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范文
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范文第1篇
书记员庭前核实案件双方当事人到庭情况,初步审查到庭人员身份、资格。
书记员:现在宣布仲裁庭纪律:
一、参加庭审人员必须遵守仲裁庭纪律,保持庭内安静、庄严,不许喧哗吵闹。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摄影及进行其它妨碍庭审的活动。如携带手机的,请予关机。
二、当事人及代理人在陈述事实、说明理由以及辩论时,必须在仲裁员主持下,围绕争议要点进行。发言应实事求是,文明礼貌,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三、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庭开庭后,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中途退庭。旁听人员不得随意走动或者进入审理区,不准发言和提问。
四、对于不遵守仲裁庭纪律、妨碍仲裁活动的行为,仲裁庭有权制止并给予警告。经仲裁庭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责令退出仲裁庭,对申请人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按缺席裁决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庭审开始阶段
仲裁员:宁波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现在依法开庭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案由)劳动争议案。
首先核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身份:
申请人说明自己的姓名、出生年月、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申请人为单位的,说明单位全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说明姓名、工作单位、职务、代理权限、与申请人的关系;
被申请人(同上)
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同上)
第三人(同上)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
(一方当事人在收到开庭通知书后,超过规定时间30分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经书记员记入笔录后,对申请人按撤回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按缺席裁决处理)
仲裁员: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派,与劳动争议一案由仲裁员、、组成合议庭审理,任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员独任审理),任书记。下面告知当事人在庭审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的权利;
(二)、当事人有如实陈述事实、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三)、当事人有遵守仲裁庭纪律、服从仲裁庭指挥的义务。 下面询问当事人对仲裁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第三人:
(当事人应明确回答是否申请回避,并由书记员记入笔录。对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仲裁员应在问明理由后宣布休庭,并即向仲裁委员会主任汇报。仲裁委主任当即作出决定不同意回避申请的,仲裁员可在口头告知当事人后宣布继续开庭;仲裁委主任作出决定同意回避申请的,仲裁员可在告知当事人后宣布延期开庭审理)
三、庭审调查阶段
仲裁员:现在就本案事实部分进行调查,由申请人陈述申请事
项、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
仲裁员:由被申请人陈述答辩意见、事实及理由。
被申请人:
仲裁员:当事人回答本庭的提问。
四、举证质证阶段
仲裁员:下面进入仲裁庭的举证、质证阶段
申请人:说明证据的名称、证明对象
被申请人: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发表质证意见。
仲裁员: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作出相应的认证意见,认证结果可为:认定证据有效、认定证据无效、证据效力待查
(仲裁员可根据举证质证的具体情况,对当事人进行提问)
(有证人出庭作证情况下)
仲裁员:证人说明自己的姓名,出生年月,工作单位、家庭住址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查验居民身份证)
仲裁员:证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证人在作证时,应当客观公正地提供证言,如有意歪曲事实真相作证的,将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证人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提问。证人对上述权利义务是否听清楚了?
证人:(应明确回答)
仲裁员开始提问,并由证人回答。
仲裁员:当事人是否有问题向证人提问?
五、辩论阶段
仲裁员:下面进入仲裁庭的辩论阶段。辩论应当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进行,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归纳辩论焦点)。辩论的顺序为先申请人,后被申请人。辩论时发言应实事求是、简明扼要、避免重复,不得进行人身攻击。先由申请人发表第一轮的辩论意见。
申请人:
仲裁员:由被申请人发表第一轮的辩论意见。
被申请人:
(第二轮辩论意见同上)
六、最后陈述阶段
仲裁员:辩论阶段结束,请当事人发表最后意见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七、调解阶段
仲裁员:经过仲裁庭事实部分的调查、举证质证、辩论以及最后意见陈述,本庭认为本案事实基本清楚、是非责任基本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本着自愿、合法的原则先行进行调解,现在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进行调解?
