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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合同诈骗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莲生三十二2025-12-201

辩护词合同诈骗范文第1篇

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L. L. 富勒提出了一个虚拟的人吃人案例: 4299 年5 月, 五名洞穴探险人不幸遇到塌方, 受困山洞等待救援。十多日后, 他们通过携带的无线电与外界取得联络, 得知尚需数日才能获救, 水尽粮绝为了生存, 大家约定通过投骰子吃掉一人, 以此救活其余四人。威特莫尔是这一方案的提议人, 不过投骰子前他又收回了提议, 其它四人却执意坚持, 结果威特莫尔被选中。在受困的第32天, 剩下四人被救, 随后他们以故意杀人罪被起诉, 而根据《刑法典》规定: “任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人都必须被判处死刑。” (1)

富勒和美国叶尔汉姆学院哲学系教授彼得萨伯针对本案共虚构了十四位大法官的法律判决书, 引得法学界人士纷纷就此案发表了自己的第十五个观点, 众说纷纭, 观点不一, 至今无统一定论, 洞穴奇案现在仍然是法学界激烈讨论的一个神奇案例, 吸引着无数法律人士及法律爱好者去探讨其中的法律、道德、哲学等问题, 探寻它所蕴含的法律精神。相信每个读过洞穴奇案的人心里都有一份判决书, 每个人心里都会有一把正义的尺子, 都会想用这把尺子给这个神奇的案例一份相对公正的判决, 但是每个人对于公正的理解都不一样, 没有统一的公正, 何来公正的判决。

二、被告人的辩护词

我们的确有罪, 但是罪不至死, 在生死存留之际, 我们要为自己的生命做最后的争取。我们相信法律的目的不是惩罚人, 而是引导人, 我们追求的公平正义并不是以命抵命, 而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 维护我们心中崇高的法律信念。

( 一) 生存是我们的人权, 法律不能强人所难

我们受到生存的严重威胁, 只要有活下去的机会, 大家都愿意去尝试, 威特莫尔也是这样想的, 当时我们五个都已经达到身体的极限, 只要有活下去的希望, 哪怕是很残忍, 也能接受。当一个人面临死亡威胁时, 脑子里只有生存的念头, 很难去想着脱困以后的后果, 当时想着能多活一分是一分, 多活一秒是一秒, 如果被选的是我, 我也不会怨恨别人。

威特莫尔的提议激起了我们的求生意志, 给了大家一丝希望, 大家经过公平商议后决定将命运交给上帝。通过杀掉同伙维持其他人的生命是当时那种环境下我们唯一的办法, 每个人都是心甘情愿接受的。我们把命交出来, 如果没被选中, 就相当于捡回一条命, 那将会是一种恩惠, 可以再多活一段时间, 如果不幸选中, 也能接受, 因为如果没有这个办法, 将同样是死亡的结果。

( 二) 生死契约应更具有契约精神

亚里士多德在伦理学中关于正义的论述, 蕴含着丰富的契约思想, 可见古代思想家对契约精神的重视。威特莫尔在决定投骰子前撤回了他的同意, 这是一种背叛, 对我们来说, 我们当时都是心甘情愿的接受这种方式, 并心甘情愿的接受后果, 我们虔诚的彼此相信, 不管会是谁, 都会心存感激, 毫无怨言, 毕竟每个人的死亡与生存的机率是相同的。在生死存亡的关头, 我们把自己的生命交到对方手中, 这是对彼此的一种信任, 一种生死契约, 我们并没有强迫威特莫尔, 我们只是履行了我们的生死契约, 更何况大家死亡的机率是等同的。对于最终威特莫尔被选中, 这只是一个数学概率问题, 并不是我们有预谋的杀死了他。

( 三) 我们心存感激, 我们将一生赎罪

威特莫尔是我们的朋友, 也是患难之交, 至今我们对他仍心存感激, 是他想出了获救的办法, 是他给了我们每个人生存的机会, 是他让我们享受到生命的可贵, 因为感激, 我们也憎恨自己亲手杀死自己的朋友, 将他的肉一块块割下来, 放到嘴里吃掉, 这将永远是我们的噩梦, 我们的罪恶, 我想即使我们活了下来, 我们也会在罪恶中度过, 这将是比判处我们刑罚更加残酷的惩罚。这是一生的罪, 今后我们都会在赎罪中度过。

我相信我的朋友在撤回同意前想法也和我们一样, 只要有生存的希望都愿意去争取, 去尝试, 要不然他也不会想出这个办法, 我并不是想为自己开脱罪名, 我们吃掉了朋友, 我们一生都是罪人, 但是, 我们都想活下去, 不仅是为了我们自己及家人, 也是为了威特莫尔, 在威特莫尔提出吃人办法的时候, 我们都知道自己有可能就是那个被吃掉的人, 但是我们都同意了, 就算是有百分之一的可能我们都愿意, 我们当时约好, 不管那个被吃掉的人是谁, 我们都会照顾他的亲人。威特莫尔已经死了, 他一定希望我们替他把自己应履行的义务履行完, 而不是我们也要因为他而死去, 这样他的死也就没任何意义了。

