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建设管理办法范文
廉政建设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为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增强各科室、各部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职责的自觉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中支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目的。以考核为手段,使各科室、各部门明确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实现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目标,促进中支全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二条 在中支党委领导下,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量化管理工作考核办公室,负责对中支各科室、各部门量化管理的日常考核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中支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中支纪检监察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内审科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工作人员为纪检监察干部。
第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量化考核,是对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和上级行提出的党风廉政建设的目标、任务进行分解,并用指标加以量化,以此作为考核各科室、各部门的标准。
第四条 考核对象和方式。考核对象为人民银行鄂州市中心支行各科室、各部门,重点是考核科室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量化考核工作按自然进行,与绩效考核工作同时进行,由中支纪委负责考核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考评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监察部和上级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制度和规定、部署和安排,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本科室(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维护党的纪律严肃处理党风方面若干突出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的情况。
(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大力弘扬爱岗敬业精神。
(四)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结合基层人民银行实际,健全和完善各种机制、制度,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防范和查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按照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制定相关的制度,建立监督机制,保证各项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位。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认真开展纠风和行业作风建设的情况。
(七)严格按照制度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切实把好进人和用人关,坚决防止和纠正组织人事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的情况。
(八)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九)落实责任制追究的情况。
(十)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考核办法。
1、自查。半年、年终由各科室、各部门对照“量化考核表”,实事求是地对本科室、本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逐项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和量化考核表分别在6月20日和11月30日前上报中支纪委。
2、日常考核。中支纪委以各科室、各部门日常上报资料的时间、内容、质量、效果等为依据,按照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3、检查考核。中支“量化考核办公室”抽调有关人员分别于上、下半年对中支各科室、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考核。
现场检查主要是查看被检查部门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中研究部署工作情况的反映、学习笔记、会议记录和工作记载、有关制度规章等。
每年年终,由中支纪委派员参加各科室的科室总结会议,听取科室负责人的述职述廉报告,并进行民主测评。
第七条 考核评定。
(一)考核采用百分制,分为A(90分以上,含90分)、B(89分以下,含89分)、C(80分以下,含80分)三个档次。考核结果纳入中支绩效考核。对当年考核结果为C档次的科室或部门,取消当年评先资格;其科室负责人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二)凡在负直接领导责任的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对被考核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均降一个考评等次。
(三)在考核中,发现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需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行员管理条例》处理。
第八条 对不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或因未认真落实责任制规定导致发生严重问题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廉政建设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1.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目的是为了 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
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
A、保障 ;B、促进 ;C、保障和促进;
2. 是安全生产的“三大敌人”?
A、违章、麻痹、不负责任;B、违章操作、违章指挥、思想麻痹;
C、违章、不负责任、思想涣散;
3. 工作负责人安排新来的临时工小李(无证)去进行爆破作业,小李拒绝执行,小李的行为 。
A、是合理的;B、违反规定;C、应该受到批评
4. 成套接地线应用有透明护套的多股软铜线组成,其截面不得小于同时应满足装设地点短路电
流的要求。
A、16mm²;B、20mm²;C、25mm²;
5. 装设接地线应,接地线应接触良好,连接可靠。
A、先接接地端,后接导线端;B、先接导线端,后接接地端;C、接地端、导线端同时连接
6. 电气设备附近应配备适于扑灭电气火灾的消防器材。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应首先 。
A、切断电源;B、灭火;C、离开。
7. 高处作业的平台、走道、斜道等应装设18cm 高的挡脚板,或设防护立网。
A、0.5m;B、1.05m;C、2.0m。
8.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规定的高压是指在对地电压
A、12 V ;B、50V;C、250V
9. 高处作业区附近有带电体时,传递绳应使用的麻绳或尼龙绳,严禁使用金属线。
A、干燥;B、潮湿;C、破旧
10. 压接用油压机的操作者应位于压钳作用力方向的B,防止超压损坏机械,所有连接部位应经常
检查连接状态,如发现有不良现象必须消除后再进行工作。
A、上面;B、侧面;C、正面
11.“三宝”是指:安全帽、安全网、
A、安全带; B、工作服;C、工作鞋
12. 在四种安全色中,
A、红色; B、蓝色;C、绿色。
13. 安全帽高温变形、帽壳破损、缺少帽衬、缺少下鄂带等,以及使用年限超过
A、6个月;B、12个月;C、24个月;
