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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采储量范文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5-12-201

可采储量范文(精选12篇)

可采储量 第1篇

1 地质特征及开发现状

杜229块兴隆台油层埋深840~1100m, 为中~厚层状边底水油藏。储层砂体为扇三角洲相沉积, 以分流河道微相为主。储层岩性为中砂岩、细砂岩、砂砾岩和砾岩, 平均孔隙度30.4%, 平均渗透率1320m D, 为高孔、高渗储层。

预计到2012年12月, 杜229块投产油井350口, 开井145口, 日产油754/d, 年产油25.52104t, 采油速度1.24%, 累积产油537.25104t, 采出程度26.1%, 综合含水80.4%。年注汽110.96104t, 累积注汽1412.64104t, 年油汽比0.23, 累积油汽比0.38。

2 新增可采储量原因分析

针对直井平面加热半径有限, 井间剩余油富集, 同时为探索超稠油吞吐后期接替技术, 提高区块采收率, 杜229块开展剩余油分布研究, 以及单砂体追踪, 确定二次开发潜力区域及有利部署区域;在此研究基础上, 利用水平井与直井组合进行二次开发, 同时开展超稠油蒸汽驱, 有效动用井间剩余油, 开发效果明显改善, 重新标定可采储量。

2.1 利用水平井与直井组合有效动用井间剩余油, 实现区块二次开发

2.1.1 精细描述, 确定剩余油富集区, 明确二次开发潜力区域

通过数值模拟研究表明:直井平面加热半径十分有限, 仅为25~30m, 井间剩余油富集, 为二次开发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

2.1.2 细化开发单元, 开展单砂体追踪, 确定二次开发有利部署区域

在剩余油研究基础上, 开展精细地质研究, 细化开发单元。在纵向上由油层组到砂岩组, 由构造到微构造, 平面上依据单砂体的长、宽、厚等参数进行分类, 开展单砂体追踪, 确定二次开发有利部署区域。

2.1.3 整体部署、分批实施, 水平井开发取得显著成效

2005年开始规模实施水平井加密调整, 共部署水平井64口, 其中兴Ⅱ组规划部署31口, 兴Ⅲ组规划部署30口, 兴Ⅵ组规划部署3口。2009~2012年共实施加密水平井28口, 累积产油14.87104t。其中, 兴Ⅱ组投产18口, 累积产油10.28104t;兴Ⅲ组投产9口, 累积产油3.78104t;兴Ⅵ组投产1口, 累积产油0.81104t。水平井生产效果好, 周期产油量达到1975t, 日产能力16t, 是同期直井的2.6倍;单井年产油量达到3500~4000t, 2011年水平井产量占区块总产量的32.4%, 预计2012年可达到32.7%左右。

2.2 开展超稠油蒸汽驱, 取得良好效果

超稠油多周期吞吐后, 油层温度升高, 原油黏度大幅降低, 适合开展蒸汽驱。杜229块规划29个蒸汽驱井组, 至2009年实施7个井组, 目前已进入蒸汽突破阶段, 取得良好效果。杜229块蒸汽驱的成功, 为下步规模实施提供了经验, 为同种类型油藏的方式转换提供了重要依据。

试验区共有7个井组, 开发目的层为兴Ⅳ、Ⅴ1组, 含油面积0.2km2, 地质储量122.3104t, 总井数43口, 注汽井7口, 生产井33口, 观察井3口。试验区目前日注汽量816t, 日产液量982t, 日产油量144t, 含水85%, 油汽比0.18, 采注比1.2, 试验区阶段注汽量140.2104t, 产液量148.1104t, 产油量22.3104t, 油汽比0.16, 采注比1.05。经过5年的动态调控, 蒸汽驱试验获得成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2.1 日产液、日产油上升:与正常吞吐对比, 汽驱后单井日产液由12.1t/d提高到30.5t/d, 日产油由1.4t/d提高到4.3t/d。

2.2.2 递减减缓:与吞吐对比, 汽驱后递减率由16.6%下降到-17.1%。

2.2.3 采油速度上升:转驱后采油速度由吞吐阶段的3.1%上升到目前的3.6%。

试验区目前注汽指标达到方案设计, 生产指标接近方案设计。

蒸汽吞吐后期实施蒸汽驱可以进一步提高采收率。转驱前试验区采出程度已达33.4%, 预计吞吐最终采收率只有37.9%;数值模拟研究表明, 蒸汽驱采收率为27.1%, 蒸汽吞吐+蒸汽驱最终采收率可达60.5%, 对比蒸汽吞吐采收率提高22.6%。

2.3 技术可采储量计算

杜229块2009年采用指数递减法标定技术可采储量为595.64104t, 采收率28.9%。由于实施水平井井间加密及开展蒸汽驱试验, 递减规律不明显, 而累积注汽量与累积产油量线性关系明显, 因此本次采用注采关系法, 计算技术可采储量为747.41104t, 采收率36.3%, 新增技术可采储量151.77104t。

3 结论

蒸汽吞吐后期, 提高油藏采收率的主要技术途径:一是利用水平井与直井组合进行二次开发;二是转换开发方式。“十二五”期间, 利用上述技术途径, 杜229块新增可采储量为151.77104t, 大大改善了开发效果。

参考文献

[1]黄祥光.一种确定蒸汽吞吐稠油油藏地质储量的新方法[J].石油地质与工程, 2012, 26 (2) :75-76.

[2]王海生.改善热采稠油吞吐后期开发效果[J].油气田地面工程, 2004, 23 (5) :17.

地质储量 第2篇

保有储量

保有储量 是地质采矿学名词,指探明储量减去动用储量所剩余的储量,即探明的矿产储量,到统计上报之日为止,扣除出矿量和损失矿量,矿床还拥有的实际储量。它是矿产储量平衡表中重要的一项储量,可作为矿山企业扩大生产能力、编制采掘设计的依据,亦可作为上级机关编制建设规划、总体设计的依据。

保有储量指一定时间内(截止报告日期)矿山所拥有的资源实际储量。是评价矿产资源经济价值的重要指标。

计算时要考虑经地质勘探和其他调查后,矿山(矿床、矿区)的累计探明储量因受新探明储量和已采量等影响而出现的增减等因素。其计算公式为:报告期保有储量=期初累计保有储量±本期因地质勘探、重新计算所造成的储量增减数-已采量-地下损失量-其他损耗量。式中地下损失量系指采矿时无法采出或虽可采出但很不安全、不经济,只能遗弃的储量。如矿柱损失、顶底板损失,以及经批准因构造断裂、地下水淹没或现有采矿技术所限无法开采所占有的储量。

浅谈证据可采性问题 第3篇

关键词:证据可采性 证据能力 证据规则

一、对可采性概念的解读

可采性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概念。这个概念要从正反两方面来解读。证据可采性要解决的是"可采证据的范围"问题,即哪些证据可以被法庭采用,哪些证据不可以被法庭采用。因此,证据可采性应从肯定与否定两个角度来理解。

(一)肯定性语义:证据资格

"可采性"的关键就是"可"字,即有关证据材料能通过法庭的认可,从而获取证据资格进入司法审判程序,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因此,可采性也可以表述为"证据资格"或"容许性"。如果法律对证据资格没有特别规定,只要是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和相关性的证据都即可被法庭所采纳,从而达到运用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目的。

(二)否定性语义:不适格证据的排除

什么是"可采的",是很难用法律条文予以细致规定的,而如果只规定哪些是"不可采"的,就会相对容易。证据可采性概念表达的核心其实是证据排除规则,即在立法上和判例中明确哪些证据是不适格的,需要排除。此为证据可采性的否定性语义。证据排除更容易发挥直接的司法效应,证据排除规则也构成了英美法中证据规则的主体。①

二、设立证据可采性规则的必要性

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法官在运用证据时缺乏证据规则的约束,自由裁量权太大,随意性太大。设立证据可采性规则,是基于我国基本国情中的三个方面考虑的。

(一)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守法意识不高

我国人口基数大,农村人口多,教育相对落后,很多人甚至没有接受过正规的教育,对什么是法律根本一无所知。再者加上我国普法活动的缺位致使普通民众在遇到问题时很少会想到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使诉诸法庭也很难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例如证人不愿出庭作证或基于其他原因向法庭提供虚假证言,鉴定人则在人情或金钱的诱惑下而提供不科学的鉴定结论,这些现象在我国的诉讼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给法官认定案件事实造成了人为因素的困扰。可采性证据规则对当事人的证明活动也具有约束作用,它可以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中排除那些虚假的或真伪难辨的材料,提高诉讼效率,防止法官受到误导,从而能正确的认定案件事实,保障司法机关的权威。

