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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工资支付保函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火烈鸟2025-12-181

民工工资支付保函范文第1篇

(第194号)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已经2006年8月25日省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金山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工资支付行为,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按时足额的原则,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资

支付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建设、经济、商务、国资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对工资支付活动实施监督。

第六条 工会组织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约定和支付工资。工会组织或者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应当有工资支付事项。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工会组织、企业代表组织,通过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研究解决工资支付中的问题,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工资支付一般规定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示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包括工资项目、标准及其确定、调整方法;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及支付办法;工资的代扣、代缴及扣除事项等。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与其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及支付办法。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一致的,适用有利于劳动者的标准。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支付。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应当提前在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周、日、小时确定;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应当付清;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或任务完成情况约定,但支付周期超过1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

前款用人单位预付的部分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发项目及数额、实发数额、支付日期、支付周期、依法扣除项目及数额、领取者的姓名等内容,并保存2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提供工资清单。劳动者实际取得的工资与工资清单以及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记录应当一致。

用人单位可以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代发工资。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代发工资的,应当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前将劳动者工资足额存入其本人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下列款项:

(一)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当代扣的其他款项。

第十三条 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赔偿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劳动者;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期间的工资:

(一)事假;

(二)无正当理由不提供劳动;

(三)由于劳动者本人的原因中止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付清劳动者的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章 工资支付特别规定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七条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没有国家或行业定额标准的,用人单位确定的劳动定额应当是本单位同岗位80%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定额。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后,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十八条 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

(一)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

(三)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十九条 实行轮班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轮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

(三)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二十条 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执行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劳动进行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病伤假工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二十三条 被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隔离的疑似病人或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哺乳期间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第二十五条 国家规定的部分公民节日放假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参加节日活动的,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参加下列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一)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期间;

(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履行法定职责期间;

(三)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召开的会议期间;

(四)当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期间;

(五)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参加工会活动期间;

(六)担任职工代表参加集体合同协商活动期间;

(七)参加兵役登记等应征事宜、出任法院陪审员或证人参加审判活动期间;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用人单位规定的其他社会活动期间。

第二十七条 非劳动者原因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1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在停工停产期间提供的有关劳动重新约定其工资标准,并按约定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民工工资支付保函范文第2篇

为保证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项目部首先对所属农民工按照工种进行造册,充分掌握农民工实际情况,杜绝分包管理中的欺骗隐瞒;二是在全标段作业区内工程建设显眼位置公布了清欠举报电话0536-6425270;三是计量款再紧张也要想方设法保证农民工工资发放,保证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四是项目部每月组织计划、工程、财务等部门,直接与分包队伍,对其所完成的工程量精确验工计价,当场监督分包队伍对农民工工资的发放,随后对务工的民工进行现场调查,对分包队伍管理者拖欠情况进行检查,以做到利于监督。

第一条 监督用工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工资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事项。

第二条 用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标准未约定或者不明确的,按照不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支付。

第三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抵付。

第四条 用工单位应当每月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工资,预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余额部分到工资结算周期满时一次结清,并足额支付。

第五条 用工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将农民工工资拨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代发。用工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与银行签订委托代发工资协议,受委托银行应当按时将农民工工资拨到其个人账户,农民工持卡或存折支取工资。

第六条 用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编制工资发放表,载明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的姓名、支付的明细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事项,办理工资支付的签收手续,并将工资支付记录保存两年以上。

第七条 用工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农民工说明情况,同时就工资支付时间与工会或农民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 日。超过30 日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视为无故拖欠工资行为。

第八条 用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每月工资支付情况、每次工资结算情况,公示项目部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和电话。

第九条 用工单位与农民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工资和相关费用。工资计发到解除劳动关系之日。

第十条 建立工资保障金制度。项目部按各施工队合同工程价款的3 %分别预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工期超过1 年的,可按工程预算的3 %预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项用于该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垫付。

工资保障金包含在工程总造价内,从应付工程款中列支。

第十一条 实行用工单位工资监督员制度。用工单位指派或者农民工民主推选1 一2 名工资监督员,工资监督员负责向项目部反馈工资发放情况,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项目部举报:

(一)用工单位未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用工单位未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三)用工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四)工资支付标准约定不明确时,用工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

(五)用工单位未按期按标准预付农民工工资的;