14. 广东电网公司规定安全生产现场作业的“十个规定动作”是:凭票工作、凭票操作、A、穿工
作服、系安全带、停电、验电、接地、挂牌装遮栏、现场交底。
A、戴安全帽;B、穿胶鞋;C、戴手套
15. 《中国南方电网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的“四不放过”是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
人员未处理不放过、A 、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A、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B、资金未落实不放过; C、未制定整改措施不放过
16. 安规考试应(C)进行一次。
A、三个月B、半年C、每年
17. 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是(A)。
A、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B、以防为主,消防结合,常备不殆
C、及时检查,及时发现,及时治理D、以人为本,持续改进,综合治理
18. 南网方略中的安全理念是:一切事故都可以( A )
A预防B避免C消除
19. 利用卷扬机拖拉变压器时,钢丝绳转弯的内侧是( A ),工作人员一定要注意停留位置。
A、危险区B、安全区C、不危险也不安全
20. 在电压等级为110kV的带电线路杆塔上工作与带电导线最小安全距离为()m。
A.0.7B.1.0C.1.5
答案: C
21. 验电时,工作人员应戴 (),并有专人监护。
A. 护目眼镜B. 棉质手套C. 绝缘手套
答案: C
22. 参加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一次体检。
A. 每年B. 每两年C. 每三年
答案: A
23. 挂接地线时,若杆塔无接地引下线时,可采用临时接地棒,接地棒在地面下深度不得小于()m。
A. 0.4B. 0.6C. 0.3
答案: B
24. 触电急救,首先要使触电者迅速()
A. 恢复呼吸B. 脱离电源C. 保持清醒
答案: B
25. 在电压等级为10kV的带电线路杆塔上工作与带电导线最小安全距离为()m。
A.0.7B.1.5C.2.0
答案: A
26. ()皮尺、线尺(夹有金属丝者)等测量带电线路导线的垂直距离。
A. 严禁使用B. 可以使用C. 必须使用
答案: A
27. 杆上人员应防止掉东西,使用的工具、材料应(),不得乱扔。
A. 准确抛接B. 禁止传递C. 用绳索传递
答案: C
28. 高处作业,必须使用双保险安全带,当使用()米以上长绳(后背绳)时,应加装缓冲器。
A. 1B. 2C. 3
答案: C
29. 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m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A. 0.5B. 1C. 2
答案: C
30. 杆塔上有人工作时,()调整或拆除拉线。
A.不准B. 可以C. 应合理
答案: A
31. 在杆塔上作业转位时,()安全带保护。
A. 不得失去B. 可以不用C. 必要时使用
答案: A
32. 钢丝绳出现下列哪种情况应报废()。
A. 钢丝绳长期未使用B. 钢丝绳断股者C. 钢丝绳失油
答案: B
33. 进电缆井前,应()。
A. 穿屏蔽服B. 戴绝缘手套C. 排除井内浊气
答案: C
34. 当有工作人员高温中暑时,下列采取的措施中不正确的是()。
A. 口服盐水B. 用冷水降温C. 用厚被子覆盖
答案: C
35. 在居民区及交通道路附近挖的基坑,应设坑盖或可靠围栏,夜间挂()灯。
A. 黄B. 红C. 绿
答案: B
36. 起重作业时,工作人员必须()
A. 戴护目镜B. 戴安全帽C. 穿屏蔽服
答案: B
37. 线路登高作业时选用( )。
A.凉鞋B.绝缘靴C. 登高绝缘鞋
答案: C
38. 起重设备作业时,()使用吊物或挂钩运送人员。
A.可以B. 不宜C. 禁止
答案: C
39. 发现有裂纹的安全帽()。
A.不得使用B.应修补后使用C. 应留作备用
答案: A
40. 安全带的使用要遵循的原则:()。
A.高挂低用B.低挂高用C.不作要求
答案: A
二、判断题
1、 杨师傅在工作中,发现发生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情况,便不等待命令就立即拉开电源,事后杨师傅
立即报告领导,他的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安全规程。()
2、 由于山区通信联系比较困难,所以在工作开始前可以事先与调度联系好,在规定的时间送电。()
3、 新参加电气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临时参加劳动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下现场随同参加
指定的工作,并可以单独工作。()
4、 高空作业、杆塔组立应设安全监护人。(√)
5、 严禁将电线直接勾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6、 机具应由了解其性能并熟悉使用知识人员操作。(√)
7、 施工用电线路开关箱熔丝可以用铜丝或铁丝代替。()
8、 对违反《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行为、隐瞒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能逐级汇报,不得越级报告。()
9、 上木杆前,应先检查杆根是否牢固。新立电杆在杆基未完全牢固以前,严禁攀登。(√)
10、
11、 生产岗位新上岗员工,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工作。(√)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2、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无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
应急措施,无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13、
14、电气设备不得超铭牌使用,闸刀型电源总开关严禁带负荷拉闸。(√) 闸刀开关和熔断器的容量应满足被保护设备的要求。熔丝应有保护罩。管形熔断器不得无管
使用,熔丝不得削小使用,严禁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氧气瓶的存放和保管时,可与乙炔气瓶混放。() 氧气瓶存放处周围lOm 内严禁明火,严禁与易燃易爆物品同间存放。(√) 起重作业应由起重工担任指挥,指挥信号必须准确、清晰。(√) 爆破工程由当地公安部门指定分包时,可以不签安全施工协议。() 乙炔气瓶使用时必须卧放使用,严禁直立放置。() 在移动有电源线的机械设备时,必须先切断电源,不能带电搬动。(√) 跨越不停电线路时,作业人员可在跨越架内侧攀登或作业,可从封顶架上通过。( ) 带电挂接地线、带接地线合断路器均属恶性电气误操作。(√) 接地线应使用专用的线夹固定在导线上,严禁用缠绕的方法进行接地或短路。(√) 在未接到停电许可工作命令前,为减少停电验电时间,可先派工作人员登上带电杆塔待令。
()
25、 在同杆架设的多回线路上,下层线路带电,上层线路停电作业时,不得进行放、撤导线和地
线的工作。(√)
26、 杆塔上下无法避免垂直交叉作业时,应做好防落物伤人的措施,作业时要相互照应,密切配
合。(√)
27、 在发生人身触电事故时为了解救触电人,可以不经许可,即断开有关设备的电源,但事后必
须立即报告上级部门。(√)
28、
29、
30、 停电施工时,工作人员可以进入带电侧的横担,并在横担上放置物体。( ) 短期合同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统计、考核与固定职工不同等对待。( ) 按分级管理原则,公司系统内上级单位负责确定下级单位安全生产目标,并考核其完成情况。
(√ )
31、
32、 严格执行电力行业有效的各项规章制度与违章、麻痹、不负责任三大敌人作斗争。(√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有权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采取措
施予以排除;对重大的、危及人身安全的事故隐患,有权责令其停产整顿。(√ )
33、 专项应急预案是公司或公司专业管理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订的应
急预案。(√ )
34、 项目部应急预案应参照公司并结合工程项目所在地特点,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及其它方面预案。
(√ )
35、 《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规定的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公司级(分公司)、工地级(项
目部)、班(组)级。(√)
36、 广东电网“十个规定动作”中的“现场交底”是指工作人员到达施工现场,应由负责人组织
进行现场交底:交工作任务、交技术措施、交安全措施;严禁私自扩大工作范围。(√)
37、
38、 建筑施工中的“四口”防护系指通道口、预留洞口(坑、井)、楼梯口、电梯井口。(√) 触电急救首先要使触电者迅速脱离电源,越快越好,因为电流作用时间越长,对人体伤害就