申请人:
被申请人:
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范文第2篇
一般程序的内容,包括立案、调查、处理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当事人陈述和申辩、送达处罚决定书。
1、立案。应遵守有关时效的规定,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对于在两年以内未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追究。
2、调查。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证件。
3、(写)处理决定。根据不同的违法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处理建议。
4、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及法律依据。
5、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
6、制作处罚决定书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送交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但是,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依法应当在2日内送达。
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是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行政处罚案件,具体讲有下面几种:
一是处罚较重的案件。所谓处罚较重,按行政处罚的种类来说,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证照、行政拘留以及数额较大的罚款等行政处罚,是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适用一般程序。而警告,是较轻的行政处罚,一般当场作出处罚就可以了。按照行政处罚的幅度来说,罚款数额对公民在50元以上,对法人1000元以上的罚款行政处罚,也要适用一般程序,执法人员就不能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告行政机关,经过调查,依照一般程序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公民警告及5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给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警告及100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都要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实施处罚。
二是情节复杂的案件。行政机关需要经过调查,才能搞清案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不能简单适用简易程序,对于这类行政处罚案件,执法人员应当报告行政机关,按照一般程序处理。比如执法人员发现一书店出售淫秽书刊,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的只有一两本,除了没收这几本淫秽书刊外,执法人员能不能对该书店当场作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不能这样处理这个案件。对于这样的案件,执法人员虽然只查获一两本淫秽书刊,但还是应当查清其淫秽书刊的来源、出售的总量以及出版、印刷环节上的问题。这都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调查,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是当事人对于执法人员给予当场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执法人员在处理较轻的行政处罚案件时,尽管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是,遇有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认定事实有错误,而执法人员又与其争执不下,难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提交行政机关,按照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经过调查取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说明,执法人员当场已经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而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应当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而不是由行政机关依照一般程序再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
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特征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不是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并列的独立、完整的程序,而只是一般程序中的一道环节,主要是对特定的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前,在案件当事人和调查人员共同参加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的专门人员主持听取当事人的申辩、质证和意见,以进一步查清事实和核实证据。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如下图:
行政处罚中设置听证程序,其目的在于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与公正性,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与复议、诉讼不同,复议与诉讼是一种事后监督程序;而听证程序是一种事先、事中监督程序,是行政机关自我监督、自我改正程序。
二、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邮政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如撤销信封生产监制证书,吊销集邮业务经营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信息产业部发布的《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明确:对公民罚款在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在10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的罚款;同时也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河北省人民政府对较大数额的罚款规定为: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将导致行政处罚不能成立的后果。
三、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主持人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邮政部门一般应当指定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相关人员主持听证,案件承办部门不得主持听证。听证的记录员亦应当执行前述规定。
四、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举行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听证程序依照下列规定举行: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并由当事人签字。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名单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等事项,并通知案件调查人员。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在当事人要求听证之日起3日内告知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并将案卷一并移送。
听证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亦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并提出处理意见,连同案件调查材料、听证笔录,报邮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予以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其他有关机关处理的决定。
行政处罚程序的主要内容
所谓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指由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在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制度。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简易程序是对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处罚较轻的行为,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除了按照简易程序处罚以外,都要依照一般程序给予行政处罚。对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申辩和听证程序。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同时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3.办案人员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人员分开。行政处罚法规定,除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其他行政处罚决定经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同时还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对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处罚结果必须报告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4.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本法规定的当场收缴罚款个别情形外,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5.完善行政机关监督制度。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这是对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的法定要求,对人民群众的申诉或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复核,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行政机关要及时主动纠正或者由上级行政机关督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予以改正。
