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市场结构探讨论文范文
保险市场结构探讨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本文分别介绍了美国、日本、新加坡对保险代理人的监管模式,也分析了我国对保险代理人的监管。我国应充分借鉴国外对保险代理人的有效管理,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改革开放的客观要求,坚持我国保险代理人的市场化、规范化和国际化。
关键词:保险代理人;监管;比较
文献标识码:A
一、发达国家保险代理人监管模式比较
(一)美国保险代理人的监管模式
美国保险代理人按保险人授权范围分为总代理人(General)、地区代理人(Local Agents)及特别代理人(SpecialAgents)。美国对保险代理人的监管由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共同完成,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职能范围较为明晰。联邦政府主要进行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控、直接的行政监管、设计保险计划等。对保险代理制度的约束主要通过各州保险法律或法律中的特别规定、自律性规则和保险中介合同体现。
1.严格的审核体系。以纽约州为例,个人代理人必须通过保险总监举办的书面考试,完成保险总监批准的预备课程,才具有从业资格。绝大多数州规定,保险代理人必须取得执照才可正式从业。在纽约州,个人领取执照以通过保险总监的教育培训、资格考试或获取CLU和CPLU专业资格为条件。申请执照,应送检保险公司的委任证书连同其他文件并缴纳有关费用。代理人的执照必须每两年续延一次,续延时须提交续延申请和执照费。
2.完善的教育培训制度。美国非常重视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培训:①学院培训体系。主要围绕保险基本原理、保单技术以及保险营销流程开展。②专门组织培训体系。根据保险代理人涉及的不同业务范围,分别组织培训课程。(保险公司或雇主培训体系。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文化、经营理念、营销技巧、营销商品的状况以及对以往营销经验的总结。另外,专业代理人的发展历经合同前代理人→代表→代理人→主代理人→高级主代理人五个阶段。每一阶段都要接受为时90天到两年不等的系统课程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职业介绍、销售程序、业务规划、财产规划、目标市场规划、保险营销等。另外,对不同种类的保险代理人实行不同的培训计划。
3.高度的市场透明度。首先,美国绝大部分监管信息是公开的,如保险代理人的资格申请程序、保险代理人的有关信息及消费者对保险代理人的投诉情况。另外,NAIC拥有全美范围内保险机构财务状况的数据库,包括近5000家保险机构最近10年的年度财务信息以及近两年的季度财务信息。各州保险监管部门及其他数据使用者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从中获取信息。其次,监管部门采取透明的监管制度。再次,保险市场中有很多信誉卓著的信用评级机构,这些机构把普通人难以理解的财务信息和经营情况转化为简单易懂的等级,非常有利于消费者对保险机构的了解。最后,美国保险市场上还活跃着为数众多的独立保险行业组织,它们对公众提供大量最新的行业信息。此外,美国的大众传媒对市场透明度的提高也起了重要作用。
(二)日本保险代理人的监管模式
日本保险业的营销体系分保险代理人(店)及直接营销两种制度。财产保险市场上兼业代理机构占了非常大的比重。企业代理人主要经办与企业主营业务有关的保险,以及职工个人的汽车和火灾保险等。在日本,销售能力很高的专业代理店、有背景市场的企业代理店、投保便利性高的汽车经销商代理店,是保险销售的三种主要代理店。
1.保险代理人的行政管理机构。日本保险代理的行政监管机关是大藏大臣,对保险业务的招揽作了全盘规定。目前大藏大臣根据保险业法中关于“保险营销”的规定执行监管,具体事务由大藏省保险部和检查部负责。大藏省银行局保险部保险第一课对寿险公司的经营业务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主要的监管内容包括:保险公司的保险营销、展业行为的正规化、展业制度的合理化,同时具有授权大藏省各地方派出机关,实行保险营销人员注册的权力。根据法律规定,并基于大藏省的授权,各地方派出机关在进行保险营销人注册时具有给予保险营销人注册、拒绝注册或取消注册的权力。
保险部对保险代理人的监管重点:一是负责保险代理人的注册事宜。二是负责检查保险代理人的行为是否规范。三是负责检查、指导保险代理人使用的图文材料。四是负责稽核保险代理人的帐簿文件和其他物件。
2.业务范围。人寿保险和财产保险不能兼营,原则上保险代理人(店)的业务范围仅限于财产保险业务,但受寿险公司委托的个人招揽代理店或法人招揽代理店亦可经营人寿保险业务。专业业务员也可受雇于保险代理店。日本对保险代理店有一行政命令,即“人寿保险招揽代理店基本纲要”,其中将“招揽代理店”规范为A、B、C、D四种,限制其业务范围。
3.资格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代理人,应先参加保险公司举办的研习班接受培训。通过财产保险公会资格考试后向大藏省申请注册,方可从事保险招揽工作。并有专门的“保险招揽管理法”对从事招揽财产保险业务和寿险保险业务的人分别制定资格条件,只有符合条件的人才能从事相应的保险业务招揽。根据代理店的机能将其分为三种:营销代理店、介绍代理店和代收保费代理店。日本现将财险代理店分为一般分级代理店与未分级代理店(特种代理店)。财险保险代理店分为初级代理店、普通代理店、上级代理店及特级代理店四个等级,每次晋级均须经过相应的审核并达标。
4.考试培训制度。完善的教育制度是保险代理人保持较高专业水平的重要保障。日本对其保险营销员设计的教育考试制度则是值得我国借鉴的。在日本,保险营销员手中多一种保险营销资格证书,意味着营销的保险产品种类就多。随着资格证书的升级,也意味着保险营销员的基本工资以及能力工资的提成比率在提高。这种阶梯式的营销体系促使保险营销员不断学习、进取,使其营销水平不断提高,从而使保险营销员的业务水准保持在较高的水平。
(三)新加坡保险代理人的监管模式
新加坡实行的是一体化金融监管制度。金融管理局(MAS)属于法定机构,其主要监管机构是金融监管司(Financial Supervision Group)。在对外开放的压力下,政府决定对中介监管制度进行改革:一是对中介监管的法律制度进行全面清理,修改《保险法》,并颁布《财务顾问法》。二是改革代理人尤其是寿险代理人的监管制度,在放松管制的同时实行审慎监管。
新加坡对保险代理人的监管离不开行业协会的作用。MAS集中精力加强对保险机构的审慎监管,规范主体的经营行为,提高整个行业服务水平。MAS将思路及原则传达给行业协会,由其研究、制定经营行为准则,以《协会准则》的形式规范、约束和督促本行业发展和技术进步,规范市场行为和改善行业形象,对保险机构的市场行为、代理人的市
场准入等负责。同业行会与MAS积极互动,形成政府监管、公司治理和市场约束三位一体的运作机制。
新加坡保险市场发展较为成熟,在新建的MAS构架中,专门设立了策略规划办事处,研究国内外经济金融以及保险发展规律的动态、趋势,为MAS的宏观决策提供了科学依据。
二、我国保险代理人监管的基本情况
