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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的基本知识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漫步者2025-11-201

林业的基本知识范文第1篇

(2015年12月12日)

尊敬的张厅长,同志们:

大家好!

林业站培训工作管理人员培训班今天正式开班了。这次培训班的主要目的和任务,就是学习贯彻“全国林业工作站工作会议”精神,开展管理人员业务培训,研讨加强林业站培训和提升林业站公共服务能力的具体措施。这次培训班的日程安排,一是邀请有关专家进行林业教育培训、预算项目管理以及基层林业站科技服务方面的讲座辅导。10月19日国家林业局召开了全国林业工作站会议,这次会议层次高、规模大、影响深远。张局长指出:要加强技能培训,紧紧围绕林业工作站的中心任务,制定针对性、实用性、专业性强的培训规划,加强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培训,提升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明确了当前和未来林业站培训工作的方向和任务。这次培训班的课程安排也是认真考虑过的,通过培训促使各地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林业站培训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搞好林业站培训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

1 领导,落实责任,开拓思路,创新机制,全力落实会议精神,使林业站行业培训工作和人员能力素质尽快适应现代林业改革发展的需求。二是开展强化林业站公共服务职能方面的经验交流。这次我们专门安排了8个省(区)介绍强化林业站公共服务职能,推行“一站式、全程代理服务”的做法和经验,让同志们相互交流、学习、借鉴,进一步拓宽视野,深化认识,加大公共服务工作力度,切实推动这项工作,加快扩大规模,提升质量,增加效益。三是研讨加强林业站培训和林业站公共服务工作的新举措。在全国林业工作站工作会议上,有7个省介绍了林业站建设、培训、履职、公共服务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北京市介绍了在抓林业站培训工作中,立足林业站岗位履职的需求,注重林业技能培训,加强林业站“专家型人才”培养,推行“岗位大比武 技能大练兵”,实现了林业站培训的方向、模式和评价方法创新的经验。湖北省介绍了林业站服务林农群众的“互联网+林业站+全程代理服务”的“屯堡模式”,“科技推广项目+林业站”的“黄陂模式”,“林业经合组织+林业站+信息”的“京山模式”,可以说,行之有效的做法经验、灵感来自于基层。基层为我们创新发展提供了取之不尽智慧和实践的源泉。我们要想创新工作理念,创新工作思路,强化新措施,争取新发展,就必须充分从基层汲取营养。因此,希望大家在研讨

2 中,畅所欲言,共同把基层的有效经验、办法,提炼、升华,使之成为我们指导下一阶段林业站培训和公共服务能力提升的重要措施,进一步推动“十三五”林业站工作的发展。在这次培训中,我们荣幸地请到了国家林业局计财司、人事司和中国林科院的有关领导、专家,为我们亲自授课,亲自指导工作,希望大家珍惜来之不易的机会,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把领导专家教授的知识学到手,用以指导本省林业站的工作。

这次培训班在黑龙江齐齐哈尔举办,黑龙江省林业厅对此高度重视,张厅长亲自协调安排,亲临培训班指导,省林业工作总站、市林业局做了大量具体高效的工作,热情接待,周密安排,为培训提供了重要保障。国家林业局人才中心、林干院、北京林业大学也给予大力支持,充分体现了各级对林业站工作的高度重视,对林业站同志们的关心。在此,我代表国家林业局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向黑龙江省林业厅领导以及有关各方的大力支持表示衷心地感谢!

借此机会,我就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全国林业站工作会议精神,做好林业站的培训和有关工作讲几点意见,供大家交流。

一、“十二五”林业站培训工作情况的简要回顾 “十二五”期间,工作总站在国家林业局党组的领导下,

3 紧紧围绕和服务林业大局,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主动作为,全力推进林业站培训等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全面完成乡镇林业工作站站长能力测试工作。2011年以来,在国家林业局人事司、计财司的重视和直接指导下,友苗处长亲自参与筹划、组织,计资司安排专项经费,建立了能力测试机制,这是工作机制的创新。在局人才中心、林干院等单位的支持配合下,在全国各省(区、市)林业站管理部门的努力下,我们启动并按计划全面完成了首轮2.9万名林业站长能力培训、测试任务,测试平均合格率在90%以上,达到了“以测促培、以培促能”的目的,受到各级领导的关注,有效地促进了地方行业培训工作的发展。

初步建立林业站分级分类培训制度。近年来,我站把推动各地建立健全分级分类培训制度作为重点,明确工作要求,开展岗位和业务示范培训,发挥了引导示范作用。各地也积极响应,努力工作,全国培训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据统计,“十二五”前四年,全国培训林业站长及站员38万人次,比“十一五”时期增加了50%。培训内容涵盖了林业政策法规、林木栽培技术、森林资源管理与保护、林业站管理等方面,使广大基层林业站干部职工得到了林业基本知识和技能的更新,干部职工队伍素质有了明显提升。

逐步加强林业站培训经费保障。中央财政从201

14 年起确立了林业站培训专项经费,至今已累计投入近1000万元,专门用于开展林业站长测试及重点地区林业站主要岗位人员培训工作。湖北、云南两省专门明确了林业站长能力测试的配套资金,北京、天津、吉林、江苏、安徽、江西、湖南、广西、广东等省(区)也都专门开辟了林业站培训的专项资金渠道。

不断创新林业站培训手段。“在线学习平台”的开通,为各地林业站培训提供了内容丰富、使用便捷的新途径,便于大家把碎片化的业务时间充分利用起来,用于随时随地学习提高。广大林业站干部职工通过“平台”参与学习意愿日益增强,学习主动性明显增强,学习活跃度逐步提升。截止11月17日,平台总访问量已达220万人次,日均访问量已近7000人次。初步完成了《全国乡镇林业工作站岗位培训在线学习平台管理办法》起草工作,按照“地方主导,中央辅助,两线并进,突出实用”为原则,大力加强特色课程建设,着手开发“GPS 操作方法”“地形图识别”等技能课程,推动了辽宁、黑龙江、甘肃等省的地方课程录制,上线了湖北、吉林、甘肃、广西的展示课程,不断加强平台的适用性和地方性特色。

持续开展林业站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各级进一步加大力度,切实抓好林业站干部职工的学历和继续教育,效

