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发票的证明
开具发票的证明(精选17篇)
开具发票的证明 第1篇
开具发票的证明
XXX地税局:
由XXXX建筑工程有限中标施工的XXX国家农业综合开发2009年度XX项目工程,现需开具工程款肆佰壹拾伍万玖仟柒佰柒拾圆整(4159770.00元)。请按规定给予办理。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开具发票的证明 第2篇
盐城市建设银行:
兹有江苏鸿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苏州鸿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设备人民币500,000元整,现设备款已付,因发票需设备到厂验收合格方可开具,此因江苏鸿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厂房正在装潢,需2014年02月下旬完工,故发票需2014年02月下旬才能开出,望贵行谅解,为谢!
特此证明
江苏鸿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开具发票义务是否构成付款义务 第3篇
出卖人或承揽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系法定强制性义务,不能通过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予以排除。当事人关于未交付增值税发票则由买受人或定作人直接扣除增值税税款的约定,可能导致国家增值税税款流失,应归于无效。买受人或定作人因不能抵扣增值税发票所导致的经济损失,应当提起反诉或者另行起诉主张。
案情
原告陈迎鲜系俊豪五金厂业主。2011年12月,俊豪五金厂与被告立阳公司签订采购合约一份,约定俊豪五金厂按照立阳公司月需求量加工五金件,俊豪五金厂接到立阳公司对账单后,于当月25日之前将发票全部送至立阳公司,否则对账时自动扣除税金部分。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立阳公司结欠原告俊豪五金厂的加工款为23586.98元,其中,尚有11065.77元加工款未开具增值税发票。被告立阳公司认为,原告应当在支付货款之前向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否则被告有权按17%的税率扣除相应的税金。
裁判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俊豪五金厂作为从事加工经营的企业,负有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定义务及向被告交付相应的增值税发票的合同义务。但是,俊豪五金厂不履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法定义务的,被告立阳公司依法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举报,由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如允许被告立阳公司在未收到增值税发票时即在加工款中相应扣除税款,则可能导致国家增值税款流失,损害国家利益,故采购合约中关于扣除增值税税金的约定无效,如立阳公司认为因俊豪五金厂不开具增值税发票而导致其经济损失的,可以另案诉讼予以主张。据此,该院判决被告立阳公司支付原告陈迎鲜加工款人民币23586.98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涉及增值税发票开具、抵扣问题。按照商事交易习惯,出卖人、承揽人一般情况下在收取货款或定作款之前,一般应买受人或定作人的要求先交付增值税发票。现实中,不交付增值税发票常常成为拒不支付货款、定作款的理由。双方争议诉至法院后,对开具发票的义务是否构成拒付价款的有效抗辩,是否可以允许在拒不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下由买受人、定作人扣除相应的税款,存在一定的争议,各地法院的做法也不尽相同,本案中,法院对上述问题作出了探讨。
1.开具增值税发票系合同从给付义务,不履行给付义务不构成对方当事人拒付价款理由。
买卖合同和定作合同是典型的双务有偿合同,其中买受人、定作人的给付义务是支付价款。而出卖人和承揽人的给付义务,除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主给付义务之外,还应当履行从给付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也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规定确定了出卖人和承揽人向买受人和定作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从给付义务。
关于买卖、定作合同没有履行从给付义务,是否成为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主给付义务的抗辩事由,应视其对于合同目的能否实现的影响而定。只有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从合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对方当事人才得以拒绝履行合同主义务。本案中,俊豪五金厂履行了加工五金件的合同主义务,其未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故立阳公司无权拒付相应定作款。
2.合同约定直接扣除增值税税款实际系免除了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义务,应归于无效。
开具增值税发票系纳税人负有的强制性法律义务,不受当事人约定的影响,接受增值税发票一方亦无权免除纳税人该项义务,否则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因此,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直接扣除增值税发票的,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
3.拒不开具增值税发票导致对方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提起反诉或者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后诉请买受人支付价款,买受人以出卖人违约在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买受人拒绝支付违约金、拒绝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出卖人应当采取减少价款等补救措施的,属于提出抗辩;
