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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行业发展现状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火烈鸟2025-11-201

律师行业发展现状范文第1篇

律师行业党建工作调研报告

针对我市律师行业发展现状,为了进一步探索新时期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的思路和方法,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律师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促进我市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我局成立了律师行业党建工作调研组,于今年8月对我市律师行业党建工作进行调研。本次调研采取座谈、问卷调查和实地考察的方式进行,重点就全市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基本情况、党建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党员律师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情况,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党建工作等问题进行了调研,并结合今年的年审注册工作,对全市律师的政治面貌进行了调查摸底。通过调研,全面掌握了我市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情况,摸清了底数,也发现了我市律师党建工作中的亮点和存在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律师党建工作提供了依据。

一、我市律师党建工作的基本状况

2003年以来,我市律师业因原有的律师事务所暂缓注册,导致我市的律师也成空白状态,2009年在我局的积极协调下引进了内蒙古圣泉律师事务所,并于2010年8月被内蒙古司法厅批准注册。现该所从业律师13人,其中执业律师7人、实习律师6人。律师行业党组织的建设也随着律师业的发展而发展壮大,具有党员身份的律师所从业人员3人,律师党员占执业律师的29.8%;党员的平均年龄轻、文化程度高,35岁以下的党员约占党员总数的50%,并且全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一)律师党支部组织生活基本正常。组织生活是党的基层组织

1 生命力活力的体现,支部有活动才会有生命力活力。通过发放的份律师党员调查问卷统计,90%的律师党员经常参加组织生活,80%的律师党员反映所在支部经常开展活动,30%的律师党员评价支部生活形式单一,流于形式,效果不理想。大多数党支部开展活动主要以支部会议为主,而支部会议的内容又以传达上级会义精神、学习上级文件为主;部分党支部将支部会议和所务会议结合在一起,没有专门的支部生活会;有的党支部活动形式和内容常有创新,丰富多彩,如将党员活动与行业奉献相结合,将党建工作与树立律师良好形象相结合。

(二)大多数律师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明显。从调查表反映的情况看到,90%的非党员律师认为大多数律师党员都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据统计,律师党员多数是所在律师所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大部分律师党员在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能较好地体现出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他们带头遵纪守法,带头诚信执业,带头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以自己的一言一行带领广大律师认真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在服务中心、服务发展、服务民生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近年来,全市没有一名律师党员因执业违法违规受到处分。

二、律师党建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及其原因

(一)部分律师党员党的意识有所淡化。集中体现在一些律师党员长期不接转组织关系,长期不参加组织生活,不愿表明党员身份,将自己等同一般群众;一些律师党员政治意识淡化,不重视政治学习,不关心政治,价值观念扭曲,宗旨意识、党性观念淡薄,对党组织活动热情不高,在执业中急功近利,重经济利益轻社会效益。究其原因有两方面:一是这些律师党员放松了党的知识和政治理论的学习,忽视了世界观改造;二是一些律师党支部软弱无力,未能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未能为党员强化党性意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2 创造条件。

(二)部分律师党支部没有发挥作用,少数处于瘫痪、半瘫痪状态。调研发现,有的律师所党支部组织生活不健全, “三会一课”制度落实不好,并且主动开展活动的少,而开展活动的内容简单、形式单一,缺乏凝聚力和吸引力。有的支部除了参加上级党组织组织开展的活动外,没有召开过组织生活会,更淡不上组织开展其他活动了。在这些支部里出现了“党员找不到组织”,群众不知道谁是党员的情况,表明了这些党支部处于瘫痪或半瘫痪状态。究其原因:一是党支部所在的律师所规模小、管理不规范,或者是由规模小的律师所联合成立的联合党支部。这些党支部的书记一般不是所主任或合伙人,党支部的活动得不到律师所的理解和支持,律师党员忙于业务,无活动时间又无活动经费,致使党支部生活不正常,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无从体现。二是有些律师所负责人、律师党员对律师党建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紧迫感不强,认为律师所只要搞好业务、不出乱子就行了,党建工作搞不搞没关系,因而主动性、积极性不够。三是有的律师党员对党组织和党员时律师所能不能发挥作用、发挥什么作用认识不清,导致了行动上停滞不前。四是一些律师党员从生存角度出发,重视律师身份,淡化党员身份,重视经济效益,淡化党的工作,对党组织生活不感兴趣,党员的作用也就无从发挥。

(三)律师所党支部活动经费缺乏。这是律师党建工作遇到的最大的难点和问题。党支部没有经费,就难以开展活动或只能开展一些不需要经费的活动。目前,除少数律师所党支部能自筹经费自主开展活动外,大多数律师所党支部的活动都是由市律师协会党总支和市、区司法局组织推动,活动经费“挪用”了司法局办公经费和从市律师协会会员费中支出。律师所党支部经费缺乏是一个长期的老大难问题,

3 原因是多方面的。多年来上级党组织在律师党建经费上没有给予支持是其原因之一。律师事务所是一个自负盈亏的中介组织,除一些规模较大的律师所外,一般没有专门为党支部解决活动经费。

(四)对流动党员管理较为困难。个别党员特别是外省籍调入的律师党员长期不接转组织关系,有的甚至不表明自己的党员身份,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脱离组织”的现象。目前全市律师队伍中尚有81名党员未接转组织关系,其中大部分是在本地退休、组织关系在原单位的老党员,但也有少数无正当理由却不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组织关系不接转的原因:一是组织关系接转手续繁琐,特别是跨省的接转,更是费时费力,加之律师工作流动性大,这也间接造成了个别党员不愿意接转组织关系。二是一些律师党员从生存角度出发,重视经济效益,淡化党员身份,不愿接转组织关系。

(五)在律师中发展党员难度大。一个时期以来,加入共产党对律师吸引力不强,部分律师更愿意加入民主党派。其原因:一是部分律师认为加入民主党派政治发展空间较大。律师加入民主党派后当选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机会比中共党员大得多,而且加入民主党派还可以有机会进入民营企业家的交际圈子,有利于业务的拓展。二是律师所党支部对发展党员不重视、不主动,没有发展计划。有些党支部党务工作者对发展党员程序不熟悉,不知如何去发展党员;有的党支部无活力,没有发挥作用,缺泛影响力,无法吸引优秀律师向党组织靠拢。三是从发展党员的程序上看,非党员律师普遍反映加入共产党的程序繁琐,从入党积极分子到预备党员的时间长,一些有意向入党的优秀分子也因此打消了入党念头。四是部分非党律师对入党存在模糊认识,认为入不入党对律师执业没有影响,入了党后对执业并没有帮助,反而在思想上组织上受约束;有的片面认为,党员只

4 有交党费的义务,却鲜有权利。

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律师党建工作的建议

加强和改进律师党建工作,必须重视研究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勇于创新、大胆实践,确实推动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发展出现新局面。我们认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努力推进律师党建工作“一个提高,四个强化”。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律师党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对于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七大明确作出了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总体部署,对包括律师行业在内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中央领导对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高度重视,要求切实加强律师行业党建设工作,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对律师行业的广泛覆盖,积极探索新社会组织加强党的建设的新方法新经验。各级律师管理部门、律师党组织和广大律师党员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把认识上升到律师党建工作是推进党的建设伟大工程重要组成部分、是律师事业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的重要保障、是律师队伍完成时代使命的必然要求、是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内在要求这一高度,进一步增强律师党建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广泛开展加强和改进律师党建工作重要意义的宣传,律师党组织和党员的地位、作用宣传,律师行业党员的先进典型宣传,提高广大律师对加强和改进律师党建工作的认识,为推进律师事务所党的建设打好思想基础。律协党总支要积极协调联系报纸、电视、电台等媒体,加大对律师行业的先进党支部和优秀党员的先进事迹宣传,不断扩大律师党员的社会影响力。

(二)强化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的领导和工作指导,确保律师工作的正确方向。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是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一个组成部分。各区司法局党组织和市律师协会党总支要给予高度重视,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切实加强沟通协调。一是进一步理顺律师党建工作的管理体制。适应我市律师管理体制,我市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应坚持以所在区司法局管理为主,市律师协会党总支指导的双重管理体制。在不断深化“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条条管理与块块管理相结合,以块块管理为主”的双重管理的律师党建工作管理体制的同时,要积极探索律师党建工作管理体制新思路,在时机成熟时,将市律师协会党总支改为市律师协会党工委或党委,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指导全行业党建工作职能和作用。二是健全完善律师行业党建工作责任制。要形成市司法局党委和统一领导,市律师协会党总支牵头,各区司法局党组织具体负责,律师管理部门配合,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市律师协会党总支要结合开展行业自律,积极协助各区司法局党组织指导律师事务所健全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三是要建立定期沟通机制。每年至少要研究一次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沟通掌握情况,研究解决问题,作出工作部署。要加强调查研究和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不断提高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水平,确保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确保律师工作的正确方向。

(三)强化律师行业党务工作,提高律师行业党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和服务能力。各区司法局党组织、市律协党总支和各律师所党支部,要认真学习和落实好中央组织部、司法部党组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律师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切实加强律师行业党员队伍建设。一是加大律师党务工作者和律师党员的培训力度。加强律师

