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精选8篇)
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第1篇
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09号
《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已经
2004年9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孙忠焕 二00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维修基金的缴纳、使用和管理以及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使用和管理,维护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物业维修基金的缴纳、使用和管理以及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维修基金,仅指商品房物业维修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共用部位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范围,按照《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市政公用、市容环卫、绿化、供水、供热、供电、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负责管理的城市道路、公共排水、环境卫生、公共绿地、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管线、有线电视线路等设施设备,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第四条 新建物业应当设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物业维修基金)。物业维修基金属于业主所有。
物业维修基金实行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人的新建物业应当依法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第五条 杭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杭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市区范围内物业维修基金筹集、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辖区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价格、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
第六条 新建物业的首期物业维修基金由购房人按建筑面积以不低于房屋建筑安装造价5%的比例缴纳,由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预售)时向购房人代收。代收的物业维修基金不含在售房款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所称新建物业包括城市房屋拆迁时对私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
物业维修基金的具体缴纳标准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杭州市实际建筑安装造价进行测算,并定期公布。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之前,按物业总建筑面积将物业维修基金移交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未售出的物业,由建设单位垫付相应的物业维修基金。
前款所称物业总建筑面积是指依法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的总建筑面积。
第八条 物业维修基金本金余额不足首期缴纳维修基金的30%时,应当续筹维修基金。
续筹维修基金由相关业主按照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续筹维修基金的标准由业主委员会拟订,并经相关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尚未售出的物业的维修基金,按其建筑面积比例,由建设单位分摊。续筹后维修基金的余额不得少于首期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的具体续筹工作由业主委员会或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实施。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将续筹的维修基金移交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
第三章 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
第九条 物业维修基金由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存入银行维修基金专户,并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管理单位,按幢设置,核算到户。
第十条 物业维修基金闲置期间,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将其存放于银行,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物业维修基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查询。第十二条 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每年通过报刊、政府门户网站及其子网站等媒体,公布上一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公布的内容包括维修基金缴交、使用、增值收益、结余情况等。
第四章 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物业维修基金及其增值部分除去合理的管理费用以外,应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中修以上(含中修)的维修和更新,禁止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需要使用物业维修基金的,由物业管理单位提出使用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相关业主同意,并由业主委员会审核后,报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审定。
第十五条 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物业管理单位持物业维修基金使用申请表和经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的使用方案,报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
(二)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经核实后,拨付核实额度70%的维修费用;
(三)工程完工后,物业管理单位持下列资料报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经核实后,拨付维修费用的余额:
1、经审计的工程决算单;
2、业主委员会审核签章的施工承包合同;
3、维修、更新工程的发票;
4、业主委员会验收合格证明。第十六条 经房屋安全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以及出现电梯故障、屋面漏水等严重影响物业正常使用的紧急状况,需要立即进行维修的,在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后,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可先予拨款,确保及时维修。相关维修费用的核定手续在维修后再予以办理。
第十七条 物业维修、更新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在维修基金中支取:
(一)单幢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在该幢物业的维修基金及其增值部分中列支;其中,一幢物业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元的,每个单元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在该单元物业的维修基金及其增值部分中列支。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在整个物业管理区域的维修基金及其增值部分中列支。
第十八条 使用物业维修基金应当先使用其增值部分,增值部分不足以支付维修费用的,可以使用基金本金部分,但一次性使用基金本金额的最大比例不得超过首期维修基金的70%。
第十九条 物业维修基金增值部分及相应比例的本金仍不足以支付维修费用的,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第二十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费用以及中修以下的维修和更新费用,从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商业用房及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性收入中列支,不得在物业维修基金中列支。
因人为损坏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的,其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不得在物业维修基金中列支。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每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物业转让时,原业主缴纳的物业维修基金剩余款额一并转让给物业受让人。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拆迁、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致使物业灭失的,业主可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退回物业维修基金剩余款额。