三、结语

我们有罪, 但罪不至死, 只有经历过生死才懂得生命的意义, 我们现在生存的意志很强, 我们会为了来之不易的生命争取, 即使背负一生的罪名, 我们也要活下去, 为了威特莫尔, 为了自己, 为了生命, 也为了公正, 法律是为了彰显正义, 它明白我们不是大恶之人, 我们相信法律一定会给我们一个公正的判决。

摘要:“洞穴奇案”中所有的观点, 都是人们站在一个旁观者, 站在法律甚至更高的层面上去提出的, 不管理论多么精深, 多么让人信服, 都是一种身外的言论, 并不是从心底的呐喊。很多人的观点都会考虑到如何彰显正义, 如何维持秩序, 可没有人会想到作为被告人此时多么的想为自己的生命作最后的抗争, 本文从被告人的视角出发提出辩护, 其对自己的辩护理应得到法律的尊重和重视。

关键词:洞穴奇案,正义,契约精神

注释

辩护词合同诈骗范文第2篇

关键词:合同欺诈;合同诈骗;认定要素;法律后果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新的合同纠纷不断出现,而合同诈骗罪也是以合同形式出现的。二者相似性以及法律后果不同,给司法机关认定行为性质带来了很大难度,本文结合理论和实践对二者进行了明确区分。

合同 ,又称契约 ,是指当事人之间立、变更 、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建立了合同关系 ,标志着合同成立 ,但合同成立不等于合同生效。欺诈 ,意思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合同欺诈行为具有二重性, 一方面 ,行为人的行为表面上是合法的 ,行为人通过订立 、成立 、履行合同行为 ,使自己的行为合法化 另一方面 ,行为人的行为本质是非法的 ,行为人的行为破坏了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使相对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合同欺诈行为作为一种民事行为 ,其构成要件有四点:⑴ 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之情况有三:一是捏造虚伪事实;二是隐匿真实事实;三是歪曲真实事实。⑵ 欺诈人必须有欺诈的故意。⑶ 须表意人因相对人的欺诈而陷于错误。⑷ 须对方因陷于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①“合同欺诈行为具有以下特点:第一 ,隐蔽性 。合同欺诈行为人的欺诈行为 ,相对于如标的、标准、能、合同主体等合同的主要信息 ,行为人是清楚的,在明处合同相对人则是不清楚的,在暗处。真实信息的隐蔽性 ,造成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地位不平等 欺诈行为人处于优势、强势 ,合同相对人处于劣势、弱势 ,直到欺诈行为败露 。这种对信息掌握的不平等导致的地位不平等 ,并不是因为相对人认识能力的局限 ,而是因为行为人的恶意而为 。 ①苏辉,试论合同欺诈[J].宿州师专学报,2002,(9)。

第二 ,干扰性。合同欺诈行为人的欺诈行为 ,把要约或承诺的错误条件反映到相对人大脑中 ,使相对人在规避合同风险和实现预期利益的决策中作出与自己本来意愿不一致甚至相反的决策 错误的意思表示 。相对人的“意思 自治”由于行为人的干扰而成为“意思他治”。第三 ,破坏性。I破坏了合同当事人的地位平等 ,由于其隐蔽性 ,使合同欺诈行为人处于优势、强势 ,使相对人处于劣势、弱势。II破坏了等价交换的原则。任何当事人从事交易活动,都要遵循等价交易法则 ,不得尔度我诈 ,强取豪夺III破坏了交易的自愿性。通过欺诈等方式使对方作出与其真实意思不相符合的意思表示IV破坏了社会信用 。欺诈行为败露后 ,人们将对正在或即将作出的交易行为时时处于怀疑 、恐惧之中。第四 ,非法性 欺诈行为都危害了社会济秩序 ,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法律上属于应受禁止的非法行为。”

关于合同欺诈行为的法律效力, 我国《合同法》一般认为合同欺诈行为损害了私人利益 ,可以撤销 ,表明损害私人利益的合同欺诈行为并不必然无效 ,即并不是必然不受法律保护。如果被损害人放弃撤销权 ,则法律保护合同欺诈行为 ,如果被害人主张撤销权 ,则法律不保护合同欺诈行为 ,被撤销的合同则无效。 我国《刑法 》第224条规定:合同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数额较大的行为。它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 ,应受到刑法惩罚。

①“合同诈骗犯罪的认定要素,从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看,只是列举了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行为表现形式,要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还必须以行为人的履约能力为基本出发点,结合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事后态度等方面综合认定。在具体认定要素上,主要应审查:主体资格是否真实。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即以虚假面目出现,显然可说明其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之存在。行为人有无履约能力。具备履约能力是合同得以适当或完全履行的基础,如果明知没有履约能力或只有部分履约能力,却与他人签订远超过自己履约能力的①刘恒然,合同诈骗犯罪的认定要素[J].江苏法制报,2008,(12)。