5 果明显,高学历和专业技术人员同比增长,截至2014年底,全国林业站有5.9余万人拥有大专以上学历,比“十一五”期末增长了7%;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有6.4万人,接近职工总数的60%,林业站队伍的综合素质整体提升。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一些地方对培训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深,对上级部门加强林业站培训的要求,把握不准,落实不够。没有把培训工作作为林业站建设和管理的重要工作任务去思考、研究、落实和推动。二是林业站培训的计划性不强,一些地方没有制订林业站培训的相关规划计划,林业站分级分类培训制度没有设计出来或没有实施,培训缺乏目的性。三是林业站培训的规范化不够,个别地方林业站培训的管理还不到位,管理制度、激励制度不健全,经费保障没有稳定的渠道。一多半的省份还没有专项的林业站培训经费。四是林业站培训的科学性不足,围绕林业中心工作和基层站人员、林农群众需求开展培训的内容、形式有待进一步创新。

二、认真学习贯彻“全国林业工作站工作会议”精神,全面科学推动林业站培训工作

全国林业站工作会议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站建设的意见》,明确了“十三五”林业站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即:以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

6 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观,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个中心,牢牢把握林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条主线,坚持创新培训机制工作机制,增强林业站培训的计划性、针对性、实用性和科学性,全面推进林业站培训工作,全面提升林业站培训的质量,全面提升林业站队伍整体素质能力,为推进林业现代化建设提供重要的基础人才保障。为此,各地要认真学习贯彻会议精神,落实文件要求,全面掌握精神实质,进一步树立新理念,落实新要求,围绕提高基层干部职工队伍素质能力和技能,全面加强林业站培训工作,努力提升服务大局、服务林业的水平。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张建龙局长指出,林业站处在林业经营管理第一线,体现林业治理能力最直接,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同时,要求各级林业部门要切实建设好、使用好、保障好这支林业建设的重要力量,全面提升林业工作站管理和服务水平。当前基层队伍老龄化严重,进不来,出不去,没有培训,谈不上服务能力的提高。林业站这支队伍素质不高的话,林业行业就好不了。加强基层林业站干部职工教育培训,是提升林业站管理和服务水平最有效的途径,也是林业站建设的一项核心工作。张局长要求各地省厅

7 领导要重视研究和解决包括培训在内的林业站建设问题,省站领导更要高度重视,各省站要抓住林业站工作会议这个契机,主动、积极争取领导多方面的重视、支持,争取实现高位推动。要专题研究培训工作,开辟资金渠道,落实培训经费,为培训工作提供坚实保障。

(二)认真谋划,抓好顶层设计。我站将在明年上半年,研究提出加强和改善林业站培训工作的政策措施,出台加强林业站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培训工作目标、任务要求和保障措施。各地要创新机制,找准工作的突破口和着力点,抓好任职、岗位培训工作的同时,推动实施“林业站专家型人才培养”和林业“乡土人才”培养,在这方面,北京站有很好的经验、做法,供大家借鉴,通过多种途径提高林业站人员的综合能力和素质,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江西省在部分地区实行林业大专大学生定向培养计划,联合院校为基层站补充专业对口的人才。各地特别是省站要按照“实用、有效”的原则,早谋划、早研究,科学合理制订分级分类培训方案规划与计划,明确各级责任,逐级分解任务,实行目标管理,努力形成层层推动、层层落实的培训工作格局。

(三)围绕重点,实施精准培训。各地要深刻理解当前党和国家绿色发展战略,全面掌握现阶段林业新任务、新要

8 求,充分了解当下林农在兴林致富中的新需求、新期盼,围绕“强化森林资源保护、组织完成好造林绿化任务和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三项重点任务,坚持问题导向,要摸清人员专业情况需求状况,努力做到因人、因需培训,缺什么补什么,科学设置内容,增强培训的实用性和目的性。要在培训内容、培训形式和培训方法上求创新,将培训主体、培训对象、培训方法、培训管理有机结合起来,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三、关于几项具体工作

(一)切实做好乡镇林业站站长能力测试工作。从这几年开展乡镇林业站长能力测试工作实践来看,能力测试在增强林业站长学习主动性,推动林业站系统培训工作,及时掌握站长的能力素质,引起各级领导对林业站培训工作的重视等方面意义非常重大,是提升林业站队伍能力素质的重要举措。因此,要坚持开展测试,并将其作为加强林业站建设的重要举措,要把能力测试作为行业培训工作的抓手、引子、突破口,加大工作力度,增加培训经费、扩大培训规模,确保培训质量上台阶、上水平。浙江省已经明确明年的能力测试经费全部由地方承担,为各省继续推进能力测试工作带了个好头,希望各省要想法解决经费配套等相关问题。从明年开始,我们将按照国家林业局出台的《乡镇林业工作站站长能力测试实施办法》的要求,继续开展乡镇林业站长能力测

9 试工作,重点抓好基层林业站站长的岗前(初任)培训、知识更新和能力提升培训。我们将根据林业站本底调查各省(区、市)林业站的数量、上报的年度林业站长测试需求量、上一年度站长测试工作开展的情况以及林业站培训经费国家投入、各省投入的情况,综合考虑确定各省年度林业站长能力测试数量,并继续以“任务书”的形式明确测试工作的资金和工作任务。我们将在2016年站长能力测试中,结合“在线学习平台”的推广使用,优化站长能力测试“线上培训”的具体形式及评价方式,多形式地推进站长能力测试的培训工作。各省要加强对站长能力测试工作的领导,统筹谋划全省测试培训工作,加大工作力度,改进测试培训机制,推进测试培训工作再上新的水平。此外,我再强调两点,一是要严格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使用范围和要求,合理用好测试培训经费,做到专款专用。要在测试培训结束后一个月内,将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开展情况、完成工作总结,包括资金投入(国家、地方)情况、师资配备、课程设置、培训时间及参训人员数量等提交总站。二是从2016年开始,乡镇林业站站长能力测试工作已经纳入国家林业局培训班体系,各地要按照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要求以及《乡镇林业站站长能力测试考前培训方案》(组织征求意见后下发执行),严格确定测试培训的对象、内容、方式、

10 课程、师资、课时等内容,加强培训管理,严格培训经费使用,确保高质量完成站长测试培训工作任务。

(二)切实做好“学习平台”推广使用完善工作。虽然“平台”的使用推广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也有一些地区仍然存在着重视程度不够、组织不力,地方课建设滞后等问题。特别是有几个省的注册学员基本没有上线学习,具体是哪几个省,今天我在这里就不点名了,希望大家回去后,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尽快督促注册学员上线学习。同时总站将尽快研究出台《在线学习平台管理办法》,大力推进“地方课、技能课和展示课”等特色课程建设,这是增强平台吸引力、发挥平台作用的重要措施,希望各地重视起来,主动积极研究制作出地方课。希望各省要研究完善本地的“平台”学习管理机制,做到有组织、有监督、有奖惩,加强地方课程的建设,大力推进“在线学习平台”的推广使用,积极组织林业站干部职工上线学习,切实发挥网络学习的重要作用。