6 党组织党务工作者和律师党员的党的知识和党务知识培训,是加强律师党建工作的保障。建议市委组织部把律师党组织党务工作者和律师党员的培训纳入培训范围,每年组织安排一次律师党员高层次的专门培训班;市区司法局党组织和市律师协会党总支也要制定党务工作者和律师党员培训计划,确保律师党务工作者、律师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每年都能够参加一次党的知识、党务知识的培训。要适应新时期的需求,不断改进方式方法,进一步增强律师党员教育培训、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实效性。充分利用各地律师协会普遍建立的网上定期培训、业务培训等载体,精心设计律师党员教育培训的内容和方式,努力提高教育培训工作质量。二是要切实加强对律师行业党的建设的领导和工作指导。要建立健全律师党员档案,实现律师党员信息数据的互通共享。要切实做好律师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对进入律师事务所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的律师党员,要求其将组织关系转入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对退(离)休后到律师事务所工作或一时不能接转正式组织关系的,要及时转入临时组织关系,参加党组织的活动。对于新执业、转所和申请实习的实习律师党员,律师管理部门要主动做好服务,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同步做好党组织关系转接工作。党员的转入、转出的要实行组织关系接转回执制度。新进入律师事务所工作的人员,原来已是预备党员或入党积极分子的,律师所党组织要加强沟通协调,做好相关材料的衔接和移交工作,加强培养教育,确保培养教育工作有效衔接,不脱节不断线。律师所党组织要根据行业特点,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严格党内生活制度,认真履行党章规定的职责任务,充分发挥律师行业基层党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三是进一步探索解决党支部活动经费的方法和途径。根据我市律师行业的实际情况,可采取“六个一点”办法积极探

7 索解决党支部活动经费的途径:党支部所在律师事务所适当解决一点;市律师协会在每年会员费收支预算解决一点;律师所党支部通过开展公益性法行服务活动解决一点;律师所党支部建立支部活动基金向党员个人募集解决一点;上级党组织全额返拨党费解决一点;建议税务部门以退税方法在律师所上交的税费中按照党员数解决一点。

(四)强化律师党建固本强基工程,切实加强律师所党组织建设。一是根据律师党员数量、分布状态等,加强分类指导,努力扩大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面。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要指导帮助单独建立党组织;对党员人数少、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联合组建党组织,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对律师业的广泛覆盖,做到律师事务所建在哪里,党组织就覆盖到哪里,党的工作就开展到哪里。要大力加强市律师协会和各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领导班子建设,注意选好配强党组织负责人。二是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要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严格党内生活制度,认真履行党章规定的职责任务。律师事务所可以在适当的地方挂上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的牌子,为党支部建立党员活动室,在律师介绍栏里公开律师的党员身份,为党组织和党员树立形象、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同时也便于群众的监督。三是健全律师所党支部组织生活,创新活动方式、丰富活动内容。各区司法行政机关党组织和市律协党总支要加强指导,督促并帮助律师所党支部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健全组织生活。要根据律师行业的特点,创新活动方式和内容,组织律师所党支部开展与律师行职业相适应的党员活动,使党支部活动贴近律师工作、贴近律师业,为党员群众所欢迎,为律师所管理者所理解和支持,努力为律师所党支部和律师党员发挥作用搭建平台、创选条件。要以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围绕大局,服务科学发展,

8 服务民生,促进社会和谐为主线,建立健全律师党员联系群众、党员民主评议、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党内关怀和监督等制度,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引导律师党员做依法、诚信执业的模范,真正成为牢记宗旨、心系群众的先进分子;积极推动律师所党支部与村居党支部挂钩结对子,组织党员律师担任村居法律顾问,开展普法宣传,开展公益法律服务,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等活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和保障。

律师行业发展现状范文第2篇

“律师是民主、法制的产物、标志,他以诚信为自我生存、发展的基础。国家、政党、个人离开诚信便无法向前发展,所以,律师与诚信须臾不可分。我对中国法制充满信心。当然要做诚信的表率。”

——岳成

从黑龙江省海伦县走来的农民之子岳成,从事律师工作二十多年,由于他勤奋刻苦,竭诚服务,出色地办理了多起影响波及省内外的要案,闻名全国的大案,因而获得省“十大优秀律师”、“全国十佳律师”的美誉。

多年的苦心经营,岳成律师事务所已发展成著名品牌,已在全国5个城市设立分所,从业律师达100余人,受聘担任180余家政府机关、社会团体、新闻机构、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如今,岳成又把目光投向国际舞台。2006年1月,岳成律师事务所纽约分所成立。带着国际梦想的憧憬,他要在国际舞台上“自成一岳”。

时空交错,岳成荣获“2005中国十大诚信英才”。当他出现在2005中国十大系列英才颁奖典礼上,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兼国防部长迟浩田为他颁奖时说:“诚信不仅是立业之本,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希望你们做诚信的表率,无愧于诚信英才的光荣称号。”

接过沉甸甸的奖杯,岳成感慨地说:“律师是民主、法制的产物、标志,他以诚信为自我生存、发展的基础。国家、政党、个人离开诚信便无法向前发展,所以,律师与诚信须臾不可分。我对中国法制充满信心,当然要做诚信的表率。”

岳成,笑意中透露着睿智、刚毅;举止里尽是东北人特有的豪爽和热情;言语中不乏律师固有的敏锐和善辩之风。重温自己办理过的案件,岳成是谈锋甚健。他思路清晰、有理有据,平和淡定的话语中凸显温和。面对接踵而至的荣誉和光环,岳成却将“心存敬畏,严格自律”看作自己追求的人生境界;岳成兢兢业业的治业态度,如履薄冰的竞争意识,深深感动着记者。

追求卓越的全国十佳律师

“律师这项王冠是由荆棘编织而成的,一旦戴上它,就意味着至高无上而又必须时时准备付出代价。”

曾经多少次,站在天堂和地狱的交界口,岳成为了正义迎难而上;曾经多少次,为扭转当事人冤屈的命运,岳成为了正义挺身而出。多年的律师职业生涯,岳成深深地感悟到律师的价值和使命:“律师这顶王冠是由荆棘编织而成的,一旦戴上它,就意味着至高无上而又必须时时准备付出代价。”

1987年,黑龙江省发生了震惊中外的大兴安岭特大森林火灾,岳成受聘为以玩忽职守罪被起诉的秦宝山的辩护律师。经过走村串户的多方调查,他掌握了大量的案情材料,并在此基础上精心准备了辩护意见。庭审的五个多小时里,他提出了50多条无罪辩护意见,与公诉人针锋相对。这个案子虽然最终以秦宝山有罪而结案,但岳成的滔滔雄辩、据理力争,赢得了人们的赞誉和媒体的关注。他为秦宝山进行无罪辩护的万言辩护词事后也被收入《中国律师文书样本大全》。

1988年,岳成的故乡海伦县,集资修筑一条以抗日英雄李雷炎的名字命名的大街。工程开始后,施工方竟以显失公平为理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方海伦县交通局支付24.6万元的补偿款。在那个法律意识还比较薄弱的年代,海伦人却一下子就想到了已经调到黑龙江省律师事务所的岳成。海伦县交通局迅速派人赶到哈尔滨,找到岳成。作为海伦人,岳成怀着反哺乡亲为家乡办事的责任心,查遍有关法律条款,对比同类案例,连夜写出代理词。在开庭时,岳成凭着他深厚的专业功底与精湛的辩论技巧,驳倒了对方的无理要求。最终法院判施工方败诉,并且判令其支付海伦县交通局违约金170万元。判决书一宣布,海伦人奔走相告:“岳成为家乡赢回了一条街!”

面对记者,岳成说:“不负当事人的委托,不辱没法律的尊严,这就是我办案的原则。”其实,在办理疑难、棘手的案件过程中,岳成有时发烧输液抱病办案,有时拖着伤腿出庭,遇孤寡老人他给予法律援助,对于生活困难的农民,他不仅免费帮助打官司,还给他(她)们出路费。不管付出多少心血和代价,只要是为了老百姓的利益,岳成都认为值得。

当1994年黑龙江省司法厅、黑龙江日报社和黑龙江省律师协会联合评选黑龙江省“十大优秀律师”时,已经辞去公职“下海”创办了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岳成以高票当选。正是由于这个评选结果,岳成被黑龙江省推荐参加并当选了由司法部和全国十大新闻单位联合举办的首届“全国十佳律师”。

面对这份厚重的荣誉,岳成以“全国十佳律师”的标准严格自律。多年来,他的职业操守始终未变,他坚持大案小案齐办,经济案与刑事、民事案件并举。在他眼里,案件绝没有芝麻与西瓜之分,只要是能捍卫法律尊严,能塑造公正、正义,能体现律师的社会价值,他就去做,甚至敢于不畏权势而冒险。

一个外地来京打工的农民在为北京的包工头干活时截断右手两个手指,伤残评定为八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包工头在负担了初步的治疗费用后即声称不再负责。这个民工走投无路,抱着最后的希望找到岳成律师事务所,岳成当即表示,所里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免费代理诉讼。委派的律师不辞辛苦,数次奔波于法院、出事现场及北京包工头处,最后,这个民工得到了包括医疗费、伤残补助费和误工费等各项补偿。

1997年底,《浏阳河》的词作者徐淑华著作权被侵犯,他状告北京电影学院音像出版社、中国广播音像出版社、中国唱片总公司、深圳万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多家音像出版单位,在京城乃至全国文化界引起了不小的轰动。岳成作为徐淑华的诉讼代理人,充分尊重事实与法律,充分维护徐淑华先生作为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所代理的案件取得了圆满的结果。