目前,我国的保险代理人有个人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专业代理人三类。自实行保险代理制度以来,代理人就成为我国的保险市场中一支不可缺少的力量,在沟通保险人与投保人、降低签单成本、宣传保险以及促进保险业的发展等方面起到了不可限量的作用。个人代理人在提高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促成投保行为等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保险代理人监管的监管主体
1.保监会。其主要任务有:拟定有关商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的规划;依法对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依法查处保险企业的违规行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培育和发展保险市场,推进保险业改革,完善保险市场体系,促进保险企业公平竞争;建立保险业风险评价与预警系统,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企业稳健经营与业务的健康发展。
对保险代理人的监管主要是对代理人实行立法监督和行政管理。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具体表现在:①监管人员数量太少、监管机构的覆盖面太窄。②监管的透明度有待提高。保监会的工作分析、审核方法以及监管行为不够透明,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不能对法律法规制定有较高的参与度,因此不仅增加了监管者的监管成本,还增加保险代理人的经营成本。③监管人员的整体素质有待提高。
2.保险同业协会。就对保险代理人的监管而言,保险同业协会的基本职能应为:辅助保监会对保险代理人进行管理和协调,强化行业自律;协调保险代理同业之间以及保险代理业与其他行业之间的关系,规范市场行为,维护保险代理市场的公平秩序,遏制恶性竞争;开展对保险代理人的专业培训,组织代理人的资格考试。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仅北京和上海等少数城市成立了地方性保险同业公会;并且已成立的保险行业协会未能发挥其监督、协调、自律以及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各方利益、建立平等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等作用。其原因:一是市场结构问题,我国保险代理机构的数量是从2003年才逐渐增多的,而且少数先发展起来的代理机构所占市场份额较大,在竞争中占绝对优势,与其他小公司谈判时地位不对等,难以通过协商解决问题;二是监管部门对市场插手过多,保险代理机构过分依赖监管部门的决定和行动,行业自律机制和自我调整的机制没有发挥作用的空间。因此,保险同业协会的作用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3.保险公司。就保险公司而言,各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管理的内容主要有业务、考勤和服务品质管理。但从实施的情况来看,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比较混乱,缺乏有力的管理措施。这具体表现在:①对保险代理人的资格审核不力。保险公司在委托保险代理人时,只将其业务量作为考查的唯一指标,甚至招揽一些没有取得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代理业务。②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流于形式。目前保险公司对个人保险代理人进行的“训导”主要是以展会形式出现,只注重业务技能的培训而忽视职业道德及职业规范,注重口头方式而忽视书面形式,也忽视了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工作。③保险公司没有严格的自律规章。在保险单证的管理方面比较混乱,甚至将空白单证提供给代理人,让代理人自己出单,为道德风险的滋生创造了温床。④缺乏监管的透明度。保险公司没有将其代理人的个人信息(从业情况和处罚情况等)对外公布,导致违规从业的保险代理人可以继续在市场中生存,不知情的公众也依然将他们作为规范的代理人,无形中对业绩优良、规范经营的保险代理人构成了一种损害,市场竞争和优胜劣汰的机制难以发挥。⑤保险公司滥用授权。有的保险公司甚至下放一定限额的理赔权给保险代理人,由于保险代理人非法利用手中的权利对客户进行滥赔,严重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
此外,应市场专业化分工的需要,各地纷纷成立保险代理公司,但就其经营状况、公司行为如何,不是一般的监管者所能够了解的,借助专业性的中介评级机构的专业评级对其各方面的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将复杂的经营行为以简单的等级向社会公布,也是对保险代理人的整体监管体系不可缺少的。
(二)法律体系
我国对保险代理人监管的法律体系虽向着完善和系统方向发展,但总的问题在于立法的效益不高,现有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得不到完全的执行,法律缺乏实质性内容,可操作性内容少,难以指导监管行为的实施。
1.民法通则缺乏一些最基本的代理原则和代理制度。中国民法受大陆法系的影响虽然较深,但1986年颁布实施的民法通则没能吸收德国在1900年颁布实施的民法典中堪称完善的代理法律制度,最明显的是缺乏表见代理的有关规定。表见代理,即代理人往往是以保险公司推销员的名义办理保险业务,足以使投保人相信他们享有全部代理权,这时如果代理人超越了代理权限,越权部分即构成表见代理。出于保护善意无过错第三人利益之目的,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而我国只在《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了一种形式的表见代理(默认他人以其名义为代理行为的表见代理),其效力远远不够:没有规定狭义无权代理中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回权,没有规定对代理权的限制和撤回不经通知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原则。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确立,保险代理变得更加活跃,民法通则中的代理法律制度显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甚至有些格格不入。
2.保险法的不足。首先,对一些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关注的问题没有以规范的形式规定下来。例如,由于保险代理行为是建立在诚信的基础上的,但《保险法》却没有要求保险代理人在从事代理业务的之前提供任何诚信证明,以至于许多保险代理人为了谋取私利,严重损害公众利益。其次,保险代理人的某些管理条款含义模糊。