(三)切实做好强化林业站公共服务职能工作。在去年开展“林业站服务年”的基础上,今年国家林业局下发了《关于强化林业站公共服务职能全面推行一站式全程代理服务的通知》,已有19个省(区、市)制定了落实方案或转发了文件,积极推行一站式、全程代理服务模式,进一步简化了办事程序,丰富了培训内容、优化了服务模式,工作取得了

11 一定进展。湖南省林业厅制订下发了《林业站“一站式、全程代理服务”实施方案》,要求各地从实际出发,不突破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以人为本,按照林农急需办理的事项确定“一站式、全程代理服务”项目,明确了林业政策法律法规咨询等17项服务内容;黑龙江省在下发《关于强化林业站公共服务职能 推行一站式全程代理服务的通知》后,召开了工作座谈会,研究落实推行“一站式、全程代理”服务的具体措施;广西自治区结合区“百站调研”活动,开展“一站式”服务试点的检查,总结试点推广优化模型的运行情况,逐步推广。辽宁、吉林等省结合林业站工作的实际,细化了工作方案。虽然各地做了一些工作,但对文件的落实情况不一,据我们统计,还有一部分省对贯彻落实没有动作,在19个省(区、市)当中,单纯转发文件的占大多数,没有进一步的细化落实方案。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明确要求加强公共服务,推行一站式、代理服务。下一步,我们也将就全面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林业局的工作要求明确具体措施,明确短、中、长期工作目标,狠抓落实,抓出成效。因此,希望还没有制定工作方案的省,特别是还没有部署工作的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协调,一定要按照有关要求,结合当地林业和林业站工作的特点,以管理服务和

12 科技服务为主要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落实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林业站的公共服务职能。同时指导基层林业站转变工作观念,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从自身作起,从工作抓起,积极开展对林农群众的服务项目,当好服务员,在服务中求有为、求有位,努力履行林业站自身的职能,体现自身的作用,展现自身的价值。

同志们,林业站服务林农优势明显、作用突出,林业站的事业未来光明、前景广阔,希望大家继续保持积极进取、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凝心聚力,当好林业站工作的谋划者、指导者、组织者和实施者,扎实落实林业站的各项工作任务,推动林业站工作再上新水平。

谢谢大家!

林业的基本知识范文第2篇

(一)法定行政机关 执法职责:

1、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

2、负责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3、负责陆生野生动物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

4、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子工作。

5、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6、负责林业行政案件的查处。

7、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木材运输的管理工作。

8、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采伐利用活动的监督管理。

9、负责城县规划区以外和森林公园的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10、负责全县森林火灾的预防和组织扑救工作。

11、负责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

5、《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五条

6、《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

7、《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

8、《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四条

9、《成都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条

10、《森林防火条例》第四条、第五条

11、《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执法职责:

1、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2、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

2、《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 行政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施行时间:19961001)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850101)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880303)

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01201)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20101)

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20000129)

7、《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920301)

8、《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970101)

9、《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890218)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941201)

11、《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880315)

12、《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20030120)

13、《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920513)

14、《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891218)

15、《四川省绿化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20303)

16、《四川省绿化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20303)

17、《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80101)

18、《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70819)

19、《四川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00101) 20、《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91129)

2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60618)

25、《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部、施行时间:19940630)

26、《森林采更新管理办法》(林业部、施行时间:19870910)

27、《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施行时间:20010104)?

28、《四川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施行时间:19960801)

29、《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施行时间:19960801) 30、《四川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施行时间:19970326) 行政行为(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一)行政许可(共9项)

1、对四川省林木采伐(集)证的许可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2、对《四川省木材运输证》的许可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 (2)《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五条“运输木材,必须持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木材运输证件。”

3、对林权证的许可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使用权。”

4、对植物检疫证书的许可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 (2)《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七条“植物检疫证书,由省植物检疫机构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格式统一印制。”

5、对占用征用林地审核的许可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6、对四川省林木种子经营证的许可、对四川省林木种子生产证的许可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7、对《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二款“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经营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

8、对特许猎捕证的许可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县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特许猎捕证。”

9、对林木和宜林荒山的流转 依据:

《四川省林木和宜林荒山荒地转让管理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林木和宜林荒山荒地有偿转让,均适用本办法。”

(二)行政处罚(共69项)

1、违反规定,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3)《成都县林业行政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

一、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分别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盗伐林木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至5倍的罚款;

(二)盗伐林木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至10倍的罚款;”

2、违反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3)《成都县林业行政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

三、四款“

(三)滥伐林木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至3倍的罚款;

(四)滥伐林木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至5倍的罚款;”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违反规定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它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6、违反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2)《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运输木材无效木材运输证、无木材运输证或者运输起止地点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的,没收所运输的全部木材和无效证件,可以并处相当于木材价款10%至30%的罚款。”

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承运无证运输木材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2)《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对承运无木材运输证木材的单位和个体运输户,可以处以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数量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 (2)《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运输木材的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或者超过规定数量的,没收收其不符部分的木材。” (3)《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没收超过木材运输证规定数量部分的木材时,可以没收实物,也可以没收超运部分的变价款。”

1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2)《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运输木材的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或者超过规定数量的,没收收其不符部分的木材。” (3)《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没收超过木材运输证规定数量部分的木材时,可以没收实物,也可以没收超运部分的变价款。”

1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恢复原状、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1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1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1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1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1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1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 ? 2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2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

2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2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第六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2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示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没收所采种子、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以所采林木种子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购林木种子的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所收购的种子、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购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以收购林木种子价款二倍以下的罚款。?”

