快立案流程,立案将更为便利、及时,避免当事人因法院之间相互推诿而往返于不同法院之间寻求立案,降低了立案的成本。

三、不予立案的结果可救济。与登记相配套,在司法公开的要求下,对于不予立案的将以正式的 裁决予以回应,当事人对该裁决拥有上诉的权利,因无法进入诉讼程序而引发的信访数量将会大幅降 低。

四、短期内有可能导致恶意诉讼增加。不可否认,立案审查制在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的排查上较 立案登记制更具优势。但从保障当事人诉权角度出发,立案登记制成为决策层必然的选择。

五、司法机关内部机构设置可能面临调整。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宣告了立案庭的主要功能已经被取 代,立案庭是成为历史还是改头换面以另一种面貌继续存在,是司法系统的决策者必须考虑的问题。

最高法:符合规定的诉讼要当场登记立案

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 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是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 12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三次会议所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 也明确提出, 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 从制度上解决 “立案难” 问题。

从审查制转向登记制,其背后折射的不仅是司法技术的转换,也是司法观念的变化。然而,为何 要降低立案门槛?法院又如何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对此, 最高法立案庭庭长姜启波近日接受南 都记者专访表示,改革涉诉信访和案件受理制度,是为了切实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最高法将出 台相关规定。

今年改革力度空前,必须摒弃乱设立案“门槛” 南都:对于群众反映突出的“立案难”问题,你怎么看? 姜启波:客观地讲,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是一定程度存在的,在一些地方和有的司法领域 还相当突出。目前看,主要集中表现在“民告官”的行政诉讼中,还有一些面广量大,法院难以承受 的民事纠纷案件中, 原因是复杂的。针对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近年来,最高法一直三令五申, 开展明察暗访,要求畅通案件受理渠道,禁止人为控制立案、以各种不合理理由减少案件进入、年底 不立案等。我们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就是要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

2015年,最高法一项重点工作,就是坚持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从解决问题入手,强化群众观念 和服务意识,站在群众的角度换位思考,出台规定明确登记立案程序,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 诉应当当场登记立案,“不设门槛”。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进这项改革,切实回应民众需求,从制度 上、源头上彻底解决“立案难”问题,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功能,全面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南都:目前正在推进立案登记制度改革,为什么要变立案审查制为登记制? 2 姜启波:立案登记制就是对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保 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必须摒弃那种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以各种违背法律规定的借口或理由,人 为地不予立案,限制或者剥夺当事人诉讼权的错误做法。

但登记立案也并不是不讲原则、不讲法律规定,必须以诉讼法关于立案受理条件、程序、标准的 规定依法受理案件。既不能人为设置条件限制或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也不能撇开法律规定不负责任 地乱立案。

去年涉诉信访下降逾两成,降幅为历年之最

南都: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是此轮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今年全国 “两会” 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健全涉诉信访终结机制。目前这项改革有成效吗? 姜启波: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是中央确定的四大司法改革任务之一。2014年,最高法院申诉立案 大厅共登记来访 52648件(次 ,同比下降 22.82%。其中,重复访同比下降 21.27%;越级访同比下降 20.22%;集体访同比批次上升 3.39%,人次下降 44.49%。可以说,这些降幅都是历年之最。2014年 全年未发生一起涉诉进京访突发、极端事件。

同时, 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和法治氛围的逐渐形成, 越来越多的涉诉信访群众开始选择依法 理性表达诉求,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情形案件为例,更多的当事人不再纠缠于法院申诉而选择 去检察机关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南都:如何在降低涉诉进京访数的同时,保障群众的合法申诉权利? 姜启波: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开通了网上申诉受理平台, 实现了 “网上受理、网下办理、网上反馈” 的工作模式。随后,就组织专人对以往遗留的 2万多封来信进行信息化处理,实现传统来信的网上查 询、办理。截至去年 12月 31日,网上申诉受理平台注册 14380人,登记案件 3550件,已经办结了 2695件。