(二)买受人主张出卖人应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提起反诉。”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承揽合同可以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开具发票的证明 第4篇
开具单位发票证明 第5篇
兹证明卡号为:100011900000
的持卡人
(身份证号码:)需开具单位名称:
的普通发票。
特此证明。
客户持卡人签名:
联系电话:
日期:
****年**月**日
开具单位发票证明
兹证明卡号为:100011900000
的持卡人
(身份证号码:)需开具单位名称:
的普通发票。
特此证明。
客户持卡人签名:
联系电话:
日期:
****年**月**日
开具单位发票证明
兹证明卡号为:100011900000
的持卡人
(身份证号码:)需开具单位名称:
的普通发票。
特此证明。
客户持卡人签名:
联系电话:
日期:
开具发票证明格式 第6篇
明
南明区国家税务局:
兹有
向我单位供应商品(提供劳务)
,单价
数量
,总计金额
元(清单附后),我单位已付款。
特此证明
付款方:(盖章)
开具发票证明 第7篇
开平市地税局: 由开平市xx装饰工程部为开平市xxx有限公司进行沉淀池弯曲钢梁更换及铁网维修工程,共发生服务费用8,800.00元(人民币大写:捌仟捌佰元整),需要开具发票,特此证明.税务登记证号:44078377xxxx6 纳税人编码:440783000xxx8
付款单位:开平市xxx有限公司
理财产品或不能开具存款证明 第8篇
笔者咨询多家银行客服了解到,存款证明费用大部分银行的收费标准为每份20元。如招行、交行、中行每份存款证明收费20元,对于已冻结资金开存款证明书,只能一次性开具,之后将不能再针对冻结的资金进行补开。而工商银行此前的存款证明为50元/每份,经过调整后也降低为20元/每份。收费最低的为中信银行,消费者开具证明只用花费10元。
需要注意的是,理财产品或许不能开具存款证明。工行上海某支行工作人员表示,只有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可以开存款证明,而理财产品只能开理财资产证明。中行也给出了类似答复。而农行、建行则比较接纳理财产品资产,部分理财产品也能办理,通常是保本型产品。而建行则表示,可以用理财产品资产来开具存款证明,但收费要较活期、定存高一些,需50元。因此,需要开立存款证明的人,应该早些向银行确认“有效”的資产金额。
此外,算准资金冻结期也很重要。如果用定期存款开立的存款证明,之前就约定转存,在定期存款到期后就会直接转存,账户冻结并不会对转存产生影响。以理财产品开立的存款证明,如果产品很快到期了,可存款证明期限很久,就会出现一段长长的收益空白期。因此,建议开立存款证明前,先弄清需要的期限,尽量避免冻结马上要到期的理财产品。若本来定期存款没有申请自动转存的,可先申请转存后再冻结。
公司开具发票证明格式 第9篇
XX市XX区地方税务局:
兹有我(付款方)XXXXXXXXXX有限公司委托(收款方)XXXXXXXXXX有限公司 承接以下业务:XXXXXXXXXXXXXXXX。现我公司向(收款方)支付款项¥XXXXXX元,申请到贵单位代开相关发票,待此证明。
合同总金额:¥XXXXXXX元 项目码:XXXXXXXX经办人姓名: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电话: 付款单位电脑编码: XXXXXXXXXXX 电话(手机):
收款单位电脑编码:电话(手机):
国税局开具发票证明 第10篇
明
XX市国税局:
我公司向XXX同志(身份证号:)购买XXXX材料,需贵局开具发票一张,合计人民币XX元(大写)。
特此证明。
10.12开具发票证明 第11篇
富宁县国家税务局:
兹有我公司富宁汇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购买斗齿、斗销费用510.00元(伍佰壹拾元整),望贵局给予开具发票。特此证明
开具发票的证明 第12篇
吴律师:
一家制衣公司因与当地一些群众发生过纠纷,而将矛盾扩大到全体群众,为限制当地群众就业,公司借口其有知情权,有权获取应聘者的真实信息,在招聘启事中特别提及:凡当地居(村)民应聘,必须持居委会(村委会)、派出所开具的“诚信证明”,内容包括证明该先生(女士)品行端正、诚实守信,从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且居委会(村委会)、派出所必须承诺,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我们虽然身体状况良好,且身份证、户口本、健康证齐全,可由于居委会、派出所不愿意出具这种“奇葩”证明,而被公司拒之门外。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欧阳萍萍等11人
欧阳萍萍等读者: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享有知情权,即“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但其强调的是必须“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而是否品行端正,是否诚实守信,是否从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与招收普通员工、从事一般的工作,与制衣劳动合同的签订并没有直接关联。哪怕应聘者存在不当情形,公司也可以通过教育,促使其改正和转变。更何况该法条中只是要求“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而不是“证明”。同时,“诚信证明”中要求居委会(村委会)、派出所承诺,如果弄虚作假,则“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实质上就是一种用工担保,而《劳动合同法》第九条已明确指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另一方面,《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鉴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诚信内容,主要适用于服兵役、入党、招录公务员等政审需要,以及从事安保、航空招飞等特殊职业,而公司所提供的劳动岗位并无特殊之处,其为了“打击报复”,自行设置“奇葩”录用门槛,强行要求应聘者提供“诚信证明”,明显是对应聘者刁难,构成就业歧视。对此,该法第六十二条指出:“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你们有权要求法院责令公司撤销提供“诚信证明”的做法,按正常情形进行招录。
吴律师
偷用员工身份证申领信用卡未造成损害也能构成犯罪
吴律师:
我们是个体工商户李某的雇工。三个月前,李某以为我们办理工伤保险手续为名,骗取我们提交身份证后,在银行申领了13张信用卡。近日,因我们陆续被银行催缴欠款,经向银行打听,才得知事情的真相。而面对我们的质询,李某虽然承认事先未经我们许可,但以其是以真实的身份证,并非使用伪造的身份证申领信用卡,且其愿意承担偿还本息的全部责任,也不会让我们承担任何损失为由,认为其行为并无不当,甚至拒绝纠正。请问:李某是否构成犯罪?