(二)设立证据可采性规则,是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必然要求

我国正在进行的审判方式改革,基本上是在原有职权主义模式的基础上,吸收借鉴当事人主义的合理因素和理论以改善诉讼结构。改变了过去公检法处于统一战线共同追诉被告人的职权主义结构形式,形成了控辩双方处于两端,审判机关居中的等腰三角形新结构,加强诉讼民主,实现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这种审判方式的改革方向,要求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活动予以引导和规制,明确规则,实现公平对抗,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三)设立证据可釆性规则,是完善我国立法理论的必然要求

为贯彻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推进刑事、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通过一些司法解释,想要尝试确立证据可采性规则。例如,明确规定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言词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关于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效力及专家鉴定等问题,也吸收了一些英美法系传闻证据规则、补强证据规则的相关内容。对于司法实务部门的这些努力和尝试,迫切需要从理论上加以总结和论证,对于成熟的经验在立法上予以确立,以完善立法,指导和规范司法活动。②

三、我国证据可采性规则的设立与完善

(一)确立传闻证据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的一般含义是指除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传闻证据应当被排除,不得进入审判程序。其实质是排斥传闻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证据规则。如无法定理由,在庭审或庭审准备日以外所作的陈述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中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传闻证据规则, 在司法实践中, 证人既可以就涉及亲眼目睹的案件事实向法院作证, 也可以就从他人那里获知的案件情况而向法庭作证,若证人不想出庭作证还可以提交书面证言。这样, 给证人不出庭作证和作伪证提供了相当大的空间,不利于保障程序的正当性和实体的真实性。因此, 在立法上, 中国应突破传统文化的影响, 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传闻证据规则。

(二)确立补强证据规则

确立补强证据规则,是指为了防止错误认定案件事实或发生其它危险性,而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认定案情时,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该规则主要适用于言词证据。一般分为口供的补强和其他证据的补强两类。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不仅口供需要补强,其他证据在必要的时候也是需要补强的。其中不仅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而且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相关证据。

我国证据补强规则尚处于萌芽阶段,仅仅规定了予以补强的证据类型,至于作为补强证据的证据应当符合什么条件,补强应达到的证明程度等,尚缺少必要的规定。建立补强证据规则,对于完善我国的证据可采性规则还是十分重要的。

(三)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常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当今各国都一律予以排除。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目的是为了阻止警察违法取证,保障公民的宪法性权利不受侵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质是保护人权问题。

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该条明确规定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绝对排除,不存在例外规定,而对于非法实物证据,则应实行裁量排除。我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还不够细化,比如对什么是"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物证、书证"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实际操作起来会很困难,也会带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所以,我们应借鉴外国的有益经验对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予以细化、完善③。

注释:

①徐秀迪.关于完善中国证据可采性规则的思考.河北北方学院学报[J].2009

②刘金友.证据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③胡肖华,廖永安.法学基础课程导读[M].湖南:湘潭大学出版社,2009

参考文献:

[1]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学[ M ].北京.高等大学出版社,2012

[2]宋英辉.刑事诉讼法学[ M ].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

[3]刘洋.证据可采性在我国刑事审判中的适用限度,湖北警官学院学报[J].2010

[4]徐秀迪.关于完善中国证据可采性规则的思考.河北北方学院学报[J].2009

[5]马秀娟. 刑事证据若干问题思考[ J]. 法治研究, 2008

[6]杨福梅. 关于构建我国传闻证据规则之思考[ J] . 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 2008

可采储量 第4篇

应用动态法计算可采储量的可靠性取决于已开采历史动态资料的质量, 一般认为, 只有在稳定水驱条件下获得的生产动态资料才能反映单元真实的开发规律, 根据此规律预测的结果才具有可信性。因此, 动态法仅适用于稳定水驱条件下可采储量的计算。

1 特高含水期油藏可采储量计算存在的问题

随着开发阶段的深入, 特别是进入特高含水开发阶段后, 受频繁调整措施、高含水关井、井况原因停产等因素影响, 此时单元的生产动态资料不能反映稳定水驱条件下的开发规律, 传统的可采储量计算方法的适用条件不再满足, 利用该规律得到的结果无法真实反映油藏开发状况。

例如东辛油田辛3 4块, 动用储量329×104t, 目前累积投产油井78口, 开油井31口, 单井日油2.9t/d, 含水94.2%, 已处于特高含水开发阶段。应用“油田技术与经济可采储量计算及管理系统”分别采用甲型水驱特征曲线法 (lg Wp=A+BNp) 和Arps递减法计算其可采储量。

若采用水驱特征曲线法计算, 拟和时间段为1998年6月~2004年2月, 计算单元可采储量235.98×104t, 如图1所示。

若采用Arps递减法计算, 选取与水驱特征曲线法计算时相同的时间段, 拟合递减率为16.03%, 计算单元可采储量180.8×104t, 如图2所示。

两种方法在拟合时间段相同的条件下计算得到的可采储量却相差55.1×104t。通过分析该时间段内的开发动态资料, 发现产生差距的原因主要是由于该时间段内有新井的投产和高含水关停井, 开井数由36口减少为31口, 投产新油井8口, 关停高含水油井13口, 因此, 该时间段生产数据不是稳定水驱条件下的开发规律, 并不代表该油藏的实际开发特点, 若只是简单的借用该时间段的开发规律, 计算结果也无法反应油藏真实情况。其中, 对于甲型水驱特征曲线法, 由于投产新井含水低以及高含水井的停产, 会造成曲线上累积产油量Np的增长比累积产水量Wp的增长快, 因而出现“压头”现象, 导致斜率B偏小, 因而计算可采储量偏大。对于递减法, 由于开井数的减少, 造成递减率偏大, 因而计算可采储量偏小。

2 油井分类构成法的提出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 根据单元内油井的生产状态, 将所有油井分成稳定生产的老井、不稳定生产的老井、近几年投产的新井以及停产井四类, 其中, 稳定生产老井由于不受外界因素影响, 其开发动态资料基本上可以反映单元的开发规律, 将该规律应用到其它三类油井, 这样计算的可采储量基本上可以反映单元的实际开发状况。

仍以东辛油田辛34块为例, 将单元投入开发以来投产的78口油井井分类后分别进行计算每类油井的可采储量。

2.1 稳定生产的老井18口

采用水驱特征曲线法计算可采储量78.01×104t, 如图3, 采用Arps递减法计算可采储量为78.93×104t, 如图4, 两种方法计算结果基本一致。

2.2 不稳定生产的老井8口和投产新井5口

对于这两类井, 借鉴稳定生产的老井的递减率进行可采储量的计算, 计算结果为28.0×104t。

2.3 停产井47口

以其累积产油量作为其可采储量, 即可采储量为84.8×104t。

将各类油井计算的结果相加即可得到单元的可采储量, 采用水驱特征曲线法计算单元可采储量190.81×104t, 采用Arps递减法计算可采储量为191.74×104t, 两种方法计算结果误差仅为0.48%。

从单元目前开发指标看, 目前开油井31口, 平均单井日产油2.9t/d, 含水94.2%, 年产油4.46×104t, 单井控制剩余可采储量0.97×104t, 剩余储采比6.7, 与目前开发状况基本匹配。

可见, 油井分类构成法是适合特高含水期油藏可采储量计算的方法

3 应用前景

目前胜利油田整体含水达到了90%以上, 其中有162个单元的含水甚至达到了95%以上, 覆盖地质储量11.3×108t, 占胜利油田地质储量的26.8%。对于这类油藏, 频繁的调整措施是不可避免的。在传统的可采储量计算方法的适用条件已无法满足的情况下, 可应用本文提出的油井分类构成法对该类油藏的可采储量进行合理计算。

4 结论

油井分类构成法解决了油田开发中后期可采储量计算存在的问题, 基本能够满足特高含水期油藏可采储量评价的需要, 并提高了该类油藏可采储量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从而为油田开发效果评价和开发潜力评价提供可靠依据。