合同,骗取对方财物,应视为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

即着眼于行为人有无履行能力还不足以证实其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还要看行为人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如何。尽管有履约能力,但无实际行动或履行小部分义务,目的是套取更大的回报,行为实质上属非履约行为,充满欺骗性,则足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的存在。行为人没有履约的原因。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并无欺骗手段,签订合同后也积极履行合同,但因决策失误等正常商业风险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最终无法履行合同,并给对方造成损失,因行为人主观上无非法占有之目的,故不能成立诈骗犯罪,仅成就民事上的违约事由;相反,若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或履行合同中存在“借鸡生蛋”,赚了就还,亏了就不还的心理,且履约过程中确实不尽力,并最终导致他人财产损失的,应以诈骗罪认处。行为人对财物的主要处置方式。目前的做法是,如果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不是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置而是隐匿或是任意处置,主要表现在用于偿还债务、挥霍、用于非法活动、非经营性支出等或携款潜逃,就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反之,无论行为人签约时对于到手的款项心理态度如何,不管是依约还是挪作他用,只要是用于正常经营,因商业风险而导致最终损失的,则不认定为诈骗犯罪。”

① “合同民事欺诈纠纷与合同诈骗的联系与区别:

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纠纷有许多相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两者得以发生的基础相同。无论是合同诈骗犯罪还是合同民事欺诈纠纷,都既可以发生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也可以发生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

第二,行为人的主观心态都是故意。既具有欺骗对方,使对方的认识陷人错误,从而违背其真实意思而与之签订合同或履行合同,以谋取一定的非法利益。而且,这种故意都是直接故意。

第三,客观上都具有欺骗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民事欺诈①周韵,论合同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犯罪的界限[J].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3)。

都带有“诈”字,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是利用对方的错误或进一步加深对方的错误等等作为及不作为,都是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共同手段。

第四,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纠纷,都主要是发生于经济交往过程中,且都是以合同的面目出现。这些合同从表面上看,条款是规范的,内容和形式也是合法的,合同的虚假性不易被识破。

第五,受欺诈人与对方签订或履行合同,表面上看也都是自愿、真实的,实质上这种意思表示都是有瑕疵的,并且都与欺诈行为有因果关系。

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纠纷,尽管存在上述相同之处,但在法律性质上存在重大差异,两者之间主要有以下区别:

第一,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和目的不同。虽然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民事欺诈行为在主观上都存在着直接故意,但故意的内容和目的不同。在合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主观上并没有履行合同的目的,而仅仅是利用合同这一合法的形式;但是在合同民事欺诈中,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谋取不当或不法的利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尤为重要的是,行为人所谋求的不当或不法利益,恰恰是意图通过合同的履行而实现的。这一点是区分两者的关键。

第二,客观上有无基本履约行为不同合同诈骗犯罪行为的目的由于是为了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因而在客观上没有基本的履约行为。犯罪行为人或者是签定虚假的合同,或者是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千方百计地创造借口逃避履行合同义务。在有些情况下,行为人即使也有少量地履行合同的行为,但这仅仅只是一种假象,其实质在于骗取对方的信任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合同规定的大部分义务,他是不会履行的。这种情况即所谓的“钩鱼合同”。但是对于合同民事欺诈行为而言,由于非法利益的获得正是通过合同的履行而得以实现的,因此行为人客观上必然会有合同履行的行为。

第三,法律上对于欺骗行为有无财产数额的要求不同。合同诈骗犯罪是一种财产型犯罪,对于财产犯罪刑法上一般要求数额较大,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因此,利用合同诈骗犯罪,合同标的数额应当符合刑法关于“数额较大”的要求。但是合同民事欺诈纠纷中,欺诈行为的构成不以受欺诈方有财产损失为

必要条件,因而合同标的数额的大小,并不影响合同民事欺诈的成立。

第四,行为性质不同。合同诈骗犯罪和合同民事欺诈虽然都是一种欺骗行为,但性质上截然不同。在合同诈骗犯罪中,尽管表面上也存在合同且合同的订立程序也相当完备,但由于行为人只是想利用合同来达到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因而该类行为的性质已经超出了民法及合同法等私法的调整范围,是一种严重违反公法的行为。这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合同诈骗行为,根据其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和轻重,可以向利用合同进行治安诈骗的行为转化,但无论如何决不可能横跨公法、私法的二大领域而转化为合同民事欺诈。换言之,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民事欺诈不可能亦此亦彼,存在重合的情形。因为合同民事欺诈虽有欺骗,却是在履行前提下的欺骗,它作为一种意思表示有瑕疵的私法行为,历来就属于私法的范畴。正是因为这种性质上的差别,合同民事欺诈属于经济纠纷,而合同刑事诈骗则是经济犯罪的一种。

第五,行为的完成形态不同。合同诈骗犯罪是一种结果犯,在行为的完成形态上有既遂与未遂之分。因此,凡发生了法定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即构成犯罪既遂。相反,如果行为人已着手实施诈骗犯罪行为,而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发生法定的社会危害结果,则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合同诈骗犯罪虽未造成合同相对人的实际损害,但这种行为有其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而行为人仍应承担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已经着手实施诈骗犯罪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但是在合同民事欺诈中,如前所述,该行为要么成立,要么不成立,不存在行为完成形态上的既遂与未遂。