行政处罚的四种决定程序
决定程序主要包括一般程序、共同程序、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
一般程序
除了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外,其他行政处罚都应当遵循一般程序进行。一般来讲,对公民给予5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1000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等,应当适用一般程序。对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如果当事人与执法人员在认定违法事实方面有分歧,以致于无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也应适用一般程序。一般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调查取证。
进行调查取证,必须坚持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既要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材料,也要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必要时,还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询问或者检查应当按规定制作笔录;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抽取的样品应当封存,并由指定的机构进行鉴定或保存,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需要保全的物证先行登记保存,责令当事人妥善保存,不得转移、损毁,行政机关在7日内对此作出处理决定。调查取证要坚持回避制度,凡是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都应当回避,不得参与本案的调查、处理。
2.作出处理决定。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还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法律救济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还必须盖有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3.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共同程序
共同程序是指适用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时应当共同遵循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
1.调查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3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处理行政处罚案件,首先应当进行调查,查明有关事实,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有关证据,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制原则的基本要求。
2.告知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由于当事人往往并不了解自己应有的权利,因此法律要求行政机关在做出决定之前,有义务告之权利,这既有利于当事人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也可以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
3.陈述和申辩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作为有关事件的参加者和证人,最清楚整个事件的全过程,我们不否认当事人可能因害怕制裁而故意隐瞒歪曲违法事实,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不仅有利于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行政机关全面、客观地了解有关事件,查清违法行为。因此,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必须保证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极和申辩权,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正确的应当采纳,错误的也不应因此加重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处理较轻违法行为、处以较轻的行政处罚时应遵守的比较简单的行政处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一般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这主要是指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无需进一步调查取证。
2.有法定依据。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文规定,而且如何处罚也要有明文规定,否则不能适用。
3.限于特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只有对公民给予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才能适用简易程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超出限额罚款或者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只能按一般程序办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1)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种类或者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的名称,并应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4)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当场交付当事人。
(5)执法人员必须将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适用简易程序,也应当向当事人告知权利,允许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当场处罚不服的,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行政处罚法》新确立的一个程序,是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意见的一项制度。
它在防止执法人员独断专行,加强行政机关内部制约方面有着积极作用。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听证程序主要适用于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并非必经程序,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但是否真正进入听证程序,还要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在法定的权利期间内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只有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时,听证程序才必须适用。
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范文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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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庭审程序介绍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员和仲裁庭制度。仲裁庭审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身份核对与旁听人员登记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等资料按照《开庭通知书》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仲裁庭的书记员将在候审场所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代理权限等事项进行核对,复印身份证件,并要求签到。