读者:曾晓芸等13人
曾晓芸等读者:
李某的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该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虽然《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即表面看来,李某是以真实身份证,而非用伪造身份证申领信用卡,似乎不在其列。其实不然,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正由于李某以你们的身份证办理的信用卡达13张,在“数量较大”之列,加之当初只是以为你们办理工伤保险手续为由,欺骗你们提供身份证,并没有向你们说明真正意图,事后也没有获得你们追认,你们甚至已经要求纠正,表明李某的行为当属“违背他人意愿”。同时,尽管李某许诺愿意偿还本息,不会让你们承担损失,但鉴于是否造成“他人”损失并不影响该罪的构成,决定了李某照样难辞其咎。
吴律师
低保老人仍享有“误工费”
吴律师:
我今年62岁,是一名享受国家低保政策的老人,也是闲不住的人,平时跟着村里人做小工。村里的曹某办了一个木材加工厂,雇佣我等村民为其捆扎木料。去年6月的一天,我在切割不平整的木材时,因未站稳摔倒,被切割机割伤右手臂后住院治疗。经过治疗,伤情稳定后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劳动能力降低。我要求曹某赔偿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曹某以我是低保户且年满60周岁,不存在误工费为由拒绝赔偿误工费,还说我即使有误工,损失也无法确定。请问:曹某的说法对吗?
读者:龙海中
龙海中读者:
曹某的说法是错误的。
首先,60岁以上的老人同样有劳动收入和误工损失的存在。《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老年人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也就是说,在自愿和量力的前提下,我国同样鼓励老年人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并认可其从中获得收入。你平时跟着村里人做小工获取一定收入,而在为曹某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后,这些收入因为治疗而实际失去,因此,存在相应的误工损失,曹某作为雇主应当予以赔偿。其次,低保是国家对困难户的生活补助,你享受低保并不能免除第三人的赔偿责任,曹某无权拿低保政策说事。最后,你的误工费计算并非无法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据此,你的误工损失是能够计算出来的。
吴律师
孩子被灯柱砸伤公园不能因为“免费”而免责
吴律师:
一处公园内的部分灯柱因长期锈蚀,而公园管理处没有修复、更换,导致一直处在弯曲、倾斜状态。公园管理处对此也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三个月前,我带9岁的儿子前往游玩,儿子在灯柱下攀爬时,由于灯柱突然倒塌而受到伤害,不仅住院治疗47天,花去17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八级伤残。可面对索赔,公园管理处却一再拒绝,理由是公园是公益性、开放性和免费性场所,其无法预料到何时会出现何种损害,故游客只能对相关环境自行承担注意义务,对产生的损害也应自行担责。更何况我儿子攀爬灯柱,也是导致灯柱倒塌的原因之一。请问:公园管理处能因免费而免责吗?