第六,行为的责任追究原因不同。合同诈骗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大,因而国家对之干预的强度也较大。无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只要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该行为都因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接受国家的刑事制裁。任何人,包括当事人相互之间都不能对于这种犯罪行为进行“私了”,免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相反,合同民事欺诈虽然也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对其干预的程度不象对于合同诈骗犯罪一样强烈,要受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也就是说,合同民事欺诈纠纷容许在当事人之间“私了”,一方当事人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而免除对方当事人的

辩护词合同诈骗范文第3篇

受援人曹某,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

二、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

(一)合同诈骗罪

1、2012年5月8日,山西富华机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华公司)以购买原材料为由向晋中市经济开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侃信用社(以下简称陈侃信用社)贷款300万元,由晋中银鑫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鑫公司)作担保,被告人曹某以公司的十一台设备作抵押并连同山西锦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观公司)一起为该笔贷款做了反担保。提供反担保的设备中有一台型号是HZS2000/8000的10米龙门刨床。该笔贷款被曹某用于支付借款利息。2012年5月14日,曹某以富华公司购买设备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上述反担保中所涉及的10米龙门刨床作抵押向侯某借款40万元。2012年12月13日,曹某又将该台龙门刨床以60万元的价格卖给陈某,当日陈某以每月3.2万元的租金将该台刨床租赁给曹某使用,租赁期为两年。2012年12月14日,曹某以富华公司的银行贷款到期要倒贷为由,又以该刨床抵押,向晋中市榆次海洋液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液压公司)借一张面额为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并于当日通过

马某贴现48.25万元,用于支付借款利息。后被告人曹某隐匿,上述借款至今未还。

2、2011年12月1日,被告人曹某以该位于榆次区某房产作抵押向齐某借款50万元;2012年8月又将该房产抵押给张某借款30万元;2012年10月25日,曹某又将该房产抵押给焦某借款20万元;2012年11月20日,被告人曹某又将该房产抵押给李某借款40万元。后被告人曹某隐匿,上述借款至今未还。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人曹某从2007年开始,以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采取口口相传、许诺高额利息回报的方式,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先后通过程某等23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624.5万元,返还本金180万元,支付利息406.95万元,造成损失1037.5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短时间内采取重复抵押龙门刨床及房产的方式,骗取540万元,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未经金融主管机关批准,采取向社会公众高息借款的手段吸收公众存款1624.5万元,造成损失1037.55万元,数额巨大,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曹某应数罪并罚。

三、本案辩护焦点

1、关于合同诈骗罪,富华公司向陈侃信用社贷款300万元是银行与企业之间正常借贷行为,不构成犯罪;曹某以富华公司购买设备需要资金为由向侯某借款40万元、以富华公司倒贷为

由向海洋液压公司借款50万元,非曹某个人行为,应由富华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曹某只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曹某将刨床60万元卖给陈某,又以每月3.2万元的租金租赁该刨床,非曹某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无效;曹某以房产作抵押向李某借款40万元,属于正常的民间借贷,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曹某向焦某借款20万元已偿还,不能认定诈骗。

2、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曹某客观上没有实施向社会公开宣传及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主观上也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关于涉案数额,应从被害人直接经济损失中扣除单位资金后作出认定。

4、曹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且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建议对曹某从轻、减轻处罚。

四、承办结果

通过两次开庭,合议庭采取了律师提出的部分辩护意见,合议庭认为:

1、被告人曹某不构成诈骗罪。

2、被告人曹某存在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最终判决结果为:被告人曹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五、办案心得

接到法院的指派通知后,援助律师在规定的时间内把手续提交到法院,通过多次会见被告人曹某和反复阅卷,对案情事实有

了基本的了解,针对被告曹某涉嫌的合同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援助律师查阅了大量资料和相关案例,就两罪的构成要件与被告人曹某的行为进行了仔细比对,作出了被告人曹某不够成合同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结论,并在庭审过程中据理力争,使得判决有个满意的结果。

韩 茹 晋中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侯晓清 晋中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辩护词合同诈骗范文第4篇

共同防范电信诈骗的协作机制,提升防范意识,确保家庭财产安全。下面是由文库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预防网络诈骗心得体会范本”,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通过几个案件的学习,可以看出在信息化高度发展的这个时代,银行也同时面临着来自多方面不法分子违法操作的案件风险,如票据诈骗、电话诈骗、短信诈骗等,不法分子企图利用客户信息、银行的薄弱环节进行诈骗,此类案件在近几年呈高发状态。 而作为银行的员工,尤其是一线员工,经办业务直接接触客户,提高自身的防诈骗能力尤为重要,既担负着避免银行的经济损失,又担当着告知客户风险点的义务。在自身操作技能上必须做到规范操作无懈可击,严格按流程操作,不放过任何一个环节,决不能给犯罪分子可趁之机。

工作中要注意客户的大体识别,以及客户身份信息的核实,该核实的必须核实,需要客户提供有效证件的,必须提供做到位,避免虚假操作。遇到大额转账、汇款业务要多问一下其用途,电子银行业务多给客户做一下安全提示,例如密码的保管和使用流程,这些都是很有必要的,可以很有效防止客户资金被骗。