越重。 (√)
39、 创伤急救原则上是先抢救,后固定,再搬运,并注意采取措施,防止伤情加重或污染,需要
送医院救治的,应做好保护伤员的措施后再送医院救治。(√)
40、 发现有高温中暑者,应立即将中暑者从高温或日晒环境中转移到阴凉通风处休息。用冷水擦
廉政建设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中发〔2010〕19号)和省委、省教育厅、省卫计委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上级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师生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学院改革发展紧密结合,作为学院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管理,与教学、科研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责权明确,常抓不懈。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五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党委书记、院长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全面履行分管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建设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学院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其他副职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 学院纪委、纪检监察审计室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学院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负责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协调,并负责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八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开展对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纪条规、法律法规,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的意识,加强校园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政策、法规,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完善体现学院特点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带头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深入推进廉政风险评估防范和责任追究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科学规范和公开透明。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学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各部门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作风建设,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卫计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纠正损害师生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行风教风学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关心纪检监察队伍建设,领导并支持纪检监察审计室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九)其他应当履行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职责。 第九条 学院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副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学院党委、行政和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结合分管部门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责任目标及具体措施,并认真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
(二)将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要专题研究和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组织分管部门党员干部职工学习贯彻党风廉政建设法规文件、决议决定和会议精神,抓好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增强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的意识;
(四)贯彻执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制度。结合实际,制订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履行监督职责,对分管部门党员干部职工的廉洁自律、勤政廉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纠正损害师生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
(六)实行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公开办事程序、办事规则,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七)支持和协助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室完成涉及分管部门所辖范围的案件查处、专项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八)其他应当履行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职责。
第十条 学院纪委、纪检监察审计室在反腐倡廉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根据上级党委、行政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研究提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的贯彻意见和建议,积极协助学院党委、行政组织实施;
(二)根据学院党委、行政的要求和学院实际,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工作要求,协助学院党委推进惩防体系建设;
(三)负责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各级干部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查处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违纪违规案件;
(四)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等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
(五)负责案件查处的组织、指导、协调以及执纪工作。
第四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由上级主管部门检查考核,学院纪检监察做好配合上级主管部门检查考核与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及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与监督,由学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规定或者未能正确履行规定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违反国家和学院规定,隐瞒截留应上交学院的收入,私设“小金库”的;
(八)在人才招聘、职称评审及教学科研立项、评奖,奖助学金评选、发放等工作中严重违反规定,损害教职工、学生利益的;