第五章 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和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纳入建设配套项目计划,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位置,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图纸中确定。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规划图纸中所确定的物业管理用房位置,并不得擅自转让、抵押物业管理用房。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交付使用、办理房屋产权证前,按照规划图纸中确定的位置,提供物业总建筑面积3‰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含公共活动用房)和总建筑面积4‰的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接收。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接收物业管理用房后,将接收清单及相关资料交给物业管理用房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由其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办理物业管理用房交接手续时,应提交物业管理用房测绘成果文件。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时,规划确定的物业管理用房实际建筑面积不足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面积标准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补足;规划确定的物业管理用房实际建筑面积超过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面积标准的,建设单位在提供不少于规定面积标准的物业管理用房后,在不影响物业管理用房合理使用的情况下,可对剩余部分面积进行处置。
第二十七条 因分期开发等原因,不能足额提供当期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的,建设单位应向物业管理单位支付同类地段、同等面积的商业用房的市场租金作为经济补偿,并在后期开发中及时补足物业管理商业用房。
经济补偿收入视作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的经营收益,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物业管理用房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属于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其所有权不得分割、转让和抵押,其用途不得擅自改变。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物业管理用房由物业管理单位使用和经营。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由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将物业管理用房全部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在保留必要的办公场所后,全部提供给物业管理单位使用和经营。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前期物业管理单位出租物业管理商业用房时,其与承租方签定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业主委员会成立后3个月。
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物业管理单位出租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的,租赁合同应当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物业管理单位与承租方签定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管理单位受聘期限。
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的使用必须符合消防、环保、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的经营性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管理单位在银行建立专户储存,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管理商业用房出租和经营收益等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单位应及时将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含公共活动用房)和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因拆迁致使物业管理用房灭失的,应当根据房屋拆迁方面的有关规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决定补偿安置的方式。拆迁安置用房或货币补偿金额属于业主所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业主不缴纳或续筹应分摊的物业维修基金的,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可按法律法规或业主公约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催缴措施。
经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单位催缴,业主仍不缴纳或续筹应分摊的物业维修基金的,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每日加收应缴纳费用2‰的滞纳金。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代收或代缴物业维修基金的,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代收或代缴。逾期仍不代收或代缴的,每日加收应缴纳费用2‰的滞纳金。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公布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的相关情况的,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公布。逾期仍不公布的,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面积标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不按本办法规定时间交付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交付。逾期仍不交付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擅自变更规划确定的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或者擅自转让、抵押物业管理用房或采取其他手段擅自处分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 物业管理单位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截留、挪用、侵占物业维修基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单一产权物业,在变更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多元产权时,应当按规定缴纳物业维修基金。
第四十四条 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物业维修基金的缴纳、使用和管理以及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使用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第2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房屋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管理,维护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物业小区(大厦)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基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维修基金,是指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损坏时,用于进行中修、大修、翻修和更新改造等所需储存的资金。
共用部位,是指物业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人防地下室、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内由业主共同共有、共同使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渠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管道、煤气管道、消防设施、绿地、空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及其他设施设备等。
代管银行,是指受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及各区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委托,对维修基金进行管理的银行。
第四条 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物业建设单位维修基金的缴交及其物业交付使用后维修基金的划转工作。区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辖区物业业主的维修基金缴交及维修基金的使用分摊和汇总工作。
第五条 物业小区(大厦)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审定维修基金本息的使用计划、分摊以及向业主续筹维修基金。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维修基金本息的使用计划、分摊以及督促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续筹维修基金。
第六条 维修基金应当在代管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二章 维修基金的缴交与查询 第七条 维修基金以物业小区(大厦)的名义设置一级帐户,以缴交维修基金的建设单位或业主的名义设置二级帐户进行管理。
建设单位缴交的维修基金,其所有权属物业小区(大厦)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物业小区(大厦)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建设单位应将缴交的维修基金转到业主委员会设置的银行帐户上。
维修基金的存入应设置银行帐户,该银行帐户专项用于维修基金的存储和查询。
第八条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1998年10月1日后核发的,建设单位应按物业总投资的2%缴交维修基金。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1998年9月30日前核发的,购房者应按售房款的2%