摘要:针对特高含水期油藏可采储量计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该类油藏开发特点的分析, 以传统可采储量计算方法为基础, 提出了适用于特高含水期油藏可采储量计算的新方法——油井分类构成法, 即根据油井生产状况进行分类并分别计算相应类别油井的可采储量。

关键词:特高含水期,可采储量计算,油井分类构成法

参考文献

[1]才汝成, 李阳, 孙焕泉编著.油气藏工程方法与应用, 第1版.山东:石油大学出版社, 2002年;286-298

储量信息化方案(推荐) 第5篇

一、系统实施概述

“基于物联网的粮食流通信息化整体解决方案”主要在粮食收购、粮食仓储、粮食物流等各个环节完成基于RFID的区域粮食流通应用,实现粮食流通信息化管理。

在粮食收购环节建设农户结算卡系统,及时、准确采集全社会商品粮收购情况,为农发行封闭资金管理、农产品收购发票稽核、按商品粮数据发放种粮补贴等提供准确依据,以便国家掌握粮食经纪人、外资企业对商品粮的控制情况,更好地进行粮食宏观调控。

在粮食仓储环节,建设粮库信息集成系统,及时准确采集粮食出入库、日常保管的信息,并与粮库管理系统集成,实现粮库业务、财务、税务的集成。

在粮食物流环节,建设区域粮食物流公共信息平台,通过车载终端、RFID电子标签等获得运粮车船的在途信息,实现粮食运输的监管和调度,并且在粮食流通相关企业之间共享信息,减少车船空返率,提高粮食运输效率。

在上述系统的基础上,形成粮食流通RFID及其他信息系统应用行业标准,促进粮食流通信息化建设,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二、系统构成

1.农户结算卡系统

2.粮库集成管理平台

3.粮食物流监管系统

4.成品粮安全追溯系统

5.区域粮食流通公共信息平台

三、案例应用取得的成果

“粮食流通信息化整体解决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效果稳定,群众知晓率及认可率高;流通环节中的经纪人及粮食收购企业积极参与;使得终端刷卡交易得到普遍应用,设备操作方便可行;采集的商品粮种植、收购信息真实、实时、全面,解决了粮食行业长期以来难以解决的顽疾,即:农发行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封闭管理、粮食收购发票虚开虚抵、种粮农民补贴不公平等难题。

项目在江苏省无锡市、常州市以及内蒙古等地成功试点应用,为今后粮食行业信息化全国大规模推广应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该应用案例的亮点:

1.为保护种粮农户利益、调动广大粮农的生产积极性,提供了有效措施。有利于实现粮食的有效供给。

2.通过自动采集的粮食交易数据,为国家粮食行政管理掌握粮食购销状况,有效实施宏观调控提供准确依据。

3.创新行政管理方式,为实现从田头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提供了有力保障。

4.规范了粮食经营者的行为,促进粮食经营者之间公平竞争。

5.通过射频交易终端配发,为粮食经纪人及粮食购销企业建立行为档案,为创新管理方式提供准确的行为管理资料

6.创新为农服务手段,在为农服务体系建设上,把各生产对象、生产物资等为农服务要素有机结合,形成后生产服务体系。

7.为调整粮食生产结构,发展高效优质农业,提供服务平台。

2012年投资可采取VIP策略 第6篇

从效果上来看,欧洲央行此前推行的第一轮LTRO防止了欧债危机的扩散,欧洲银行业的风险亦有所降低。但对欧洲银行来说,这只是解决了“钱不够”的问题,银行以1%的低利率获取贷款,再以7%的利率借出去,有助于银行盈利水平的提高。LTRO不是直接注资,从而无法解决银行业流动性不足问题。第二轮LTRO尽管会对欧洲的经济有所帮助,不过仍然不看好欧洲银行业股票及金融业股票。

欧洲央行第二轮LTRO不会完全解决欧债危机,这是不看好欧洲银行业股票的出发点之一。LTRO虽然有助于希腊债务违约风险的降低,但希腊违约的可能性依然存在,其一旦出现债务违约,欧洲资本市场的波动会加大。从各方面因素综合看,欧债危机并不会在未来的3~6个月内得到解决。世界经济面临进入大萧条的风险,各国央行将会尽量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比如美国方面,第三轮量化宽松政策(QE3)的推行可能性非常大,虽然时间点上可能比此前预期的有所延后。

虽然有些机构认为黄金市场已有泡沫,但金价仍然处于上升通道,预计2012年将达到每盎司2000美元。各国央行宽松的货币政策将增加通胀风险及通胀预期,黄金依旧是避险资金抗通胀的首要选择。从数据上看,去年全球央行净购入黄金总量约440吨,同比增长了4倍多,2012年继续增多黄金储备是大概率事件。除此之外,中国、印度对黄金需求的急剧上升以及黄金的供需不平衡,也将推动金价上扬。

除了黄金以外,亚洲股市、尤其是中国股市将有好转。最近中国股市的反弹从技术层面分析短期可能有调整风险,不过从宏观政策而言,中国决策层确定了“保增长”为第一要务,这对股市的提振比较明显。

总之,2012年将是充满波动的一年,全球经济也面临一定程度的下行风险。投资者可以用“VIP”策略来予以应对,即把握市场波动(manage volatility)、抵御通胀压力(protect against inflation)和追逐现金收益(be paid)。

首先,市场在2012年将持续反复且极易为政策所主导。所以,把握好投资潜在的波动风险比任何时候都重要。可适当调整组合结构,在降低下行风险的同时,确保拥有足够的风险投资比重,以便能从市场反弹中获益。还要进行分散性投资,并努力寻找正在被低估的资产进行投资,比如一些企业债和高收益债目前估值较低。

其次,抵御通胀压力也同样重要,特别是在当前多国政府都高度负债的情况下,通胀往往带来更大的威胁。黄金和与黄金相关股票仍是其选取的有效维持购买力的投资工具。目前,美债实际收益率处于负数,意味着持有黄金的机会成本较低,从而增加投资者持有黄金的意愿。支撑黄金走强有5个因素:第一,高通胀水平会影响黄金的价格;第二,很多国家利息负增长,回顾过去40年的美国,利率走势与金价走势是负相关的;第三,中国和印度两国对黄金的需求量庞大;第四,各国央行对黄金需求量也会支持金价走高;第五,黄金供给增长将非常缓慢,每年的增长速度也就3%~4%。

可采储量 第7篇

关键词:童氏图版,含水率,累积产油量,开发评价

0 引言

童氏图版在水驱开发评价中具有广泛的应用性,但同时也有局限性,本文对其进行改进,得出含水率和累积产油量的相关公式,新公式秉承了图版的实用性,而且更具有普遍适用性。数据证明:区块的含水率和累积产油量的关系曲线符合推导出的新公式。

1 公式的推导

首先,做以下分析:

1.1

在最终采收率不变的情况下Log(WOR)同R成正比关系;

1.2

截距1.69是常数,为含水率达到极限值98%,即油田或区块达到极限含水率时Log10(WOR)的值,可以认为1.69是不随外部因素变化的;

1.3

常数7.5,由童氏图版在中高渗透油田开发中、后期含水率与采出程度统计得来的[2],相关系数高达0.9868,但是另一方面也说明,7.5在不同的油田或者区块还有其局限性,会随着油田渗透率和含水饱和度的变化而波动。

基于第三点,为了消除地质储量、最终采收率以及常数7.5的不确定性,导出了含水率与累积产油量的关系式,将(1)写成:

我们认定采收率ER在某一阶段是不变的,因此将(2)写成:

采出程度:R=QR/Q(4)

由(3),(4)得

Q———地质储量;QR———当前累积产油量;A、B、a、b为常量。

地质储量是不随外界因素变化而改变的,因此(5)式可写成:

由(6),(1)可得:

当QR=0时,可得fw=10b/(1+10b),此时的fw代表区块开采前的含水率;

当fw=0.98时,即Log10fw/(1-fw)=1.69,可得QR=QE=(1.69-b)/a。

2 实例应用

以H油田X部过渡带为例,该区块1979年投入开发基础井网开发,区块地质储量4296.8×104t;1990年进行一次加密调整,在基础井网的基础上井间加井、排间加排,共同组成250m井距的四点法面积井网;2003年,在Ⅰ条带和Ⅱ条带内侧进行二次加密调整采用190m斜线状布井;2010年,对H油田X部过渡带北块Ⅱ、ⅢⅣ条带实施二次加密调整。