3.保险代理法规的不足。保险代理人法规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没有针对产、寿险的特点对保险代理人的考试、培训分别做出规定,不利于保险代理人的专业性发展。②没有对保险代理人的职前教育培训做出任何规定和要求,这是导致中国保险代理人队伍综合素质普遍偏低的主要原因之一。③尽管在职业管理中增加了禁止行为的规定。但是对违规行为的判断标准以及制裁的手段缺乏详尽的说明,以至于造成无法可依的局面。④缺乏保护客户利益的措施,没有关于客户投诉规定。⑤有些条款缺乏现实意义。例如对保险代理人的资格规定中有:“凡年满十八周岁、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报名参加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将保险代理人的资格要求在高中学历不切实际。另外,保险代理手续费的标准不尽合理,各种保险代理人的代理手续费都规定为8%,体现不出从事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团体保险与个人保险、短期保险与长期保险等的手续费区别,容易造成保险代理人在几种保险产品上形成激烈竞争,同时冷落其他险种。⑥对个人保险代理人规定的处罚方式单一,以罚款形式为主,而且不易具体操作。如罚款数额在5000-10000之间,如此大的监管空间,让监管人员不易把握。罚款并不是监管者的最终目的,针对不同的情况,轻者采取媒体曝光、重者吊销执照的做法也许更能起到规范保险代理人行为的目的。
三、小结
国外发达国家对保险代理人监管的共同点在于:第一,保险代理人的监管模式都是在适应本土具体情况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第二,政府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都是以完备的法律为基础。第三,较好地发挥了政府、保险公司及行业协会对保险代理人的监管职能。第四,教育培训和考试制度有效提升了保险代理人的综合素质,规范了保险代理人的市场行为。第五,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外的组织(如资信评级机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保险代理机构的评级作用。这些都是值得借鉴的方面。但任何事物对异己的东西都具有“排异性”,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不一定都适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因此,应在充分考虑我国保险代理人现状及发展趋势的前提下,结合分析目前监管中的问题,对国外及地区的成功经验进行借鉴和吸收。
我国保险代理人刚刚起步,真正发展不过十几年时间,因此,无论从监管框架,还是从实施机制来看,都不能与美国、日本等相比。另外,国外已有对保险代理人进行有效监管的模式,它们在发展过程中总结出来对保险代理人监管的经验在很大程度上是值得我国借鉴的。但制度只具有“部分可移植性”,从历史来看,由于我国在借鉴它国保险代理人监管的法律、模式时,没有充分考虑我国保险代理人的具体状况,因此可操作性差,相应这些制度也缺乏实用价值。规范我国保险代理人的市场行为、提高其素质,不是在短期内就能实现的,保险代理人与监管制度必须经过相当长的磨合期才能最终达到融合的目的。在此阶段,借鉴它国的制度更应该考虑我国保险代理人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
责任编辑 刘凤刚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保险市场结构探讨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近年来,国内的保险公司为了谋求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普遍存在重业务,轻管理的倾向。目前在保险理赔方面,保险公司并没有达到让人满意的理想状态,一方面,很多客户出险后得不到赔偿,纷纷抱怨“理赔越来越难”,导致理赔风险逐年加大;另一方面,理赔工作还不够完善,存在不少漏洞,导致保险资金大量流失,严重影响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尽快提高理赔服务水平、提高信誉、打造核心竞争力是当前各公司理性发展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关键词:保险理赔;问题;对策分析
1 我国保险理赔存在的问题
1.1 理赔准备难
理赔准备,就是客户在出险后通知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在理赔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单证准备、理赔资料准备、理赔证据准备、损失核算准备等。我国的保险理赔在理赔准备阶段就充满了各种困难因素。首先,由于保险公司以盈利为目的,比较关心客户是否缴清了该交的费用,而且保险公司是以大数法则为营业规则的,所以保险公司不一定会对每个保险客户的单证、资料准备齐全,一旦出险后,很难准备好所要的单证和资料。其次,为了准确核算损失,公司还要派出人员到出险现场进行查勘,审核责任,然后取证,为下一步的损失核算工作做好准备。第三,虽然保险合同上明确要求,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要在第一时间内通知保险公司。可实际上,有些被保险人根本没有在出险后第一时间通知保险人的意识。加之有的执法人员的职业素质不高和事故当事人的不良动机,使得保险责任很难认定,损失不好核算。第四,为了精确的认定保险责任,核定损失,防止骗保骗赔现象的发生,保险公司一般都会制定严谨的理赔程序,依据交通、气象、公检法等国家权威部门或关联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作为理赔处理的重要证据。由于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要求各种部门有为保险公司出示证明的义务,加上证明人员的办事效率不高,使得取得证明文件的手续过于繁琐,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索赔带来了较多的麻烦。
1.2 理赔速度慢
评价理赔效率的高低,速度是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因为客户出险后,最关心的就是能不能及时赔付以降低损失。通过分析得出,对理赔的各个环节,用“理赔速度”这个概念可以比较全面的反应出一个公司的理赔服务水平。一个案件从保险事故发生到被保险人领取赔款,包含出险、报案、查勘、立案、核赔、结案、赔款支付等多个环节和时间点,而且保险法规定:各出险案件从出险到报案不能超过24小时。所以“理赔速度”是指从出险到赔款支付这个完整的时间段。而我国的“理赔速度”不是很理想,很多保险客户的案件从出险到得到赔款超过了规定的时间,这严重的违反了保险法的结案后10天赔付的规定,理赔速度不尽如人意。
1.3 准确赔付难
现行保险公司的理赔实际运行效果并不理想,这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面的结果。有些保险公司为了自身的利益,减少支出而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索赔要求故意进行少赔、限赔、或拖赔;而一些保险公司则为了占领市场份额,塑造自己“良好”的社会形象,挽留更多的客户,对客户的请求一概赔付,以致滥赔;投保人方面,道德风险泛滥。