按照《劳动仲裁公开审理案件办法》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除下列情况外,应当一律公开审理:(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案件;(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三)经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对于不公开审理的实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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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公民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旁听,申请旁听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件。但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批准的人不能参加旁听。仲裁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旁听人员发放旁听证。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劳动仲裁庭纪律,仲裁庭应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旁听人员实施安全检查。依法公开审理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相、摄影、转播庭审实况。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持有效证件要求旁听的,须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参照中国公民旁听的规定办理。外国和境外记者的旁听按照我国有关外事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宣读仲裁庭纪律
1、仲裁庭开庭期间,所有人员必须服从仲裁员的指挥。
2、仲裁庭内要着装整洁,不得随意走动。
3、仲裁庭内要保持肃静。开庭时不得鼓掌、喧哗和吵闹;不得使用任何通讯工具,不得进行其他妨碍仲裁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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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经仲裁庭许可,仲裁参加人不得发言和提问。
5、旁听人员不得发言和提问。
6、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录音、录象或摄影。
7、对违反仲裁庭纪律和干扰仲裁活动的人员,由仲裁员予以劝告和制止;不听劝告的,仲裁员有权作出;警告、训诫或责令退出仲裁庭,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宣布开庭
仲裁庭纪律宣读完毕,仲裁庭首席仲裁员(独任审理的仲裁员)宣布开庭,包括审理的案件案由、仲裁庭成员姓名、书记员姓名。
四、当事人身份核对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陈述个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时间、原籍、现住址、现任职务、代理人与当事人的关系。仲裁庭询问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身份有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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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权利义务告知和回避申请
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享有如下权利: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的权利,有申诉、申辩、质询、质证的权利,有请求调解、自行和解、要求裁决的权利,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申请人有放弃、变更、撤回仲裁请求的权利;被申请人有承认、反驳申请人仲裁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
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承担如下义务:有遵守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纪律的义务,有如实陈述案情、回答仲裁员提问的义务,有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举证的义务,有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的义务,有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裁决文书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5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认为仲裁庭组成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可以申请仲裁庭组成人员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其回避理由是否成立。
六、申诉与答辩
由申请人陈述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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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进行答辩,申请人当庭变更、追加、撤回仲裁请求时被申请人表示当庭答辩有困难的,仲裁庭可安排适当答辩时限。
七、调查与质证
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对案件争议的事实进行调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紧跟仲裁庭的调查进程陈述事实;经仲裁庭的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才可就仲裁庭未主动调查的其他事实作补充陈述。
经仲裁庭询问,当事人明确表示对案件事实没有其他补充后,仲裁庭对案件事实部分的调查告一段落,转入证据质证程序。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前准备好全部证据的复印件(准备足够数量的副本)、按顺序理清相应原件。质证前,仲裁庭将询问当事人是否有其他证据需要当庭提交或有证据线索需要一定期限内补充提交,当事人应当将已准备好的证据一次性提交仲裁庭,或者提出延期提交证据的申请,但是否准许,需经仲裁庭许可。
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包括证据形式和内容)、关联性(与争议焦点或对方证明目的的关联性)、合法性(证据来源、取证方式或证据内容本身是否合法),针对证据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质证按如下程序进行:被申请人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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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前提交申请证人作证申请,申请书包括证人姓名、身份证件、联系方式、拟证明事实。证人作证时,应当如实向仲裁庭提供证言,不得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不得作伪证,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可以向证人发问(应当注意发问方式,不得进行诱导或威胁),证人可以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提问。
质证完毕,仲裁庭告知当事人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并根据案件情况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作出认定,当庭不能认定的,仲裁庭将在闭庭后予以审查认定或不予认定。
八、仲裁庭辩论
质证完毕,仲裁庭可休庭进行合议,确定辩论焦点。恢复庭审后,告知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陈述辩论意见。当事人围绕争议的焦点,以证据为基础提出自己的辩论意见。申请人先发言,然后是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发言;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可就争议焦点相互辩论,但应注意语言文明,不得进行人身攻击或其他不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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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仲裁庭调解与裁决
辩论完毕,仲裁庭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7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7条的规定对案件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仲裁庭征询当事人在仲裁庭主持下进行调解的意愿,如双方任一方明确表示没有调解意愿,仲裁庭可宣布择日作出裁决或者经合议、经仲裁委员会审批后当庭裁决;双方均表示愿意接受仲裁庭的调解时,仲裁庭可采取双方在场调解、单独调解等方式展开调解工作。
对扣押 http://s.yingle.com/l/ss/726155.html 恶意呛水溺死同伴
15
岁少年领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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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退休后被判处刑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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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前停止执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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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女“借走”邻居300多万放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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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组织具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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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级别管辖 http://s.yingle.com/l/ss/726147.html 怎样正确理解和把握刑事拘留时间 http://s.yingle.com/l/ss/7261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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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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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首例跨国信用证诈骗案告破嫌犯被刑事拘留 http://s.yingle.com/l/ss/726140.html