2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行为

?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试验、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2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采集证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2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所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3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所采集、收购得野生植物、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2、违反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依据: (1)《森林防火条例》第32条“?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2)《成都县林业行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但未造成损失的,处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33、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林区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32条“?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34、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32条“?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35、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有森林火灾隐患,经通知不加消除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32条“?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36、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32条“?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37、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罚款 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32条“?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38、违反规定,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罚款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39、违反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40、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41、?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 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罚款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标准执行。?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

42、?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非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追缴二至五倍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加工、利用、转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邮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

43、??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五千元以下的标准执行。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五万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44、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罚款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的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4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规定,??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46、违反规定,非法捕杀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罚款 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非法捕杀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47、违反规定,外国人未经批准在四川境内对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罚款 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外国人未经批准在四川境内对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并处四万元以下罚款。

48、违反规定,猎捕、买卖国家和省保护的益鸟,或者在人口聚居区捕捉猎杀鸟类、采集鸟卵、捣毁鸟巢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猎捕、买卖国家和省保护的益鸟,或者在人口聚居区捕捉猎杀鸟类、采集鸟卵、捣毁鸟巢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猎获物及其猎捕工具,可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没收猎捕工具,可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49、违反规定,伪造、倒卖、转让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处罚种类: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伪造、倒卖、转让经营许可证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50、违反规定,超越准运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期限运输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超越准运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期限运输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无证运输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行为处罚。”

51、违反植物检疫法规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等五种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2)《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植物检疫机构依照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处以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未依照本条例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予以没收、销毁,并可处5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可处1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可处5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引起疫情扩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52、违反植物检疫法规的规定,不按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纠正 依据: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六条“不按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由植物检疫机构责令纠正,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53、违反植物检疫法规的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由植物检疫机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54、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纠正、罚款 依据: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纠正。”

55、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规定,逾期不交纳植物检疫费的行为 处罚种类:加收滞纳金 依据: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九条“逾期不交纳植物检疫费的,每日按收费总额的3‰加收滞纳金。”

56、违反森林病虫害防治法规规定,?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行为、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行为、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行为等三种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罚款 依据: (1)《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2)《四川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人民币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造林的;

(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不按除治通知书的要求除治以及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57、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并可处50元至2000元的罚款。

58、违反规定,无证经营、加工木竹材和收购无证木竹材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依据: ?(1)《四川省绿化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无证经营、加工木竹材和收购无证木竹材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非法经营加工的木竹材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2)《成都县林业行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无《四川省木竹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经营木竹材的,没收非法经营的木竹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收购无证木竹材的,没收非法收购的木竹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无销售证明销售自有木竹材的,扣留其木竹材,责令限期补办证明,超过限期未能补办证明的,没收其销售的木竹材。”

59、违反《四川省绿化条例》的规定,擅自占用林地、草地、和园林绿地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退出、恢复原状、罚款 ??依据:

?《四川省绿化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未经同意占用林地、草地和园林绿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出、恢复原状,并依法予以处罚。” 60、违反规定,擅自和非法购买移栽古树名木和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没收树木或变卖所得、罚款 依据: (1)《四川省绿化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擅自移栽古树名木和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非法购买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移栽的,没收树木或其变卖所得,可并处购买价1至3倍的罚款;擅自移栽致使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死亡的,处评估价3至5倍的罚款。” (2)《成都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木行政管理部门责今赔偿,处赔偿费二倍至五倍罚款;造成死亡的,处赔偿费五倍至十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1、违反《四川省绿化条例》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移栽胸高直径10厘米以上活立木的,并未按有关规定办理采集证、植物检疫证和木材运输证,实行凭证运输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树木或变卖所得、罚款 依据:

???《四川省绿化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擅自移栽活立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移栽的树木;对已栽种的,处活立木价值1至3倍的罚款;擅自运输移栽的活立木的,依照《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有关无证运输的规定予以处罚。”

62、违反《四川省绿化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土、采石、开挖、堆积毁坏植被的行为

?处罚种类:限期退出、恢复原状、罚款 依据:

《四川省绿化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土、采石、开挖、堆积毁坏植被的,由有关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活动,限期退出、恢复原状,依法赔偿损失,并处毁坏植被价值1至5倍的罚款;经批准毁坏植被但不及时恢复、也不交纳植被恢复费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可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 6

3、违反《四川省绿化条例》的规定,不按规定交纳育林费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交纳、罚款 依据:

???《四川省绿化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不按规定交纳育林费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纳;逾期拒不交纳的,可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 6

4、违反规定,盗伐楠竹或杂竹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竹子或变卖所得、罚款 依据:

《成都县林业行政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款“

(五)盗伐楠竹或者杂竹,责令补种盗伐面积10倍的相应种类竹子,没收盗伐的竹子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竹子价值3至10倍的罚款;滥伐楠竹或者杂竹,责令补种滥伐面积5倍的相应种类竹子,并处滥伐竹子价值2至5倍的罚款;”

65、违反规定,造成林木毁坏或造成林地破坏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

《成都县林业行政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款“

(六)造成林木毁坏的,责令补种毁坏株数1至3倍的树木,并处毁坏林木价值1至5倍的罚款;造成林地破坏的,可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66、违反规定?,运输木材未持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罚款 依据:

《成都县林业行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木材检查站扣留所运输的木材及运载工具,分别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无证运输木材或者运输起止地点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的,没收所运的全部木材,可以并处木材价值30%以下的罚款;

(二)使用伪造、涂改、作废等无效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没收所运的全部木材和无效证件,并处木材价值10%至50%的罚款;

(三)运输木材的树种、材种、规格、数量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的,没收其不符部分与超过记载数量的木材;

(四)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木材检查站检查的,没收非法运输的全部木材,并处以木材价值30%至50%的罚款;

(五)运输木材拒不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木材检查站依法检查而强行运输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强行通过造成其他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六)承运人违犯本条

(一)、

(四)、

(五)项的,没收其木材运费,并处运费1至3倍或所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七)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木材检查站,依法扣留木材及运载工具的,应当在3日内将运载工具发还给当事人,并对所扣留的木材作出处理决定;确因情况特殊,3日内难以作出处理决定的,经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至1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7、违反《成都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的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依据:

《成都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古树名木行政管理部门责今改正;造成古树名木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每株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管护责任单位每株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对直接责任人每株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管护责任单位每株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每株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管护责任单位每株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古树名木行政管理部门责今其限期追还,恢复原状,赔偿损失。逾期不退还或未恢复原状的,可处每天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6

8、违反《成都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之一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依据:

《成都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之一的,由古树名木行政管理部门责今改正、赔偿(赔偿费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并处以罚款:

(一)对古树名木损害较轻的,每株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损害古树名木枝干或者根系的,处赔偿费一倍至二倍罚款;

(三)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处赔偿费三倍至五倍罚款;

(四)损坏古树名木附属设施的,处重置费用一倍至二倍罚款。” 6

9、违反《成都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罚款 依据:

《成都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侵害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木行政管理部门责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8项)