2 保险理赔难的原因分析
2.1 保险法律制度建设不够完善
每个行业的健康发展都必须要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去规范和保护。由于现阶段我国并没有制定新的约束保险理赔的法律法规,保险公司的理赔基本上还是沿用以前的规定,使得在理赔方面的漏洞越来越多,出现了许多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导致赔付率急速上升。另外,保险公司法制观念比较薄弱,担心会影响自身的形象,很多情况下不敢采取法律途径解决理赔的矛盾问题,往往采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出问题时都私了,从而埋下了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的祸根,大大的增加了理赔风险。
2.2 我国的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第一原则,只有诚信,才能让社会和人民群众接受,人民群众才能最大程度的支持保险业的发展。然而,我国保险业诚信环境不是十分理想。首先,保险公司信用度低。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投保非常容易,有些素质较低的业务员为了业绩,不惜欺骗隐瞒客户,损害保险业的形象;第二,理赔程序烦琐。保险公司理赔程序繁琐,环节众多,而且存在惜赔、拒赔现象;第三,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在已经确定赔款责任之后10天之内必须把赔款金额付给客户。而大多保险公司都没有严格履行赔款时限的义务,许多赔款的时限都超出了保险法的规定。其次,投保人也存在诚信问题,其中犹为严重的就是欺诈。投保人为了自身的利益,不惜一切条件,制造出险来欺骗保险公司。保险欺诈行为不仅是保险业健康发展的主要障碍,而且已经成为保险人最重要的经营风险之一。
2.3 缺乏高素质的保险人才
保险理赔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保险标的涉及面广,而且标的风险的组成因素也十分复杂,所以调查难度很大,这就要求保险理赔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辨别真伪能力。而现有部分理赔人员不具备这种知识和能力,使得在理赔过程中无能为力,办事效率很低。每当出现复杂赔案时,往往很难做出正确的判断。另外,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和责任免除的情况。但是,部分业务员在展业时,没有履行详细的解释说明义务,有的更误导投保人投保,只说明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会得到多少赔偿,而对一些限制性条款及责任免除条款则讲解很少,甚至不提。一旦发生保險事故,实际赔付往往达不到投保人的预期,产生矛盾,导致理赔难。
保险市场结构探讨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安全网的三大基本要素之一,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重要基础。但任何一项制度在实际运作中都不可避免地表现出两面性,存款保险制度也不例外,道德风险存在于存款保险制度实施的各个环节,如果处理不好,就极有可能导致社会动荡。鉴于此,本文将着重分析存款保险显性化后道德风险的变化,为今后的监管提供方向。
【关键词】显性存款保险 道德风险 控制
2015年3月,我国国务院正式颁布《存款保险条例》,规定我国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金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我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诞生,一方面加强了对银行业的监督和管理,降低银行业的风险的同时维护了存款人的利益,并最终为金融体系的稳定提供了保障;另一方面又加大了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催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损害了存款人、存款保险机构等各方利益及金融环境的稳定性。因此,分析道德风险的本质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机制已经成为我国存款保险实施过程中的非常重要的一环。
一、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起源于上个世纪20年代的美国,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集保护功能和救助功能于一身,在投保金融机构经营困难时,由保险机构提供资金援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避免银行等金融机构发生挤兑危机,旨在保护储户利益,保证银行信誉,稳定金融秩序。它包括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与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前者指一国政府或中央银行通过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能,对问题银行的债权人进行保护性安排;后者是指通过依法设立一个或多个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为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提供存款保险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至今已有20多年的历程,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首次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基金;《2006年金融稳定报告》对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成员资格、资金来源、赔付限额、保险费率等有关存款保险制度的细节问题作了进一步探讨;2011年国家十二五规划再次提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2014年11月31日《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2015年3越1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中国《存款保险条例》,中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由此产生。
二、存款保险显性化后的道德风险
(一)道德风险内涵