刑讯逼供构成要件 http://s.yingle.com/l/ss/726139.html 简易
程
序
的
举
证
期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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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条件及取保候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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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必须遵守的程序 http://s.yingle.com/l/ss/726135.html
被取保候审人逃逸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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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 http://s.yingle.com/l/ss/726132.html 自诉案
件
可
以
申
请
延
期
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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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可以判缓刑吗 http://s.yingle.com/l/ss/726130.html 什么是延期审理 http://s.yingle.com/l/ss/726129.html 取保
候
审
的
条
件
是
什
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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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勘验 http://s.yingle.com/l/ss/726127.html 什么情
况
下
可
以
办
理
取
保
候
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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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公诉词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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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保证人要符合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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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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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刑事案件第一审开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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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的范围及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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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情局局长”骗财15万获刑10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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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限及取保候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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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检查笔录 http://s.yingle.com/l/ss/726109.html 绑架罪
与
敲
诈
勒
索
罪
的
区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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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山丹“民警刑讯逼供案”被告无罪 http://s.yingle.com/l/ss/7261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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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乡冒用身份法院判定其盗窃处以徒刑 http://s.yingle.com/l/ss/7261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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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 http://s.yingle.com/l/ss/726095.html 有哪些
情
形
可
以
先
行
拘
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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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给他人摩托车又窃取索赔构成诈骗罪 http://s.yingle.com/l/ss/726093.html
取保候审应具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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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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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式
有
哪
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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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保证金数额与取保候审保证金退还 http://s.yingle.com/l/ss/726082.html
视听资料的概念 http://s.yingle.com/l/ss/726081.html 公安立
案
后
的
程
序
是
怎
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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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富周A行贿案在上海二中院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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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刑事审判监督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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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公诉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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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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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程序 http://s.yingle.com/l/ss/726056.html
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范文第4篇