1998年,工人日报社与深圳某贸易公司的名誉侵权案,被列为全国首例检查机关抗诉支持的新闻单位名誉侵权案,一度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岳成为行使正当舆论监督权的工人日报社仗义执言:在个人特权和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新闻单位为维护公众利益而据实报道,无可非议;而且这正是体现了记者“舆论监督,群众喉舌,政府镜鉴,改革尖兵”的职业要求。此案经过两天庭审,历时12小时,牵动着新闻界,也轰动了全国。

同样,在《秋菊打官司》原作者陈源斌名誉侵权案、联合国“世界和平使者奖”获得者李晓华的名誉侵权案等诉讼中,岳成都充分展示了自己的才华,他以才、德、信赢得了人们广泛的赞誉和充分信任。

1998年,北京市司法局律管处委托零点调查公司就北京地区律师形象进行了广泛的社会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岳成是北京地区知名度最高的律师。而此时,岳成进京仅两年,虽然不是海归派,也不是学院派,但岳成凭着朴素的职业操守,对法律的神圣信仰,以及特立独行的做事风格,默默地在实践中积累,终于赢得了业界美誉和社会信誉。

采访中,岳成讲述了一个难忘的案子:“1999年12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轮功骨干分

子李昌等人,原因是他们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当时,我受李昌亲属的委托为他辩护。办案中,我在北京市司法局的领导下,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多次会见被告人李昌,耐心地对李昌做思想转化工作,目的是为案件审理奠定基础。”

在这个案子中,岳成的努力赢得了多方的承认和赞扬。他说:“休庭合议时,公诉人主动和我握手,北京市第一中院院长也特意向我表示祝贺。当晚李昌爱人打来电话表示感谢。而原以为‘请律师只是走过场’的李昌,也没想到能得到律师的精心辩护。”事后,司法局有关领导在总结这次出庭情况时,也对律师的辩护给予了充分的肯定。2002年3月15日,北京市司法局因此授予岳成“刑事辩护工作突出贡献奖”。

2000年深秋,中央电视台著名主持人崔永元向岳成求助,由于此前旷日持久地劳心分神,再加上各路媒体的“炒作”,心境的萧瑟与思想上的压力都写在崔永元的脸上。见此情景,岳成首先给予朋友一样的劝慰,又爽快地承诺免费为他打官司。经过几天几夜精心的准备,再次开庭时,岳成据理力争地夺回了辩护的主动权,最后胜诉。在崔永元38岁生日那天,将这场官司的10万元赔款捐助给了教育事业,由此小崔与岳成成为“莫逆之交”。

岳成面对代理的众多名人官司案的胜诉,他却认为:“(胜诉是)因为他们的主张合理合法,而不是因为请我。我觉得请我与不请我(代理),他该胜诉都会胜诉。”2001年5月18日,中央电视台《东方之子》栏目采访了岳成。他沉着、淡定的眼神,诚恳、质朴的话语和对生活的谨慎谦逊,着实让人敬佩。从农民之子到东方之子,再到十大诚信英才,岳成秉承坚守法律、诚信为本的理念,一步步迈向人生新的辉煌。

十年一剑铸品牌

“一名合格的律师必须业务精、人品好,还要有责任心、自信心。正如大夫做手术,事关人命。”

在岳成看来,一名合格的律师所必备的素质是“业务精、人品好,还要有责任心、自信心。正如大夫做手术,事关人命。”于是,从做律师那天起,岳成就为自己严格规定:业务要精,心术要正,品行要端,要有正义感、同情心。

1993年,岳成创建了以自己名字命名的律师事务所——黑龙江省岳成律师事务所。此后业务接踵而至,岳成和他的律师事务所名声鹊起,引起了不小的轰动。1996年,岳成决定进驻北京,为的是登上更广阔的发展舞台。

来到强手如林的首都,岳成似乎回到了事业发展的原点。记者问起他当时的心情,岳成坦言:“谈何容易!没有别的窍门,就是踏踏实实做事。”

行如其人,岳成对此再次显示出特立独行的做事风格。岳成律师事务所从一建立,就拒绝案件介绍费,拒绝回扣,只依靠合法宣传和办案质量来扩大自己的影响力。初来北京的两年里,他们在《法制日报》、《北京晚报》、《北京日报》和《北京青年报》上陆陆续续刊登过一些栏花广告,既节省成本,也起到了宣传的作用。而由于岳成律师事务所做到了“没有回扣,没有信息费,也没有跟法官拉关系的费用”,因此收费比较低。

曾经有一位农民企业家想请岳成帮忙打一起标的为500万元的官司,从中岳成可收取20万元的代理费。但岳成经调查觉得这官司不该打,他劝阻这位企业家不要去无意义地消耗钱财。多少次,在金钱的诱惑面前,岳成婉言拒绝了违背原则的诉讼。因为他主张:“岳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能挑词诉讼,不能为挣人家的钱,不该打的官司也鼓动当事人去打,而要将不必要的诉讼消灭在萌芽状态。”

岳成做事有一个独特的原则,只请客不送礼。无论是在报纸上发表文章还是在电视上做嘉宾,包括中央电视台为他制作的《东方之子》专题节目,他都没有花过一分钱。

这样做绝非吝啬,而是恪守原则。2001年10月,岳成从报纸上看到有的同行因漏税或逃税受到处罚,于是岳成就自己花钱请来有名的税务师,对律师事务所五年来的财务进行全部审计。当税务师进所查账时问:“怎么查?”岳成说:“就像整人那样查,出税务报告,今后我所如在税务方面出问题,可就追究你们的责任。”结果查出漏税4万元。岳成看了税务报告,二话没说,让财务补交了漏报税款。为什么这样做?岳成坦言:“一是因为五年来几次换会计和出纳,难免有疏漏或漏交税款的错误,如不查,待税务机关一查出就要罚款;二是因为我们是从事法律工作的律师,更应模范地依法纳税,给社会做一个表率。”

岳成的内心深处是个“完美主义者。”一次,岳成检查工作时,偶然看到一个刚到律所工作不久的年轻律师的代理词。岳成初读未懂,再读发现其拙劣不堪,于是当众将其撕掉,并严厉地说:“这样的代理词极度不负责任,我们一定要把别人的官司当成自己的官司。”

岳成表示,律所要发展,管理也要规范。从前台接待到员工考勤,从内勤服务到激励机制,他事无巨细,较真到底。而伴随着律所规模的迅速发展,规范化的管理体系也日渐成型。

在律所的管理方面,他要求全所律师坚持“法律至上,客户至上”的原则,依法办案,对当事人负责,提高服务质量。并规定:每周五下午全所律师集中学习业务、讨论案件,律所每天由专人向至少3名已经委托代理案件的客户和3名前来咨询的客户征求意见,了解客户对服务的满意度,同时抽出三至五份案卷,由律师进行分析评议,总结成败得失。

为加强文化建设,创一流律所品牌,岳成首倡4条所训:“我们的座右铭——‘诚实、正直、富有同情心是成功之本’;我们的职业道德——律师挣人家钱是‘趁人之危’,人家摊事才找你,我们要拍良心服好务;我们的竞争原则——不说其他律师的坏话,不说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坏话;我们的信念——胸怀感激、心存敬畏、竭诚服务、伸张正义。”

从2003年开始,岳成律师事务所开始拥有自己的所刊——《岳成律师》,每年两期。每期所刊出版后,岳成律师事务所都会及时向法律顾问单位以及关心支持岳成律师事务所发展的社会各界朋友免费赠阅,义务普及法律知识。此后又增设《法律顾问专刊》,每两月一期,向顾问单位发放。在所里,他还经常把收集的一些警示案例、优秀文摘等发放给每位律师传阅。

一系列的文化建设举动,使整个律师事务所的文化底蕴不断加深、专业素养不断增强。整个团队精神振奋、活力四射。岳成律师事务所至今参加重大公益活动453次,捐款捐物74次,接待实习人员263人次,发表学术论文95篇,接受表扬信323封,表扬电话382次,获得锦旗66面。据不完全统计,岳成律师事务所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达333件。岳成的苦心经营颇见成效,为长远发展奠定了基础。

优质服务带动市场开拓,岳成律师事务所得到了丰厚的回报:自2002年起,岳成律师事务所年创收已超过千万元。目前拥有国家文物局、中国外文出版事业局、司法部劳教局、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及其附属医院、中国东方歌舞团、中

石化销售公司、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北京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质量报社、参考消息报社、CCTV.com、中央电视台《乡约》栏目、北京电视台《北京特快》等栏目、新华网、中国网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的常年法律顾问160余家。

目前,岳成律师事务所拥有自己的现代化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汇集了全国各大知名院校培养的专业人才,形成了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制度和模式,已经发展为拥有北京、上海、广州、黑龙江、大庆等5个分所、诉讼部和理论部、法律顾问部等8个业务部门、业务涵盖各个法律领域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在岳成律师事务所,咨询代书、审查合同、尽职调查、律师见证、参与商务谈判、企业改制等非诉讼业务也成为日常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非诉讼业务的服务质量也成为业务管理的重点。早在2002年,岳成律师事务所就已经通过了IS09001:2000的质量认证。针对律师业务收费这个敏感问题,岳成把各种业务收费标准在网站上向社会公布,而且实行咨询收费明示制度,每个咨询室都有标牌写明:“咨询收费,每小时100元,解答不满意可以不交费。”