作Log10(WOR)同当前QR的历史生产数据散点图如图1。

曲线形成明显的三个直线段,三个直线段对应着不同的开发阶段,分别为基础井网时期、一次井网加密时期、二次井网加密时期。形成阶段的线性关系,符合推导的公式,相关系数高达95%以上。

以2003年Ⅰ条带和Ⅱ条带内侧进行二次加密调整为例,由拟合的直线段可得a=1.6358×10-7,b=-1.3369。因此:

当QR=0时原始含水饱和度fw=10b/(1+10b)=4.4%;

当fw=0.98时,QR=(b-1.69)/a=1850.2×104t;

截止2010年12月份X部过渡带累积产油量为1495.1×104t,可求出剩余可采储量为355.1×104t;由区块地质储量为4296.8×104t,可得出当前采出程度为34.8%,采收率为43.06%。不同井网开采条件下对应的开发效果数据见表1。

3 结论

(1)童氏图版公式中的系数7.5在不同油田开发中有其局限性和不确定性,但由它推导出来的公式可不受这些限制,同时也不受采收率准确性的影响;(2)只要开采时间够长,Log10(WOR)与累积产油之间形成稳定的直线段,由此可定量计算出可采储量、原始含水饱和度、剩余可采储量;(3)地质储量确定就可以定量评价当前采出程度和最终采收率等参数。

参考文献

[1]童宪章.油田产状和油藏动态分析[M].北京:石油工业出版社,1981.63-71.

[2]蒋庆坦等.用相对渗透率资料预测油藏动态的研究.石油勘探与开发,1985(1)12.

煤炭储量 第8篇

煤炭是地球上蕴藏量最丰富,分布地域最广的化石燃料。据世界能源委员会的评估,世界煤炭可采资源量达4.84×1013t标准煤,占世界化石燃料可采资源量的66.8%。据《1997世界能源统计评论》统计,至1996年底,世界煤炭探明的可采储量为1.031 61×1013t,储采比为224 a,其中7个储量最大的国家依次为美国、俄罗斯、中国、澳大利亚、印度、德国、南非和波兰。煤炭主要产地:在各大陆、大洋岛屿都有煤分布,但煤在全球的分布很不均衡,各个国家煤的储量也很不相同。中国、美国、俄罗斯、德国是煤炭储量丰富的国家,也是世界上主要产煤国,其中中国是世界上煤产量最高的国家。中国的煤炭资源在世界居于前列,仅次于美国和俄罗斯。

摘要:<正>煤炭是地球上蕴藏量最丰富,分布地域最广的化石燃料。据世界能源委员会的评估,世界煤炭可采资源量达4.84×10~(13)t标准煤,占世界化石燃料可采资源量的66.8%。据《1997世界能源统计评论》统计,至1996

浅析森林植被碳储量研究 第9篇

1 森林植被碳储量研究方法

1.1 乔木层碳储量估算方法

乔木层碳储量主要采用测树学法、模型估算法和气体交换法进行估算。

a.测树学法此法首先进行生物量测定, 在此基础上对森林净初级生产力进行推算。可以利用某一森林类型的总蓄积量乘以生物量转换因子进行推算, 也可对某一类型森林植被碳密度进行实测, 然后乘以此类型森林的分布面积进行推算, 就可获得乔木层碳储量数据。但此方法仅能获得森林生态系统碳的现存量, 而不能较好反映碳储量的动态变化。

b.模型估算法此法分为两类, 一类是建立森林植被与气候因子之间的相关关系的经验回归模型, 如Holdridge模型;一类是模拟水、碳等在森林植被各个器官和土壤、大气间流动的生理学和物理学过程的过程模型, 如Terresstrial Ecosystem Model模型等, 此法可以动态的反映森林生态系统的时空变化。

c.气体交换法此法基于气象学原理, 分为红外测定法和涡度相关法, 通过测定森林群落的光合和呼吸作用的CO2交换量, 从而计算得出森林生态系统的总初级生产力和经初级生产力。此法可以弥补测树学法, 能够在短期内测定森林的生物生产力。

1.2 灌草层及枯落物层碳储量估算方法

一般采用样方法对林下灌木层、草本层以及枯落物层碳储量进行估算。此法为在样地内选取一定面积的样方若干个, 然后采用收获法将样方内的灌木、草本、枯落物收获称重, 然后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子样进行称重、烘干、测定含碳量, 从而推算出各层的碳储量。

2 森林植被碳储量研究进展

2.1 森林植被碳含量研究

由于森林植被类型复杂多样, 因此, 获得各种类型森林植被的含碳量是比较困难的, 在已有的研究中, 国内外研究人员普遍采用0.45或0.50作为森林植被的平均含碳量, 进而进行推算区域内的森林植被碳储量。极少数研究者根据森林类型的不同而采用不用的含碳量, 如美国针叶林的含碳量为0.521, 阔叶林的含碳量为0.491等。我国在森林植被含碳量研究方面起步较晚, 但在不同森林类型、不同器官含碳率研究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如对我国亚热带地区常绿阔叶林进行了分林层、分树种、分器官的含碳量测定;对华北地区主要树种进行了分器官的含碳量测定等等, 这些研究均为精确估算森林植被碳储量做出了巨大贡献。

2.2 森林植被碳储量空间格局研究

关于森林植被碳储量空间格局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森林地上和地下碳库储量的研究、不同纬度地区森林碳库容量等, 对于全球范围内, 已有大量关于热带雨林、温带森林、北方针叶林以及苔原碳储量的研究。近年来, 我国关于森林植被碳储量空间格局的研究普遍展开, 研究表明, 我国主要森林生态系统的平均碳密度是258.83t/hm2, 且我国自然植被的水平分布由南向北其碳密度是逐渐增加的。同时, 我国森林植被碳储量和碳密度也具有较大的时空变异性, 我国碳储量最大的地区为包括四川、云南、广西、贵州在内的西部地区, 其碳储量占我国森林踪碳储量的28%~35%, 其次为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在内的东北部地区, 其碳储量占我国森林总碳储量的24%~31%, 而人口稠密的东部地区和气候干旱的西北部地区碳储量和碳密度则相对较低。

3 结束语

森林生态系统具有复杂多变性, 在小尺度上对森林植被碳储量的估算是准确可靠的, 但是, 推绎到大尺度上却存在困难, 因此, 消除大尺度森林植被碳库估算中的不确定性因素是今后森林碳储量研究的一个重点方向, 综合运用样地清查、遥感分析和模型模拟等方法进行大尺度耦合研究将会是森林碳循环研究的主要趋势。

摘要:森林生态系统是地球上最大的陆地碳库, 在全球碳循环和维持全球碳平衡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森林植被碳库储量的研究方法和研究进展进行了简要阐述, 以期为森林碳储量相关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词:森林植被,碳储量,估算方法

参考文献

[1]方精云, 陈安平.中国森林植被碳库的动态变化及其意义[J].植物学报, 2001, 43 (9) :967-973.