(银监发〔2009〕72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实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2011年总体工作安排。为认真做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培育和发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做好三年计划实施
为顺利实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三年总体工作安排,各银监局要成立“一把手”负责的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抓紧制订实施方案,明确各阶段要求,落实具体措施和责任,积极加以推进。各级监管机构要积极与地方人民政府沟通,争取地方人民政府支持;要加强与当地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的协调,制定落实各项扶持政策;要积极宣传相关政策,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二、严格落实准入挂钩措施
为确保三年总体工作安排全面完成,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发起人要按照社会责任和商业利益、网点覆盖和战略布局、自主选点和监督指导有机结合的原则,首先考虑在国定贫困县和中西部地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重点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服务空白、竞争不充分的问题,以实现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的目标。考虑到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银监会决定实施准入挂钩措施,即主发起人在规划内的全国百强县(按上评比结果执行)或大中城市市辖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原则上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国定贫困县)实行1:1挂钩,或与中西部地区实行1:2挂钩,主发起人在这些地区没有分支机构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在东部地区(全国百强县、国定贫困县和大中城市市辖区除外)规划地点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原则上与国定贫困县实行2:1挂钩,或与中西部地区实行1:1挂钩,主发起人在这些地区没有分支机构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主发起人应按上述要求选择拟设村镇银行地点,并报经主监管机构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拟设村镇银行所在地银监局申请筹建。主监管机构是指负责主发起人法人机构日常监管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主监管机构是银监会的,挂钩计划经银监会合作部同意。全国百强县、大中城市及东部地区所在地银监局要认真把关,对到辖内规划地点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主发起人,必须要求其提供主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书及有关挂钩计划批复。主监管机构要督促主发起人在6个月内落实挂钩计划。对未按规定落实挂钩计划的主发起人,主监管机构不得为其新设村镇银行出具监管意见书,全国百强县、大中城市及东部地区所在地银监局也不得受理其村镇银行筹建申请。对积极到国定贫困县和中西部地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银行业监管机构支持其到发达地区发展,并在分支机构设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和新业务准入方面开辟绿色通道。对落实挂钩措施不力的地区,银监会将对该地区村镇银行设立计划予以适当调整。
本通知发布前已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的,一并实施挂钩措施。
各级监管机构在实施准入挂钩措施过程中,要加强地区之间横向沟通,系统之间上下联动,确保信息畅通,工作有序。银监局要定期及时上报挂钩情况和机构组建进展,银监会将根据掌握的情况,适时指导和调整计划。各银监局可结合实际,制定辖内挂钩措施实施细则,并报银监会备案。
三、切实实现三年总体工作目标
在大力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三年总体工作安排过程中,鼓励主发起人成立专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管理的事业部,支持在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带动农户多、运营管理好、信用记录良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上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允许各地在三年总体工作安排框架下经银监会同意后适当调整机构类型、区域分布、时间安排。
各级监管机构要严格准入标准,规范操作程序,严把准入关,确保机构准入质量。要加强相互联动,及时通报信息,形成工作合力。主监管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并表监管,并督促主发起人实施并表管理。属地监管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明确股东责任,强化资本约束,加强风险监管,实现可持续发展。
银监局负责辖内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准入事项和非现场数据的组织报送工作。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业当月,要通过监管信息系统及时上报相关非现场数据;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按月以电子邮件形式向银监会报送《村镇银行挂钩计划统计表》(见附件2)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三年工作安排进度统计表》(见附件3);年中和年末后20日内要分别向银监会提交工作报告;涉及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境外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重大事项的,应事先报告银监会。
银监会将及时督促指导各地积极开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培育和发展工作,年终对全国相关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范文第5篇
当事人到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办理立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五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应增加一份):
1、仲裁申请书;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被申请人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其它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4、仲裁协议;
5、其他证据材料。
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则通知申请人预交仲裁费,如果不符合立案条件,应通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并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二、选择仲裁员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组成人员由当事人双方在仲裁机构聘任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选择仲裁员应把握三条原则:
1、选择熟悉相关专业知识的仲裁员;
2、避免选择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仲裁员;
3、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选出仲裁员。当事人未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有效期内选定仲裁员,仲裁机构将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该项权利,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三、仲裁开庭前的准备
(一)研究把握仲裁规则和相应通知书。
(二)提出异议。依据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在进入仲裁程序后,对仲裁协议效力或者对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有异议的,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仲裁案件书面审理的,应当在规定的答辩期间提出。
(三)提交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讲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四)提出答辩或反请求。
四、开庭和裁决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申请书、答辩状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一)仲裁庭进行事实调查;
(二)双方辩论。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三)作出裁决。裁决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五、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调解。调解程序只有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才能开始,不是仲裁程序中的必经阶段。仲裁庭以下几种方法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
1、仲裁庭同时与双方进行磋商。
2、仲裁庭分别与双方进行磋商。
3、双方自行磋商。