读者:陶香莲
陶香莲读者:
公园管理处应承担主要损失,即不能因为免费而免责。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也指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对于赔偿责任的承担,不在于公共场所是否收费(即具有经营性),而在于谁是管理人或社会活动的组织者,是否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与之对应,尽管公园具有公益性、开放性和免费性,但作为公园管理处同样不能免除安全事故责任:一方面,公园管理处属于受政府委托、指派的具体管理者,也是第一责任人,理应对园内所有公益设施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保证公益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并及时检修维护,或在出现危险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另一方面,公园管理处明知灯柱因为锈蚀严重,且已经弯曲、倾斜,随时都有倒塌乃至危及不特定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隐患,有条件、有能力、有时间修复、更换,却长期既没有排除险情,也没有作出任何安全警示,对可能出现的损害疏忽大意、轻信可以避免,明显属于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值得注意的是,公园管理处所应承担的只是补充责任或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的合理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因为你儿子的攀爬,也是导致损害的原因之一。
吴律师
企业非法经营我的“工伤”咋办
吴律师:
我在乡下一摩托车修理部当过修理工,前年经一朋友介绍,到市郊一机动车修配厂做了修理工。该厂名义上是修车,实际上干的是报废货车、电动三轮车的拼装、改装工作。去年秋天我钻到一货车底盘底下焊架子时,支撑的千斤顶出了问题,架子下落,我被砸成重伤。因为是在工作中受伤,我去申请工伤。可修理厂没登记属违法经营,没签合同、没上保险,有关部门不予认定。我的“工伤”问题一直拖着得不到解决。现老板因非法从事拆解报废汽车拼装出卖被追究刑事责任,我的“工伤”更成了问题。请问我该怎么办?
读者:老刘
老刘读者:
就你这种情况,你可以依《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等规定,向法院起诉,要求用工的厂子比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给予损害赔偿。
吴律师
订有竞业限制协议虽愿花钱也不能解除
吴律师:
我入职到一家公司担任高级主管时,因需要接触公司的商业秘密,公司与我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我在公司工作的三年期间,以及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一年内,不得到与公司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否则必须向公司支付5万元违约金。三个月前,因我觉得在公司经常受到各种制约,自身的才能难以发挥,加之一家与公司有着竞争关系的单位向我抛出了高工资、高福利、高待遇的“橄榄枝”,我遂不管公司是否同意,毫不犹豫地向公司支付了5万元违约金并离职而去。公司得知真相后,提请了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我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仲裁机构支持了公司的请求后,我不服提起了诉讼。可法院也于近日作出判决,责令我必须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请问:我已经花钱支付了违约金,为什么仍然不能解除协议?
读者:廖丽萍
廖丽萍读者:
你的确必须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即你虽已支付违约金,但却并不能解除协议。
一方面,竞业限制协议受法律保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分别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正因为你属于公司的高级主管,掌握着公司的商业秘密,且已经与公司签订了相关协议,决定了你务必遵守,不能仅由于自认为受到制约、自身才能难以发挥,而自行其是。另一方面,支付违约金不等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劳动者不能因为已经支付违约金而让自身义务一了百了。即公司虽然已经收取了你的违约金,但却仍然有权要求你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吴律师
虽有“互不扶养”协议,丈夫对患病妻子也不能免责
吴律师:
我与丈夫结婚后不久,曾自愿达成一份书面协议,且彼此签字认可:共同生活费用实行AA制;各自收入和个人支出互不干涉;相互之间无扶养义务,即使发生重大疾病,费用也实行自理。双方对该协议,已经执行了3年。半年前,我被查出患有乳腺癌。因至今已花费大笔治疗费用,而我的积蓄被全部用完,且由于辞去工作没有了任何经济来源,我只好多次要求丈夫承担仍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可丈夫以治病是我个人私事,双方订有“互不扶养”协议为由一再拒绝。请问:丈夫真的能据此免除对我的扶养义务吗?