测谎结论的可采性研究 第10篇

关键词:测谎结论,证据,采纳标准

0 引言

为了逃避惩罚或者出于其他一些保护自己的意图,人们选择说谎来掩盖真相或者虚构事实。而在利益冲突高度集中的诉讼活动中,说谎现象更是尤其突出。毫无疑问,面对各执一词的当事人,司法人员急切渴望能够有某种方法可以辨别他们言语的真伪,从而快速而准确地认定事实,做出公正的判决。1895年,意大利著名的犯罪学家龙勃罗梭开始运用科学证据来识别谎言,随后美国心理学家拉森和利奥纳多·基勒在此基础上成功研制出现代测谎仪的雏形。随着心理测谎技术的不断发展与完善,测谎技术被广泛地运用于犯罪侦查、民事纠纷调查以及公司的雇前调查等。然而,虽然测谎仪的出现满足了司法人员的需求,但是它的科学性却自其诞生之日起便饱受争议。建国初期,我国对测谎技术是全盘否定的。直到上个世纪80年代法制建设逐步恢复以后,测谎技术才开始在国内发展起来。一些法院都纷纷建立了专门的心理测谎实验室,并将心理测谎应用于审判实践中。长期从事心理测谎实践的武伯欣教授指出,国内目前普遍采用的是美国官方已淘汰的美式商业测谎技术,而且其科学原理也值得怀疑。[1]。而北京大学的沈政教授则将更多的精力放在了完善心理测谎的科学基础和研究新型的测谎技术上,他指出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的事件相关电位技术的研究积累了相当的科学基础,为P300波成分作为测谎的客观脑指标提供了依据。为此,沈政教授先后进行了P300波和CNV慢波测谎试验,并依据实验结果研制出了新型测试技术[2]。

在心理测谎的科学研究逐步开展以来,法律界关于测谎结论能否作为证据的讨论也在继续,但是至今没有定论。也就是说,一方面,审判实践中测谎结论得到了广泛运用,另一方面,关于测谎结论的法律定位却始终没有明确。于是,测谎结论就成了徘徊在法庭门外的幽灵,于无形之间影响着法院的判决,但却似乎缺乏一个名正言顺的位置。

1 心理测谎的科学依据

随着20世纪现代科学技术与生理心理学的发展,心理测谎技术应运而生。在众多的心理测谎技术之中,最有名气的便是多导生理记录仪,即俗称的“测谎仪”。测谎技术以诸多现代科学为基础,其结论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可以为司法人员提供侦查案件的方向,从而尽快地侦破案件。但同时测谎技术也存在一些理论的缺陷以及研究方法等的不完善,这使得测谎结论的法律地位一样难以明确,从而使司法人员运用测谎结论时感到无所适从。因此,准确而全面地了解心理测谎的科学理论是很重要的。

1.1 基础理论

任何科学都离不开基础理论的支持。心理测谎的基本理论是:人在说谎时或者人记忆中的一些事件再现时所产生的心理活动必然会引起一系列生理(如血压、呼吸、脑电波、声音、瞳孔、皮肤电等)的变化,这些生理变化一般只受植物神经系统的制约,而不受大脑意识的控制。因此通过仪器记录这些生理参量的变化,然后根据这些生理参量的变化来分析被试者的心理变化,就可以判断被试者是否说了谎。测谎仪的支持者表示,尽管测谎仪记录的仅仅是被试者的生理变化,而不是被试者的言语行为本身,但是这些仪器测量的并被图表记录下来的生理反应记录可以揭露谎言。他们认为这些生理反应在进行欺骗行为时比其他情况下更加强烈,因此可以根据特定的情境巧妙地设计测谎问题来辨别被试者话语的真伪,例如相关-无关测试,对照(控制)问题测试,隐秘信息测试以及紧张峰测试。但是心理测谎的反对者们却认为支持测谎的理论不完善,目前心理学和生理学并没有为测谎仪具有相当高的准确性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尽管与欺骗行为有关的心理状态,如对欺骗行为被发现的恐惧,经常会影响到心理测谎中所测量的生理反应,但是这种生理反应在没有进行欺骗行为的时候也能被唤醒。[3](3)如被试者害怕出现假阳性结果(没有欺骗行为的人表现出欺骗的生理反应)而产生的情绪或者精神紧张,生理异常,精神异常以及撒谎或者有罪主体无反应等。也就是说测谎过程中记录的生理反应测量结果并没有与欺骗行为或其他任何的生理状态存在着严格的一一对应关系。

1.2 测谎技术的研究瓶颈

测谎技术作为近代生理学、心理学以及信息技术的产物,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它又不同于一般的科学证据,如DNA鉴定技术。DNA鉴定技术是科学与法学相结合的典范,现在的DNA鉴定结论几乎已经成为一种必然性的结论,但是测谎的准确度远远没有达到DNA鉴定的准确度水平,尽管测谎技术的研究者已经获得了测谎效度相当高的测试数据。但是这类研究对于现场情景中测试的外部效度还是不确定的,而且那些已经进行的现场研究也存在着很大的缺陷,如测试的原始记录没有标准化,从而降低了测谎结论的可重复性,而且那些现场情景的测谎研究对于测试人员的技能有着较高程度的依赖。[4](273)总而言之,测谎技术存在着以下一些研究瓶颈:

1.2.1 基础理论依据不足

近一个世纪以来,虽然测谎技术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但是支持这种技术的理论却没有进一步的发展。也就是说测谎技术刚出世时面临的理论挑战至今依然,如测谎过程中被试者的生理反应必然地与欺骗行为相联系吗?这种联系是严格的一一对应关系吗?虽然在过去的二十年里,认知神经科学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正电子断层扫描技术与核磁共振成像技术使得直接观察大脑的活动过程成为可能,但也依然没有解决理论上的缺陷,即大脑某个区域的某种变化必然与欺骗行为严格地一一对应吗?显然,现在的研究结果还难于对这一问题做出肯定回答。另外,观察大脑的活动过程所需花费的成本十分昂贵,因此目前这一技术要在审判实践中得到广泛运用还是不太现实。

1.2.2 内源性误差

在测谎技术研究过程中,以下两个问题也经常会遇到:不同的被试者或者同一被试者在不同的生理心理状态下,都会产生一致性的生理反应吗?测试人员的个人因素在多大程度上影响测试结果呢?这类由测试人员或者被试者自身的那些稳定的或者暂时的特点引起的误差就叫内源性误差,其主要包括被试者影响生理反应的人格差异,临时的身体状况如失眠或用药情况等以及测试人员在构建测试时的个人差异等。例如有着“内疚情结”的人总觉得自己犯了罪,因此容易产生假阳性结果。[3](112)现在普及程度较高的对照(控制)问题测试(CQK),通过比较被试者对相关问题与对照问题的生理反应(1),可以避免这种内源性的误差。但是在测谎实践中,由于个性差异,测试主体无法得到被测人员说真话或者说假话的“标准分析图谱”,因而不可能通过图谱进行“真假”的比对,图谱的分析和判断对测试主体主观经验的依赖性很大。[4](197)

1.2.3 情景因素

测谎结论之所以总是难以做出同一的结论,很大程度上是现场的情景因素在作怪。难以控制的现场情景因素,降低了测谎结论的可重复性。曾经轰动一时的“李文和间谍案”的主角前后进行了四次心理测谎,但是结论却在“欺骗”与“诚实”之间摇摆之定。在国内的许多心理测谎导致的冤案中,被试几乎都是处于羁押状态,虽然许多心理测试都经过被试的同意,但是他们内心急于摆脱犯罪嫌疑的心理压力以及测试人员与被试之间紧张的气氛,并没有给心理测试一个稳定的情景。

2 测谎结论的采纳标准

尽管从测谎仪诞生的那天起,对其的批评之声就没有停止过,但这一切都没有阻止其在司法领域的应用。的确,测谎仪对司法人员有着巨大的诱惑力。但是自然科学不是法学院的主要课程,也不是司法考试的必考科目,律师和法官们在科学领域受到的训练极少,作为科学门外汉的他们如何正确地评估这些新型的科学证据(2)呢?因此,在1923年的弗赖伊案件中,法官就直接剥夺了律师与法官这些科学的门外汉对科学证据“指手划脚”的权利,确立了“普遍接受性”标准。但是该标准受到了广泛的批评,因为这种一味排斥的做法妨碍了新兴学科和跨学科研究成果等科学证据的使用。[5](227)因此,为了更好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确立一个能获得最大司法利益的测谎结论采纳标准是必须的。