(六)用工单位未按期与农民工结算并足额支付剩余工资的;

(七)其它影响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形的。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拖欠工程款未按期完成清欠或者发生新的拖欠,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得参与本公司新建项目招标投标。

民工工资支付保函范文第3篇

9、

10、

12、13栋工程的劳务施工实际情况,特作如下慎重承诺:

1、我公司将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相关要求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

2、我公司一定按照规定将农民工工资足额、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中;保证将每月发放的农民工工资表(表格形式、现场负责人和班组长签字认可、农民工本人签字),否则我司(或个人)愿意接受贵司的处理;

3、如因农民工工资发放、处置不力,导致农民工有不同形式的上访、闹访、集访等事件发生,贵公司可立即停止对我公司(或个人)劳务工程款的支付,我公司(或个人)愿意将剩余工程款用作民工工资保证金。

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和损失由我公司(或个人)承担。 特此承诺!

民工工资支付保函范文第4篇

安全与健康特别行动”的情况汇报

省总工会生产保护部:

根据云工[2006]总字23号《关于开展“关爱农民工生命安全与健康特别行动”的通知》要求。即时转发了省总工会的“通知”。云南煤化工集团工会于今年7月召开工会工作会议,对“农民工的生命安全与健康特别行动”进行了安排布署。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煤化集团)是云南省委、省政府在实施大企业、大集团战略中,由原云南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与云南东源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整合重组于2005年8月30日挂牌成立的大型企业集团。拥有煤炭、氮肥、电力、电解铝、煤化工等系列产品。云南煤化集团所属有14个企事业单位,分布在曲靖、红河、昆明、昭通等地。员工总数5.25万人,其中在职职工2.94万人,离退休人员2.31万人。

云南煤化集团所属14个企事业单位中有6个企业单位用有农民工,即:云南东源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云维集团有限公司、云南解化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沃特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昆阳磷肥厂有限公司(外商独资企业,党群关系在集团)、云南金星化工有限公司(民营企业,党群关系在集团)。6个企业单位共有职工21573人,农民工总数5631人,占职工总数26.10%,其中女农民工310人,占农 1

民工总数的5.5%,农民工平均年龄31.1岁,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数5122人,占农民工总数的90.96%,购买基本社会保险(工伤保险)的农民工数3187人,占农民工总数的56.59%,农民工会员数2940人,占农民工总数的53.24%,农民工月平均工资701.20元,日工作时间8小时。

农民工主要来源于本省贫困地区和本企业周边的农民,

他们主要从事煤矿采掘一线、装卸、建筑等行业,流动性大,文化素质较低,劳动技能不高,服务形式比较单一,自我维护意识不强。煤矿采掘一线的农民工由于从事工作条件艰苦、恶劣、劳动强度大的井下工作,对于相对稳定的有1475名农民工,企业都为他们购买了基本保险和工伤保险,并将他们发展为工会会员,享受与企业职工相同的待遇。对工作表现好的农民工,每年都有一定比例的同志转为合同职工人,享受与企业职工相同的政治、经济待遇。对于另外一部分占有很大比例的农民工,一方面,企业根据生产的阶段性需求,另一方面,由于农民工务农的季节性,造成了这一部分农民工流动性较大,加之有些用人企业是直接与当地政府或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协议,其基础管理工作不在用人企业,有些待遇没有办法落实,这些农民工的收入也相对较低。

“维护农民工生命安全与健康,是对农民工权益最根本

的维护。”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努力构筑煤矿生命安全的“安全网”。充分发挥一

线矿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中的“群众监督”作用,工会一直坚持参与安全的各项检查。及时发现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大力减少或避免伤亡事故,切实维护煤矿工人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合法权益,已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近800人,这批特聘的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工作在生产一线,他们在制止违章、查找隐患、报告险情、紧急情况下带领矿工撤离危险现场等方面作了大量工作,在煤矿安全生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是将特别行动纳入今年“安康杯”竞赛活动。通过“安康杯”竞赛活动,涌现出一大批安全生产先进企业,今年把“安康杯”的竞赛活动重心放在最基层的生产班组。让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职工通过“安康杯”竞赛活动参与到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中来,实现自身的安全健康权益。参赛企业通过“安康杯”竞赛活动,全面提升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的安全生产。