为了提高非诉讼业务的服务质量,岳成律师事务所十分注意搜集服务单位的反馈意见。对常年法律顾问单位,该所确立了定期回访制度,每年向法律顾问单位发放两次征求意见函,主动让顾问单位“挑刺”,征求意见函上写着“哪里有最挑剔的消费者,哪里就有最好的商品和服务”。岳成律师事务所非常重视客户投诉,每周五下午的例会都会公布一周的投诉并集体确定解决方案。

到目前为止,岳成律师事务所已与美国岳强律师事务所、韩国百济律师事务所、澳大利亚律师集团建立了国际业务合作关系,并且与德国的律师界进行了广泛的交流活动。2006年1月,岳成律师事务所在美国成立了纽约分所,正式踏上国际化发展的新征程。

十年一剑,挥去的是无法挽留的岁月,但对于岳成,却挥出了律师事务所的著名品牌;十年临渊履薄的苦心经营,岳成一步步接近自己的目标,终于又一次成功地跨越。

敬畏自律的人生境界

“一个人要有点怕头,天不怕,地不怕,鬼不怕,法律再不怕,这个人就最可怕。”

在岳成办公室里,书橱对面的墙上挂着赫然醒目的两幅字“心存敬畏”、“严格自律”。如今功成名就的岳成还怕什么?平日的他又是怎样的严格自律?

岁月的沉浮与考验,使岳成在善与恶的边缘彻悟了报应轮回。历经风霜的岳成说:“一个人要有点怕头,天不怕,地不怕,鬼不怕,法律再不怕,这个人就最可怕。当一个人什么都不怕时,用我们家乡话来说,就是离粘包不远了,所以还是要心存敬畏。”

“心存敬畏”,岳成穷其一生的智慧凝练,同时,这也透露着岳成“人在高处不胜寒”的忧虑。多年来,其心底始终有一个“怕”字:他害怕自己的道德底线失守,害怕曾经赢得的诸多荣誉粘上污点,害怕多年苦心经营的律师事务所溃于隐患,更害怕毕一生之精力打造的律所品牌行而不远。

一次,一家国企有个诉讼案件,特意通过熟人来请岳成代理,说只要岳成律师同意出庭,就出20万元代理费,但要求开38万元的发票。财务人员向岳成汇报后,岳成一口咬定:“不成!”结果,案子没有接成。

还有一次,山西一家企业有一起涉案金额3000万元的诉讼案件,请岳成代理,说“官司赢不赢没关系,只要将60万元代理费开成80万元的发票就行,以便他们在北京花钱‘打点’关系。”岳成还是不同意。

岳成从未因拉案源而给当事人回扣,从未给中间人介绍费,也从不向当事人承诺找关系。岳成这样做自有他的道理:“我们今天的律师,既要考虑经济效益,更要考虑社会效益,同时要做到将不必要的纷争消灭在萌芽状态中。这是律师义不容辞的职责,也是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所要求的,更是律师行业走向市场的首要条件。”

岳成起居节俭,几乎全部的精力都铺在了事业上,无暇娱乐和放松。2006年的“十一”长假,岳成为履行诺言,破例携全家一起出游五台山。在五台山上,岳成看到前往拜佛的游客络绎不绝,不禁连声感慨:“拜十次佛也不如做一件好事。”

从不上网的岳成,如今也开起了博客。2006年9月26日,岳成在新浪、搜狐网站同时开了两个博客纵论社会是非,关注百姓得失,为民排忧解惑。开博仅半个多月,点击率就达1.2万多条。

作为一个有心人,岳成也非常注重提升自己的理论素养。他和法学理论界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并经常到各大高校进行讲座,不但使自己的律师业务获得了系统的总结和全面的提升,也为他在更广阔的舞台上施展才华创造了条件。由于在法律实践中所取得的成就,目前岳成律师已被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法学院聘请为法律硕士研究生导师,被东北农业大学、北京林业大学、吉林大学、黑龙江大学聘请为兼职教授。这无疑是对岳成律师多年辛勤耕耘的一种认可。

饮水思源,心怀感激的岳成懂得回报。2003年,岳成律师事务所成立十周年,岳成拿出120万元为北京大学等六所大学的法学院设立奖学金和奖教金;2004年,海伦中学80周年校庆,岳成拿出10万元设奖学金和奖教金;2004年,在全国首届十佳律师评选10年之际,他又拿出10万元为华东政法大学设立奖学金。言及这些贡献,岳成一脸自豪:“帮国家培养法律人才尽点儿力有多好!”

或许在这样一位成功人士背后,还有更多值得我们细细品味的故事,但是故事的精髓就是岳成律师事务所的信念——胸怀感激、心存敬畏、竭诚服务、伸张正义!这十六个字,正是岳成及其同仁们所恪守的职业道德,在他们看来这就是一代法律人最神圣最可贵的信仰。从这里,我们领悟到了岳成成功的原因,也看到了未来中国法治的希望。

律师行业发展现状范文第3篇

律师行业党建工作调研报告

针对我市律师行业发展现状,为了进一步探索新时期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的思路和方法,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律师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促进我市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我局成立了律师行业党建工作调研组,于今年8月对我市律师行业党建工作进行调研。本次调研采取座谈、问卷调查和实地考察的方式进行,重点就全市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基本情况、党建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党员律师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情况,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党建工作等问题进行了调研,并结合今年的年审注册工作,对全市律师的政治面貌进行了调查摸底。通过调研,全面掌握了我市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情况,摸清了底数,也发现了我市律师党建工作中的亮点和存在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律师党建工作提供了依据。

一、我市律师党建工作的基本状况

2003年以来,我市律师业因原有的律师事务所暂缓注册,导致我市的律师也成空白状态,2009年在我局的积极协调下引进了内蒙古圣泉律师事务所,并于2010年8月被内蒙古司法厅批准注册。现该所从业律师13人,其中执业律师7人、实习律师6人。律师行业党组织的建设也随着律师业的发展而发展壮大,具有党员身份的律师所从业人员3人,律师党员占执业律师的29.8%;党员的平均年龄轻、文化程度高,35岁以下的党员约占党员总数的50%,并且全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一)律师党支部组织生活基本正常。组织生活是党的基层组织

1 生命力活力的体现,支部有活动才会有生命力活力。通过发放的份律师党员调查问卷统计,90%的律师党员经常参加组织生活,80%的律师党员反映所在支部经常开展活动,30%的律师党员评价支部生活形式单一,流于形式,效果不理想。大多数党支部开展活动主要以支部会议为主,而支部会议的内容又以传达上级会义精神、学习上级文件为主;部分党支部将支部会议和所务会议结合在一起,没有专门的支部生活会;有的党支部活动形式和内容常有创新,丰富多彩,如将党员活动与行业奉献相结合,将党建工作与树立律师良好形象相结合。

(二)大多数律师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明显。从调查表反映的情况看到,90%的非党员律师认为大多数律师党员都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据统计,律师党员多数是所在律师所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大部分律师党员在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能较好地体现出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他们带头遵纪守法,带头诚信执业,带头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以自己的一言一行带领广大律师认真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在服务中心、服务发展、服务民生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近年来,全市没有一名律师党员因执业违法违规受到处分。

二、律师党建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及其原因

(一)部分律师党员党的意识有所淡化。集中体现在一些律师党员长期不接转组织关系,长期不参加组织生活,不愿表明党员身份,将自己等同一般群众;一些律师党员政治意识淡化,不重视政治学习,不关心政治,价值观念扭曲,宗旨意识、党性观念淡薄,对党组织活动热情不高,在执业中急功近利,重经济利益轻社会效益。究其原因有两方面:一是这些律师党员放松了党的知识和政治理论的学习,忽视了世界观改造;二是一些律师党支部软弱无力,未能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未能为党员强化党性意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2 创造条件。

(二)部分律师党支部没有发挥作用,少数处于瘫痪、半瘫痪状态。调研发现,有的律师所党支部组织生活不健全, “三会一课”制度落实不好,并且主动开展活动的少,而开展活动的内容简单、形式单一,缺乏凝聚力和吸引力。有的支部除了参加上级党组织组织开展的活动外,没有召开过组织生活会,更淡不上组织开展其他活动了。在这些支部里出现了“党员找不到组织”,群众不知道谁是党员的情况,表明了这些党支部处于瘫痪或半瘫痪状态。究其原因:一是党支部所在的律师所规模小、管理不规范,或者是由规模小的律师所联合成立的联合党支部。这些党支部的书记一般不是所主任或合伙人,党支部的活动得不到律师所的理解和支持,律师党员忙于业务,无活动时间又无活动经费,致使党支部生活不正常,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无从体现。二是有些律师所负责人、律师党员对律师党建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紧迫感不强,认为律师所只要搞好业务、不出乱子就行了,党建工作搞不搞没关系,因而主动性、积极性不够。三是有的律师党员对党组织和党员时律师所能不能发挥作用、发挥什么作用认识不清,导致了行动上停滞不前。四是一些律师党员从生存角度出发,重视律师身份,淡化党员身份,重视经济效益,淡化党的工作,对党组织生活不感兴趣,党员的作用也就无从发挥。