缴交维修基金;除购房业主外,其他业主应按同一物业售房均价的2%缴交维修基金。
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的已购公有住房,或者以优惠价格购买的解困、安居、经济适用房的维修基金,业主应按同等同类物业售房均价的2%缴交维修基金。
第九条 维修基金由建设单位计入物业成本;未计入成本的,向购房人另行计收。
维修基金计入成本的,建设单位应在售房款中提取维修基金存入市国土房管局指定的银行帐户。
维修基金另行计收的,由售房单位与购房人书面约定,代为收取,将维修基金存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
物业小区(大厦)交付使用(含部分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将未售出空置部分物业的维修基金缴交至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
第十条 维修基金由业主缴交的,业主应自接到《物业维修基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将应缴款存入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业主名下的银行专用帐户。
《物业维修基金缴款通知》书由物业管理公司向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申领、发放。
第十一条 代管银行应当向业主发放维修基金专用卡,由业主凭卡存储维修基金。
业主和业主委员会有权向代管银行查询维修基金本息的使用情况。
物业管理公司应每半年公布一次维修基金本息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查询和监督。
第三章 维修基金的使用与监管 第十二条 使用维修基金前,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将维修项目向应分摊维修费用的业主公布,报业主委员会同意后使用。
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省、市房屋修缮规定,确认应当维修的项目,物业管理公司应组织维修,所需费用由维修基金支出。
第十三条 维修基金的增值部分,不足以支付维修物业的费用,由维修基金垫支,垫支部分向业主收回。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公司使用维修基金后,应持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的维修基金使用分摊清单及汇总表,到代管银行办理维修基金使用结算手续。
第十五条 维修基金的使用超出增值范围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续筹维修基金;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督促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续筹维修基金。
第十六条 房屋因买卖、赠与、继承等原因发生房屋业主变更的,新业主凭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资料到开户行办理注销原户和重新开户的手续。原帐户的款项有结余的,不予退还,全额转至新帐户;维修基金尚未缴交完毕的,新业主应继续缴交。
第十七条 因房屋拆迁或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业主凭区国土房管局的证明资料通知代管银行,经代管银行审核后将维修基金帐面余额退还给业主。
第十八条 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与代管银行对帐。建设单位或业主没有按规定缴交维修基金的,代管银行应自欠交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已收缴维修基金的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应当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九十日内,将收缴的维修基金存入代管银行的专用帐户。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第3篇
一、凡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 (含基础部分) ,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时, 应提交已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以下简称专项基金) 的“广东省非税收入 (电子) 票据”。专项基金按申请工程施工许可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缴纳。
建筑工程完工后, 经核实按规定使用了新型墙体材料并符合返退条件的, 专项基金预收款予以退还。
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由市财政部门和市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节能墙革办) 负责组织实施, 并指导、监督各区做好相关工作。专项基金的征收和返退工作由市节能墙革办负责, 也可委托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管理权限范围内工程的专项基金征收和返退工作。专项基金委托银行代收款, 全额缴入地方国库, 纳入财政基金预算,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基金的预收、缴库按我市现行办法执行。
三、收取专项基金时, 使用《广东省非税收入 (电子) 票据》;票据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省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
四、建设工程完工后, 经市节能墙革办或受委托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实, 按规定使用了新型墙体材料、工程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并通过建筑节能工程分部验收的, 预缴的专项基金按财政预算收入退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资金退还。
五、市节能墙革办或受委托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的书面申请, 在施工前7个工作日到现场核验下列情况:
㈠在砌体工程抹灰 (批荡) 施工前工程是否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墙体材料;
㈡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 对于采用相同建筑节能设计的房间和构造做法, 是否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了经有关各方确认的样板间或样板墙。
六、建设单位在主体工程和建筑节能工程分部验收合格后60日之内, 应及时向市节能墙革办或受委托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专项基金清算返退手续, 并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㈠专项基金返退申请表;
㈡专项基金收款票据;
㈢购进经市节能墙革办确认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全部原始凭证;
㈣广州市新型墙体材料确认证副本 (加盖供货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
㈤市节能墙革办或受委托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使用墙体材料检查情况记录;
㈥《主体结构分部 (子分部) 工程质量验收登记表》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登记表》。
七、市节能墙革办或受委托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及有关材料后, 应在8个工作日内办完对该项工程预缴基金的清算审核, 并按照以下标准办理专项基金预收款清算手续, 多退少补。
㈠建筑工程全部 (含基础部分) 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 专项基金预收款100%返退;
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90%小于100% (含90%不含100%, 下同) 的, 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90%;
㈢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80%小于90%的, 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80%;
㈣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70%小于80%的, 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70%;
㈤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60%小于70%的, 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60%;
㈥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小于60%的, 专项基金预收款不返退。
八、专项基金预收款在以下情况不予返退:
㈠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不超过60%的;
㈡内外墙体已批荡 (抹灰) 而难以查验其使用新型墙材情况的;
㈢使用未经广州市确认的新型墙体材料的, 或国家、省明令禁止的墙体材料的;
㈣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或未通过建筑节能工程分部验收的;
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返退专项基金的。
九、建设单位实际缴纳的专项基金 (指不予退还部分) , 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十、专项基金委托相关单位代征的, 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缴入国库的2‰比例, 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从纳入基金预算的专项基金中计算拨付。
十一、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 使用范围包括:
㈠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贴息和补助;
㈡新建或改造的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试点、示范项目及公共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实施和推广;