道德风险又称道德危机,泛指交易一方在最大化自身利益的同时损害他方利益的行为。保罗在其《经济学》一书中指出,道德风险是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的同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本文所述道德风险是指存在于与银行存款相关的存款人、银行等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机构当中的道德风险。
(二)存款保险显性化后道德风险的变化
目前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已从隐性存款保险转向了显性存款保险,理论上讲,这一转变可以降低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第一,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会使储户更加关心存款的安全,更加关注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督;第二,显性存款制度的建立使银行受到储户、保险机构、监管机构等多方监督,这自然而然会使银行加强其信贷业务管理,严格审查借款人资格,从而降低银行不良贷款率;第三,从保护存款人利益出发建立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发挥其独有的保护功能,监督金融机构运营的同时,更好的保护储户的经济利益。
而实际上,存款保险的转变推高了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第一,显性存款制度的建立把存款人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督责任转给了存款保险机构,存款人会放松警惕,不再会担心其存款会遭受损失,大大降低了其对银行经营活动监督的积极性,这在很大程度上会助长银行业的道德风险;第二,在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下,银行投保后,其损失的大部分将由特定的存款保险机构负担,这就必然导致银行的管理者在利益的驱动下无所顾忌地冒险经营,进行高风险操作,将安全问题置之度外;第三,在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下,存款保险机构的救助大大降低了银行倒闭的可能性,这会使以金融体系稳定为目标的金融监管机构疏于对银行的监管甚至可能会为了政绩违背监管原则,帮助金融机构虚假理赔以维持其持续经营,延误处理问题的最佳时机;第四,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初期可能会使银行放松自我约束,忽视储户利益。
三、存款保险显性化后道德风险的管制
通过以上分析,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下道德风险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未来国家是否会制定相配套的控制政策来制约道德风险,因此,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一定要伴随着有效的银行及监管机构行为监督,首先把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与完善银行内部控制和央行外部监管相结合,实行严格的定期报告制度,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其次在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方面,要尽可能地控制道德风险,在保护存款人利益的同时保证银行效率,例如在确定保险金额时采用限额保险的原则,在设计保险费率时采取以风险为基础的差别费率制度;再次将存款保险机构独立于银行与监管机构之外,承担部分银行的监管职能,监督问题银行;最后在监管条款中制定存款保险机构与监管机构的定期报告制度,遏制监管机构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问题。
参考文献
[1]汪国庆.隐性与显性存款保险制度道德风险的比较[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09(2).
[2]周奋.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及其治理[J].法制与经济.2010(227).
[3]曾致远.存款保险的道德风险及其控制[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4(6).
[4]肖畅.我国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思考[J].金融与保险.2015(5).
保险市场结构探讨论文范文第4篇
2013年以来,广西天等县针对全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空间窄、征缴难度大、基金收支缺口突出等问题,创新工作方法,积极探讨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新路子,以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劳动保障监察和社会保险稽核一体化执法检查为切入点,开展“拉网式”、“地毯式”、“无缝隙”排查、核实、宣传,全面掌握全县扩面征缴潜力,劳动用工备案、劳动保障监察和社会保险稽核一体化执法检查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其经验做法被崇左市在全市范围内广泛推广。
(一)政府支持。天等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今年3月向该县政府作了专题请示,拟出了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劳动保障监察与社会保险稽核一体化执法方案,请求县政府支持开展一体化执法活动并协调解决相关事宜。该县政府批准同意从政府层面统一开展一体化执法活动,并召开部门协调会议研究部署一体化执法活动,落实工作经费12万元,为一体化执法活动的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和经费保障。
(二)部门配合。该县财政、税务、工商、宣传、公安、法院、住建、教育、卫生、工信及乡镇政府等部门通力合作,同心协力,全力支持一体化执法活动,既在参保上做表率,积极动员本系统各用人单位使用临时工要参保登记,又积极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全力配合开展一体化执法活动,形成合力。