所以在以后的业务经办中,让自己多一份细心,给客户多一份业务的交流和温馨提示,可以很有效堵截不法分子的诈骗行为。

关于预防网络诈骗心得体会范本【二】

通过几个案件的学习,可以看出在信息化高度发展的这个时代,银行也同时面临着来自多方面不法分子违法操作的案件风险,如票据诈骗、电话诈骗、短信诈骗等,不法分子企图利用客户信息、银行的薄弱环节进行诈骗,此类案件在近几年呈高发状态。 而作为银行的员工,尤其是一线员工,经办业务直接接触客户,提高自身的防诈骗能力尤为重要,既担负着避免银行的经济损失,又担当着告知客户风险点的义务。在自身操作技能上必须做到规范操作无懈可击,严格按流程操作,不放过任何一个环节,决不能给犯罪分子可趁之机。

工作中要注意客户的大体识别,以及客户身份信息的核实,该核实的必须核实,需要客户提供有效证件的,必须提供做到位,避免虚假操作。遇到大额转账、汇款业务要多问一下其用途,电子银行业务多给客户做一下安全提示,例如密码的保管和使用流程,这些都是很有必要的,可以很有效防止客户资金被骗。

所以在以后的业务经办中,让自己多一份细心,给客户多一份业务的交流和温馨提示,可以很有效堵截不法分子的诈骗行为。

关于预防网络诈骗心得体会范本【三】

随着电信行业的发展,利用电信工具和电信技术实施诈骗的事件越来越多,我身边一个朋友的经历就是典型的案例,她被诈骗的具体过程是这样的:

一天下午,她接到一个陌生的异地电话,对方声称是某购物网站的客服,并告诉我朋友她在他们网站所购买的某某商品由于尺码缺失,要进行退款。朋友当时有所顾虑,但是见对方将自己购买的网站甚至物品具体信息都讲述的分毫不差,便放松了警惕,随后添加了对方提供的一个QQ号码,对方也将订单的具体信息在QQ上再发了一遍,并留下了一个退款的网站。朋友照着点了进去,登录页面和自己当时购买的网站看不出任何分别,但是网址却不是官方的网址,朋友向对方提出了这个疑问,电话里的人解释说这是他们临时做的网站。朋友便也没有过多怀疑。接下来朋友填写了自己的银行卡的信息,对方谎称为了安全验证,欺骗朋友把银行卡的密码也填了进去。随后,验证码发到了朋友的手机上面,这时候,对方在电话里要朋友快速填入验证码,否则会超时无法退款,朋友便在洗 脑般的状态下填写了两次95533发送的付款的验证码。随后朋友登录自己的网上银行,发现银行卡里面近万元的存款已被转走,这才恍然大悟被诈骗了。

通过我朋友这次案例,我认为导致这次诈骗事件的关键所在,就是受害者对于电信诈骗的防范意识不够。首先,对于陌生电话,网站等一定要慎重再慎重,不要轻易相信他们的话,如果确认他们提供的消息无误,最好自己拨打购物网站的官方热线询问有关消息。其次,对银行卡的了解不够,在收款的时候,无论如何是不需要告知银行卡密码的,密码泄露,骗子便可以知道你银行账户的所有信息。最后,验证码作为银行卡支付的最后一道屏障,一定不能泄漏给任何人,验证码一旦透露给对方,钱立马就会被转走。

如果钱被转走,当事人应该在第一时间马上报警,要求警方联系银行,调查钱款汇入的银行卡账户,及时冻结,避免更多的损失。对此,我们要对电信诈骗的种种手段有一定的了解,在遭遇时做到有效防范,及时发现,尽早纠错。

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在为客户开卡,办理电子产品等业务时,必须要加强审核是否本人办理,同时向签约电子产品的客户发放风险提示卡,并告知客户不能随意点击不明网址,不要轻易相信和回复不明信息和电话,增强客户安全意识,防范于未然,让犯罪份子无机可趁。

关于预防网络诈骗心得体会范本【四】

“网络钓鱼”利用欺骗性的电子邮件和伪造的互联网站进行诈骗活动,获得受骗者财务信息进而窃取资金。作案手法有以下两种:

1、发送电子邮件,以虚假信息**用户中圈套。不法分子大量发送欺诈性电子邮件,邮件多以中奖、顾问、对账等内容**用户在邮件中填入金融账号和密码。

2、不法分子通过设立假冒银行网站,当用户输入错误网址后,就会被引入这个假冒网站。一旦用户输入账号、密码,这些信息就有可能被犯罪分子窃取,账户里的存款可能被冒领。此外,犯罪分子通过发送含木马病毒邮件等方式,把病毒程序置入计算机内,一旦客户用这种“中毒”的计算机登录网上银行,其账号和密码也可能被不法分子所窃取,造成资金损失。

关于预防网络诈骗心得体会范本【五】

随着互联网、电信业的不断发展,近年来,利用电话、短信、网络等方式进行虚假信息诈骗十分猖獗。今年以来全国范围电信诈骗金额达到7000亿人名币,诈骗名目繁多,涉案人员众多。为切实提高广大学生对网络、电信诈骗的识别和应对能力,现将有关防止网络(电信)诈骗的安全知识提醒如下:

一、网络诈骗

1、“网络钓鱼”利用欺骗性电子邮件和伪造的互联网站进行诈骗活动,作案手法有以下两种:

(1)发送电子邮件:以虚假信息引诱用户中圈套不法分子大量发送欺诈性电子邮件,邮件多以中奖、顾问、对账等内容引诱用户在邮件中填入金融账号和密码。

(2)不法分子通过设立假冒银行网站,当用户输入错误网址后,就会被引入这个假冒网站,一旦用户输入账号、密码,这些信息就有可能被犯罪分子窃取,账户里的存款可能被冒领。此外,犯罪分子通过发送含木马病毒邮件等方式,把病毒程序置入计算机内,一旦客户用这种“中毒”的计算机登录网上银行,其账号和密码也可能被不法分子所窃取,造成资金损失。

2、网络购物类诈骗是指在互联网上因买卖商品而发生的诈骗案件:

骗子以未收到货款或提出要汇款到一定数目方能将以前款项退还等各种理由迫使事主多次汇款。

骗子以种种理由拒绝使用网站提供的第三方安全支付工具,比如谎称“账户最近出现故障”或“不使用支付宝,要收手续费,可以再给你算便宜一些”等理由,诱骗事主使用先汇款后交货的不安全交易方式。

骗子用假冒、劣质、低廉的山寨产品冒充名牌商品,事主收货后连呼上当,叫苦不堪。

二、冒充熟人诈骗

部分大学生到异地求学,使得不法分子趁机利用父母的担心进行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骗子自称是学生的某位老师,常以学生生病,急需住院或手术为由,要求家长汇款。

冒充QQ好友借钱骗子使用程序解开用户密码,然后张冠李戴冒名顶替向事主的QQ好友借钱,要先与朋友通过打电话等途径取得联系,防止被骗。

三、网上中奖诈骗

当您登陆QQ或打开邮箱时是否会收到一些来历不明的中奖提示,不管内容有多么逼真诱人,请您千万不能相信,更不要按照所谓的咨询电话或网页进行查证,否则您将一步步陷入骗局之中。

四、特别提醒

面对以上形形色色的网络诈骗手段,应该如何有效地识别、应对和防范?别着急,警方给您支招:

1、不要主动与对方联系,拨打所谓的咨询电话,这样只能使您一步步上钩。

2、不要过分依赖网络,遇到有人借款,要牢记“不决断晚交钱,睡一觉过一天,再找亲人谈一谈”。

3、诈骗过程中,犯罪分子往往会利用人的恐慌心理,制造紧张气氛,不停地变换角色,让你来不及分辨真假,并催促你办理。一旦发觉对方可能是骗子,马上停止汇款,不再继续交钱,防止扩大损失。

4、马上进行举报,可拨打客服电话、辅导员等向有关部门进行求证或举报。

辩护词合同诈骗范文第5篇

受援人曹某,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

二、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

(一)合同诈骗罪

1、2012年5月8日,山西富华机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华公司)以购买原材料为由向晋中市经济开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侃信用社(以下简称陈侃信用社)贷款300万元,由晋中银鑫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鑫公司)作担保,被告人曹某以公司的十一台设备作抵押并连同山西锦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观公司)一起为该笔贷款做了反担保。提供反担保的设备中有一台型号是HZS2000/8000的10米龙门刨床。该笔贷款被曹某用于支付借款利息。2012年5月14日,曹某以富华公司购买设备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上述反担保中所涉及的10米龙门刨床作抵押向侯某借款40万元。2012年12月13日,曹某又将该台龙门刨床以60万元的价格卖给陈某,当日陈某以每月3.2万元的租金将该台刨床租赁给曹某使用,租赁期为两年。2012年12月14日,曹某以富华公司的银行贷款到期要倒贷为由,又以该刨床抵押,向晋中市榆次海洋液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液压公司)借一张面额为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并于当日通过

马某贴现48.25万元,用于支付借款利息。后被告人曹某隐匿,上述借款至今未还。

2、2011年12月1日,被告人曹某以该位于榆次区某房产作抵押向齐某借款50万元;2012年8月又将该房产抵押给张某借款30万元;2012年10月25日,曹某又将该房产抵押给焦某借款20万元;2012年11月20日,被告人曹某又将该房产抵押给李某借款40万元。后被告人曹某隐匿,上述借款至今未还。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人曹某从2007年开始,以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采取口口相传、许诺高额利息回报的方式,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先后通过程某等23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624.5万元,返还本金180万元,支付利息406.95万元,造成损失1037.5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短时间内采取重复抵押龙门刨床及房产的方式,骗取540万元,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未经金融主管机关批准,采取向社会公众高息借款的手段吸收公众存款1624.5万元,造成损失1037.55万元,数额巨大,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曹某应数罪并罚。

三、本案辩护焦点

1、关于合同诈骗罪,富华公司向陈侃信用社贷款300万元是银行与企业之间正常借贷行为,不构成犯罪;曹某以富华公司购买设备需要资金为由向侯某借款40万元、以富华公司倒贷为