读者:薛丽红
薛丽红读者:
你丈夫的理由不能成立,即其仍须向你承担扶养义务。
一方面,你与丈夫之间“互不扶养”约定违法。夫妻之间的扶养,是指彼此具有相互接受或给予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的权利义务。承担医疗费用,无疑属于其中之一。《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其中明确表明,这种扶养权利、义务的存在,只是以夫妻关系的存在为唯一前提,只要存在夫妻关系,彼此便不能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规避义务或者剥夺对方的请求权。本案中,虽然你与丈夫曾经自愿达成“互不扶养”协议,但毋容置疑,该协议明显是置法律强制性规定于不顾,无论内容和方式上都与之相违,甚至还有悖于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你与丈夫之间“互不扶养”约定无效。《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也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正因为你与丈夫之间的“互不扶养”同时具备违法、有悖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决定了该协议自始无效。再一方面,你丈夫必须继续承担扶养义务。《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对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也有相应的内容。也就是说,即使你丈夫有“互不扶养”协议在手,也不能拿协议说事,而是仍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承担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如果其固执己见,你完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你的扶养请求也肯定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
税务局 开具运费发票证明 第13篇
*税务局:
兹有点:,拉运距离数写:元整),望贵局给予开具运费发票为盼。特此证明。
注:代码证号:
单位:(公章)
开具发票的证明 第14篇
需要提供开票公司资料证明
一、营业执照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国税副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四、地税副本五、一般纳税资格证
六、开户许可证(注:开票的银行只能是要开基本户的资料,不能开具一般账户的资料,开票时请和客户确认)
广州市金禧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开具发票的证明 第15篇
某外贸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某月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正常认证、申报后发现开票有误,因外贸企业享受退免税政策,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而列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实际未抵扣该进项税额,此种情形下,应该申请作废发票还是申请开具红字发票,操作方法是什么?
发票作废的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根据上述第(三)款规定,购买方已认证且认证结果不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即不符合作废条件。如果发现开票有误等情形,不能通过作废发票的途径解决,如符合条件企业可以申请开具红字发票。
开具红字发票程序上如何处理?
一、原通过认证的蓝字发票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第四条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因此,完成认证后开具红字发票,可以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如果申请开具红字发票时企业已经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企业应直接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因为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必须将已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2.如果申请开具红字发票时企业未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应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并同时转出。比如购买方在开票当月完成认证且申请开具红字发票,或购买方为外贸企业(其进项税额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未申报抵扣该进项税额,申报时可将该进项税额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同时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上述两种情况的进项转出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0栏“本期进项转出额—其中: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
二、收到红字发票时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红字专用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对于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但必须进行进项抵扣并做转出处理。
开具发票的证明 第16篇
一家制衣公司因与当地一些群众发生过纠纷,而将矛盾扩大到全体群众,为限制当地群众就业,公司借口其有知情权,有权获取应聘者的真实信息,在招聘启事中特别提及:凡当地居(村)民应聘,必须持居委会(村委会)、派出所开具的“诚信证明”,内容包括证明该先生(女士)品行端正、诚实守信,从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且居委会(村委会)、派出所必须承诺,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我们虽然身体状况良好,且身份证、户口本、健康证齐全,可由于居委会、派出所不愿意出具“奇葩”证明,而被公司拒之门外。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欧阳萍萍等11人
欧阳萍萍等读者: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申请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 第17篇
一、适用对象
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视不同情况由销货方或购货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申请条件:
(一)、由销售方申请,填报《申请单》: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开票日期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
(二)、由购买方申请,填报《申请单》:
1、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
2、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
3、货物不属于抵扣范围,专用发票未认证。
4、发票已抵扣。
5、发票已认证未抵扣。
6、其他情况。
三、报送资料
1、销售方申请:
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一份(盖财务章或公章),并用U盘导出。(具体操作请咨询正欣科技,咨询电话:22023599。
②、增值税专用发票三联原件(发票联、抵扣联、记账联),抵扣联复印件一份。③、销售合同(或订单)、送货单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原件查验后退还。④ 书面说明(盖公章):
A、由销售方出具:尚未交付给购买方或开票日期起次月30日内,写明开具红字发票的详细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B、由购买方出具:购买方拒收或开票日期起次月30日后,写明开具红字发票的详细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C、由双方出具:发票中的“货物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其中一项有误的;发票的购货单位名称有误;纳税人识别码有误;双方写明详细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2、购买方申请:
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一份(盖财务章或公章),并用U盘导出。
②、增值税专用发票二联原件(发票联、抵扣联),抵扣联复印件一份。③、销售合同(或订单)、送货单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原件查验后退还。④、书面说明(盖公章):
A、由购买方出具: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货物不属于抵扣范围,专用发票未认证 ;发票已抵扣 ;发票已认证未抵扣,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B、由双方出具:发生退货、销售折让或其他情况,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⑤、发生退货、已抵扣或销售折让的还需提供以下资料:发票认证结果通知书及清单、退货单。
以上资料复印件需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经办人签名、日期,并加盖公章”
四、进项税额转出的有关规定
(一)购买方申请开具《通知单》对应的蓝字发票已认证抵扣的,购买方必须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帐凭证。
(二)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六、其他规定
(一)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通知单第二联交代开税务机关。
可参考政策:
国税发〔2007〕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6〕12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开具发票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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