(三)措施得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挥主导作用,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开展一体化执法活动。一是一把手亲自抓。由局长担任指挥长,副局长担任各执法检查组组长,实行“一竿子插到底”,亲自带队深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并对本组执法全过程负全责。二是整合执法资源。该县整合了社会保险、劳动仲裁、劳动监察、就业服务等股室、单位的力量,并抽调专人组成三个工作组,从用工情况、劳动用工备案、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工资的兑现、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方面进行全面核查。三是计划周密。整个活动分自查自纠、检查核实、整改、处罚、总结等5个阶段,明确每个阶段的目标任务,现前三个阶段的工作已全面完成。四是调查深入。该县通过报纸公告、送达通知、入企核实、张贴公示等形式,对所有用人单位都发出了通知书,共发放通知和各种表格225份,收回196份;深入企业核实,把核实出来的名单张贴到各用人单位,接受举报和投诉。五是掌握数据全面。通过详细实地调查,摸清了全县所有用人单位名单、用工人数和具体名单、进入企业时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名单、参保缴费情况(含应缴五险金额、欠缴五险金额)等,为下一步开展扩面征缴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四)执法得力。天等县充分借助劳动保障法律的武器,切实发挥执法部门作用。一是充分运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开展一体化执法活动。二是本部门执法单位联动执法。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等单位积极参与一体化执法活动,深入企业宣传,并下达限期改正书,参与日常监察和涉案仲裁。三是全县执法部门联动执法。县政府协调法院、公安、法制等执法部门,积极受理拖欠社会保险费、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案件;对存在问题逾期不改正的,由县政府组织用人单位法人和财务人员集中学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同时,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依规对逾期不整改的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四是基金征缴和稽核同步推进。在开展执法大检查中,基金征缴和基金稽核部门全过程跟进,并发挥主要作用,执法检查与扩面征缴相结合,执法检查与基金稽核同步推进,取得了初步成效。开展一体化执法以来,新增了10个参保单位,新增参保人员172名,收缴历年欠费988万元。
保险市场结构探讨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
运用2003~2012年江苏省医药制造业“三废”——废水、废气与固体废物排放数据与化学制药、中药和生物制药三大类产业总产值分别回归分析,得出它们之间的关系,借此提出合理的产业结构调整建议,并促进江苏省医药产业的健康发展与环境保护事业的稳健执行
关键词:
江苏;医药;产业结构;“三废”排放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6.10.006
0 引言
中国已成为世界最大的原料药生产国和出口国,也是世界第三大药品市场。由于药品的生产需要多种原材料及多重化学反应,因此,制药行业“三废”——即工业废水、工业废气和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巨大且成分复杂。
产业结构调整是优化经济和环境平衡发展的重要途径,许多专家学者从不同角度对产业结构调整与环境污染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Torvanger利用指标分解法并结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九个成员国在1973~1987年间的数据分析后发现,新能源技术和产业结构升级是降低碳排放的重要原因;Lantz和Feng通过计量回归分析后发现,加拿大在1970~2000年间的碳排放与技术进步之间呈现明显的“U”形关系,即满足“环境库兹涅茨曲线(EKC)”假说。
国内学者同样对这类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赵海霞等(2005)从实证出发,对江苏省产业结构与生态环境的关系进行分析,分析表明,工业结构中技术水平及高污染行业的相对比重对环境有着直接影响;李玮、赵国浩(2010)对陕西省34个工业行业的污染排放强度进行综合评价,提出了重点发展、优化发展、引导发展、限制发展四种不同的结构优化策略,从而为工业行业结构调整提供参考依据。
上述分析角度大多较为宏观,对具体地区和行业的深入分析较少。江苏省医药产业近年来保持着20%左右的经济增长速度,各项发展指标均位居全国前列,但对其结构调整与“三废”排放之间关系的研究并不多。因此,本文将运用回归分析,探究江苏省医药产业结构调整对“三废”排放量的影响。
1 江苏省医药产业结构与“三废”排放现状分析
1.1 江苏省医药产业结构现状概述
江苏省医药产业主要门类包括:制剂、原料药、医疗器械、中成药、生物制药、中药饮片、卫生材料和制药机械八大类。表1主要选取江苏省医药总产值中占比较大的化学制药大类(原料药与制剂加总)、中药大类(中成药与中药饮片加总)和生物制药大类进行产业结构分析。
2012年,江苏省规模以上制药企业实现工业总产值2290.7亿元,同比增长27.6%,约占全国医药工业总产值的1/8,化学制剂等子产业规模位居全国第一。
由表1分析可知,2008~2012年工业总产值方面,化学制药由2008年占比62.46%下降至2011年占比58.05%,2012年回升至60.73%,总体维持在60%左右。中药大类由2008年占比8.23%下降至2012年占比7.74%,总体维持在8%左右。生物制药大类由2008年占比8.05%上升至2012年的10.63%,体现出该产业良好的发展势头。工业销售产值与工业总产值相似,化学制药和中药大类占比有所下降,总体分别维持在60%、8%左右,2012年生物制药占比超过10%,与2008年相比占比增长2.15%。利润总额方面,化学制药由2008年占比71.48%下降至2011年占比5900%,2012年回升至63.60%。中药由2008年占比6.47%上升至2010年占比9.06%,之后降低至2012年的7.14%。生物制药总体为上升趋势,由2008年占比8.02%增长至2012年占比9.88%。
1.2 江苏省医药产业“三废”排放现状
江苏省正面临工业化高级阶段的门槛,不可避免地影响到环境质量的变化,而污染的情况具体表现在工业“三废”的排放方面:2003年,江苏省医药工业废水、工业废气和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分别是4913.31万吨、41.34亿标立方米和18.59万吨,而到了2012年,工业废水、工业废气和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则变化为5076.5万吨、114.8744亿标立方米和11.24737万吨。