南都:但是网上申诉仍有门槛,尤其对于边远穷困地区的很多百姓而言,此渠道仍略显不现实。

姜启波:网上申诉对于部分涉诉信访群众而言,受限于自身的客观条件,仍不能达到便利表达诉 求的效果。因此,我们开通了全国四级法院视频接访系统,涉诉信访当

事人在属地人民法院,就可以 实现与最高法院法官的“面对面”交流,从而真正实现了“足不出户”就能表达信访申诉诉求。

截至去年 9月,最高法院视频接访系统已经实现与全国 3327家高中基层法院连通,连通率超过 99%。视频接访前, 地方法院会将涉诉案件情况上传至最高法, 这样我们的接待法官可以提前掌握案件 情况,充分准备做好接谈工作。而视频接访的开展,往往是与三级、四级法院的法官一同进行,针对 当事人对案件提出的申诉, 做出原审判决的中、基层法院也进行回应, 方便了最高法院接谈法官即时、全面对涉诉案件进行评判。对于发现的原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并将结 果告知当事人;对于发现的原审存在着审判瑕疵的,最高法院接谈法官将根据审理情况,确定化解涉 诉信访矛盾的责任法院,要求限期做好补正工作,避免了几级法院答复口径不

一、互相推诿现象,有 力地解决了“程序空转”问题。

截至去年底, 通过视频完成接谈的案件比例已经超过视频登记案件的一半。今年, 我们还将加大 视频接访推广力度。

只有 2.8%缠访、闹访案件符合启动再审条件

南都:听起来,最高法在涉诉信访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为什么信访案件数量还居高不下? 姜启波:近年来,涉诉信访居高不下,人民法院为此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但是,案件质 量究竟如何?上访人的理由是否成立?这就需要眼睛向内,查找自身存在的审判质效问题。为此,去 年下半年,最高法组织开展了全国法院的涉诉信访案件评查。

评查的范围,就是多次上访案件、缠访、闹访案件。为什么选择这些案件,是因为这些案件的当 事人不服,反复申诉,是最有可能存在错误的。而这些信访案件只占

人民法院全部案件的极小比例, 98%以上的案件在二审后就服判息诉了。对这些案件,最高法采取异地交叉评查的办法,也就是说, 不能自己评查自己的案件,必须全部打乱,逐一分配给 31个高级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组织评查的 案件,先调取卷宗后交辖区内各中级人民法院交叉评查。

可以说,评查的前提就是,本地不评查本地案件,各地也无法决定会评查哪里的案件。

南都:评查结果如何? 姜启波:我们一共评查了 9894件案件,经过评审,发现无瑕疵、错误的案件共有 7861件,占比 80%;存在瑕疵的案件共计 1756件,占比 17.75%,这些瑕疵包括文书表述错误,程序不严谨,法官释 明不到位等等;可能存在错误的案件共计 277件,占比 2.8%。这就说明,缠访、闹访案件中,仅有 2.8%的案件符合启动再审条件。

而此次评查依照法律标准衡量, 结论是涉诉信访案件质量基本面是好的, 存在差错的案件仅占极 微小比例,存在瑕疵的案件占比也很小。南都:这一结果对涉诉信访工作有什么帮助? 姜启波:案件质量存在的突出问题体现在审判程序和文书制作方面。从评价结果分类看, 行政案 件质量较高,刑事与民事案件质量相当,执行案件质量相对较低,客观反映了“执行难”问题仍然突 出,“依法行政”问题虽然存在但已得到显著改善。分区域看,我国东部与南部地区案件质量较好, 北部地区居中。根据我们的评查标准,“审理程序合法、证据采信恰当、认定事实清楚、案件定性准 确、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论正确、文书制作规范、审判效率较高和社会效果较好的案件为“一类案 件”,浙江、上海、广东和福建的一类案件率都超过 80%。

立案登记制度范文

立案登记制度范文(精选6篇)立案登记制度 第1篇立案登记制度探析在案多人少背景下,立案登记有其分流导诉的重大意义,但实际运行中出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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