㈢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的科研项目、新技术与新产品的开发研究及再生资源 (太阳能、地热能等) 在建筑中的推广应用;
㈣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的执法、调研、培训和宣传;
㈤代征手续费;
㈥经财政部门批准与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有关的其他开支。
十二、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 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㈠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㈡由市节能墙革办或受委托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评估审查;
㈢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 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㈣经市节能墙革办或受委托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 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
㈤财政部门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专项基金用于科研开发项目的, 应组织调研论证, 符合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立项要求的, 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科研开发项目计划任务书, 市节能墙革办或受委托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由市节能墙革办或受委托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科研项目合同书》, 项目完成后, 由市节能墙革办或受委托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评估验收。
专项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 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十三、市节能墙革办或受委托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的发展需要编制年度专项基金预、决算, 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十四、建设单位不按时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 由市节能墙革办或受委托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督促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 并自滞纳之日起, 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十五、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专项基金。
对违反规定的相关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427号) 等规定, 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六、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情况评估修订。
附件: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一、砖类
㈠非粘土烧结多孔砖 (符合GB13544—2011技术要求) 和非粘土烧结空心砖 (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
㈡混凝土多孔砖 (符合JC943—2004技术要求) 。
㈢蒸压粉煤灰砖 (符合JC239—2001技术要求) 和蒸压灰沙多孔砖 (符合JC/T637-2009技术要求) 。
二、砌块类
㈠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符合GB8239--1997技术要求) 。
㈡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符合GB/T15229—2011技术要求) 。
㈢烧结空心砌块 (以煤矸石、江河湖淤泥、建筑垃圾、页岩为原料, 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
㈣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符合GB/T11968—2006技术要求) 。
㈤石膏砌块 (符合JC/T698—2010技术要求) 。
㈥粉煤灰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符合JC/T 862—2008技术要求) 。
三、板材类
㈠蒸压加气混凝土板 (符合GB15762—2008技术要求) 。
㈡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 (符合GB/T23451—2009技术要求) 。
㈢钢丝网架聚苯乙烯夹芯板 (符合JC623—1996技术要求) 。
㈣石膏空心条板 (符合JC/T 829—2010技术要求) 。
㈤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 (简称GRC板, 符合GB/T19631—2005技术要求) 。
㈥建筑平板。其中:纸面石膏板 (符合GB/T9775—2008技术要求) ;纤维增强硅酸钙板 (符合JC/T564—2008技术要求) ;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 (符合JC/T626—2008技术要求) ;维纶纤维增强水泥平板 (符合JC/T671—2008技术要求) ;纤维水泥平板 (符合JC/T412—2006技术标准) ;玻璃纤维增强水泥外墙板 (符合JC/T1057—2007技术标准) 。
四、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工业废渣、农作物秸杆、建筑垃圾、江河 (湖、海) 淤泥的墙体材料产品 (烧结实心砖除外) 。
浅谈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 第4篇
一、杭州市萧山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概况
1.收缴依据
杭州市萧山区的物业维修基金从1993年开始收缴,当时根据《萧山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在公房出售时,由售房单位按售房款的10%缴交,个人按购房款的1%缴交。2001年12月1日后公房出售时,由售房单位按售房款的20%缴交,个人按购房款的2%缴交。而商品房的物业维修基金收缴是从1997年12月1日开始,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97年12月1日至2001年11月30日,根据《萧山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按15元/平方米缴费,购房人在办理房产证时再缴交房价款的1%;第二阶段是2001年12月1日后新建的住宅小区,根据萧财综〔2001〕247号、萧价〔2001〕161号、萧建设房〔2001〕238号的规定,统一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预缴。收缴的标准为多层30元/平方米,高层、别墅为60元/平方米;第三阶段是2008年1月1日以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不再预缴物业维修基金,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由建设单位向杭州市萧山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预缴,待物业交付时向业主收取。
2.收缴情况
多年来,杭州市萧山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确保物业维修基金归集到位。至2015年底,全区共有500余个住宅小区缴交物业维修基金,累计缴交物业维修基金本金12亿元,增值收入1.6亿元,增值部分支取共计6500万元。物业维修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无截留、挪用、侵占物业维修基金现象。
二、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途径及缴交标准
1.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途径
新建住宅物业,由建设单位在办理产权初始登记前,向杭州市萧山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预缴,待物业交付时向业主收取:公有住房出售时,由售房单位向杭州市萧山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缴交;分户对外销售的公寓式办公楼等非住宅类物业维修基金比照商品住宅标准执行;对以前按规定应缴而未缴的房屋,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向物业所有权人收取。
2.物业维修基金的缴交标准
现行杭州市萧山区物业维修基金缴交标准及政策依据(见表1)。
三、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1.强化信息管理,促进公开透明
一是已实现物业维修基金的年度自动计息。当年缴存物业维修基金以缴存次日为结息起始日,以每年12月31日为结息终止日。当年缴存或使用的部分按结息起始日对应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缴存和使用部分以外的物业维修基金,每年按一年期定期存款计息,存款利率以当年1月1日一年定期存款利率为准。
二是已实现物业维修基金的实时查询。业主凭产权证明及身份证明可电话或书面查询个人基金信息;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查询小区物业维修基金信息。
三是采用媒体公告和进小区公告两种形式,公开物业维修基金信息。每年的物业维修基金的收缴、使用等信息以小区为单位在相应小区开展公告工作,同时在《萧山日报》和杭州市萧山区政府网站上公布上一年度物业维修基金管理情况,以更多渠道落实业主的知情权,进一步增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工作透明度。
2.完善内控机制,保障资金安全
一是建立联系单制度。为了加强物业维修基金缴交工作,杭州市萧山区物业维修管理中心与杭州市萧山区房产登记管理中心、测绘所之间建立了物业维修基金缴交联系单,新建商品房必须在缴纳物业维修基金后才能办理产权初始登记手续,确保了及时、足额缴交。
二是保障资金安全。根据《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杭州市政府令第209号)第十条的规定是,物业维修基金闲置期间,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将其存放于银行,严禁挪作他用。杭州市审计局和杭州市萧山区审计局多次对萧山区的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审计肯定物业维修基金管理规范,符合相关规定。