1、征收育林基金费用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条第四款“征收育林费,专门用造林育林。” (2)《四川省绿化条例》?第三十九条??“生产、销售木材、竹材、木竹制品和林副、林化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提取或者交纳育林费。?木竹制品的原材料已提取或者交纳育林费的,在其销售环节中不得再提取或者交纳育林费。” (3)川林计(1998)70号文件

2、征收林权证工本费 依据:

国家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的复函》(财综[2001]43号,计价格[2001]1998号)

3、征收植物检疫费 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检疫任务可以收取检疫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2)[1992]价费字196号

4、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2)财综[2002]73号、川财综[2003]26号

5、征收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2)财综字[1996]94号

6、征收四川省林木种子经营证的许可证工本费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八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依照本法实施有关证照的核发工作中,除收取所发证照的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

? (2)成价费[2003]29号

7、征收四川省林木种子生产证的许可证工本费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八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依照本法实施有关证照的核发工作中,除收取所发证照的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

林业的基本知识范文第3篇

1 生态林业建设的相关概述

1.1 生态林业建设的意义

从客观角度上来讲,生态林业建设实际上是一个需要各部门共同配合完成的复杂且长期的工作,而不是大众意识中仅靠增加绿植面积就能达成目的的简单事。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提升了国民消费水平的同时,也对周遭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生态林业便是在此种趋势下,应运而生的新理念。不仅如此,生态林业建设的大力实施,既为传统林业部门带来了全新的发展契机,又切实保障了当地居民的生活环境。对于过去林业林业发展的模式而言,生态林业建设更强调了生态环境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作用,在改革与优化自身的管理机制的过程中,为林业地区带来了切实的经济利益。由此可见,大力推进生态林业建设的工作进程,现已成为各区域林业部门首要的工作内容。

1.2 生态林业建设的原则

生态林业理念与现阶段林业发展的有机结合,不仅指明了传统林业发展方向,更为林区经济模式的改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因此,从一定角度上来说,生态林业建设是基于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前提下,实现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新形势。因此当前各区域林业部门就要将生态林业的发展趋势研究透彻,创新与完善管理模式,使生态林业建设能够在林业未来的发展中国发挥出积极的作用。

1.2.1 科学规划原则。

各区域林业部门仅提升对生态环境重要性的认知依旧是远远不够的,部门工作人员还要根据植被的特性与自然条件科学性的规划林地。在保障树种拥有充足阳光与水分的成长环境与有效控制及防治病虫害的前提下,提升生态环境带来的生产力,切实的推动林业部门的全方位的发展。

1.2.2 因地制宜原则。

在区域林业部门大力推动生态林业建设工作的前提下,工作人员还需提升自身专业的技能,掌握各树种的生态习性,确保该地区的各方面地理与气候条件能够满足树木的生长,只有从根本上保障树种的成活率,才会带动起林业经济的共同发展,并为其奠定坚实的基础。

1.2.3 保障经济收益原则。

纵观林业部门发展的近些年间,传统林业与生态林业的发展目标无一不是实现经济的创收。因此,现阶段的林业部门不仅要将完善并增加科学规划后的绿植面积作为重要工作内容,更要切实的保障林业部门工作人员的经济利益,推动林业所在地区经济的全面发展。由此可见,在生态林业的建设中,生态环境是重要的发展方向,经济利益则是唯一的发展基础。

1.2.4 全面发展的原则。

生态林业的全面发展不仅是将地区林业的经济利益与生态环境的优化改善进行有机结合,更是要注重林业所处地区旅游或工业等给各领域的全方位发展。鉴于此种情况,遵守全面发展的原则,将各领域的发展进行更为合理的统一规划,现已成为林业部门必须重视且大力实施的工作方向。

1.3 生态林业建设的具体内容

1.3.1 建立健全新型管理体制。

对于各区域林业部门的自身而言,生态林业作为一种新兴的发展理念,势必会给未来林业的发展带来重大的影响。因此林业部门的管理人员就要从当前社会以及大众对生态环境需求的日益提高入手,建立健全系统的管理体制,既要将此种新理念落实到日常工作的各个角落中去,又要确保各部门与当地居民二者共同责任体能够在未来的发展中做好自身的本职工作,重视工作个体之间的联系,从根源上改革与优化传统林业的发展模式,这样才会让林业在未来的可持续发展道路中越走越远。

1.3.2 引进先进的科技技术。

在生态林业的建设过程中,各区域林业部门不仅要重视自身管理模式的创新与改革,更要结合现阶段社会科技力量不断增强的背景,摒弃传统林业技术的弊端,引进(下转第87页)先进的科技技术,创新生态林业的发展工艺。不仅如此,林业部门工作人员还需结合所处地区的综合环境,在保障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将地区间各领域的协调发展工作提到日程上来,确保地区林业能够顺应时代的潮流朝向可持续发展的发展平稳前景。

1.3.3 培养员工的综合素质。

随着生态林业建设工作的不断深入,各区域间林业管理者应将培养基层员工的综合素质放在首位,在各部门的工作人员之中大力宣传生态林业建设的重要性,同时明确各部门员工的个人责任,从根源上杜绝个别员工因个人利益对部门乃至整个地区的经济造成损害的情况发生。不仅如此,林业管理者也需部门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定期组织林业知识讲座或是员工外出学习等活动,从源头上推动生态林业建设的发展进程。

2 生态林业的发展趋势

2.1 生态林业发展的可持续化

随着社会各界对于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关注度不断加深,不仅仅是林业要秉承着保护生态环境的发展原则,各领域也要在注重自身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大力推进保护生态环境各项措施的实施。从目前来看,现阶段我国在生态林业可持续化的建设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深挖细节,一些部门管理制度过于老旧等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因此这就需要林业部门将可持续化的发展道路纳入到新的管理体制中去,促进林业又好又快的发展趋势。

2.2 生态林业发展的多样化

在生态林业的建设中,林业部门既要保障地区间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又要做好生态林业发展多样化的准备,探索出一条既能满足地区各领域经济的发展有能够切实做好生态环境建设的道路来。

2.3 生态林业发展的整体化

生态林业的建设是一项长期且复杂的工作,需要各部门与各领域的协同努力,有效防止生态环境的进一步破坏,才从根源上实现生态林业的整体化发展,为未来生态林业能够顺应时代的潮流实现自身平稳的发展做好万全的准备。