三是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保护农民工身体健康。针对农民工职业危害比较严重的状况,如东源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均按省煤炭厅的文件要求于1998年8月参加了省级工伤保险,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截止到2006年6月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达15157人,其中城镇职工参保人数13784人,农民工1373人。四是重点对采矿业、建筑业等高危行业中农民工进行安全

教育培训。主要措施:一是督促和协助企业搞好农民工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培训,让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职工在获得就业的同时,也得到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培训教育机会,使农民工上岗前就了解基本的安全生产常识和本岗位应知、应会的内容。企业对职工尤其是农民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通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农民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二、发挥基层工会组织的优势,利用广播、板报、知识竞赛、演讲比赛、安全文娱活动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在农民工中大力普及安全生产基础知识。

通过开展“关爱农民工生命安全与健康特别行动”,对

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部门提出整改建议,限期整改;对没有签订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中没有劳动安全卫生条款的限期整改,被检企业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督促其尽快建立工会。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机构不健全、人

员不到位的,责成健全机构,配足人员确保措施的有效落实。集团公司要求所属企业要根据行业特点和单位实际,从农民工用工中劳动安全、职业卫生容易出现问题的工作岗位、作业现场、生产环节、生活条件入手,进行确实有成效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督促企业整改,并跟踪监督,直至问题解决。

存在问题:

1、对企业来说,农民工必竟不是职工,企

业管理政策性强,农民工的一些政治、经济待遇难以解决。

2、农民工自身的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自我维护意识不强,自我约束力也较差,流动性大,增加了企业对农民工的管理难度。

3、各个企业不同的农民用工形式和不同的劳务公司,带来了农民工待遇的差异性。

云南煤化集团各级工会,在实施“组织起来,切实维权”方面,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切实有效的工作。“农民工”已成为一个新的社会成分,要解决存在的一些问题,切实维护好他们的合法权利,需要政府、社会、用人单位以及农民工自身的协调配合,共同努力,才能把维护农民工合法权利的工作落到实处。

民工工资支付保函范文第5篇

一、《条例》的主要内容

二、条例与旧的有关工资支付规定相比特点 

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 

四、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规范 

五、工资范畴的规定 

六、劳动者工资的权利 

七、劳动者加班加点的规定

八、劳动者假期工资的规定 

九、劳动者病假工资的规定 

十、企业拖欠和克扣工资的行为

 十

一、租用场地、厂房的用人单位经营者欠薪逃匿的处理措施

 十

二、对建筑领域中,工程发包、分包或者转包拖欠员工工资的处理  十

三、预防和处理拖欠工资具体的规定

 十

四、用人单位发生拖欠或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时,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十

五、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管理行为和行政处罚的规定

一、《条例》的主要内容  适用范围  支付原则  工资定义  监督检查  法律责任

二、条例与旧的有关工资支付规定相比特点  第一,《条例》在根据劳动法的原则规定细化了规定,规范用人单位的支付行为,更具操作性。

 第二,充分体现工资是劳动报酬的基本性质。在立法中坚持在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时,要体现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基本含义,以此作为基准点确定工资支付的各项制度、标准和界限,既确保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也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分配自主权。

 第三,充分体现劳动关系双方的协商权。劳动者的工资标准、调整办法都应通过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来确定。

 第四,体现政府在工资管理方面职能的进一步转变。政府对工资支付的管理,从计划经济的直接干预转到发布宏观指导政策、制定标准和规则、划定界限以及监督检查方面。

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

 第一,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建立健全工资管理制度。  第二,明确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  第三,是要建立健全齐抓共管制度。

四、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规范

 一是规定用人单位要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书面告知本单位劳动者;

 二是规定用人单位应通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等约定工资支付的标准、形式、日期等;

 三是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并提供工资单;

 四是规定用人单位要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帐,载明法定事项,并且要至少保存两年;  五是规定用人单位扣减劳动者工资的项目和行为;  六是规定了各种假期待遇的支付标准等。

五、工资范畴的规定

 工资的范围: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技能工资等)、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 明确规定了工资的形式为法定货币,实物及有价证券不能代替货币。

   

六、劳动者工资的权利

(1)按时足额领取工资的权利;

(2)查询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核对本人工资清单的权利;

(3)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带薪假期的权利;