(三)律师所党支部活动经费缺乏。这是律师党建工作遇到的最大的难点和问题。党支部没有经费,就难以开展活动或只能开展一些不需要经费的活动。目前,除少数律师所党支部能自筹经费自主开展活动外,大多数律师所党支部的活动都是由市律师协会党总支和市、区司法局组织推动,活动经费“挪用”了司法局办公经费和从市律师协会会员费中支出。律师所党支部经费缺乏是一个长期的老大难问题,

3 原因是多方面的。多年来上级党组织在律师党建经费上没有给予支持是其原因之一。律师事务所是一个自负盈亏的中介组织,除一些规模较大的律师所外,一般没有专门为党支部解决活动经费。

(四)对流动党员管理较为困难。个别党员特别是外省籍调入的律师党员长期不接转组织关系,有的甚至不表明自己的党员身份,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脱离组织”的现象。目前全市律师队伍中尚有81名党员未接转组织关系,其中大部分是在本地退休、组织关系在原单位的老党员,但也有少数无正当理由却不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组织关系不接转的原因:一是组织关系接转手续繁琐,特别是跨省的接转,更是费时费力,加之律师工作流动性大,这也间接造成了个别党员不愿意接转组织关系。二是一些律师党员从生存角度出发,重视经济效益,淡化党员身份,不愿接转组织关系。

(五)在律师中发展党员难度大。一个时期以来,加入共产党对律师吸引力不强,部分律师更愿意加入民主党派。其原因:一是部分律师认为加入民主党派政治发展空间较大。律师加入民主党派后当选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机会比中共党员大得多,而且加入民主党派还可以有机会进入民营企业家的交际圈子,有利于业务的拓展。二是律师所党支部对发展党员不重视、不主动,没有发展计划。有些党支部党务工作者对发展党员程序不熟悉,不知如何去发展党员;有的党支部无活力,没有发挥作用,缺泛影响力,无法吸引优秀律师向党组织靠拢。三是从发展党员的程序上看,非党员律师普遍反映加入共产党的程序繁琐,从入党积极分子到预备党员的时间长,一些有意向入党的优秀分子也因此打消了入党念头。四是部分非党律师对入党存在模糊认识,认为入不入党对律师执业没有影响,入了党后对执业并没有帮助,反而在思想上组织上受约束;有的片面认为,党员只

4 有交党费的义务,却鲜有权利。

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律师党建工作的建议

加强和改进律师党建工作,必须重视研究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勇于创新、大胆实践,确实推动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发展出现新局面。我们认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努力推进律师党建工作“一个提高,四个强化”。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律师党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对于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七大明确作出了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总体部署,对包括律师行业在内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中央领导对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高度重视,要求切实加强律师行业党建设工作,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对律师行业的广泛覆盖,积极探索新社会组织加强党的建设的新方法新经验。各级律师管理部门、律师党组织和广大律师党员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把认识上升到律师党建工作是推进党的建设伟大工程重要组成部分、是律师事业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的重要保障、是律师队伍完成时代使命的必然要求、是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内在要求这一高度,进一步增强律师党建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广泛开展加强和改进律师党建工作重要意义的宣传,律师党组织和党员的地位、作用宣传,律师行业党员的先进典型宣传,提高广大律师对加强和改进律师党建工作的认识,为推进律师事务所党的建设打好思想基础。律协党总支要积极协调联系报纸、电视、电台等媒体,加大对律师行业的先进党支部和优秀党员的先进事迹宣传,不断扩大律师党员的社会影响力。

(二)强化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的领导和工作指导,确保律师工作的正确方向。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是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一个组成部分。各区司法局党组织和市律师协会党总支要给予高度重视,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切实加强沟通协调。一是进一步理顺律师党建工作的管理体制。适应我市律师管理体制,我市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应坚持以所在区司法局管理为主,市律师协会党总支指导的双重管理体制。在不断深化“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条条管理与块块管理相结合,以块块管理为主”的双重管理的律师党建工作管理体制的同时,要积极探索律师党建工作管理体制新思路,在时机成熟时,将市律师协会党总支改为市律师协会党工委或党委,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指导全行业党建工作职能和作用。二是健全完善律师行业党建工作责任制。要形成市司法局党委和统一领导,市律师协会党总支牵头,各区司法局党组织具体负责,律师管理部门配合,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市律师协会党总支要结合开展行业自律,积极协助各区司法局党组织指导律师事务所健全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三是要建立定期沟通机制。每年至少要研究一次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沟通掌握情况,研究解决问题,作出工作部署。要加强调查研究和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不断提高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水平,确保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确保律师工作的正确方向。

(三)强化律师行业党务工作,提高律师行业党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和服务能力。各区司法局党组织、市律协党总支和各律师所党支部,要认真学习和落实好中央组织部、司法部党组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律师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切实加强律师行业党员队伍建设。一是加大律师党务工作者和律师党员的培训力度。加强律师

6 党组织党务工作者和律师党员的党的知识和党务知识培训,是加强律师党建工作的保障。建议市委组织部把律师党组织党务工作者和律师党员的培训纳入培训范围,每年组织安排一次律师党员高层次的专门培训班;市区司法局党组织和市律师协会党总支也要制定党务工作者和律师党员培训计划,确保律师党务工作者、律师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每年都能够参加一次党的知识、党务知识的培训。要适应新时期的需求,不断改进方式方法,进一步增强律师党员教育培训、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实效性。充分利用各地律师协会普遍建立的网上定期培训、业务培训等载体,精心设计律师党员教育培训的内容和方式,努力提高教育培训工作质量。二是要切实加强对律师行业党的建设的领导和工作指导。要建立健全律师党员档案,实现律师党员信息数据的互通共享。要切实做好律师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对进入律师事务所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的律师党员,要求其将组织关系转入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对退(离)休后到律师事务所工作或一时不能接转正式组织关系的,要及时转入临时组织关系,参加党组织的活动。对于新执业、转所和申请实习的实习律师党员,律师管理部门要主动做好服务,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同步做好党组织关系转接工作。党员的转入、转出的要实行组织关系接转回执制度。新进入律师事务所工作的人员,原来已是预备党员或入党积极分子的,律师所党组织要加强沟通协调,做好相关材料的衔接和移交工作,加强培养教育,确保培养教育工作有效衔接,不脱节不断线。律师所党组织要根据行业特点,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严格党内生活制度,认真履行党章规定的职责任务,充分发挥律师行业基层党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三是进一步探索解决党支部活动经费的方法和途径。根据我市律师行业的实际情况,可采取“六个一点”办法积极探

7 索解决党支部活动经费的途径:党支部所在律师事务所适当解决一点;市律师协会在每年会员费收支预算解决一点;律师所党支部通过开展公益性法行服务活动解决一点;律师所党支部建立支部活动基金向党员个人募集解决一点;上级党组织全额返拨党费解决一点;建议税务部门以退税方法在律师所上交的税费中按照党员数解决一点。

(四)强化律师党建固本强基工程,切实加强律师所党组织建设。一是根据律师党员数量、分布状态等,加强分类指导,努力扩大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面。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要指导帮助单独建立党组织;对党员人数少、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联合组建党组织,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对律师业的广泛覆盖,做到律师事务所建在哪里,党组织就覆盖到哪里,党的工作就开展到哪里。要大力加强市律师协会和各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领导班子建设,注意选好配强党组织负责人。二是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要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严格党内生活制度,认真履行党章规定的职责任务。律师事务所可以在适当的地方挂上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的牌子,为党支部建立党员活动室,在律师介绍栏里公开律师的党员身份,为党组织和党员树立形象、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同时也便于群众的监督。三是健全律师所党支部组织生活,创新活动方式、丰富活动内容。各区司法行政机关党组织和市律协党总支要加强指导,督促并帮助律师所党支部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健全组织生活。要根据律师行业的特点,创新活动方式和内容,组织律师所党支部开展与律师行职业相适应的党员活动,使党支部活动贴近律师工作、贴近律师业,为党员群众所欢迎,为律师所管理者所理解和支持,努力为律师所党支部和律师党员发挥作用搭建平台、创选条件。要以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围绕大局,服务科学发展,

8 服务民生,促进社会和谐为主线,建立健全律师党员联系群众、党员民主评议、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党内关怀和监督等制度,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引导律师党员做依法、诚信执业的模范,真正成为牢记宗旨、心系群众的先进分子;积极推动律师所党支部与村居党支部挂钩结对子,组织党员律师担任村居法律顾问,开展普法宣传,开展公益法律服务,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等活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和保障。

律师行业发展现状范文第4篇

摘 要:本文对域外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进行了简要介绍,梳理了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发展历程,结合值班律师制度在我国的实际运行状况,总结出值班律师制度的价值,并期望我国未来制定关于值班律师的相关法律,对值班律师权利义务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障、丰富值班律师的服务方式、扩大服务范围,以便更大限度的发挥值班律师的社会价值。

关键词:值班律师制度;法律援助;法律移植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主旨是法律援助机构在法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本文将重点探讨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价值以及发展设想。