结束语

在建设生态林业的过程中,工作人员要将实现林区经济利益最大化与生态环境发展相结合的理念落实到工作实处,保证生态林业能够在社会市场经济日益复杂的今天能够迈向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中去。不仅如此,相关林业部门也要将建设生态林业的理念与融入到日常的工作中去,建立健全林业各部门的管理机制,培养具有较强专业技能与较高职业素养的综合性员工,为推动生态林业的可持续发展进程做好万全的准备。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实力与科技力量的不断增强,极大程度的造成了生态环境的破坏。因此,如何建设生态林业,维持生态林业平稳发展已成为现阶段社会各界关注的重点。就生态林业本身而言,其主要是指在生态与自然大环境之下,林业的发展方向。不仅如此,生态林业既要重视林业经济利益,又要在环境保护上做足功课,保证林业与生态之间的和谐统一。本文主要从生态林业的建设入手,对生态林业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剖析,希望能为广大林业工作人员带来帮助。

关键词:生态林业,建设,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1] 韦小满.生态林业建设及生态林业的发展趋势[J].吉林农业:学术版,2011(10):174-175.

林业的基本知识范文第4篇

1.1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是林业规划、决策的依据, 是林业生产的基础, 是森林资源管理的前提。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由3个部分组成:林业规划、林业调查和林业设计。其中林业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区域林业的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森林经营规划以及各类专项规划;林业调查分为以下3类:一类调查是以全国或某个较大的区域作为调查对象的资源调查;二类调查是为林业资源规划设计而开展的调查工作;三类调查是为作业设计提供依据[1]。这三类调查之间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共同构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森林调查体系, 这个体系是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技术手段之一。此外, 林业设计涵盖了诸多的设计内容, 造林作业设计、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低产林改造设计、林木移栽作业设计、森林抚育设计等。

1.2 森林资源调查

我国第八次森林资源调查的部分结果见表1。调查结果显示, 我国的森林资源从2009-2013年呈现出持续增长的态势, 森林资源的质量也有了大幅度提升, 对于我国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2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与林业生产建设的关系分析

对于林业生产建设而言, 土地是其最为基本的生产资料, 森林则是其经营利用的主要对象, 整个生产建设过程由3个部分组成, :造林、营林和森林开发利用。林业生产建设具有非常鲜明的特点, 如占地面积大、生产周期长、容易受到环境的制约等[2]。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与林业生产建设之间存在非常密切的关系, 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资源调查统计数据

2.1 与造林之间的关系

在林业生产建设中, 造林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在造林时, 需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编制出合理可行的土地利用规划;同时, 要优选造林树种。在造林工程开展的前期阶段, 需要制定造林规划设计, 这是一个比较重要的环节, 它决定着造林是否进行、造林规模、完成年限等[3]。林业规划中的专项规划包含造林工程项目, 由对林区的调查结果, 可以为造林方案的制定提供参考依据。

2.2 与营林之间的关系

通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能够对目标区域内林木资源的分布情况、林木品种、消长变化等内容加以了解和掌握, 由此可以使目标区域的林业经营状况以较为直观的方式展现出来, 依据林业调查结果, 可对森林进行资产化管理, 并针对当前林区经营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补救, 从而使林业经营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由此可见,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对于林业经营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2.3 与森林资源利用之间的关系

在林业生产建设中, 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是将林区中的资源转化为产品的过程。传统的森林利用有着较大的局限性, 致使大量原本存在于林区中的资源没有得到有效的开发和利用, 部分资源过度消耗。通过林业调查, 能够掌握森林资源的消耗结构, 有助于控制森林内资源的消耗。

3 对策建议

为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在林业生产建设中的作用能够获得充分发挥, 应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进行不断完善, 下面就此提出对策和建议。

3.1 加快信息化建设

在当前的新形势下, 计算机网络的普及范围越来越大, 为此, 在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中, 可对互联网进行利用, 借此来提高调查规划设计效率。互联网上有着非常全面的信息和各种各样的知识, 通过对它的利用, 能够进一步了解和掌握更多的信息。从本质上讲, 对网络平台的利用是技术和观念的更新, 是提高工作效率最为有效的途径之一[4]。为此, 可加快建立林业地理信息系统, 将数据统计与计算机数据、遥感技术等结合到一起, 借助GIS技术、RS技术、GPS技术和森林资源数字模式等手段, 将各类先进的技术成果运用到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当中, 以此来提升工作效率, 为林业生产建设提供服务。

3.2 积极转变观念

近年来, 国家对林业发展的重视程度大幅度提高, 各级有关部门也都纷纷加大了对林业工作的关注力度, 由此给林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在这一背景下, 基层林业部门应当抓住机遇, 处理好林业生产建设、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与自然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同时, 基层林业部门要在现有的基础上, 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构建起一套内容完善的林业调查规划标准, 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 弥补调查报告及规划方案中的不足, 为国家林业部门制定林业发展方向提供依据。在当前形势下, 国家对林业调查规划提出了全新的要求, 为此, 基层林业部门应当积极转变观念, 提高认识, 从以往单一的生产服务模式向分类经营、造林抚育的多样化服务转变。在林业资源调查中, 要本着全面、详细、具体的原则, 对林区自然生态环境、林木采伐、营林造林、木材市场以及林业科研动态等进行深入的调查分析研究, 实现基层林业调查规划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合法化的目标, 为林业生产建设提供科学、全面、详实和具体的调查规划报告, 促进我国林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3.3 健全规章制度

想要实现基层林业调查规划工作向科学化、程序化、规范化和合法化的方向转变, 完善的规章制度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由于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的性质比较特殊, 为此, 基层林业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问责制度。由基层林业调查人员提供的相关调查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 不但对林业生产建设有着直接影响, 而且还关系到整个林业的发展, 鉴于此, 基层调查必须对自己的调查工作负责, 对所提供的调查数据负责。通过问责制度的建立, 不仅可以使基层调查人员对本职工作的重视程度有所提高, 还能大幅度提升工作效率, 有助于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水平的提升。为确保该制度的落实实施, 应制定相应的奖惩机制, 对于调查规划工作中有良好表现的人员应给予适当的奖励, 对调查工作不负责、数据错误率高的人员应进行一定的处罚。

3.4 强化职业道德建设

林业调查规划是一项比较特殊的工作, 其对人员综合素质的要求较高, 为此, 应当强化职业道德建设, 并加大对相关人员的继续教育力度, 借此来提升他们的综合素质, 使其能够更好地完成本职工作。在队伍建设上, 应当为工作人员的成才和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 通过竞争上岗, 使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 进而推动基层林业调查规划队伍的发展。此外, 可以通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讲座、播放相关教育类视频等形式, 采用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方式, 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 借此来提升他们的职业道德素质。