(九)在物资设备采购、基建工程、后勤服务等工作中违反规定,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十)对职工和上级交办的控告、申诉或违法违纪案件,不认真办理、不及时办理和不及时向上级领导机关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十二)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行为的。
第十四条 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第十三条所列情形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责任追究。学院纪检监察做好监督责任。学院各部门及负责人有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由学院纪委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学院党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五条 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部门及负责人有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知情不举、压案不报,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推卸、转嫁责任的;
(三)出现问题后,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责任范围内多次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
(五)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十六条 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部门及负责人有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发生问题后,能积极主动配合组织调查处理的;
(三)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四)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责任追究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追究;各部门及负责人责任追究由学院党委进行追究。
第十七条 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部门及负责人违反本办法,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由上级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各部门及负责人由学院纪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调查并交由学院党委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委、纪检监察审计室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并交由学院党委按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委、纪检监察审计室会同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调查并交由学院党委按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做出并组织实施影响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追究集体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分管的领导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直接主管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负直接领导责任的,追究其主要领导责任;对分管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负次要领导责任的,追究其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部门及负责人,取消当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各部门负责人单独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负责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二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学院纪委、纪检监察审计室应当加强对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考核中弄虚作假、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予以纠正。
第二十二条 通过信访举报、专项治理、责任制考核、审计监督、巡视检查、干部考察、民主评议等途径发现的需要实施责任追究的案件线索及领导批办、上级交办的案件线索,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六章 附 则
本实施办法由学院纪委、纪检监察审计室负责解释。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XXXXX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廉政建设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建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项生产经营和建设任务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为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成立建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本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安委会为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安委会下设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为具体组织实施机构。
第六条 安委会主任为集团公司总经理,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集团公司党委书记为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分别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安委办负责本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所属各企业要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和集团公司安委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情况,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及其它安全生产组织体系,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八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安全生产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九条 安委会职责:
(一)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精神,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计划、协调、部署、督促职能部门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二)规范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定安全生产目标,审批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措施,