一、值班律师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英国是值班律师制度的发源地,对该制度的应用也较为成熟。英国值班律师制度最早源于1424年苏格兰的穷人登记册制度。在英国《1984年警察和刑事证据法》中规定,英国的值班律师分为警察局值班律师和法庭值班律师两种形式,值班律师的职责是向服务对象提供法律咨询和幫助、辩护帮助,值班律师由法律服务委员会管理。英国的值班律师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警察在明确告知受调查人或者协助调查人,其有权利享受值班律师的免费咨询帮助服务之前,不得对调查对象或协助调查人展开讯问;第二,英国警察局值班律师是警察局的“急诊科医生”,为适应警察局工作特殊性,提供全天候值班服务;第三,就是在开庭活动中,会根据具体情况安排至少一名值班律师出庭。

加拿大身为英联邦成员国,其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和英国又有诸多不同。加拿大公民获得值班律师免费帮助的权利受到宪法保护,主要有全天候值班律师制度和法院值班律师制度:全天候值班律师制度,值班律师进行法律帮助的主要方式是语音电话服务;法院值班律师分为刑事值班律师和家庭、民事值班律师。设置的该项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让公民在法院诉讼过程中以较小代价获得法律服务。

澳大利亚是英联邦成员,也是联邦制国家,各地方政府的值班律师制度运作模式虽有不同,但在基本框架内有其共性:各州级地方政府设置有法律援助委员会,负责包括值班律师在内的一切法律援助事务,其法律援助律师由公共律师和私人律师组成。值班律师的设置地点在地方法院和监狱,在轻微犯罪案件和简易程序案件中为受助者提供帮助。

日本值班律师制度是以英国值班律师制度为蓝本建立起来的。但也具有自己的特色:①日本的值班律师制度是日本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自发建立的;②日本值班律师制度主要服务对象是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③日本值班律师可以作为服务对象的辩护人参加庭审;④日本律师协会在发生案情重大、影响较大的案件时也会主动联系当事人,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建议服务。

二、中国值班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2006年9月,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与中国商务部、司法部联合在河南省修武县进行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试点工作,初步设立的3个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办公室在修武县法院、县公安局、城关镇派出所开始运行。经过几年的试点工作,2010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通知》,该年底,河南全省市县两级法院全部建立了值班律师办公室,至2013年,河南省在各市看守所建立了128个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办公室。

2014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第4条规定: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为其指派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此文件是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首次在中央级别的司法改革文件中正式提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在后来发布的一系列相关文件中对在全国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和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职责范围进行了细化规定。

2014年10月,司法部印发《关于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明确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重要意义是利于进一步畅通法律援助申请渠道,拓展法律援助服务形式,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承担设立值班律师工作站责任的机关是试点地方的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协调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为工作站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值班律师工作站要悬挂标示、制度上墙等;工作站的领导管理机关是法律援助机构、人民法院、看守所,业务由同级法律援助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法律援助机构和工作站之间的联系由法律援助机关派专人负责。

201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第二十条指出: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人民法院派驻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2016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第十条对值班律师的工作方式,服务对象、服务范围、服务职责和权利等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201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进一步明确了值班律师的职责范围。

为了统一各部门、各级机关关于值班律师制度的规定,对一些值班律师制度具体实施环节遇到的问题进行明确、细化,清晰值班律师的职能定位、工作机制,2017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对值班律师的设立场所、工作职责、工作程序、申请条件、服务方式、工作站设置细节、值班律师身份、值班律师的义务、值班律师的考核管理机关等进行了更为详尽的规定,并鼓励探索建立政府购买值班律师服务机制,保障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正常有序开展。为了配合《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的实施,2017年10月12 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发布《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又对值班律师在适用简易程序、刑事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中的职责、权利进行了细化。

我国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从试点开始,经过总结经验,提炼、推广,逐渐建立起了符合中国国情、覆盖面广、服务效果较为理想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我国的值班律师制度有以下几点特征:①初步性。值班律师主要是提供法律咨询、建议、申请等初步的服务,该服务和普通法律援助律师提供的服务形成低高搭配的局面。②是服务对象范围广。只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论其经济条件、罪名、罪行如何,值班律师都可以为其提供服务。③是服务方式多。除了一般的提供法律咨询、转交法律援助申请的常规服务,我国的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还为受援者提供实体和程序方面的法律帮助,在排除侦查、起诉机关提供的非法证据方面,我国值班律师也可以代当事人进行申诉和控告。

三、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价值分析

根据《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凡是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只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需要值班律师帮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都应当通知值班律师為其提供法律帮助。这种低门槛的申请标准是符合世界人权保护精神的,更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因为我国于1979年开始派观察员出席联合国人权委员会,1982年成为该委员会正式成员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元首于1998年在《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上签字,虽然迄今全国人大仍未批准该公约,但我国国家领导人在不同时期、不同场合也多次表示一旦条件成熟,中国政府将向全国人大提交批准该公约的申请。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不断提高,对外交往的不断加深,我国在考虑自身国情的前提下提升人权保障水平也是增强自身软实力的重要途径。而我国目前刑事辩护率一直徘徊在30%左右甚至更低的现状,也亟待司法机关下大力气进行改善,而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发展水平,只有少数罪名和个体有资格获得法律援助,其过程又较为繁琐。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制定可以有效弥补我国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急需的法律服务,让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在几乎零成本的情况下享受到较为专业的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有助于在刑事速裁程序中提升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水平。刑事案件适用速裁程序进行裁判,需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以下三个条件全部满足:一是对自己所犯罪行和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二是对适用法律和量刑建议没有争议;三是同意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这种看似周密的设计都是为了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适用刑事速裁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防止办案机关为了提升工作效率而牺牲当事人应当享有的程序正义。但我们依然不能否认的是,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是在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被办案机关给出了是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选择。一方面是强势的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一方面是孤立无援、法律知识匮乏、期盼早日获得自由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官面前,双方具有平等的地位,但没有平等的实力作为支撑,我们很难想象弱势一方在面对拥有国家资源作为支撑、以主持正义作为信念、充满信心的检察官时,可以不卑不亢的行使自己的辩护权,就算其可以做到以上所说,法律知识的欠缺也可能导致其在进行自我辩护时错失对自己有利的辩解。加上适用刑事速裁程序时,法庭庭审不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的省略可能导致对被告人的权利削减更为严重。而值班律师的介入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程序选择、法律适用甚至权利义务观念方面进行释疑解惑,平衡控辩双方的信心和实力,实现真正的控辩双方地位平等。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有助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顺利、有效开展。相对于只适用于特定罪名、较轻刑罚的速裁制度,除了少数主体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外,其他主体不论罪名、不论刑期都可适用,并且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中对该制度的运用包含了刑事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可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速裁制度的深度、广度发展。涉及面如此广,程序又较为复杂,这也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办法中规定侦查阶段告知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时要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和签署具结书时有辩护人和值班律师在场的原因。

值班律师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释疑解惑的过程中,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涉案情况进行初步了解,再和侦查机关进行沟通,如果侦查机关的调查结论和犯罪嫌疑人的叙述在案件事实方面相吻合,那么值班律师可以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向犯罪嫌疑人进行解释,使犯罪嫌疑人在充分了解该制度的实体、程序规定,让其结合自身案件进行价值衡量,从而对自身的处境有一个精确的定位,早日消除抗拒心理,配合侦查机关查清案件事实,接受法律的裁决。选择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及时有效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计初衷。

如果值班律师在为犯罪嫌疑人进行法律帮助时发现犯罪嫌疑人所说的案件事实和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同,或者侦查机关在取证程序和认定证据方面有瑕疵甚至有错误,那么值班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提出建议或者代犯罪嫌疑人进行申诉,及时纠正侦查机关的错误做法,既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进行了有力保障,又有助于让犯罪嫌疑人树立对法律公平公正的信心,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办案,消除犯罪嫌疑人和侦查机关不必要的对抗,在保证案件顺利推进的同时也化解了社会矛盾。值班律师对于办案瑕疵的及时反馈也防止了案件后期因证据原因和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反复而启动的补充侦查、检察程序,防止在用刑事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审判案件过程中又返回普通程序,所以值班律师的介入看似增加了办案机关的工作量,但从总体来看更能节省司法资源,符合法经济学原理。

司法制度的重要目的就是化解社会矛盾,而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之间往往矛盾较深,如果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处罚而受害人没有得到适当补偿,那么我们刑法的社会治理任务就只能说完成了一半,因此认罪认罚制度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和受害人达成谅解尤为重视,这也是为什么《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将犯罪嫌疑人是否和受害人达成谅解作为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而值班律师的参与在不增加犯罪嫌疑人经济负担的情况下可以为其释明法律精神,使其尽最大能力对被害人进行赔付。值班律师还可以作为双方的沟通桥梁,向受害者转达犯罪嫌疑人的忏悔之情,向犯罪嫌疑人转达被害人的诉求,消除双方的信息壁垒,促使双方早日和解,化解矛盾,使案件早日进入起诉、审判阶段。

四、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发展设想

相对于普通法律援助制度,我国值班律师制度运行时间还不长,从早期的“河南经验”到现在的《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不过十一年时间,由于我国是幅员辽阔,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的发展中国家,所以很难制定一部规定明确同时具有普适性的法律援助制度,但从早期的试验阶段到现在的大规模推广阶段,我国的值班律师制度走过了道路曲折、成就显著的探索之路,笔者相信我国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会在不断的调整中创造出一套适合自己中国特色的值班律师制度。现就我国值班律师制度未来一段时间的发展完善作一些展望。