六、履行裁决与申请强制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裁决。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裁决的结果。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申请强制执行。在一方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裁决结果时,另一方当事人可就裁决结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申请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2、申请仲裁裁定的强制执行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双方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当事人中有一方是公民的为一年。
3、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供的材料包括强制执行申请书和仲裁裁决书正本、裁决书送达证明、仲裁协议书或包含仲裁条款的合同书以及人民法院需要的一些其他材料。被执行人在国外的,按照国外法院的有关要求提供。
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范文第6篇
(一)《仲裁法》第20条规定了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优先权。这是与仲裁最基本的原则当事人自愿原则相违背的。双方当事人基于自愿选择仲裁机构裁定纠纷,已经间接排斥了法院的管辖。对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当然首推其选择的仲裁机构。而由法院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似有“越俎代庖”之嫌,仲裁机构也丧失了独立性,失去了其最基本的存在基础,成为受制于法院的二级机构。
(二)《仲裁法》第28条第2款及第46条规定了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管辖法院,分别由财产所在地和证据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仲裁与诉讼不同,不存在法定管辖的问题。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可以约定由任一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而仲裁机构完全可能与财产所在地和证据所在地不同,而法院也不如仲裁庭了解当事人争议的具体情况,在执行的过程中难免有所疏忽延误,使得仲裁高效、快捷的特性无法突现。
(三)《仲裁法》第
58、6
3、70、71条规定了法院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制度。仲裁离不开法院的支持和监督,同时法院应在法律范围内对仲裁行使司法监督权。整体而言,我国仲裁员的业务水平及各方面素质普遍要比法官好,从两者选任的条件就可看出。可根据现行的司法监督制度,法院做出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之前,完全在审查和听取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提出的意见基础上做出裁定,将仲裁庭排斥在外。《仲裁法》在详细规定法院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的同时,却不赋予仲裁员陈述意见的权力。一旦仲裁裁决被错误的撤销或不与执行,势必影响仲裁这种解决方式在公众心中的形象和在解决纠纷体系中的地位,造成诉讼的扩张和仲裁的萎缩。
(四)《仲裁法》第58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法院在审理撤销裁决申请和执行裁决时,对国内仲裁裁决的审查范围既包括对程序的审查,又包括对认定事实和使用法律是否正确的实体方面的审查,而对涉外仲裁只就程序问题进行司法监督,形成了双重监督标准。对国内仲裁裁决的审查过于严苛,不仅使同是仲裁当事人却因一方又涉外因素而受到特殊待遇,与《仲裁法》确定的当事人法律地位相同原则背道而驰,而且也与国际上弱化法院对仲裁干预的发展趋势相违背。
在找出完善《仲裁法》司法监督制度的办法之前,我们必须首先认识到下面客观的事实:
(一)必须充分肯定《仲裁法》确立的我国的仲裁监督体制。由于当时立法技术、法律适用和社会背景的限制,《仲裁法》规定的司法监督制度与国际通行仲裁原则还有矛盾之处,其部分条文之间的规定也不统一。但它毕竟是我国第一部完整系统的仲裁法典,吸取了各国仲裁法及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长处和精华,在司法监督方面的规定基本符合国际通行的仲裁原则。结束了我国仲裁立法不统一,仲裁制度不一致的混乱局面。
(二)必须承认某些程序性问题与实体性问题的重叠性。按照一般法律规定,法院对裁决的审查分为程序上的审查和实体上的审查。程序性问题主要发生在仲裁程序的过程中,对裁决的结果或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的影响,而实体问题主要发生在裁决作出时,对裁决的结果或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直接的作用。但是对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的分类并不是绝对的。例如《仲裁法》第58条中规定的后三种情形即是如此,这三种情形是: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这三种情形既含有程序因素,又含有实体因素,体现出某些程序性问题与实体性问题的重叠性。
(三)顺应国际上仲裁司法监督方面立法的趋势。各国仲裁立法中大多规定了法院有权对裁决进行实体审查,但仅限于两个方面,一是出于“公共秩序保留”的事项,二是兼具程序性的实体事项。此类国家的典型代表英国和美国对仲裁制度进行了许多重大改革而逐步缩小了法院对裁决的审查范围。英国在其1979
年仲裁法第3条中规定法院不再对事实认定进行审查。在国际立法方面,《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和1985年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都承认仲裁裁决的终局性,法院在执行裁决时,只审查程序上的自然正义问题,而不对裁决的是非曲直进行司法复审。所以从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趋势来看,法院对仲裁的干预趋向减少。
针对国家既要对仲裁实行司法控制,又要使这种司法控制在仲裁的保密性、快捷性和终局性与广泛的公共利益之间达成平衡的两难境地,笔者认为“适度性”是较好的办法。“适度性”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承认仲裁裁决的终局性;
二、法院原则上不审查或者严格限制审查裁决中的实体内容,只审查仲裁程序是否合法;
三、在仲裁程序中,法院的监督以支持或协助仲裁为主,且法院介入仲裁的范围以当事人或仲裁庭的申请事由为限,不得擅自扩大监督范围。在当事人与仲裁庭不需要法院协助时,法院采取“不干涉主义”;
四、法院监督仲裁应当坚持以促进仲裁发展为原则。
在“适度性”方法的指导下,笔者认为对仲裁的司法监督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进行考虑,以图完善:
(一)由仲裁机构裁定仲裁协议的效力。现代国际仲裁立法的趋势是,由仲裁庭作为最终判断仲裁协议效力和自身仲裁管辖权的机构。由仲裁机构作为仲裁协议效力的裁判者,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相一致,有利于仲裁机构的独立性
(二)授权仲裁机构直接对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申请进行裁定。由于仲裁庭比法院了解当事人争议的具体情况,由仲裁机构直接对保全申请进行裁定,不但有利于提高仲裁效率,及时解决纠纷,而且还可以减少保全错误的发生,避免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三)明确规定仲裁员参加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活动,并有权陈述意见。法院对仲裁行使司法监督权的活动与整个仲裁制度密切相关,尤其是在中国加入WTO后,采用仲裁制度处理大量涉外经济纠纷更为必要。为避免审判人员因欠缺仲裁经验而做出错误裁定,建议法院在审理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时和做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时,听取仲裁员的意见,让仲裁员参加司法监督活动,做到兼听则明,符合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
(四)取消法院有关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规定。法院通过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两种方式进行司法监督。但从《仲裁法》第58条有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规定与《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60条关于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规定来看,除了对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司法监督的区别之外,两者并无实质性的差别。当事人在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未果时,还可以再次申请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这样的二次司法救济将可能造成授予故意拖延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以合法依据的恶果。为此我们可以借鉴外国仲裁立法,以撤销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方式吸收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方式,使撤销仲裁裁决成为仲裁司法监督的唯一救济手段。
(五)统一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载的司法监督范围。《仲裁法》中规定的法院对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审查的“双轨制”不仅不符合世界各国仲裁立法的趋势,而且与其规定的仲裁当事人地位一律平等相矛盾。为了使我国的司法监督制度是国内与涉外并轨,建议取消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实体审查规定。至于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的界定,建议通过实施细则进行细化。
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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