2 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审批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及时掌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的安全状况,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负责对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有效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五)每季度组织职能部门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召开一次安全生产综合会议,适时分析安全形势,研究制定安全生产的对策和措施,确保安全生产落到实处。
(六)组织和监督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宣传、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七)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检查、通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对所属企业进行综合考评,对安全生产工作突出的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或隐患进行调研,并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
(八)加强监督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部署和落实,对所属企业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九)对职能部门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在安全生产中领导不力、措施不到位、隐患整改不落实及发生事故的,进行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十条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上级指示及集团公司安委会有关决定。
(二)把安全工作纳入集团公司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对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及时组织分析研究并做出决策。
(三)规范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和职能部门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审批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措施,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五)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抓好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职责的落实工作。
(六)负责监督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与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职责
(一)认真贯彻安委会和第一责任人的指示,坚持以“安全第一”的原则,监督检查所属企业和职能部门做好各项安全工作。
(二)审查集团公司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重要部位的应急预案,并督促实施。
(三)组织拟定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目标,报安委会审批,并组织实施。
(四)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认真分析所属企业安全生产动态,及时了解掌握安全生产状况,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五)负责督促职能部门有计划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工作环境。
(六)负责督促或组织职能部门对所属企业进行安全大检查、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七)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集团公司大事故、人员死亡事故的调查和事故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向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八)负责组织职能部门对所属企业进行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 安委办工作职责:
(一)根据安委会提出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逐级分解目标。
(二)组织制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提交安委会审批。
(三)组织编制集团公司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重要部位的应急预案,提交安委会审批。
(四)组织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工作环境。
(五)具体组织每季度召开一次的安全生产分析会,探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发展趋势,提出具体工作意见和措施,并编制会议记录。
(六)具体落实集团公司部署的各项安全检查任务,督促所属各企业开展综合性、季节性、行业性、临时性和专项安全检查,及检查督促所属企业安全生产投入落实情况。
(七)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限期整改,对安全生产重大问题、重大隐患,提出整改方案,报集团公司安委会审批并督促落实。
(八)具体落实集团公司的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并提出相应的报告报安委会审批。
(九)具体做好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提出奖惩意见报安委会审批。
(十)对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负有日常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其他领导和职能部门,分别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全体员工应掌握有效的科学技术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四章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专职人员,必须参加国
6 家、省等有关专业部门的专业培训,取得相关资格证。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特种作业。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 通过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贯彻上级安全生产文件精神、组织学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形式,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五章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二十条 定期进行综合性安全大检查。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的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一条 专项安全检查。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要结合实际,编制重点项目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依据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对公司下属企业进行专项检查,主要包括建设工程检查、消防检查、设备检查、
7 电气设备检查、机械设备检查、易燃易爆物品(设施)、景点等公共聚集场所安全检查;各类车辆安全、施工作业检查等。
第二十二条 季节性的安全生产检查。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要根据季节不同特点以及对安全生产不利影响的因素,及时检查相应措施的落实情况;同时加强对重大节假日期间安全大检查,落实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隐患。