(1)完善值班律师薪酬保障。首先,从各省律协公布的数据可以看出,多数社会律师的收入并不高,让社会律师承担较多的无偿法律服务责任并不合理;其次,合理的薪酬评价考核体系可以提升值班律师的工作积极性。在有偿购买法律服务的前提下可以引入竞争机制,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作为评价标准对值班律师或者法律服务机构进行奖励,既激发了值班律师或者服务机构的工作热情又提高了服务水平。

目前一些地区已经出台关于值班律师的薪酬待遇标准,但存在着待遇落实不到位,不及时的情况,影响到了律师的工作信心。因此,建议成立专门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账户,账户由司法局管理,由其在法律援助机构和值班律师或者法律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规定日期,准时为值班律师或者法律服务机构发放工资报酬,并将此项工作列为司法局领导的年底考核目标,以此保证值班律师或者法律服务机构的薪酬及时到位。

(2)探索值班律师提供刑事辩护服务。《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规定值班律师并不提供出庭辩护服务,如果服务对象有法律援助需求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让值班律师进行简单、快捷、广泛的服务,较为复杂、深入的法律服务交给法律援助律师。但是,这阻断了值班律师和受助者最初建立的信任,增加了值班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的工作量。在未来的值班律师发展中,可以探索值班律师为受助者提供辩护服务,以期减少值班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的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3)探索值班律师阅卷制度。《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规定办案机关为值班律师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并为值班律师会见提供便利,但并没有规定值班律师是否具有阅卷权。如果律师没有查阅案卷的权利,那么值班律师在为审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很大程度上只能凭受助者的陈述做出相应的解答,而受助者因为缺乏法律知识,可能会存在陈述不全面、不彻底的情况,或者因为对值班律师的信任度比办案单位的较高,出现陈述的事实较办案机关掌握的事实更多的情况,值班律师可能会做出不恰当的判断,导致服务效果不好。因为值班律师需要严格遵守保守案件秘密的规定,所以律师阅卷并不用担心会导致案件信息泄露。所以,我国值班律师制度下一阶段可以探索赋予值班律师查阅服务对象案卷的权利,以便值班律师对案件事实掌握更加充分,提高服务质量和满意度。

(4)完善权利义务告知程序。《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规定办案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免费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幫助的权利,但在现实操作中,办案机关为了节省班时间,减少办案程序,往往并不主动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上述权利,导致除了极少数了解该项权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会申请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外,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家属并没有享受到该项权利。目前办案机关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义务告知书中并没有注明其有免费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款项。笔者建议在办案机关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义务告知书中增加告知款项,提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该项权利的了解度,让值班律师制度落到实处。

(5)完善值班律师综合法律服务制度。目前,我国的值班律师还主要承担刑事案件的法律服务工作。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值班律师扩展服务范围,延伸服务触角为群众提供刑事案件以外的基本法律咨询、程序引导服务将会是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发展方向。作为我国最先试行值班律师制度的河南省在这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列,2016年,河南省司法厅联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出台了《河南省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办公室(工作站)工作规定》,规定了设在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的值班律师办公室的立足点是便民服务。职责是向全体公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并对当事人在诉讼的各个阶段给予法律引导。随着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成熟,值班律师职能扩展到社会综合法律服务应是我国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应有之义。

(6)建议制定更高位阶的值班律师制度。现阶段关于值班律师制度最全面、级别最高的法律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的《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其属于指导意见,效力低于法律,之所以目前没有出台关于值班律师的专门性法律,可能是因为我国的值班律师制度尚处于探索阶段,目前的一些相关规定还需要全国各地方在试点中进行实践检验,从而探索出我国现阶段在该制度上的共性问题和各地方存在的个性问题,待问题明晰后再就有关值班律师制度出台效力更高的法律。

参考文献:

[1]王亚明.明确职能和权利发挥值班律师法律援助功能[J].人民法院报,2018年02月05日.

[2]郭捷.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比较研究[J].中国司法,2008年第2期.

[3]熊秋红.刑事辩护的规范体系及其运行环境[J].政法论坛,2012年9月,第47页.

[4]周嘉禾,吴高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律师的主要职能和作用[J].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6年第6期.

作者简介:

夏联合(1968~ ),男,汉族,山东费县人,现任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员额检察官,研究方向:刑法。

李瑞星(1989~ ),男,汉族,河南平顶山人,现任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研究方向:民商法。

律师行业发展现状范文第5篇

在改革中发展的鲁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赵志全当选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荣获“全国杰出青年企业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山东省十大高新技术企业家”、“省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

是什么原因使我们企业能够在竞争激烈,强手如林的医药行业中脱颖而出,在短短十几年的时间里由一个濒临破产,资不抵债的小厂发展成为一个全国知名,并跻身全国制药企业前50强之列的大型综合制药企业?一方面这得益于党的好政策和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另一方面在于我们坚持了以改革为动力,以市场为中心,以科技为先导的经营方针,走以人为本,重视企业文化建设的路子。

一、 以改革为动力,用改革促发展

二、 以科技为先导,把科技当动力

三、 以市场为中心,强化销售网络建设

四、 培育企业文化,增强企业凝聚力

企业十分重视企业文化建设,把企业文化建设作为增强企业凝聚力、向心力,提高员工队伍团队意识的重要措施,有意识地将企业文化建设纳入企业发展的总体规划中,充分发挥了企业文化建设在企业发展中的促进作用。在实际工作中,精心培育企业精神,注重和培养 1

企业的团队意识和价值观念;在企业制度建设中积极创建“亲情化”管理模式;在企业经营中,认真贯彻“造福社会,为员工创造美好生活”的经营宗旨。

首先精心培育企业精神,形成了具有本企业特色的团队意识和价值观念,我们在企业发展中,注重培育具有本企业特色的企业精神,形成了深受广大职工接受的,能够长期推动企业发展壮大的群体意识和价值观念。一是结合企业发展历史和职工精神风貌,提炼出了“不怕困难、挑战困难、战胜困难”的鲁南精神。这一来源于职工生活实践而又反过来指导和鼓舞广大干部职工团结拼搏、开拓奋进的企业精神如一块巨大的磁铁吸引着全体干部职工,成为企业改革发展的力量源泉。二是结合企业阶段性发展,不断将群体意识和价值观念具体化和细化,增强了广大干部职工实际工作中的真实感和可操作性,不断丰富和充实企业精神,如我们90年就创作了《厂歌》,干部职工天天听,月月唱,成为我们精神食粮中最厚重的一个部分;97年总经理在厂庆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让职工牢记艰难的创业路,继承和发扬光荣的传统;99年总经理在厂庆十二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勾划了公司发展的宏伟蓝图都要求职工学习掌握三是在企业精神的培育过程中,注重领导干部的人格力量,发挥示范作用,赋予企业精神人格化的魅力,教育职工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心身地投入到工作中去。

其次创建“亲情化”管理模式,推进以人为本的管理机制

近年来,通过分配制度改革,改善生活工作条件等措施极大程度地调动了人们的生产经营积极性,但单纯物质刺激,金钱奖励并不能

解决所有的问题,为此我们积极探索“亲情化”管理模式,不断满足人们高层次的价值需求,在注重个人价值实现的同时,来达到企业于个人共同发展的目的。一是坚持平等待人,企业领导班子秉承“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把“尊重、信任”职工放在首位,不分工作岗位,学历高低,家庭背景都平等相待。用人上坚持唯才是用,不求全责备,把人放在适合的位置上,用其所长。几年来,先后有60多名青年员工走上生产、经营、科研的领导管理岗位。他们当中既有本科生,也有中专、技校生;既有工作多年的老职工,也有刚毕业一年多的学生;既有从基层逐步锻炼成长起来的,也有从普通岗位上因表现突出直接走上领导管理岗位的。唯才用人的机制,让广大职工切身感受到鲁南才是施展自己才华的大舞台。二是关怀职工,体现亲情。企业就是职工的家,我们在要求职工爱厂如家,爱岗敬业的同时,也积极创造条件办事实,送温暖,给职工一个家的感觉。让企业对职工的关心成为“润物细无声”的春雨,温暖每一个职工的心窝:(1)鼓励职工求学上进,凡是自学获得大中专文凭的,公司给予报销全部费用,并调整工作。(2)解决职工家属、亲人的就业问题,在就业形势日趋紧张的情形下,已照顾家属工等360人就业。(3)关心职工安全,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改善工作环境,确保职工舒适,安全,卫生。(4)对家庭有困难的职工和病故职工家属重点看望和慰问,仅每年医疗费就达到76多万元,切实为一些困难户和长期病号送去了实实在在的实惠和温暖。三是实施民主管理,让职工参政议政。实施民主管理,积极创造让职工参政议政的条件,引导和调动职工参与企业各项事务的积极

性。在企业股份制改组,实施三项制度改革,重大投资和建设,科技创新与技改等企业重大事项,注重发挥职工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并采取提合理化建议、走访、谈心、座谈会等形式,征求职工对企业重大问题和决策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是贯彻“造福社会、为员工创造美好生活”的经营宗旨,将企业文化建设溶入到职工的日常生活中