2.1 美国测谎结论采纳标准的发展

由于美国是最早运用测谎技术的国家,因此,研究美国司法机关对测谎结论采纳标准的发展变化,对我们分析测谎结论的法律定位意义重大。1923年的弗赖伊诉合众国案是第一个被报道的有关测谎证据的采纳标准的判例。弗赖伊被控犯有二级谋杀,在审判过程中,他的律师提供了专家对他进行的“收缩压测谎试验”结果。但是法庭支持了公诉方的反对意见,排除了此证据的采用,并指出:科学原理或研究发现究竟何时跨越了试验和证明之间的界限,是难以界定的。科学原理的证明力必须得到承认,然而在采纳从公认的科学原理或研究中演绎出来的专家证言时,必须在特定领域获得普遍接受。此案确立的“普遍接受性”标准,一直是确立科学证据是否具有可采性(证据能力)的重要标准。但是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此标准的严格适用限制了新兴科学和跨学科研究成果的科学证据的使用。1975年的《联邦证据规则》702允许专家证人以意见或者其他形式在自己的专业领域范围内作证,虽然没有公开主张舍弃“普遍接受性”标准,但是实际上否认了这一通行的标准。[5](227)遗憾的是当时的《联邦证据规则》仅仅在有限的范围内适用,因此直到1993年的多伯特案,上诉法院公开宣布舍弃此标准时,才使得“律师开始了解那些已经形成长时间思维定式的领域中的实验性批判”。[3](278)虽然“关于多伯特案放宽了专家语言可采性标准的说法可能是一个误解”,但其公开宣称舍弃“普遍接受性”标准却起到了启发与引导的作用。自此以后,关于科学证据可采性标准之争直到2000年《联邦证据规则》702的修订,设置了三个限制条件后才尘埃落定。这三个限制条件是:(1)证言基于充足的事实或数据;(2)证言是可靠的原理或方法的产物;(3)证人将这些原理和方法可靠地适用于案件的事实。[5](228)

伴随着科学证据可采性标准的变化,以及人们对科技证据的普遍接受要求的降低,美国法院也开始重新认识测谎结论的证据性价值,在司法事务中也广泛运用测谎技术作为侦查手段。[6](412)“美国的联邦法院和36个州的法院都通过判例肯定了测谎结论的可采性。虽然各法院的判决原则和理由并不尽同,但是一般都把自愿性作为采纳测谎结论的基本标准。换言之,只有在有证据证明被试者自愿接受测谎的情况下,测谎结论才可以被采纳为证据。”[7]由此可见,测谎结论在美国经历了从排斥到接受为证据的过程。

2.2 其他国家与地区对测试结论的采纳标准

对于测谎结论能否采纳为证据,各个国家的做法差异较大。例如德国等欧洲国家否认测谎结论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但是日本等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都以判例或者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测谎结论可作为证据采纳的相关标准。如日本有判例指出若被试者同意接受测谎结论,检测者的技术、经验以及检查器具的性能可靠,检查经过、结果记录准确,测谎结论就具有证据能力。而德国和意大利等国家却在立法与实践中都严格排除测谎结论作为证据的可能性,其主要理由是测谎结论侵犯了隐私权,且结果也不可靠。

2.3 中国测谎结论的采纳标准及问题

测谎结论在我国不可采纳为证据,但是允许使用其帮助审查、判断证据。测谎技术的介入,为许多疑难案件指明了侦查的方向,提供了一些办案的线索。各级刑事司法机关尝到了测谎结论带来的甜头,但如云南的“杜培武案”,河南的“马廷新案”以及安徽的“刘明河案”,却都是因为办案人员迷信测谎结论而造成的冤案。而在民事诉讼中,立法既未否认其证据能力,亦非给出采纳标准,使得测谎技术在我国的实践应用中陷入混乱无序的状态。一位曾经在中国推动测谎培训的美国专家,以他对中国十几年来测谎技术发展的观察,认为中国在测谎程序的无知程度非常严重,甚至可以用“一贫如洗”来形容[8]。

3 完善测谎结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根据我国现行的立法,测谎结论不具有证据能力,但是有学者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测谎结论作为一种刑事技术侦查手段,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运用是有法律依据的。而在实务界,测谎结论不仅广泛地运用在了刑事侦查过程中,而且在民事诉讼中,“测试结果作为支持性证据使用,效果甚佳。”[8]显然,测谎结论在中国的诉讼实践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虽然没有被允许采纳为证据,但真相可能是这只是一扇虚掩的门。但是令人担忧的是,心理测谎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存在许多问题。

3.1 加强测谎技术的理论研究

1982年,我国引进了美国在1972年生产的一台声音分析型测谎仪,委托北京市公安局实际办案。近二十年来,测谎仪在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但是从事测谎理论的科学研究却一片空白,因此测谎结论的科学性问题一直是它难以获得认可的重要原因。同时,这也反映出一种现象,即刑事司法科学似乎总被排斥在主流科学之外,因而难以获得发展。许多刑事司法技术很少有或者就没有实质性的基础研究,[9]这一点在测谎技术上表现得尤为突出。测谎技术涉及生理学、心理学、现代电子学等多门学科,我国引入测谎仪的时间并不长,心理测谎的理论研究比较单薄。因此,加强测谎理论的科学研究,增强测谎结论的可检验性,对现有的测谎技术在具体案件中的准确率进行系统的科学研究,应当得到充分的重视。不过,科学研究和理论积累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而且在进行心理测谎理论研究时,我们不应该一味跟随西方,正如有些学者所说西方国家不太可能会把那些更科学、先进的理论介绍给中国[1]。因此,在测谎理论研究方面,中国的研究者还是应该走自己的路。

3.2 明确测谎结论的法律定位

证据,审查和判断证据的参考资料[10](465)?测谎结论在法律上缺乏准确的定位,这也是导致实践中测谎结论运用陷入无序状态的重要原因。目前,我国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一条司法解释中明确提到过“可以使用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将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这一条司法解释对于测谎结论应用现状的规制明显不足。正所谓“名不正则言不顺”,因此何家弘教授提出目前关于测谎结论的立法还不成熟,建议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出台一个司法解释来加以规范。

3.3 规范测谎程序和标准

在“杜培武案”中,测谎程序的不合法是显而易见的。在办案过程中,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了对杜培武的测谎,即在案件的刑事侦查阶段便“提前介入”,这必然使得法官产生对案件“先入为主”的看法,使得刑事诉讼的最后一个程序即审判走过场,难以起到最后的把关作用。虽然我国法律没有对测谎程序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这种做法显然有违法院中立性的基本原则,难以保障被告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进行测谎的都是人民法院,测谎的程序也因地而异。像这种缺乏程序保障的测谎,如何能最终测量出正义与公平呢?因此,完善测谎的程序,规范诉讼实践中混乱不堪的测谎结论运用已成为当务之急。笔者认为,完善测谎程序时,既要考虑到不违背各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如根据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证据规则等,明确规定测谎必须经过当事人的同意,也要考虑到测谎理论本身存在的一些缺陷,如被试者生理异常等可能引起的假阳性结果,运用立法对这些情况进行排除,在程序上进行规制。

3.4 进一步推行专家辅助人制度

“隔行如隔山”,这可能也是“普遍性适用标准”确立时考虑到的。但是这种一概排除的做法受到了广泛的批评,多伯特案使得律师们转变思维方式,开始关注科学领域。但他们毕竟不是专家,也难以对各行各业的专业知识了熟于心。但是,美国司法制度推行的专家证人制度可以较好地弥补这一缺陷。2001年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而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中也有类似规定。对比日本的诉讼辅助人制度,我国学者将这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称为专家辅助人。而在心理测谎这一领域里,有学者指出我国测谎人员素质不容乐观,专业的测谎人员寥寥无几[11],这在某种程度上就决定了专家辅助人制度在心理测试中推行的困难。而目前在实务界,测谎结论没有作为刑事诉论证据的资格,因此刑事审判中根本不需要心理测谎专家来做专家辅助人。在测谎结论运用比较活跃的民事诉讼实践中,目前也没有报道出测谎专家出庭作证的案例。

3.5 提高司法人员的科学意识

大多数法学院不提供或者很少要求开设关于统计学或者研究方法学的基础课。在这方面,法学院课程在一个世纪或者更长的时间里改变很小。在中国,情况也是如此。虽然我们可以通过专家辅助人制度等来弥补律师与法官在自然科学知识上的不足,但是现实情况是专家辅助人可能也会像英美法系中的专家证人一样成为“一些涉及个人权益的从业者,他们并不精通科学研究方法”。[3](278)退一步说,即使他们精通科学研究方法,也可能因支持某一方而故意略去某些重要细节,使裁判者陷入错误认识。而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许多司法人员缺乏基本的科学意识,因此过度迷信科学证据,或者不能用正确、客观的态度来对待新兴的科学证据,导致了一些司法不公现象,甚至铸成了司法冤案。对此,有学者指出应该在我国开设与科学证据相关的自然科学课程[5](229),改变法学教育只注重法学和人文科学知识的传统,使所有接受法学教育的人才都掌握证据科学和法庭科学的知识,才能更好地解决法学与科学分立导致的一系列科学证据应用难题。