第二十三条 隐患整改跟踪检查。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复查,直至隐患得到消除。同时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整改台帐。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安委办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应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从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六章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第二十五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8 的部门;发生死亡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死亡事故报告后,应按报告规定程序立即安排有关部门报告集团公司和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事故报告内容:按照施工企业事故所规定包括事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经过;伤亡人数;设施、设备损坏情况;伤亡人员自然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事故报告程序
(一)一般事故和人员轻伤事故:事故发生后4小时间内报至所属企业的安全管理部门,人员轻伤的报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同级工会。
(二)险性事故和人员重伤事故: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逐级报至集团公司安委办;人员重伤事故报集团公司安委办。
(三)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和死亡、重大死亡、特大死亡事故:事故发生后立即逐级报至集团公司安委会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集团公司接到报告后,立即逐级上报。
(四)在合作建设项目中发生的重大事故,不论伤亡人员归属及责任归属,施工单位、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产权代
9 表单位均应在规定24小时内报告集团公司安委会。
(五)凡是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在企业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人员伤亡,不论原因、责任及伤亡人员归属,都必须执行事故报告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报告、谎报或隐瞒不报。并服从上级机关的指挥、调度,积极参加或者配合事故调查、救援、善后等工作,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七章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对所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按责任范围立即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及时掌握了解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并编制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的原则要根据国家、省和集团公司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对事故调查应根据事故伤亡程度(或经济损失大小)分别按照不同层次性质进行调查处理。
(一)一般事故和人员轻伤事故,由基层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调查处理。
(二)险性事故和人员重伤事故,由事发企业分管安全的负责人任组长,组织有关人员调查处理。
(三)大事故、人员死亡事故。大事故由集团公司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任组长,组织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各级安全监察室、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公司工会等派人参加。人员死亡事故由集团公司和事发企业,协同事发企业
10 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会、公安等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四)重大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发生重大事故,在集团公司和事发企业未到达现场前,由事发企业指定有关部门、人员组织临时调查小组,其任务是抢救伤员,做好各项救援工作,勘察现场,保存可疑证物,查找事故线索及原因,形成记录向集团公司和事发企业报告。事发企业和集团公司接到事故通报后,应立即组成主要或主管领导为主的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迅速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重大死亡事故,按死亡人数,分级由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工会、公安、监察等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集团公司和事发企业协同。
(五)特别重大事故和特大死亡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对事故处理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
第三十一条 事故处理权限和时间
(一)一般事故和人员轻伤事故,由基层单位提出定性定责意见,经上一级企业相关部门同意后作出处理决定。于事故发生后5日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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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险性事故和人员重伤事故,由事发企业于事故发生后提出定性定责意见,经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同意后,7日内公布处理结果并作出处理决定,并报集团公司安委办及主管业务部门备案。
(三)大事故和人员死亡事故。大事故由集团公司和事发企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大事故由基层单位于事故发生后7日内向事发企业提出事故报告,事发企业10日内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于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批复。人员死亡事故,按隶属关系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结案。
(四)重大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重大事故由集团公司和事发企业调查处理,并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处理结果。
第三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在调查后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第三十三条 企业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查明对安全生产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将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发生大事故、人员死亡事故及以上事故,责任依次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事故损失的费用由事发企业承担。
12 第三十五条 企业经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明确以下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及责任人;
2、安全生产审查批准机构及其责任人;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责任人。
第八章 安全生产考核