企业十几年来始终如一的贯彻“造福社会、为员工创造美好生活”的经营宗旨,把“依靠职工办企业,办好企业为职工”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企业经济建设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采取多种措施,想方设法来丰富职工文化娱乐生活,满足职工日益增长的精神需求,并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以回报社、树立和展示企业良好的形象,将企业文化建设同职工日常生活紧密联系起来,让职工实实在在感觉到企业文化建设的丰富多彩和魅力。

(一)为了丰富业余文化娱乐生活。公司建起了总建筑面积近9000平方米、功能齐全的职工娱乐服务中心,配有餐厅、舞厅、健身房、乒乓球室、阅览室及电影院等全套设施,为员工提供了一个综合性的休闲娱乐场所,方便了员工特别是单身员工的用餐、娱乐。1600多户的住宅小区,管理规范、环境优美,职工安居乐业。在市妇联开展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评比活动中有一户被评为省级五好家庭文明户,有十户被评为市级五好家庭文明户。家属区内健康向上的文体娱乐活动丰富多彩,尊老爱幼、助人为乐、崇尚科学、反对迷信蔚然成风。

(二)企业厂报、广播、黑板报成为宣传先进文化和思想的重要阵地。公司文体活动丰富多彩,每年多次的联欢会和春秋两季的大型运动会,为员工提供了展示自己才华与实力的天地;定期或不定期的外出旅游参观学习,让员工思想进一步解放,情操得到陶冶;各种书法、歌泳、演讲大赛,寓教于乐,丰富了员工的业余文化生活,也激发起更加向上的工作热情。

(三)支持教育事业积极参与希望工程。开展此类活动已坚持了15年,捐款捐物帮助小学生、大学生200余名,累计财物达100万元,帮助齐敏华、王磊、刘振国、胡如桂等一大批同学或重返园或圆了大学之梦,企业成为主动开展一帮

一、结对子、扶贫济困的典范。

律师行业发展现状范文第6篇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与企业制度的不断完善,在公司的重大决策、经营管理中,企业法律顾问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因此我们需要完善企业法律顾问与关联律师制度。文章论述了两者的基本概念,通过比较,认清了两者各自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协同发展的策略。

[关键词]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协同发展

一、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总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

在我国1997年颁布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明确了企业法律顾问的概念:具有从业资格的,由相关机关注册过的,企业聘请的从事内部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因此想要成为企业法律顾问就必须通过全国统一的职业资格考试,获得两部一委发布的《企业法律资格职业资格证书》,经过省级注册部门注册,得到企业聘用,从事法律相关的工作,并且受到国家主管部门、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协会与法律事务机构三方面管制。

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由企业聘任的,直接服务于企业法人或企业总经理的内部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法律顾问中包括企业总法律顾问,但是企业总法律顾问有更高的权力,负责企业内一切法律事务,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到目前为止,我国共有5万人通过了考试并取得了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在国家中央企业中,几乎全部都设置了企业总法律顾问。

公司律师或律师法律顾问与企业法律顾问概念不同,也不属于一个范畴。根据《律师法》规定,律师有“接收法人或组织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的业务能力,因此律师法律顾问是指:依照相关法律,律师可以接收他人的聘请,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帮助其处理法律方面的业务的行为。而公司律师则具有一定的专属性,2002年,我国颁布了相关法律,启动了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到目前为止,试点单位有100多个,有律师大约2000人,竞争力度在不断加强。

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的异同

(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的差异性

1.法律依据和管理体制的差异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法律依据是由国资委颁发的规章制度,受企业、国资委的管理;公司律师的法律依据则是《律师法》,受企业、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管理。

2.任职条件的差异

企业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企业法律顾问从业资格证;受到企业聘任;从事企业内法律事务;不得服务于企业外人员或做兼职;经国资委注册、登记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证书。公司律师的任职条件:具有律师职业资格证;由公司聘任;从事于公司内法律事务;通过司法行政机关的考试并取得公司律师执业证书。

3.准入条件的差异

企业法律顾问需要通过国资委、司法部组织的考试,由人事部、国资委与司法部共同颁发职业资格证;公司律师需要通过司法部组织的考试,由司法部颁发职业资格证。

(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的相同点

这两者都是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岗位,都属于内部职工,具有一定的专属性。从两者的工作职责来看:两者都是替公司处理法律事务,解决或规避企业运行中的法律风险。归根结底,这两者的差异只是准入条件与管理机构的不同,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两种职业的并存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有的企业在这个问题上也感到很为难。因此很多学者提出了统一这两种制度的想法,把企业法律制度取消,保留公司律师制度,法律顾问也并入到公司律师中,使我国的企业法律制度更加统一。

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协同发展的国外经验

1882年,美国一家公司首次在企业内设立了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随着时代的发展,到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人们逐渐发现了企业内法律机构的重大作用,许多企业为了降低风险、获取最大利益,纷纷在内部设立了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等机构。而两大法系(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在此方面既有不同点也有相似点。

(一)英美法系国家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实践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企业法律顾问与职业律师是一样的,所以许多企业内的法律顾问其实都是职业律师。他们即使服务于企业,也依然拥有律师的权力与义务,并且可以代表本企业出庭。

1933年,美国历史上著名的“罗斯福新政”开始,改革触及了社会的方方面面,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受到了极大地挑战,而由于外聘律师费用高昂,实用性也不强,因此企业逐渐开始发展法律顾问制度。到目前为止,所有的公司都拥有了自己独立的法律事务机构,并且有各自的法律管理体系,甚至在一些企业内部,总法律顾问可能会身兼多职,担任副总裁或董事等,拥有独立的法律部,直接对总裁负责,一般他的意见都能够直接传达到公司决策层,非常有话语权。

英国企业有所不同,他们聘任法律顾问都要求对方取得事务律师资格,但是不能代表企业出庭。企业法律顾问不仅需要精通本职工作的内容、技巧等,还要对公司经营事务一清二楚,他们甚至可以打着自己或企业的名号编撰刊物、组织研讨、开展培训等。

(二)大陆法系国家处理法律事务的实践

大陆法系国家企业内部的法律人员(企业法律顾问)与律师区分较为明显,一个律师不会长期被一家企业所雇佣,这是为了防止律师利用自身行业特点对企业造成不利影响。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都有明文规定,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不能相互兼任。

其中,法国是最早在企业内部设立专业顾问团队的国家,距今已有一百多年,制度较为完善。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法国国有企业的国有成分开始减少,政府对企业经营的干预力度降低,因此,法律事务部门与法律顾问的地位有所提升。截止到目前,法国大部分企业的法律事务机构都受命于董事长,总法律顾问还要列席董事长会议,一切工作要向董事长汇报。企业法律顾问主要负责的是法律咨询,参与企业决策,帮助企业规避法律风险。在法国的企业法律顾问,即使有律师资格证也不能代表企业出庭。

德国与法国情况相似,大型企业几乎都设置了法律事务部,根据业务量大小分配一定数量的法律顾问。在企业内,法律顾问的地位很高,他们直接服务于董事长,并且可以参与企业最高层次的决策,参与制定重大文件、企业投资、合同编制与审查、公司诉讼等一切法律事务,他们所提出的意见极具参考价值,很受领导的重视。

在日本,他们将企业法律顾问机构成为法务部,由企业内负责法律的董事长管理。法务部包括一名部长和若干名部长助理,主要负责公司的决策与规避法律风险。从事法律顾问的人员不一定必须取得律师资格证,但是要接受过正规的法律课程,而且进入企业后要进行培训。

综上所述,两大法系国都设置了企业法律顾问,并且都会外聘律师,两种组织互相补充。因为,企业法律顾问属于企业内部人员,一般情况下不能代表企业出席法庭诉讼,这就需要企业外聘律师;另外,企业法律顾问由于长期工作在企业内部,无法对所有法律问题都完美解决,这时就需要公司律师参与其中,共同解决。鉴于此,许多大型企业都会外聘律师来弥补企业法律顾问的不足。

四、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协同发展的途径

从上述对两大法系国在这个问题上的行为分析可以看出,他们都采取了专职企业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相结合的制度,其中专职企业法律顾问不一定非是律师。换句话说,企业内的专职法律顾问的水平要低于外聘律师,一般问题交给他们解决,当企业遇到重大问题时,就要外聘律师进行解决,法律顾问帮助其做一些辅助工作。所以说,我国在建立企业法律制度时,不应该硬性的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中二选一,而是用结合的眼观看待这一问题。我国在设计法律职业制度时,规定了两者不同的准入门槛,这一点体现了国际普遍的认识;企业法律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有差异,这也体现了两者业务水平的不同,也无可厚非,但是这种制度有什么问题呢?

从职能上看,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的职能存在一定的重合,因为两者都成了企业内部人员,并且都可以代表公司出庭。对于这一问题,可采取下列办法进行解决:1.企业终不能同时聘请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以防止职权重合、冲突等;2.企业法律顾问不能代表企业进行诉讼活动,遇到这一情况需要聘任律师。这么做,一方面保证了现行的法律制度框架不发生大的变动,另一方面也保证了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的和平共存与竞争,不用必须面对“二选一”的难题了。另外,还能够解决国资委、司法部等相关部门职权划分不清,责任不明等问题,推动我国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律师行业发展现状范文

律师行业发展现状范文第1篇律师行业党建工作调研报告针对我市律师行业发展现状,为了进一步探索新时期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的思路和方法,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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