 (4)参加选举、人民代表大会、集体合同协商等特定社会活动时获得工资的权利;  (5)对工资支付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权利。

七、劳动者加班加点的规定

(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八、劳动者假期工资的规定

 法定休假日、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

 事假

九、劳动者病假工资的规定

 按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 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十、企业拖欠和克扣工资的行为

 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逾期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的行为。  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的行为。

 十

一、租用场地、厂房的用人单位经营者欠薪逃匿的处理措施

 租用场地、厂房的用人单位的经营者拖欠工资逃匿的,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处理垫付临时生活费及追偿等事宜。

 十

二、对建筑领域中,工程发包、分包或者转包拖欠员工工资的处理。  一是规定业主单位的垫付责任。  二是规定了发包方垫付责任。

 十

三、预防和处理拖欠工资具体的规定

 一是要求各级政府要建立工资支付预警机制、信用监督机制等制度,从源头上预防拖欠工资的发生;

 二是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从而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尽早处理。  三是劳动者要增强法律意识,对违法行为及时举报投诉;  四是设置法律责任。

 十

四、用人单位发生拖欠或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时,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一是可以要求工会组织协助解决,工会组织应当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  二是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立案后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在60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 三是可以依法提起仲裁或者诉讼。

            十

五、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管理行为和行政处罚的规定 (1)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2)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 (3)解雇劳动者当天未结清劳动者工资; (4)未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帐; (5)未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 (6)拖欠或克扣劳动工资的;

(7)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拒绝、阻碍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 (9)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10)拒不整改或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

民工工资支付保函范文第6篇

1、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执行国家交通部、建设部的有关规定。

(2)双方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都应遵守公开、公正、公平、诚信透明的原则(除除法律规定的上平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

(3)开展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教育,视党和群众利益高于一切,公开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乱纪行为。

(4)发现对方在对付农民工工资中有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5)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协议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上级有关部门或本项目检查室举报的权利和义务,建议给予查处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甲方义务:

(1)甲方有义务对乙方雇佣的农民工工资发放实施全程监督;

(2)甲方有义务定期或不定期查看乙方兑付农民工工资账目或报表:

(3)甲方对群众举报和反映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行支付前置,有效期限为60日(只从上一期计量支付实际支付到款日至下一个计量支付区间)。即凡在规定时间乙方不能提供足够证据或资料说明理由的,将由甲方直接乙方所欠款项支付给民工队伍或民工本人,由此引起纠纷和问题,均由乙方自行负责解决。

(4)对群众诉诸法律的行为,甲方将以负责任的态度认真履行法院裁定的有关事项;

(5)甲方有义务对参与施工的群众进行维护合法权益的宣传和教育;

(6)甲方有义务对不守信誉,人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出善意忠告,必要时计入不诚信档案,向国家、省交通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3、乙方义务:

(1)乙方应按期或在一个计量支付周期内,必须向甲方提供对付农民工工资清单,清单上必须加盖公章,有施工队委托代理人签字,保证工资单的真实性。

(2)乙方接受甲方对施工情况进行考评时,应主动提供兑付农民工工资的相关资料或账务记录;

(3)乙方对甲方反馈给的群众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应在7日内做出说明或回复,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其后果自行承担;

(4)对群众诉诸法律的行为应积极应诉,不得故意为难或搪塞推

脱,自觉履行法院合法及合理的裁定;

(5)乙方有义务支持甲方对参加与施工的群众进行维护合法权益的宣传和教育,不得故意刁难;

(6)乙方对甲方给予不守信的通报,有权提出异议或进行行政复议,但期间不妨碍通报的执行。

4、双方约定:本协议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行。未尽事宜,经双方同意后,可以另行约定。

5、扣款标准:在每月工程结算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当期结算金额的2%进行扣除。在施工过程中,乙方无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及侵害农民工劳动报酬的行为,本工程完工后甲方返还农民工工作保证金。

6、本协议有效期为甲乙双反签署之日起至该项目进行末次工程结算一年后止。

7、本协议一式六份,由甲方执五份,乙方执一份,附在劳务施工合同之中。

甲方:驻马店市公路工程开发公司郑卢乙方:

高速洛宁至卢氏段土建NO.2同项目部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其授权的代理人:

民工工资支付保函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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