第三十六条 集团公司制定对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的考核办法;集团公司安委会为考核领导机构,集团公司安委办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十七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考核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贯彻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和集团公司 “三个责任制”(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职能部门负责制、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开展情况;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
第三十八条 考核结果作为评价企业和第一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评先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考核一次。
第四十条 考核为不合格的企业和责任人,集团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各类评先资格,并责令限期达标;有关责任人不得评先受奖。对因安全生产管理不善、措施不力而连续三年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达标的,将追究企业主要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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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安全生产奖罚
第四十一条 集团公司通过考核,由集团公司安委会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并予以奖励。
第四十二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发生安全事故,属于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对其主要领导人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从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要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及本办法之规定和各自工作实际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或办法,并报集团公司公司安委会备案。
第四十六条 集团公司安委会负责本办法的解释。
廉政建设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一)制定并实施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教育计划,将廉政风险防范管理作为医院中心组学习和党员干部廉政教育中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学习教育活动。
(二)医院中心组学习成员和党员干部在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教育中积极带头,领会精神实质,及时做好学习笔记,参加学习研讨和撰写理论文章、心得体会以及相关的教育活动,为确保开展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教育提供组织和形式上的保证。
(三)完善并重点落实“一把手”讲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党课制度,发挥领导干部讲廉政的带头作用。组织党员干部职工参加反腐倡廉形势报告或者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教育专题讲座。从制度上保证“一把手”和领导干部带头讲、讲好廉政风险管理教育党课,发挥党课的影响力和“一把手”的表率作用。
(四)建立健全经常性的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教育活动,利用正反两方面典型,教育和引导党员干部珍惜工作岗位,秉公办事,爱岗敬业。通过开展经常性廉政风险警示教育,提高党员干部严守制度、坚持原则,防止不廉行为的发生。
(五)医院党支部每季度进行一次抽查,通报学习进展情况,并作为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核的主要依据,确保学习教育内容落实到位。同时,创新宣传教育载体,不断扩大学习教育成果。
二、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决策制度
(一)正确决策是事业顺利开展的重要前提,科学民主决策是实行民主集中制、推进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的重要环节,在决策中应坚持扩大民主,依法决策,使决策主体、决策行为、决策程序于法有据,依法进行,做到决策权责统一。
(二)医院支部会议主要决策党务管理方面的重要事项,包括党员发展、党员教育管理和干部选拔任用、党员的奖惩。通过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民主,严格按照规则和程序办事,事前沟通达成一致,使决策事项符合党章和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党支部议事规则和有关规定,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三)医院行政办公会议决策重点工作部署、重要财务开支和人事任免、奖惩、干部调出、调入等廉政风险防范事项,决策中坚持民主作风,落实民主集中制,按照从严管理干部的规定,加强对班子成员的教育管理,在尊重事实、客观调查基础上,使决策更加符合实际,努力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
(四)调查研究是决策活动的基础性环节,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不深入调研不决策,大兴调研之风,在进行决策前,必须深入调研,掌握真实情况,抓住主要矛盾,作出准确判断。
(五)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都要经过领导集体内部充分讨论作出决策,有的还需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在决策过程中倾听少数人意见。
(六)对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事先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必要时,实施听证和公示制度,保证决策目标和内容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决策方案的顺利实施和有效贯彻执行。
三、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执行制度
(一)科学决策是基础,执行是关键。通过决策和制度的执行,发挥出决策和制度的保障、制约和督导作用,更有助于提高履职能力,提升服务水平,防范内部风险。
(二)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反馈执行过程中的信息,增强可行性和准确性。
(三)落实执行责任制,提高执行意识。执行中应分解任务、明确责任、理清层次、抓住重点,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推动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有效的开展。着力提升领导负责制,发现并解决制度执行中的矛盾和问题。推行“全员责任制”,做到人人有任务、人人有责任、人人有压力,人人自觉树立责任意识、人人执行制度不折不扣。
(四)监督检查是提高执行效率的重要手段,领导亲自挂帅,各科室督查,现场观摩引导执行,提升执行效果。
(五)健全评价奖惩、激励机制,强化执行纪律,利用各种手段激发执行者,强化他们的正确行为,引导把他们将潜能变成显能,进而转化为效能。
(六)对执行不力者要追究相关责任,鼓励遵章守制者、教育有章不循者、震慑职务犯罪者,促进制度落实。进行责任追究要注意:以执行的制度作为检查的依据,避免检查中的人治行为;对被检查者应一视同仁,公正、公平、公开的责任追究,发挥责任追究的作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除责成纠正外,对负有责任者必须以通报、年终考核降低等次等形式进行责任追究,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切忌搞“下不为例”等形式主义的批评教育;在精神和物质上支持监督检查者的工作,消除他们的顾虑,敢于发现问题、暴露问题。
四、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监督制度