3.业主决策,建立监督网络
本着“基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对有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业主委员会审批物业维修基金要明确“本次物业维修基金使用计划为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已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未建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原则上不动用物业维修基金,如确实需要动用,则由物业项目所持投票权2/3以上的业主签署书面同意意见(书面同意意见上要明确表示维修内容和动用物业维修基金数额),并经属地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
房改房和零星商品房的物业维修基金使用,由相应业主或所属社区提出申请,并在小区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最后申请使用物业维修基金。
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在业主决策基础上,业主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监督,切实维护住宅区业主合法权益,使用好物业维修基金。
四、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物业维修基金使用率偏低
虽然物业维修基金使用申请的相关材料均由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审核盖章,尤其是业主意见是否过双2/3是由业主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审核同意后提出申请时,虽然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在申请表上已书面承诺“征求业主意见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书面征求业主意见仍存在业主身份难以确认、参与投票意愿低、表决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耗费比较大等问题,极大地制约了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效率。
2.物业维修基金续筹工作难度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物业维修基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30%时应续筹。业主委员会在资金续筹过程中困难较大,很难续筹成功。资金续筹不到位,势必会影响后续维修费用的申请。
五、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工作的建议
1.加强宣传,普及物业维修基金知识
物业维修基金是小区业主的一个物权,业主作为决策者应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杭州市萧山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编制了大量的《基金知识问答》小册子印发至各物业服务企业、社区、业主委员会,开展政策解读、业务培训交流等多种形式宣传物业维修基金政策法规及业务知识。让广大业主进一步了解小区的物业状况,自主地参与到小区的物业管理中去,推动了小区的物业管理更上一个新台阶。
2.扩大公告范围,增加物业维修基金管理透明度
为了增进物业维修基金管理的透明度,在《萧山日报》和区政府网站上公布基金使用情况的基础上,结合萧山区各小区物业管理实际情况,向小区业主委员会邮寄送达物业维修基金年度帐单,并以电话回访的形式,了解收集业主委员会、业主对邮寄帐单送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便更好地落实业主的知情权。
3.优化审批流程,提高物业维修基金申领服务效率
进一步优化维修基金使用流程,即服务前移至征求业主意见之前,提前察看现场,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填写申请材料,提前审核要件,避免申请单位多次返往,提高申领业务的服务效率。
4.启动物业维修基金简易申请程序,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新修订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14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第五十六条规定,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严重损坏,危及公共安全的,经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可以按简易程序申请使用物业维修基金。物业服务企业只要持质监或消防部门的确认书和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等资料,即可申请物业维修基金,无需征求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物业维修基金简易申请程序,将最大限度地方便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申领物业维修基金,提高使用效率。
5.制定配套政策,推进基金续筹工作
为妥善解决物业维修基金续筹难问题,建议业主大会在议事规则中明确物业维修基金续筹方案,制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和物业维修基金续筹方案示范文本,明确续筹原则、续筹方式等,积极引导和规范物业维修基金续筹工作。
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第5篇
你知道物业管理和维修基金管理那点事儿吗?
维修基金如何申请,谁来申请?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进行申请,如您的电梯需要维修,申请人制定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方案应当在小区明显位置公示不少于7日,并经有利害关系的所占面积及户数比例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审核材料并进行现场勘查后,符合条件的将拨付预算资金的70%。工程竣工后,将由管理机构、相关业主等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对工程决算有异议的,可以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费用计入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款项。维修基金用完该怎么办?业主门户号分户账中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30%的,应当及时足额续交。在2012年3月1日前购买的房屋,当时购房时没有交纳维修资金,只有在房屋再次交易时才能续筹。维修资金按照建筑面积计算,配备电梯的房屋的交存标准为133元/㎡、未配备电梯及配备电梯且未设地下车库的底层房屋的交存标准为51元/㎡。如需维修支出,应当按业主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共用部位维修应不应该向业主再收费?物业费用途有哪些?根据物业管理相关法规的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其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共用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因此,共用部位设施的维修费如已出保修期,应当按业主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维修费用。如何换物业?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业主大会具有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如需更换物业企业的,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解聘物业企业,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并与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小区物业管理差,业主不满拒缴物业费,物业公司有权断水电吗?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履行义务,如有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或者法律途径予以解决,对于物业企业合同约定的服务存在违规问题,业主可向小区所在地的区物业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反映,并由其予以调查处理。
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第6篇
关于贯彻落实《南京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实施
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南京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宁政发[2000]8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物业维修基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维修基金归集范围
新建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已购公有住房、公有住房以及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均应建立物业维修基金。
新建商品房包括住宅商品房、别墅、大厦、非住宅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留作自用或出租的房屋。
二、维修基金缴交标准
1、自2000年5月1日起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的,按《办法》规定的维修基金标准缴交;
2、2000年1月7日至5月1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或拆迁安置协议的,在契约或协议中已明确按《办法》规定标准缴交的,则按《办法》规定缴交;未明确的则按原规定缴交; 3、2000年1月7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或拆迁安置协议的,购售双方仍按宁价房字(97)058号、宁财综(97)85号、宁房管(97)78号三局联合发文中的规定缴交,即:房屋建设单位应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多层)或45元(高层或设有电梯的多层)标准缴交;购房人均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元标准缴交; 4、1997年1月1日前已投入使用的房屋,多层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高层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元标准由产权人缴交;