由向海洋液压公司借款50万元,非曹某个人行为,应由富华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曹某只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曹某将刨床60万元卖给陈某,又以每月3.2万元的租金租赁该刨床,非曹某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无效;曹某以房产作抵押向李某借款40万元,属于正常的民间借贷,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曹某向焦某借款20万元已偿还,不能认定诈骗。

2、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曹某客观上没有实施向社会公开宣传及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主观上也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关于涉案数额,应从被害人直接经济损失中扣除单位资金后作出认定。

4、曹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且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建议对曹某从轻、减轻处罚。

四、承办结果

通过两次开庭,合议庭采取了律师提出的部分辩护意见,合议庭认为:

1、被告人曹某不构成诈骗罪。

2、被告人曹某存在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最终判决结果为:被告人曹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五、办案心得

接到法院的指派通知后,援助律师在规定的时间内把手续提交到法院,通过多次会见被告人曹某和反复阅卷,对案情事实有

了基本的了解,针对被告曹某涉嫌的合同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援助律师查阅了大量资料和相关案例,就两罪的构成要件与被告人曹某的行为进行了仔细比对,作出了被告人曹某不够成合同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结论,并在庭审过程中据理力争,使得判决有个满意的结果。

韩 茹 晋中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侯晓清 晋中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辩护词合同诈骗范文第6篇

2、我国公民必须履行哪些义务?答: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公民应履行的义务,主要有:(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有危害祖国的统

一、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40依法纳税。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一项基本义务。(5)计划生育。(6)参加劳动和接受教育。劳动和受教育既是公民享有的权利,也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3、哪些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答: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有70多种,概括起来分为八类:(1)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2)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3)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4)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6)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7)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8)违反户口或者身份证管理的行为。

4、哪些人应当申领暂住证?答: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下列人员,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同时,应当申领暂住证:(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雇佣的人员;(2)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的人员;(3)从事商业、饮食业、修理业、服务业的人员;(4)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人员;(5)其他需要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一、什么是网络诈骗?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已逐渐成为大学生活中一个日益重要的环节。与此同时,网络诈骗也随之兴起,对我们的生活造成恶劣影响。那么,什么是网络诈骗呢? 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拟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诈骗的历史悠久,手段层出不穷,网络的兴起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便利,同时也为诈骗提供了便利。

二、网络诈骗的形式有哪些?以下是几种常见的网络形式:

1、网络传销类。“想生活得好一点吗?想小投入获得大收获吗?想的话,请到下面网站看看,你会有意外的收获。”“不需买卖商品,只需通过简单的注册,交50元会费,就可以在3个月内赚10万,一年内赚100万。”这是一个典型的网络传销广告,由于人们对传销的理念已有一定的认知,所以对传销致富仍然抱有幻想,加上50元会费投入很小,一些侥幸者会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汇出50元,结果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试想,没有利润来源,谁能给你钱?传销在美国是一种合法的销售方式,因为人们能够正确认识它,它能够给家庭主妇带来一些补贴家用的收入,而在国内,它被传为致富的捷径,成为一些不法分子进行诈骗的工具,以致国家不得不下令禁止。

2、网络购物诈骗。如今,一些不法分子在淘宝、易趣等知名网络交易网站,向不特定群体随意散布虚假商品信息,或直接制作虚假购物网站,编造公司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诱惑贪图便宜的网友上当。诈骗商品小到女性饰品、服装等小件商品,大到手机、电脑、汽车等贵重商品,交易一律采取先付款后发货的方式,一旦网友按照对方要求汇入货款,卖家便会消失得无影无踪。

3、网络中奖诈骗。很多网友在浏览网页或进行网络聊天时,都会“幸运”地收到“恭喜您中大奖”的信息。当信以为真的网友与兑奖方联系,对方都会以需要保证金、支付邮寄费用等各种借口,要求网友先汇钱。当网友汇去第一笔款后,骗子还会以手续费、税款等其他名目,继续欺骗网友汇款,直到“吃干榨尽”为止。尤其 随着北京奥运会的临近,以“奥运”名义实施网络诈骗的案件更是不断出现

4、假冒银行网站“网络钓鱼” 。网站页面几乎与正规银行网站一模一样,且域名十分相近,有的只差一两个英文字母。时下,一种名为“网络钓鱼”的新型网络诈骗手段愈演愈烈。不法分子通过设立假冒银行网站,当用户输入错误网址后,就会被引入这个假冒网站。一旦用户输入账号、密码,这些信息就有可能被犯罪分子窃取,账户里的存款可能被冒领。此外,犯罪分子通过发送含木马病毒邮件等方式,把病毒程序置入计算机内,一旦客户用这种“中毒”的计算机登录网上银行,其账号和密码也可能被不法分子所窃取,造成资金损失

5、海外网络私募基金骗局。宣称“由美国政府证券交易机构和国际知名投资公司联合推出,具有国家认证和审批证书,一个月回报率达到25%,4个月就能拿回本金,以后年年有分红”面对这些诱人的条件,一些基民对这样的海外私募基金信以为真,投进了多年积攒的积蓄后,最后血本无归。