(一)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监督旨在降低风险,维护团结统一的良好局面,是开展监督最基本的原则要求,全体党员干部有权平等地直接或间接地监督教育系统一切事务。党内监督是党员之间、党员和党支部之间依照党规党法所进行的相互监察与督促的活动,有助于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制约、规范党内监督对象。
(二)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应围绕着监督谁、谁来监督、监督什么、怎么监督等基本方面展开。党员干部是监督主体,应该履行或正确履行其监督的职责或责任,主要对党支部和行政办公会议行使权力进行监督,防止权力滥用。
(三)监督涉及到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的方方面面,内容极为广泛。做好监督工作要把握监督的重点内容,抓住监督的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增强监督的针对性,使监督取得实效。
(四)实现监督的有效形式,应探索监督的思路,把握监督的规律性,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促使决策更加民主化。决策的有关情况必须公开,通过“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在规定范围内作出报告和解释;通过“舆论监督”、“信访处理”、“巡视”等制度。帮助发现从决策到执行的整个过程中,是否依法办事,有无失职、渎职甚至腐败现象。监督中发现的问题,通过“谈话和诫勉”、“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等制度处理和解决。
(五)在监督中,应受到监督制约和保护支持,通过严格的制度和有效的措施监督制约被监督者,保护支持监督者的合法权益与工作的积极性,以防止被监督者滥用权力打击报复现象的发生。
五、廉政风险防范管理预警、处罚制度
(一)廉政风险防范管理预警、处罚,是落实“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工作方针,防范和减少廉政风险的有力举措。通过全面的预警机制,强化廉政勤政教育,健全监督制约制度,实施有力的管理监督,促进决策、执行、监督等环节在科学、规范、廉洁中运行,为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提供坚强保证。
(二)廉政预警制度的实施,应坚持主动全面、保障有效有力的原则。在局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监察室协调局领导成员和科室组织开展。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采取分管领导对机关科室,下管一级的办法,多头预警,层层保障。必要时对个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局纪委对局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实施预警。
(三)实施廉政预警通过以下途径发现:人民来信来访反映的;特邀监察员、行风监督员等反映的;纠风办、行风热线等相关部门移送的;其他发现情形。单位或所属人员有可能发生违法违纪以及重大违规行为或已经发生,或出现了不良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今后防范制止的,应实施预警,应着眼防范,结合具体实际,采取告知其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廉政谈话、学习教育、加强组织上的管理和监督、落实报告制度、检查或监察等可行措施。
廉政建设管理办法范文第6篇
一、全公司要按照上下齐抓共管,纪检室组织协调,各部门及下属分公司各负其责,依靠群众共同参与的工作思路,坚持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分解。区公司与各部门及分公司领导、各分公司与所属各部门层层签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明确工作任务、工作目标、工作责任以及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的要求,确保全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和落实。 责任领导:区公司总经理、各分公司经理,党支部书记。 责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区公司及分公司党支部、区公司纪检室。
二、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在全公司党员职工中,加强理想信念、思想道德和党纪条规教育,筑牢抵御腐败的思想防线。
1、扎实深入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把反腐倡廉教育作为先进性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广大党员学习贯彻党章,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学习纲要》,学习各项党纪条规,坚定理想信念,认真解决党员和党组织在思想、组织、作风以及工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2、开展多种形式的党风廉政建设教育活动,加强对党员职工的思想道德和纪律教育。结合贯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中纪发25号)文件精神,加强对企业领导的权力观教育和从业道德教育,使其坚持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思想汇报《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分解》。责任领导:公司及分公司党支部书记 责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公司及分公司党支部、办公室。
三、加强制度建设,抓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
(一)围绕认真实施《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推进公司廉洁从业制度建设,制定公司《领导人员述廉制度》、《执行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决定制度》、《领导人员廉政谈话制度》、《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制度》、《领导人员**生活会制度》、《领导人员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主要领导人员离职审计制度》、《财务报销制度》和《公司重大项目、设备采购招标制度》,健全公司廉洁从业制度体系。各分公司要依据上述制度,结合自身情况,制定相应廉洁从业制度和实施办法。 责任领导:区公司总经理、各分公司经理,党支部书记。 责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公司及分公司党支部、区公司纪检室。
(二)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预防为主的方针,以领导人员选拔聘用,重大资金使用审计,资产经营管理,设备采购招标,工程建设管理等为重点,建立健全包括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监督制度在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形成用制度规范领导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1、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严格执行公司领导人员聘用制度,在领导人员聘任工作中加强**监督,组织考察和集体讨论决定,使管理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各分公司要依据上述要求,对推荐聘用的领导人员作出廉政鉴定。把好用人关。如有在推荐聘用领导人员对象问题上违反有关规定,或在推荐材料中弄虚作假等造成聘用不当的,一经查实,要追究分公司领导责任。 责任领导:区公司总经理、各分公司经理 责任单位:区公司人力资源部,纪检室,各分公司办公室
2、强化资金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审计监督,进一步落实“收支两条线”,严禁私设“小金库”。实行公司领导人员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责任领导:区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分公司经理、财务主管。 责任单位:区公司财务审计中心,各分公司财务室。
廉政建设管理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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