4 结论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是一项较为系统的工作, 其中涵盖的内容较多, 它的工作效率和质量与林业生产建设有着非常密切的关联。为了进一步推动林业生产建设, 各基层林业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 并积极转变观念, 对现有的规章制度进行健全, 加强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 确保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的有序进行, 这不但有助于调查规划工作效率和质量的提升, 而且还能为林业生产建设提供更加详细、可靠的依据, 对于我国林业产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摘要:目前, 我国已经逐步成为世界林业产业大国, 林业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提升。由于我国幅员辽阔, 林业资源众多, 为使林业生产建设有序进行, 必须做好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首先, 介绍了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及森林资源概况, 然后分析了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与林业生产建设的关系, 在此基础上提出对策建议, 期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效率和质量的提升及促进林业生产建设持续、稳定发展有所帮助。

关键词: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生产建设,关系

参考文献

[1] 胡松, 尚玉霞.浅析林业技术发展在林业建设中的重要性[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4 (11) :28-30.

[2] 张绍飞.浅谈林业建设中乡镇林业站的重要作用[J].农技服务, 2014 (8) :20-22.

[3] 张杰.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研究[J].农业与技术, 2016 (1) :10-12.[J]孙燕飞, 宝力道.加强林业发展对生态环境保护产生的重要作用[J].安徽农业科学2016 (1) :54-56.

林业的基本知识范文第5篇

一、林业管护工作的意义

我国林业资源主要面临生态环境的破坏以及林业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挑战,林业资源盗砍乱伐以及林业资源浪费现象比较严重。加强林业资源养护首先可以避免盗砍乱伐现象的不断攀升。其次,在林业资源的开采养育方面可以实现科学化管理。避免了因过度开采而造成的林业资源匮乏的现象发生。过度开采必然会造成因生长周期慢、消耗快,致使林业资源组建枯竭的局面。再次,加强林业资源的养护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就业。因为,林业资源养护需要相关人员定期巡视、检查等等。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剩余劳动力的就业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林业管护现状

(一)管护质量良莠不齐

我国的林业资源有天然林和人工林两大核心构成。在林业管护工作中对天然林和人工林的管护要求是不尽相同的。但是现实的管护工作中,针对不同林种采用的方法基本上都一样,管护方法单一化程度以较高。另外,对管护人员的责任落实不到位,同样也造成了管护质量水平比较低。这里重点要指出的是林业管护人员的管护合同条款不清晰、内容不严谨等问题,这不仅造成林业管护工作流于形式,更重要的是有些地区甚至出现了林业管护的真空现象。

(二)林业管护人员专业化程度不高

林业管护工作不仅仅就是巡视、巡查、防火、监督和管理等表面上的工作。林业管护工作实际上是一个专业化程度比较高的工作。管护工作设计到林业资源的病虫害防治、卫星探测应用、林业生态经济综合规划等等方面。这就要求林业管护人员应当具备专业化的管护知识。现实中由于林业管护资金的静态化投入,造成了林业管护人员薪酬待遇比较低,专业化人员比较匮乏。管护人员基本上均是兼职从事林业管护工作,这就造成了管护队伍人员流动性比较大。不稳定的人员构成,造成了管护人在日常巡视、防火巡查等工作上消极怠工,责任心不到位等现象屡屡发生。

二、林业资源管护对策

(一)制定林业管护政策

随着国家生态发展战略的不断推进,我国林业资源中人工林的面积正逐年增长的态势。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林业资源的管护面积。这种形式各级林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制定出台相应得到林业资源管护政策,以保障林业资源管护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制定管护人员的薪资待遇标准,以保障管护人员提升管护人员的薪资水平。这方面可以结合多种经营的方式来提升。采用:“管护经营发展”的模式,改善管护人员的待遇,避免管护人员的流失。另外,在管护资金的投入方面努力改变静态资金投入模式,转变为动态资金投入,增加管护基础设施、设备的建设与采购,争取实现科学化、现代化的管护。

(二)管护队伍的专业化建立

将林业资源的所有和经营权完全分离。林业资源的经营权向管护人员倾斜,这不仅可以增加管护人员的收入,同时也可以提升管护人员的管护积极性。在管护人员补充方面,林业管理部门以及林业企业可以加强与相关职业院校的紧密联系,积极吸纳职业院校的学生进入到林业管护队伍中,这样不仅可以增加管护队伍的人数,同时也可以改善管护人员专业化程度比较低的不利局面。另外,管护单位、管理单位应当不定期的、有针对性的对林业管护人员开展职业培训,尤其是在林业生态经济发展方面的培训。力争短时间内改变管护人员的传统性观念,提升管护人员的责任心,促进林业管护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发动群众遏制破坏行为

林业资源的保护开发,单纯的依靠政府以及管护人员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还要依靠林区附近的群众。针对群众广泛开展林业资源保护开展方面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使群众意识到林业资源可持续发展以及林业生态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这样不仅可以降低林业资源的破坏行为的发生,同时对林业生态经济的持续发展也能够起到积极促进作用。可以采用奖励的方法,组成群众巡查小组,积极参与到林业资源管护工作中,对管护工作中的问题积极上报。争取将林业资源相关损失降到最低。

结束语:

由于经济的发展需要林业的支持,因此森林被破坏的情况越来越严重,从而给我国的森林管护工作带来了更多的困难和新的挑战,保护森林不仅需要森林管护人员,也是全民性的工作,唯有同心齐力才能将林业保护工作做到更好,使我国的林业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最终造福于国家和人类。

摘要: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林业生态经济起到了举足轻重的地位。同时不可避免的也出现了林业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的情况出现。在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背景下,林业生态经济要想实现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环境的平衡就显得尤为重要。然而要想实现林业生态环境的和谐发展,林业资源的管护工作就是不可或缺的。因此,本研究从林业生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视角入手,讨论林业管护工作的意义、存在的主要矛盾,并有针对性的提出发展策略。为林业生态经济的持续发展提供积极的借鉴。

关键词:生态经济,持续发展,林业管护,发展策略

参考文献

[1] 陈世强.探析森林资源管护经营中出现的问题与防范对策[J].花卉,2017,(14).