5、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单位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购房人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标准缴交;
6、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按当时房改政策执行。属于2000房改政策的已购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多层住宅、高层住宅售房款的20%、30%,购房人按购房款的2%缴交;属于1998房改政策的已购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多层住宅、高层住宅购房成本价的6%、8%,购房人按购房成本价的1%缴交;属于1995、1996、1997房改政策的已购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售房款的15%(高层20%)缴交,购房人按购房成本价的1%缴交。属于集资建房的,购房人按照1998房改房政策缴交维修基金。
7、出租公有住房的,产权人应按上年实收租金的20%缴交维修基金;
8、开发建设单位自用、出租商品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比照本开发建设项目同类房屋售房款的2%(多层)或3%(高层)缴交维修基金。
三、维修基金缴交方式
(一)维修基金缴交时间、地点
1、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缴交人应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前到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缴交维修基金;
2、已购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的售房单位,应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前到市物业办缴交维修基金;
3、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产权人、开发建设单位等,应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前到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缴交维修基金。
(二)缴交维修基金应提供的资料
1、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实行产权调换房
(1)《南京市商品房买卖契约》;
(2)《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二)》;
(3)经济适用住房批复;
(4)1997年1月1日前签订《契约》、《协议》,且房屋已交付使用的,还应提供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2、已购公有住房、集资建房
(1)《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维修基金测算表》;
(2)《南京市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
(3)《南京市出售公有住房价格评估测算表》;
(4)《公有住房售房款缴存单》;
(5)集资建房的批复。
3、开发建设单位自用、出租房
(1)立项批复;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房屋权属登记备案证明。
(三)维修基金缴交程序
1、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实行产权调换房、开发建设单位自用、出租房维修基金缴交程序
(1)缴交人按要求办结交易、产权登记手续,并领取《南京市房产登记收费通知单》;
(2)缴交人凭《南京市房产登记收费通知单》(如需要还应提供《南京市商品房买卖契约(副本)》)在缴存窗口足额缴交维修基金,并取得《南京市物业维修基金缴款凭证》。
2、已购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维修基金缴交程序
(1)售房单位按要求填写《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维修基金测算表》;
(2)售房单位将《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维修基金测算表》、房改办已审核的《南京市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南京市出售公有住房价格评估测算表》以及《公有住房售房款缴存单》三联单交市物业办核验;
(3)售房单位持审核过的《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维修基金测算表》在物业办缴存窗口足额缴交维修基金,并取得《南京市物业维修基金缴款凭证》。
四、开设帐户的条件和程序
(一)开设帐户的条件
1、物业管理区域界定清楚,且经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2、维修基金已按规定缴交;
3、售房单位已按房改政策建立维修基金。
(二)开设帐户的程序
1、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或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向市物业办提交开户申请书,并附业主委员会成立登记确认表、业主委员会委托书及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2、提交业主分户清册(业主分户清册格式由市物业办统一印制);
3、市物业办审核后,出具开户证明;
4、凭开户证明和有关印鉴(业主委员会财务专用章和业主委员会正、副主任印鉴)到指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名称为XX业主委员会维修基金财务专用章,印章尺寸为4厘米×4厘米;正、副主任印鉴尺寸为1.7厘米×1.7厘米;字体均为正楷。
五、维修基金的使用
维修基金为业主所有。管理实行专户储存、政府监管、规范使用的原则。
维修基金只能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中修、大修、更新、改造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保修期满后的小修和日常维护费用不从维修基金中列支,已实行物业管理的,从物业管理费中列支,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相关受益产权人按各自建筑面积比例均摊。
维修基金按幢建帐,核算到户。
六、维修基金使用范围
1、凡产权不属该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共有的,由其产权单位(人)或主管部门负责维修养护。
2、具体维修基金使用范围见附件。
3、附件未涉及的,由市物业办负责解释。
七、维修基金申请使用的条件和程序
(一)申请使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物业维修基金足额归集到位,维修项目符合维修基金使用范围;或符合维修基金使用范围,且有部分物业维修基金已归集到位,部分未归集到位但已明确维修费用分摊标准并筹集存入维修基金专户;
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届满后;
3、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中修、大修、更新、改造,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售房单位已事先征询相关业主的书面同意;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涉及一幢楼业主的,已事先征询相关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涉及物管区域全体业主的,已事先征询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且业主委员会书面意见经业主(代表)大会批准或授权;
4、出现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的情形,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可责成产权人及管理单位负责实施,其基金支出按物业管理区域的相关业主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二)申请使用的程序
1、售房单位或受委托管理单位(下称“使用单位”)向市物业办提交维修基金使用申请表和房屋及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使用预算计划书;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使用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业主委员会提出下维修计划和基金预算,经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
业主委员会应在收到计划和预算后15日内做出书面答复,逾期视为不同意。列入维修基金使用范围的急修项目,物业管理企业应书面请示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在24小时之内答复,逾期视为不同意;
2、提交业主分户清册,房改房售房单位还应提供房屋权属证明等;
3、市物业办受理后7日内审核完毕,急修项目特事特办并签署意见,按核定预算经费的70%预拨费用;
4、使用单位凭市物业办开具的维修基金使用凭证到承办银行办理划款手续;
5、维修工程项目竣工后,使用单位凭已批准的维修基金使用申请表、维修工程合同、维修决算、维修工程项目费用结算发票、维修项目受益业主反馈表并加盖业委会印章,到市物业办办理余额基金划拨手续。
八、维修基金分摊办法
(一)维修基金的分摊
1、房屋的共用部位发生自然损坏,包括同幢或同单元业主共同使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基金支出由同幢或同单元房屋内全体业主按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分摊。
2、已纳入建设成本的共用设施设备发生自然损坏,包括上下水主立管道、落水管、烟道、水箱、电梯、天线、照明、供电线路、暖气线路、加压水泵、锅炉、消防和安全设施等,基金支出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业主或本幢相关业主按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分摊。
3、已纳入建设成本的其他共用设施设备发生自然损坏,包括道路、绿地、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基金支出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按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分摊。