6、“股神”网上传授炒股经验。个人自诩为“股神”,拥有“20万元本金炒成2000万元”的辉煌业绩,且能通过特殊途径获得独一无二的内幕消息,采用会员制收费的方式,用网络推荐所谓“牛股”,蒙骗股民,从中获利。日前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受审的股市“带头大哥777”王秀杰,号称中国第一博。自2006年5月以来,他开始在网上传授股票经验,自称对股票预测准确率超过90%,并自诩为“散户的保护神”,欺骗众多股民通过缴费方式申请加入了“带头大哥777”的QQ群,导致上当受骗。

三、当您在网上遇到骗子后,您该怎么做?当您在网上遇到骗子后,您该怎么做?当您在网上遇到骗子后,您该怎么做?当您在网上遇到骗子后,您该怎么做?

1、不要主动与对方联系,拨打所谓的咨询电话,这样只能使您一步步上钩。

2、不要过分依赖网络,遇到有人借款,要牢记“不决断晚交钱,睡一觉过一天,再找亲人谈一谈”的口诀,比如对方要求你现在把钱给我寄过来,你就记住不决断晚交钱,说等一等,明天再说;第二句话“睡一觉过一天”是说一般睡一觉到第二天早上起来都明白了,当时觉得比较晕,叫忽悠,睡一觉就好了;最后是找同学、室友、亲人谈一谈,大家聊一聊。有这三句话就保了三个险。

3、一旦发觉对方可能是骗子,马上停止汇款,不再继续交钱,防止扩大损失。

4、马上进行举报,可拨打官网客服电话、学校保卫处电话、当地派出所电话或110报警电话向有关部门进行求证或举报。

四、警方提示:提高警惕,严防上当。

1、不贪便宜。虽然网上东西一般比市面上的东西要便宜,但对价格明显偏低的商品还是要多个心眼,这类商品不是骗局就是以次充好,所以一定要提高警惕,以免受骗上当。

2、使用比较安全的安付通、支付宝、U盾等支付工具。调查显示,网络上80%以上的诈骗是因为没有通过官方支付平台的正常交易流程进行交易。所以在网上购买商品时要仔细查看、不嫌麻烦,首先看看卖家的信用值,再看商品的品质,同时还要货比三家,最后一定要用比较安全的支付方式,而不要怕麻烦采取银行直接汇款的方式。

3、仔细甄别,严加防范。那些克隆网站虽然做得微妙微肖,但若仔细分辨,还是会发现差别的。您一定要注意域名,克隆网页再逼真,与官网的域名也是有差别的,一旦发现域名多了“后缀”或篡改了“字母”,就一定要提高警惕了。特别是那些要求您提供银行卡号与密码的网站更不能大意,一定要仔细分辨,严加防范,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4、千万不要在网上购买非正当产品,如手机监听器、毕业证书、考题答案等等,要知道在网上叫卖这些所谓的“商品”,几乎百分百是骗局,千万不要抱着侥幸的心理,更不能参与违法交易。

5、凡是以各种名义要求你先付款的信息,请不要轻信,也不要轻易把自己的银行卡借给他人。你的财物一定要在自己的控制之下,不要交给他人,特别是陌生人。遇事要多问几个为什么!

6、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注意妥善保管自己的私人信息,如本人证件号码、账号、密码等,不向他人透露,并尽量避免在网吧等公共场所使用网上电子商务服务。网络诈骗,正以诡谲多变、防不胜防的态势侵入我们的生活,树立牢固的安全观念,常备警惕之心对没有固定收入的大学生而言尤其重要。

五、其他应采取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还包括:

1、安装防火墙和防病毒软件,并经常升级;

2、注意经常给系统打补丁,堵塞软件漏洞;

3、禁止浏览器运行JavaScript和ActiveX代码;

4、不要上一些不太了解的网站,不要执行从网上下载后未经杀毒处理的软件,不要打开msn或者QQ上传送过来的不明文件等,加强对各类QQ病毒的防范和清除措施。

六、坚持的原则: 不管诈骗的手段多么高明,记住以下几条原则会使你摆脱欺诈的陷阱:

1、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一份耕耘,一份收获。

2、别人给你免费的东西时,要考虑他为什么这样做?他可以从什么地方获得补偿?比如,网络运营商提供免费电子邮件,他可以从广告收入获得补偿。

3、网络是虚拟的,从事网上交易的人可能也是虚拟的。在你进行远程交易时,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明文件是必须的;付款最好通过中介机构,不要直接把钱汇入对方的帐户,正规的商家一般能够找到有信誉的中介机构合作,如使用招商银行网上支付;涉及金额较大时,可以要求对方请律师(由你指定)直接向你出具证明文件,还可以约定由独立的第三方提供信用中介服务。

七、结语

辩护词合同诈骗范文

辩护词合同诈骗范文第1篇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L. L. 富勒提出了一个虚拟的人吃人案例: 4299 年5 月, 五名洞穴探险人不幸遇到塌方, 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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