4 结论

范各庄矿12下煤层可采性研究 第11篇

关键词:12下煤层;可采分析;煤层间距;分析

引言:从勘探和开采角度把煤层厚度分为:煤层总厚度、煤层纯煤厚度和煤层可采厚度。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政策,根据煤种、产状、开采方式和地区煤炭资源供需情况,以及地理条件规定的可采厚度下限,称最低可采厚度,如范各庄矿最低可采厚度为0.7米。达到最低可采厚度的煤层称可采煤层。对可采煤层进行可采性分析是开发前期的基础工作,也是后续开发的主要参考资料,主要是通过煤厚、煤层间距两个方面来分析煤层的可采性。

1 范各庄井田及煤层概述

范各庄矿是新中国第一座自行勘察、自行设计、自行建造的大型现代化矿井。1955年4月勘探,1958年6月开始建井,1964年10月投产,原设计能力年产180万吨。1973年开始矿井改扩建,将毕各庄井田划入范各庄井田开采,在老主井、副井西侧新建混合井,直达二水平,新增生产能力220万吨/年,将矿井设计能力提高到400万吨/年。但由于1976年唐山大地震、1978年3月204工作面透水淹没二水平等因素影响,新混合井直到1984年才完工。又因1984年6月2171工作面透水淹没矿井,使矿井改扩建工作遭受重大挫折。1986年6月治水成功复矿后,改扩建工作继续进行,1996年核定矿井综合生产能力320万吨,2002年矿井年产量达到410万吨,达到了设计标准。2006年核定矿井综合生产能力450万吨,2007年产量达到450万吨。根据国土资源部2001年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范矿井田总面积为32.33平方公里。

井田内基岩被新生界所覆盖,含煤地层为石炭--二叠系,共含煤层17-20层。根据含煤情况及旋回特征,可将石炭--二叠系含煤部分划分为五个含煤段,分别为中石炭统唐山组,上石炭统开平组、赵各庄组,下二叠统的大苗庄组和唐家庄组,本区主要可采煤层位于上石炭统赵各庄组和下二叠统的大苗庄组中,即下二叠统的大苗庄组的5、7、8、9煤层,上石炭统赵各庄组的11、12、12下煤层。

2 范各庄矿12下煤层分析

在所有可采煤层中,5、7、8、9、12煤层厚度变化不大,赋存条件较好。12下煤层底板起伏变化较大,造成煤层厚度及其与12煤层间距变化较大,该煤层存在不可采区域及与12煤层合群现象。为了弄清范各庄矿12下煤层赋存条件,要求进一步探查,详细地查明该区域内煤层厚度变化特征及煤层赋存情况,并确定可采边界。这不仅增加煤炭资源产量,而且为经济效益的稳定提供了保证,也避免了资源的浪费。

该矿12下煤层为局部可采煤层。由毕6孔、毕3孔、83-5孔、87-1孔线以南与12煤合群,该线往北至南二石门范围内,由于基底不均衡沉降逐渐分离,且存在不可采区域。建矿以来只有在南三区域回采了五个工作面。12下煤层底板起伏变化造成煤层厚度及其与12煤层间距变化较大。12下煤层的可采边界及与12煤层的分层界线均未确定。

3 资料及分析

为进一步确定12下煤层的可采边界及其与12煤层间距变换情况,在已有资料基础上做如下分析:

3.1 南部区域分析

通过在2421S、2423S、2425S、2427S工作面布设的69个井下钻孔(其中2421S钻孔7个、2423S工作面钻孔25个、2425S工作面钻孔12个、2427S工作面钻孔25个),和井上钻探资料(83-2、84-4、82-1、95-J1孔)分析,该区域内12下煤层均可采,依据钻探资料圈定了12下与12煤层合区边界线。

3.2 北部区域分析

分别在1327N工作面、3275S工作面、2329SX工作面、4171S工作面、3281S工作面及3301乙巷布设钻孔17个,结合地面钻孔95-1、范37、范52、范50、范36、范53及石門揭煤情况。确定了北部区域12下煤层可采范围,划定了可采边界线。

3.3 综合分析

通过有关工作面、巷道、井上钻孔及有针对性的井下钻孔综合分析,可采12下煤层整体走向为NE—SW,平均煤厚1.7米左右,12下与12煤层间距(6.5-0米),中部薄两端厚,如下图。可采区域涉及一水平南一~南三石门区域,二水平南一石门南部~南五石门,三水平南四采区北部。依据以上探查成果,在南三采区已成功开采2323SX工作面,目前2325SX正在掘进中。南四采区的2421SX、2423SX、2425SX工作面也有了规划设计。核定12下煤层的地质储量853万吨,可采储量552万吨。

结语:综上可以看出,范各庄矿对12下煤层的控制程度较高,主要参考资料是井下钻孔和地面钻孔数据,通过对12煤层与12下煤层间距的分析,排除12煤层采动影响区域以及12煤层自身不可采区域(即煤厚<0.7m),剩余即为12下煤层可采范围。这种分析方式结果可靠程度高,有利于更合理的开发利用煤炭资源,降低资源开发成本。应该注意的是,在实际的开发过程中,应加强对大型地质构造的控制程度,以免煤炭资源被断层切割或者岩墙大面积侵入后导致工作面无法布置,浪费企业生产资源。

参考文献

[1]王爱凤.坑柄煤矿西二采区一段煤层可采性分析[J].企业技术开发:中旬刊,2014(05):177-178.

[2]孙占勇.羊场湾井田内薄煤层经济可采性分析[J].陕西煤炭,2002(01):39-42.

[3]范广忱.复杂结构煤层储量经济可采性分析:以五家煤矿为例[J].煤田地质与勘探,1992(06):25-27.

[4]冶丽梅,王涛.独店勘查区未来煤层开采可行性分析[J].甘肃科技,2012(15):36-38.

作者简介:甄广敏(1986—),男,河北唐山人,助理工程师,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范各庄矿业分公司地质科现从事技术工作。

我国油气储量信息披露探索 第12篇

关键词:石油公司,储量,披露

对油气公司来说, 储量增长与发现或探明的油田有着密切的关系, 作为反映油气公司经营业绩的重要指标, 如何对油气储量和价值进行评估和披露直接关系到石油公司的股票价值和信誉, 他们需按照上市证券交易所所在国资本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及会计准则和标准选择会计政策并披露会计信息。历史成本及储量数量的报告模式是美国从1982年一直延续至今的石油天然气储量信息披露模式, 2008年颁布的《油气报告现代化》条例将对在美国上市的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三大石油公司的储量评估和财务报告产生巨大影响, 因此对油气储量信息的披露研究尤为重要。

一、我国三大油气公司储量信息披露的国际化趋同程度

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已成定势, 其最终目标是会计准则的统一和财务信息的高度可比。然而, 准则趋同未必完全导致实务趋同, 三家油气企业的披露侧重点各不相同, 即使选择同样的会计准则, 在同样的标准下也会受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环境因素的制约, 对披露程度产生差异。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以下简称CAS 27) 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那么, 三大油气企业已披露的信息与国际会计准则之间趋同的程度如何呢?本文利用三大油气公司的实务数据, 对实际披露条款与IFRS各对比点是否相同进行量化比较。

若实务与准则进行对比时完全相同为1, 完全不同为0, 则其各对比点的相似性总是介于[0, 1]之间。鉴于各对比点可能存在部分相同或部分不同的情况, 为了能够更加准确地比较两套准则的趋同程度, 就需要在[0, 1]之间人为地加以赋值。若设定两套准则有较少差异的对比点赋值为0.70 (50%以上相同的对比点) , 有较大差异的对比点赋值为0.30 (50%以下相同的对比点) , 则单一准则的趋同度就可以通过匹配系数表示出来。匹配系数为:Di= (m1+m20.7+m30.3+m40) / (m1+m2+m3+m4) , 其中m1为完全配合的变量数;m2为基本配合的变量数;m3为基本不配合的变量数;m4为完全不配合的变量数;i为第i个企业。Di值越大, 则趋同度越高。全部准则的综合趋同度也可以采用类似的方法计算。其结果见表1。