4、同一物业未缴交维修基金的业主,其应承担的维修费用,由业主委员会筹集。
(二)维修基金分摊使用比例
维修基金本金以按规定足额缴存的为基数,最高只能使用其基数的70%。分摊到户后,部分业主使用本金70%还不敷维修费用的,由业主委员会及时续筹,续筹维修基金标准由业主委员会按业主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制定,并提交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原则上相关业主续筹后的维修基金余额不得少于其首次应缴的维修基金额。续筹标准自大会通过之日起7日内报市物业办备案,并将续筹基金缴至市物业维修基金专户。
维修基金分摊使用具体比例见下表:
使用年限
房屋等级 10年 20年 30年 40年 50年
钢结构 10% 50% 70% 续筹 续筹
钢混结构 20% 50% 70% 续筹 续筹
混合结构 10% 30% 50% 70% 续筹
砖木结构 15% 20% 25% 45% 70% 其 它 15% 25% 35% 45% 70%
九、维修基金的帐务管理
(一)维修基金实行两级帐户管理体系。一级帐户为市物业办主账户,用于维修基金的缴存、使用、结息、增值等帐务管理活动;二级帐户为业主委员会或售房单位辅助帐户,用于具所辖维修基金的使用;
(二)开设帐户后,业主委员会、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售房单位应将维修基金的辅助帐务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管,并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维修基金本金应按幢建立帐册,记帐到户。物业管理企业应将已使用物业维修费用的情况按幢登记,定期公布;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售房单位可自行管理帐务。
(三)业主委员会、售房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应当每季与市物业办核对维修基金帐目并将下列情况每年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
1、维修基金缴交、使用和结存的金额;
2、发生维修、更新的项目和费用及按户分摊情况;
3、维修基金的其他情况。
(四)承办银行应当每月向市物业办、业主委员会、售房单位打印维修基金帐户对帐单。
(五)市物业办每年向业主委员会或使用单位打印维修基金汇总数据余额单和利息凭证。
十、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
1、维修基金实行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统一管理的原则。已购公有住房维修基金须纳入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售房单位应遵守此原则,先按首次缴交标准对已购公有住房维修基金分摊到户,并将相关购房人的维修基金从本单位剥离。剥离后的维修基金,纳入物业管理区域统一管理,其使用申请、增值申请等日常业务不再由售房单位负责,转由业主委员会负责。
2、电梯维修问题在《南京市电梯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未出台之前,仍按宁政发[2000]8号文件规定执行。
3、高层楼宇(含小高层)或多层设有电梯的业主,不论其使用电梯否,所有购房人均按售房款的3%缴交,维修基金缴交标准不予区分。
4、高层楼宇附有裙楼的,裙楼檐高20m以上的(含20m)或裙楼檐高虽低于20m,但设有电梯的,其维修基金缴交标准按高层标准执行,20m以下没有电梯的按多层标准执行。
5、物业管理区域内,经营性车库和产权面积之外的地下室,维修费用由使用人承担,不在维修基金列支范围。
6、物业管理区域内,经批准设置的经营性设施的收益,在扣除物业管理企业代办费用后,应当将收益的30%用于补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收益的70%纳入维修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购房人在《南京市商品房买卖契约》中的申报面积与产权备案证或购房价款的票据不符的,应在原契约中增加补充条款,予以明确;申报面积与房屋所有权证面积不符的,以房屋所有权证面积为准。
8、购房人签约时间及实施购买行为均在2000年5月1日之前,因更名等原因需重新签订契约的,维修基金依然按原契约签订时的政策执行。
9、对于已办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或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如开发建设单位未缴纳维修基金,应按政策规定予以追缴。对欠缴单位,房管机关将暂停办理其产权初始登记手续,其非市政拆迁项目,暂停拆迁许可证的审批,对在建工程或项目,暂停预售(销售)许可证的审批。属于个人应缴未缴的,可由业主或其配偶申请将自己名下存储的公积金用于支付,若公积金已使用或用于购房作贷款按揭的,则按其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予以分摊筹措。
10、已购公有住房维修基金未归集到已购公有住房维修基金专户的,有特殊困难的售房单位可申请用单位售房款支付维修基金,售房款已使用完或将维修基金挪作它用的,原售房单位应予以补交。
11、因购房人终止契约、拆迁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房屋灭失的,业主可持本人身份证件、开发建设单位证明及退房价款发票、注销契约(或房地产权证)的证明、拆迁协议和业主委员会(或售房单位)的证明,到市物业办办理维修基金退款手续。
12、因房屋灭失办理维修基金退款手续时,本金未使用过的,应将购房人缴交的本金退给购房人;若已动用过本金的,则退余额部分。
13、单位购买的商品房,已按规定缴交维修基金的,向职工出售时,产权单位不再缴交,购房职工仍按房改规定缴交原产权单位。
14、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后,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管理责任单位以及维修基金管理方式不变,买卖双方与责任单位办理户名变更手续。单位缴存的维修基金不予返还。卖方个人原缴交的维修基金本金或余额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由买方向卖方支付此项费用。
15、商品房二次上市后,原缴维修基金余额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由买方向卖方支付此项费用。
16、换购已购公有住房的,分别按不同购房的房改政策规定计算维修基金。原购房的单位维修基金转入现购房,换购单位缴纳现购房单位维修基金的不足部分;由换购单位退还购房人原购时缴交的个人维修基金,同时购房人缴纳现购房个人维修基金。
17、在宁省级单位的房改房维修基金,执行统一政策,单独管理。
附:《南京市物业维修基金使用范围》。
附件
南京市物业维修基金使用范围
第一部分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使用范围
(一)房屋本体:
拆换加固受损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恢复承载能力。
修缮屋面渗漏部位(超过整幢屋面面积20%以上),重铺、新换隔热板。
整体修缮户外墙面、顶棚、踢脚线、外檐、雨篷抹灰层或块料面层。整体修缮公共部位楼地面面层。
玻璃幕墙整体灌注结构胶,更换变形铝合金框架、损坏玻璃。(铝塑板墙面参照执行)
户外走廊通道、楼梯间、门厅、地下室门窗整体修换。
(二)公建配套:
1、道路(路幅宽7米以下):整体修复路面、路牙。
2、绿地:经验收投入使用一年后,原有绿地率下降30%的,进行补栽、补植。
3、公益性文体设施(亭廊、台、池、雕塑、游乐场、健身设施等):经验收投入使用三年后,设施自然损坏需修换的。
第二部分 共用设备维修基金使用范围
(一)垂直电梯
1、机房部分:
1)曳引机组:更换电动机定子、转子、轴承;减速器轴承、蜗杆、从动轴。
2)限速安全系统:更换限速器、安全钳、涨紧轮。3)控制屏:更换主控板、励磁板、电源板。
4)选层器:整体更换。
5)终端保护装置:更换上、下极限杠杆、钢丝绳、钢丝绳涨紧装置。
2、井道部分:
1)轿厢、轿架:更换轿厢、操纵箱(内召)、超满载装置、安全钳。
2)自动门机构:更换轿门安全触板、开关门电机。
3)导轨:更换变形损坏部件。
4)导靴:整体更换。
5)曳引钢丝绳:全部更换。
6)对重:更换导靴。
7)缓冲器:更换缓冲弹簧或活塞。
3、厅站部分:
1)召唤按钮箱(外召):各层全部更换。
2)层楼指示器:各层灯具、线路全部更换。
(二)中央空调
1、空调压缩机部份:
1)活塞式压缩机:更换气缸套、盖,更换活塞、气阀、连杆衬套、轴瓦、轴封器、截止筏,更换油泵泵体、齿轮、转子、轴承,更换联轴器柱销、档圈、传动组。
2)离心式压缩机:更换电动机、主轴、工作叶轮组件、轴承、进口导叶。
3)螺杆式压缩机:更换转子、平衡活塞、轴承、卸载滑筏。
2、中央空调给水:更换钠离子交换器、各类水泵、膨胀水箱、Φ150以上(含Φ150)管道、阀门、过滤器,修换电机绕组、绝缘。
3、冷凝器:更换阀门、管道。
4、蒸发器:更换阀门,修换壳管、盘管。
5、膨胀阀:更换。
6、控制系统:更换主控板。
7、辅助设备:更换油分离器、贮液器、过滤器、电磁阀、压力控制器、油压差控制器、冷却塔外壳及通风机。
8、风机盘管:更换风机、盘管。
9、新风及变风量机组:更换风机、电动机、表冷器、控制箱。
10、双效溴化锂吸收式机组:更换各类泵及电机,修换发生器、吸收器、引射器、U型管、换热器、蒸发器、冷凝器。
11、通风设备:整体更换风机、风扇、散流器、除尘器。
(三)锅炉
1、炉体:整体更换下降管、水冷壁、耐火砖炉墙、炉胆、烟管。
2、水处理设备:更换水泵,阴、阳离子交换器。
3、燃煤炉燃烧器:修换齿轮变速箱、风机、出渣机、炉排。
4、燃油、燃气炉燃烧器:修换风机、气泵、油泵、雾化器、电磁阀、调节阀,油咀。
5、供热设备:更换分汽缸、换热器。
(四)电气系统
1、强电:
(1)高压柜:更换各类柜体、仪表,修换断路器、隔离开关、负荷开关、操纵机构、互感器、熔断器、避雷器、接地开关、手车及机械闭锁电器连锁。
(2)变压器:更换冷却风扇、控制箱、柜体、温度指示仪、绝缘油,修换绕组、绝缘、油枕、散热片。
(3)低压电器:电动机整机更换(5kw以上),转子、定子绕组修换(10kw以上),更换蓄电池、不间断电源,更换各类柜体、仪表,修换断路器、开关及接触器(100A以上)、互感器、隔离器、电容器,整体更换配电箱、控制箱、照明箱,全部更换照明灯具、线路、插座。
2、弱电:
1)电话通讯:修换各类型程控交换机,更换交接箱、中继箱。
2)广播音响:更换全部音箱、扬声器、音响布线。
3)电视系统:修换卫星抛物面天线、接受机,全部更换同轴电缆分配箱。
4)火灾报警:修换区域报警、集中报警控制器,全部更换探测器、报警器。
5)安保监控:更换电视监控控制台、监视器(多画面),小区周边防范的远红外探头(5米以上)和彩色摄像头(多方位、多焦距),修换入侵报警系统。
6)综合布线系统:整体更换配线箱、交接箱、电缆、光缆,全部更换适配器。
(五)消防设备:
1、整体更换防火卷帘,更换防火门、防排烟风机、排烟防火阀。
2、消防给水:修换消防泵,更换接合器,整体更换消防栓箱,全部更换喷淋装置,整体翻修水池,更换Φ150以上(含Φ150)管道、阀门。
(六)给排水:
1、生活给水:整体翻修水池、水箱,更换水泵、电机、液位控制器、气压水罐、Φ150以上(含Φ150)管道、阀门,水泵维修需解体更换叶轮、泵轴。
2、排水设备:全部更换排水管、水封,整体更换管道,翻新化粪池、窨井、检查井、雨水井,更换动力、有源化粪池动力设备。
(七)质量要求:
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制度 第7篇
第1章总则 第1条目的