具体分析来看,工业废水排放量前期处于上升态势,2005年增长速度一度高达22.09%,2007年废水减排21.10%,此后工业废水排放量呈现阶段性波动,总体呈现下降的趋势。工业废气2003~2005排放量有所下降,2006~2008排放量极速上升,2008年甚至达到228.96%的增长率,经历了2009~2010减排控制,2011年开始排放量上升势头越发明显。而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总体呈现下降趋势,平均每年的减排幅度达到4%,尤其2011年,排放量下降35.96%。江苏医药产业“三废”排放量的变化情况各异,工业废水和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总体变化幅度较小,整体平缓,而工业废气排放量变化大起大落,这与2008年江苏省医药企业数量剧增(总的增加了251家,化学制药大类增加了68家)以及废气包含种类繁多等因素有关,同时说明医药企业对废气处理有所疏忽。
2 江苏省医药产业结构调整对“三废”排放的影响
2.1 数据来源与处理
由于统计口径的调整,本文选取2003至2012年度江苏省医药制造业工业“三废”排放量以及化学制药大类、中药大类和生物制药大类的产值数据进行处理分析,数据来自《中国医药统计年报》、《江苏省统计年鉴》。对获得数据进行取对数与差分处理,以保证数据的可操作性。
2.2 数据分析
2.2.1 江苏省医药产业结构调整对工业废水产生的影响
对废水排放量与细分产业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后,得到R2的值为0.756751,F值为4.148026,显著性水平为0.1,模型的拟合程度较好。具体来看,中药和生物制药大类的弹性系数分别在0.1水平和0.05水平上显著,中药产业工业总产值每增加1%,江苏省医药制造业废水排放量将增加1.12%,这与江苏省中药产业规模较小,废水处理技术水平有限的现实情况有关。因此,中药产业的发展在一定时期内加速了废水的产生。生物制药产业总产值每增长1%,江苏省医药制造业废水排放量将减少3.39%,这是由于生物制药产业整体技术水平较高,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有限。化学制药产业虽然弹性系数不显著,但可以看出其对工业废水的排放有正向影响。
2.2.2 江苏省医药产业结构调整对工业废物产生的影响
对固体废物排放量与细分产业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后得到R2的值为0.931149,F值为18.0323,在0.01水平上显著,模型的拟合程度很好。具体来看,化学制药和中药产业的弹性系数在0.05水平上显著,生物制药产业的弹性系数在0.01水平上显著。化学制药产业工业总产值每增加1%,江苏省医药制造业工业废物的排放就减少6.35%;中药产业工业总产值每增加1%,江苏省医药制造业工业废物的排放将减少329%;生物制药产业工业总产值每增加1%,江苏省医药制造业工业废物的排放将增加12.49%。化学制药及中药产业对工业废物排放增速有着较好的抑制作用。而生物制药产业的快速增长却带来了工业废物排放量的高速增长。需要指出的是,《中国医药统计年报》中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冶炼废渣、放射性废物和其他废物等。而国家危险废物目录中包括利用生物技术生产生物化学药品、基因工程药物过程中的母液和培养基废物等。生物制药产业的快速发展带来大量废物的排出,对环境产生了较差的影响。
2.2.3 江苏省医药产业结构调整对工业废气产生的影响
对废气排放量与细分产业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后,得到R2的值为0.82617,F值为6.3371,在0.05显著性水平上显著,模型的拟合程度较好。具体来看,中药和生物制药大类的弹性系数并不显著,但不难看出这两个细分产业对于废气排放存在一定的负向影响,尤其是生物制药产业,其弹性系数的绝对值较大。化学制药产业与废气排放量存在显著的正相关性,弹性系数高达3.3323,说明化学制药产业的发展对于废气排放量整体上扬的趋势负很大责任,这与化学制药产业技术水平较低、资源耗费严重以及废气产生较多等特性有关。
2.3 结论分析
总的来看,中药产业排放的废水是一类含难降解物质和生物毒性物质的高浓度有机废水,对水体的污染十分严重,因此对工业废水排放的正向影响较大,生物制药产业的发展则对工业废水排放量的增长有很好的抑制作用。在废物处理方面,江苏省中药产业以及化学制药产业的不断发展使得企业更加熟练、高效,化学制药产业的作用尤为突出。而生物制药产业的发展对于工业废物排放量的增长有着较强的促进作用。江苏省工业废气治理程度相对较低,化学制药产业与工业废气排放量的关系呈现出一种较强的正相关,中药产业与生物制药产业对废气排放的抑制作用还不够显著。
3 产业结构调整相关建议
3.1 区别对待细分产业
由上述分析可知,江苏省化学制药、中药、生物制药产业分别对废气、废水、废物排放有着显著的正向影响,应有针对性地进行规范治理,达到减少结构性污染的目的。在中药产业方面,建议加强GAP、GMP、GSP等认证监管工作,从药材种植源头抓起,保证周边水质,做到及早防范、及早治理。化学制药行业应注重企业的兼并重组,督促企业技术升级,促进原料药生产企业向高附加值低污染度的制剂产业发展,重点规范废气排放标准。生物制药产业是江苏省未来医药经济重要增长极,一方面,应加强对生物制药产业的扶持,提高其在江苏省医药产业结构中的地位;另一方面,要积极寻求母液、培养基废物等的中和方法,促进固体废物的循环利用。
3.2 严格遵循行业标准
2010年7月1日,《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全面强制实施,2014年1月24日《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也正式发布。江苏省医药产业应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淘汰“两高一低”产品和落后工艺、技术装备,达成相关目录指标。江苏省医药产业应依照产业实情制定并严格实施产业指导计划,以单位增加值的污染物排放为基础,同时参考税收率、就业贡献率等指标,制定产业指导目录。
3.3 加强监督管理工作
对于符合江苏省医药产业结构优化目标的高技术企业和优势企业,制定鼓励和引导性的政策,促进这些企业的发展;对于相对劣势企业,制定鼓励产业升级、产业转移或退出的系统性政策;对于“三废”排放污染严重的企业,应禁止投资接受新项目,规定最后期限,实行强制淘汰。《江苏省“十二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中更多地关注医药企业废水以及废物排放治理情况,在废气排放方面未多涉及,因此,建议江苏省采取积极政策加大对工业废气排放标准的制定以及创新监管,从而抑制其增长势头。
参考文献
[1]Torvanger A.Manufacturing sector carbon dioxide emissions in nine OECD countries,1973-87:A Diviia index decomposition to changes in fuel mix,emission coefficients,industry structure,energy intensities and international structure[J].energy economics,1991,(3):168186.
[2]Lantz,V,Feng,Q,2006.Assessing income,population,and technology impacts on CO2 emissions in Canada:where’s the EKC[J].Ecological Economics 57,229238.
[3]赵海霞,曲福田等.环境污染影响因素的经济计量分析——以江苏省为例[J].环境保护,2006,(2).