上述三家企业在计量方面的趋同度按照匹配系数分别计算的结果如下:中石化的实务趋同度= (151+20.7+20.3+40) ÷ (15+2+2+4) =0.739;中石油的实务趋同度= (201+30.7+10.3+30) ÷ (20+3+1+3) =0.83;中海油的实务趋同度= (251+30.7+10.3+30) ÷ (25+3+1+3) =0.856。该结果表明中海油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程度更高, 其次为中石油和中石化。但其趋同度均未达到0.9, 说明储量信息的披露仍然不够完善。

二、我国三大油气公司储量信息披露现状

“历史成本+储量数量”模式来源于美国SFAS NO.69。SFAS NO.69要求有重大油气生产活动的股票上市公司, 在其年度财务报表中揭示有关下列项目的补充资料: (1) 历史基础, 包括探明储量数量资料;有关油气生产活动的资本化成本;发生在矿区取得、勘探和开发活动的成本;油气生产活动的经营成果。 (2) 价值基础, 包括标准化计量的有关探明油气储量的未来净现金流量现值;标准化计量的有关探明油气储量的未来净现金流量现值的变化。此外, 还要求公开上市或非公开上市的公司揭示油气生产活动的核算办法及资本化成本的处理方式。

(一) 三大油气公司纵向比较

纵观三大油气公司近十年的年度财务报告, 可以发现其报表均经历了由简单到复杂、由单一到多方面的过程。尤其自我国于2006年颁布了CAS 27之后, 三大公司更加关注细节的披露, 增加了区域板块以及矿区权益等信息的披露, 对某些核算方法也进行了改进。

中石油从2003年起在附注中在建工程项目披露探井成本变动, 并且将其详细分类为尚未确定探明储量的资本化探井成本、根据已探明储量重分类至油气井及相关设备及设施的资本化探井成本和转为费用的探井成本。虽然探明及未探明储量自1999年以后一直在披露, 但直到2002年起才将储量来源细化为中国大陆与海外, 而根据CAS 27的要求, 为取得矿区权益而发生的支出应当在发生时予以资本化, 作为矿区权益的取得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因此, 中石油于2006年起在附注的油气资产项目中披露未探明矿区权益和已探明矿区权益, 矿区权益科目主要核算企业取得的在特定区域内勘探、开发和生产油气的权利。且从2007年开始, 增加了储量替代率的内容, 储量替代率是指年度全部新增净储量除以当年油气总产量之值, 若储量替换率大于1, 则意味着公司不需动用原有储量, 只要靠新增储量就能满足开采, 其总储量将不断增大, 总开采年限也将得到延长。随着海外业务的拓展, 中石油通过收购公司、参与石油合同、组建合资公司等多种方式, 在世界范围内获取石油资源, 于2008年起披露了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生产活动增加的经营业绩, 将通过这些投资方式取得的油气储量也反映在公司年报中。

中石化从2006年起减少了附注中披露石油天然气未经审计的补充资料而转为编制两份财务报表, 分别以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其报表除了包括新增原油天然气储量、剩余原油天然气储量等勘探及开采的生产营运情况和胜利油田生产营运情况之外, 停止了对与油气活动相关的经营业绩、资本化成本、勘探及开发所产生的成本以及贴现未来净现金流量标准化量度和标准化量度的变动的披露, 增加了勘探及生产分部在建工程中已资本化探井成本和地球物理勘探费用的披露。

中海油仅在大体框架不变的情况下做出了略微调整, 于2005年增加了海外主要勘探区净面积的披露。于2007年起增加了国内年底储量的金额, 包括净探明原油可采储量、净探明天然气可采储量、总计净探明储量等的披露。于2009年计算标准化度量的变动时, 在原合并附属公司的标准化度量基础上增加了按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实体的标准化度量, 其标准化度量的变动最终为二者合计。

从以上比较可以看出, 除了会计准则在变化强制性要求企业健全储量披露之外, 企业自身也不断的根据投资者需求和企业发展程度来进一步完善报表内容, 以期能够提供更为有效的信息。

(二) 三大油气公司横向比较

从信息披露的方式来看, 三家公司所选择的年报中储量信息的披露位置见表2。

通过表2可以发现, 三家公司披露的位置并不相同, 而且在董事会报告以及管理层在经营业绩中对储量的披露也多为文字性描述, 有的也仅涉及油气资产、油气储量的不确定性风险等, 对于储量的非货币性信息披露较多, 而货币性信息披露较少。

从披露的内容和方式看, 披露的内容过于简单, 缺乏对企业价值的系统反映, 信息披露方式也不尽相同。三家公司按SFAS NO.69规则所披露内容详细比对见表3 (以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2010年年报为基准比较所得) 。

由表3可以看出, 披露较为健全的是中石油和中海油, 均兼具了数量与价值的披露, 均提供了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应占联营公司及合营公司探明已开发及未开发的储量, 基本符合SFAS NO.69的要求。但从细节方面看, 中海油以三年为报告期而中石油则为两年。中海油更为细致的按照中国、亚洲 (不含中国) 、大洋洲、非洲、北美洲、南美洲几个区域公布数据, 对每一区域的业务及勘探开发情况均做了详尽介绍, 按照地理区域披露了当前勘探井井数和勘探开发活动。此外, 两家公司在计算标准化度量的变动时也不尽相同, 中石油并未在标准化计量未来净现金流量现值的基础上加上企业按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实体标准化度量的数据, 以二者之和作为标准化计量未来净现金流量现值变化的数值, 因此其标准化计量未来净现金流量的现值与现值变化的数值相等。

虽然在地域信息方面披露不够, 但中石油按照CAS 27的要求披露了未探明矿区权益, 这一点是其他两家企业未能实现之处。对于中石化而言, 从2006年开始改变了报表披露形式, 由单独列示国际会计准则的变动而改为编制两份财务报表, 同时删除了储量补充资料。综合比较缺少了价值方面的披露, 在报表中并未含有油气储量价值的披露, 也未含有油气生产活动的经营业绩, 所列示的合并收入并不能完全体现油气生产带来的效益。在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附注中, 于在建工程中增加了披露勘探及生产分部在建工程中已资本化探井成本的金额和已付的地球物理勘探费用。其他两家企业基本在报表附注中列举了两个准则下的基本差异, 最后在年报末尾补充了石油天然气储量未经审计的补充资料。

除了附注的披露存在差异之外, 三家油气企业在表内披露方面也各有不同。中石油在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表内有油气资产的披露, 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内有处置/构建油气资产收回/支付的现金流量披露。中海油则在合并综合收益表内披露了油气销售收入以及勘探费用, 并且在合并现金流量表内披露了收购油气资产的现金流量。而中石化仅在其合并利润表表内列示了勘探费用。

三、结论与建议

(一) 增加表内披露信息的规定

随着勘探、评估技术的成熟, 对储量价值可靠性的不间断研究, 油气储量资产的可靠性逐步提高, 将其纳入表内的可能性越来越大。考虑到油气资产的特殊性, 可以在“油气资产”项目下设置“油气储量资产”或者“油气探明资产”;在计提折耗时, 可以设置“累计折耗”会计科目, 作为“油气资产油气储量资产”的备抵账户。将油气储量资产由表外纳入表内, 确定其定义、范围、确认条件、计量标准等, 强化信息的披露。

(二) 统一基本概念的界定和会计准则

应统一科目标准和生产经营活动信息的计算方法, 细化区域分类, 增加专有名词解释, 否则将由于对基本概念的界定和对会计基本原则的把握不同而导致不同的结果。例如应有选择性地借鉴国外经验确定矿区权益、探明储量、探明未开发储量、探明已开发储量、净探明可采储量、储量替代率等的含义, 经营业绩的计算方式以及油气收入所应包括的内容等, 完善储量信息披露的细节。

(三) 加强对地域环境及政治环境风险等的披露

随着国际勘探开发的合作越发频繁, 掌握国外合作者的信息也越来越重要。因此储量所在地的地理情况、技术水平、合作企业的发展状况、国家政策、国际环境等, 均可能影响我国企业油气储量的增减变动, 因此应增加此类信息的披露, 而且不应仅局限于文字说明, 应对遭遇风险后可能面临的损失进行合理估计。有关部门、专家也应重视对我国油气储量信息揭示的实证研究, 为准则的完善提供依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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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吴杰, 张自伟.我国石油天然气准则国际趋同度分析与测量——以CAS27与IFRS6的比较为基础[J].财会通讯, 2008,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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