林业的基本知识范文第6篇

林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既是一项基础产业, 又是一项关系生态环境建设的公益事业, 肩负着优化生态环境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双重使命, 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在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中, 林业发展摆在了首要位置。面对新形势的需要, 构筑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林业发展新格局, 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进行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已成为发展的趋势。

随着森林培育稳步推进, 森林资源不断增加。特别是天然林保护和退耕还林等生态工程的实施。各地加快了原料林基地建设, 经济林果及林木种苗基地快速发展。生产规模不断扩大, 林产加工业得到调整和恢复。生态旅游业发展势头良好, 这些都给我们发展林业产业打下了基础。但林业产业体系发展不均衡, 林业产业化程度低, 产业化链条不完整, 加工布局与资源供给未形成有效配置, 对自身优势和市场需求分析不够准确, 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不够重视, 对良种和新技术的引进推广、加工和销售缺乏有力的组织与协调, 产业发展没有转变为市场行为, 主导产业不突出, 林业体制改革创新滞后。森林分类经营、资产化管理和有序流转等跟不上产业发展的需要, 特别是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还不多完善, 林业科技成果转化率低, 对新技术、新工艺和集成配套技术的推广应用滞后, 对传统产业改造、新型产业开发的带动作用不强。这些都严重制约了林业产业的快速发展。

2 林业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重点

林业产业在结构调整方面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 以科技为依托, 以加快林业产业化进程和实现农民增收为目的, 以优化区域布局和林业产业、产品、品质结构为重点, 以发展名特优稀林产品和特色优势产业为切入点, 以改革的思路、市场的手段和创新的精神, 大力发展民营林业、市场林业, 加快林业产业化进程, 优化林业结构, 实施重点工程带动战略, 全面提高林业经济、社会、生态三大效益, 逐步实现农田林网化、河道林带化、村庄园林化、城镇绿化美化, 推动林业跨越式发展。

林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是以市场为导向, 以效益为中心, 按照大力发展区域经济、特色经济、绿色经济的要求, 不断调整产业结构, 加快发展适销对路的名、特、优、新果品和时令果品以及错季果品, 积极发展第二、三产业, 形成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的格局。不断优化布局, 按照适地适树、适当集中的原则, 立足现有规模优势, 尽快建成区域经济、特色经济。按照道路和城镇绿化的需求, 以乡镇道路、城市绿化为方向, 抓好名优稀特新品种的引进、繁育和推广, 形成速生、常绿、灌木以及花卉多元化发展。

3 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对策

3.1 林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基本观念

(1) 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发展林业要立足于增加资源、改善生态, 满足全社会人们在物质、文化、生理、心理、交往等方面全面发展对林业的需要。同时在林业发展中注意解决包括农民在内的生产经营者的收入问题, 保护合法权益, 解决广大林业干部职工增加收入, 改善生产生活条件问题, 特别是解决贫困林场、森工企业和自然保护区贫困职工的脱贫以及基本设施建设问题, 要让林业建设的主要依靠力量也步入小康社会建设的行列。

(2) 树立不侵害后代人的生存发展权的伦理观。就是当代人不能为了自己的发展, 过度使用资源, 造成资源枯竭, 环境破坏, 使后代人失去生存发展的基础。当代人在利用现有森林资源的同时, 即要保护好现有森林资源, 又要不断发展新的森林资源, 为后代人留下生存和发展的资源以及良好的生态系统。

(3) 树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价值观。就是要改变人主宰世界、征服世界的观念, 实现“天人合一”。纵观人类历史, 人与自然的关系经历了一个由原始和谐, 进入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时期, 人类征服自然, 导致对自然资源无节制地索取, 对环境的破坏的过程, 表现为矛盾与对抗的过程。没有这种冲突, 就不可能有人类今天的繁荣和文明, 同样, 如果任其扩大和加剧, 将必然导致文明本身的衰落甚至人类自身的毁灭。为了人类的生存发展, 必须抛弃人与自然的冲突模式而走向融合, 去探寻人与自然和谐的“天人合一”的可持续发展之路。在林业发展上, 无论是造林、培育和采伐, 都应当尊重自然规律, 充分利用自然力, 提高生产力。实现人、社会人和自然人三大系统的协调, 在生产方式、消费方式、生活方式等各方面构建生态文明的新的社会形态。

3.2 调整林业产业方向

(1) 在战略步骤上, 应根据不同地区的生态需要和森林功能, 划分生态功能区, 采取不同的措施培育和保护不同功能的森林资源。 (2) 在生产组织和技术措施上, 应调整生产技术规程, 使森林植被建设由注重取材的经营行为向森林生态系统经营转变, 建设以森林植被为主体、乔灌草结合的国土生态安全体系, 提高生态建设的质量, 同时根据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森林的多种功能利用实际, 加大研究和成果推广, 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 让经营者能够便利快捷地得到他们想要得到的技术指导, 新技术开发研究能够引领林业发展各领域新的技术潮流。 (3) 在生产关系上, 应调整管理体制、投资经营政策等, 明确新时期政府和市场在林业建设上不同的责任和义务, 真正建立起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政府财政支持体系和市场调控体系, 形成适应新时期林业生产力发展的新型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发展模式。

3.3 依靠科教, 推进林业结构调整和优化

要充分发挥林业技术推广体系、科技示范体系、技术培训体系在林业结构调整中的作用, 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加大实用技术普及和新技术推广力度, 重点推广优良品种、平衡施肥、花果精细管理及保护地栽培等关键技术。加强林业技术推广, 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经验, 提高技术人员技术水平, 不断增强科技示范能力。利用多种形式培训林农、果农, 提高林农、果农的整体素质。把林果良种选育、引进和推广作为重点, 充分发挥品牌优势, 向良种产业化方向发展。

3.4 建立灵活的运行机制

要加快林业产业的结构调整, 推进林业产业化的发展, 必须有相应的扶持政策和灵活的运行机制。要对重点工程基地建设、林果产品加工的重点龙头企业、果树优良品种培育和引进、花卉业的发展以及森林旅游重点项目, 在资金上给与扶持。要全面落实林权制度改革, 按照“明晰所有权、搞活使用权、放开经营权、保护受益权”的要求, 引入竞争机制, 推行新的管理模式, 用政策调动群众植树造林的积极性, 因地制宜搞好林木的保护管理。

4 结语

现阶段我国林业产业的发展仍面临诸多制约因素, 推动林业产业化的迅速发展也变得任重道远, 笔者希望借此抛砖引玉, 能为我国林业产业的发展尽到自己的一份微薄之力。

摘要: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林业产业目前的现状, 并依此给出了现代林业产业的发展方向。

林业的基本知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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