[4]李玮,赵国浩.基于环境约束的工业行业结构优化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0,20(3).
[5]逯元堂,吴舜泽,马欣.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环境成效实证分析[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1,(S2):6972.
[6]钱枫林,刘强,陈帮华.产业结构与环境污染的关系浅析[J].商场现代化,2008,(04):345346.
[7]聂永有,尹应凯,乌力吉图等.上海能源、环境与产业选择之间的关系研究[J].科学发展,2013,(05):5770.
保险市场结构探讨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 农村养老保险对于百姓而言是一种有效的生活保障。这些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经济的快速增长,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对于农民百姓而言,有了更多的优惠政策,同时在整个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改革的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及由于我国城乡二元化问题突出,人口老龄化加速,土地保障功能弱化,家庭养老意识淡漠,农村居民很少享受政府提供的养老保险。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制度缺陷必定影响社会安全和社会公正。解决好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既是保障农民基本权利客观需求,也是关系到农村政治、经济、社会能否稳定、持续发展的大问题。本论文就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概念出发,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介绍,通过对发达国家建立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启示分析,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众应采取的措施。
关键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问题;对策
1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概述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指以地方政府为主,以基层社区(乡镇、村)为依托,由国家、社区公民群体及个人合作兴办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和个人消费支出集体基金,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纳入参保范围,达到规定年龄时领取养老保障待遇,以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基本生活为目的,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能够保障农民的晚年生活质量,有助于农村社会的安定和谐与发展的一种制度。
2 发达国家建立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启示
发达国家对于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具有一定的经验,但是每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不同,经济和社会发展阶段的多样化以及各自特有的历史文化和人口结构,对于整个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都会有一定的影响,但是从整体而言,发达国家的养老保险模式可以分为三种。
第一种是福利型,这种模式主要来源于英国。它是指达到一定年龄的退休国民,可以定期从政府手中领取到养老金,其养老金的来源主要是国家的税收和财政收入。
第二种是保险型。这种养老保障模式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中,他更加强调社会保障是个人的事情,采取自保为主,国家资助为辅的模式,这种保障模式来源于德国,后来,美国,日本等国家也在此基礎上确立了相应的保险型保障制度。
第三种是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模式。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模式以强制储蓄为核心,实际上是一种由政府强制推行的自我养老制度。因此,养老基金主要来源于雇主和雇员,这种养老保险模式更加强调自我保障,减轻了国家的相关政策,同时,对相关资金的使用情况也更加透明,便于监督和管理。这三种养老保险模型有着各自的利弊,同时,与国家的国情也有一定的联系,在实际进行参考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量各种模型下的优缺点以及我国国情的实际情况。随着世界人口老龄化的情况越来越严重,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制度也遭到了不同程度的困难和危机,在这样的形势背景下,发达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逐渐向削减福利成本和标准方面靠拢,此外,还鼓励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投资运行等。在这样的形势与背景下,对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也具有一定的启示。
3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现状
首先传统家庭养老保险制度的弱化增强了农村对养老保险制度需求的愿望。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计划生育的成功推行,我国农村人口出生率下降,家庭结构发生了改变,老龄化速度加快,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受到巨大的冲击,再也不能满足农村养老的需求。
其次土地养老保障功能弱化增强了农村对养老保险制度需求的愿望。我国农村土地被占用的现象越来越严重,造成人多地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再加上农村土地分散化经营,土地生产效率越来越低下,土地养老保障已无法适应目前的需求。
再其次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增强了农民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需求的愿望。城市化建设过程中,一方面直接造成农村土地的减少,使农村土地保障功能弱化。另一方面,解放了农村劳动力,使得大量农民工涌向城镇,而由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限制,农民工要么无法参加养老保险制度,要么不能放心地参加养老保险制度。
4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4.1 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险认识不足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一种惠民政策,对农民而言,具有一定的保障作用,保障农民的权益,使得农民在晚年生活能够得到有效的支撑。
4.2 财政补贴机制不够合理
财政补贴机制是有效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一种有效措施,通过政府补贴能够提高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积极性和参与度,但是在实际进行补贴的归正中,部分财政补贴标准相对较低。
4.3 相关立法体系不够完善
法律是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力保障,但是,目前,相关法律体系对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并不够明确,从而导致相应的权益在受到侵害时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4.4 农村经济收入水平不高
农民的经济收入是影响农民参保率的一个重要因素,部分农村地区农民的经济收入水平并不高,同时还要去缴纳相应的养老保险费用,对于部分农民而言这是一种负担,这就会导致许多农民对于养老保险并不愿意参加。
4.5 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供给严重不足
我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强劲需求来自于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计划生育的成功实施,农村家庭结构的变化,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传统家庭养老保障和土地保障的弱化。然而,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险制度明显偏向城市,导致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供给严重不足,因此,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严重的供需失衡。
5 结论
总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于农民生活和未来发展都有一定的保障作用,但是在实际当中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相关制度的建立,法律的体系建设都存在不完善之处,这需要后期不断地进行修正。但是从长期来看,各项制度的建设和相关问题的解决,对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以及相应的发展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和作用。
参考文献
[1]钱亚仙.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8.54-96.
[2]钟仁耀.养老保险改革国际比较研究[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8,(6):96-106.
[3]侯文若.社会保险(第三版)[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8.146-162
[4]郑功成.社会保障学[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8.79-90.
[5]戴卫东.统筹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十个关键问题[J].现代经济探讨,2019(7):63-64.
保险市场结构探讨论文范文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