为规范物业维修基金的收取、管理、使用工作,特制定本制度。第2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维修基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第3条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1.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小区内的道路、小区内的路灯、小区内园林绿化地、小区内的地下排水管、小区内的文化体育场所、小区内的停车场及其他公用设施。
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房屋的承重墙的结构部位、抗震结构部位、墙面、楼梯间、公共通道、门厅、公共屋面、电梯、机电设备、本体消防设施、公共天线、本体上下水共用管道、共用防盗监控设施及其他房屋本体共用部分。
第2章维修基金的管理控制 第4条维修基金的收取
1.开发商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小区建设总投资的2%计算公用设施维修基金。公用设施维修基金将一次性划拨到区住宅管理部门的专用账户上。
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取。公司财务部在小区住宅保修期满以后开始计收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由财务部会计编制住户下月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应收明细表”,客户服务部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收取。
3.维修基金不足时,可由财务部编制筹集方案报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征集。第5条维修基金的保管
1.维修基金在房屋交付使用后,业主委员会成立前,一般由政府主管部门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交物业管理公司代管。
2.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一般每个小区设立一个专用账户,本体维修基金则按每栋楼宇设置一个专用账户。
3.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管理。
(1)公用设施的维修基金由物业管理公司设立专门账户管理,物业管理公司无权干涉业主委员会对基金的正常使用,但有权严格按使用审批程序审查无误后支出。
(2)小区业主或其他相关人员及单位,如果对公用维修基金的收支账目有疑问,可向业主委员会、管理公司或下属管理处提出质询。
4.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管理。
(1)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以房屋每栋为单位设立专门账户管理,并设立专用账号存储各栋物业的本体维修基金。
(2)经办人凭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支出的原始凭据,按企业的“费用审核报销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
(3)财务部会计将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报销单据根据企业的“会计核算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4)如果小区内的日常小修超过了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比例,则应经过业主委员会或所需进行维修的单栋房屋的50%以上的业主同意,将超出的部分在下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小修费里冲抵,或经业主委员会决定提高本体基金标准来弥补。
(5)小区内的业主、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如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支存有疑问,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查询,向公司财务部查询,管理处接到咨询后应认真予以解释。
第6条维修基金的使用
1.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程序。
(1)提出使用申请。物业公司需要使用公用设施维修基金时,应向小区业主委员会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①公司总经理签字并加盖公司用章的使用申请。②相关项目的有关图纸、预算资料。③施工承接单位或人员资质资料。
(2)业主委员会审议。小区业主委员会在接到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申请后在规定日期内召集业主大会进行审议。
(3)如果业主大会不同意使用公用设施维修基金,而物业公司认为有充足理由的,应根据不同意的意见进行整改,再次申请。
(4)业主委员会可以对使用维修基金的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及材料消耗等进行监控,并按工程要求进行验收。
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
物业公司收取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原则上×%用于房屋本体公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和零星小修,×%用于房屋本体公用部位的中修以上维修工程,特殊情况可另行处理。在确实需要使用时应按以下程序执行。
(1)向业主委员会提交资料。管理公司因需要进行中修以上的维护工程时,应向业主委员会提供下列资料。
①公司总经理签名的申请计划。②项目的预算资料。③其他相关资料。
(2)经业主委员会审议。经审议,如业主管理委员或该栋50%的业主不同意,而公司或下属管理处认为有足够理由实施该项工程的,公司或下属管理处可向小区住宅管理部门申请,经管理部门核定后实施;如果业主委员会或该栋50%的业主书面同意,管理公司或下属管理处应按计划执行该项工程。
(3)年底制订基金使用计划及预算并予以公告。公司财务部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业主委员会提交下一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计划及预算,在业主委员会审批同意后应在公告栏予以公告,让全体业主知晓。
第3章物业维修基金资料的保管
第7条应在每月月末将本月物业维修基金的发生凭据汇总、记账并按“会计核算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第8条财务部经理对物业维修基金的财务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加密后在财务部保存。
第4章附则
物业维修管理探析 第8篇
以物业损坏的程度为依据, 按物业的工程规模, 物业维修可分为不同的类型: (1) 小修工程。凡以及时修复使用过程中构、部件的小损小坏, 少量用工, 综合平均费用为所修房屋现时总造价的1%以下, 保持房屋原有完损等级的日常养护工程为小修工程。 (2) 中修工程。中修工程是指房屋少数部位已损坏或不符合建筑结构的要求, 只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构件并需要进行局部维修, 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0%以下, 仍保持原房屋规模和结构的工程。 (3) 大修工程。大修工程是指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或房屋设备, 但不需全部拆除, 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的工程。 (4) 翻修工程。翻修工程是指已失去修缮价值, 需要全部拆除, 另行设计, 重新建造或仅保留原房的一小部分且利用少数主体构件进行改造的工程, 翻修工程的费用应低于该建筑物同类结构的新建造价。
一、物业维修管理的特点
(1) 由于房屋使用期限较长, 在使用中由于各种自然或人为的因素影响, 同一结构房屋的使用功能减弱的速度和损坏的程度是不均衡的, 当损坏发生时随时都可能进行小修、中修、大修或翻修, 因此, 物业维修管理工作大多是经常的、不定期的。
(2) 由于物业的各个部位, 如结构、防水及零星构筑物部件等都可能会有不同程度的损坏, 这就决定了损坏项目的多样性和维修工程的分散性, 这就使得物业维修工作点多、面广、量大。同时对维修工人提出了较高的技术要求, 工人需要根据维修项目的情况变换修理技术、工艺和方法。
(3) 物业维修工作由于要保持原有的建筑风格和设计意图, 只能在原有房屋基础上进行。尤其对一些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房屋维修, 要达到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其维修就受到了更大的限制。
(4) 物业结构、设施、设备的多样性, 决定了其维修技术工种的复杂多样性。对物业维修管理工作人员来说, 由于要涉及到维修工作的安全性和及时性等诸多方面的因素, 与不同工种之间的密切配合就显得尤为重要。所以, 对管理者的综合素质如适应能力、技能技艺等就都有较高的要求。
(5) 根据商品经济的价值规律, 物业公司提供服务应获取适当利润。所以, 物业维修所投入的建材、劳务、机具、管理等应该是一种有偿服务, 而其费用由业主和使用人来承担。这就要求物业维修工作应“能修则修、应修尽修、以修为主、全面保养”。
二、做好物业维修管理工作的建议
如何合理延长物业的使用年限, 降低其在使用过程中的损耗, 已成为探索改进物业维修管理模式, 提高物业维修水平的重要课题。对此, 笔者有以下建议:
(1) 为了能及时发现物业的损坏状况, 分析产生的原因, 积累经验, 掌握其规律性, 达到延长物业的使用年限的目的, 物业维修工作应该进行适时检测。检测一般是用工具或仪器以及人的观感来检查物业的现有状态, 它包括对物业及其附属设备的性能状态或运行状况的检查测定, 如对物业漏渗的检查、对电梯运行状况的检查等等和对物业性能及运行状况进行判断时所进行的定期检测, 如根据经验对房屋结构可在35年检查一次, 重点观测结构的变形、腐蚀、沉降、损坏等状况。目前我国还没有进行定期检测, 一般都是当损坏严重时 (如结构明显损坏, 强度不足, 非修不可时) 才进行检查鉴定。而在日本、美国定期检测已成为一项制度, 所以, 为了及时了解物业受损情况, 防患于未然, 应建立定期监测制度。
(2) 目前从事物业维修工作的大多是农民工, 普遍缺少服务理念和维修技能。为了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 应该加强规范化管理, 实施标准化、优质化的服务, 提倡“换位思维”的内涵型发展道路;同时应制订培训计划, 开展技术交流, 如参加各种专业学 (协) 会开展的交流活动、专题讲座等无疑会加速他们对知识、技能的掌握。
(3) 物业管理部门应做好广泛宣传工作, 向住户大力宣传用房、爱房知识, 使大家对物业损坏的危害性引起足够重视, 自觉维护身边的环境, 尽量减少物业维修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吴锦群.物业维修服务与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4.
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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